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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改制方案精选(九篇)

股份制企业改制方案

第1篇:股份制企业改制方案范文

哪些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哪些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通常取决于经济行为各方当事人出资资产的类别以及经济行为当事人的企业性质。

1.依据出资类别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公司法》第8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即不论资产交易行为的当事人(资产占有方)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只要发起人不是以货币方式出资,则相关出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

2.依据经济行为当事人的企业性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如果经济行为当事人是国有性质,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9)收购非国有资产;(10)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如发生上述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对资产评估资料的原则要求

上述需要评估的事项经评估后,形成企业改制进程中至公司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请文件中的全套资产评估资料,企业对这些资料须从三个方面负责并进行总体把握。1.公司须注意并负责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2.司须保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的合规性;3.公司须遵从披露资产评估资料内容与格式的合规性。这里所称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主要是以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关于资产评估程序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及资产评估报告格式的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为依据。如果资产评估资料在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方面不符合原则要求,则资产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将不被认可,从而将直接影响股份公司的设立。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

资产评估工作如同审计工作一样,需要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如果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并没有今后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计划,那么聘请任何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相关资产评估,应该都是政策允许的。但是如果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创造条件争取上市,则改制企业将不能随意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文的要求,2000年9月22日以后改制设立的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的,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该证券从业资格由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颁发。企业应在聘请时要求其提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若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但没有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的,股份公司需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可见,评估机构的资格问题对改制企业未来的股票发行具有重大影响。为一劳永逸,企业改制时不管今后是否有公开上市的计划,最好都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以免后患。

另外,如果企业改制资产涉及矿业权,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还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如资产涉及土地,那么聘请的评估机构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A级土地评估资质证书,B级和备案级不能用于上市资格的土地评估。

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分开的问题

由于资产评估结果是股份公司成立时财务建账的基础,因此,为便于衔接,方便沟通,一般要求企业改制的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应有良好的合作,特别在财务资料的工作底稿共享方面。有的改制企业为配合实现此目的,在目前有些中介机构的营业范围同时包括审计业务和评估业务的情况下,便干脆聘请同一家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这种看似方便简单的做法,却为改制后股份公司今后的股票发行埋下了障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设立时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该次发行需进行资产评估的, 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也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因此,企业改制时要分别聘请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方法的选用

进行资产评估采用的方法可以有多种,最为常用的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法。理论上讲,评估机构可以选用不受资产状况限制的任何一种方法,但由于各方法的适用情形及假设基础不同,因而各方法导致的评估结果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为避免此种情况出现从而避免交易定价的分歧,企业应和评估机构协商尽量采用重置成本法。这是因为,如果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企业要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披露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该类资产的理由和对于评估假设前提(如折现率、价格、销售量、未来市场增长率等)合理性的说明。有的情况下,评估假设前提的确定需要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作出未来5-10年的盈利预测来支持,这无论对企业还是会计师都是相当困难的。如评估机构不能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说明收益现值法是对该类资产进行评估的唯一方法,企业则要报送并披露由评估机构出具的采用可选择的另外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结果,用以比较。可见,收益现值法的采用要特别慎重,企业和评估机构不如直接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问题

在财务审计基础上的资产评估结果,是否要在财务上进行账务调整以及如何调账,要根据设立股份公司的不同方式区别对待。

1.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投资者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应该以协商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因此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如果发起人共同认可了资产评估结果,则应该将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据以折为股份。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方式下,根据《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应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而不是评估值)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这可以从其他准则和制度中得到进一步的说明。(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3.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方式下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合规性按以下标准掌握:(1)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改制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2)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4、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并且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年度经营业绩。

对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

目前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已经取消了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但是,这种改变并不意味着资产占有方可以随意处置资产评估结果。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先进行资产评估然后再交易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资产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因此,除非有特别原因和充足理由,当事人的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应控制在正负10%以内,否则有可能被推定为资产评估的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

前面提到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制管理,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除须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核准的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以外的评估项目,均实行备案制管理。改制企业要根据不同分级到相应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现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2.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2篇:股份制企业改制方案范文

企业的档案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它只是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一个细小的局部,但企业的档案管理必须适应企业整体的发展需要。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国有企业改制后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及问题,从企业管理模式探索的角度提出一个适合股份制上市公司企业档案管理的新模式。

一、股份制上市公司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

1.企业档案管理的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上市的请示和同意上市的批准文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申请、批复及相关的说明、承诺、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证明等文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上市公司对外的各种公告、消息的正本与定稿;上市公司上报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的文件材料,以及接受证券监管部门检查所形成的文字材料。

2.企业档案管理的工作程序差异。企业档案保存地点的多样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的发行公告、交易公告、发行(上市)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送审材料及半年报、年报(包括附件)和其他要求的备查资料应备,于上市公司的证券部门以供投资者查阅。另外,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本按《公司法》要求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这些材料均是上市公司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他企业档案仍然由原档案室负责管理,从而使得上市公司企业档案的保存地点具有多样性。

二、现有企业档案管理模式的不适应性

现有企业档案管理模式的不适应性主要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变化而引起的。随着股份制改造的实施,企业集团和股份制公司企业之间不再是母子公司之间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已经逐步转变为以资产为纽带的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新型关系,企业集团原有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迅速削弱。企业的生产关系、基本职能、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首先,机构的设置与集团公司相比是精简的,没有独立的档案部门,原来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工作落实在一个岗位上;从人员配置上是精练的,没有独立的档案管理人员。

其次,企业档案管理权限的不同。按照证监[1997]16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本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15年。这与我们传统的归档文件必须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而作为上市公司则必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而引起的有关档案的管理权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界定,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既符合上市公司的管理规范,又利于企业档案的有效管理。

三、股份制上市公司企业档案管理新模式

首钢股份自1997年底改制成功,企业在实施有效管理的模式方面一直在进行着探索,档案管理工作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线条到规范严谨,继而追求先进的阶段。首钢股份的股份制上市公司性质决定了企业的档案管理必定带有上市公司的色彩,进而形成了股份制上、市公司企业档案管理新模式,其主要特点包括如下几方面:

1.重点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经济往来档案的安全保管。企业知识产权、经济往来类档案蕴含着企业独有的经营管理运作机密,涉及企业的产权、债权债务、营销策略、核心技术。市场经济是一个充斥着激烈商业竞争的环境,企业中积累流传下来的专业技术和技巧、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档案的安全保管,财务账簿、凭证、文件等侵权证据档案的安全保管,以及企业经营中重大产权交易、资本运作过程当中形成的合同文书等法律文件的安全保管,维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

2.企业档案管理采取“集中统一管理、外委保管”的新模式。虽然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的规定,“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但是考虑到股份制企业在改制后精简的机构和人员难以承担按照原有职责和制度的档案管理内容,充分利用上市公司以外的档案管理资源(包括上市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原有的档案管理系统),采用“集中统一管理,外委保管”的模式。

“集中统一管理,外委保管”模式是指上市公司内部部门对企业档案从内容上集中统一管理,对本企业所产生的有哪些档案及最终形成的档案目录必须做到心中有数;而企业档案实体的保存采用外委保管的方式,外委保管单位以上市公司所属集团公司为最佳。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集团公司强大的档案管理硬件和软件系统,而且从另一方面保证了集团企业档案的系统和完整性。采用这种方式,只要在上市公司内部部门中查询到的档案,必定能够在外委保管单位找到相应档案资料的实体。

3.档案管理工作创新是企业进步和发展的要求。“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源泉。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随着企业的进步和发展必然要求其档案管理工作也要及时跟进,要适应企业经营的变化,从而在档案管理工作上有创新。结合本企业档案管理实践,创新突出表现在对专题会议档案和对外投资项目档案的管理上。

(1)专题会议档案的管理。首钢股份的专题会议档案特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会议的有关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决议公告等文件资料。如果按档案专业的要求,这些专题会议档案及相应的会议记录本是要保存在档案专业人员处的,但是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有关这些会议的记录本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15年;针对这样的特殊情况;在进行归档:时,公司专题会议的会议材料仍由档案专业部门保存,而会议记录本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但是档案专业人员要对会议记录本的保存情况,如记录本内容情况、记录数量、董事会秘书人员变化情况及记录本移交情况进行管理,同时在15年保存期过后,移交档案专业部门与会议材料归在一起,实际上是适当延长了记录本的保存期限。这样的做法,既满足了档案专业管理的要求,又符合中证监对上市公司信息管理的规定。

