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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意义精选(九篇)

法医学意义

第1篇:法医学意义范文

关键词:法律教育;妇产科;临床实习

DOI:10.13555/j.cnki.c.m.e.2016.03.050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769(2016)03-0480-03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应用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出现,医学生临床实习教学已受到了人们广泛关注。医学生不仅要学习医学专业知识,还应加强医学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增强法律意识,正确掌握临床思维、临床知识及专业技能。近年来,随着医疗制度及法律法规的改革,患者对维护自身的健康权、隐私权等意识在逐步提高。面对妇产科工作对象及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相关部门统计,妇产科医疗纠纷居高不下,约占医疗纠纷的40%~50%[1]。医学生是未来医疗工作岗位上的医生,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环境下,参与妇产科学临床实习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惑。

1我国现今医院妇产科的医疗环境

随着我国整体医疗环境的改变、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患者维权意识普遍增高,医疗纠纷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一方面,由于妇产科医生面对的人群的特殊性,疾病的特殊性及自身的特殊性,全国各地妇产科医疗纠纷高居首位[2];另一方面,医务人员的法律及风险意识并没有相应的提升,造成了患者维权意识与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不对等现象,有文献报导,约67%妇产科医疗纠纷与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有关[3]。二者之间的落差,有必要通过让医务人员(包括医学生)熟悉和掌握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将法律意识及风险意识融入临床诊疗全程加以解决。目前,法律知识的教育大多只是对医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宣教,而医学生法律认知度普遍较低。医学生在临床实习过程中需加强法律知识教育,避免由于临床实习医患交流不够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医疗纠纷,以免为今后职业生涯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

2法律意识和相关知识的掌握在医学生的妇产科学临床实习中的重要性

2.1熟悉相关法律知识,融入法律意识

当前医学生对法律知识不了解,并缺乏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主动性。要加强医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培训,要认真学法、守法、用法,并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医学生更清楚侵权责任及过错追责,避免医疗过错的发生。在相关医学生问卷调查中发现,医学生对医疗相关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普遍偏低[4]。在临床实践教学中,需要结合临床工作融入医学相关法律知识教学,学习与医疗、教学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应拓展法律知识教育渠道,采取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在临床实习前,请法律顾问以案例的形式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如《执业医师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等,以提高实习医生对法律法规知识的认知度;临床实践过程中,组织医学生学习与妇产科临床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母婴保健法》等,结合相关医疗纠纷案例对妇产科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学习,并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纳入临床实习考核;还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对相关临床案例进行分析探论、以问题为基础及情景再现的方法,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改变传统教学模式让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鼓励学生发现及分析问题,探索合适的解决方法[5]。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医学生能够明确自身的责任及义务,依法行医;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规避医疗纠纷的发生。

2.2保护患者隐私,注重人文关怀

《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体现了对患者的人性尊重及人文关怀,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着重大的意义。患者隐私权是患者应当受到保护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6]。《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六十二条规定:医务工作者及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包括疾病信息、个人信息、身体隐私部位等为主体的私人信息,若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在临床医疗实践过程中患者的隐私权容易因医务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或疏忽而被忽视,加之在妇产科诊治过程中涉及患者疾病史、婚姻史、孕产史等重要信息,且患者患病部位特殊。因此,近年来由于患者隐私权而引发的医疗投诉或纠纷逐年增多,所以,在临床实习教学过程中加强医学生对患者隐私权教育至关重要。保护患者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病史采集时应选择合适的环境,回避患者家属、探视人员、其他患者,避免患者病史信息泄露;实行各项操作前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对患者进行诊疗时选择适当的环境,注意遮挡保护患者隐私部位;妥善保存患者病历资料,禁止非工作人员及无关人员翻阅患者病历;避免公共场所讨论患者病情。临床实习是医学生向医生转化、成长的第一步,实习学生往往对患者疾病、信息等充满好奇,在公共场合讨论患者病情将导致患者隐私权被侵犯;合理使用社交网络,避免在网络平台泄露患者相关个人信息及病历信息。现代信息技术以及社交网络平台的广泛应用为医学生提供了更广泛的学习途径,但也为患者隐私权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2.3培养医学生合理的告知义务意识,提升其医患沟通能力

医患双方因沟通不到位,成为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医生对病人的病情、诊疗方案、治疗计划、预后及可能出现的相关并发症有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的义务。相关文献显示,医患沟通不到位在医疗纠纷中约占80%[7]。临床医生在临床实习过程与患者沟通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对疾病的诊断及认知不到位,在实施医疗诊察活动过程中未详细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病情,并取得同意;实习生沟语言通能力及临床经验缺乏,对疾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远期预后结局如何告知及解释不充分,对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不能进行充分说明,并对疾病预后等盲目地进行保证,造成患者及家属对病情不完全理解及因实际情况与预期结果不相符而不满,从而引发投诉或者出现医疗纠纷。因妇产科学疾病的特殊性,专科检查多少会给患者带来不舒适感,加之分娩过程的紧张及宫缩痛,需要认真、科学、实事求是并耐心的向患者及家属解释,让患者及家属做出正确的认识及选择。提高医学生的沟通能力不仅能增加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的信任,更能让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有清楚、合理、科学的认识,且对住院期间的疾病的治疗方案及预后、并发症能充分地理解。在临床实习教学中应循序渐进的提高医学生的沟通能力、强化专业知识及临床操作规范,要规范、客观、真实的向患者沟通病情。为锻炼学生沟通能力及临床技能,教师在临床工作中应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适当的语言及非语言行为沟通,增强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及勇气,最大程度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8]。

2.4规范病例书写,提升证据意识

医疗文书是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活动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医疗技术水平、医院管理的反映,是解决医疗纠纷、判定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医学鉴定、司法举证的重要依据,也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医疗文书。因此医疗文书的书写必须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及时、详细、真实地进行记录。规范的病历不仅可以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而且是维护医院及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是训练实习生临床思维、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及鉴别诊断的重要途径。在临床实习教学过程中,每位医学生必须进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岗前培训,并对妇产科学相关疾病的诊断、诊疗计划、治疗方案及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等医疗文书的书写进行规范化培训,指导医学生详细采集病史,尤其是个人史、月经史及孕产史等对疾病诊疗有重要价值的信息;熟悉女性生殖系统解剖结构及盆腔解剖结构,训练妇产科专科体格查体技能,要详细并准确记录专科查体情况;结合具体疾病及患者隐私对病历书写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详细记录,必要时要以患者亲笔签字为证,对病历书写缺陷引起医患纠纷的病案及时请示带教教师并展开分析讨论,加强医学生对医疗文书的重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避免因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而导致的医疗纠纷,确保临床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3结语

总之,医学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对于培养医学生整体职业素质、保障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疗环境及提高医学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临床实践过程中,既要做到注重临床实习生医学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又要将法律意识融入临床实践,还应依照医疗卫生法规进行医疗活动,从而做到保护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要有防范意识及前瞻性思考,在临床工作中防患于未然,规避由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医疗纠纷,为他们将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好基础。

参考文献:

[1]沈瑞英.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新途径———医务社会工作[J].医学与社会,2005(9):10-11.

[2]高晓飞,周维燕,孙忠河.我国医疗纠纷原因的Meta分析[J].中国医药导报,2012,9:160-161,163.

[3]杨建华,张锦奇,陈奕霖,等.妇产科医疗纠纷成因及防范[J].医院管理杂志,2011,18:1169-1171.

[4]何嘉莉,梁敏莉,钟凌.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学教育亟待加强[J].医学与哲学,2007,28:70-72.

[5]包权,徐敏,李明珠.案例式PBL教学模式建构交互式师生关系[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24(2):187-189.

[6]于京珍,栾成允.患者的隐私权及其保护问题探讨[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5:22-23.

[7]杨曦,白文佩.妇产科临床实践中的医患沟通要点[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2,26:161-164.

第2篇:法医学意义范文

 

一、前言

 

医学与文学的密切关系以及文学对医学教育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很多医学院的注意。文学素养的培养对医学生综合素质的构建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文学氛围的构建能有效促进医学院校加强人文、社会科学教育趋势的改革,提升医学院校办学质量,以顺应医学教育模式转变的要求。因此,本文立足于教学改革的实践,试图从实践的角度提出几点独立医学院校文学氛围构建的具体方法及探讨文学氛围的构建对促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和意义。

 

二、文学氛围构建的具体方法

 

1.调查了解医学院校学生文学作品阅读情况。分析在校医学生对含有医学内容(如疾病,痛苦,衰老,死亡)的文学作品的态度及认识。一直以来,文学在医学院校被忽视,是因为传统的医学院校教育非常偏重功效和实用教育,文学对医学生的技能发展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在提出具体的构建文学方法之前,对医学生文学作品阅读情况及态度认识进行调查是必要的。国内已有学者对医学生的文学作品阅读情况进行过调查。马旭调查了北京大学医学部456名在校全日制医学生,发现被调查的医学院校学生对英语文学作品的阅读量偏少,同时渴望在教师的指导下阅读与医学有关的英语文学作品,另外在总体上认同文学作品中的医学内容能够提高对同健康与疾病有关经验和情绪的理解。

 

