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机安全管理职责范文

农机安全管理职责精选(九篇)

农机安全管理职责

第1篇:农机安全管理职责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通过实施农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全面落实农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现政府监管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通过网络技术和空间信息技术的运用,建立农业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有效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将企业所有信息定量、定性、定位到单元网格中,实现农业安全监管的精细化和信息化,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区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到6月30日以前,各街道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兽药、饲料企业分解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身上,层层落实责任。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上旬至3月下旬)。制定《区年农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二)全面落实农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阶段(3月下旬至5月下旬)。按照区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兽药、饲料企业责任落实进行再分解、再细化。要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及部门人员的监管责任,确定每名安监人员监管企业的具体数量。各街道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安排专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借助专家的力量,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层层发动,狠抓落实,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考核验收阶段。为确保农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取得实效,6月份区农业局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街道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推行农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实施农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农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基层农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农业安全管理网络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建立农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需要。对此,各街道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本单位农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把握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加快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农业安全监管的信息化、精细化和动态化。

一是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定岗位、定职责、定考核奖惩,重点要明确分管领导、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和范围,把监管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并建立起严格的考核奖惩机制,确保实现辖区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全覆盖、无缝隙。

第2篇:农机安全管理职责范文

关键词:原州区 农机 安全管理

近些年,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原州区区域经济不断发展,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就交通而言,原始的运输方式如人力、畜力运输等方式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取而代之的拖拉机、农用车运输方式、因驾驶员业务水平差,根本就不遵守交通规则,超载运输、超速行驶、农用车载人等现象时有发生,给交通安全管理带来诸多挑战,带来了不必要的生命安全事故,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给人民、给社会带来了经济损失,一些农户在使用磨面机、粉碎机等农机的过程中,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则,往往使自身或饲料家庭人员的身体(主要是指手指)也受到损伤,为此,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势在必行,下面我就加强原州区乡镇农机安全管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一、大力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公路质量

乡镇党政要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村级公路建设纳入主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动员和发动群众,多方面筹集资金,加强公路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要加强对现有公路的维修和养护,努力形成护路、养路人人有责的格局,确保车辆能畅通无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争取实施公路镶边工程改造,努力提高公路质量和等级,为车辆行驶提供快捷便利的环境。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机管理机构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在乡镇,乡镇的重要管理在农村的每一个角落,乡镇一把手是农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保发展的高度出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机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督促,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合理措施管理农用运输,农机主管部门(主要是农业综合服务)要明确专职人员对农用车运输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努力做到有人办事,有人管理。

三、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

在新形势下,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就是要用各种规章制度约束众的思想和行为,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就农机安全管理而言,至少要制定出去《农机年检审核制度》、《安全知识学习制度》、《驾驶员培训学习制度》、《农机使用培训制度》等规章制度,然后按照单位、部门履行的职责进行责任分解,根据分工情况,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层层落实年度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责权分明,提高工作效率。

四、按照职责权限,加强管理

乡镇单位部门主要应尽到以下职责:

1.负责本镇拖拉机、农用车、三轮车及驾驶员的摸底调查,造册登记,建立健全基本管理档案,做到心中有数。

2.负责与辖区持有驾驶证的农机驾驶人员及入户挂牌的拖拉机、农用车车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3.及时准确上报农机事故,处理轻微事故,协助派出所、综治办、农机部门,对农机事故伤亡人员积极施救维护现场,协助调查,协助处理好农机事故。

4.协助原州区农机监理部门组织和通知如辖区内的拖拉机,农用车驾驶员参加年度检查审验工作。

5.在原州区农机监理部门的指导下,常年开展农机道理交通安全路检、路查工作,严格纠正道理行驶的声音行为,重点整治农用车载人赶场、人货混装、“黑车非驾”、超速行驶,超载超宽超高,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现象。重点监控村级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保障道理畅通。

6.每个季度组织驾驶员学习一次,学习《安全法》、《警示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农机监理规章》等法律、法规,讲解有关农机方面的知识,,如农机的使用,操作等等。增强广大农机驾驶员的命案法制观念,参加学习的驾驶员或家属要求达到100%,每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4个小时,学习实行签到制度。

7.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农机部门汇报反映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积极联系村寨基层组织或片区负责人,制定行之有效的农机安全管理的组规民约,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营造人人都讲安全,村村无事故的安全生产环境。

8.积极配合镇政府、村委会,加强村级交通安全宣传,采取固定宣传栏、墙报、广播录音、安全知识讲座、刷写宣传标语、设立安全警示牌等形式,努力创造农村交通安全示范村,让人民群众真正理解交通安全的意义,遇到困难怎样去处理,从源头上消除生产事故隐患。

根据以上职责权限,乡镇农机管理站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处理农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件和矛盾、努力把各种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加强配合,规范执法

第3篇:农机安全管理职责范文

一、我县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现状

我县是一个农业产粮大县,农业机械已广泛地应用于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近几年,国家连续实行购机补贴政策,激发了我县农民购机用机的热情,各类农业机械迅猛增加,农机拥有量大幅提升。到年末,全县已拥有各类农业机械26717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506台,小型拖拉机2839台,联合收割机159台,其它农业机械22213台。各类拖拉机共4345台,换发05式号牌行驶证3258套,列管率75%,核换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2317本,持证率53%。

我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是承担全县农机安全监管的主要执法单位,现有在职人员13人,其中初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4人,持有执法证件的10人。原有6个农机监理分站在乡镇配套改革中撤销,人员已买断分流。

