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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奖励办法精选(九篇)

投融资奖励办法

第1篇: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

一、考核奖励对象

信贷投入考核奖励对象为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农业银行区支行、工商银行区支行、建设银行区支行、襄阳城区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区支行、邮政储蓄银行区支行、建设银行肖湾支行、建设银行内燃机支行、商业银行光彩支行等。

二、考核奖励原则

(一)信贷投入奖励以当年信贷投入总量、增量及相关分项指标确定总量控制额度。

(二)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幅必须达到20%(含)以上,方可进行奖励。

(三)利用、争取本系统外地资金投向我区辖内的客户的贷款计算奖励。向辖区以外借款人提供的信贷投放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三、奖励的项目及标准

(一)总量奖励。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增幅达到区政府要求的目标任务数后,当年实现贷款每净增1亿元奖励2.5万元。

(二)分项奖励

1、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奖励(按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所认定的标准确定)。当年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额度增幅达到20%以上的金融机构,另加奖3万元。

2、对涉农信贷投放进行奖励(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户、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当年涉农信贷投放增幅达到20%以上的金融机构,另加奖3万元。

四、考核奖励计算依据

信贷投放考核奖励计算依据为:各金融机构货币信贷统计月报、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资料、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资料,区政府金融办要求报送的专项统计资料、材料及相关调查核实结果。

五、扣减因素

(一)各被考核单位不按时向区政府金融办报送所需报表、材料的,不支持、不配合创建全省A级金融信用区工作的;对报送区政府金融办的数据与相应上级行(社)报送数据不一致的;在省、市金融生态办反馈各金融机构的数据后,若出现差异,没有及时与相应的省、市行(社)对接、联系、沟通的,将扣减当年奖金总额,具体扣减金额由区政府金融办确定。

(二)考核中发现下列舞弊行为的,将取消或扣减相关被考核对象当年奖金:一是虚报、瞒报相关考核资料被查实的;二是经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非正常行为。

六、奖金分配

上述奖金的60%用于奖励受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余由受奖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对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七、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八、组织领导

第2篇: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

一、考核内容

(一)工业项目:新办独资、合资企业,在考核期内固定资产(包括出让土地、厂房、设备及配套设施,下同)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以增资扩股、股份转让或以兼并收购方式盘活现有企业,且在考核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二)农业项目:引进从事农业种植和养殖业的,在考核期内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各级政府投入除外)。

(三)第三产业项目:引进旅游、商贸、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在考核期内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各级政府投入除外)。

(四)金融部门:发放半年期以上的贷款,当年贷款增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二、奖励标准

(一)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标准: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其它项目按1‰给予奖励。

(二)乡镇办区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的奖励标准:对招商引资计划目标在5000万元以上并完成计划的,给予招商引资额1‰的奖励;对招商引资计划目标在5000万元以下并完成计划的,给予招商引资额0.5‰的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对超额部分给予2‰的奖励;未下达招商引资计划目标但有招商引资额的单位,给予招商引资额0.5‰的奖励。

(三)引进贸易企业和争取国家无偿项目资金的奖励办法另行确定。

(四)金融部门新增贷款的奖励标准:按当年贷款增量的0.5‰予以奖励。

三、约束措施

(一)对未完成招商引资计划目标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其单位“一把手”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三年未完成计划目标的,调整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单位未完成招商引资计划目标的,调减其下年度预算经费0.5%;完成数未过半的,调减其下年度预算经费1%;完成数为零的,调减其下年度预算经费2%。

(三)垂管单位招商引资计划目标的完成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连续三年未完成计划目标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主要负责人。

(四)对没有成立招商引资工作专班,没有招商引资措施,没有认真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招商引资项目为零的计划目标单位,除执行上述约束措施外,由市监察局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四、考核方法

(一)招商引资实行年度考核,截止时间为每年月底。

(二)由市招商局牵头,组织市统计局、市绩考办、市监察局成立考核专班。考核专班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并将考核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三)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要提供被考核项目的协议书、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新增贷款项目由市金融办提供考核情况。

第3篇: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

一、考核对象

(一)全县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具体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

(二)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融资平台,具体包括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

(三)县级金融管理机构(县人民银行)。

二、考核指标

(一)各项贷款净增额。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比年初净增加额(含上贷下拨数、央行置换数、当年贷款本金剥离及核销数)。

(二)当年核销呆账贷款及以资抵贷金额(国债转贷资金、国家财政专项贷款除外)。

(三)各融资平台当年融资投放总额。

三、考核奖励办法

(一)对金融系统的考核奖励办法

1、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委托县人民银行组织实施,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兑奖。

2、对各行(社)的奖励标准:

(1)各项贷款净增额计奖。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比年初净增加额(包括上贷下拨各项贷款),其中新增项目贷款按2‰计奖,新增非项目贷款按1‰计奖(支农再贷款由承贷行和受贷行各享受0.5‰)。

(2)对各行(社)从其上级行争取资金剥离核销(不含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按剥离核销不良贷款本金的3‰计奖。

(3)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积极处置不良贷款,通过债务重组,实现以资抵贷的,按以资抵贷本金的3‰计奖。

