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科技金融的政策范文

科技金融的政策精选(九篇)

科技金融的政策

第1篇:科技金融的政策范文

“科技金融”是科技与金融的耦合:金融参与科技的创新活动,分散科技创新的风险,同时科技创新所引致的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更快地财富化给金融带来更丰厚的回报。科技金融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导致两者的耦合受限的“市场失灵”现象。政府应当在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科技创新活动中承担不同的作用。

【关键词】

科技金融;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政策含义

一、科技金融:科技与金融的耦合

中文“科技金融”一词最早出现于1993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通过后成立了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关于其定义与内涵,存在多种不一致的看法:第一种看法侧重于金融方面,是指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而提供的金融活动(主要是融资),比如赵昌文、陈春发、唐英凯(2009)定义“科技金融”为“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型安排,是由向科学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种侧重于科技活动。例如房汉廷(2010)就认为科技金融的主要活动是科技活动,科技金融只是科技工作的深化。第三种认为是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结合,这是多数人的观点。

也有学者将科技金融的本质定义为多个子项:(1)是一种创新活动。即科学知识和技术发明被企业家转化为商业活动的融资行为总和;(2)是一种技术一经济范式,即技术革命是新经济模式的引擎,金融是新经济模式的燃料,二者合起来就是新经济模式的动力所在;(3)是一种科学技术资本化过程,即科学技术被金融资本孵化为一种财富创造工具的过程;(4)是一种金融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过程,即同质化的金融资本通过科学技术异质化的配置,获取高附加回报的过程。

本文认为,将“科技金融”定义为“科技”与“金融”的耦合(不仅仅是结合)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耦合意味着两者必须具有共同的基础,同时具有相互补充的特质:技术创新导致经济不确定性的增加引致了追逐高额回报的风险资本投资于新技术,从而出现技术创新与金融的耦合,最终导致两者的几何级数的增长,即是说,要让金融参与科技的创新活动,分散科技创新的风险,同时也让科技创新所产生的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更快地财富化给金融带来更丰厚的回报。但是在科技与金融的耦合中,却存在一种破坏的因素――信息不对称问题,即科技活动者与金融获得者之间(由于信息的获取渠道等原因导致)获得信息量的差异。

二、科技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金融的价值在于资产的跨时空配置。跨时空本身就意味着信息的不对称,因此,金融的产生具有应对资产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优势,比如,作为主要间接融资渠道的银行就比存款者具有甄别优质借贷者的专业优势。为了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先回顾一下经济学中关于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及其主要观点。

信息不对称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三位经济学家――阿克洛夫(G.Akerlof,1970)、斯宾塞(M.Spence,1973)和斯蒂格利茨(J.Stiglitz,1976),他们都在2001年因为对信息问题的分析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简言之,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主要观点有:(1)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劣质的物品会将优质物品驱逐出市场,从而导致市场的物品质量越来越差,市场萎缩直至消失(即所谓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2)为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物品的供给者可以采取向需求者发射“信号”以证明自已的物品是优质的(比如学生取得名牌大学的文凭来证明自己的能力强);(3)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为应对这两种问题,可以通过设计相应的“保险合同”来使交易对手志愿说出其真实想法(或真实状况),即所谓的激励相容机制(又称说实话机制)。

现在我们转向分析科技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首先,科技和金融都是专业性比较强的产业,其语言的建构存在重大差别,科技的表达有科技的专业术语,金融也具有专业术语,复合型人才的缺乏导致了信息不对称。其次,科技创新与金融活动的特点极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科技创新过程的风险是服从降序排序的,而金融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也是服从降序排序的。这就意味着越靠前期的科技创新活动越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金融资本相应的风险厌恶程度也越高,而越靠后端的科技创新活动,市场成功几率越高,金融资本的厌恶程度也越低。同时,科技创新的收益是服从先升后降的规律,而金融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收益则服从降序排列,即越靠创新活动后端,金融资本的回报率越低。风险与收益匹配模式的差异容易导致两者的耦合程度会受到限制,严重的话,可能会使得科技金融萎缩甚至消失。因此,单纯依靠市场的自发力量可能无法解决科技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存在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现象,这为政府的政策安排提供了可能。

但是在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科技创新活动中,金融与科技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具体形态会有所不同:(1)在基础性科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公共适用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以及应用过程中,投入者与受益者不存在严格对应的关系,而且可预见利润较少,科技金融难于解决其融资问题;(2)在应用性科技研究、开发研究及其成果处于萌芽和初具规模时,很多成果具有商业化前景或价值,投资者与受益者具有比较强的对应关系,但由于研究与成果形成及商业化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使得处于科技市场之外的金融资本对于新科技的前景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能够提供的融资数量有限;(3)科技成果即将产业化阶段,技术较为前沿,市场前景明确向好,科技与金融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大减低,此时科技与金融的耦合迅速(科技金融发展较快);(4)当科技研究进入成熟期后,产品已经是标准化大规模生产却运用较广,此时金融资本对这种类型的科技已经相当熟悉,完全有能力通过一般的金融产品满足科技的融资需求。

三、政策含义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为防止科技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引致的科技金融的萎缩甚至消亡的“市场失灵”,政府进行发射信号和设计“保险合同”是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式。同时在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科技研究活动中,政府应当起到不同的作用。

(一)在一些基础性科技活动中,科技与金融的信息极端不对称,所以这部分科技创新问题的融资通常由政府全部或主要提供,即提供一种“保险合同”(保障)。

(二)在应用性科技研究中,政府通常可以利用科技金融机制(保障机制),尝试把部分财政无偿资助资金以金融的方式投入到科技创新载体或平台,提高或加快成果产出及商业化进程。如欧洲的“空中客车”项目、我国的“大飞机项目”等,基本上使用这种模式。

(三)科技成果即将产业化阶段,是科技金融最具用武之地的环节。政府投入通常从主导转为引导,手段也从无偿资助为主转变为权益性资助为主,即使是无偿资助也主要是补助或奖励的方式(信号方式)。这个环节的科技金融活动主体主要是各类科技金融主体.如创业投资、科技担保公司、科技保险公司、科技银行、知识产权质押等,政府通过它们为科技创新载体提供权益性资金引导这些科技金融主体共同释放融资规模,达到满足创新载体融资的目的。

(四)科技创新活动进入稳定和成熟期后,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已经较为紧密,因此政府的支持已无必要,政府可以从科技金融中退出。

参考文献:

[1]G.Akerlof,1970.The Market for Lemons[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84,No.3

[2]M.Spence,1973.Job Market Signaling.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87,No.3

[3]M.Rothschild and J.Stiglitz.Equilibrium in Competitive Insurance Markets:An Essay on the Economics of Imperfect Information[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90,No.4

[4]陈昌文,陈春发,唐英凯.科技金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5]房汉廷.关于科技金融理论、实践与政策的思考[J].中国科技论坛,2010(11)

[6]佩蕾丝.技术革命与金融资本(中译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陈志武.金融的逻辑[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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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科技金融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科技 金融 发展 探索 启示

1.瑞安市开展县级城市科技金融工作有益探索

科技部于2010年12月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浙江省科技厅等部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但县级城市科技金融工作由于财政资金总量有限等种种原因举步维艰,难以开展。今年初,瑞安市人民政府在《政府报告》中明确提出强化科技体制改革,开展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工作。瑞安市科技局先后赴杭州、温州等地学习科技金融工作的成功经验,与金融、财政、经信、工商等部门深入200余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级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等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四大政策性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浙商银行、招商银行、温州银行、民生银行商议,探讨有瑞安县级城市特色的科技金融新思路、新做法。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瑞安市科技金融工作成效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1积极构建科技金融政策扶持体系

制定出台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系列配套文件。瑞安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一是突出信贷扶持重点,支持载体建设、重大项目和优势企业发展;二是改善金融服务机制,设立专营机构,扩大授权授信,配套授信审查、风险评价专门通道,提高风险容忍度;三是积极探索与科技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融资途径。

1.2鼓励银行组建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或科技支行

瑞安市科技局与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达成合作意向,以银行基准利率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货资金,年贷款额最高可达2亿元人民币,并承担15%的信贷风险。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2013年计划安排2000万元政策性担保资金,银行按10倍(2亿元)放大授信。每年安排400万元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准备金池,用于补偿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实现财政科技资金对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引导的放大效应。

1.3设立政策性科技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融资担保

瑞安市科技担保公司正在成立之中,注册资金2000万元,由科技担保公司跟瑞安市农村合作银行及签订合作协议,根据担保性质和日均担保额的不同给予温州瑞豪融资担保公司一定数额的补助,联合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高于2%,如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净损失时,政府财政和政策性科技担保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代偿净损失。《关于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试行办法》已获瑞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鼓励瑞豪、华峰、申银等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1.4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

积极开展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合作,对企业进行保险需求调查,发放《科技型企业融资及风险管控调研情况调查表》300张,分年产值2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等5个档次进行调查摸底,初步明确了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条件、方式和比例,制订科技保险服务流程,为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打下了基础。瑞安市科技局尝试先拿出100万元资金,引导全市多个资助项目投保科技保险保费超过6000万元。

