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耕地保护会议表态发言范文

耕地保护会议表态发言精选(九篇)

耕地保护会议表态发言

第1篇:耕地保护会议表态发言范文

7月底,云南省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意见》明确提出耕地保护目标:到201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9015万亩以上,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7431万亩以上。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8970万亩以上,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7431万亩以上。

八成耕地获特殊保护

为了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强化坝区耕地保护,《意见》规定,原则上将坝区80%以上的现有优质耕地和山区连片面积较大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基本农田的重点区、集中区,健全永久基本农田有关图册、基本农田数据库,建立统一标识牌并落实到地块。按照建设山地、山水、田园型城镇的要求,进行城镇和乡村规划,确定发展界限,对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实行分别控制、分类管理。

实行差别化的土地政策

为了提高使用坝区土地特别是耕地的成本,《意见》规定,经批准的各类城镇批次和产业建设用地,占用25度以上劣质耕地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对占用1平方公里以上、平均海拔2500米以下坝区耕地的,按照所在区域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20倍额外征收耕地质量补偿费。对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在宜建山地开发建设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府把多收的耕地质量补偿费,专项用于农田保护和山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工业和城镇上山。

开展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试点

9月5日,“云南省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工作会议”召开。这次会议扭转了城市建设紧盯6%坝区的思维定式,面向占全省国土面积52%的丘陵缓坡区,眼界大开,思路大开。正如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所说,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利用的水平,走集约化、科学化的路子,而且从根本上化解由征地引发的一些社会矛盾,维护农民利益。

云南省政府指出,将在滇中经济区和“桥头堡”建设重点州(市)各选择2个县(市、区),其他山地资源较好的州(市)各选择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县,推进山地综合开发利用,并逐步在全省陆续铺开。

为确保保护坝区农田和建设山地城镇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云南省国土厅已经梳理出符合用地上山新政和城乡统筹新模式,可以推广的10种山地综合开发利用类型。其中包括以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丽江火车站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科学论证、精心选址,向适建山地布局;以宜良、普洱工业园区为代表的工业园区用地,通过“项目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山地布局”,实现“保护耕地,工业上山、上坡”等。9月15日,国土部召开全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座谈会,确定云南、湖北十堰等五省市为首批试点。

9月21日,浙江省《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积极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的,其耕作层要剥离后用于垦造耕地项目特别是废弃矿山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具体由市、县(市、区)政府规定。垦造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工作和地力提升工程,建立新增耕地质量定期监测制度,指导农作物种植,防止新增耕地抛荒,管护期不少于三年。此外,浙江省政府还指出,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内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垦造为耕地,坚决杜绝以土地开发为名,擅自毁林开垦。

“保耕地”与“保发展”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土地问题的焦点。为实现耕地总量平衡,国土部门在上个世纪就提出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解决思路。“增减挂钩”在各地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贫地成“良田”,肥地变高楼的现象,这与政策设计的初衷相差甚远。要想破解建设用地怪圈,还需创新思维。云南省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政策,开发利用丘陵缓坡区,引导工业和城镇建设“上山”,破解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矛盾,是思路决定出路,思路改变出路的典型范例。当然,就目前全国丘陵坡地利用而言,还普遍存在着重开发轻规划、重“扩量”轻“提质”,重“宜建”轻“宜林、宜农”等问题。同时,低丘缓坡开发场地平整工程量大、周期长,短时间内很难完成供地和项目建设。因此,引导工业和项目“上山”开发还要因地制宜,避免盲目推进,要兼顾经济和生态效益,避免破坏生态,造成开发成本过高得不偿失等问题。

?荩11月17日,贵州省召开产业园区(开发区)发展大会,提出推进产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确保明年、“十二五”以及更长时间发展速度高于全国、高于西部、高于我省以往历史时期,不断缩小并逐步跟上全国现代化建设步伐。

?荩11月17日,由24人组成的广东省社会创新咨询委员会正式成立,这个被视作该省社委决策智囊的非官方组织,将积极参与省社工委开展的调研和决策咨询活动;对事关全省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主动向省社工委提交研究成果和意见等职责。

?荩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规定,对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市、县(区)政府,除必须建设的项目外,上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第2篇:耕地保护会议表态发言范文

【关键词】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政策分析

一、前言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数量匮乏,耕地资源质量差,人均耕地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尽管我国在不断加强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但种粮农民的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状态,且非农收入在农户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呈现逐步提高的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我国粮食生产的根基。因此必须要做好耕地保护制度,以确保农民们的收入。

二、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存在的问题

1、公共政策损益补偿机制不健全

(1)耕地保护中利益受损的主体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在现有耕地保护政策框架下,由于农户群体在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利益关系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分散的农户很难形成实行耕地保护的利益群体,很难组成集体行动来提升其对政府部门的博弈地位。只有完善耕地保护中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农民的代偿诉求能够通过合理的表达渠道,才能为耕地保护提供必要条件。

(2)政策主体对受损主体的补偿诉求缺乏有效的、正式的回应制度。目前,社会缺少完善的、耕地保护利益受损主体的利益表达制度安排,耕地保护中农民的利益表达渠道,或者不健全,或者不畅通,致使农民的利益诉求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出来。加之,中间环节过多,信息传递准确度低,使决策主体不能通过耕地保护政策做出准确的回应。只有完善政府对耕地保护的回应机制,才能对耕地保护中受损主体诉求及时做出回应,并纳入政府的政策议程,才能使得受损主体的利益得以及时保障。

(3)耕地保护损益补偿机制主体之间(受益方与受损方)缺乏相应的协商机制。这既是我国现行的命令型、监管型的自上而下式的耕地保护体制的必然结果,也是耕地保护制度供给不足的具体体现。各个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更多的是注重完成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下达的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指标,而缺乏其相互之间的协商、讨论利益补偿的事宜。

2、耕地资源价值核算不完善

根据资源价值理论,耕地资源的总经济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两部分。所谓耕地资源的使用价值是指当耕地资源被使用或消费的时候,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或偏好的能力。使用价值又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和选择价值三部分。耕地资源的直接使用价值是由耕地资源对目前的生产或消费的直接贡献来决定的,如耕地资源的粮食生产功能。耕地资源的间接使用价值是指耕地所提供的用来支持目前的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各种功能中间接获得的价值,如其生态服务功能。耕地资源的选择价值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期权价值,是指当代人可能现在愿意为将来耕地的使用而做出的支付。耕地资源的非使用价值相当于耕地资源的内在属性。存在价值是其主要形式,主要是因为人们具有遗赠动机、礼物动机和同情动机。耕地资源的存在价值是人们对耕地资源价值的一种道德上的评判。人们对耕地资源存在意义的支付意愿就是其存在价值的基础。基于以上原因,在确定耕地价值时,除了其经济价值之外,应将耕地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代际公平价值等方面的非市场价值纳入政策决策框架之中,科学评估耕地价值,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重构耕地保护的利益分享机制,促使耕地保护外部性内在化。

