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合作社承包协议书范文

农村合作社承包协议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合作社承包协议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农村合作社承包协议书

第1篇:农村合作社承包协议书范文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书 规范化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已经全部结束,现在主要以补发、换发、变更为主。随着党的惠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农村承包地流转价格逐年提高,经营土地的附加收入逐步增加,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对完善土地承包的相关手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变被动为主动,积极申请补发、换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也出现了通过采取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办法侵占他人利益的现象,给日后的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纠纷留下隐患。如何管好、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维护农村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成时代赋予的重任,是每一个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1.明确办理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发证,凡是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均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它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可申请换发、补发证书。对权属不清和存在争议的地块,要进行实地踏查,待土地权属确定之后,方可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做好内容审核

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在为承包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要做到认真审核,要求申请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经营权证登记簿所列的内容填写准确、一致、齐全,确保字迹清晰、工整、规范、内容真实,并做到“四个一致”,即土地台帐、承包合同、实测面积、证书标注一致。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今后享有受惠农政策的依据,绝不能出现任何刮擦等现象,必须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发证。另外,要按照政策规定,统一标准,对经营权证书中的有关项目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错误。在证书标注中,要明确以下七个方面:共有权人,指承包合同签订之日时的承包户共有人员加上承包期内新出生人员;总面积,指承包合同中所登记的各地块面积之和;地块总数,按地块名称和四至不同确定;地块名称,指所承包地块在当地的习惯名称,有其他名称的要在备注中说明;等级,指地块级别,如原始资料记载有承包地块等级,按原记载填写;如无原始记载,可根据本乡(镇)或本村的土地为综合水平制定一个标准划分为一、二、三等;地类,指统一按承包地性质划分,如水田、旱地、菜田、四荒等;土地四至,指地块的确切地理位置,具体参照物应以相邻的可辩认物体(某田块、路、河、沟、树、房子或户主姓名)为准。

对集体机动地、四荒、水面的发包合同要进行五个方面审核:审发包土地的名称、座落、四至、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承包费的底价以及其它应当注明的事项;审核承包期限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审核承包方案是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审核将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是否在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以招标、拍卖形式承包的,承包费是否通过公开竞标、竞价方式确定。

3.实施科学管理

为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管理水平,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资源共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变动情况,也便于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补发、换发、变更实行微机打印,对四至不详、面积不清的地块实行GPS实测并制图备案。县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办理完毕的经营权证书资料档案,要按照家庭承包、非平均承包方式分乡镇立卷。

经办人在证书办理中,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合同要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纠正,对条款不清或内容欠缺的合同,经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完善。对违法合同要建议双方当事人终止,拒绝纠正和终止承包合同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应向双方当事人下达预警通知书,告知其继续履行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和将承担的不利后果。

4.妥善处理问题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长,承包期内人口变动大,经常出现内部分户、变更承包代表人和补办证书等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查清请求事实,履行相关程序,依法为申请人办理证书,严防个别人员采取变更经营权证书的手段,侵占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4.1内部分户

当承包户内部成员分户经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业务时,要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对分户人员是否是原承包合同中的共有人予以说明,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共有人分户,原则上按照“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办法划分土地,其他共有人放弃共有的,必须要有书面说明并签订协议;不在同一户籍内的共有人划分承包地,依据上述原则签订流转协议按转让方式办理;分户后的承包户共有人员以农业户籍中的在籍人口为准。已转为非农业户籍人员不能以承包人的名义另立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承包户承包农村土地。

4.2承包代表人更换

4.2.1承包户内人员更换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材料,说明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变更后的承包人是否是原家庭承包的共有人和其他共有人情况,是共有人的需经其他共有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现共有人情况。非原承包合同共有人的,签订流转协议,按转让方式办理。

4.2.2代表人死亡 原承包代表人死亡的,需由申请人出具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死亡证明,复印被注销的户口,由村委会出具新的代表人是否是原共有人证明,不是原承包方共有人的不能办理变更。是共有人的在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后,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承包合同终止,经营权证书作废。

4.2.3 更正名字错误经营权证书名字错误需要更正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该户名字登记有误和承包土地共有人情况,复印原承包合同,并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负责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营权证书变更。对原承包合同和证书均存在错误的,应首先更正承包合同,然后变更经营权证书。新证书中的共有人以承包户内人员为准,户外人员不能作为共有人。

4.2.4胜诉案件变更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之规定,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诉讼中胜诉,应当在满两年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变更手续。没有承包合同的,可依据判决书重新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发经营权证书,同时变更败诉方的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要出具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经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填写《补发、换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由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裁决书原件等相关资料办理经营权证书。

第2篇:农村合作社承包协议书范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仲 裁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四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 则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6月29日《农民日报》)

第3篇:农村合作社承包协议书范文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

为支持乙方经济发展,甲方先后向乙方发放贷款______笔,借款本金______万元,截至协议签订日,拖欠利息______元,借款本息合计______万元(借款详细情况见本协议书附件一)。借款到期后,乙方无力偿还,甲乙双方就机动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对借款事实及本金、利息金额和该借款全部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事实无异议。

二、乙方同意以该村的机动地平方______米(折合___亩)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抵偿所欠甲方全部借款本息。

三、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对抵债土地进行丈量并绘制抵债土地示意图,抵债土地面积以双方丈量面积为准。抵债土地示意图作为本协议书附件二。

四、宗地位于该村___方向,东西长___米,南北长___米,东至___,西至___,南至___,北至___.(土地详细情况见本协议书附件二)。

五、对甲乙双方达成的以机动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借款本息的方案,乙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协议书附件三)。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书。

六、乙方保证对抵偿债务的土地拥有权并且享有以之抵偿债务的合法权利。

七、抵偿债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内容。

九、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况而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协议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甲方与其他信用(联)社合并,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年度绝收或者减产___%以上的,抵偿债务期间自动延长一年;减产___%以下的,抵偿债务期间自动延长半年。

十一、延长抵债期限,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甲方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书面通知的,该通知交邮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十二、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十三、自本协议抵债期限开始之日起,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对外发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五、甲方采取发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村民有优先承包、受让、承租等权利。

十六、在乙方村民无人承包、受让、承租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与乙方之外的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十七、在乙方村民承包、受让、承租抵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乙方应负责做好配合工作,做好乙方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的签订、流转款项的收缴等工作。

十八、在本协议履行间,因抵债土地所发生的农业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农业税费。

十九、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毁损、灭失而无法从事农业生产的,乙方应在甲方已收益的范围以外重新提供其他土地或者财产抵偿债务。

二十、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因需要征用抵债土地的,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优先偿还甲方未受偿部分的款项。甲方受偿后剩余部分,归还乙方;甲方受偿后不足部分,乙方仍然负责偿还。