2.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对医学院校现有人文社科类和文学课程教学进行改革。独立医学院校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注重功效性和实用性,较缺乏人文社科类课程,与综合性大学内的医学院相比,其人文氛围尤其不足。文学作为人文精神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之一在医学院校的普及并不理想。要改变医学院校失衡的课程体系和改善医学生单一的知识结构体系,必须从课程设置的总体上对医学院校的课程进行改革。我们可借鉴国内一些医学院校的优秀做法。如,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王斯蓓指出高职医学院校开设文学欣赏课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并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对医学高职院校文学欣赏课程教学进行改革实践。

 

3.设置多角度、全方位的文学体验模式。如文学沙龙、诗社、话剧团、文学作品背诵、文学电影赏析、文学电影配音等。在文学氛围缺失的坏境下更应该通过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燃起同学们对文学的兴趣,让他们感觉到文学是生活的一部分,文学让生活更加多彩。

 

4.建立文学数据库,开设独立医学院校文学课程体系。开发一套专门用于培养医学生文学素养的教材,开设文学与医学交叉性学科。要从根本上改变文学氛围薄弱的情况,就要有具体的措施,要有具体开展文学教学的课程体系、教材和学科,更要有丰富的素材供学生自主学习。

 

三、对促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和意义

 

1.文学氛围的构建能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增强语言的感知能力,增强审美能力,拓宽知识面。文学是语言的精华,更是思想和文化传播的窗口。提高语言能力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阅读文学作品,特别是经典作品。许多学者对此已有共识。彭秀玲谈到文学作品阅读在英语学习中所起的作用时说到,文学阅读可以扩大词汇量,加强对词汇的辨析、理解和使用能力,提高阅读速度,了解常用的修辞手法,增强审美能力,拓宽知识面等。

 

2.文学氛围的构建能改善医学生单一的知识结构体系,平衡专业技术教育和人文精神培养,提升医学生社会沟通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医学院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开设文学与医学交叉性学科,有助于医护人员职业语言能力的培养及医学伦理学与和谐的医患关系教育。文学对医学生人文精神培养的作用已得到共识,如广州医学院的曾锦标着眼于《文学鉴赏》课在医学院校进行美育教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他指出通过《文学鉴赏》的学习,是医学生完善自我、实现自我、超越自我的一种现实需要。

 

3.文学氛围的构建能促进医学院校加强人文、社会科学教育趋势的改革,提升医学院校办学质量,以顺应医学教育模式转变的要求。我国的医学人文教育已经进入了审视和规划阶段,国内越来越多的高等医学院校也逐渐对医学生人文教育的培养重视起来。南昌大学的黄谦认为在“十二五”时期探讨江西省医学院校医学人文教育的构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四、结语

 

医学院校文学氛围的构建能提高医学院校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医学院校教育改革,提升医学院校办学质量。要彻底改变医学院校文学氛围薄弱的现状,必须着眼于学生的需求,从根本上改变现有的课程体系,编写合适的教材,设置多角度的文学体验模式。

 

作者简介:

 

朱秀芳(1984--)女,江西上饶人,讲师,研究方向:英美文学;

第3篇:法医学意义范文

为任何医师在自己从事特定的医疗行为时都必须达到相应的医疗水准。医师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瑾慎,以

预见医疗行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关键词】医师;注意义务;医疗过失

【中图分类号】d922 16;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78—04

the concept of attentive auties of doctor and relation with medical negligence:the attentive duties of doc~r(1).li da—

ping.guangdong medical college guangdong dongguan 523808

【abstract】the problem of medical negligence is the focus of the dispute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the natures of

doctors’negligent treatment is objective negligence,and the negligence transgresses the attentive duties of doctors because ev—

cry doctor must achieve his/her relevant medical standards when he/she is engaged in specific medical treatment. i11e attentive

duties of doctors indicates that doctors depend law statute, rules and concrete operating procedures consisting of custom, con—

vention and attentive duties required by contracts or delegations in their professional work to foresee r~sults and avoid damage.

【key words】the doctor,the attentive duties,medical negligence

近年来,医疗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医学

物理学、医学生物工程的发展,使临床医师能够涉足于

更广泛的人体生命领域。以前的许多不治之症,现在都

找到了有效的治疗手段。然而,医疗行为是一种高度风

险的复杂技术行为,本身蕴涵着对人体结构和机能的

致害因素,新技术本身就具有的高度风险性,加上人类

对疾病认识的局限性,医疗伤害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

题。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并直接导致防卫性医疗现象的

出现。一方面是患者迫切需要有效的治疗手段:另一方

面医方由于现有技术条件的高风险性使医师存在畏惧

的心理,从而束缚了医师的手脚,限制了临床工作的创

新和发展。医疗费用也不断增加,直接威胁着全民健康

计划的实施。又由于患者、法官、媒体不懂技术,受患者

重大伤害结果的影响,易于从医疗结果来认定医师的

过失,特别是当发生重大突发的伤害时.容易产生医疗

纠纷。与此同时,更多的是患者由于不懂技术.大多的

真正的医疗伤害没有提讼,也没有得到赔偿。

事实上,对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如果是

由医师过失行为造成的就应由医师承担责任.不是由

医师过失造成,而是医疗意外或医疗上难以避免的并

发症等造成的损害,就应由患者自己承担,患者享有医

疗技术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

是医患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医疗过失的问题,成为医

患纠纷的焦点,因此,处理医患纠纷的关键在于认定医

师有无过失。医师的过失行为本质是一种客观过失,是

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因为任何医师在自己从事特

定的医疗行为时都必须达到相应的医疗水准.医师的

注意义务是医疗过失行为的核心。本人将对此主要运

用比较法的方法及判例实证分析的方法分5个专题进

行探讨。

、医师注意义务的概念及特性

(一)医师注意义务的概念

注意,在心理上是指针对一定的对象而使意识集

中,并始终保持紧张状态。一般认为注意是指心理活动

指向和集中于一定对象。在心理学上解释注意会面临

诸多难题,那么由注意衍生出来的注意义务在侵权法

上更具有复杂性。注意本身是一主观概念.而注意义务

在法律上却是一客观的概念.因为法律义务是设定或

[作者简介] 李大平(1970一),男,汉族,河南信阳人,民商法硕士,主治医师,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医学院东莞校区。

te1:13360674567:ema11:1j dap1 ngi@i63.com

①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5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4期)

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

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

一种约束手段。 律义务的概念也不过是法律规范概

念的一个复本而已。凯尔森指出:“一个法律义务的存

在不过是法律规范的效力而已.这一规范使制裁有赖

于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法律义务不是离开法律规范

的事物。法律义务不过是法律规范对某行为在规范中

赋予制裁的那个人的关系而已。法律义务的内容是与

周围一个不法行为、成为制裁条件的那种行为相对立

的(相反的)行为。法律义务是 不为不法行为的义务。它

是国民‘服从’法律规范的义务”。①法律规范是客观确

定的,法律义务也是客观的,因此注意义务应是一客观

概念。有的学者将注意义务分为主观的注意义务和客

观的注意义务,严格说来这种分类是不科学的,所谓的

主观注意义务其实质是后文将要讨论的注意能力问

题。

注意义务涵括结果预见的义务和结果避免的义务

两部分。结果预见的义务是指行为人根据行为时的具

体情况,所负有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结

果发生的义务:结果避免的义务是指行为人所负有的

避免因自己的行为而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注意义务

以有预见可能或避免结果的可能为前提.有预见可能

性存在而没有预见,就要对违反结果预见义务负责,同

时有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而没有避免,要对结果的发

生负责。结果回避的义务以结果预见为前提,预见义务

以结果回避为目的。预见义务和避免义务统一于注意

义务之中,预见义务是避免义务的前奏和先决条件,避

免义务是预见义务的延伸和归宿。

注意义务包括预见必要的内在义务.如诊断时注

意力集中,及外层行为义务,如慎重小心地进行手术。

如预见结果的发生,则应采取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注

意义务理论传统本意是指违反结果的预见义务而言。

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由于社会活动经常伴随高度的危

险,活动的本身往往同时即具有某种程度的抽象危险,

因此过失义务的理论,乃转而强调结果回避义务。医疗

行为固然以除去或预防人体的疾病为目的,但各种医

疗行为,无论是药物的投入、注射,还是手术,对人体组

织都具有某种程度的侵袭性或危险性。因此,在过失理

论上,结果回避义务是否违反,自然成为判断过失的主

要依据之一。将注意义务分为预见义务和回避义务现

为大陆法系的通说。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将注意义务

· 279 ·

定义为:“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害某种法益,

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

任”。②

由于英美法是经验法,重司法实践而轻理论归纳,

在侵权法中少见对过错的研究,就更谈不上对注意义

务概念的探讨。在普通法上,法律上将做事认真仔细的

态度称为注意,义务则是指被告为了原告的利益而应

遵循的法律所要求的行为标准。《牛津法律大词典》将

注意义务解释为: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后,只有当法

院判定被告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原告负有的不为加害

行为或不让加害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而被告却由于

未加注意,或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或未采取

法律所要求的预防措施,而违反此种义务时,他才在法

律上对受害人承担过失责任。如果在当时不存在注意

的义务.由此发生的损害都属于无侵权行为的损害,被

告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

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义务。由此可见英美法理论并没完全忽视这一问题,其

对注意义务的定义与大陆法系极其相似。

就医师的注意义务的概念, 日本最判昭和三十六

年二月十六日对东大医院输血梅毒感染一案的判词写

到:从事人的生命及健康管理业务的人,与其业务的性

质相对照,要求负有为防止危险而在实际经验上必要

的最善的注意义务。这段判词对医师注意义务作了一

般性的概述,成为以后判例的参照。日本最判昭和四十

四年二月六日国立东京第一医院脚癣放射治疗皮肤癌

一案的判词中,对前一判例中的最善的注意义务作了

进一步阐述:作为医师,对于患者的症状应予以注意.

