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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第1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 公共场所 卫生监测 问题 对策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1】。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越来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为了探讨公共场所卫生存在的问题,对我地区的宾馆、饭馆、理发店、影剧院、公园、图书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监测,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对策,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监测对象 对本地区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的宾馆(100例)、饭馆(140例)、理发店(50例)、影剧院(23例)公园(9例)、图书馆(10例)、商场(28例)等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监测。

1.2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存在的问题

1.2.1 法律、法规欠完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下简称《条例》)及1991年卫生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下简称《细则》)。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很多新的行业和场所,如婚妙影楼、保龄球馆、洗脚城、健身氧吧等,而这些公共场所没有列入《条例》规定的范围,因而无法进行卫生监督、指导、监测,此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隐患比较突出,有可能造成各类传染病的传播,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2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思想存在问题

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地熟人熟,人际关系复杂,碍于情面,过不了人情关;面对大量不法经营者,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得力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倾向。

1.2.3 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在《细则》罚款中,对于罚款的设定,相对于其它卫生法律法规来讲,比较繁琐、混杂,具体操作起来,不如其他法律法规那样简明、清晰,如违反《细则》第几条,警告后无改进者为一次性罚款××元以上至××元以下,并适当提高罚款数额,提高威慑力,增强权威性。

1.2.4 辖区范围不确定,影响执法形象

近年来,经常发生重复监督、重复收费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卫生监督执法整体形象和权威。

1.3 对策探讨

1.3.1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统一的部级《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条例》【4】及其配套的细则、标准,卫生标准也应不断充实完善,定期修订;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机构的体制建设,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统一要求,使预防卫生监督工作健康有序、正规化发展。

1.3.2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应在执法范围与程序、专业知识、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和应变能力上下工夫【5】。还要强化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与职业道德修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卫生监督质量,健全约束机制,加强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从根本上杜绝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3.3 强化法律意识

凡是无证营业或者不具备条件的要全部关闭,设施不齐全、管理不规范、存在卫生隐患的应停业整顿;对于违反《细则》的要明确罚款数额,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把全面落实《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充分认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正常状态,实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6】。

1.3.4 明确态度,调整思想

要明确执法权责范围,坚持依法监督,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权责,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为社会办实事、办好事;做好对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治理整顿,严肃处理、受贿索贿、、吃拿卡要、执法犯法的卫生监督人员,选拔政治过硬、技术精湛的卫生专业人员充实到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结果

通过对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测发现,宾馆的合格率为69%,饭馆的合格率为58.6%,理发店的合格率为70%,影剧院的合格率为69.6%,公园的合格率为66.7%,图书馆的合格率为70%,商场的合格率为71.4%,见表1

公共场所 宾馆 饭馆 理发店 影剧院 公园 图书馆 商场

例数(例) 100 140 50 23 9 10 28

合格(例) 69 82 35 16 6 7 20

不合格(例) 31 58 15 7 3 3 8

合格率(%) 69 58.6 70 69.6 66.7 70 71.4

表1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比较(%)

3小结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社交、娱乐、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具有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的特点。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及其密切。从我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情况发现,宾馆的合格率为69%,饭馆的合格率为58.6%,理发店的合格率为70%,影剧院的合格率为69.6%,公园的合格率为66.7%,图书馆的合格率为70%,商场的合格率为71.4%,这表明我地区的公共场所卫生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因此,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成为了卫生监督的核心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法律意识和明确态度,调整思想,力争使公共场所卫生面貌焕然一新。这样才可以保证广大群众的健康、防止疾病的传播,达到人们丰富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的美好愿望。

【参考文献】

【1】LUO Mei-hua,YAN Dan-hong,YAO Dong Pollution of Legionella pneumophila in Central 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s and Evaluation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Pollution Control[J],Practical Preventive Medicine,2013,126-127.

【2】段慧丽,王占霞,2011年石嘴山市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监测结果分析[J],宁夏医学杂志,2012,34(11):234-235.

【3】Gaojian-min,Li zhu-feng,Lao qian-qun Microbial Contamination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Centralized Air Ventilation System in Pablic Place in Shunde District[J],World Health Digest,2013,753-754.

【4】毕璇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保健营养・下旬刊,2013,26(07):327-328.

