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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调研精选(九篇)

交通执法调研

第1篇:交通执法调研范文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是隶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核定编制71人,实际在编61人,由法定授权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执法单位,共有执法车辆11辆,其中交通厅配备执法标志车1辆,执法服装全员配备齐全。

二、队伍现状

我局实际在编61人,取得正式执法证件的60人,人员来源大部分是解决的政府安置人员内部职工子女和部分安置、其他单位外调人员,学历结构为大学本科11人,大专49人,中专1人,专业多为法律和交通运输管理专业为主,年龄结构35岁以下有8人,35-50岁有49人,50岁以上4人。

三、进人用人机制

我局自2006年至今一直未新进人员,而2006年以前进入的人员少量是安置人员,大部分是解决政府安置对象和内部子女,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年龄普遍偏大。自2010年被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进人用人都是按照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考,现有执法人员的评价、考核、奖惩、选拔工作都是严格按照公务员、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四、交通队伍信息化建设

我局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都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卷的信息化管理方面还未完全到位,由于应用软件程序的问题和实际办案人员在路上现场执法时没有相应配套的设施设备来完善处罚案卷的信息化录入,而导致该项工作的不全面。

五、深化执法体制,创新执法模式等方面的做法

由于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和现在行政执法面临的大环境,让我们不得不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体制创新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学习考核机制,按照“三基三化”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队伍的职能化建设,规范落实基础管理制度的建设,提高全局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学习规范计算机操作技能,为规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开展部门配合、部门联动,以提高我们行政执法的力度,也能较好地改善执法难、取证难的现状,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面对广大的经营业户,要求全局执法人员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付诸于实际的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去,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由于现行的管理体制中还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一个部门干好干坏一个样,导致影响大家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由于执法力度不强,执法人员的水平再高,执法难、取证难还是一个没有根本解决的老大难问题。

第2篇:交通执法调研范文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不难看出,城市中居民的汽车拥有数量也不断增多,从而导致城市中交通问题也不断增加。国家根据这些交通问题制定了血多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并不理想,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就是利用公共政策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梳理,以便对交通问题政策的更好更有效的执行。

关键词:

城市交通治理;公共政策;执行问题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迅猛的经济增长速度在不断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汽车拥有量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城市交通问题,政府出台政策加以解决,但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外界环境及内部因素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重视并加以解决。

二、相关概念界定

1、公共政策

国外学者很早就开始研究公共政策,但不同学者对公共政策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本文更倾向于谢明对公共政策的定义:社会公共权威在特定情境中,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行为准则。

2、公共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就是政策方案被采纳以后,政策执行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运用各种政策资源,经解释、实施、服务和宣传等行动方式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从而使既定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过程。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许多学者对城市交通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其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城市交通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针对交通现状和原因制定和采取缓解城市交通问题的相关措施、公共物品理论视角下的城市交通治理研究、对交通制度政策进行分析、以及对公共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进行的研究。与此同时,国内学者对城市交通治理的研究也提出了许多有效的观点与解决方法,他们将研究的精力与重点主要放在了形成城市交通问题的成因以及制定和采取相应政策和措施上,而对城市交通问题治理的公共政策执行方面的研究还处于空白地带。而对于国外学者的研究则集中在对公共政策理论的研究。部分学者从不同角度解读公共政策的内容、理解和发展以及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变化等。在公共政策执行方面,迈克•希尔和彼特•体普合著了《执行公共政策》,其中把公共政策执行其与当代对治理思考联系起来。它强调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持续的重要性,因此,提出了在未来执行研究和执行过程控制方面的方法。

四、城市交通治理中公共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1、城市交通治理政策的片面性执行

从政策目的上讲,交通政策是基于道路交通现状,为消除管理中大量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不良驾驶习惯所致的违法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例如,针对闯红灯现象,交通部门规定闯红灯一次扣6分并罚款200元,但在执行中没有对其实际效用进行宣传教育,片面的认为仅仅是惩罚力度加强,导致闯红灯的人在其多次违规后进行买卖交通驾驶本分现象出现。

2、城市交通治理政策的象征性执行

部分交通部门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实际操作步骤,对国家制定的公共政策阳奉阴违,一些只是象征性的执行一部分或者不执行,使得公共政策被搁置,只是纸上谈兵,公共政策变为一纸空文,没有实现价值。例如,在公共交通投入方面,本应大力支持,随着城市的发展,交通的拥挤,部分公民选择公共交通,政府支出要拓展公共交通线路,大力发展城市交通,而在执行环节只是在部分交通线路上简单的增加公交车的数量。

3、城市交通治理政策的暂时性执行

我国现实生活中,部分地区的交通政策执行部门对上级下达的公共政策没有如期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虎头蛇尾、前紧后松,大都是敷衍了事以及延迟拖延,很多都是抱着消极执行的心态。种种原因导致公共政策的执行很难达到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预期效果,甚至还会出现严重的负面影响。国家现在出现的交通污染比较严重,在这方面的治理政府制定并实施了道路两边的绿化工程,但是久而久之,道路两边的绿化却缺少维护,只是部分地区的交通污染依然很严重。

4、城市交通治理政策的变相性执行公共政策执行者

作为有着独立利益的组织或个人,也是有自身利益倾向的。在现实工作中,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或产生利益分歧,一些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冲突。当然,一项政策与执行者的利益相冲突时,执行者就会想尽办法来抵制这一政策或者将政策进行变相的执行,这样政策执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2007年春节前国家发改委提出,春节期间不再上调铁路以及交通运输的价格,而贵州等地的一些公路客运部门已恢复原价为名变相涨价。从公共政策角度来讲,这是一种政策失真,是一种政策的变相执行。交通政策最终的执行者都会落实到人,如果公共政策会威胁到自身的利益,那么执行者就有可能抵制这项政策,从而使交通政策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

5、城市交通治理政策执行对象理解局限

交通政策制定的初衷在于通过警告或处罚等形式提醒公民注意自身已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其行为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影响,进而重视并规范自身今后的交通参与行为。但现实情况却与此初衷相悖。《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对有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等十种行为的行人,处10元罚款。《实施办法》还规定,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处20元罚款;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处50元罚款。调查中,88.64%的市民表示“徒步或骑乘非机动车闯红灯非常影响交通秩序,是交通混乱的主要原因,对于闯红灯的行人进行警告或小金额的罚款予以支持的态度”。但是有少部分公民认为这只是交通部门的一种变相执法收取罚金的一种方式,错误的持有一种“闯不闯红灯是我自己的事”的态度,并未意识到其交通违法本身的错误及对公共秩序的危害性。

五、结语

在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面对公共问题我们要及时发现,找出其中的原因,在不断地摸索与探索中找到适合解决问题的对策,促进城市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树林.我国公共政策执行中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理论研究,2004:2-3.