并在依当时的医学知识,考虑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

确定治疗方法及程度,在“万全的注意”之下实施治疗。

这段判词中的所谓“万全的注意”与前“最善的注意”非

常近似, 日本理论界与实务界还是选用了“最善的注

意”来概括医师的注意义务,从而确立了医师注意义务

的一般内容。④

综上,可将医师的注意义务定义为:医师及其辅助

履行人在医疗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

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

或委托的要求等,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

为的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二)医师的注意义务的特性

医师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医师违反这种义

① (美)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6页。

②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oo年版,第228页。

③ 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礼2oo1年版,第168页。

· 280 ·

务,发生了损害,就构成医疗过失。必须从这一前提出

发来认识医师注意义务的性质问题。

1.医师的注意义务实际上筐定了医师的医疗行为

模式

构筑医师的注意义务是为了患者的利益,使医师

始终处于合理的谨慎状态,注意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

特定的医疗行为模式的要求,从而防止对患者造成损

害。

2.医师的注意义务是通向认识医疗过失行为的桥

医师的注意义务设定了医疗行为的模式,为其医

疗行为设定了一定的医疗水准,这就较为有效地克服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医师过错这一复杂的技术难题。

3.医师的注意义务的来源具有广泛性

有法律、法规.甚至契约等。但无论其产生的根据是什

么.一旦它在特定的医疗行为中成为医师的义务,这时

注意义务就成了法律义务.就成为医师应当遵循的行

为模式。

4.医师的注意义务具有可履行性

注意义务的基本内容是预见和回避结果发生的义

务,这是对医师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的实现有一基本

前提:医师本人能达到这个要求。如果注意义务的标准

过高.即使是医师囿于当前最尖端的科学技术也无法

为足够的注意时.则这对一般的医师而言显然难以成

为一项注意义务。

5.医师不履行其注意义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时医师被推定为有过失,医师要为自己的行为

说明理由.如果不能说明理由或其理由不具有合理性

时,医师将要为此承担责任。

二、医师的注意义务与医疗过失行为

(一)医疗过失行为的本质是医师对其注意义务的

违反

在大陆法系 民法上就过失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

说。主观说认为过失是行为人具有的一种应受非难的

心理状态。过错就是指行为人在心理上本应注意而不

注意,以至于在伦理上、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所以,主

观过错亦可称为人格过失或道德过失。①也就是黑格

尔所说的:“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

②客观过错说认为过失是被告违反了某种法定的注意

义务,并对他人造成损害。并为判断注意义务是否履行

设定了各种标准.早在罗马法时就有良家父标准.至今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l卷(第4期)

为法国法采纳。德国法以同年龄同职业的人的行为来

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普通法上采取了合理人(the reasonable

man)的标准。

就过失的本质存在着无认识说、不注意说、避免结

果说。“无认识说”认为过失是对损害结果无认识。“不

注意说”认为过失是因为行为人不注意,以至发生损害

结果。“避免结果说”认为过失是行为人违反结果避免

的义务。“无认识说”的缺陷是明显的,它可能将无法预

见的意外事件纳入过失,或者可将虽认识到结果,但自

信可以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视为无过

失。而没有避免损害结果也只不过是行为人不注意的

外在表现.并没能指出过失的本质。“不注意说”正确指

出过失的本质,过失本质是行为人欠缺意识紧张,以致

对事实没有认识、预见,或者没有避免损害发生的心理

态度。

那么行为人是不是有了不注意的心理就可课以行

为人责任呢?回答是否定的。行为人应注意而不注意,

并不能肯定必然对行为人进行责难,还应基于其是否

担负着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仔

细总要比不仔细好,但是将所有的不仔细行为均上升

到侵权行为则是另外一回事。过失责任只能建立在法

定的注意义务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如果法律并不要求

行为人必须履行某种义务.那么行为人没有充分发挥

自己的注意能力而不注意时就不能进行法律上的制

裁.毕竟这是他个人之事。在没有确定的义务存在的情

况下.过失侵权责任就不可能被承担。探究一个人是否

有过失.不仅要看其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且还要结合

其是否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这一规范要素去评价。不

注意是主观的心理事实.而注意义务是外在的客观事

实,所以过失是一主客观相结合的概念。

在医师的过失判断上.较为一致的看法是采客观

说。过失是行为人没有奉守任何有理智的正常人本来

可以遵循的行为准则.而这一准则就是要求行为人采

取预防措施,以免造成危害。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非法律

的意义上讲.“过失”这个词总是和没有做应当做的事

情发生着本质的联系。“过失”不是一种诸如“他的内心

一片空白”之类的直接说明心理内容的措施。③医疗过

失行为本质是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因为任何医师

在自己从事特定的医疗行为时都必须达到相应的医疗

水准。在法国的一个医疗事故的判例中,医师以自己的

经验和技术欠缺作为抗辩,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充分

① 王利明,《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及认定标准》,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681页。

②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9页。

③ (英)哈特,王勇译,《惩罚与责任》,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1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1卷(第4期)

考虑自己之经验及能力,而轻率地进行如此困难的医

疗行为.即应认为违反注意义务”。①此即为超越承担

过失.这种医疗行为本身也具有应受非难的心理。医疗

过失实质是对医师的法定的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

务是医疗过失的核心要件。对于责任分配而言,让医师

为其不符合行为标准要求的行为负责, 比让患者自行

承担更具有合理性。医疗过失责任类型化含有客观责

任的性质,与严格的个人责任未尽相符,在某种程度并

具担保的因素, 旨在实践侵权行为法填补损害及预防

损害的机能。②

(二)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医师注意义务

的违反

1.从注意义务违反的角度看

医师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首先是医

师违反了结果预见的义务.即医师应当预见自己的医

疗行为可能给患者带来的损害,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

见。同时疏忽大意的过失也违反了结果避免的义务,由

于没有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会发生损害,因而也就

没能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的过

失中,医师违反注意义务的外在表现是没有预见和没

有避免损害结果,这是一种客观事实。其内在原因是医

师的疏忽大意.造成这种疏忽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情

形:(1)介入外界因素中断了原有的注意;(2)精神高度

紧张,忽视了当前注意的事物;(3)情绪激动引起注意

能力削弱;(4)记忆力障碍,造成行为人未履行注意义

务;(5)急功近利,省略了必要操作程序造成事故;(6)

过于疲劳,精神困顿,导致注意力丧失;(7)其他事物分

散了注意力;(8)工作不负责任,等。③当然,不

论具体的表现形式如何,实质都是医师注意力的分散,

进而违反了其注意义务。

总的说来,在医师疏忽大意的过失中:注意义务、

注意能力的存在是前提:没有预见、没有避免是外在表

现;医师疏忽大意是内在原因。

2.从违反注意义务的立场上考察

医师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但由于认

识程度的不确定性、认识内容的模糊性和认识前提的

假设性,医师因此错误估计,而没能正确预见,因而也

就没能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医师的这种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实质是医师虽然做出了避免损害发

生的正确判断,但是医师却由于过于自信,过高的估计

了有利条件,轻信自己的能力,最终没有及时采取有力

· 281 ·

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其成立的前提是:医师已经预见

损害发生的可能。医师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内在原因是

轻信,没能正确分析自己所依赖的有利因素的可靠性

和有效性,过高的估计了有利因素,忽视了不利因素,

从而导致了盲目行动。

总的说来,在医师过于自信的过失中,注意义务、

注意能力的存在是前提:没有避免是外在表现;医师过

于轻信是内在原因。

医师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共同根本的内

在原因是医师的注意力没有集中或没有足够的保持谨

慎。其成立的共同前提是:医师主观上有避免损害发生

的愿望,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轻信,这一愿望没能实

现。因此没有预见和避免不仅仅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且

在这一客观事实中还包含着医师对损害发生预见和避

免的主观愿望。

医师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本质是对医师心

理状态否定性的评价。虽然,医师的主观心理在医疗过

失行为中并不如医师的注意义务那么重要,但其毕竟

是形成责任的根据,其常同医师的注意能力一起对医

师课以相应的义务。如一个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外科医

师,其医技水平显然高于一般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他

可以以一般医师的标准进行手术,在 设计医师的注意

义务的内容时要充分的考虑到时间、地域、上下级因

素,充分的考虑到意识的主观认识能力。在这一点上,

医师的注意义务顾及到医师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的

医疗行为准则,充分显示其合理性。医师的注意义务是

医疗过失行为的中心范畴, 医师对其注意义务的违反

是医疗过失行为的本质。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f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15

【2】(美)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1996.66

【3】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228

【4】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168

【5】王利明.论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及认定标准【a】.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

(第3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20__.681

【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上海:商务印书馆,19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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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冯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叨.刑事法杂志,1982.295