第2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11-0594-02

卫生监督是国家卫生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人均GDP2000――3000美元的关键时期。为此,抓住时机紧跟全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搞好卫生监督工作建设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1]。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场所也随之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公共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人群相对集中的地方,其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群的身体健康,亟待我们解决。因此,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积极探讨的问题。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与社会发展不匹配。《条例》于1987年颁布并于1991年颁布《实施细则》,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公共场所如网吧、按摩院、足疗馆、减肥中心、公寓等等场所,未被列入《条例》规定的七类28种公共场所范围中。这个问题有待解决。例如《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饭馆、第七项中的候诊室分别是以餐饮卫生、传染病监督为主的公共场所,《条例》监管内容少且简单,为避免与食品、传染病监督重复一直未发证[2]。

1.2 执法主体已不存在,执法机构也发生了变化。《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监督工作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监督工作。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卫生防疫站2001年机构改革时已不存在,原来的卫生防疫站一份为二,成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但现行法规缺乏该规定条款。

1.3 政府经费投入有限,卫生监督技术含量低。由于监督监测仪器落后,种类不全,卫生设施的审查缺乏准确性、科学性,大大地削减了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管力度。

1.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存在地区和场所差异。我国西部地区和小城市相对于大中城市及东部地方来说,经费、检测的设备和力量相对不足。缺乏技术支撑,直接导致管理滞后[3]。

1.5 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种类单一。《条例》及《细则》中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20院至2万元,力度小,而且对违法行为须经警告后方可实施,起不到对经营者的教育作用

1.6 实际工作中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再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更新不及时,甚至相对一部分人工作盲目,对工作的目的和卫生学的意义知之甚少。

2 对策

2.1 尽快修订出台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及实施细则,确保有法可依。卫生场所的管理实际上是典型的综合监督。加快执法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加强卫生执法体制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应该加大对卫生监督监测的经费投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工作效率。提高监测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监督的技术含量。根据不用问题选择不同的法规,恰当好处地运费公共场所的各项法规,更好地体现公共卫生监督的力度。

2.2 普及全民卫生法律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卫生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近年来,在各地争创国家卫生城市、环保城市的活动中,积极配合开展卫生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卫生意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媒体营造声势,促进社会对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了解和关注,提高群众参与意识。

2.3 明确公共场所行业内部交叉监督问题。如宾馆内设立美容美发店、游泳馆、洗浴中心等等、建议国家尽快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避免一个公共场所出现多证现象,同时避免无人管理造成监管空白点。

2.4 加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力度。避免突击性的检查。必须对美容美发、按摩院、茶馆等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加大力度。确保群众健康。监测结果显示上诉地方的用品用具卫生状况及其不好。

2.5 加强对人民健康有隐患的因素的监督。随着城乡建设的步伐的迈进,人们生活环境的不断改善,对生活质量需求的不断提高,环境中存在的低浓度的长期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人们已经把发病前机体的变化作为评定环境质量好坏的依据,对避免可能发生的污染隐患的重视,公共场所的预防性监测工作显示出了重要性。

2.6 丰富监管手段,改革监管思路。目前,公共场所的服务内容,经营方式多样化,数量大幅增加,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必须结合风险管理的原则,对人群密集和安全卫生隐患较大的场所实行更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如远程实时监测、动态监测、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等管理模式。

2.7 与疾病控制中心协调配合,提高监管能力。卫生监督执法需要疾病控制中心提供科学的依据,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质量,所有脸颊要保持和谐稳定,共同发展做好此项工作【4】。

总之,国家要逐渐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卫生监督力度的同时,不断完善卫生设施,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努力,营造一个令大家满意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共场所。

参考文献:

[1] 张光南,张淑兰,公共卫生执法监督的管理与对策分析. 现代预防医学,2009,35(14),2988-2995.

[2] 蒋海辉,张建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医学杂志,2010,8(24):1-3.

第3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09―6019―(2010)05―87―02

我国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后称《条例》和《细则》)已实施20多年。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条例》及《细则》已不适应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现就《条例》及《细则》存在的问题及其修订建议提出如下观点。

1监督执法主体

《条例》第10条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这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相互矛盾。目前卫生防疫机构多数已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代,而行使公共场所监督执法权的是卫生监督所,造成实际执法主体与《条例》所指主体不一致。若一旦发生行政争议,出现行政复议与诉讼等,势必造成卫生监督所的被动局面。卫生监督所是根据2000年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成立的事业单位,并没有真正成为卫生行政机关。建议:修订《条例》,首先要明确卫生行政机关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的主体地位,其次进一步改革卫生监督所为卫生监督局,使其成为卫生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执行公共场所监督职责。