(4)对县人民银行争取上级行资金,置换核销各行(社)不良贷款的,按置换核销不良贷款本金的3‰计奖。

3、对融资平台的奖励,按其当年新增抵押、担保贷款额的1‰计奖,奖金额度不封顶,其中50%用于工作经费。

4、对县级金融管理机构设立协调奖:按第2条第(1)、(2)、(3)款奖励奖金总额的20%设立协调奖,奖励县人民银行。

5、奖励资金来源:上述各项奖金,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6、奖金分配原则:各获奖单位奖金总额的30%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40%奖给单位其他班子成员,30%奖给其他有功人员。

7、县政府对为临武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金融系统行长联席会议讨论推荐,报县政府审定。

第4篇: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

一、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奖励。对在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仅指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新设或改制,下同),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30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30万元补助,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二)总部在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辖区设立经营业务覆盖周边地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部、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补助30万元。

(三)对总部在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设立市级及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新设立县(市)级分支机构一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设市级及以上信托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建立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对于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用于住房和生活补助。同时,子女就近选择优质学校入学。

二、新增信贷投放奖励。以上一年度贷款余额(含表内、表外,下同)、贷款增量(含表外贷款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理财产品、资产转让等,下同)为基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贷投放,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贷款余额在100亿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5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5亿元(不足5亿的不加奖),另加奖5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30万元。

(二)对贷款余额在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3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3亿元(不足3亿的不加奖),另加奖3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20万元。

(三)对贷款余额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2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2亿元(不足2亿的不加奖),另加奖2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15万元。

(四)对贷款余额在10亿元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量达到上年同期贷款增量时给予奖励1万元;当年贷款增量比上年贷款增量多增给予另行加奖,每增加1亿元(不足1亿的不加奖),另加奖1万元,加奖额最高限额10万元。

(五)对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当年增量总额的0.01‰、银监分局按当年增量总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在满足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不低于上年、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全部贷款增速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3亿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2亿元,加奖3万元,最高限额20万元。

(二)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加奖1万元,最高限额15万元。

(三)若达不到支持小微企业三项指标之一项的,则对新增信贷投放奖励基数相应提高一个级次。

四、金融信贷创新产品应用奖励。设立金融信贷创新产品应用奖,设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授予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项目应用、推广和在区域、行业集合债、票据等融资工具、民生金融等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金融机构和部门。金融信贷创新产品应用奖评选组织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会同银监分局负责,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五、中国大陆以外金融机构在设立代表处等机构参照上述执行。

六、以上奖励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核准,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或总经理、副行长或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和金融监管机构班子成员。

七、市、县财政分别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本《奖励办法》的落实兑现。本《奖励办法》确定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考核、统一兑现,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奖励资金,由新设机构所在县(市、区)承担;新增信贷投放(含表外贷款业务、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等)奖励资金,由市本级和信贷新增投放的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承担50%,另50%按照各县(市、区)信贷投放增量占比分担。

八、其他事项

(一)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申请奖励的金融机构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市财政局保留稽核的追责权利。

第5篇: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优化财源结构,提升财源建设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增长和财政增收,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巩固壮大地方主体财源

1.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政发〔〕34号)、《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政发〔〕105号),区财政每年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大力扶持发展现代物流、动漫游戏、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业外包等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快发展楼宇经济、港站经济、总部经济基地、大型综合物流园区、大型批发市场、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等服务业业态和载体。

2.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积极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政办发〔〕31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66号),区财政每年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和资助新兴重点文化产业、文化产业重点技术改造升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和广告创意产业园等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奖励为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项目,积极探索资金有偿使用方式。大力发展休闲购物、商务酒店、特色餐饮、酒吧演艺等产业业态,挖掘特色文化资源引导发展文化旅游和文化创意产业,提升“休闲”城市品牌。

3.积极支持金融业发展。对新入驻我区商务楼宇的市级(含)以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类金融分支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24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租赁办公用房三年内按其租赁面积给予每年每平方米80元的补助(该项补助以符合补助条件申报企业的当年区级财政贡献为上限)。

4.鼓励工业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支持工业企业剥离设立生产业企业,提升企业专业化发展水平。工业企业剥离后当年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区级所得部分相应给予补助。对工业企业剥离设立的生产业企业,自剥离次年起,3年内,按剥离经营后新增地方税收的30%奖励该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剥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等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二、大力培植高效骨干财源

5.支持都市工业膨胀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8515工程”培强做大企业发展新兴产业的意见》(政发〔〕4号),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列入全市“8515”范围内我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支持重点企业和新兴产业膨胀发展,壮大现有工业经济规模和实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6.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从年到年,区财政每年设立200万元,专门用于科技创新“五个一”工程实施,对列入市科技创新“六个十”工程的项目,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支持,同时每年选择10家“五个一”工程实施好、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继续落实区政府〔〕86号文件,对年申请专利50件、30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等政策;落实国家出台的技术转让、软件和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名牌产品实行奖励制度,获得省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省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力培养选拔科技领军人物,加大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和使用,为科技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7.支持总部经济企业发展。对总部在外地的有税源的企业,将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入我区或将其在我区的分支机构改组为法人公司,或者我区现有企业外迁,但仍将总部继续留在我区,企业所得税在我区就地交纳的,以及对我区具有总部经济特点的跨区域经营企业,采取由总部统一销售外地分公司产品的方式增加我区地方税收的,前3年按新增区级税收的30%,后2年按新增区级税收的20%给予奖励。

