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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论文精选(九篇)

耕地保护论文

第1篇:耕地保护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全世界的粮荒,使得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切实地摆在了国人面前。13亿人的吃饭问题必须靠国人自己,守住1.2亿公顷耕地这条红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任重大。必须加大土地开发整理、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加补充耕地的数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大国,13亿人吃饭的问题永远是我国的首要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护土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任务更加艰巨。2008年以来发生的世界范围的粮荒,使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已经实实在在的摆在了国人面前。而要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就必须始终把农业发展放在我国国民经济的首位。因此,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严格地保护耕地,科学、高效、集约使用土地,已成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中之重。

113亿人的吃饭问题必须靠自己

2008年7月7日在日本举行的G8峰会上,有2项关键议题:一个是能源,一个是粮食。中国国家主席就粮食问题做了2次发言。他之所以能做到理直气壮,驳斥“发展中国家责任论”的荒谬性,关键在于国内现行的粮食政策和国家重视粮食生产的各项举措,基本确保了国内粮食供应的安全。2006年下半年至今,国际粮价一直呈疯涨态势,至2007年6月份,国际粮食均价大抵是国内均价的4倍。全球粮食危机没有引发国内粮食价格上涨,证明了国内现行粮食政策的合理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必要性。中国目前年产粮5亿吨,减去收割、仓储环节正常损耗,再经轧制去皮(壳),净粮大约是3.5亿吨,除以13亿人口,每人每年大约能摊到270kg。这个人均数包括有3项:一是国家储备;二是人均实际口粮(包括食品);三是工业用粮和养殖用粮。其中,国家储备粮每年又有一部分成为陈化粮而作为工业用粮的补充。经过上述层层分流,中国民众实际人均口粮数每年超过160kg。这是一条底线,高于联合国粮农组织人均口粮最低安全线约40kg,但与美国、加拿大等粮食富裕国无法相比。因此,这条安全底线仍显脆弱,中国粮食生产一刻都不能放松。我国13亿人吃饱吃好必须靠自己,我们不能忘记20世纪60年代初的惨状。本次的全球性粮荒,倘若没有上届政府自2003年起持续抓粮食生产打下的库存底子,没有新一届政府今年前所未有的“支农、重农、扶农”政策力度提升了农民种粮积极性,面对国际粮食危机和全球通胀背景下的国内CPI“红灯”,国内恐怕就没有现在这般“太平”。从中长期着眼,吃粮主要靠自己,更系以人为本、严格耕地保护之“根本”。百业农为本,民以食为天,中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5,年消耗粮食1.8亿吨。中国政府实行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了全国耕地不少于1.2亿公顷这条红线,保持着95%的粮食自给率,为世界粮食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胡主席敢于对世界说“不”的硬气,来自于强烈的大国责任。

2守住1.2亿公顷耕地这条红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任重大

从2004年起,中央连续发出5个1号文件,出台了各种有利于发展农业,特别是有利于增加粮食产量、稳定粮食价格的政策和措施,如取消农业税,增加对农民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综合补贴等。这些政策性措施的协调、保障作用,在今年国际市场粮油价格震荡中已经充分地显示了出来。鉴于当前的社会对土地保护和开发整理观念淡薄,特别是县乡一级党政领导还缺乏这方面认识的现状,应当看到土地执法的形势依然严峻。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7月8日表示,“土地违法问题,地方政府仍然是主导”。从2007年全国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数量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土地违法问题上,地方政府仍然是主导。如何遏制地方政府主导的土地违法行为的高发态势?张新宝表示,解决上述问题要两手抓,一是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形成地方政府主动依法管理的局面;另一方面抓问责制落实,即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落实土地的问责制。遏制违法违规占地,只是严格土地保护监察工作的一个方面,要实现耕地总体上的动态平衡,还要加大土地开发整理的力度,这是实现土地永续利用的必由之路。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竭尽全力搞好服务,包括技术层面、法律法规咨询、外地开发整理的经验信息、土地开发的权属服务等等。仅就邹平县当前的实际情况,除认真贯彻执行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外,亟需土地开发整理方面的立法,从提高土地利用率出发,制定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限制城镇外延扩张,耕地“占补”平衡等,使土地整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上。

3加大土地开发整理、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政策的宣传力度

土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土地整理是解决土地开发利用,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2篇:耕地保护论文范文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与区域补偿标准的合理确定是保证耕地保护区域补偿实施效果的关键。针对以往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忽视耕地资源禀赋与社会经济发展差异的不足,本文构建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开展了耕地区际布局优化,并据此优化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在此基础上,针对当前研究中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及耕地赤字/盈余水平脱节、难以真正起到耕地保护杠杆作用的不足,本文提出了以耕地资源价值为基础,引入耕地非农化收益确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并根据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优化结果测算区域耕地赤字/盈余水平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进行修正,以实现“以布局引导补偿,以补偿实现保护”。以全国首批“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武汉城市圈为案例区开展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①根据资源禀赋与经济发展区域差异确定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可以在实现全区域粮食安全的基础上使区域耕地非农化压力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有利于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②以耕地非农化收益和耕地资源价值为基础,采用区域耕地赤字/盈余进行修正得到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可以起到激励耕地保护的杠杆作用;③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是协调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城镇用地扩张与耕地保护矛盾的重要途径,能起到激励耕地保护、抑制耕地非农化的作用。

关键词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优化;区域补偿标准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5)01-0142-10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1.020

中国试图采用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来抑制耕地快速减少[1],但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耕地保护政策在部分区域失灵[2]。究其原因在于耕地保护政策忽视了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以及不同区域在特定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中耕地非农化需求的内在合理性[3]。因此,通过协调区域差异以满足不同区域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实现耕地非农化与耕地资源保护的双赢[4],对我国经济增长和耕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通过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实现区域之间耕地保护利益的协调,是保证我国耕地保护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保证[5]。20世纪中期,国外学者就开始对耕地保护补偿进行研究[6],为耕地补偿标准研究奠定了基础[7-10]。近年来,我国学者也从耕地资源价值的角度对耕地补偿价值标准进行了研究[10-14],还有部分学者在耕地保护生态补偿价值标准方面开展了系统深入的研究[15-16]。这些研究充分肯定了耕地补偿对耕地保护的积极意义[17-20],构建了我国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21-24]。然而现有研究存在两方面的不足:①根据耕地利用现状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试图通过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使耕地维持现状,导致耕地非农化压力在部分地区难以释放;②耕地补偿价值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及耕地赤字/盈余状况无关,难以起到耕地保护的杠杆作用,不能激励区域耕地保护的行为。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在保证全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土地利用效率和耕地非农化需求紧迫程度的区域差异进行耕地布局优化以此确定各区域耕地保护目标;以耕地非农化收益和耕地资源价值为基础,结合区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确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以此约束和激励各区域耕地保护行为。在此基础上,以武汉城市圈为案例区,开展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的实证研究。

柯新利等: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补偿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年第1期

1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

1.1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总体框架

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是在保证全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禀赋的区域差异进行耕地优化布局,以优化布局结果为依据,确定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和耕地保护区域补(受)偿标准,通过耕地资源在不同区域间的合理配置以实现全区域的粮食安全,通过耕地保护区域补偿引导耕地资源向布局优化的方向发展。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主要包括以下2个方面:一方面根据耕地区际布局优化结果确定各区域耕地保护目标,据此测算区域耕地赤字/盈余,并确定补偿(受偿)区域。另一方面,确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不仅要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挂钩,也需要与耕地赤字/盈余状况挂钩,耕地赤字越大,补偿标准越高;耕地盈余越大,受偿标准也越高。以此来激励耕地保护、约束耕地非农化(图1)。

首先,在区域人口数量、粮食单产和粮食播种面积指数预测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各区域耕地需求量进行预测;在各区域人口和人均建设用地需求预测的基础上,对区域内耕地非农化需求进行预测;从建设用地投入强度、建设用地利用强度和建设用地产出效益等方面构建指标体系,采用AHP方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结合各指标的评价分值,计算得到各区域耕地非农化压力指数[25]。

其次,构建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在区域内开展耕地布局优化:根据区域粮食安全所需要的耕地总量确定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的全局终止条件;根据区域耕地非农化需求确定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的分区终止条件;根据各区域耕地非农化压力确定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的异步演化速率;根据各区域土地利用变化规律确定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的分区转换规则[26]。将以上参数输入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开展区域耕地利用布局优化,以此确定各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最后,依托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计算得到的各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各县域粮食安全对耕地数量的需求,测算各区域耕地赤字/盈余;以耕地经济价值、耕地生态价值、耕地社会价值和耕地非农化收益确定的耕地保护价值为基础,采用各区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进行修正,得到各区域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

1.2基于布局优化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确定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不合理是当前耕地保护政策尤其

图1总体研究框架

Fig.1Research framework

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27]。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确定可以归纳为三种思路:①需求导向型,即在预测区域人口所需粮食产量的基础上测算区域耕地保护目标;②供给导向型,即在耕地保有量现状的基础上,分析耕地资源增加和减少量,预测未来耕地的供给量从而得到耕地保护目标;③供需平衡型,即测算耕地资源的供给量和需求量,通过供需平衡分析测算耕地保护目标。其中,前两种途径可以通过耕地保护实现粮食安全的目标,但是由于没有考虑到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扩张之间的矛盾,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有一定的难度;第三种途径在考虑了粮食安全对耕地的需求的同时又考虑了耕地非农化导致的耕地有效供给,能够合理的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然而,根据耕地利用现状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有可能出现土地利用效率高、耕地非农化需求迫切的区域需要承担过多的耕地保护任务,使得区域耕地非农化压力难以释放,引致非法用地现象屡屡出现。而土地利用效率低、耕地非农化需求不足的区域耕地非农化指标高于实际需求,导致耕地非农化效率低下[1]。因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确定应从空间效率均衡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耕地非农化需求的区域差异。