2公共场所概念

《条例》和《细则》均未对公共场所给予明确定义,《条例》第2条只是将公共场所分为7类28种。随着市场经济飞迅发展,现《条例》所规定28种外的各类新兴公共场所不断涌现。例如:网吧、健身房、按摩房、洗头洗脚房、溜冰场、证券交易所、婚纱影楼等。卫生监督部门对此无法可依,也无监测标准,这些新型公共场所常拒绝卫生监督。然而这些场所与《条例》规定的28种在性质上有共同点,即:在一定时间内接纳的人数较多、人群流动性大、组成复杂,容易受到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的不良影响等。建议:对公共场所的概念作一原则性表述,同时又就对象一一予以归类,包括新出现的公共场所,这样既可防止出现监管空档,又可避免卫生行政部门层层请示释疑和其它不必要的司法纠纷。

3卫生行政处罚

第4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 餐饮服务;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 F71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041-1

一、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现状

(一)赤壁市的情况。自2013年6月3日起,按照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赤政办发[2013]20号)要求,赤壁市食药监局正式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目前,全市共有餐饮服务单位1680家,其中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场所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134家。这134家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均需同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均需接受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

(二)全国各地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现状。在正式履行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职能后,赤壁市食药监局多次到兄弟市、县考察学习,目前湖北省有部分市、州、县对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同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交叉监管问题。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已经下发文件规定,除咖啡厅等特殊场所外,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企业,其经营场所无需再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餐饮服务单位监管

1.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部71号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2.许可依据:卫生部70号令《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餐饮服务单位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等。

2.卫生部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3.省厅文件:《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鄂卫规【2012】4号)规定,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问题分析

《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目的都是要求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因此,卫生部门再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管,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经没有必要,而且存在下列法律问题: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明文规定200平方米以上且就餐场所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关于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应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之规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十四条关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立法宗旨。

(三)按照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既然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就不应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管作出新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也不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

四、工作建议

本着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餐饮服务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建议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法规再次进行梳理,对与现行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相对人的工作方针,本着依法行政、服务民生的原则,各级政府应研究制定并明确监管交叉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抓好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三)相关部门制定并出台相关规定,明确餐饮服务单位由食品药品监管一个部门监管,今后餐饮服务单位不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这样,既理顺了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执法、重复许可等问题,又有利于树立良好政府部门形象。

参考文献:

[1]李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J].新疆农垦科技,2012,(01).

第5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根据《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条例》明确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如下主要制度:

确立行政首长问责制

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

这里提到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当首推行政首长问责制。《条例》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第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作为落实上述措施的保障,《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多次提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失职行为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可以说,行政首长问责制被提到如此高度,是《条例》对中国立法活动的标志性贡献之一。

确立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与预警机制

《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应急预案应包括的内容,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等。

建立顺畅、及时的信息沟通渠道

报告及通报制度 《条例》第十九至二十三条规定了自下而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及时限要求,同时亦对同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提出了要求。《条例》并设专条规定,强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真实及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二十一条)。

举报制度《条例》要求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

信息制度《条例》责成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并允许其在必要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第二十五条)。

上述信息沟通渠道的建立及运作,既可为政府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提供必要而充分的信息,又可保障社会公众对公共事件的知情权。

应急处理机制

《条例》第四章规定了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涉及对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生产、储备、供应、运输,以及事件中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封锁疫区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等。

第6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2003年5月,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以来,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市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县卫生局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不断加强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规为主要内容的预防保健工作,建立和完善了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并健全了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切实提高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基本概况

(一)、全县卫生系统基本情况

经过多年的建设,全县目前已形成了设施和功能相对齐全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和服务体系,有一支人员充备的卫生专业技术和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现有县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30个,其中县级 5个(综合医院2所,中医院1所,防疫站、保健所各1所),乡级20个,另有卫生技术培训中心、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红会门诊各1个、预防保健站2个。全县有村医疗站154家,个体及社会办医疗机构47家。全县医疗卫生机构有卫生专业人员696名,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282名。全县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员150余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70余名。

(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情况

受县卫生局的委托,县卫生防疫站担负着全县10个乡(镇),128个行政村,2个场(厂)矿,62个工矿企业,近26.08万人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执法监督、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任务。防疫站现有职工62名,在编48人,自收自支7人,临时聘用人员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4人,占职工总数的86%;专科以上学历者35人,中专学历者12人;具有高级职称的7人,其中主任医师2人,副主任医师5人,中级职称21人。卫生防疫站的卫生监督办公楼建于1974年,面积780.72平方米;综合办公楼建于1985年,面积1165平方米;利用国债资金新建的疾控中心综合楼已于2003年10月投入使用,面积1500平方米,共投入资金180万元。现有万元以上的设备20台(件)。

