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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对社会的意义精选(九篇)

法治对社会的意义

第1篇: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

摘 要:明确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标在于促进高校教师和青年学生正确法治观的形成,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进而在高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教育三个层面分别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地位,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意义 地位

一、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标:法治观的形成

要把广大青年学生培养和塑造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就必须在广大高校教师和青年学生中深入开展以法治观的形成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1]传播和宣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高校教师和青年学生懂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理,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精神,进而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为他们的法治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法治观的内容主要包含认知、情感两个方面,认知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认识和了解,情感指的是主观上对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中心的法治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使得高校教师和青年学生学会运用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的法治观或法治意识形态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去认识社会,理解社会,并指导将来的实际工作。

法治观无论对于高校的教师,还是普通高校青年学生,特别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治国具体到高校中,就是依照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高校的建设和治理;教师和学生良好制度意识的形成,既可以降低高校的日常管理成本,也会对社区甚至社会形成积极的影响;正确的法治观还代表着公民对于国家制度和规范的信仰和遵守。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一般的法学(或法律)教育不同,其侧重的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建设,这非常契合我国高等教育中对个人法治观养成教育的需求,可以说,其对于完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教育体系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义

第一,大学生是社会的高知群体,是未来国家实力、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主义工作的接班人。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助于根据高等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工作接班人的标准,制定全面的高校教师培养方案、思想政治教育方案和法学专业培养方案,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有助于对高校师资队伍、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课时安排、教育载体、教学形式及教学效果考核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审视。[2]高等教育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对学生知识量的提高和技能水平的提升,更加在于对学生个人素质的全面塑造,在于以德育为核心的全方位独立人格的形成。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合格公民目标的指引下,有助于协调和平衡高等教育中德育与智育之间的关系,有助于重新审视课程设置的合理性,有助于对教学形式和教学内容的进一步调整。

第二,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机制的建立是引导广大高校教师和青年学生树立正确法治观的必要基础,法治观作为个人价值观、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的凝结和升华,是现实生活中处理法律问题的最终指引,高校青年学生正处于法治观的形成过程中,需要长期的、系统的、科学的法治意识教育和培养。[3]正确法治观的缺失一方面会造成社会中的公民意识虚无和法治信仰的缺乏,使人可能因缺乏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而作出对社会、国家、他人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另一方面,正确法治观的缺失,又会使人缺乏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诉求、通过合法手段实现诉求的权利保护意识。一个社会中法治观念的形成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是高等教育培养素质全面的公民的必备内容。现今高校由于招生规模扩大、重量不重质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教育资源分配不均、重技能轻德育的培养模式等原因,出现了由就业率等并不全面的指标主导教育发展方向的现象。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心是对高校教师和学生法治观和法治意识的全面塑造,是契合于我国建设自主型法治国家的目标的,是符合我们社会发展大趋势的。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得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落到实处,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三进工程”为依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机制为载体,高校可以尽快形成一个全面适用于教师、各专业学生、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思想政治教育、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指导作用。高等教育中目前存在的一大问题是高等教育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学生在走出校门时,因为缺乏对现实社会的认识而可能对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产生偏激的看法,以偏概全的理解现实问题,更可能无法摆正自身位置,无法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正确比较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异同,无法以正确的标准衡量我国社会的公平公正程度和社会发展水平。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全面阐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同时直接、客观的提出了我国法治建设中既有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不仅对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做了全面详尽的分析,更概括性、纲领性的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和方法,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这大大不同于我们教育中对法治理论的阐述和对法律规则的分析,是在宏观层面对我国法治发展进行全景式描绘,是实践性的,是符合大学生走向社会、服务社会、建设社会的实际需求的。

三、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地位

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方法、机制和体系建设中都还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仅见的观点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都较多从宏观层面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各个领域、层面、群体中的意义,很少涉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二,都较多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内容,对方法和途径的研究明显不足;其三,缺乏对整体框架和体系的提炼,未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放置到高等教育中去全面和系统的考察和讨论。由上文论述的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可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等教育培养素质全面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目标的重要实现手段,是塑造大学生公民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必要途径。对于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地位的确定主要是在以下三个层面上进行探讨:

第一,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整体目标对于社会来说是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人才和科研成果,而对于学生来说是则是对个人智识和意识的全民塑造。从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与规划角度来看,对个人智识和意识的塑造应该符合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应该与高等教育培养青年人公民道德、民族精神、社会主人翁意识的最终目的相吻合。因此,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是稍显抽象的,是整合在高等教育的目标中的。同时,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也会促进高校建设、管理流程向规范化、合法化的方向发展。此外,随着高等教育的逐步普及,将法治理念教育融入高等教育中,对社会整体思想和知识水平的提高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第二,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地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我们国家未来建设者的完善的价值观、较强的道德、正确的世界观。高校教师和学生是社会知识阶层的主要来源,是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主要力量,对其进行系统的、科学的、正确的法治理念教育是使现代化法律意思内化为其自身意识和思想的必要过程。思想政治教育是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意识、心理全面教育的过程,而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则可以走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爱国教育相结合的路线,以公民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将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整合,使二者相互渗透、形成互动和融合。