基于布局优化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确定可以在全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耕地非农化压力的释放,提高耕地非农化效率[26]。本文从经济发展和资源禀赋区域差异的角度出发,开展耕地区域间布局优化,并提出了根据布局优化的结果确定区域耕地保护目标的思路:从社会经济发展及其对土地资源需求的区域差异出发,以全区域粮食安全为全局约束条件,以各区域建设用地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为目标,在优先满足建设用地紧张地区的建设用地需求前提下,利用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根据不同区域建设用地需求量和建设用地的优先度,开展区域土地资源优化配置[28],确定各子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1.3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

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本质是通过财政转移的方式在区域间进行经济补偿,以保证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因此,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是实现耕地区际协调保护的关键,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应真正起到耕地保护的激励作用。然而,当前大多数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脱钩,难以起到耕地保护的杠杆作用:受偿地区得到的补偿标准较低,难以弥补由于耕地保护而失去的耕地非农化收益;而支付补偿的地区所支付的补偿标准远低于其耕地非农化收益,因此不足以约束该地区的耕地非农化行为。因此,迫切需要将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挂钩:在受偿区域,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应高于该区域的耕地非农化收益;在支付补偿的区域,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应低于该区域的耕地非农化收益。如图2所示,R1表示支付补偿地区耕地非农化收益,R2表示受偿地区耕地非农化收益。当前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往往根据耕地资源价值测算得到,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无关。因此,补偿标准V通常位于R2下方。为了使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起到激励受偿区域耕地保护行为的作用,应该将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挂钩,使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位于补偿区域耕地非农化收益与受偿区域耕地非农化收益之间,如图2中V’所示。

图2基于耕地非农化收益的耕地保护补偿标准

Fig.2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based on increasing

value of cultivated land conversion

将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挂钩有利于起到激励耕地保护的作用,但由于该补偿标准与耕地赤字/盈余状况无关,因而无法实现控制区域耕地赤字规模、扩大耕地盈余规模的效果。为了抑制耕地非农化、鼓励耕地保护,对耕地保有量大的受偿区域,应该给予较高的受偿标准;对耕地保有量小的补偿区域,应该提高支付的补偿标准[29]。换言之,在耕地补偿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挂钩的基础上,需要根据耕地赤字/盈余状况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进行修正,使其起到抑制耕地赤字规模、鼓励耕地盈余规模的作用:对于耕地赤字区,赤字越大,应付出的单位面积耕地保护补偿标准越高,以此制约耕地赤字区无限制的耕地非农化行为;对于耕地盈余区,盈余越大,单位面积耕地应接受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越高,以此鼓励区域耕地盈余数量的扩大。如图3所示,V’表示考虑到耕地非农化收益后耕地保护补(受)偿价值,V”是既考虑了耕地非农化收益又考虑了耕地赤字/盈

图3耕地补偿价值标准修正

Fig.3Correction of interregional 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余状况的耕地保护补(受)偿价值标准。

2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武汉城市圈的实证

武汉城市圈处于湖北省中部,是国家首批“两型”社会试验区,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也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中部崛起”国家战略的重中之重。武汉城市圈以占湖北省31.2%的土地面积和52.5%的人口,贡献了湖北省60.7%的地区生产总值[30]。然而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武汉城市圈城市扩张与耕地保护矛盾十分突出,区域耕地保护压力较大,城市圈内部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禀赋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31]。本文以武汉城市圈为案例区,开展了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实证研究。

本文采用的数据包括武汉城市圈2000年和2008年的土地利用数据、自然环境条件数据和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土地利用数据和自然环境条件数据用于测算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本文涉及的自然环境条件数据包括研究区域的DEM数据、离各级城市、铁路、公路以及水系距离。土地利用数据由武汉城市圈2000年和2008年两期遥感影像解译得到[32];社会经济数据用于测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和区域耕地赤字/盈余,涉及的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包括2000-2008年武汉城市圈各市人口数据、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固定资产总投资、人均财政收入、第二产业总产值、单位面积粮食产量。社会经济数据来源于《湖北省统计年鉴》。

2.1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测算

结合武汉城市圈各县域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结果和各县域耕地非农化压力测算结果,采用分区异步元胞自动机模型对武汉城市圈耕地资源的空间布局进行了优化[28],该优化结果不仅使武汉城市圈耕地保有量满足全区域粮食安全的需要,而且使武汉城市圈耕地非农化压力得到最大限度的释放。因此,能在满足粮食安全的同时实现耕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是未来土地利用的合理方向。据此,可以测算得到武汉城市圈各县域耕地保护的目标责任(见表1)。

2.2基于布局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

2.2.1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测算

为了使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真正起到激励耕地保护、抑制耕地非农化的作用,需要以耕地非农化收益为基础,结合耕地资源价值确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并采用区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对该补偿标准进行修正。因此,本文所述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耕地非农化收益与耕地资源价值。其中,耕地

资源具有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33]。耕地资源的经济价值在市场交换中已经得到实现,因而在测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时不再计算耕地资源的经济价值。耕地的社会价值包括提供社会保障和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的价值。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主要是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国家[34]。虽然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所欠缺,但是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的逐步发展,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将逐渐减弱,因此在测算时耕地社会价值没有包

括社会保障价值,而是用粮食安全价值来测度耕地社会价

值。据此,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可采用式(1)进行测算。

式中,V为单位面积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R为单位面积耕地非农化收益,PFL为单位面积耕地粮食安全价值,Ve为单位面积耕地生态服务价值。

其中,耕地非农化收益[35]可由式 (2)计算得到。

R=Ra-Rbr(2)

式中,R表示单位面积耕地非农化收益,Ra表示单位面积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年纯收益,Rb表示单位面积耕地作为农业用途的年纯收益,r为收益还原率。

耕地资源的粮食安全价值可采用虚拟土的概念[36]由式(3)计算得到。

PFL=PgiSi

=Pgi×U(3)

式中,PFL为耕地粮食安全价值(元/m2),Pgi为区域i

单位产量粮食价格(元/kg),Si为区域i粮食作物播种面积,U为区域播种面积粮食单产水平。

耕地资源生态价值由气体调节功能价值、大气净化功能价值、水源涵养功能价值、土地保持功能价值、土壤营养保持价值和维持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六方面构成[37]。将耕地资源年生态价值进行还原可以得到耕地资源生态服务价值,即耕地资源生态服务价值为耕地资源的年生态服务价值与贴现率的商:

Ve=Ve′r(4)

式中,Ve为耕地资源生态服务价值,Ve′为耕地资源年生态价值,r表示贴现率。由于分县域耕地生态服务价值计算的数据难以获取,加之在武汉城市圈这一较小的区域内单位面积耕地生态服务价值的区域差异较小。因此,武汉城市圈单位面积耕地生态服务价值直接用武汉城市圈耕地生态服务价值总量与武汉城市圈耕地总面积计算得到。据此,可以测算得到武汉城市圈各县域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见表2)。

2.2.2区域耕地赤字/盈余测算

采用耕地赤字/盈余修正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可以使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真正起到鼓励耕地保护、抑制耕地非

农化的作用。本文通过耕地布局优化的结果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并以此确定耕地赤字/盈余(公式5)。

DS=Sopt-Sdemand(5)

其中,DS为区域耕地赤字/盈余,Sdemand为保证区域粮食安全所需要的耕地面积,Sopt为由耕地区际布局优化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其中采用基于粮食安全策略的耕地需求预测法对武汉城市圈各县域耕地需求量进行预测,依据武汉城市圈人口总量、粮食播种面积指数、单位播种面积粮食单产和人均粮食消费量测算武汉城市圈耕地需求总量。通过公式(5)计算得到武汉城市圈各县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见表3)。

由表2可见,武汉市市辖区孝感市市辖区黄石市市辖区黄冈市市辖区新洲区江夏区通山县和通城县这8个地区属于耕地赤字区即耕地补偿区域。其中武汉市市辖区耕地赤字最大。

2.2.3耕地补偿价值标准修正

由图3可知,为了激励各区域耕地保护,耕地补偿价值标准在与耕地非农化收益挂钩的基础上,需要根据耕地赤字/盈余状况进行修正。首先,为了便于比较和计算,本文定义武汉城市圈标准耕地为:单位播种面积粮食单产为

6 000 kg/hm2、粮食播种面积指数为1.25的耕地。

将武汉城市圈各县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转换为标准耕地,将武汉城市圈各县域单位面积耕地补(受)偿价值标准转换为单位面积标准耕地价值,最后计算得到武汉城市圈各县域应该支付(获得)的耕地保护补偿(受偿)额(见表4)。