(2)项目档案的管理。首钢股份对外投资项目基本上是以募集资金为主进行投入,主要是通过占有股权的收益来获得投资回报。除对控股公司委派高管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外,基本不过问公司的运营。项目的管理始于股权的占有,终于股权的退出,如果没有股权的退出,公司的存续时间即是项目的生命时间,且其管理内容主要是那些能够体现对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的影响力的文件资料;而传统意义上内部投资项目,项目有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从项目可研、立项、建设、竣工及至投产,围绕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有各自不同重点的归档内容,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因此,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与内部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是有重大差异的,这也就决定了其档案管理的模式必然要有所创新。

第3篇:股份制企业改制方案范文

【关键词】职务犯罪 企业性质 犯罪主体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一直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的重点之一,在目前检察机关所办全部案件中仍占有相当的比重。正确认定涉案企业的性质,进而确定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是查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很容易导致办案管辖争议情况的发生,从而影响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特别是,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股份制为主体的各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出现,企业的性质的认定日趋复杂,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笔者通过近几年办理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谈一下转型时期企业性质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一、企业资产性质应当成为判定企业性质的重要标准

一般来说,企业组织形式按照所有制性质,大致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四大类。国有企业,原来称作全民所有制企业,顾名思义,就是国家所有、全体公民所有的企业。这样一来,认定企业类型似乎不应该是什么困难的事。但由于各种复杂的产权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如何从法律意义上来认定企业类型并不容易。司法实践中,部分贪污贿赂案件在涉案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正是因为在企业性质认定上的认识分歧,导致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对企业类型认定标准方面存在不一致的认识。

司法实践中判定一个企业的性质,即是否为国有企业的标准,有一种目前很有市场观点:认定企业性质,只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为准。其理由是:我国的企业成立采取的是核准制,工商企业在申请注册成立时需要填报各种登记材料,如出资情况、企业类型等与企业性质直接有关的申报材料,这些申报资料都需要经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机关审查核准,并经过相应的严格程序,才能批准和核发营业执照,企业才能成立。公司企业成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要对企业进行年检等管理行为。工商注册登记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此判定公司企业性质应当以工商登记的性质类型作为当然的标准,工商登记中登记为什么性质的企业,就应当认定为什么性质的企业。

笔者认为上述这种单纯以工商登记为标准来判定企业性质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判定企业性质的主要标准应当是企业资产的性质,即以企业资本金来源构成作为判定企业性质的重要标准,而不能仅凭工商登记资料。众所周知,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出资情况等注册材料虽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登记,但通常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只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如申报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完整等,对于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不少企业工商登记中出资登记等申报材料,虽然形式要件没有问题,但与实际出资事实不符的情况。在这种工商登记出资情况与实际出资不符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单纯以工商注册登记作为认定企业性质的标准,显然是不准确的。况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类型也正在发生变化,由本文前述的四种类型变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单纯从工商营业执照,并不能清晰地认定涉案企业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

出资登记与事实不符这种情况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在改革开放之初,通常表现为个人投资所办企业戴“红帽子”,即实为个人全额投资个人独立经营的企业,但出于各种目的在工商登记时找一家国有单位挂靠并注册成国有企业。对于这种类型企业,虽然名义上是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事业单位并未出资,也没有参与管理,应当以实际出资情况为准,认定此类企业性质为私人性质企业,而不能仅凭工商注册登记就认定为国有企业。近几年来频繁出现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符的另一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出于本单位小集体利益,将本单位全额出资兴办的下属公司企业,在单位内部找部分职工作挂名股东,企业性质注册成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这类企业,由于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额出资,挂名的自然人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企业的全部资产仍然属于全额出资的国有企业所有,属于国有资产,根据企业性质认定的资产标准,应当认定这类企业为国有企业。因此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时,不能仅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性质来判断一个涉案企业的性质,而是要在深入查清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资本的实际来源,正确判定涉案企业的资产性质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涉案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

二、司法实践中几类典型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

根据本文前述企业性质认定的资产标准,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均为国有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认定为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资产构成发生变化,非国有投资主体介入的企业,即使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性质上的这些变化,必然引起原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改变,大部分改制企业的管理人员,不再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这些变化应当引起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充分注意。下面笔者试针对查办职务犯罪中经常涉及的几类典型的企业分别予以分析说明。

(一)全国性垄断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性质的认定。中国电信集团、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联通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中石油天然气集团,这些企业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全部资本金来源于国家投资,因此这些“巨无霸”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在这些企业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什么疑义。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随着中央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作为上述集团公司运营主体部分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石化、中石油,都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上市,他们的母公司(即上述各企业集团)代表国家控股(控股比例一般在70%以上),因此,这类企业属于国有控股企业。虽然这些上市公司由于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经营管理模式上与纯国有企业相比并没有大的实质性变化,但由于其资本构成已经发生变化,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有企业。这里提出注意的是,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集团(注意不是股份公司)的省、市、县级分支机构,由于总公司整体资本构成没有变化,仍然属于国有企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集团公司都存在核心业务和优质资产上市,少部分非核心下属企业资产没有上市的双轨制管理情况),而集团核心部分上市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是股份制企业的分支机构,而不是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这些全国性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总公司本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机构的最高层管理人员中,多由国务院、国资委或集团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任命、委派的,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少部分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东委派的,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些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这些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股改之前都是国家干部,股改后,这些人员皆由股份公司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委派(重新任命或聘任),不属于受国有企业委派从事公务,不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这类人员的侵财型职务犯罪,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应当作为企业人员犯罪定罪处理,如构成职务侵占罪、商业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在国资委管理的全国性垄断企业中,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其庞大的省、市、县、乡分支机构是个特例,由于其经济地位的特殊性,目前仍为国有全资企业,类似的国有全资垄断企业还有国家邮政局系统、国家烟草公司系统、国家粮食储备局系统等为数不多的企业。

(二)各类金融机构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近几年,新的金融企业不断出现,原有的四大银行的经营机制也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金融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相应发生变化。(1)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四大银行中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经通过吸收国外战略投资者,初步完成股份制改造(其名称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先后在国内外公开上市。在这三家上市银行的产权构成中,由财政部出资设立的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绝对控股,属于国有控股企业,不再是纯国有资本商业银行。对于三家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等同于本文前述全国性垄断公司,即可以明确地说,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自股改完成之日起,两行总行高管人员除由国务院、财政部或中央汇金公司委派产生的,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农业银行的股改也已纳入计划,但目前股改未完成之前,其国有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尚未改变。(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包括除四大行之外的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10余家股份制银行,这些银行多属于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很快,分支机构已经遍及全国主要城市。同样,除有国有股东单位委派任职的极少数高管人员外,这些银行的绝大部分工作人员都不属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范畴。(3)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地方金融企业:这些金融企业产权性质更为复杂,但地方政府一般控股或参股,其管理决策层主要管理人员,如果是由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行使股东权委派的,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他方式产生的银行高管人员及普通员工,都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4)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三家银行目前皆为全国有资本银行,其总行机各级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应当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5)主要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中保人寿)、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中保财险)性质同已改制上市的中行、建行,属于上市流通的国有控股股份制金融企业,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其他保险公司属于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再赘述。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各保险公司地方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三)地方国有转制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所属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绝大多数已经改制为民营企业,少数企业保留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份,改制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对这类改制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不能仅因改制前后工作岗位、职责没有变化,就理所当然地参照企改制前的主体身份与以简单认定。此类改制企业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关键是看其改制后的职务是如何产生的。如果是改制过程中或改制后,由国家机关、关有企事业单位委派的,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他方式产生的,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三、对国有转制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归属的再思考

