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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总结精选(九篇)

船舶安全检查总结

第1篇:船舶安全检查总结范文

关键词:船舶检验;船舶安全检查;对接

中图分类号:U6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7953(2009)04002603

Brief on How to Strengthen the Connection of the Ship Survey and Ship' s Safety Inspection

ZHANG Lin, GAO Ning

(Dalian MSA,Dalian,Liaoning 116001,China)

Abstract: Through a brief introduction on ship survey and ship' s safety inspection and an analysis of their differences and interrelation,this paper present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ship survey and ship' s safety inspection.

Key words: ship survey;ship' s safety inspection;connection

1 船舶安全检查及船舶检验简介

1.1 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水域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和认可的国际公约对船舶的技术状况、配员、适任、保安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实施对象的不同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 PSC) 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FSC)[1] 。

1.2 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是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所实施的检验。就国内而言,船舶检验机构有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2]。就国际而言,船舶检验机构通常是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船级社。

2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关系

2.1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区别

2.1.1 实施主体不同

船舶检验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而船舶安全检查则是由海事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官实施。

2.1.2 检查的范围不同

船舶检验在检验过程中主要是针对船舶的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而船舶安全检查除了对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还要对船舶的配员、船员的适任、船舶保安和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检查。

2.1.3 检查方式不同

船舶检验是一种程序固定的行为,它必须按照检验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检验,而船舶安全检查则是一种抽查行为,只有在发现重大缺陷等情况下,才会扩大检查范围,以检查深度而言,船舶检验较船舶安全检查要深,特别是对船舶的结构和布置等方面。

2.1.4 检查结果和作用力不同

船舶检验机构在检查后,对于合格的给与签发相应的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签发证书,但一般没有处罚性处理,而船舶安全检查通过《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方式对查出的缺陷做出相应的处理,严重的甚至可以做出“禁止船舶离港的决定”。

2.2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联系

2.2.1 检查目的相同

目标都是为了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

2.2.2 两者之间互为补充

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打造了一条完整的船舶质量安全链。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船舶的检验一般有初次检验、期间检验、特别检验、坞内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除了临时检验,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为每周年检验一次,即使是临时检验,也要首先由船东申请;而且船舶检验仅仅限于检查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这种检验方式是静态的、被动的。仅仅这样的检查还不足以保证船舶的安全。船舶安全检查则很好的填补了这个空白,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监督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的一项非常有力的手段。只要船舶存在缺陷就可随时登轮进行检查,另外他的检查范围也延伸到了船员以及保安及安全管理体系方面,这样就实现了对船舶、船员、船舶的保安状况以及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的、主动的监督管理。而船舶安全检查由于受人员、时间等各方面限制,一般来说,在检查中容易“杂而不精”,而船舶检验部门则是专业从事此项工作,而且进过多年的的积累,其“专”和“精”正好弥补了船舶安全检查“杂”的不足[3]。

3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对接

从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是一个共同目标下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两项有区别的技术性工作。如何加强二者之间的对接,使他们形成更好的合力,对于我们提高监管水平,保障监管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3.1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及时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对于提高监管水平和检查能力起着重要作用。船检部门和海事部门经过长期的信息化建设,都已经形成了各自相对完整的数据库,如果能够将这两个机构的检验数据实现共享,二者的监管水平都将实现一个质的飞跃,例如,在海事部门现有的船舶管理系统中,只有一些比如船长、总吨之类最基本的数据。由于对船舶具体技术状况不熟悉,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选船时,有时不得不到现场去逐一筛选,即使是这样也不见得就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如果能够获得船检部门的详细检验数据,对于船舶安全检查人员选船以及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检查都将起到更大的帮助。同样,船舶检验部门如果能够提前获得海事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数据,就可以在检验之前对近期该船的维护保养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在对船舶进行检验时,也就有了更好的针对性。

3.2 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增强业务人员水平

船舶检验部门和海事部门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都各自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的检查队伍,但是随着近年来船舶数量的急剧增多,验船师和船舶安全检查官人数就显得有点“捉襟见肘”,大量新人出现在这些岗位上。如何对新人加强培训,让它们尽快充实到检查队伍中来,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更过的专家来来组织培训,在实践中进行帮带。而且在检查过程中,由于侧重点不同,海事部门和船检之间也是各有各的强项。因此,建立长效的交流机制,加强部门间学习交流,对于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3 加强沟通协调,提高监管能力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GPS(全球定位系统)、电子海图等大量新技术不断涌现并应用到航海中,这也给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带来大量的新问题,类如,笔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在《国内沿海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中规定500总吨以下国内沿海航行要求配备带DSC功能的甚高频,但是对定位设备却未作要求,这样一来,如果船舶不配备定位设备,其甚高频的DSC功能也就成了摆设。诸如此类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船舶检验部门与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出现的新技术、新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对规则做出及时的修改,

定期修改通函,促进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更新,以提高监管水平。

3.4 建立监督机制,保障监管效果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让每次检验或检查都做到完美无缺,特别在目前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良莠不齐的状况下,这在实际上是很难保证,所以,加强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之间正好是一种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安检的范围可以覆盖船舶检验的内容,只要船舶存在检验质量问题,船舶安全检查到位,一般均可以在检查中体现出来,这样就可以通过海事局设立的地区船舶检验管理处追究责任单位或人员的检验责任,从而达到源头管理的目的。同样船检在检验的过程中也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签字的《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中的缺陷进行监督,这样就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效果。

4 总结

航海是一个与风险共行的行业。船舶,作为船员移动的家。结构合理、性能优良、消防、救生等功能完善,在无边的大海上,无疑是对船员生命、海洋环境和国家财产最有力的保障。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作为船舶安全最重要的两道防线。实现二者的完美对接,将对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促进我国航运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第2篇:船舶安全检查总结范文

关键词:船舶检验;对接;船舶安全检测;策略

0 前言

现代社会,由于人们从事海上航行需要承担很大的的风险,所以,水上航行可以称得上是一个风险极高的行业,时刻与风险并存。船舶对于航运企业来说是承载货物,进行运输的工具,对于船员来说则是一个移动的家,可以称得上是海上浮动的“国土”。所以,在船舶的性能优良、结构合理、救生、消防等功能上的完善,无疑是对水域环境、船员生命以及国家财产都是最为有力的保证措施。然而,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安全来说最为重要的两道防线。

