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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精选(九篇)

网络交易监督

第1篇:网络交易监督范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科技防腐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重点围绕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裁量、民生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便民为民服务等重点领域,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管理、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重点,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为基础,加快建设运行规范、程序固化、信息畅通、反应快捷、监督有效的行政权力全程网上运行和电子监察网络,形成对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刚性约束,促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优化完善综合电子监察平台系统功能

依托区行政电子监察系统,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区综合电子监察平台的系统功能。一是完成全市统一部署的综合电子监察平台的调试运行。整合现有资源,在区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内,建成并运行行政审批、行政效能投诉、政务公开、纠风业务、安全生产监督等电子监察系统,并与市综合电子监察平台互联互通。二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区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内进一步研发新系统,增加新功能模块。

(二)加快推进各领域业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1、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运行的监督管理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开发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功能,增加对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要件的监察。通过电子监察、受理投诉、视频监控等形式,加强和规范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监督,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推动行政审批规范、高效、透明运转。适时推进区、街、居三级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向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延伸。

2、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网络运行和监督

按照全市推行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要求,在梳理行政处罚权、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优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础上,建设行政执法网络管理运行平台和电子监督系统,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运行流程等在网络运行平台上全程固化,实现行政处罚事项备案管理、裁量标准控制、行使过程、结果反馈、信息、监督考核等全过程信息化,并通过电子监督系统抓取行政处罚管理运行中的关键环节信息,对行政处罚权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实时监控,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3、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化管理监督

按照我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的要求,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产权交易项目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招拍挂活动全部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按照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软件市区(市)一体工作的通知》中关于“统一交易软件、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资源、统一专家库”的“五统一”要求,适时做好对接,按照全市统一安排部署运行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及电子监察系统。

4、加强重大工程项目的网络管理监督

加强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网络监督。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系统,实现从项目立项审批、工程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监管、验收、财政预决算、节能环评等各环节的网络监督管理。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范流程审批、核准,以及监管、查处不到位等问题。

同时以中央正在部署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按全市统一部署承接市建设工程专项治理系统,实现信息动态控制与项目审批全流程跟踪监督。

5、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督管理

加快实现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网络运作和监督。资金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梳理资金管理使用流程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资金网络运行管理系统,将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批准到资金使用情况的全过程实施网络化流转。同时,探索建设配套的电子监察系统,与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连接,抓取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关键环节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实施民生资金安排使用网络监督。按照资金使用方向,采用终端监督方式,对用于民生补助的各类资金,如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临时救助等发放到群众手中的资金,采用在区政务网公布分配政策、在局部范围公开发放结果的方式,并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6、建设便民服务网络体系

深化便民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进一步梳理为民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探索建设网上便民服务大厅,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交费、咨询、办证等事项。以社区“三个中心”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障中心、文化康乐中心)为契机,继续完善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健全便民服务室,提升便民服务网络,扩大便民服务事项范围,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7、加快推进行政效能投诉网络建设

在前期建立的行政效能投诉电子网络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软件开发和硬件投入,不断拓展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子网络系统,实现对受理、处理投诉情况的全面监察及投诉电话呼入呼出情况的监控、录音、统计汇总等功能。同时,将投诉电子网络系统延伸至政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大投诉问题的办理、处理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真正构建与各网络单位同步受理、同步监察的行政效能投诉网络体系,实现区、部门(办事处)二级联动。

8、继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按照全市推进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目标要求,深入查找风险,科学防控风险,不断完善廉政预警防控管理系统。建立全员化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平台,根据不同岗位风险,按等级筛查风险点;围绕领导干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易发问题和重点环节,设定预警指标,进行廉情评估;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在线监督,建立集监测、诊断、避防、预控等手段于一体的预警防控管理新模式。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预防腐败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市区统一部署的建设运行时间节点要求,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并取得实效。

第2篇:网络交易监督范文

【关键词】网络交易 道德 信任 监督

网络交易现状及特点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中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种类。目前国内网络交易主要是消费者应用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发出电子订单,并通过在线支付方式,经由厂商发货,最后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放款方式完成的一种在线交易行为。

网络交易的优越性:相比较传统的实体店交易,它以其自身的闪光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客户群,最吸引人眼球的是商品的价格。在网上通常能以较少的价格买到相同的商品。毫无疑问,价格是决定交易是否达成的重要因素;其次,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它可以不受时间、地域的约束,只要能上网,就能及时地获取商品的相关信息,随时随地“逛商店”;再次,网络交易还具有多样性,丰富的商品源能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最后,就网络本身的属性而言,网上交易还提升了社会的凝聚力、促进就业,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网络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网络道德是活动在网络上的个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共同利益的反映,是人们在网络空间行为所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的总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交易的发展,网络道德问题越发严重,网络信任危机也越发凸显。据《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10万起电子商务投诉中,网络交易的投诉就高达52%。

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道德问题直接侵害到了他们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小到化妆品,大到家用电器,伪劣产品的阴影始终充斥在各类网络商品里,据不完全统计,单就化妆品类商品而言其假货率居然可以高达7成。同时不乏有许多不良商家通过各种手段对消费者的舆论监督加以阻挠(其中寿衣门事件最具有代表性)。还有拙劣的服务态度,虚假的广告宣传等问题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网络交易说“不”。

恶性竞争对于卖家的影响也尤为凸显,原本作为保护买家利益的评价机制似乎也为一些卖家提供了为自己牟取私利的途径。职业差评师这一病态的职业也随之兴盛,在雇佣方利益驱使下他们通过评价系统诋毁正常的卖家,为雇佣方在与同行的竞争中获得舆论上的优势。

侵害消费者利益,损害交易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网络道德的阴影也笼罩着交易平台本身。一些不法的个人或团体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为自己“创造”不义之财,非法窃取电子用户的银行或者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财产。像钓鱼网站这类的网站欺诈,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损害了大众网民的利益。

随着网络规模的扩大,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数量的不断攀升。由道德问题对电子交易产生的损失也必定会趋于多样性,所以就目前的网络交易管理机制而言,其主要都是通过一些相对刚性的手段去遏制问题,而对于加强网络道德“软实力”建设却无人问津。仅仅从硬性规定层面加强网络道德环境的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在深化硬件改革的同时,还要注重强化网络道德“软实力”的建设,只有刚柔并济的方法,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很多网络问题,建立文明、健康、阳光的网络道德环境建设,才能有效解决网络信任危机。

