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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降耗奖励办法精选(九篇)

节能降耗奖励办法

第1篇:节能降耗奖励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垃圾管理;清运、轻烧车辆;油耗标准;车辆保养;监督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R124.3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城市垃圾管理产生的费用主要可以分为垃圾清理费用、垃圾清扫清运费用以及管理费用三大部分,而垃圾清运清扫费用中的车辆油费用是每日必须损耗的费用,而且损耗变化区间跨度较大,如果能够在车辆节油这方面有所突破,对整个城市垃圾管理费用的控制将有十分重要的帮助。如何有效的实现清运清扫车辆的节油管理,需要从从管理高层重视着手,从一线操作工操作开始,通过奖励员工的方式将清运清扫车辆的节油管理落实到位。

二、当前清运清扫车辆节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一个明确的节油标准,节油奖励无法进行

在城市垃圾处理过程中对垃圾清运、清扫车辆的使用油耗的使用没有一个明确标准,从而使得车辆节油管理无法进行。对油耗高的清运清扫车辆不能给出适当的改进措施或处罚措施。对于在清运清扫过程中有效降低油耗的车辆,管理者也无法给予应有的奖励,从而挫伤能够降低油耗工作人员车辆节油的积极性,而给了增加油耗员工更多可以逃避责任的机会。在清运清扫过程中,工作人员更多的是完成清运清扫工作这类影响工资绩效的项目,而对车辆节油管理产生漠视心理,一切关于车辆油耗的事情都听之任之。由此可见,清运清扫车辆节油鼓励管理无法进行的关键原因就在于没有一个具有指导意义和考核作用的油耗标准。

(二)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节油奖励难以落实

目前,我国各地的清运清扫车辆节油鼓励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多年来该管理模式始终无法顺利推广的一个原因。节油管理的给降低城市卫生管理成本带来的优势国内很多城市卫生管理部门都已经充分认识到,但是都苦于没有有效的办法落实节油管理方法,从而造成清运清扫车辆节油鼓励管理更多的处在酝酿阶段或者说还处在摸索阶段,并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从而也就给清运清扫车辆节油管理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三)缺乏监督机制,节油管理上下脱节

在城市垃圾清运清扫过程中车辆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造成车辆油耗情况无法得?控制是节油管理处在被动尴尬境地的又一原因。监督机制是确保一线工作人员将高层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的一种重要保障机制。在没有监督机制存在的情况下,城市垃圾清运清扫工作中车辆油耗情况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无法形成系统全面的统计数据资料,从而也无法得出一些科学而正确的结论,最终影响高层的判断,导致管理上下层之间的脱节。

三、实现前清运清扫车辆节油管理的对策

(一)制定油耗标准,明确奖励方式

为了实现车辆在清运、清扫过程中的节油目的,在管理过程中可以明确车辆在清运清扫过程中的油耗标准,比如车辆在清运清扫过程中一公里路或者某一段路程的科学油耗是多少。以此为基准线,如果工作人员在清运清扫过程中降低了该油耗标准,则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奖励标准可以根据降低油耗的数量而决定,降低程度越大,给予的奖励也将越高。如果工作人员在使用车辆完成清运清扫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油耗高于标准油耗,则给予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可以是直接和工资绩效挂钩,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批评记过处罚等。

(二)人车绑定,通过奖励保养车辆员工实现节油

清运、清扫车辆的使用性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车辆的油耗情况。一般保养得好的车辆,尤其是发动机等关系到直接耗油的设备保养得好可以有效降低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油耗。据有关数据统计,车辆四个轮胎的胎压每下降1psi,燃油经济指数损失约0.3%,而做到及时更换严重堵塞的空气滤清器,可以使燃油经济性最多提升14%。选择合适的油可以减少发动机摩擦,减少发动机工作的负荷,最终有效降低油耗。只有将工作人员和车辆绑定,在一段时间内由一个人使用一辆清运清扫车辆,实现责任明确的车辆保养管理,可以有效增进对车辆的保养管理工作,最终实现车辆节油。为了员工能主动积极保养车辆,在管理过程中可以对车辆保养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从而倡导工作人员在平时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工作。

(三)加强监督机制,对车辆节油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是促进清运清扫车辆节油的有效方式。对使用车辆的监督主要体现在车辆怠速情况、开车习惯、开车保持速度等方面。清运清扫车辆在处理垃圾过程中如果需要停留的时间较长,可以通过熄火而降低油耗,而不必保持怠速状态,因为车辆在怠速状态下时间稍微偏长比熄火重新启动更耗油。而司机的开车习惯,比如频繁的加速、刹车、加减档会增加车辆油耗。鼓励管理过程中,可以编制成明确的车辆使用操作守则,规范工作人员的操作方式方法,并通过监督的方式落实,确保工作人员的开车方式更加节油。为了实现工作人员的节油监督管理,一方面可以利用当前的科学技术,通过在车内安装监控设备规范员工对车辆的使用情况,对于正确操作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与奖励,从而引导工作人员通过正确的操作而实现节油目的。另一方面,管理者需要对一线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监督。通过抽查监督发现员工的车辆使用情况。

