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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道德的特征精选(九篇)

护理道德的特征

第1篇:护理道德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环境网络道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快速增长。据2008年1月17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12月,网民数已增至2.1亿人。中国网民数增长迅速,比2007年6月增加4800万人,2007年一年则增加了73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3.3%。在过去一年中平均每天增加网民20万人。”网络的最大优势在于信息的交流互动,网络越来越成为人们获取新知识、接受新思想、传播新信息的重要渠道和新型的信息交流平台,电脑和网络的普及对整个社会群体获取、交流信息的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一、网络的特征与网络环境建设的必要性

网络蕴含着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无穷智慧和思想精华,网络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现实性和虚拟性、自由性和平等性、高效性和方便快捷性等特征。

1.开放性和共享性。开放性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最根本特征。从其技术层面来说,在网络诞生初期的分布式网络体系中,网络系统中的“每台计算机都只是网络的一个节点,它们之间都是平等的”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TCP/IP协议“使得不同类型、不同操作系统的计算机都能通过网络交流信息和共享资源”②,从而实现了不同计算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伯纳斯·李发明的超文本标识语言又为网络系统的开放性提供了软件保障,“将网上的信息以全新的方式联系起来,使得任何一个文件在任何操作系统、任何浏览器上都具有可读性”③。人们之间的交流与交往活动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物理条件的限制,在广度和深度上具有现实社会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网络的开放性特征还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共享网络系统中的一切信息资源。

2.现实性和虚拟性。网络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现实的,网络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交流工具,工具本身便是一种现实存在物,网络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实实在在的人,网络世界永远不可能脱离现实中的人而独立存在。然而,网络世界毕竟与真实的社会生活系统有着很大区别,在网络环境中,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从过去以物质和能量为基础的活动平台转移到以网络为基础的数字化平台。网络是对现实社会实践的模拟,是与现实社会并列的虚拟环境,其最本质的特征是虚拟性。

3.平等性和自由性。在网络世界中,人们可以充分体会在现实生活中所无法享受到的平等和自由,网民不管在社会现实中的真实身份如何、社会地位怎样,在网络中人们都可以符号的形式出现,没有现实社会中的权威或特权,大家都是平等的参与者,而不必顾及他人的个人实际因素,不必顾虑世俗偏见或与他人的利益冲突。人们在网络世界中可以扮演自己喜欢的角色与其他人进行自由的交流,敞开心扉发表评论,针砭时弊;针对社会中的某些现象或事件打破情面,提出质疑,探究事实真相;或者借助网络来宣泄情感,缓解压力。

4.高效性和方便快捷性。从信息传递的及时和网络系统对信息资源高容量的可能性来说,网络都是极有效率的数字化平台。网络搜索引擎的使用,可以在瞬间获得适合搜索目标的大量相关信息资料,大大节省了信息收集的时间,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扩展,使信息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传遍全球,增加了人们获取最新信息资料的机会。人们可以不受地域、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只要利用身边的一个网络终端,便可以轻松地了解世界各地的新闻事件,获取自身所需要的丰富详尽的信息资料。

所谓网络环境,是指将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多个多媒体计算机物理上互联,依据某种协议互相通信,实现软、硬件及其网络文化共享的系统。网络环境不仅仅是指包括计算机网络设施、信息资源、交流平台等物理性成分,而且包括网络用户以及网络用户的心理状态、网络用户的信息互动关系、网络学习氛围等其他非物理性的因素。

网络环境的建设是社会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并且与网络的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网络的特征中可以看出,网络世界具有丰富的信息和“齐备的功能”④,“能满足人们的种种好奇心以及各种各样的需要和欲望”⑤。但是,网络在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一些不便之处:网络病毒、黑客的破坏危害着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垃圾邮件、垃圾信息导致网上信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对正确的信息产生干扰;侵权、盗号、泄密,论坛上出现的恶意的或诋毁性的人身攻击言论;等等。“网民曾列举中国网络的‘十大不文明行为’: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制作、传播网络病毒,传播垃圾邮件,聊天室谩骂,网络欺诈,网络色情聊天,传播他人隐私,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强制广告,下载、炒作低俗内容”⑥。这些不文明行为影响的不仅是网络环境的建设,而且干扰了现实社会中人们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危害传统道德,甚至对人们产生思想侵蚀,尤其对青少年的成长和人格的养成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可是,从网络本身的特征来看,即使网络技术再发展,关于网络发展的法律再健全,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网络弊端的出现,就像是现实社会中有关道德的社会问题,并不能够完全依赖于法律法规来解决,为了尽可能地避免网络世界中出现的不良现象,网络道德的建设尤为重要。

二、网络道德的建设是网络环境建设的必然要求

“所谓网络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上网行为,调节网络时空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⑦网络道德是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要求而产生的,是对人们的网络行为或网络行为动机的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是人们对网络持有的意识态度、网上行为规范、评价选择等构成的价值体系,是一种用来正确处理、调节网络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准则”⑧。

网络道德是传统道德规范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网络道德的特点与网络的特征密切相关,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多元性的特点。

1.网络道德的开放性。由于互联网本身是一个开放性的、全方位的网络系统,建立在新的信息技术和社会基础上的网络道德意识、道德观念等也是开放的、超时空的,网络使人们之间的不同道德意识、不同道德观念、不同道德行为之间的冲突、碰撞和融合成为可能,网络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和趋势”⑨。网络社会的道德包含了人们各自不同的、价值观、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方面影响下的道德意识形态,以及由于网民自身的道德层次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道德规范。在网络世界开放的交往模式下,人们在地理感消失的同时,丰富的人类文化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认同,人类不同的思想意识被更多的人所了解,不同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在网民的交往和沟通中,逐渐得到宽容、理解和融合,合理的、先进的、代表时展趋势的网络道德意识、网络道德规范和网络道德行为,将成为信息技术基础下网络道德的主流,从而可以得出,“网络道德的开放性就是面对各种不同道德的碰撞,使人类的道德精华得到丰富与提升”⑩。

2.网络道德的自主性。鉴于网络的平等性和自由性特征,网络社会是在网民自主自愿的基础上互联而形成的,个人需要和个性能够在网络世界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满足。在网络社会中,人们不必顾及传统的道德舆论的压力,也不必介意于社会环境中的人们相互之间的道德监督行为,每一个网民都是独立的精神道德主体,是个人思想的主宰者,是网络行动的主人,网络世界中每一个人既是行为的组织者又是行动者,既是规范者又是倡导者,是自己行为的决定者,网民从自身的利益需求或需要出发制定网络行为规范,因此,网络道德是由网民为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所采取的自觉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由网络世界中的权威人物或特权网民来制定的。只要不被网络社会中的主导道德要求所排斥,人们便可以按照自己的道德规范从事网络活动,而不必改变自身原有的道德准则。网络道德与现实社会道德相比,网络道德完全是一种自主型的道德模式,呈现出更少的依赖性,更多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3.网络道德的多元性。现实社会中,在每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必定也只能有一种道德意识形态居于社会主导地位,其他的道德意识形态则处于从属的或是被支配的地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在网络系统的开放性、网络资源的共享性、网络社会的虚拟性、网络参与的平等性和自由性等网络特征的共同作用下,网络集中了人类丰富的文化意识形态,体现了广泛的人类利益需求,具有比现实生活更大的包容性。网络道德的多元性表现为网络道德的多样化、多层次的意识形态特性,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宗教团体所体现的道德意识使网络道德的构成成分变得复杂;在网络社会中,由于网民自身所具有的不同道德意识、道德行为的差异等在网络道德中的体现,增加了网络道德的多样化和多层次的特征。

与网络道德的开放性、自主性和多元性的特点相适应,暴露出来的网络道德问题有:网络道德的开放性特征下,网民的不同道德意识、道德观念、道德行为在不受时空限制地发生冲突、碰撞并得到融合和重构的同时,也导致了不同的、价值观念以及先进的道德意识形态、道德规范与落后的道德意识形态、道德规范等之间的矛盾表面化和尖锐化。在网络的少人干预、少人过问的自主性特征下,网民个体的自主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可以自主地选择网络活动的内容、和接受任何信息,各种信息、各种言论会造成信息泛滥,甚至有虚假信息或垃圾信息掺杂其中。多元化的网络道德反映在网络社会中,是网络信息的多元性,多元化的信息资源中,必然带有多元的思想观念和多元的价值判断标准,这些多元的意识形态理论往往与处于社会主导地位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存在矛盾和冲突,给网络社会的道德秩序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并影响到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对于正确的价值观等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认识和把握。多元状态的信息特征使得关于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有害信息污染网络环境,带来精神破坏。这一系列网络问题放大了网络系统的负面作用,反映了人们网络道德的缺失,影响了网络环境建设的正常秩序,为了确保网络建设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中的健康进行,网络道德的建设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三、网络道德自律在网络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网络道德是信息技术条件下,针对网络社会的虚拟环境而言的网络行为的道德规范,网络社会中的网民行为与现实社会中的人们交往相比较,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与现实社会的直接对话。网民的网络行为,除责任人以外其他人很难对其不道德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即使有所评价和谴责,其约束力和控制力也是非常有限的。但是由于网络与现实社会的不可分割性,网络道德规范保持了与现实社会中传统道德规范的高度一致性,传统道德中的某些关于诚信、正义等基本价值准则也是网络道德规范的基本立足点。因此与现实社会中传统道德的维护中的自律意识相一致,人们的网络行为主要靠网民的内在道德修养和外在行为自律来决定。而且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虚拟性、自由性等特征,网络道德环境呈现出少人干预、少人管理、少人控制的特性,网络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缺失了现实社会中传统道德的他人干预和监督作用,表现为一种以“慎独”为基本特征自律性道德,即“在没有任何外在的监督和控制下,也能遵从道德规范,恪守道德准则”,在网络道德从自发到自律再到自觉的发展过程,网络道德建设中的网络道德自律便显得尤其重要。