国有控股企业不是国有企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当前国有控股企业管理运营的现状并不适合,与刑法的立法本意也并不一定完全符合。事实上绝大多数国有控股企业尤其是国有垄断性股份制企业,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控制的力度并不亚于纯国有资本企业,国家绝对控股的地位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在管理运营模式上与国有企业并没有多大区别。笔者认为将这些国有控股企业的绝大多数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之外,并不完全符合中国国情,也不利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很有可能导致对此类人员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的不良后果,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之嫌,理论界、司法实践界目前对此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确有必要尽快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确认国有企业的合理范围,明确国有控股企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或以国有企业论,国有控股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笔者认为,将国有资本绝对控股(50%以上)的企业纳入国有企业范畴,是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和惩治腐败犯罪需要的。这样多数国有垄断企业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高管人员就可以纳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将涉及此类人员的侵财刑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统一查处,是与当前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的相适应的。

另一方面,尽管对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身份归属尚存争议,但目前高发司法解释(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检、法两家的基本一致认同,并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审判实践中适用。事实上,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相当一部分涉及此类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审判环节被改变犯罪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效果和案件质量。这一点,要特别引起重视。因为这些国有垄断性控股企业的分支机构一向是检察机关特别是此类企业集中地区查办贪贿犯罪案件的重点领域,如果不能正确区分企业性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身份,就有可能发生超越管辖办案的违法现象或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影响到办案的社会效果。虽然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侦查工作并无直接的约束,但侦查工作最终还是要通过审判环节来检验的。在目前已有高法司法解释,尚无新的法律、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替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此类案件线索,可以通过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方式查办,而不宜一律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以免影响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

注释与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第4篇:股份制企业改制方案范文

论文关键词:股权分置 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

一、引言

自1993年至今,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是在国有企业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刚刚进入试点阶段的股权分置改革,最根本目的就是要消除全流通障碍,促进资源合理流动,改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从而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和保证我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特点及现状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特点。我国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总结的过程。所谓股权分置,是指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在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中井存的现象。在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法律法规还不承认私有产权,设计者做出国家股、法人股不流通的制度安排,巧妙地回避了“姓资姓社”的争论,确保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日益发展,股权分置的固有缺陷日渐显露并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国企改革的进行。股权分置的固有缺陷在于该制度安排造成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权力不对称,使得二者之间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弊端主要体现在:一是不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使得以国有股为主导的上市公司回避了应有的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二级市场的投机炒作行为。二是股权分置使得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在首次发行股份、配股、增发新股、股利分配等方面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称,流通股股东向非流通股股东支付了大量的转移性支付,其权利受到严重损害。三是股权分置使得企业治理结构的利益基础不一致,因而降低了企业运营的效率。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现状。目前,四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的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三一重工”的改革方案是“l0送3派8元”方案,即流通股东每10股获非流通股东送3股。同时每10股获派8元现金,派现部分由资本公积转增,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将获得“上市流通权”。“紫江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10送3”方案,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l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票;“清华同方”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l0股转增l0股方案;“金牛能源”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l0股支付2.5股股票,作为换取非流通股份流通权的对价。上述分置方案可以看出,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实质就是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重新分配控制权,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最近,股权分置第二批42家试点企业名单公布,与先前的四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样本多样化,涵盖了大型中央企业、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等不同类型和层面的企业。二是试点企业大多业绩较好或是新上市公司,这保证了公司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和资本公积。三是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充分多样化,缩股、权证和回购均成为可能,使得试点方案的选择余地较大。

三、股权分置使公司治理复杂化

股权分置改变了公司内部的利益格局,使公司治理变得复杂起来,出现这种情况的深层次原因是由股权分置所导致的控制权分裂。根据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来不确定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事前没有成本地缔结一份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总会出现在初始契约中没有明确的或然事件,导致事后发生再谈判甚至法律争端,于是,产生了治理的必要,这就是任何企业都存在治理问题的根源所在。

当企业的不完全契约性质作用于企业的权利划分时,控制权配置问题就出现了。并成为影响企业治理的关键问题。我们知道,所谓控制权,就是能够影响甚至是左右决策的权力。企业主向经理授予管理决策权,意味着将部分控制权也一并授予了经理。当一部分控制权配置授予经理后,企业治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那就是经理以牺牲企业主的目标为代价追求私利所导致的问题。

这种由控制权分裂所带来的治理问题,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而被放大,使得公司治理呈现出异常复杂的图景。在上市公司中,股东往往成千上万,股权很分散,股东数量如此之多,以至于他们即使名义上拥有诸种股东权利,也不可能运用这些权利参与或掌握企业的日常经管管理,公司经理们实际上拥有了对企业的日常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股东对企业失去控制的可能性。

不难看出,在上市公司中,由于股权分置,控制权分裂的情况加重了,控制权已经不只是在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配置,而是在两个层次上进行配置:既在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配置,也在各个所有者之间配置。在这种控制权分布下,公司治理变得更复杂了。一方面,分散的股权使得股东对公司管理的影响越来越小,股东所拥有的控制权逐步成为名义上的控制权,经理所拥有的控制权则成了实际上的控制权,从而使股东对经理的监督变得困难起来。另一方面,当分散的股权在股东之间的分布发生变化时,会导致控制权在股东之间配置的改变,从而引发新的治理问题。比如,当股权集中时,会产生大股东,虽然可以通过大股东监督经理,以缓解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冲突,但大股东发挥良好作用的前提是具有良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环境,否则,大股东很可能会通过手中的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5篇:股份制企业改制方案范文