[2]王胜本.城市治理的架构与机制:利益的一种解析视角[M].秦皇岛:燕山大学出版社,2013(9).

[3]宋朝丽.中国城市交通治理政策研究[J].湖北行政学院报,2013(1).

[4]李亚荣.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差及治理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07.

[5]程巧红.我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共政策执行研究——以校车安全为例[D].河北:河北大学,2013.

[6]万芊.我国公共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D].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

[7]李宇超.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首违不罚”政策执行研究[D].云南:云南大学,2012.

第3篇:交通执法调研范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8—湖北交通质量效益年的各项要求,大力实施“交通一线工作法”,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实现交通重点工程上半年“时间任务双过半”目标任务,省厅决定继续选派挂职调研督导组到重点工程挂职调研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调研督导人员分组情况

挂职调研督导人员共18人,人员从厅机关和部分厅直单位中选派。挂职调研督导人员分组和调研督导单位如下:

二、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2008“质量效益年”的要求和措施,强化协调服务,帮助指导工作,加强督办落实,特别是要紧紧抓住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重点、难点、制约点问题,确保上半年“时间任务双过半”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深入所督导和联系的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大力推行“交通一线工作法”,坚持在一线现场指挥、检查指导,在一线保障重点、排忧解难,在一线宣传发动、协调服务,在一线培树典型、弘扬“刚毅精神”,真正做到情况在一线了解、问题在一线解决、矛盾在一线协调、服务在一线体现。

3、积极参与指挥部的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调查了解实情,积极建言献策,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围绕提高交通工作执行力,积极宣传省厅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执行力大讨论和“思想大解放、交通大发展”等活动精神,深入基层一线,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当好督导员、宣传员、研究员、服务员。

4、挂职调研人员要注意吸收今年第一批挂职调研的成果,有针对性地选择1-2个重点调研课题,拟定调研提纲,撰写调研报告。

三、相关要求

1、挂职调研督导时间为两个月(2008年5月8日-7月8日)。挂职调研督导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挂职调研督导结束后7日内,要向厅人事劳动处提交书面工作汇报和调研报告,各重点工程指挥部要填写挂职调研督导人员工作表现鉴定表。

2、挂职调研督导人员要认真学习全省交通工作会议、2008年第二次交通重点工程调度会议精神,学习工程建设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熟悉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调度、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扎实工作,锻炼提高自身素质,促进交通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

3、挂职调研期间,各重点工程指挥部要加强挂职调研督导人员的管理,及时安排工作,既要积极支持他们大胆工作,又要从严要求,严格管理。厅人事劳动处负责组织协调。挂职调研干部的津补贴按重点工程指挥部同职同岗人员标准执行。

第4篇:交通执法调研范文

一、开展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局党组关于在全系统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工作方案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所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动员,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面完成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的各项工作,基本达到了“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要求和“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总目标,并结合工作实际,把交通综合执法工作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推进综合执法和服务管理年工作

为确保综合执法工作和运输管理服务年在辖区内顺利开展,我所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副所长为副组长,全所执法人员分成两组进行综合执法和服务年活动。要求全所人员紧密团结,精诚合作,全员参与,全所负责人必须深入执法现场第一线,有问题有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相互沟通、相互协作,以确保综合执法和服务年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认清交通综合执法和运输管理服务年工作的内涵和意义

随着国家费改税政策的实施,社会上包括交通人自已,认为以后无事可干了,在辖区内,经常有镇村两级干部、车主、老百姓等向我们咨询,你们交管所不收费了,现在没事了,以后怎么办。面对这种状况,我所按市局布署,随即召开全所人员会议,所班子成员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解读有关政策文件,认为交管所是交通局授权的执法单位,规费征收只是交通局授权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他赋予交管所的执法职能并未改变,只是以前工作重心在收费上,而不是在管理和服务上,因此全所人员统一思想,统一口径,在执法过程中,在工作上与相关领导、老百姓接触过程中统一解释和宣传,让广大业主、相关领导、老百姓了解到交管所不仅仅是收费执法部门,而且对辖区内不规范经营的运输经营行为、驾培市场、汽车维修、码头装卸及路政管理等也有参与管理和服务的权限。让社会知道交管所是在交通局领导下的一个具有综合职能执法的部门。同时所里要求全所人员要弄清弄懂综合执法和服务年的内涵,实质就是在交通局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兄弟单位的配合下,实行的一种多部门联动,全面参与运政、路政管理的全方位执法概念,认识到综合执法工作对于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服务人民百姓和广大业主、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做好调研、深化管理,在辖区内有序推进交通综合执法和运输管理服务年工作

1、围绕服务年,开展“三走进、三服务”活动。全所开展“三走进、三服务”活动,先后对辖区内的两家货运企业、一家客运企业、两家港口码头、三家汽车维修企业、二家驾培单位、三家危险品运输企业等近十五家单位进行了走访沟通,同时借践行科学发展观之机对四个基层单位、相关党员、老百姓进行测评调查,向他们宣传交通综合执法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沟通,方便服务,解决困难,了解最基本的行业状况。

2、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执法素质,提升服务水平。面对“费改税”后,执法人员一时难以从以前的收费执法状态中转变过来,所里要求全体人员必须学习交通行业管理业务知识,全体所长要带头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言传身教,相互讨论研究,全面掌握交通行业管理的相关知识,为交通综合执法和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打下理论基础。同时所里要求全体人员在进行综合执法过程中,对违章事实,对被处罚对象的法律适用条款,必须做到百分之一万把握,对吃不准的要问,对无把握的该放行的要放行,通过学中干、干中学的反复磨练,极大地提高了全所人员的综合执法和服务素质。

3、加强市场监管,深化行业管理。在综合执法方面,今年以来我所主要是对辖区内无证经营的车辆、无从业资格证从事经营的人员、黑驾校、抛洒滴漏影响路面行车安全、损坏路面、黑点修理、危险品运输、黑车载客等违章经营行为进行查纠,重教轻罚,共办理违章案件数约262起,出动执法人员3000人次左右,完成罚没款31万元,同时对辖区内查获的一家无证经营的修理厂、两家无证经营的码头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要求其限期办好相关证件,依法经营,促进了辖区内运输市场有序运行,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重点突出、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地进行综合执法和服务年工作。针对今年暑期,境内学生参加驾培人数激增,导致扬州、刊江、高邮的一些黑驾校在辖区违规经营,一些正规驾校反应强烈,对此我们重点进行了整治,并对查获的违章行为进行了处罚,净化了辖区驾培市场,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同时对辖区内严重抛洒滴漏,影响行车安全、损坏路面的情况,我们也作为重点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治,并进行了相应处罚,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一些因历史原因,多年未办证经营的运输单位,我们多次上门服务,要求其办证,整改,循序前进,逐步引导。例如送桥向阳桥码头,多年来一直无证经营,我们多次上门宣传教育,要求其整改落实。