经测算,武汉城市圈耕地保护补偿区域需要向耕地保护受偿区域支付的补偿费用总额为57 382.13亿元,而耕地保护受偿区域需要接受的补偿费用总额为54 720.47亿元。补偿总额比受偿总额多2 661.66亿元。同时需要将补偿价值标准与赤字/盈余挂钩。因此,将武汉城市圈补偿总额与受偿总额的差值按耕地赤字/盈余状况在不同的区域之间进行分配:找出武汉城市圈耕地赤字最大的区域,将该区域修正值定为0;计算其它县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与武汉市市辖区耕地赤字的差,以此作为确定耕地保护区域保护补偿价值标准修正值的依据;然后根据各县域耕地赤字/盈余状况对武汉市市辖区的耕地赤字的差值占差值总额的比例进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的修正,可以得到武汉城市圈各县域最终的耕地保护补偿价值标准(见表5)。

耕地赤字区的武汉市市辖区由于在整个武汉城市圈耕地赤字最大,因此,修正后单位面积标准耕地补偿价值标准等于该区域单位面积标准耕地价值。而其它耕地赤字区修正后的应支付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低于

该区域单位面积标准耕地价值,耕地赤字越大,需要支付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越高,从而使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在耕地赤字区起到抑制耕地非农化的作用。相反,黄陂区、汉阳区等耕地盈余区,耕地盈余越大,接受的耕地保护补偿的价值标准也就越高,从而激励耕地盈余区尽可能增加耕地保有量,提高各区域耕地保护的积极性。

3结论与讨论

为了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实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达到耕地保护和城镇化的双赢,本文构建了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根据耕地布局优化的结果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结合耕地非农化收益和耕地资源价值界定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并采用区域耕地赤字/盈余对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进行修正,使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起到激励耕地保护、抑制耕地非农化的作用。主要结论有:

(1)根据耕地布局优化结果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有利于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耕地区域协调保护应根据耕地布局优化结果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在经济发达地区,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耕地保护和耕地非农化的矛盾十分突出。过高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会导致区域耕地非农化压力难以释放。而经济不发达地区,

耕地非农化指标年年结余,土地利用效率较低。在保证全区粮食安全的基础上,从布局优化的角度确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有利于在保证全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耕地非农化压力的释放。

(2)将耕地区域补偿价值标准与耕地非农化收益及区域耕地赤字/盈余挂钩可以起到耕地保护的杠杆作用。本文以耕地非农化收益和耕地资源价值为基础,采用耕地赤字/盈余状况进行修正得到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使其真正起到耕地保护的杠杆作用。修正后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对于耕地赤字地区,赤字越大,需要支付的单位面积耕地保护补偿价值标准越高;对于耕地盈余地区,盈余越大,接受的单位面积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价值标准越高,使耕地保护区域补偿价值标准起到激励耕地保护的作用。

本文在理论上构建了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的理论和方法体系,提出了耕地资源区际配置和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是耕地区域协调保护理论的新探索。在此基础上,以武汉城市圈为例开展了实证研究,论证了该理论与方法体系的可行性。实践方面,本研究有利于在耕地区际协调保护中实现“以布局引导补偿,以补偿实现保护”。在不损害各区域利益的情况下,保障全区域粮食安全,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

本文提出的基于目标责任区际优化的耕地保护补偿研究有助于政府主导的耕地保护区际补偿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在资源定价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虽然耕地保护由于其经济外部性的存在使得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标准不可能完全由市场进行定价,但市场对耕地区域协调保护补偿标准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强。在市场机制日益完善的过程中,如何以本文的研究为基础探讨更为科学合理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将成为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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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Based on Interregional

Optimization of Target Responsibility

KE XinliYANG BaihanDING LuZHANG Anlu

(College of L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China)

Abstract

第3篇:耕地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耕地保护;利益补偿;补偿模式;补偿资金;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

中图分类号F3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014(2012)07-0120-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7.019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数量匮乏,耕地资源质量差,人均耕地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8年末我国总人口高达132 802万人,人均耕地只有0.137 hm2,仅为世界平均水平(0.25 hm2)的54.8%,且中低产田占耕地总面积的2/3左右。我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1%,粮食安全问题在世界经济竞争中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我国粮食安全问题与其说是一个经济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主体功能区(包括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功能区)、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说明中央政府对耕地保护的重视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食生产格局由“南粮北调”变成了“北粮南运”,且受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目标的约束,新的粮食主产区将不能选择以牺牲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为代价的现代化推进路径[1]。尽管我国在不断加强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但种粮农民的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状态,且非农收入在农户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呈现逐步提高的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我国粮食生产的根基。从制度设计来讲,必须考虑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必须探索一个能够调动国家、地方和农民三方积极性,融国家粮食安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粮农收入增加三方利益协调一致互为促进的粮食安全长效机制。

在耕地保护中,国家是实现耕地保护政策、制度的供给者,地方是这些制度政策的实施者,而微观单位和农户是这些制度政策的接受者。长期以来,我国耕地保护采用的是一种命令型、监管型的自上而下式的耕地保护体制,即中央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命令等约束机制,借助各级土地利用规划,逐级分解并下达耕地保护指标任务,而耕地保护主体作为保护耕地的实际执行者,则更多地考虑本地区和自身的经济利益。这种体制更多的是强调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贯彻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政策,片面强调耕地保护主体的保护义务,而忽视了耕地保护主体的利益保护,最终导致耕地保护主体的责任远大于权利,付出远高于收益。在当前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耕地经济产出差异既是诱发耕地非农化使用的主要诱因,也是地方政府实现财政收入的有效途径。多数地方政府注重地方经济增长,强调招商引资,违规上马建设项目,使得耕地保护政策的落实增加了难度。另外,由于农业生产比较利益的大量存在,使得耕地保护的微观主体(农户)缺乏实行耕地保护的内在的持续的动力。因此,我国要实现耕地保护的目标,更多地依赖于耕地保护主体的内在激励,要求其自觉保护耕地并如实反映耕地信息[2],关键在于形成完善的耕地保护利益补偿机制,有效调动实施耕地保护各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完善其经济激励与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耕地保护绩效,形成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赵凯:论“三级三循环”耕地保护利益补偿模式的构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7期1现行耕地保护制度的缺陷分析

耕地保护制度是指与耕地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多套规范的综合体,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种制度或某个政策的约束[3]。自1986年国家土地局成立以来,国家逐步确立了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计划和审批管理、农地征用管制、土地督察制度、土地开发复垦等制度为主体的耕地保护的宏观和微观管理,并出台了一系列的耕地保护政策。尽管这些制度的实施对耕地保护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制度运行结果与预期的政策目标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多年的实践证明,耕地保护的效果并不理想,耕地面积仍然减少[3]。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4篇:耕地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 耕地保护;外部性;经济补偿;治理政策;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 F30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10—013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10.019

耕地是保障人类生存和生活必需的重要自然资源之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耕地资源流失现象非常严重。对此,国内外学者从生态治理的视角对耕地的功能属性、影响因素与调控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认为耕地价值评估不科学、耕地保护外部性及其经济补偿不合理是导致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本文基于当前我国耕地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系统评述耕地价值核算、耕地保护外部性及其经济补偿的研究进展,并剖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求为保障18亿亩耕地红线、制定科学的耕地保护政策奠定研究基础。

1 耕地资源的价值构成与核算

1.1 耕地资源的价值构成

就耕地价值的构成而言,当前研究一般基于三种分类框架:一是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价值分类。这一理论认为耕地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产出价值,在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景观环境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1—2] ;二是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分类。Krutilla认为资源非市场价值的存在,源于公众对保护资源有支付意愿或接受意愿,它与人们是否使用它并无直接关系[3] ;三是使用价值与非使用价值的分类[4] 。英国学者Pearce认为使用价值包括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和选择价值,非使用价值包括遗赠价值和存在价值。

国内学者对耕地价值的划分多是基于耕地功能属性的角度,认为其包括经济产出价值、社会保障价值和生态服务价值[2,5—6] 。而部分学者出于研究的需要,从资源价值量化的角度将耕地资源价值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7] 。实质上,耕地资源价值的三种分类互有重合,马文博认为市场价值是指耕地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其非市场价值包括耕地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其中,耕地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中的游憩价值等和社会价值中的社会保障价值等这些通过人类对耕地资源的使用形成的价值即为使用价值,而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中所蕴含的选择价值、存在价值和馈赠价值等耕地资源本身所固有的客观存在的价值即为非使用价值[8] 。

总体来看,当前国内关于耕地价值的研究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方面,耕地非市场价值所包含的构成内容互有重叠,缺少一个明晰的分类体系;其次,多数学者将耕地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而对其各个构成部分(如耕地的水土保持价值、空气净化价值、景观环境价值、存在价值与遗赠价值等)的相互关系及其差异缺少研究,不足以正确认识耕地非市场价值的内涵,未能为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1.2 耕地资源的价值核算

耕地资源的价值核算通常包括其经济价值核算、生态价值核算与社会价值核算三个部分。其中,前者具备完善的估价思路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但其技术难点在于获得可靠的耕地年净收益;生态价值核算的理论体系相对完整,国内多以谢高地等提出的“中国陆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当量因子表”进行简单修正后代替,但这很难准确反映出不同区域耕地的生态价值的差异;而社会价值主要体现为社会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两个方面,均可以采用替代法评估[1] 。总体而言,由于后两者无法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核算是当前研究的难点,而指标替代核算方法往往低估耕地的非市场价值,导致耕地资源的低效利用[9] 。

王 迪等:耕地保护外部性及其经济补偿研究进展

第5篇:耕地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耕地保护主体;纳什均衡;蛛网理论;成本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9-0043-03