第三,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在法学教育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思想性、原则性、导向性的作用,其统领了法学教育中的各要素,其对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本土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对我国民主法治发展方向的确立,是对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的养成教育,是法律文化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体现了法学教育的时代性,因为其既适应我国法治的阶段性要求,又树立了我国法治发展的长远目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展现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其描绘的和规划的都是我国社会的而非理论的蓝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展示了我国法治发展的渐进性和自主性特征,鼓舞了我国未来法律工作者的信心,强化了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如果说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专业素养的话,就应该明确专业素质一方面是指专业技能,另一方面是指职业道德。针对这两方面内容,法学教育就可以分为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而法治国家建设所需要的法治人才应该是兼具全面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因此法学教育在回应社会需求中要兼顾知识教育和理念教育。高校法学教育除了培养未来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外,还有为社会贡献法学研究成果的功能。在法学研究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起到了指引研究方向、明确研究目的的作用。综上可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统领法学教育的路径、方式、内容的,是在向未来法律人展现我国法治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的。(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问答[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2年:9.

第2篇: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

通过对、罗干、等中央领导和高检院、省政法委领导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批示和有关讲话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人民检察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检察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的必然要求。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对做好我的本职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明确了五个理念的内涵

通过学习,使我明确了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是最高检提出的“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保证广大干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每一名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作为一名党员,一名人民检察官,必须时刻旗帜鲜明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

通过学习罗干等同志的讲话和郭检在动员会上的讲话以及《社会主义,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使我明确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掌握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树立了清廉从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执法为民的意识、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责任意识,并以我院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荣辱观”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地审视自己的言行,看自己的观念意识是否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上的行为、做法是否违背了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3篇: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社会主义; 先进政治文化; 目标; 路径

中图分类号: D69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1-0020-03

The Thinking of the Contemporary China’s Advanced

Socialist Political Culture Construction

GONG Zhi-wei

(Lishui University, Lishui 323000, China)

Abstract: The Party’s sixth plenary sessions of Seventeen Central Committe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deepens reform of the 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promotes socialist cultural greater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of the overall arrangements, including the advanced socialist political culture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ety advanced political culture construction of the target location, is to build a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in civil and political culture. However, undergoing a transformation in Chinese society, the sense of participation and non-sense of participation, limited participation of consciousness co-exist, the rule of man deeply entrenched, and intensified political and cultural differentiation, have shown that advanced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building faces a complex situation.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focusing on the political modernization requirements, advanced socialist political culture, the need to develop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political system reform and innovation, foster civic awareness of socialism, strengthen cultural integr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 shaping and rejuvenating the soul.

Key words: socialism; advanced culture; target; path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就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全面部署。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不仅本身体现了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现代化。一般来说,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政治价值观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和平等参与意识为基本内容,在公民中普遍形成的政治思想、政治信仰、政治情感和政治心理等的综合体。立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的大发展,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与体现,而且对于维护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全球化语境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定位

今天,现代化已经是一种全球化的现象。在浩荡的全球化浪潮中,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合作、共赢的普世价值和原则逐渐得到确立和认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种世界范围的普世文化正在出现。

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的建设只有顺应这一潮流,并将其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结合起来,才能见容于人类文化的主流。其发展方向就是从专制集权的政治文化走向民主的政治文化,从人治的政治文化走向法治的政治文化,从臣民的依附型政治文化走向公民的平等型政治文化。

(一)民主的政治文化

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民主的政治文化张扬宽容、愿意妥协和崇尚自由平等的理念,承认人民在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主张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工具,尊崇社会对国家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它是与现代政治相适应的政治文化。达尔认为:“如果公民和领导人对民主的观念、价值和实践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一种稳定的、民主的全景就更加光明;如果这些信念和倾向落实到国家的文化中,并且大部分能够在代际之间传承,这就是最可靠的支持。换言之,就是国家拥有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1]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绝不能回避民主的全球化浪潮,也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而照搬西方民主模式。世情、国情要求我们必须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必须发展民主的政治文化,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理性支撑。

(二)法治的政治文化

法治是和谐的基石与保障。法治的政治文化,是现代社会一种最先进、最文明的政治文化类型。它体现了与人文精神和人类终极关怀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对立法权的限制,坚持所有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正义的原则、道德的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理念,以及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强调政府不单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其本身更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因此,当代中国的先进政治文化建设,必须克服传统政治文化的“人治”思想,实现从以“人”向以“法”为出发点的转变,在不断健全法律制度特别是增强宪法权威的同时,尤其要加强守法文化的建设,使法律成为每个公民心灵深处的文化积淀乃至信仰而得到普遍自觉地遵循。