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上道行驶的拖拉机监管分离,管理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上道路驶的拖拉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交警部门由于警力有限,对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顾不上管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只负责注册登记、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员考试考核等职责,没有安全检查权、事故处理权、违法违章处理权。对在农村道路上农机"黑车非驾"、违章载人、超速超载、超期服役的报废车、未年检上路行驶的机车等,无权查处。因此,这类农用机械的营运处于无人监管、无力监管、无法监管的状态,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

2、"变型运输机"大量出现,管理缺位。由于拖拉机没有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一些生产企业利用国家对拖拉机的购置税、养路费等方面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打着"拖拉机"这个牌子,迎合购买者的要求,生产了大量的"大吨小标"拖拉机投入市场,这样,用于生产的农业机械成了农村生产生活的运输机。实际上,这类运输用的拖拉机处于无政府状态。其一,这类变型运输机的农用机械,没有国家标准,没有部颁标准,没有地方标准,也没有上国家产品目录。公安交警部门不能对此核发牌证,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对其管理缺乏相应的依据,管理缺位。其二,有关政策规定,这类变型运输机要追收车购费并加收滞纳金,才能进行年检。而广大机手反映机车已使用了数年,有的已接近报废的期限,再补交车购税和滞纳金不划算。其三,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努力落实农机发[]98号七厅委办文件规定,将农用车、变型运输机的档案及管理的进行移交,但移交工作出现障碍,迟迟不能落实。目前,全县共有这类变形运输机1300多台,未年检的有1000多台,加上新购的机车也未上牌,违法上路行驶,安全营运无法保障,隐患不断,成为乡村安全的马路"杀手"。

3、农机监管机构网小线短,管理缺位。乡镇配套改革后,我县对乡镇六个农机监理分站进行了撤并,原有的工作人员全部分流,全部离开了农机监管工作,转行的转行,买断的买断,全县的农用机械安全监管的全部工作交由县农机局下属的农机安全监理站具体落实,该站在职人员13人,要完成全县16个乡镇(场、区)近3万多台农用机械的生产和运营的安全监管,实在是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实际工作中,安全监管缺失的现象时时可见。就管理而言,一是对城镇跑运输拖拉机管一管,对农村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收割机就没有管;二是容易管的管一管,不易管的就不管;三是近几年机手对购机补贴政策有误解,有补贴的就上牌办证,无补贴的就不服管,对不服管的,监管工员没有精力管,管不动,只能管一台算一台。这样,拖拉机无牌无证、黑车非驾现象普遍存在,许多拖拉机因多年未管,破烂不堪,有的无购机发票,有的没有合格证,致使隐患排查问题多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困难重重。

三、加强农机安全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1、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政策导向。农机安全生产是国家13个重点行业和领域之一,年和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树立"和谐社会"的理念,以人的生命权为本,"关爱生命、关乎民生",安全发展、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努力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抓紧制定《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地方标准,明确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尽快协调解决变型运输机管理出现的脱节问题,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就我县而言,要对年4月以前购置的已办理牌证的变型运输机,出台相关文件,暂缓征收车购税及滞纳金,使全县1000多台变型运输机能顺利参加年检,以便消除安全隐患。

第4篇:农机安全管理职责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明确各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依法行政管理的职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效能,保证农机生产安全,高效运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站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站长袁飞波任组长,副站长陈俊杰及各职能股负责人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站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日常工作由站管理股负责。

三、行政职责分解

(一)管理股

1、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农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对农机维修行业技术、质量实行监督和管理,实施农机维修网点和修理工年检审核制度,对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农机修理工核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3、农机跨区作业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工作,负责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4、农机具更新管理:监督指导农机具的更新改造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更新计划。

5、负责农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审验等工作。

6、承办站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安全监理股

1、负责宣传农机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封存、报废等手续,并定期进行检验。

3、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核,核发驾驶证、操作作业证,并按规定进行审验。

4、按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教练车进行检验。

5、加强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再教育。

6、承办站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四、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执法人员岗位职责由各责任股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本站行政执法责任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1、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把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站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站农机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站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对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我站的责权和职能分解到各股,各股把每个执法职能落实到人,并加强层层监督。

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我站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农机行政法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农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3、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和站的学习制度,组织全站干部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法律的各项规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4、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案件行政处罚备案,错案责任追究,年度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办事质量检查等工作,使行政执法处于有效的监督检查之中,同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舆论的监督。

第5篇:农机安全管理职责范文

正确理解法规的授权,明晰海事监管职能

“最有效的监管,就是最优质的服务”海事机构在非通航水域,实施乡镇船管理中,为相对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首先要解决监管有法授的问题。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200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对于在非通航水域航行的乡镇船舶应由县乡政府参照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农自用船舶属于乡镇船舶一部分,应由县乡政府具体负责管理。作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通航水域的船舶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主管部门落实安全责任,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对农自用船舶实施规范化、长效化管理,保障非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也就是说海事机构首先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船舶航行的相关标准,明确把握海事机构在非通航水域船舶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非通航水域,农自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宏观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当地政府下达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对可正常航行的农自用船舶要发给安全航行指导告知书,对不具备航行条件的船舶,给当地政府下达提示告知书。