(三)、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情况

平罗县医院作为医疗救治体系的龙头单位,承担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繁重而艰巨的医疗救治任务,于2002年12月成立了平罗县急救中心,设病床300张,其中:急诊科用房240平米,设置观察床10张,“120”救护车3辆,ICU病房设置床位4张和一些基本医疗救护设备。传染科设置床位20张。县中医院设置病床120张,平罗陶乐医院设置病床50张,妇幼保健所设置床位32张,姚伏中心卫生院设置床位15张,具备一定的基本医疗设备和住院救治能力,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医疗条件简陋,只能解决当地群众基本医疗保健。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

(一)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认识和了解。

为了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认识和了解,我们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材料、宣传标语、设立咨询点等多种形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规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坚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病管理、预防治疗等相关知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三基训练”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各类形式的培训班,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据统计,一年多来,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8000多份,悬挂横幅20多副,刷写宣传标语400多条,接受咨询6000余人,举办各类培训班17场次,培训人员达1000余人。通过宣传培训,增强了社会各界人士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了解和支持,进一步加强了我县公共卫生工作,为顺利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面对突袭而来的公共卫生事件,2003年5月国务院紧急制订并公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领导,根据区、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县成立了平罗县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平罗县卫生局。实行防“非典”工作县级领导分工责任制,制订了《平罗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明确了卫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了防“非典”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县卫生局设立了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卫生检疫、医疗救治、后勤保障等组织。按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应急为主、平战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以专为主、群专结合”的原则,顺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切实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做好防治“非典”工作的紧急通知》(平政发[2003]62号),把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同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县卫生局也把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卫生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同各医疗卫生单位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定期考核,年终兑现奖惩。

结合“非典”和人间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一是制定并完善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预案》、《发热病人预警监测工作方案》和《人间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预案》,为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指导依据。二是建立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组成了疫情监测、调查处理、消毒隔离、医疗救治等若干分队,为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提供了组织保证。三是为满足“非典”等重大传染病的集中救治和观察鉴别,筹集资金在县人民医院改造建设了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在原县中医院住院部建立了配备60张病床的医学隔离留验观察站(可随时启用)。四是在县人民医院传染科病房建成了具有30张病床,配备了先进设备的传染病房,配齐了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为各类传染病人的科学、规范救治创造了条件。2003年全县先后共出动疫情应急出理350人次,组织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26起,对258名可疑症状者和接触者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集中医学隔离留观、家庭留观人员3614名。

(三)、强化措施,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认真落实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建立了以县卫生防疫站为龙头,县乡医疗单位为枢纽,村级医疗站为依托的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实行传染病填卡逐级上报制度。自开展防治“非典”和禽流感工作以来,全县上下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相关制度,实行了“非典”和人间禽流感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县卫生局和卫生防疫站设立了疫情室,公布了疫情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通了“国家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专报系统”,实现了传染病疫情的网络直报。县卫生局还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务人员对就诊病人进行门诊登记和可疑病人筛查,对传染病依法进行填卡报告。通过实行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确保了发现疫情及时上报,杜绝了漏报误报现象,提高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公共卫生配套建设。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克服县财政困难的实际,不断加大卫生事业经费投入,优先保证了预防保健事业经费的投入,保持对防疫站、保健所正常经费的足额拨款。坚持将农村预防保健经费10万元和结核病控制经费3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及时足额划拨。加大跑项目、引资金工作力度。自1995年以来,先后投资2000多万元对县医院、中医院门诊部和住院部、防疫站疾控楼和全县绝大部分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翻建,使全县卫生基础设施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引进和购置了大量医疗诊断治疗设备,为大部分乡镇卫生院配备了B超、X光、心电图机等新三件,有效地改善了农村医疗诊断条件和诊疗质量,提高了乡镇卫生院对于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应激能力。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提高,目前全县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尤其在2003—2004年非典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和重大灾害救治工作中,暴露出了全县公共卫生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

(一)、突发公共卫生问题的预防、预警、应急控制处理缺乏统一、科学的运作机制和管理体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尚不完善。

通过“非典”防治工作,我们虽积累了一定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但从“非典”防治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却不容忽视:一是部分领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不重视,没有真正认识到建立公共卫生机制的重要性,没有从预防、预警方面去长远考虑,存在遇到突发事件盲目应战的思想;二是部分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工作中存在相互不协调,相互推诿的现象;三是部分农民群众对县委、政府的决定不理解、不支持,有的还持有反对态度。

(二)、公共卫生相关的基础设施、设备配套严重滞后,农村卫生工作发展缓慢,卫生技术水平、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较低。