(三)公民的政治文化

由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转变,是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一个基本问题。所谓公民文化,是一种以参与型为主导的复合政治文化。它坚持“参与以有序为前提,督政以认同为基础,维权以守法为要旨,纷争以节制为条件,批评以宽容为原则”,[2]从而使公民在处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会倾向于寻求偏向集体主义的平衡点,营造一种具有无限适应性与创造力的弹性空间,使政治处于事实上的适当状态。在政治现代化进程中,非制度性的公民文化有利于提高民众对国家的忠诚度、对执政党及政府的认同度,直接匡约民众的政治行为,成为支撑民主政治的社会心理模式。因此,从政治生态的视阈看,公民文化是公正的社会政治制度赖以实施的文化场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生态环境场。公民文化的培育与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推进政治现代化所必需的民主生态内化的过程,其作用绝不逊于任何制度的确立。只有每个公民逐步形成稳定成熟的公民人格,当代中国政治文化才能达到高级的程度。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建设所处的境遇

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是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所处的基本境遇。在此背景下展开的先进政治文化建设也因此充满着诸多挑战。

(一)参与意识、非参与意识、有限参与意识并存

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水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解放思想对个性的张扬,政治体制的改革、基层政治民主化的推进、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教育的发展和现代传播手段的普及,以及开放视野下西方文化的某种示范效应,都使得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长,人们逐渐摆脱了浪漫与激进的政治心态,在政治责任、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方面具有比较理性的态度,能够较为积极地关注和参与政治活动,敢于和善于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诉求。但二十年来中国市场经济培养出来的,首先主要是一种独立自主的经济人格,这种经济人格转化为民主的政治人格却需要一个相当量的积累与转换过程。同样,要把数千年传统积淀下来的依附和趋同转化为自主的理性,也并非易事。今天,我们才刚刚走出第一步,有限参与意识和非参与意识还有较大的市场。诸如政治冷漠,不关心公共事务,权利行使中的“搭车”行为,崇圣意识、清官期盼心理等;政治运行中的“官贵民贱”观念,怕上级、随大流现象,以及卖官鬻爵的官场腐败和趋之若鹜的名人入仕等,都表明部分民众政治自主意识和独立政治人格的缺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还缺乏广泛的民主文化的支撑。

(二)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人治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法制建设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增强,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最明显的特征之一。与社会主义民主观相适应,法律制度已经导入到了当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之中,而且已经成为社会运行的基本框架。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开始萌发,人们初步认识到了法治社会的优越,并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期待法治、追求法治的思想正在形成。但同时,长期的人治传统的惯性,加上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的长期性,使得多年的法制建设后,人治意识仍然普遍存在。许多公民觉得走法律程序处理问题很麻烦;重伦理家族、亲情礼法,而轻视程序规则;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制度也是可以“变通”和“打折扣”的,遵从潜规则重于恪守正式规则,即使是为数不多的“民告官”现象,也往往是“官逼”民才告。而一些地方暴露出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刑罚不公现象,更加冲击着公众关于法治和善治的愿望,强化着他们本已根深的人治思维,同时也表明,法律制度的导入并不意味着中国社会已经构建了法制运作的人文内涵,法制主义还仅仅是一种取向,尚不能代表全社会的理性实践。当代中国法治的政治文化还远未走向成熟,提高从普通民众到执法者的法的意识,解决好法治规则与人治意识相抵牾的问题,仍然是个非常紧迫的任务。

(三)政治文化分化加剧,主导政治文化社会统合功能弱化

通过主导政治文化来统合社会,是任何一个国家和谐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政治思想,以及由此展开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种种要素,是当代中国的主导政治文化,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力的最核心要素。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对传统的国家权力配置社会利益机制的调整,深刻地影响了不同利益群体在社会利益格局中的定位,并由此而导致其政治心理的千差万别。比如,干群之间、不同阶层之间,彼此缺乏足够的政治信任和宽容,对立情绪时有显露。同时,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内容,无论是精华还是糟粕,很多都被传承并沉淀下来,在现实中为自己寻找继续存在的合法、合理形式,并且往往和现代西方政治思想意识一起,与改革开放后的社会基础相契合,在当前中国政治文化中仍占一定的比重。诸如年轻一代中的“信仰危机”、“理想淡化”,以及对西方多党制、分权与制衡理念的赞同等。凡此种种,都表明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已经产生了某种功能上的离析性、取向上的多元性和质态上的异质性,主导政治文化统合社会的功能明显弱化。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围绕政治现代化的长远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有赖于各方面的改革与进步。

(一)夯实物质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观念的东西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政治文化的发展最终要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不仅可以为政治文化的传播提供有效的现代化工具,而且能够缩小区域差距和全球化过程中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差距,在提高社会成员物质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坚定其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增强其政治认同感,最终从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层面上影响政治文化。同时,市场经济也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从长远来看,它蕴涵着一条催生民主政治文化因素的逻辑链条,这就是,“以其开放、交往的社会化性质为逻辑起点,到经济人格的独立,到平等的交往关系,到自由的活动空间,到对公正中介角色的欲求,到社会参与政治,最后到法治代替人治。”[3]社会主义和谐政治文化很大程度就是在这样的生态链环中不断拓展其广度和深度的。