强化监督指导职能,多渠道便民保安全

黑龙江省的乡镇船舶,主要航行区域为非通航水域,切实发挥海事部门在管理工作中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的作用,推进农用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农用船管理,是黑龙江海事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这几年航期内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全省农用船现状进行了实地的调查摸底。根据调研情况,制定《关于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管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海事机构在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主体作用,联合安监局、农委、交通厅开展有针对性的农用船专项治理行动;组织专家编写《驾驶、轮机常识》,编制《农用船舶事故案例集》,深化农民船员安全教育;加强对农用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指导地方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为乡镇政府提供《乡镇船舶管理台帐》、《乡镇船安全航行告知书》等管理文书;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指导乡管员进行有效监管;召开新闻会公开我们的服务承诺。

发挥行业技术优势,“三证合一”保安全

大量的实地调查表明,大部分航行于非通航水域的乡镇船舶,特别是那些农用船舶和从事对江运输的小型船舶都是非正规造船厂建造的,没有设计图纸,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建造者仅凭个人陈旧的传统做法,建造时未向任何船检部门报审,施工中也未经船检部门监督,但这些船舶却承载着乡镇村屯百姓的出行、农忙时节的水上运输。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完全取替是不现实的。用科学的方法保障小型乡镇船舶安全,为渡口渡船、乡镇船舶和船员提供海事保障服务,让农民兄弟乘上平安渡、放心船,实现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基本要求,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海事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06年开始在哈尔滨辖区范围对一部分船况较好的农用自用船,在特定的水域内,在达到基本安全航行条件的前提下,试行办理以《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合一的《农民自用船舶管理证书》,简称“三证合一”证书。实行船员培训、检验、发证所有费用免除的政策。使乡镇农用自用船的管理逐步科学规范。

积极促进地方立法,扎实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海事对乡镇船管理应尽到指导和监督管理义务;政府对乡镇政府尽到了责任制的责任落实义务;而将管理责任直接指向乡镇政府。该《条例》只要求乡镇政府明确管理责任人,没有明确职责,操作性较差。几年来我们充分发挥海事机构的专业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乡镇船舶管理的具体内容,对乡镇船舶实施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制,提高管理效能。目前省内已有哈尔滨、佳木斯、齐齐哈尔等主要涉水地区颁布实施了《乡镇船舶和渡通安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颁布工作也在积极进行中。

第6篇:农机安全管理职责范文

 

2021年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体要求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第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以构建农田到餐桌、实验室到医院的食品药品全过程精密智控体系和风险闭环管控机制为牵引,加快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系统性重塑,实施食品安全放心行动、药品质量安全行动,推进“全受控、全链条、全时空”监管执法走深走实,整体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省域治理现代化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开好局贡献力量,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 周年。

一、深化联防联控,严把疫情防控每道防线

(一)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健全“源头查控+硬核隔离+精密智控”常态化工作机制,夯实进口冷链食品全要素全方位立体防控。迭代“浙冷链”系统精密智控,改进系统消费者端登记方式,完善车辆、冷库物联感知,加强链上数据分析。严格集中监管仓规范运行,推进企业(第三方)仓设立监管,落实监管仓精密指数考评,提高日处理能力和阳性食品应急处置能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冷链食品运输车辆核验查控,研究建立进口冷链食品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重点场所“四个一律”“三个到位”管控要求,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四不”要求,对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每周开展核酸检测,按方案优先接种疫苗。(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进口冷链食品检疫工作,落实口岸环节预防性消毒措施。(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政策,严厉打击来源不明冷链食品走私入境,全面落实走私冻品统一交由地方政府归口处置政策。(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牵头,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浙江海警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疫情防控药械产品质量监管。抓实新冠病毒疫苗监管,依职落实疫苗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质量管理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进疫苗批签发实验室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新冠病毒疫苗生产流通专项监督检查,实现涉苗单位检查覆盖率100%。(省药监局负责)加强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突出应急注册证“过期未续”企业监督检查。(省药监局负责)加大对防疫药械出口企业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出具相关出口证明,妥善防范各类风险。(省药监局牵头,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疫情防控服务保障。加大零售药店“哨点”监测力度,深化疫情哨点监测警戒系统建设,完善多部门风险协同处置机制,织密“疫情精密智控”网。(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防疫物资动态监测系统建设,纳入全省应急物资保障信息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控制疫情防控药械产品物价上涨,维护市场秩序。(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扎实推进国家疫苗监管体系世卫评估迎检工作。(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数字赋能,构建全程可溯监管链条

(四)构建食品安全精密智控闭环管理体系。按照“厂厂(场场)阳光、批批检测、样样赋码、件件扫码,时时追溯、事事倒查”要求,建设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闭环管理系统(浙食链)。建立“浙食链”食品安全追溯标准体系,制定“浙食链”推广应用指导意见,实现我省5000家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接入“浙食链”系统。推进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数字化协同应用场景迭代升级,加快对接“浙江省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应用“阳光工厂”“特殊食品风险智控”“校园食品安全智治”“网络餐饮以网管网”“风险评估预警”“问题智治”等场景。(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全面推行具有浙江特色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并纳入“浙农码”,实现示范性农产品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以上主体合格证全覆盖,落实生产主体生产记录制度。动态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主体数据库,加强信息数据应用,加快与国家平台的对接,形成一批追溯标杆企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六)完善药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冷链保障和追溯管理,推进疫苗全链条追溯监管系统(“浙苗链”)建设,构建疫苗一体化闭环管理“2345”溯源体系。(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重点品种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实现省内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可追溯。(省药监局负责)推进数字药监“一平台”集成,探索药品安全治理“非现场”智能化监管改革。(省药监局负责)