二十一、本协议书履行期间,乙方应负责协调好村民的相关工作,保证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二、对甲方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乙方无权对协议内容进行干预。

二十三、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负责逐户通知抵债土地的现承包人,向现土地承包人说明抵债事宜,做好现承包人今后年度继续承包、受让、承租土地的宣传工作,停止收取下一承包年度的承包费。

二十四、抵偿债务期限届满,在土地未毁损、灭失和被征用的情况下,甲方负责将土地交还乙方。

二十五、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十六、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本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十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宝丰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

特别说明:本协议文本为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共同拟定。甲方已提醒乙方对协议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乙方对协议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乙方已经认可甲方的解答,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附件

1.借款详细情况说明

2.抵债土地示意图

3.乙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签字)

乙方:村民委员会:____(盖章)

第4篇:农村合作社承包协议书范文

1.参加局组织的多次学习。

2.3次组织全站职工进行专题学习。

3.按照局安排撰写了*市村级财务规范管理调研和官渡区矣六办事处、海口镇财务管理及仁德镇土地流转典型材料。

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1.完成全市筹资筹劳上限和折工标准审批、上报和公示。

2.下发09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

3.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统计工作。

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1.安排布置了上报2009年上半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统计和典型材料;

2.参与市政协农村土地流转调研,并提供了《*市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调研报告》等有关资料,调研报告获得了政协的高度评价。

3.完成省办公厅安排上报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及相关建议的报告。

4.再次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代拟稿)进行意见征求和修改。

5.按照省农业厅的要求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6.按照省农业厅安排对《关于对推进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代拟稿)和《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样本)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7.答复市政协转来政协委员有关农村土地流转提案二件。

8.答复石林县一教师电话咨询其妻子承包土地问题。

9.与市委政研室一起撰写了《探索创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2009年《*政研》第一期发表,仇和书记还专门做了批示,根据书记的批示又对市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完善。

四、农村资产与财务管理

1.对《*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多次修改,经政府常务会同意于2月1日实施。编写印制《*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4000册和2万分宣传单,下发县区进行宣传,分别在全市基层党风廉政会议和村级会计委托工作推进会上分发280份给与会人员。

2.完成全市村级会计委托调研,起草了*市村级会计委托动员会李副书记的讲话稿,对相关配套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

3.组织召开全市村级会计委托工作推进会,编印了交流单位海口镇的资料汇编、彩色宣传册和汇报材料幻灯片的制作,起草了李喜副市长、郭焕波局长的讲话稿,参会人员154人。

4.对云南省用友政务软件公司就村级会计委托电算化软件的编写提出意见和建议。

5.处理市长热线转来反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作为的件。

6.提出《*市部分县政府所在地乡镇撤并中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意见》。

7.代市农业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并下发实施。

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情况

1.全部完成08年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及工作总结。

2.组织市县两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息员6人参部级培训。

3.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挂牌情况统计,并上报省厅。

4.参与市民盟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调研。

5.组织征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辅导读146本。

6.答复市政协转来政协委员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提案一件。

7.收集对《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现在对意见进行梳理,修改后再次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数字乡村工程建设情况

1.完成市级网页的栏目更新,共更新250余条信息和10张图片。

2.对2009年数字乡村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目前各县(市)区、乡具体执行中。

3.按半月一次和一月一次上报省农村和农业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工作进展情况。

4.将农经工作的有关要求、情况和通知等8条信息在数字乡村平台上。

5.组织上报省级数字乡村先进集体和个人材料,*市农业局、安宁市农业局获得省级先进集体奖励,5人获得先进个人奖励。奖励数量在全省排第二位。

七、农经统计

1.完成审核、汇总、上报全市*年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年报,撰写了分析,并印制成册报送36个有关部门和领导参考使用。

2.召开全市农农经统计东川会议,全面部署研究入户调查及其他农经统计工作。

3.完成一季度780户农村入户调查汇总工作,二季度的工作正在进行中。

4.按照省农业厅要求上报了农业领域非法集资统计情况。

5.及时完成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月报统计、上报和分析工作。

6.对农业部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年报改革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7.协助农经处完成*市农民收入增收实施意见。

八、省农业厅项目完成情况

1.完成08年省级财政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统计及绩效评价工作。

2.完成09年省级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筛选上报工作,共上报24家,现正等省审批。

3.开展对08年4个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4.做好项目的立项和储备工作。

九、招商引资

发动全站职工学习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积极寻找项目对象,只要是存在1%的可能,我们都要用100%的努力去争取,因我站无有利条件,加之人手少、工作量大,只能依靠全站职工的潜能去挖掘,去争取,到目前为止已与三家单位进行过洽谈,预计引资额460万元,协助农科院招商引资任务,现在尚没有确定的项目。

十、其他

1.完成市委办公厅《关于报送*市加快社会保障支撑体系建设调研专题报告的通知》要求的撰写*市农业保险体系建设的报告。

2.组织参与*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检查。

3.协助农经处根据市政协《关于对我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开展收集社情民意和调研的通知》完成了调研报告。

4.根据市农业局通知要求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农民负担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工作。

5.根据2009年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组织全站职工参加了知识竞赛及节能产品使用推介。

6.专题报送了*年“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乡村债务化解及村级村务管理、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数字乡村工程和关于推进滇池流域城乡一体化中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创新,探索农村村级集体资产(包括土地)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行折股量化、股随人走,割断农村户口与农村资产权益分配联系,拓展农民离土离乡发展的空间,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积聚的情况。

7.对云南省农业志农经篇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5篇:农村合作社承包协议书范文

一、稳固家庭承包运营根底位置,稳步推进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

(一)不变乡村地盘承包关系。以家庭承包运营为根底、统分连系的双层运营体系体例,是党的乡村政策的基石,是中国特征农业现代化的准则根底。稳固家庭承包运营根底位置,中心是付与农人愈加充沛而有保证的地盘承包运营权,坚持现有地盘承包关系不变并持久不变。要实在做好乡村地盘承担保理任务,夯实地盘承包关系持久不变的根底。抓紧做好地盘延包后续完美任务,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地盘承包运营权证书没有落实到户的,2010岁尾前要悉数落实到户;根本农田已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要尽快标注到地盘承包运营权证书上。稳步展开乡村地盘承包运营权注销试点,妥帖处理承包地块四至不清、地盘承包运营权证书内容不完好和注销簿不健全等问题,树立健全地盘承包运营权注销准则。实在增强乡村地盘承包档案治理,推进地盘承包档案治理信息化。实时处理影响乡村地盘承包关系不变的凸起问题,对违法调整回收农户承包地的要果断予以避免和改正。抓紧研讨触及地盘承包关系持久不变的严重问题,推进修订完美相关司法律例和政策。