三、耕地保护利益补偿模式的构建

1、耕地保护利益补偿的主体界定

补偿主体可分为受偿主体和给付主体两部分。受偿主体是指当前耕地的利用者或经营者,即耕地保护区域内提供社会与生态价值等正外部性价值的主体。在我国,受偿主体主要是农民,即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给付主体是指在区域内正外部性的受益者或欲使土地流转而从中获益者。在我国,给付主体主要是粮食生产赤字省、粮食生产赤字县、粮食生产赤字乡(镇)以及城市居民。另外,由于耕地保护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因此,国家财政必须给予资金的配套支持,因此,国家也应该是给付主体之一。

2、耕地保护利益补偿的标准

对于耕地保护利益补偿的标准,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从耕地资源价值的内涵出发,依据耕地保护的价值测算其补偿标准。认为,耕地保护利益补偿应以耕地的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为标准,依据耕地保护的价值测算其补偿标准;二是从耕地利用的机会成本出发来确定耕地保护利益补偿的标准。认为,粮食是一种特殊商品,耕地上生产的粮食,其经济价值远不能通过市场价格得到体现,加之土地用途的可转换性和农民务工方式的可选择性,粮食生产的机会成本远远大于其当前实际所得,因此,政府应该依据对机会成本的补偿来控制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以保障粮食安全。本文建议采用后者,即从耕地利用的机会成本出发来确定耕地保护利益补偿。

3、耕地保护利益补偿的方式

可以采用以资金补偿为主,多元化的补偿方式。一是资金补偿。它是指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提供资金上的直接补偿,是经济补偿最主要的形式,也是最直接和最容易被接受的方式。二是食物补偿。它是指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提供物质上的支持,具体包括向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提供化肥、农药和先进的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居住和劳动条件的改善等形式。三是科技补偿。它是指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提供技术方面的指导和培训,进行科普宣讲和信息交流。

四、保障耕地保护利益补偿模式健康运行的措施

1、加强对各级耕地保护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各级耕地保护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是实现耕地保护利益补偿的必要条件。不规范的资金运用必然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来自于不同的主体,该资金的运用必须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保护耕地的补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杜绝各类资金挪用、资金借贷以及其他不规范的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运用。对于违反有关基金管理办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进行严惩。要建立公共参与监督机制,并确保反馈信息渠道的全方位性与畅通,使公众真正参与到耕地保护区域协调的监督中,实行耕地保护的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向全社会特别是相关利益方公开,促使保护耕地的数量与质量达到相关要求。

2、建立受偿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账户体系

耕地保护补偿账户体系的建立是实现耕地保护利益补偿机制良好运行的重要环节。只有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在利益上切实得到利益补偿,才能够真正调动农户保护耕地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建议以行政县为基本单位,建立受偿农户耕地保护补偿账户体系,以保证农户按期、足额、安全的得到耕地保护的补偿资金。

五、结束语

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是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的核心。为达到耕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耕地资源和我国经济的双重可持续发展,需要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即采取适当措施对耕地资源的总价值实行经济补偿,逐步建立起长效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使耕地保护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在经济上得以实现,从根本上解决耕地比较效益低下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田春,李世平.论耕地资源的生态效益补偿[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9,(01).

第3篇:耕地保护会议表态发言范文

退耕还林工程是我国开展的重点工程项目,经过长年的实施与管理,我们已经取得了骄人的成果。但是,受到人力、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最近几年退耕还林成果遭到了破坏。因此,本文将针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保障措施进行分析。

关键词:

巩固;退耕还林;保障措施

前言

退耕还林工程是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重点工程项目之一,因此只有通过农村农民职业转型、生态保护、林产品相关企业的开发等方式,才能够不断的巩固退耕还林的成果。

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组织保障措施

1.1加强组织领导

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长牵头组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组,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纳入到日常重要会议日程当中,并积极召开研讨会,对当前及可能发生的突出性矛盾及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做好资金等统筹安排等。

1.2完善责任落实

县市政府部门要与地方乡镇政府签署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协议,县市级林业局要与当地林业管理站点数技术承包责任合同,推行双向责任管理制。在工作的开展中,那些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要对其进行表扬与奖励。对于未能完成规定任务的要进行批评与惩罚,必要时刻可以追求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1.3做好检查及监督工作

严格落实检查验收制度,要保证收集到的退耕还林工程数据的可靠性与准确性,要严格的依据检验验收标准对各地进行相关资金补助。另外,要强化对资金流动的监督,避免出现私自挪用、占为己有等非法行为的出现,要保证政府投入的资金全数用在了退耕还林的工作中。若在政策实施期间出现了重大的资金使用问题,要按照法律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退耕还林成果采取的巩固政策保障措施

2.1完善资金的管理工作

坚持执行国家制定的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推行改革局、林业局等部门牵头制定巩固退耕还林专项成果资金运用方案。为专项资金设立专业账户,推行规范化管理与专事专用管理制度,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实施监督与控制,从而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私吞公家财产现象的发生。

2.2确保退耕户权益不受不影响

相关地区政府及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物权法》等出台的退耕还林制度管理条例进行林产管理,相关收益要全部划分给退耕农户。对于国家规定的生态公益林,当补助期到达之后,应将其划分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范围当中。对于商品林,要允许农户依法进行森林资源的砍伐使用。

2.3封禁管理的强度要提高

针对退耕还林的山区进行封禁管理,组建县乡村组四级联动退耕还林保护机制,推行农民承包管护的有效管理机制。对于无法适应管护的农户,上级单位可以推行村集体统一管理、维护机制,发挥集体力量。另外,要完善封山禁牧工作,鼓励农户圈养家畜,从而对退耕还林工程的成果进行保护。

2.4加强工程质量

推行抢粮补助和工程质量联动机制,若相关企业或部门未能按要求实施抚育植被的管理措施或者是造林质量不达标,亦或是触碰了《退耕还林条例》内的禁止性条约,此时应给予其划定期限,勒令整改。对于不服从命令的,要马上停止补助并进行处罚。对于退耕还林不达标的要及时引进补植补造或异地造林的方法,开展造林工作。

2.5强化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农户退耕还林后,要开展就业技能与创业能力的培训,为农户推荐稳定的工作,帮助农户提供收入来源。另外,要积极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贫困家庭、低保子女等五类人群的补助政策,要全面落实当初对退耕还林农户的承诺,绝对不能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机制保障措施

3.1建立健全部门会议联系制度

建立健全由发改局牵头,召集财政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会议联系制度,要坚持定时的召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研究会议,对于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探讨研究并制定解决对策。与会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进行分工,强化工作配合协调度,将力量扭成一股劲。