目前我县虽已形成设施和功能相对齐全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和服务体系,但公共卫生基础建设工作仍很薄弱:一是各医疗单位业务收入的决大部分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无力购买医疗设备和引进新技术,普遍存在医疗设备落后,技术条件差的现象;二是由于各乡镇卫生院受房屋条件所限,均没有设立规范的传染病门诊,容易造成医源性感染和传播,存在医疗隐患;三是县卫生防疫站虽然新建了疾病控制中心大楼,但建设资金不足,缺口40万元,同时由于缺乏设备配套资金,无法配备较先进的检验设备,而现有的检验设备比较落后,无法适应当前疾病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需要。四是平罗县医院业务用房严重不足,制约了急救业务的开展和传染病的管理工作,医疗设备陈旧,“120”急救系统及车载设备几乎没有,只能应付一般情况的急救和普通传染病的治疗需要,不具备应对较大规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条件。县医院的发热门诊、隔离病房条件简陋,设置床位少(仅为6张),一旦发生多例“非典”病人,将无法应对。且县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病房设在医院内,与其他病员及医院职工家属区较近,无隔离带,容易造成医源性感染和传播。五是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职能不明确,功能不完善,服务功能不强,乡镇卫生院重医轻防、公共卫生科室不健全或形同虚设,村卫生室只顾追求经济利益等问题仍然存在;六是以县级医疗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纽带,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发展。七是县、乡(镇)两级政府未能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以及村委会的作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寓条于块,条块结合,逐步形成县、乡、村三级预防、预警、控制和处理综合应急机制。

(三)、经费紧缺,限制了公共卫生尤其是预防保健工作的广泛有效开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公共卫生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县卫生防疫站除搞好计划免疫和结核病防治外,还相继开展了慢病防治监测、爱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卫生执法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职业病监督等一系列专项工作,而这些项目所需经费均未列入县财政预算。同时由于工作量的增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需求量增加,但县财政对此实行增人不增支,自收自支的政策,导致医疗单位出现缺人才但又用不起人才的现象,业务经费的投入不足和人才的短缺限制了我县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乡镇卫生院作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肩负着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工作,承担着大量的预防保健任务,许多工作都是无偿服务。近年来由于县财政经费较为紧张,划拨给乡镇卫生院的经费只是职工档案工资的60%,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30%~40%,而业务收入又无法弥补职工工资的缺额部分。工资待遇低,加上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差,造成乡镇卫生院人才流失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到农村卫生工作的质量。

四、今后的工作思路及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

1、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和组织系统。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大突发事件的统一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职责任务,形成以卫生部门为主,部门乡镇协调配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理联动机制,为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理提供组织保障。卫生部门也将成立相应的指挥协调组织,负责医疗卫生单位的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工作,实行科学分工,分级负责,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制度。

2、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和报告制度。建成以县卫生局为中枢,县级疾控、医疗、监督机构为技术依托,以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为延伸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预警网络,进一步规范监测、报告和分工协作制度。

3、加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机制。进一步整合“非典”、禽流感防治、食品卫生安全、职业中毒、重大灾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修改完善各类应急预防控制措施,科学分工,严格责任,逐步建立起包含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在内的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4、建立全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队伍。加强对全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广大卫生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以及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并对应急救治队伍每年实行专门强化培训和定期演练,努力造就一支名副其实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尤其是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本着业务覆盖全面、技术过硬、组织严密、反应迅速、协调高效的原则,在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择优选拔各个相关业务的技术骨干,组成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车辆和设备,并分设各个专业应急工作组,适应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专业需要;同时在各主要业务单位组建应急工作后备梯队,以应对重大灾害事件的后继处理之需。

(二)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基础建设,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公共卫生工作的硬件条件。

1、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的政策、项目支持,加大公共卫生基础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二级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硬件设施和仪器设备配置,同时确保政府对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经费的必要投入,本着协调同步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公共卫生投入适度超前,按比例逐年增加,尽快使原本比较薄弱的公共卫生工作得到有效地改善和加强。

2、建设设施配套先进、功能齐全的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借助国家加大公共卫生建设投资的良好形势,积极争取县疾控中心设备配套项目,全面进行技术设备配套和更新,满足重大传染病、公共卫生、职业卫生等技术检测工作需要。

3、在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同时,争取国家政策项目支持,建设卫生监督执法指挥调度中心,配备监督工作必备的车辆、设施,充实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相应的硬件条件。