(二)指导地盘承包运营权有序流转。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是农人享有地盘承包运营权、完美地盘承包运营权权能的主要表现,是开展多种方式适度规划运营的主要路子。要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准则,在不改动地盘集体一切性质、不改动地盘用处、不损害农人地盘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指导地盘承包运营权有序流转。仔细总结各地接纳财务津贴、项目搀扶等多种办法指导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的经历和做法,支撑各地接纳契合司法政策规则、群众乐于承受的多种方法进行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促进农户家庭运营采用进步前辈科技和出产伎俩,添加技能、本钱等出产要素投入,支撑有前提的当地开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人专业协作社等规划运营主体。鼓舞农业财产化龙头企业投资开拓农业,标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行为,探究有利于开展粮食出产和进步农业效益的地盘流转方法。要依照产权清楚、方式多样、治理严厉、流转顺利的要求,加速培养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市场。可依据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的需求,树立有形的地盘流转市场,建立公开、公道、标准、有序的地盘流转买卖平台。要增强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治理和效劳,树立健全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规矩,落实地盘流转合同制和立案制,指点合同实行,标准地盘流转行为,强化流转地盘用处监管;树立健全地盘流转效劳组织,流转信息,供应律例政策征询,展开价钱评价,指点合同签署,调处地盘流转胶葛,为地盘流转市场发育发明前提。增强地盘承包运营权流转信息监测,系统把握地盘流转的面积、类型、流向、价钱等转变状况,为完美政策、指点任务供应牢靠根据。

(三)妥帖处理地盘承包运营胶葛。《乡村地盘承包运营胶葛调停仲裁法》是依法调处地盘承包运营胶葛的主要司法保证,各级农业部分要实在抓勤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任务。依据处理乡村地盘承包运营胶葛的需求,依法设立乡村地盘承包仲裁委员会,树立健全村庄调停、县市仲裁、司法保证的乡村地盘承包运营胶葛调处系统。要充沛发扬调停的根底效果,依托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当局全力把胶葛处理在本地,把矛盾化解在底层。充沛发扬仲裁的要害效果,综合运用调停和判决伎俩,依法实时调处乡村地盘承包运营胶葛。充沛发扬司法的保证效果,增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夺各级人民法院的支撑,为调停和判决供应执行保证。县级以上农业部分要增强地盘承包胶葛调停仲裁配套规章准则建立,支撑有关调停组织和仲裁委员会依法展开任务,抓紧落实将仲裁任务经费归入财务预算予以保证的司法规则,确保乡村地盘承包运营胶葛调停仲裁任务正常展开。

二、积极探究集体经济有用完成方式,加强集体组织效劳功用

(四)加强集体经济组织效劳功用。开展强大集体经济,加强集体组织效劳功用,是完美一致运营的主要内容。要鼓舞和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应用资金、资产和资本,以入股、协作、租赁、专业承包等方式,开展与承包大户、技能强人、企业等结合与协作运营,添加农人财富性收入,强大集体经济实力;鼓舞和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人专业协作社、农业财产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效劳组织完成多元化、多条理、多方式结合,处理一家一户办欠好、办不了的工作,更好地为家庭运营效劳。持续深化乡村集体经济问题研讨,推进出台支撑集体经济开展的政策办法。

(五)增强乡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本治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本是开展乡村经济和完成农人一起敷裕的主要物质根底。要树立健全治理准则,强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视,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本据有、运用、收益和分派的知情权、决议计划权、治理权、监视权,做到用准则管权管事管人。深化展开乡村集体财政治理标准化建立,强化财政公开任务,充分公开内容,完美公开顺序,做到常常化、准则化、标准化;实在增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视,重点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地盘赔偿费以及农人担负专项审计;进一步标准管帐托付署理制,明白管帐托付署理局限,健全管帐托付署理机构,完美托付署理顺序和管帐署理帐务处置顺序。

(六)稳步推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准则变革。变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准则是统筹城乡开展的需求,是维护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正当权益的需求。在工业化、城镇化历程中,城中村、城郊村和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要环绕探究集体经济有用完成方式,稳步推进以股份协作为首要方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治理为首要内容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准则变革,树立归属明晰、权责明白、好处共享、维护严厉、流转标准、监管有力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准则。树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完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决议计划机制和收益分派机制,构建新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构造和鼓励约束相连系的运转机制。

三、加速开展农人专业协作社,鼎力培养新型现代农业运营组织

(七)搀扶农人专业协作社加速开展。农人专业协作社是开展农户结合与协作的主要载体,是推进农业运营方法改变的有用方式。搀扶农人专业协作社,就是搀扶农人,就是搀扶农业。各级农业部分要把研讨和落实搀扶政策作为促进农人专业协作社加速开展的主要义务。积极会同有关部分仔细落实财务、税收、金融等搀扶政策,起劲扩展财务支撑规划,完美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金融效劳,不时健全政策支撑系统。抓紧研讨和推进制订金融支撑协作社和协作社承当国度涉农项目、展开信誉协作试点的详细方法。搀扶和协助农人专业协作社疏通产销渠道,开展农产物现代流畅方法,鼎力推进“农超对接”。农业部分组织施行的财务专项和根本建立有关项目,要积极布置或托付有前提的农人专业协作社承当。栽种、畜牧、水产、农机等各行各业都要环绕开展现代农业,接纳多种办法,搀扶开展多种方式的农人专业协作社。

(八)指导农人专业协作社标准开展。要依照效劳农人、进退自在、权益对等、治理民主的要求,推进农人专业协作社依法办社、依章做事、标准开展。指点农人专业协作社完美运转机制,协助协作社制订章程、搞好注册注销,指点树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准则,保证成员的知情权、决议计划权、监视权等民益;协助协作社落实财政管帐准则,树立健全管帐账簿、财政治理准则和红利分派准则,保证成员经济好处。指点农人专业协作社标准出产运营行为,推进规范化出产,树立一致的出产操作规程,标准运用农业投入品,逐渐树立农业投入品运用注销准则和农产物出产可追溯准则,进步农产物质量平安程度;推进品牌化运营,树立身牌认识,增强品牌宣传和维护,进步协作社产物诺言度,加强市场竞争才能。组织展开农人专业协作社示范社建立举动,力争用3至5年的工夫,培养一批运营规划大、效劳才能强、产物质量优、民主治理好的农人专业协作社,发扬其典型引路、示范带举措用。各级农业部分要增强协作社运转和开展状况监测,实时总结推行好的办社经历和做法,对成员有意见、运转不标准的要实时指点协助。