一、博弈论及其在耕地保护中的应用

博弈论(Game Theory)又译为对策论,博弈论研究的是人与人之间利益相互制约下策略选择时的理及相应结局[1]。博弈论是在1937年由美国数学家约翰•冯•纽受(John von Neumann)提出,运用旨在解释各种博弈的分析方法来解释政治与对手行为。所有的博弈有三点是共同的:局中人、策略与支付(或译为效用)。在博弈中每个参与者的目的是使利润最大化,博弈规则由法律框架决定,策略是每个参与者所有可能的行为,支付是参与者的利润或损失。

博弈论在耕地保护中有着重要应用,政府与农户都是博弈的局中人,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首先讨论直接决策者――农户之间的策略博弈,且讨论是农户之间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是指局中人对自己与其他的局中人的所有的与博弈有关的事前信息(策略空间、支付函数等)有充分的了解的有决策先后次序的博弈。

为了便于分析,农户可以简化为两个即为甲和乙,在初始阶段t0,耕地的机会成本大于耕地收益。对于甲和乙两个参与者,每个参与者都有两种战略:保护耕地或将耕地转化为其他用途。由于有两个参与者,每人都有两种战略,所以就有四种可能的结果:(1)都选择保护耕地;(2)都选择将耕地转化为其他用途;(3)甲选择保护耕地,乙选择将耕地转化为其他用途;(4)甲选择将耕地转化为其他用途,乙选择保护耕地。每个参与者都可以知道在这四种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下自己的结局。可以将每个参与者四种可能的结局列成博弈的结局矩阵(PayoffMatrix)。参与者的处境是带有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特性的博弈,也即优势战略均衡 [2]。

参与者都知道,无论对方怎样做,自己最好的选择是将耕地转化为其他用途,将保护希望寄托在对方身上,这样就实现两人的非零和博弈。但是,两人分别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决策时的结果是耕地的大量侵占。

二、农户博弈行为的后果分析

粮食的生产周期较长,我们作如下假设:(1)从开始生产到生产出产品需要一定时间,而且在这段时间内生产规模无法改变;(2)本期的产量决定本期的价格;(3)本期价格决定下期产量。在分析时我们还假定土地是均质的,即单位面积耕地产出一定为u。在初始时期t0,甲和乙分别拥有面积为L1和L2的土地资源,耕地面积分别为C1和C2,此时粮食的价格为P0,供需均衡点的粮食童是A。对于任何一个决策者而言,效用最大化要求当单位面积边际收益(ML)大于单位面积耕地收益时,将耕地转化为其他用途,随耕地逐渐转化,边际收益递减,当单位面积耕地的边际收益高于单位面积非耕地收益时,达到均衡状态。

(一)农户单次博弈

每个参与者都会认识到,由于耕地面积减少,粮食供给量也随之减少,从而引起粮食价格上升,在时间为t时,效用最大化的实现可用下式表达:

Ut(max)=ptctu+f(L)dL

其中,Pt和Ct是时间为t时粮食的价格和耕地面积;Ml =

f(L);Lt是时间为t时的非耕地的面积;Lt+Ct=Tl,Tl是土地总面积。

参与者的优势战略是在时间为t时将耕地面积减少至Ml等于单位面积耕地的收益,但每一个参与者只能预计出自己的供给发生变动时粮食价格的相应变化。甲考虑到采取优势战略后,耕地面积由C1减少到C3,粮食供给由A0减少到A2,对应的粮食价格上升至PT1,Al=A0-(C1-C3)u;同理,乙考虑到采取优势战略后,耕地面积由C2减少到C4,粮食供给由A0减少到A2,对应的粮食价格上升至Pt2,A2=A0-(C2-C4)u,我们则看到由于双方都减少了耕地面积,粮食供给实际上由A0减少到A3,粮食价格上升至Pt3,A3=A0-(C1+C2-C3-C4)u,此时单位面积非耕地的边际效益小于单位面积耕地的收益,双方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二)农户多次博弈及其后果

在前面的分析中,粮食供给的减少导致粮食价格上升,同样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在下轮博弈中,甲考虑采取优势战略,增加耕地面积至C5,粮食供给由A3增加到A4,粮食价格下降至Pt4,A4=A3+(C5- C3)u;同理乙的优势战略中耕地面积增加至C6,粮食供给由A3增中到A5,粮食价格下降至Pt5,A5=A3+(C6-C4)u,这样实际上双方都增加了耕地面积,粮食供给由A3增加到A6,粮食价格下降到Pt4,此时单位面积非耕地的边际效益大于单位面积耕地的收益,双方仍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当这种博弈行为多次进行时,我们会观察到周期性的波动,当粮食价格上升时,耕地增加,耕地增加使下期粮食价格下降,粮食价格下降导致耕地减少,耕地的减少使粮食价格上升,开始新一轮循环。当决策者的数量逐渐增多时,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状况更将趋向无序,周期性的波动更为明显。这就是在自由市场中农户在没有政府参与时对于粮食生产的博弈。经过多次博弈形成了粮食生产的发散蛛网型结构 [3~6]。

三、农户与政府在粮食生产的博弈

上述的农户之间在粮食生产的博弈只适用完全的自由市场,没有考虑政府这个局中人,而在现实的市场上政府这个局中人在粮食生产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而对耕地保护产生重要的影响。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农民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不明确,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影响特别大,政府的政策对粮食生产的影响特别大。下面我们来讨论中国的农户与政府在粮食生产的博弈,而且我们讨论的这些博弈都是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政府在农户多次博弈的粮食生产的发散蛛网型结构的结果中发现,粮价的不稳定导致社会不稳定,大量耕地非农化,造成耕地资源大量流失,危及国家粮食安全,不适应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大量耕地非农化也造成了经济系统的非效率的生产。国家出于经济有效率生产和稳定社会的角度出发,针对农户将耕地在耕地与非耕地之间频繁转化的策略,制定耕地的中部分不能转化的策略,如果转化这部分耕地将受到法律制裁。这部分耕地足以满足国家粮食安全,也即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必须种植农作物。农户在国家强势的策略下,除去种植满足自己需要的粮食外,在粮食生产有利润时就大量生产,在粮食生产没有利润时,就进行休耕和撂荒。由于近几年农资生产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日益升高,农产品收益日益降低,一度陷于亏损的泥潭,一部分的农户将基本农田撂荒,一部分的农户甚至直接非农化,他们的基本农田成为废弃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主体缺乏也无法使农户交出撂荒的基本农田,这样仍造成了粮食生产的发散蛛网型结构。

政府在农户再次博弈的粮食生产的发散蛛网型结构的结果中发现,仅靠基本农田的保护策略不能起到多大作用,必须把大量的农村城市化的居民手中的耕地收回到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大量的撂荒耕地进行农户之间的流转,最重要的是解决农产品收益亏损的问题。国家在下轮博弈中打出三个方面的策略。第一,继续完善基本农田的用途管制机制。第二,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耕地,允许耕地进行农业用途的流转。第三,减免全部农业税费,按耕地面积多少象征性补贴。农户在这轮博弈中发现减免全部农业税费,按耕地面积多少象征性补贴仍不足满足农户追求社会平均利润的需要,一部分农户采取继续非农化策略,一部分农户采取流转自己耕地的策略,另一部分农户采取扩大种植规模,集约化生产的策略,但是粮食生产的成本与收益仍有巨大的亏损,粮食生产仍在较小规模上呈现发散蛛网型结构。2006―2010年粮食市场的产量就是明显的例证。

四、政府在对粮食生产进行补贴的三种方案

分析政府与农户在粮食生产上的多次博弈中,农户追求的耕地最大效用化与政府追求经济系统的最大有效率化生产和粮食安全的目标相悖,如何才能把非合作博弈转化为合作博弈呢?分析政府与农户博弈的核心在于粮食生产的利润与其他耕地和非耕地相比有巨大的亏损,农户不会为经济系统的最大有效率化生产和粮食安全买单。研究政府的策略,政府也不愿为经济系统的最大有效率化生产和粮食安全负主导作用,考虑到政府的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应该是最主要的买单者。

政府作为稳定粮食生产的主要的买单者,应该补贴农户在粮食生产中与其他耕地和非耕地的亏损。政府如何补贴农户在粮食生产中与其他耕地和非耕地的亏损,我们认为有三种方案。

第一种补贴方案:政府补贴的金额必须保证粮食生产不亏损,计算公式为:P-C+A=0

公式中P、C和A分别为某种粮食农产品在单位面积上的总产值、总成本和总补贴。

第二种补贴方案:政府补贴的金额必须保证农户在粮食生产中与其他耕地平均收益一致,计算公式为:P-C+A=PA

公式中P、C和A分别为某种粮食农产品在单位面积上的总产值、总成本和总补贴,PA表示其他耕地单位面积的平均收益。

第三种补贴方案:政府补贴的金额必须保证农户在粮食生产中收益与社会平均收益率一致,计算公式为:=RA

公式中P、C和A分别为某种粮食农产品在单位面积上的总产值、总成本和总补贴,RA表示社会平均收益率,在统计上一般取当年的一年期的存款利率。

如果按第一种方案进行补贴,仅能保证农户在粮食生产时做到不赚不赔,农户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作用下,粮食生产积极性仍不会高,粮食生产仍呈现较小规模上呈现发散蛛网型特征,耕地撂荒仍有大面积发生。如果按第二种方案进行补贴,农户在粮食生产中可以获得与其他耕地平均收益一致的利润,加上粮食生产市场风险比其他农作物生产风险小,可以刺激农户发展粮食生产,仍有部分农户追求比农业生产更高的收益率,转移出农村,这部分留下的耕地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新分配与流转而参与进粮食生产。这时粮食生产将随市场农产品的波动而波动,市场作用正常发挥,能保证经济系统的有效率化生产和社会的粮食安全。如果按第三种方案进行补贴,大多数农户考虑粮食生产市场风险比其他行业生产风险小,大量发展发展粮食生产,同时其他行业人员同样出于风险考虑,会大量流入粮食生产中,导致其他行业产值降低,社会平均收益率降低,进而导致社会无效率生产。按第三种方案进行补贴,成本极高,也不适用产业转移规律。