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的措施

网络购物环境与网络购物道德失衡相当之严重,现阶段加强网络购物道德建设刻不容缓。网络道德和现实道德有区别,也有联系。要通过外部建设与内部建设同时着手,才能有效地加强网络购物道德,建设更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内部建设。事物的变化发展,内因起决定性因素,加强网络交易平台内部建设是构建网络购物道德的根本需求。第一,健全相关法律规范。就目前而言,同国外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比较滞后,法律力度也不够强。目前,我国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我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将网络交易平台这一新兴行业放进法律的框架之内,针对当前我国网络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国情,加大法律的强度和力度,完善我国网络交易法律体系,建立符合我国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的客观环境,做到既结合我国发展实际,又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更好地规范网络环境,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购物平台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二,提高计算机技术水平,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保障网络交易环境的安全。钓鱼网站的出现,造成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对网络交易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这种行为严重威胁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针对这种欺诈行为,应该监督控制网络行为,加强内部技术支持,提高计算机技术水平,不断对网站进行修复,增加平台的安全性。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身份认证技术、加密技术、网络监控技术等,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不法的网站进行查封,以防不法分子利用网站漏洞插入恶意代码,谋取不法暴利。网民应该自觉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抵御非法网站的风险意识,共同创造安全、稳定的网络交易环境。

第三,加强企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管治。网络交易本身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产品、宣传方式及管理体制。在国外,网络直销的产品都由国家执行严格的质检过程,一旦发生不良的社会反应,就会被立即停止销售。在我国,由于对网络交易治理的欠缺,一些产品被随意的夸大其功能,或盗用与实际商品不符的图片放在网上,以低价高性能来坑骗消费者。

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健康的网络运营环境,企业应该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管制,既要维护消费者利益,又不能损害卖方利益。只有提高卖方个体素质、商品质量,网络交易平台的整体水平才能步入一个新的台阶,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才能将网络交易做大、做强,实现双赢发展。

外部建设。外因是推动事物向前发展的有力动力。加强网络环境平台内部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整个网络交易平台外部环境的营造。第一,向大学生开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网络道德运用的主要群体是大学生,面向大学生广泛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并将此作为基础课程,融入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中,增加网络道德教育在整个思想政治教育上的比重。通过这一课程,教师能更好地了解到学生真实的思想动态,从而提高思想教育工作的针对性。特别是对于一些受到普遍关注的校园和社会热点问题,学生们能自由地在网上发表各自的观点和意见进行交流讨论,此外,还能对整个社会舆论起到导向作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设立,有利于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网络,提高自身对网络的辨识能力,不会因为“寿衣门”、“欺诈门”等事件对网络交易失去信心;有利于构建积极健康的网络道德体系,做到网上文明购物,共建和谐网络购物环境;有利于推进网络交易和道德协调发展,相互促进。

第二,加强网民道德教育,提高网民素质。买方和卖方的素质均是网络交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元素。以我国现在最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淘宝网为例,该网站不需要任何网购道德的培训,只要网上注册一个阿里旺旺账号,上传身份证通过,即可成为淘宝卖家。不难看出,我国企业还应大力加强网民道德教育,提高网民素质,增强网民自律。其实,素质的提高不仅仅是企业员工与老总,凡是参与网络交易的主体,都应该提高其自身的道德素质。通过网络媒体时代的各种手段,宣传表彰道德典型模范,从而提高网民的道德素质。

第三,建立健全信用体制。健全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建立健全信用体制。信用体制是衡量一个国家文化素质发展的准则。个人的信用体制,更是一个人融入社会发展的基石。无信用则无交换可言;无信用,金融便无从谈起;无信用,市场经济更无法存在,信用体制已经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仅有银行针对信贷业务等设立了个人信用体制,面对网络交易平台的信用体制还是一片空白。可以将网络交易平台的个人信用体制和银行的个人信用体制相联通,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机制,约束人们的不良行为习惯,促进网络交易的规范化运作,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更好地促进我国网络交易平台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监督,网络购物的主体是消费者,所以要加强消费者监督。消费者对网购的评价,既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是网络交易平台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提出的建议,能促使卖方不断改进,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通过消费者监督,也有利于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之间进行沟通,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满足消费者的愿望,更有利于在网络交易这个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网络交易属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也应该在社会的监督之下。只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更好地创建有利于网络购物发展的环境,才能更好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才能有力地推动中国现代化的发展。

第3篇:网络交易监督范文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一)知情权难以保障

在消费者购物过程中,享有对商品质量、品类、功能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从而做出合理的选择,因此商家描述的商品需要保证真实性,但实际上很多商家对于商品的描述存在问题,使得消费者难以获得知情权。首先,商家在的商品信息中,由于和消费者存在不平等的地位,信息不对称,从而一些商家会虚假信息,虚假广告信息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从而使得消费者购买到不理想的产品。其次,在网络购物中还有可能会遇到网络欺诈,一些经营者在商品定价方面先将商品提高价格,再进行打折,表面上是降低了价格,实际上价格虚高,对相同的商品在定价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使得一部分消费者不能获得公平合理的价格。最后,不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是存在刻意夸大产品属性的问题。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很多商户在销售商品时都出现了利用商品概念开展欺诈营销,恶意欺骗消费者,这种以概念炒作为主的营销活动,不但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起到了增强商品迷惑性的作用,导致很多消费者在并不了解商品的情况下购买了相关商品。

(二)公平交易权难以实现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在进行交易过程中,享有公平合理的权利。但实际交易中难以实现公平交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方面,格式合同的运用,指的是经营者在网络商品销售过程中,提前制定好合同,这种合同以电子形式在网络上展示,无法进行修改,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或者不选择。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存在的退货、换货困难的问题,消费者在商品交易成功之后,可以申请退货或者换货,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经营者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以各种理由不退换。

(三)交易安全权受到威胁

在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过程中,在享受购物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自身的财产不受损害的权益。然而事与愿违,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一些商家为了盈利,擅自泄露消费者的信息,对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甚至会危害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针对这一情况,很多不法分子都采取了设置钓鱼网站或木马病毒的方式,利用消费者在虚拟网页中输入的账号和密码,窃取消费者的财产,最终导致消费者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四)求偿权得不到有力保障

在网络购物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会因为价格、质量等方面原因受到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一般情况下受到损害需要得到一定的赔偿,并对侵害权益的行为进行惩戒,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但是在网络购物中由于很难确定交易主体的真实性,无法锁定商家,从而造成一些经营者逃避责任,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没有得到惩戒,消费者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当前,我国网络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瓶颈”,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担心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这样制约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因此法律制度、市场的完善越来越重要,如果消费者对于网购失去信任,将导致这一产业最终会走向衰亡。因此,在网络购物中,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完善法律法规,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出发,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

1.修改并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网络购物中,交易模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推动着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国当前网络购物的现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通过立法来弥补当前法律的不足,对各种侵权行为通过法律来进行惩戒,对于各种情况可以进行明确的规定,做好法律边界的界定。2014年,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网络消费问题进行了更全面的修改,在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如下规定:第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益。第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有监管的责任,对于侵权行为同样有责任。第三,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和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对于消费者的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这些网络购物相关法律的规定,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后期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应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需要对产品和服务进行真实、客观地描述,从而使得消费双方可以做好信息对等。其次,在网络购物中应不断完善公平交易权利,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对合同提出自己的要求,对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作出限制,在双方发生纠纷过程中应就合同对消费者进行解释。最后,应不断完善安全法,经营者入驻平台过程中应进行准入登记,应获得实名认证,从而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找到经营者解决问题。