1.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是建立在网民诚实守信的基础之上的,需要每一个参与者都有良好的网络道德观。网络信息的可靠性正是依赖全体网民的统一的、理想的网络道德状态,是以网民的道德自律来保障的,每一个网民都要以诚信的道德观来支配网络行为,不撒谎,不欺诈,不发送或传递错误和虚假的信息,建立网络系统的基本信任感,共同维护和提高网络信息的可信度,以保证网络信息的确切性和可靠性。

2.遵守网络协议履行网络职责。严格遵守网络用户的技术协议进行网络活动,按照相应的网络信息规则发送或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克服网络活动匿名形式下可以免于责任的思想观点,慎重对待自己不能确定判断的网络事件、行为、观点和现象,勇于对自己的发表网上评论、传递网络信息等网络行为负责,做一个有责任感和正义感的网民。“不通过网络虚拟生存来逃避现实的社会生存”,“以网络生存丰富和发展自我的现实生存,要以自己的意志力量控制自己,形成遵守网络道德的坚强意志”。

3.加强道德修养,自觉维护网络秩序。加强自身的社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人生观,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善于辨别网络信息的真伪,尊重他人人格与隐私,做到网络人格与现实人格的协调一致,拒绝网络诱惑,克服不良心理倾向,坚决抵制不道德的网络行为,在自身的需要得到满足、自身利益尽量免受侵害的基础上,不能使自己的网络行为“忽视、妨碍和侵害其他人的人格尊重和切身利益”,勇于向蓄意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和非法的网络行为作斗争,保证网络安全。

第2篇:护理道德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江西;特色产品;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商标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4-0082-03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为各国政府所重视,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开始了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给予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保护。2001年我国修改的《商标法》,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了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驶入快车道。

江西省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也在大步向前,成效显著。景德镇瓷器是江西省特色产品的代表,其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在江西省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领域极具代表性,因此,研究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特定地理区域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决定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的商品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从而防止该地理区域以外的商品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误导相关公众。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已成功申请证明商标。在此基础上,宣传好、运用好、管理好和保护好该证明商标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乃至江西省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均存在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信誉度、美誉度、行政及司法保护力度、明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有效运用网络平台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推进江西省特色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宣传力度

景德镇陶瓷协会持有“景德鎮”“景德镇玲珑”“景德镇粉彩”“景德镇色釉”“景德镇青花”等5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要注册,更要宣传好。只有通过宣传,让社会深入了解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理解并支持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工作,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商标事业才能有更好地发展基础,也才能更好地发挥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在区域经济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将经典的案例制作成故事和宣传片,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手机、网络等为主的新兴媒体普及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商标法律知识,提高社会的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商标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通过加大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商标的财政扶持力度,将商标境外注册、商标宣传培训纳入资金资助范围,提升景德镇瓷器产业的整体形象。

二、提升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产品的整体信誉度和美誉度

地理标志属于该地理区域内产品符合特定品质的生产经营者集体所有[1]。特定品质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命线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基本特征,如果离开地理标志的区域性和特定品质,地理标志商标的推广应用和保护也就成为了无源之水。由于证明商标具有使用企业开放性及区域范围特定性的特点,决定了地理标志的规范使用必须严格坚持依法管理、制度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抓住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管理——证明商标管理工作核心环节,按照《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以方便消费者识别地理标志产品,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除此之外,景德镇陶瓷协会定期对商标进行检查,在第一时间及时排除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行为[2]。当地政府鼓励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使用企业积极实施双商标策略,注册自有商标,帮助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服务质量等方式提升自有商标的知名度;指导企业建立以商标为核心的品牌管理体系,以培育申报驰名、著名商标为抓手,规范商标使用,强化商标管理,积极推荐景德镇市知名商标申请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对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江西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品牌培育予以支持和资助,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自主品牌,深入推广区域品牌,做大做强地理标志产业;支持企业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企业的境外商标注册率,引导和鼓励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在海内外市场树立景德镇瓷器产业品牌形象。

三、允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

“景德镇”“景德镇玲珑”“景德镇粉彩”“景德镇色釉”“景德镇青花”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持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古老对该证明商标正当使用,这有利于促进瓷器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商标法》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而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其主要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其设置和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也就是说,符合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生产经营者有正当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瓷器确实产于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标示产地、具有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代表的品质或者使用了景德镇瓷器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原料、制造方法的生产经营者,即使景德镇陶瓷协会没有批准其使用景德镇瓷器证明商标,也有正当使用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但有所限制,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地名或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直接标注该证明商标。而且,凡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均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四、建立景德镇陶瓷协会网站

景德镇陶瓷协会作为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人,既有持有、维持、管理证明商标的权利,允许其瓷器产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生产经营者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又具有监督证明商标使用者不能违反证明商标法使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便于景德镇瓷器生产经营者及时上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和扩展商标侵权信息收集渠道等,景德镇陶瓷协会有必要利用网络高效快捷、办公留痕的特点,建立协会官网,设置“协会简介”“法律法规”“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商标查询”“防伪标志查询”“网上办事”“通知公告”“文件下载”“行业动态”“瓷文化”“打假维权”“联系方式”等栏目,使协会官网成为抑制各种滥用和不当使用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的网络平台,从而方便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景德镇瓷器地理标志商标,促进生产经营者规范有序经营,同时方便消费者在在了解景德镇瓷器所蕴含的瓷文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情况及区分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等信息的基础上,明白消费,放心购物。

五、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

当地政府要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打击力度,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加大对瓷器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瓷器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切实整顿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支持瓷器行业协会、商会及工商组织整合行业内的知识产權资源,制定行业商标保护公约,妥善解决行业内的商标纠纷,依法维护会员的整体利益。加大有关海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商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与大专院校合作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合作,培养一批急需的地理标志保护专业人才。建立重点企业商标保护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专岗,与各企业商标管理人员实行工作对接。对重点企业商标保护提供绿色通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问题。

强化司法保护,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知识产权执法联络机制和定期沟通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案件移送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近年来,江西省特色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司法保护严重不足,景德镇陶瓷协会仅起诉了一家侵害商标权的企业,有必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景德镇瓷器行业的整体利益,主动借助司法力量打击各地侵权行为,处置一批典型案例,使侵权者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从而净化瓷器行业市场环境。如“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积极寻求司法保护“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地的侵权者提起诉讼,维权成果丰硕[3]。当然,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提起诉讼前,要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如弄清管辖法院、锁定适格被告、公证固定证据、起草法律文书等。

第3篇:护理道德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道德 行政管理 行政道德 道德建设

伦理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和行为规范。何谓伦理?《说文解字》中的注释说“伦,辈也”。《辞源》中的注释是“伦,同辈,同类;道理,次序”。“伦理”一词的本义是表示处理家庭、家族、宗族等血缘群体中的人伦关系所应遵守的原则,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何谓道德?“道”字的本义是路,古人以“道”表示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则、规律,做人做事的道理和规矩。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就是这一含义。“德”字的本义是“得”,宋学家朱熹在《四书集注》中注为:“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两字合成“道德”一词,表示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含有真理、原则、规律等多重含义。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科学,道德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二者关系密切,常以“伦理道德”一词连用。

1.道德的社会功能与特点

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的反映,在社会生活中体现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具有独特的作用机理和表现形式,其社会功能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是认识功能。道德引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他人、社会、国家应负的责任和义务;教导人们正确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选择人生道路与生活方式。

二是调节功能。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人在社会生活中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方面的善恶标准来调节、指导和纠正人际利益与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教育功能。道德可培养人的良好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的人生观,努力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四是评价功能。道德是人们用以评价和把握现实的一种依据,它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善”与“恶” 判断,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

五是平衡功能。在平衡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道德以对子孙后代负责、从社会的全局利益着眼的态度来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维持生态平衡,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

就特征而言,道德具有一般社会意识形态的阶级性、民族性、时代性等特征,也有道德自身的特征:它有特殊的规范性——通过一系列行为规范为人们指出善与恶的区分标准,以内化的良心促使人们去恶向善。它有广泛的社会性——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是物质生活领域,还是精神生活领域,都有道德在发挥作用。它有相对的稳定性——同为社会意识形态,与政治、文艺、宗教相比,道德变化相对较慢,我国已推翻封建制度近百年,但仍有封建道德残余遗留至今。

作为社会准则,道德也有三个特点:一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二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三是道德文化和道德观念在不同的时代会发生变化。

2.行政管理的道德属性

2.1行政管理与行政道德

行政管理具备一般管理所必备的要素和特性,但行政管理职业与一般职业 (包括普通的私人性管理职业)有着根本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管理的职业主体是政府行政人员。公务员制度建立以后,一般公务员的选拔都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一程序表明:只有经过考试选拔录用的人员才有从事行政管理职业的资格。

其次,行政管理职业的职业属性是公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职务和级别,要求“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显然,行政管理职业具有国家属性,属于公共性职业而非私人性职业。

再次,行政管理的职业活动是公务活动,其目标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最优。政府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代表国家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依靠权力和法律行使工商、税收、金融、监察、检查、监管等各种管理活动。行政管理人员履行国家公务,具备公共性特点,不能带有个人目的和私利考虑,必须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追求最优。行政人员应当得到个人生活的合理报酬,但行政人员无论在何等程度上掌握公共权力,都不应以权力为行政人员谋取合理报酬之外的收益,必须严格遵守行政道德。

何谓行政道德?简而言之,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与规范,即为行政道德。行政道德也是一种管理道德,它在实际应用时通过对组织资源和组织成员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使工作效果和效率达到道德目标,使整体道德品质达到社会与经济进步所要求的程度和进度,形成高质高效的道德文化、提升管理中的行政权威和社会形象。

关于行政道德的含义、特征、功能与规范等基本属性,有如下几点解释:

一是行政道德的含义。道德是一定社会调节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称。按其层次,可以分为个人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等类别,其中职业道德是指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行政道德是职业道德的一种,专指政府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二是行政道德的特征。行政管理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道德所具有的特征,包括鲜明的政治性、一定的强制性和高层次的示范性等“三性”。“鲜明的政治性”要求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中,应服从国家意志、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体现出行政道德的政治本质。“一定的强制性”是指道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的力量来约束社会人的行为。非强制性是一般道德的共性,但行政道德是一种政治道德,来源于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纪律,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必须有一定的强制性来保证社会遵守。“高层次的示范性”在于行政管理工作具有涉及范围广、社会地位高、工作重要性突出等特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代表职业道德的较高层次,体现着职业道德的发展方向,起着高层次的示范作用,直接影响整个社会道德的优劣。

三是行政道德的功能。行政道德在行政管理体系中所体现的功能主要有五点,包括:通过对行政管理工作分清是非、树立榜样,为行政人员的行为以及社会道德起到导向作用;通过行政道德榜样为行政人员的人格完善和道德水平发展起到激励作用;通过以善恶标准评判和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起到规范作用;通过对不符合行政道德的行为进行劝阻或示范而使人们“择善而从”,起到调节作用;通过对那些行为已偏离或超越行政道德规范但尚未触犯法律的行政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起到促进转化的控制作用。

四是行政道德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求的原则和工作规范。其中原则包括: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人

本主义原则、集体主义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等等。这些体现平等、公正、效率、和谐的道德原则决定了行政道德的规范,具体包括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执行法律、严守纪律,正直廉洁、克己奉公,务实求新、开拓进取,努力学习、戒骄戒躁等六项要求。

2.2当前行政道德的现状与趋势

行政道德在确保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合法有效履行、维持良好的行政内部关系与公共关系、促成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结构、社会运行机制、社会体制、社会观念等方方面面的转型变迁,行政道德失范的现象已经显著呈现。

上海电大松江分校的白俊路在网络“行政管理专业主页”上发表的“行政道德失范的‘动静状态’与‘三色层次’”一文中指出:社会转型往往伴随有社会道德失范现象,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急剧变迁时的“失范期”与“阵痛期”,各种失范现象愈来愈普遍,呈现加速扩散蔓延的趋势。社会道德失范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失范的形式日趋多样化。诸如经济领域的假冒伪劣、弄虚作假、短斤少两、经济诈谝、虚假广告、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政治领域的行贿受贿、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公共权力异化等行为;思想、文化领域的公私观念颠倒、义利观念错位等行为;知识领域的抄袭、剽窃、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都是社会道德失范的具体体现。从静态来看,我国行政道德失范既有规范体系本身呈现出的混乱状态,包括指导规范的价值理念有偏差、规范的内在质量不高、不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地方政府为了片面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为完成特定的事情与任务制定的“土政策”,具有地方性、临时性、具体性,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相符合;行政规范之间相互抵触导致漏洞空隙凸显,等等。

从“动态”来看,政府机构及其行政人员的行为失范表现包括行政垄断、虚假信息与欺骗手法、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先上车后买票”等等。在公共行政人员的个体行政道德失范方面,基层干部主要表现出贪污、收受贿赂、公款吃喝、乱收费、私分公物公款、侵占他人利益等等。中层干部主要表现为利用权力支持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权经商、违法经商、违规插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服务,为私营企业主贷款、为违法经营者提供保护等等,获取金钱与财富的高额回报。高层干部的主要表现,除了以权力为子女、亲属与工作人员经商、批项目、报贷款外,突出的是提拔干部、支持和保护私营企业主的违法行为等等。作者按违法程度将行政道德失范行为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较为轻微的“白色失范”,是认识上的失范,理念上的失范。第二种是行政实践中丧失责任的失范,违背行政职业规范,是违纪、行政不作为、公私不分的“道德屏障状态”和获取名声的失德行为,是一种“灰色失范”。第三种则是严重的腐败行为,触及法律,构成违法,这种失范最严重,被称为“黑色失范”。

当前行政道德失范趋势如何?作者何增科在2009年06月08日的人民网上发表“中国转型期腐败和反腐败问题”一文,以表格列出1978~2001年间我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数量、涉案人员、挽回损失等数据,证明在过去21年间的各项数据均呈迅速增长态势: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978~1982年间查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总数为98,225件,而1983~1987年间则增至15.5万件,1988~1992年增至214,318件,1993~1997年间增至387,352件(而这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腐败案件的立案标准均已提高),1998~2001年间高达155,026件。21年间查处的贪腐案件平均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的统计,自1988年至2007年的近20年内,有74宗权力腐败案件涉及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在内的国家和省部级官员,近2000名地厅级干部被查处,近50000名县处级干部被卷入腐败案。

3.加强行政道德建设

现实留给我们的是沉痛的反思,纠正和反省现状还得靠我们中国人的自身力量。面对当前行政道德失范,如何加强行政道德建设,各方面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以下介绍几个方向。

一是下决心构建现代行政道德体系。当前除了加速查处道德失范所暴露出的贪腐要案以效亡羊补牢之外,必须努力构建行政道德体系,包括国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道德修养与规范、包括国家行政公务人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等现实道德表率、包括各级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协调行政、实事求是、热情待人等道德面貌。以此为行政道德划出禁区红线。

二是针对权力腐败的特征采取对策。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博导靳凤林最近在人民论坛上分析我国社会转型期权力腐败的主要成因、常见类型、复杂手段、严重后果、治理路径、关键环节六个方面现状,提出制度转型是权力腐败现象泛滥的主要诱因、权力腐败类型与规模正不断扩大、权力腐败手段日趋隐蔽化、权力腐败后果的严重性日渐加深、权力腐败的治理路径不断拓宽等内容,结论提出: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

三是开展行政道德文化建设。首先要加强社会道德的全面教育,从城市到农村都要讲究长期性、针对性和法规性。德育要从儿童抓起,领导带头、以点带面、全面部署实施。其次要组织力量、发动群众、先急后缓、扎实落实道德规范。对行政公务人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等行政道德模范要宣传表扬,对切合实际、踏实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行政规范要宣传推广,促进干部群众中形成习惯。再次要完善道德的社会监督机制,为履行职责、保护干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事程序中要实行公民旁听、接受行政监察和行政复议,审判要实行回避制度等等,发挥社会监督的道德作用。

我们相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人民群众的热情支持,我国行政道德建设一定能迅速迈向正确轨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一定能成功!

参考文献:

1.苏建永,樊传明,吴兆方主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北京市: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

2.刘德章主编:《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课程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06

3.杨海蛟等撰:《政治意识论》 太原市: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1

4.网络文章:“行政道德失范的‘动静状态’与‘三色层次’”,网址:etas.com.cn/zyzy/administration/ssyd/webinfo/ 2010/07/

5.网络文章:中国社会道德现状的思考,见豆丁网。网址: docin.com/p-224791753.html

6.网络文章:中国转型期腐败和反腐败问题,见人民网。网址; vip.book.sina.com.cn/book/ chapter_95687_68642.htm

第4篇:护理道德的特征范文

一、一个前瞻性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的提出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与人们对企业社会性之认识的逐步加深是密切相关的,而人们对企业性质的认识则是与企业存在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步的。企业发展史告诉我们:现代企业已发展成为一个融经济性与社会性为一体的组织。也就是说,其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还是一个社会组织;不仅要追求个体利益,还要关注社会利益;不仅要为股东、雇员等内部利益相关者负责,还要为消费者、供应商、社会成员和政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负责。

最能充分证明企业社会性的理论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期的“受托人”理论、中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后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①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则成为了企业社会性的最强有力证明,但这也同时反映了受企业社会性特征之影响而诞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了社会性内涵。

最早在理论上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多德教授。他认为,“企业财产的运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除股东利益外,法律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正迫使商事企业同时承认和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企业管理者应因此树立起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众的社会责任观。”[1]47由此可见,最初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主要还是一种观念、理念,或者说主要还是属于道德层面的认识,这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越来越强调法律责任则有所不同。对此,我国学者主要是从社会利益、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但对其到底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区分,而且基本上是强调道德责任多,法律责任少。②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国就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①到底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长期也是模糊不清的,但是基本上还是道德层面。”[2]对这种认识我们不能苟同。

这是因为,一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有其法理依据。如前所述,在立法未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时候,公司社会责任还停留在道德责任层面。关于道德义务,作为美国现代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的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把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主要是指体现社会生存的最基本的要求,是社会生活本身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②

“义务的道德”一般来讲是禁止性的,而“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富勒认为只有“愿望的道德”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由于企业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企业行为必然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侵犯他人权利必然会导致法律责任,因此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自然不可能属于“愿望的道德”,而只能是“义务的道德”。“‘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并且只有参照它才能得以理解”。[3]“义务是根本性的道德概念表明了在道德中义务性规则是基础性规则,道德美德、修养也只有尽了道德的义务之后方能实现,……。因此,义务构成了立法者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道德法律化的内在性基础。”[4]而且,在道德中义务性规则也是道德中的最低限度的标准,这种道德的义务规则完全可以加以普遍化,因为只有加以普遍化才有可能将这种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的可能性。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完全具有上升为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

另一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有其现实依据。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尽管该条款只是一个宣示性的作用,但是表明我国法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是持肯定态度的。之后又在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7条中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再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税法》等基本法律也不同程度的涉及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虽然这些规定对企业运行中司法责任的落实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都没有具体涉及。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我国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是具有理论和现实依据的。只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强有力的企业社会责任之追究机制,而使得本属于法律责任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被部分学者“误读”为道德责任之范畴罢了。

一般来说,法律责任范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通过具体的责任形式或制裁方式来实现的,其体现的不仅是违法企业对某一个体的法律责任,主要还是违法企业对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考虑到现代企业之社会性决定了其违法行为不仅会给社会个体造成损害,更重要的是它有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给社会中的不特定群体造成损害,严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所以企业社会责任重在强调违法行为主体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而非仅对某一个体的责任。