1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对比分析

首先,不同的性质。船舶检验是国家对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授权,然后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执行的一种检验,可以防止水上安全事故以及防止船舶水域污染,船舶安全检查作为一种常用的用来检查和监督船舶情况的行政执法行为,它可以针对船舶检验的整个过程施行强有力的督促作用,包括船舶运营及其自身性能等方面。

其次,不同的时间间隔。船舶检验作为政府职能主要是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则、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等施行对于船舶的强制性的监督功能。可以分为初次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营运检验,初次检验包括营运初次检验以及建造初次检验,对于营运检验可以分为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和附加检验等。一般,营运检验指的是以年作为周期的定期检查,检验内容以及范围也有相关规定和规程。船舶安全检验则是指主管机构依法实行的行政监管,无需他人授权或者统一,周期为半年,不定期的采取登船的方式进行检查,对客滚船、高速客船、客渡船、旅游船以及经常运输危险品的船只进行重点检查。

不同的检查范围。船舶检验在其进行检验的过程当中可以针对船舶的技术以及设备状况等情况进行细致检查,然而,船舶安全检查的检查范围除了对这些进行检查之外还要针对船员的配备,船员对工作的胜任程度,船舶的安全保障问题以及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度的完善情况进行检查,由此可见,船舶安全检查范围更广。

不同的实际操作。船舶检验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向船舶检验部门提出申请,递交图纸资料申请船舶检验部门的审查,船舶检验机构派遣专人执行船舶的检验程序。但是,对于船舶安全检查来说却不用递交任何申请,只要是在监管机构的监督范围内,监管者可以对所有船舶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直接检查。船舶机构对船舶进就行检验之后,需要对检验的结果进行书面上的确认,合格的给与书面上的有效法定证书,借以证明检验已经通过,倘若不合格则不予颁发书面上的法定证书。行政主管部门所执行的船舶安全检查指的是针对最终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确认,对于结果不合格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借以保障其可以进行不断的完善。

2 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的对接策略

首先,船舶的检验部门以及负责船舶检查的海事部门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都拥有各自的经验丰富的检查和检验工作人员,安检员与验船师由于其工作性质的专业性,尽管已经经过相关部门培训后上岗,有资格能力后才能投入工作。船检与安检其依据是一致的,都是通过执行检查手段,因此主要实行基础和传统知识更新方面的培训,内容和项目都有很大交叉性,安检员与验船师的培训对节后可以合理使用有限的资源。海事行政机构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对安检员和验船师培训过程中,一致或者想死内容可以一次完成,很大程度上可以有利于降低人力以及物力的浪费,有利于实现船舶检验和检查资源的合理性利用。此外,安检员与验船师对于船舶检验和检查所用的技术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是最终目的一致,所以,通过一次性培训可以加深他们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他们对国际公约以及规范的全面掌握和理解,消除缺陷认定方面的不同见解和意见,有利于综合的运用统一的技术标准来进行船舶检查以及船舶检验检验,对提高船舶的管理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实现在信息上的对接。当前环境下,船舶安全检查的信息资源与船舶检验的信息资源没有共用,导致双方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因此,必须努力构建相同的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如果实现信息使用方面的共享,有利于提高检查与检验的实际作用,可以实现对船舶检验结果的充分掌握和了解,也可以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以有的放矢的寻找待检验船只,有利于检验过程中所存在具体问题的跟踪检查。通过信息共享,有利于船舶检验机构对滞留船舶重点进行检查,有利于安检遗留问题的完善和解决。信息共享,不仅可以做到使安全检查时间间隔变得更加具有科学性,有利于我国海上安全交通的保障。

再次,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检验二者之间在工作程序和流程上所进行的对接。现存的历史大环境下,船舶检验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都呈现出高低不等的现象,要想使检验工作完美无缺是很难的,所以,加强监督和检查是必要的,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之间可以建立一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关系。安检范围可以全部覆盖船舶检验的工作内容,如果船舶存在检验质量上的问题,安全检查到位,均可以体现在检查中,可以通过海事局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追求检验责任,达到从源头上进行管理的目的。于此同时,检验也可以对安检员的安检通知书进行缺陷监督,形成良好的相互制约的机制,有利于积极促进船舶行业的发展。

3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对接的意义

对于船舶安全检查和传播检验来说,是两种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技术性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首先,船舶检验对于船舶安全检查来说是一种技术上的支持。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上的共享之后,可以使二者监管水平都得到质的飞跃。船舶检验分轮机、船体和电气这三个基本方面,验船师负责这三个方面的工作,但船舶安全检查受到时间、人员以及各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不能达到分工合作的程度,所以,安检员需要对船舶的各方面进行了解,验船师只需要精通自己负责的方面。从技术角度上来说 ,验船师就船舶整体的了解和熟悉不如安检员,但是针对某具体方面来讲,验船师却比安检员更加精通,尤其是涉及到船体损坏的方面。因此,需要验船师与安检员相互促进,取长补短,达到双方资源上的共享,有利于船舶检验可以成为船舶安全检查在技术层面的支撑。

其次,船舶安全检查是针对船舶检验进行的补充。船舶检验具有时间间隔,最短是年检,在间隔一年的实践内,船舶会出现很多状况,这对于还是相关部门来说是一个难题。实践证明,对于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是监督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合任的有效途径,由于船舶检验受时间上的限制,无法进行碎石检验,虽然法律法规规定船舶在受损情况下应该申请检验,但是,实际上船舶所有人为避免麻烦不会提出临时检验申请,导致船舶检验机构无法了解船舶的实时状况,不能有效的实行监管,船舶安全检查则可以补充这个空白,实现信息以及工作上的对接,凸显船舶安全检查对于船舶检验起到的补充性作用。

第三,船舶安全检查可以有效的对船舶检验实行监控。国内的传播检验现状现实,每次船舶检验到位是极难得到保证的。所以,船舶安全检查可以作为一种控制和监管受段,二者相互监督制约,对于安全航运有了双重保障。

4 总结

综合以上,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对船舶的检验,必须要达到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必要要求的才能保障船员的人身安全,有效的避免国家财产的损失。船舶安全检查和传播检验都是有效确保船舶安全航行的保障性措施 ,所以,二者如果可以有效的对接,更有利于二者发挥更好的效果,有利于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二者虽然方法不同,但是目标一致,从技术上来将也可以相互的进行补充和促进,双方必须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的努力和提高,争取构建起一个更加完善的适合双方进行制度上以及信息资源方面进行沟通交流的共享平台,借以使对接机制更加的具有可靠性和安全性,就可以更加柔韧有余的应对和履行国际上的公约和条约,对于我国船舶海上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暴树仁.实现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有效对接的意义和对策[J].科技传播,2014(09).