(二)优化制度保障:改革和创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通过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而只有通过实际地这一切唯心主义谬论所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4]的确,种种与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价值取向相悖的思想意识之所以能够在今天存在,或多或少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治体制不够完善有关。因此,必须改革和创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已有的制度并构建新的制度,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二是赋予制度以正义价值,实现制度正义。按照十七大的要求,改革创新的重点和目标在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机制,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解决制度的稳定性、有效性、科学性问题,推动先进政治文化的形成。

(三)加强社会基础:培育社会主义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和社会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是公民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公民意识为民主制度的运作和巩固提供深层次的合法性支撑。然而,公民意识需要精心的培育而非自发形成。公民意识的培育既是一项根本的社会使命,同时也是公民个体的自觉实践。这其中,政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应该为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足够的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投资,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政府公共服务。比如增加公民参加选举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所必需的场所、工具等设施的投入。另一方面,政府为公民意识的培育创造战略性的自由氛围和空间。比如,放松对公共领域的管制,把工作重心从控制公共领域转移到对公共领域的积极培育、科学引导和依法管理上来,营造宽松民主的政治氛围等。通过政府的强力作用,普及政治科学知识,扩大政治参与的社会性,健全政治参与的监督性,使全体公民打破政治神秘感,摆脱政治冷漠主义,增强政治参与意识,确立公民对国家实行监督的观念,从心理和行为上建立起公民意识,形成稳定成熟的公民人格。唯其如此,社会主义先进政治文化才能得到不断发展。

(四)构建精神纽带: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建设先进政治文化,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加强文化的整合;必须大力推进理论创新,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深入回答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和民族特色;坚持不懈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积极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不断增强人民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信念与信心;主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增强思想理论工作的创造力、说服力和感召力,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在尊重差异中扩大社会认同,在包容多样中增进思想共识。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65.

[2]张华青.公民文化对政治现代化的意义[J].社会主义研究, 2004,(6):124.

第4篇: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

以民为本思想是社会政治观的根本核心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从萌芽到发展成熟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历史,从阶级政治观逐步发展到社会政治观,政治斗争和革命的内容发生了根本变化,演变成为人民内部的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社会制度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科学技术的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邓小平曾说:“中国最大的政治应该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大局。”正是基于此,以民为本思想是社会政治观的根本核心。

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没有人民群众,就没有社会的一切,没有人民群众,就没有社会的历史。因而,是否自觉树立以民为本的价值观,做到亲民、爱民、为民,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态度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政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政治,在这个意义上,它应当被理解为社会主义的政治。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的政治观”,从其本质意义和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广义角度上讲,是阶级后社会的一种新型政治。这种政治观点,不仅同资产阶级政治观相对立,而且同狭义上的阶级政治观也有重大的区别。因为,“社会主义”在其原始本意上就排斥了阶级、剥削、阶级私利等一类东西。“社会主义”一词,在19世纪30年代欧洲空想社会主义者最初使用的时候,就是指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一种兄弟般的、大家平等的社会。马克思主义所指的“社会政治”,实质是经过政治的革命变革,消灭了社会关系中人对人的压迫和剥削,实现社会平等后的政治。他设想,人民完全民主代替了阶级的统治;“自由人的民主”完全代替了国家形式的民主;社会性质的权威代替了强制力的权威,实现政治回归社会。社会主义高度发展的结果,必然是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和全面社会化。以至于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的存在,并坚持在彻底解放全人类的斗争中最后解放自己的原则,实现人类大同的最高理想。

到了7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他们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给我们留下思想遗产。由于实现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必须要有一个政治上的转变时期,由于在达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还必须经历保持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和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阶段,因此,就不能不涉及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无产阶级绝不是要简单夺取国家政权,而是要按照新的“社会政治”的原则,对之实行彻底改造,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非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即无产阶级的国家,是无产阶级实现社会政治的桥梁。所谓工人阶级统治,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统治的根本不同在于:它实行的是社会治理,即“人民管理”。列宁在十月革命的前夕,在《国家与革命》第5章中,详细地探讨了由政治社会向社会政治转变的基本理论原理。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的主要任务和宗旨是捍卫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原则和保卫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现“经济的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坚持“走向社会政治”的社会政治观即是,“社会政治”的实现,是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完全实现相统一的社会历史变革过程。一方面,是实现阶级政治向非阶级政治的逐步过渡;另一方面,是社会化的政治过程。所谓“社会化的政治过程”,即由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在处理同全体人民群众的关系上,从思想到制度,做到真正使政治权力的行使始终有效地置于社会全体成员的监督之下,经由量的积累到质变过程,最后回归社会之中。这一社会化政治过程,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发展过程一样,需要有一个历史的发展和积累的阶段。