摘要因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和永续经营的需要以及便于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我国有必要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本文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客观实践出发,阐述了建立健全该项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初步提出了该项制度应有的相关基本原则与基本法律制度框架。 关键词中小企业 股东 财产备案制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研究(1)首先需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概念,即什么样的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我国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全国各地基本上是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为基础,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高新技术的范围、研发资金的投入比例、研发人员或科研人员比例、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所占比例,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和认定办法。本文认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宜宽不宜窄,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为“高科技”是一个动态的范畴,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各不相同,判断某项技术,必须联系各国的科技能力和经济基础。例如:核能技术在我国是属于高新技术,但在一些欧洲国家则是一般技术。因此本文尝试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界定为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之内,具有“两高五新”特点的中小企业。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界定,本文以为可以参考《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里面的相关规定,只要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就应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的财产就是指除了股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以外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财产性权利。 关于“备案制度”我国有两种理解:(1)将相关资料报备相关机关就可以算完成一次备案;(2)把相关事项写在特别备的表册上以备查考。“备案”的第二种理解其实等同于“登记”,在我国,并不严格区分“登记”与“备案”。但无论是“登记”或“备案”,当事人必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表示负责,若不然,“备案制度”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综合以上所言,本文尝试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定义为持有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之内,具有“两高五新”特点的中小企业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将其财产向有关政府部门予以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表示负责,而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查并记载于相关规范性文件上的一种制度。 我国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实践中并未建立健全该项制度,但该项制度建立健全之必要性确有需要加以研讨。 1.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东大多是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也多是自然人委托持股,国有股、外资股相对较少,而自然人股东相互之间又多有熟人、家族式关系。这就造成股权关系混乱,持股情况不明显,一旦出现经营不善,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国家在这方面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加以约束,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相互委过,使得资本市场很多专业投资者并不愿意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如果能够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厘清主要股东之间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纠葛,确认他们并无重大权属纠纷,就能够鼓励和激励专业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此外,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有利于企业对所属资产的产权明晰,进行股份制改造,而这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必要条件之一。 2.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有利于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企业信用等级是企业能否顺利获得融资的一项重要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概莫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能厘清主要股东之间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纠葛,提升企业的财产透明度,进而提升企业的经营品质、完善公司的资产结构,看高公司的发展前景等,这恰恰就是企业信用评级所关注的重点。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也有利于提升主要股东的个人信用评级,盖因财产状况是个人信用的两大基石之一,“有恒产者方才有恒心”。主要股东的个人信用评级高了,也有利于其所在企业的融资。&nb sp; 3.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能促进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本来就兼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默契程度较高,若主要股东相互之间能对彼此的财产状况有一个规范了解,则企业的“人合”性会进一步加强。对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情况稍微有所区别,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性较差。但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不大,多是为上市融资改制而来,尽管股权比较分散,但主要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控制力仍远远强于大型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依然较高。这一点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肯认,例如: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签定《一致行动人协议》,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4.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能维护企业独立法人人格。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能有效区分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关联方资产,维护企业资产的独立性,防止大股东淘空公司,保护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日本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理论中,公司表面虽有多个股东,但是实际上完全由一个股东控制,公司已经变成一个空壳,这种情形称之为公司“形骸化”。判断公司“形骸化”的主要手段就是看公司的财产与控制股东的财产能否做出有效的甄别。 5.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能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流失。国有股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广泛存在是由其深刻的时代背景,一方面,在国企改革过程中,通过股份制改造、改革、改组、改制,在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中有国有股的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国家采用直接出资、部分入股的方式来引导、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能明确界定国有资产的范围,能为国有资产评估、拍卖、协议转让提供详细的资产清单,防止不法之徒蓄意隐匿、转移、变现国有资产,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流失。 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实践中有构建这一制度的规范性和社会性基础,即具有现实可行性。 1.法理上的可行性。在传统法学理论中,财产是一种权利,个人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限制。公司法人是独立财产责任,即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极端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以外,股东不承担任何额外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够对股东的财产施加任何的限制性措施。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学理论的与时俱进,现代人的法律观念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变化,同时政府也由“守夜人”的角色向积极管理者进行转变。与之相伴随的就是财产在人们的观念中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权利而是权利与责任的共同体,对人们的财产及其财产性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施加合理的限制也成为一种正常的手段。例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证监督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如果股东的财产状况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自然也应当予以披露。 2.立法技术上的可行性。我国的立法技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有了长足的进步。有关审查、备案、登记制度性的规定屡见不鲜,相关政府部门也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相关的立法工作提供确实可行的立法建议。同时在立法实践中对审查、备案、登记制度的区分也越来越细致,用语亦越来越规范。 3.制度机构上的可行性。我国长期以来有房地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商品房预售登记、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登记备案等各项制度作为参考,可以说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可以借鉴的法律制度性资源为数不少。此外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都可以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财产备案的重任,并有充足的行政资源来确保备案的安全性、可靠性、真实性。 4.股东义务上的可行性。在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法》第20条实际上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开端,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在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理论中股 东的义务一般包括:(1)遵守公司章程;(2)向公司缴纳股款;(3)不得抽回出资;(4)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5)填补出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亦负有上述义务,但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所致,其主要股东对其义务的违反率要比其他类型的企业高,在此种情形之下,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成为加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财产的法律约束,确保其忠实履行股东义务的一剂良方。 5.投资心理上的可行性。所谓投资心理是投资活动中组织与人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现资理论强调投资行为的综合性,注重从各方面提高对商业投资的心理研究。有经验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既会关注促进投资的各项优惠措施,又不忘了解对其投资权益的保障性措施。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之所以融资难,原因并非缺乏各项促进融资的政策措施,而是由于受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所限,风险较高,而对投资者投资权益的保障性措施不健全则进一步加剧了投资者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心理疑虑。另一方面,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有很强的经济实力,也非常乐意通过财产备案的形式来展示自己的实力,以吸引更多投资者的目光。 在论证了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之后,本文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的基本构想。构想可分为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法律制度框架。 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该原则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来进行,既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能对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进行过分的要求,“法律不能强人所难”。(2)效率原则。该项原则最易理解,就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的备案机关要有效率,在不影响备案机关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对主要股东财产的备案,也节省备案股东的时间、费用。(3)形式完备原则。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文件一定要符合相关统一的范式,要方便利害关系人的查阅、摘抄、复制。(4)“两便原则”即便于融资与便于维权的原则。“制度的生命在于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促进融资与维权,因此此项原则不可或缺。 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基本制度框架简述如下:(1)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机关应是我国政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若科技型中小企业需上市融资,则其上市所属的证券交易所也可是备案机构。(2)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制度应是强制性的,即不管当事人的意愿如何,一旦进入备案机关的备案范围,就应该主动进行备案。(3)备案机关需要对备案人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应根据备案材料的内容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4)主要股东的财产备案材料应是书面材料,为了备案人的方便,可以允许备案人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备案,但时机合适时,备案人必须补交一份规范、正式的书面备案材料。(5)财产的备案范围应该是主要股东的所有财产,至于备案的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股东的财产总额发生10%以上变化时就应随时备案。(6)备案材料应由备案机关妥善保管,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披露,允许查阅、复制、摘抄。(7)备案人需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表示负责。如果备案人的备案材料有误,则应视情形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 参考文献: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舒国滢.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叶林.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涂成洲.创业板上市实战.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朗咸平著.易宪容等译校.公司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第6篇:股份制企业改制方案范文

1、公司历史沿革

1970年,经××市机械工业局批准,原成立于五十年代由自由经济实体和合作社演变成的四家小型电线生产厂(新华、光辉、长江和红旗)合并组建成一家集体企业——桥口电线厂。随后该厂在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先后更名为××电线二厂和××第二电线电缆厂。1997年7月工厂随××市撤局放小政策,下放至桥口区归计经委(现经贸委)管辖。并于1998年1月完成工商注册。此次改制经评估工厂资产1850万元,职工投资112.7万元,净资产828.6万元,工厂总股本828.6万股,由职工合作基金股万股和法人代表股21.9万股三部分组成,每股价为1元。其资产属集体所有和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人数743人,其中退休职工299人,在岗职工379人,待岗职工65人。

2、企业基本概况

(1)企业主营电线电缆生产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有电力电缆、控制电缆、架空(绝缘)线、橡套线、塑料线、同轴电缆、插头线、电话线和汽车线等系列产品。

(2)企业股权结构

企业总股本:828.6万股。其中,经营层股:28.2万股,占总股本3.4%,职工合作基金股:148.9万股,占总股本18%,集体股:651.5万股,占总股本78.6%。

(3)人员结构

职工总数713人。其中,离退休职工:375人,在岗职工:315人,内退职工:26人。

(4)企业财务状况

2004年企业主营收入2亿元,实现利润270万元,上缴税收530万元,根据××联合资产有限公司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截止2004年5月,企业总资产为5612万元,净资产2458万元。

二、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是发展资金不足,限制了企业发展速度。××第二电线电缆厂是家老企业,厂房、设备都比较陈旧,电线电缆行业又是料重工轻行业,资金大进大出,利润菲薄。企业通过内部挖潜,生产能力和空间利用已达极限,企业需要的生产经营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除去企业每年通过自我积累资金和其它筹措外,资金缺口较大。

二是企业集体资产所有者不明确,产权不清,责任不明,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在1998年改制中集体资产占整个股份的67.1%,当时是作为退休职工工资和医疗福利的保障。但是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工厂已实行了退休职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这样退休职工的养老、医疗有了保障,集体股退出就是一个新的课题。如何明晰这部分资产的产权?如何盘活这部分资产?

另外,受1998年当时条件限制,改制不彻底,职工虽然投了资,但没能转变身份,当其投资回报收回后,其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开始弱化。

三、改制过程及方案

1、改制目的

企业实施第二次改制的目标:实现“三变”——企业变性质、职工变身份、经营变机制,同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

改制目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做大做强企业。

2、改制的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同步推进和完善企业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

(2)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的原则。

(3)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实事求是,既讲究规范性又讲究可行性。

3、改制方案

××第二电线电缆厂为了实现企业“第三次创业”的设想,在跨入新世纪之时,就已着手探索在新形势下企业的发展之路。2002年二届二次股东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2002年深化改革实施要点》,第一次把产权制度改革改制工作列入企业发展的议事日程,并依据武政办[2000]102号文件和武政办[2001]111号文件精神,先后制订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性方案和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第一稿、第二稿。2004年企业依据武政办[2003]66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经反复讨论、修改,完成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第三稿,并提交企业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如下:

(1)确定基准日,合理界定资产

企业聘请××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二电线电缆厂的整体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期确定为2004年5月31日止,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为2499.2万元,作为企业改制资产价值依据。

(2)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企业现使用土地为原有行政划拨土地,是土地证权属单位,占地2万平方米,厂址座落在汉口解放大道2号,评估后土地使用权价值576.7万元,经与区国资管理部门和区经贸委、区集改办共同反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新组建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仍可继续使用,如改变土地用途,需报经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政策时,按新政策办理。