[2]徐雪忠,丁敏强.论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关系[J].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4).

[3]李清亮.浅析如何通过安检提高船舶质量以减少事故的发生[J].中国水运(理论版),2007(08).

[4]庄则平,吴兆麟.船舶安全检查处理决策的定量评价[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2(01).

[5]高峰,李伟.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及其相应对策(英文)[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7(02).

[6]张平,彭尹.实现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有效对接的意义和措施[J].广东造船,2010(02).

[7]马雪梅,罗卫华.论船级社检验、船旗国监督与港口国监督三者关系[J].航海技术,2007(01).

[8]高建丰.浅析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09).

第3篇:船舶安全检查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以“双降”、“一控”、“一杜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为重点,以推进科技创新、安全达标、建立长效机制为重要内容,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我区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

二、组织领导

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地方海事处、区运管所、区公路站、区航道站(港口局)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滕士明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提升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制止非法运输现象,大幅度减少违章行为,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防止特大事故,减少重大事故。

(1)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企业、船舶经营资质审查,运输市场中无达不到规定资质条件的水运企业、船舶;“三无”船舶非法渡运、无证非法造船等得到有效遏制。

(2)船舶证书齐全有效达到95%以上;船舶技术状况适航,救生、消防、通信、防污设备齐全有效达到l00%;浮桥舟体技术状况及安全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达到l00%;船舶签证率达到100%;船舶超载、超定额载客、超航区航行、非载客船舶载客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乡镇船舶四级安全责任制签订率达到l00%。

(3)有效降低船员“人证不符”、“船证不符”等违规现象,船员持证上岗、实际操作与安全知识,安全应急应变能力明显提高,大力加强船员责任心、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影响。

(4)基本消除设置在内河航道及航道两侧规定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捕捞网具等碍航物;治理非法挖掘、各种破坏航道的行为,加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监管;使通航水域通航环境明显改善,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四、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对象是辖区到港船舶及辖区内船舶、港口、渡口及其经营者和乡镇船舶。坚决取缔达到报废年限的船舶、老旧船舶、载运危险品船舶和“三无”船舶。整治船舶秩序,严把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检验关。

对船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消防、救生、应急、防污染设备、应急演习和船员实际操作能力,严禁超载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对到港船舶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对多次出现事故、故意违章、多次违章、列入“黑名单"等的船舶和公司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到港即查。对查出的问题,能在本港纠正的就在本港纠正,该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缺陷的船舶,接程序实施禁止离港。

组织开展客(渡)船、渡口、乡镇船舶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船舶技术状况是否适航,救生、消防、通信、防污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系泊和联接装置是否牢固,救生、消防、安全栏杆等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等。凡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一律进行停业整改;整改完毕,经船检、海事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进一步强化现场监督管理,严格船舶签证制度,船舶签证率达到100%。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坚决打击船舶超载、超定额、超航区航行、非载客船舶载客等违法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浮桥、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地区水域存在的“三无”船舶和非法渡运船舶坚决予以取缔,确保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

开展乡镇船舶及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区乡(镇)、乡(镇)与村、村与船主、船主与船员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加强内河及其他封闭水域危险口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严禁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严禁在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严禁乡镇船舶从事危险品运输。

整治船员秩序。针对船员流动、分散的特点,集中力量组织开展船员持证情况和“实际操作与安全知识”的检查,对“人证不符”、“船证不符”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中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不合格的船员按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并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原职务证书限定的职务。严历打击租借船员证书、租借持证船员代办签证等行为。通过强制培训,大力提高船员的责任心、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应变能力,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影响。

整治通航秩序。开展对辖区水域内的习惯航路、重要水道、锚地、禁航区、港区及定线制通航水域的使用范围、管理现状及其合法性的综合研究。

依法清除通航水域航道及航道两测规定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捕捞网具等碍航物,治理非法挖砂和各种破坏航道的行为,改善和优化通航环境。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整治,主要对施工水域范围、施工单位资质、施工船舶技术状况、影响通航安全等涉及安全的因素进行整治,严厉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船舶和船岸联系机制不畅通、施工船舶配员不足、人证不符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不符合要求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工程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安全责任制,落实工程船舶防污染措施。通过专项整治,保证水域通航秩序,保证施工水域清洁,杜绝工程船事故的发生。

五、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从3月1起至3月30日,主要是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活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搞好组织发动,形成舆论声势。

第4篇:船舶安全检查总结范文

【关键词】 营运船舶;船舶检验;管理系统

随着国家对水运事业的重视和大力扶持,内河航运事业得到较快发展。营运船舶作为水路运输的主要载体,越来越显示出其自身优势。但营运船舶具有不同于陆上交通工具的特点:(1)受航行条件影响,如气候、船闸、航道的宽度和水深、航区等;(2)受货源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船舶均在货源区域运营;(3)船舶分布较为分散,安徽籍船舶分散于全国各地从事营运。这些情况都给营运船舶的检验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船舶所有人,使船舶在安全的监管下处于适航状态,安徽省船舶检验局积极谋划,根据安徽籍营运船舶主要分布在江、浙、沪等地及沿线,部分船舶分布在全国其他地区的状况,在江、浙、沪、长江沿线等地区共派驻6个驻点组,在全省范围内抽调验船师进行统一培训,并对船舶就近检验,优化检验程序,积极主动作为,由被动接检转变为对船舶公司和船舶经营人或船舶所有人进行主动宣传,切实把好营运船舶检验质量关。

由于船舶常年处于营运状态,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容易忽视甚至错过营运检验时间。如何高效管理营运船舶,了解报检船舶的地理位置分布信息和脱检船舶的地理位置情况;如何在检验日期到期前及时通知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并告知有关船舶检验机构新的检验动态。就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建立营运船舶检验预警通知和管理系统的思路。

1 营运船舶检验预警通知系统

1.1 营运船舶数据库的构建

营运船舶数据库由表1表5组成。

1.2 短信预警通知系统的思路

在船舶适航证书到期的前后一段时间内,将通过短信发送船舶检验预警通知,具体操作思路如下:

(1)给定检验日期范围,如1个月(或者一定时间范围)。

(2)通过数据库查询满足给定条件的所有船舶信息:检验日期范围内的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联系方式;检验日期范围内所有船舶的名称;船舶的检验种类及适航证书具体到期日期。

(3)利用“短信发送模块”通知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所有人船舶检验到期时间和新的检验动态,或者发送指定内容的短信。