5、与兄弟部门联动,进行综合执法和服务年活动,调处辖区内运输市场矛盾。在开展综合执法和服务年活动中,我所非常注重与兄弟部门的互动工作。与运管处、客管办调处了辖区内中巴车与出租车、农公班与仪征班为争客源相互打架斗殴,堵塞路面的客运矛盾,规范其经营行为,要求他们开文明车,做文明车主;与运管处配合,帮助四乡镇进行农公班车候车亭选址建设工作;与汽维行业管理处合作,深入修理一线,对相关业主进行宣传讲解;与稽查队、运管处配合调处送桥扬州班进站管理经营矛盾,对不进站车辆采取扣证等处罚措施,要求车主必须进站经营,确保了辖区运输市场的有序、规范进行;与稽查队联合执法,对损坏道路的相关车辆进行整治,有效遏制了损坏道路的违章行为的发生。

三、与市路政大队相互联动,推进辖区路政综合执法工作不断深入

按照市路政大队综合执法工作要求,省道、县道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为市公路路政大队和辖区交管所,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由路政大队与辖区交管所负责业务指导,必要时联合整治精神,我所对辖区内包干的南茶线、扬菱线定期进行巡查。在农忙季节,与市路政大队相互配合协作,日夜巡查,采取多种方法,及时清除打谷晒场及占道堆放,保证了辖区内道路的整洁通场。同时我所于今年7月3日紧密配合辖区内乡镇府,对天山镇殷河村村民未办理公路边堆放手续,在公路两边堆放大量砂石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清理,确保了该路段的安全、通畅,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四、深入基层,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为响应市政府关于开展新农村建设的号召,我所安排专职人员、车辆,在市农公部的指导下,对四乡镇涉及到交通部门的有关事项进行专门跟踪服务,对四乡镇新农村建设中有关农村公路整治达标、候车亭建设、河道清理等情况做了大量工作,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五、做好表率,配合镇党委、政府做好各项中心工作

我所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同时,积极响应地方党委、政府号召,服从领导,不折不扣做好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工作。1、抓好菱塘产业园区征地执迁工作;2、做好秸杆禁烧巡查工作,并被政府评为优质服务奖;3、对进入菱塘产业园区的车辆实施重教育零处罚;4、做好菱塘灯节交通等维稳工作。5、做好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中心工作

存在的问题及2011年工作打算

1、推进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目前主要是依靠我所自人员力量进行宣传,社会上还有许多人不知道交管所的综合执法职能。因此下一步我所将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道交通综合执法工作,知道交管所的工作职能。

2、执法队伍稳定和执法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综合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少数执法人员,由于受“费改税”影响,综合执法的激情不高,观望情绪,等、靠、要思想还大有人在。同时少数执法人员在综合执法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条款、文书的制作、矛盾的调处、沟通协调等综合业务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因此下一步我所将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交流执法等措施来提高执法人员综合执法素质。

3、交管所综合执法手段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网上稽查、取证设备的配置,对屡犯违章经营业主无制约措施。下一步将建议市局牵头部门对违章经营业主的年审、许可等制约措施能让交管所参与配合,同时上级牵头部门对交管所查获的重大违章经营业主,拒不服从管理,而交管所又无力处罚的,建议上级部门能组织力量,重点打击,以便更好地推进交通综合执法工作。

4、继续对辖区的运输市场进行排查调研,对已调研出的无证经营的货运、维修、码头等经营单位,继续督促限期办证,合法经营,并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处罚。对未排查出的,我们下一步将继续进行走访登记调查,弄清情况,以做到心中有数,争取在2011年对相关单位管理到位。

第5篇:交通执法调研范文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司法; 行政; 良性互动机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行政诉讼担负着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和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重要职责。建立完善行政诉讼领域中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又一实践创新。

一、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概述

(一)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基本内涵

一般意义上,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是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为实现现代意义的法治, 通过信息交流, 相互影响的行为过程, 但由于语境、考察角度的不同, 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含义运用上存在宏观、中观和微观之别。或者说, 完整意义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是在三个层面进行的, 我们需要分别考察。

1.宏观视角

在宏观层面, 这一行为过程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手段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肯定, 对不合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以国家司法权规范行政权的合法运行。就此意义而言, 在英美法系中普遍存在的司法审查制度和普通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制度, 以及在大陆法系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都是宏观层面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需要强调的是, 这里所讲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主动者应是司法一方, 而非行政一方, 否则就变成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而且良性互动不等于单纯业务的联系, 二者的良性互动必须对两个领域都具有促进作用, 而仅仅服务于一方领域的互动不能称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因此, 英美法系中的公诉制度或者我国的公安侦查制度都不能被视为是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首先, 在上述两个制度中, 虽然在形式上都是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打交道, 但无论是在美国作为行政机关的检察院, 还是在我国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性质的公安机关, 其在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 都服务于最终的刑事审判, 不具有任何的行政目的, 因而不应属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范畴。

对于宏观层面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而言, 其基础条件是国家权力通过制度安排分化为行政权与司法权, 两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在我国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封建社会时期, 并没有二者存在的土壤, 一直到辛亥革命以后, 我国建立了专门的、完全与行政权脱钩的司法机关, 司法与行政宏观层面的互动才成为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这一基础条件则是由1982年宪法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权独立予以规定。除了两权的分立以外, 宏观层面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还需要国家层面对两权的互动进行制度规定。就此而言, 1989年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正式标志着我国司法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宏观层面正式得以建立。

2.中观视角

在中观层面, 这一行为过程是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功能目标而进行的沟通交流机制。根据我国实践, 中观互动的特定功能目标主要包括合力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同时促进行政执法与审判工作、提升行政执法与审判队伍素质等三项功能。根据功能主义理论的逻辑, 制度功能实现是制度的根本目的, 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必须符合它的功能预设。中观层面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为实现其主要功能目标, 设计了一系列具体途径和做法。接下来将进一步阐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主要功能, 并把实现该功能各种具体制度设计予以简要介绍。

第一, 合力妥善解决行政纠纷。

妥善解决纠纷是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重要任务。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能够充分发挥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长处, 双管齐下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 促进官民和谐。

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形式是专项咨询。专项咨询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沟通渠道。承办法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日常审判或执法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即时性的相互沟通, 此种互动形式的特点在于直接、有针对性、比较便捷。