1.5积极构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建立科技金融协调机制,成立包括科技、金融、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内的科技金融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协商决策机制,统筹协调科技金融资源,优选优育科技企业资源,重点围绕金融支持科技的目标制定政策、措施和组织试点。建立科技企业信用体系,由科技、经信和人行等部门合作,开展科技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信用等级企业信息库,引入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动态管理。发展中介服务市场,积极发展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信息咨询、律师等中介机构参与科技金融工作,建立一批集法律、评估、咨询、融资、担保、财务、培训等多功能一体化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营造系统专业化、服务质量化的中介环境。

2.科技金融工作在县级城市难以开展的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瑞安市在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科技金融工作还需进一步总结提高。纵观各地,目前,县级城市科技金融工作普遍存在五大问题:

2.1科技金融政策尚待完善

缺乏明确有力的政策导向,金融机构被动适应。部分金融机构没有将支持科技发展作为支持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没有将服务科技发展摆到金融工作的战略重点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08年执行货币从紧的信贷政策,加上目前多项宏观调控政策,这些都给银行资金带来很大压力;在货币紧缩政策的指导下,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将更加谨慎。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想从银行得到贷款扶持将会更加困难。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非常突出。如当前设立科技银行的条件日臻成熟,但设立科技银行在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相关金融政策下,仍面临一些政策障碍,如科技银行的定位、准入等。

2.2金融创新远远落后于科技创新

科技型企业的成长是一个漫长且充满风险的过程,要求金融在不同阶段提供不同的支持和服务,这就需要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提供更多适宜的金融商品。然而,目前金融业经营的绝大部分仍是传统业务,新金融工具的创新明显滞后,对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等金融创新手段,大部分金融机构显得非常谨慎,不愿涉足。

2.3融资模式较单一

目前,瑞安市科技金融工作是以政府主导型模式为主,其他有效补充的模式还远远不足。在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政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比如造成政府干预及体制僵化,负债企业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银行、诱发危机等。加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的谨慎态度形成的被动放贷等因素,科技对金融的需求与供给难以形成无缝对接。

2.4专业人才队伍缺乏

在县级科技投融资领域,真正有国际视野且具备专业化的资本运作能力的人才十分匮乏,尤其是在实施科技融资的银行、担保机构和风投等领域,缺乏既懂金融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导致目前只能依赖同民间信用等级较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难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要求。

2.5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滞后

2006年,杭州市已开始启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而瑞安市在2012年才开始尝试建设,尚未建立一个机制完善、运作灵活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信息渠道不畅依然制约科技金融的发展。

3.县级城市科技金融工作的思路和重点任务

瑞安市科技金融工作的有益探索,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如何开展县级城市的科技金融工作,可以从八个方面着力推动:

3.1加快制订完善的系列政策

政策制订是科技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科技金融工作政策平台,靠政策推动。虽然国家对科技金融工作早有明确规定,但县级城市对科技金融工作还是初次试水,需要统筹思考,从政策制订入手。出台相关科技银行、科技担保、科技再担保、科技保险、科技金融人才、企业上市、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中介机构服务以及信贷倾斜科技型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等政策。

3.2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引导政策性银行对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资信良好的自主创新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和多样化金融服务。

3.3积极推动成立科技银行

成立科技银行是一项金融创新实践,需要继续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破解难题。创新科技银行信用担保政策、经营模式和利率模式等,可通过先行先试、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等,为科技银行的设立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争取尽快设立科技银行。

3.4创新科技保险服务

深化科技保险改革与发展,不断开发科技保险产品,完善保险综合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科技人员保险的服务力度,完善科技保险财政支持政策,进一步拓宽科技保险服务领域。

3.5构建银政企沟通信息平台

建设科技金融合作平台,使各方都能及时了解到科技金融政策信息、银行金融服务信息、企业资金资产信息及金融中介机构服务信息。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实现企业与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银行机构、融资担保和价值评估等机构的有效对接。

3.6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

联合创司开展上市科技企业资源调查、筛选和培育工作,对具备上市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进行专门辅导,帮助引入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理念,改善科技型企业股权结构,引导鼓励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暂不具备上市条件但具有发展潜力和上市意愿的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争取早日进入上市程序。

3.7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国内外风险资本设立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政策引导,聚集一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支持、协调有关方面参与创业板市场、代办转让系统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试点,支持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展证券发行和交易试点,推动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发展。

3.8建立完善科技担保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中心的建设,为符合科技型特点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通过多种手段支持民营担保机构的发展,积极探索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新举措,逐步建立和完善县级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有机结合。

第3篇:科技金融的政策范文

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蒸蒸日上,特别是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和深入实施,是我国科技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现出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科技竞争力不断增强。但是,政策、资金以及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给企业自主创新带来严峻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推进。特别是企业创新资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创新风险的存在企业的科技创新很难在市场上进行成功的融资。因此,从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两个方面探讨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和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税收激励政策现状

近些年来,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这些税收扶持政策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税收政策对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

1.对研发环节给与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税收激励只是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而对技术落后继续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不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优惠的力度。生产型增值税对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抑制作用;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导致内资企业税负偏重,严重制约企业的积累和发展能力,是长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总体而言,税收政策产生的效应,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强。

4.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根据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税收优惠形式的特点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由于忽视了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一个税种少征,往往另一个税种多征,形成各税种之间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对于高科技人员的优惠措施较少。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税收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主力军,有利于创新成果的转化。因此,必须创造更适合的税收扶持与激励政策,来适应目前科技进步,尤其是自主创新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产业链协调的税收政策.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自主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的环节上,因而我国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由偏重产业链的下游向产业链的上游转移,即从生产销售环节想开发研究环节转移,确立企业的研究开发环节为税收激励的重点。

2.建立起对所有企业适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创新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业可以享有优惠政策,而自主创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业,而是所有企业。因此,应当取消现行优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使特惠制变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税,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增值税改革的试点范围,实行地区与行业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增值税增值范围,实行全面征收。适当扩大高科技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力。

4.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筹资渠道。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减征,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完善税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税收激励。建立起临时性与制度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从整体上考虑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各税种优惠形式的特点,各有侧重,从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共同发挥作用。

6.增加对科技环境保护的政策倾斜。针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税收应给予特别优惠,这种优惠政策能加强我国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推动我国节约型、生态型社会的建设。

二、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现状

近年来,为了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贷款的投入总量,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等,这些都对促进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前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投融资渠道比较狭窄,金融产品较少,尚不能完全满足投融资主体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环境的制约与影响,许多自主创新企业面临发展困境,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也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不强。目前我国政府资金主要针对产业的支持,直接针对产业项目,计划经济比较浓厚而时常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则更多的采用间接平台,建立机制,营造环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2.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的投资工具形式单一,从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业务时,所承担的风险与可能的收益之间不对称的问题,结果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3.风险共担机制。在努力实现双赢的同时风险共担也非常重要。目前我们只能实行全额的担保,这样的作用基本将金融机构的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不利于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建议

发达和完善的金融业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强大的资本市场将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完善企业创新的金融机制,将金融服务重点转向自主创新,加大金融系统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更好更快的发展,实现金融改革与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加强和完善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完善鼓励企业创新的信贷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积极运用政策调节手段,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加强政府资金与金融资金的相互配合,通过基金、贴息、担保等手段引导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

2.政策型银行要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

3.通过改善金融环境,促进商业银行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服务。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政府可以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自主创新企业提供差别化、标准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业板建设,设置中小板“绿色通道”一是加快发展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尽快恢复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发展上市设立“绿色通道”,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减少费用。二是强化中小企业板监管措施。三是推动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推进上市准入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推进全流通经济制下的交易与监管制度创新。四是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的培养力度。

5.积极推进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要努力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如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放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等,既可以使银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弥补企业创新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企业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

第4篇:科技金融的政策范文

当前,创新竞争日益激烈。北京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率先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格局的关键时期。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推动北京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是深化科技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激发创新活力、增强创新动力的根本要求,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国家创新中心的战略需要。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观点。

——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着眼点是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新动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新引擎,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提供新坐标,为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着力点是综合使用多种融资工具、创新融资模式,加快形成科技与资本对接的有效机制。目前,我市科技企业融资结构仍以债权融资为主。债权所有者需要定期获得固定收益,与科技企业特别是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风险不匹配;相对于债权融资而言,股权融资在科技金融中应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但股权融资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创业者对企业的控制权,一些创业者不愿意采用这种融资方式。要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工具、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多种金融工具的统合使用,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形成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的良好效应。

——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关键是发挥好政府的推动作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关乎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民族振兴,而科技企业特别是早期科技企业资产少、规模小、实力弱、风险高,科技与金融结合存在天然的障碍,这就要求政府承担起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责任。政府应通过搭建平台、完善制度、营造氛围、加强监督等手段,有效化解信息不对称、风险收益结构不合理、社会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在弥补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阶段市场失灵缺陷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运作中应注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用多种方式,努力使政策措施产生尽可能好的效果。

——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重点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高投入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企业资金缺乏且风险大,融资非常困难。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本国或本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通道,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我国大陆一些地方也进行了有益的实践。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针对科技企业多元化的有效融资需求,探索形成了“一个基础、六项机制、十条渠道”的科技企业融资促进机制,并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难点是解决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科技创新涉及领域多,专业性强,金融机构很难对科技成果的价值、科技企业的发展前景做出准确判断,这影响了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意愿和效率。应通过培育和发展各类中介组织搭建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特别是要加强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把关于科技企业的有用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并让其采信,使那些有创新实力、有市场潜力的企业及时获得融资。应支持引导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步发挥其资源开放化、成本集约化、渠道自主化等优势,促进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