(4)短信发送模块创建:利用NetBeans开发工具中JAVA的多线程执行程序模块Sleep的功能及在固定时间段调用短信收发设备发送短信,实现短信自动发送后并记录,通过系统自动完成短信预警通知功能。

2 营运船舶检验管理系统

目前,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T 5.0)已有船舶检验日期范围查询的功能,但只能了解船舶检验的状态,不能直观显示船舶地理位置等其他船舶检验的重要信息。

船舶在线查询系统和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等已逐步发展,弥补了船舶位置无法直观显示的重要缺陷。2010年4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布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对沿海200总吨以上、内河100总吨以上的船舶提出了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要求。AIS设备的沿海信号覆盖率达到99.97%以上。自2010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始建设内河AIS岸基网络系统,覆盖范围包括黑龙江和松花江水系、京杭运河和淮河水系、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以及长江三角洲等航道网。随着AIS设备的强制安装以及岸基网络的逐步覆盖,若将这些信息化手段加以利用,把营运船舶动态查询系统和电子海图引入到船舶管理系统中,可以直观地了解船舶实时位置分布状况,并结合船舶检验的具体情况,更合理地派出检验人员实施法定检验;同时能够了解部分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脱检船舶所处位置,及时有效地消除安全隐患,从而使营运船舶管理更加便捷、有效。

以实际应用为例,根据一艘船舶在岸基AIS中显示的基本信息(见图1),通过查询,可以清楚地了解此船在南京至仪征的途中(见图2),缩放相应比例尺后,可以更加准确地找到该船的地理位置(见图3)。

利用信息化方式管理营运船舶是必然趋势,通过此种手段,将使工作更加有的放矢。

以下是营运船舶检验管理系统中船舶位置获取的基本思路:

(1)根据设置的条件查询出所有船舶,通过AIS显示的数据,获取所需船舶的AIS信息包括:MMSI、经度、纬度、出发港及目的港等;

(2)将获取的AIS信息(MMSI、经度、纬度)通过位置信息转换表转换为地理位置,得到船舶具体地理位置信息;

(3)在电子海图上叠加显示所查询船舶的位置和航行信息。

第5篇:船舶安全检查总结范文

我国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概况

1、《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概况

国际海事组织于1993年11月4日 通过了A741(18)号决议的附件,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该规则于1994年6月由《199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改为新增第IX章,成为强制性规则,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于客船、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于2002年7月1日起适用于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和500总吨及以上其他货船。我国作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和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已按时履约对国际航行的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规则。

中国海事局从1996年开始对经营国际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实施审核发证,截止2008年6月底,全国有188家国际航线船舶航运公司持有效“符合证明”,有1271艘国际航线船舶持有效“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航运公司船舶的单船事故率在2007年为2.67%,较1996年的9.6%有了大幅度的下降,较2002年的3.31%也有了进一步的下降;船舶在航率2007年为91.56%,连续5年保持上升势头。90%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航运公司认为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正使得公司岸基管理逐步实现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在公司船岸管理过程中,基本形成了良性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2、《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施概况

1997年起中国海事局开始进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国内化的课题研究,2001年通过专家评审,2002年7月制定、《国内安全管理规则》。2003年1月1日起适用于第1批船舶,即国内跨省航行载客50人及以上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2004年1月1日起适用于第2批船舶,即国内跨省航行的载客50人以上的客船(过江摆渡船除外),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港内作业的除外);2007年7月1日起适用于第3批船舶,即国内所有沿海跨省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其他货船。上述船舶及其公司分别在上述日期前未取得“安全管理证书”和“符合证明”将不得继续从事航运。

中国海事局(包括省(市)地方海事局)从2001年开始对经营国内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实施审核发证。截止2008年6月底,全国有1035家国内航线船舶航运公司持有效“符合证明”,有6089艘国内航线航行船舶持有效“安全管理证书”。国内航线船舶航运公司船舶的单船年度事故率从2002年的3.16%下降至2007年的1.19%;单船人员死亡率从2002年的0.07下降到2007年的0.003;单船平均经济损失由2002年的5.92万元下降到2007年的1.73万元;船舶在航率从2002年的74.36%升至2007年的78.01%,在稳定中保持增长。从国内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自我评价调查分析,安全管理体系促进了国内航线船舶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使得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日趋规范。

目前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审核工作任务量逐年增大

由于我国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实行按船种分批实施,审核工作任务日益增大。尤其是2007年7月1日起适用于第3批船舶以后,因第3批适用船舶在国内航运市场所占比例较大,体系推进难度较大,审核工作量也出现了较大的增幅。2007年全国共调派公司审核组1346个,调派审核员4472人次;调派船舶审核组3873个,审核员6985人次,分别同比2006年增长了68%、52%、118%、123%。尽管2008年下半年以来全球爆发了金融危机,航运市场受到了冲击,航运发展的势头有所放慢,但航运公司和船舶的总体数量仍有增无减,审核工作任务量仍然是逐年增大。

2、兼职审核员在审核工作队伍中所占比例过大

兼职审核员比例过大给审核工作带来两个不利:一是许多兼职审核员受本单位日常工作制约和限制,给调派审核员工作造成诸多不便,从某种程度看也影响了审核质量;二是尽管兼职审核员都具备了审核的资格和经验,但有关审核工作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变化越来越快,兼职审核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学习这些新规定中来,影响了审核工作质量的提高。

3、日常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现场监督管理主要集中在船舶安全检查、船舶的重大事故、船舶被滞留、黑名单船舶、船舶重大违法行为的跟踪管理方面。主管机关比较注重对船舶有关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但是忽视了对公司运行情况的检查。对于在船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公司采取的措施进行检查。同时,由于基层海事执法人员持审核员证书的较少,因此造成在船舶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中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流于形式,仅注重对相关证书(DOC、SMC)持有情况的检查。

4、审核员凭经验使用“自由裁量权”,审核结果因人而异

当前航运公司审核工作主要采取集中审核员,在集中时间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集中审核。在实际审核过程中由于材料过多,时间有限,审核员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只能有重点的选择阅读,有的文件甚至抽样选取,容易造成审核材料的遗漏,从而影响审核结果的正确性。在对审核材料做出评价时,由于审核人员之间在知识、经验上的差异,审核员基本上凭自己的感觉自由裁量,易造成审核结果因人而异,缺乏量化支持。