2.慎重出台新法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法》还没有出台,网络上出现的各种“钓鱼”“诈骗”非常多,很多消费者受害。结合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以及交易特点,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使得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可以尽快出台和完善,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1.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规则

当前,无论从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是从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都还没有确定的管辖原则。针对网络交易中存在的纠纷和侵权问题,主要以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管辖,这种情况下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非常不利。因此,应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和自由,从而实现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强化司法机关对网购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

法律责任指的是特定的法律事务所,对损害赔偿、补充或者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对于受侵害的消费者的权益进行补救,使其可以恢复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秩序,采用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护和补救。司法机关对网络购物侵权负有一定的追究责任,这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点,要对侵权责任主体进行确认。在网络购物中,如何进行侵权责任的界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侵权的行为进行认定、惩戒,是非常重要的。在网络交易中,平台应推行实名制,这样可以更加方便进行责任主体的认定。

3.建立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制度

网络购物中有很多都属于小额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会出现诉讼成本高、周期长、诉讼难的问题,使得很多消费者会放弃维权。结合常见的纠纷除了进行诉讼程序外,还可以进行在线调解、网络仲裁等制度,采用加密电子邮件或者聊天室进行交流沟通,方便快捷地解决消费者的各种交易纠纷。

4.加强规制网络诈骗行为

在网络交易中,可以强化网络犯罪刑事司法工作力度,提高不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得他们在进行这类行为的过程中得不偿失,从而减少经济犯罪,降低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一些网络诈骗专业性和技术性不断增强,可以安排司法人员中一些计算机网络专业的工作人员,对此类案件进行办理,在公安机关设立“网络监察局(处)”,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对网络购物环境的监管

1.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我国在积极开展网络购物监管工作时,应该充分发挥工商、公安、质量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合力,加强网络监管工作的力度,才能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部门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时,应该明确划分各自在网络购物监督工作中的权责,进一步强化各部门的监管工作职能作用,避免因为出现监管工作走过场的情况,影响网络购物监管工作开展的效果。工商部门在与公安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联合监督执法工作时,一旦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有效行动,保证消费者财产安全,严格按照网络购物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网络购物监管人才培训体系,通过对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网络购物监管水平和能力,为后续网络购物监管工作的开展做好人才储备的工作。此外,相关部门应该紧跟我国网络购物产业发展的需求,加快软硬件监管设备更新的速度,构建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增强消费者的网络购物体验,才能达到提升网络监管效率的目的。

2.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责任

针对网络购物交易平台数量众多且各平台监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在建立完善管理机制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各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督管理责任意识,规范经营者的日常经营行为。此外,相关部门在开展网络购物平台监管工作时,应该合理运用高效审查手段,从经营者经营信息、资质信息等几方面着手,审查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一旦发现经营者资质不符合要求,坚决不允许其进入到网络购物平台参与经营活动。

3.加强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作用

消费者协会作为网络购物市场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中坚力量,我国相关部门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法》针对商品与服务监督检查、针对投诉事项以及锁舌商品服务质量等问题,可根据要求申请相关部门予以鉴定等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为了达到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消费者协会必须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监督职能作用,才能发挥出其在约束和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中的重要作用。首先,消费者协会必须主动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消费者协会内部管理工作力度,配合其他类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推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此外,消费者协会还应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之间相互合作的力度,一旦发现违法网络交易行为,必须立即反馈给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予以严厉的查处。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充分重视消费者协会在网络交易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性,增强消费者协会的执行强制力,树立自身在网络交易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权威性,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第4篇:网络交易监督范文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立法

虽然近年来我国少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但是目前在这一领域仍主要采用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进行监管。这与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欧盟于1997年颁布了《消费者保护(远距离销售)规则》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有很大差别。本文试图分析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护。

1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1对知悉真情权的侵害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大多时候只能从网上商店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看到的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图及文字介绍,其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因此很难就此判断展示商品的质量优劣和规格是否合适。这样很容易在交易达成后对货不满意,甚至买到的是劣质产品。网络的虚似性、开放性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方便。

1.2对保障安全权的侵害

第一,因为网络消费从合同的订立到款项的支付都通过互联网进行,而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泄漏(如消费者用以支付款项的信用卡账号等信息的泄漏)会极大的侵害交易者的财产安全权,而国际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它们常常受到网上“黑客”攻击,使得网络消费者不敢放心大胆地进行消费。

第二,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他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经营者为了促销商品等目的,未经授权向网络消费者发送垃圾邮件,影响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构成侵害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有的甚至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

1.3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其交易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网络消费合同的公平性难以保障。网络的虚拟性使人们可以跨越时空的阻碍,不用面对面即可进行一般的交流和交易.维持这种交易活动依靠的是交易合同的公平性.我们进行网上交易时,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要通过网络与商家签订有关契约,这些契约内容一般都是商家事先准备好的固定条款,由于其合同条款已经固定,没有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具体执行中就会对契约的效力和约束力等问题产生异议;另一方面,由于其条款完全由商家制定,难免会存在一些违犯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的条款,另外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网络消费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目前仍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

1.4对依法求偿权的侵害

第一,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因为在网络交易中的网上经营者并不总会很清楚地表明自己的现实身份或地址,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

第二,在诉讼管辖法院方面也较难确认。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

第三,在证据调取上,消费者处弱势群体的地位。网络购物程序十分简单,然而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维权调查取证却十分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以查明。二是因买卖双方无具结书面契约,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只有口头约定;消费者能调取的商品广告信息、汇款凭证和购物联络记录也多为网络上的数据凭证。

2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1立法方面

第一,从立法上强化网络商店的设立和监管。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从立法上强化开设网络商店的审核和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网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其一,在网络商店设立的法律程序上确立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应在立法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网络商店的设立,必须以具备了严密的安全保障系统、完善的付款机制、通畅的送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前提条件。其二,构建和完善网络商店的监管体制和赔付责任制度。要确保消费者与具有真实、合法身份的网络商店进行网上购物交易,必须建立对网络商店身份认证的监管机构。另外,应由网站与商家对消费者的损失负连带责任。当然,网站赔付后不影响其向商家追偿的权利。

第二,对商家的具体义务加以法律规制在网上购物交易中,其应向消费者履行以下主要义务:提供商店真实详细的身份资料和完整的交易条件;对消费者发送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承诺保障及时供货;提供完善的付款机制和顺利的退、换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机制;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等等。除明确网络商店的上述义务外,还应明确其禁止性行为。其一,应严禁网络商店虚假广告。其二,应严禁网络商店欺诈消费者。如某电子商店所谓的“跳楼价”,经查证,其网上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1/3。其三,严禁网络商店利用网络广告骚扰消费者。其四,应禁止商家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2.2法的实施方面