三、完善闭环管控,提升食药风险治理水平

(七)加强抽检与风险监测。深化食品抽检分离改革,开展基层食品抽检能力规范化建设,省市抽检任务实施“抽的不检、检的不抽”大分离方式,100%的县(市、区)抽检任务实施“硬分离”执法人员直接抽样。市场监管环节食品监督抽检量达到4.2批次/千人,评价性抽检达到1万批次。食品相关产品省级监督抽检600批次以上。(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蔬菜、食用菌、生猪、禽产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量达到1-1.5批次/千人,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林产品质量监测3500批次以上。(省林业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本量达到1件/千人。(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完成药品监督抽检1.1万批次、医疗器械监督抽检1000批次、化妆品监督抽检2900批次,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核查处置率均达100%,基本药物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5%以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不少于800例/百万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可疑报告不少于300例/百万人、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数不少于60份/百万人。(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务实推进长三角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一体化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风险闭环管控机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拓展风险监测信息来源渠道,强化食源性疾病隐患监测识别与报告,加强区域风险监测资源共享和合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优化风险指数模型和“区域风险五色图”,提高风险评估预警准确度,推进“互联网+风险预警交流”,加强部门信息通报与风险会商,定期研判风险,主动权威信息。(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抽、检、研、处”一体化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健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运行机制,深化“检打联动”“检管结合”。完善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机制,建立行业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处置督办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食品安全风险反馈机制,加快建立重点风险治理数据库,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风险管理专家咨询和风险评价机制,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指南》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行动计划》。(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委政法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物资局、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告诫、约谈等风险预警制度,完善药品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抽检不合格处置、药品召回等风险闭环管理机制。以列入国家药监局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试点为契机,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黑匣子”工程试点工作。(省药监局负责)

(九)完善风险应急管理机制。修订《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程序,明确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建立联动机制。组建食品安全专业化应急处置队伍。(省食药安办牵头,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把握舆论走向,完善新闻机制。(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落实《浙江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组建三级联络员队伍,开展协同桌面推演。(省药监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执法监督,保持持续高压震慑态势

(十)严格农产品源头把控。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实施“肥药两制”改革综合试点行动,建设“肥药两制”改革综合试点县20个,培育“肥药两制”改革试点主体3000个。出台水稻等农作物化学农药定额制施用标准及技术导则,单位播种面积农药施用强度控制在0.17千克/亩以内。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开展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行动。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模式,对安全隐患较大的食用农产品实施集中系统治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推进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推动将保护优先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落实用地养地等措施;在安全利用类耕地推广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技术模式;在严格管控类耕地推行种植结构调整,退出水稻小麦等口粮种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与治理修复试点示范,统筹当前利用和长远修复,确保耕地的基本属性。(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严把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落实粮食收购一车一检制度,推动将镉列入粮食收储入库和出库的必检项目。修订完善全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强化对超标粮全过程闭环管理,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生产企业和市场。(省粮食物资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市场中流通的大米及米制品抽检力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机制。加强省外入浙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格药品源头管控。加强药物临床研究监管,完善临床研究协同管理平台。(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建立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机制。突出医疗器械上市前监管,开展20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临床试验机构)核查,建成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系统。抓好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深入实施备案量化等级管理,进口普通化妆品不少于1000个。(省药监局负责)

(十二)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建立风险分级与双随机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交叉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建成食品生产企业“阳光工厂”1000家。加快实施《浙江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浙江省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2021-2023)》。(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生活饮用水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线上线下同步监管,鼓励入网餐饮单位使用“外卖封签”。(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旅游景区、养老机构、民航、铁路、国境口岸等食品安全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浙江铁路卫生监督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驻浙部队副食品区域集中筹措试点工作入围供应商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可靠稳定。(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军区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格高风险药品生产经营监管。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宣贯,制订系列配套制度、规范、指南,推动修订《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对生产环节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制剂、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检查覆盖率达100%,对疫苗配送企业、疾控机构检查覆盖率达100%。省、市联动对368家次以上药械化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完成15家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净化互联网药品经营环境,完成“净网”平台建设。(省药监局负责)严格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四)开展食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促第三方平台和入网经营者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打击保健食品行业的非法生产经营、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对主体资质、场所环境、生产经营过程三方面整治,严厉打击农村制售“三无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地产食品、农贸市场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药残风险以及饮具清洗消毒隐患治理。(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围绕“治违禁促提升”行动计划,持续开展以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畜禽屠宰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禁限用药物使用和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实施药品“打假治劣提级行动”,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网络销售“两品一械”、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医疗(医美)机构特殊药品使用、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等专项整治,严打违法犯罪行为。(省药监局负责)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长江禁捕打非断链” “一打三整治”等专项行动。(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打击。开展“昆仑2021”专项行动,突击打击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犯罪,严厉打击直播售假等利用互联网制售伪劣食品犯罪,加大跨区域大案要案侦办力度。(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查处、挂牌督办一批全省性、跨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大案要案。(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奖励工作机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常态化公开机制。落实食品安全处罚到人要求,对主观故意、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主体法人、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剑锋”主题集约收网行动,把握“什么犯罪突出打什么犯罪”原则,集中攻坚一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食药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非法经营、走私疫苗以及涉及疫情防控的药械产品等违法犯罪。(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构建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公安省级部门线索移送侦办协同跟踪督办制度。(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市场监管、公安、检察“研讨协作”共享平台。(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属于法律规定食品安全问题“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告人适用缓刑需呈报制度。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省法院负责)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省检察院负责)出台全省统一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省法院负责)制定《药品日常监管与稽查办案工作衔接办法》,完善案件移送、会商研判、监管建议反馈等机制,全省查办大要案不少于60件,确保符合要求的案件“双处罚”率、信息公开率“2个100%”。(省药监局负责)