【9】王泽鉴.债法原理(3)·侵权行为法(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__.260

第4篇:法医学意义范文

关键词:常规医疗行为;义务

《执业医师法》是执业医师准入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它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行为,这些行为一般被称作常规医疗行为。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将上述常规医疗行为规定为医师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还是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常规医疗行为都体现出义务的特征,而不具备权利的属性。

1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常规医疗行为”是医师的职责而非权利。

1.1一个自然人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后,受聘于医疗机构和注册,就与所在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起了被管理和管理的劳动法律关系。医疗机构都规定了医师从事诊疗活动所应当遵守的原则,并且规定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做什么和怎样做。医师从事医疗常规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医疗机构的规定,如果医师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则要接受处分或处罚。由此可见,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医师的“常规医疗行为”是职责,不具有权利的任何特征。

2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常规医疗行为”是医师的义务而非权利。

2.1患者一旦挂号或就诊,就与医疗机构成立了医疗合同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医疗合同的要求,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向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医师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医学科学的要求向患者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如果提供医疗服务不正确的,医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2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师必须对患者施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给其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以及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师在这一过程中付出辛勤的劳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患者,为患者解除病痛,使其早日恢复健康,因此医患法律关系中的患者方是“常规医疗行为”的实际受益者。

3.常规医疗行为符合法理学意义上的义务特征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常规医疗行为的内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施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医学证明以及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行为,其行为必须符合医疗操作规程的要求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医师实施 “常规医疗行为”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首先是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没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为或不为,医师的整个诊疗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医学科学的原则来进行,对患者有利并且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医师就必须作为,对患者不利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医师绝对不可以为。

其次是没有放弃的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医师却不能放弃这些“权利”,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一旦成立,执业医师就必须向患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符合医学科学原理的对患者恢复健康有利的医疗服务,也就是必须向患者提供常规医疗行为规定的内容。如果不正确及时的实施常规医疗行为就有可能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医师就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显然这与法律规定的“权利”的特征相违背。只有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正确理解和把握上述特征,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4.1执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必须树立以患者为本位的思想,将“常规医疗行为”作为义务来履行,按照患者合法合理的意思表示来提供医疗常规行为,而不是把它作为权利来行使。如果医师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随意行事,坚持向患者提供其不愿意接受的医疗常规行为,势必构成对患者权利的侵犯,不仅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而且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虽然《执业医师法》将常规医疗行为表述为权利,但是如果医师在医患法律关系中真正把“常规医疗行为”当做权利来行使,必将触犯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仅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医师只能将常规医疗行为作为自身的工作职责和法律义务来履行。因此,常规医疗行为只能作为医师的义务而非权利。

综上所述,《执业医师法》所规定的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以及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行为,是医师劳动义务的表现形式。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它是医师的职责。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它不仅是而且仅仅是医师的义务。

参考文献:

第5篇:法医学意义范文

关键词:说明义务;知情同意;法律性质

在现今医学领域,知情同意权被认为是在医患法律关系中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患者医疗自的内容之一,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人们在强调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强保护的时候往往忽视了其赖以实现的基础,即医师的说明告知义务。实践中,人们对医师说明义务的内涵及性质认识不清,理论上就相关问题存在诸多分歧,对这些问题进行澄清将使患者和医师更加明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一、医师说明义务的内涵

医师说明义务源自英美法中的“Informed Consent”理论,“Informed Consent”的意思是某人在被允许告知做出明智决定所需事实的基础上,同意为某事。它是法律的一项一般原则,据此,医生在施行外科手术前,应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即有义务告知病人在所建议的治疗过程中可能产生任何的风险及有无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以使病人能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明智合理地均衡利弊。[1]可见,“Informed Consent”应该包括“说明”和“同意”两层含义。“说明”是“同意”的前提和基础,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与否决定了患者同意的有效性;“同意”是“说明”的目的,是医疗行为得以合法进行的必要条件。

医师说明义务的含义,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医师在对患者进行手术等医疗行为时,首先要针对向患者提出的医疗处置方案,就其风险以及其它可以采取的措施等做出详细的说明,在此基础上得到患者的同意”。也有学者认为,“医师说明义务是医师对患者说明其病症、治疗方法,伴随治疗之危险,以及其他之责任等”。[2]简言之,医师说明义务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应就有关诊疗事项对患者进行说明的义务。

二、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

关于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争论较多。其中有认为其是有效同意的逻辑前提,也有认为其自身即为法律义务。而在认为其为法律义务的观点中,则又有“治疗义务的派生义务说”和“独立义务说”的区分。为了厘清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下面对这些观点分述之。

(一)承诺无效说

承诺无效说认为医师的说明作为患者有效同意的逻辑前提,是患者承诺的有效要件,而非法定义务。具体而言,医师的“说明”和患者的“同意”可以类比为医疗合同成立的“要约”和“承诺”, 患者的承诺必须建立在知晓此医疗行为的利弊得失之前提下才能有效。医师在患者承诺前必须予以详细说明,否则患者作出的承诺应为无效。此种处理方法容易使医疗机构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对医方过于苛刻,显失公平。这源于承诺无效说对医方过于苛刻,片面强调患者一方的权利。认为无需考虑医师采用医疗措施的目的,只要欠缺有效的医师说明和患者的同意,该医疗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医方对患者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无异于将医生定位为听任病人摆布的“医匠”角色,影响医生专家作用的发挥从而阻碍医学事业的发展,从而与患者利益、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背道而驰。

(二)附随义务说

有学者认为,因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准委任合同关系,受任人应该承担向委任人的报告义务。[3]虽然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自我决定权联系紧密,但在医患关系中,某些医疗信息的告知或说明即是医疗行为本身,无关于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此种附随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1条有所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故此,这种附随义务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

(三)注意义务违反说

第6篇:法医学意义范文

论文摘 要:词汇教学是对外汉语教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词义又关系到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对外汉语教学中,词语的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同等重要,词汇教学也因此受到文化的影响,本文以中医学术语为例探讨词汇的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的关系及其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相关教学建议和策略。

一、词语的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

词汇本身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思维、哲学、宗教信仰、艺术等,同一词汇的文化意义差别很大。词义问题是整个词汇学里最重要的研究方面之一,我们通常所说的词义,指的是词的语言意义,“是词所指的客观事物或现象,也是人脑对客观事物或现象的认识的概括反映”。它是人们在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过程中所表达的最基本的意义。词的文化意义,是指“词在特定社会文化交际背景下所获得的意义,也就是社会及文化赋予词汇的感情色彩、风格色彩、比喻意义、借代意义、联想意义等,也称为附加义”,文化意义是附加在语言意义上的主观意义,反映出交际者的文化心理、态度和感情色彩。文化意义比语言意义更加的含蓄,需要结合相关的文化背景。美国著名语言学家萨皮尔说过:“语言背后是有东西的,而且语言不能脱离文化而存在。”对外汉语教学是一种语言教学,同时也是文化教学。

二、从中医学术语看词语的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之间的关系

索绪尔把词义定义为“被命名的事物或概念与名称本身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形成无不渗透着人对现实的感受及经验,词的多义性,就在它是现实世界的象征符号,体现着人对现实世界的不同认识。”词汇意义是一种民族文化,其语言意义是基础,标记了客体的主要的语义信息,文化意义依附于语言意义,是以语言意义为核心的,会随着语言意义的变化而变化。

(一)中医词汇的文化含义以语言意义为基础——以中医学中的“舟”为例

从整体上看,词语的语言意义是基础,文化意义依附于语言意义。中医学词汇也善于赋予词语的语言意义以文化内涵,如“舟”本为实物,中医学却以 “舟”来形容药的作用特点或人体的病理状态。例:

“舟楫之剂”:又称舟楫之药。舟楫,泛指船只。桔梗能载药上行,常作为治疗人体上部疾病的引经药,故前人称之为“舟楫之剂”。正如《本草求真》所云:“桔梗系开提肺气之药,可为诸药舟楫,载之上浮。”

“逆流挽舟”:属外感夹湿型痢疾的治法,适用于除有痢疾主症之外,兼有恶塞、发热、头痛、身痛、无汗等表证者,方用人参败毒散治疗。该方疏表除湿,寓散于通,使表解而里滞亦除。此即前人所谓从表陷里者仍当由里出表,如从逆水中挽船上行之意,故称之为“逆流挽舟”。

“腹凹如舟”:又称舟状腹。古代的木船,多为两端高,中间低平下凹,故医生常以此来形容病人腹部凹陷的样子。多见于久病沉疴顽疾所导致的元气虚衰、形体羸瘦,或新病大吐暴泻所导致的阴液耗损的形体失。

(二)中医词汇的文化含义与语言意义不对称——以中医学单位词为例

不能直接按照词汇的语言意义去理解这类中医术语。例:

“一时”:指一整天的时间。《灵柩·玉版》“不及一时而死矣。”

“一元”:中国古代哲学家、医学家假象的宇宙开始形成时天地不分,混然一体的状态。元气一词由此引申而来。古代术数家的说法,以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为“一元”。

“十五间”:脊柱的第十五椎间隙。《素问·气府论》:“侠背以下至尻尾二十一节,十五间各一。”

“三十度”:即三十天,《素问·六元正纪大论》:“后皆三十度而有奇也。”