第一,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由于网络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分散的、弱小的权益,需要对其应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进行司法保护。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具有鲜明大陆法系特色的团体诉讼制度,还有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权益诉讼主要包括小额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和团体诉讼三种形式,分别规定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消费者保护法》中。

第二,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2.3法律监督方面

第5篇:网络交易监督范文

浙江省工商局经检总队选取了试点网络执法办案以来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例,以及在“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和“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一些典型网络违法案件,在公布案件的同时附上了相关评析,除了反映执法办案平台的一些特点和功效,更从不同角度提示了目前网络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危害性,以提醒消费者警惕网购陷阱。

一、广州市“叶诗黛”网店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8年6月1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7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报告编号:1711704295)显示,淘宝店铺“叶诗黛”销售的“欧美时尚大包中年女士包包妈妈手提包单肩斜挎包复古简约真皮女包”,产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振荡冲击性能。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余杭区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淘宝店铺“叶诗黛”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八队宝轩庄自编88号的黄某开设,办案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协查并调取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数据并推送给当事人黄某进行了违法数据确认。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被抽检的商品“欧美时尚大包中年女士包包妈妈手提包单肩斜挎包复古简约真皮女包”,同一批次进货量为20个,进货单价:130元,销售单价:188元,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涉嫌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760元,违法所得:1160元。

当事人黄某在淘宝“叶诗黛”店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评 析

“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有效解决了证据交互难题。在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办案系统自动获取了该商品页面的交易记录,销量有326件,涉嫌违法金额61288元,考虑到商品抽检的批次问题,执法人员在将上述证据推送给商家时,要求商家确认或提供同一批次数据的证据,以便案件调查更精准、合法,商家在线收到该调查笔录后,进行在线的证据举证,及时上传了同一批次的进货凭证,显示该批次商品数量是20件,进货单价为130元,违法销售额为3760元,通过商家在系统的自主举证,与执法人员进行良好的线上互动和沟通,为执法办案提供了便利,后续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均得到了商家的认可,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及时通过支付宝在线缴纳了罚款。

二、杭州余杭区“hoons红绳旗舰店”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8年6月1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7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报告编号:浙纺监字第201731153号)显示,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销售的商品“蚕丝被冬被春秋被100%桑蚕丝子母被纯蚕丝被芯”(货号1221)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由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富塘路21号的杭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开设。办案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协查并调取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数据并推送给当事人进行了违法数据确认。该商品同一批次生产量:4条,生产成本:320元/条,销售价格:547.43元/条,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189.75元,违法所得:909.75元。

当事人杭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的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评 析

办案系统对交易快照的直接调取,为网络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铁证。而违法经营者往往心存侥幸,自以为执法机关未掌握证据而百般抵赖。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办案系统获取商家的商品销售数据为4件,当事人第一次不认可证据,陈述辩称该4件商品中部分是其员工购买的。后执法人员二次推送调查笔录告知其网上抽检的产品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网上正常购买的,办案系统通过交易单号直接调取平台提供的交易记录足以证实销售行为是属实的。通过教育,当事人认可其违法数据和金额,认可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半小时内即在线缴纳了罚款。

三、厦门市“playboy清婷网络专卖店”虚假广告案

2018年7月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天猫平台“playboy清婷专卖店”的举报,称该商家在广告中标称“抑菌”功效涉嫌夸大宣传。经执法人员数据排查,发现“playboy清婷专卖店”店铺由厦门市清婷贸易有限公司开设。该公司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天猫店铺“playboy清婷专卖店”于 2017年3月6日起,在其销售的“花花公子男鞋春季增高休闲皮鞋男真皮男士运动鞋增高跑步鞋 鞋子男”产品页面上宣传“抑菌”功能,无相关检测报告。当事人在2017年4月7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210笔,销售金额 48089元。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抑菌”功能,无相关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减轻处罚。

评 析

网络办案打破时空概念,让经营者足不出户完成案件调查与处罚执行,省时省力省心。该案中,公司负责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特意致电办案人员,要求尽快来缴纳罚款。得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网上互动的方式查办网络案件,全程网上操作,不需要前来现场缴纳罚款,他激动的表示这样的创新模式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并在案件处罚中,能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纠正错误降低危害后果的做法,较之传统的线下办案要跑多趟做笔录、送达、告知、缴纳罚款等,方便了很多,此类高效执法、便民服务的做法,必须点赞。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当天,当事人即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四、广东揭阳市“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虚假宣传案

2018年7月25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淘宝平台“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店铺的举报,反映其在销售“出口德国304不锈钢筷子10双套装家用方形防滑加厚韩式餐具铁快子”产品详情页面上宣传“无腐蚀点 不生锈 不滋生细菌 健康首选”,经执法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网络数据排查,发现该“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由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榕东念慈体育馆后面彭勾黄村的朱某开设。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该网店于2017年3月12日起进行了上述宣传,于2017年3月1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151笔,销售金额3895.8元。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无腐蚀点 不生锈 不滋生细菌 健康首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减轻处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

评 析

该案的特殊意义在于,解决了传统办案中对过去宣传页面取证难的困扰。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办案系统获取的网店的交易快照,核实的举报内容,并将交易快照、交易记录、违法区间等信息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证据推送后,及时举证了“其在2017年3月18日晚上及时改正”的情况,证明了自己主动改正错误的情形,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对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4日15时53分向商家下达处罚决定书,商家在3分钟后即在线缴纳了罚款。

五、丽水松阳县“柠檬家原创定制”网店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2018年6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对淘宝“柠檬家原创定制”店铺的举报,反映使用了“当下最流行的、永远不过时、最主要、绝对不起球、绝对放心、最新一波、给你最贴心的呵护、极致优雅、顶级制作、最佳舒适体验”等用词。接到该举报后,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网店进行了网络数据排查,发现“柠檬家原创定制”店铺由浙江丽水松阳县的钟某开设,该店属无固定经营场地的淘宝个人店。执法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快速调取相关交易快照后发现举报基本属实,该网店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钟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该网店于2016年12月5日起,在其 “2016冬装新品皮毛一体韩版时尚宽松显瘦中长款羊羔毛拼接皮草外套”产品页面上宣传时使用上述内容。当事人在被投诉举报后,于2016年12月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 ,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44笔,销售金额12314.66元。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广告违法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部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从轻处罚。

评 析

网络经营主体查实难,是网络案件难以成案的主要原因之一。该案当事人系个人淘宝店主,当事人钟某因个人经营淘宝店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故该案中当事人有联系方式,却无固定的认证地址,导致广告者所在地的地址问题难以确认,在办理该案中,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个人淘宝店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况是网络经营的一种特殊情况,做为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对此类存在管辖争议的违法行为负起监管责任,也让“无根案件落地生根”。