(3)职工经济补偿

参照政策规定,××第二电线电缆厂在此次改制过程中,企业要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职工工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对于一个发展中的企业,对职工具有良好的凝聚力,而企业的发展,职工作出了重大贡献,改制后的新企业发展还要依靠他们。因此对经济补偿标准,企业不是简单一刀切,而是鼓励职工投身、投资新企业的发展,具体办法是:

a、以591元作为每一工龄年补偿基数,当职工以其经济补偿金向新企业投资入股,并与新企业签定劳动关系时,享受企业优惠政策:一是提高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每一工龄年1000元;二是一九九八年改制以来给职工的投资配股(即量化股份)转为新企业股份,股权归职工所有。

b、对距法定退休五年以内和年龄满三十年的职工,按政策规定由企业“养”起来,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一部分还将继续留在岗位上。对这类职工,由新企业继续与之签订劳动关系,并视职工本人意愿,在此次改制中享受企业给予的相关政策规定。即:一是愿意将股份投入新企业并在新企业岗位工作的职工,享受经济补偿金优惠政策,同时作为拥有新企业股份的职工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是愿意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其经济补偿金预留给新企业转为保险金,由新企业按规定发放生活费,并为其向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c、对伤病残职工由新企业接收管理,其经济补偿金预留给新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和交纳各项社保金。

d、预留一块资金转入新企业作为离退休职工和伤病残职工的政策性补贴、生活补贴和缴纳退休时的医疗保险金。

(4)职工合作基金股的处置

职工合作基金股是由二部分组成,一部分是1998年企业改制时职工为支持改制以个人现金投资入股;一部分是企业鼓励职工投资入股,将企业自有积累集体资产一部分进行量化,按1:1.3的职工投资与量化比的比例将集体资产量化给职工的股份,该股份职工有收益权,无所有权。该部分占当时集体资产的

22.4%。改制几年来企业发展了,得益于全体职工当时的大力支持,将量化股转为个人股权是职工的愿望。企业认真研究了职工的愿望,这批职工在企业改革中积极支持改革,承担了风险,应该得到实惠,同时为了不违反政策,企业与区集改办、区经贸委等方面协商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集体资产处置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为此工厂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有条件转让股权的决定,具体就是鼓励职工投身投资新企业,当职工将原股份投入新企业时,其量化股份一并转入新企业,股权归个人所有。在此次改制中,该部分股份转为自然人股份。

(5)剩余净资产的处置

企业改制不是要分光资产,而是在政策范围内合理处置资产,为新企业发展作好铺垫。××第二电线电缆厂在安置好职工后的剩余资产,主要用于新企业建立绩效考核的期权制度,主要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四个核心层职工在完成企业规划、年度目标任务、资产保持增值和业绩考核后的激励。为此工厂在改制文件中专门设立了《岗位职务员工持股方案》,并在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该资产作为集体股一部分为工会持股会持有,属社团法人股。

4、改制后公司股本及股东

2005年3月企业完成了工商注册。

改制后公司更名为××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公司总股本1828.6万股

其中,自然人股份760.9万股,占总股本的41.6%

持股会股份1067.7万股,占总股本的58.4%

计49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48位,社团法人股东1位。

5、债权债务的处理

企业改制后,继续承担改制前企业的全部债权及债务。

四、改制过程重大事件回顾

××第二电线电缆厂由于其先集体后股份合作制性质,在实施第二次改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市还无先例,对这些问题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与市区各级部门共同探索实践中,得以解决。

1、关于量化股权转化为职工个人股权问题

由于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工作的进行,企业就此问题多次与市区国资部门进行交流。焦点在于××第二电线电缆厂其资产的属性是否集体所有制资产?企业是否有权处置集体资产?集体资产是否可以无偿转让给职工个人?国资部门强调集体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国有资产不能无偿转让,企业强调集体资产是企业自我积累,职工有权决定资产处置。至党的十六大召开,明确了集体经济是公有经济的一部分后,此问题逐步达成共识:××第二电线电缆厂是由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十五大报告》),受当时条件限制,企业改制并不彻底,集体资产仍占企业资产相当大的比例,职工没有转变身份,既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投资人,又具有原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带有浓厚的传统集体经济形态。这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明晰的是原集体资产,因此该资产属性是勿庸置疑的,它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职工个人资产,是企业全体职工所有。而转化为职工个从股权的部分集体资产是企业98年改制按职工投资的一定比例量化给职工的,职工承担了风险,使企业得到了发展。将该部份集体资产转为个人股权,既合情合理,也不是无偿转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精神,集体资产处置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从而为解决此问题找到出路。

2、关于“持大股、控股”的问题

××第二电线电缆厂实行第二次改制,最初职工认为是分蛋糕,是最后的晚餐,人人都想要。但是企业在对政策的深入研究和理解后,认为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是与一些企业改制实际上是把企业固定资产或土地变现分给(补偿)职工后,关门、变现、走人,而××第二电线电缆厂改制是要发展,不是分蛋糕,更不是最后晚餐。资产要合理分配,才能有利企业发展。因此企业通过制定鼓励职工投身投资新企业发展,形成资本构成多元化、股份化的改制思路和方案,引导职工以其经济补偿金向企业投资入股,留住了职工,稳定了职工队伍。

那么,是否现在“持大股、控股”就是合理分配资产呢?企业认为在目前情况下,由于企业资产较大,如果是管理层收购,个人出资,那么企业这些在党的多年教育下的领导干部没有能力购置。如果通过政策性购买,在考核和监管机制不完备情况下,职工心存疑虑,不利于改革深入进行。因此企业在此次改制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资产按工龄补偿标准划分,对剩下的净资产,企业通过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期权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逐步实现经营管理层控股。现在企业通过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把资产状况向职工说明,把资产交给大家,把今后的处置方式和考核监督办法也明确告诉职工——这也是此次改制虽然仍有一块集体资产,但这一块资产将随企业发展逐步明晰。

3、关于土地使用权

在企业资产评估当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土地在评入企业总资产后是否应作为注册资金一部分参入企业股份?企业是否改制后仍维持原划拨状态使用土地?对于××第二电线电缆厂是一个正在成长、发展中的企业,改制是为了促进更大发展,将土地纳入企业股份,将不利于企业自我发展;如将土地使用权由划拨转为其它使用形态,则无疑增加企业改制成本,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为此区经贸委召集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和企业等多方协调会,本着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借鉴××等地的经验和做法,在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后,决定对××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土地使用中的问题采取先搁置,待相关政策出台再作处置。

4、注册股东人数的确定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工作深入、扎实,职工心态平和,纷纷投身投资支持企业改革。但是将要成立的××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职工300多人,人人是股东,如何按《公司法》要求进行企业工商注册呢?

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听取区经贸委意见和指导后,企业领导班子经研究后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了《股份归集议案》和《股份归集宣传提纲》,以企业行政部门为单位和所持股份额,通过股东委托将股份归集到43位注册自然人,公司领导层五人作为自然人,形成48位注册自然人股东,达到法定注册股东数。

5、2003年4月市主要领导来××第二电线电缆厂召开桥口区国企改革现场会,听取了包括××第二电线电缆厂等企业的改革工作汇报,会上肯定了102号文件主要精神,其替代文件(即武政办[2003]66号文件)将随后出台,指导国企改革。这一决定对于××第二电线电缆厂的改革改制工作给予了更充裕的时间和政策,使之能更扎实、平稳地推进企业改制工作。

6、2003年底~2004年上半年,正当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在抓紧筹备和进行中时,某大型企业从其自身发展战略考虑,看准了××第二电线电缆厂及其产品在××地区的品牌效应,来企业洽谈联营贴牌生产,面对这一诱惑,××第二电线电缆厂领导层从企业发展出发,两手准备,“改制不停,谈判不断”在谈判中,采取“以我为主,保品牌”的策略。通过这次贴牌谈判,企业深切体会到体制优势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和对企业发展举足轻重的作用,更加强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决心。

7、2004年初,××第二电线电缆厂本着积极稳妥的思路,积极偿试公司制企业试点,利用汉正街都市工业园的优惠政策,通过厂内募股集股金方式成立××飞鹤电工有限公司同轴电缆和插头线生产车间,用全新的机制,全新的管理,全新的人员,全新的设备和产品,偿试用现代企业制度运作企业。这一新的偿试得到全厂职工的大力支持,踊跃投资,仅用六天时间就募集到所需的200万

元资金,认购人数246人认购率达76.9%。现在该生产车间月产销额已达3000万元。通过这一试点,为××第二电线电缆厂改制及以后发展积累经验。也更坚定了企业改革改制的信心。

