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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

第1篇: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中小房地产中介公司;薪酬管理;房地产经纪人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3.084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中介行业作为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房地产业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之中,为房地产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提供了多元化的中介服务,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也充当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今年上半年以来,全国多地楼市急剧升温,广州、上海、南京等地均出现了排队买房现象,二手房交易量激增,这也催生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HY房地产中介公司是天津市一家中小房地产中介公司。HY房地产中介公司自成立以来,多次荣获“功勋企业”、“功臣企业”、“现代服务业明星企业”、“重点联系服务企业”等荣誉称号,同时荣获过各大媒体及行业协会的颁发的诸多荣誉。房地产经纪人(又称置业顾问)是房地产中介行业的主力军,是企业收入的中流砥柱,是企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之一。然而,房地产经纪人这个队伍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尤其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链家地产风波,这严重影响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HY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资料显示,房地产经纪人离职率较高,2014年离职率为556%,2013年离职率为58%。通过对离职人员的访谈,发现离职的主要原因是由薪酬问题引起的。本文认为,只有通过完善的薪酬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行为,才能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通过对HY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薪酬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价值。

2 文献综述

1987年Follain等人利用伊利亚诺州的数据,第一次利用人力资源模型解释了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收入的差异及其影响因素。周鸿勇,应科(2008)以BJ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例,对该公司的薪酬体系进行了分析,提出中小房产中介企业也避免薪酬制度的单一性,要把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方法结合使用。周建群(2011)指出,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性,房地产(中介)公司谋求自身利益,致使置业顾问队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凸显。解决置业顾问队伍的稳定和素质提高问题,企业的激励制度必须创新。刘华阳(2015)认为房地产中介销售人员的基本薪酬要根据级别来设置,绩效考核要尽可能量化,并且引入KPI考核。

国外研究更加侧重于房产中介机构微观层面的研究,研究的内容也更加深入。相比而言,我国学者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研究主要还是从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方面进行的,偏重于宏观的研究,而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自身管理方面问题的研究,特别是从业人员薪酬管理相关研究相对较少,只有少数学者对房产中介企业薪酬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基于这样的背景,在当前国内外相关文献分析的基础,本文对我国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从业人员的薪酬管理问题进行研究。

3 HY房地产中介公司薪酬管理现状

本部分主要从公司的薪酬现状和薪酬满意度两方面进行分析。

3.1 公司薪酬现状

公司房地产经纪人设立了Z0、Z1、Z2、Z3、Z4五个级别。依据级别不同,房地产经纪人薪酬会有不同。公司现行薪酬构成如图1所示。

图1 HY房地产中介公司薪酬构成图HY房地产中介公司房地产经纪人的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绩效薪酬+福利。其中,基本工资为满足最低生活保障的基A上考虑适当增加新入职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薪酬包括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业绩绩效提成,另一部分为综合绩效提成,综合绩效主要包括加班补助、防暑降温、采暖补助等。福利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2 员工薪酬满意度现状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HY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薪酬满意度的现状。问卷分别从薪酬水平的外部竞争性、内部公平性、企业福利、绩效考核满意度方面进行了调查。共发放问卷170份,回收问卷155份,有效问卷150份,问卷有效率为96.8%。

大量研究表明,员工的薪酬满意度越高,薪酬的激励功能就越明显,员工就会更努力地工作,往往得到企业领导的肯定和赞赏,从而得到更高的薪酬,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企业可能留住更多优秀的员工。相反,则会形成恶性循环,造成人才流失。员工的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经营绩效,而员工的薪酬满意度又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工作态度。

3.2.1 薪酬外部竞争性的满意程度

调查结果,21%的员工认为与其他公司相比,本公司薪酬水平较高,40%的员工认为薪酬水平和同行业差不多,39%的员工认为薪酬水平低于同行业。可以看出,HY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薪酬外部竞争性较小。

3.2.2 薪酬内部公平性的满意程度

当问及“您认为公司上下级薪酬水平差距是否合理?”时,22%的员工认为比较合理,60%的员工认为一般,1%的员工认为不太合理,还有13%的员工不清楚上下级薪酬的差距。这说明HY房地产中介公司在薪酬内部公平性不足。根据公平理论,如果员工感觉到不公平,那么他们往往会通过减少工作投入或其他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对企业而言,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业绩。

3.2.3 对企业福利的满意程度

调查结果显示,16%的员工对公司福利比较满意,25%的员工不确定,59%的员工对福利不满意。可以看出,该公司员工的福利满意程度相当不高。公司提供的福利形式比较少,主要是一些法定福利,企业自主利很少。另一方面,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非常有限,经常加班加点,而且没有任何补偿。

3.2.4 对绩效考核和薪酬激励效果的满意程度

在对公司绩效考核满意度的调查中,6.5%员工非常满意,19.4%比较满意,67.1%的员工不确定,7.3%的员工不太满意。在对薪酬激励效果的调查中,284%的员工认为薪酬激励效果一般,16.8%的员工认为薪酬激励效果不太强,54.8%的员工认为薪酬激励效果很差。

4 HY房地产中介公司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

4.1 薪酬水平低,缺乏外部竞争性

薪酬水平是衡量一个企业薪酬外部竞争性非常重要的指标,薪酬水平低,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也很难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HY房地产中介公司薪酬水平较低,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当地房地产经纪人的平均薪酬水平在6720元,而该公司66%的员工薪酬水平低于5000元。

4.2 薪酬发放缺乏依据,内部公平性不足

HY房地产中介公司员工基本薪酬的发放主要是参考同行业,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不同职位之间薪酬发放随意性较大,岗位工资标准的确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依据,大部分员工认为上下级薪酬之间的差距不合理,缺乏公平性。

4.3 薪酬激励形式单一,不利于吸引和激励员工

薪酬体系对员工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目前公司的绩效薪酬主要为提成收入,这样的薪酬形式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但导致员工只会关注销售业绩,看重短期利益,而忽视了服务的质量,从长远来看对公司发展是不利的。而且,绩效薪酬关注的是个人绩效,过于重视个人的努力,导致员工会出现恶性竞争,出现争抢客户,这不利于团队合作,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另外,公司对员工的福利方面也不太重视,福利的主要形式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福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吸引人才的手段,特色福利往往成槠笠档谋曛荆也能体现出企业的文化和价值观,能够给员工带来安全感和归属感。