(十七)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推动食品安全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和公示,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规模生产主体信用档案,推行信用联合惩戒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推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领域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监管信息化系统模块。(省药监局负责)

五、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八)营造便捷准入环境。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支持,推进食药物质试点工作及相关食品许可审批。(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食品“三小”行业“多证合一”。推进“电子许可证”和“电子健康证”应用,全省食品生产企业许可电子证书持有率达100%。(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药械经营审批“一件事”改革,实现“一件事、一网办、一证通”。推动药品检查“综合查一次”改革,对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探索省市县“联合查”、药械化“一次查”等机制。加快民生药事“一件事”服务改革,启动建设民生药事服务站300家,巩固送药上山进岛便民服务点建设成果,推进24小时“网订店送”药房提质,实现“三医联动”数智化。(省药监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品牌建设引领。实施质量兴农计划,将农业领域纳入省政府质量奖授奖对象。培育发展生态优质农产品,开展“品字标浙江农产”品牌建设。深化推进美丽牧场、水产健康养殖场示范创建,全省创建美丽牧场100个,水产健康养殖场300个。(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深入推进粮食“五优联动”提质扩面,开展“浙江好粮油”、“中国好粮油”遴选。(省粮食物资局负责)推进注射剂一致性评价,鼓励企业加快首仿药研发生产,支持发展生物技术药、化学创新药、现代中药、高效原料药,推进制剂和高效原料药一体化发展。(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跨区域设立仓储和委托配送等试点,引导药品供应链服务商、智慧药房等新批发新零售业态健康发展。(省药监局负责)研究制定推动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政策文件,筹建“浙造创新器械”展示馆。(省药监局、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化妆品“百千万”示范工程,开展2020“浙江美妆”十大品牌和新锐品牌评选,培育以“品牌浙妆、时尚潮妆、功效特妆、生态美妆”为内涵的浙江美妆品牌。(省药监局负责)

(二十)推动地产食品质量提升。开展规上食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行动,全省新增认证企业200家。持续加大小作坊监管力度,名特优食品作坊和亮化达标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全部实施“5S”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浙菜振兴,推行“中央厨房+冷链配送+餐饮门店”经营模式,加强覆盖基地、物流配送、批发等环节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抓好《浙江省冷链物流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实施,培育一批冷链物流龙头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推进农村家宴中心建设,规范运行管理,新建农村家宴放心厨房200家,建成农村家宴“阳光厨房”1000家。(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一)推动食品经营规范化提升。开展第二轮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创建,推动农批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以大中型商超以及大型连锁便利店、品牌网络加盟店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各类形式食品安全规范化示范创建。鼓励各地持续组织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出台建设规范,培育创建50个高质量“阳光餐饮街区”。持续推进《浙江省餐饮行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行动指南》落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二)建设医药创新高地。加强生物制药、医疗器械跨国公司项目招引,促进全球开放式创新资源共享,推动自贸试验区生命健康产业政策创新。(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医药科创“四个一百”工程,组织申报20个创新药、申报20个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培育10个创新医疗器械、制修订20项药械化标准。举办第二届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峰会,探索组织浙江科技成果竞价(拍卖)会药监专场。(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启动生物医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筹建原料药安全研究中心,稳步推进中药种质资源库建设。启动长三角医疗器械检测评价与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筹建国家局生物医学新材料、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实验室,推动高端医疗器械成为“三大科创高地”融合发展标杆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医药类人才培养层次,实施新时代医药工匠培育行动,培养“药德、药规、药技”兼备的高素质医药类人才。(省教育厅、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签订长三角药品科学监管与创新发展一体化建设合作备忘录,筹建国家药监局高研院长三角教学基地。设立浙江省药品监管科学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夯实支撑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基础。(省药监局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增强食药安全技术支撑

(二十三)加快最严谨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开展跟踪评价。继续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跟踪评价和动态清理。探索建立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和地方标准制定及互认等区域协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快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亟需的技术标准制修订。(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试点实施《浙江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暨“一县一品一策”行动,创建完成标准化生产示范县23个,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15个以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推动中药传承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和地方药品标准管理,制定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地方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开展65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在地方推进检测机构整合中,推动当地党委政府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重视和支持。推进各级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进出口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保持国际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物资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推进食品承检机构“阳光实验室”建设,提高省本级食品技术机构风险处突能力。(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推进省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标准研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支持食品质量安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支持科研机构申报省级食品质量安全类计划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研究制定食品非法添加、农药兽药残留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检方法,开展食品快检评价和验证。(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省市县三级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哨点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药品“2+N”技术支撑协同机制试点,开展全省药检系统能力验证,构建上下协同、功能互补、各具特色的技术支撑体系。(省药监局负责)加强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食品药品安全监测等领域的深度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专业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快实现各级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标准化、规范化。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专业化监管执法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参照部、省级模式,加快市、县两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建设。(省公安厅负责)加强食品检查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强化食品安全专业应急处置人才建设。(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积极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制度体系,深化职业检查“双百尖兵”工程。(省药监局牵头,省委编办配合)开展基层食品安全协管人员能力培训。(省委政法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餐饮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动。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食品安全义工等队伍建设。(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食品、医药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汇聚社会力量,创新多元共治工作格局