(四)对有节油方式推行创新奖励,提升员工节油的积极性

管理者为了鼓励员工的节油积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鼓励。员工在城市垃圾清运、清扫过程中(清运、清扫区域相同的情况)改变行驶路线可以提升车辆油耗情况,并将改变的路线上报管理层,管理层经过现场实际考核确实带来一定节油效果的方案可以给与节油奖励。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找出一种有效的方式帮助车辆保养,从而达到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节油,也可以得到节油创新奖励。创新奖励的目的就是让工作人员能够不拘一格,时时刻刻想到节油,树立节油意识,追求节油效果。

总而言之,城市垃圾清运清扫车辆节油是一个长期工程,需要城市卫生管理人员与一线人员共同参与,通过全体参与群策群力做好车辆的节油管理,并通过奖励的让一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重视车辆节油,主动追求车辆节油的效果,最终实现城市卫生车辆节油奖励管理模式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吴丽.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预测及垃圾处理技术发展趋势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6.

[2]王金霞,李玉敏,白军飞,黄开兴,陈煌. 农村生活固体垃圾的排放特征、处理现状与管理[J]. 农业环境与发展,2011,02:1-6.

第2篇:节能降耗奖励办法范文

关键词:铁路 机务 经济效益 节支降耗 考核激励

中图分类号:F24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291-02

近年来,铁路企业持续深化改革,加快走向市场步伐。2015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建立铁路运输企业盈亏与工资挂钩机制,改革收入分配模式。工资与企业盈亏状况挂钩,充分体现了铁路企业适应经济新常态、在市场竞争中创新发展的形势任务。铁路企业既要保安全、保运输,也要开拓市场、创造效益;不仅要增加运量和收入,还要算经济帐,考虑投入产出,优化生产,提高效率。新的改革给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带来重大变化。根据不同部门生产特性,铁路的车务单位重点要增运增收,机务、供电、车辆、工务、电务等设备单位重点要节支降耗。其中,机务部门作为铁路成本支出的大户,其运输成本对全局盈亏指标有较大影响,有效控制机务段成本支出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一、机务段成本支出结构

机务段是铁路运输系统的主要行车部门,负责机车运用、检修、整备等工作,担当旅客列车、货运列车等牵引任务,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牵引动力。

铁路运输成本费用按支出性质和要素分类,分为工资、材料、燃料、电力、折旧和其他六项要素。其中,工资及工资附加费按有关规定列支,固定资产折旧费按规定计提列入成本费用,因此机务段成本控制的重点是材料、燃料、电力和其他要素。一是能源消耗费用,主要是内燃机车运行的燃油消耗和电力机车运行的电力消耗费用。二是材料费用,主要支出大项为机车中修及维修材料费、机车运行用油脂费、机车整备用材料费。三是其他按预算管理的支出项目、福利费、差旅费等。

机务段成本控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受众多因素影响。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有管理因素,也有生产因素。如优化运输组织、合理配置机车、改革修程修制、降低采购成本、采用先进设备、减少委外修理、压缩固资投入、推行节能操纵、强化材料核算、开展修旧利废等都有助于节约运输成本。下面重点针对机务段内部可控因素,研究通过考核分配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实现节支降耗的方法。

二、节支降耗考核分配

1.成本预算执行考核。铁路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重视执行上级命令,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很多职工存在重生产、轻效益的思想,未能充分认识节约成本的重要性。在铁路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盈亏与工资挂钩的形势下,成本控制关系着企业生存发展和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科学的成本考核激励机制,使职工树立节约成本就是创造利润、增加收入的观念,激发全员为节支降耗做贡献,是实现成本控制目标的关键。

(1)责权利相结合,全员参与成本控制。成本的支出,是在每个岗位的具体工作中发生的,如办公开销、材料使用、能源消耗等,与每位职工紧密相关。但是对大多数职工来说,节支降耗主要是按管理、命令要求执行,缺乏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由于与本人工资收入不挂钩,职工没有节约的主动性,认为成本节超与己无关,节支降耗成为一种被动的行为方式,严重影响成本控制的效果。在新的经营形势下,成本控制必须充分依靠广大职工,人人有责,全员参与,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考核奖励办法,激发职工节支降耗的积极性。

(2)强化激励约束,分解指标挂钩考核。没有指标、没有计量、没有考核,就没有真正有效的节约。应全面分析生产、管理各个环节,掌握成本管理的重点,优化支出结构,对各部门分解下达成本计划指标,层层传递经营压力,成本支出与部门、个人工资收入挂钩。通过对指标的挂钩考核机制,强化激励约束,增强节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职工象对待自己的物品一样节省单位成本,创造全员节支降耗的良好局面,达到预期的成本控制目标。

(3)发挥引导作用,严控管理费用支出。节支降耗,管理部门应做好表率。通过高效的管理方式,节约管理费用,降低占总成本的比例,并针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建立严格的奖罚机制,影响和引导其他职工的行为。特别是对办公用品支出、招待费等项目,节省费用按一定比例奖励,发生超支全额扣减工资。

2.机车运用能耗考核。机车能耗指标,是指机车完成每万换算吨公里的能源(燃油、电力)消耗量,也称机车单耗,是衡量机车工作成绩所需成本的经济指标。影响机车单耗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机车型号、机车技术状态、运输调度组织、乘务员操纵水平、列车运行速度、牵引重量、线路及天气状况、燃油质量、机车辅助走行率等。机车能耗费用在机务段变动成本费用中所占比重最大,降低机车能耗是控制成本的重要途径。