(九)增强对农人专业协作社的效劳。要深化宣传农人专业协作社司法政策,普及农人专业协作社常识,扩展社会影响,营建加速开展农人专业协作社的优越气氛。增强协作社人才培训,将农人专业协作社运营治理人员、财政管帐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归入“阳光工程”培训项目,进步农人专业协作社运营治理程度。增强协作社营业指点员培训,制订农人专业协作社开展指点规程,进步指点员指点开展农人专业协作社的程度。经过展开司法征询、市场营销、技能信息等效劳,协助协作社处理开展中碰到的实践问题。

四、培养强大龙头企业,推进农业财产化运营

(十)搀扶强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开展农业财产化的要害,是进步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组织化水平的主要力气。要具体落实国度支撑龙头企业开展的财务、税收、信贷、进出口等政策办法,起劲克制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晦气影响,协助龙头企业化危为机、做大做强。深化展开查询研讨,增强部分沟通协调,针对农业财产化开展的新状况新问题研讨提出新的政策办法,推进农业财产化继续开展。要顺应财产梯度转移和财产晋级的新要求,推进龙头企业向农产物优势产区集聚,定名一批农业财产化集群示范区,构成区域经济开展新优势。指导龙头企业以本钱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展开跨区域、跨一切制的结合与协作,推进企业兼偏重组,培养强大一批带动农业财产开展的龙头企业。要把龙头企业开展与现代农业财产技能系统建立连系起来,鼓舞龙头企业展开产学研协作,加速技能立异,把握中心技能和自立常识产权,进步自立立异才能,推进现代农业技能财产化。要依照准入前提公开、企业公道进入、执行动态治理、重点扶优扶强的准则,改良和完美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方法。逐渐树立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转监测系统,充沛发扬农业财产化龙头企业协会和各财产行业协会的自律效果,指导龙头企业实在实行社会责任。

(十一)完美立异好处联合机制。积极指导龙头企业与农户树立多种方式的联合机制,让农户分享出产、加工、发卖各环节的好处,充沛发扬农业财产化带农增收的效果。可以经过订单农业、维护价收买等方法,指导龙头企业与农户构成不变的购销关系;也可以经过展开定向投入、定向效劳、定向收买等方法,鼓舞龙头企业为农户供应技能、信息、农资和购销等多种效劳。鼎力推行“龙头企业+专业协作社+农户”等新型组织形式,指导农人以资金、技能等要素入股,执行多种方式的结合与协作,与龙头企业构成互利共赢的好处一起体,让农人真正从财产化运营中获得实惠。

(十二)增强农业财产链建立。充沛发扬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建立中的积极效果,强化龙头企业出产基地建立,支撑龙头企业参加粮棉油等大宗农产物高产创立运动,鼓舞企业依照农业规范和优越农业标准创立果蔬茶园艺业、畜牧业、水财产规范化出产基地,鼎力开展无公害农产物、绿色食物、有机农产物。支撑龙头企业和农人专业协作社与一村一品专业村对接,把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建立成为龙头企业和农人专业协作社的规范化出产基地。鼎力开展农产物精湛加工,延伸财产链条,进步产物附加值,开展轮回经济,推进节能减排。鼓舞龙头企业增强农产物物流系统建立,积极培养商品流畅收集,开展连锁运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现代流畅方法。

五、鼎力开展农业出产性效劳业,树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效劳系统

(十三)加速培养农业出产性效劳组织。在家庭承包运营根底上建立现代农业,必需把家庭承包运营与农业社会化效劳有机连系起来,建立掩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效劳系统。要顺应农业多功用拓展和农人分工分业开展的新情势,加速构建公益性效劳和运营性效劳相连系、专项效劳和综合效劳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效劳系统,培养多元化、多方式、多条理的农业出产性效劳组织,为农人供应农业科技推行、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物质量平安以及农资供给、农机功课、农产物营销、农业信息、乡村劳动力转移、乡村根底设备、乡村金融保险等效劳。要具体贯彻落实国务院加速底层农技推行系统变革建立和加速效劳业开展的各项政策办法,抓紧施行《农业部关于加速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能推行机构变革与建立的意见》,加速制订农业效劳业开展专项规划。充沛发扬农业公共效劳组织的主导效果,具体推进底层农业公共效劳机构建立,施行底层农技推行系统变革建立示范县项目,用3年工夫在全国遍及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能推行、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物质量监管等公共效劳机构,推进村级效劳站点建立。鼓舞和支撑农人专业协作社、专业效劳公司、专业技能协会、农人生意人、龙头企业为农户供应多种方式的出产运营效劳。

(十四)推进农业效劳机制立异。出力立异农业出产效劳机制。要鼎力推行种子种苗统供和病虫害统防统治,推进农业技能专业化效劳。持续抓好农机跨区域结合功课,拓宽农机效劳新范畴,探究树立示范、推行、效劳一体化的农机效劳新形式。积极推行“三电合一”、“12316”等信息效劳方法,逐渐构成当局指导、社会力气普遍参加、联合国表里市场、掩盖出产和消费的农业信息效劳新机制。开展农产物现代营销效劳,促进超市、企业、基地和农户有用对接。推行农业出产材料一致定购、厂家直供等方法,标准种子、化肥、农兽药、饲料、农机等农资市场营销,从泉源上遏制坑农害农行为发作。

六、增强农人担负监管,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立新机制

(十五)树立健全农人担负监管长效机制。增强农人担负监管,既要出力处理农人反映的凸起问题,实在避免农人担负反弹,又要树立健全农人担负监管律例准则,起劲构建农人担负监管长效机制。在当时农人增收坚苦、当地财务收入削减的状况下,要坚持农人担负监督工作的全体合力不削弱,指导责任不放松,高压态势不改动。深化展开农人担负重点管理,对农人建房乱收费、乡村中小学乱收费、建筑通村公路乱集资、向村级组织和农人专业协作社乱分摊乱收费、抵扣调用惠农补助资金等问题进行专项管理,持续对农人担负较多、问题凸起的县(市)进行综合管理,加大农人担负反省监视力度,确保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共同有关部分推进乡村综合变革,树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证机制,抓好减轻农业用水担负综合变革试点。持续和不时完美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钱和收费“公示制”、乡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人担负“监视卡制”和触及农人担负案(事)件“责任追查制”等五项准则,加速推进《农人承当费用和劳务治理条例》修订任务,抓紧完美农人担负监管当地律例。