8.鼓励本地大企业延伸产业链。我区大企业新引进的为其提供主要原材料、主要配件、配套服务的外地生产或服务企业,在区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3年内,按照其上缴区级税收的30%奖励相应的我区大企业。

9.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大对上市企业政策上的扶持,拟上市公司首次发行上市,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进入公司指定账户数额(扣除发行费用)为基数,按0.4‰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三、着力抓好新兴后续财源

10.加快蓝色经济区平台和载体建设。“十二五”期间,区财政设立蓝色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重点用于中央、省、市蓝色经济重点项目建设地方配套,对重大事项的推进落实、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示范推广项目以及重点园区给予补助、贷款贴息或奖励等。区发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项目筛选申报工作,争取国家、省、市蓝色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我区蓝色经济区建设突破发展。

11.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积极实施《中共市区委、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全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发〔〕16号)、《关于加快扶持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发〔〕11号)以及《区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政发〔〕8号),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成长性中小企业规模化发展,特色产业集群、产业聚集区建设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设立1000万元中小企业信贷周转金,为结构调整中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主要从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新办担保机构,由区财政按照注册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助;对以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新增民营企业担保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风险补助。

12.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注重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比重。区财政设立全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400万元,按各单位完成实际外管到账外资额占全区总额比例进行奖励。对实际引进外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授予“对外开放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外经贸企业当年进出口超3000万美元前5名、实际使用外资超500万美元前5名的予以表彰,区委、区政府分别授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先进企业”和“利用外资先进企业”称号。对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种无偿资金、有偿无息和有偿低息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的单位,以取得的项目资金批文和当年实际到账的资金数额为依据,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四、创新财源建设投融资机制

13.扶持创业投资发展。拓宽创业投资资本来源渠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来我区设立股份制的股权投资公司,区财政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1000万元,对我区市场前景好和成长性高的中小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加快全区高新技术开发及成果产业化步伐。

14.做实做强融资平台公司。在摸清资产底数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全区国有资产和资源、政府注入注册资本等方式,逐步扩大政府投融资平台资产规模,提高其融资和资本运作能力,把融资平台做实做大做强,打造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独立运行、滚动发展”的市场投融资主体。

15.挖掘资产资源运营潜力。加强政策研究,强化城市广告等资源运营,挖掘城市资源增值潜力。强化土地熟化整理,加大城市资产运营力度,全面盘活现有闲置资源,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完善财源信息监控体系

16.建立财源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区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听取成员单位财源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财源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财源建设工作的新政策、新措施。

17.建立企业纳税排行通报制度。区政府每年度按纳税额区级口径对企业(按集团统计)纳税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50名企业在全区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18.建立纳税信息反馈制度。国税、地税部门将各街道、园区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及时纳入监控征管范围,并提供相应的税收入库情况,尤其要对新投产大项目、新登记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追踪管理和信息反馈,形成涉税、征税、护税的良性循环。

19.建立投资项目财税评估和纳税分析评估制度。财税部门要对辖区内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拟建投资项目的税收贡献度进行预测、评价,形成财税预期效益综合评估报告。加强对区域税负、行业税负、企业税负的调查分析,严格征管、公平税负。

20.建立部门合作协税护税机制。健全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治税考核办法。强化重点行业、骨干企业、重点税种的征管,特别是加强对房地产产业和建筑业的税源监控,确保应收尽收。

21.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各街道、园区及区直相关部门、单位与所辖范围内的骨干企业和重点驻区单位建立联络、沟通机制,积极为骨干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所面临的各方面问题,及时了解各重点驻区单位所涉及的与我区财源建设有关的信息,不断推进全区财源建设工作纵深发展。

22.建立联合评估机制。以“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整体推进”为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城区搬迁改造联合评估机制,加强对城区外迁企业、驻区大单位以及旧城旧居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等重点对象开展联合评估,在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从行业布局、土地规划、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政策扶持等方面入手,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努力实现城区资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六、建立财源建设激励机制

23.对地方财源贡献大户给予奖励。对年度财政区级排名前30名的企业,按实际情况分档次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24.对区税收征管部门超收给予奖励。完善对税收征管部门税收完成情况考核奖励办法,根据其组织的地方税收超收情况,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5.对财源建设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区政府对在财源建设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街道、园区和区直部门单位,在年终综合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对直接争取一次性流动税收在我区缴纳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6篇: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

切实提高利用外来投资的质量和水平,为构建规范、高效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更好地发挥外来投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桥头堡”建设推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发〔2010〕103号)和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现对我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新要求

