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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心得体会精选(九篇)

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第1篇:行为规范心得体会范文

机关工作行为规范个人心得体会 篇【1】

根据我院行为规范教育活动的要求,通过学习结合本职工作,我深刻体会到:此次教育活动,落实到我们每一位干警,就是要“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就是要在审判活动中,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弘扬司法正气,保持司法廉洁,讲究司法文明,树立司法权威;就是要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形象;就是要使每一位法官具有坚定的信念,娴熟的业务,高尚的情操,良好的职业道德,克己奉公的品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官,在这项活动中我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九江市党的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学习,提高了遵守各项审判纪律的自觉性,依法公正行使手中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切实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切实建立起秉公司法、拒腐防变的“隔离带”。同时通过对法院系统先进典型的学习,坚持以正面典型引路,学习优秀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的先进事迹,弘扬司法正气。

行为规范教育活动与我们每一位干警,都是息息相关的,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要处处约束自己。尤其作为审监庭的法官,我们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以公开促行为规范,以公开促司法公正。在审方面,要提高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质量,严格依照诉讼程序办案,提高诉讼效率。在裁判及制作法律文书方面,要在公开裁判结果的同时,更要公开裁判理由,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制作法律文书要细致认真,要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要强,对标点符号,错别字要认真校对,保证法律文书高质量,避免低级错误的发生。在遵守法庭纪律方面,要求旁听群众做到的,首先法官要做到,在法庭上的衣着要整洁规范,一言一行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审判服与便装混穿,不能在庭审中接打手机,随意出入法庭或者嘻笑开玩笑等等,要保持庭审严肃,维护法庭的形象。在接待当事人方面,要热情耐心,克服冷、硬、推的行为,要想法化解当事人或上诉群众的激动情绪,化解矛盾,不能激言微词对待当事人。

总之,我们要保持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那种积极性和主动性,向政法战线上的先进人物学习,在这次行为规范教育活动中,脚踏实地,发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之处,坚决改正,真正做到事事有规范,招招有章法。

机关工作行为规范个人心得体会 篇【2】

通过认真学习《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使我对如何当好一名符合国家机关行为规范的工作人员有了深刻体会。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三点:

一、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作为医教科工作人员,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是履行好自己肩负职责的重要保障。要提高自己的业务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首先要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基本理论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提高理论素养与思想政治水平。要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增强政治鉴别力。其次要不断地加强业务学习。当前,医患关系呈多元化,复杂化,医患关系矛盾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医教科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高素质,既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更要依法行政。这就需要在学习中要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同时结合自己工作实际,选择性地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在学习方法上,不但要积极参加局组织的集中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同时要坚持业余时间自学与单位集中学习结合起来,力求学深、学透、弄懂、弄通,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提高自身素质。

二、从小事做起,树立良好个人形象。

医教科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人员、患者及其家属,所以医教科工作不仅是为来访者排忧解难,同时在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局机关的形象,处理一定要恰当得体。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说话做事要三思而后行,从小事做起,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投入到现实工作与生活中。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始终将《规范》所言的 “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尊重领导,关心同志,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淡泊名利,乐于奉献”牢记心中,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三、锐意进取,提高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是对每一个党员的必然要求,也是机关工作人员要达到的要求。我们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加强党性锻炼,工作中要做到踏踏实实、认真负责、精益求精,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工作,用最好的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对每一项业务的接待、办理,都要提供真情服务,体现人文精神,学会先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去分析,去解答所提出的问题和所遇到的困难,切切实实地为他们着想;规范自己的服务言行,在和群众交往、沟通时,一定要做到热情礼貌、耐心细致、态度温和,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全心全意地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困难,满腔热情地为群众服务,贴近群众,脚踏实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总之,通过对《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学习,让我获益颇多,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真抓实干,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做好本职工作,争取在自己的岗位上创造好的业绩。

机关工作行为规范个人心得体会 篇【3】

首先我在开学初制定了活动考核细则。经过几周来活动的开展和总结,我对班级学生的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在制定细则的时候,我依据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学校的《学生一日常规》,从上课、上操、上学、下课、集会、放学六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在班级对学生详细地逐条讲解,要求学生每一条都牢记心中。

要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关键在于平时的教育与督促。所以,平时我一旦发现有学生行为不良,马上对其指出,要求其改正。并且建立了班级日志,请负责的学生记录下来,作为考核的依据。同时,我也充分发挥班干部的作用,在要求他们以身作则的同时,协助老师共同管理好同学。早自习的时候,我安排班长负责维持秩序,带领大家进行早读,大部分学生都能在班长的带领下进行学习。

在卫生方面,除了我平时反复强调外,值日组长起了很大的作用,负责好一日三扫,由于组长的负责和学生的共同努力,本学期班级在卫生方面比上学期有所进步,特别是放学前的值日,同学们都能自觉进行打扫。并且使他们能快速完成。我也注意发挥班集体的力量,我就要求班干部甚至所有的同学发现班级有违纪的同学马上帮助其改正或向老师汇报,这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学生的行为往往出现反复,我就利用每天晨会课的时间,根据班级日志的记载与我的发现,对前一天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向学生一一反馈,甚至是别的班级学生中出现的违纪现象,我也提出来,给学生打好预防针,使学生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于有些在某一方面存在很大不足的学生,专门进行了行为偏差生的转化工作,重点对班级的 张翔、陆飞龙、徐洪斌等进行着重教育与强化,必要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努力,一学期下来,已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第2篇:行为规范心得体会范文

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第四年了,经历了数不清的琐碎事情,也正是这些琐碎的事,锻炼了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培养自己成为仔细,重视细节的人。但是琐碎的平凡,却是一种神圣的使命,由于我们面对的是孩子,每个琐碎可以说联系到孩子的健康、安全、成长和快乐!这半年多来,我面对着孩子,懵懂、迷茫、手足无措、惶恐、焦虑也有爱好和成绩感带来的快乐。总的来讲,自己是发自内心的爱孩子,但是没有更好的方法和专业理论来指导自己工作。爱孩子是母鸡都能够做到的事,所以真正做到爱孩子,要不断学习师德师风,不断学习和充实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才能真正使孩子一生受益。这不,我们幼儿园近期展开了师德师风的学习活动,通过学习,我不但更爱孩子,而且更知道如何去爱。原来,教师的语言、动作、态度和科学的教育方法是体现真实的师德师风的精神风采。

教师的语言对孩子的影响非常大,很多孩子在幼儿期非常喜欢模仿,假如老师的语言不文明,孩子也会跟风,有些孩子也会把不文明的语言带回家,势必让家长觉得我们老师没修养,从而对我们教师的印象大打折扣;教师批评孩子的语气和方式也很重要,假如太重,可能会决定孩子一生的命运和快乐,由于孩子假如接受不当的批评,会构成自卑感,没有自信心,想想后果多么严重。