那么,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责任形式去追究企业的社会责任呢?从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责任追究机制上看,违法企业侵害某一个体利益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依赖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传统责任方式去实现,比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拘役、徒刑、罚款、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等;而对于违法企业侵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追究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尚缺乏独立、系统、科学的救济方式,对于应当通过何种责任形式去追究企业社会责任也缺乏系统化、类型化的分析研究,这种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之实现丧失了应有的理论依据或法律依据,给司法实践中合理、合法追究企业的社会责任带来了诸多理论或法律障碍。

实际上,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并不是没有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形式,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等惩罚性赔偿就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不同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能够有效弥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失的责任形式,还有理论或实践中出现的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责任形式也是针对企业违法行为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时可资采用的责任形式。关键是企业社会责任适用这些责任形式的法理基础是什么?为什么追究企业社会责任可以采用这些责任形式?司法实践中具体应如何适用等问题都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我们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要“突破性”的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特征,这也是本文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基本目的,这种认识或将成为进一步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逻辑前提。

结合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就是指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形式设置、体系构建以及制度创设等基于社会公共性考虑,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核心,以实现社会实质公平为目的,兼容社会法部门之多种原则、方式、制度而体现的一种全局性、公共性与整合性特征。其重在强调法律责任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依据这种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之实现只能也必须依赖于能够体现其社会性特征或者能够有效弥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失的责任形式了。以上提到的惩罚性赔偿、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均是在理论与实践中发掘出来的具有社会性等典型特征的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也是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现代法部门在发展中逐步归纳、抽象、提炼出来并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的。因此,建立独立、系统、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就应以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为导向,既要借鉴民事、刑事、行政等传统法律责任形式,还要重点关注包含经济法责任在内的一切富有“社会性”特征的责任形式的利用和发掘,以探寻适合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

二、一个学理性解释: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的法理基础

通过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我们发现,基于对企业社会性特征之认识而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经济法现象的出现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因此,要深入探究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特征,还离不开经济法理论的支持,或者说,经济法的真实存在成为了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重要法理基础。

第一,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轨迹,昭示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正当性基础。一般来说,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端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美国,以托拉斯为代表的巨型企业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产生了“规模经济”效应,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就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出现了大量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而经济法现象也出现于资本主义世界社会经济矛盾日益突出的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规制企业托拉斯为核心的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成为了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之后经济法则不断加强从法律层面对企业危害社会秩序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的规制。对企业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的规制表现在责任方式上就是若干具有“社会性”特征的责任形式成为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

第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论证提供了理论依据。从本质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对企业自由的限制与约束。企业社会责任暗含着一个理论假设,即:国家应当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市场在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上的失灵。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控,从而使市场既充分释放其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的功用,又尽可能地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适宜的生存空间,以此达成市场与企业社会责任在最大化其各自作用基础上的和谐与均衡。[1]138

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必须置于一个有着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国家公权力介入企业经营活动,乃是导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直接原因。“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5]。这种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反映到企业社会责任之追究机制上就必然体现为若干旨在平衡与兼顾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法律责任形式的普遍适用,如上文提到的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等。在以往的责任理论研究中,这些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目的且主要由企业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形式已逐渐被抽象、提炼、归纳,通过类型化分析和典型性分析等方法,成为了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现代法部门的独特责任形式了。国家干预理论体现在责任追究机制上,就是要求企业市场主体适用的责任形式在具体设计上除了能保障投资者(即股东)的利益以外,更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和实现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社会利益)。由此可见,国家干预理论进一步说明了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第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应具有的社会性特征。上述分析说明,经济法就是建立在承认社会利益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的法律现象,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以达到维护自由竞争之市场秩序的目的。但也正是经济法的这种社会本位理念,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甚至可以说,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提出到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全面形成,均是在契合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的过程中实现的,这就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天然的具有社会性特征。所以说,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为其终极目标,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产生的理论先导,同时也是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

三、一个关联性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的具体体现

由于已经把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范畴,因此法律责任理论自然会对其产生很大影响,其中尤以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影响最甚。可以肯定的是,把已经相对成熟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与正在建构中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关联性分析,将有助于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制度设计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诸多盲点和难点。之所以能够开展经济法责任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关联性分析,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理由:

其一,从经济法学理论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被视为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之一。对此,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就包括“如拆分企业、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召回、资格减免、信用减等、企业社会责任”[6]。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类型的责任形式与其他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共同归属于经济法责任理论,这也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必然会受到其他经济法独特责任形式的影响,对两者进行关联性分析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另外,由于以上提到的这些经济法独特责任形式主要也是由国家干预受体(市场主体)来承担的,而以组织形式出现的企业就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这也说明,经济法之独特责任形式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企业市场主体承担的,这就为通过借用经济法之独特责任形式追究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直接理论依据。其二,现代法律责任制度发展趋势表明,各种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是完全合理的。

“法律责任的外在界限和内在界限都取决于社会关系的自身性质。应当说,在法律责任与非法律责任之间,在各种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经常会有一个较模糊的区间,这使得责任之间会有一定的流动性,责任的具体形态也呈现出更丰富的多样性。”[7]

面对现代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既有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综合适用,又有经济法领域特有的责任形式,这使得其呈现出一种以“传统﹢独特”内涵为主要特色的法律责任体系。与这种相对成熟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相比,目前的责任理论中还没有关于追究企业社会责任之独特责任形式的系统研究,这就使得借用经济法之独特责任形式去追究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现实上的必要性。

其三,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都具有社会性特征这个最显著也是最重要的共性。也可以说,社会性特征这个共性是连接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中介和桥梁。“在经济法领域,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很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之考虑,经济法的宗旨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规制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征,强调经济法责任不只是对个别当事人与国家的责任,当然还应包括对社会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能这还是最为重要的方面。”[8]

简单来说,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决定的,其体现在责任形式上就是更多的重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形式的大量挖掘和适用。在这一点上,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法责任一样,同样具有社会性特征,因而经济法责任形式与企业社会责任形式之间可以、也必定存在有一定的流动,两者之间完全可以相互借鉴对方的责任形式。可以说,两者共具的社会性特征是我们开展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之关联性分析的最重要原因。

上述分析说明,开展经济法责任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关联性分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还是必要的。因此,需要把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联性分析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按照这种分析框架设计的研究思路,追究企业社会责任时,完全可依据其社会性特征合理选择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作为其法律救济方式。

作为新兴的法律现象,经济法部门发掘出了若干富有特色的责任形式,像国家赔偿、超额赔偿、实际履行、引咎辞职、经济责任、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等,都已被经济法论者相当一致的认为属于经济法部门所特有的责任形式。通过分析这些责任形式,我们发现以超额赔偿、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责任方式最能体现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同样也是最适合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以下对这几种责任形式略做说明:

首先,这里的超额赔偿实际上也是惩罚性赔偿,其主要由国家干预受体(市场主体)来承担。比较典型的采用惩罚性赔偿的例证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规定,美国《谢尔曼法》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等,都是为了追求惩罚的目的。其实,这里的惩罚性赔偿并非什么新鲜事物,民事责任中早就有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之分。以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支付违约金为例,民法学者普遍认同,从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的角度考虑,在立法上确定违约金为补偿性的同时,要明确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纠正司法实践中不保护可得利益的倾向。这样,补偿性违约金可以得到类似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另外,在确定违约金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的同时,也不排除当事人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约定使用惩罚性的违约金。传统私法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还是比较少见的,主要还是以补偿性赔偿为主,而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则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中就有“十倍赔偿”的新规定。由此可见,超额赔偿并不以补偿损失为原则,而是带有惩罚性,适用这种责任形式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又能通过法律强制力促使企业等市场主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其次,资格减免和信用减等从本质上讲属于“惩罚性责任”。任何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都有可能“同时对经济整体及处于整体中的个体造成损害,又同时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与某一个体的经济利益”[9]。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不例外。因此在要求违法企业弥补社会个体损失的同时,再对其施以“惩罚性责任”,以尽可能补偿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除了罚款、罚金和自由罚等传统的“惩罚性责任”形式以外,像资格罚、能力罚和声誉罚等更会让违法者付出惨重代价,使其震慑于法律的惩罚。这里的资格减免和信用减等就是关于资格、能力、声誉等方面的惩罚,这些惩罚性措施均与传统法律责任形式有所不同。在这方面,有一些现象或制度很值得关注和研究,如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黑名单制度,等等,其中就可能涉及到信用减等问题。①理论上有一种可称为“专业不名誉责任或制裁”②的责任形式已初见端倪。

这种责任或制裁具有经国家认可的行业责任或社会性制裁的性质,其实质是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对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的取消或限制。此种责任形式在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中已较为普遍地采用。如银行同业协会公告,对长期欠债不还的客户予以制裁,限制其贷款资格与信用能力等。③同时,立法上也有一定体现,像这些制裁措施就涉及到资格减免问题。④

再次,颁发禁止令是司法当局依职权或依被害人申请而采取的制止违法行为发生和防止损害扩大的一项救济措施。禁止令一方面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起到制止的作用,还可以对没有实施但即将实施的违法行为起到预防作用。如美国《谢尔曼法》规定,违反谢尔曼法,司法部或者受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所损害的私人或企业可以要求禁令救济。在经济法中适用禁止令责任形式时,原则上并不以存在损害事实为必要条件。例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产品或销售产品的,在未投放市场前,国家就可以颁发禁止令,禁止生产或销售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最后,理论与实践中还有产品召回、拆分企业等制裁措施也被视为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并被规定于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之中。⑤

从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特征的角度来看,这些责任形式同样可以作为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当然,这些新型责任形式在责任主体、责任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还有进行系统化分析和类型化研究的空间。