(1)分交路分类型,科学核定机车能耗标准。各类型机车的牵引性能、额定功率不同,在各种牵引条件和线路坡道状况下,机车起步、运行、制动、停车、提速、降速等环节的实际操纵技术对机车能耗有较大影响。在现有运输组织条件下,以正常技术状态的机车牵引运行,按照先进合理的原则,核定具体的机车能耗标准。高速铁路与既有铁路、重载列车与普通列车、客运列车与货运列车,不同的机型、交路、牵引定数,分别测定能耗标准或换算系数。标准应为大多数机车乘务员经过努力能够达到或超过,少数机车乘务员可以接近的水平。按照各类能耗标准,分别实施机车节能考核,激励机车乘务员不断提升操纵技术,节约能源,创造经济效益。

(2)奖先进促落后,加大机车节能考核力度。有的机务段在内部分配中,把机车节能考核作为一种额外的奖励执行,只对节能的机车乘务员进行奖励,对耗能超标的机车乘务员不予扣罚。这种做法,一方面受奖励总额的限制,节能的乘务员奖励额度小,激励效果不明显;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扣罚,浪费能源的乘务员不重视改进操纵技术,降低能耗水平。节能考核必须奖罚分明,将扣罚的金额用于奖励先进。现在正线执乘已普遍采用轮乘制,机车不固定乘务组,减小了不同机车之间技术状态差别对乘务组耗能的影响,为加大节能奖罚力度提供了条件。可按照节约或多耗能源价格的一定比例,与机车乘务趟计件工资综合计算,进行奖励或扣罚。也就是说,超能耗标准执乘一趟机车,扣除考核金额,不能全部取得趟计件工资。

(3)以节超定奖罚,管理人员实行浮动考核。一些机车乘务员认为自己能否拿到节能奖励,要看具体执乘的机车性能、调度组织、运行状态、操纵情况,而相关管理人员旱涝保收,每月拿节能奖励。这种看法忽视管理的作用,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是确实对机车乘务员节能降耗积极性有所影响。因此,应根据全段机车能耗节超额度,对管理人员实施浮动考核。机车节能奖励重点用于实现节能的运输生产一线机车乘务员,合理控制机车运用管理、调度、技术、检修、地勤检查、化验、统计等与机车节能间接相关部门的奖励水平,与机车节能无关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发放奖励。当全段机车能耗超标时,相关管理人员按相同标准扣罚。

3.检修材料费用考核。机务段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机车检修材料费、机车运行用油脂费、机车整备用材料费等。通常机车检修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用的80%以上。机车检修材料费的考核是一个难点,主要原因是材料种类多、费用发生范围广,既有大额配件,又有低价值材料,奖罚标准不易确定;并且每台检修机车状况各异,有时一些部件必须修理或更换,有时则不需更换,费用控制难以量化。然而没有考核,就不能有效制止材料的浪费,检修中职工都倾向领用新材料,使用方便,出现故障责任为材料生产厂家,而节省费用使用旧品发生问题还要承担检修责任。因此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考核激励机制,材料费用支出要抓大项不放小项,根据机车检修作业实际情况,将检修材料分类,在车间、班组范围内有区别地实施考核。

(1)对班组常用易耗材料按定额考核。常用易耗材料指班组在日常检修工作中经常使用消耗的材料,如电缆、开关、电子元器件、阀门、管材、螺栓、油脂、油漆、胶圈、垫片及其他常用零配件。各班组负责检修的机车部位不同,使用的材料种类也不同。常用易耗材料,以检修班组划分,核定不同型号、不同修程检修机车单台消耗定额,对班组实行节奖超罚,激励职工精打细算,节约用料。

(2)对车间实施检修材料费用考核。更换较少、价值较高的机车配件,不宜纳入班组材料定额考核范围。若配件损坏,需更换产生材料费用,未定责到检修班组,却对班组进行材料费支出考核,将会挫伤职工检修作业的积极性,致使材料费用考核失效。对这类配件须由技术部门严格鉴定,确认不能继续使用的才能领取新配件。可将机车检修材料费用按中修、维修分类,作为对检修车间的考核指标,按固定周期对车间全体实施考核,达到控制成本支出的目的。

(3)综合核定修旧利废奖励。在配件正常检修以外,对超出工艺限度或达到报废程度,经鉴定具有修复价值的配件,经加工修复,验收合格可再次利用的,对修理车间、班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的核定,应考虑修复工作量和经济效益两方面因素。配件价值和修复工作量相关,但并非完全正比关系。存在有的产品价值高、但修复较简单,有的产品价值较低、但修复工作复杂的情况,单一按照产生经济效益的固定比例提取奖励,会出现奖励不均,导致职工选择性工作,缩小修旧利废的范围。因此,奖励标准应根据各类配件工艺复杂程度、修复工作量,以及产生的经济效益,即剔除修复费用后的修复品价值,进行综合核定。鼓励车间和班组在工艺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开展修旧利废,降低成本支出。

