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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证明范本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个人收入证明范本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个人收入证明范本

第1篇:个人收入证明范本范文

买房收入证明格式范本一: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房贷收入证明范本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贷收入证明范本二:致中国银行XXXX行:

兹证明 先生/女士( 已婚 未婚 离婚)系我单位( 正式 临时 兼职)在职员工,其现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职称 ;已在我单位工作 年,我单位性质为 。

其月均总收入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

身份证号为:

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人事劳资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买房收入证明格式范本三:兹证明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年,学历为__________毕业,目前在我

单位担任________职务。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年/月收入为(税后) 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贷收入证明范本四:本人在___ 之职,于 年 月 日入职至今,原工资每月底薪加提成加奖金加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可拿到 元左右,承诺人要求公司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已随每月工资发放,自行已在个人窗口交纳办理社保。因购房贷款需要特此更改收入证明工资为每月 元。本人承诺此证明只作为银行贷款买房专用,不作其他用途。因AA有限公司出具《收入证明》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全部由承诺人本人直接承担。

本承诺作出生效,不可撤销!

第2篇:个人收入证明范本范文

兹证明XXX同志于XX年XX月至XX月在我单位工作,恪尽职守,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特此证明,工作证明范本。

单位名称

时间

--------------------

工作证明

兹证明 同志现从事 工作,累计满 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员工工作及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工作证明格式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系我司员工,职务______________。

xx-xx年年收入为:

xx-xx年年收入为:

年收入包含年薪、奖金、提成、及各项补贴,个人所得税已由单位代扣代缴。

某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作证明范文一工作证明

*****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工作证明《工作证明范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先生于1995年加入我公司,后因工作业绩突出,被提升为****,负责****。

**先生工作认真负责,为我公司开发了广阔的市场,使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公司给予***的年薪为人民币4.8万元,其个人所得税由我公司代扣代缴。

***先生为了将来在国内有更好的发展,决定赴英国留学深造,我公司也十分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才,所以我们十分赞同其留学计划并真诚欢迎。

***先生学成回国后能继续在我公司从事工作。

如有进一步需要,欢迎与我公司取得联系。

特此证明。

总经理: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工作证明范文二工作证明

兹有我单位xx(同志)在xx部门,从事xx工作,专业年限为xx年,特此证明。

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

某某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作证明范文三工作证明

xx学校(单位):

同志,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xx部门从事xx工作,工作积极,团结集体,遵纪守法,各方面表现优秀。我单位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工作证明范文四工作证明

第3篇:个人收入证明范本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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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个人收入证明范本范文

范文一:个人收入证明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司工作______年,任职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职位),月收入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范文二: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正式员工,年龄_____岁,婚姻状况________,行政职务__________,学历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月收入情况如下:

1、基本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

2、奖金及福利(补贴)________________元;

3、其他收入________________元;

合计:_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特此证明!

出具人签字:

出具人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范文三:法人代表证明书

法人代表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国籍:_______,民族: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任我单位__________(职务) ,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人单位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范文四: 实习证明

实习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到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岗位实习。

现已通过实习。特此证明!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加盖单位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范文五: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_____________ 系我单位员工,性别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工资发至__________年_____月份,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员工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范文六:工作证明

工作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政治面貌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公司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工作积极,团结同事,遵纪守法,各方面表现优秀。我单位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范文七:学历证明

学历证明

编号:__________

兹有我校学生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月以________学历进入我校____________专业学习,学制________年,毕业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学历__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学校(系部)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毕业证丢失证明

编号:__________

学生 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___年_____月在本校________________专业学习,修完________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经办人: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院校名称)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范文八:未婚证明

未婚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从未登记结婚。

离异后未再登记结婚。

丧偶后未再登记结婚。

我单位对所提供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填写人签章:

单位组织(人事、保卫科)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个人收入证明范本范文

关键词:司法具体化;法学方法;规范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案件事实①:天津市一起 交通 事故中,交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由于受轻微伤被送往 医院 ,在家里休息了70天没有到其所在的保险公司上班,因此在此期间原告没有得到任何收入。同时,在交通事故中,原告的车辆亦遭受了损失。原告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个被告(肇事夫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她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和相关的财产损失,并提供了医生开具的70天的病假条、住院医疗各项费用清单、以及在保险公司工作的连续14个月的收入证明和完税证明。