一)充分认识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和委、政府的布置要求上来,把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作为事关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抢抓发展机遇,改善发展环境,努力营造大招商的良好氛围,形成大招商的工作格局,取得大招商的实际效果。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围绕“调优一产、调强二产、调快三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工作方针,坚持引进外资和引进内资相结合、引进资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扩大引资规模与提高引资质量相结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与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相结合,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投资促进政策,简化外商投资审批顺序,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优化外来投资结构,促进外来投资方式多样化,全面提高促进外来投资的工作水平。

三)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力争引进外实际到位资金800亿元。实际利用外资力争8000万美元。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工作取得新进展,原材料深加工,新材料开发、产业链延伸、生物产业开发、第三产业发展等方面有较大突破。

二、进一步明确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重点目标和领域

四)明确招商引资的重点目标区域。引进外资方面。要瞄准“长三角”和“泛珠三角”和“京津冀”区域,重视川渝和昆明地区,促进内生产资源整合。各县市要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招商引资重点目标区域,跟踪相关产业和项目,搞好项目对接,坚持不懈地做好外来投资促进工作。

五)重点引进战略投资者。要根据各地产业发展需要。有效运用招商资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世界华商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境内外跨国公司、中央大型企业以及省、外大企业、大集团。要充分利用我区位、自然资源、人力资源、交通等优势,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各类园区要充分利用自身开发条件和比较优势,引导战略投资者进入园区设立制造中心和生产加工基地。

六)进一步扩大外来投资领域。鼓励外来投资者进入能源、烟草配套、矿产品精深加工、生物资源开发、文化旅游等我特色优势产业以及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等新兴产业的项目开发;鼓励和引导外来投资者进入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和金融、安全、信息、中介、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鼓励外来投资者以参股、控股、收购和BOTTOTBT等多种方式参与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在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三、完善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体系

七)进一步完善“政府作主导、企业为主体、部门相协作”工作体系。企业和项目单位是招商引资工作的主体。其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战略规划、资源配置、产业导向、政策支持、协调服务以及环境改善上。组织和参与招商引资活动中,必需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政府部门间的联动,合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

八)建立外来投资项目落地衔接平台。各类园区要把招商引资和衔接外来投资企业(项目)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将引入优强企业和配套企业作为园区招商引资的中心工作。要创新园区管理体制和开发机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吸引东部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依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与我共建开发区,鼓励大企业集团和战略投资者作为开发主体加快工业园区建设,促进以园招商、以商建园,把各类园区打造成为招商引资的重要阵地和外来投资项目落地的重要平台。

九)建设特色产业战略投资合作平台。采取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抓紧规划建设一批产业基地。把优势资源整合给有实力的投资者,引进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突出的大项目及国内外行业领先和知名企业,力争形成全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先产业发展都有大企业、大集团为主导的运营格局。内重点企业要把引进战略投资者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主动吸引国内外在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的战略合作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改组、重组,做优做强内重点企业。

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招商网络平台。精心谋划和组织招商引资重大活动。与其建立广泛联系。有计划、有方法地邀请上述机构访,充分利用相关渠道办好在各地开展的综合性或专业性招商活动,建立持久的合作关系。北京、上海、重庆、广和深圳等大城市,以省、政府驻当地办事处为依托,强化招商引资联络工作,结识客商,推介项目。

十一)建立全统一的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由级招商部门牵头。加大力度,宣传我吸引外来资金的发展战略,介绍各行业的发展规划、投资环境及优惠政策,推介招商引资项目。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建设好全外来投资客商信息库、招商项目库和外来投资企业库。各县市招商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吸收中介组织、企业和各类专家参与,从全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以及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动身,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筛选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求、带动面大、关联性强的项目进行招商。

十二)建立外来投资项目跟踪协调服务平台。

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政府适时召集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及项目单位召开项目协调会,建立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推进联动机制和协调会议制度。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由级相关部门成立推进小组。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推进。

由政府相关领导牵头成立项目推进小组,建立重大项目级领导挂钩推进制度。对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在亿元以上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全程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

搭建银企合作的平台。通过跟踪服务与督办,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不定期召开由直有关部门、金融部门及相关企业参与的联席会议。切实提高项目履约率、资率、开工投产率和节约用地率。

十三)建立异地商会发展平台。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正当权利、促进外来投资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营造有利于商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要进一步做好在商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商会企业会员与县市招商项目对接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商会以商招商的积极作用。要鼓励支持我驻外办事处和企业在重点省(区、市)建立商会。

十四)建设红河综合保税区平台。红河作为省对外开放的前沿。着力打造面向东盟市场的前沿桥头堡。促进以口岸、物流、加工三大功能为主的支撑桥头堡的重要载体建设,积极吸引外来投资企业来投资兴业。

四、完善外来投资促进政策

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支持力度。

级财政每年布置100万元专项资金,从今年开始。作为外来投资促进专项工作经费。各县市政府要视财力和投资促进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资金。

由衔接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鼓励类产业来投资的企业,实行按投资者贡献给予奖励。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重要外来投资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外来投资企业。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的前提下,衔接地政府可视情给予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规范可以上浮10%对列入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属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外来投资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