六、嘉兴海盐县查处全国首例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4月20日,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从事网络送餐服务的“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举报称:其同行“美团外卖”海盐商--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海盐商--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采用修改商家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同时上线“美团外卖”、“饿了么”及 “闪电小哥”平台的商家退出“闪电小哥”平台,给部分商家和“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认定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为维持其市场占有率,分别通过“蜜蜂 美团销售助手”及“轩辕”软件,采用缩小相关商家在其平台的配送范围或将配送范围设置到钱塘江出海口无人区内等不当技术手段,强迫其平台商家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经营后才予以恢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分别对两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 析

这两起案件为查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积累了经验,有利于维护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为全国首例查处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成功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8市场监督管理论坛”上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七、杭州余杭区查处“免费试用” “拍A发B”新型刷单炒信案

2018年6月,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名为“美丽啪”的网站存在帮助电商刷单的行为。经过前期细致的摸排和精心的准备,余杭局于7月10日对涉案公司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实了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天猫、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以商品免费试用的名义进行虚假交易,进而提升商品交易量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美丽啪”平台,并于2017 年10月以商品免费试用平台名义上线运营,对外宣传通过免费试用可以帮助电商提高店铺信誉,以此吸引商家和用户使用该平台。在商品试用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设置试用条件、流程等方式,引导用户前往商家店铺购买试用商品,下单后商家发货给用户为另一商品(多数为低价值的赠品),即“拍A发B”的交易模式,交易完成后,商家通过“美丽啪”平台将购买试用商品的货款返还给用户。截止2018年7月10日被查获,共有3495家电商通过“美丽啪”平台进行商品试用42107次,其中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17453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产生虚假交易记录63万余条。当事人通过“美丽啪”平台共收取商家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17965907.73元,获利8036863.09元。

余杭区局认为,当事人开发运营了“美丽啪”平台,以帮助提高店铺信誉吸引商家使用该平台,同时指导、协助、审核商家的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活动,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评 析

当事人对外宣传“美丽啪”是商品免费试用平台,但对于“什么是试用”、“试用是不是交易”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能抓住“免费试用”的本质,就会被假象迷惑。本案中,“美丽啪”平台商家进行商品试用时,要求用户前往其电商平台上的店铺内下单购买的指定商品,与实际发货给用户的商品并不一致,即“拍A发B”的虚假交易模式,帮助商家以较低的成本提高了店内商品的交易量,达到了刷单炒信的目的。浙江天猫网络公司在得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美丽啪”平台后,主动协助配合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过“美丽啪”进行虚假交易的天猫商家。目前,相关商家违法情况正在调查处理中。

八、金华查处跨境电商刷单案

1月3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获悉美国福布斯新闻网报道中国跨境零售存在刷单现象的线索后,对一起跨境电商虚构交易、刷单炒信案件进行立案查处,这是新反法施行后,全省查处的第一例跨境电商刷单案。

经查,当事人义乌市QS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跨境网络交易的公司,该公司在速卖通、wish等跨境电商平台上共开设了499家网店,并使用ERP系统管理上述网店。2017年1月份,当事人为提升WISH平台上网店的信誉和销量排行,提高产品销量,采用将其他交易平台上的真实客户信息导出,雇佣专人利用导出的真实客户信息在WISH网站上虚假注册,虚假下单,使用跨境物流发送包裹的方式进行虚构交易。2017年1月份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共虚假注册了3999个WISH的买家账号,虚构交易共计27092单,仅2017年8月份一个月就采用上述方式虚构交易3121单,客户名为Heaven McGeeha的美国消费者一个月就收到空包裹29个。

当事人通过虚假注册、虚构交易的方式,提升自己网店的商业信誉。上述行为构成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情形,属于虚构交易行为。由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月8日,经金华市局案审会讨论决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评 析

Wish是一家跨境电商平台,以中国卖家为主,购买对象为海外用户。目前平台上聚集了超过40万卖家,其中九成来自中国,2016年,中国卖家通过Wish出口额近30亿美元。本案中当事人刷单行为都是发生在wish跨境电商平台,并不像福布斯新闻中说的是在阿里巴巴速卖通上刷单,实际上是美国人自己开的电商平台在刷单,损害了中国电商平台在世界的形象。该案查处,反映了我们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商家的违规现象治理的及时性和客观性,彰显执法部门整治不法的坚强决心。

九、杭州余杭区查处特大互联网传销案

2017年12月,余杭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达人店”平台涉嫌网络传销行为开展调查。2018年7月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2412928.73元,并处罚款150万元,罚没合计391.30万元。

经查,“达人店”APP是当事人设计开发并于2016年6月启用的一款移动购物平台,销售包括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服饰箱包等全类目产品,通过邀请注册会员的方式不断发展“达人店”平台会员也称达人店长,通过给予邀请人一定的奖励提成的方式来促使会员不断的发展其他会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同时根据直接或间接邀请的人员团队人数量设置了“达人店长、班主任、系主任、分院长”4个级别,并以下线团队的销售业绩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算和给付上线各级别人员报酬,属团队计酬分配利益。在该模式中,普通达人店长直接邀请的新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0%作为提成,上线的班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系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5%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班主任直接邀请的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系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5%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系主任直接邀请的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

2016年6月成立至2017年12月,共计达人店长114959人(含班主任2396名,系主任221名,分院长14名)。“达人店”产品销售总收入达5752.2228万元,产品销售返利共计882.3236万元,货款支出441.5372万元。

评 析

传销是经济“毒瘤”,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有的打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名义从事网络传销,隐蔽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打早、打先、打小,突出打击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安全。

十、绍兴嵊州市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力查处多平台协同网络售假案

2018年2月26日,根据线索,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朱某丽、朱某会开设的“ZZZZ小猪猪”淘宝店、“嵊州市丝韵服饰商行”1688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用于销售的“LV”、“CHANEL”、“GUCCI”品牌箱包、围巾等,并发现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淘宝店铺等多种网络经营方式进行销售,现场查扣上述品牌商品共计90件,事后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假冒商品,并经价格认定部门认定货值788650元。

经查,当事人注册suntoflyer、zwjian、syfs86、syfs1988、syfs1516、syfs1616、ppjie55、ppjie321、ximei606、siyunfs等微信账号,建立发图、下单、仓库(特价活动)等客户群,通过微信看图群及朋友圈向顾客推送商品,再由微信交易号、下单号下单或发送淘宝店、1688店的商品交易链接下单完成销售“LV”、“CHANEL”、“GUCCI”等品牌商品。执法人员获悉相关线索后,进行大量排摸与案前分析,并将现场摸排与阿里巴巴的技术支持有机结合,在错综复杂的交易网中,精确锁定违法经营主体,线上线上同步分析研判,及时关注其淘宝店、微信等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现场检查中一举查扣涉案商品及关键数字证据,第一时间联系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并提取交易记录,出具鉴定意见书,做实证据链。鉴于此案数额具大,目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网络交易监督范文