教师的文明动作行为也是影响孩子的行为因素,孩子与老师朝夕相处,行为的养成是环境决定的。教师应当以得体的语言和动作行为来指导幼儿的一日生活。长此以往,孩子也会构成文明的行为规范。让孩子得到四周人的尊重和爱好,从而增强孩子的自信心。假如每个孩子都能够做到这一点,那末教师的这一举动可以说为社会创造了***。

第3篇:行为规范心得体会范文

一、出台的背景:是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1997年3月,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廉政准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因此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一)修订和正式颁布《廉政准则》是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趋势还缺少必要的认识,提出了奋斗几年使党风“根本好转”,后来感到“根本好转”这个目标很难实现,于是提出了“明显好转”的目标,再后来要实现“明显好转”似乎难度也很大,于是又提出了使反腐败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在“阶段性成效”又难以达到后,又提出通过几年的努力“遏制腐败不断蔓延的趋势”,再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贺国强书记提出了以“新的成效取信于民”的奋斗目标。与我们的经济发展目标一步一个台阶比,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奋斗目标在步步后退。在反腐倡廉目标步步后退这个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人尤其是中央领导集体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其实,反腐倡廉目标的后退,正是我们党对反腐败认识不断深化、不断正确理解的过程。邓小平同志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要一百年。因此,反腐败斗争的目标也必须遵循初级阶段的发展规律,摸着石头过河,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去实施。

如,2006年2月22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党外人士情况通报会上,引用了扁鹊兄弟“良医治未病”的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扁鹊回答,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未发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传于乡里。而我治病,是在病情严重之时,所以大家认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这个故事说明了“良医治未病”的道理。吴官正指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也要加大预防力度,像扁鹊的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发现一些官员有苗头性问题,要像扁鹊的二哥那样,治病于初起之时,与人为善,早打招呼,改了就好。对腐败分子,要像扁鹊那样,动手术,下猛药,严肃查处,坚决清除出党员干部队伍。

吴官正同志的这段话,充分表明了中央非常注重预防腐败工作,也表明了中央在反腐败工作上的思路的变化。因此,在中央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上总书记提出了“一个坚决,三个更加注重”:就是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总书记提出,要以建设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重点是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监督制度建设、预防制度建设、惩治制度建设。因此,《廉政准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启动修订的。

(三)修订和正式颁布《廉政准则》是适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事实上,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之初,针对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邓小平同志讲:“反腐败,一靠教育二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至1997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为保证这些廉洁自律要求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还制定了6个配套规定。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随后,中央纪委又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办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时期,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同时,在贯彻实施试行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48项廉洁从政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7项廉洁从业要求。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在反腐倡廉的实践中,新问题的出现,导致《廉政准则(试行)》已不能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许多地方需要修订和完善,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这也是修订的最主要原因。

《廉政准则》的正式颁布实施,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其主要意义有:一是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二是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三是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四是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

二、主要内容: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一把重要标尺

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行为,危害大、影响坏,我们党历来坚决禁止。因此,《廉政准则》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第(一)项的位置,以凸显其重要性。根据该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它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和《刑法》规定的的重要区别,就是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依据《廉政准则》的规定,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而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有两种基本行为形式:一是索取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后者,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

再就是以借为名的受贿的行为,有事先写好借条但借条放在自己身边备用的,有的觉察到形势比较紧张,临时补写借条的,有的以借为名长期占用房屋、汽车并不打算归还的,等等,这些行为按照《廉政准则》的规定,都是违纪违法。

同时,因为现在的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标的物,开始向非财产性利益延伸,包括旅游、健身、唱歌、按摩等休闲行为。《廉政准则》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如,购物卡、加油卡、消费卡等等,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策界限。

第4篇:行为规范心得体会范文

近期,我对中央军委纪委监委印发的《军队纪检监察系统党员干部日常行为规范》进行了认真学习,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规范》的出台,是坚决贯彻习主席重要指示,加强军队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铁军的有力举措,特别是对照“13个方面”具体规范和“52个不得”刚性要求,我进一步看到了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对如何做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体会。

习主席在中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这为我们做好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一、要坚定政治信仰,做对党绝对忠诚的战士。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对党忠诚是关荣传统,也是首要政治原则和第一位追求,必须带头把‘两个维护’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要保持永无止境的学习追求,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各项决策部署。要把绝对忠诚作为做好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增强党性立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意志坚定、旗帜鲜明,对党绝对忠诚思想坚如磐石不动摇,经得起大风大浪考验。要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履职尽责,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在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中,都要从“两个维护”的角度来审视,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细落小、生根见效,确保有效履行纪检监察使命,切实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要强化自我监督,做清廉干净坦荡的战士。纪检监察工作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军中肩负重要职责、具有重要作用。纪检监察干部任重而道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要求特殊,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事关党和军队形象,都影响广大官兵对强军兴军事业的信心。贯彻习主席“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做到执纪者先守纪、律人者先律己,从严从紧规范和约束日常言行举止,炼就金刚不坏之身,首先成为“铁打的人”。要常怀律已之心,要求别人做到的,更要自己先做到,在各种诱惑面前,坚决守住底线防线,时刻以党纪国法军纪告诫自己,始终干净做事,严守清廉。要自觉接受监督,自觉主动地、老老实实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把接受监督贯穿日常工作生活中。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终身课题,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始终不忘立身做人之本、不移为政为民之心、不谋用权一己之私,始终做到干干净净、坦坦荡荡。

三、要恪尽职守,做敢于担当尽责的战士。有权必有责任,有责就要担当。维护党纪、惩治腐败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所在,是我们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的,作为纪检干部就是要要常怀为党分忧之心,常记监督执纪之责。要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投入到每一个工作中,做到“朝受命夕饮冰,昼无为夜难寐”,坚持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切实负起该负的责任,抓好该抓的事情,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做到严谨求实多干事,一丝不苟敢担当,既要坚持党性,秉公办事,又要真诚待人,乐于助人,既能干成事,又能靠得住。要敢于负责,不怕得罪人,对违背党的根本宗旨、大政方针和党的政治纪律的言论,敢于驳斥回击,对违规违纪现象,要敢于较真碰硬。要爱岗敬业,踏实务实。对待工作不推诿、不拖沓、立即办、马上办、带头干、认真办,坚决落实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履行好自己的本职职责,做到恪尽职守。

第5篇:行为规范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图书馆核心价值 图书馆道德 高校图书馆

中图分类号: G25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1)06-0121-03

On the Moral Standards in the Core Values of Library

Li Linan (Library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Nanjing, Jiangsu, 210046)

Abstract: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core values and moral standards proclaimed by libraries and their organizations. Based on various cases taken both in China and abroad, it analyzes and discusses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se elements and introduces some theoretical references that might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system of legal regulations in high-school libraries.