比较三种方案,第一方案到第三方案成本依次升高;在适用上第一方案与第二方案比较适用,第三方案不可能适用实际情况;在比较使用结果方面,第二方案最好,能达到经济系统的效率化生产和粮食安全,起到耕地保护的目的。

五、耕地保护成本的案例分析

重庆市黔江区位于重庆市的东南边缘,地处武陵山腹地。根据黔江区的粮食生产的农经资料[7],我们可以计算出政府要达到经济系统的效率化生产和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护的成本。由于在现阶段,政府的补贴水平较低,我们采用第一方案来计算耕地保护的成本,进行相关评价。由于农业补贴在2005年才开始出现,我们采取2005年的粮食生产的农经资料来计算耕地保护的成本(见表1),便可以发现耕地保护的成本并不低。

六、结论

在没有政府参与下的农户与农户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基础上,农户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都选择将耕地转化为其他用途,导致耕地的大量侵占。这种博弈行为会随着粮食价格的波动而出现耕地数量的正相关变化,从而导致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状况周期性的波动更为明显,在经过多次博弈后形成了粮食生产的发散蛛网型结构。

政府与农户博弈的核心是在于粮食生产的利润与其他耕地和非耕地相比有巨大的亏损,为了避免耕地面积和粮食生产无序化,解决粮食生产的发散蛛网型结构,政府承担起耕地保护的最主要的实施主体。政府在对粮食生产进行的补贴有三种方案:粮食生产的收入必须保证与粮食生产成本一致;在粮食生产中耕地与其他耕地平均收益一致;在粮食生产中收益与社会平均收益率一致。在这三种方案中,其中第二方案能达到经济系统的效率化生产和粮食安全,起到耕地保护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黄涛.博弈论教程――理论、应用[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3-6.

[2]徐梦洁.耕地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探讨[J].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1999,(2):101-104.

[3]刘星彦.蛛网理论与中国的粮食安全[J].粮食流通技术,2002,(5):6-8.

[4]邵正芝.蛛网理论与弹性理论[J].青岛大学学报,2005,(6):11-12.

[5]王思亮.蛛网理论分析释疑[J].苏州大学学报,2006,(5):77-78.

[6]孟大生.弹性理论和蛛网理论两种数学模型的比较与选择[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8):19-24.

第6篇:耕地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耕地保护;博弈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0005002

由于耕地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及耕地保护的外部性,耕地保护制度这一公共产品必须也只能由国家供给,而国家(政府)的利益格局或价值取向会影响到制度供给的质量和数量,且政策执行过程中其他参与方的利益问题也是政策执行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本文通过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耕地保护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切实有效地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的对策建议。

1博弈主体的界定

1.1中央政府

目标:确保粮食安全;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也就是保护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另外,国家还可从耕地保护中获取耕地的正的外部性,如生态保育、清洁空气、涵养水源、美化景观等外部效益。

行为:制定一系列耕地保护政策,要求地方政府执行并对其进行监督。具体而言,在维护这一政策上,国家采用了财政补贴、增加农业投资、降低农业税、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政府补贴、建设农业工程设施或农地保护设施等方法;并用税收政策、土地规划政策与法律手段等进行政策监督,抑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大量转移的政策法规以及相配套的管理体制,以及耕地保护制度在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中形成的社会摩擦。

1.2地方政府

目标:完成中央政府委托给各级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的任务;保证区域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追求地区经济增长。前二者与中央政府目标一致,后者存在冲突。

行为:积极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怠于落实耕地保护政策。作为具有独立“经济人”的地方政府,在GDP作为主要政绩考核指标的体制下,面对耕地非农化所能带来的巨大的比较经济利益,各级地方政府必然会站在自己的立场追求自身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最大化。

2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博弈模型

2.1模型的建立

中央监督地方保护耕地的行为可构造成“监督博弈”模型。把按中央规定进行耕地保护的地方政府称为守规地方政府,a表示守规地方政府的成本(不考虑地方政府的收益),地方政府守规完成耕地保护时,中央获益为A。实行耕地保护,中央对地方的检查成本为J。因此,地方守规进行耕地保护,中央执行检查的收益为A-J。

如果地方出现违法行为,不能达到中央的要求,对社会的损害为S。如果中央监管机构查出地方存在违规行为,将责令其改正并对地方处以数额为C的罚款。因此,若地方违规被检查出来并改正后,地方的支付是a+C,否则为0(不考虑违规所花费的直接成本)。对中央而言,检查出违规并责令其改正后,同样获得收益A及罚款C,其总收益为A+C-J;若违规时监管机构没有进行有效监管,其损失为S,即社会损害。其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从该模型中可以看出,中央与地方的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任何一种策略组合都有一个博弈方可以通过单独改变策略而得到更好的收益。

设p代表中央监督机构检查的概率,q为地方守规出让土地的概率,求解该博弈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如下:

(1)给定q,对中央监察机构而言,其预期收益有:

q[A-J]+(1-q)[A+C-J]=qA+(1-q)(-S),解得q=1-JA+C+S。

(2)给定p,对地方而言,其预期收益有:

p(-a)+(1-p)(-a)=p(-a-c),解得p=aa+C。

因此,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q=1-JA+C+S,p=aa+C。即中央监察机构检查的概率以及地方守规的概率取决于保护耕地给中央带来的收益A、社会损害S、监管成本J和地方违规的处罚力度C。

2.2模型的分析

在均衡状态下,对模型进一步分析如下:

(1)地方守规的概率q对J偏导,得:

dqdj=-JA+C+S

J越大,则q越小,亦即中央进行监管的成本越高,地方守规的概率就越小。目前,国家实行耕地保护政策的监督成本主要在发现、衡量违约和惩罚违约者上。在我国现有的耕地保护政策下,耕地产权不明晰,不能给农民提供有效保护的激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农民、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存在将耕地非农化的倾向。

(2)地方守规的概率q分别对A和C求偏导,有:

dqdA=-J(A+C+S)2>0

dqds=-J(A+C+S)2>0

如果中央在耕地保护中收益越大,即A越大,或者地方违规造成的社会损害越大,即S越大,则q越大,即地方守规的概率越大。当中央实行耕地保护的收益增大时,就会更有动力去监督。另外, 地方必须实行耕地保护政策,才能减少耕地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尤其是大面积的耕地,如果出现违规农转非,则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带来较大的负外部效应。所以大面积的耕地保护检查的概率大,违规的概率小。

(3)由混合策略纳什均衡(q,p)分别对C求偏导,可得:

dqdC=-J(A+C+S)2>0

dqdC=-J(a+C)2

上式中,如果C减小,q将减小,p就增大。表示中央的处罚力度降低,对地方的威慑力就越小,地方违规的可能性越大,此时中央的检查概率必须大大提高。

当C增大,q将增大,p就减小,即可以降低检查的必要性,同时提高地方的守规概率。可理解为:如果C增大,可以节约中央用于检查的人力、物力,提高社会的福利。但是如果C过大,会打压地方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影响地方的经济建设。

(4)根据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中央检查的概率对地方的守规成本a求导,得:

dpda=C(a+C)2>0

上式中,如果a越大,p也就越大,即地方的守规成本越高,越需要中央的检查。由于耕地资源的有限性以及耕地非农化后的巨大收益(据调查,在一般情况下,耕地非农化以后用于工业其小姨为农业耕作的10倍以上,用于商业其效益为农业耕作的20倍以上),地方从中谋利的动力越来越大,即守规成本变大,所以需要中央加大检查的概率。

3结论和建议

3.1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央政府从耕地保护中得到的收益越大,地方政府把耕地转成非农用地给地方造成的社会损害越大、中央的处罚力度越大,则地方政府选择有效保护耕地的概率就越高;而当地方政府遵守耕地保护政策的成本越高,地方政府会更倾向于选择违规,即把耕地转成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此时,中央政府选择监督的可能性就越高,监管成本也越高。

第7篇:耕地保护论文范文

吉林省作为中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之一,同样也面临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的问题,而不断减少的耕地面积必然威胁国家的粮食安全。对于吉林省来说,影响耕地面积减少的因素除上述的相同因素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区域耕地保护的外部性得不到补偿,耕地保护收益区域分配不平衡。因此,构建符合吉林省省情的耕地保护区域补偿机制势在必行。