因此,我们把这一新型社会政治的发展历程,称之为“走向社会政治”的历史道路。这种指导思想,我们称之为社会政治观。只有坚持不断走向社会政治的方向和道路,坚持这样一种政治信仰,才能真正做到以民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实践“三个代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也才能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的政治目标。

二、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演进与发展

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并开始转入垄断资本主义,其整体制度矛盾开始暴露,被压迫的无产阶级走上了历史舞台,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危机与革命形成了第一浪潮,马克思、恩格斯就处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他们对政治的理解与时代背景联系在一起,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历史脉络。

马克思早期曾认为:“人就是世界,就是国家,社会。”政治是作为一种国家统治形式的“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人们的政治关系同人们在其中相处的一切关系一样自然也是社会的、公共的关系。因此,凡是有关人与人的相互关系都是社会问题。”1846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思想体系,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社会的政治是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上层建筑,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国家形式的政治,实质上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政治。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都只是一些虚幻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掩盖的是各个不同阶级真正的斗争。

在此后的阶段,他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矛盾及发展规律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资本主义出现危机与发展并存的两种趋势,马克思认识到这是由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的基本矛盾决定的。但是,作为具有彻底社会性的阶级,不应该只是同资产阶级搞政治对立,而应该把自己的行为同历史联系起来,同社会联系起来,担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正确处理资本主义发展中的政治策略,灵活对待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问题。

七十年代中后期,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使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变革辩证法受到了新的挑战和考验。马克思针对时代,从人类学和史前社会的经济结构的视角,力求证明资本主义制度并非永恒原理。他们以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历史的整体观,对无阶级、无国家社会的共同体权力、原初社会的“民主”生活方式所作的系统考察,为对阶级、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出新的解释奠定了科学理论基础。他提出,阶级后社会中,政治就是一种自由人联合体式的、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列宁在垄断资本主义后,继承和发挥了马克思主义“阶级和国家的政治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特殊政治现象。”并创造性的提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他认为,政治有着广泛的内容。他在这里从政治依存的经济基础,论述政治作为上层建筑,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紧密相连,成为经济关系的集中表现。这为我们解读非阶级社会的新型政治关系的发生和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根据。

在1958年1月明确提出了非阶级政治的思想,认为在社会主义所有制方面取得了基本胜利,开始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潮的历史条件下,就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技术革命上面。”政治应该是人民内部关系。斗争和革命仍然而且始终会存在,但是将会是人民内部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斗争,是社会制度先进落后之间的斗争,是科学技术的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斗争。这些非阶级性的政治,当然是社会化了的社会政治。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继承,同时也将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进了中国大地,邓小平围绕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任务,创造性的继承了政治理论成就,并与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提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大局就是政治,实现四个现代化就是最大的政治。从而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社会主义政治观高度发展。邓小平提出,当前我们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他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分析中国的形势,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个基本点”的基本政治路线。并用它来指导中国当今的改革实践。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发展实现了实质性的飞跃。社会政治观弥补了阶级政治观的不足,正以蓬勃的生机指导着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探索。

三、以民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以民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也是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目标。

(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是通过多数人的统治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平等实现的国家形式。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反映了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

第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民主政治作为一种特定的政治形式,是以特定政治统治的确立为前提的。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具有民主和的不同功能。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占人口极少的敌对分子实行。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民主是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利益关系,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应该而且能够以平等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参与政治生活。

第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不断发展的目标。社会主义确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决定公共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的利益是社会的最高利益和政治生活的最大价值取向。

所以,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本质。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背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就不够社会主义的格,也算不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当然,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表现为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我们的政治建设必须按照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来进行。

(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

民主政治要以法制作为实施条件和保障。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在地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实现民主政治运行的法治化。实行依法治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法治使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实现人民。法律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由人民通过一定程序来制定和确认,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且以专门法律保障人民各项政治权利的实现,同时惩罚一切侵犯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为。

第二,法治能够体现和保障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政治民主化。现代民主的普遍形式是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制。人民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他们的代表来行使。这种情况意味着在政治权力的持有者与受托行使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离,隐含着某种政治失控的危险,即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而是凭掌权人的意志、情绪甚至利益而运行,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

第三,法治可以形成和维护民主政治的秩序,促进公民文化的成长。法治通过宪法和根据宪法原则制订的各项政治法的实施,不仅使民主政体的结构得到确认和加以有效保障,而且政治结构框架内的各种政治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即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有序运行。立法机构依照法律程序立法;行政机构要限制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同时蕴含着政治社会化过程。法治对社会政治行为长期的规范和引导,使人们认识民主政治的规范并内化于心理之中,逐步形成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公民文化。

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上相契合。法治支持民主,法治是现代社会中民主政治程序的制度化形式;而没有民主,则不可能有可靠的法治。民主内含着通过法治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保护。