被告认为原告在保险公司的工作属于无固定收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原告应提供她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证明,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计算 她的误工费。但原告认为应按她提供的14个月的平均数来计算误工损失。因双方争执不下,误工费的确定即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笔者认为司法的过程不仅是适用法律的过程,这其中还涉及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有时还须对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综合运用各种法学方法找到个案使用的法律。即每一个案的司法过程都应当是一个具体化的过程。正如雕刻 艺术 家雕刻艺术品一样,每一位艺术家精雕细琢的艺术品可能都多少有些不同,艺术家正是在创造的过程中展示了艺术的真正意义。法官正是在司法适用具体化过程中展示了法律的真正意义。本文试图以一个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例为例,对如何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学方法进行具体化司法作出分析和说明。因此,司法适用具体化形成的判决应当是精雕细琢的、审慎分析并逐步推理论证的。

一、规范法学派的法学方法论

规范法学派是 现代 主要法学流派之一,以奥地利凯尔森为主要代表人物。他认为实在法是法学研究的对象,即国家制定的实际有效的法律。凯尔森试图像研究 自然 科学 一样来研究法律,而这种法律应当是纯粹的,法应当与道德分离,与 政治 分离,与 经济 分离,与心 理学 分离,与社会学分离。在他看来,法学是纯粹技术的研究和纯粹科学的知识体系。法要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因素隔离开,它仅仅是它自己。结合凯尔森纯粹实证主义法学方法,我在这里试图对本案进行纯粹的形式推理来分析规范法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应用和具体化的过程。在本案中,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问题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的确定问题”。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确定。”因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看,她只提供了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最近14个月的连续收入的证明,以及疗伤期间没有收入的书面证明,因此,被告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认为原告收入属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形。所以根据该司法解释,按照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进行赔偿。由于原告仅仅提供了近14个月的收入证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可以进行一个法律上的推定,即原告近三年来的收入就是她这14个月的收入,即其余的22个月的收入为零。即原告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是3 000余元,远远低于她主张的8 000余元。不难看出,上述推理过程的前提是实在法意义上的实际有效的规范,即司法解释。其次,严格按照这个规范并结合事实进行的法律推理过程,这个过程正如凯尔森所说的是一个纯粹的形式意义上的推理过程,而没有纠缠其他的因素,诸如社会分析的因素在内。这就是凯尔森所说的纯粹意义上的规范分析的过程,也是司法适用的具体化过程。

当然,本案并非这么简单,它还没有解决另一个问题,就是对原告收入的性质进行判断。这时规范法学派强调的纯粹意义上的规范似乎失去了强大的功能,因为此时立法里没有对何谓固定收入与无固定收入进行明确界定,即立法出现了空白。而我们又必须对“固定收入”一词进行解释。但是这种解释的过程就不像规范法学派所追求的方法那么纯粹了,它必须借助法官的社会经验解释法条,此时社会分析的方法就派上了用场,对此,笔者认为这还须借助另一个法学方法来解决问题,那就是社会法学方法论。

二、社会法学派

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观点:尤根·埃里希《 法律 社会学基本原理》序言中的“无论现在或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 发展 的重心都不在立法、法律 科学 ,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1]。他认为法律绝不仅仅局限于制定法本身,而应当是在更广范围的社会中去寻找法律,即所谓的“活法”。所谓活法,“是指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起法的作用的那些类法的规则”[2]。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指出:“除了逻辑之外,还需要其他的工具。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3]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庞德强调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认为经验起着很大的作用。“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浪费和阻碍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4]

显然,社会法学派与规范法学派强调规范本身为法学研究的唯一对象,强调法学方法的纯粹性不同,社会法学派更看重这种“规范”以外的社会本身。社会法学派是以某种更为宽广的眼光来看法学和法律,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立法的空白和缺陷,用广泛的社会实际存在的规范来进行填补甚至是发现和创造,从而推动着法律规范的发展。