4.4 薪酬设计不科学,薪酬构成混乱

HY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薪酬体系比较混乱,缺乏科学合理的薪酬设计流程。如员工的加班补助、防暑降温、采暖补助以绩效薪酬的形式发放,使薪酬失去了应有的作用。防暑降温、采暖补助应属于企业福利的一部分,但是该公司却把这部分收入和业绩挂钩。另外,绩效薪酬主要来自于提成,绩效考核单纯强调“结果”,忽视了“过程”,这种考核方式在一定程度会打击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4.5 重视货币薪酬,缺乏非货币薪酬

公司的激励措施主要以货币薪酬为主,通过提成这种方式来激励房地产经纪人提升业绩。事实上,如果单纯依靠货币薪酬来满足员工需求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房地产经纪人而言,除了高薪酬外,未来职业发展的机会、自我价值的实现、工作和生活的平衡,工作环境等方面更能激励员工。

5 完善中小房地产中介公司薪酬管理的对策

5.1 制定企业的薪酬战略,塑造公司的企业文化

薪酬战略是将企业战略和目标、文化、外部环境有机地结合从而制定的对薪酬管理的指导原则,能够很好的指导企业员工为企业的整体利益着想。薪酬战略主要是通过对薪酬支付选择进行合理设计,包括薪酬水平决策、薪酬结构、薪酬管理模式,从而做出更加具有优势的人力资源决策,使得本企业能够在本行业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与企业战略相匹配的薪酬战略能够正确引导员工行为,从而塑造公司的企业文化。

5.2 科学合理的设计公司薪酬体系,满足员工不同的需求

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能够使员工把他们的努力和行为集中到帮助组织在市场中竞争和生存的方向上去。针对该企业薪酬设计不科学的问题,本文认为应通过职位分析、职位评价、薪酬调查、薪酬结构设计,重新来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薪酬进行设计。通过职位评价,解决当前企业薪酬内部不公平的问题,通过薪酬调查,解决当前企业薪酬缺乏外部竞争性的问题。重新设计薪酬构成,绩效薪酬可从业绩提成、奖金、特别绩效奖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业绩提成比例采取差额累进比例提成,同时考虑成交房所在地区;奖金要和绩效考核结合起来,不仅重视员工工作的“结果”,还要重视 “过程”;特别绩效奖主要针对那些做出特别贡献的员工,如合作奖、团队业绩奖、新人培养奖等形式;福利的形式应多样化,不能仅限于法定福利,可考虑采用弹利,满足员工多样化的需求。

5.3 重视非货币性薪酬,更好地激励员工

非货币性薪酬是相对于货币薪酬而言的,指员工所获得的来自企业或工作本身的,不是以纯粹货币形式表现和计量的,被员工认为是有价值的回报,如企业安排的培训、职业生涯辅导、获得荣誉、职位晋升、工作的丰富感和成就感等。房地产中介公司应重视非货币性薪酬,积极为房地产经纪人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缩短工作时间,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做好员工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给予员工相应的荣誉,构建公司完整的非货币薪酬体系,发挥内在薪酬的作用,从而更好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James R. Follain,Terry Lutes,David A. Meier.Why Do Some Real Estate Salespeople Earn More Than Others?[J].Journal of Real Estate Research,1987,(2).

[2]James D.Shilling,C.F.Sirmans.The Effects of Occupational Licensing on Complaints Against Real Estate Agents[J].Journal of Real Estate Research,1988,(3).

[3]周鸿勇,应科.中小房产中介企业的薪酬制度设计―以BJ公司为例[J].企业经济,2008,(10).

[4]周建群.置业顾问激励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以朝阳房产有限公司为例[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第2篇: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概况

    (一)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

    美国对保险中介制度的约束主要通过各州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体现。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等。

    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各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导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

    州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对保险中介人的直接管理和监督。他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保险制

    保险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目前拥有100多万人,他们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

    保险人的资格确立。保险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人、事故及健康险人和财产责任险人之分。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通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CPLU)或CLU专业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

    保险人的行为规则。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在纽约州,个人领取执照以通过保险总监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或获取CLU和CPLU专业资格为条件。申请执照,应送检保险公司的委任证书连同其他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人的执照必须每两年续延一次,续延时须提交续延申请和执照费。

    按保险人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人与独立人之分。独立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业务。专业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业务。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人,他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处获取佣金。

    教育培训是确保保险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手段。在纽约州,专业人的发展途径历经从合同前人代表人主人高级主人五个阶段。每一阶段都要接受为时90天到两年不等的系统课程培训,培训内容随等级的上升而有所区别,包括职业介绍、销售程序、业务规划、财产规划、目标市场规划、保险经销等。

    保险人必须承担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因此保险人会发出各种通告来使人全面了解其权力和责任,同时通过合同宋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在美国,保险人对于人的管理可采用总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制三种管理方式。总制是保险公司仅与总人签订合同,授权总人在一定地区代表保险公司。总人的职责是任用人或雇佣支薪的推销人员或是自己招揽业务,总制在人寿和非人寿领域都得以广泛使用。分公司制是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直接委派,依照总公司的命令处理日常事务。人虽直接与总公司订立契约,但受各分公司管辖,实际上是由分公司经理所指派,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分公司制也应用于寿险和非寿险领域,一般经济实力雄厚、分支机构众多的保险公司多采用这种制度。直接报告制下,保险人直接与总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须与各地人保持大量的接触及提供更多的服务,而地方人通常保持其营业区的独占权力,在其区域内,一方面为公司承接业务,有如保险经纪人,以及提供续期收费、保单贷款、变更等服务;另一方面,则为公司积极拓展业务。