第二, 促进行政执法与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在各自领域内都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形成相当数量的经过实践锤炼的规范性做法, 这些内容对于行政审判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准确认识和处理行政争议, 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形式包括信息通报、司法建议、座谈研讨、联合调研。信息通报是最为重要的一个互动沟通渠道。就目前而言, 信息通报主要涉及行政领域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重要会议和活动等情况。司法建议是十分重要的互动沟通方式, 也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审判活动。行政类司法建议在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中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指出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有时还能进一步带动其他形式互动交流的开展。座谈研讨是目前比较常见的沟通交流渠道。座谈研讨的优点是互动沟通的内容相对比较集中, 也比较有针对性, 双方沟通也可以比较深入。座谈研讨是十分重要而且有效的一种互动沟通模式。此类研讨与座谈都取得良好的反响。联合调研也是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一种有益途径。法院与行政机关就实际工作中共同关切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可以形成更为宽广的视角, 调动更大范围的资源, 使调研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有利于提升调研成果的转化水平, 但目前此种形式的互动还相对较少。

第三, 提升行政执法与审判队伍素质。

作为两个密切关联的领域, 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能够给审判和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更加广阔的学习视野、更加丰富的学习资源和更加多样化的学习方式, 发挥着促进审判人员和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升的独特作用。

实现该功能的具体形式包括庭审观摩、交叉授课、人员交流。庭审观摩既是比较直观的互动模式, 也是目前法院常态化的对外宣传渠道。庭审观摩的优点是生动直观, 使听者印象深刻。交叉授课也是目前比较常见的沟通渠道。法院和行政机关每年一般都会安排一定时间的脱产培训, 从实践经验来看, 交叉授课有利于充分调动授课者与听课者的积极性, 收效良好。交叉授课这种互动形式的特点在于内容相对集中, 信息量也较大。人员交流这种沟通渠道的优点在于信息获取直接、深入并且相对比较全面。近年来, 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法院交流, 法官到其他行政机关交流学习的途径也逐步走上正规化。

3.微观视角

在微观层面, 这一行为过程主要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中, 为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行为、救济公民权利而与涉案行政机关进行的沟通。在我国主要是指个案协调机制, 个案协调是人民法院针对具体的个案处理, 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调、沟通, 并在适当条件下引入行政机关的作用协助法院化解行政纠纷的方式。

目前, 个案协调机制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机制规范性的提高, 例如, 青州市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争议协调处理实施办法》;二是对机制内容的细化, 例如, 山东日照中院对行政诉讼协调程序进一步细化, 明确诉前、诉中、诉后协调的具体步骤, 并对诉讼协调内容进行规范。

个案协调机制的设立是存在极大争议的。多数观点认为, 个案协调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恶性互动提供了制度化的庇护, 会使得司法权对行政权支持有余, 监督不足;维护有余, 纠正不足, 也会使相对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最终损害司法公正, 但个案协调制度是解决行政案件专业性、公益性、自由裁量性难题的有效途径, 只需要遵守禁止单方接触原则, 便可以规避司法不公的风险。同时, 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这为个案协调提供强有力的规范依据。个案协调的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需要灵活多样, 对于一些仅仅就案办案单纯裁判无力解决的问题, 有效的个案协调能够切中要害, 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实践中不乏成功的案例, 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三个层面相互联系, 宏观层面的行政诉讼是根本, 中观和微观都依托于宏观层面的互动。目前, 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角度去理解行政诉讼的研究并不多见, 为避免暂时性的越俎代庖, 本文将主要针对中观和微观层面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二)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原则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原则既包括构建原则, 又包括运行原则。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建设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 所以研究其构建原则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应遵循党的领导、制度建设先行、维护司法公正等三项原则。我国公权力主体各项工作的展开, 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之下, 必须得到党组织的支持。这是由互动程度及效果有明显的地方性所导致的。制度建设现行原则是指机制建设制度先行, 运用制度对机制建设过程中的随意性进行约束。对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基本制度先进行规定, 最好是法律级别的规定, 至少是司法行政级别的规定, 对于机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可以推广的互动形式, 应及时转化为普遍规范。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若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 通过建构和完善互动机制, 必将为个案矛盾的化解提供更有效的制度资源和更广阔的社会资源。维护司法公正原则对于机制构建而言, 主要强调应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红线进行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构建, 如果某项互动形式或途径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 则不应将该项互动形式纳入良性互动机制中, 毕竟司法公正得到保证是互动性质为良性而非恶性的决定因素。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运行原则除了司法公正原则以外, 还包括依法行政这一原则。此处的司法公正不同于上面构建原则中的司法公正, 对于机制运行而言, 司法公正原则可以理解为司法中立原则、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司法中立原则是由互动机制服务于司法所决定的, 其中, 司法中立原则要求司法与行政的互动不能使法院倾向于行政机关, 相对禁止单方接触, 而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大化则是为补救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平等所产生的。只有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 才能使良性互动机制获得群众基础, 从而打破西方两权独立的刻板印象。

二、现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建立

如果以法律法规为标准来审视机制的制度化水平, 除了司法建议是制度化的沟通方式以外, 目前的沟通方式大多没有实现制度化, 从而给沟通交流带来一定的障碍。以个案协调和联席会议为例, 由于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个案协调平台, 个案协调的成败往往取决于审判人员的个人协调能力, 协调结果的随意性也较大, 容易对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损害。联席会议作为互动沟通的最重要方式之一, 也同样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通常联席会议的对象和问题比较分散, 而且每年会议的次数和参与的人数也相差较大, 难以充分发挥会议所承载的互动沟通功能。

(二) 良性互动机制的信息共享内容不充分、形式单一

实现信息的共享既是互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保证互动有效性的重要前提。目前, 各种沟通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信息交互的作用, 但往往存在片面性、滞后性的问题。现有的信息通报内容大多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数据统计、会议简讯以及个别大要案的通报。这些信息对于新问题和新情况缺少深入的汇总和分析, 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仍有欠缺, 远远不能满足行政司法互动所需。此外, 在信息共享的形式上仍十分单一, 基本上只有会议简讯和要案通报两种。

(三)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中部分形式有待明确

联合调研以及人员交流, 目前在司法和行政之间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人员交流中, 仍未完全建立定期的交流机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法院交流主要困难在于以何种身份进行交流, 由于法官任职的条件限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担任审判人员。若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出现在诉讼过程中, 其在行政审判中的公正性又容易受到当事人质疑。此外, 司法与行政各自的调研成果未实现成果的共享, 对共同关心的问题也几乎没有进行过联合调研, 联合调研机制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可见, 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中, 有部分具体形式尚未真正建立, 亟待进一步予以完善。

(四) 良性互动机制尚不能实现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的有效衔接

在实践中, 司法机关与政府中的司法行政部门尚未实现职能的有效衔接。2018年,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 有关政府法制工作正式划归司法行政部门职能范围。因而, 推进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与司法行政工作共有的职能, 但是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各委办局依法行政的监督管理与行政审判之间还没有很好地衔接。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为例, 一方面, 法院希望行政机关在应诉时能够委托了解案情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人;另一方面, 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也有考核要求。由于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没有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难以对各个行政机关进行有效考核, 导致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五) 个案协调深度和广度不足, 缺乏规制