××第二电线电缆厂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审时度势,抓住时机,目的明确,完成企业改制。××第二电线电缆厂改制是为了企业发展,做大做强。因此企业的改制在主观上是积极主动,在具体行为上是鼓励职工投身投资企业改制后的发展,不把职工推向社会,在实际效果上为中小企业改革探索一条新路。但是改制后的企业怎样发展?能走多远?××第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首先理清思路,处理好几种关系:

处理好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关系。企业改制后,权力机构等也随之发生变化。在新公司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由于企业改制是整体转入新公司,为保持相对稳定,企业各执行机构人事关系变化不大,因此在处理新老三会关系上关键是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稳定是基础,改革是动力,发展是前提。稳定才能更好地发展,改革改制是手段,目的是提高效益。

处理好老企业与新公司关系。××第二电线电缆厂几年来的发展有目共睹,改制后的企业要继承和发扬老企业优良传统,特别是在实践中总结出的管理经验,如:三种分配模式和三种管理模式(企业内部通过二级核算三级管理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对经营实行集中管理分层负责和对科室实行《工作标准》、“首问制“管理模式),新公司要在实施企业“三新”带“三化”的发展战略中继续创新和发扬光大。

处理好兼顾公平与建立激励机制的关系。新企业在建章建制中,既要体现公开、公正、公道,又要体现在分配上向责任大、贡献大岗位的政策倾斜,才能激励职工,吸引和留住人才。

第7篇:股份制企业改制方案范文

2010年9月7日上午,鄂尔多斯市。

可容纳900多人的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坐得满满当当,每一个人的脸上都写满了心事。

按照法院的通知,当天要在这里再审“188人诉蒙南,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188位原蒙南煤炭有限公司的职工,在1908年那场“波澜壮阔”的中国国企改制中下岗、失业,一半以上的职工从此没了“饭碗”,被迫离开生活了50多年的厂区,流落山西、陕西打工。

他们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他们应该是新成立公司的原始股东,但他们的股权却被公司给侵占了。

12年来,他们为此上访、控告、诉讼,有49人被当地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拘捕审讯,5人破行政拘留,13人被刑事拘留,4人被逮捕判刑,至今,每个人的命运依然充斥着太多的不确定性。

在他们看来,引发这起股权纠纷案的原因有很多,不过如果政府、政法等部门当初在某些环节上依法办事,他们就不会有现在的境遇。

“要不是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我们的案子恐怕没人管了。”原告代表张保生望着高悬的国徽低声说,这次参与诉讼的职工、能赶到的已悉数赶到,因为这次庭审被认为是188人的重要机会,但命运到底如何,谁也不知道。

恢复股东身份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是多年来压在这些职工心头的千斤重担,他们几乎从没有轻松过一刻。

企业转型,股权失踪

1998年5月,奉行上级文件,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政府和中国大陆其他地区一样,展开对地方国营企业实施民营化改造。

伴随改制在全国展开,房塔沟硫磺厂这家老国有企业,也走上了一条告别“国有”、转向“民营”的现代化之路。

房塔沟硫磺厂是准格尔旗最早的国营矿山企业之一,始建于1958年,1960年代,曾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1980年代后期,因资源枯渴而转产煤炭。

按照当时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指导意见和房厂发(1998)第五号文件精神,房塔沟硫磺厂所有在册职工,参与了企业改制资产量化的分配,并将所得量化资产作为原始股本金入股到新的公司,以民营企业原始股东的身份,与政府彻底脱钩。庭审现场188名原告中的88位职工,也就是在此期间成为了改制后公司的原始股东。

在第一届董事会主持工作十个月之后,公司换“帅”,时任公司监事的陈玉文当选为新一任董事长,公司名称也变更为“准格尔旗蒙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从此,曾经的房塔沟硫磺厂进入了“陈玉文”时代。

2001年1月,老职工王文海等88位原告因患矽肺病等原因,第一批办理了退休手续。据王文海回忆,1月13日下午,他去蒙南公司领取工资本,刚一进办公室,工作人员便对他说:“你已经退休了,公司已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你签字,不签字就不给发工资本。”

说罢,对方拿过来一摞资料,翻到“王文海”名字那一页让他签字。王文海没有多想。就签了字。对方告诉他:你可以去银行取钱了。随后,王文海拿着工资本离开。

直到2004年,蒙南公司第一次为股东分红,王文海等股东闻讯赶到蒙南公司领取分红,公司告知王文海等股东:你们退休人员的股份已交社保局了,股东身份早已撤销,没你们的分红。

王文海一下傻了,自己明明是股东,怎么突然间就不是了?

原来,王文海等人在退休时所签的协议,就是公司所谓的“退股协议”。

协议规定:乙方已被批准退休,同意将量化资产11900元,由甲方(陈玉文)一次付社保局。乙方与公司关系解除,股金卖给甲方,乙方到社保局领取退休费。

王文海回忆,“当时签字的时候,对方捂着上半截、什么也看不见。只让自己在名字后面签名,所以人们根本就没意识到股权一事,以为只是在办理退休手续。”

随后,王也曾去社保局问过此事,但社保局的答复是:没有这回事,社保局无权收你们的股份。

然而在庭审现场,被告蒙南公司律师傅卫民却当庭出示了由社保局出具的“接收蒙南公司量化资产款19万多元”的收据。这让王文海十分惊讶”。

法庭质证,案件初现端倪

庭审中,蒙南公司律师为公司行为给出了详尽的解释:根据准旗转制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转制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转制后五年内退休的职工,应退还所得量化资产,如不退还所得资产,推迟五年发放退休金”,公司前后与121名职工签订了协议,办理了手续,所得量化资产全部交回了社保局。

至于社保局收回的这部分量化资产去了哪儿?怎么处置的?蒙南公司予以澄清:公司已经依据政府规定由公司出资回购了。

同时,蒙南公司还依据旗委(98)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旗改革领导小组(98)1号文件实施办法中第三条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蒙南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02年3月30日第二届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股权集中、股票期权方案”的办法,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任行政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进行了配股。

其中,旗委(98)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通过产权转让,改造为职工内部持股、经营者持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旗改革领导小组(98)1号文件实施办法中第三条一款第三项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原则上管理层以上的经营者股本要占到企业总股本的50%,其中法定代表人的股本要占到管理层以上的经营者股本的50%左右。

律师傅卫民说,依据准格尔旗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准改字(1998)2号文件,职工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提前退休,需要按提前退休的年限每年交1800元的退休费用,企业要一次社保局。

对此,原告律师刘家辉予以反驳:“这88名退休职工都是法定退休,他们本来不应该再缴费的,但是这88人每人还是又被要求额外交了1000元的退休费、共计8.8万元。而蒙南公司却只向社保局交了其中的4.1万元现金,剩余4万多元都归蒙南公司所有。蒙南公司用退休职工自己交来的钱又回购职工自己的股份,所得股份怎么能算是公司的?”

律师刘家辉认为,蒙南公司辩称已将包括88名职工在内的121名退休职工的股份119万交到了社保局,公司又花19万元从社保局进行了回购,这不符合事实,因为社保局没有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接收职工的股权。况且,目前蒙南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社保局受让了这部分股份。很显然,蒙南公司是钻了国家体改委1997年颁发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空子。因为这个《指导意见》中规定:职工离开企业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

“既然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股份又怎么可以转到社保局呢?”刘家辉进一步质疑,体改委这条规定,实际上也是违反公司法的。

她说,《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股份可以转让。“而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所有人对其享有最终的处分权,可以转让、也可以出售,但《指导意见》对此作了限定、要求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这显然剥夺了财产所有人的处分权。”

“假设社保局真的接收了蒙南公司职工们的股份,那么社保局作为国家政府机构又怎么能介入企业的经营呢?因为一旦接收了股份,就相当于社保局参与了企业的经营。让一家政府机构去经营企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刘家辉认为,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转制,政府应当是监督者、协调者,帮助企业依法实施改革,而不是将行政的手伸很长很深,甚至去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如果这样,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指令和做法,会给政府、企业和职工留下很多难解的矛盾。本案188位原告的命运,值得我们深思。