(4)逐级落实检验鉴定制度。确保机车检修质量,合理节约成本,做好技术试验、鉴定验收工作是关键。由于检修材料费用支出涉及经济考核,为避免考虑成本因素产生漏修、简化修、使用不良配件等情况,应建立检修、鉴定分开的检验鉴定制度,形成制约机制。由段有关技术部门成立鉴定组,车间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段对车间、车间对班组分别按照责任范围,依据技术标准、工艺要求,执行检验鉴定制度,严把检修质量关。

(5)严肃考核浪费材料行为。实行用料实名制,对作业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材料损失,例如丢弃材料,错换部件,违反工艺安装或操作失当造成的配件损坏等,除影响材料费用考核外,对当事人员,与发生安全问题同等对待、同等考核。引导职工提高自身素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材料的行为。

三、几点思考

一是要正确认识安全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设备质量,提升运输品质,也意味着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需要投入经济成本。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是效益的前提和保证。若发生安全事故,将带来更大的损失。如同制造企业不能把降低产品质量作为获取利润的途径,运输企业首先要保证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不能只重当前利益、忽视安全质量投入;也不能奢谈安全、不计经济成本。应在保证安全质量必需支出的同时,控制不必要的支出和耗费,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是要正确处理按劳分配和节支考核的关系。工资分配必须与单位生产经营状况相适应。机务段作为运输生产单位,节支降耗是在运输生产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工资分配中,也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节支考核作为重要的补充分配方式。工资分配以作业量、劳动强度、安全责任、技术要求等为依据,同时也要考虑各岗位的节支、修旧项目和不同的创效能力,使职工的收入与付出相符合,保持分配公平合理。计件工资是按劳分配的主要形式,通过在机车运用、检修等生产人员中实行计件工资,调动职工从事运输生产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岗位实际执行节支降耗考核,激励职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实现生产最优化。

三是要正确把握考核标准和节支成效的关系。实践证明,考核指标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有效控制成本。成本支出考核指标的制定往往以上年实际支出为依据,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是会影响节支降耗的积极性。例如某部门第一年成本支出考核指标为28万元,经过全体人员的努力,实际支出26万元,取得奖励;第二年考核指标依据上年支出确定为26万元,实际支出25万元;第三年考核指标又变成了2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各部门不会真正地努力节支,甚至还会为了抬高下年基数而增加成本支出。因此,要以生产和管理客观实际为依据核定考核指标,确保指标数值的科学性、合理性、客观性,上年支出只应作为核定指标的分析和参考因素。在与成本相关的外部条件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应保持指标数值的相对稳定,使节支激励取得实效,实现考核机制长效化。

参考文献:

[1] 李宝文.对影响机车能源消耗关键环节的调查与分析[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8,30(2):42-44

[2] 蒋平.关于铁路机车运用与管理的研究.铁道经济研究,2000(5):21-23

第3篇:节能降耗奖励办法范文

为加快实现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崛起的步伐,深入实施“两创”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提高工业经济综合实力,现就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扶优扶强,着力培育优强企业

1、培育重点工业企业

每年经申报推荐审核,按标准分类确定优强企业名单。市政府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企业须制订发展规划,并提出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责任期内若企业经济指标下降或一类优强企业无技改投入、技术创新项目,二、三类优强企业无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则不列入扶持范围。

(1)国地两税2000万元以上的优强企业为一类企业,以历年最高税收净入库数为基数,市政府可与其签订“一厂一策”协议,给予重点培育扶持,以财政奖励形式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2)国地两税1000~2000万元的优强企业为二类企业,以历年最高税收净入库数为基数,所得税、增值税净入库数比上年增长15%和18%以上,超基数以上的市得部分,由市奖励60%用于企业技术进步。

(3)国地两税500~1000万元的优强企业为三类企业,以上年度净入库数为基数,所得税、增值税净入库数比上年增长20%以上,超基数以上的市得部分,由市奖励40%用于企业技术进步。

2、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和经营者给予奖励。每年对优强企业的发展实绩进行综合评估,对销售收入超亿元、利税超千万的“亿千”企业和销售收入超5000万、利税超500万的“双五”企业予以授牌,并选择若干名入库税金贡献大、增长快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予以表彰并重奖。

3、鼓励优强企业收购兼并市内企业,对收购兼并所涉及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及税费按园区有关政策办理。

4、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对企业上市并在兰溪注册登记的,股票公开发行并将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并按拟所需土地优先安排指标。由于历史原因,股份公司组建过程中因资金重组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按园区有关政策收取相关费用。

5、发展总部经济。对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集团公司总部从外地迁入兰溪的,达到销售限额标准并纳税在本市的,视纳税状况给予“一厂一策”扶持。

二、培育企业主体,大力扶持中小企业

6、培育创业主体。坚持未禁即入,放开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放宽注册资本金额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执行,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且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缴足。放宽投资者出资方式,其中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7、积极发展家庭工业。拓展家庭工业发展空间,鼓励家庭工业集聚发展,充分利用空闲宅基地、村集体用房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家庭工业。国土部门要安排一定比例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家庭工业发展。村存量建设用地可作为临时建设用地批给家庭工业加工户或企业建设临时加工和仓储设施,不改变原建设用地的权属。年产值1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收5万元以上的家庭工业户或企业,在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由业主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镇乡、街道审核,报国土、规划部门审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家庭工业,设备投资在10万元以上,经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对家庭工业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租期在一年以上且当年取得经济效益的,第一年每月补助3元/㎡,第二年2元/㎡,第三年1元/㎡。