第5篇:护理道德的特征范文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

2、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端正教育思想,认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岗,忠于职守,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3、认真执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以法治教,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无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4、身正为范,时刻注意自己的道德品质修养。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做事,不弄虚作假,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提高自身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5、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信任、亲近、理解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以言行侮辱学生,无对学生罚站、罚作业、驱赶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做,活动不搞。

6、智德并重,坚持面向每一个学生,面向学生的每一个方面,尊重学生,甘于奉献。

7、严以律己,无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不办私事,不搞娱乐活动,不饮酒,不携带手机进教室,团结同志,谦虚谨慎,能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家庭与工作及其他方面的关系,服从组织分配和领导。

8、作风正派,不参加迷信活动,不着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不佩带首饰,仪表举止得体、大方,尊重家长,在公众和学生中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

9、关心学校,处处维护学校集体荣誉,事事为学校着想,爱护公物,关心学校一草一木。

第6篇:护理道德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律职业道德,含义,基本原则,特征,功能

 

[摘要] 摘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类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基本原则、特征和功能五个方面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进行阐释,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为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一定的参与价值。

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是法律类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全面、系统的认识,则是强化法律职业意识的前提条件。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使用法律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在法律职业主体的相关法律中都有反映。

3、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发挥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职业任务。法律职业是享有崇高威望地位和声望的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各司其职,互相区别,互相监督,但也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虽然担负的职责各不相同,但是目的是相同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守纪律,依法执业,不超越职权擅自妨碍其它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同时还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司法礼仪。

4、恪守职责、勤勉尽责

恪守职责、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是恪守职责、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认清自己的职责,还要在履行职责时以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按照要求做好每一件工作。

5、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不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做出违反法律以及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坚持这一原则,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这也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不辞劳苦,辛勤工作,时时刻刻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等式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2、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的特殊性是指法律职业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人员必然要服从于这个国家的政治要求,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要求,具体体现为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上的这种政治要求在任何国家都是必然存在的,也是道德的政治化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反映。

第二,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法律职业是运用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工作,工作的内容与法律密切相关。由于法律是国家以强制手段来调整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范,与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密切相关,因此具有很强的严肃性、精确性和公正性,在客观上就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具备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才能有效地维护和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很强,每个法律专业人员都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法律职业的专业性是法律职业的高层次的重要因素。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属于法律的实践人员,其专业水平的高低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密切联系的。因此,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3、更强的约束性

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法律职业道德总是和法律职业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四、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由于道德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表现出来。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和辐射功能

1、示范功能

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道德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有自己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

2、调节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道德范畴,是整个社会调节中的一部分,因此,调节功能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最主要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法律职业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实际行动,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服务器对象之间关系的能力。

法律职业道德进行调节的特点在于,通过社会舆论、良心、风俗习惯、榜样的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手段,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和情感、信念,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达到协调各种相关的社会关系。。

3、提升功能

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来源比较复杂,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差异较大,且总体水平不尽如人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升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提升作用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来实现的。。

4、辐射功能

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影响。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不仅在于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的形象,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作用,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的激励来实现的。

只有对法律职业道德有了全面、准确地认知,才能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

[收稿日期]2009-12-02

[作者简介]李艳荣,1979,女,汉族,山西平定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社科部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与研究工作。

第7篇:护理道德的特征范文

论文摘要:非营利组织被称为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一场“全球结社革命”。非营利组织具有自我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的双重功能,在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人道主义、民主自由、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对社会和他人具有强烈的道德启迪或教育意义。网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随着政治、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了社会自主领域扩大、个体主体自由度增强、生活方式非政治化等趋势,国家与市场之外的非营利组织或称“公民社会组织”得到空前发展。近年来,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已成为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不少学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功能作了探讨。今年10月由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谭建光先生主编的《中国广东志愿服务发展报告》一书中,提出了志愿服务团体的“公民道德自我教育”之观点。他认为,志愿服务团体的志愿服务是一个将道德准则不断深化和实现道德社会化的过程,是一种现代道德精神的实践活动,能够培养志愿者的道德认识、道德能力、道德情感和道德责任。在此,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志愿服务团体)不仅能够对志愿者进行自我道德教育,而且,非营利组织本身及它所开展活动所蕴含的丰富的伦理道德色彩也能够强烈地感染和教育其它社会成员,具有自我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教育的双重功能。

    一、社会道德教育功能是非营利组织的应有之义网

    20世纪80年代,非营利组织在国际范围内迅速发展,被称为出现了一场“全球结社革命”。从北美、欧亚的发达国家到非洲、拉美和前苏联集团中的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数量都呈现出惊人的增长势头。根据 ((经济学家》杂志2001年度趋势报告,截止2001年,全球已有30 000个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莱斯特·M"萨拉蒙基于对世界2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的分析指出:“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里,都存在着一个由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庞大的非营利部门,这个部门的平均规模大约是:占各国GDP的4.6%,占非农就业人口的5%,占服务业就业人口的10%,相当于公共部门就业人口的27 %,在非营利部门中,包括大量志愿者的参与,志愿者规模大约占非营利部门的总业人口的三分之一。..(z](PSS)据民政部提供的资料,截止2002年12月底,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数量共13.3万,民办非企业单位11 .1万家,基金会1 268个。

    对非营利组织的称谓,由于强调的角度和重点不同,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non一profit organizalion)也有不同的称谓,如“第三部门” ( the third sector) ,“非政府组织”( non一government organization ) ,“公民社会” ( civil society ) ,“慈善组织”( charitable sector) ,“志愿者组织” ( voluntary sector ) ,“免税组织”(tax一exempt sector)等等。

    非营利组织具有组织性、志愿性、公益性、非官方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等特点。组织性和非官方性是指非营利组织是具有一定制度化的正式组织,但它不是政府组织的组成部分,是与政府组织相分离的;志愿性是指它经常开展活动,但它的活动是以志愿精神为基础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是指它成立的目的不是谋求利益,而是服务大众,为公共利益服务是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的目标。因此,从非营利组织的自身特征我们可以知道它蕴含有丰富的伦理道德色彩以及崇高的价值诉求。华东师范大学余玉花教授在《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伦理文化建设》一文中指出,公民社会本身包含着道德的内涵,它的发展始终离不开伦理的引导和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张利平博士在《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伦理学思考》一文也指出,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创新,具有更为丰富的伦理蕴含和浓厚的道德色彩:社会公益性、志愿性、人道主义精神、民主和平等精神等。同时,非营利性组织的出现也弥补了正式组织社会教育功能之不足,因为形成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品质、道德情操和高尚的精神境界,这是社会的要求和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要有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途径和方法。过去我国的公民道德教育活动主要由党政部门统筹安排、实施,取得了极大成效,但也遇到过不少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权力与公民社会日益分离,使得单纯政府行为的道德教育和社会服务受到限制,一方面社会分化明显,阶层和群体多样,政府难以调动所有社会力量;另一方面,许多事务由政府包办就会出现困难,因此,在现代公民社会里,那种依靠人为地制造共同价值目标或者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推广道德意识的做法已被历史经验所否定,早已不合时宜。这时,非营利组织 “产生出来主要就是为了表达其资助者与支持者的社会的、哲学的、道德的或宗教的价值”,它们所开展的活动是“在表达着一种市场上所不存在的特殊的价值,这种价值可被称为是爱、关怀、慈善或者别的什么”,因而,非营利性组织既对社会和他人有帮助,又是公民道德自我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手段。网

    因此,从非营利组织的自身特征和它所蕴含的伦理道德特征和价值诉求来看,它本身确实具有道德教育的功能,社会道德教育功能是它的应有之义。

    二、非营利组织社会道德教育价值目标

    (一) 以人为本。推崇以人为本的理念,是非营利组织共同的价值取向。非营利组织格守尊重人的原则,信奉人的尊严和价值,提倡人文关怀,倡导建立一个公义、平等、互爱的社会,帮助所有人获得均等的发展机会,以实现非营利组织成员潜能并贡献社会。香港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际大都市,拥有近700万人口,香港的非营利组织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不可或缺。香港的非营利组织就是一个极力推崇以人为本理念的典型。香港大多数非营利组织都以帮助个人或团体开发潜能、实现价值、贡献社会为宗旨,以促进社会福社、公义和公平为目标。它们这种体现人文精神和社会责任的价值观,在香港得到了不同政治主张、宗教信仰、文化素养、职业状况等社会阶层的广泛认同,对动员香港及至海外的民间力量参与公益活动起到了很好的感召效应。

    像这类体现“以人为本”的非营利组织在国内外大量存在。例如中国的“临终关怀医院”,这类医院的医护人员就是抱着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去帮助病人,使他们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活得更有意义,更有尊严。实际上,临终关怀也是传统伦理道德的延续,它是对人的生命和尊严的最深切关注,它关怀肉体也关怀心灵,它用一种组织的特殊的照顾和服务减轻病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二)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市场的快速发展导致我国社会的贫富分化日益明显,这就意味着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缺失。我们可以用城市民工为例来进行说明。当城市民工在劳动权益、人身安全等方面受到企业主的侵害时,要出面维护民工的利益,就需要与企业主抗衡,需要投人一份相当的努力。当政府部门认为他们的努力超出他们的界限时,他们的维权行为就会终止。但非营利组织不同,他们代表着整个社会中的公正性维护者的产生机制,代表着社会本身。当他们出现时,必然同时伴生着为正义而投人的热情与个人牺牲精神,因为他们不是表达着社会少数消费者的特殊偏好,而是表达社会共同的公正愿望,表达着社会向政府的要求或抗争。例如北京打工妹之家,为了维护外来打工妹的合法权益,经常费尽周折为受害者调查证据并与厂方据理力争,直到完全获得她们的合法权益。网