(二十六)突出“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认真做好杭州、宁波、绍兴等3个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复审迎检工作。完成第一批7个省食品安全县(市、区)复评审。(省食药安办牵头,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单位按要求做好创建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实施省级食品安全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动态管理。(省食药安办、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拓展宣传教育深度广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食品安全普法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省司法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部级、省级食品药品科普基地的建设力度,大力支持企业参与科普基地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常态化开展“四个你我”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 “药品安全月”“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及农兽药安全使用等宣传活动,推广倡导“减盐、减油、减糖”健康饮食观念。(省科协、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食品安全协同应用“食安之窗”、“谣言智控”模块及“捉谣记”浙江辟谣平台涉食品药品安全专栏板块。(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深化与媒体合作,支持新闻媒体准确客观报道和舆论监督,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先进典型经验。(省委宣传部负责)

(二十八)推进责任保险提质扩面。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前风险评估+事中风险管控+事后风险保障”的风险治理体系,构建日常监督、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等方面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领域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或扩大参保覆盖面。推广进口冷链食品物防保险。(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药品安全责任险。实施生产企业疫苗责任制保险制度,推进疫苗接种意外险等商业保险试点。(省药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十九)推动党政同责有效落实。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工作领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的意见》各项要求,组织开展设区市政府领导食品安全“十四五”访谈,开展药品安全责任“一条链”改革,梳理党委、政府、监管部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安全责任清单。健全药品安全协调机制,开展区域药品安全状况评价体系研究,构建药品安全指数。(省食药安办、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科学制定2021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评实施细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对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考核力度,将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基层党委政府和监管部门开展褒扬激励。(省食药安办牵头,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基层食安办“三基”建设,新增370个乡镇(街道)食安办达到三星级标准,新增180个乡镇(街道)食安办达到四星级标准。(省食药安办负责)强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十)推动主体责任有效履行。食品和药械化生产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率达到100%。(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寻找CCP行动试点。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能力比对考核通过率达到95%以上。强化食品流通进货查验,开展第三方技术评审。做好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建设试点,推进“放心示范工厂”创建30家。(省药监局负责)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实施,制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点落实清单并按季度调度推进,并于12月20日前向省食药安委报告本部门对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点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要点落实情况作为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专有名词解释  

四个最严:2017年1月4日,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 批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

肥药两制: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实名制购买以及定额制施用

两品一械: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一打三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和开展道路交通、海洋渔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三医联动: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

“5S”管理: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管理现场各要素所处状态进行以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和素养(Shitsuke)为内容的活动

双安双创: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四个你我:“你点题,我检查”“我执法,你参与”“我宣传,你传递”“你举报,我查处”

寻找CCP行动:寻找食品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行动

第7篇:农机安全管理职责范文

【关键词】乡镇政府职能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分级分类管理法规和考核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了部分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这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等关键词使我们感觉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大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面对广阔的农村,如何着力解决因交通不便、管理相对人素质不高、监管面广、信息不畅、信息员和协管员协作效能低下、监管力量不足、责任风险大、成本高等因素带来的监管难题?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全国9亿多人口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彻底确保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则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也是现实中急待解决的艰难课题。因此,笔者想就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方面作一浅探。

一、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是要构建乡镇政府负总责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管理方式上不管垂直与否的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都是区县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具体承担着全区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

过去以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构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上做了大量的探索。有些地方聘请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为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完善了监管网络,构建了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乡镇成员单位参与的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还建立了以乡镇政府为主导或其政府机关个别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这为推动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迈出了十分可贵的一步,但很尴尬的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都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被监管对象、加之无运行资金支持,其组建起来的监督网络,实际作用有待商榷。以政府为主导或个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也因政府部门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准和认识不够清楚,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同时这项工作也只仅仅政府个别工作人员参与,加之又对其工作成效的考核未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其乡镇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还没有形成组织合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协管成效也就没达到主管部门的预期效果。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无论是各级党委政府,还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主管部门都应该强烈意识到,乡镇一级政府是最基层政权组织,是各级政府的合法组成部分,强化基层政权组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对其规定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这样,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没有具体主管机构设置的前提条件下,就理应承担起相应工作的具体职能。

二、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还需各监管主体解放思想,合理定位自身职能,真正落实自身责任。

上海市奉贤区从2006年4月以来,就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在其区辖8个镇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上,将“负责做好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明确写入镇社会事业和保障管理科(该政府的一个具体科室)的工作职能。从制度上保证了基层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在人员、编制、培训、制度、职责、管理、经费、考核等方面的落实①。

湖南省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根据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现状,在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完善了监管责任体系,建立了依托乡镇政府为主要责任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在对其监管任务进行精细分解的基础上聘请和培训了部分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协管员,构建了相对较完善的食品药品监管网络,部分乡镇政府采取了对本辖区实行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市、区县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平时抓督查、年底抓考核,次年年初抓表彰和总结的措施。使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了落实,初步形成了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平时有人抓、有人管的良好局面②。

上海奉贤区和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经验的可贵之处就是做到了把最基层(乡镇)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基本职能限定为基层(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之一,从其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培训、制度、职责、管理、经费、考核等方面得到了真正落实;可贵之处就是没有在政府外增加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大大提高了基层政府的工作效率,同时也为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找准了方向。