(三)中医词汇的文化含义与语言意义易混淆——以“血”为例

中医学“血”概念的本质与现代医学“血液”具有相关性,但人们长期忽略这两个概念内涵的区别,通常混淆“血”和“血液”的概念。不少中医学者包括部分中医教科书的编者都用“血管中的红色液体”来定义“血”,这就与“血液”的内涵极同。

例如“肝藏血,主疏泄”是中医临床最常用和最重要理论之一,如何正确理解还不统一。不少人脱离了中医临床关于肝病的辨证论治的实际,把“血”等同于“血液”,结果得出了“肝藏血,主疏泄”指肝藏“贮藏血液和调节血量的分配”的结论。按中医的理论,血分有形之血和无形之血。《灵枢· 决气》所言“中焦受气取汁,变化而赤,是谓血。”若这种变赤的“汁”与血液同,则只是狭义的血,是有形之血的一种。气与血是古人认为构成机体和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气属阳,血属阴,对立统一,而不可分离。再如《内经》所言“血有余则怒,不足则恐”,此处应理解为无形之血。随着中医学的“黑箱理论化”的发展,“血”的基本概念本质上都渐渐超出了其最初的原型,增加了其原型不具有的本质。在中医学中血是血液又有了非血液的本质。血非血、气非气、肝非肝、心非心等理论创造都具有中国传统特色。

(四)中医词汇的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深层相通——以“五行”相关词汇为例

古人以观察各种事物、现象为原型,又借用了当时最具科学性的古典自然哲学模型阴阳五行、天人相应、气一元论等来说理,在从病到药针、到方、到法、到理反复实践应用中,才逐步构建成了中医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中的基本概念因其所处的语境不同,有不同的内涵和实质。我们研究这些概念的实质时,必须考虑其亦此亦彼性,而不能强调非此即彼、以偏概全。

“五行”的基本语言意义指“金、木、水、火、土”,在《灵柩·阴阳二十五人》中则指按金木水火土分类的人的五种情况,中医学中也有很多按照五行的相生相克演变出的词汇,如水与火,本来是自然语言的词汇,当它们成为“五行”里的词汇时,就是人工语言的符号,是虚拟的存在。例:“土不制水”:即脾土虚弱不能制约肾水造成的一组水肿症候。“土生万物”:五行学说应用于人体的一种类比说法,即将脾胃比喻成滋生万物的大地。认为机体的各种营养成分均来自于胃的受纳、消化和脾的吸收输布。

三、从词汇的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之间的关系看汉语词汇在对外汉语中的教学策略

语言本身是一种文化,在词汇意义中有丰富的文化意蕴。在汉语的对外教学中,对学习者进行适当的文化渗透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汉语词汇由于数量庞大、义项复杂,文化含义丰富,所以在汉语词汇的对外汉语教学过程中应采取合适的策略和方法。

(一) 重视对词汇的文化含义的讲解,在教学中渗透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

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要利用上下文语境释义,词在一定的语境中有特殊的含义,学习者需通过上下文语境来体会其含义。汉语是一种联想丰富的语言,汉语中的许多词语都具有丰富的拟人拟物的特征,运用多种修辞手法和表达方式等。例如中医概念“通经”,还具有其语用意义,即指应根据上下文来确定其实际意义。离开了上下文,就很难判定是“通经络”还是“通月经”。

中医学是我国人民在几千年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研究人体生理病理,疾病诊断与防治的一门传统科学。中医学的形成和发展与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中国古代哲学、儒家文化、佛教文化、道家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古人所谓“ 儒不必医,医必须儒”的说法,形象地说明了中医学和儒家学术思想的密切联系。

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医学发展的影响是“源” 和“流”的关系,中医药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行学说是我国古代朴素的辨证唯物的哲学思想,古代医学家借用五行学说来解释人体生理、病理的各种现象。中医学的五行学说最早见于《内经》,《灵枢·经脉》曰:“火胜金…水胜火…木胜土…土胜水…金胜木也。” 中医学认为:“五脏中,肝属木,心属火,脾属土,肺属金,肾属水。”因为肝属木,脾属土,木克土,所以肝能够制约脾。而脾和肺之间又有一个滋生的关系,因为脾属土,肺属金,土生金。可见中医学的理论基础完全扎根于中国文化的土壤之中。

(二)语素释义法

语素(morpheme)这一术语最早是美国语言学家布龙菲尔德提出来的,他指出“每一个因素序列,如果本身具有意义,而其中又不包含更小的有意义的因素序列,便叫语素。”也就是说,语素是“最小的音义结合的语言单位,是最小的语法单位”,而词语是由语素组成的,词中的每一个语素都有一定的语音和独立表达一定的与词的整体意义相关的意义,词的整体意义是由一个个独立的语素共同联络而成的。同时,汉语的“语素在构词时意义大多数保持不变,少数变化的情况有利于学生扩大词汇量。”语素释义法是指解释清楚词汇中每个语素的意思来说明它的整体意义。在使用语素释义法时,常常可以将词语的引申义、词语的用法一起引申出来,容易让学生理解,同时让学生意识到汉语的词汇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有助于学生对所学的词汇进行分类,类推词义,从而提高汉字教学效果。

如在理解“暑”“寒”和“泻”、“咳”、“风”的基础上,就可以由“暑泻”“暑咳”、“暑风”理解“寒泻”、“寒咳”、“寒风”的意思。这样不仅有利于培养留学生的汉语语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有利于加强学生对中国文化的深层认知,培养汉语语感。

由于汉字是形、音、义的结合,一些词的意义也是在字的意义上的延伸和发展,与古汉语中的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教师在利用语素释义法时要注意提高自己的古汉语基础,对汉语语素的意义达到一定程度的熟悉,要善于联想,对汉语本体具有较高的敏感性。

(三)联想教学

学生在理解汉字意义和中华文化色彩的基础上,可进行适当的联想教学,汉字是一种状似方块形似物象声究韵味的文字,内涵丰富,魅力无穷,一字多音,一词多义,给人以无尽的联想。

联想有接近联想、相似联想、对比联想等多种形式。例如:在理解“玉门”、“玉浆”、“玉门不闭”等词语时要发挥习者的想象。“玉,石之美者。”玉,自古便是高贵和纯洁的象征,“玉之美,美在德行与灵性。养玉在身,可以让人镇定身心,宁神而静志;养玉在心,可以让人淡泊名利,宁静而致远。”因此玉也成为人的代名词,尤其是女性,从而可以看出,中医术语中的“玉~”词组与人体有关。

结语

语言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词汇教学也是一种文化教学,对于汉语学习者来说,不仅要掌握词语的语言意义,也要懂得词语的词汇意义,这样才能深刻全面的掌握汉语的语言和词汇,汉语的词汇意义又是丰富复杂的,要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不断摸索,不断实践,不断前进,才能探索出合适的对完汉语教学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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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法医学意义范文

论文摘 要:词汇教学是对外汉语教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词义又关系到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对外汉语教学中,词语的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同等重要,词汇教学也因此受到文化的影响,本文以中医学术语为例探讨词汇的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的关系及其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相关教学建议和策略。

一、词语的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

词汇本身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思维、哲学、、艺术等,同一词汇的文化意义差别很大。词义问题是整个词汇学里最重要的研究方面之一,我们通常所说的词义,指的是词的语言意义,“是词所指的客观事物或现象,也是人脑对客观事物或现象的认识的概括反映”。它是人们在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过程中所表达的最基本的意义。词的文化意义,是指“词在特定社会文化交际背景下所获得的意义,也就是社会及文化赋予词汇的感彩、风格色彩、比喻意义、借代意义、联想意义等,也称为附加义”,文化意义是附加在语言意义上的主观意义,反映出交际者的文化心理、态度和感彩。文化意义比语言意义更加的含蓄,需要结合相关的文化背景。美国著名语言学家萨皮尔说过:“语言背后是有东西的,而且语言不能脱离文化而存在。”对外汉语教学是一种语言教学,同时也是文化教学。

二、从中医学术语看词语的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之间的关系

索绪尔把词义定义为“被命名的事物或概念与名称本身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形成无不渗透着人对现实的感受及经验,词的多义性,就在它是现实世界的象征符号,体现着人对现实世界的不同认识。”词汇意义是一种民族文化,其语言意义是基础,标记了客体的主要的语义信息,文化意义依附于语言意义,是以语言意义为核心的,会随着语言意义的变化而变化。

(一)中医词汇的文化含义以语言意义为基础——以中医学中的“舟”为例

从整体上看,词语的语言意义是基础,文化意义依附于语言意义。中医学词汇也善于赋予词语的语言意义以文化内涵,如“舟”本为实物,中医学却以 “舟”来形容药的作用特点或人体的病理状态。例:

“舟楫之剂”:又称舟楫之药。舟楫,泛指船只。桔梗能载药上行,常作为治疗人体上部疾病的引经药,故前人称之为“舟楫之剂”。正如《本草求真》所云:“桔梗系开提肺气之药,可为诸药舟楫,载之上浮。”

“逆流挽舟”:属外感夹湿型痢疾的治法,适用于除有痢疾主症之外,兼有恶塞、发热、头痛、身痛、无汗等表证者,方用人参败毒散治疗。该方疏表除湿,寓散于通,使表解而里滞亦除。此即前人所谓从表陷里者仍当由里出表,如从逆水中挽船上行之意,故称之为“逆流挽舟”。