Key words: library core value; library code ethics; university library

CLC number: G250.1 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003-6938(2011)06-0121-03

图书馆或其组织在多年的职业实践中提炼其核心价值,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权利法案和道德规范。目前国际图书馆界已形成制定图书馆道德规范相关政策的惯例,肯定了图书馆道德规范在维护图书馆权利以及图书馆核心价值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内除香港地区,尚未有图书馆明确宣布自身的核心价值,对图书馆权利也没有明确的认定。已有的图书馆道德规范多限于具体的规章制度,而图书馆权利和道德并未提及。2008年11月文化部正式启动的“公共图书馆法”成为图书馆道德规范研究的理论基础。本文对国外部分图书馆和图书馆组织的核心价值和道德规范进行分析论证,从而理清图书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等基本概念及其相关关系,同时以高校图书馆为例,分析阐述两者之间的关联,为高校图书馆法制化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1 从权利角度解读图书馆核心价值

1999年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发表《图书馆:美国价值观》,声明“保护公民宪法赋予之使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的权利,”[1]2004年在《图书馆工作核心价值》将之前公布文件中阐述的图书馆核心价值归纳为:图书馆信息利用、机密/隐私、民主、多样性、教育和终身学习、知识自由、保存、公共资产、服务、社会责任。[2]2003年国际图联(IFLA)通过了IFLA核心价值,提出:“知识自由是每个人享有的持有与表达意见、寻求与接收信息的权利,是图书馆理念的核心,”宣布支持自由、广泛、平等地利用信息、思想、意识形态作品,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关于自由表达观点的原则。[3]2000年前后各国图书馆或其组织公布其核心价值增多,集中表现在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隐私权、信息素养、尊重用户多样性和个性、专业化服务等方面。2008年中国图书馆学会《中国图书馆服务宣言》,认同IFLA的核心价值体系,明确图书馆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社会功能及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信息平衡的基本原则。

各国关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表述中发现,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内容涵盖了图书馆权利,即:图书馆用户与社会都有自由获取知识信息的权利;人们有自由表达思想与观点的权利;图书馆用户有获得平等服务的权利;图书馆用户具有隐私权和机密权;图书馆用户有得到专业、优质服务的权利等,图书馆通过服务来实现和保障以上图书馆用户权利。[4]其中,亦认为图书馆权利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集中体现了图书馆事业的核心理念、核心价值观以及图书馆精神的最高境界。

2 图书馆核心价值中的道德问题

2.1 图书馆道德概念及其内容

按照道德的法理学定义,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按其组成要素分为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三部分,其中道德规范是判断行为的善恶、荣辱、正义与非正义的准则。[5]各国图书馆道德文件中对“图书馆道德”有基本一致的描述,集中体现于知识自由的共性,如《加拿大知识自由立场声明》宣布图书馆及其馆员担负发展和坚持知识自由的基本职责;韩国《图书馆员道德规范》规定了其社会责任、自我发展、专业性、合作、服务、收集、荣誉等等规定。

如前所述,关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阐述含有强烈的道德意识,可以将图书馆核心价值作为图书馆道德意识,同时以“图书馆权利”反映图书馆道德规范,而道德实践则集中体现于图书馆与用户的互动。图书馆道德还体现为图书馆员对维护和促进图书馆权利,实现图书馆核心价值的承诺,是图书馆员处理日常工作的指南。其内容包括说明图书馆的功能、用户的权利、馆员的基本态度、馆藏、职责、职业发展等,以告知和指导其成员完成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属于指导性的权利政策。[6]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道德具有比法律更广泛的内容和控制范围,法律维护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的图书馆权利是一种具有广泛内容的权利,那么图书馆道德规范则明确地表明了图书馆方对图书馆权利的态度。本文所研究的图书馆道德重点是研究图书馆道德规范。

ALA于1995年《道德规范》(Code of Ethics),包括通过适当而有效组织的资源、公平的服务政策和利用途径以及对所有要求准确、无偏见且有礼貌地为所有图书馆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支持知识自由原则,抵制审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和有关查寻与接收的信息、咨询、借阅、获得或传播的资源的机密;承认并尊重知识产权;以尊重、公平和真诚的态度对待同事,并提倡保护机构内所有馆员的权利与福利的工作环境;不以牺牲图书馆用户、同事或图书馆权益为代价谋取私利;区分个人信念与专业责任等。[7]明确承诺其作为知识自由和信息利用自由的职业的成员担负着确保信息和思想自由流动的义务,从道德的角度揭示了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内容。日本图书馆学会于1980年通过《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其导言中明确说明该规范与其1979年修订的《图书馆知识自由声明》相一致,并阐述:“《声明》中所倡导的图书馆社会职责应体现在图书馆日常服务中,这必须通过整个职业群体共同提高图书馆员职业技能来实现。这个规范是我们明确自身责任,实现目标的规范。因此,本规范不仅仅列举了与图书馆员相关的道德问题和主张,它还详细描述了一个适合各种类型图书馆馆员的职业价值观。”[8]2002年11月,中国图书馆学会通过并颁布《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作为从业人员为履行图书馆社会职能与责任而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

图书馆道德规范作为实现图书馆核心价值、维护图书馆权利的手段,应是图书馆法律和法规之外的一种最重要的政策。对于图书馆道德规范的执行,最重要的是建立保障体制,该体制应当有别于其他法律系统,它应着重倡导图书馆的核心价值,承认并主动保证尊重图书馆范围内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2 图书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图书馆权利的本质是以对图书馆用户进行主体保护的特定角度,维护其知识获取与利用的基本权利,该权利无疑也属于法律范畴的法律权利,其中一部分最终以能获得法律保护的方式予以确定,成为人们平等利用图书馆资源的法律保障。有学者认为,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确保利用者的权利得到实现,不能对利用者作出不合理的限制,如入馆限制、区别服务、限制流通、超出合理范围的有偿服务等。同时,要为利用者保守隐私,保障利用者参与运营和服务的权利。[9]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即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且道德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从图书馆道德的内容即道德价值体系的角度,可区分出两类不同的道德要求和原则。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道德要求,对于图书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因而是基本的道德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是指有助于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增进用户和馆方之间联系的道德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远远超过前一类。因此,第一类的道德要求通常都被赋予了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通过立法,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法律强制力,将人们最基本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就有了道德强制力和法律强制力的双重保障,道德义务法律化是只能针对最起码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来进行,而法律实施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弘扬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的过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10]另一方面,道德体系中第二类的道德规范具有纯粹道德的性质,本质上带有自发和自愿的成分,如果将它们与法律整合,赋予其法律义务的强制性质,则其道德的内在价值则会丧失,既不利于道德素养的提高,也不利于法律问题的解决,图书馆道德规范即属于此范畴。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存在形式”, [11]选择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对图书馆进行约束,取决于两类规范的特点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契合程度。首先,“法律的产生以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必要条件” ,[12]道德是维持社会秩序最基本的规范体系”。 [13]图书馆面临的难题更像一个技术性问题――规范的选择。“其次,法律的刚性尤其是泾渭鲜明的利益立场和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特点不同,特别是馆藏建设方面,其核心价值要求馆员公平公正地收集馆藏,只有以道德的方式充分表现馆员意志的自我收敛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加之道德规范并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对“后果”进行明确的事先预制,这就使利用道德规范约束图书馆的馆藏行为和对公众的开放行为具有更好的基础,道德规范更有利于实现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活动。如上的论证不排斥法律规范对图书馆自身整体活动的作用。图书馆职业活动遵从“馆藏――对用户的开放行为――保护用户隐私”的过程,只要承认用户使用图书馆资源的权利与其基本受教育权并无二致,那么保护用户利用权、隐私权自然就成为图书馆必须承担的义务。因此凡图书馆用户明确享有的权利若被侵犯,应当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例如,图书馆不能任意界定用户“门槛”,设定某些信息只对某些用户开放。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涵盖图书馆行为的不同方面:前者主要涉及图书馆自身的发展,后者则更注重为图书馆用户权利的顺利实现排除障碍。在《国际图联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声明》中集中地表现出两类不同的规范形式:言及图书馆的馆藏收集的内容是“图书馆有确保并促进利用各种表达的知识和智力活动的双重责任。为此,图书馆应尽其所能搜集、保存和提供最广泛多样的资料,以反映社会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而对用户权利所适用的文字则更接近于法律条文的表述“图书馆用户享有个人隐私权和匿名权。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用户的身份及其所适用的资料。 [14]