    保险人的罚则。对违反法律和其他准则的保险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在纽约州,人若有下列行为,将被吊销、中止执照,或被拒绝延续执照的时效:当人以执照持有人或分执照持有人的身份从事交易时违反保险法或其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申请执照时作虚假陈述;参与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达不到执照或分执照持有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吊销执照前,保险总监会先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对处罚进行复审。在人执照未被撤销前而正在听证阶段,人若具有被罚款的事由,则保险总监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三)保险经纪制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人”称为经济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毋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

    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

    1、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美国采取以保险人、经纪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服务的巨大偏好,为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用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作出了巨大贡献。为保证制的有效运动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人的总制、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的合同,实行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人行为的规范化。

    2、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美国松散的社会结构使得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只能通过各州立法及行业自律规则来对中介制加以规范。尽管各州的中介制度约束性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均是从注册登记、资格保证、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培育、销售行为及客户保护上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中介人必须遵守。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的配合上是协调且顺畅的,州政府保险监督官负责对中介人行为的具体控制,而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则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调,在此之外,再配合以行业自律,用较为温和的手段来管理中介人、它们共同保证了中介制度运行的高效性。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借鉴

第3篇: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基层反映:“黑中介”首判为“黑社会”折射出五大因素导致房屋租赁市场乱象丛生亟待解决

近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房屋中介涉黑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安逸之家”“鸿润德”为首的房地产公司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是全国首例判决黑中介团伙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后,我国开始逐步推行租售并举的政策,合理规范中介机构,只有建立一个合适、合格、合理的房屋租赁市场,才能保证所有的群众真正做到“住有其房”。但“黑中介”影响恶劣,极难治理,原因主要有:

一是行业发展不完善。大型规模化运营的企业成本高于灵活的小中介,发展受限,比如玛雅、链家等。与小中介相比,大企业数量较少,同时房屋租赁的市场成本、竞争的技术门槛较低,导致出现低价竞争的不良状态。二是行业准入门槛低。中介公司经营规模较小,随着我国简政放权,运营者可以先照后证,先去注册营业执照,在房地产住建部门备案即可。虽然简政放权的确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大活力,但是这样就造成了某些行业的准入门槛很低,低准入门槛很容易让某些行业处在监管视线之外。三是公司违法成本低。现在注册公司成本较低,比如某公司出现了违规事件,将公司注销,同一批人可以重新创办公司从事违规行为,增加了打击黑中介的难度。黑中介得不到打击,会造成失信的收益高、成本低的现象。违规成本低,将纵容不法分子做法律不能容忍的事情。四是从业人员素质低。当前中介公司对房产经纪人的专业素质重视不够,单纯粗暴从经济角度出发,不要求任何学历和专业的资格证,导致工作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同时由于房产中介人员底薪较少,收入主要靠提成,流动性很大,导致行业服务水平比较低。行业发展得不到科学有效的规范。五是监管体制不顺畅。简政放权之后,部分监管部门在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缺位。房地产的中介行为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容易出现盲区。同时,个别部门的监管对黑中介也没有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特别是对消费者举报的一些违法行为,没有积极核实和查处。

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房屋租赁市场机制。增加供应、壮大市场主体做大规模,稳定租赁关系、加强权益保障做优质量,推进“租购同权”,真正满足群众的需要。二是增强从业人员素质。实行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和执业培训制度,鼓励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参加全国评价类考试,接受继续教育。三是完善信用系统建设。逐步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诚信)管理平台,落实机构登记备案,建立机构和从业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受理举报投诉并处理反馈,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四是建立多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督导和问责,对中介机构发生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恶劣现象的行为应该严厉问责,涉嫌犯罪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中,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各具特色,代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本文将在介绍这三个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基础上,对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对我国建立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一)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英国的保险业悠久,其保险中介人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1,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典型特点是以保险经纪人为中心。由于英国是海上保险最古老、最发达的国家,国民的风险观念和保险意识强,在英国立法及国民习惯等的下,保险经纪人先于保险人、保险公估人产生,进而形成了以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中心的保险中介人模式。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最为完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巨大。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保险人充当了寿险市场上的主要角色,而在非寿险领域,则是保险经纪人控制了约2/3的市场,尤其是再保险业务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都是保险经纪人在运作。同时,英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采用了两极化原则,即寿险人与经纪人二者不能兼营,保险经纪人只能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而保险人则只能从事保险业务。

3.对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宏观监管力度不同。英国的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最为严格,适用的法律主要有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 (注册)法》、《保险经纪人行为法》、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及《服务法》等,其中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职业行为、授权范围等有详尽的规定。对寿险人的监管则相对而言较为宽松,例如无特别的规定限制寿险人销售非寿险产品等。另外,保险公估业务在英国法律上不属于保险监管范围,而受一般的法管制。

4.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较强,且行业自律组织分工较细。英国政府的贸工大臣享有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其监管机构侧重于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而对劳合社则依据专门立法赋予其自律的权利。保险经纪人协会不仅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还代表保险经纪人参与同政府、其它保险组织及商业机构进行的谈判。此外,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严格分开,保险公估人则由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监督管理。

(二)美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美国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但其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发展模式,其保险中介制度模式也与英国的模式不同。美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有以下特点:

1.美国的保险中介人模式是以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并以保险人为主的模式。很多保险经纪人都是从保险人发展而来的。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寿险业务主要由保险人办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在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在财产与责任保险中次之,在寿险中又次之。

3.保险人和经纪人没有严格分开。在美国,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有时难以区别。例如,有些人寿保险业务中的保险经纪人本身就是保险人,之所以称他们为保险经纪人,是因为他们将业务安排给多家保险公司。而且,寿险人既可以是专用人,也可以是独立人。

4.在保险中介管理方面,既强调政府监管,也重视行业自律,全国注册的人和经纪人协会、保险协会、公估师学会等自律组织都对保险中介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与英国和美国等主要依靠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力量获取业务的做法不同,日本的保险市场主要是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店制度,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大。其中,外勤职员活跃于人寿保险市场,店制度则主要于损害(财产)保险市场。可以说,日本是以保险人为主,同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中介制度模式。但在1994年保险法修订之前,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人,这也是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明显区别于英美保险中介制度之所在。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市场的开放和保险主体的增加,日本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经纪人在日本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日本的保险中介制度已开始受英美模式影响,但在严格监管方面又明显区别于后两者。主要表现在:日本在保险监管方面强调政府管理,其管理机关是大藏省,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要经过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监管较严。相对而言,英国保险经纪人只需在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注册即可。还有在经营方面,日本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严格进行区分,两者不可兼营。