同时,非营利组织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的功能还表现在,首先,非营利组织通过将分散的利益个体组织起来,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以维护自身权益的公平正义。“如果生活在一个民主国家的人们没有结成社团追求政治目标的权力或倾向,他们的相互依赖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如果人们仅仅依靠一己之力而失去了争取伟大事务的能力,却又没有获得联合起来争取他们的方式,将很快坠人荒蛮状态。这种“联合”的行为产生两个方面的效果,一是参与政府或其它部门的决策,维护自身权益;二是与政府或其它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也是维护社会公正、实现良好发展的重要条件。其次,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形式多样的捐赠、扶助等慈善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在客观调节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分配机制,缩小了贫富差距,弥补了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缺陷。

      (三) 人道主义。人道主义的道德原则,是将人当人看、使人成为人、善待一切人的道德原则。由于非营利组织服务的对象通常是被政府、市场等所忽视的或排斥的弱势群体,奉行的价值理念是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因而它们的活动很明显地体现出扶贫济弱的人道主义精神。他们极力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关注那些被政府所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如消除贫困、保护环境、实施人道主义救援,以及对穷人、失业者、残疾人等提供仪器、教育、卫生保健、住房等帮助。志愿精神是非营利组织的非常重要的精神资源,基于志愿精神形成的志愿活动及其经常化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非营利组织的这种志愿精神,非常集中地体现在他们的人道主义的救助和捐赠上,尤其是社会在发生重大天灾人祸的时候,非营利组织能够更加及时和更加专业地开展救助和捐赠活动,例如在日本1995年发生的阪神大地震,在台湾1999年发生的“9·21”大地震,在美国2001年发生的“9·11”恐怖袭击事件,都有一批非营利组织迅速、及时地开展人道主义救援和捐赠活动,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赞歌。网

    而且,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不具有强制性的社团组织,它创建的初衷一般就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他们组织到一起,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是一种纯粹道德情感的需要,是人们社会良知的自觉回归”。因此,他们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如中华慈善总会是一个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它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为宗旨,展开了一系列社会救助和捐赠活动,如“慈善雨水积蓄工程”、“慈爱孤儿工程”、“聋儿关爱工程”、“烛光工程”,以及“慈善一日捐”、“慈善万人捐”等,为数以千万计的弱势群体送去了关爱和温暖。

第8篇:护理道德的特征范文

在西方中古时期,神与宗教长期以来是人安身立命的基础。尼采将此概括为:宗教对西方人来说,与其说是一种神学体系,不如说是一种心理母体,它环绕着人从生到死整个一生。然而,这种以神作为人的精神支柱,以宗教作为人的精神家园的终极神圣律法,则随着资本主义的生成,封建等级制的消亡,自然科学的发展和人文精神的高扬,遭到了启蒙运动的强烈冲击。启蒙运动强调人的精神家园不在天国,而是在人所栖居的尘世;人的精神支柱不应诉诸于一个外在的终极权威,而应立足于人的主体自身。所以,对于现代启蒙运动中的现代道德哲学家而言,首要任务是填补被人的主体理性驱逐了上帝的外在权威之后,而给道德哲学留下的价值本源空白。

如果说支撑人去践行的道德之根不是上帝或神意,而是由人的天然本性使然,那么,人的天然本性具有什么样的本质特征?什么样的人性特征才是道德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基础?能否从“自然而然的人性”合理地推论出道德禁令,从而在二者之间建构牢固的关系?思考与回答这些问题,既彰显了现代西方道德哲学在突破了中世纪封建神学伦理的传统禁锢之后的道德价值取向,也构成了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共同本质特征,同时也生成并决定了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多元化及其相互对立的诸道德价值体系之间的矛盾与纷争,乃至走向失败与终结。

首先,从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价值取向看,其道德改革并不在于剥夺中古时期的“道德内容”,而是它的道德根基。在这个问题上,现代道德思想家的普遍价值取向是以人性对抗神性;依据人性为现代道德的合理性基础提供一种证明和辩护,从而使道德规范的权威性在由神的外在终极律法转向人的内在本性或主体自律的世俗化基础上,在人性与道德规范之间建构一种坚实而可靠的联系。所以,尽管现代道德思想家在如何重构新的道德价值观上,表现出不尽相同的思维路向、论证方式和理论构成,但是所有这些思想家在构建新的世俗化道德有效论证运动中,都将道德法则的合理性和权威性论证建筑在人性特征的基础上,强调人的价值标准应该以人“本身的品质为标准的”绝对地位。归依人性,“不在别处而只在自身寻找合理证明原理的要求”,成了近代时代精神的最强音(注:阿莫尼克:《道德与后现代性》,哲学译丛,1992年第2期,第38页。)。

其次,揭示与描述人性的本质特征,并从其所理解的人性之“是”的前提出发,推论出人之“应该”的道德规则及其戒律的合理性、有效性与权威性,为人性的本质特征与道德戒律之间必然而坚实的关系作出合理的辩护与论证,则构成了现代道德哲学的首要任务与本质特点:即道德论证与论证道德。而这种以人为本的论证道德,在经历了几个世纪漫长而曲折的探索与嬗变、辩护与论争之后,不仅抛弃了传统伦理学的自然目的论,剥夺了宗教神学的目的论的绝对特性,而且为资本主义新道德的价值观奠定了主体范式或主体自律的基础。

第三,当启蒙运动将人之践行的应然性基础诸诉于人的主体或人性时,这场运动又归于失败。其原因在于:其一、现代道德思想家一致同意道德法则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可辩护性与合理性,应建筑在人性的基础上。但问题是,什么样的人性特征才能为道德法则提供权威性的根据并得到有效的合理性辩护?正是在对这一至关重要问题的肯认与论证上,诸家诸说各持己见,纷纭争执,陷入了多元的、相互争辩的道德体系之间的“诸神之战”。

当现代道德思想家摆脱了传统道德的外在权威而确定了现代自我主体之后,对道德前提或道德之根的认证,可以完全立足于“纯粹由主观性来证明其合理性的选择”,可以完全从自我所理解的任何观点出发,去自由地选择那种他自以为“是”的人之本质特性,从而把道德上的信奉视为对这些前提所作的无标准的选择的表达。他们或诉诸于欲望和激情(狄德罗和休谟),或诉诸于理性(康德);或将人性界定为自私性恶(霍布斯、洛克与曼德威尔等),或界定为情感性善(沙甫慈伯利和赫起逊);或将人的自爱心和怜悯心作为人性的道德之本(卢梭),或将趋乐避苦、自保自爱的天然本性作为道德的根基(爱尔维修),在无法比较的道德前提,或者说人性之根上,进行着互不相容、持续不断的对抗与论争。在这场无止境的论战中,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丧失了;任何所谓道德言辞都失去了全部权威性的内容。人们不仅在理论和实践上丧失了对道德的明辨力,而且无法有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和识别善恶性,导致现代论证道德的合理性运动陷入了道德“多元论”和道德相对主义的困境。

其二、现代论证道德合理性运动之所以失败还在于:其道德论证不能合乎逻辑地从其所理解的“自然而然的人性”之“是”推论出人之道德原则以及道德践行之“应该”,进而在其所承继下来的道德禁令与未经教化的“自然而然的人性”之间建立起必然而可靠的关联。因为现代道德思想家从中古时期所承继下来的道德禁令,和其所确定的人性概念这一两极因素之间,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矛盾与对立。因而当道德思想家试图在其正面论证中把道德禁令置于人性基础上的同时,他们又在各自作出的反面论证中越来越趋向于一条普遍原则:没有任何有效性论证能从纯粹事实性前提中,得出任何道德的或评价性的结论。休谟以疑问而非肯定性断言的方式表达了这一普遍原则:人们“从‘是’的前提中得不出任何‘应该’的结论”(注:麦金太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换言之,即我们无权说:既然人是这样的,人就应该以这种方式行事。休谟这一著名的禁令就像中世纪的表兄弟—奥卡姆的剃刀一样,使自启蒙运动以来的一切现代经典道德哲学,都陷入他的禁令的无情砍刀之下。这一被视作无可争议、无可逃避的永恒真理,既是与古典传统道德最后决裂的信号,又是现代论证道德合理性运动彻底失败的信号。

现代论证道德的合理性运动的成功与失败,从正反两方面启发并影响着当代西方道德思想家,且构成其学说发展的直接逻辑起点。当代西方道德思想家承继了现代论证道德的“主体范式”,但不再热心从主体自我寻找出一种普遍的、本质的和内在的人性特征,以作为道德原则的合理性与权威性的绝对形而上学基础,即不再热心于从人的内在本性去寻求人之行为之根;而是将道德的生活方式和准则的合理性、权威性,转向诉诸于主体的选择活动,以及主体的偏爱、态度和情感描述与表达等主观心理活动。这种道德哲学的转向不仅从本质上改变了道德原则与价值判断的内在意蕴,改变了道德争执的根本特性;而且使企图维护客观的非个人道德判断标准的现代论证道德的绝对主义理想,为当代道德哲学的相对主义所取代。

当代道德哲学的相对主义分别以不同的运思路数,表现在唯科学元伦理学和非理性人学伦理学中。

唯科学元伦理学自摩尔的直觉主义开始,经史蒂文森等人的情感主义到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等人的分析哲学的发展,其共同倾向是:坚持将事实真理与价值观念严格区别开来,认为道德规范、价值判断和伦理概念等命题,不是知识的表达和意义的描述,而是一些存在于有限世界的彼岸,无法用经验事实证明其真假的无意义的形而上学命题。所有道德规范、价值判断和伦理概念就其本性是道德与价值而言,都不具有真理的价值,而仅仅是偏爱、态度和情感的外溢和经过乔装打扮的命令句、祈使句等。由于表达偏爱、态度与情感的道德判断,无真也无假,没有任何合理的方法来确保道德判断的一致性。所以,任何追求客观的非个人道德标准的企图,都无法得到有效的合理辩护。因此,伦理学作为“不能记述的对象”——价值的科学,其根本宗旨不在于把道德作为社会的、整体的、客观的现象去研究,而在于分析研究道德语言、概念和逻辑等。就此而言,唯科学元伦理学不仅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而且又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即“实践哲学”分道扬镳了。