结合上述两地经验,笔者认为,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需各监管主体解放思想,在合理定位自身职能基础上,各自理清和落实自身责任。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应站在确保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做到放权让利,乡镇一级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理应勇于担当。

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就是要把职能主要落实在本辖区较大影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案件的查处和规模较大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许可上来,落实到监督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乡镇一级政府)日常工作上来,主要承担着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许可、较大影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较大规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测,分析与预测、办理乡镇一级食品药品案件的法制审核、辖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人员素质、基层监管员和信息员素质提升培训工作等职能。

乡镇一级政府要把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落实到协助配合好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工作上来,承担本辖区规模较小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低级别、带共性、专业性弱的执法任务,如不规范和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非法渠道采购、过期失效食品药品的查处等,还承担着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监测和报送、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的职能。

乡镇一级政府围绕自身承担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在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完善相应机构的基础上构建以专职人员或乡镇一级政府包村干部为监管成员,以村级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员的监管网络。

三、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需构建诚信体系,完善中介组织建设,提倡行业自律,分类分级管理。

中介组织,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与经营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③。

在偏远农村大力推行食品药品中介组织建设,目的就是两个,一是运用其专业知识为其提供公益,通过积极宣传和帮扶、个别指导与支持、科学引导与规范等办法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法律法规支持、生产经营技术支持、市场供需信息支持、生产经营者优质购销支持,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化生产经营;二是为自身所代表的特定的利益群体服务,通过集中反映基层民意、科学解决基层矛盾、政企关系积极再造等思维模式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在社会上承担起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并通过这些服务使其自身也获得发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把中介组织纳入其监管范围的办法,以“中介组织参与”这种独特的沟通方式与千家万户生产经营者取得联系,通过中介组织来贯彻行政机关的管理意志,协调行政组织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监管关系,以此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以及法律义务。

在信用体系的构建领域,除了乡镇政府及村级自治组织引导中介组织在对市场这一块的诚信经营(包括技术含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欺不骗、优良服务等)进行考量之外,合法经营一块的信用体系构建可以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区县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来做,通过建立中介组织与主管部门参与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登记档案信息系统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分类数据库,广泛收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信息、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等,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体系构建。通过监管对象自主选择的不同信用等级(既实行不同信用等级的分级许可审批。在许可阶段通过当地组织强调道德因素)结合生产经营过程中构建的实际信用等级(中介组织和主管部门形成的信用等级),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四、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是要围绕其相关职能,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考核体系。

在偏远农村巩固和构建以乡镇政府负总责,监管对象各负其责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科学界定相关职能,赋予乡镇政府和村级自治组织有对食品药品管理和监督的法定义务,建立和规范中介组织的运作机制,积极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实行分级管理,也要依靠完备和规范有序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只有通过规范有序,无缝衔接,多个监督主体多渠道参与,积极全方位发力,才能做好偏远农村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都要求把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这要求区县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围绕乡镇一级政府所承担的食品药品安全职能构建相应的考核目标,由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构建的监督队伍推进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考核任务。

区县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利用本身所占有的行政资源,采取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分片监督的办法,在乡镇推行驻片监督员制度,即以承担监督任务的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负责包片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日常联络,解决乡镇履行职能问题和监管执法当中的依法行政问题,和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聘任的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员队伍,驻片监督员时刻不定期的,灵活地掌握着各乡镇的食品药品安全动态,监督考核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①2008年5月出版《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第五期《耸立在湘西北的奇景》

第8篇:农机安全管理职责范文

【关键词】乡镇政府职能中介组织和信用体系分级分类管理法规和考核体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了部分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这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等关键词使我们感觉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大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面对广阔的农村,如何着力解决因交通不便、管理相对人素质不高、监管面广、信息不畅、信息员和协管员协作效能低下、监管力量不足、责任风险大、成本高等因素带来的监管难题?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全国9亿多人口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彻底确保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则承担着前所未有的责任和风险,也是现实中急待解决的艰难课题。因此,笔者想就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方面作一浅探。

一、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是要构建乡镇政府负总责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管理方式上不管垂直与否的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都是区县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具体承担着全区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责任。

过去以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构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上做了大量的探索。有些地方聘请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为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完善了监管网络,构建了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乡镇成员单位参与的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还建立了以乡镇政府为主导或其政府机关个别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这为推动广阔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迈出了十分可贵的一步,但很尴尬的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都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被监管对象、加之无运行资金支持,其组建起来的监督网络,实际作用有待商榷。以政府为主导或个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专干的监管队伍也因政府部门对自身职能定位不准和认识不够清楚,使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同时这项工作也只仅仅政府个别工作人员参与,加之又对其工作成效的考核未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其乡镇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还没有形成组织合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协管成效也就没达到主管部门的预期效果。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无论是各级党委政府,还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主管部门都应该强烈意识到,乡镇一级政府是最基层政权组织,是各级政府的合法组成部分,强化基层政权组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对其规定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这样,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没有具体主管机构设置的前提条件下,就理应承担起相应工作的具体职能。

二、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还需各监管主体解放思想,合理定位自身职能,真正落实自身责任。

上海市奉贤区从2006年4月以来,就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在其区辖8个镇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上,将“负责做好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明确写入镇社会事业和保障管理科(该政府的一个具体科室)的工作职能。从制度上保证了基层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在人员、编制、培训、制度、职责、管理、经费、考核等方面的落实①。