(十六)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立新机制。环绕加速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开展一体化、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积极推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务奖补普遍展开,起劲构建当局赞助、农人参加、社会支撑的村级公益事业建立新机制。进一步完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治理方法,明白筹资筹劳合用局限,标准民主议事顺序,提出筹资筹劳限额规范,确定筹资筹劳分摊方法,明白以资代庖工价规范。要经过深化宣传、普遍培训、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增强对底层一事一议组织施行的指点,力图到达有事能议、议事能决、决事能行。依照总结经历、完美政策、扩展局限的要求,积极推进一事一议财务奖补试点,争夺各级财力更大支撑和社会普遍赞助,充沛调动农人群众展开一事一议的积极性,不时改善本身出产生涯前提,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开展,真正让农人受益,实在把功德办妥。

七、实在增强组织指导,为推进农业运营体系体例机制立异供应保证

(十七)增强组织指导。立异农业运营体系体例机制,改变农业运营方法,是农业部分推进乡村变革的主要义务。各级农业部分必然要高度注重,摆上议事日程,把推进农业运营体系体例机制立异作为不时解放和开展乡村出产力、促进农业乡村经济又好又快开展的基本动力,放在统筹城乡开展中去考虑,放在新乡村建立中去经营,放在开展现代农业中去推进,在开展规划、项目布置、经费保证、前提建立等方面赐与倾斜。对严重问题和重点任务,首要指导要亲身抓,专题研讨,精心摆设,催促落实。

第6篇:农村合作社承包协议书范文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根源

灵武市农村土地承包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第二轮承包采取了顺延的办法。2003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灵武市取消了农村“三提五统”及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相对增加了农民来自耕地的收入。粮食直补等政策的实施,土地收益得到大幅提高,2013年国家用于耕地的政策性种粮直补亩均收入达到190元左右。农地利益的提升,相应带来土地承包权的纠纷,一些地方出现分亩必争的现象。据统计,灵武市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23 起,尽管都调处成功,但背后一些深层次问题值得深思。

分析灵武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根源,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国家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农业逐渐升温。农民种田不纳粮、不完税,国家还补钱,原来是多种地多纳税,现在变成多种地多补钱。原来由于土地负担较重,很多土地无人种无人管,而如今争田种的多了。农副产品的价格逐渐回升,农业生产所依赖的土地逐渐成为“香饽饽”。

(二)土地资源差距大。第一轮承包以来,家庭人口发生了较大变化,大部分地区一直没有调整过土地,人均土地矛盾十分突出。许多原来人口多的家庭现在可以将种不了的土地出租获取收益,而许多家庭原来人口少、后来娶妻生子,但没有口粮田。于是出现了一些农民没有地种,为了维持生机,不得不出门打工或租地耕种。

(三)确权界限不清。受利益驱动,农户之间常因为田间林木尤其是经济林木的权属,或对自己庄稼的影响,而产生纠纷。另外,许多田地之间没有天然的界限,在分田到户时人为地埋石为界,在以后的耕种时有的农户会因为多耕一犁地、多种一行庄稼而引发纠纷。

(四)土地流转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绝大多数是依照口头协议进行流转的。由于情况容易发生变化,单方毁约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有偿流转的,极易造成难兑现,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有少数农户签订了流转协议,但因内容不完整、违约责任不明确等原因,难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尽合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土地征占逐步增多,特别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新型园区的规划建设,因土地补偿费标准、失地安置等容易出现分歧,并引发纠纷和矛盾。

二、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难点

(一)成因复杂,时间久远。农村土地纠纷有的属于不同历史时期造成的。原来村、组的土地、会计等资料档案基本没有,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事实难以查清。现在比较头痛的是自留地的问题,由于自留地没有纳入承包面积和合同书,土地坐落四界,权属等都较模糊,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取证和判断。

(二)土地增值,寸土不让。随着国家税费政策的调整,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城市化、工业化等项目向农村扩张,农村土地不断增值。过去的荒山荒地现在也无人愿意让步,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

(三)土地特殊,难于执行。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载体,具有分散性、敞开式的特点。同时土地作为农民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土地纠纷往往是村组不愿调解,法院不愿受理。有些虽然经过调解或裁决输了理,但田照种,形成一纸空文。

三、调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的建议

(一)健全调处工作机构。依托乡镇财经所组建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在财经所中抽调专兼职工作人员任主任调处员、调处员和书记员;各村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各自然村公选一名德高望重的同志为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协调信息人员。

(二)完善调处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调处中心的调处行为,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调解制度、调处纪律、调处程序、回访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用制度规范程序,用制度调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调处本辖区的各类土地承包纠纷。负责矛盾排查,受理申请,调查取证,调解处理,信息上报等工作。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政策。

同时,要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处。要求亲属调处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图,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处协议。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处规则和秩序。不得扩大纠纷,激化矛盾。自觉履行调处协议。

(三)规范调处工作程序。

1.申请。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农户写出请求调处的申请,或由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由农户签字。

2.受理?。乡调处中心接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如确属农村土地承包类型的纠纷,调处中心就可依法受理,并向纠纷双方当事人下达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参加调解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调处的形式等。

3.准备?。由调处中心调处员到发生纠纷的村组进行专访调查,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并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为调处打好基础;拟定调处方案;通知纠纷当事人调处地点,调处时间。

4.调处?。调处可分为不公开调处和公开调处。不公开调处是指双方当事人直接到调处中心或村委会进行的调处,参与面比较窄。一般用于证据比较确凿,双方很注意面子的纠纷农户。公开调处是指包括双方当事人、相关证人、旁听人员等参与的调处。一般用于比较复杂、需要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土地纠纷。调处主要有四个程序,即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进行调处;达成调处协议。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

5.回访。调处结束后,调处员在十五日内跟踪问效,调查调处落实情况,督促双方落实调处协议。

(四)明确调节工作宗旨。

1.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土地之争也是最激烈的,轻则口角之争,邻里不和,重则拳脚相向,人命关天。实行两级调处网络后,小纠纷在村、组得以调处,情况较复杂、矛盾较突出的土地承包纠纷,在乡镇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处理,将很多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稳定。

2.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宗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不法侵害后,一般通过村、组协商调处,通过调处的免费平台,解决了问题、保住了面子,增进了团结,和谐了邻里。调处不成的,再选择时间长,效果差,费用高的诉讼程序。

3.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宗旨。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社会各阶层的贫富差距,尤其是部分农民之间人均土地矛盾难于调和,党群、干群关系比较紧张,通过调处机制人性化服务,同诉求群众心贴心,面对面,手拉手的促膝谈心,接近了群众、关心了群众,支持了弱势群体,为土地受到不法侵害的农民伸张正义,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拉近了干群之间的距离,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4.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由于传统农业习俗,大多数农民仍然依靠农业、依靠土地养家糊口。通过调处各类土地承包纠纷,严格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保护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5.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宗旨。通过调处机制的推行,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得到贯彻落实,督促当事双方学法、懂法、依法办事,扩大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面。