3.2加强宣传引导

政府部门要积极的与电视机网络、广播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在电视台、广播台、网络中播放林业成果巩固专题节目,并采用派发传单等形式全方位的对国务院制定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政策进行宣传,让人民群众更好的了解相关政策。从而让群众正确的使用参与权与监督权,并帮助群众强化生态建设与环保意识,让我国退耕还林工作的开展得以在良好的舆论及社会环境中有序的开展。

3.3贯彻公示制

对于退耕还林的地方政府,要督促其定时公示退耕还林工程的资金、检查状况等,确保农民群众可以及时了解退耕还林的状况,让自己的监督权得到使用。

3.4强化林权流转

完善退耕还林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整合工作,强化退耕林地林木权益证书的发放工作,保证林权得以落实到相关农户手中,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技术保障措施

4.1完善科技服务体系

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及优势,坚决贯彻“实效、实用、实际”原则,对退耕农民栽培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工作进行强化,利用面对面讲、手把手教的方式,让施肥、喷药、嫁接、修剪技术能被农户充分掌握,促进农村的增产增收。

4.2完善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

将节水灌溉、薄膜套袋、嫁接修剪等先进技术作为技术推广的重点,积极开展病虫害防治及无公害种植技术的推广,确保农民在退耕还林后可以利用林果收益弥补经济损失。特别是基层的科研单位,要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不断的对林果品种进行优化、改良,积极在林果种植业中推广优质、高产的林果作物,提高农民收益。

4.3让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

退耕还林的龙头企业与行业合作社要积极与林农进行协调沟通,要为龙头企业的示范性技术基地的建立与推广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帮助农民提升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另外,要加快林产业加工企业的引进速度,积极与周边区域的相关企业进行合作,从而打开林产品销售市场的大门,让龙头企业通过产品深加工的方式带动林农发展,增加林农收益,实现共同致富的目标。

四、结语

只有做好退耕还林成果的巩固工作,才能够保证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开展。因此,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对该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并有针对性的制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得到有效的巩固与保护。

参考文献:

[1]徐安军.宁夏彭阳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旱作基本农田建设保障措施[J].北京农业.2014(15)

[2]王玉霞.保障西吉县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建议[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3(19)

第4篇:耕地保护会议表态发言范文

关键词:基层;耕地质量;建设;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该镇在做好本乡镇耕地数量管控的同时,加强质量管理和生态保护,丰富了耕地保护内涵,在基层打造了耕地数量与质量并重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前沿基地。

一、基层国土所耕地管理工作情况

土们岭镇镇处于九台市东南部,是九台市30个保护区之一。国土资源所从事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等项工作。几年来,一方面九台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工作。土们岭国土所从土地利用规划的周密安排,到建立全天候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实现土地监察网络的全覆盖,用地管制制度全面落实。

该村从前的现状是:“三山一水六分田”,山有省级自然生态保护区之称,一水横穿腹地,水有地灾隐患,田有基本农田保护标准低之忧。该村成立了耕地保护专业合作社,鼓励土地流转,建立日常的管护制度,国土所、水利所、农业站,按照职责,前移服务性工作,确保村民不当利用,发展适度,实现镇政府、企业和农户的多方共赢,确保耕地质量长期持续的发挥效益。经过一年的土地整治,直接改善了该村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林成行,20多公顷良田呈现在孝子山脚下。目前已山清水秀、土地肥沃、环境优美。由此可见,该村的土地整治试点,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是全方位的,它是实现耕地保护由单纯的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保护策略转型的助推器。改善了农村的生产条件,提高了粮食生产的生产能力。

2011年,九台市国土资源局为促进土们岭镇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开展耕地数量、质量建设和保护,推出了约束激励并重,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村级试点。选择了人均耕地少,农民意愿强,积极性高,日常土地管理严管,无土地纠纷的土们岭村的先行试点,取得了全村耕地数量不减,用途不变,质量提高的效果。具体做法是: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耕地数量管控,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共同责任。土们岭镇政府成立了土们岭镇耕地补偿领导小组,镇纪检、国土所、农业站、财政所成员的领导小组,各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国土所主要任务是负责土们岭村作为耕地保护面积、位置、范围及保护人等相关情况的调查、登记、造册。农业站负责耕地质量的动态监测,财政所负责资金补贴,镇纪委参与验收,土们岭村村委会与农户做好耕地保护补偿协议的签订村民成立了耕地保护合作社。签订协议的村民自觉养地。形成了上下连动的耕地数量质量保护新格局。

2、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奖励。确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377户农民为耕地保护补偿对象;确定耕地保护补偿的方式标准补偿方式,现金直补到户标准每亩10元(大亩);确定耕地保护补偿的来源:从省返九台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确定耕地保护周期为一年,时间是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1日。确定耕地保护责任和奖惩措施。保护的责任的农户要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村规民约的要求,平时农田保护动态巡查人员要有基本农田管理巡查记录。对没有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经九台市土肥站工作人员检测有机质含量减少,氮元素、磷元素、钾元素指标不高,容重降低,不发当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3、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的保护制度。建立耕地保护补偿的基础资料台帐,把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落实到农户和地块,填写土们岭镇土们岭村基本农田及保护地块档案。土们岭村与农户要签订同意参加耕地保护的协议,内容包括耕地数量质量,做到有图可查、有表可对、有册可依。

土们岭村耕地数量质量保护试点经验告诉我们,如200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一免三补”惠民政策一样,是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从保护耕地的角度来看,村民的思想观念从重用不养转变成能够落实农业科研部门指导的测土配方施,增施有机肥,防止新的点源污染,实现耕地保护由单纯的数量保护转向质量和生态并重保护的新观念,从支持“三农”角度来看,经历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试点,农民通过签订管护协议提高了参与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从而达到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耕地质量建设管理是土地管理所的一项职责和任务,多年前国土所一直认为它是农业站的一项职责。近年来,特别是2012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使基层国土所认识到:土地管理的前沿阵地忽视了一些问题。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提升耕地增产保障能力的综合措施还需加强。管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三、耕地质量管理的目标与建议

1、制定土地质量改良规划和措施。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研究和解决改善土地质量提高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制定有利于土地质量提高的,有利于粮食安全、有利于农业村民发展的改良计划和具体措施。

2、进一步提高农民对耕地质量与管理认识和重视程度。乡镇政府应该将耕地改良纳入工作日程,积极组织科研院所对农民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农民素质,使农民深刻认识到:改善土地质量是为子孙后代造福,是一项增强农业后劲重要措施,农民积极参与土地质量建设,对土壤增施有机肥提高耕地有机质含量,推广深翻、深松防止耕层变浅,根椐作物生长的需要改善土地养分,加强水土保持,只有提升上述耕地增产保障能力的综合措施,才能使这项工程持久坚持下去。