在当今互联网快速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方兴未艾的背景下,互联网药品交易已步入迅猛发展的时期。来自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和连锁药店分会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约1500亿元,其中网络销售额仅7000万元左右,只占零售市场销售额的0.046%。但在美国,网上药店已有1000多家,药品网络销售占药品零售市场的比例高达20%。这预示着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互联网颠覆了以往的产品营销模式和广告及信息传播模式,它的特点是开放性和全球性,这就决定了网络药品广告(药品信息)与传统媒体药品广告监管方式存在着巨大差异。 1 互联网上违法药品信息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1.1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互联网监测结果显示,互联网上违法药品信息主要以假借官方权威机构、民间医疗单位的官方网站形式,以诊治疑难杂症为诱饵,变相违法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这类药品多数是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假药,抑或是以保健食品(及其他)冒充药品进行夸大宣传,以所谓专家和患者名义证明产品疗效,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网上还充斥着大量涉性的药品及保健食品;还有一些国家特殊管理类药品的信息,隐藏在私人博客、社区论坛中,更具隐蔽性[1]。 1.2 患者的用药治疗方案本应是专业医务人员通过对病人的医疗检查及对患者既往病史的了解而制定的,而网上购药实际是患者依靠自我诊断决定用药方案,药物滥用就不可避免。互联网上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使药品跨越了已经建立的安全用药机制,对现行法规和监管工作均提出新的挑战。 1.3 搜索引擎对违法网站药品信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互联网搜索引擎实行的是竞价排名,是按照价格来排位的,出价高者自然更容易进入公众的眼球。正是借助搜索引擎强大的推广能力,一个新建的非法售药网站才可以迅速成为“知名”网站。大型门户网站及搜索引擎的行业自律、企业责任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2 现阶段监测互联网违法药品信息的基本手段和效果 2.1 为了保证网上药品信息真实可靠,维护公众用药安全,我国现阶段实行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前置审批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准入资格和认定标准[2-3]。截至2011-05-1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2925张,其中非经营性证书2403张,经营性证书522张,核发《互联网交易服务资格证书》61张。 2.2 互联网药品信息及交易服务管理侧重于对信息内容的监管,与其他传统媒体药品广告管理一致。目前监测互联网上违法药品广告的手段是通过广泛使用的六个搜索引擎,对指定的关键词人工搜索相关网站和网页,专业人员对违法的药品信息进行研判,然后根据研判结果,将违法网站移交给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2.3 对于有《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交由发证机关进行查处;对于无《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由ICP(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服务许可证)备案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当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无ICP备案但服务器在境内的网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工信部依法处理;对于无ICP备案但服务器在境外的网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外宣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无法关闭的非法网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警示公告》,对公众网上购药行为给予警示。 2.4 通过对上万条药品信息进行研判,发现大量违法药品信息的网站多是服务器设置在境外、未经审批的非法网站,这一类网站是网上销售假药的主要集散地。网络的全球性和开放性使得网络违法具有易隐蔽、高智能的特点,传统的执法手段难以有效应对。 2.5 由于现有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法规制度的法律地位较低、各政府部门分工不合理、网络药品广告定义不清晰等原因,造成监管难度大、监管工作效率低下。违法成本低,是许多非法网站得不到有效关闭的主要原因。 3 运用综合管理手段,加大对互联网上违法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 3.1 在现有法律法规环境下,建立有效的互联网网站违法药品信息监管机制,严厉打击互联网上违法药品信息的行为。首先政府主管部门要负起责任,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与分工,同时,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齐心协力做好网络售药监管。对违法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的网站要予以依法整治,除了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4]外,应严格执行“七个一律”[5]。 3.2 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互联网上药品信息的监测能力。 3.2.1 全面推行网络化监管,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实现警示提醒功能,即:任何一台用户发现安全隐患,都会第一时间上传到主服务器,再迅速发给全体网民,锁死该隐患并发出警告。 3.2.2 开发类似“网上药店导航系统”,集中显示合法药店信息,为每个用户提供便捷的安全购药向导,提供权威服务。通过优化搜索控制,使“网上药店导航系统”成为各大搜索引擎在搜索网上购药时的首选结果。可以大大优化网上购物环境,同时减少监管成本。 3.2.3 建立类似于一种“案头工作工具”的系统,通过对关键词的合理设置,实现高效率的监测,对数据进行智能化处理,做到“大海捞针”,提高监管的靶向性。 3.2.4 监管部门必须对网络渠道上的网站药品信息、网络广告投放渠道、搜索引擎广告运营商、非法网络接入服务商等进行适时监测,对运营主体进行严格监管,并与有关政府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监管资源。#p#分页标题#e# 3.3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的氛围,从根本上解决非法药品广告信息,杜绝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的现象。 3.3.1 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在大众媒体进行宣传,向社会公布药品权威信息,及时曝光非法售药网站名单,警示消费者。同时使消费者了解网上购药渠道,识破网购药品的陷阱。告诫消费者应该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使用药品。 3.3.2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兼顾医药事业和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需求,应该鼓励和支持知名企业开设网上药店,让合法的网上药店占据主流。 搭建一个大型的网上药品交易平台,由政府部门力推一个主流的、有公信力的大型网上药品交易平台才是治本之道。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销售药品的政策应进一步细化,给第三方平台合理的政策支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7篇:网络交易监督范文

    [关键词]网络信息;共享;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作者简介]鲁风,浙江科技学院校纪委书记,副教授;王学川,浙江科技学院教授,博士,杭州310023

    [中图分类号]

    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2728( 2011) 01 - 0077 - 03

    一、问题的提出 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学者对在网络信息共享条件下如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研究取得了一定进展。如,有学者认为,网络化极大地拓展了信息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使网络信息具有了电子化、全球化、社会化、融合化等新的特点与含义,我们在研究和利用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时,应注意这些新的变化及其带来的影响。有学者认为,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也为反腐倡廉提供了崭新的平台。在以网络为手段的反腐进程中,设立网站的主体有两大类,即官方和民间。所谓网络反腐败的“双轨”运行,就是指官方网站反腐与民间网站反腐并行,二者在反腐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特点,使其在反腐败战场上发挥各自的长处.互相补益。有学者认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按照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从消除职务主体的内外不和谐因素人手,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法治”四位一体的预防机制,以高效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笔者认为,这些探讨使我们深受启发,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参考和依据。但同时笔者感到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当前的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与职务犯罪预防之间内在关系的分析,不够深入和全面。第二,鉴于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条件下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提出时间不长,对其系统性、深层次性研究明显不够,缺乏深入的理性思考。因此,这一工作还有待于继续深化、细化和作持久性的研究。

    二、网络信息共享特点及与职务犯罪预防之间的利弊关系

    所谓网络信息共享,就是将一定范围的信息资源通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纳入到一个有组织的网络中,使众多信息网络营造一种信息传播共享氛围,使网络中的所有信息经过有序管理提供给有关用户、网络成员共同分享与利用的一种方式。