5、被审船舶记录良好,但船舶状况不佳

从近几年各PSC组织滞留船舶的缺陷进行分析,涉及安全管理体系缺陷的滞留呈快速上升趋势,认为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未能运行是导致滞留的原因之一。目前对船舶活动审核主要采用访谈和查看相关记录、资料和证据等方式。不过有些审核员在审核中发现,某些船舶状态不佳,但维护保养记录,报表却显示船上严格按照保养计划进行维护,设备无任何不妥之处;甚至有的审核员还发现某些船舶进行的弃船演习是在船舶高速航行的状态下完成的。所以仅对这种记录的检查实际意义不大。

6、审核员再培训和知识更新的机会较少

目前的审核员绝大部分均隶属于各海事局和相应的航运公司,缺少具体的职能部门对他们进行培训以及对日常管理做出系统的计划和安排,缺少信息交流的渠道,不能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审核工作的有效信息。有的片区虽然制定了关于审核员再培训和知识更新的要求,但由于审核工作量的不断增长,造成再培训执行力度不够。

加强审核工作的对策

1、加强专职审核员队伍的建设

中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通知》(海人教[2007]401号)中要求,“审核工作逐步从现在的基本由兼职审核员完成过渡到主要由专职审核员完成。交通运输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中心审核业务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聘用适量的专职审核员,以弥补专职审核员的不足。”在现有兼职审核员队伍里,可按照国际公司、国内公司以及船舶审核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算专职审核员,经过综合强化培训后在一年或两年的轮岗期内专门从事安全管理体系工作,轮岗期内人事、组织关系不变,并逐渐提高专职审核员的比例。

2、审核发证工作与公司所属地海事局现场监督管理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这就要求主管机关应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工作。日常监督检查是主管机关监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一种手段,将其与航运公司审核发证结合起来,才能切实促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持续运行。属地海事局建立完善公司监督检查制度和台帐,选派合适的检查人员,加强对航运公司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审核时,属地海事局向审核组提供上次审核以来对航运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为审核组的审核工作提供依据。如果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应向审核发证机关提出实施附加审核的建议。

3、审核工作标准化

中国海事局2007年5月印发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规定情况判定指南》,目的在于指导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对不符合情况的判定,公正、客观、准确评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实际状况。今后可能会制定更加具体的审核工作目标,规范审核实施过程;甚至有可能研发某种电脑审核系统,借用电脑系统来分析、判断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来评价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以促进审核工作更加准确、高效、规范。

4、推行诚信公司管理,合理简化部分审核工作

目前中国海事局已建立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白名单制度,《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海安全[2007]398号)明确规定,航运公司取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后可享受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简化程序办理的优惠待遇。也就是在年度审核中审核组不再进行文件审核,直接进行岸基活动和代表船审核。

5、审核工作更侧重于船舶活动审核

针对有些船舶状态不佳,但维护保养记录,报表却显示船上严格按照保养计划进行维护,设备无任何不妥之处的问题,作者认为,除初次审核外,审核工作重点应侧重于船舶活动审核,同时,开展船舶活动审核时应更加注重船舶实际状况和船员实际操作的检查。

6、进一步促进公司内审质量

内审是公司充分发挥自我完善功能,保证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审核工作应把公司内审管理环节作为重点,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公司重视内审工作,促进公司内审的有效实施。同时,加强内审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内审员的素质和能力,使其能够切实承担起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内部监督者的责任,促进公司内审质量的不断提高。

7、强化审核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为规范审核员的审核工作,保障审核质量,将会在审核组长负责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审核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具体的审核组长和审核员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追究制度与审核员的平时考核、年度注册、审核员晋升、审核组长的选用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套完善的审核管理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严防审核把关不严的现象。同时,审核工作将会更加注重社会监督,发函请航运公司、行业协会等企业推荐符合条件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体系社会监督员,监督审核员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8、建立和完善审核员的定期培训制度和审核工作信息交流制度

第6篇:船舶安全检查总结范文

关键词:船舶防污染检查 常见缺陷 检查要点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加强,各国政府对船舶防污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我国除了接受MARPOL73/78公约外,政府还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今天,航运竞争日益激烈,船舶船龄长, 防污设备落后、船员环保意识较为薄弱等因素导致船舶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一、船舶防污染检查的常见缺陷和存在问题

今年我们检查了348艘船舶,涉及防污染缺陷371项,下面是常见缺陷分布情况:

序号

缺陷名称

缺陷数

占总缺陷比例

序号

缺陷名称

缺陷数

占总缺陷比例

1

《油类记录簿》未能正确记载

83

22.37%

6

《货物记录簿》未配备

20

5.39%

2

油水分离器未能正常使用

65

17.52%

7

未配备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

18

4.85%

3

船舶未定期进行防污演习并记录

32

8.63%

8

《货物记录簿》未能正确记载

16

4.31%

4

未配备标准排放接头

22

5.93%

9

《垃圾记录簿》未能正确记载

16

4.31%

5

船员不熟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相关内容

21

5.66%

10

船舶残油、含油污水未按规定处理并持有接收证明

12

3.23%

从上述防污染缺陷统计分析,目前船舶在防污染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油类记录簿》记录不规范;

(2)《货物记录簿》未配备和未正确记载;

(3)油水分离器没有安装、未正常使用和未配备相关防污设备;

(4)《垃圾记录簿》未正确记载和未配备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

(5)船员不熟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相关内容、未进行防污染的培训和演习.

船舶存在防污染缺陷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船舶建造、检验、行业管理等源头管理还存在漏洞;(2)船舶所有人、船员对防污重视不够,船舶防污设备投入不足;(3)船员文化层次参差不齐,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达不到要求;(4)监管力度不够,防污文书、防污设备整改不到位。

二、相关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要点

1.《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作业)的检查

按规定: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应配有该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作业),它的记录不仅能反映该船防污管理水平,也是污染事故调查的重要依据。检查内容:(A)(B)两项是指燃油舱压载或清洗、压载水与洗舱水的排放情况,而不是加装燃油的情况;(C)项记录是记录簿核心项, 残油污油都要记录于该项,应注意分油机分离的油泥应记入C项11.1,油水分离器分离的残油及机器处所、油管滴漏收集应记入C项11.2,当船舶国内短途航行时, 残油量应每周记录一次;残油量记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检查时在考虑船龄、机器保养情况基础上,通过对有关主机、副机、额定功率、一般燃油出渣率的询问,对该船产生的残油量有大致了解;一般分油机排放残油与油渣是机舱产生残油的主要来源,其次为扫气箱残油与机器泄漏油水分离器分离的污油,残油舱柜的最小容量有具体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V=K1CD (M3)