3、坚持进行土地污染防治。从九台市农业部门的地力调查和质量评价来看,土们岭镇所有耕地各种重金属的单项污染指数均小于1,这说明耕地环境尚未受到污染,要使这块“净土”能够长久保持利用下去,就要防止新的污染源。乡镇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一定要在防止点源污染放在首要位置,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保的各种法律知识,在新建项目的审批中,严把环保关,实现一票否决制。

4、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好现有的耕地,关于耕地保护,党中央国务院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土地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地方政府也迫切需要制定和完善耕地质量管护制度和工作机制,以制度管事,以制度定责,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确保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扎实推进。

5、加大投资力度。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滞后加剧了耕地的退化,以耕地数量质量补偿机制的试点、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投资,都是上级部门应对耕地质量改善有效资金支持。广大农民盼望上级政府加大对土地质量改善的投资力度,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实现耕地建设与管理的目标。

6、建立耕地改良示范园区。针对各类土壤障碍因素,建设一批不同模式的土壤改良利用示范园区,抓典型、树样板,辐射带动周边农民,推进土地质量改善工作的全面开展。

7、约束奖励并重。按照上级要求,乡镇政府要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情况,作用耕地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到镇、村、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严格落实奖惩,通过“以奖代补”、“以补促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开展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

四、结论

耕地质量建设管理,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国土资源部2012年6月29日印发的“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从总体上绘就了全面加强耕地质量与管理“路线图”,今后在土地管理的前沿,我们更清楚认识到土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国土资源所重要职责之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优化利用土地资源的有效途径。耕地保护工作进入数量与质量并重保护、并重管理,上到国务院,下到基层所的时代已经到来。

参考文献:

[1]. 邓卫国;郭金辉.对莆田市盘活利用闲置土地的调查与思考[A].科学合理用地 人地和谐相处2008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08

第5篇:耕地保护会议表态发言范文

关键词: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变革

一、引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十七大已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建设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农业建设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自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村镇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经历了起步阶段到停滞阶段,再到恢复和发展阶段,然后是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最后是快速发展阶段。生态农业建设、环境保护和绿色食品生产得到了重视和加强,促使我国农业经济继续保持了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

二、我国村镇生态环保政策和制度的变革

(一)起步阶段(1949年至“文革”初期)

我国成立之初,国民经济有了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有了较大提高。与此同时,国家在保护和改善村镇生态环境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绩。虽然在法规建设方面还没有提出专门的村镇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但在国家的一些重要文献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如1957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暂行纲要》中,就包含了一些村镇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推动了村镇生态环境方面的建设,在农村兴修水利、道路建设、植树造林、防治水土流失、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村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

(二)停滞阶段(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

该时期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发生了重大变化,给村镇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在胜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对经济发展改变了原来稳步发展的战略,实行一种急于求成的冒进战略。如大炼钢铁,滥挖滥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了村镇生态环境。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一段时期,关于村镇等领域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被当作资本主义和修正主义的“管、卡、压”受到批判和否定。农业生产方面,在当时极左的思想引导下,推行“以粮为纲”、“牧民不吃亏心粮”等政策,全国各地大规模开垦荒地,大片毁林、毁草开荒造田,我国森林和草原生态状况急剧恶化,破坏了农业生产生态系统,导致了生态环境恶性循环。

以周恩来总理为代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主张以及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给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折点。197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拉开了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序幕。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重点讨论、研究了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10条措施,同时,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随后,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一系列条例、规定和标准。1974年,国务院及大多数省市分别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环保机构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从1974-1976年,在污染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全国在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整治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同时,也为全国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恢复和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20世纪90年代初)

该时期,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时期出台。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的我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今后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崭新时期。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对象和任务,将农村列为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1983年12月31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城乡建设、环境建设要同步发展,并提出到20世纪末乡村环境和城市环境一起达到清洁、优美、安静的目的。为此,国家采取了几项重要措施。1983年1月11日,国务院决定停产六六六、滴滴涕的生产和使用。针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带来的污染问题,1983年6月召开了全国县(区)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出选择无污染、低污染工业的工业产品结构,注意合理布局,制止污染转移和对有污染工业实行“三同时”规定等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国务院及时做出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决定》,将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正式列入国家工作。1984年5月,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广生态农业,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提出,“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发挥地利优势。口粮不足的,由国家销售或赊销”。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溃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素”。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村镇生态环境的法规。如《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村镇规划原则〔试行〕》、《农药登记规定》、《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土保护工作条例》、《渔业法》等,村镇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有了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进入到恢复和发展阶段。

(四)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20世纪末10年)

20世纪末,我国村镇生态环保进入到了工程化和国际化阶段。1991年6月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全国八大自然资源保护法规之一,用法律形式将水土保持工作固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后14个月,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同时,各省也先后制定并出台了配套法规,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贯彻执行进入到可操作阶段。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我国的村镇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

1993年国家环保局公布了《乡镇企业污染重点控制行为和重点区域名单》,将18个行业列为重点控制的污染行业,并根据污染轻重和危害大小,分为禁止从事生产的行业、严格限制的行业、重点控制的行业,437个县市区镇被列为重点污染区域,其中特重点地区有159个。1994年,农业部决定在全国4亿公顷草牧场上推广内蒙古阿鲁科乐沁旗有偿使用草场的经验,有25个省区约7200万公顷草地范围落实了不同形式的草地有偿承包责任制。

1998年,长江流域的特大洪水和沙尘暴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加上由于粮食的连年丰产等因素,促使国家最终启动了退耕还林工程。2000年中央2号文件将退耕还林列为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要点之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实施。其中规定2000年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14个省、区、市以及兵团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同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退耕工作要明确责任,完善政策,健全种苗供应机制,严格检查监督,确保质量。

这一时期,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并下发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村经济司的《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一文,对我国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我国世纪优先发展项目计划也将涉及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放于首位,如特别重视工业、农业发展及能源建设中的环境无害化技术与示范项目,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控制、资源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的重大项目。期间,我国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村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如五大生态工程、灭荒工程、治沙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草地建设、小流域治理等。

(五)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进入21世纪,我国村镇生态环保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十五”期间,先后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把加强村镇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自然生态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村镇生态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107个地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大了对村镇的生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得到重视。国家环保总局先后印发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联合建设部颁布了《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制定了《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会同商务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命名了一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十一五”期间,我国大力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综合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巩固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计划到2010年,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初步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重点区域农村面源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省、市、县、乡镇和村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得到提高,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提供坚实的生态安全保障。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自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村镇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为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后,我国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以农村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R].国家环保总局,2007-11-26.