在上文中,我们的思路到了如何确定固定收入和非固定收入。由于现有的法律规范没有具体的规定,而这个问题又是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问题,所以法官必须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这应当从

三、结论

法官司法的过程应当是一个具体化的过程,这包括寻找现有 法律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其间法官应当使用多种法学方法予以进行。法官首先应当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以一套规范的法学方法来规范和指导司法过程,树立起负责任的形象,对每一个个案都进行这样极尽细致乃至 艺术 化的法律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取信于民,做到真正的法治,提高司法的水平。

参考 文献 :

[1] 吕世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8.

第6篇:个人收入证明范本范文

    关键词:司法具体化;法学方法;规范法学派;社会法学派

    案件事实①:天津市一起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由于受轻微伤被送往医院,在家里休息了70天没有到其所在的保险公司上班,因此在此期间原告没有得到任何收入。同时,在交通事故中,原告的车辆亦遭受了损失。原告起诉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个被告(肇事夫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她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和相关的财产损失,并提供了医生开具的70天的病假条、住院医疗各项费用清单、以及在保险公司工作的连续14个月的收入证明和完税证明。

    被告认为原告在保险公司的工作属于无固定收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原告应提供她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证明,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她的误工费。但原告认为应按她提供的14个月的平均数来计算误工损失。因双方争执不下,误工费的确定即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笔者认为司法的过程不仅是适用法律的过程,这其中还涉及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有时还须对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综合运用各种法学方法找到个案使用的法律。即每一个案的司法过程都应当是一个具体化的过程。正如雕刻艺术家雕刻艺术品一样,每一位艺术家精雕细琢的艺术品可能都多少有些不同,艺术家正是在创造的过程中展示了艺术的真正意义。法官正是在司法适用具体化过程中展示了法律的真正意义。本文试图以一个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例为例,对如何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学方法进行具体化司法作出分析和说明。因此,司法适用具体化形成的判决应当是精雕细琢的、审慎分析并逐步推理论证的。

    一、规范法学派的法学方法论

    规范法学派是现代主要法学流派之一,以奥地利凯尔森为主要代表人物。他认为实在法是法学研究的对象,即国家制定的实际有效的法律。凯尔森试图像研究自然科学一样来研究法律,而这种法律应当是纯粹的,法应当与道德分离,与政治分离,与经济分离,与心理学分离,与社会学分离。在他看来,法学是纯粹技术的研究和纯粹科学的知识体系。法要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因素隔离开,它仅仅是它自己。结合凯尔森纯粹实证主义法学方法,我在这里试图对本案进行纯粹的形式推理来分析规范法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应用和具体化的过程。在本案中,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问题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的确定问题”。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确定。”因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看,她只提供了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最近14个月的连续收入的证明,以及疗伤期间没有收入的书面证明,因此,被告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均认为原告收入属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形。所以根据该司法解释,按照其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进行赔偿。由于原告仅仅提供了近14个月的收入证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可以进行一个法律上的推定,即原告近三年来的收入就是她这14个月的收入,即其余的22个月的收入为零。即原告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是3 000余元,远远低于她主张的8 000余元。不难看出,上述推理过程的前提是实在法意义上的实际有效的规范,即司法解释。其次,严格按照这个规范并结合事实进行的法律推理过程,这个过程正如凯尔森所说的是一个纯粹的形式意义上的推理过程,而没有纠缠其他的因素,诸如社会分析的因素在内。这就是凯尔森所说的纯粹意义上的规范分析的过程,也是司法适用的具体化过程。

    当然,本案并非这么简单,它还没有解决另一个问题,就是对原告收入的性质进行判断。这时规范法学派强调的纯粹意义上的规范似乎失去了强大的功能,因为此时立法里没有对何谓固定收入与无固定收入进行明确界定,即立法出现了空白。而我们又必须对“固定收入”一词进行解释。但是这种解释的过程就不像规范法学派所追求的方法那么纯粹了,它必须借助法官的社会经验解释法条,此时社会分析的方法就派上了用场,对此,笔者认为这还须借助另一个法学方法来解决问题,那就是社会法学方法论。