个案协调制度是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最小单位, 其最普遍但又最关键, 直接决定了行政争议能否有效解决, 但目前个案协调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明显不足。政府方面协调人员往往不能拍板, 对行政案件的关键争议不能直接产生影响。对于法院与政府产生巨大分歧的案件, 行政机关协调人员迫于科层体制的压力, 不能在解决行政争议时采取主动。政府组成部门对行政协调态度不一, 有些支持, 有些排斥, 个案协调实际范围受限。此外, 部分个案协调违反禁止单方接触的原则, 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 推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制度化建设

在总结各地各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提炼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关键立法要素, 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机制开展立法工作, 采取双主体同时立法的进路, 即除了法律一级以外, 行政机关与同级法院同时分别对良性互动机制进行立规工作, 以保证两个主体都有相应的规范可依。重视立法与我国宪法性法律的协调一致, 运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立法合力, 各级立法工作都要保证相关行政主体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参与。

(二) 完善司法与行政信息共享的形式与内容

在形式上, 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通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通报应着力对一定时期内的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梳理, 总结规律, 归纳问题;不定期通报则可采取灵活的方式, 针对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专项工作或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提升通报内容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在内容上, 行政部门应着重向法院通报以下事项:重要的政府法制工作部署;行政执法及复议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行政执法和复议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或突出的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而法院则着重向行政法制部门通报以下事项: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新颁布的重要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或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处理的情况;其他需要及时沟通、交流的信息。

(三) 明确建立司法与行政人员交流与联合调研机制

建立司法与行政人员交流行为规范。禁止属于对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人员到管辖法院进行任职交流, 也禁止管辖法院法官到管辖范围内行政机关进行任职交流, 防止出现一家亲现象。行政人员到法院承担工作, 应以审判辅助工作为主、以法院行政管理工作为辅;法官到行政机关应以行政法制工作为主、以行政业务为辅。建立联合调研制度, 行政机关或法院比较重要的业务研讨会, 相互邀请对方派员参加, 并相互共享研讨成果。首先, 形成司法与行政调研成果的及时、充分共享, 双方定期就各自形成的调研成果进行交流, 并将本领域各自应用对方调研成果的情况进行反馈, 以期调研成果的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完善。其次, 在共享调研成果的基础上, 双方择期开展联合调研, 实现调研合作的全程化。对联合调研的流程与要求进行明确, 设立联合调研任务指标, 防止该制度虚置。

(四) 建立依法行政考核专项信息通报机制

建立依法行政考核专项信息通报机制, 其包括行政机关诉讼情况考核制和行政诉讼败诉责任追究制, 具体考核内容应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率等指标。一方面, 法院要加强对有关指标的通报工作, 保证司法局等有关行政部门能掌握切实的行政应诉情况;另一方面, 被诉行政机关亦应对执行裁判情况、行政诉讼负责人不出庭原因及时向法院予以反馈, 防止出现不必要的误解, 从而促进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的有效衔接。

(五) 完善个案互动协调制度

第6篇:交通执法调研范文

一、行政执法规范化

(一)做好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换证工作。严把执法队伍准入关,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换证工作。

(二)加强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按照执法人员三年岗位培训的要求和培训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坚持做到理论学习与案例模拟相结合,重点培训执法文书填制规范,执法文明用语、执法程序规定和执法行为规定等内容,并通过组织开展“执法大比武”等活动形式,创新培训方式,增强培训实效,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规范执法文书填制。按照交通部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进行执法文书填制培训,并通过开展执法案件评查等活动,努力实现全市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填制统一规范。

(四)行政处罚制度化。一是严格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违法案件都要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二是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各执法单位要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名录、处罚幅度、执法程序、处罚结果、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三是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月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五)推进“六个统一”工作。一是统一执法标识,二是统一执法制式服装,三是统一执法案卷填制规范,四是统一执法设施装备,五是统一执法场所外观,六是统一执法用语规范和执法行为规范。通过逐步推进“六个统一”,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行政审批便民化

(一)进一步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制度。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推动行政审批工作规范化服务;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功能,切实做到“项目到位、授权到位、业务骨干到位、管理到位”,确保县级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审批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结。

(二)进一步倡行“执法为民”理念。深入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负责制”,“AB角互补制”,做到“即办件”当场办,“承诺件”限时办,“联办件”牵头办,“急办件”特别办。建立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服务“绿色通道”,逐步推出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重点项目跟踪服务等便民服务措施,拓展交通窗口的服务功能。

(三)积极推行电子审批。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审批。所有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在网上公开,并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管。

三、执法监督常态化

(一)继续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市局与各单位继续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进一步健全层级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监督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力度。建立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因执法过错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二)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每季度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规范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规范的交通行政许可、不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用语和行为,上级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通过整顿执法风纪,促进执法队伍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交通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三)落实各项监督制度。落实行政执法督察制,依法依规开展集中性督察和不定期督察。落实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落实法制机构核审制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

(四)积极化解交通行政争议。积极受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确保渠道畅通,把交通行政争议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力争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实现“纷争止、事情了、人气和”。

四、普法宣传全员化

(一)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活动。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中心组学法用法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参加学法用法,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广大交通工作者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培养、树立和表彰一批交通执法和法制工作的先进典型,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营造创先争优氛围,建立和完善文明执法长效机制。

(三)深入开展“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根据省厅制定的“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法治交通”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全市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加快推进依法治交进程。

(四)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围绕法制宣传日主题,开展“一学三讲”,法律咨询及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大对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对交通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增进全社会对交通依法治理的认同和支持。

五、交通发展制度化

第7篇:交通执法调研范文

一、五年主要工作

(一)认真做好法规起草和初审工作。五年来,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要求,立足省情,充分考虑地方立法的可行性和前瞻性,及时向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认真落实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起草并提请常委会审议了《浙江省司法鉴定条例(草案)》、《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等8件法规草案,就《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浙江省禁毒条例(草案)》、《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等3件法规草案提出了审议意见。立法工作中我们坚持:

1.体现浙江特色。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注意结合我省实际,着力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自主性立法,积极探索创新实践的先行先试性立法,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起草《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时,充分考虑我省民营企业大省、中小微企业面广量大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了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平等协商等机制,推进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修订《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时,全面总结了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成功经验,将自荐直选、任职条件审查、村干部履职约束等二十多项创新做法加以提炼规范,纳入修订内容,更好地指导村民自治实践工作,推动我省基层民主和社会管理取得新发展。