“腹凹如舟”:又称舟状腹。古代的木船,多为两端高,中间低平下凹,故医生常以此来形容病人腹部凹陷的样子。多见于久病沉疴顽疾所导致的元气虚衰、形体羸瘦,或新病大吐暴泻所导致的阴液耗损的形体失。

(二)中医词汇的文化含义与语言意义不对称——以中医学单位词为例

不能直接按照词汇的语言意义去理解这类中医术语。例:

“一时”:指一整天的时间。《灵柩·玉版》“不及一时而死矣。”

“一元”:中国古代哲学家、医学家假象的宇宙开始形成时天地不分,混然一体的状态。元气一词由此引申而来。古代术数家的说法,以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为“一元”。

“十五间”:脊柱的第十五椎间隙。《素问·气府论》:“侠背以下至尻尾二十一节,十五间各一。”

“三十度”:即三十天,《素问·六元正纪大论》:“后皆三十度而有奇也。”

(三)中医词汇的文化含义与语言意义易混淆——以“血”为例

中医学“血”概念的本质与现代医学“血液”具有相关性,但人们长期忽略这两个概念内涵的区别,通常混淆“血”和“血液”的概念。不少中医学者包括部分中医教科书的编者都用“血管中的红色液体”来定义“血”,这就与“血液”的内涵极同。

例如“肝藏血,主疏泄”是中医临床最常用和最重要理论之一,如何正确理解还不统一。不少人脱离了中医临床关于肝病的辨证论治的实际,把“血”等同于“血液”,结果得出了“肝藏血,主疏泄”指肝藏“贮藏血液和调节血量的分配”的结论。按中医的理论,血分有形之血和无形之血。《灵枢· 决气》所言“中焦受气取汁,变化而赤,是谓血。”若这种变赤的“汁”与血液同,则只是狭义的血,是有形之血的一种。气与血是古人认为构成机体和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物质。气属阳,血属阴,对立统一,而不可分离。再如《内经》所言“血有余则怒,不足则恐”,此处应理解为无形之血。随着中医学的“黑箱理论化”的发展,“血”的基本概念本质上都渐渐超出了其最初的原型,增加了其原型不具有的本质。在中医学中血是血液又有了非血液的本质。血非血、气非气、肝非肝、心非心等理论创造都具有中国传统特色。

(四)中医词汇的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深层相通——以“五行”相关词汇为例

古人以观察各种事物、现象为原型,又借用了当时最具科学性的古典自然哲学模型阴阳五行、天人相应、气一元论等来说理,在从病到药针、到方、到法、到理反复实践应用中,才逐步构建成了中医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中的基本概念因其所处的语境不同,有不同的内涵和实质。我们研究这些概念的实质时,必须考虑其亦此亦彼性,而不能强调非此即彼、以偏概全。

“五行”的基本语言意义指“金、木、水、火、土”,在《灵柩·阴阳二十五人》中则指按金木水火土分类的人的五种情况,中医学中也有很多按照五行的相生相克演变出的词汇,如水与火,本来是自然语言的词汇,当它们成为“五行”里的词汇时,就是人工语言的符号,是虚拟的存在。例:“土不制水”:即脾土虚弱不能制约肾水造成的一组水肿症候。“土生万物”:五行学说应用于人体的一种类比说法,即将脾胃比喻成滋生万物的大地。认为机体的各种营养成分均来自于胃的受纳、消化和脾的吸收输布。

三、从词汇的语言意义和文化意义之间的关系看汉语词汇在对外汉语中的教学策略

语言本身是一种文化,在词汇意义中有丰富的文化意蕴。在汉语的对外教学中,对学习者进行适当的文化渗透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汉语词汇由于数量庞大、义项复杂,文化含义丰富,所以在汉语词汇的对外汉语教学过程中应采取合适的策略和方法。

(一) 重视对词汇的文化含义的讲解,在教学中渗透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

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要利用上下文语境释义,词在一定的语境中有特殊的含义,学习者需通过上下文语境来体会其含义。汉语是一种联想丰富的语言,汉语中的许多词语都具有丰富的拟人拟物的特征,运用多种修辞手法和表达方式等。例如中医概念“通经”,还具有其语用意义,即指应根据上下文来确定其实际意义。离开了上下文,就很难判定是“通经络”还是“通月经”。

中医学是我国人民在几千年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研究人体生理病理,疾病诊断与防治的一门传统科学。中医学的形成和发展与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中国古代哲学、儒家文化、佛教文化、道家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古人所谓“ 儒不必医,医必须儒”的说法,形象地说明了中医学和儒家学术思想的密切联系。

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医学发展的影响是“源” 和“流”的关系,中医药文化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行学说是我国古代朴素的辨证唯物的哲学思想,古代医学家借用五行学说来解释人体生理、病理的各种现象。中医学的五行学说最早见于《内经》,《灵枢·经脉》曰:“火胜金…水胜火…木胜土…土胜水…金胜木也。” 中医学认为:“五脏中,肝属木,心属火,脾属土,肺属金,肾属水。”因为肝属木,脾属土,木克土,所以肝能够制约脾。而脾和肺之间又有一个滋生的关系,因为脾属土,肺属金,土生金。可见中医学的理论基础完全扎根于中国文化的土壤之中。

(二)语素释义法

语素(morpheme)这一术语最早是美国语言学家布龙菲尔德提出来的,他指出“每一个因素序列,如果本身具有意义,而其中又不包含更小的有意义的因素序列,便叫语素。”也就是说,语素是“最小的音义结合的语言单位,是最小的语法单位”,而词语是由语素组成的,词中的每一个语素都有一定的语音和独立表达一定的与词的整体意义相关的意义,词的整体意义是由一个个独立的语素共同联络而成的。同时,汉语的“语素在构词时意义大多数保持不变,少数变化的情况有利于学生扩大词汇量。”语素释义法是指解释清楚词汇中每个语素的意思来说明它的整体意义。在使用语素释义法时,常常可以将词语的引申义、词语的用法一起引申出来,容易让学生理解,同时让学生意识到汉语的词汇也是有规律可循的,有助于学生对所学的词汇进行分类,类推词义,从而提高汉字教学效果。

如在理解“暑”“寒”和“泻”、“咳”、“风”的基础上,就可以由“暑泻”“暑咳”、“暑风”理解“寒泻”、“寒咳”、“寒风”的意思。这样不仅有利于培养留学生的汉语语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有利于加强学生对中国文化的深层认知,培养汉语语感。

由于汉字是形、音、义的结合,一些词的意义也是在字的意义上的延伸和发展,与古汉语中的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教师在利用语素释义法时要注意提高自己的古汉语基础,对汉语语素的意义达到一定程度的熟悉,要善于联想,对汉语本体具有较高的敏感性。

(三)联想教学

学生在理解汉字意义和中华文化色彩的基础上,可进行适当的联想教学,汉字是一种状似方块形似物象声究韵味的文字,内涵丰富,魅力无穷,一字多音,一词多义,给人以无尽的联想。

联想有接近联想、相似联想、对比联想等多种形式。例如:在理解“玉门”、“玉浆”、“玉门不闭”等词语时要发挥习者的想象。“玉,石之美者。”玉,自古便是高贵和纯洁的象征,“玉之美,美在德行与灵性。养玉在身,可以让人镇定身心,宁神而静志;养玉在心,可以让人淡泊名利,宁静而致远。”因此玉也成为人的代名词,尤其是女性,从而可以看出,中医术语中的“玉~”词组与人体有关。

结语

语言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词汇教学也是一种文化教学,对于汉语学习者来说,不仅要掌握词语的语言意义,也要懂得词语的词汇意义,这样才能深刻全面的掌握汉语的语言和词汇,汉语的词汇意义又是丰富复杂的,要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不断摸索,不断实践,不断前进,才能探索出合适的对完汉语教学的方法。

参考文献:

[1] 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 徐元贞,曹健生,中医词释.[m].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3

[3] 布龙菲尔德,语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 张俊武,实用医学词典.[m].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

第8篇:法医学意义范文

黄小峰

近年来,医疗诉讼不管是数量还是赔偿的数额都大幅增加。这一方面是由于病人的维权意识增强;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民主与高学历化的增进,使得专家与一般市民之间的身份、地位的差距几近泯灭。1从司法实践来看,医疗诉讼大都采取侵权行为模式对医疗机构归责;但是,医疗关系2主要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以不存在这些关系为初步前提的既存侵权行为法理予以处理之不充分,大概是不能否定的;3同时,用违约行为处理医疗诉讼还将使损害赔偿更为合理。因此,我认为通过违约与否处理医疗诉讼将是今后发展的趋势。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对医疗合同存在的合理性、特殊性、内容等方面予以阐述,并针对医疗合同的缺陷提出规制的办法。

一. 医疗关系的契约化特质

通常情况下的医疗关系4到底是不是合同关系?至今仍然没有形成定论。反对医疗合同关系的理由,笔者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我国合同法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意是祛病除痛、挽救生命,如果允许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采用违约之诉;那么,在审理中,法院就无须审查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医务人员是否尽了法定的义务,只要医疗行为未能达到治疗效果,医疗机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性的活动,在医疗过程中常会产生与患者预期不一致的结果,允许患者以违约提讼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 违约的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只在缔约方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才由违约方赔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更广,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从这一点上,适用侵权更有利于保护病人的利益。