4、加快县医院传染科病房的建设,积极利用国债资金,按照新时期传染性疾病应急救治工作需要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平罗县中医院旧址新建一座高标准、高配置的传染病楼,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医疗垃圾焚烧等设备,并对原中医院旧病房进行改造,开设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肝炎门诊及医技科室,同时应通过多方筹资,购置呼吸机、监护仪、X光机等设备,加强对传染病区的装备。新建的传染病楼将承担全县重大传染病的集中收治处理任务。

5、改扩建平罗县 “120”急救中心,拟新建业务用房1500平方米,规划建立一个急诊手术室、血液净化室、急诊内、外科病房,扩建临时输液室、观察室、抢救室、内外科诊断室及会诊室。急救中心将新增呼吸机、心脏除颤仪、监护仪、心脏临时起搏器、心电图机、血透仪及附属设备、手术室设备、救护车及车载抢救设备,对现有部分老化设备进行更新。进一步发挥急救中心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中的重要作用。

6、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基本建设。继续实施以房屋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套为主的农村医疗机构“三项建设”,力争在5年内实现乡镇卫生院诊断急救设备的新三件(心电、B超、X光)的普及配置;在10年内实现急救设备洗胃机、呼吸机、心电除颤仪、麻醉机、尿、生化分析仪等设备在中心卫生院的普及。

7、建立先进、快捷的疫情和突发事件的预警报告信息网络。在目前县级疫情实现网络直报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力争在5年内使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实现办公自动化,并实现微机联网,建成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卫生管理信息网络,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指挥处理提供先进快捷的信息网络平台。

第7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淋病是主要的性传播疾病之一,主要通性接触传播,其次是非性接触传染。非性接触传染是指接触患者含淋球菌的分泌物或污染。调查显示,有些浴室洗浴用品被检出有导致性病的淋球菌,有些桑拿浴室的从业人员甚至本身就是性病的带菌者。

淋病是主要的性传播疾病之一,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其次是非性接触传染。非性接触传染是指接触患者含淋球菌的分泌物或污染的用具,如衣裤、被褥、寝具、毛巾、浴盆、马桶圈、手等间接传染。调查显示,有些浴室洗浴用品被检出有导致性病的淋球菌,有些桑拿浴室的从业人员甚至本身就是性病的带菌者。

从医院回来,男孩的父母直接向卫生监督所举报,引起了监督所的高度重视,立即派卫生监督员前往处理。卫生监督员马上赶到该浴室,向浴室经营者出示了“中国卫生监督证”。经营者接过证件看了看,往地上一扔,说随便你们怎么样,浴室今天关门,不予接待。卫生监督员马上指出,我们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权对公共浴室进行卫生检查,如果你们不予配合,就是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经营者听后,不得不软了下来,连连声称配合卫生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通过的卫生行政法规,该条例适用的7类28种场所,其中应包括公共浴室。卫生监督员有权依据该法对公共场所进现场检查、索取资料、卫生检测等,经营者不得拒绝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通过的卫生行政法规,该条例适用的7类28种场所,其中就包括公共浴室。卫生监督员有权依据该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卫生检测等,经营者不得拒绝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员对该浴室进行了全面的卫生检查。检查发现,浴室卫生管理混乱,卫生设施简陋,问题十分突出:第一,没有设立“禁浴标志”;第二,浴室使用公用毛巾;第三,该浴室是1998年新建的,但没多久就被经营者擅自改造成池浴;第四,拖鞋、浴盆、毛巾未经清洗消毒。对卫生监督员指出的卫生问题,浴室经营者开始认为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不会传播疾病。但卫生监督员严肃地指出,正是浴室的卫生管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操作,因而存在严重的传播传染病的隐患,浴室很有可能已经被致病菌污染,我们将依法予以调查取证。卫生监督员当场对公用浴巾,脸巾、拖鞋、浴盆进行了采样。几天后,检验结果出来了,在所采集的20件样品中,竟有12件样品被检出有淋球菌!

国家《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规定:公共浴室应设有禁止性病和种传染病(疥疮、化脓皮肤病、广泛性皮肤真菌病)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即“禁浴标志”‘浴室内不得设公用脸巾、浴巾;1996年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国家卫生标准还规定:公共浴室的毛巾、浴盆、脸(脚)盆、拖鞋不得检出致病菌,这里的致病菌主要指:淋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等。

国家《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规定:公共浴室应设有禁止性病和各种传染病(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真菌病)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即“禁浴标志”;浴室内不得设公用脸巾、浴巾;1996年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国家卫生标准还规定:公共浴室的毛巾、浴盆、脸(脚)盆、拖鞋不得检出致病菌,这里的致病菌主要指:淋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等。