激烈辩论的背后引出无尽的反愚

庭审现场,双方律师还针对另外59A和41人的股权确认问题,进行了辩论。

被告蒙南公司律师傅卫民指出,这59人是因为事先没有交齐养老金而不符合改制量化资产分配的规定,从而丧失了他们原始股东的身份;而另41人是因改制前已脱离单位、并已被除名,才没有纳入企业改制量化资产分配的范围。

原告律师刘家辉辩称,这些职工当时确实陷入了生存困境。“当时的房塔沟流磺厂亏损十分严重,两年多发不出工资,在企业一直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工人们才被迫外出打工。所以他们无力缴付养老金、漂泊异乡的责任在于公司。”

对于41名被除名的职工,刘家辉律师认为公司对他们的除名是无效的,因为除名报告并没有报劳动局批准备案。所以,对于这部分人的诉求并不能简单地比照改制方案的要求,来剥夺他们享有量化资产的权利。

为了查明真相,法官提请时任房塔沟硫磺厂厂长的张迎凯到庭作证。张迎凯当庭做了表述:改制时,厂里第一任董事会已经考虑了这部分职工的特殊情况,确实为他们预留了量化资产,量化资金共计61.9万元。

但是,据刘家辉开庭前的调查,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的证据表明,在张迎凯卸任之后,以陈玉文为董事长的新一届董事会在注册蒙南公司时便把这项职工的资产划人了“集体股本金”。而且在2004年,蒙南公司又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将这笔“集体股本金”在董事会五位成员中进行了分配。

为此,12年来,原告方多次到蒙南公司找董事长陈玉文交涉,希望能予恢复职工的股权,但对方始终没有正视。于是,原告逐级上访,从准格尔旗到鄂尔多斯、到内蒙古自治区,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针对原告的陈述,被告律师傅卫民辩称:很多人讲当时厂子不发工资,无法生活。事实上,在2006年,准格尔旗政府已经考虑到原转制企业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由旗财政为原企业下岗职工代缴了养老保险的企业部分,同时每月发放了140元的生活补贴费,用来解决职工们要求解决的问题。

但原告另一位律师崔蔼祥认为,事实终归是事实。被告蒙南公司剥夺他人股权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要用法律途径还这些职工一个公道。

傅卫民表示,解决本案应回到历史中去。88名退休股东,他们的股东资格在历史上是存在的,但通过上交社保局换取退休金,这也是合乎当时政策规定的。这些退休职工在签协议时对退休后失去股东资格、丧失劳动能力时以退休换取养老金都是知情的,在知情的情况下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他们的诉讼请求是无效的,公司不予确认其股东资格。至于另外59人,这部分职工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养老金,是自己主动放弃量化资产的表现,所以,请法院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关于剩余41人,他们当初因长期不在企业而被除名,不属于转制方案确定的在册职工范围,所以也不能参加量化资产的分配,所以同样请法院也予以驳回。

律师傅卫民继而强调,国企改制是根据党委、政府确定的方案进行的行为,因此,处理本案应该慎重。

但刘家辉认为,始于上个世纪的这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是一次以牺牲法制为代价的改革。蒙南公司188名职工股权确认纠纷案呈现出当行政指导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的时候。所进行的改革会给政府、企业、职工带来一系列矛盾,这对于中国下一步行将实施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是一个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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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生,53岁,原房塔淘流磺厂车间主任,原告诉讼代表:

这件事已经拖12年了,为什么还是悬而不决?主要是局、经贸委、劳动局三家过去在互相推诿、拖延。假设政府当初有一个领导出面重视关心一下这188名老国企职工的利益,就不至于今天大家四处告状、靠200元的养老金喝稀饭了。现在,因为上访打官司这事,老婆也不顾我过了,孩子也嫌弃我。可我还是不得不坚持下去,坚持12年了,好不容易盼到了今天,希望法官可以公平公正来审判这个案子,把我们这些人该有的一份资产还给我们,这是我们三代职工挣下的救命钱。如果案子还不能解决,我们该往哪里走啊!

杨建珍,48岁,原房塔沟硫磺厂职工,原告诉讼代表:

有一天我正在家里输液吃药呢,突然进来几个警察,说:给你们解决职工那事呀,你去派出所一趟。我还以为是真的,就出了门。一出大门口,警察就将我强行摁进车里面拘押了。进去以后,强行揪住我的指头摁手印,把我和重刑犯关在一起,差点被打死。他们嫌我堵煤矿,就是在厂门口静坐,问我:还敢不敢告状了?我吓得说:不敢了。

第8篇:股份制企业改制方案范文

    原告:薛广珍。

    被告:徐春霞。

    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经批准为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后,于1992年6月开始给企业内部职工配售股份,以每股一元让职工认购,职工认购的股份采用记名股权证形式。被告(该厂三分厂职工)认购1000股,但未取得股权证。同年6月15日,被告经人介绍,将自己名下的1000股以每股4元转让给原告(该厂一分厂职工),原告如数给付被告4000元。次日,双方补签转让股份协议,被告答应取到股权证后再交与原告。但被告所在单位一直未将股权证发给各认购者,原告因此没有收到被告的股权证。原告担心股权证落空,遂起诉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于10日内退回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答辩承认事实,同意退回4000元,但不愿承担案件受理费。

    「审判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认为:原、被告违反有关决定,私下签订转让股份协议,属无效民事行为,该协议应予终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000元,被告表示同意返还的意见可行,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被告返还原告4000元。逾期履行,按月息7.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原、被告服判,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单位向企业内部职工配售股份,是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2年5月15日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之后。按照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改造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向企业内部职工配售股份,以及企业内部职工认购后予以转让,均应受上述两“规范意见”的国家政策规范。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此国家政策,即应以“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论,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该民事行为为无效。

第9篇:股份制企业改制方案范文

关键词:股份回购;西方国家;发展历程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105-03

2015年7月中国股市在短短三周之内经历了过山车式的暴跌,股市的一路下跌令各大上市公司十分不安。一旦股民对股市丧失信心,上市公司将会面临一系列严峻的问题,可能会引发公司的经营危机。于是,各家上市公司纷纷开始着手采取措施企图扭转这种不利的局势。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股票回购。一些经营状况较好的公司,因为当前现金流比较充裕,并且看好本公司的未来发展。他们打算通过高管增持、股份回购的方法向投资者传递出股市对当前股价的低估,以及对公司长远价值的肯定,从而重振股民对股市的信心。继而,股份回购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为此,我们有必要对股份回购的动机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的发展历程,以具体案例分析股份回购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一、股份回购动机

(一)信号传递动机

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与外部人员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内部管理人员掌握着企业发展的重要内部信息,了解企业的内在价值。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回购传达的信息是市场上的股价被低估的。管理者认为企业内在价值高于市场价值,具有发展的潜力。这样的信号传递出之后,增强了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从而提升股票价格。

(二)资本结构动机

企业发展的资本有两种――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资本结构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股份回购会减少企业流通在外的股份,在企业债务资本不变的情况下,会降低企业权益资本的比例,从而提高财务杠杆,降低企业整体资本成本。另一方面,公司债务资本的增加虽然一定程度内会降低筹资成本,但是随着筹资成本的增加,它给企业带来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超过一定限度的债务筹资,不但会增加筹资成本,而且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每个企业都在努力地权衡权益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三)现金股利替代动机

通常情况下,企业实行股份回购之后,流通在外的股份减少,从而股价会上升,投资者也会因此而获利。因此,股票回购某种程度上和现金股利具有相同的效果。但是如果企业发行现金股利,投资者获得现金股利之后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会因为税收而减少。而现阶段,我们国家尚未征收资本利得税。因此,企业从投资者获利的角度,会以股票回购代替现金股利。

(四)自由现金流量动机

这一假说源于理论。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拥有企业所有权的股东没有经营管理权;而拥有经营管理权的企业管理者没有所有权,即存在利益冲突。自由现金流量是指企业在支付了所有净现值(NPv)为正的投资计划后所剩余的现金量。因为利益冲突的存在,经营管理者会运用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投资那些不利于企业整体、长远发展的项目。股份回购就是利用企业多余的现金将发行在外的股份回购,这样就可以减少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从而减少企业问题。