(五)坚持调处工作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只有始终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去调解处理,只有公道话才能以理服人,让有理的人服气,让无理的人服理。偏袒任何一方,就会激化矛盾,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2.坚持依法的原则。依法就是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只有依法调处才有权威,才能服众。

3.坚持注重方式方法的原则。细致的工作方法和灵活的调解方式非常重要,农村的土地纠纷一般都不大,往往是一犁地,几颗树等小问题,事情虽小,但邻里关系面子却很重要,一般不涉及到几亩地权属的原则问题,尽量不做到论输赢,有的农户背了道理,碍于面子,不肯认错,这就需要多做工作,多讲道理,尽量让人有台阶下。

4.坚持深入调查的原则。“只有调查才有发言权”,有的纠纷也许仅凭当事人举证就能清晰明了,有的时间久远,缺乏证据,原因错综复杂,靠双方陈述或听片面之辞是不准确的,需要走访村民,去一线掌握真实情况,这样调解起来才能事半功倍。

5.坚持如实记载的原则。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往往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次进行调解。每次的调解过程、各方的表态要有记载,达成一致意见后,要在协议书上签字,防止反悔。

6.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在预防方面,要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广泛宣传,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乡(镇)、村、队纠纷信息预防长效机制。在调防方面,要坚持调处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维护乡邻和谐和一方稳定。

第7篇:农村合作社承包协议书范文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由于基层组织的原因。一是基层组织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严格,从而引起纠纷。如有的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高价发包等现象。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干部以地谋私,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标发包过程中发包“关系地”、“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承包期内发生合同未曾约定或者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情况。群众要求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是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纠纷。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规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是口头合同形式,权利义务约在口头上,发生争议后空口无凭,各执己见,产生纠纷。二是承包合同内容简单,主要条款不全,权利义务不具体、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解决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的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的纠纷。四是合同违背公平原则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

2.调解。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而且这种自愿始终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不能达成协议,调解即为失败。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况,又具有权威性,由其主持调解,方便群众,有利于纠纷的合理、快速调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的组织,承担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调解,尤其是解决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属同一村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更具有其它组织不具有的权威优势。

第8篇:农村合作社承包协议书范文

1 实地调查与样本描述

1.1东马村的基本情况

笔者所调研的地区是东马村所属焦作市马村区安阳城乡街道,北依太行山、306省道,西与前岳村相邻,南与九里山乡相邻,东至寨九路。东马村村集体组织在1994年与村民签订了耕地承包协议,目前该村村民剩余承包年限为8年。东马村现有村民800余人,总耕地1000多亩。由于东马村所处地形为北高南平,该村耕地按优劣分为好、中、坏三个等级,以“好坏地插花”的原则把耕地按照家庭人口数分给农户,其中好、中这两等级的耕地一般为灌溉方便、平坦广阔的土地,都种有农作物;而坏等级的耕地一般为山坡地,灌溉极不方便、难以耕种农作物的土地,此类型的耕地村民都在闲置。

1.2个体特征情况

通过被调查者的性别、所处年龄段,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和家庭人口数了解被调查者的个体特征。总体来看,被调查者农户的个体特征差异较大。具体表现在:第一,被调查者男性比女性略多,并且相对集中在46~55岁这个年龄段,他们是该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群。第二,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具有初中以下学历和高中学历,分别占被调查者56.7%和30%。第三,家庭人口数量是一个家庭的重要基础,不仅决定这个家庭劳动力的和决定了这个家庭的消费水平,而且也是影响家庭收入的主要因素,被调查者的所填写的家庭人口一般在3~6人,其中以家中有5人占多数,占到53.3%。第四,根据调查了解到,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主要来源有38个是以农业为主兼其他,占被调查者的63.3%,他们主要是在农闲时进城打些零工,被调查者没有出现全部家庭收入都来源于非农业。

2 东马村农村耕地流转的现状

根据与村民访谈中了解到,被调查的大部分东马村村民都对农村耕地流转具有一定的认识,也有进行耕地流转的农户,但是也存在无意识地进行耕地流转,就是农户把自己家闲置的耕地让他人耕用,没有任何补偿,自己认为并没有进行耕地流转。根据调查所获得的资料和数据,可以把东马村的耕地流转的特点总结为以下几点。

2.1形成初步的农地流转市场

根据调查表明,有22户农户由于劳动力不足或者是长期在外务工等原因进行过耕地流转,占被调查农户的36.7%。在进行耕地流转的农户中,有6户农户把家中所有耕地转包出去,16户农户只转包了家中的部分土地。

此外,跟村民的访谈了解到,该村已经出现了三名年轻村民组成的合伙组织,转入该村他人承包但是不耕种的农地,并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偿,但是由于该合作组织补偿的现金和农户期望的有差距,所以只有少部分农户是通过该组织进行耕地的流转。

2.2流转主体多样化

根据调查发现,目前该村进行农地流转,参与的主体不仅仅是在该村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而且也有农户把耕地流转给该村的种植大户或合伙组织。根据调查了解到,这两年东马村已有三名年轻村民进行合伙,组成合伙组织,和农户签订书面协议,给予现金补偿,主要转入该村他人承包的耕地,进行规模化生产。

2.3耕地流转程序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根据调查发现,在进行过耕地流转的被调查者中有4户家庭的农地流转方式是以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把自己承包的耕地转包给他人,占36.3%。这部分有书面协议进行耕地流转的农户在合同中也明确了补偿的方式——现金补偿,但是在合同中并没有农户对农地流转的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

3 东马村耕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

尽管东马村在近些年来在推进耕地流转做出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但是通过此次调查,笔者发现东马村在耕地流转方面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3.1村民对耕地流转的认识不足

根据与东马村村民访谈中发现,东马村村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有很多村民并没有认识到把耕地流转出去是一种整合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率、拓宽家庭收入的有效手段。第二,被调查者中有一些人认为,一旦把自己的耕地流转出去,自己想耕种时难以收回后会和他人发生纠纷,所以即使给予了合理的租金,也有多数人不愿意把自己的耕地流转出去让他人进行耕种。第三,在调查中有这样的一个案例,被调查者无意识地进行了耕地流转,就是农户把自己家的闲置的耕地让他人耕用,没有任何形式的补偿,自己就认为这并没有进行耕地流转。

3.2“坏地”的闲置浪费

根据调查得知,由于东马村北依太行山,从而导致灌溉耕地的困难和没有合适的种植项目,种植大户和由三人合伙组成的合伙组织都愿意转入平缓的“好地”或者是“中等的地”进行耕种,并不愿意去转入山坡上灌溉困难的“坏地”,而农户则希望把“坏地”流转出去,“好地”留着自己耕种。这样就造成“坏地”的闲置浪费与“好地”的稀缺。