2、吴雪.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初探[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

第6篇:耕地保护会议表态发言范文

关键词:土地整理;政策;反思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三个集中”政策,既“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主要是针对“走了一处又一处,处处见农户”的农村聚落点分散布局,通过对小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农村聚落点的整理,将农户向城镇进行集中,统一建设多层、高层农民公寓,变散居为集中安置;产业向园区集中,就是将农村乡镇(村办)企业集中到工业小区,改变乡村工业“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粗放利用土地状况;土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是指将农村分散的农户和企业集中以后,把集体建设用地和耕地的使用权集中起来,形成规模经济。

“三个集中”政策源于上海郊区1995年的发展实践,此后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逐渐展开。随着快速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土地制度的失灵等原因,我国面临耕地锐减、土地后备资源不足等严峻问题,中央政府开始采取“极其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然而,无论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还是发展经济的需要来讲,地方政府对城镇建设用地都具有强烈的需求。因此,“三个集中”作为折中和变通的制度安排开始在部分地方实行。

一、对“三个集中”土地整理项目的四点质疑

(一)耕地真的会新增这么多么?在农村土地整理的操作中,地方政府都会上报新增耕地面积,以此作为上级政府奖励新增建设用地的指标基数。在多数情况下,新增耕地面积都会将原农村聚落的建设用地以及废塘、废沟、可调整的水系领域等包括在内。而将这些土地全额列为可开垦的新增耕地,完全忽视了其复垦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对生态功能的影响,其操作的过程尚且难以得到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督,即使成为耕地,也很难想像其农业产出质量。事实上,为了农业生产的需要,农户需要占用一些场地和仓房用地,农户宅基地面积比城市大得多自然有其合理的一方面。如果不能够使农民“非农化”,单纯大搞“三个集中”或宅基地置换等,往往成了政府的一厢情愿。

(二)巨额工程投资从何而来?在地方政府土地整理项目中,工程总投资动辄数十亿元,其中征地拆迁费用常占到其中百分之七八十左右,耗资巨大令人咋舌。地方政府在向上级政府寻求帮助的同时,多数会将建设用地折抵指标流转收益作为土地整理项目投资的主要来源。然而,建设用地指标换资金类似于异地代保,一方面其他行政区也可能推行不同规模的土地整理项目,在供给和需求上,都受到一定的竞争;另一方面潜在的委托方在“购买”建设用地指标时,受到指标落实地块开发成本等的制约,不可能会根据土地出让平均价格进行交易,因此说,建设用地指标不可能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据相关数据表明,2005年宜兴市调剂折抵指标给江阴市的价格为15万元/hm2,浙江省对折抵指标指导价格的上限是27万元/hm2,而尽管当时“市场价格”一度曾为45万元/hm2,两者之间相距甚远。此外,地方政府在土地整理时往往可能附带所谓“临时建设用地”收益,但并没有数字上精确的计算。

(三)地方政府耗费巨资为哪般?通过对农村土地整理,获取更多建设用地指标是地方政府最大的激励。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的名义,希望上级部门能够对一定数量的现代农业配套服务设施的“临时建设用地”给予照顾审批,建设生态社区或农业庄园中的特色生态住宅小区,以及园区接待服务设施。争取“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理由,是为了弥补园区建设资金的不足。其中隐情不言而喻,不过是以土地整理项目筹资为理由,希望能够在生态环境较好的农村腹地进行高档的休闲和住宅小区、旅游度假村等建设。不少地方政府以建设农业园区“临时建设用地”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

(四)农民后顾无忧?征地制度实行了几十年,而由于征地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却在近些年来才不断凸显。究其原因,就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市场化改革的不均衡发展。市场经济浪潮下,地方政府对企业用工制度的主导能力已经不存在,相对失地农民亟待提高的适应劳动力市场竞争的能力,他们在失去土地之后,往往成为无业人员,一次性补偿金和宅基地的重新安置往往难以为其提供相应的生活保障。城市化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而地方政府声称的“通过‘三个集中’,可以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形成了集聚和规模效应,为农民非农就业提供了机会”的论断尚待论证。

二、“三个集中”政策的制度支撑

“三个集中”政策的出台与我国财政体制、耕地保护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政策)、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行政区划体制等制度相关,是我国特有土地制度安排的产物。

(一)“三个集中”与“土地财政”。图1为地方政府土地相关收入。其中,土地直接税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大,但由于其完全是地方性税种,因此对地方政府来讲非常重要;土地间接税是指与土地征用以及房地产相关联产业的税收,尽管难以估算,但对经济发展有很高的贡献率;土地相关的部门收费比重较小,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土地出让金,当前形成了一个资金规模巨大、完全由地方政府掌控的、以土地出让金为中心的预算外财政,即所谓的“土地财政”。周飞舟对某县土地收益进行了估算:按照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计算,该县2003年土地收益规模接近14亿元,相当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水平。如果按照土地出让金总额计算,土地收入达到27亿元,相当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两倍。可见,巨大的土地收入为地方政府通过“三个集中”政策获得更多城市建设用地的出让权提供了巨大的激励。(图1)

(二)“三个集中”与中央-地方政府博弈中的耕地保护制度。当前我国土地安全面临严峻考验:耕地总量持续减少、人均不足、质量较差并严重退化、后备有限等等,而导致耕地减少的诸多因素中,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成为最为关注的焦点。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我国加强了土地管理和调控,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然而,不少地方政府陷入了保护耕地和发展地方经济的两难境地,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国家层面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对土地整理,按照新增耕地数额进行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对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直接进行挂钩,以期缓解建设用地紧缺的压力,这样就为地方政府实施“三个集中”政策,通过对农田整理和农村聚落点重新安置,获得尽可能多的城市建设用地提供了制度空间。

(三)“三个集中”政策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存在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以及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规规定: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均未具体规定到底是属乡镇、村、村内经济组织中的哪一级所有,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1998年对31个村的调研中发现,行政村和村民小组共有的现象占到了14.7%;农民本身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认识也模糊不清。据龚启圣等的调研数据显示,大概有一半的农民认为自己耕作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既然产权主体不清,地方政府通过“三个集中”对农村土地产权进行重新配置就不足为奇了。

(四)“三个集中”与行政区划体制。相对于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我国当前则实行的是城乡合一管理体制,表现在行政区划上就是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整县改市、市县合并,以乡建镇、镇乡合并、以镇带村,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广域型城市行政区,即各级城市政府程度不同地管辖着广大的农村地域,拥有城市和农村两套行政系统。地方政府作为国有土地资源所有者的代言人,在政区内部发展战略的选择上,表现出强烈的向心性,在土地的利用上,一般也是优先安排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尽量压缩行政区范围内其他乡(镇)、村的建设用地规模。在以政区为单位组织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制度之下(如地方政府是耕地动态平衡的责任者),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压缩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对农村土地进行整理,换取更多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以农村社会保障、教育等制度为手段,甚至是行政手段,重新安置农户及其耕地承包权。