(五)防止恶意收购动机

在公司股票可以自由流通的情况下,虽然便于公司筹集资本,同时也增加了公司被恶意收购的风险。在公司股价较低的情况下,其被收购的风险就较高。股票回购后,权益资本总额是不变的,但是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减少。这样,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每股股票的价格就会上升,从而增加并购成本,降低收购意愿,并且巩固公司管理阶层对公司的控制力,增强市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价值提升的信心。

(六)股票期权动机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其员工未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基于经营结果的奖励形式。股份期权是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发展的利益保持一致,这样减少了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冲突。如果企业增发新股,会削弱原有股东的控制权。以回购的股份作为股票期权激励管理者既不会削弱原有股东控制权,又达到了激励的效果。

(七)财务灵活性动机

当今时代是“现金为5E"的时代。现金流是企业生存发展的“血液”。保持适当的现金对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股份回购对股东来讲,可以看作是现金股利的一种替代。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如果支付现金股利的话,需要大量的现金流出,而且股利的支付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如果用股份回购代替,就减少了现金的支出,保证了企业财务的灵活性。

二、美国股份回购历程

美国作为资本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股份回购的国家。20世纪七十年代,股份回购在美国逐渐兴起。但是七十年代实施股份回购的公司还比较少。到了八十年代,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股份回购活动异常频繁。1985年,菲利浦石油公司动用81亿美元回购8100万股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别动用150亿美元、170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1987年10月,美国股市出现股灾,当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了回购股份的计划,花旗集团宣布回购公司2.5亿美元的股票,对于稳定股价和增强市场信心起到了积极作用。1989年11月通用汽车公司发表此后五年间收购100亿美元公司股票的计划。2004年,标准普尔500指数的成份股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就达到了1970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了50%。2005年4月和5月间,IBM、诺基亚和摩托罗拉相继宣布了公司在未来回购数十亿美元股票的计划。花旗董事会也已批准再回购t50亿美元的集团股份。

三、我国不同时期股份回购历程

(一)我国股份回购的早期

相比发达的资本市场,我国股票市场回购实践起步较晚。最早开始于1992年,大豫园以小豫园大股东的身份采取协议方式回购小豫园所有股份并注销,这是我国最早实施的股票回购案例。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把小豫园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悉数回购并注销,采取的是协议回购方式。因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这一合并回购谈不上什么商业色彩,政府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陆家嘴集团,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并重点扶持的六十二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公司主要负责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内土地开发、综合经营和协调管理工作。1994年9月27日,陆家嘴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决定以协议回购国家股2亿元的方式实施减资计划,回购价格每股2元(略高于当时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会议结果于1994年9月30日公告,1个月之后即10月30日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该项决议。随后在1994年11月,陆家嘴成功发行了2亿股公众股,使社会公众股所占比例达到了35.88%,此回购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国家股减资回购,再增发一定数量的流通股(8股),进一步增资扩股以增强发展后劲。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回购成为一种“策略性”的资本运营工具。

1999年12月,专门从事电力建设和能源开发的申能股份回购国有法人股为10亿股,占公司总股本占公司总股本26.33亿元的37.98%,回购后公司总股本为16.33亿元,回购价按以经评估确认的公司截止1999年6月30日的调整后每股净资产2.51元的价格回购,总金额25.1亿元,回购并注销该部分国有法人股后公司总股本为16.33亿元。通过股票回购,申能股份的资产负债率提高,股本结构趋于合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了公司价值。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以上三个回购案例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企业大多企图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响应国家“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发展方针。因此,这一阶段的公司股份回购多带有一些行政色彩。

(二)我国股份回购中期

2005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了具有重大意义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此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方式除了要约收购,还可以公开市场方式,进,一步推动了上市公司实施社会公众股回购。法令公布的第二天,邯郸钢铁就率先公告社会公众股回购计划,成为我国首家实施社会公众股回购的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采用包括“以股抵债”等多种方式解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款问题,并规定在2006年底前全部偿清。郑州煤电于2005年7月12日公告了股改与以股抵债相结合的方案。配合股权分置改革,优化股权结构,解决大股东的资金侵占的“以股抵债”成为那个时期我国股票回购重要特点。

2005至2006年间共发生了创纪录的38起回购事件。在那个时期,流通股的回购事件也层出不穷,银基发展,山鹰纸业,华海药业,九芝堂,华电能源,江苏阳光等公司都成功实施了流通股回购,采取的回购方式是公开市场回购。2006年初,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规定可以通过回购获得股权激励所需要的股票。2007年,永新股份首先开展以股权激励为动机的回购,并在以后每年连续实施回购,将回购来的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其次,由于股权激励对象自身问题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或公司董事会做出特别决议,上市公司可以对股权激励已行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定向回购,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用友软件,上海家化,南玻A实行类似的股票回购。

股份回购的这一阶段可以说是一个新老交替的过渡阶段,既存在因为配合股改和解决大股东资金侵占的历史遗留问题而进行股份回购,又有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流通股回购,标志着我国股票回购进入全新时代,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中国上市公司运用国际流行的资本运作手段开拓新的途径,同时也丰富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股票回购实践。

(三)现阶段我国股份回购

2008年10月,证监会颁布了《补充规定》,在中国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借鉴国外经验,推行市场化操作,进一步放宽对股票回购的限制。此规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取消了对股票回购议案的行政审核许可,只需进行备案即可。2012年,沪深两市共有12家公司宣布回购计划,拟用于回购股份资金合计82亿元,目前已有半数公司用22亿元在二级市场进行回购。

2015年年中,中国股市再度经历过山车式的涨跌起伏。这种情形下,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推出增持、回购等“5选1”救市方案,A股市场迎来了最大的增持回购潮。据Wind数据统计,自2015年7月1日至23日,共有746家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获重要股东增持,共计约32.47亿股,增持部分参考市值约为451亿元。有37家上市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为420亿元,其中9家公司回购金额超过10亿元。在这批股票回购的大潮中,美的集团就是是其中一员。

美的集团(sZ.000333)是一家以家电制造业为主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于2013年9月18日在深交所上市。2015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榜单中,232家中国企业跻身其中。在金融、房地产等国企巨头的包围下,美的集团成功进入世界500强,排名436位。在2015年7月8日晚,《财富》(中文版)的2015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美的由去年的第35位,上升至第32位,位居家电行业第一,成为当之无愧的家电龙头企业。然而,2015年年初以来,美的集团涨幅仅为28.8%,涨幅居于家电板块末位置。

2015年7月,美的集团公布了回购计划,拟在2014年至2016年先行推出两期股份回购方案,回购金额上限为2013年、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30%,首期回购股份资金上限为15.9亿元,回购股份可依法注销,或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此次回购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回报,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7月份以来,除了美的集团以外,其他企业也纷纷加入股票回购的大潮中。海通证券和万科A计划回购股份金额上限均超过百亿元,分别为216亿元和100亿元;伊利股份、中兴通讯、鲁泰A等公司计划回购资金上限均为10亿元。万科A、富安娜等公司还同时推出了增持加回购的方案。

这一时期的股份回购主要是企业为了保持股价的稳定,保护股东的利益而实行。在股市动荡的情况下,股价可能不能反映公司真实的内在价值。公司会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回购企业股份,以此维持股价。

四、股份回购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公司法》及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股份回购虽然作了相应规定,但内容一般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如,日本政府2001年修改的商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要求公司回购的股份一定是从证券市场中所得,公司股份回购的决议一定要定期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等等。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发展经验,在鼓励股份回购的同时,对其进行相应的限制,以防止股份回购之后带来的弊端。

(二)完善库藏股制度

由上文我国不同阶段股份回购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近年股份回购的目的多是为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是为了提升股价。我国公司法规定,所回购的股份要在10日内注销。可见,公司保留库藏股的时间少之又少。这对公司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损失。如果允许公司库藏股存在的话,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库藏股稳定公司股价。当公司股价下降,低于其实际价值,企业可以利用其闲置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示对本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公司股价高速增长时,企业可以利用其库藏股防止泡沫经济的发生,达到稳定经济的效果。同时,公司也可以利用库藏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用途。然而,库藏股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允许库藏股的长期存在,公司有利用库藏股随意调度公司资金,操纵股价的可能。因此,需要完善库藏股制度,达到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资金同时又防止资金随意调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