8、每年确定100家成长性好、创新欲望强、经营者素质高、有特色优势的中小企业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给各金融机构,把支持成长型企业贷款作为人行考核金融机构实绩的重要依据,同时择优选择若干家企业享受优强企业政策。

9、设立成长型中小企业奖。在当年企业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1亿元且销售收入和实交税金比上年增幅20%以上的企业中,评选出10~20家“优秀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表彰,并奖励每个企业经营者5万元。

10、鼓励微小企业上规模。实施“微小企业成长工程”,推动微小企业提档升级。由镇乡、街道和工业主管部门排选出一批规模以下企业,作为发展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重点,加以培育的扶持。对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5000元,对当年新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其上年超过200万元的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在当年给予技改补助。

11、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工业企业5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8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统一下调到3%。对向规模以下小企业特别是初创型小企业出租标准厂房的出租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对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的科研、咨询、检测等机构,允许其注册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三、推进自主创新,提升工业核心竞争力

12、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和投产状况,给予重点技改奖励。对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自营出口企业,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对列入市重点技改项目的有关规费参照园区政策予以优惠并给予资金奖励。

13、鼓励企业实施“挖潜节地”项目。重点鼓励企业通过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的“零增地”技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厂房加层、翻建改造等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标准及消防、环保要求的拆翻建和加层项目,其城建配套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减免;建成使用后次月起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照顾。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厂房。对不新增用地且新增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市重点技改项目给予奖励。每年评选出“土地利用效率十佳企业”,授牌并给予适当奖励。

14、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按市政府办公室[20*]109号抄告单执行。对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批准后,可酌情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对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需上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规费,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酌情予以减免。

15、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扶持、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市建设步伐。在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新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孵化器等方面予以财政奖励。

16、认真宣传贯彻并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为自主创新活动而引进专利技术,其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技术摊销费用可纳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引导企业充分用足用好国家鼓励进口设备的减免税政策。简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程序,先由企业自主立项,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然后费用归集、抵扣,再实行事后管理。

17、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新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8、企业新创一只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司法认定获得的减半奖励);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20万元;新创一只浙江省著名商标或浙江名牌产品的奖励10万元,新创一只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奖励3万元;新创一只金华市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奖励1万元,新创一只金华市知名商号的奖励1万元。(同一年度同一级别不同荣誉不重复计奖,获不同级别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计奖,省级以上品牌通过复认的减半奖励)。奖金按70%奖给企业经营者,30%奖给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有功人员。设立市长质量奖,对产品质量稳定优秀的企业进行适当奖励。

19、推进信息技术与产业发展融合。以企业信息化为突破口,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支持工业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采用计算机辅助制造、柔性制造系统、先进控制技术等信息技术改造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制造过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大力推进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财务、物流、营销、人力资源等管理环节的应用,实现管理的集成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积极应用嵌入式系统等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品,促进信息技术和传统产业的融合。对新认定的信息化示范企业、工业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20、加强工业企业项目包装和申报工作。鼓励部门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级以上工业用地指标和补助资金,对争取到省级以上工业用地指标的,给予相关单位每亩5000元奖励;对争取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四、加强工业发展平台建设,提升园区发展水平

21、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动作”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推进经济开发区城市化进程,建成区要按城市化的要求加强管理,逐步把园区内的水、电、路、通信、绿化、治污、消防等基础设置的养护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22、促进集约发展。按照“节约、集约、高效、挖潜”的总体要求,发挥园区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的优势,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按《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标准提高20%以上,绿化率不超过20%。在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0以上,新建标准厂房必须建三层及三层以上。对投资强度达不到120万元/亩且用地小于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按照“以用为先、依法处置、分类处理、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大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鼓励园区和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实现“腾笼换鸟”。

23、进一步完善工业项目考核评价制度。继续坚持工业项目预审制度,凡市域内的工业性投资项目,必须对企业的投资实力、产业方向、技术层次、节能环保、亩产效益等情况进行审查,工业用地安排与亩产效益相挂钩,实行项目保证金和土地预发证制度,运用规范程序和措施,督促工业项目早开工、早投产、快达产,从而提高投资质量,优化产业结构。

24、鼓励企业按产业布局向园区集聚。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搬迁、扩建、技改等方式按产业布局进入园区,促进集聚发展。

五、推进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25、明确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参与的节能降耗格局。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20%;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降耗标准体系、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26、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加强企业节能用能审查,严格控制新增高耗能项目,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监察能源利用状况,重点抓好建材、电力、冶金、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和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企业、年耗水超过10万吨企业、年耗电超过200万千瓦时企业、拥有4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企业以及列入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入园企业。全面推进全社会节能,大力实施政府节能工程,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倡导生活节能,建设节能文化。

27、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投资额抵扣应纳所得税额,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收入总额等方面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及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加大工业经济扶持和考核力度,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28、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已出台的有关收费减免措施;严格执行兰纠办发[20*]2号《关于缓收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费用的通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搞评比或搭车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29、为加强对工业经济的协调领导,激发创业创新热情,营造合力扶工氛围,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发展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局(简称工业办),设立重点工业企业“直通车”,定期召开工业例会,通过企业服务年、企业文化年、项目推进年等有效载体,及时沟通协调处理各类企业发展中各种问题。