第8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公共场所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场所的数量大幅增加,服务内容、经营形式趋于多样,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在正值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入攻坚阶段,而目前公共场所中“五小”类经营单位占相当大比例,一方面经营单位的卫生设施简陋,另一方面从业卫生知识缺乏,操作技能不熟练,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出现两难。后续的长效管理如何建立,如何有效分配卫生监督力量,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改善我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推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市从现在开始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加强领导,精心策划

为在全市推行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我市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已成立了__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为具体操作规范和标准,有序开展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首先选择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待巩固和完善后再逐步推广到美容美发业、洗浴(桑拿)场所和游泳场所(馆)、歌舞娱乐场所、商场等其他公共卫生场所。重点从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建设、日常卫生管理入手,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安全卫生意识,建立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信用体系和卫生监督长效机制。

制定标准,广泛宣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分为培训、宣传动员、检查评价、卫生信誉等级的确定、公示、效果评估等6个阶段。目前,全市各县(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已组织卫生监督员集中学习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掌握了现场监督量化标准和要求,统一了评分标准和评审办法,同时完成了总体目标中住宿业等重点制定行业的摸底调查工作,把全市住宿业按照经营场所性质、规模和面积大小等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按行业发放了《住宿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等表格。

此外,还通过培训宣传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目的、意义,评审程序和要求。

由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一种新的监督模式,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我市组织开展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培训。采用集中统一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项工作会议,集中培训。培训班通过宣讲量化分级管理的意义,提高培训班学员对搞好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鼓励企业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为使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家喻户晓,使消费者参与,还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量化分级管理,向社会广而告之,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监督,营造良好的氛围。例如,向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送达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其开(来源:文秘站 )展自查自纠,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同时还设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评查内容,更好地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主动投入到创a级的活动中。

动态监管,严格评审程序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级及监督频次分别为: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总得分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评定后,今年将在住宿业使用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笑脸、平脸、苦脸),使市民一目了然。

第9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明确了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系统地规定了应急机构的建立、预警、信息公开与处理等一系列行政措施,对指导我国今后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工作的指南,《条例》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现我们将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

我们认为《条例》囊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应当更加广泛,《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条例》未将地震、水灾、核污染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问题包括进去。

大家知道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需医疗急救,地震、水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同样需要医疗急救。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对医疗急救问题仅用一条一笔代过,其医疗应急措施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卫生部95年颁布的《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仅是一个部门规章,难以全面系统的规定突发事件救助工作及各部门的协调。事实上,不管是传染病的防治,还是灾害的救助,医疗卫生工作在其中都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未将灾害事故涵盖进来是一个缺憾。

更进一步讲,传染病防治、自然灾害等不仅需要医疗救助,还需公安、公交、交通、能源等各部门的系统协调,有些突发事件特别是恐怖事件还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所以我们认为《条例》不仅应涵盖更多的需救助的事件,还应考虑其他突发灾害的可能。因此,国家应将所有突发事件而不仅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以备不时之需。

二. 预警制度规定欠缺

1、预警机构

《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平时没有常设机构,只有在事件发生后才成立指挥部,日常的监测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机构负责。问题在于各地方政府指定什么机构来负责日常监控,是某级卫生行政部门、还是某医疗机构或是某疾病控制中心?《条例》没有统一规定。既然没有统一规定会不会出现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机构负责日常监测?若出现这种情况各监测机构的协调就会出现

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讲,正常情况下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直接观察者,但在特殊情况下普通百姓也可能并可以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尤其是地方政府隐瞒时,受害人、受害人家属和普通百姓可以举报,但向谁举报、受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如何让百姓知晓?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机构应全国统一,《条例》这方面的规定不够详尽且有可能出现不同地区由不同部门负责监测的情况,这就更不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协调和处理,因此《条例》在这方面需进一步改进。

2、预警网络

《条例》关于预警体制的建立也需进一步完善,从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的角度,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应以疾病防疫控制为主线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四级网络,社区及各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神经末梢,区县是关键,市级应担负起主要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决策者和指导者。这一网络的建立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得以迅速控制的关键,《条例》只规定了事件发生后指挥部的分级建立和责职,却未对日常监测系统的建立做出

规定。

3、预警反馈

《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及疾病监测机构的报告义务,但在规定受政府的反馈机制时稍显欠缺。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到报告的地方人们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是向上级报告还是向下反馈,《条例》规定不够明确。本次SARS流行之初,广东省从2002年底就出现大面积的感染,广大一线医务工作者向有关部门反应后长期得不到疫情的方向性指导,最终导致疫情蔓延,因此我们认为报告制度不仅应包括向上的报告,还应包括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信息反馈,而且这种信息反馈不应当是向社会公示的大众信息,应当是有专业指导性的信息反馈。