综上,进一步推动北京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各类主体作用,完善科技金融体系,优化科技金融环境,以破解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为重点,建立健全以政策性资金为引导,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补充、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相配套、实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有机结合,多种融资手段统合使用的科技企业融资工作机制,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对接和良性互动,促进首都率先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格局。

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工作协调和政策集成

一是完善科技金融国家层面和市级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北京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高层指导与统筹协调。拓宽中关村创新平台科技金融工作组服务范围,使其统筹负责全市科技金融发展。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 统筹使用科技金融资金,改变各方资金一定程度上的分割游离状态。

二是增大科技金融政策合力。从整体上加强金融政策、财税政策与科技政策的协调,形成推动北京科技金融特别是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合力。协调国家相关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一系列先行先试政策的落实措施,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政策服务体系。加强对各部门各区县已出台的支持科技企业信贷融资、债券发行、上市、私募股权融资以及信用体系建设等政策的分类整合和效果评估。根据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重点需求以及目前政策缺陷,进一步完善对知识产权质押、商业银行引导和民间资本进入等的支持政策;对部分不符合改革方向和上位政策规定的条款,要及时清理或修改完善。

(二)积极推动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建设

按照国家九部委和市政府联合的23号文要求,以中关村核心区为基础,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由国家科技金融创新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的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工作。要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待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应用系统论观点,构建动态的空间布局,充分整合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释放功能区系统的功能,切实发挥功能的导向和龙头作用。具体开发建设工作由属地政府委托相应的融资建设平台来进行。经认定的科技金融机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功能区内先行先试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总结和积累经验。特别是要加快中关村西区产业转型调整和空间腾退,充分发挥该地区已有的科技金融要素聚集的优势,充分释放本地区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潜力,尽快出形象、出品牌、出影响力。

(三)优化调整财政资金支持重点

依靠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以及专业机构评审等多种方式,挑选出创新潜力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早期或首次融资的中小科技企业作为扶持重点,采取资本跟进、贷款贴息、无偿补贴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要注重从平台建设、政策扶持、手段采纳等方面,构建政府、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科技创新的长效激励机制。在支持债权融资上,把扶持重点从给企业贴息,转到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上来,通过设立风险备偿金并逐步扩大其规模,提高风险补贴的针对性。在支持股权融资上,通过整合现有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追加财政资金、追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手段,做大北京股权投资母基金规模,支持母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

(三)大力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进一步完善落实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在京注册、发展的便利机制和激励机制,吸引行业经验丰富、行业背景深厚的“一般合伙人”团队。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捐赠基金、境内外合格机构投资等期限较长的资金积极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激活“有限合伙人”庞大资金储备。全力支持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更多私募股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发展并购市场,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在中关村核心区继续聚集,促进金融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投联贷、并购重组、股权交易等投融资合作,使中关村核心区成为全国创新资本中心。

(四)创新和改进间接融资服务

深化政府与政策性银行的合作,在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门槛,稳步扩大统贷业务规模。

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提出的四单原则(即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财资源、单独进行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完善特色化的考核管理机制,适当提高对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探索对未发生道德风险、单笔数额不大、经追索确无法收回的小企业不良贷款的自主核销机制。抓住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机遇,申请先行先试政策,争取民间资本尽快在京开办银行。

借鉴“硅谷银行”模式,设立科技银行或创新创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公司密切合作,灵活运用股权与债权,为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增值服务。

支持依法设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特色担保公司,适当扩大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专业担保机构的资本规模,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通过分保、联保、再担保等方式提高行业承保能力。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联保、互保等抱团方式实现增信。

鼓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共保保险,利用履约保证保险给企业增信,降低授信风险。保险公司要着重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风险的研究,加大对科技保险新型险种的开发力度,尤其是科技企业对外合作和产品推广应用方面的险种。

(五)抓紧完善科技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加快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建立良好市场秩序中的监管作用,整合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基础信息,强化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更新,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渠道,推动统一、完备、全覆盖和一体化的征信平台建设(其中包括将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征信范围)。规范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推动提高评级报告质量,扩大评级报告应用范围。加强政策引导和信用监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完善信用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深入实施“以信用促进企业融资,以融资推动企业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战略,紧密围绕信用宣传、信用服务和信用管理三大主题,推动企业信用与自主创新、企业信用与科技金融创新、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企业信用与区域合作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创建中关村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处置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属地管理制度,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信息服务网络。大力发展专利、信息服务、价值评估、技术评价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丰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权处置途径。

(六)引导发展互联网金融

第5篇:科技金融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科技金融;国外经验 ;政策建议

DOI:10.13939/ki.zgsc.2015.05. 040

一、引 言

科技与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两大引擎,如何打通资本市场和创新资源的对接通道,推动两者有机结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是摆在我们面前现实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经历了长期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科技金融的运作经验,各国政府依据各自国情,依托自身优势,建立了了各具特色、层次分明、行之有效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对我国推进科技金融发展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二、各国的科技金融结合模式与政策

根据国外科技金融运行机制的不同,可分为四种科技金融模式。

第一,资本主导模式。资本主导模式需要有一个相当完善的金融市场,国是典型的资本主导模式,主要体现在资本市场、风险投资市场与风险贷款市场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银行主导模式。日本与德国是银行主导模式的典型国家,即银行在科技金融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为间接融资,同时紧密的银企关系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三,政府主导模式。以色列、韩国与印度是典型的政府主导模式国家,这种模式主要体现在政府在科技金融配置中起到主导作用。政府主导模式适用于科技金融发展的初期和赶超阶段,也适用于需要大量资金注入的科技行业。我国目前的科技金融模式就是政府主导模式。

第四,社会主导模式。由社会自身对科技金融发展的资源进行配置,一般仅适用于小型经济体,较大的国家和地区较少采用。

本文主要通过介绍各典型国家的实践经验,分析三种模式在各国的发展,即资本主导模式、银行主导模式与政府主导模式,通过借鉴各国科技金融结合机制的经验,提出我国发展科技金融的政策建议。

(一)资本主导模式:美国

美国是全球金融体系最发达的国家,资本通过三个渠道进入高科技行业:风险投资市场、风险贷款市场与资本市场,这些资本有力地支持了美国的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在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做好守夜人角色,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科技金融发展。

1.多层次金融市场促进科技发展

美国拥有成熟的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VC)市场,多种风险投资供给主体共同对企业的科技创新给与风险投资,这些主体有企业、政府、投资银行、养老保险基金、天使投资者等,他们在投资上相互补充,使技术、资金在美国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流动十分活跃。每年新投资的项目以及金额都稳居全球首位,比如2012年,VC新投资的项目数为3826项,新的投资金额为271亿美元,平均投资额为10万美元①。

风险贷款(venture lending)相比风险投资更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最早的形式是风险租赁,目前美国风险贷款市场已经形成以4家银行型风险贷款和9家非银行型风险贷款为主导的市场局面。成立于1983年的硅谷银行(Silicon Valley Bank)是世界上最著名的科技银行。硅谷银行为硅谷地区70%以上的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全美50%以上的VC支持的企业提供服务,提供比一般的贷款利率高2%-5%的贷款服务,服务初创公司累计超过3万家,坏账损失率不到1%。

美国资本市场是一种层次分明、风险分散的金字塔结构,资本市场可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次为主板市场,主要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第二层次为二板市场,主要包括美国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经纪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第三层次为场外交易市场。其中,NASDAQ的上市门槛很低,可以为达不到正规上市要求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渠道,NASDAQ的融资非常灵活,能满足中小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美国最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中有90%以上在NASDAQ上市,为风险投资市场的有效退出渠道。

风险投资市场、风险贷款市场与资本市场形成了美国最完善的、资本主导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体现了市场在科技创新与产业化中的强大力量,是美国独占世界科技发展鳌头的最重要动力。

2.资本主导模式中政府的作用

在资本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中,美国政府的主要职能是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减少金融市场对科技企业的融资约束,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资本与市场对科技发展的支持。美国政府主要通过若干具体规定与措施实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第一,明确将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列入政府职能。《小企业法》规定政府每年要向国会递交有关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提供新的就业机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要求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对小企业进行支持。《小企业法》亦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中必须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中小企业,从而激励小企业的创新。

第三,实施“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SBIR)。该计划根据《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制定,规定研究开发预算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必须预留经费的2.5%促进小企业科研创新。

第四,打通间接与直接金融市场,提高资本市场供给。《Gramm-Leach-Bliley法案》对投资银行进入风险投资市场给予较宽松的条件,特别是银行在基金公司中持有股权的比例可达100%。

第五,为中小企业在公开市场融资提供便利。《JOBS法案》通过简化和降低发展阶段的成长型公司(Emerging Growth Companies)实施IPO和公开披露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并调整私人公司融资规则限制,推出新的众筹模式方案,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能更容易地在公开市场筹集资本。

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充分利用了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为资本推动科技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土壤,实现了“大市场,小政府”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