式中:K1=0.01(燃用净化后燃油)

K1=0.005(燃用无需净化燃油)

C-----燃油日耗量(T)

D----两港口间最大航行时间(天)(指可以接受残油的港口)

如船上装有残油焚烧装置,则

V=1 (M3),用于400总吨以上及4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V=2 (M3) ,用于4000总吨及其以上的船舶。

我们可以借鉴该公式,在D=1时作为船舶每天产生残油量的最大值加以衡量.参照《防止油污证书》中有无焚烧炉的记载(或焚烧记录),我们大致可以得到残油留存的数量.应加强对海事局颁发的《残油接受处理证明》的检查,该证明应附于《油类记录簿》上,无此证明而残油量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应认定其残油去向不明。

(D)(E)是指非自动与自动排放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的污水,一般国内航线船舶多为非自动方式即(D)项。对机舱舱底水通过油水分离器向舷外排放,应有D项15.1记录,该项防污检查直观性比较强,有其定量标准.如某船油污证书中记载油水分离系统最大排量为0.5 M3,该项记录操作时间为08:00-11:00,则处理油污水量最多为0.5*3=1.5 M3,检查其船位记录是否与相符,按当时机舱值班人员安排, 可检查去签名记录并询问其实际操作过程,要注意油水分离器应在航行途中使用,港区靠泊或锚地抛锚禁止使用;少数自动化程度相当高的船舶,才有E项记录,检查中发现有些船舶由于未掌握正确的记录要求,将D项操作记为E项;(H)项是指燃油加补情况,加装燃油应到海事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可以结合该报备检查记录情况;此外《油类记录簿》还应记录由于意外情况,例如因船舶或其设备损坏造成的排放。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检查

根据规定,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应配该文书;该计划由船方制定,应详细说明本船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及溢油消除用品清单和存放位置,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效;应结合〈航行日志〉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溢油演习, 还应检查主管机关联系通讯是否最新,核查船舶实际配备溢油应急器材、设备与计划要求是否相符,附录中的船舶结构布置图、相关管系图是否经船级社认可,还应加强对船员溢油安全知识及相关职责检查。

3.《货物记录簿》的检查

按照规定: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必须持有记录货物装卸作业的记录簿,即《货物记录簿》。目的是对载运有毒液体的船舶货物驳载、洗舱、排放洗舱水的过程起到全程监管作用,但目前内贸船适用的格式文本尚未出版,且与之配套的《程序与布置手册》也未作配备要求。

4.《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的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一份经船籍港海事部门批准的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对于不足上述吨位和载客要求的船舶,应将有关垃圾处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中。应检查船上垃圾处理是否和计划相一致, 是否有垃圾接受处理凭证,船舶垃圾是否分类存放处理.

三、相关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要点

1.标准排放接头的检查

为了使船上机舱底残余物的排放管路能与接受设备相连接,应设有标准排放接头。它适用于所有船舶,外观黑色,有标准尺寸,应检查其备件是否齐全,法兰保养是否到位. 管路是否锈烂,是否有盲板, 不用时是否用盲板封死。

2.油水分离器的检查

(1)在检查油水分离器前,应先检查其说明书,管路系统图等技术性资料,对其性能有大致了解;(2) 油水分离器的外观检查:查看油水分离器附近是否张贴“操作说明”, 油水分离器本体保养是否良好,各种管路是否按说明书正确连接,有无漏水、漏气现象(尤其着重检查进水管路是否有漏水、漏气现象), 出水管路口一般高于油水分离器本体1米左右,泵浦各控制阀及管线有无严重锈蚀现象,舱底泵及油水分离器吸入管线是否有旁通管线,如果有是否用铅封封死,询问责任人其过滤、聚结元件使用时间是否按规定每月清洗一次,是否按照使用寿命更换(一般为半年);可通过油水分离器进出口压力表压差来判断其分离效果,一般认为在0.13-0.18MPa之间为正常, 压差过大说明其机体内和过滤元件污油较多,阻塞滤网, 压差过小说明机体内无过滤元件或已锈穿;检查机体上各种检验考克,经常使用的油水分离器考克灵活,无锈死现象, 机体内充满清水,打开较底位检验考克,如有含油浓度较高的污油水排出或无水排出,说明油水分离器长期搁置不用或泄漏严重;到船舷外机舱水排出口检验其管口周围是否有污油附着,机舱舱底水不经过油水分离器直接排放入海,其排出口周围有污油附着;(3)检查责任人实际操作能力,把操作细节的检查,如是否打开引水阀,打开机体放气考克,关闭泄放阀等作为衡量标准加以参考.

3.垃圾告示牌的检查

按照有关规定,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备三块金属质告示牌,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应配备两张以上硬塑质告示牌, 置于船员餐厅及两舷舷梯入口处,对客船的垃圾告示牌还有具体规定。

四、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有关建议

1.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含船检)应加强源头管理,做好船舶防污文书核发及防污设备配备工作,杜绝可能对水域造成严重污染的船舶进入航运市场;

2.船舶没有按要求配备防污设备、防污文书,没按规定记载防污文书均有处罚依据,应加大对防污检查检查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提高服务意识,定点联系好就近船厂专门安装、检修船舶油水分离器和提供有关防污备件,便于船方纠正相关防污缺陷;

4.在《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上增设附加专项检查记录栏,用以记录缺陷项目、整改要求及违法处理等情况,供海事执法人员备查;

5.在船舶油水分离器进水管路及旁通管路上加装一个类似家庭用水表装置,对船舶处理污水量及是否直接排放污油水加以直观反映,从而减少船舶直接排放污油水,伪造记录等违法现象。

五、结束语

船舶在通常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会直接或间接地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水域环境,以至于产生了损害生物资源,危及人类健康的污染。为使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控制船舶对水域的污染。为此,作为防止船舶污染的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船舶防污染监督检查,以实现我们提出的“航行更安全, 水域更清洁”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第7篇:船舶安全检查总结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以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为契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查处和纠正船舶违法违章行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创建水上交通安全安定稳定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治理,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通过专项整治,提升执法水平、夯实安全基础、健全管理机制、确保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安定稳定。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我局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下设办公室在区地方海事处,联系电话:

四、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整治范围

1.辖管水域和渡口渡船;

2.辖管的水路运输企业和所属的运输船舶;