    二、社会法学派

    主要代表人物及其观点:尤根·埃里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序言中的“无论现在或是其他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都不在立法、法律科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1]。他认为法律绝不仅仅局限于制定法本身,而应当是在更广范围的社会中去寻找法律,即所谓的“活法”。所谓活法,“是指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起法的作用的那些类法的规则”[2]。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指出:“除了逻辑之外,还需要其他的工具。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3]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庞德强调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认为经验起着很大的作用。“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浪费和阻碍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4]

    显然,社会法学派与规范法学派强调规范本身为法学研究的唯一对象,强调法学方法的纯粹性不同,社会法学派更看重这种“规范”以外的社会本身。社会法学派是以某种更为宽广的眼光来看法学和法律,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立法的空白和缺陷,用广泛的社会实际存在的规范来进行填补甚至是发现和创造,从而推动着法律规范的发展。

    在上文中,我们的思路到了如何确定固定收入和非固定收入。由于现有的法律规范没有具体的规定,而这个问题又是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问题,所以法官必须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这应当从中国社会目前存在各种收入并存的实际情况出发。首先,应考察原告的工作性质。原告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从我们国家的工作现状来看,保险业务员的工作收入一般都是底薪加提成的模式,即干的好月收入就越多,若是业绩不佳那么收入越低。而且从原告提供的收入和完税证明来看,她的收入差距是很大的,少之有的月份为三四千元,多则每个月两万多元。因此如果不加分析地得出原告收入属固定收入显得很牵强,回避了本案的关键问题。即便假设我们说它是固定收入,那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要计算出原告的实际损失是多少,进而进行赔偿。如果说没有实际损失的话有点说不过去,因为如果没有被撞伤的话,她本来可以有一定收入,只是可能多可能少。因此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是不能直接确定她的实际损失数额的。而该数额按照最近连续14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较合理。或者更应该以原告公司可能有的基本工资来计算,即我们通常说的底薪。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看不到这些材料。但是在我国,法官是有权力主动调取证据的,更何况被告当时是明确提出申请请求法官调取证据的。所以从负责任的角度讲,法官应调取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调查其中规定的工资发放情况究竟如何。这才是公平且负责任的得出判断的过程。

    上述对于原告工资性质的思考并不是由法规范规定的,而是法官根据社会生活实际,根据法官个人经验和智慧得出的,这其实是一个发现和创造活法的过程。活法即可能是某种商业惯例,可能是某种社会习惯。

    三、结论

    法官司法的过程应当是一个具体化的过程,这包括寻找现有法律、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其间法官应当使用多种法学方法予以进行。法官首先应当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以一套规范的法学方法来规范和指导司法过程,树立起负责任的形象,对每一个个案都进行这样极尽细致乃至艺术化的法律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取信于民,做到真正的法治,提高司法的水平。

    参考文献:

    [1] 吕世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8.

    [2] 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4.

第7篇:个人收入证明范本范文

第一条廉租住房保证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乡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廉租住房保证方法》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证体系稳定住房价格的若干意见》郑政〔〕2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廉租住房保证方法〉通知》郑政〔〕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区范围内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证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区廉租住房保证工作。廉租住房保证的具体工作由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廉租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区民政局实施。

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证工作。区发展改革、建设、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统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税务、金融管理、土地贮藏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乡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证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

明确廉租住房保证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区房产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乡村低收入家庭住房保证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保证方式及标准

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为辅。第六条本区廉租住房保证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依照规定的规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

(三)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区人民政府参照租赁住房补贴规范。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有一种保障方式。

由区房产管理局会同区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接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七条租赁住房补贴保证面积及补贴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补贴规范为4元/人·月·平方米。年租赁住房补贴保证面积为20平方米/人。

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1第八条租赁住房补贴额度依照住房保证面积、补贴规范、家庭人口和补贴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实物配租保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

第十条实物配租租金规范实行政府定价。

第三章保证资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证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依照不低于10%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证的资金;