(三)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的政党条件。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工人阶级处于领导地位,而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共产党实现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不懈地进行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要通过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解决好党与政、党与法的关系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也都有原则上的区别。国家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国家政权组织由公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产生,获得授权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行使国家权力,以强力为依托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我们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比普通群众更了解社会主义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因而,党不仅必须而且能够对政权机关和社会实行政治领导。政治领导就是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科学把握社会历史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社会政治生活确定价值、方向、目标和重大政策。

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因而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立足点和归宿;民主要求法治,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要求的法律主治;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而党的领导的实质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领导作用和保证作用的体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合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在逻辑要求的路向。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2、《选集》第3卷

3、《列宁选集》第4卷

4、《邓小平文选》

5、《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6、《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

7、《广义的政治论》

摘要: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经历了从阶级政治观向社会政治观的演变,这是历史发展的进步。以民为本思想贯穿其中,并成为其核心。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时必须考虑到以民为本,并用它来指导我们的实践。

第5篇: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与联系,并且总结出“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然后通过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我们进一步分析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并且提出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关于“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

(四)、理论分析

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信用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因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2、从哲学角度分析

⑴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法治与德治是一对矛盾,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先进的、革命的、科学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和影响的作用。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⑶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利于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3、从政治学角度分析

⑴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思想,体现了人民民主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特征。国家实行使对内职能,既要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又要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国家发挥对内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

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把“爱国”放在了首位。爱国是公民对祖国的道德观念的体现,是对公民首要的道德要求。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主题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和道德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比如,孔子就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意即,严刑只能使百姓因害怕而不敢做坏事,但不能使人们自觉知耻而守法;相反,以道德治理国家,以礼乐教化人民,则可使百姓自觉知耻,自我规范。自我约束。

在西方国家,同样有人提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思想。但就实际看,纯粹的“法治”或“德治”并不存在,而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或并用。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具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特别是在“”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的历史悲剧。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同时又强调:“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后,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四)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规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首先,法律只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评价,虽然调整时也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并不单纯地调整其内在的思想活动;道德不仅对主体的客观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主体的主观思想进行调整和评价。其次,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道德则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具有广泛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宜调整干预的,则需要道德来调整干预。同样,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也具有以上不同特点,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正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全面科学的认识。

参考文献:

[1]陶信平.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法律权威[J].《走向21世纪论丛》2000.5.

[2]丁永刚.论邓小平的创新思维.当代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9.

[3]黄蜺.正确认识与时俱进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J].人文杂志,2002.1.

[4]曹爱琴.与邓小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研究[J].思想研究,2002.1.

第6篇: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社会政治观以民为本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以其科学性和人文性揭示了以民为本思想在政治观视角上的独特意义,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演进与发展的分析,推导出以民为本思想是社会政治观的根本核心,对于我们以民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演进与发展

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并开始转入垄断资本主义,其整体制度矛盾开始暴露,被压迫的无产阶级走上了历史舞台,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危机与革命形成了第一浪潮,马克思、恩格斯就处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他们对政治的理解与时代背景联系在一起,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历史脉络。

马克思早期曾认为:“人就是世界,就是国家,社会。”政治是作为一种国家统治形式的“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人们的政治关系同人们在其中相处的一切关系一样自然也是社会的、公共的关系。因此,凡是有关人与人的相互关系都是社会问题。”1846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思想体系,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社会的政治是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上层建筑,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国家形式的政治,实质上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政治。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都只是一些虚幻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掩盖的是各个不同阶级真正的斗争。

在此后的阶段,他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矛盾及发展规律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资本主义出现危机与发展并存的两种趋势,马克思认识到这是由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的基本矛盾决定的。但是,作为具有彻底社会性的阶级,不应该只是同资产阶级搞政治对立,而应该把自己的行为同历史联系起来,同社会联系起来,担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正确处理资本主义发展中的政治策略,灵活对待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问题。

七十年代中后期,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使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变革辩证法受到了新的挑战和考验。马克思针对时代,从人类学和史前社会的经济结构的视角,力求证明资本主义制度并非永恒原理。他们以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历史的整体观,对无阶级、无国家社会的共同体权力、原初社会的“民主”生活方式所作的系统考察,为对阶级、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出新的解释奠定了科学理论基础。他提出,阶级后社会中,政治就是一种自由人联合体式的、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列宁在垄断资本主义后,继承和发挥了马克思主义“阶级和国家的政治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特殊政治现象。”并创造性的提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他认为,政治有着广泛的内容。他在这里从政治依存的经济基础,论述政治作为上层建筑,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紧密相连,成为经济关系的集中表现。这为我们解读非阶级社会的新型政治关系的发生和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根据。