2.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对于涉及面较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注重积极发挥立法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合理统筹协调不同利益关系,努力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利益需求。起草《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把促使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达到社会平均水平作为立法目的,注重从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政治权利等多方面健全权益保障体系,从政府、残疾人组织、企事业单位、全社会等多层次加强保障力度。起草《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把重心放在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职工当前和长远利益上,多次到基层听取企业、职工和工会意见,设定了集体协商、专项集体合同、行业区域集体合同等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3.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在起草、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注重积极推动政府及其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审议《浙江省禁毒条例(草案)》时,对禁毒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作了专门研究,并提出了立法意见。审议《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时,建议细化政府和相关涉海部门职责,加快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管理整体质量和综合效率,为我省海洋经济建设提供统一高效服务。

(二)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把深入贯彻落实监督法作为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进一步拓展监督工作思路,深化监督工作内容,创新监督工作方式,力求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1.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依法加强工作监督。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民事执行、侦查监督、行政审判、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知识产权审判、“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村委会换届、社会救助等专项工作报告12个,起草了加强民事执行工作、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等决定决议草案3件。

一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着眼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把监督重点放到完善机制上,积极建议并协助常委会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抓手,听取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专项报告,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坚持跟踪监督,听取审议了省公检法司四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和接受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就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再进行监督,并开展满意度测评。为深化监督,内司委做了大量基础工作。注重决定草案的起草质量,上门征求公检法司机关意见,开展专家论证,对草案文稿进行了18次修改,既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职责,又注意体现司法机关内部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法定原则。加强跟踪督促力度,组织召开全省贯彻决定的电视电话会议,参加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决定座谈会,深入了解各级司法机关落实决定的情况,就关键问题反复协商沟通,逐步推进问题的解决。着力推动监督落实到位,促使省级公检法司机关在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督、审判活动监督、证据运用规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基层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监督、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法办案数据核查与信息交换等7个方面,建立了17项制度。经过推行一系列措施,推动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长效机制的形成,对改进和加强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和创新,有利于常委会司法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和顺利实现。

二是加强法院专项工作监督。针对民事执行、行政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等法院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协助常委会分别听取和审议了省高院关于民事执行、行政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项报告,围绕行政审判工作水平提高、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建立民事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拒不执行行为惩戒力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为常委会审议提供详实情况和参考意见。通过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旁听法院行政审判、参加民事执行工作督查、开展法制讲座等方式,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相关监督工作内容,提高审议质量。

三是推进法制宣传、村民自治、社会救助等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为助推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起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决议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就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依法治理水平提出意见。积极参与村委会换届选举督查指导工作,督促相关部门总结经验、检查问题,提出操作性较强的对策措施,推进村民自治“四个民主”建设。在协助常委会听取审议社会救助工作报告时,着力就整合救助力量资源、加快建立救助工作信息网络、完善救助工作机制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推动政府抓好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推动法律法规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或全国人大部署要求,组织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执法检查和调研共11次,在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过程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热点难点问题解决。

一是精心组织执法检查。在组织执法检查时,坚持做到认真组织、提前协调、周密策划,有的放矢,抓好重要环节。如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从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出发,明确五个重点,针对不同的道路交通参与主体,召开座谈会30多次,实地检查4处危险路段整治情况,查看了交警执法案卷,考察多家相关单位和企业,还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联合召开公听会,面对面听取公众意见,与省经信委、省社科院等单位专家在“浙江在线”与网民互动交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深入了解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了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是深化执法调研方式。2011年,内司委开展残疾人保障工作执法调研后,在省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与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及有关部门作了面对面反馈交流。分管副省长事后作出专门批示,省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措施,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残疾人生活津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征收残保金等问题,切实加以解决。面对面反馈交流,促使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加重视解决问题,执法调研工作效力明显增强。

三是努力取得工作成效。综合考虑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力求每次执法检查、调研都能就若干问题取得成果。村委会组织法及相关法规执法检查后,内司委向全国人大报送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建议》,相关意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时被采纳。妇女权益保障执法调研后,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内司委积极提出建议,并直接提请常委会制定了相关地方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后,推动成立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出台了管理试行办法,设立了基金管理机构。

3.参与省委重点工作的督查验收。根据省委统一部署,参加“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期督查和期末检查验收、“平安浙江”建设考核验收、“法治浙江”建设重大活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第八届和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督导、惩防体系建设课题调研等重要工作。从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角度出发,提出意见建议,供省委决策参考。同时,通过参加省委部署的工作,了解背景、掌握情况,以利于从全省大局思考和谋划内务司法工作,不断增强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此外,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工作,五年共依法转办涉法涉诉案件300余件。

(三)认真做好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注重发挥代表专业优势,拓宽代表活动领域,进一步提高代表服务保障工作质量。

1.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省十一届人大各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司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4件。内司委认真调研,了解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现实需要,加强与领衔代表沟通,形成审议结果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24件议案中有22件要求地方立法的议案,其中7件已出台相关法规,10件已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代表要求通过立法解决残疾人保障中的突出问题、修改我省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禁毒条例等多件议案所提内容已得到落实。此外,积极抓好《关于完善农村养老体系制度建设的建议》、《关于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必须引起重视的建议》等重点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还对省人代会交办的代表建议和省政协交办的政协委员提案,提出了办理意见。

2.组织代表专业小组视察。为丰富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组织内务司法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围绕监狱执法情况、预防职务犯罪、残疾人保障等方面,视察了省乔司监狱、省第六监狱、省第四监狱、余杭区公安分局看守所、萧山国际机场二期工程、嘉兴市无障碍设施等。此外,还组织驻浙部队代表到宁波、嘉兴等地,对军人合法权益和退役士官、义务兵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工作进行调研,促进军队建设中相关问题解决。

3.密切与代表的联系。认真做好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动,与省级有关部门和省人大代表,就代表建议办理、相关专项监督工作等,当面进行沟通,听取代表意见。平时内司委在开展立法、监督工作调研时,注意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充分发挥代表联系群众、贴近实际工作的优势,充实调研力量,提高调研质量。

(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五年来,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人大工作需求,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作风、制度和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领会党的十七大、十和省第十二次、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积极参加浙江论坛、常委会读书会、法制讲座等活动,努力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和能力。二是重视制度建设。出台了加强与对口单位联系的工作细则、办理群众涉法涉诉案件工作规定、改进和加强人大内务司法监督工作的几点意见等规章制度,促进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三是密切沟通联系。参加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培训班、座谈会,参加和承办华东六省一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举办全省人大内务司法系统干部培训班,每年召开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多层次多渠道学习借鉴经验,探讨研究工作。四是注重业务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人大各项议事规则和会议程序,自觉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规定。重视办公室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自觉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团结互助,气氛融洽,为委员会各项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的参谋作用。