二、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一)保险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保险的模式是两级结构。形成这一模式的直接原因是英国实行的两极化原则,即在人寿保险领域,保险中介人必须在能受理所有保险公司商品的经纪人与专属单一公司的保险人中任选其一,不能兼任。兼业人也是英国保险制度较有特色的一个方面。兼业人的来源很广泛,银行、行业协会、事务所等机构及律师、师等均可能成为兼业人,这些机构及个人只须经过简单的培训,熟悉基本的保险知识及出售保险单的一些必要手续即可。兼业人正以其低廉的成本、方便的运作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青睐。

而美国的制度尽管在各州要求不一致,但并不是严格的两级结构,即保险人和经纪人区别不甚明晰。一般而言,其保险人制度可分为机构制(总制、分公司人等)与无机构制(专用人、独立人等)。无论哪种制度,人的授权均从两方面获得:一是根据合同;二是根据法律所默许的权力(即公开授权原则)。美国的保险制度很完备,并拥有庞大的人队伍,目前有近100万的人活跃在保险市场上,充当了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务州都有负责保险人监管的保险监管部和保险监督宫,还有专门的法律子以管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如行业协会及培训机构)造就了较高素质的保险人。

尽管日本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到美国的影响,但其后却建立了与美国不同的保险人制度——店制度。店在性质上是兼业,并实行以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等为标准的等级制度。与英国、美国的保险人主要进行寿险展业不同,日本的保险店主要应用于损害(财产)保险领域,业务量约占损害(财产)保险业务量的90%。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有关经纪人的法规都对保险经纪入的资格认定(含资格制度)、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执业标准、缴存保证金或劳务报酬、财务稽核等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对保险经纪人领取佣金、独立展业等权利予以保障。但仍有以下的不同:

1.各国的监管权力集中程度不同。在英国,由于其保险监管偏重于行业自律,因此,保险经纪人的行业组织具有相当的监管权力,如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IBRC)根据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注册)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审核,劳合社则对劳合社的经纪人执业资格有一套更高的要求。美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机关是州保险监管部,各州有一定的立法权。在日本,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权集中于内阁总理大臣,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向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经过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2.组织形式不同。英国、美国和日本均允许保险经纪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但英国和美国还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组织经营。英国以合伙制为保险经纪入主要的组织形式,如劳合社;美国以保险经纪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例如威达信保险经纪公司和怡安保险(集团)公司分别是目前世界上名列第一、第二的保险经纪公司。而日本是在1994年后才允许保险经纪人进入保险市场,主要采取的是个人经纪人的形式。

3.在激励保险经纪人就业的机制上,英国采取了比较宽松的规则,即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率由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协商,监管机构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美国则规定对于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佣金率。日本的规定与美国相似。

另外,英国的保险人往往会授予保险经纪人订约权,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但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人和保险经纪入之间一般是通过协商自愿交易。

(三)保险公估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是公估业的发源地。随着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与完善,它对世界其它地区保险公估业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由于保险公估人只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不销售保险,而且他们的业务有时也会延伸到非保险业,因而保险公估人没有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之列,而是受制于三方面的约束:一是普通法的监管,包括一般的法;二是市场的力量,只有素质高的保险公估人才可能获得保险人的委托;三是行业自律,如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英国公估师学会等。在英国的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兼业人通过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对取得公估师资格的公估人行为进行监管,这是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一大特色,它使英国的保险公估人在世界上获得了高度评价。

在美国,从业的保险公估人需要领取从业执照,但在英国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要求从业的公估公司负责人必须有特许公估师学士资格,以此来保证公估的职业水准。日本的保险公估人资格由日本损害(财产)保险协会认定,注册后即可从业。这种公估人的资格认定制度是一种封闭式的,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英国和日本分别按各自的标准对公估人进行了等级划分。

另外,在公估的上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英国的保险公估人主要解决保险,也包括技术问题。美国的公估人以保险内容为主,工作需要时另指定技术专家协助处理。日本的保险公估人主要是估损和价值评估。

三、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对建立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启示

通过以上的可以看出,英、美、日三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各具特色,都极大地推动了本国保险业的发展。对这些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可对我国保险中介人的制度建设提供如下启示:

(一)应根据保险营销环境发展适合本国特点的保险中介人制度

虽然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受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但最终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特别是日本,由于重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国内保险市场长期采取保护政策,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少,并在传统习惯的影响下建立了外勤职员的营销体系。

概括地说,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是指一切影响或制约保险营销活动的最普遍的因素,其中影响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主要因素是:

1.国民保险意识和发展水平。国民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当一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较弱时,宜优先发展保险人;反之,应发展保险经纪人。而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国民的保险意识。

2.保险监管类型。保险监管的重点决定了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若一国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如英国;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尤其是费率、险种等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小,应以发展保险人为主,比如1994年以前的日本;若监管内容以上两者并重,可同时发展保险人和经纪人。

3.保险公司状况。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一国或地区的保险公司数目、市场竞争激烈程度,都极大地影响到保险中介人的展业空间。在由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市场上,保险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空间小,发展保险人较为适宜。

4.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典型的是日本在国际开放保险市场的背景下,实行了费率自由化,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改变了保险中介人的结构。

(二)系统而有效的法规体系是保险中介人制度良性发展的必备条件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英、美、日三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或严格或宽松的法律法规与行为准则。有关保险中介人的法律法规一般包括了全面具体的执业管理规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保险中介人业务范围的界定、健全的保险中介人培训制度、完善的保险中介人手续费和佣金制度等。例如日本现行法律中以保险业法、日本商法及劳动标准法三者共同约束保险中介人,法律赋予了大藏省制定规定、守则的主要权力,大藏省广泛使用不成文准则来实施对保险中介人的控制。另外,各国的保险中介法规体系呈现以下的共性: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法律法规分立;法律和行业的公约紧密结合等级的立法。

(三)应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中,各国或地区的行业协会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行为进行监督,形成了在法律指导下由政府监管部门领导的保险经纪人行业自律管理方式,对英国保险经纪人行为的规范化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四)健全保险中介人组织的内控制度是微观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中介人机构属于商业企业,国外的保险中介人组织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从财务、中介人素质 (用工制度和培训制度)、企业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这无疑是从微观上加强了对保险中介人的管理。

主要:

[1]孙蓉主编。保险法概论[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李珍编著。西方保险与实务 [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

[3]王德印主编,保险[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

[4](英)H.A.L.科克雷尔,埃德温·格林。英国保险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5)童伟明。携手五千年——世界保险史话[M].北京:卓越出版公司,1989.