(三) “治愈疾病”是医生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侵害的是病人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侵权。

(四) 医疗关系中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的治疗方案,使得医患双方并非平等的合同关系。

(五) 由于医学伦理的限制,医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拒绝病人,这就与契约自由原则相矛盾。

笔者认为,以上几点反对理由虽不无道理,但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点谈到适用违约之诉对医方不公。这里反对者误解了医疗行为中双方约定的具体含义。如果将医疗关系视为合同关系,它是以医治伤病为目的,给予谨慎的注意,实施适当的诊疗行为本身为目的的“手段债务”,而并非“结果债务”。的确,医患双方的共同意愿都是为患者“祛病除痛”,但这并不是“约定”的内容;医疗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实际指的是医生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是诊疗达到预期的结果。凡是医生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违约责任。这和侵权构成要件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内容完全相同,并没有加重医方的责任。

第二点论及违约的赔偿范围窄于侵权,因此适用侵权更有利于对病人的保护。这的确是适用“违约说”处理医疗诉讼的不足之处,我将在第七部分提出改进办法,在此不赘。

反对者的第三点理由是医生的治疗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对病人造成损害侵犯的是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从《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来看,医生的确负有治疗病人这一法定义务;但是,当医患双方经过挂号这一缔约程序之后,这一义务就转变为一种约定义务;同时,对于医方来讲,也是一种强制缔约义务。所以医疗事故或差错侵害的是患者的相对权而非绝对权。至于医疗行为也有可能对患者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这完全可以用履约过程中的“加害给付”予以解决。

第四条理由是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因而地位不平等。笔者认为这一因果关系并不能成立。社会分工使得我们每一个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无知的,合同所起的作用正是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和信息。正如在大多数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正是缺乏专门知识才会将事务交由受委托人处理。之所以会有双方地位不平等这种观点,是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医院高高在上、病人“求医问药”的畸形局面。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医患关系也必将从“主动--被动”型转向“双方参与型”5的平等关系。

第五点涉及医疗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处,但并没有动摇一般医疗关系的契约化特质。

“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在一般医疗关系中,医方和患者都为了达成一个共同的目的——治愈疾病,而实施医疗行为。同时,医患双方处于相互依存、共同参与的平等地位。因此,医疗行为的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二. 医疗合同的特性

“合同作为联结市场主体的纽带和市场关系的法律表现,它的作用机制与市场与市场机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6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合同的目的都在于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医疗合同则是一种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所谓“悬壶的目的在于济世而非赢利”,获取利润并非医疗合同的首要目的。因此, 医疗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 缔约过程中,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意思自治是指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依据;在合同中,一切债权债务,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7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它必然受到各种限制。在医疗合同中,这一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医方来说,医生的医疗行为必须受到医疗道德或医学伦理的规范。“治疗病人乃医生之天职”,医生没有是否缔约的选择自由;公法也将缔结医疗合同作为医方的义务。因此,医疗合同是一种强制缔结的合同。

另一方面,对于病人尤其是身患急病重病的病人来说,求生的欲望和医疗知识的匮乏导致了其缔结医疗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虚假性。“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被一个手拿定式合同的医生挡在门口并问他是否愿意接受合同条件时,病人的回答的肯定性是可想而知的。单从表面上看,这种接受也是自愿的。但这是扭曲的自愿。”8饱受病痛折磨的病人难保不会“急病乱投医”。同时,医疗合同的格式化以及医患双方实力的悬殊也决定了病人接受医疗合同的无奈。

(二) 履约过程中,医疗行为的风险性

医疗行为的直接对象是生理或心理处于不正常状态的生物体,对象的特殊决定了医疗行为所要承担的风险远大于其它民事行为。

首先,医疗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对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侵害。不管是手术刀切开身体还是用药后所产生的副作用,严格上说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尽管可以用“可允许的危险”进行抗辩,但医生稍有不慎,“允许”的医疗行为就将变为“不可饶恕”的医疗事故。

其次,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个体。人与人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个体差异。受体的

差别使得对于同样医疗行为的反应的差别使得对于同样医疗行为的反应因。有的个体差异可以通过事前检测从而予以避免,有的却是难以防范的。

再次,医疗行为的发展永远是跟在疾病演变之后,正如出现了SARS才开始研发治疗非典的药物一样。医疗行业每时每刻都受到各种疑难杂症的挑战。三. 医疗合同的性质

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服务合同,是以医生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关于医疗合同的性质,学说不一。有委托合同、准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等等。

笔者认为,由于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手段的多样性和过程的复杂性,涉及到疾病的诊断、手术的实施、药品的买卖、化验、检查等;与此同时,前面所介绍的医疗合同的特性也使医疗合同与传统的有名合同存在差别。因此,医疗合同难以套用某种有名合同,应将其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无名合同更为合适。

四. 医疗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9。按照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观点,传统合同订立的模式有三种:1.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2.意思实现,3.交错要约。对于医疗合同的订立采用何种模式,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医疗合同可细分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矫正”五种类型。

其中,“急救”是指医疗机构对于送到医院的高危病人直接施以救治措施的行为,往往是先救人、后办手续,情况的紧迫性不容许行为前经历缔约过程。因此,即可视为依习惯或事件性质通过意思实现而成立的医疗合同。

“防疫”行为是一种公权行为,双方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更谈不上经过缔约过程。

“求治、保健、矫正”这三种医疗合同与普通合同的订立差异不大,须经过“要约——承诺”最后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此合同中,何者为要约?何者为承诺方?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目前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患者方的挂号行为是要约行为,医方接受挂号构成一项承诺。10但此时所存在的问题是:一。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必须具体明确。而患者由于专业所限,要约的内容无从确定,只能概括性地请求医生为其诊治,因此“似不应认为已提出要约”。11二。患者在提出要约后,相对方——医疗机构就应有权在接受和拒绝之间进行选择。但在实践中,医方却没有享有此项权利。这种缺乏意思自治的承诺还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承诺吗?又有学者认为在缔约过程中,医方为要约方,患者到医院挂号为承诺,医患关系成立于患者挂号时。12此种观点的牵强之处在于通常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表现为主动的一面,而承诺则表现为较为被动,因为承诺只是对要约意思表示的接受13。而对医疗合同来说,首先是患者因疾病到医院就诊,医方才能为患者挂号、诊治;因此,它颠倒了主被动方。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合同法观点已发生了改变,“合同绝不是毫无例外地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的。当然,在要约被承诺时,双方当事人需表示必要的同意。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行为充分说明其愿受合同的约束,则这种行为就足够了。长期以来,实际上根本没有必要必须将同意写进要约和承诺中,因为双方当事人是面对面地订立合同。”14由此可以看出,要约方和承诺方在医疗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确定并不重要,只有合同的成立来源于双方的合意并进而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才是合同的本质所在。正如台湾学者陈自强所言“一定要以契约是因要约承诺意思表示一致的框架来理解,难逃削足适履之讥。”15

五. 医疗合同的内容

医疗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们既可由双方约定,也可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由于合同双方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基本是对等的,所以,笔者仅阐述医患双方的义务来说明医疗合同的内容。

(一)医方的义务:

1.诊疗义务:

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这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具体而言,包括处方权、诊断权、处置权等。

1. 说明义务

从广义上讲,医疗行为都具有侵袭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就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作为平等的合同双方,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会对治疗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执业医师法》第26条专门规定了医方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

2. 转诊义务

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病人提供合适的治疗,医院应建议病人转诊。

3. 保密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保密等义务。”病人的病情涉及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但此处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的实习教学和医疗合同的履行发生冲突如何解决?16笔者以为,还是应该将病人的隐私权放在首要位置,如果有实习生参与医疗行为,医方应该同患者协商以取得患者的同意。

4. 保护义务

医方对于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5. 保管义务

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因此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6. 不作为义务

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务人员还负有不收“红包”、不夸大病情等不作为义务。

(二)患者的义务:

1.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基于医疗合同的等价有偿性,患者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也应承担相应的支付对价的义务。

2.配合治疗的义务

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患者和医生处于“协力关系”,患者应配合医生的诊疗行为,如据实告知症状、按时服药等。严格来讲,这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即权利人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17

除上述基本义务之外,在具体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还可进行约定。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执意出院,双方签定“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免责条款,这就改变了双方的义务分配,减轻了医方的责任。

六. 医疗合同的立法目的

将医患关系归结为合同关系并通过法律将其固化的目的在于扭转我国长期以来医患不平等问题,使法律充分行使其社会调节器作用,并进而针对今年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寻求一种社会成本较低而功效较高的渠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通过契约自由使损害赔偿趋于合理。今年来医疗纠纷乃至诉讼的急剧增加导致了一个怪异的现象——双方都成了弱者。一方面患者抱怨医院居高临下、双方地位悬殊,另一方面医方又对患者的巨额赔偿苦不堪言。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畸形局面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关系未能真正实现契约化。双方完全可以在医疗合同中就一些具体事项进行约定。比如,对医疗损害赔偿即违约金预先进行设定,使其限定在医院的承受范围之内。同时,由于前述所言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在医疗活动中经