三、结论

当前,我国农村建设用地确实存在大量粗放利用的事实:农村宅基地在审批、使用等方面缺乏有效的规范,一户多宅、人均面积超出法律规定等问题极为常见,等等;分税制前期地方政府采取“放水养鱼”的做法,加之当时轻工业市场的供给不足,乡镇(村)企业获得了发展的良机,随着近些年来不少乡镇企业纷纷落马,出现了大量农村建设用地闲置等问题。在城市建设用地紧张,而耕地又不得不得以大力保护的情况下,通过“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政策”,对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实现土地增值,确实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三个集中”的用地政策有其合理的一面,中央政府对地方“三个集中”用地政策采取了许可态度,其出发点是不容置疑的。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的大力实践,近些年来也饱受新闻媒体的追捧和部分专家学者的好评。然而,能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目标”,事关农业稳定、事关粮食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建设的大局,我们应当勇于指出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通过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在实施“三个集中”用地政策执行过程中,甚至出现地方政府以“集约用地”为口号,与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制度背道而驰,出现了城镇圈占农村土地的现象。不仅如此,并极有可能导致地方经济的大起大落、生态环境的破坏、农村社会矛盾的激化,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四、政策建议

政策之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三个集中”,充分论证,不可冒进。“三个集中”不仅关系到政府的财政税收、城乡利益分配、地方经济建设等,而且事关农民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态环境的变迁、城乡管理制度的创新等等,我们不仅要计算其经济效益,同时也要对生态环境、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给予充分的考虑。

政策之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保护农户土地权益。就农用地承包权而言,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应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征地而言,要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适当增加地方政府征地成本。

政策之三:取消以政区为责任人的“耕地动态平衡”刚性要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潜力、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农田建设等诸多因素,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指标,统筹规划城乡土地利用格局。

政策之四: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提供专项资金,激励基层政府实施城市更新,提高城镇建设用地经济效益。

(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J].社会学研究,2007.1.

[2]国家土地管理局保护耕地专题调研课题组.近年来我国耕地变化情况及中期发展趋势[J].中国社会科学,1998.1.

第7篇:耕地保护会议表态发言范文

[关键词]陕西 耕地保护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1.2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3-1

0引言

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确定了保护耕地的法律地位,表明了土地管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也体现了土地管理作为基本国策应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目前我国耕地保护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以全球不到10%的耕地养着近20%的世界人口,在08年世界粮食危机中,中国粮食储备充足,粮食价格稳定,但是我国耕地保护政策依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1深刻认识新形式下耕地保护的新思路

1.1开发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旺盛的态势将持续存在。耕地是关乎民生的战略性资源,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十五”计划纲要》中,朱总理强调:“要保护好基本农田,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陕西省也在“十五”规划中作出明确决定:坚持保持耕地的基本国策。陕西省作为土地资源短缺的农业省份城市,在实施西部开发战略中,必须树立耕地保护的新思维,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坚持“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陕西大部分国土、黄土旱塬、牧区及沙漠化地区,自然条件较差,生态环境恶劣,土地资源开发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若不能合理的开发利用,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会加剧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生态环境的产生等问题。每个地区有着特殊性的关系,决定了土地利用和管理必须更加注重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土地的外延开发必须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及陡坡开垦殖。规划工作人员应该意识到随着人口不断增加,经济建设加快,耕地面积将会随之减少,应该在适宜开垦的地区开发耕地,在开发耕地时,既要保证新开垦耕地,又要注重水土保持,江河治理及沙漠化治理等措施,这样才能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其次,要处理好建设用地及用地总量的关系。陕西省城镇建设和发展相对滞后,最为优势的矿产资源需要更大的开发利用,若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加上城镇建设滞后,将会制约经济发展,所以,必须保证城镇建设用地、交通建设用地及矿产资源开发等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建设用地。因此,规划工作人员及相关国土部门应该处理好基础建设和农田保护的关系,不仅要针对开发中每个行业用地矛盾加剧的形式,转变成土地利用方法,而且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从而减少农业用地(耕地)的占用。再次,处理好生态退耕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在粮食总量有剩余的阶段下,应该加快生态退耕的时机。延安地区已经开始全面示范了,其结果可以看出退耕是一项非常繁琐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退耕要取得效果,必须依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稳定和提高,这样才能够解决退耕人群吃饭和增收的问题。同时要保证农业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下,应该注意安排好生态退耕,建设好基本农田,从而达到既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又保护了生态环境的目的。

1.2合理规划耕地保护的战略布局

经调研显示,陕西省耕地保护的战略布局,个人建议可做一下几个方面的安排:①商品粮食生产区域。主要以汉中盆地、关中平原、渭北高原为主。这些地区都是粮食产量大区,土地肥沃,地势平坦,水利条件好。②自给自足区域。该区域只满足当地居民口粮的生产,不做商品粮生产,根究当地耕地面积生产能力,从而确定耕地生命保护田的面积。③退耕还林区。对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及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山区进行搬迁,实行退耕还林措施,且实行以粮代赈。比如榆林地区靖边县进行了有计划的搬迁,工作成果明显。综合上述,我们经过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一种思维,这个也是耕地保护基本框架,也是能够操作和实施的基础。

2耕地资源保护对策

2.1科学保护现有的耕地存量,适度开发耕地的增量

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完善针对耕地的保护制度,控制住当前耕地资源不断减少的负面趋势。首先,应该科学建立耕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耕地的保护明确具体的法律以及规章的要求以及处罚办法。其次,提升耕地征用的相关补偿标准,因为这样就变向提升了耕地占用的资金成本,凸显了耕地资源的有限性,可以有效遏制盲目占用耕地的现象。再次,提倡集约式使用耕地资源,注重土地使用的意义以及功能,提升土地的实际利用率,防止盲目追求大面积而导致的耕地浪费。最后,建立科学有效的生态补偿体系,下发一定额度的生态补偿金给那些在耕地保护方面做得很好的地区,增加对他们的扶持力度。同时,还应做到全面深入的清查、核实以及取消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开发区,在退回的土地上开展复垦工作,根据需要安排相应的自然村整合以及土地整理等措施。

2.2重视恢复以及提升耕地的质量

首先,提高对工厂、小型加工厂以及养殖场等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场所的监督以及管理力度,借助对土壤的实际测试、配方检验以及专家的检测,确定符合科学要求的化肥以及农药最终用量上下限;根据新农村的建设要求尽量完善农村的卫生保障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的乱扔、乱放等问题,结合多样化的措施在根本上降低对耕地造成污染的可能。其次,要及时对已经被污染的耕地资源采取相应的土壤无害化处理,增加其农产品的亩产量,确保农产品在质量方面绝对安全。再次,大力倡导借助使用有机肥料、适时的休耕、合理调节种植品种等方式,对土地的生产力进行恢复以及提高,确保其具有长远的供作物生长的能力。最后,提高对产量处于中低水平的耕地进行改造的力度,借助各种有效措施对辖区里的中低产田产量提不上去的主要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从而找出适合的治理办法,进而提升粮食的产量以及质量。

2.3提高耕地的产出能力

首先,应该高度重视对于农业方面的科研投入,有效融合当地的相关院校、研究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科研团队以及信息资源,集中精力进行土壤土质的改良、优秀品种农作物的繁育等一系列研究、栽培实验以及技术推广等,用技术作为手段来提升土地的实际产出能力以及种植出的农产品的质量。其次,大力支持建设农业的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能力,确保粮食产量稳定并稳重有增。最后,把耕地划入整个辖区的生态系统体系的规划之中,充分体现耕地的生产功能,关注其对于生态的调节作用。

3结论

综上,土地对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进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耕地的保护不仅可以保障粮食的稳定供应,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值得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朱红波.粮食安全的耕地资源保障措施研究[J].水土保持研究,2006(10):160-165.