3 图书馆道德规范建设思考

3.1 现状分析

大陆地区尚未有图书馆或其组织明确宣布核心价值,对图书馆权利没有明确认定,道德规范多限于具体的规章制度,图书馆权利和道德未提及。现代社会,道德规范的力量在职业领域内多以职业规范的形式出现,以求获得职业人群的认可。目前各国图书馆职员的职业规范都在建立过程中,中国图书馆界已经注意到建立图书馆职员道德规范的必要性,《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的颁布无疑是一个最值得观察的蓝本。但是,比较这一文件与《中国图书馆服务宣言》,难以发现彼此之间明确的分野。同样宣示性内容过多,对职业行为缺少明确的划分,难以成为职业规范,得不到职业人群的内心认同,无法形成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优越感和自豪感,未成为职业活动的行为指南。在图书馆诸多关系中,用户利益、公共利益、图书馆专业声誉和图书馆员个人利益等多元价值的共存可能产生冲突,而目前图书馆员尚无一定的规则作为依据进行行为选择,以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的冲突,从而维护图书馆核心价值。《国际图联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声明》的要求充满道德色彩,其充满道德感的声明更大的价值在于宣示图书馆用户权利至上而非其他。这种宣示性的道德内容甚至没有办法转化为行为规范(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道德规范)来指导人们的行动。

3.2 图书馆职员道德和职业规范愿景

图书馆的馆藏活动、开放活动以及收集图书馆用户需求等活动都无法离开图书馆员能动的工作而实现。日本《图书馆员道德规范》准确描述了图书馆、图书馆员和图书馆用户三者的关系,“图书馆用户希望图书馆员对所提供的文献拥有丰富的相关知识。对图书馆文献的要求越高,对图书馆员专业知识的期望也越高。”[15]因此,图书馆员成为图书馆中一个最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要素,必然被置于图书馆道德体系中重要的位置。

回归本原,道德规范如同法律规范一样,以调整社会关系为己任。图书馆道德规范调整的“图书馆――图书馆用户”关系是图书馆领域的核心关系,因此,我们完全可以把图书馆员要素加入,而形成“图书馆员――图书馆用户”和“图书馆――图书馆员”两个层面的次核心关系。“图书馆员――图书馆用户”之间形成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如果在现代服务的观念引领下,将接受服务者置于一个服务关系之首,能够凸现其中心地位。当然,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图书馆核心关系也完全可以称为“图书馆用户――图书馆”关系。

遵循图书馆核心价值、细致划分图书馆活动是建立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入口,同时要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公共利益。因此,结合图书馆核心价值,我们可以声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规范是图书馆员必须坚持的:努力提供信息传递,但对信息的具体运用所带来的结果不负责任。尽其所能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如果公共利益或者图书馆专业声誉与用户的个人利益相冲突且无法调和时,首先考虑前者。尊重知识产权。参加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技能。个人信仰的差异不得干扰信息资源的收集或者信息资源利用途径的提供。不得以牺牲图书馆用户、同事或者图书馆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公平利用图书馆资源,不得出于个人研究目的而对图书馆信息加以保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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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IFLA. More about IFLA Core Values[EB/OL].[2010-5-1]. http://省略/en/about/more.

[4]李丽楠等.高校图书馆核心价值与权利关系的探讨[J].图书情报工作,2011,(7):35―39.

[5]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81.

[6]程焕文,张靖编译.图书馆权利与道德[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3.

[7]ALA.Code of Ethics of the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EB/OL].[2010-6-15].http://省略/ala/issuesadvocacy/proethics/codeofethics/codeethics.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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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周庆山.信息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3.

[10][11][12][1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05,426,428,428.

[14] IFLA Statement on Libraries and Intellectual Freedom[EB/OL].[2011-03-10].http://省略/publications/ifla-statement-on-libraries-and-intellectual-freedom.

第6篇:行为规范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翻译规范;中西文化;差异

中图分类号:H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57-01

翻译作为一门科学,翻译规范一直是其研究的热门领域,是翻译实践和批判的依据。早在20世纪50年代,Vinay和Darbelnet就在所著的《法英比较文体学:翻译方法论》中指出建构规则体系是译学研究的第一要务。图里也认为“规范在翻译行为和翻译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处于中心地位的规范,是“对翻译现象进行描述性分析的一个范畴”。

一、翻译规范的概念:规范本是个社会学概念,指的是群体中个体自觉遵循的行为模式,并且以群体共同期待和接受为基础。吉瑞・列维(Jju Levy)首先将其引入翻译研究领域。他提出翻译实际上是原语文本和译语文本两套规范或成规制约着的决策过程。图里(Toury)从行为主义的角度出发,把“规范”定义为“某一译语社会里所共享的价值和观念,是明辨社会行为是否得体的标准,是一种社会文化习得。是翻译能力和翻译实际行为之间的中介,如什么是正确和错误的。什么是适当和不适当的,转化成在特定情况下正确的适当的翻译行为原则;图里之后,赫曼斯(HerlTlans)认为“规范是心理和社会实体,是人们互动交际中重要的构成因素。他把规范界定为“行为的规律性,以及可以解释这种规律性的隐含机制”。综上所述,翻译规范简单说就是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规则。

二、在翻译规范研究上,中西方存在巨大的差异,表现为:

1.中国翻译规范研究多为总结式,西方翻译研究多为描述式,2.中国翻译规范研究多为译者的随感,是经验的产物,通常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持。西方翻译规范研究通常建立在系统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具有详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3.中国翻译规范研究通常以文本为本位,割裂了原文和译者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西方研究关注译者的主体性,认为翻译是作者,译者,读者等主体之间的一个互动交流过程。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1、中国传统文化以主体做为万物的中心,即所谓“万物皆备于我”,因此形成了本体型的思维方式,以主体为中心来观察、分析事物。崇尚主观体验和心灵感受,认为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之间都是相关的,不需要进行推理分析便能看出事物之间的联系,因此其研究方法习惯从翻译实践中提炼经验式的总结,然后以缺乏理论支持的精要格言的形式流传于后人供其领悟。如中国古代译者提出的“五失本”、“三不易”,“五种不译”等翻译标准。在现代,我国的翻译规范研究也处在主观经验主义的阶段,如严复的“信达雅”、傅雷的“神似”、钱钟书的“化境”、刘重德的“信达切”,朱生豪的“保持原作之神韵”等。西方人的传统思维习惯重逻辑分析,认为这个世界是可以被检验的,讲求用严格的方法论对客观世界进行精确的观察、描写。这种分析的态度,最终引导西方译者在20世纪50年代后,转入语言学的研究方向。语言学派的译者借鉴语言学理论严谨而高度形式化的方式来来阐释翻译规范,为各个层次译文和源文的比较分析提供在语言学框架下的具体、有说服力的依据,如图里把翻译规范分为预期规范,初始规范和操作规范,切斯特曼将翻译规范划分为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而技术规范又分产品规范和生产规范。产品规范又称期待规范。生产规范亦称专业规范。生产规范又可细分为为责任规范、交际规范及关系规范。这些都体现出西方翻译规范研究的完备的理论体系和严密的科学演绎。

2、中国传统译者受“天人合一,物我两化”文化的影响,天人合一的实质是天主人从,人为得到上天的眷顾,听命于天,迎合于天,顺承天意,遵守天道。在翻译中体现为,译者缺乏主体性,过度重视及依赖原文。因此无论是支谦的“因循本旨,不加文饰”,道安的“案而而传”,严复的“信、达、雅”,傅雷的“神似论”,还是钱钟书的“化境”说,都是一味主张以原作为权威,追求译作与原作的全方位契合,呈现出重作者、轻译者,重原文、轻译文的状况。西方的传统思维讲求主客二分,物我两分,自然客体与本体具有等同的地位,认识活动就是主体去接近,把握主体之外的认识客体的过程,人只有征服客体,改造客体的过程中才能求得自己的发展和生存。因此在西方翻译理论的发展中,从客体论到主客间性论再到主体间性论,翻译主体意识不断得以加强。客体论以原著为中心,宣称译者是作者的奴仆,关注的是如何产生准确忠实的译文。如奈达先后提出“动态对等”和“功能对等”,要求翻译不仅要内容对等而且要形式对等。主客间性认为文本的意义是由译者和文本两者共同建构的,也即做为‘仆人’的翻译家有着选择‘主人’的权利。如图里认为译本是在“目的语文化整体接受性”和“译本对应于原文本完整契合度”两者之间的游离,因此图里对翻译规范的研究都是围绕译者选择的过程展开,使译者的主体性得以凸显。而主体间性论认为文本的意义是包括译者,作者,读者在内的众多主体交互对话形成的共识。它打破了主体的孤立状态,构建起多个主体之间的交互关系。如赫曼斯认为“翻译是一种社会交往行为,是由对交易过程感兴趣的各社会人共同参与的一种交易行为”。翻译规范的目的是协调译者,翻译活动发起人、译语接受者和原文作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各方的最大利益。

第7篇:行为规范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法律路径;规范机制;激励机制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实现需要内外两种力量的支持,内在力量来自于主体自身,外在的力量则来自于制度性的规范。由此可见,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实现有内在路径和外在路径。在外在路径中,法律规范因具有普遍约束力,为价值观主体提供了具体的行为规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价值观实现方式。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两种手段,相互之间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转化。当道德不足以发挥调控作用的时候,需要将相关的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进行转化;当社会成员能够做到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外在的强制性变得不再需要时,法律规范可以向道德规范进行转化。因此,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路径即为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化。

一、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律是两种社会调控的手段,各有其优势。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两者的地位会有所不同。当前,从整体上而言,道德在全球化进程中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地位逐渐减弱,而法律则日趋强化。美国现代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过:“那些被认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人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wWW.133229.cOM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普遍性约束的要求。道德和法律在适用主体的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道德关注的是个体的内在体验,仅适用于个体;而法律关注社会共同体的生活,适用于社会的全体成员。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并非只是一个事关个人道德修养的价值观,而是需要全体革命军人遵守的共同道德,它关系到军队这一集体能否形成共同的道德准则,进而转化为坚强的战斗力。因此,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普遍适用于所有军人的要求。道德的内在局限性阻碍了道德实现普遍性约束,而法律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缺憾。

2.外在规范性的要求。使道德规范得以实现的并不是外部的物理性强制与威胁,而是人们对道德规范所固有的正当性的内在信念。人们对于道德的服从是一种自觉服从,从内心产生服从道德义务的愿望和动力。道德对于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人们对于法律的服从是一种被动服从,是由于惧怕受到法律的惩戒而形成的服从心理。法律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它的规则与命令,而不论特定的个人是否赞成这些规则和命令;法律重视威胁适用物理性的强制手段。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仅靠道德规范自身的内在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来自外部的力量,并且有一定的强制力作为支撑。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凡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就是不允许的”。法律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不着眼于帮教,而是着眼于处置。如此可以让军人由于惧怕惩戒而转变思想和态度。

3.加强道德建设的要求。全球化背景下人们的价值生活多样化、价值观念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经济转型期的利益冲突使一些传统的受道德调控的领域出现了新问题,已有的道德规范无法奏效,而短期内新的道德规范无法确立,社会短时期内在某些领域某些成员身上出现了道德真空。社会普遍的道德水平和军队所需要的道德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如何将官兵的多元化价值观引导至同一个方向,培养官兵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正是为了引领社会道德而提出的一种共同道德要求。它虽然是针对军人的道德要求,高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要求,但对社会成员而言有示范意义和标杆作用。

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操作方法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过程就是用法律规范对价值观进行规范和激励的过程。价值观的规范和激励是两个方面,它分别体现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因此,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必须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将道德规范转化为义务性规则,实现法律对价值观的有效规范;其次,制定相应的授权性规则,实现法律对价值观的有效激励。这既使法律规范体系达到权利义务的统一,也能有效促进价值观的实现。