(三)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5%

(四)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补缴的政府收益;

(五)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证的资金;

(六)上级财政布置的廉租住房建设、收(回)购及租赁补贴等专项资金;

(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证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包括收(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等。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证资金实行廉租住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区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廉租住房保证资金管理方法。

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建设管理

纳入本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应当考虑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和就业便利,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避远、方便生活。

应根据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第十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依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应当由区廉租办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套型结构,第十八条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相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意见,并在用地规划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

应当由区廉租办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套型结构,第十九条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意见,并在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应当由区廉租办提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空间布局以及套型结构等意见,第二十条配套建设过渡性廉租住房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并在用地规划、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收(回)购的廉租住房由区廉租办具体管理。

租用期限和租金规范按有关规定执行。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过渡性廉租住房由区廉租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新建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多余房屋作为可租赁住房以一定租金规范向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出租,租金规范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房管、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我区住房市场租金规范、财政接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仍有多余房屋的作为周转住房向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出租。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免收乡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依照《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有关规定,廉租住房建设、收(回)购和租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集中建设廉租住房项目依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新建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装修费用纳入建房本钱。

应视实际需要进行基本装修,政府收购其他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时。相关费用从区廉租住房保证资金中支出。

廉租住房的建设装修规范见附件2

第五章申请及核准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证:

(一)具有区非农业户口。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区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必需满2年以上。

(二)持有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无自有住房。

其他应当列入廉租住房保证的家庭按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第二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证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区民政局核发的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有关低收入证明。

(三)无住房或者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证明。

(四)其他证明资料。

第三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证依照以下顺序操持: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证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并对家庭人口、家庭资产、现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受理意见。审核、调查结果和受理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将申请资料和受理意见提交区民政部门。

(三)初审: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转区廉租办。

(四)审核:区廉租办自接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受理单位及廉租住房保证方式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示。区廉租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廉租办对申请人进行登记后发放《市区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明确保证方式、保证规范、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并在市区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复核完毕。保证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无变动的市区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有效期限延续一年;保证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证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对《市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作出变卦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证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证资格。保证对象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区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化情况。区廉租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三十二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证家庭不再符合保证条件时。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规范的50%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规范计租。

第六章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及实物配租

第三十三条租赁住房补贴由区廉租办支付给保障对象。

委托银行按月支付。区廉租办应当为保障对象在银行料理个人专户。

应当与保证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第三十四条区廉租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时。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保证对象承租政府提供的可租赁住房的应当与区廉租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租金按季缴至区廉租办指定帐户。

房屋租金超出租赁住房补贴的超出局部由保证对象自行承当。

第三十六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三十七条实物配租原则上用于保证对象中的烈士遗属、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保证对象采取轮候方式安排实物配租。区廉租办根据《市区廉租住房保证资格证》所载的批准时间按先后顺序实施轮候。轮候期间。

保证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廉租办。由区廉租办核实后,轮候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卦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对轮候到位的保证对象。由区廉租办与其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料理入住手续。

第四十条实物配租保证对象应当将房屋租金按季缴至区廉租办指定帐户。

第四十一条对公房租金核减保证对象。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公房租金核减所需补贴资金从区廉租住房保证资金中支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区廉租办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保证档案。及时掌握乡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廉租住房保证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证: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四十六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证对象未依照合同约定腾退廉租住房的区廉租办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未腾退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第8篇:个人收入证明范本范文

上市公司重组结构的法律法规框架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基本层次。此还有证监会和其它相关的主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涉及并购重组的。主要有《公司法》和《证券法》,其中部分章节条款对上市公司并购方面进行粗略的规范,《公司法》第四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对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及上市作了规范,这些关于公司并购的规范也适应于上市公司。《证券法》第四章共十七款专门对上市公司并购进行规范,将上市公司收购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方式,对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方式、程序、期限以及公告披露等都作了原则上的规范。

第二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较早规范上市公司并购的行政法规是1993年4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47条至第52条集中规定了法人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从规定的表述看,其精神还是与国际规范比较一致。但这些规定却不够详尽,对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操作缺乏具体的指引。