二、五年工作体会

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内务司法工作如何把握客观规律、作出科学研判、谋划具体工作、提出解决方案,更好地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群众权益、发展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建设,我们有以下几点工作体会。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前提。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途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大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根本原则。内司委安排工作时,注意关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积极在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和谐、保障民生等方面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适应中心工作总体要求。如服务民营经济强省建设,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条例;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和保护工作监督;服务海洋经济建设,修订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这些选题,拓展了内务司法工作思路,也促使了立法、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局。从实际工作成效看,人大内务司法工作,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规律,从提供法律依据、加强法制保障角度出发,自觉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才能增强主动性,发挥积极作用。

(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是推进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内生动力。内务司法工作要取得进展,一方面依赖于委员会的依法、依程序履职,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探索新途径新办法,这样才能增强工作实效。内司委在工作中,坚持做到规范和创新相统一,运用法律已经明确的形式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不断完善科学选题、组织实施、形成报告、交办落实等监督工作程序。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法定形式,注重将立法工作与监督工作相结合,通过监督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再通过立法解决问题、巩固经验;将监督工作与重大事项决定相结合,把监督中掌握的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以决定决议形式提出要求;将监督司法工作与监督行政工作相结合,从司法和行政两个角度审视工作,共同推进司法和行政工作。此外,在具体工作方法上进行创新和改进,在执法检查中举行公听会、网议活动,对监督对象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开展专题调研等,这些新方法、新措施,进一步深入贯彻了监督法的精神要求,丰富了监督工作形式,也拓宽了公民参与人大工作渠道,提升了人大工作的社会效果,增强了内务司法工作的活力和动力。

(三)注重工作实效,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抓住一个监督重点,加大跟踪督查力度,坚持跟踪监督、深入监督,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内司委抓住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一主题,连续三年,步步深入,促使公检法司四机关出台了多项具体制度,就加强和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提高了认识,加大了力度,规范了程序,取得了良好效果。又如在专项执法调研中,通过面对面反馈调研结果,督促省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了一系列具体问题,使调研工作成果得到了落实。讲求实效是人大工作的总要求,只有产生了实实在在的促进效果,内务司法工作才有生命力,才有权威性。

(四)重视调查研究,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重要基础。人大不直接参与具体经济社会事务的工作特点,决定了人大工作要重视抓好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情况、科学分析判断问题,才能增强人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内司委充分认识到调查研究在开展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立法监督工作中,努力把调研工作做深做透,区分不同区域,明确调研重点,选择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力求摸透情况,抓准问题。内司委还高度重视应用性工作研究,每年结合一项当年的立法或者监督工作,常委会分管副主任领衔开展课题研究,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深入研究分析,科学提炼观点,形成有相当深度的理论研究报告,指导实践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审议打下坚实基础,也有利于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准确把握内务司法工作的发展规律和方向。

(五)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是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必要条件。内务司法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一府两院”对口联系单位的配合,离不开人大代表主体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参与,离不开人大内部其他部门的协助。督促“一府两院”工作,既要监督制约,也要支持促进。为此,内司委在工作中高度重视与“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寓支持于监督,共同推进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其他专工委和办公厅、研究室的协作,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争取支持和帮助。

三、2013年工作建议

2013年是新一届省人大工作的开局之年。新一届内司委将按照党的十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总体部署,根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对人大工作的具体要求,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把握方向,依法履职,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加强司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浙江积极作为。2013年的工作建议如下:

立法工作方面。内司委将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做好《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工作;做好消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人民防空、维护国防利益等地方立法的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

监督工作方面。建议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审议内司委和省公检法司四机关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专题调研。继续探索省市县人大工作联动和多部门工作联动监督的工作机制;探索开展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方式;规范审议意见的处理程序,督促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加强工作宣传和法制宣传,扩大工作影响力。

第8篇:交通执法调研范文

按照县委书记许志辉同志的批示,我局认真分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打击非法客运的新形势,研究并落实了深入打击非法客运的措施,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组织了二次联合大巡查

一是与上犹、大余县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客运巡查,进一步对“黑车”进行了调查摸底;二是与南康、上犹县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客运大巡查,主要对在、南康班线上从事非法客运的车辆进行了调查摸底,并研究了联合交叉执法的措施。

(二)强化打击非法客运工作的日常检查。一是加大打击非法客运宣传教育。在县电视台播放“严厉打击非法客运通告”,向群众发放打击非法客运宣传单100份。让广大群众自觉拒乘非法客运车辆,积极举报非法客运行为。二是在县汽车站北门桥头、县医院、服务大楼路段、路口,派出执法人员值勤,驱散非法客运车辆,对举报非法客运车辆进行重点查处。三是不定期在城北大道入口处设立打击非法客运检查点,查堵非法客运车辆。今年元月份以来共查处非法客运车辆3台。

(三)加大非法客运处罚力度。对查实的非法客运车辆,依法实施扣押,并依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四)正在协调加大客运市场运力的投入。一是增加至、南康客运班次。二是增加出租车的市场投放量。三是督促各客运企业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五)规范城区车辆停靠。从2月1日起县城区公交车、出租车一律按设定的停靠站(点)停车上下客,社会车辆一律不得在公交车、出租车站(点)停放,县交警、城管部门加大了街道两侧、路口车辆停放的管理与处罚力度,从而有效压缩了车辆从事非法客运的生存空间。

二、存在问题

(一)目前抽调的公安、交警、交通执法人员组成的打黑队伍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主要原因是:交通执法人员在取证前无强制拦车、扣车的权力和手段;取证时无强行滞留旅客的手段等。

(二)城北大道至高速公路路段,路面宽、路程短,不利于设卡拦车检查。

三、下一步工作

第9篇:交通执法调研范文

一、县级局与工商所之间业务指导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县级局业务科室、工商所之间业务指导力出现弱化趋势,业务科室直接参与基层执法面越来越广,导致重复执法、多头抽检等现象产生,严重浪费基层监管资源、造成基层行政行为的无序性。

(一)执法行为重复,浪费监管资源。县级局委托工商所执行监管权力的同时,设立了公平交易局、企业注册局、商标广告科等单项业务监管科室,负责基层工商所业务工作的纵向指导,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由于现有条件的限制,县级局业务科室越来越多地把精力投入到市场直接监管和执法办案中,与工商所职能相互重合,导致依法行政管辖范围和职权划分不明确,造成执法监管资源浪费。一是重复查处。部分经济违法案件,公平交易局、市场监管科、工商所均有调查取证的权力,经常会出现同一案件被工商所查处后,再次被对应的业务科室立案调查。二是多头抽检。同一时期内,针对不同经营业户的同类同批次商品,县级局业务科室与工商所由于信息沟通不及时,多头抽检化验,得到相同结合,浪费了监管执法资源。

(二)权限下放不够,监管规范不强。工商所处于市场监管最前沿,对辖区内经营业户的经营情况、诚信度等较为了解,更符合市场差异性监管的需求,但目前县级局对工商所下放的监管权力仍不够到位,使对部分企业的执法查处权与日常监管权相互分离,执法过程中无法体现针对性和差异性,导致部分违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监管。如基层工商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某企业超范围经营,但在对其进行深入调查的同时,该企业可绕过工商所,直接向县级局注册窗口成功通过年检,而注册局对企业年检材料的核审主要着眼于电子档案和书面材料,无法对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落实,导致企业年检过程形式意义多于实际意义。