三、医疗急救制度的规定欠缺

无可否认,在日常生活中,尤其在突发事件中政府的高效运转无疑会起到很好的作用,但也不应否认良好的制度本身就可以高效地运转,无需太多外力的介入。

本《条例》大量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但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医疗急救问题规定却较少。北京市这次SARS流行过程中出现了首诊医师负责制与定点医院治疗的矛盾,很多非定点、非专业医院依首诊医师负责制收治病人后,由于不具备起码的防护设施急需将病人转出,但什么时间转、怎么转都无先例。在已收治SARS病人的医院中,有的医院建筑设施的布局根本不宜治疗传染病人,结果造成大面积的院内交叉感染。《条例》在制订时仍未考虑首诊医师负责制与专科医院收治这一矛盾,未列明转诊的时限、办法等,十分令人遗憾。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若发生了传染病事件及时将病人转诊也是对其他病人权益的保障。本次SARS治疗中非定点医院中SARS病人不能及时转走导致全市很多医疗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一些非SARS病人的疾病因此延误了治疗。从这一角度也说明了传染性疾病发生后定点收治的必要性,以保证其他病人的权利《条例》。

其实这一问题在更深层次上是我国医疗体制问题,是医疗区域规划设置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医疗体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一个现象就是大医院病人人满为患而社区医院医疗资源处于半闲置状态。正常的医疗资源配置应呈金字塔式,病人求医应首先到社区医疗服务部门,经初步诊疗有进一步检查治疗必要时才由社区医生将病人转更高一级的医疗机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能,缓解二级以上医院的压力,保证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如果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和区域配置合理的话,就不会出现大医院全部都接诊发热病人,而普通病人无处求医这种状态,通过这次SARS事件,我们应当反思我们的医疗体制并加以逐步改善。

四.医疗授权问题

为了防止传染病流行,医疗机构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被授予更大权限。若证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传染病,应允许医疗机构在病人死亡后查找家属一定时间无果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尸体。

本次SARS流行之初,表现了很强的家庭式传播,有些患者死亡时其家属也发病住院治疗了。由于找不到家属,尸体不能火化,增加了尸体存放的时间,不利于传染的控制。

如果今后出现根本找不到家属的情况是不是也坚持要家属签字这种手续呢?若这样的话,交叉传播的后果谁来承担?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传染病事件,应授权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履行备案手续后强行火化尸体的权限。同样的道理,死亡病人遗物的处理也应给医院更大的授权。我们非常主张保护人、包括病人的各种权利,但传染性疾病是一个特殊问题,患传染病死亡的患者其遗物仍可能存留细菌或病毒,不予以处理就有可能造成新的疾病传播,我们认为应授权医院在查找家属无果的情况下,登记病人物品后将经济价值不高的物品火化,贵重物品消毒后暂存。

在突发公共卫生的传染病事件中,如果某传染性疾病病因不明,某死亡患者的解剖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话,应授权医疗机构有强行解剖的权利,当然这应当是在做了大量工作家属仍不同意之后的最后手段。

五.资格准入规定欠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救治病人,与此同时医学科研人员则会开展相应的科研活动以协助一线医务人员共同战胜疾病。但是不是所有的科研机构都能开展菌种的取样、血清的取得呢?若一些不具备条件和科研水平的科研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过失造成菌种感染、丢失怎么办?甚至有可能有人借科研之名取得菌种后恶意传播怎么办?如何从制度上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

我们认为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研资格准入制度,即只有一定资格的科研机构才能对突发事件、特别是突发传染病事件进行菌种取得、血清提取等工作。

这次SARS流行卫生部规定只有国家三级实验才可进行科研活动,但这一规定没有落实到本《条例》中令人遗憾。

六.医务人员权益保障欠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务人员无疑处在工作的最前沿,这是其职责决定的,是应当的。但是在工作中医务人员的权益如何保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如医务人员的安全保障、医疗防护措施的保障、休息的权利等。我们不能在治疗伤痛的同时造成新的伤痛,这种社会成本的付出是值得思考的,也是应当避免的,本《条例》对此未做任何规定,是令人遗憾。

不仅如此,医疗机构的权益也不应忽视,因为医院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果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征用大量的医疗用房,或临时封闭医院的其他并病房,那么医院的收入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对医院如何补偿,何时允许医院恢复正常,《条例》都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