第三是中国证监会制订的部门规章。由于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行为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部门规章较多涉及了这方面的内容。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6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中第五章《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中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以及收购兼并活动的信息披露要求作了详细的规范;1993年8月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人收购或兼并行为和发行人的合并和分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规范,这是我国最早对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活动的信息披露和欺诈行为进行规范的部门规章。2001年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转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界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强化重组方注入资产质量并要求完善的信息披露,目标在于鼓励绩优公司通过重组做大做强,主动进行业务整合。同时,为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中国证监会组成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并颁布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2002年12月 1日正式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两项部门规章既是与《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有关重组并购的相关章节相互衔接,又对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相关重要法律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了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框架。

第四是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重点是指引性的,如中国证监会对进行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制订准则,并就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及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进行规范,这些操作指引更完善了法律规范执行。

我国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津法规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核心,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主体,以其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指引作为补充,共同构建起一个初步完整的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框架。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践及法律规范的阶段性特征

回顾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二年的轨迹,我们可粗略地将证券市场重组并购重组过程及法律规范分为以下三个特征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0年深沪交易所正式挂牌运作到 199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属试验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开设之初,上市公司数量很少,整个资本市场的资产重组不成规模。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后不久,“宝延事件”开创了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先河。这一阶段对上市公司的并购缺乏统一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则,仅是出现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管理者才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协调,呈现出实践在前,制度约束在后的态势。

第二阶段从1995年到1999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属平稳发展期。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由于诸多原因,部分上市公司经营发展遇到一些问题,同时,一些未上市目睹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便利,希望通过入主上市公司获得在资本市场的配股融资渠道。在利用壳资源的动力的推动下,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次数增长很快,规模也愈来愈大,仅 1998年就有368家上市公司参与了657例重组事件,上市公司大量的重组并购活动在推动证券市场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高新技术含量以及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市场参与方对这些问题有了新的认识。这段期间,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有如下特征:一是控股权转移明显增多,1997年仅25起,而1998年有90多起;二是在支付方式上较多的采用股权划拔,也有现金交易,但更多的是用资产换股权;三是并购后多有注入优质资产剥离劣质资产的行为,主要是为了能在资本市场上获取配股的融资能力;四是以国有股和法人股协议转让为主体;五是一些投资类公司入主上市公司。这一时期,我国对上市公司重组的法律规范不够完整,1999年颁布的《证券法》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但没有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指引。由于对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的规范不够详尽,无法有效的制约上市公司重组并购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0年至今,是上市公司并购的急速发展时期。这一阶段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重组并购有愈演愈烈之势,到2001年底全国1161家上市公司中有680家公司进行了共1457次重组并购事件,同期广东省(除深圳)60家上市公司有29家进行了61次重组并购。重组并购的特点与上一阶段没有明显改变,但在重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凸显出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以获取配股和增发新股权为目的进行的重组并购。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增发和配股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最重要的一条是配股和增发都要求经注册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为此,近三年来,沪深两市有半数以上的上市公司公布了各种各样的资产重组方案,有的上市公司与大股东进行完全不等价的关联交易,大股东用优质资产换取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有的上市公司把巨额债务划给母公司,以期在配股后获得资金给母公司以更大的回报。二是以保上市资格为目的进行的重组并购。根据《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以及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出现连续3年亏损的情况,自其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做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一些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特别是被ST多年的上市公司面临退市危险。这些被迫进行的资产重组多数是由政府主导,由于没有真正实现体制的转换和按市场形成重组的协同效应和经营管理效应,重组的绩效并不明显。三是以拉抬股价为目的进行炒作的重组。一些不法的机构投资者利用资产重组题材,采用欺骗的手法向市场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拉抬股价,以达到在二级市场上获利的目的,这是2001年我国股市上涨行情中出现的一种较普遍的现象。这些虚假重组的行为对股市的负面影响极其严重,它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它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影响到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了遏制这种现象,中国证监会、国家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从2000年开始加强了上市公司并购的法律法规建设,出台了一批规范上市公司并购行为政策、法规和指引,如2001年初,财政部发布了四项独立审计准则,分别从会计准则的角度对上市公司重组并购进行了规范,制约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无形资产来操纵公司利润,会计政策侧重于防范收购兼并中的利润造假,这些规定提高了资产重组的真实性,促进上市公司重组向实质性的方向发展。