30、强化对工业经济考核力度。建立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市有关部门的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4篇:节能降耗奖励办法范文

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1、主要目标:逐步建立起节能降耗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在20*年基础上下降20%,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

2、工作重点:不断推进工业节能,重点突出建材、电力、冶金、纺织、化工、造纸、印染、医药等行业的节能降耗。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企业、年耗水超过10万吨企业、年耗电超过200万千瓦时企业、拥有4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企业以及列入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为市节能降耗重点企业。

二、具体工作措施

3、严格控制新增高耗能项目。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项目,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按照全市201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进行控制,并报市节能主管部门核准。

4、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上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不符合能耗标准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要坚决予以淘汰。严厉打击“新五小”“十五小”企业。遏止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现象发生。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锅炉,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强制性能效标准的锅炉,在集中供热区域内(半径8㏎)不准新上锅炉,现有集中供热区域内的生产、生活锅炉已有承诺的要按承诺的时间计划拆除,未承诺的要在2010年底前拆除。

5、鼓励节能技术创新。每年抓好10-20项重点节能技改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重点推广先进适用的低温纯余热发电、可再生能源、变频调速、锅炉节能、能源系统优化、热电联产、清洁生产、中水回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技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强制性行业和产品能耗标准,积极引进和消化国内外先进节能管理模式,不断提高能源管理水平,降低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的实际能耗。支持电子节能灯等高效照明行业发展。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有关部门要尽可能提供方便。对列入市重点节能、节水、节材的技改项目参照市级重点技改的方法按其先进设备投资额给予财政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技改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经市能源监察大队确认,按照项目实际年节能量,给予财政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省级资质机构论证或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省节电、节水技术产品导向目录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6、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在各工业园区、相关企业开展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抓好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兰溪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验收的企业奖励1万元,通过省级验收的工业园区、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7、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企业,实施限期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年取水量30万m3以上企业及国家、省控重点污染企业要在20*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电镀、造纸、印染等行业中的所有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年综合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市控重点污染企业和优强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阶段性审核。

对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的企业,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排污许可证年审不予通过;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首次通过省阶段性验收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获省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绿色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8、依法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察。对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能源利用状况监察,并逐步扩展到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电平衡测试,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要在2010年前进行水平衡测试。

9、健全节能降耗工作机制。加强市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及节能办的处理协调作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能源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科学的能源消费利用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保障能源统计工作经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要配设专人负责能源管理和统计工作,规上工业企业要有步骤地推行能源统计台帐制度,加强能源计量体系认证。

10、建立政府节能降耗工作责任制。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对本辖区节能降耗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从20*年起市政府与重点工业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签订节能降耗工作目标责任书,到“十一五”末实现全覆盖,作为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11、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从20*年起,由经贸局代表市政府与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对超过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当年未完成责任目标的企业,取消企业当年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和评选先进的资格,暂停审批核准新建或技改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除外),对“十一五”期间未完成目标的企业,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曝光,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开道歉,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三、表彰先进,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第5篇:节能降耗奖励办法范文

第二条设工业招商奖、项目建设奖、企业技术改造奖、目标奖、税收贡献奖、上市奖、新进规模企业奖、企业技术创新奖、节能降耗奖等9个奖项。

工业招商奖: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水电站、矿产开采)工业项目的引资单位或引资个人进行奖励。其中: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按0.5%奖励;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4%奖励。外来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建工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的20%奖励给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奖励企业,奖金最高不超过其所缴土地出让金的6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建设奖: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1亿元以上且按期按质竣工投产的重点工业项目,分别奖励项目业主3万元、5万元、10万元。

企业技术改造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购置生产性设备的部分,按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的80%对企业进行补助或贴息。贴息期以实际贷款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贴息最高限额30万元。

目标奖: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1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2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万元(上一个档次奖励一次,退档再上不予奖励)。

税收贡献奖:年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按增长数地方所得部分的30%奖励。

上市奖: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总部在芷江注册、由在芷江注册的公司控股的新上市工业企业奖励200万元。

新进规模企业奖:每净增1户规模企业奖励1万元。

企业技术创新奖:对新建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部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称号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企业节能降耗奖:对企业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25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对企业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分别申报省、国家节能奖励)。

第三条申报和奖励。拟申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向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属县级奖励的部分,由县财政列支。对符合《市工业发展奖励办法》规定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奖励。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范围为全县规模工业企业,奖励对象为企业法人。

第6篇:节能降耗奖励办法范文

到今年年底,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即: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按年不变价格计算)从年的1.2911吨标煤/万元下降到1.2384吨标煤/万元;万元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4%。

二、工作任务

㈠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对于能源消耗大的项目,要加快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企业及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

3、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优化能源利用系统。加快建立生态型工业园区,大力发展产业集群,按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逐步建立起资源能源梯级利用、综合规划的循环经济体系。

㈡着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1、强化工业节能减排。突出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2、推进建筑节能减排。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加快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3、加强交通节能减排。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动交通节能减排科技进步。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5、抓好农村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农村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的具体办法。