3.辖区内船舶违法违章频率高和水上交通事故多发的航段。

(二)专项整治内容

1.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基层、基础)建设活动。一是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运输生产违法行为,突出“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重要时段的现场监督检查。二是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继续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治理行动,创新工作方式,采取交叉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着力加大对渡口、船舶安全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现场纠正、限期整改、跟踪结果等措施,有效排除安全隐患。三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创新工作思路、丰富宣传方式,切实提高宣传效果,重点是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四是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力度,强化经营者、船员的应急自救互救能力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2.继续深入开展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街船舶管理站、航运企业之间的安全责任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管,有效打击非法渡运,消除事故隐患;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四长”责任制,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和渡口、渡船、乡镇船舶及渡工档案台账;进一步完善乡镇船舶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切实做到船舶适航、配备齐全、船员持证上岗,确保航行秩序良好,杜绝非法载客渡运现象。

3.继续开展内河运沙船舶违法违章运输行为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对辖管水域现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载运输、配员不足、非客运船舶载客等行为。重点对船舶超载运输、配员不足、货运船舶擅自改装加高围板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进一步规范船舶航行和船员管理秩序,创造良好的水上运输安全环境。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教育阶段(月日一月31日)

要按照统一组织、条块结合的原则,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一要在渡口、码头和船舶集中区利用标语、横幅等有效形式进行宣传。二要通过船员培训班集中安全学习等方式进行宣传。三要组织有影响的新闻媒体单位,深入到整治现场作深度报道,争取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日一11月30日)

1、结合安全隐患的全面排除和整治,全面掌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同时加大对辖管水域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力度。

2、围绕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突出主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计划,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防事故、保安全为目标,重点整治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按照专项整治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在结合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统一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力求专项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效果。

4.不定期地深入现场,对各类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整治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交流。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1日一12月31日)

1.各单位要对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成效、工作经验和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总结,全面评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和水域监管现状,明确今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2.对专项整治活动未开展或开展整治管理不力的责任单位领导、有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强化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做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保障。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上报区地方海事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及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通过培训、以会代训、专访等多种形式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增强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8篇:船舶安全检查总结范文

【关键词】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检查;人的因素

一、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四月十七日韩国中央灾难安全对策本部表示,直到当天的晚上十点,有四百七十五名乘客的韩国岁月号客轮沉没,遇难的人数达到了十四人,获救的有一百七十九人,失踪人数有二百八十二人。当日,韩国的军方向事发的海域增派了平泽舰以及清海镇舰多达二十六只舰船,三架飞机以及几百名的潜水人员进行救援工作。如今,有三十多架飞机,一百七十多只舰船以及五百五十多名海军以及海警在发生事故的海域进行搜救工作,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的渔船也加入到救援的行动中去。

根据韩国联合社的报道,韩国的总统在十六日下午对中央灾难安全对策本部进行了访问,对当天发生的客轮沉没事故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并要求要尽全力进行救援。除此之外,韩国的警方也在十六日下午对事发的客轮轮机长以及乘务人员进行了传唤,根据事故的原因展开全面的调查。韩国发生这次沉船事件的原因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中,目前还处于抢救的时期。王亚民教授是从事多年海洋业研究的副教授,通过法制日报表示,这种安全事故是较大安全事故。我们要以韩国的沉船事件为戒,对我们日常的航运管理工作要不断的强化,特别是对乘客的人数以及航行的条件控制方面,对于日常危险控制的管理一定要重视起来。

我们国家的航运服务的发展让人关注,我国集装箱出口占世界的1/4,我国的航运公司在迅速发展,促使我们国家成了世界集装箱以及起重机生产非常重要的产地,自二零零七年以来,我国已走在了德国的前面,成了世界上第三大船只拥有的大国。所以,我国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二、船舶安全管理中的船舶检查工作分析

首先,船舶安全检查的结果直接反映了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结果,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是针对船舶的硬件以及船员操作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中所包含的内容。体系是否能运行好,与船舶的保养、人员以及设备的管理有着直接的关系,通过安全检查可以直接反映出体系运行的是否有效。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具有可追溯性,通过保养船舶,培训人员以及应急操作方面的问题,可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做出正确的判断。

其次,船舶安全检查可以有效的监督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船舶安全保证需通过两个方面进行,也就是硬件与软件的检查,硬件主要包括船体、设备、机器以及船员,而软件主要包括体系文件的运行以及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对硬件环境的检查可以把船上体系运行的状况充分的反映出来,与此同时,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对硬件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起到保证的作用。认真检查体系的运行情况,能发现船舶中存在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安全检查对软件尤其是体系运行情况,还有船员的操作能力的检查,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存在,对其进行及时的纠正,对公司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起着很好的督促作用。

三、船舶安全管理中人是重要的因素

首先,关于全球海员的素质问题,决定素质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物质要素、精神要素,还有互相间系统结构的状态。它与人的体质、心理以及专业的技能的整体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关于海员素质自身而言,素质是由体质特征、心理特征、专业技术三个因素组成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密不可分的。有一个环节缺少的话,都无法构成海员的素质。主导是心理特征,基础是体质特征,保障是技能特征。其中,心理特征是海员素质中的主导。大家都知道,航海职业的历史悠久,并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海员必须具备高于常人的心理素质。主要是信念要坚定,意志品质要坚强,责任感以及义务感要强烈,观察力以及注意力要敏锐,同时,预见性较强以及判断力要果敢。

其次,全球海员质量与船舶安全的分析,船舶安全不但与船员的操作技术有关,而且,与其良好的综合素质以及团队精神也有直接的关系,这样才能保证船舶的安全。船舶安全必须具备:(1)船舶的设备状态;(2)有效的可靠的航道条件;(3)高素质的船员。这三要素中,人是决定性的因素,因为船是靠人去操纵的。船舶安全与否,是关系到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文明,决不是某一个行业,某一个人的问题,因此必须认真探讨,找出影响安全的因素和对策,为创建一个安全的、文明的、和谐的、有序的船舶环境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对海上部分事故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自然因素不是太多,主要还是人为的因素所致。无论船舶设备再先进,海员事故还是经常会发生,这些都是血的教训,主要原因还是船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及人格素质太低,所以,在海损的事故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人的因素。

要想提升船员的素质,首先要在培训管理方面不断加强,把培训的质量提高上去,引导并规范培训的内容,培训的内容要与船员实际的工作相符合,并进行重点培训,及时更新培训的知识,让船员把学到的知识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同时,还要保证培训的质量。其次,严格把关考试评估以及发证关。对于考试以及评估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做好相应的控制工作,保证优质的质量。监控船员上船任职以及解职的记载,充分利用船员服务簿。再者,在持证船员的跟踪管理方面也要不断加强,把交流、协查的机制建立起来,要加快全国船员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实现船员到哪,我们的管理就到哪。最后,对船员的教育以及知识更新要重视起来,在船员更新知识方面,做出部分硬性的规定,才能保证制度很好的落实下去。