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框架对证券市场并购活动的

我国已初步形成的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法律框架,从整体来看,是随着证券市场并购重组实践而不断完善的过程,基本上是先有实践,再行立法,现有的并购法律框架虽然不够完善,但对推动上市公司并购活动规范进行有着重要意义,表现如下:

第一,从并购重组法律框架的立意来看,是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的并购重组活动。如《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转换资产若干的通知》,着力强化重组方注入资产质量,对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70%以上的,进入上市公司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实体,该经营实体在进入上市公司前要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同时,重组规模在50%—70%的绩优公司,申请增发的时间可以不受一个年度限制,这些规定的目标在于鼓励实质性的资产重组。在证券市场上,投资人发现被低估价值的并进行收购,使有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进行主营业务调整,改善产业结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通过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活动,实现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逐步实现我国证券市场有效性。可以预计我国上市公司实质性的、战略性的重组并购将越来越多。

第二,重组并购的法律规范在促进市场化的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的同时,也将促进形成企业控制权市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业绩优良的企业能够吸引较多的资金,提高企业价值,而公司治理不良和经营业绩较差的企业难于吸收更多的资金发展,企业价值随经营业绩下跌,甚至陷入被兼并收购的境地。证券市场上发生的重组并购行为,特别是要约收购通常是敌意收购,使那些经营不善而又不愿自动出局的大股东和经理人面临敌意接管的困境,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经营者丧失企业的控制权。因此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活动所形成的企业控制权市场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有促进作用。上市公司面对可能发生丧失控制权的现状,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法治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防止企业经营业绩下滑。因此,规范的上市公司并购活动可以促进形成正常企业控制权市场,从而促进上市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变革,证券市场重组并购方式将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进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则是指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30%)后,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为了提高收购效率,降低收购成本,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规定了五种经申请取得豁免和七种备案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不能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占大部分,上市公司收购主要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0年11月止,在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中仅收购股份超过30%,经证监会豁免其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企业就达121家。

管理层、员工内部收购方式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令人关注的收购方式。《收购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规范,从而在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领域确立了管理层及员工的收购主体地位。上市公司并购支付方式在新的法规框架下有了新的突破,《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可采用多元化的支付手段,解决了上市公司收购中可能出现的现金不足问题。

第四,随着重组并购法律法规的完善,使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更好地应对加入WTO以后证券市场开放的格局。国外资本通过并购重组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将为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发挥积极作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合格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国证券市场准备了通行证。近期由多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都为境外投资者的进入中国市场准备了具体的行为指引,使国外投资者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有法可依,这将为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本有计划的退出提供了重要的通道。

第9篇:个人收入证明范本范文

一、税收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二、影响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对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设,在全国逐步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目标。2004年安徽省通过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彻底改变了原有税收会计核算模式,使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会计主体职能,省级国税机关成为会计主体,担负税收会计核算职责。这对建立在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基础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现行预算体制和税银库一体化对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它要求税务机关能准确核算各预算科目(税种)和预算级次(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况,它并不关注税收资金在征收过程中所处的形态.它关注的是从税收资金的形成到划入国库成为财政资金的时间越短越好,随着税银库一体化的实现,这一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开票即入库。除了欠税等税收资金之外,税收资金在税务机关账上停留的时间将更加短暂,这对核算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以及资金来源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总体思路应是:围绕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建立从税收资金产生到入库、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核算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汇总,总括地反映税收资金的运行、税收成本支出规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过程。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

四、税收会计核算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一)确立有别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也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二)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考虑税收成本收益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税收成本预算制度、考核制度与监管机制

要把税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树立成本观念,注重成本核算,讲求效率。只有考核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四)对实行成本核算、降低税收成本的正确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