[6]马鸣家主编。中国保险市场[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

第5篇: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概况

(一)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

美国对保险中介制度的约束主要通过各州保险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体现。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等。

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各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导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

州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对保险中介人的直接管理和监督。他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保险制

保险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拥有100多万人,他们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

保险人的资格确立。保险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人、事故及健康险人和财产责任险人之分。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获取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通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CPLU)或CLU专业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

保险人的行为规则。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在纽约州,个人领取执照以通过保险总监的培训和资格考试或获取CLU和CPLU专业资格为条件。申请执照,应送检保险公司的委任证书连同其他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人的执照必须每两年续延一次,续延时须提交续延申请和执照费。

按保险人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人与独立人之分。独立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业务。专业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业务。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人,他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处获取佣金。

教育培训是确保保险人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手段。在纽约州,专业人的途径历经从合同前人代表人主人高级主人五个阶段。每一阶段都要接受为时90天到两年不等的系统课程培训,培训内容随等级的上升而有所区别,包括职业介绍、销售程序、业务规划、财产规划、目标市场规划、保险经销等。

保险人必须承担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带来的责任,因此保险人会发出各种通告来使人全面了解其权力和责任,同时通过合同宋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在美国,保险人对于人的管理可采用总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制三种管理方式。总制是保险公司仅与总人签订合同,授权总人在一定地区代表保险公司。总人的职责是任用人或雇佣支薪的推销人员或是自己招揽业务,总制在人寿和非人寿领域都得以广泛使用。分公司制是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分公司经理由总公司直接委派,依照总公司的命令处理日常事务。人虽直接与总公司订立契约,但受各分公司管辖,实际上是由分公司经理所指派,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分公司制也于寿险和非寿险领域,一般实力雄厚、分支机构众多的保险公司多采用这种制度。直接报告制下,保险人直接与总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须与各地人保持大量的接触及提供更多的服务,而地方人通常保持其营业区的独占权力,在其区域内,一方面为公司承接业务,有如保险经纪人,以及提供续期收费、保单贷款、变更等服务;另一方面,则为公司积极拓展业务。

保险人的罚则。对违反法律和其他准则的保险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在纽约州,人若有下列行为,将被吊销、中止执照,或被拒绝延续执照的时效:当人以执照持有人或分执照持有人的身份从事交易时违反保险法或其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申请执照时作虚假陈述;参与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达不到执照或分执照持有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吊销执照前,保险总监会先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对处罚进行复审。在人执照未被撤销前而正在听证阶段,人若具有被罚款的事由,则保险总监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三)保险经纪制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人”称为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毋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

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

1、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美国采取以保险人、经纪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服务的巨大偏好,为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用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作出了巨大贡献。为保证制的有效运动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人的总制、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全面的合同,实行人权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人行为的规范化。

2、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美国松散的结构使得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只能通过各州立法及行业自律规则来对中介制加以规范。尽管各州的中介制度约束性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均是从注册登记、资格保证、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培育、销售行为及客户保护上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中介人必须遵守。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的配合上是协调且顺畅的,州政府保险监督官负责对中介人行为的具体控制,而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则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调,在此之外,再配合以行业自律,用较为温和的手段来管理中介人、它们共同保证了中介制度运行的高效性。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借鉴

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着各自特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得当,才能保证保险中介制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效用。因此,美国在不同的业务领域选择运用不同的中介模式。如保险经纪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非寿险业务上,尤其是水险和大型综合型的财产意外险中,较少涉足寿险业务。而保险制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可用于寿险及非寿险,可用于展业及理赔。但不同的制度也存在选择运用的。如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用制,而非寿险则主要借助独立制。制度在寿险与非寿险中的选择运用,对业务的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保险中介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中介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美国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中介人具有一定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美国的培训体制也是相当完善,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资助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中介人才,各保险公司也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中介人进行职前和在职训练。通过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中介人的道德水平,使他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对保户服务的质量得以保证。

第6篇: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跨国并购 区域经济 影响

跨国并购是目前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外资在华共完成2141个跨国并购项目,价值240亿美元, 占我国实际吸收外资的40%。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呈现东中西逐次递减的格局相对应,跨国并购在我国各地区的分布,与经济发展的地域特征也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从总体上看,跨国并购具有集中在经济中心区及边界地区的特点。跨国公司的并购目标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中国目前经济较发达的省市。这些地区在运输成本、信息获取、易于与外部联系、市场容量及集聚效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十一五”期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升级加速,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活动将更加活跃,毫无疑问,跨国并购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影响跨国并购区位分布的相关因素

跨国并购是一种企业行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唯一目的是盈利,因此,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必然会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不一致。影响并购目标选择的因素是多样的,除了跨国公司的趋利导向外,跨国公司在选择并购目标时要以其自身的并购战略导向为基准,还要考虑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及区域内为跨国并购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发达程度等方面。

跨国公司的并购战略导向

跨国公司在选择并购目标时,为了收益的最大化,必定以其自身的并购战略导向为基准。跨国公司并购目标的选择通常基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跨国公司的并购目标通常是运作相对成熟、财务和经营状况相对透明、资质较好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我国优质企业的代表,而这些公司多数集中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截止2005年3月份,我国共有上市公司1379家,其中东部地区的上市公司数量为795家,占全国总量的57.65%,中部六省有229家, 占16.61%,西部地区有355家, 占25.74%。很明显,跨国公司若选择上市企业为其并购目标,东部地区是其首选区域。其次,在选择目标并购企业时,跨国公司会选择其相对较熟悉地区的企业。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并购为时不长,而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等原因,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等地区的企业比较了解,而对中西部企业则了解较少,因此,以这些地区的企业为并购目标,势必提高跨国公司信息成本。第三,从行业分布来看,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主要集中于制造业,而制造业的发展需要地区产业配套联系。相应地,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产业基础及配套的投资和制度环境都较西部地区优越,跨国公司并购这一区域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积极因素为其自身的发展战略服务。