6、发挥政府机构节能减排示范作用。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㈢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1、加强节能减排技术创新。要将节能减排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

2、加快推广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鼓励推广节能减排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节能减排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

3、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合作,及时掌握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和管理经验。

㈣推进节能减排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1、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备案、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全市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要加强对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市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3、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4、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执法力度。发改、经信、统计、环保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减排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减排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

三、相关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干部考核指标,实行节能减排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问责制。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节能减排工作。要密切配合,将我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及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及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逐级签订责任状。要进一步落实完善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能耗指标。

㈡完善规划体系。发改、经信、统计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制定全市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加强分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

㈢深入宣传教育。要广泛动员,组织企业、学校、社区等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学校、社区等活动,建立崇尚节约的社会风尚和生活方式,弘扬节约型文化。新闻媒体、网站要定期公布能耗指标情况;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工会、共青团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和青少年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营造全民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7篇:节能降耗奖励办法范文

第二条按照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的扶持方式。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重大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发展,支持节能公共管理工作,支持节能科技进步项目。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

1.节能项目。“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50项节能示范项目。

2.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10项循环经济项目和60项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利用项目。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节能公共管理

1.对节能降耗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2.节能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相关设备配备;

3.企业或行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

4.企业能源审计;

5.节能宣传工作;

6.对淘汰落后产能进行补偿。

(三)节能科技进步项目

对节能技术研发进行扶持,重点支持、制造、推广使用30项节能技术、节能装备。

第四条上述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方能获得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持: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

1.节能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节能量5%以上或单位产品取水量降低10%以上的项目;

2.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3.承担项目的企业必须完成签订的年度节能责任目标,并且连续两年以上营利;

4.项目应列入当年区重点节能项目库;

5.清洁生产项目要经过审核验收合格。

(二)节能公共管理

1.节能标准。按照节能标准制定(修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通过专家论证开始实施;

2.镇、街道办事处及企业设立专职节能管理机构,配备必须的节能检查计量器具及执法设备等;

3.能源审计。按照《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能源审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经信委审核备案;

4.节能工作、节能宣传突出的单位个人;

5.按照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和单位。

(三)节能技术进步

1.节能技术成果已申请国家专利或通过国家、省、市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

2.技术推广后可实现年社会节能量2万吨标煤。

第五条对节能重大工程项目和科技进步项目,每年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要求,联合制定下达年度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以加强对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

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报区政府审定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名单。

凡列入当年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扶持的工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区节能办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区经信、财政及有关部门负责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上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使用,每年年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奖励项目和资金使用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区财政直接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八条区财政局、区经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规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区经信局3年内不得受理违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年区财政列支节能专项资金830万元,并按财政增长比例逐年增长。

第8篇:节能降耗奖励办法范文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建设“两型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节能减排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电力、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突出抓好节能宣传、节能示范、能源管理等工作,积极推进能源管理机构、节能机制、节能规划的构建,努力形成政府高度重视、企业主动参与和社会广泛关注的节能工作新格局,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万元GDP能耗降低4.6%,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6%。

2、初步建立县级节能管理体系。

三、工作重点

1、开展节能宣传。3月下旬,召开会议,部署今年节能工作;编印、发放《工业服务手册》。4月份,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县政府广场设置大型广告牌,宣传节能标语;在电视台、公众信息网开辟节能专栏,报道节能动态、典型;发动企业、机关等单位,张贴节能宣传画、悬挂节能横幅。6月份,开展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在县城路口投放宣传气球;与社区联合开展“节能减排”进社区活动;开展以“节能从我做起”为主题的征文活动。每季推出一期《工业--节能专刊》,通报节能工作情况。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公众节能意识,营造节能的良好氛围。

2、制订节能规划。深入调查研究,起草《县-年节能工作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编制《化工产业基地资源循环利用规划》,为申报省级节能型循环经济示范园打好基础。制订《县年有序用电预案》,为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3、开展创建节能示范单位活动。积极争取县人民政府和市能源办支持,开展创建节能示范单位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在全县评选表彰10个节能示范机关、10个节能示范企业(试点单位附后)。改造局机关水电系统,更换节能灯,从节水、节电、节油入手,降低机关能耗,率先将局机关创建为市级节能示范机关。

4、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对年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单位(年14家)进行能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能耗动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配合市能源办,对电厂、晟通科技、金龙铜业、坪塘水泥等能耗大户进行能源监测、能源审计。

5、积极申报节能项目。加强与省、市能源管理部门衔接,积极推荐一批节能技改项目和节能新技术、节能新设备、节能新产品项目,为企业争取国家、省、市节能政策、税收、资金等方面扶植;在4月20日前,组织企业、单位申报市年节能备选项目,争取一批项目得到上级支持。

四、主要措施

1、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争取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局设立县能源管理办公室或能源管理科,负责全县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企业办要明确专人负责能源管理工作,企业单位要明确专人担任能源专干,建立县、乡镇、企业单位三级能源管理体系。

2、摸清能源底子。4月份,举办能源统计工作培训班,对乡镇企业办统计员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专干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开展能源专题调查,摸清企业、学校、商场、宾馆等单位用能设备及能耗情况,建立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台帐和节能项目库,夯实能源管理基础。