1 研究区概况

吉林省位于中国东北部,在东北三省地区的中部,地处东经121°38′-131°19′,北纬40°52′-46°18′之间,耕地面积553.46万hm2,占土地总面积的29.53%。2011年吉林省总人口27 46.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 235.8万人,人均耕地0.21 hm2。吉林省耕地分布具有空间规律性,其中中部耕地质量较东、西部好,西部地区耕地质量也明显优于东部地区。但耕地资源空间分布不均,导致耕地保护各区域差异明显。这种区域差异又导致了整个省内耕地保护收益区域分配的不平衡,使得耕地保护外部性得不到补偿。因此,对吉林省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2 吉林省耕地保护外部性价值测算

2.1 吉林省耕地生态服务价值(Ee)测算

其中,bi为评价区耕地生态系统经济产量;B为平均经济产量;Pk为耕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年价值的平均值。本研究中所采用的数据PK根据谢高地等的研究取值为5 140.9元/hm2,B值根据王万茂等的研究成果取值为10.69 t/hm2,bi选取的是2011年吉林省生态系统单位面积平均经济产量5.69 t/hm2(2011年吉林省粮食产量为315亿kg,由耕地面积按553.46万hm2计算得出)。而土地还原利率r是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与同期物价指数之商,这里选取2011年的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3.25%,而同期物价指数为106.2%,经测算土地还原率r为3.1%。利用前面的公式可求得吉林省耕地生态服务价值Ee为8.83万元/hm2。这个数值比辛辉报道的沈阳市耕地生态服务价值18.96万元/hm2小了一半多,和江西省的9.87万元/hm2基本相当,比吉林省2006年报道的0.42万元/hm2增加了20倍,而王利敏等2009年针对吉林省长春市耕地生态服务价值进行了计算,发现2009年长春市耕地生态服务价值为12.79万元/hm2。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吉林省耕地生态服务价值还偏低,并且省内各市县分布不均,这种状况不利于吉林省的水土保持、生物的多样性发展。

2.2 吉林省耕地国家粮食安全价值(Er)测算

国家粮食安全价值(Er)的测算采用替代成本法,可以用国家对占用耕地所收取的费用T(包括耕地占用税T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T2和耕地开垦费T3)和保护现有耕地支出的费用(Cp)之和来计算。即:

Er=T+Cp (4)

T=T1+T2+T3 (5)

吉林省2011年耕地占用税(根据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各区占用额度取均值所得)为21.42万元/hm2;吉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取均值得出)为32.36万元/hm2;耕地开垦费(各不同类型的均值)为10.17万~13.67万元/hm2,本研究在计算过程中总开垦费取其上限13.67万元/hm2。

经计算:T=21.42+32.36+13.67=67.45万元/hm2

近5年来,吉林省为保护现有耕地,全省共实施土地整治项目546个,累计投资675 700万元,整治规模31.92万hm2。因此Cp为2.11万元/hm2。可得吉林省耕地的粮食安全价值Er=67.45-2.11=65.34万元/hm2,与辛辉报道的沈阳市耕地粮食安全价值为31.32万元/hm2相比较大了近1倍,和重庆市的57.36万元/hm2基本相当。

2.3 吉林省耕地社会保障价值(Es)测算

由上述公式和相关数据计算可得,吉林省耕地提供的养老保险价值Vx为38.21万元/hm2。单位面积耕地承载的人口数为4.96人/hm2,单位劳动力培训费M为1.48万元/人。另计算可知吉林省耕地保护就业保障价值Vy为7.34万元/hm2。由公式计算可知,吉林省耕地社会保障价值为45.55万元/hm2。而辽宁省沈阳市的耕地社会保障价值为135.96万元/hm2,重庆市的为86.74万元/hm2,江西省的为41.84万元/hm2。可见吉林省仅与江西省的数值相当,但和辽宁省沈阳市及重庆市相比明显偏少,仅占它们的三成到五成,对吉林省的农业人口就业稳定和社会整体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4 耕地资源外部总价值(E)的测算

3 吉林省耕地保护补偿额度的测算

4 结论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耕地保护主体只获得了耕地的经济价值。本研究分析结果显示,耕地提供了较高的外部性价值。基于外部性理论中的内容,可知若边际私人收益得到提高,则耕地保护主体的积极性会得到进一步提高,并可解决耕地保护效率缺失的问题。

2)通过对吉林省耕地生态服务价值(Ee)测算显示吉林省耕地生态服务价值为8.83万元/hm2,说明吉林省耕地生态服务价值还偏低,并根据该结果和省内长春市的数据对比发现,吉林省内的耕地生态服务功能各县(市)分布不均。

3)经计算吉林省耕地的粮食安全价值为65.34万元/hm2,耕地社会保障价值为45.55万元/hm2,说明吉林省农业人口的就业存在着不稳定性。

4)通过对吉林省耕地保护补偿额度的测算,发现吉林省现行耕地补偿标准偏低,造成耕地面积持续在减少。

通过以上分析和讨论,可以发现吉林省耕地保护主体获得更多的是耕地的经济价值;耕地补偿主体积极性并未得到充分调动,但鉴于吉林省财政承载力的考虑,也不可能一次性将补偿额度提高到一个合理水平,应在原有基础上逐步提高。抑制耕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化,还应建立吉林省耕地补偿建设资金,将吉林省耕地生态效益、粮食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补偿融为一体,使吉林省耕地除经济价值之外的其他功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以有效控制耕地面积减少。

参考文献:

邓春燕,廖和平,姚 玲,等.基于外部性理论视角的耕地保护 经济补偿标准测算.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 37(3):85-89.

苑全治,郝晋珉,张伶俐,等.基于外部性理论的区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研究——以山东省潍坊市为例.自然资源学报,2010(4):529-538.

蔡运龙,霍雅勤.中国耕地价值重建方法与案例研究.地理学报,2006,61(10):1084-1092.

谢高地,鲁春霞,冷允法.青藏高原生态资产的价值评估.自然资源学报,2003,18(2):189-196.

谢高地,肖 玉,甄 霖,等.我国粮食生产的生态服务价值研究.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05,13(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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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茂,黄贤金.中国大陆农地价格区划和农地估价. 自然资源,1997(4):1-8.

辛 辉.沈阳市耕地保护外部性测算及其补偿.吉林农业,2011(4):22-23.

第8篇:耕地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三农 耕地保护

1前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要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的“三农”问题,农民是以农业为主,耕地就是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失去了耕地就意味着失业,可能就无法生存。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保护耕地是重中之重,只有协调好建设与保护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推动农村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各方面的顺畅 发展。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

“新农村”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它们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新农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三建、四改、五提高”。

2.1“三建”为建优质产业、建基本农田、建公共设施。

2.2“四改”为改建乡村道路、改善人畜引水、改造农民房舍、改善人居环境。

2.3“五提高”为提高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提高社保能力、提高民主管理水平和提高乡村文明程度。

3当前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

3.1滥用和排法占用耕地

做好新时期的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新机制的工作成效将直接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大规模的集中占用土地和违法滥用土地,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建设的正常需求和实际开发能力,而且足以粗放、低效经营和牺牲大量土地资源为代价的。另外,―些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也是导致耕地损失的间接原因。

3.2耕地保护重数量轻质量

对于建设占用盯耕地广我国往往是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方式来补充耕地。但是目前不论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还是土地整理措施,其补充的耕地在质量以及生态方面,与其所占用的耕地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3.3耕地非农化严重

目前各地热衷于城市升格,县改市、小城市向中等城市、中等城市向大城市以及大城市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现象比较突出,城市用地规模急剧扩张,建设外延扩展占用大量耕地。盲目兴办各类开发区占用大量耕地,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重复建设、互相攀比的现象,超占了许多耕地。一些地方交通和基础工业建设脱离实际,搞大.马路、大广场。农村居民点建设布局分散,用地超标。农业结构调整过多挤占耕地。

3.4国土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新《土地管理法》已经颁布实施,但与其配套的各种单行法律还有待于加强完善,如由于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专项法规,致使征地权力的滥用并以低廉的价格征用农用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大量损失。

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耕地保护的预防措施

新农村建设中耕地保护要做的工作很多,主要应从理念制度上及具体实施上采取措施。

4.1观念制度上

4.1.1树立耕地保护的科学理念。

①面对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生态退耕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全面展开,耕地数量将会出现进一步减少的情况。

②必须辩证地对待,变单纯保护耕地而保护耕地,变重耕地保护的数量为重耕地保护的数量、质量与生态并重的保护观。

③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就要转变那种片面以耗费资源为代价、不惜牺牲耕地换取经济高速增长的错误观念。

4.1.2改革征地制度

①改革征地制度要规范政府行为,明确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机制、改善安置方式,建立配套措施。要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②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不得报批用地。

③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全面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4.1.3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保护

①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②杜绝新农村建设中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用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坚决制止“以租待征”、以预审代替审批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③要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鼓励被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利用,新开垦的耕地要充分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

4.2具体实施上

4.2.1积极推进土地管理

①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增强耕地排灌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②系统总结各地经验,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依照土地整理规划,进一步部署土地整理工作。

③以土地整理促进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有条件地方的迁村并点和旧村改造。

4.2.2绝不能非法占用农民土地和损害农民利益。

①耕地的占用要严格审批,不得随意占用农民耕地和基本农田。

②对被占用耕地的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被征、占用耕地补偿政策,把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地落实到村、落实到农户。

③要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对被占用耕地的农民就业,要按照当地有关政府的安排,扩大就业门路,发展农村的第二、三产业,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2.3发挥规化的龙头作用保护耕地。

应制定一套操作性强、具有弹性、动态的规划,同时应注重与其他规划的协调,注重城乡土地规划的协调。充分发挥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