区域市场规模及潜力

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也影响了跨国公司并购目标企业的地域分布。伴随着“梯度推移战略”实施和东部经济的起飞,东、中、西部三大区域的经济差距逐渐扩大。以GDP为例,我国东、中、西部三大区域的GDP总量的差距逐渐扩大。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GDP总量不仅从绝对数量上存在着差距,而且从相对数量上来看,差距也越来越大,中、西部地区GDP总量在1980年分别相当于东部地区的59%和40%,而到2004年则下降到东部的31%与27%。这就说明东部与中西部的差距明显扩大。GDP也是衡量地区市场规模的重要指标,这也表明东部地区的市场规模相对较大。在“市场导向型”跨国并购中,市场规模及潜力是影响跨国公司并购目标选择的重要因素。

为跨国并购服务的中介机构

跨国并购是一种比国内并购更加复杂的企业活动,它对投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法律咨询机构、财务顾问公司等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服务要求。西方发达国家90%以上的企业并购是通过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完成的,因此,跨国公司在选择并购目标时必然要考虑该区域中介机构的发达程度。

从数量和水平上看,我国为跨国并购服务的中介机构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差距,但从整体来看,东部地区中介机构的发达程度要明显好于中西部。根据《中国并购报告2002》,东中西部三大区域的中介机构数量,东部地区各类型的中介机构总数达到了416家,其中证券公司56家、投资咨询公司78家、律师事务所112家、审计评估机构123家及信托投资公司130家。而中西部地区中介机构的总数为174家,还不及东部的1/2。因此,中西部地区中介机构的发展规模直接影响了该区域跨国并购的发展。

跨国并购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跨国并购在我国区域分布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东高西低”的格局的影响。反过来,这种空间分布的显著差距也会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这种影响是多方面的。从宏观层面来看,跨国并购会影响区域资本的形成及区域制度的变革等;从微观层面来看,跨国并购的引入会促进各区域内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促进区域资本的形成

资本是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资本在各地区间的配置是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跨国并购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促进区域资本的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会对我国区域资本的形成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从直接方面来看,主要是跨国并购方增加区域内有形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直接投入。有形资本方面,跨国并购方会对被并购企业提供先进技术设备、生产线及并购后可能增加的后续投资(UNCTAD,2000),有时追加额会很大。从人力资本来看,跨国并购方可能会直接向被并购企业派出经营管理人才、专家技术人员等;同时也可能会对本土雇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许多跨国企业已经在华建立了培训基地。

促进区域制度的变迁

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而跨国并购的引入会推动这种资源的形成。首先,跨国并购会引起国外新制度的逐渐引入,如新的管理方法及法律政策等。一方面,各地区政府为了促成跨国并购的发生,可能会制定相应地鼓励性政策和措施,并逐步发展和完善地区产权交易市场,尤其是在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的中西部地区。另一方面,在跨国并购发生后,各地区政府主管部门也会主动或被迫借鉴国外的政府管理经验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并购方的规制,以维护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其次,跨国并购的引入也会促进区域内人们思想观念及价值观念发生变化,这对促进我国各地区的发展,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转变发展观念十分必要。

促进对区域中介机构的发展

中介机构可以促进跨国并购的运作,地区中介机构的发达程度对跨国并购的引入有着重要影响。反过来,跨国并购的进入也会促进区域中介机构的发展。一方面,跨国公司并购的运作需要中介机构。虽然,目前我国的许多跨国并购活动是由外国的中介机构完成的,但本土的中介机构有其自身的优势,即对国内环境较熟悉。因此,跨国公司未来在华的并购活动会更多地与本土中介机构合作,这就创造了中介机构的需求市场。地区中介机构在跨国并购的催生下,不仅数量将会日益增多,现有中介机构的规模也会随之扩大。此外,地方政府促成跨国并购的发生,也会制定相应的政策和优惠措施来促进本地区中介机构的发展,特别是中介机构发展相对较弱的中西部地区。另一面,当跨国公司采用国外中介机构时,也会对本土中介机构产生学习和模仿效应,从而提高本土中介机构的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

促进区域内企业的发展

企业发展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跨国并购是一种企业行为,区域内的企业,尤其是目标企业将会受到直接影响。

对于目标企业来说,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并购使本土企业获取提升核心能力的要素,使企业获取构建核心能力所需的知识、能力和资源。以湖北华新水泥为例,外资股东Holcim公司的加入,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Holcim公司成为华新水泥第二大股东后,不但完善了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带来了其国际一流的经营管理理念。华新水泥通过消化吸收Holcim成功的经验,建立起具有华新特色的“八统一”的管理模式。此外,在Holcim公司的帮助下,华新水泥完成了内部网络TIS技术信息系统建设,在TIS系统的基础上,建立MIS系统和ERP系统及公司的Internet网络。华新水泥的发展对湖北地区乃至整个中部地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区内的其它企业而言,跨国并购的进入会对其产生竞争效应,尤其是处于同一产业的企业,如果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生存,必然要加强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从这两个角度来看,跨国并购的进入会促进区域内企业的发展。

当然,跨国并购的进入对区域经济也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如跨国公司可能会通过并购垄断区域市场。但总的来说,从资本形成、制度变迁、中介机构及企业这四个角度来看,跨国并购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结论与建议