对入驻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和产业导向,自今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性、科技效果转化型、产业化发展的项目,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局部,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由园区财政给予奖励或补助。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入驻县市各类园区。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局部前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或补助,后3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或补助。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来投资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重大外来投资项目争取通过直贷等方式,直接向金融机构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贷款;对外来投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外来投资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境内外守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外金融机构来我依法、依规设立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组建担保机构,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外来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金融产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及社会资本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担保;鼓励金融适当简化对融资担保机构所担保业务的贷款审批流程。

十八)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保证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外来投资项目中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列入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符合供地政策的条件下,其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对属于产业集群龙头的外来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全范围内统一平衡调配,优先供地。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属于我优势产业的内资项目,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规范》70%执行。

加快审批外来投资重大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手续,建立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土地审批“绿色通道”依照规模优先和质量优先的原则。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3000万元以上外来投资项目,优先进行用地预审,优先提供用地。

十九)改善交通运输服务。将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列入铁路、公路运输重点保证名单。建立“直通车”申报制度,可直报级有关部门,优先予以配置。

二十)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对外来投资企业在料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平安等手续时提供便利。依照“非禁即入”原则。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名法人投资设立1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私营企业新办的项目可按新企业给予注册登记,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备的工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税务登记证。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一)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要提高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额度上限。简化审批顺序,增强审批透明度。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的通知》规定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准之外,均在内完成核准。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依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平安评价等费用,严格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规范按最低限收费。

五、加强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领导全力抓。根据全利用外来投资工作实际,将红河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红河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外来投资促进政策,协调解决外来投资工作中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商局,负责全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县市政府也要调整空虚相应的外来投资协调服务机构。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外来投资促进工作会议,总结成果,推广经验,安排布置工作。

二十三)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红河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各县市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级财政每年布置100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对各县市和级有关部门的奖励。

二十四)加强招商引资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市要把事业心强、有开拓和奉献精神、熟悉经济、解政策、精通外语的干部。积极选派年轻干部到国内招商引资先进地区挂职锻炼,不时提高招商引资队伍的综合素质。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通过专门的招商公司,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五)营造吸引外来投资良好环境。围绕降低投资者守业利息和营运成本。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范围的外来投资者权益都要依法保护,凡是按惯例需要由政府解决的问题都要全力解决,确保实际利用外来投资有较大幅度增长。要营造公平、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外来投资“一窗式办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认真贯彻落实《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认真对待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依法及时调处投诉案件和纠纷,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塑造创新、诚信、开放、开明的招商引资新形象。要善于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外地发展优势、特点,鼓励海内外客商来我投资兴业。

二十六)赋予县市政府重大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投资方在土地使用、企业注册、货物通关、地方税费、财政以及要素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7篇: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

(一)北京地区

(1)2016年8月1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6年度绩效任务》,其中第八条提到,推动出台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综合试点方案,推动中关村区块链联盟设立。

(2)2016年12月3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其中提到将区块链归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项技术,并鼓励发展该技术。

(3)2017年4月6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提到,支持金融科技企业为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开展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等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按照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机构签署的技术应用合同或采购协议金额的30%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2017年9月29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八个部门联合了《关于构建首都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办法》提到,发展基于区块链的绿色金融信息基础设施,提高绿色金融项目安全保障水平。

(二)上海地区

(1)2017年3月7日,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宝山区2017年金融服务工作要点》提到,跟踪服务庙行区块链孵化基地建设和淞南上海互联网金融评价中心建设,依托专业团队和市场力量,推动金融科技公司发展成为宝山金融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人群集聚活跃、科技金融支撑有力、企业投入动力得到充分激发的发展模式。

(2)2017年4月28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国内首个区块链技术应用自律规则,即《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区块链技术应用自律规则》,要求区块链技术服务实体经济,注重创新与规范、安全的平衡,明确金融稳定与信息安全的底线,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用区块链技术应当向当地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报备,主动接受行业监管与自律管理,报备信息至少应包括项目名称、责任人、业务模式、业务风险、风控措施等。

(三)广州地区

2017年12月8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针对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该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实行培育奖励、成长奖励、平台奖励、应用奖励、技术奖励、金融支持、活动补贴等激励措施。这是目前国内扶持力度最大的政策措施。

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培育奖励:对新设立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0%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给予培育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并一次性给予3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对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依法在部级、省级、市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上述企业或机构入驻本区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自租用办公用房起3年内,每年每家企业给予最高1000平方米且最高60万元的租金补贴;并一次性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成长奖励: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0%以上,每年给予50万元技术人才引进补助。对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最高200万元奖励(不含上级补助)。

平台奖励:对省级以上认定的区块链交易中心、检测中心、数据中心、存储中心等公共平台且取得相关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引进5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或机构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推进区块链数字经济示范区建设,对经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给予运营管理机构3年运营补贴,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应用奖励: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快本区的区块链+应用场景的应用示范,加大财政投入,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专项计划,每年重点支持10个区块链应用场景建设,每个应用示范项目最高支持300万元。