第9篇:耕地保护论文范文

关键词 农户;收入最大化;耕地保护;行为选择

中图分类号 F30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11-0079-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11.014

针对欠发达国家农村经济微观层面研究的农业家庭模型(Agriculture Household Models,AHM)以农业家庭为基本生产和消费决策单位综合体,通过收入内生方式求解家庭预期效用最大化,分析农业政策变化等外部因素冲击下的农户行为,在分析欠发达国家市场完善程度、技术利用、人口流动、森林采伐、生物多样性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成为西方农村微观经济领域研究的基础模型[1]。仔细分析会发现该模型背后隐藏的一个基本假设为农业劳动力的同质化和专业化,即转移出的农业劳动力只能在农业生产用途使用,不存在跨部门配置,显然该假设不适合我国目前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转型的实际。国内实证研究证明农村劳动力的非农业收入已成为我国农户收入增长的重要推动力[2],而且从资源禀赋利用效率方面,劳动力非农业利用显然好于农业利用[3]。与AHM假设不同,我国农户在经济结构转型时期将面临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自由配置资源尤其是劳动力资源以实现收入最大化,兼业经营将成为我国农户一段时期内实现收入增长的普遍方式和现实选择。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从耕地生产功能看,耕地保护的实际目的是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粮食安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基数庞大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报告》,2008年我国的耕地资源保有数量为1.217亿hm 2,1996年至2008年12年间我国耕地资源数量减少833万hm 2,年均减少69.42万hm 2。有研究指出在人均GDP400-1 000美元的条件下,我国出现了发达国家3 000-10 000美元期间出现的严重环境污染,到2007年,全国受污染、污水灌溉、固定废弃物堆占和毁田等因素影响的土地约为1.23亿hm 2,约占中国耕地总面积的10%以上[4],我国耕地资源数量和质量保护任务非常艰巨。我国耕地保护政策1984-1999年期间的运行效果研究表明,1986年以来,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保护了相当于1999年耕地总面积的0.87%[5],耕地保护政策实施总体效率不高且有下降趋势[6]。农户作为耕地的直接使用者,在耕地保护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其耕地保护行为选择将直接关系到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效果。本文以劳动力资源配置为基础建立农户收入模型,同时在模型中引入农户耕地保护行为,在求解收入最大化条件中分析农户耕地保护行为选择,并对耕地流转条件下农户可能出现的耕地保护行为进行理论分析,对耕地保护制度调整路径提出建议。

1 农户收入函数分析

目前我国农户收入总体上可以分为农业经营收入、外出务工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三大部分。农户需要将自身拥有的资源禀赋在上述用途中进行理性分配以实现收入目标。从我国目前农户实际资源禀赋情况分析,农户所拥有的生产性资源主要是劳动力、耕地、生产性固定资产和有限的资金。小规模农业经营方式在生产环节要求的资本性投入包括机械、种子、农药、化肥等在资金量方面不高且多表现为一种事后补偿,并不需要预先的现金支付,因此劳动力和耕地成为创造农户收入的主要因素[7]。耕地资源因空间不可移动性可以看作农户收入形成中的固定因素,因此劳动力是农户实现收入最大化的基础能动性资源变量,也是农户理性经济配置的主要资源禀赋变量。综合上述因素农户收入总体上可以表述为以下公式:

AHM在农产品市场完备条件下把农户农业利润的范围界定为生产并出售农产品的显性利润和和消费自己生产农产品而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从而在模型设计中把农户生产和消费行为联合起来进行分析。该模型隐含的农户行为假设是“恰亚诺夫―斯科特”“自给小农”假说与“舒尔茨―波普金”“理性小农”假说相综合的一种假说基础。从生产角度出发,我国农户虽然面临与“舒尔茨―波普金”“理性小农”行为假说所需要的完备市场条件有差距的市场环境,但是总体上农户生产行为正在摆脱“恰亚诺夫―斯科特”自给小农假说中的行为方式,通过市场追逐利润正逐渐成为农业生产和农户资源配置的主要目标[8]。在此背景下,农户生产行为分析可以纳入新古典分析范式,具体表现为农户在农产品市场价格约束条件下将人力、有限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资金运用于耕地资源之上进行农业生产,期望实现农业经营收入最大化。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户由于分散小规模经营生产在农产品价格定价方面处于价格接受者地位,面临的市场结构类似于完全竞争市场,因此假定农产品价格外生,农户农业经营收入可以用以下方程表示:

y 1=p•q(l1,la,k)(2)

其中p、l1、la、k分别代表外生的农产品价格、农业生产中投入的劳动力、耕地和资本性投入。如上文分析,农户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资金是有限的,因此在短期内农户资本是固定的。在耕地资源可以流转条件下,农户可以根据市场进行配置的能动性资源禀赋主要是劳动力和耕地,因此(2)式可以表述为以下形式:

y 1=p•q(l1,la,k)(3)

1.2 农户外出务工收入函数

按照亚当•斯密的分析逻辑,“每个人的利益都会促使他去寻找最有利的用途,而避开最不利的用途”,在非农产业报酬优厚条件下,“由于资本和劳动自然会寻求最有利的使用途径,所以,资本和劳动自然地流入到城市而离开乡村”[9],行业之间的比较利益差异是引导农户资源向城市转移的根本原因。我国持续的经济增长为各种城市产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巨大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增强了城市产业积聚社会资本的力量,其中当然包括对农户资源的吸引。同时小规模经营方式下的农户农业经营收入绝对数无法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消费预算收入要求,加之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巨大,农村劳动力通过外出务工方式离开农业部门进入非农业部门获得工资性收入的刘易斯―拉尼斯―费景汉路径成为我国农户的现实选择。近年来外出务工工资性收入成为我国农户收入增长主要渠道可以证实这一现象,根据有关实际调查2002年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年平均工资性收入为6 936元,而在家的年平均收入为

1 576元,外出务工工资性收入占到农民年收入的81.4%[10]。农户外出务工是农户劳动力资源在市场机制下理性配置的结果,从农户收入形成方面主要表现为劳动力资源投入非农业部门获得工资性收入,显然该收入与农户投入的劳动力资源数量相关,可以视为劳动力资源数量的函数。

y 2=ω(l2)(4)

其中l2代表农户投入的劳动力资源数量。

1.3 农户补贴收入函数

农业生产弱质性和粮食生产国家安全性决定了需要政府通过补贴机制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生产持续性和稳定性。WTO根据政府补贴对农产品市场价格形成扭曲程度把农业补贴区分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新篮箱政策三种类型,除不对农场品价格产生扭曲作用的绿箱政策外,WTO对黄箱和新蓝箱政策的实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并要求成员国作出消减承诺,根据农业总产值,我国黄箱政策的支持空间为1 443亿元,新蓝箱政策潜在支持空间为145.8亿元[11],通过政府支持农业发展具有一定的调整余地。从2004年开始,我国开始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从当时的补贴内容看主要有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农机购置补贴等,2009年补贴范围拓展到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农作物保险、奶牛养殖保险与补贴、农用沼气补贴、退耕还林补贴、长防林补贴和兴林灭螺工程补贴等方面。从目前政府的农业补贴范围分析,既有与产量相关的补贴,同时也有与农产品价格相关的补贴,因此在总体上可以把政府农业补贴看成是农户获得的农业产值补贴收入,即可以把政府补贴看成是农业经营收入的函数:

y 3=sp•q(l1,la,k)(5)

2 农户收入最大化条件

不考虑农户的闲暇时间以及短期内有限的生产性资本以及资金的影响,同时假定在短期内农户经营的小规模耕地资源数量不发生流转,即农户耕地数量保持固定,农户将根据理性原则把有效劳动时间l在农业经营和外出务工之间进行配置以实现收入最大化。构建农户收入函数和约束条件如下:

•(ω1) 2的符号满足非正条件。在存在大量非农业就业机会的条件下,农户的外出务工收入函数表现为外出务工劳动力资源配置数量的增函数,因此其二阶导数满足非负条件,即 2ω(l2)l2 2≥0。上述海塞矩阵对角项满足小于或等于0,因此农户收入函数的二阶导数矩阵满足负半定条件,即H≤0,因此农户收入存在着极大值,意味着农户可以通过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实现收入最大化。

3 农户耕地保护行为对收入最大化的影响

国内研究从耕地利用角度出发将耕地利用效益分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把耕地利用的生态社会效益细分为耕地的社会稳定和保障作用、耕地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以及耕地能提供多样化生态功能等[12]。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讨论农业生产的生产自然条件时,根据对生产的限制与否把自然条件区分为有限制的土地和无限制的阳光、空气等条件[13]。笔者认为穆勒区分对于认识耕地保护内涵更具有启发意义。从保持耕地物质生产能力出发,耕地保护内涵从物自身层次上可以区分为耕地本身的数量、质量保护和生产条件保护两个方面。从实践角度分析,良好的耕地保护是耕地得以有效利用的基础前提条件,良好的耕地利用本身就是对耕地持续物质生产能力的有效保护,因此耕地利用和耕地保护在理论上的区分界限是模糊的,总体上耕地保护可以内化为耕地利用,因此耕地保护本身或间接通过耕地利用而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特别是耕地保护的生态社会效益因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成为公共物品,表现出显著的正外部性特征,其外部性可以界定为某一“国家(或区域)的所有自然人基于耕地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所获取(或消费)的生态社会效益”[14]。