非理性人学伦理学从意志主义者尼采宣告上帝已死,倡导“重新估计一切价值”起,一切永恒的、绝对的传统道德价值便随着上帝的死亡而消亡了。一切新的道德价值和生活信仰,都是“超人”的自由选择和创造。超人是一切真理、价值的立法者。尼采这种拒绝一切绝对的、客观的理性论证的虚无主义、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的道德价值观,在存在主义,特别是在萨特的非理性自由人学与自由价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与诠释。否定上帝的存在,主张创造人的是人自身是二者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没有任何先在的本质,存在就是一切。人既没有外在的绝对权威:上帝,也没有什么绝对的内在本性或人学原理,同样人的选择活动也不受社会的制约。人,不管他作出哪种决定,都没有什么现行的普遍原则帮助他理直气壮地为其决定作辩解。人是各种价值的创造者,而人的自由则是其价值创造与选择的惟一基础。

道德相对主义同样也表现在实用主义哲学之中。众所周知,实用主义否认客观真理,认为判断真理的惟一标准是真理的实际效用。这种“有用即真理”的原则,不仅是支撑其认识论,同样也是支配人之行为、构架其伦理学的轴心。从理论构成看,实用主义兼容并蓄了西方传统中注重特殊具体事实的“唯名论”、注重实效与实利的“功利主义”、反对形而上学抽象的“实证主义”,以及强调个人的主观选择的“存在主义”等观点,主张以是否“有用”、“方便”和“有效”,作为评估一切事物和行为之道德价值的惟一标准;以是否有利于个人的“利益满足”,是否符合个人的主观经验与兴趣,作为道德评价的直接依据,从而使道德变成了一种方便有用的工具。

由上可见,“相对论的时代使人想要找到能够为之坚定地毫不含糊地献身的终身价值的希望大大破灭了。”(注:宾克莱:《理想的冲突》,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2页。)当代西方道德哲学在唯科学元伦理学与非理性人学伦理学,这二种平行发展的极化运动中的共同指向是:摈弃了传统伦理学对客观的、非个人的形而上学基础的探索,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现代论证道德的价值取向,更加剧了道德危机。人的道德判断、道德言辞,作为人的主观偏爱、情感意志等心理状态的表达,人的道德原则、道德价值,作为主观自由选择与创造的产物,丧失了绝对的、普遍的、合理的权威性。所谓道德判断、道德原则的权威性都是个体的、主观的、相对的,而道德权威的个体性、主观性和相对性,则意味着没有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可依从,没有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就可以自行其是,其结果必然是普遍的道德与善变得不可诠释;只有相互匹敌的道德理论之间,毫无结果的无休无止的矛盾与纷争,使道德陷入一种严重的危机之中。

道德权威的缺失与道德相对主义泛滥,导致了道德基础的崩溃与道德危机。这种危机,引发了西方道德哲学家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复归与兴趣,拒斥相对主义,重新为人之行为,寻找一种绝对的、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摆脱唯科学元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和非理性人学伦理学的任意品性,重构道德价值的合理性基础已成定势。

20世纪60年代,尽管道德哲学之间的“诸神之战”并未偃旗息鼓,然而在诸如新功利主义、新社会政治伦理学、新人道主义、新行为主义、新结构主义、境遇伦理学和商讨伦理学等多元化价值取向的复归与重构步伐中,一方面显示出当代西方道德哲学并不是简单地归依传统,而是基于当代西方社会的背景条件和现实需求,以时代“开新”为其理论宗旨,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视角,批判地继承了传统道德哲学的某些内容和观点,开创性地重构着新的价值观念体系;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当代西方道德哲学又不是在彻底地否定传统前提下的重构,如现代论证道德哲学既强调以摧毁和摈弃中古神学自然目的论为否定性前提的革命性的替代性重建,又追求以挽救和重振现代论证道德的精神为肯定性前提的再造性的承继性重构。西方道德哲学这种回归与重构趋向表明:在经历了唯科学元伦理学和非理性人学伦理学的道德危机之后,“人们又在对人的基本价值表示关切了”(注:宾克莱:《理想的冲突》,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2页。)。规范伦理学已经开始了一场戏剧性的复兴。

那么,究竟如何超越道德相对主义而建立起道德的普遍性、权威性与客观性?如何超越价值的多元论而建构一种普遍伦理或“普世伦理”,以为人类的生活提供一个指导其道德航向的罗盘呢?为此当代西方道德思想家沿着不同的路向,进行着种种努力和尝试,而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则是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阿佩尔,建构在“主体间性”基础上的商讨伦理学,对普遍伦理学的合理性基础所作的探讨。阿佩尔在《哲学的改造》一书中指出:我们这个时代,乃是以科学所致的技术成果所造就的全球一体化文明为其特征的时代,因此对某种普遍伦理学的需要,即对某种能够约束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学的需要,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迫切。对普遍伦理学“合理性”基础的重新思索与辩解,使二者毫不犹豫地抛弃了传统道德哲学的个体“主体范式”,而代之以“主体间性的范式”。主张只有基于“规范的主体间有效性”,才能构建一种规范上中立的、客观的普遍伦理学。

道德之根—主体范式的变换,根源于哈贝马斯、阿佩尔对主体理性的重新认识。在二者看来,人的主体理性绝不是在个人意识里发展的,而是在语言对话、主体际构成的世界里发展的。每个人都不可能在私人语言框架内获得其思想的有效性,每个人的主体理性或意识活动也不可能是封闭的、个体的,而是开放的、公共的。所以,任何孤独思想的有效性,以及孤独个体的良知决断的道德约束力,原则上要依赖于人与人作为平等的对话伙伴之间的相互肯认和共识。他们认为传统道德哲学家由于拒绝系统地了解一切理性运作的语言的这种作用,因而便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限囿于心灵独白的、唯我独尊的理性观念里了。其结果势必陷入“意识唯我论”的圈套,并由此引向在孤立主体的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中,寻找道德可能性的条件。这种基于主体自律的道德观,不仅无法躲避休谟意义上的“砍伐”,而且必然发展成为当代相对主义道德观。因此,普遍伦理学的合理性基础之重构,自然应植根于交互主体的“交往理性”范式,而非个体主体的理性范式。

这种建基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普遍伦理学,首先能够把孤独个体的良知决断协调一致起来,从而使每个社会个体为社会实践承担共同的道德责任。因为在交往实践中,任何具有伦理意义的人类“需要”与要求,都能够凭借理性的论据来加以辩护,都能在人际间传达、交流与沟通。只要这些要求,通过理性的论辩而在人际间得到肯认,就会形成共识,构成共同意志的一致性。这种主体间的共识与意志一致性,反过来又会成为制约和指导每个社会个体行为的道德规范,从而保证着对个体主体行为的合乎规范的一致性的道德约束性。

其次,商讨伦理学所诉诸的道德之根的转换,使之所构建的伦理学,一方面,不会倒在休谟的砍刀下,即企图从纯粹事实的判断中推导出伦理规范。因为,这里制约每个人去行为的主体“人性”,已经不是那种被先行设定起来的个体主体的人性之“是”,而是在与他人的交流、理解、交往与沟通中,不断得到修正与丰富而建构起来的主体际的“人性”,即一种具有美育和道德规范慎重教化的“人性”。另一方面,克服了道德领域中“方法论的唯我论”。以往那种基于个体主体的主观“良知”的强制力,或基于个体主体的自由选择的道德责任约束性,现在凭着主体间的交往与交流,已为基于“超主观性”的主体际共识或一致性的民主意志所取代,而成为每个人的行为与选择的有效性基础。

第9篇:护理道德的特征范文

摘要 宗教伦理思想在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上,曾起了巨大的作用。我们应注意宗教生态伦理的挖掘,进而实现社会的全面和谐。

关键词:宗教 生态伦理 人与自然 和谐

中图分类号:I109 文献标识码:A

社会的和谐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其中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基础。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宗教伦理思想对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种宗教生态伦理思想,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类的思想和行为,神灵的镇慑、宗教信仰的规范、宗教风俗以及各种禁忌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内化为根深蒂固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伦理道德。因此,挖掘宗教内在的丰富生态伦理思想,可以为自然生态的保护提供更为丰富的思想养料。

应当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同大自然斗争的历史,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也应当看到,很长一段时期中,人类“征服自然,战胜自然”的做法已经走向了极端。在西方以工业文明为核心,鼓吹人对自然的征服与统治,将“以人为中心”理论推向极端,认为“人就是上帝”,人可以主宰一切。“征服自然,战胜自然”的理念其实是一把双刃剑,美则可以彰显人的价值与尊严,丑则可以给人带来灾祸。

“人类中心主义”从根本上说表现的是一种支配自然、统治自然的线性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的特点是“人类在自然价值的基础上创造文化价值。但是,它以自然价值的减少和损害为代价积累文化价值,结果是自然价值的减少和损害危害人类的生存条件,威胁文化生存的基础。这是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表现形态的生态危机,它转化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文化危机”。所以,我们不能认为自然是孤立的,是无偿为人类服务的,更不能割裂自然与人类的相互依存关系。为了使人类免于陷入更为严重的环境危机,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认清人类在自然界中的真正位置,使人类回归自然的环抱。