技术奖励:对参与主导编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列入前3名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区块链项目及奖励予以配套,分别按照资助或奖励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金融支持:对区块链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融资担保的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全额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补贴期限3年。对首次获得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的区块链企业,按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活动补贴:对承办国际级、部级区块链研讨、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的,经认定备案,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

(四)深圳地区

(1)201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深圳市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到,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新兴技术的研究探索。

(2)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信息安全专项2018年扶持计划的通知》提到,针对信息安全产业进行扶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2017年9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提到,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创新激励作用。金融科技(Fintech)专项奖,重点奖励在区块链、数字货币、金融大数据运用等领域的优秀项目,年度奖励额度控制在600万元以内。

(五)重庆地区

(1)2017年11月7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培育及创新应用的意见》提到,到2020年,力争在重庆全市打造2-5个区块链产业基地,引进和培育区块链国内细分领域龙头企业10家以上、有核心技术或成长型的区块链企业50家以上,引进和培育区块链中高级人才500名以上,将重庆市建成国内重要的区块链产业高地和创新应用基地。

(2)2018年3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

指导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提到,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

(六)浙江地区

(1)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到,加强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建设疏密有度、错落有致的金融集聚空间,有效集聚各类金融机构、财富管理机构、新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互联网征信等金融科技类企业。

(2)2017年5月9日,西湖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西湖区财政局《关于打造西溪谷区块链产业园的政策意见(试行)》提到,对区块链企业、人才进行大力扶持。

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企业扶持:

1、企业(机构)租用园区内办公用房用于区块链项目的,采用先缴后补方式,按每天每平方米1.5元且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期限3年。

2、国家、省、市区块链行业联盟(联合会)入驻园区并实际运行的,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期限3年。

3、从事区块链技术及应用的企业(机构)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30%给予项目补助,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30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项目补助,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项目补助。补助期限3年。

4、鼓励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应用,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并在西湖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奖励。经认定,按照部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予以补助。

5、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主导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6、入驻企业(机构)举办区块链论坛或峰会等活动,经认定,按照部级、省级、市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人才扶持:

1、对从事区块链技术及应用企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00%的生活补助,期限3年。

(七)江苏地区

(1)2017年2月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十三五”智慧南京发展规划的通知》提到,重点培育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产业,人工智能、生物识别、区块链等一批新技术形成突破并实际应用,推进南京市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发展。

(2)2017年12月27日,苏州同济区块链研究院了《苏州高铁新城区块链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在区块链项目经营、平台、应用、人才、培训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

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经营扶持:

鼓励高铁新城新设立的区块链企业(机构)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元万、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不超过该年度企业上缴税收高铁新城地方留存部分。

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经认定属于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200万元扶持奖励。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成功转板后再次奖励400万元。

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对IPO上市企业、企业董事长及其管理团队分别奖励200万、200万和200万,并根据上市进度分别兑现。

对在境外IPO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返回国内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再次奖励400万元。

平台扶持:

对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区块链研究中心、评测中心、数据中心、存储中心等公共平台且取得相关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部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专业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引进5家以上经认定的区块链企业(机构)的,按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认定的区块链创新基地、区块链大厦、区块链产业园,按照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应用支持:

鼓励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加快高铁新城区块链应用场景的示范项目落地,加大财政投入,实施区块链应用示范专项扶持计划,每年开放不超过50个区块链应用场景建设,每个应用示范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高铁新城将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帮助企业(机构)实现应用场景落地建设。

人才扶持:

对引进的区块链技术核心专业高层次人才,可申请高端人才公寓,并给予个人所得税高铁新城留存部分90%奖励,奖励期三年。对急需的国内外一流区块链方面的专家人才,在高铁新城安家落户且服务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安家补贴。专家人才界定参照阳澄湖人才计划标准另行制定。

对新注册落地企业的区块链技术人才,在企业注册成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可由企业统一向高铁新城申请入驻区内人才公寓,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区块链技术人才界定参照阳澄湖人才计划标准另行制定。

对新注册落地企业引进的区块链技术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提供便利。

培训支持:

大力聚集区块链技术专业培训机构,对在高铁新城设立的培训学校、职业学院,自设立起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培训区块链技术核心专业学生100人以上,毕业后在高铁新城区块链企业(机构)正常就业一年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每家培训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机构)利用区块链培训资源,对区块链技术产业发展中急需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订单式培养,每生每学年给予企业(机构)1000元学费补助。

金融扶持:

设立高铁新城区块链专项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

对高铁新城区块链企业(机构)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认定专项用于区块链项目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的利息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将区块链企业(机构)纳入“助保贷”体系,可对单个企业(机构)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助保贷贷款总额。

活动扶持:

对承办国际级、部级区块链研讨、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的区块链企业(机构),经认定备案,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对落户高铁新城并经认定市级以上区块链领域的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活动经费补贴。

(八)贵州地区

(1)2016年12月,贵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贵阳区块链发展和应用》提到要通过5年的努力,建成主权区块链应用示范区和数字货币应用先行区,将贵阳打造成区块链创新要素重要集聚地和区块链技术应用创新重要策源地。