(二)银行主导模式:日本、德国

银行主导模式以日本与德国为代表。

1.日本

日本是当今世界上的经济强国,同时也是科技强国。日本科技金融体系的最大特色在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托成熟的间接金融市场,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第一,日本过度依赖银行的经济金融体系。与美国发达的直接融资市场不同,日本主要依赖银行等金融中介实现资本的供需对接。以战后间接金融制度为基础,以集团企业为范围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的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这种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体系在经济追赶期能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问题,但是随着资本市场以及其他金融中介的发展,银行的信息优势已逐渐减弱。同时,过度密切的银企关系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也放大了其金融体系的风险。但是,正是这种过于依赖银行业的金融市场,使日本政府通过建立政策性金融与信用担保机制,有效地实现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措施。

第二,建立政府信用保证体系。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利用银行业的主导优势,日本建立了中央与地方风险共担,担保与保险有机结合的信用保证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这种中央和地方两级担保的信用补充制度,被誉为世上最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了间接融资市场,为解决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重要支持。

所谓的信用补全制度,其实就是一种双层担保融资模式,其中包括信用保证制度和信用保险制度两大部分,也即信用保证协会制度与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围绕双层担保融资模式建立的日本的信用体系可被概括为“一项基础、三大支柱”。

“一项基础”主要指的是日本的基本财产制度。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基本财产主要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注资和累计收支余额构成,并以此作为信用保证基金,向银行提供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承保的最高法定限额为基本财产的60倍。

“三大支柱”分别是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融资基金制度和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

一是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与信用保证协会之间存在信用再担保的制度,以保证银行与信用保险公库之间存在良性的资本互动。

二是融资基金制度。信用保证协会从中央政府(通过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政府取得按政策性利率收取借款,再按市场利率存入银行,以赚取利差,提高资金的可持续使用率,防止通货膨胀快速压缩基金的资本存量。

三是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信用保证协会的最终损失则由政府拨款补偿,补偿的额度依据具体的企业情况而定。

日本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是不发达的直接金融市场与过高的金融管制在科技激励政策中的反映,该机制在不平衡的金融市场中实现了较佳的政策效果,促进了日本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据日本“信贷担保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在1966年末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余额只有6256亿日元,而到了1999年末已经突破了41万亿日元,增长速度惊人,其担保规模远超美国。

2.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强大的经济国家,同时也是科技强国。然而其在科技上取得的进步都离不开其科技金融体系的强大支持。

第一,银行混业经营为主体的德国金融体系。德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欧洲经济的中流砥柱,而德国的金融体系以全能银行占据主导地位,为德国经济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全能银行是指“能够从事除发行货币和抵押债券以外的所有金融业务”的银行机构。德国银行具有混业经营、稳定发展与运作效率高的特点,对德国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充分发挥银行对科技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德国政府建立了政府担保的特色信用担保体系。

第二,政府担保与风险分担的科技金融机制。早在1954年德国就已经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到今天德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风险分担体系。该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最低层)是由联邦州的担保银行进行担保,第二层是由联邦州政府进行担保,第三层则是由德国政府进行担保。

该体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运作:一种方式是由联邦州政府(第二层)和德国政府(第三层)的财政部门或机构直接向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但这种方式仅仅是针对大中型企业,因此业务量相对较小,担保额较大(100万~1000万欧元)。另一种方式是担保银行(第一层)通过市场化运作,向企业提供担保。德国的担保银行其实就是以自身信用做抵押物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专业化的商业银行,其重点服务对象包含科技中小企业,最高担保额为100万欧元。

经多年的发展,德国担保银行已形成了一套风险分担机制:担保银行承担80%的贷款风险而商业银行仅需承担20%的贷款风险。然而当担保银行发生代偿损失时,政府会承担其损失的65%(其中州政府承担26%,联邦政府承担39%)。换句话说,担保银行实际上仅承担28%的最终信贷损失(注:80%×35%=28%)。

担保银行虽然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但在运作中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例如政府规定若担保银行的新增利润仍用于担保业务则可享受税收优惠。在政府的支持下,德国担保银行取得了健康的发展,相应地,德国担保银行通过担保业务,改善了放贷银行的收益风险分布和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了银行融资体系,并通过银企互动合作机制,支持了德国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2010年,担保银行撬动银行贷款 18.38 亿欧元,为近7000 家中小企业提供了 7983 笔担保,缓解了中小企业因缺乏担保物而无法融资的问题,也支持了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以说,德国发达的间接融资市场是其科技金融模式的核心竞争力。

(三)政府主导模式:以色列、韩国、印度

政府主导模式以韩国、以色列、印度为代表。

1.以色列

以色列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建设在全球中独树一帜,政府直接参与科技企业孵化的全过程,通过种子基金与政府引导的风险投资基金,为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与管理帮助。

第一,种子基金计划。以色列推出了众多种子基金计划,其中“科技孵化器”计划最为成功。科学孵化器成立于1991年,由产业贸易与劳动部的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CS)建立并管理,主要目标是对风险较高的创新的技术理念进行投资,使其转化为可行的创业公司。科技孵化器中项目的孵化期约为2年,总预算50万到80万美元不等,其中15%由孵化器资助,其余由政府出资作为补助金,补助金在项目成功后必须归还。在归还全额拨款时,企业须支付给政府所得收益的3%-5%的特许权使用费(税金)。以色列政府规定,在进入孵化的初始阶段企业的股权分配为:创业者、公司其他人员、政府以外的出资人、政府的孵化器分别持有科技型中小企业50%、10%、20%、20%比重的股份,融资费用为销售额的3~5%。如果创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过两年的孵化后仍不能看到成功的希望,其项目无法成熟、科技成果无法产业化,或是没有足够的市场需求时,政府将宣布企业计划破产并解散,创业者也无须向政府支付任何的孵化与资金使用费用。

以色列政府还对政府的退出机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创业企业获得成功后的5年内的任何时候,创业者本人或其他风险投资者都可以收购政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脱离政府的科技孵化器,并解除向孵化器纳税的相关义务。只要企业提出这一股权回购要求,政府必须无条件施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在政府主导实施的“科学孵化器计划”的带动下,1991年至2013年底,以色列政府资助了1900个公司,拥有总额超过730亿美元的累计政府投资。其中1600多企业已经成熟并离开了孵化器。这些企业中,有60%已成功募集私人投资。该孵化器的工作覆盖了研发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生命科学(包括医疗设备),清洁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

第二,风险投资计划。在支持风险投资市场发展方面,以色列政府推出的YOZMA计划被公认为迄今为止全球最成功的政府引导基金与科技型企业支持计划之一。YOZMA计划是以色列政府为推动国内的科技企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政府引导基金计划,旨在吸引境外的风险投资资本并扶持以出口为主的以色列高科技企业的成长。

YOZMA计划通过两个具体举措实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1)政府建立10个分立的私人风险投资基金,每个风险投资基金都获得以色列政府800万美元的投资,政府占基金份额的40%,另外的60%(1200万美元)由商业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募集,这是以色列政府引导基金的基本形式;(2)政府直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其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以色列政府对引导基金的具体建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每只YOZMA子基金必须由一个以色列境外机构和一个以色列本地的金融机构参与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并且每只YOZMA子基金均为独立的有限合伙制企业。YOZMA母基金持有子基金40%的份额,其余份额由私人基金机构进行募集,因此政府总共投入的8000万美元能够吸引约为1.2亿美元的国内外私人基金的参与。

以色列政府在设立YOZMA基金时最重要的市场化举措是良好的政府退出机制。以色列政府规定,每支YOZMA基金的私人投资方可以在5年内以较优惠的价格买断初始投资金中政府份额。最终,10只子基金中的8只行使了该赎回权利。

完善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是以色列种子基金与政府引导基金的共同特点,以色列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政府的无条件推出原则,体现了以市场为主体、政府解决市场失灵的宗旨,值得借鉴与学习。

2.韩国

为了克服这些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短缺和融资渠道不畅的瓶颈,自20世纪中叶以来,韩国政府先后出台了《技术开发促进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并在政策性金融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韩国政府通过财政投入与建立信用担保机制,促进科技金融发展。

第一,政府财政投入。韩国对R&D经费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政府部门主管的国家级技术开发计划,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50%~90%的范围内给予无偿援助。20世纪60年代,韩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从劳动力密集型工业、轻工业向重化工业转变,建立了技术引进国家创新体系以及由政府主导的研发投入机制。20世纪80年代,韩国提出了“科技立国”的技术发展战略,从此,政府大规模增加R&D经费投入②。

政策性贷款是政府以低息向企业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重要手段,是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专门基金,并由银行或技术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的。韩国政府设立的基金种类较多,比如,技术开发基金、研究成果商品化专项基金、产学研合作基金等。其中韩国技术开发基金包含有科学技术振兴基金、产业基础基金、产业技术开发基金、中小企业创业基金等。在这些基金中,有许多是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的,例如,1992年政府依《科学技术振兴法》设立了科技振兴基金,以扩大对科技研发的资金支持。据统计,韩国财政经济部、产业资源部等12个政府部门曾设立了91种政策性基金,每年可向中小企业提供约4.9万亿韩元(约合31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二,信用担保机制。在科技信用担保的需求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依据“新技术企业财务援助法”的具体规定,1989年3月韩国成立了韩国最大的信用担保基金――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KOTEC,后更名为Kibo),从政府及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来源,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担保、科技成果评估、直接股权投资、索赔管理、业务咨询与认证等业务。为科技创新型的中小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贷款途径。