人类对自然价值的认识经历了不同阶段。我们只聊举几例便能说明宗教伦理所具有的生态价值。

远古时期人与自然可以说是浑然一体的,图腾崇拜、自然崇拜等都表现出人类对自然的敬畏与感激。尊重自然、崇拜生命是先民们的原生宗教意识的一部分。我国远古的先民对自然的尊重与敬畏,不但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而且还将这种敬畏纳入伦理价值体系,从最高统治者到普通百姓,都必须时时处处体察天意。尤其是统治者的行为是否遵行天意,将关系到王道神权和民本生计。“故帝王好坏巢破卵,则凤凰不翔焉;好竭水搏鱼,则蛟龙不出焉;好刳胎杀夭,则麒麟不来焉;好填溪塞谷,则神龟不出焉。”在远古,自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严格遵守大自然的规律。

我国古代宗教伦理观强调人的内心直观认知方法和对自然的审美体验,这种生态价值观表现了人与自然的统一性与整体性,讲求人与世间万物和谐共济的价值体验。

儒学形成于春秋时期,它虽然不是宗教,但儒家思想对宗教伦理意识和价值观的影响十分深远。孔子认为“仁”是人与自然的最高境界。儒家追求天人合一的最高境界,将自然价值提高到道德价值的高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然价值与道德价值是统一的。

如果说儒家的生态伦理表现出一种道德境界,那么道家生态伦理表现出的则是一种朴素清静、宁静恬淡的自然审美情趣。道家生态理念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崇尚自然。“道”的法则是自然而然,顺其自然,而人的活动也应按自然规律进行,不可违拗。

佛教的戒杀、素食、放生、节欲等实践行为和保护生态的文化态度,通过佛教徒的日常践行,内化到人们生活的伦理规范之中。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佛教提炼出的一整套独特的人生观,以今天的环保眼光来看仍不失其价值。

苗族的宗教生态伦理观,也曾对维护人同自然的和谐关系起到很好的作用。以崇拜自然神灵的形式,表示对整个大自然的崇敬与关爱。苗族原始宗教认为,大自然不仅具有生物生命特性,而且还具有精神生命的特性。“苗族三大方言区都崇拜枫树,尤以黔东南为甚。”“寨前寨后的枫树被称为‘风景树’或‘神树’。这些村寨即便是缺燃料,大人小孩都不敢把枫树上的枯枝桠砍来当柴烧。”在贵州雷山县格头村村民的眼里“秃杉不是树而是神,它如影随形,随着村民上山干活,一起进城赶场,保佑村民和顺平安!它甚至是道德的化身,邻村迪庆失火,有一棵秃杉去救火被烧得遍体鳞伤,后来便死了”。这说明,虽然自然的精神生命与生存意义多以神灵形式出现,苗族对自然的崇敬也多以崇拜自然神灵来进行,但这种崇拜后面,仍然是对整个大自然的崇敬与珍爱。因此,自然界的所有生命物都有生存的权利,人类应尽量克服“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树立人类与自然界和谐共处的环保理念。

那么,如何从宗教伦理的层面去深入理解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呢?或者说宗教伦理是否能维护人同自然的和谐关系呢?我们应该将宗教伦理思想纳入生态保护的范围进行研究。从一般意义上讲,宗教伦理应从属于道德伦理范畴,它和世俗伦理一样是道德伦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东西方的哲学家对道德伦理的理解是多种多样的。

在西方哲学史上,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一直为道德伦理寻找哲学基础。到了休谟,他认为伦理规范应以群体最大效益为参照,而对群体最大效益的评估则以人类理智判断为准。康德则认为,由于人在选择信仰之前已经预设了某种道德判断,因而从逻辑上说伦理应先于宗教。

所以,西方启蒙思想都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工业革命以来工具理性发达、人文道德失落的后果。其结果如何呢?其结果是保护人类利益的大自然,进入不了人类道德伦理的视野之内,人类的经济积累是以更多的自然资源损耗为代价,将无限制的开发利用自然之源认为是应当的事。由此引发的生态危机,足以促使我们每一个人去反省现代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所谓“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在这种形势下,人类必须把包括宗教伦理在内的道德伦理,纳入生态保护的实践范围以内。

人类不能割裂自己的发展历史,不能忽视宗教伦理与道德伦理之间的密切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宗教对道德伦理的实践影响是巨大的。在西方,基督教是大部分人伦理价值的源泉。中国老百姓的道德伦理观与传统儒释道,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原生宗教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文化,可以完全清除它本身在悠长的历史中所积累的宗教和伦理互相影响的文化因素”。支撑宗教伦理的神圣力量是无所不在的,其外在的象征符号比如有希腊的“逻各斯”,中国的“道”,希伯来的“智慧”等等。

以敬畏生命为主要特征的宗教伦理,不仅能保证人类外在的行为规范,更主要的是表现一种人类对内在的精神信念的终极追求。比如法国著名哲学家施韦兹,就主张人的道德义务的范围并不限于人和动物,人对所有的生命都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他在《敬畏生命:50年来的基本论述》一书中认为:“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否认高级的和低级的,富有价值的和缺少价值的生命的区别。”他认为所有的生物都拥有“生存意识”,人应当像敬畏自己的生命那样敬畏所有的生命,“保持和促进生命是善的,毁灭和阻碍生命是恶的”。他还认为,当人把植物和动物的生命看得与他的同胞的生命同样重要的时候,他才是一个真正有道德的人。所以,对于大多数有信仰的人们来说,运用宗教伦理思想提供的精神资源去解决生态问题,不仅仅是一种精神信念的支持和生活态度的改变,而且也是人类自身的思维意识和行为方式的转变。

再则,自然生态环境与人类的文化生活方式关系密切。由于自然条件不同,生态环境各异,世界上各个不同的民族发展创造了各个不同的文化模式。就中国各民族来说,各民族的经济、文化无一例外地受到其所处的自然地域特点的影响。“马祖文化”是受河海的影响,“巫官文化”是受翁郁的山林的影响。由此看来,自然生态的多样性与经济文化的多样性是不可分的。所以,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应保持和谐互动的关系,增强对大自然的责任感,这不仅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也能保护经济文化的多样性。

而要保护文化的多样性,解决当前存在的生态危机问题,必须要制定一定的法规。但是,光有一些法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宣传某些作为主导价值的伦理思想,使之在生态保护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比如,道家的“顺天应物”思想,所表现的对自然界的人文关怀理念 和惜生受物情感,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自然生态的目的,我们可以挖掘宗教伦理中的积极生态伦理观,并与其他道德伦理价值紧密配合,共同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下面我们将以苗族生态伦理为个案来进一步地说明。

1、保护自然环境,珍爱一切生物生命。苗族是一个迁徙民族。苗族三大方言区都有迁徙史歌流传。迁徙原因有两类:一是人多地少,环境资源匮乏;二是躲避战争。迁徙到云贵湘的苗族大多居于高山峡谷,自然环境脆弱,自然资源弥足珍贵。苗族的生态伦理是以兄弟般呵护自然、保护自然为出发点。

2、苗族“人从树中来回到树中去”的生命哲学,是苗族生态伦理产生的哲学基础。苗族大歌认为枫树生蝴蝶,蝴蝶下了12个蛋,由 宇鸟孵出了人类始祖姜央及龙、牛、鸭等,贵州从江县岜沙苗族老人死后不垒坟,种上一棵树,把生命过程当作是一次愉快的旅行,人从树中来,死后又变成一棵树……苗族的“人从树中来回到树中去”的宇宙观、生命观恰像德国诗人荷尔德林咏唱的那样,“充满劳绩,又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因此,我们认为苗族“诗意地栖居”的生活态度,可以作为人与自然环境的美学建构的基本框架。

3、苗族社会的寨老制、鼓社制(鼓社制即氏族制,由共同源于一个男性祖先而结合起来的集团,是一个祭祀、亲属、政治、经济与教育的民族外婚制团体),主张奉行和谐节制的生活方式,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在处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自然环境保护关系上,苗族的生态文化更注重保护。保护生存环境,保护一切生物,是苗族生态伦理和生活方式的出发点。贵州从江县岜沙村离县城6.5公里,通公路,但村民砍柴卖只能用肩挑不能用车拉。这是寨老组织村民以乡规民约的形式规定的。对消费生活的逻辑,苗族更注重节制消费。简单、节俭是苗族生活方式的重要特征。

4、苗族的诗化思维创造了人与自然和谐的审美境界。苗族生活较为清贫,但快乐不离左右。对生活的态度十分乐观,有吃无吃一杯酒,有吃无吃一首歌,有吃无吃一曲舞。苗族的古歌、仪礼歌、祭祀歌与丧歌,诗化思维特别发达,充满了强烈的情感和丰富的想象。

雷公山苗族老人死了以后要唱《焚巾曲》送魂。“妈妈”的亡灵离开家乡,同家人告别,同一切物事告别:“妈妈走到水井边,妈告别水井:‘请坐了水井,留给姑娘来挑水,挑给她的情人唱’。妈妈走到菜园,妈辞别菜园:‘请坐了菜园,留下种青菜,给妈妈的儿孙吃。’”这几句巫词有多层意思,其中一个深层的意思就是:相信语言的巫术魔力,亡灵不会回来作祟,使井水盈盈,告别菜园,亡灵不会回来作祟,使儿孙有菜吃。这是一种生态文明与生态伦理的艺术化形式,源于人民对自然的崇高美与生命世界的和谐领悟。

总之,无论是原生宗教或次生宗教,其伦理思想在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上,都起到了巨大作用。我们应该注意对宗教伦理的挖掘,进而实现社会的全面和谐。

基金项目:凯里学院“黔东南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课题”(2007YST04)。

参考文献:

[1] 钱俊生、余谋昌:《生态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

[2]《大戴礼记・易木命第八十一》(民国),商务印书馆(缩印明嘉趣堂本)。

[3] 罗义群:《苗族丧葬文化论》,华龄出版社,2006年。

[4] 罗义群:《敬畏自然 保护秃杉》,《黔东南日报》,2007年。

[5] 何光沪、许志伟:《对话:儒释道与基督教》,许志伟:《伦理道德与宗教对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6] 施韦兹:《敬畏生命》,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