(一)义务性法律规则构成价值观的规范机制

道德规范是一种典型的义务性规范。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如果将句式补充完整将是“要(必须、应该、应当......)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这是义务性规则的表达句式。道德规范法律化的最直接结果是义务性法律规范,且在道德法律化过程中一般都要将道德进行降格化和具体化的立法技术处理,否则它就会脱离实际而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用。例如“忠诚于党”如果转化为义务性规则将是按照不做损害党的利益的行为的标准设定一系列法律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将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针对军人的相当数量的义务性法律规范。典型的如《刑法》,刑法中设有专门一章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用惩戒性的法律规则对军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又如《兵役法》所规定的现役军人的各项义务。《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等同样是义务性规则,并且规定了违反相关法律义务时的罚则。但现有的义务性规则主要用于规范军人的一般行为,对于价值观所要求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并不明显。在军人的一般行为规范和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行为规范中间还存在差距,需要用合适的义务性规则进行弥补。外军非常重视法律对价值观的规范作用。美军先后颁布了《品格指导纲要》、《品格指导手册》、《行动指南》、《行为准则》等条令条例,对军人价值观的内容、塑造方式、运行机制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此举值得我军借鉴。

(二)授权性法律规则构成价值观的激励机制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的统一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在法律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互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有利于形成主体对法律的信任,从而愿意遵守规范。如果只享受权利无需履行义务,主体将产生特权心理,丧失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感;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主体将或者没有履行义务的客观条件,或者主观上怠于履行义务。

军人是穿着军装的公民,必然享有属于普通公民的权益。但同时,军人的特殊职业身份决定了军人还应当享有和履行职业义务相适应的职业权益。军人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国家对于军人的权益保障应当高于对普通公民的权益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权益保障既包括一般权益的保障,也包括特殊权益的保障;既包括精神性权益的保障,也包括物质性权益的保障。

第8篇:行为规范心得体会范文

[论文关键词]中国;道德规范;建构;启示

一、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精神

中国传统伦理源远流长,精微而博大,这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理论系统与建构原理。这种系统与原理是传统的道德规范特质不可缺少的要素。这里我们抛开些先验的理论模式,从中国传统道德规范本身的特质出发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与总结。

1.家族本位

中国血缘文化的特点,决定了中国伦理精神以家族为本位,因此在道德规范中人们也以家族利益为核心。正如黄建巾先生所说:“巾土以农立国,国基于乡,民为聚族而居,不轻离其家而远其族,故道德以家族为本位。所谓五伦,届家者三,君臣视父子,朋友视兄弟,推为则四海同胞天下一家。”

这种家族本位主要表现在人伦关系中以家族血缘为原型,设计整个人际关系。血缘家族是传统伦理的根本,它在伦理生活,伦理精神中具有绝对意义。中国文化价值取向、出发点以及人的确立方式等都有着浓厚的家族本位思想,如孟子在“人伦”中把调节家族内部的核心关系——父子关系的道德规范列为首位: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腾文公上》)。《大学》提出“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表明了家庭伦理的重要性,以及后来董仲舒制定的“三纲”中,“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内容,其中两纲属于家庭伦理。因此,家族精神既是人伦的原则与出发点,又是人伦的归宿;既是人格的出发点,又是人格的最高理想。家族的原理就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原理,家庭精神不仅是中国道德规范的根本精神,而且也是中国伦理精神的根本,这种家族精神对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在社会道德规范上,它使血缘关系成为整个社会的根基;在个体道德规范上,以考悌为核心;在思想上,以亲疏、亲尊为道德思维模式。其次,它确立了传统道德的核心一一维护血缘关系和等级统治的孝亲忠君,始终是封建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第三,以血缘为最高价值取向,“亲”成为价值的始点与标准,血缘宗法足社会结构的原理,形成一种家族式的集体主义。但这种家族的原理与精神,对家庭来说是比较满意的,而对国家则是灾难性的。第四,以家族为本位的传统伦理,也造就了中国的宗法家长制的君主专制制度相结合的社会。

2.重义轻利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一个根本观点是“重义轻利”,那么很显然在巾国历史长河中中国人将“重义轻利”就作为一条指导行为的道德规范。所谓“义”,主要指道德伦理,后经董仲舒,朱熹将它哲学化和神化为“道”或“天理”。所谓“利”,指个人的私利、私欲,并不泛指国家、民族的普遍利益。在中国史上,体现“重义轻利”思想的例子数不尽数。如,孔子言:“君子喻以义,小人喻以利。”(《论语·里仁》)“子罕言利”(《论语·子罕》)苟子主张以义制利。他说:“正义而为谓之行。”(《正名》)即认为符合义去做,就叫做德行。又说:“利少而义多,为之。”(《修身》)“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重死而持义不挠,是士君子之勇也。”到了汉代的董仲舒那里,在义利关系上,仍是重义轻利。其言日:“天之生人也,使之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权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矣……夫人有义者,虽贫能自乐也。而大无意者,虽富莫能自存。”(《身之养重于义》)明清之际王夫之也认为离义无利。《尚书引义·禹贡》说:“立人之道日义,生人之用日利。出义入利,人道不立;出利人害,人用不生……”但中国的重义轻利思想实际上是被当时统治者利用,最后变成了被统治者的个人利益应无条件服从统治者的利益,而且是绝对的服从,故有“杀生成仁”、“舍生取义”的说法。这种义利观更加突现了中国人在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上是以“重利轻义”为道德准则的。

3.个体至善

在中国伦理精神中,个体至善的传统也是表现的相当明显。因此社会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主要是强调个体的道德修养,中国伦理强调道德修养,强调克己,提倡存理灭欲,“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就是这种追求个体至善的价值取向的体现。孟子提出的存心、养气、寡欲思想;孔子的“克己”、“修己”、“正身”的修身方法,等等,都体现出了中国传统社会所倡导人们个体至善的道德规范。根本旨趣是改变自己以适应或维持社会秩序。它以个人本性即善之人性为起点,强调个体的上心诚意与修身养性。修身养性实质上就是以“道德我”克服“欲望我”,达到道德上的超越。在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关系上,突出个体为善的主动性,强调通过个体道德主动性的发挥来完善人格。这种价值取向,它不是以追求社会及社会规范的公正合理为目标,而是以个体对社会规范的自觉遵循即个体至善为条件,一是在政治生活中,就导致这样的现象:个体越修养,越至善,政治越专制,社会越不合理,也就是在造就“道德的人”的同时,维护着一个“不道德的社会”(封建社会)。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传统伦理的悲剧。