1989年成立到2012年底,Kibo已经累计提供了超过218万亿韩元(按目前汇率算,约2030亿美元)的信用担保。Kibo因此建立了其作为韩国最大的技术融资机构的地位。总体上看,韩国技术信用担保基金推动了企业自身的快速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韩国政府最有效的政策工具。

从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科技创新政策在韩国的工业化的初始阶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62年到1997年,韩国经济取得了显着的增长,平均每年增长率近8%。如此惊人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除了中小企业的巨大贡献外,还归因于一个强大国家金融与创新体系的有效运作。

3.印度

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印度中小企业日益成为印度经济中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创造就业机会,投资和出口的增长促进印度经济的发展,不仅自身飞速发展,还推动了印度国内的行业壮大,并很快融入全球市场中参与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的竞争,甚至有不少数成为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公司,推动印度在国际产业链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第一,印度科技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印度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成为世界科技产业翘楚,与该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做出的努力息息相关。在推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力图通过立法保持科技政策的权威性与连续性。到2013年为止,关于发展科技工作的重要文件有5个。

1958 年3 月,印度议会通过了《科学政策决议》,在这项政策的指引下,印度搭建了国家科研体系的总体框架;1983年1月,印度颁布了《技术政策声明》,强调大力发展本土创新科技,也就是说科技发展要最大限度创造机会、改善民众生活质量;1993年颁布了《新技术政策声明》;2003年制定了《2003 科学技术政策》,强调最大化运用印度现有的科技研究体系,通过国际交流等手段提高科研能力;2013印度总理宣布了印度《2013科学技术和创新政策》,提出调整印度国家科技战略,除此之外,印度政府还制定了每五年一次的科技研发计划。

这5个重要文件都是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颁布的,从而成为指导印度科技发展的框架性文件。文件中所确定的方针政策不仅是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而且还是印度政府履行对科技承诺的检验标准。

第二,法律基础在印度科技金融结合机制中的作用。印度科技金融结合机制的建设,包括财政投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对科技企业的支持等,都建立在5个重要文件及相关法案的基础之上。

通过立法保持科技政策和政策性支持的权威性与连续性。到目前为止,印度政府的关于发展科技工作的重要文件至少有5个,都是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颁布、从而成为指导印度科技发展的框架性文件。文件中所确定的方针政策不仅是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而且还是印度政府履行对科技承诺的检验标准。这些文件保证了印度社会科技政策的权威性和连续性。不仅如此,印度政府还制定了科技企业化发展项目计划、科技创新流转基金计划等针对性、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的计划,并设立了国家科技企业发展委员会、技术开发与应用基金等机构,从各个方面实施、监督,进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三、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科技金融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制定法律法规、设立相关部门、完善促进机制、政府与市场分工等方面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结合我国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借鉴美国等国科技金融结合的模式和政策,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科技金融的融合。

(一)加快建设科技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是建立科技金融结合机制的制度基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明确政府职责,规范财政研发投入,为科技企业提供长期的激励。各国均有针对科技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未完善,存在部分法律的缺失与空白。借鉴美国、以色列与印度的相关经验,我国应完善三个层次的科技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1.加快推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法律

中小企业基本法应确立“市场为主,政府补充”的原则,明确政府在科技型企业融资与创新中的职能,规定政府直接购买科技型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比重,将中小企业发展提上国家发展的议程。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主要体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完善中小企业基础法律能够为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新提供法律支持。

2.制定《国家科技推动计划》,完善科技研发激励的相关法案

明确规定参与该计划的政府部门,规定各部门财政支出中研发投入的比重与研发投入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比重,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激励企业创新中的职能与分工,确定服务对象与投入方式,建立企业回购与政府无条件退出机制,并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与种子基金提供法律依据。

3.减少融资限制,推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专门法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融资难问题的主要群体,也是金融创新的主体,相关立法应当跟上金融创新步伐,具体措施包括:其一,对符合国际金融趋势的银行业混业经营进行试点;其二,为众筹等新型融资模式推出对应法案法规,规范行业发展,扫清法律盲区。

(二)建立财政预算、使用、监管分立的财政资金使用体制

借鉴美国、日本与德国经验,依照法律法规组建中小企业局,负责实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各项鼓励政策,中小企业局下设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管理、咨询与培训等服务。中小企业局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是资源统筹、预算建议、监督管理与信息。

考虑到我国中小企业总数众多,为提高服务效率,减少行政成本,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不应直接面向中小企业,应由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财政支持,建立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事业或企业建制的种子基金与科学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种子基金与科学孵化器进行规范、监督与管理(如图1所示)。这种财政预算权、使用权、监管权分立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的利用率,减少寻租空间,提高行政效率。

其中,职能部门为参与《国家科技推动计划》的相关部门。在科技金融结合机制中,中小企业局具体包括以下职能。

1.资源统筹与预算建议职能

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须根据各行业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向各政府部门提出预算建议,侧重推动各部门的科研预算向。

2.监督管理与年度审核职能

统一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种子基金、科学孵化器与科技担保基金,对其规模、服务对象、财务状况进行监管,确保企业回购与政府退出机制,防止寻租与腐败,保证财政投入及时到位。此外,各地中小企业局需对种子基金、科学孵化器与科技担保基金进行年度审核,侧重研发推动成效,辅以利润绩效,进行全面审计,防范腐败寻租。

3.信息职能

建立统一的种子基金、科学孵化器、科技担保基金与其他政府支持计划的信息库,做好宣传工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查询与筛选系统,方便科技型企业找到对应的科技金融与服务资源。

部分省市地区已经设立种子基金与科学孵化器,但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运行质量稂莠不齐,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已经是势在必行的规范措施。

(三)设立地区种子基金与科技孵化器

参考以色列设立上市前科技型企业金融支持的经验,各级政府部门可依据当地情况设立种子基金与科技孵化器,通过财政投入予以支持。

其中,种子基金设立应遵循基金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可对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进行非控股股权投资或提供短期贷款,不参与企业管理,企业要求回购时政府应无条件退出。

科学孵化器可采用事业单位或企业建制,可由当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牵头设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达成合作关系,主要提供科技咨询、低息贷款、短期周转贷款、人员培训、文秘服务等,财政充裕的地区可以为研发期与种子期的科技企业提供办公场地等其他服务。

种子基金与科学孵化器各司其职,前者侧重投资,后者侧重服务,两者均受中小企业局下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管。

(四)推广科技担保基金与政府引导的风险投资基金

除了通过种子基金与科学孵化器对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扶持外,政府还应当通过科技担保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吸引市场资本介入科技型企业发展。

参照日本、德国与韩国发展科技担保基金的经验,各级政府可通过注入财政资金,建立科技担保基金,作为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业务的“风险池”,收取低额担保费用,在发生亏损时承担不低于50%的损失。

建立科技担保基金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科技担保基金应有完善的业务流程与成熟的评估机制,以控制风险。为避免寻租,可采用外包的方式进行科技型企业的评估;第二,科技担保基金须纳入中小企业局的监管范畴,对各地建立的科技担保基金进行规范;第三,引入多个银行主体参与,形成竞争机制,对过度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银行应及时警告并减少份额,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导致的市场萎缩。

在风险投资基金方面,我国风险投资市场已经初见规模,深创投集团等部分获得政府资助的风险基金已获得不错的成效。政府应将成功引导基金经验进行及时推广,同时完善退出机制,并防止市场供过于求,科技投资过热。

四、结束语

科技型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尤其是对于轻资产、高风险、难评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使市场上的资本望而却步。实践经验证明,单纯依靠市场抑或政府的力量无法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美国、日本、以色列等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起步较早,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了各自的科技金融发展道路。

应当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但也需要注意,科技金融机制是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反映,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逐步放开金融管制,并根据金融市场发展情况相机决策,在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推动不同的配套政策与政府扶持手段,以切实地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注释:

① 数据来源: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②数据来源:South Korea’ Ministry of Education, Science Technology(MEST)。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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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建兴. 在扶持中小企业中发展高科技产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国际比较之以色列经验. 经济研究参考,2011(37).

[11]李俊,张炜,王光. 德国担保银行业的发展及启示[J]. 国际金融,2012(3):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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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孟飞. 美国、德国和日本担保业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 财务与金融,2013(4): 79-82.

[14]李善民,杨荣. 韩国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机制研究[J]. 南方金融,2014(2):40-45.

[15]董丽丽,张耘.国际技术转移新趋势下中国的战略研究[J].中国市场,2013(7).

[16]AHN H-J, MAH J S.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Intensive Industries in Korea[J].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Asia, 2007(3):364-379.