常会出现意外,而且大多数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所致,由医方来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而合同法规定了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通过契约化即可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二) 通过医疗合同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定化。现今我国医生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大都仅限于一些内部规章、行政性法规其法律效力有局限性,且相互之间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基于此,我们就有必要将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模式,把医患双方在医疗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这样将有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尤其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3. 发生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医疗合同关系发生在医方和患者之间,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医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法律要求医方首先应向患者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有助于患者的损害及时得以弥补。

七. 医疗合同的不足及应对策略

从各国的法律学说及学说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采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向医方寻求赔偿。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侵权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对于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可以尝试在合同法中选择性地对当事人的精神痛苦给予赔偿。英国合同法就设定了三种情形由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 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烦;三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医疗合同的违反兼具以上三种情形的特点。由于违约患者所遭受的痛苦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身体上的,因此笔者以为在医疗合同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违约责任的补偿。

其次,医疗合同的设立可能会引起“滥诉”的出现。这就需要明确医疗合同是一种手段债务而非结果债务,治疗目的是否达到并不能衡量合同债务是否履行,其标准应该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专家的合理注意义务。

最后,医疗合同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双方尤其是患者的利益。如果医方因为担心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敢大胆采用风险性较大的治疗方法,显然与立法原意背道而驰。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通过保险机制把医方所承担的高风险分散到全社会,使得患者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合理得到补偿,同时医方也不会因此而畏手畏脚。结语:

医疗关系作为一种合同关系,之所以大都采取侵权理论予以解决,主要是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利益。随着合同理论的发展,违约和侵权的差异日趋缩小;我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对合同制度的改进,用合同法上的办法处理医疗诉讼,以期达到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亡羊而补牢”的最佳效果。

1 蒲川道太郎,《德国的专家责任》,载梁彗星编《民法判例与学说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330—331页

2.医疗关系是指医师受患者的委托或其它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医疗关系也表现为多种形式,可将其细分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矫正”五类。其中,急救和防疫是基于职业伦理或社会利益而由国家公权干预的强制行为。而由求治、保健、矫正三种主流医疗行为所建立的医疗关系是基于双方合意的一种合同关系。

3.下森定,《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载梁彗星编《民法判例与学说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321页

4.通常情况是指出去“求治”、“保健”、“矫正”这三种主要的医疗关系

5.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6.《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58页

7.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5页

8.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00页

9.崔建远,《合同法》,34页

10.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11.(台)吴建梁,《医师与病患“医疗关系”之法律分析》,东吴大学1994硕士论文,10页

12.《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探析》

13.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14.海因 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22—23页

15.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74页

第9篇:法医学意义范文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医学人文教育 医学人文素质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对医学人文教育的引领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医学院校培养合格的医学人才的重要保障。它集中反映了当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以人为本”是其根本追求,也反映了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重要理论和价值原则。如何把“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为医学生的价值取向、愿望要求和自觉行动;如何正确把握其深刻内涵,发挥其在凝聚力量、引领风尚、教育学生方面的重大作用;如何在医学生中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增强精神动力和基本的医德规范,以解决目前全社会关心的医学人才培养问题,医患纠纷问题,医德医风问题,医学生人文素质低下等问题,为国家培养出更多医术精湛品德高尚的医务工作者,是我们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加强医学生医学人文素质教育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代医学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已经被广泛接受。但是,这一观念在医疗活动中尚没有完全变成现实。许多医务人员只是重视医学知识和医术,忽视医学人文的领悟及其素养生成,引发了医疗服务中的人文缺失,使得医学丢弃了它充满仁爱精神的历史特质。重视并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和实践,不仅是高等医学人文教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而且对于坚持以人为本,复归医学人文神圣宗旨具有同样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化为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内在价值

医学人文只有内化为医学生的内在素质,才能将核心价值体现在医疗卫生工作的全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只有内化为医学生的内在价值,才能发挥其引领作用。

(一)医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现状。

调查显示,近90%的同学是通过思政理论课了解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关知识的,政治理论是大学生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网络文化为医学生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提供了传播途径,为医学生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主题拓展了影响空间,为医学生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医学生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提供了有效手段,应该充分发挥网络文化整合与凝聚作用,促进医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

但调查也显示其中只有30%的同学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是完整掌握的。这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缺失的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社会思潮多元化的冲击影响;社会转型期价值多元化的博弈;主流宣传缺乏吸引力和感染力;传媒多样性的影响和冲击;教育体系本身存在的问题;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不显著;社会不良风气的消极影响;社会现实问题理论研究的深度不足。影响人们的主观因素主要有:80、90后一代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影响;个人认知水平的限制;自我意识凸显的影响;偶发因素的制约;国人长期文化自觉的缺乏,等等。

(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化为医学生的内在价值。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化为医学生的内在价值要经历几个重要的阶段。首先,是认知感受阶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倡导的医学人文信息通过各种途径作用于个体,引起学生的注意,并在心中形成有关知识结构。其次,是思考分析阶段。学生在已形成的知识体系的基础上,清楚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倡导的医学人文信息的要求和社会价值,开展新的思想认识和思考。再次,是鉴别选择阶段。学生在形成新的对医学人文认识的基础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倡导医学的人文要求同自身原有的人文素质加以对比,进行判断和选择。其间学生可能对新的医学人文观念加以同化、吸收,也可能出现疑问、排斥的状况。这要求我们及时地掌握有关信息并进行及时调整。最后,是深化吸收阶段。学生所形成的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倡导医学人文认知如果在实践活动检验中得到肯定性的社会评价,学生就会不断获得有力的情感支持,加强履行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倡导医学人文要求的意志,进而形成信念和信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倡导的医学人文内化成为提升学生医学人文素养的一种活动,要求我们遵循科学的内化途径,才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倡导的医学人文内化只有针对不同的学生的特点,因人制宜,灵活多样,才能激发学生的热情,才能使他们感受到入耳、入心,产生良好的实效。学生医学人文素养的构成要素,是由医学人文认知和医学人文情感及践行医学人文的行为习惯、信念、意志等多种要素组成。这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所倡导的医学人文内化不能只专注于某一个具体方面,应同时注意各个方面的导引和训练。而且从总体上有机地协调起来,给学生施以有效的影响。

(三)提高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的路径和对策。

提升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是一个复杂而整体的工程。

首先,要遵循自主选择与积极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调动学生内因,引导医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目标由社会规定变为自我发展目标。在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础上发挥作用,使大学生理想信念的大众价值体系始终围绕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展。处理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学生理想信念的关系。把解决各种利益矛盾作为突破口,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想与医学生现实相结合。

其次,应遵循主导性与多元性相结合的原则,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重视社会外部因素的作用,构建社会、高校教育的联动体系,形成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合力。教育主渠道是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的主要路径。思想政治理论课是提高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度的关键实现路径。日常思想教育和实践是提高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的基本路径。隐性思想教育是提高医学生价值体系认同的间接路径。

最后,遵循引领价值与满足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使医学生从内心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当代大学生生长于社会的全面转型期,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使得部分大学生在如何面对现实和未来方面存在困惑迷茫和失落失衡的思绪。阻碍并影响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要努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当代医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弘扬主旋律,深化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解和认识。

三、在医学人文教育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随着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医学人文素质教育的课程,如医学哲学、卫生法学、社会医学、医学史、医学美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科学思维方法、中国传统文化等广泛开设,他们在培养医学生的人文素质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在医学人文教育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对提高医学人文教育的实效性和层次有着显著的效果和重要意义。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贯彻到医学人文教育的各个环节中。

(一)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导医学人文教育是实现医学教育目标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医学教育有时注重医学科学的技术层面训练,忽视医学的人文科学性质,导致医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人文精神缺失。加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各种思潮的影响导致医学生思想多元化,医学生价值观受到较大冲击。要让医学生充分地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科技文明的不断发展,对人的综合素质要求不断提高,当今是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不但要重视专业的学习,而且要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学习,加强人文素质的修养。要在心理素质、伦理精神、社会责任、哲学素养等人文社会学科等方面不断升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提高认识和判断客观事物、客观规律的基本能力。

(二)在社会实践中加强医学人文教育。

教育内容途径方法局限,导致医学服务中的系列问题,如医德医风差、医患沟通不畅、医患纠纷频繁、社会满意度低等不和谐的问题出现。因此,应当从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发展,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人文医学素质教育模式、途径、方法、机制。应当共同努力解决以上问题,探索在医学生中进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导的医学人文教育的载体和路径,促进医学生的全面发展。

医疗实践是对医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要重视实践活动在培养学生人文素质中的重要作用。医学生的见习、实习时间直接与临床实践紧密联系,提供了一个融医学专业教学与医学人文教育为一体的平台。学生在遇到的典型病例时候,要求他们从社会、生理、心理、家庭等诸多角度进行全面分析,使学生亲身感受医学诊治的人性化过程。同时,培养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加强医患沟通、使医生与病人友好相处。

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内容,在实践教育中引导医学生形成效率意识、参与意识、市场意识、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引导医学生形成民主法制意识、生态意识、科学意识是现代化精神的体现。引导学生形成改革意识、开放意识和公平正义意识以及开拓创新精神,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蓬勃发展是医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学生投身到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患者服务,是最有效的人文教育。在这个过程中,努力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在一个自主、宽松的氛围中学习,在教学过程中既学到知识又培养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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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玉琼等.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现状及对策分析[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04-107.

[3]彭世良.浅析新时期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实效性[J]西部医学,2012(7):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