四、结语

总而言之,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并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要把安全工作做好,一定要把以上几个方面的关系处理好,把各方的力量协调好,把全部船岸人员的认识提高上去,对现有的安全体系与措施进行完善,把安全工作做的更细、更实、更全,尽力做到万无一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船舶永远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参考文献

第9篇:船舶安全检查总结范文

一、县人民政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县、乡镇、村、船主四级责任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对乡镇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二)县人民政府实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

(三)县交通运输局及县航务海事所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人民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四)组织实施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目标责任制,将海事处不足工作经费、乡镇船舶管理站工作经费、管船员工作经费、签单员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船机构、人员和责任制。

(五)审批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

(六)组织调查处理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七)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总结、考核、表彰。每年由分管领导带队组织2次以上安全检查,定期召开乡镇长安全工作会,及时总结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二、部门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安排、布署、检查和监督管理,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协调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工作。建立水上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联系制度,监督水上交通重点安全隐患的整治,督查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管船工作“四落实”。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标准、规范。

2.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3.负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4.水上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海事处和航务所具体依据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事故调查处理、航道养护、市场准入、水工管理等业务工作。

(三)水利主管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负责渔业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汛期向海事机构通报重大水情预报和实情信息。

3.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负责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库内的船舶(包括海事部门不予登记的游览船舶)日常安全监督工作。

4.组织、指导、检查渔业船舶及管理水库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治。

5.防汛部门负责采砂船舶汛期停采并督促船舶上岸停放工作。

(四)园林主管部门

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园及风景园林水域的船舶(包括海事部门不予登记的游览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督促船主或经营人完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五)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主管部门主管风景旅游区水域内的船舶(包括海事部门不予登记的游览船舶)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维护工作,督促船主或经营人完善管理制度,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整改隐患。

(六)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妨碍、破坏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政府一把手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安全工作,负第二领导责任,是水上交通安全的第二责任人;管船员为第三责任人。

2.负责组织建立管船站,对管船员进行选拔、聘任、考评、奖惩等管理工作。凡拥有20艘及以上或1500总吨以上船舶的乡镇(含水库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管船员1人,20艘以下的配兼职管船员1人。

3.负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乡(镇)、村(社区)、船主三级安全工作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领导、管船员和船主头上。乡镇每月检查一次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逗硬奖惩。

4.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定时召开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会议,及时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责任落实,定期开展船主(业主)培训。

5.负责乡(镇)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职责、定专人管理的渡口“五定”工作。

6.负责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乡(镇)的各类船舶进行整顿和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7.本辖区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8.负责自用船的登记及年检和日均人流量在300人以上渡口的船舶签单发航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管船站的工作职责:

1.负责向本辖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船员宣传国家交通安全法令和规章、制度;做好对船员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和遵章守纪的教育。

2.督促本辖区内从事营运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到海事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航行签证薄》等证件;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和投保船舶法定保险并按照海事机构的规定配齐合格的持证技术船员,做到“船名牌”、“载重线”、“船籍港”等标识的完整清晰。

3.负责本辖区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落实乡(镇)渡运“五定”工作,制定辖区内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现场检查(专职管船员每月不少于15天,兼职每月不少于10天),节假日、逢场天和重大集会需派员在现场维护渡运秩序,制止纠正超载等违章行为。

4.组织本辖区船舶的船主、船员参加海事机构组织的安全学习、技术培训和考试。办理申请考试船员的资历审查并签注意见。

5.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船舶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海事机构报告并赶赴现场,维护出事现场秩序,协助海事机构调查处理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

6.负责本乡镇管船制度的基础资料、台帐的健全,在乡镇安全办指导下开展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海事机构书面汇报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三)乡(镇)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乡(镇)长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抓好管理站的建设,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3.组织对管船员、签单员的选拔、考核、应聘工作。

4.落实管船站、管船员、签单员的工作经费。

5.组织对管船站工作进行考核。

6.督促、协调、落实对重大水上交通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船主、船员、群众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每季度组织管船站对辖区内船主、经营人、船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2.适时组织管船站开展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季度组织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3.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例会。

4.在“五一”、“十一”、“春运”、汛期和大雾等恶劣天气时组织安排管船员加强现场检查和维护秩序。

5.督促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6.负责主持协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事宜。

7.检查管船站尽职履责情况,对管船站进行考核。

8.负责每年督促村、船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定期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五)管船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水上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船员、船主守法自律,群众懂法自保的意识。

2.建立健全乡镇船舶管理基础台帐。

3.督促本辖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到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检验证书》、《国籍证书》、《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定期签证薄》等证件,按法律法规配齐持证技术船员,做到“船名牌”、“载重线”、“船籍港”等标志完整醒目。

4.负责本辖区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落实乡镇渡运“五定”工作,按照辖区内安全保障措施要求,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节假日、逢场天和重大集会需在现场维护渡运秩序,制止纠正超载等违章行为。

5.组织本辖区船舶的船主和经营人、船员参加海事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

6.跟踪督促整改海事机构、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出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六)签单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

2.全面熟知签单发航船的船舶名称、吨位、功率,核定准载人(车)数、航行区域、救生衣(圈)、灭火器的数量,应配备的有效持证技术船员的数量、等级、航线,救生衣(圈)、灭火器齐全有效及放置是否适当,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

3.认真做好每艘船每航次所载人(车)数记载,未经签单或船舶超载超员的船舶,不得发航。

4.负责现场监控,维护航行秩序,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制止。如有重大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5.负责对所签单发航船舶汛期减员、减载、停渡等规定进行监督。

(七)村委会主任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村的群众宣传贯彻水上交通法律法规,经常组织村民学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

2.负责对本村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了解掌握辖区内各类船舶的基本情况和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3.负责落实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整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问题。

4.在汛期负责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把船舶停靠在指定的安全地带,并检查船舶的缆绳桩的牢固情况,监督渡口船在水位达到封渡线时停渡。

5.负责对本村的船舶、船员、渡口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海事机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6.协助海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各有关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由县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对有关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安委会加强日常督查,并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按照“部门依法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乡镇政府、交通、水务、公安等部门和群众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对不履行职责或监管不力的职能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