3、完善节能考核机制。将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纳入县对乡镇综合目标考核和局对企业办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完善年度工业企业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增设“节能先进单位”,对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7%以上且在全县同行业能耗较低的单位进行奖励。

4、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按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长政办发[]36号)精神,将节能评估纳入项目前置审查,把住项目能耗准入关,禁止高能耗项目落户我县。

5、建立节能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协同统计局、环保局、发改局、建设局、交通局、电力局、石油公司、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农办、重点办、经开区产业局等部门,建立能源统计、监测、管理、宣传等工作联系制度,共同推进节能工作。

第9篇:节能降耗奖励办法范文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能源消耗需求不断增加,能源安全问题更加突出,尤其是我市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性改变。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我市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强化节能工作,是保障我市能源供应,确保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现实需要。

二、节能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措施,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节能促进科学发展,以科学发展推动节能工作,做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着力实现开发与节约并举;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节能工作主要目标

根据《关于印发*市“*”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17号)要求,到20*年,全市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年的1.16吨标煤/万元下降到0.93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20%。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6家重点耗能企业要按规定完成“*”期间下达的节能量任务。年耗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要实施节能节电工作。

四、节能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的通知》(*府〔20*〕27号)、《关于印发*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20*年)的通知》(*府〔20*〕15号)和《关于印发*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府办〔20*〕15号)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的通知》(*府办〔2003〕44号)和《*市工业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要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对于能源消耗重点大户,要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及技术的推广使用,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新建的重化工业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加快关闭、淘汰冶金、电镀、皮革、印染、化工、水泥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研究落实关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府〔20*〕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负责)

3.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和全市工业布局,优化能源利用系统。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型工业园区,大力发展产业集群,按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逐步建立起资源能源梯级利用、综合规划的循环经济体系。要用节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由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4.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等重点节能工程。(由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二)着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1.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印染、制浆和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工作。“*”期间,我市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6家重点耗能企业要实现节能1.96万吨标煤,要重点抓好落实,加强监管指导,逐级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对我市年用电达500万千瓦时的重点耗能企业要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由市经贸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2.推进建筑节能。“*”期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实施和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建立和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技术监管体系,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加快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由市建设局负责)

3.加强交通节能。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油耗汽车发展,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二甲醚、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推动交通节能科技进步。(由市交通局负责)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由市建设局、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5.抓好农村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府办〔20*〕40号)要求,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加强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加快淘汰和更新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制订农村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局、水利局、水产局负责)

6.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示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府办〔20*〕47号)要求,各级机关带头节能,做全社会节能的表率,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由市、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1.加强节能技术创新。要将节能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结合节能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开发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优化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等。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研发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技术工艺。研究和提出节能技术的年度和“*”期间的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2.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冷热电三联供、炉窑改造、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同时,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有关节能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研究落实加快节能技术推进与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由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3.加强节能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内外节能交流活动,及时掌握先进节能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加强与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及港澳地区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按照结合*市的统筹安排,支持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的发展。(由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四)推进节能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1.加强节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体制,加快建立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并督促各企业严格执行。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由市编办、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研究制订我市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局、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3.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要建立并完善我市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要加强对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研究建立我市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市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由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4.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切实落实《*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由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供电局等部门负责)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1.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着力从企业、园区、社会三个层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一是抓好企业层面工作。积极组织企业向国家、省申报循环经济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加入到发展循环经济行列中来,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省的循环经济试点,进一步做大循环经济规模。加强对冶金、电力、煤炭、化工、建材、造纸、酿造、印染、皮革等废弃物产生量大、污染重的重点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余压余热等进行回收利用,推动不同行业的企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实现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充分发挥建材、冶金、电力等行业对废弃物的消化功能,实现废弃物的最大资源化,实现“三废”综合利用产业化。二是抓好园区的层面工作。以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园区规划建设,引导园区内相关联企业在资源利用上进行耦合,加强资源循环综合利用。三是抓好社会层面工作。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探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制,促进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支持在社区和非居民区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实现废旧资源的再利用、资源化。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积极探索利用垃圾发电的新路子。(由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局负责)

2.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工业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重点抓好粉煤灰和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以及建筑渣土和建筑工程废弃物的管理和综合利用,推进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的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及“禁实”工作;推动城市供水节水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工作。对建筑施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对混凝土自拌行为要加大整顿力度,大力推广商品混凝土。积极开展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要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减免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引导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壮大。(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地税局负责)

3.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按照*市政府有关加快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意见,明确我市清洁生产的具体领域和重点企业。大力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和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每年开展3-4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争到2011年,完成我市13家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由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六)制定和完善节能引导和扶持政策。

1.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扶持与引导。市财政要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以及节能执法监管、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等,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要优先支持、采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发挥政府对节能的引导作用。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电、油、气等能源价格的传导和联动机制。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制订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机制约束能源消耗。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用户)合作研制节能设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或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用户)的节能降耗工作。(由市物价局、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3.建立节能奖励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节能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镇)政府、街道办负责)

(七)加强节能的宣传。

每年制定我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宣传方案,指导新闻媒体加强节能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全民参与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以社区为重点,大力宣传节能常识;要加强对学生的节能教育,通过校园网、板报、团队主题活动等宣传载体和形式加强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大中专学生的节能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节能观念。(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经贸局、市电视台等部门负责)

(八)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