跨国并购在我国具有明显的区域集中趋势,这一特点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跨国并购的分布不均衡既是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结果,也是我国区域经济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从分析可以看出,跨国并购会对区域资本的形成、制度变迁、中介机构及企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资本形成方面,跨国并购对地区会产生直接和引致的资本形成效应,包括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两方面,这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此外,跨国并购活动会带来国外的一些新制度和新思想,从而对区域制度变迁产生影响,同时也会促进为跨国并购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发展。而跨国并购对于地区企业的影响是最为直接和明显的。一方面,并购企业会带来目标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种生产要素,提高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会间接带动区域内相关企业的发展。所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来看,跨国并购都会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认识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区位分布特点、影响因素及跨国并购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各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发掘本地可能吸引跨国并购的区位优势,吸引跨国并购,从而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政府也应积极引导跨国并购的地区流向,使跨国并购的区域由长江三角洲拓展至中西部地区,努力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许海峰.外资并购.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2.胡峰.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对我国资本形成的影响.经济学研究,2003(03)

3.桑百川.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经济导刊,2004(11)

第7篇: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月1日至5日公司对新入职的职工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公司概况介绍及企业忠诚度教育、公司政治思想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公司新业务招揽、工程承包项目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公司经营及安全生产教育、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简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简介、公司出国人员管理工作简介、公司公文管理工作简介。

此次培训的主讲人有公司总经理---*总、党委书纪---*书纪、副总经理---*总及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给我们作了细致的讲解,把他们在公司多年沉淀的精髓及心得传授给我们,可以看得出公司领导对我们新员工的重视和关爱,我们没有理由不为公司努力地工作。

通过对公司概况介绍使我解了公司的成长、发展的过程,同时对公司的发展有了更好了展望;通过对忠诚度教育的学习,使我对忠诚的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更加坚定了对公司的忠诚奉献;通过对公司新业务招揽的学习使我了解了开拓市场(特别是国外市场)和占有市场一些精髓,对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及投标文件的编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通过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学习使我了解了公司工资管理、员工录用、保险福利等方面规定;通过对公司出国人员管理方面的学习使我对出国相关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知道了办理出国手续的一般流程;通过对公司公文管理方面的学习使我了解了公司内外收发文流程、公事用章、外事接待等方面的规定;通过对工程合同管理的学习使我了解了fidic合同及ice合同的区别,了解了合同版本选择的依据、合同条件的构成和优先次序、fidic合同的特点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学习使我了解了公司的质量体系、项目管理、国外资产的管理、物资采购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对安全生产教育方面的学习使我更深刻地认识到了树立安全意识、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和健康的重大意义,同时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有了初步了了解;通过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方面介绍的学习使我对中水电财务发展、中水电财务制度等方面有了一定的了解。

很高兴来到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也很高兴公司给了这样一个学习培训的机会,通过公司组织的这次培训,我对公司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更深的认识,这次培训为今后我能更快、更好的溶入到公司,更好地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8篇: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信托行业深度介入养老金市场,发展养老金业务,从近期来看,是信托公司面临当前监管和发展瓶颈的必然选择;从长远的战略角度看,也是信托公司扩大自身规模和业务,改变现有的主要盈利模式,提前布局未来金融、消费重要市场,在长时期里分享养老金市场快速发展的巨大商业利润的战略举措。

信托公司深度介入养老金业务的优势

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财产安全保障功能和灵活性,使得养老金信托制度具有广泛的优越性。我国养老金政策在借鉴国际先进实践经验,并经过长期研究论证后选定了“信托型”的模式,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养老金采用信托模式下,信托业较其他行业的优势在于:

第一,信托业相对银行业的比较优势。在现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与银行在资金来源上要受到资本充足率的限制相比,信托公司可以较少地受自身注册资本的影响。

第二,信托业相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比较优势。信托公司可以经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在内的所有基金业务,可以根据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之间的热点转化,灵活地转变投资的方向,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

第三,信托业相对证券公司的比较优势。我国信托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在企业改组、资产评估、收购包装、产权交易、资产托管等方面开拓业务,信托业无论在人才、经验、资金以及地缘等因素上,都具有了一定的经营优势,更利于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

第四,信托业相对委托、的比较优势。首先,信托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设计以及管理连续性的设计,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其次,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信托财产多元化、信托目的自由化和实务领域宽泛化的特点,使得信托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最后,信托中信托财产所有权“名实分离”,受托人承受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使得伴随所有权所生的管理责任与风险皆归属于受托人,而所产生的利益则完全由受益人享受。

信托公司深度介入养老金业务的模式

首先,直接作为受托人,成为养老金的直接管理者,替委托人(企业和员工)管理养老金,根据顾客的财务状况、风险厌恶程度和其他市场条件,进行投资组合设计;其次,作为投资管理者,与养老金计划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根据资产组合的设计要求进行具体的投资操作;再次,信托企业可以作为信托产品的设计者,根据养老金的投资需求,设计出满足其投资需求的,或者作为受托人以及养老金市场参与者的财务顾问,参与养老金市场。

以上三种模式中,信托机构在养老金市场中的核心作用逐项递减,而信托企业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取决于信托企业自身的软硬件实力和在与其他金融企业的比拼中,委托人选择的结果,这就需要信托机构发现自身的优势所在,加强自己在养老金市场中的份额和话语权。

从具体业务来看,还存在以下几种模式:首先,在市场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是 “2+2”模式,这种模式是由一家机构担任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而另一机构担任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法人受托机构设立集合计划,应确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各1名,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由于不合规,如不对现行的“2+2”模式进行改造,预计该模式会逐渐淡出市场,不会成为未来集合年金市场中的主流模式。

其次,是“2+1+N”模式,这种模式是由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银行担任托管人并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具体业务操作流程与上述基本一致,区别在于,托管人由银行担任,并且由其选择多个投资管理人。该模式市场供给主体为取得受托资格的银行,由于此模式符合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的规定并依托银行庞大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点和运作经验,有望成为未来主流模式,银行也有望凭借其市场领先优势,在集合年金市场上获得主动权并占领主导地位。而选择采用这种模式的信托公司,一般规模较小,无论是操作经验还是抵御风险的能力都较弱。对于刚刚起步的信托公司来说,选择这种模式介入养老金业务,既能参与到市场中,获得宝贵的实际经验,还能有效的分担操作风险。