耕地保护离不开农户直接参与的土壤培肥、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耕作制度选择和污染防护(治)等行为[15]。

但是因为耕地保护的生态社会效益外部性特征决定了农户作为耕地保护行为的提供者并不能完全享有耕地保护带来的全部效益,农户因耕地保护获得的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同时意味着如果其他耕地保护生态社会效益的享用者不能给予农户提供等价的经济补偿,农户的耕地保护投入将低于社会要求,造成农户层次上的耕地保护行为缺失。2005年对江西省16个县21个村的“农户耕地保护意愿”专题调研发现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户作为耕地保护提供主体的耕地保护积极性不高反而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指出“任何缺乏或忽视农户主动行为的耕地保护机制,注定是一个残缺、低效的机制”[16] ,说明农户的主动在耕地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农户目前不愿进行耕地保护的重要原因是斯密意义的巨大行业利益落差,但在本质意义上还是因为农户耕地保护成本支出没有得到充足补偿。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农户是否进行主动性的耕地保护行为其关键在于农户在耕地保护中的成本付出是能够得到充分补偿。农户的耕地保护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生态社会效益,其中经济效益可以通过农产品市场价格和政府对农产品价值的补贴得以实现,当然作为某个区域内的“自然人”自然也能享有部分生态社会效益。因此加入耕地保护行为的农户收入方程转变为以下形式:

在(18)式条件下,要保证 2iclp(l3,k)l3 2≥0,必须使农户因为耕地保护获得生态社会效益引起的收入增加在函数形式上表现为凸函数,二阶导数为非负且其数值超过农户因耕地保护获得经济效益引起的收入增加函数的二阶导数数值,即对耕地保护而形成的农户收入增加而言,生态社会效益的效应为正且绝对数要大于经济效益效应。

农户耕地保护行为发生时的收入最大化二阶条件说明,耕地保护生态社会效益的农户分享是决定农户是否采取主动性耕地保护行为的关键。如果不能充分分享耕地保护生态社会效益,农户层次的耕地保护主动不会发生。

4 耕地流转条件下的农户耕地保护行为选择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虽在实践中创造出部分适合实际情况的模式,但就整体而言产业水平比较低,且大部分农业产业化公司的业务集中于农产品深加工和流通领域,生产领域内的大规模整合受制于要素市场不完整并没有出现根本性的制度变革。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基本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作为一种根本性的制度变迁,在一定时期内极大的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随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化,该种小规模农业经营方式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耕地流转成为政府和农户必然的现实选择。《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出台为耕地流转提供了稳固的法律保障,特别是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耕地承包经营权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用益物权,结束了承包经营权根本属性的争论,进一步促进了耕地流转的商品化和资本化[17]。土地流转从理论上可以区分为所有者权属关系变更的买卖、赠与和征收等流转方式和所有权不变更条件下的利用主体之间的流转方式两种[18],而从耕地用途方面区分,可以把耕地流转区分为不变更用途流转和变更用途流转,前者主要是指耕地在不同利用主体之间的分散和集中,而后者主要是指因建设需要的耕地用途变更或者因不当使用而造成耕地衰减为荒废土地类型,因建设需要耕地用途变更是后者的主要类型。耕地流转后必将引起农户资源禀赋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农户资源配置行为的相应变化,在实现收入最大化条件下农户耕地保护行为亦将受到影响。

4.1 流转条件下耕地数量变化与农户农业劳动力投入

如前文所述耕地流转必然引起农户耕地规模数量的变化,而耕地数量变化相应会引起农户劳动力资源在农业经营用途的理性配置,从而决定剩余劳动力资源数量规模。农户因农业经营带来的收入是农产品经济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之和,可以用以下公式公式表示:

用途不变更耕地流转意味着耕地维持原来的农业用途,只是使用主体发生变化。本文假设耕地资源是在农户之间的流转且为全部流转。在此过程中耕地资源流转流入农户的耕地资源数量增加而耕地资源流出农户不再拥有耕地资源,流出农户劳动力资源对于农业经营而言全部剩余。对全社会而言,农业经营劳动力投入边际收入贡献是否能等于外出务工劳动力投入边际收入贡献是耕地资源流转发生的条件。在此条件下,虽然全社会的耕地资源和农户劳动力资源将在不改变数量结构比例的条件下得到帕累托改进,但农户的行为将因不同的流转规模而发生改变。如果流入耕地资源的规模能够全部吸收流入农户的劳动力资源,农户的劳动力将全部配置到农业经营之中。耕地保护带来的边际收入贡献与农业经营劳动力边际收入贡献相等的情况中,流入耕地农户将按照AHM行为方式雇佣劳动力投入耕地保护,或者主动降低流入耕地数量将家庭劳动力资源在农业经营和耕地保护之间进行配置,当然如果耕地保护收益不能充分获得,农户依然不会发生主动性的耕地保护行为。另外因为耕地资源数量的增加会提高农户农业经营劳动力资源的边际产出,外生的农产品价格和政府补贴将有更大的伸缩空间。流出农户的剩余劳动力资源将面临两种配置方式,一是全部进入非农业部门获得工资性收入;二是在耕地保护劳动投入边际收入贡献与外出务工劳动投入边际收入贡献相等条件下,在外出务工和耕地保护之间进行配置。

4.3 变更用途流转条件下的农户耕地保护行为

“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物质利益关系”[19]是否协调是提高耕地保护制度实施效果的重要条件。在变更用途耕地流转过程中耕地保护的利益主体可以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用地单位、村集体和农户,中央政府的利益诉求是在保证粮食安全约束条件下追求经济的最大增长以保证社会稳定,因此有动机保护耕地;但以经济增长指标进行政绩考核的制度设计使地方政府优先选择保证建设用地需求,有减少耕地的内在动机;村集体为获得耕地征用补偿费也有动力减少耕地,企业单位是建设用地的需求者自然不会进行耕地保护;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政府在耕地用途变更中具有强势地位,农户只是被动的接受而没有主动进行耕地保护的制度保障,因此农户即使是有动机保护耕地,但是能力受到限制。改革开放以来,多功能外溢形成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诱发了我国数量巨大的耕地非农化使用[20]。变更用途耕地流转意味着耕地总体数量的下降,耕地数量保护成为目前耕地流转中我国首要的耕地保护政策。耕地用途变更后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资源数量下降,在维持原来的农业经营劳动力边际收入贡献不变条件下,将有更多的剩余农户劳动力资源进入非农业部门,需要国家提供更多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同时也需要政府提供更大规模的补贴以刺激农产品产量的提高。如果外出务工的边际收入贡献下降,即外部就业机会不足则将使农业经营中的劳动力增多,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将因剩余劳动力的增加而降低,从而进入恶性经济循环状态。同时即使是在此状态下如果农户的耕地保护劳动力投入得不到有效补偿,农户层次的主动性耕地保护行为也不会发生,使耕地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5 结 语

在经济结构由二元向一元过渡过程中,我国农户将拥有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自由配置其资源禀赋以实现收入最大化。在农户追求收入最大化的过程中是否进行积极主动的耕地保护行为,其关键取决于农户耕地保护中的劳动力投入是否能够获得与外出务工和农业经营劳动力投入相等的边际收入贡献。在我国目前环境下,该条件显然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农户耕地保护的外部性没有得到充分市场内化,实践中表现出的典型特征是农户的耕地保护主动性不足。因此需要政府或其他社会部门通过合理的经济手段提高对农户耕地保护行为的补偿,以提高农户耕地保护劳动力投入的边际收入贡献至农业经营和外出务工劳动力投入的水平,才能保证农户层次的主动性耕地保护行为发生。

选择CD函数形式推算农户农业经营劳动力投入和耕地数量变化之间的比较静态关系具有一定的理论局限性,如果农户农业生产是其他函数形式或者生产技术、农户生产资本以更复杂的形式体现在函数之中,二者之间将出现更加复杂的关系。但是耕地数量的保护对于其他耕地保护目标而言仍然具有基础性意义,目前我国耕地数量保护以《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基本农田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度为中心,配套中央政策、部门规章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体系,调控手段逐步进入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并重的多样化阶段。但是受计划经济时代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求土地管理政策的路径影响,经济手段在耕地流转特别是用途变更流转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集中体现在耕地占用补偿的产值倍数标准没有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农户的未来发展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宏观层面上政府应在充分考虑耕地流转条件下农户资源禀赋变化趋势及行为影响基础上,调整耕地流转政策、完善经济调控手段,以提高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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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me Maximization and Behavior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of Farmer in China

REN Xu feng 1 LI Xiao ping 2

(1.School of Economics of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250100,China;

2. Shandong Polytechnic, Jinan Shandong 250104,China)

Abstract Different from the supposition of the western agriculture household model study supposition, during the economic structure transition, Chinese farmer will face bigger space and the more freedom to dispose resources and realize the income maximization. Taking the labor force disposition as the foundation, income maximization condition proves that under the effect influence of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 price and the government subsidy, Chinese farmer can realize the income maximization when the marginal revenue contribution from labor investment is equal between agriculture management and going out. During the realizing of the income maximization, the occurring of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behavior of farmer is decided by whether the labor investment for protection obtains the full compensation. Sharing income from the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for farmer to take protection behavior. Under the circulation condition of cultivated land, comparative statics analysis between agriculture labor force investment and the change of cultivated land quantity further shows that the 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behavior of famer is complex.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