第6篇:科技金融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现状;对策

一、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重要意义

科技金融是指促进高新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政府、企业、市场及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活动中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与金融结合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两者共同构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柱。没有大量资本的投入和积累,没有融资制度的支持,技术的创新难以实现,无法形成新的增长点,无法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实践证明,金融要素的集聚与规模化支持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前提。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需要规模化的金融体系提供丰富的融资渠道和金融工具做支撑。

二、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东湖高新区在体制机制、机构设置、政策引导、融资服务等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科技金融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阶段

按照高新区企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融资方式的不同,高新区科技金融创新实践可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

创业发展阶段:1988年至1996年。这一阶段是东湖高新区的创业期,历时9年,期间国内资本市场刚刚起步,高新区企业发展和建设的外部融资主要是依靠银行信贷方式。

稳固发展阶段:1997年至2006年。在此阶段,高新区除了大量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外,开始尝试利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其中,1997年6月6日,高新区"草根企业"人福科技成功在上证所上市,成为高新区内第一家上市企业,正式开始了高新区有意识地利用资本市场的进程。1998年,高科控股参与首期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债券,发行2000万元企业债券,是高新区第一次利用债券市场融资。10年间,高新区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17家(境内14家,境外3家),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总额92.32亿元,其中股票融资83.12亿元,债券融资7000万元。

快速增长阶段:2007年至至今。科技部和财政部等8部委2011年10月联合下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有力支撑。科技金融服务业发展迎来了重要的历史发展机遇。高新区成立了促进企业上市办公室,初步搭建起高新区企业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形成传统银行信贷,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创投股权融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融资,BT/BOT融资、小额贷款等各类融资方式并举的局面。

(二)针对科技金融已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1、科技金融创新政策体系初步建立

初步形成"一个基础、两个市场、十项举措"的多层次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一个基础"是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两个市场"是建设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两个市场,"十项举措"包括构筑银企对接、加大信贷创新、增强融资担保、支持企业上市、深化小额贷款试点、支持股权质押业务、开展科技保险、引导创业投资、建立融资补偿机制、加大财政支持等。

2、在完善金融机构及中介平台方面

成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协助市政府设立专项服务于东湖高新区企业的"金融超市",推动汉口银行设立武汉光谷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光谷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中国银行设立光谷小企业服务中心,引导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开展融资服务、融资工具创新,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组建各类商业性担保机构。吸引创投落户东湖高新区、引导创投在东湖高新区开展业务。截至2013年3月,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超过20家,注册资本超过47亿元。近三年共有8家创业投资机构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基金,首次基金规模达到13.2亿元,境内外创投机构在东湖高新区股权投入45亿元。

3、在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

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方面。上市公司总数31家,利用资本市场累计融资374.22亿元。2011年度,3家企业创业板成功上市,3家上市申请证监会受理,2家筹备海外上市。上市后备企业近200家。3家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募集资金17.38亿元。40家企业与券商签订"新三板"辅导协议,后备企业200多家。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方面。以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依托,整合省内各类产权交易机构,形成了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大市场,主要从事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的交易。

4、在科技贷款模式创新方面

探索信贷类融资创新模式。积极开展BT、BOT、应收帐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融资方式,开展了"贷款+担保+投资"的"投融通"新型融资模式。推动光谷联交所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光谷联交所开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业务。探索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2010年4月28日,全国第四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武汉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成功发行,发行总额2亿元,参与企业5家,其中,东湖高新区参与企业3家,发行总额1.15亿元,分别占总量的60%和57.5%。

5、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工作取得的成效

东湖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云集,针对这些企业资产轻、贷款难的特点,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一批银行机构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推动中小企业"集合贷款"。据统计,2012年高新区新增武汉农商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6家科技支行和专营机构以及90多家创业投资机构及创投管理机构。截至到2012年年底,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达到20家,创投及管理机构达到150多家。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资产轻、贷款难的特点,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一批银行机构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点,推动中小企业"集合贷款"。2012年,近30家企业分别从3批集合贷款中受益,贷款余额近8亿元。2012年,国开行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汉口银行、农商行等银行机构与东湖高新区40余家中小型科技企业签订了13.4亿元专利质押贷款协议,实际放款4.895亿元,另外著作权质押贷款实际放款近亿元。

三、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发展存在的不足

在利用金融资源支持产业发展方面,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的发展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政策体系着力点和力度上有待于再完善、再聚焦

高新区已出台政策的覆盖范围有限,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后台和股权投资机构,尚未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以及担保、小额贷款、在担保等新型金融中介机构和高端金融人才。相对于国内先进区域,高新区已出台奖励政策的力点不全,力度有限,尚不能有效发挥政府政策在金融要素集聚方面的引导作用。

(二)创投体系在规模和层次上有待于再扩大、再丰富

现有创投机构数量不多,管理的资产总量较小,创投机构主要集中在拟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方面,被投资企业主要处在成长后期、成熟初期,没有形成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分层格局,尚未建立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市场选择和风险分担机制,未能有效弥补种子期、创建期、成长早期企业的权益性资本缺口。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有待再丰富、再完善

由于市场规模限制,以及金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全国性资本市场主要满足成长后期和成熟期企业的融资需求,融资成本较高,融资方式较少,融资效率较低,尚不能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企业、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

四、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建立完善的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体系是促进高新区加快创新经济的发展、提升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应坚持政府引导和商业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调动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整合政策、资金等资源,基本形成金融创新活跃、服务功能齐全、重点突出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一)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1、积极拓展间接融资

(1)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创新工作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和开展新型金融服务,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单列贷款计划,单建审批通道,单设激励考核,吸收科技专家参与贷款评审,加大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

(2)鼓励组建科技支行。鼓励各银行在东湖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建立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专业团队、业务流程、授信政策、考核机制等,拓展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广度和深度。

(3)鼓励做大区域资金拆借平台。建立拆借平台,由平台公司统一提供担保和增信,吸引个人投资者资金,调剂区内外企业资金余缺,逐步形成区域性债权直接融资市场,提升社会资金使用效率。

2、积极扩大直接融资

(1)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国内外风险资本在园区设立种子基金,投资园区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和培育工作,引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进一步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奖励支持政策。

(3)鼓励企业发行债权融资产品。鼓励成长性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偿债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探索发行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

(二)优化政策支持

1、建立财政科技投入政策。不断加大预算内财政科技投入,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和投入结构,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投融资支持,为科技企业和自主创新项目提供综合性财政资金支持,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降低资本投资风险,完善金融服务业务,提高财政收益的科技金融体系。

2、建立补贴与激励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对科技金融服务业的各项奖励政策,加大市、区对科技金融服务的相关补贴和激励,形成一系列风险分担与补偿的机制。加快建立各金融机构参与、区政府配套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对实际投资中小科技企业项目形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3、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科技金融集聚发展的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落实好东湖高新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入驻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打造科技金融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科技金融综合统计分析平台,协调整合政策、资金、项目、信息等资源,为东湖高新区的金融机构提供全面高效的工作、人才和生活服务支持。

(三)改善科技投融资环境

1、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人行武汉营管部,以企业信用促进会为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税务、劳动、司法、海关等相关信息资源,建立企业及企业家信用数据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共享信用资源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信用评估、管理、咨询的商业化运作试点。

2、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发挥高新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搭建企业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服务平台,通过完善平台的各项融资服务功能,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多样化的资金支持。

3、建立政银企对接制度。加强企业和政府机构的信息互通,为每家企业进行融资诊断,制定个性化的融资解决方案,协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充分对接,提供一站式融资综合服务,探索对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扶助模式,引导企业优化融资条件,促进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促进科技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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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科技金融的政策范文

1.思想意识方面的目标。

近期目标,应是使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的思想意识有明显的提高,而远期目标则是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的思想意识成为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坚定不移的理念。虽然相当多的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企业和政府及其相关人员,围绕超前以科技应对金融危机,都应在近期提高思想意识,在远期应确立坚定不移的理念,但最重要的是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决策机构或决策者都应首先在近期提高思想意识,在远期确立坚定不移的理念。这对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几乎都有非常重要的决定性意义。

2.思想观念方面的目标。

近期目标,应是使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社会责任观念有明显的增强;而远期目标则是凡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都把超前以科技应对金融危机作为长期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虽然相当多的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如政、产、学、研、金、介及其相关人员,围绕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都应在近期增强社会责任观念,在远期应牢固树立社会责任观念。这样,将非常有利于有效应对各种时点的金融危机。

二、科技投入与科技产出方面的目标

1.科技投入方面的目标。

近期目标是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用于应对金融危机的科技物质基础条件有明显的进一步改善,如研发投入总量和比例要进一步提高,财政性优惠政策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已经建立的实验室或技术中心的管理和运行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尚未建立的实验室或技术中心有望陆续建立,陈旧或落后的仪器设备要逐步更新换代。而远期目标则是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的所有物质基础条件,能够支撑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

2.科技产出方面的目标。

近期目标是,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用于应对金融危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特别是企业的创新能力要明显增强;取得的科技成果较为丰富,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增长率维持在较快增长水平,专利结构进一步改善,发明专利比例进一步提高,用于以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科技成果储备要比较丰富。其中:

(1)无论是三大专利技术的年均申请量增幅,年均授权量的增幅,还是发明专利占申请总量和授权总量的比例,特别是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年均增长率,及其在国外专利申请与授权量的比例几乎都有进一步突破,并能形成关键技术核心专利群。

(2)无论是三大专利技术的转化率,专利优势企业的自主专利权技术实现产业化,还是形成新产品或服务的比例及其实现生产的规模,年均增长幅度都能明显提高。

(3)无论是三大专利技术产品或服务品牌的数量及平均每年新增幅度,还是知名品牌的数量及平均每年增长的幅度,特别是知名品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都有进一步的突破。