湖南省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根据当地食品药品监管现状,在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完善了监管责任体系,建立了依托乡镇政府为主要责任主体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在对其监管任务进行精细分解的基础上聘请和培训了部分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协管员,构建了相对较完善的食品药品监管网络,部分乡镇政府采取了对本辖区实行行政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片包干,落实责任,市、区县两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平时抓督查、年底抓考核,次年年初抓表彰和总结的措施。使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得到了落实,初步形成了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平时有人抓、有人管的良好局面②。

上海奉贤区和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经验的可贵之处就是做到了把最基层(乡镇)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基本职能限定为基层(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之一,从其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培训、制度、职责、管理、经费、考核等方面得到了真正落实;可贵之处就是没有在政府外增加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大大提高了基层政府的工作效率,同时也为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找准了方向。

结合上述两地经验,笔者认为,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需各监管主体解放思想,在合理定位自身职能基础上,各自理清和落实自身责任。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应站在确保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的高度做到放权让利,乡镇一级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理应勇于担当。

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就是要把职能主要落实在本辖区较大影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案件的查处和规模较大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许可上来,落实到监督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乡镇一级政府)日常工作上来,主要承担着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许可、较大影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较大规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监测,分析与预测、办理乡镇一级食品药品案件的法制审核、辖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人员素质、基层监管员和信息员素质提升培训工作等职能。

乡镇一级政府要把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落实到协助配合好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工作上来,承担本辖区规模较小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低级别、带共性、专业性弱的执法任务,如不规范和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非法渠道采购、过期失效食品药品的查处等,还承担着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监测和报送、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的职能。

乡镇一级政府围绕自身承担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在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完善相应机构的基础上构建以专职人员或乡镇一级政府包村干部为监管成员,以村级自治组织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员的监管网络。

三、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需构建诚信体系,完善中介组织建设,提倡行业自律,分类分级管理。

中介组织,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与经营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③。

在偏远农村大力推行食品药品中介组织建设,目的就是两个,一是运用其专业知识为其提供公益,通过积极宣传和帮扶、个别指导与支持、科学引导与规范等办法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法律法规支持、生产经营技术支持、市场供需信息支持、生产经营者优质购销支持,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化生产经营;二是为自身所代表的特定的利益群体服务,通过集中反映基层民意、科学解决基层矛盾、政企关系积极再造等思维模式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在社会上承担起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并通过这些服务使其自身也获得发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把中介组织纳入其监管范围的办法,以“中介组织参与”这种独特的沟通方式与千家万户生产经营者取得联系,通过中介组织来贯彻行政机关的管理意志,协调行政组织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监管关系,以此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以及法律义务。

在信用体系的构建领域,除了乡镇政府及村级自治组织引导中介组织在对市场这一块的诚信经营(包括技术含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不欺不骗、优良服务等)进行考量之外,合法经营一块的信用体系构建可以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区县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来做,通过建立中介组织与主管部门参与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登记档案信息系统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分类数据库,广泛收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信息、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等,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体系构建。通过监管对象自主选择的不同信用等级(既实行不同信用等级的分级许可审批。在许可阶段通过当地组织强调道德因素)结合生产经营过程中构建的实际信用等级(中介组织和主管部门形成的信用等级),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四、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是要围绕其相关职能,加强法制建设,完善考核体系。

在偏远农村巩固和构建以乡镇政府负总责,监管对象各负其责的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就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科学界定相关职能,赋予乡镇政府和村级自治组织有对食品药品管理和监督的法定义务,建立和规范中介组织的运作机制,积极构建偏远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实行分级管理,也要依靠完备和规范有序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只有通过规范有序,无缝衔接,多个监督主体多渠道参与,积极全方位发力,才能做好偏远农村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都要求把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这要求区县级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围绕乡镇一级政府所承担的食品药品安全职能构建相应的考核目标,由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构建的监督队伍推进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考核任务。

区县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利用本身所占有的行政资源,采取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分片监督的办法,在乡镇推行驻片监督员制度,即以承担监督任务的区县级食品药品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负责包片区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日常联络,解决乡镇履行职能问题和监管执法当中的依法行政问题,和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聘任的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员队伍,驻片监督员时刻不定期的,灵活地掌握着各乡镇的食品药品安全动态,监督考核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①2008年5月出版《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第五期《耸立在湘西北的奇景》

第9篇:农机安全管理职责范文

近年来,虽然全国农机安全水平平稳好转,重特大农机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非常严峻,特别是农用车违章载人、无牌行驶、驾驶员无证驾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潜伏着严重的事故隐患。因此,农机监理人员要从关心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维护经济、社会发展良好秩序和环境的高度出发,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如既往地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各岗位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全面认真地履行好农机安全监理的职责。

2.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宣传,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

加强宣传,防患于未然是农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机监理工作的执法地位和农机监理机构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为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政策依据。目前,许多地方由于宣传不到位,致使农机拥有者和使用者法制意识淡薄。一部分机手甚至认为“农机监理只是收钱”,不愿意积极配合,逃避管理。针对这一情况,乡镇农机服务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对机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以举办农机教育安全讲座、播放农机安全知识录像等方式,教育机手、群众提高安全意识;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刷写标语、展出图片、宣传车和召开事故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多视角、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其操作、保养技术水平,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责任感,使之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讲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注重安全生产,能够自觉遵章守纪,减少违章现象发生,杜绝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3.做好“农机安全村”建设,使农机监理的责任更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