在1958年1月明确提出了非阶级政治的思想,认为在社会主义所有制方面取得了基本胜利,开始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潮的历史条件下,就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技术革命上面。”政治应该是人民内部关系。斗争和革命仍然而且始终会存在,但是将会是人民内部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斗争,是社会制度先进落后之间的斗争,是科学技术的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斗争。这些非阶级性的政治,当然是社会化了的社会政治。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继承,同时也将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进了中国大地,邓小平围绕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任务,创造性的继承了政治理论成就,并与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提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大局就是政治,实现四个现代化就是最大的政治。从而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社会主义政治观高度发展。邓小平提出,当前我们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他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分析中国的形势,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个基本点”的基本政治路线。并用它来指导中国当今的改革实践。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发展实现了实质性的飞跃。社会政治观弥补了阶级政治观的不足,正以蓬勃的生机指导着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探索。

二、以民为本思想是社会政治观的根本核心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从萌芽到发展成熟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历史,从阶级政治观逐步发展到社会政治观,政治斗争和革命的内容发生了根本变化,演变成为人民内部的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社会制度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科学技术的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邓小平曾说:“中国最大的政治应该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大局。”正是基于此,以民为本思想是社会政治观的根本核心。

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没有人民群众,就没有社会的一切,没有人民群众,就没有社会的历史。因而,是否自觉树立以民为本的价值观,做到亲民、爱民、为民,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态度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政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政治,在这个意义上,它应当被理解为社会主义的政治。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的政治观”,从其本质意义和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广义角度上讲,是阶级后社会的一种新型政治。这种政治观点,不仅同资产阶级政治观相对立,而且同狭义上的阶级政治观也有重大的区别。因为,“社会主义”在其原始本意上就排斥了阶级、剥削、阶级私利等一类东西。“社会主义”一词,在19世纪30年代欧洲空想社会主义者最初使用的时候,就是指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一种兄弟般的、大家平等的社会。马克思主义所指的“社会政治”,实质是经过政治的革命变革,消灭了社会关系中人对人的压迫和剥削,实现社会平等后的政治。他设想,人民完全民主代替了阶级的统治;“自由人的民主”完全代替了国家形式的民主;社会性质的权威代替了强制力的权威,实现政治回归社会。社会主义高度发展的结果,必然是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和全面社会化。以至于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的存在,并坚持在彻底解放全人类的斗争中最后解放自己的原则,实现人类大同的最高理想。

到了7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他们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给我们留下思想遗产。由于实现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必须要有一个政治上的转变时期,由于在达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还必须经历保持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和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阶段,因此,就不能不涉及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无产阶级绝不是要简单夺取国家政权,而是要按照新的“社会政治”的原则,对之实行彻底改造,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非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即无产阶级的国家,是无产阶级实现社会政治的桥梁。所谓工人阶级统治,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统治的根本不同在于:它实行的是社会治理,即“人民管理”。列宁在十月革命的前夕,在《国家与革命》第5章中,详细地探讨了由政治社会向社会政治转变的基本理论原理。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的主要任务和宗旨是捍卫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原则和保卫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现“经济的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坚持“走向社会政治”的社会政治观即是,“社会政治”的实现,是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完全实现相统一的社会历史变革过程。一方面,是实现阶级政治向非阶级政治的逐步过渡;另一方面,是社会化的政治过程。所谓“社会化的政治过程”,即由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在处理同全体人民群众的关系上,从思想到制度,做到真正使政治权力的行使始终有效地置于社会全体成员的监督之下,经由量的积累到质变过程,最后回归社会之中。这一社会化政治过程,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发展过程一样,需要有一个历史的发展和积累的阶段。

因此,我们把这一新型社会政治的发展历程,称之为“走向社会政治”的历史道路。这种指导思想,我们称之为社会政治观。只有坚持不断走向社会政治的方向和道路,坚持这样一种政治信仰,才能真正做到以民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实践“三个代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也才能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的政治目标。

三、以民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以民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也是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目标。

(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是通过多数人的统治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平等实现的国家形式。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反映了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

第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民主政治作为一种特定的政治形式,是以特定政治统治的确立为前提的。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具有民主和的不同功能。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占人口极少的敌对分子实行。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民主是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利益关系,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应该而且能够以平等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参与政治生活。

第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不断发展的目标。社会主义确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决定公共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的利益是社会的最高利益和政治生活的最大价值取向。

所以,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本质。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背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就不够社会主义的格,也算不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当然,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表现为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我们的政治建设必须按照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来进行。

(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

民主政治要以法制作为实施条件和保障。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在地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实现民主政治运行的法治化。实行依法治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法治使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实现人民。法律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由人民通过一定程序来制定和确认,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且以专门法律保障人民各项政治权利的实现,同时惩罚一切侵犯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为。

第二,法治能够体现和保障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政治民主化。现代民主的普遍形式是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制。人民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他们的代表来行使。这种情况意味着在政治权力的持有者与受托行使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离,隐含着某种政治失控的危险,即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而是凭掌权人的意志、情绪甚至利益而运行,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