第8篇:耕地保护会议表态发言范文

Abstract: This paper, taking chongqing city as the study area, through the survey and assessment of reserve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s at the county level technical route and method, analyzes the distribution of reserve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s and its restrictive factors, and put forward the thinking and suggestion of exploit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reserve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①the reserve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s in Chongqing mainly are the Other grassland; ②the concentrated distribution of reserve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s in the northeast of Chongqing of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area and the southeast of Chongqing of ecological preservation area, and the region accounts for 72.16% of the total area of reserve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s. ③the terrain slope indicator is the biggest influence factors of reserve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s, followed by soil layer thickness and parent material conditions, ecological conditions, etc.

关键词: 耕地后备资源;分布;特征;重庆市

Key words: reserve resources of cultivated land;distribution;characteristics;Chongqing

中图分类号:F30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3-0061-04

0 引言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随着我国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人类对土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人类需求的矛盾日益凸显。加之近年来,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对耕地的不合理开发和污染导致耕地资源大量减少,严重地威胁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1-3]。因此,合理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加强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是补充耕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4]。区域耕地后备资源的好坏、多少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建设、环境治理等诸多方面。然而,以往关于耕地后备资源的研究[5-8],较少涉及对耕地后备资源分布特征方面的研究,很有必要在完成重庆市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同时,对全市耕地后备资源的分布特征及其限制性因素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为区域土地资源资源开发利用和政府决策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提供参考。

1 研究区概况

重庆是中国西部唯一的直辖市,简称“渝”,位于东经105°11′-110°11′、北纬28°10′-32°13′之间,地处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和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东邻湖北省、湖南省,南靠贵州省,西连四川省泸州市、内江市、遂宁市,北接四川省广安市、达州市和陕西省。重庆幅员面积82403平方千米,东西长470千米,南北宽450千米,是长江上游最大的经济中心,也是西南工商业重镇和水路交通枢纽。市域内地势起伏大,层状地貌分明。东部、东南部和南部地势高,西部地势低。地貌类型多样,以山地为主,全市地貌形态类型中有中山、低山、高丘陵、中丘陵、低丘陵、缓丘陵、台地和平坝等8大类;喀斯特地貌分布广泛,在东部和东南部地区,喀斯特地貌大量集中分布,地下和地表喀斯特形态发育均佳。气候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全年平均气温18.9℃,降水量丰富,年降水量达986-1366毫米,四季宜农,利于农、林、牧综合发展。

2 技术路线与方法

2.1 技术路线

本次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国土资源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和《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方案》,以现势性强、精度高的1:10000比例尺的2014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影像图和国家下发的耕地后备资源图斑作为工作底图,围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目标和任务,依据统一的调查评价技术标准,充分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农业普查、综合农业区划、土壤普查、土地整理专项规划、1:1万DEM等前期土地调查成果,按照内业为主、外业为辅的原则,以2012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采取“限制性因子”评价法,调查评价耕地后备资源的宜耕性,形成县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经逐级检查、核实和汇总,形成国家、市、县(区)各级调查评价成果。

2.2 调查评价方法与程序

2.2.1 资料收集

资料是评价指标矢量化的基础,并且前期资料搜集工作对任务起到关键作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根据评价指标来收集相应资料。通过数据的收集和整理,主要收集了土壤、林业、气象水文、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地形图、土地利用总规数据库、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农用地分等定级、等级更新报告及数据库、2012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及报告、上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资料(数据、报告、图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资料、历年来土地整治项目资料、1998年土地利用数据与图件、1998-2012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所收集的资料齐全完善,基本能够满足本次耕地后备资源评价工作的需要,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2.2.2 确定评价指标

根据国家下发资料,全市耕地后备资源主要通过国家规定指标进行调查评价,评价指标涉及生态环境、立地条件、气候条件、区位指标4个方面,具体包括生态条件、年积温、年降水量和灌溉条件、土壤污染状况、排水条件、土层厚度和母质条件、地形坡度、盐渍化程度、土壤质地、土壤pH、耕作便利度11个评价指标(详见表1)。

3 结果与分析

3.1 全市耕地后备资源总体分布

根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分析(图2)可知,全市耕地后备资源宜耕土地总面积为15419.17公顷,可开垦为耕地的后备资源总面积15069.32公顷,其中可开垦其他草地11098.16公顷,占比73.65%;可开垦内陆滩涂1464.93公顷、占比9.72%;可开垦裸地2506.23公顷、占比16.63%;可复垦采矿用地349.85公顷,占比2.32%。

3.2 全市耕地后备资源空间分布

从全市耕地后备资源分布表可以看出,重庆市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耕地后备资源面积为6177.29公顷,占宜耕总面积比例为40.06%,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渝东南生态保护区耕地后备资源面积为4949.68公顷,占宜耕总面积比例为32.10%,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耕地后备资源面积为1439.26公顷,占宜耕总面积比例为9.33%,城市发展新区耕地后备资源面积为2854.95公顷,占宜耕总面积比例为18.51%。 各功能区耕地后备资源面积见表2。

可以看出,全市耕地后备资源主要集中分布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两个区域占全市耕地后备资源总面积的72.16%,其中可开垦其他草地面积共计8850.36公顷,占全市可开垦草地的79.75%。虽然两个区域开发为耕地的面积较多,但是考虑到该区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以及交通、经济相对落后等现实条件,在布设土地开发工程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开设。

3.3 限制性因素分析

从评价的结果来看,排水条件、土壤质地、土壤pH值对全市后备资源评价无限制,限制条件中影响最大的为地形坡度。地形坡度限制面积为299209.23公顷,其次限制条件较大的是土层厚度和母质条件,限制面积为51506.98公顷,生态条件因素限制不宜耕面积为36297.11公顷,而耕作便利度对其土地开发适宜性限制较小,限制面积分别为2135.64公顷。因此可以看出,自然环境因素对土地开发利用影响因素最大,其次是生态条件因素,经济社会因素对土地开发利用影响相对较小。