(4)无论是三大专利技术产品或服务的国内外市场份额,还是专利优势企业培育试点和示范的数量,特别是具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优势企业数量及能扩内需、促增长的重大发明专利的数量均有明显的增长。长期目标是,科技产出的各项增长率或可用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科技成果的储备已完全能适应在应对不同时点金融危机的需要。

三、政策法规与避免负面影响方面的目标

1.政策法规方面的目标。

近期目标是,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所需要的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法规初步完善,包括科技投入方面的政策法规,税后减免方面的政策法规,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有利于科技创新方面的政策法规,有利于专利创造方面的政策法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法规,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等,不仅都能得到逐步的完善,而且还能在应用于以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实践中都能取得良好的成效。长期目标则是,凡与科技应对金融危机有密切关系的相应社会主体所需要的超前以科技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法规不仅基本完善,而且还能在不断变化的实践中,得到及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能在以科技超前应对金融危机的实践应用中取得更明显的效果。

2.避免负面影响方面的目标。

第8篇:科技金融的政策范文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而金融是推动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杠杆,科技和金融的有效结合可以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是提高产业创新活力的必要条件。发展科技金融可以转变地区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是向节约型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由于科技企业具有高风险和轻资产的特点,较难满足金融支持的要求和条件,从而导致科技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困难,发展资金明显不足,制约了其发展壮大。因此,探索和研究科技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为科技金融主体提供保障,帮助科技企业走出这一困境,便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关于科技金融及其风险分担机制的直接研究相对较少,主要是将科技金融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从金融体系这个整体的角度和风险投资在科技金融作用的角度进行研究。他们根据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特点,将企业发展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五个阶段,并根据其在不同发展阶段所具有的特征,划分出每个发展阶段所面临的风险,如表1所示。

 

科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所面临风险大小不同,其融资方式选择也就不同,从而使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主体出现不同。国外相关文献描述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银行对技术创新企业进行资金支持前会对企业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评估,选取其中成功概率较大的项目并给予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其不同阶段资金需求状况为其提供信贷支持。二是政府、银行和企业在应对不可消除的系统性风险过程中不断进行博弈,通过把风险转移到其他两者身上来规避自身面临的风险,以免遭受重大损失,这种博弈最终会导致风险在这三者之间进行互相转移和分散。三是风险投资在科技金融发展及风险分担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他们认为,科技企业创新离不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科技型企业在种子阶段和初创阶段风险较高,融资较难,然而其收益也较高,创业风险投资追求高收益,可以为其种子阶段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其成长和不断壮大。

 

国内直接涉及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方面的研究也相对较少,相关成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科技金融内涵的相关研究。认为科技金融是将科技创新活动与金融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融合的结果,科技金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外延,不但具有市场性,同时还具有强烈的政策性,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二是关于科技保险的相关研究。认为科技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科技创新风险得不到有效的分担和保障,没有与科技创新风险相匹配的保险产品,这是造成其融资难的重要因素。三是关于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方式的研究。认为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一个多元化的体系,将风险在政府、银行、保险等科技金融重要参与者之间进行有效分担,从而降低每一个参与者独自承担的风险。

 

二、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构成

 

近年来,陕西省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方面做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形成了相应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主体,其在风险分担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参与主体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政府部门

 

陕西省的科技与金融结合有着自己的特点,其基本思路是在省政府的引导下,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方面发挥着总体设计和引导协调作用,通过政策支持和引导,提高各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分担科技金融风险的积极性。陕西省政府通过对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走访,了解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和特点,掌握全省科技金融发展情况,同时借鉴国外科技金融发展的经验,创造出了一种全新的基金形式,即通过政策引导,吸引来自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的关注,形成了向科技型初创企业融资的平台。“资金池”的形成,可以汇集有风险投资意愿的所有资金,避免了单个基金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这一模式可以极大地弥补科技企业在其生命周期的前两个阶段的融资需求。“联合天使担保风险池”基金的成立,分散了科技金融的风险,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了保障,降低了科技金融及科技企业发展与创新的前期过程中面临着的较大风险。

 

此外,陕西省政府还设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目的是建立对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融资的企业群体,通过扶植这些融资群体的发展,加强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融资力度,解决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匮乏、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科技银行

 

陕西省为推动科技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更加有效地分担科技金融的风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全国首部《科技支行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西北首家科技支行——长安银行西安高新科技支行挂牌运行。之后,全省又设立了11家科技支行。截至2015年6月末,陕西辖内银行业机构科技型企业贷款 401亿元,户数1887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余额达到10.3 亿元。依托长安银行,成立了陕西省科技金融创新产品研发中心。研发中心引导在陕金融机构,研究开发各类符合各阶段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的科技资金支持项目如过桥贷、高企信用贷、集合贷等金融产品。研发中心不仅研发产品,同时也是科技金融业务直营中心,对试点产品进行孵化进而投放至科技支行批量化营销。

 

在陕西省政府、省科技厅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下,银行尤其是科技银行不断加强与政府机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担保公司、科技型企业的协作,为科技企业融资和科技金融发展及风险分担搭建了一个多方合作的平台。科技银行的业务主要是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的需要。鉴于此,陕西省各银行机构对其科技支行的客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机制、风险容忍政策、业务协同政策、专项拨备政策等五个方面进行了适当倾斜,使科技支行能够更好地发挥对科技企业的资金支持和风险分担作用。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少抵押物的特点,各银行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比如工行陕西省分行推出了“瞪羚计划”科技金融品牌融资服务方案,浦发银行西安分行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推出了“投联贷”产品,长安银行结合企业销售情况推出了“订单贷”产品等,全力助力中小科技型企业。截至2015年6月末,全省 22家银行业机构开办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占比逾60%,并覆盖了几乎所有银行业机构类别;全省10个地市中,有7个地市的银行业机构已经开办该业务,占比70%。

 

(三)创业投资基金

 

2011年,陕西省政府、科技厅、财政厅等多个部门出台了《陕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据《办法》,陕西省成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基金由政府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创业投资基金具有政策导向性,能够吸引社会各类投资资金参与其中,扩大了基金的规模,更好地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发展。社会资金可以通过创业投资基金对科技企业初创期的科技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高额收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有两种投资形式,一种是根据科技企业生命周期的阶段进行参股;另一种则是跟进投资方式。这两种形式不仅分担了科技金融体系的风险,而且也为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企业提供了急需的资金。截至2015年6月,陕西省财政已投入引导资金5亿元,吸引社会资本形成了总规模40亿元的成果转化引导子基金群。财政资金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初步与15家投资机构达成合作协议,第一支天使投资子基金已经设立,并自主投资了系列科技成果。

 

三、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形成系统

 

科技金融体系不仅包括政府、银行机构、科技企业,还有保险机构、担保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参与主体,每个主体对待风险的态度不同,追求的利益回报也不同,造成了相关主体关系的复杂性。陕西省目前出台的有关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政策措施,往往只涉及两三个科技金融参与主体,导致所有主体之间难以形成合力,造成政策的不平衡和风险分担效果的降低。

 

(二)科技银行运作模式需要继续创新

 

目前,陕西省虽然成立了不少科技银行,但科技银行的运作模式与普通银行相比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和创新,科技银行的业务范围较窄,自主性还有待进一步延伸。同时,各科技银行与普通银行相比,还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和较高的放贷风险,科技银行的运作模式需要继续探索和创新实践。

 

(三)科技保险产品与科技企业需求不匹配

 

科技保险是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重要参与者,可以为科技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售后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提供保险保障。但目前,陕西省的科技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尚未形成系统性的保险产品覆盖,只能为特定行业的特定环节提供保险保障,难以满足科技企业的多方位需求。

 

(四)未利用资本市场分担科技金融风险

 

陕西省虽然在科技企业初创期通过多种办法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和风险分担问题,但随着企业的成熟和发展,没有相关的政策跟进,支持企业进行上市融资,使得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担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四、完善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

 

融资难是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瓶颈,科技金融则是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而发展科技金融的关键在于构建有效的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结合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经验和不足,特提出以下完善陕西省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议。

 

(一)政府层面

 

政府是科技金融体系中特殊的参与主体,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中的整体引导、协调和支持作用。首先,政府必须从整体上进行政策制定和机制设计,明确科技金融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风险和收益,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其次,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科技金融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可以选择较好的科技企业或项目进行领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第三,要建立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自身不仅要设立担保机构,还要对商业性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从而吸引和鼓励其他商业性质的担保机构或企业加入到这一体系,再通过发展再担保体系,进一步分散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从而形成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金融体系层面

 

金融机构是科技金融风险分担的重要参与者,涉及的风险分担主体较多,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分担风险,完善科技金融体系。一是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是科技金融重要的参与主体,银行科技贷款风险较大,在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建立一种风险分担机制,使银行与担保机构共同分担不良贷款的风险。二是积极发展科技保险,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以提高科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可考虑实施和推广科技保险,并设立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推动企业投保,降低企业风险。三是大力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风险分担优势。风险投资是科技企业成长期、扩展期和成熟期的主要融资渠道,科技金融风险的有效分担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持,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为其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并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三)资本市场层面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融资体系,不仅能满足不同类型的科技企业融资需要,同时也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还有利于科技金融的风险分担。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三板、创业板和主板等市场上市融资。同时为条件成熟的企业,提供有关金融、会计、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企业改制和上市进行辅导,帮助企业通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来获得发展资金和平台,分散科技金融体系的风险。