(三)重视成果汇报,轻视方法指导。县级局对工商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将目标责任根据情况分流到各个单位,并以“岗位责任状”的形式予以确认,对工商所的完成情况往往拘泥于听汇报、现场观摩等形式,而工商所如何落实方面了解较少,对基层人员的工作措施缺少具体的指导意见,导致部分专项执法行动的程序违法或措施不当,最终使整体案件处理工作陷入被动局面。同时,县级局各业务科室对下安排监管任务时,采用纵向分头通知的方式,缺少横向信息交流与沟通,出现多个科室任务下达量失衡现象,某段时期基层工商所接受任务太多,“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任务执行模式压力过大,导致部分工作无法按时完成。

(四)基层调研不深,制度落实困难。制度的出台必须与基层实际情况相符,适应基层监管执法工作的需求,当前多数县级局在制定基层工作制度过程中,最大可能适应上级各项任务落实的需要,而对基层实际情况了解不多、调研不深,出现制度的内容与基层实际“两张皮”的尴尬局面,制度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难以取得良好成效。一是缺少下级意见“上传”渠道。制度的出台往往是发文布置、电话通知、书面报告,缺少畅通的交流和沟通的平台,没有切实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发展和执法特殊性。二是缺少实践效果反馈机制。在制度落实过程中,工商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于没有及时准确的反馈机制,县级局无法进行及时调整,制度的执行效果也仅是“蜻蜓点水”式掠过,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不强。

(五)关系协调不足,整体掌控不力。基层工商所相互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由于硬件设施、人员素质等方面差异性的限制,在部分工商所中探索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以完全适用所有的工商所推广,这种情况需要县级局在工商所之间进行及时调查、协调,针对部分基层差异进行适当地调配。目前,多数县级工商局忽略了基层所的内存差异,常常将条件较好的工商所作为某项工作创新经验的实践单位,然后以先进所的工作任务的目标来衡量所有的工商所,这就导致了部分工商所无法跟上创新的步伐,影响了事体工作进度和效果。

二、造成县级局与工商所之间指导不力的原因

县级局与工商所之间的指导、协作的关系越来越弱,成为影响基层监管执法工作顺利推进的阻力,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县级局业务科室职能定位不准确。县级局对工商所的业务指导主要通过业务科室完成,业务科室的主要职责是对下级部门开展行政指导,除部分重大案件需要业务科室直接参与外,监管执法工作应由工商所完成。目前,多数县级局业务科室由于经济指标的压力,将主要精力和重点工作放在直接参与监管执法活动,弱化了原本的行政指导与协调作用。

(二)县级局与工商所之间信息沟通不及时。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重复执法、多头抽检等问题,主要是由于县级局业务科室与工商所之间、工商所与工商所之间缺少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流沟通渠道,没有形成程序完备,快速有效的基层信息传达、反馈、处理渠道,局机关根据权限掌握的数据信息较多,但这种优势并没有转化成为基层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基层意见的反馈信息也不能及时向上传达,造成了具有相同执法权的单位之间多头分散执法的现象。

(三)“条”、“块”工作机制相互冲突。县级局业务科室下达的监管执法任务,是基于垂直管理模式下的纵向工作,即“条”向管理机制。同时,工商所在开展业务科室部署的纵向工作时,往往会受到所驻辖区政府、相关部门横向职能的影响,掺入了较多配合性的“块”型工作,这种“条”、“块”相结合的工作模式,给基层工商所工作的开展很大难度,部分工作任务由于发令主体的不同,会出现工作要求、时限等方面的冲突,导致基层单位完成水平不高、效率较低。

(四)县级工商系统经费保障压力较大。当前经费保障制度下,基层执法人员工资的20%由基层单位以罚没款收入自行解决,这种制度造成严重的执法趋利问题,部分单位把行政执法权作为执法人员工资收入的重要保证,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个别执法单位和个人没有正确理解执法的目的,对行政执法工作重罚款处理、轻规范管理,没有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提醒,而是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培养“罚款源”,严重背离了行政执法的目的。

(五)基层监管队伍水平有进一步提高。目前,县级以下工商系统无论是局机关还是基层所,都存在着队伍学历层次偏低、综合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单一、缺乏复合型人才等问题。人员素质的局限,专业人才的匮乏,往往使基层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监管执法水平不能及时提高。

三、理顺县级局与工商所之间业务指导关系的建议

针对当前县级局业务科室、工商所之间出现的业务工作关系不合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上级工商机关应多以下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

(一)建立基层执法工作统一掌控机制。一是强化基础保障。全面调整公平交局、消费维权等重点执法科室,成立负责研讨大案、要案以及疑难案件的“大脑中枢”。二是明确职能划分。进一步明确工商所和直属局、职能科室之间的职责范围,细化直属局、职能科室之间的监督管理职能。公平交易局、企业注册局、消保科、商标广告科、市场合同科等直属局、职能科室除按相应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外,重点对容易出现职能交叉领域的监管职能进行依权细化分解。三是实行上下联动。按照全系统执法监管工作“一盘棋”的原则,在划分职能的同时,合理整合执法力量,防止出现“单兵作战”,协作不力的现象。直属局、职能科室担负“双重”职能,担负自身办案职能,担负指导基层工商所办案职能。对工商所发现的案件线索,由相关直属局、科室及时介入,指导基层工商所开展执法检查。对重大、疑难案件,由市局统一抽调人员,组成办案小组,集中开展案件调查,保证案件质量,提高执法效能。

(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工商所由于其自身的基层性质,对所在辖区的经营业户较县级局科室更加熟习,日常监管巡查数据也都由工商所归案备案,要充分利用工商所的这一特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一步向工商所下放监管执法权力,提升工商所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今年以来,市工商局首次推行年检核审权下放制度,将企业年检分为两个环节,首先工商所先对年检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查,再由企业注册局进行形式审查,没有工商所盖章确认的年检报告书,注册局不予核审通过,有效地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提升了监管执法水平。

(三)积极构建县级局、工商所信息交流平台。由分管局长负责,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共同参与成立“信息调研中心”,定期对工商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充分发挥以下两个作用:一是在制度的制定阶段,组织局机关负责人、基层所所长、业务骨干共同参与集中讨论,对制度的实效和缺陷进行分析,根据讨论结果进一步完善制度。二是定期开展调研,了解基层工商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收集基层执法人员对局机关某项制度、方案的意见反馈,聆听基层人员的迫切需求和合理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进行集中研讨,将问题以及讨论结果向局机关负责人进行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