(2)2017年2月16日,贵州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贵州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17-2020年)》提到,探索推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应用。建设区块链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构建区块链应用标准体系,为资产的数字化流通提供系统支持。

(3)2017年5月22日,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贵阳国家高新区促进区块链技术创新及应用示范十条政策措施(试行)》提到,对区块链企业提供入驻支持、运营补贴、贡献奖励、创新支持、成果奖励、人才扶持、培训补贴、融资补贴、风险补贴和上市奖励。

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入驻支持:

1.房租费用补贴。落地企业(机构)租用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不超过500平方米,且经认定专项用于区块链项目的,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从签订租赁合同起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

2.办公场地装修费用补贴。企业装修办公用房的,按照最高500元/平米,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

运营补贴:

项目单位日常运营产生的数据储存空间租赁费用、宽带费用、水电费用,从签订租赁合同起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按企业上述几项实际发生总额的2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贡献奖励:

区内企业(机构)通过提供区块链技术(应用)服务产生营业收入的,按年度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创新支持:

1.区内企业(机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区块链技术发明专利的,获得授权后每件奖励30万元;区内企业(机构)获得国内区块链技术发明专利的,获得授权后每件奖励5万元;对于区块链技术版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件奖励1万元。

2.对区内企业(机构)因研发或应用区块链技术被认定为创新型企业并授牌的,按照部级创新型企业50万元、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30万元、省级创新型企业20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3.区内企业(机构)建设区块链创新创业基地获批授牌的,按照部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建设运营机构一次性扶持奖励。

4.对主导编制区块链技术及应用标准(规范)的区内企业(机构),获中国标准创新奖的企业(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前三位的起草单位,企业标准转化为按国际标准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转化为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转化为省地方标准,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批承担国家、行业、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5.对区内企业(机构)经认定因研发或应用区块链技术在市级以上创新大赛中获奖的,按照国际级200万元、部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6.区内企业(机构)建设区块链技术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获批授牌的,按部级5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

成果奖励:

1.区内企业(机构)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对称加密和授权技术、共识机制、智能合约方面在全国全球范围内率先取得技术突破,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有效,且属于重大突破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2.由区内企业(机构)主导研发,并经专家委员会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的区块链场景应用产品,经认定已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人才扶持:

1.对业绩突出的区块链技术人才,经破格认定为高层次人才后,可享受区内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人才公寓等相关待遇。区内企业(机构)引进并经认定的区块链技术高层次人才到区内企业(机构)工作,经认定,可享受区内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

2.对引进的区块链技术核心专业高层次人才,由区财政补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对全职引进的外籍常驻专家,基本医疗保险由区财政补贴。对急需的国内外一流人才,在我区安家落户且在我区服务5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引进的区块链技术核心专业大学毕业生,从入职首年起连续3年,基本社会保险费由财政承担。

3.设立人才公共户,对持有高新区人才认定的本人和直系亲属可直接落此公共户。积极对接协调周边优质教学资源,为区块链技术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

培训补贴:

1.大力聚集区块链技术专业培训机构,对在高新区设立的培训学校、职业学院,自设立起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每年培训区块链技术核心专业学生100人以上,获得区块链技术核心专业学历学位或国家职业体系认证,毕业后在高新区企业正常履职一年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每家培训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利用区内大数据优势培训资源,对区块链技术产业发展中急需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订单式培养,每生每学年给予1000元学费补助,用人单位另行给予生活补贴。

2.培训机构独立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增列博士、硕士专业教学点,且在高新区内实地办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补贴;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机构)与在筑高校联合设立区块链核心技术专业企业教学点、专题定向班,对联合设置专业教学点,获得博士、硕士、本科和大专校外教学资质并开展实质性教学,纳入高校教学体系的,一次性补贴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开设专题定向班的,一次性补贴企业10万元/班。

3.对区内需求比较集中的专业技术人才,与省内外高校或国内发达省区合作举办培训班,或组织高级研修活动,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经费由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2:1的比例承担。

融资补贴:

对区内企业(机构)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经认定专项用于区块链项目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风险补偿:

设立风险补偿金,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保贷联动”等服务创新。对向区内企业(机构)发放的区块链项目贷款发生损失的金融机构,经认定,按照单笔贷款50%的比例给予损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担保公司为区内企业(机构)提供区块链项目融资担保,经认定,按照发生代偿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笔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市奖励:

对在境外、境内主板上市、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经认定属于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1400万元、850万元扶持奖励(含上级补助);在新三板挂牌的,经认定属于区块链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的区内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奖励(含上级补助)。以上奖励分阶段给予,在境外主板、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提交资料并获交易主管机构正式受理的奖励50%,上市后奖励50%;在新三板提交资料并获交易主管机构正式受理奖励50%,挂牌后奖励50%。

(九)山东地区

2017年7月11日,青岛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的意见(实行)》提到,力争到2020年,努力建设立足青岛、面向全国的区块链产业高地、区块链+创新应用基地。市北区将设立区块链产业发展年度专项资金,加强金融资本支持,强化引导基金、政策担保等措施,探索建立区块链发展投资基金,完善和健全区块链发展的金融资本支持政策,广泛吸引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金融资源到市北区集聚。