 

(四)科技企业层面

 

一是加强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科技企业信用征信和评级工作,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打造科技企业诚信形象,使科技企业信用成为优先获得项目立项支持和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重要依据,为信用良好的科技型企业获取财政资金和项目贷款开辟绿色通道。二是加强科技企业之间的合作。科技型企业与传统的企业相比,专业技术性较强,研发失败的风险较大,通过与同类科技型企业进行技术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将技术创新风险在不同科技企业之间进行分担,进而降低单个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风险。

 

第9篇:科技金融的政策范文

关键词:柜台交易市场;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科技型企业是社会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推动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动力。以美国为例,科技型企业获得的美国专利,占总数的60%。科技型企业孕育着新发明和新产品,并推动着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在这一过程中,经济结构和企业结构将得到优化,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和升级。市场经济条件下,创业活动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和经济发展的“寒暑表”,而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活动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尤为明显,美国的“新经济”就是创新与创业活动持续作用的结果。

由于科技型企业较高的研究开发密集度、高层次智力和知识成本,以及技术创新频率等特点,科技型企业在创立和运营方面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科技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一般占其产品销售额的5%~10%之间,最高的可达50%。以智力和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本在企业总资本中占有较大比例,因此良好畅通的融资渠道成为推动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根据推行柜台交易市场的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对于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来说,柜台交易市场(OTC)是其主要的融资场所,同时作为完整的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柜台交易市场还可以作为上市公司的培育和退出场所。2008年3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其中就包括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借着这一政策,本文将重点研究面对柜台交易市场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政策模式。面向柜台交易市场,政府的重点应该建立一整套政策体系为资本市场培育优秀的上市资源,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管和扶持通过资本市场这一跳板将其推向更高层次。

一、国内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体系综述

(一)美国。美国政府非常重视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情况,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来加以扶持,竭力为中小企业的发生和发展(尤其是技术创新)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其政策体系中主要包括: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2008年修订)、《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等完善技术创新的立法保障;设立企业技术创新和转让奖励项目,分阶段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资助,企业技术转让奖励项目由国家科学基金会等5个部门负责,旨在推动非赢利性科研机构向科技型小企业转让科技成果;设置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吸引风险投资进入;建立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和服务体系,设立小企业管理署专门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在全国范围设立商业信息中心,免费向中小企业提供最广泛的信息服务和资料服务。

美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模式和体系比较健全和完善,既有直接融资,也有间接融资,有市场化运作体系,又有政府协调和控制。(图1)

其中:①提供担保;②优惠贷款;③低息贷款、购买或担保购买企业的证券;④直接贷款和自然灾害贷款;⑤创新研究资助;⑥商业银行贷款;⑦私人借款;⑧自身储蓄;⑨通过NASDAQ二板市场以及柜台交易市场实现直接融资。

(二)日本。日本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政策体系:第一,健全法律法规,是西方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的国家;第二,对技术、新产品开发补助金与减免税制度;第三,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包括由国家法律保护的民间合作信用系统、经营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政府为中小企业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机构;第四,建立信用担保制度,成立形式多样的中小企业基金;第五,由政府资助“产-学-管”一体的科研开发体制;第三,开拓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组建了自己的第二板块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和第二柜台交易市场。在第二柜台交易市场,上市条件十分宽松,亏损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也可以上市。

(三)印度。印度制定了《小工业政策》,内容包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财税支持、信贷支持、技术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促进营销等。另外,印度政府通过税收设立技术开发和应用基金;在科研机构内建立企业化发展中心,为培植科技型企业及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实施科技企业孵化计划,包括科技管理园区(STEPs)计划和技术商业孵化器(TBIs)计划;积极推动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尤其是不断完善柜台交易市场体制吸纳更多中小科技企业进入。

(四)中国台湾。我国台湾地区在推动科技型企业发展方面也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其政策体系主要包括:颁布《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科技基本大法》等法规,制定“经济部所属事业协助中小企业推动研究发展计划”,进一步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设有领导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对中小企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双管齐下;建立创业育成中心,发挥企业孵化器的功能;建立全面的资金支持体系。

我国台湾地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体系主要包括:增加科技研发投入,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辅导经费的年增长率将不低于15%的水平;颁布《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及《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明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提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有利的融资服务措施,如“策略性科技工业投资计划贷款”、“中小企业开发性计划及中小企业升级贷款”、“外币资金融通”等,规范柜台交易市场(我国台湾称为店头市场)的组织形式及交易机制,重新核定“第三类科技事业股票上市标准”,使得高科技产业得以有较宽松的标准通过资本市场获取资金。

整体来说,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主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增加财政支出、税收优惠、设立专管政府机构、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展开,其主要内容集中在对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支持上。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本构成体系的转变及影响因素

目前,以政府、个人为主导,以风险投资为辅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扶持体系由于其覆盖范围比较狭窄,显然不能满足现有科技型企业的需求,巨大的资金缺口有待填补。借助柜台交易市场的兴起,应当将以政府、个人储蓄和银行贷款为主导,以风险投资和社会公众为辅助的孵化培育优质项目或初创企业推进到以社会公众资金和风险投资为主,以银行贷款、政府和个人储蓄为辅助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在实现这一转变过程中,主要影响因素包括政府的引导、社会投资环境、柜台交易市场的运行与监管、项目自身的价值与潜力、企业对待柜台交易市场的态度,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度,等等。对这些因素加以归纳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府。政府金融、财政和税收政策。金融方面,包括与商业及政策性银行共建投资基金、积极引进风险投资和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等等;财政方面,主要是对科技研发的直接资助;税收方面,即给予科技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为企业营造相对宽松的成长环境。

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包括政府对政策性基金、财政拨付资金的监管,从产业结构层面对科技型企业整体的管理以及对科技型企业的信息、资料服务等等。

柜台交易市场的运行与监管,政府对柜台交易市场运作的规范和监管影响着各方的信心,也就影响着这一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企业。首先是企业所拥有的技术或者项目的市场价值与潜力,其市场价值与潜力越高,未来盈利能力预期越高,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就越高。其次是企业对柜台交易市场的认知度和态度。认知度即企业对柜台交易市场的了解程度,包括进入要求及运作机制,等等;态度即企业进入柜台交易市场的意愿,有些企业考虑到进入市场对其控制权的稀释、财务信息披露和技术外泄等因素而不愿上市。最后是企业管理水平。柜台交易市场对企业的组织运行、财务管理水平都提出一定要求。

(三)社会公众。社会公众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对柜台交易市场的参与度,美国的资本市场就是建立在柜台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基础上逐步完善起来的,所以美国的柜台交易市场所吸纳的公众资金规模较大。目前,对我国柜台交易市场的参与者是否包含个人投资者还有待研究。(图2)

三、政策建设及完善重点

(一)加强政府职能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政府职能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应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的管理和指导,实现从产业层面对科技企业的管理;第二,对科技企业融资指导,如成立专门的上市(柜台交易市场等)指导小组,对企业和社会公众进行必要的政策和知识的普及;第三,建立科技企业数据库,向企业及投资者共享本区域科技信息及金融资讯,等等。

(二)推进政策性基金的创新和完善。徐进、梁鸿、徐鲁媛(2007)对上海浦东新区科技型企业融资扶持的政策性基金及运作模式进行了系统总结,将政策性基金分为“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货款风险补偿基金”,其内容如图3所示。(图3)

上海浦东新区的政策性基金及运作模式对推进政策性基金的创新和完善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所以在政策性基金的创新和完善方面应该在先有模式基础上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支持并提高基金运作效率,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

(三)培育优质项目源。天津财经大学高正平教授曾指出:在资金进入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迫切的任务就是培育“优质项目源”。进津的风险投资公司及商业银行也表达了对更多优质投资项目的渴望。政府在这方面应该发挥其整体协调的功能,整合“产-学-研”的链条,建立一个按市场需求定研发的机制,避免研无所用。

(四)科技企业自身建设。虽然柜台交易市场一般对企业的要求不高,但是由于进入柜台交易市场前后都需要有必需的财务披露、考核等工作,这就要求企业在做好自身科技研发的同时还要兼顾企业其他方面的建设,政府可以通过前述职能机构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

四、研究不足及未来方向

本文只在考虑柜台交易市场前提下,政府应该采取何种政策模式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步伐,满足其资金需求。在考虑影响因素时缺乏数据支持,可能会对模型的提出产生影响。另外,成熟的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问题以及科技型企业在科技研发等方面的问题也是急需研究和讨论的。(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柳承璐,金占明.“我国小型高技术企业的地位和作用”[J],科技导报,1998.9.

[2]尹建华,王兆华,苏敬勤,王国红.“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协同管理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1.7.

[3]黎海波.“美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扶持经验”[J],科技与区域经济,汕头科技,2006年3月.

[4]陈静,阳晖.“美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5月中旬刊(总第230期).

[5]徐子尧,彭慧玲,牟德富.“日本中小企业的融资对策及启示”,经济论坛,2004年8月.

[6]付东荔,林安,许永模.“日本科技政策与中小企业的振兴”,材料保护,199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