    网络信息共享具有群众广泛参与性、平等话语权、交流互动性、信息传递快捷性、传播开放性、形式多元化等优点。(1)群众广泛参与性。网络传媒作为一种崭新的公共交往、自由对话和自由表达意见的场域,是网民主动参与的平台,它开拓了网民大众参与公共生活的交往的虚拟空间。就网络信息传播和共享的主体而言,中国的4.2亿网民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而且是一个有知识、有思想的群体。它所形成的集体力量及其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2)网民平等话语权。网络没有核心,任何网民都是平等主体,没有什么地方可以对整个网络加以控制,网络的水平方向延伸的存在方式决定了网络是一个平等的世界。就网络信息共享的主体而言,每一个网民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不受宗教信仰、年龄性别、文化、财产地位的限制.也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在网络组织中网民彼此平等相待,可以平等地、自主地对公共性事件畅所欲言、直抒胸臆。(3)公民交流互动性。建构在互联网基础上的网络空间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虽然网络空间中的网民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并不认识。但是在网络空间,信息传递即时交互且高度共享。每一个网民都可就共同关心的事务相互探讨,既可凝聚共识,又可大异其趣;既可共同行动,又可各自单飞;既可持久关注,又可过后即忘。因此,一些比较热门的话题会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和共鸣,使越来越多的网民会参与进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4)信息传递快捷性。由于传统媒体信息传递的速度比较慢,信息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一层一层往上批转,最后才能传到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这样使工作效率得不到保障。由于互联网能够全天候地传播信息与实时信息,它把时间的占有权完全交给了受众,这样使得网络信息传递也具有了方便快捷的特点。由于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这些信息可以以最快的速度随时随地传递。(5)信息传播开放性。互联网具有信息海量传播和开放性,互联网上信息资金和技术成本都较低而且审核也没有传统媒体严格,因此形成了互联网海量信息的特点,而且受众可以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随时随地查看和更新倍息。(6)信息形式多元化。网络可以兼容文字、图表、图片、声音、动画等多种形式信息,给了公众在浏览信息更多的选择,而传统媒体往往难以同时满足这么多需求。同时,在一台电脑上,网民可以方便快捷地完成对文体、图片等信息的自由切换,甚至同时从几个网站上获知不同角度报道的信息,用最少的时间、最自由的形式找到自己最喜欢的浏览方式。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像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一样,网络信息共享也会有缺点:(1)网络的社会影响力仍有限。在影响力上,网络媒体还是没有办法与传统的媒体相比。一方面,由于生活水平存在着差距,网络的覆盖还只是局限在城市,相当部分农村依然在网络信息的传递范围之外,忽略了这一片区域,任何舆论监督都不是完整的,也就难以获得受众的信任。另一方面,网络的商业性和虚拟性使网络新闻的真实性受到了影响。此外,网络媒体在中低文化程度、经济欠发达地区、低收入以及中老年人群中难以得到有效普及。(2)对网络有效信息的疏导不足。在信息交流阶段,网民的意见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反馈或疏导,极有可能摆脱正常的秩序而泛滥。假如网络的追索功能成为一些人以私利为目的的报复工具,网民无形中就成了别人的帮凶。典型的表现就是时下流行的“人肉搜索”,可能被个别人利用,从而演变成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3)非理性倾向。突出表现在信息选择上,在“你需要的是一杯水,而面对的是海洋”的网络空间,公众的判断难免会因太多的信息而变得迷离,思想会因太多的声音而变得困惑,信息如此庞杂而真假难辨,大多数人只会热情有余而理性不足。(4)网络的信息传播开放性也会带来一个负面结果,即虚假信息的泛滥。它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导致人们形成与现实不相符合的意见,严重的还会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

    因此,网络信息共享特点及其作用是双重的,即有利有弊的。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来说,其有利方面或积极意义表现为:一是加大了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正面力量,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人民群众是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体系中的主体或主力军。在原有反腐败主体的基础上,网络信息共享为更多的公民参与反腐败提供了可行的技术手段,扩大了反腐败的社会效应,壮大了反腐败势力,削弱了腐败生存的空间,尤其在一些重大事情和“爆炸性”、“轰动性”事件面前,公民的政治热情得到极大提高,通过互联网揭露贪腐现象,必然产生一种“人人参与”的格局。二是它容易对职务犯罪预防客体或监督对象产生威慑力量,形成强大的网络监督。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对腐败现象曝光,使网民共享相关的信息资源,使得有关事件暴露在广大公众的视野之下,这势必形成强大的监督压力。这种压力不仅对腐败分子而言,对相关的反腐部门也具有同样效果。三是它成为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个新的重要手段,形成强大的网络信息系统。信息是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基础,是了解情况、制定决策、指导工作的参考和依据。为与时俱进、卓有成效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预防信息网络,开设全国及地方电脑网站,进行网络预防,实现职务犯罪预防资源共享。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广泛搜集相关信息资料,分门别类建立既具综合性又显专业性的资料信息数据库,构建联网且保密性强的预防职务犯罪综合网络系统。

    网络信息共享特点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来说,其不利方面或负面效应表现为:一是在职务犯罪预防中有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在网络这个“全景监狱”的监视之下变成了“皇帝的新衣”。隐私权是私人生活不被干涉、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保护个人隐私是一项社会基本的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不可否认,网络监督的匿名性,人肉搜索的无序性,加上网络传播缺乏法律约束,决定了这是一种精准度、权威性不太高的监督方式。二是在职务犯罪预防中有可能会出现网络监督的非真实性。网民大多是思想活跃而不无偏激的青少年,其思想不可避免地带有片面性、局限性。而一些网站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不惜虚假信息以增加点击率,或者对某一热点问题大加炒作,夸大社会某一阴暗面,对和谐社会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虚假信息和谣言在网上的大量聚集,不仅容易借舆论监督之名误导网民,而且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国家司法机关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活动的正常进行。三是在职务犯罪预防中有可能会走向非理性。网络上存在很多良莠不齐的信息,在真假难辨的情况下,带有情绪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很容易在网上形成一边倒的呼声,影响普通网民对事情真相的了解与判断。同时,网络监督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匿名发言制造网络谣言;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在疯狂“寻宝”的同时,形成了铺天盖地的网络暴力。有的网民常常打着监督的旗号,散布谣言,宣泄对社会的不满,进行侮辱、谩骂、诽谤等人身攻击。更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煽动不良的情绪,而网民的从众心理可能使得这些情绪蔓延开来,给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危害。

    三、在网络信息共享条件下构建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第8篇:网络交易监督范文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立法

虽然近年来我国少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但是目前在这一领域仍主要采用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进行监管。这与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欧盟于1997年颁布了《消费者保护(远距离销售)规则》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有很大差别。本文试图分析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护。

1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1对知悉真情权的侵害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大多时候只能从网上商店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看到的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图及文字介绍,其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因此很难就此判断展示商品的质量优劣和规格是否合适。这样很容易在交易达成后对货不满意,甚至买到的是劣质产品。网络的虚似性、开放性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方便。