(十)江西地区

2017年9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十三五”建设绿色金融体系规划》,其中第三章第三节第五条提到,鼓励发展区块链技术、可信时间戳认定等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应用于金融业务场景。

(十一)广西地区

2017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到,要求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开展基于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试点应用。

(十二)河北地区

2018年2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积极培育发展区块链、量子通信、太赫兹等未来产业。

(十三)河南地区

2017年10月3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专项方案的通知》提到,鼓励在自贸试验区探索设立金融科技等新型金融公司。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公司、跨境电商金融服务公司等新型金融公司,培育场景化金融生态圈。

(十四)四川地区

2017年8月8日,成都市金融工作局、成都市财政局《财政金融19条》,鼓励发展金融科技产业,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金融领域深度融合。

(十五)福建地区

(1)2017年6月9日,福建省经济中心发表《促进我省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的政策建议》,摘要提到,福建信息产业基础较好,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迅速发展,可为区块链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支撑和应用场景。

(2)2018年1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业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到要探索区块链技术创新,挖掘区块链技术价值,鼓励企业加入开源社区,利用国际开源技术资源进行再创新,推动区块链在社会治理、资产管理、公示公证、社会救助、知识产权、工业检测存证等领域的应用。

(十六)内蒙古自治区

2017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7年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加强数据感知、数据传输、计算处理、基础软件、可视化展现、区块链及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领域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推动建设一批大数据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应用中心。

(十七)甘肃地区

2018年2月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进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

(十八)海南地区

(1)2017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其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和商品质量标准体系,为实体零售企业采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提供指引。其中商品追溯就是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一个非常好的场景。

第8篇: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

第二条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建安和设备投入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和技扩改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强度最低达到每亩80万元(具体项目投资强度按国土资发〔〕号文件确定)以上的新上项目和技扩改项目,按工业用地最低成本价(约14万元/亩)依法供应土地(无税和低税企业一事一议)。

(一)项目落户工业园的,视投资和用地规模对企业给予奖励,并由工业园负责拆迁和“六通”(通路、通水、通电、通有线电视、通电话、通宽带网)。

1.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1年内完成的,每亩奖励8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2年内完成的,每亩奖励9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3年内完成的,每亩奖励10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4年内完成的,每亩奖励11万元。

对县经济社会发展起突出性作用的重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土地奖励额度。

(二)项目落户其他地区的,按土地出让金县本级所得部分同等额度给予奖励。

第四条项目建设阶段,劳动保险金按最低标准征收,其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由县非税局依据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6元标准包干收取,工业园内项目由工业园协同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条规模企业和工业园内项目经营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纳入“一站式”收费管理,发放收费公示卡。

第六条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5年对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全额奖励;后3年按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的50%奖励。

第七条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增长幅度达到全县平均增长水平的,按比例给予现金奖励,其中,年入库税收总额(企业退税部分和稽查税收不计入)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奖励入库总额的0.5%;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奖励1%;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

第八条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九条新批准在境内和境外上市融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50万元奖励。

第十条项目需办理的各种证照手续,由投资方提供完整资料和应由投资方承担的费用,交县政务服务中心全程,限时办结。

第9篇:投融资奖励办法范文

一、考评内容

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重点工程、县重大项目,稀有稀土金属加工、玩具制造、纺织服装、食品药品、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含新能源产业)、电子信息制造行业的工业企业,县重点旅游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农业龙头、农村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规定项目)以及每户贷款50万元以上的种养大户等新增贷款。

二、考评对象

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州银行。

三、奖励标准

1、年末各行社各项贷款余额比上年增长30%以上(含)为计划任务数或各行社当年新增的存款70%以上用于发放贷款[当年新增贷款额(含上贷下转)/(当年新增存款额-当年新增存款额X法定存款准备金率)≥70%]。

2、在完成贷款增长任务或贷款增量计划数的前提下,对考评内容所确定的支持范围增加本外币贷款支持,对各项新增信贷总量按月平均额进行计奖(年发放,本年到期的贷款按本年企业实际使用的月平均余额计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考评内容所确定支持范围给予信贷支持的,按其人民币贷款额的0.8‰奖励。

(2)对考评内容所确定支持范围给予外汇信贷支持的,按其外汇贷款额的1.2‰奖励。

(3)上述范围内的新增中长期贷款(含土地收储贷款)按其贷款额的1.2‰奖励。

(4)对上贷下转贷款、票据融资贴现支持的,可按上述对应项目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3、金融机构年培育辅导3家以上(含3家)有贷款需求的成长型、潜力型企业达到贷款资质条件,并发放贷款支持的,按其贷款的1‰奖励。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出现重复现象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四、资金分配使用办法

1、各考核对象按新增贷款类别的奖励比例计算奖金总额扣除20%后计奖。

2、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须在辖内完成各项贷款新增8亿元(本地实际增加额)的前提下,分别按奖励总额的10%进行奖励。

3、奖励总额的40%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60%奖给该单位班子成员及其他经办人员。

五、组织实施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十大体系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组成,由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评。

六、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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