3.3耕地流转没有形成中介服务组织

据了解,该村农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全形成,缺乏中介服务组织。目前,该村的耕地流转主要依靠自发进行,这样就造成,有些人愿意流转自己的耕地,有人不愿意流转自己的耕地,想转出或者转入耕地的农户寻找流转对象难度较大。并且村里的种植大户或者由三人合伙组成的合伙组织并不能保证流入的农地是否是连片的土地,从而难以形成真正的规模化经营。此外,缺乏中介组织不仅严重影响了耕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而且造成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很大程度上延缓了耕地流转的进程。

3.4农地流转程序不够规范

在进行农地流转过程中,流转程序的不规范很大程度上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在此次调查中发现,农户在进行耕地流转时仍然存在多种不规范的现象,没有书面协议、没有补偿分别占到被调查进行了耕地流转农户的72.7%和63.6%。尤其是在调查中发现流转主体双方都并没有对流转期限进行约定,其理由多数是因为在熟人之间进行流转,所以并未对流转期限进行明确约定。

在对进行农地流转被调查者中发现,只有6户流转主体签订协议,16户进行口头协议。但是不管是进行书面协议,还是进行口头协议,90.9%的耕地流转村民并没有对流转期限提出明确的规定。从这部分村民了解到,没有对耕地流转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大都是因为在同村进行流转,且关系不错。

而且在调查中了解到,在进行农地流转的被调查者中只有8户有现金或者是粮食上的补偿,而其他没有任何方式的补偿。具有补偿的农户大多把农地流转给种植大户或者是合作社,没有补偿的农户大多把自家农地流转给亲戚朋友。

4 加快东马村耕地流转的相关对策

通过对安阳城乡东马村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的调查分析表明,为了更好地推进该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就要加快对该村的农地流转,并且使其流转程序规范化。

4.1广泛宣传提高村民耕地流转意识

第一,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和农地流转的最新政策。采取在东马村村里的墙上写下标语、主要通道挂条幅、印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以达到消除村民思想顾虑,提高村民的耕地流转意识。第二,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可以通过大力宣传本乡或者临乡村民在进行农地有偿流转后走上致富之路的典型事例,总结经验引导更多的村民进行农地流转。

4.2发现好的种植项目合理利用“坏地”

根据调查发现,由于东马村所处的地理环境,北部与太行山脉相连,所以分给农户的一部分耕地处于山坡上并且难以灌溉,这是造成“坏地”难以合理利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东马村村集体可以寻找关于适合山坡地种植的经济作物,组织村民进行耕种,把这部分“坏地”合理利用起来。

4.3建立村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促进耕地高效利用

完善东马村农地流转中介组织,农户可以委托中介组织进行土地流转,实现农地流转从“散户—散户”的分散流转转向“散户—中介组织—大户”有序化、市场化的农地流转方式转变,从而使农地高效有序地集中,从而实现规模化管理与经营。此外,因为东马村南与九里山乡相邻,还要积极参与建立乡级农地流转中介组织,使得耕地不仅在村子里流转,还和外面进行流转,更好地利用土地。

4.4加强流转程序管理从而促使规范化

加强流转程序的管理,首先,村民在进行农地流转时应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并向村委会备案,在签订书面协议时要规范书面协议的内容,以免造成之后的纠纷;其次,村集体组织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挠农户自愿合理地流转其土地经营承包权。确保流转程序的规范化、合理化,使得耕地流转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黄祖辉,王朋.农村土地流转:现状、问题及对策——兼论土地流转对现代农业发展的影响[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

第9篇:农村合作社承包协议书范文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根据《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图件、数据库成果资料,年以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还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影像资料、土地统计台帐等资料。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登记与土地调查有机衔接,推进地籍信息化动态管理、查询,基本实现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底前,完成全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写、论证工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区、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应机构,落实培训区、镇(街道)、村、国土资源所以及专业测绘队伍参与确权调查有关工作人员;发布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公告。

(二)实施阶段。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建设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集中受理确权登记申请。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的,以村为单位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后,为权利人颁发集体所有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权利证书。

(三)总结检查阶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自查和数据汇总,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权属确认。

1.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土地更新调查时已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4)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社区)小组区划调整的,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农民集体所有,但不得改变各农业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5)因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集体协商同意或按土地调整协议约定,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

2.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至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街道)、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街道)、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街道)、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②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③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④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⑤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9)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

②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

③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⑤一户多宅的;

⑥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

⑦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的;

⑧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⑨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

⑩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记簿。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凡确权登记的宗地,必须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土地登记卡,将登记卡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成土地登记簿,并按土地登记卡建立土地归户卡。在建立纸质土地登记簿同时建立电子土地登记簿,并明确专人管理及更新,确保其现实性、真实性。

(三)争议地、插花地、无权源土地等土地的处理。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四)工作协作。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集体土地登记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

1.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其中村是我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料:

(1)土地详查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2)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3)镇(街道)、村共同出具有关面积和界线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农村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宅基地由户主申请。

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或街道审查);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及专业测绘队伍开展地籍调查。全区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统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核定工作优先采用双边确界模式;其次可采用农民集体各自单边走界模式(重叠部分为争议区);如相邻农民集体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单边界线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双方界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全区村庄地籍调查统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三)登记材料组织汇总。以村为单位,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并对材料初审,按每月一次汇总初审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审核。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镇(街道)报送的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四至、面积、用途(地类)等进行审核。

(五)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确权登记结果在现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张贴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栏或村委会宣传栏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告张贴在登记宗地现场和该宗地所有权人办公场所宣传栏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公告以村为单位集中张贴在该村委会宣传栏内。

(六)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登记卡应记载权属总面积及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书填写土地权属总面积。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的,应在土地证记事栏加以备注。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街道)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建立全区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组织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情况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公安部门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民政部门负责行政边界确定和行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协调国有林区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协调水利设施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工作;公路部门负责国道、省道等道路占用的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相关工作;区信访、法制部门负责协调在签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信访维稳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支撑。

(二)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严格规范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依据《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实施。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证书。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统一和规范,确保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

(四)严肃责任追究。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该项工作纳入国土资源工作责任目标;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和通报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区政府,对工作进展慢的实行挂牌督办乃至警示约谈。