第三,法治可以形成和维护民主政治的秩序,促进公民文化的成长。法治通过宪法和根据宪法原则制订的各项政治法的实施,不仅使民主政体的结构得到确认和加以有效保障,而且政治结构框架内的各种政治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即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有序运行。立法机构依照法律程序立法;行政机构要限制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同时蕴含着政治社会化过程。法治对社会政治行为长期的规范和引导,使人们认识民主政治的规范并内化于心理之中,逐步形成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公民文化。

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上相契合。法治支持民主,法治是现代社会中民主政治程序的制度化形式;而没有民主,则不可能有可靠的法治。民主内含着通过法治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保护。

(三)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的政党条件。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工人阶级处于领导地位,而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共产党实现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不懈地进行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要通过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解决好党与政、党与法的关系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说,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也都有原则上的区别。国家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国家政权组织由公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产生,获得授权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行使国家权力,以强力为依托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我们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比普通群众更了解社会主义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因而,党不仅必须而且能够对政权机关和社会实行政治领导。政治领导就是着眼于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科学把握社会历史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社会政治生活确定价值、方向、目标和重大政策。

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因而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立足点和归宿;民主要求法治,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要求的法律主治;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而党的领导的实质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领导作用和保证作用的体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合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在逻辑要求的路向。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2、《选集》第3卷

3、《列宁选集》第4卷

4、《邓小平文选》

5、《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第7篇: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

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我通过学习罗干同志、同志和省委领导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委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真正掌握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意识、执法为民的意识、平等保护的意识、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较高的党性意识。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自身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进行检查,把提高思想觉悟与解决现实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是确保公安工作坚定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执法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公安队伍的客观需要;是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客观需要。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专题,以打牢执法为民思想为核心,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做到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通过教育学习,使我切实提高了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提高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要求的认识,切实提高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目标任务的认识,切实提高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加强公安机关“四个能力”建设、真正担负起“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特殊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自己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深入查找执法理念中存在的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清廉从警的意识、一切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执法为民的意识、平等保护的意识、公安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和党性意识。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查找、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正在开展的“三基”工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正在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学习教育活动与各项工作的关系,既要保证足够的学习时间,又要坚持在干中学,使学习教育活动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做好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努力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8篇: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

一、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过程中所形成的活动模式以及赋予这些活动模式重要性的符号化结构,是人类内在世界的外在表现。行政文化是指由国家行政组织的物质设施、组织制度和行政组织及人员所应共同具有的思想、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心理状态、行为标准、生活方式等所整合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模式。[2]作为行政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治行政文化体现的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实践中长期形成的道德观念、思维模式、价值理念、行为规范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综合。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承载着广大人民群众对自身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公正对待的深切期盼和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定信心。这种信心来源于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法治赋予行政文化的深刻内涵。 

⒈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包含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义。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制是立法、执法、守法的总称,是社会主义法律与制度的静态表述和精神体现。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一,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为立法提供了重要基础。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需要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国情的法律、法规、条例、决议等来维护,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具有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性质,才能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是对我国公共行政的基本认知、价值取向和具体操作的直接反映,体现了在制度安排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底线。第二,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包含着全体人民普遍守法的意蕴。即要做到“有法必依”,要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要“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要使一切行政活动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有任何僭越法律,甚至践踏法律的行政行为。第三,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是行政主体在进行具体的行政活动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时所包含的特定的行为规范。它要求行政主体尤其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从严或从宽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第四,掌握公共权力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尊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诉求。社会主义法治行政文化蕴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其要求行政人员要正确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执法权力,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第9篇:法治对社会的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 培养方式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宪政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宪政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可以说,公民社会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源泉。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公民也在这一过程中培育起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对国家的法治社会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指民主宪政的实现过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而健全的法制体系则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健全的法制体系同样需要民众不遗余力地参与和维护,而支持民众相信国家,依靠国家,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的力量,就是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

三、如何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应当十分注重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传统手段如下所列:

(一)建立、完善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除了要丰富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效率则依靠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守法观念的升级。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要做到:

1.有法可依

即政府组织、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公法、私法体系。法律虽然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完美覆盖,但是通过道德等非正是手段的补充,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有法必依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并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各个机关各司其能,完善监督体制,使权力合法行使、司法公正。党要依法执政,完善自己,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力争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3.完善公民权利义务

在宪法里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与政治自由,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4.改革司法制度

完成由硬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减少死刑的应用,尊重人权。推行制度反腐,加强廉政建设,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并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我们要坚持效率与公平,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

这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国情决定的。要坚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致力于减小贫富差距,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道路

尊重人权,赋予人民广泛真实的权利与自由,完善民主集中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过程中民主。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团结一致,亲如一家。在面临外敌侵略时能够团结友爱,一致对外,保卫了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

3.坚持一国两制

贯彻坚持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方针,充分给与港澳人民广泛的自由。

4.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

(四)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1.对公民进行维权宣传

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是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