4.中庸和谐

中国伦理精神的最高境界是天人合~的中庸境界,这种“极高明”的中庸境界落实到道德行为上就是求和执中,无过无不及,这种中庸和谐的伦理精神也正是社会所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引导着人们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严格按照孔子要求行动,求得个人伦理的贯通和谐,并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达到人性的提升,由此也达到人伦建构与人性提升的和谐。中庸之道,就德性状态来说是执中,就价值取向来说是求和,就最高境界来说是天人合一。这里的“和”包括个体德性的“和”与社会伦理的“和”,不论是个体德性的“和”还是与社会伦理的“和”,总的来说,就是要达到各种伦理关系之间的和谐,达到于天下一家的境界。这种“和”的境界,也就是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顺、朋友有信的五伦境界,亦即是孔子“礼”的境界。“礼”的核心就是“和”,“礼之用,和为贵”,“礼”的境界就是“和”的境界。总之,中庸和谐的精神是中国伦理的最高精神,而天人合一则是这种精神的最高价值与最高精神指向,它是中国伦理的整体精神形态。指导着人们的行为规范。而我们今天要努力创建和谐社会,是与我国传统伦理中追求中庸和谐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5.人情主义

人情精神是中国传统伦理精神的突出特点,因此中国国民在道德规范中所体现的人情味是十足的,它用人情的法则建立起人们间的伦理政治关系,使人情成为宗法社会的深层的人际结构原理与社会结构原则。人情主义的本质是伦理政治,它是人们在主观精神形态上把伦理与政治融为一体。

具体来说人情作为一种社会主动机制,其表现为正己修心;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在传统伦理中,“君之心为惠,臣之心为忠;父之心为慈,子之心为孝。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结果就是君惠臣忠,父慈子孝。”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这种人情主义使社会生活具有较浓的人情味与人性气息,孔子的忠恕之道也就是“已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人情主义精神形态的最好表述。在中国人的骨子里,那种人情味一直教导着人们要知恩图报。直到今天,中国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仍然比较注重人情,应该说是历史的人情种子留在了我们体内,不断的滋生着,约束着,也引导着人们的行为。

二、中国道德规范的重建

以上从家族本位、重义轻利、个体至善、中庸和谐及人情主义论述了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精神,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文明,有很多旧的规范已经僵化,并且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桎梏,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规范都不合情合理。因此,中国伦理中的道德规范精神哪些仍需保留,哪些需要抛弃,在这里就形成了问题的关键。中国伦理中道德规范的重建是势在必行了。

根据时代精神与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建构起新的、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这是近代以后的中国道德规范发展的大趋势。如果把中国道德规范的建构放在东西方文化融合的国际大潮中,新中国道德规范的建构就是由优秀的传统道德规范精神与民主精神,科学精神的辩证统一。科学、民主的精神来源于西方,但是我们不能将西方的东西全盘引进。中国的传统道德规范精神是有很多问题,有些道德规范可能既不尊重客观必然性,又无价值意义;有些道德规范可能尊重客观必然性但元价值意义或有价值意义但不尊重客观必然性,但我们不能全盘否定。只有在传统道德规范了注入西方科学、民主的时代精神,才能给原有民族精神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伦理和科学、民主的统一,既是中国文化的新模式,也是中国传统道德规范的突破,具体问题如下:

1.“家”与中国道德规范

在前面,我们谈到“家族本位”是中国道德规范精神的根基,血缘关系构成中国伦理关系的范式,家族道德规范成为个体德性的源泉,“家”在中国伦理中具有绝对的地位。家族本位给中国伦理精神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人伦建构上,它形成了“血缘一宗法一等级”三位一体的关系。它的优点在于在个体德性上强调孝道,人伦情感,整体至上等,这恰恰是尊重了客观必然性。这些好的方面,我们仍要继承、保留并发扬光大,但是这种家族本位的道德规范中也有十分明显的缺陷。它使人的伦理精神意向局限于家族之中,用血缘关系厘定社会关系,从而被统治阶级加以利用,产生了不道德的社会(封建社会),应该说,中国人精神结构中法制观念、自主意识,自由意识的缺乏与这个缺陷是分不开的。这却有违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一直到现在中国人在这三方面意识中仍然完全摆脱不了此困境,因此,中国道德规范的重建,一方面要改变原有家族精神中的不足方面,保留并发扬其中具有优越性的特色;另一方面,要根据家族关系的变化改变伦理精神的原理和结构。概括地说,就是要改变家族本位的传统,由家族本位变为社会本位,使家族伦理变为社会伦理。同时要改变由家族权威而导致的尊卑等级的传统,形成民主、自由的伦理基础。中国伦理精神的家族本位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但必须根据新的时代精神对其加以改造,形成一种新的伦理精神格局。只有这种既能保持优点又能克服缺点的新的道德精神,充分体现出它的客观必然性和价值意义的道德规范,才能被我国公民内化并发扬光大。

2.“人”的理念

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对“人”是及其重视的,甚至将人放在核心地位。因此它强调“个体至善”“重义轻利”,当然“个体至善”强调个体的道德修养,强调义务、轻视权利。因此,塑造了极高的圣人人格。这种伟大的人格在中国史上随处可以体现,如“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形象;“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忧困忧民形象都是如此。

在这种人格力量的影响下,中华民族培养出…批又一批的仁人志士,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但这些理想人格表现出一个共同倾向,他们的主体性只是道德的主体性,即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性,他们不追求个人的地位、基本权利,而是处处追求着道德理想,处处体现着献身精神。没有把自己放在“人”这个主体的显赫位置,也不注意对自我的珍视,如与之相联系的俗语就深刻地表现出了这一点:逆来顺受、唾面白干、看人脸色行事、得饶人处且饶人,等等。人活着首先不是以自我为主体,甚至不知道自己首先是个人,几乎是在为别人活着,很看重别人怎么看我,怎么评价我。这种价值取向,桎梏着人的全面发展,使个体毫无个性和独立性,有的只是无条件的认同和追随,在这种社会中人民也毫无民主意识。这样的道德规范价值取向与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严重相悖。因此,中国道德规范的重建,必须倡导人们不仅要有道德的属性,更重要的是有政治的、经济的属性,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弘扬主体意识的同时,充分肯定个人的责任感意识,应充分重视人的权利,达到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而且要大力倡导民主,学习西方的民主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3.人情主义问题

中国人注重人情,直到现在可以说中国人仍然是比较有人情味的。这种人情主义道德观有它的可取之处,比如说,造就了知恩图报的人格,人与人之间宽容、互助的特征,以及就像在前厨说到的,在传统伦理中的那种“君之为惠,臣之心为忠”,“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优良传统美德。但是,演变到今天我们的社会中出现了这样一个负面的影响,那就是愈演愈烈的人际结构原则和社会结构原则。这种人情精神的根基使得“亲亲”是出发点,亲属之间、朋友之间,任何事情都好办,无能也提拔,处处托关系,找门路。导致了我们今天颇于无奈的腐败现象。这一切不足我们想要的道德价值取向,因为愈演愈烈的腐败,只能阻碍社会的进步,社会最终元价值意义获取。如果国人将这种畸形的道德价值取向内化,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将不可想象,甚至有被葬送的危险。因此,我国道德规范重建立,应该加大反腐力度,强化公平、公正原则,给每一个人创造一个合情、合理场所,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巾以科学的理念引领人,学习西方的那种科学的用人观念,才能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也才能使我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第9篇:行为规范心得体会范文