可以看出,地形坡度指标对重庆市耕地后备资源的宜耕性影响最大,其次为土层厚度和母质条件、生态条件等。主要是国家制订的分区指标中,地形坡度采矿用地≥6度,其他草地、裸地≥15度则为不宜耕,而重庆属于丘陵地区,山高坡陡,导致坡度成为全市后备资源最主要的限制性因素。对于仅受坡度限制的后备资源中,采矿用地位于6-25度间的面积为4056.22公顷,其他草地、裸地位于15-25度间的面积为61030.52公顷,该部分土地按现行重庆市土地整治政策可以纳入开发复垦的,可视为重庆市的耕地后备资源,但开发中要注意与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相结合,科学合理利用和改良土地,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

4 结论及建议

4.1 全市可开发为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形势严峻

由于受各种自然条件,如气候、地形、土壤以及水资源条件与人类活动的影响,全市宜耕土地总面积约15419.1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0.19%。而受地理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限制,可开垦土地资源数量更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形势严峻。

4.2 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

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和利用没有规定的模式和标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寻求与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与特点紧密结合的后备资源利用方式。全市72.16%的耕地后备资源集中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但该区域生态环境脆弱,交通、经济相对落后,在布设土地开发工程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开设,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因地制宜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不断提高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平衡能力,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实现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真正达到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

4.3 制定开发区域规划,避免滥垦乱开耕地后备资源

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尽快编制区域性的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包括土地开发的规模、时序、地域分布,并制定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确定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政策和措施等。通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区域规划约束土地开发行为,避免发生滥垦乱开的现象。

4.4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制订的分区指标中,地形坡度采矿用地≥6度,其他草地、裸地≥15度则为不宜耕;而重庆属于丘陵地区,山高坡陡,对于仅受坡度限制的后备资源中,采矿用地位于6-25度和其他草地、裸地位于15-25度间的部分土地按现行重庆市土地整治政策可视为耕地后备资源。因此,对于西南山地丘陵区,坡度对于耕地后备资源宜耕性的限制在今后的研究中有待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关小克,张凤荣,李乐,等.北京市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适宜性评价[J].农业工程学报, 2010,26(12):304-310.

[2]严长清,袁林旺,李满春.江苏省耕地后备资源的空间分异及开发时序模型研究[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5,21(2):58-61,73.

[3]关小克,张凤荣,李乐.等.北京市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适宜性评价[J].农业工程学报,2010,26(12):304-310.

[4]王亚坤,周生路,张红富,等.江苏省域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空间分布与开发组合研究[J].土壤2010,42(3):492-496.

[5]张颂念,胡月明,赵元,等.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方法研究综述[J].广东土地科学,2013,13(2):38-42.

[6]任国柱,蔡玉梅.中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的特点和对策[J].资源科学,1998,20(5):45-51.

第9篇:耕地保护会议表态发言范文

关键词:土地 节约集约 国土资源 土地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十三五”期间,我国要在经济新常态下同步完成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任务,实现“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耕地保护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等各项约束性目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必然选择。我国疆域辽阔,各地基础条件差异较大,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的区域差异,开展差别化的土地集约利用管控研究成为区域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命题[1]。有必要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策体系。

1. 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策体系

基于国土资源部开展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本文从100个第三届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典型经验[2]中,梳理总结出各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76个典型案例,从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业技术节约集约利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制度5个方面,归纳出25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对策,建立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策体系(见表1)。

在上述体系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充实内容,可以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策体系。各地可以针对自身情况和特点,从中选择相应的适用对策加以组合,形成因地制宜的一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方案。

2. 划分土地利用的主要类型地区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质内涵就是经济内涵,因此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力机制自然是经济利益机制[3]。针对我国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经济基础和发展阶段的差异,将我国划分为以下四类地区。

2.1 资源制约型地区

是指地理位置较为偏僻、自然资源较为匮乏,存在一定自然因素制约的地区,主要包括我国的西部地区,以及部分中部的山区。这些地区缺乏经济社会发展的原生动力和资源支撑,又不具备良好的后天条件,是相对较难发展又亟待发展的一类地区。

2.2 结构调整型地区

是指具备一定的工业基础和资源基础,但粗放的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发展的要求,亟待调整发展思路,实现产业结构和用地结构转型的地区。主要包括我国的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一些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型城市。

2.3 保护发展型地区

是指我国重要的粮农产地,肩负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任,又要在城镇化大潮中谋求发展,是最为直接面临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两难”问题的地区。主要包括我国中部的平原地区和东部部分重要粮食产区。

2.4 内部挖潜型地区

是指经济发展程度、城镇化程度较高,投资环境及区位优势明显,科技文化水平突出,同时新增建设用地资源极为有限,主要通过挖潜内部存量土地实现进一步发展的地区。主要包括我国的东部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

3. 匹配对策体系与各类型地区

基于以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策体系和地区类型,将二者进行匹配,形成针对各类型地区的差别化对策建议(见表2)。

3.1 资源制约型地区

该类地区由于自身基础较为薄弱,资本比较有限,但土地相对于资本而言更加充足。主要应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尽量统筹集中建设,开展地方特色的土地整治,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推动执法监督和部门联动。

3.2 结构调整型地区

该类地区具备一定的工业基础和经济基础,急需通过资源整合和产业转移调整用地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要应通过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和亩产考核制度,严格项目准入审批和批后监管,引导用地企业实现产业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开展旧城改造,发展楼宇经济,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采矿塌陷区搬迁和生态治理恢复。

3.3 保护发展型地区

该类地区自然条件较好,但经济发展动力不足。主要应强化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责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实行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探索实行国家转移支付,给予该类地区一定补贴;有计划地开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强化土地执法监管,着力发展以现代农业、设施农业为主的第一产业和生态友好的第三产业。

3.4 内部挖潜型地区

该类地区发展起步较早、基础扎实,资本相对土地而言较为充足,具备一定招商选资的条件,也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主要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地均产值,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及时腾退落后产能、推动转型升级;开展城市立体开发和旧城改造,改善城市面貌,推动产城融合,建立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加强探索创新,为其他地区提供先行先试的实践经验。

4. 结论和建议

面临不同的发展瓶颈,在全国制定大而全的一套政策已不能满足各地的实际需求,需要针对不同类型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体的引导性政策,给予不同地区差别化的政策支持。以本文提出的四类地区为例,针对资源制约型地区,应提供一些项目支持和资金帮助,同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对于结构调整型地区,应在土地规划政策上予以支持;对于保护发展型地区,应每年给予其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既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耕地,又能够保证该地区的持续发展;对于内部挖潜型地区,则应鼓励其成为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前沿的试点地区,允许其对“三块地”改革等前沿工作进行探索创新,为其他地区的后续发展提供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 孔伟,郭杰,欧名豪.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及区域差别化管控[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