八、省、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二为贯彻落实党的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探索建立符合长久不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滕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开展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和股份合作奠定基础,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农村土地二轮土地延包的规范和完善,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坚决杜绝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户的承包地。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通过对现有土地进行实际测量,把实际测量的面积如实记录在登记簿和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上。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承包地被征占导致面积减少的、因分户及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或合并的、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的、承包地灭失以及全户消亡等情形,在这次确权登记时直接变更或注销。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四签两不准和四榜定案(即:群众开会通知要签收、参加会议要签到、表决票要签名、通过方案要签字,不准代签,不准用铅笔、圆珠笔签字,并加盖当事人手印;摸底调查表上榜公示、确权登记方案上榜公示、勘界确权上榜公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上榜公示),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五)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地块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相符)的要求开展工作,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三、目标任务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滕发[20XX]1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力争年内完成40%涉农村居的要求,采取统一规划、分批实施、逐批验收的方式,确保2年内完成全镇所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XX完成30个村(居),约8000户;20XX年完成42个村(居),约14000户。

(一)开展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以村组为单位,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利用国土二调资料,在逐户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对所有承包农户重新颁发新的经营权证书。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注销登记。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对承包地因被征用、占用等面积发生变化的,家庭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的,经营权转让、互换的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在这次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制度。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健全土地清查、集体土地发包、档案管理、经营权登记等各项工作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实行常态化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经济基础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也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四、工作步骤

各村(居)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进度,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逐步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

(一)摸清承包底数,编制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各村要成立实施小组,逐组逐户收集二轮承包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经营权证书和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借助国土二调资料或航天航空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二)入户权属调查,核实登记资料。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由村(居)实施小组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应通过当事人协商和镇村调解的方式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实地测量地块,形成地籍草图。根据基础工作底图,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由专业测绘人员采取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调查每块承包土地的实际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规则进行标识,形成承包地地籍草图。

(四)进行公示确认,形成电子数据。由村(居)实施小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两次公示期均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形成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居)将地籍图报镇经管站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进行数据录入,形成电子数据上报市农业经营管理局。

(五)建立登记簿,妥善保管登记资料。登记资料报市经管局后,市里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登记簿采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保存,电子文档定期备份,防止登记资料遗失破坏。

(六)颁发经营权证书,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里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市政府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收回原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统一进行销毁。

(七)开展检查验收,完善管理制度。每批任务结束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的村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问题,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完成登记任务的村(居)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管理制度,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XX年8月1日-8月30日)。

1、成立机构。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抽调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各村(居)也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实施小组,抽调专门人员组织实施。

2、宣传动员。镇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动员会,对登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村(居)也要分别召开动员大会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让每一位农民都了解此次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原则。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

3、开展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操作规程和技术,明确工作任务。

4、建立系统。通过政府采购进行项目招标,建立起完善的登记管理系统,为全面开展登记工作做好准备。

(二)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9月1日-20XX年9月30日)。

各村(居)对二轮土地延包台帐、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档案进行清查整理。一是要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二是要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提前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意见。

(三)清查核实阶段(20XX年10月1日-20XX年11月30日)。

1、实施清查。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对农户在承包土地面积、四至等有异议的,组织村(居)人员实地测量,确认农户实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等。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经营权证记载情况,彻底查实与实测结果的差别,制作村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表。

2、绘制空间位置图。以国土资源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绘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做到位置明确详细、群众认可。

3、建立健全登记簿。对农户承包地块清查、标明空间位置的基础上,入户核查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户签字确认,最终确认每一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位置及四至边界等信息,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4、组织颁证。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登记程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市政府逐步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11月1日-12月31日)。

对登记工作的检查分两个年度进行,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总结登记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对验收不合格、任务没有完成的村(居),重新进行登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镇里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第一组长,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管站,主要负责组织做好起草相关文件、制定实施方案、拟定操作规程、筹备召开会议、组织宣传培训、具体业务指导等工作;镇财政所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经费保障工作;镇国土资源所要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镇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提供法制服务;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业务培训,落实工作经费。对村(居)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确权登记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进行培训,使大家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镇财政列入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人员培训、相关设备的购置等。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阶段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三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做好我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办公室、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贵办发【20xx】17号)、《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秋江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秋办字【20xx】81号)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今年,贵池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全区范围内铺开,到20xx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档案,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二、基本原则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妥善化解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后遗症,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三)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

(四)分工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村党总支、村委会统筹安排,各村民组密切配合,共同落实,确保确权颁证任务顺利完成。

三、主要内容

(一)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要集中时间,组织专门力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合同、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准确界定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勘测,准确界定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坚持以确地为主,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对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的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区、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进一步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内容。推广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承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及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五)进行公示并集中颁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现有的承包地实际测量面积、权属登记情况在当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后,以街道为单位报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区政府依法批准予以确认。由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填写区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集中颁证。

(六)规范登记档案管理。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由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区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办和登记机关分别进行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区档案馆。

四、操作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本步骤包括: 成立组织宣传动员培训人员调查摸底农户申请制作调查工作底图现场调查指界问题修补制作宗地图及相关资料农户确认结果公示结果审核建立登记薄颁发证书建立数据库资料归档成果验收。

(一)成立组织

成立由村党总支、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组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村、组干部、老党员和村民小组农民代表组成的工作组,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二)宣传动员

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及重要性,营造舆论氛围;召开动员会议,组织宣传发动;发放致农民的一封信,把政策交给群众,奠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

(三)培训人员

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队伍,培训内容重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政策和实务操作知识。

(四)调查摸底

以村民组为单位,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对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帐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做好完善工作;对二轮承包遗留问题,要做好排查、化解工作。同时,要根据情形,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为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奠定基础。

(五)农户申请

由村组织发放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表,由承包户(户主)进行填写。要保证同一户承包申请的唯一性,申请表所填写家庭户籍信息必须要与户口薄、身份证信息相一致。申请表由街道、村工作小组根据二轮承包合同和户籍信息进行审核,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并形成小组汇总表,按规定的时间报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六)制作调查工作底图

采用全省统一的测量调查方法,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航空摄影资料为基础,由专业技术队伍采集农村土地承包地块图斑,把经解译纠偏后的航空影像图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底图,形成村民小组地块图,提供给街道、村和村民小组,供农户现场指界。

(七)现场调查指界

由街道、村工作小组人员共同组成农户承包地指界小组,与申请农户或其委托人现场共同指界确认承包户所属地块。所指认地块的承包户姓名要与承包户填写的申请书姓名相一致。现场指界后,由工作人员标注上图,并由承包户或其委托人、村、组负责人在工作底图上签字确认。

(八)问题修补

在现场指界的过程中,发现现状与解译的调查工作底图不符;或街道、村工作小组对各村民小组地块图及指认结果进行审核,发现地块图与实际出入较大、承包农户有疑问的,要依托专业队伍如实进行野外作业修补测,运用GPS、全站仪等测量工具进行修测完善,最终形成与现状一致的村民小组地块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