论文关键词:道德规范;内化;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极其重要的方面。如果只讲物质利益,只讲金钱,不讲理想,不讲道德,人们就会失去共同的奋斗目标。现今,虽然思想道德教育和建设问题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但是实际效果却不大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本文试图从思想道德意识的作用机制、思想道德建设的转化过程与思想道德内化的实现途径等方面,来予以分析和阐述。

一、思想道德意识的作用形式

众所周知,道德是靠舆论、信念来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根据不同的道德意识层次,我们可把道德意识的作用机制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处于自觉层次的道德意识的作用形式是人们有意识地、自觉地履行道德规范。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有自己的道德规范,自觉层次的道德意识是人们自觉到了该道德规范是社会向他提出的要求,自己应该遵守;并且意识到,如果违反了这种道德规范,自己将会受到整个社会的谴责。但是他对这种道德规范还没有很深的情感,没有形成由衷地来按照这种道德规范行事的内在需求。也就是说,道德规范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形成心理品质和道德人格。可以说,现阶段的集体主义道德规范就处于这个意识层次。道德规范起作用的机制主要是通过将道德规范变为人们的意识观念,然后再由意识观念控制人的行为。自觉的道德规范就是社会道德规范已经变成了人们的意识观念,但这种意识观念还只是浅层次的和外在的,如果人们不谨慎、不时时检点自己的行为,那就很有可能不自觉地违反该道德准则。自觉层次道德规范的保障机制主要是社会舆论,一想到社会舆论的压力人们便会自觉地按照规范来行事,不敢轻易跨越“雷池”。

第二,上升到无意识的、不自觉层次的道德规范的作用形式是人们由衷地、心甘情愿地按照该道德规范来行事。不自觉层次的道德意识是人们对这种道德规范产生了强烈的情感,并且将这种道德规范深化为自己的心理品质、道德人格,使之成为自己心理世界的一部分。这个层次是自觉层次的道德意识的深化与升华,此时道德主体不用谨小慎微就可以按照规范来行事,处在这种道德意识下的道德行为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起作用的机制主要是靠道德良心对道德主体的控制。如果道德主体不按照道德规范来行事的话,自己的内心就感到愧疚、不自在、不踏实。只有当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时,人们才会感到心安理得,“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这是“慎独”层次的道德行为,不需要社会舆论作保障,道德主体也能按照道德规范来行事。

当然,上述两个层次的道德意识在人们内心深处并非泾渭分明,二者经常是相互交织、不可分割的。但总体而言,前者属于较浅层次的道德意识,是不坚定的道德信念,一旦有强烈的诱惑(如金钱、权力、美色等),道德主体很可能把持不住而做出有违人伦纲常和社会规范之事。后者则是深层次的道德意识,纵使威逼利诱,道德主体也不会违反行为规范与良心准则。由此看来,道德教育与建设的关键就在于使更多的人在最大限度上形成内化的规范的道德意识。

二、思想道德建设的转化机制

实现道德意识从较浅层次向较深层次的转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内化(internalization)过程。这一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确立科学合理的道德规范体系。道德规范体系要正确、科学,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的全面进步,否则思想教育与文化建设就会失去前进的路标。另外,道德规范体系还要符合现实国情,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考虑到人们原有道德观念传统,与传统道德心理和思想观念完全相悖的道德规范体系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次,人们要认识和理解道德规范体系,并以此为准则来行为处事。科学合理的道德规范体系的确立是实施道德教育与建设的第一步,行为规范还只是游离于人之上的外在社会标准,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使人们深刻认识、理解规范要求。这样,人们就会了解并自觉地按照道德规范来行事,严格谨守伦理要求。不过,处在这个层次的道德主体还需时时提防“恶念”,才能把持住自己的言行,使其不断趋向完善。能够使人们形成这种浅层次的道德意识,应该说道德建设已初有成效,但这种道德观念还很不坚定,在诱惑面前常常会摇摆不定,而我们大多数人的道德意识就处在这个层次上,在金钱、权力、美色的诱惑下极易滑向腐化堕落的深渊。

最后,实现道德规范的内化。人们遵从道德规范的自觉行为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形成惯性,慢慢地就会对某种道德规范产生隋感认同,逐渐地培养成不用“谨小慎微”也能按照道德规范来表现自己的品性。这时,外在的道德规范已转变为人们内心深处的行为信念。信念对人的举止言行的控制是潜在的、无意识的,是不由自主的真情流露,这样的道德主体会不知不觉、自然而然地按照自己的内心道德指令来行事。孔子说:“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本质上就是一个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心中道德信念的过程。这个过程“正如消化食物一样,食物虽然是身外的东西,但一经摄取消化之后,就变成我身体内的东西了”。这是道德教育与建设最关键的阶段,如果越来越多的人实现了这一内化,现代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

这里的道德建设的转化阶段,只是从理论上概括或说明道德观念实现的逻辑演化进程,而实际的道德教育与完善过程还与人们原有的心理观念和思想文化传统密切相关。换句话说,任何思想道德建设都不可能完全割裂旧有的道德习性和行为习惯,只有在传统道德意识中剔除腐朽糟粕,融人新观念与新思想,才能真正实现道德教育与建设目标。

三、思想道德建设的实现途径

真正有效的道德建设既要求形成科学合理的道德规范体系,又必须实现道德规范在社会个体成员身上的逐渐内化过程,而后者则是更为重要、更为困难的实际运作问题。就我国而言,目前已基本形成了科学合理的道德规范体系和道德实施纲要,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任务便是实现道德规范的个体内化,这是复杂而艰难的过程。思想道德建设应从社会多方面、全方位来推进。

第一,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各个方面的进步都根源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道德的发展必然受制于生产力;没有生产力的物质前提,道德建设就会流于虚空。一古语说“仓廪实而知礼节”,经济发达了,生活富裕了,人们也就无需为果腹之食而去做违背道德之事了。经济发展为高尚道德的形成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利益也促使人的道德行为和向善观念得以积极形成。人们越来越发现,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基本的信誉保证是占据市场、赢得商机、获得利润的必备条件,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可能会促使人们自觉地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二,加强道德宣传。道德宣传并不是指空洞的道德说教,而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小说、诗歌等各种大众文化传播形式去教育人、影响人、感动人,从而净化人的心灵,提升人的境界。目前人们的温饱已不再是问题,而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精神需求将被提到建设日程上来。精神文化需求将成为我国今后大众社会需求的重要内容,这是思想道德建设的良好契机。影视等大众艺术作品的感染力与震撼力往往是强烈而深远的,尤其在优秀艺术作品的影响与教育下,人们会自觉地唾弃违背道德的言行,赞颂具有高尚之举的英雄人物,主动遵从道德规范,并最终使之内化为自己的道德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