1.2对保障安全权的侵害

第一,因为网络消费从合同的订立到款项的支付都通过互联网进行,而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泄漏(如消费者用以支付款项的信用卡账号等信息的泄漏)会极大的侵害交易者的财产安全权,而国际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它们常常受到网上“黑客”攻击,使得网络消费者不敢放心大胆地进行消费。

第二,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他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经营者为了促销商品等目的,未经授权向网络消费者发送垃圾邮件,影响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构成侵害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有的甚至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

1.3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其交易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网络消费合同的公平性难以保障。网络的虚拟性使人们可以跨越时空的阻碍,不用面对面即可进行一般的交流和交易.维持这种交易活动依靠的是交易合同的公平性.我们进行网上交易时,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要通过网络与商家签订有关契约,这些契约内容一般都是商家事先准备好的固定条款,由于其合同条款已经固定,没有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具体执行中就会对契约的效力和约束力等问题产生异议;另一方面,由于其条款完全由商家制定,难免会存在一些违犯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的条款,另外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网络消费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目前仍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

1.4对依法求偿权的侵害

第一,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因为在网络交易中的网上经营者并不总会很清楚地表明自己的现实身份或地址,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

第二,在诉讼管辖法院方面也较难确认。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对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属于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

第三,在证据调取上,消费者处弱势群体的地位。网络购物程序十分简单,然而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维权调查取证却十分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难以查明。二是因买卖双方无具结书面契约,对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售后服务只有口头约定;消费者能调取的商品广告信息、汇款凭证和购物联络记录也多为网络上的数据凭证。

2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1立法方面

第一,从立法上强化网络商店的设立和监管。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从立法上强化开设网络商店的审核和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网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其一,在网络商店设立的法律程序上确立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应在立法上建立详尽的资格认证制度。网络商店的设立,必须以具备了严密的安全保障系统、完善的付款机制、通畅的送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前提条件。其二,构建和完善网络商店的监管体制和赔付责任制度。要确保消费者与具有真实、合法身份的网络商店进行网上购物交易,必须建立对网络商店身份认证的监管机构。另外,应由网站与商家对消费者的损失负连带责任。当然,网站赔付后不影响其向商家追偿的权利。

第二,对商家的具体义务加以法律规制在网上购物交易中,其应向消费者履行以下主要义务:提供商店真实详细的身份资料和完整的交易条件;对消费者发送确认合同成立的通知;承诺保障及时供货;提供完善的付款机制和顺利的退、换货渠道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务机制;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等等。除明确网络商店的上述义务外,还应明确其禁止性行为。其一,应严禁网络商店虚假广告。其二,应严禁网络商店欺诈消费者。如某电子商店所谓的“跳楼价”,经查证,其网上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1/3。其三,严禁网络商店利用网络广告骚扰消费者。其四,应禁止商家使用格式条款故意逃避其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2.2法的实施方面

第一,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由于网络消费者权益是一种分散的、弱小的权益,需要对其应建立特别的诉讼制度进行司法保护。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具有鲜明大陆法系特色的团体诉讼制度,还有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权益诉讼主要包括小额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和团体诉讼三种形式,分别规定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消费者保护法》中。

第二,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

2.3法律监督方面

第9篇:网络交易监督范文

比较优势突出,网络舆论监督不可或缺

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网络信息交流与传播方式,实现了网络技术与民主监督的有机结合,具有公开、透明、快捷、广泛、互动的特点,独特的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使其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一)网络舆论监督更透明、更真实、更公平。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网络传播具有“公共领域”中自由、开放、交互性的特点,所有人都可以参与舆论监督,任何人都可以自我设置议程,可以反映各方面的利益。网络信息传播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的特点,在舆论监督中不仅快速、便捷,而且廉价、有效,在提高信息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的公开性,可以使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

(二)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监督的范围更广。网络传播“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的特点,使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都更具广泛性。只要你在这个社会中活动,就可能成为网络舆论的监督者,同时也被整个社会所监督。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形成的舆论压力更大。互联网的出现,解决了舆论监督的渠道与范围的问题。同时,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监督者具有匿名性,降低了监督的风险成本,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监督中来,广泛的监督主体更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场,提高了舆论监督的效果。

处于起步阶段,网络舆论监督存在不少缺陷

网络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网络舆论监督目前仍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它在有效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非规范性。由于网络舆论监督目前缺乏法律规范,网民个体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以及监管手段欠缺等因素,网络舆论监督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

1.一些网民往往会以“刻板成见”的思维方式来看待问题,对特殊群体与人群进行标签化分类,如“富二代”、“官二代”等。人们往往依据自己的喜好筛选信息,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成见以及经验实施监督,使监督信息呈现出情绪化、非理性的特征。

2.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与主体多样性,在网络信息传播中,信息传播的主体分散,利益不同的人们可以自由发表言论,“把关人”角色的缺失或功能弱化,导致网络上信息的繁杂和无序传播。

3.网络舆论监督中法律制约的缺失很容易形成“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其他权利。

4.由于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开放性和匿名性的特点,网民可以安全隐蔽地随意发表见解,很容易造成不良虚假信息的迅速传播。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舆论监督中,常常会出现“集体无意识”、“极化倾向”的现象,在没有意见领袖的情况下,不但会削弱监督的效果,还可能出现与事实相反的结果。

2.虚拟的网络环境会降低道德约束的力量,常常使网络舆论监督成为危害他人的工具。

3.网络舆论监督作为社会舆论的显示器、晴雨表,它本身只是为公民行使民利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和平台,网民只能借助这一载体表达意愿,施加影响,而不能代替职能部门依法履职。

有效规范引导,促进网络舆论监督理性发展

随着网络舆论监督越来越成为社会民主生活中的重要监督方式,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使其朝着有益、健康的方向发展,已成为政府和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力度,规范网络舆论监督行为。网络舆论监督在发挥其正面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加强专业、规范的网络监管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违法追究制度,明确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针对网络侵权、犯罪的相关立法工作,形成完整、系统、全面的网络媒体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媒体的监管力度,有效规制网络舆论监督行为。

(二)加强主流网络媒体建设,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正面效应。扶持重点网络媒体成为主流网络媒体,在信息传播时,设置舆论议程,控制舆论的范围,“早、快、准”地回应网上热点和网民质疑,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利用网民的从众心理,引领舆论的方向。对网上的信息应进行审查,对危害社会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要进行控制或屏蔽,在不良信息扩散之前或传播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前,予以及时约束,切实发挥“把关人”的作用。

(三)加大网络素质教育,恪守道德底线,提高自我约束水平。加强对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开展网络素养教育,提高网民的道德素养、责任意识和自律能力,正确对待网络信息,理性把握网络舆论,恪守道德底线,不虚假、错误的信息和言论,不断提高网络社会的自治、自律和自组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