此外,还有“3+1”模式,由同一机构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银行担任托管人,与“2+2”模式相比,其捆绑程度更高,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作成本,但由于不符合投资管理人至少3名的规定,如不加以改造,预计该模式也不会成为未来主流模式。

信托公司深度介入养老金业务的路径

第9篇:地产中介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风险分析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日益猖獗的各种洗钱活动已经威胁经济和金融安全,成为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作为洗钱活动高发领域的保险业,应加强对保险业洗钱风险的研究,指导实践,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一、保险业洗钱的特质因素

洗钱不仅是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还是一种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披着合法外衣,严重危害着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的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保险业的内在特质属性却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

(一)保险产品特性引发的洗钱风险

保险业本身的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按照保险产品合同的条款设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同,且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因此,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在不同关系人之间转移资金达到洗钱的目的。如保险产品中的人寿险和团体寿险,因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保险期限较长、费率较低、保费缴费方式和退保操作较灵活,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通过长险短做、团险个做、地下保单等方式,达到将公款化为个人私款或者将黑钱流转出境等目的。[1]如果保险人在承保时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未认真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身份资料及关系,就有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

(二)业务创新引发的洗钱风险

保险公司正向客户提供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在日益加剧。许多具有投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在溢缴保费和提前赎回方面弹性很大,为洗钱者大量转移资金和模糊资金交易轨迹提供了新的空间。洗钱分子可以将保单当作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甚至达到“黑钱”增值的效果,也可以多缴保费并提前赎回,或利用这个渠道将其资金向多个账户或是国外转移,特别是向一些反洗钱不合作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三)利润驱动引发的洗钱风险

目前,利润最大化是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各家保险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完成刚性业务考核指标,对于某些涉嫌洗钱的业务往往难于取舍,而洗钱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受害方,如果洗钱分子通过趸缴保费洗钱,保险公司还可获取大宗保费;退保时,洗钱分子也可能采取成本较高的短期退保方式,保险公司又可获得比较客观的手续费,这样保险公司在短期内既扩展了业务,又提高了公司利润,在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双方表面上达到了“双赢”。

(四)保险支付结算手段引发的洗钱风险

如果说佣金诱惑是保险公司冒险参与洗钱的原动力,那么保险支付结算手段的快速发展,则是保险洗钱现象泛滥的加速器。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而现在保险销售渠道不断增多,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这大大加大了保险洗钱的风险。

(五)保险中介机构引发的洗钱风险

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是保险公司展业的重要渠道,中介机构负责向保险公司推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负责审核投保请求控制保单风险。这种由中介机构引荐业务带来了客户身份识别过程延长、环节增多的问题,保险公司可能无法直接接触顾客,造成了客户身份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下降。同时中介机构只有等保险合同签订后才能获得佣金,为追求利润,中介机构存在明知客户还可能洗钱的情况而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可能性,甚至中介机构与客户还可能存在隐性关系,或被控制和操纵,蒙蔽保险公司,不可避免的产生洗钱的风险。

二、我国保险业的特点及面临的特殊风险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仅二十多年,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各类基础性的制度正处于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中,因而除了面临上述风险之外,有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法规建设、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洗钱风险。

(一)保险业法规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已经开始相应地制订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法规是以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角度出发,围绕保险风险标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2]而反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承保和理赔等。由于我国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洗钱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间。

1.保险展业阶段。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且年轻的保险市场在局部和个别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场规则的缺失,在展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恶性竞争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克服其本身无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手段拉拢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成立较久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业务规模以抑制过快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的手段,甚至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公开声明可以帮助客户洗钱,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导致保险公司在展业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分子将其“黑钱”放置到保险系统,完成洗钱过程的处置阶段。[3]

2.业务承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合同变更和理赔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加以专业控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拿到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导那些达不到资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虚假资料以顺利通过审查,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中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为洗钱分子“甩干”进入洗钱过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看,我国保险公司多数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总分支机构之间通过授权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架构本来应该会强化高层管理人员对组织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内部现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还没有形成规范明晰的责、权、利的体系和机制,更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化的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内部上下级机构以及他们的负责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博弈。[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监管机构,又包括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控体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洗钱,相关的监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应通力合作,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

(一)监管机关:激励与约束应并存

1.加强监管工作。我国已经建立了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监管机关要在这个制度下合理分工、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首先,要完善保险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反洗钱各项制度在保险行业的有效实施要以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为基础,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及治理结构的完善离不开保险监管部门的努力,因此保监会等监管机关要积极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健全保险业法律体系,确保反洗钱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其次,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近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对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来讲,在接受保险机构的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加强与保险业监管机关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保险机构来洗钱,有效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反洗钱是一种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领导的行政行为,其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的正义感。反洗钱行为会使反洗钱的积极参加者付出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成本,而我国又规定罚没收入和追缴的赃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如此一来,保险机构不但失去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还增加了核保、监管、报告等成本,而这些成本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补偿,且在我国目前以保费作为保险公司业务评价的体制下,参与洗钱还可增加一定时期的保费。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追求短期利益,会使其乐于看到资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于追究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不愿去监控资金的流向,更不愿意去建立一套显然要增加保险机构成本但又不直接创造利润的反洗钱体系。所以,有效反洗钱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并建议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

(二)保险机构:他律更应自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除了被动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外,更应主动完善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在反洗钱方面,保险公司内部也应该建立并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2.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的管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险中介组织对于扩大业务积极性教育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注意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中介机构在展业阶段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是保险公司反洗钱至关重要的一步,由于保险中介组织经营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人员的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应对保险中介组织的业务加强管理,以更好的履行反洗钱义务。

3.完善保险产品设计,提高保险业声誉。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在团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

4.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保险洗钱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展业人员更加注重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对于洗钱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反洗钱法》出台后,仍有许多保险公司管理人认为只要本公司员工不参与洗钱就可以,忽视保险公司被利用为洗钱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险机构自身要加大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提升让其认识到洗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曝光会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打击,乃至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进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参考文献:

[1]岳改枝。我国保险业洗钱渠道与对策[J].中国保险,2007,(4)。

[2]陈欣。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胡启敏。浅析财产保险展业方法[J].保险研究,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