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机合作社制度范文

农机合作社制度精选(九篇)

农机合作社制度

第1篇:农机合作社制度范文

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广义是指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协调农民合作社与所有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之间的关系,从而最终维护各方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狭义则是指农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即成员)对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设计。本文采用狭义。在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特征被概括为“民办、民管、民受益”。尽管如此,也无法保证农民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有机会或能力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换言之,“全员参与制”在农民合作社实践中几无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内部会产生“委托—”关系,即成员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人”,人在效用目标上不可能与委托人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人极有可能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去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规制人的行为,以使其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便成为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核心,而规制的方式无非有二:“迫使”与“诱使”,它们分别对应于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中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

二、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重要意义

(一)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农民合作社制度的核心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同样是农民合作社制度的核心。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其实对于农民合作社而言,何尝不是“设立容易运行难”。农民合作社的有效运行靠什么?一言以蔽之,靠一套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的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设计。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设计,不仅关乎合作社的运行绩效,而且关乎合作社的“生死存亡”。

(二)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是维护农民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农民合作社生命力的有无与强弱,取决于其能否让农民群众受益以及受益大小。只有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法律制度,农民合作社才能维护好发展好成员的合法权益。一个不重视甚至漠视成员利益的农民合作社是没有生命力的,不是即兴即灭——“眼看他起高楼、眼看他宴宾客、眼看他楼塌了”(出自《桃花扇》),便是“聋子的耳朵”,无从实现其特有的功能与作用。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民合作社虽然在数量上已经突破126万家,但其中相当一部分存在着不规范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民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鉴于此,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指出,应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而“规范运行”即与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设计息息相关。

(三)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与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2014年,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笔者认为,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离不开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换言之,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完善,是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基础与前提。由此可知,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与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制度完善

完善农民合作社治理结构法律制度,应从完善其核心内涵即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入手。反观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约束机制既不健全,激励机制更付之阙如。为此,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修订完善时,在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的同时,应尽快补齐激励机制这块“短板”。

(一)强化约束机制

1.重新厘定农民合作社监督机关的性质。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6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可以”二字表明,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关是任意机关而非法定必设机关。而在我国农民合作社实践中,监督机关一旦缺位,则极易导致经营者违章或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笔者建议,未来立法应将上述条文修改为:“农民合作社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亦即应将“可以”二字删除。

2.补充规定经营者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应当借鉴公司法的成功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体系,亦即明确规定农民合作社经营者对于农民合作社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经营者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致农民合作社受到损害时,应对农民合作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此维护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进而最终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3.增设成员直接诉讼和成员代表诉讼制度。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一大制度缺失,在于重赋权、轻救济。法律谚语有云:“无救济即无权利。”缺乏救济手段的权利,对于农民合作社成员来说,是镜花水月,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农民合作社是典型的“民受益”的经济组织,重视成员利益保护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增设成员直接诉讼和成员代表诉讼制度。成员直接诉讼,旨在维护成员自身合法权益。成员代表诉讼,则旨在维护农民合作社的利益。当然,维护农民合作社的利益,最终也是为了维护成员的利益,两者在宗旨上是完全一致的。增设成员直接诉讼和成员代表诉讼制度,有助于我国农民合作社约束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补充激励机制

1.高度重视物质激励的功能。我国未来立法应当赋予农民合作社经营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residualclaim),通过将经营者自身利益与农民合作社经营状况“挂钩”的办法,使经营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转化为对农民合作社利益的追求,从而实现激励相容。只有这样,才能做大做强农民合作社,从而让农民合作社成员多多受益。同时,农民合作社经营者的剩余索取权应受一定的限制,如不得高于农民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20%等。否则,即违背农民合作社的性质与宗旨,有“蚕食”或“鲸吞”农民合作社成员利益之嫌。至于剩余索取权行使的具体条件与程序等相关问题,可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或通过农民合作社章程予以规定。

第2篇:农机合作社制度范文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很多农机大户、农机中介人看到了发展机会,在农机部门的全程扶持下,一大批农机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统计显示,截止2011年底,霍邱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已经发展到40家,入社社员近1000余户,拥有各类机械600台(套),农机合作社的发展大幅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也加快了全县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和品质化的发展进程。

二、农机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

近年来,虽然霍邱县农机专业合作社呈现高速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机手接受了这一新事物,而且还涌现出燎原、永合一批规模较大、收益较高、带动力较强的典型,但总体来看,全县大部分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资金、技术、用地等多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具体来说,目前农机专业合作社主要存在以下四点问题:

1.思想认识不足

在合作社建设过程中,部分农民机手对合作社概念不清,入社积极性不高,认为建设合作社是政府的事,或者认为入社后自己的经济利益会受损。部分已经建立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和管理人员也由于缺乏相关知识,对合作社的发展没有规划,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够重视,对开拓市场和壮大自身不积极,满足于现状。特别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国家土地流转政策不太了解,不敢或者没有意识去发展土地规模化经营,大大限制了自身的先天优势。

2.合作社数量依然较少

尽管目前霍邱县已有40多家农机专业合作社,增长速度较快,但相对于150余万农业人口和180万亩的耕地面积,以及10万农机保有量来讲满足不了当前农机化发展。

3.合作社规范化程度较低

按照农机专业合作社“五有”标准来看,目前很多合作社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在基础设施方面,多数合作社的农机具品种单一,多为旋耕机、播种机、小麦收割机等耕、种、收机具,农产品加工、养殖业、设施农业机械偏少,远远不能适应综合作业和标准化生产的需要;同时,随着大中型机具的增加,合作社场库棚短缺问题严重,而各级政府对农机合作社用地政策却没有跟上,有的合作社用地得到审批后,相关部门不能很好地进行监管,造成土地被挪作它用,多因素综合,造成了大量农机具的露天存放,大大缩短了机具寿命,增加了维修成本,降低了合作社收益,影响了农民投资购机的积极性,不少农机大户因受场地限制而不敢注册农机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机合作社发展。在运行机制方面,由于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文化程度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必要的培训,普遍存在“等、靠、要”的消极思想,开拓创新意识不强,造成很多合作社内部管理粗放,运行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制度方面,目前多数农机合作社按照作业面积和交易量分配利益,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部分合作社存在着好则合、不好则散,有利则和、遇险则散的现象,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在服务规模及作业效益方面,很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局限在跨区作业等方面,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效益比较一般。

4.合作社发展资金不足

由于农机专业合作社其服务对象是农民,投资大、回报率低、经营季节性强,造成其投资回收期较长,吸引各路投资的能力不强。同时,因为合作社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押或不被金融机构认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能力也不强。在这种情况下,仅凭农机大户、社员等的个人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合作社发展的需求,使得目前多数合作社都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大大影响了进一步的发展。

三、关于合作社发展建议

目前,虽然农机专业合作社从思想认识到实际发展,从内部运作到外部环境都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但从长远看来,发展前景依然广阔。对于如何解决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人才是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根本,而教育则是壮大专业人员队伍的关键。各级农机部门应大力宣传合作社的组织、技术、服务优势,可以结合实例、做好对比,抓住夏秋跨区作业高峰期大张旗鼓宣传,做好“面”的文章。也可以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从一家效益好的合作社入手,由近及远进行宣传,做好“点”的文章。工作中,应特别注意国家相关政策的宣教,让农民机手看见发展的趋势。

2.加大政策扶持和经营帮扶

作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重要推动力,各级政府应制定对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在税收、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同时,对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对盗用合作社名义进行的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作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各地农机部门应加大帮扶力度,克服人手不足等困难,建立合作社“定人”帮扶机制,定期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帮助其完善规章制度,解决各种问题。

3.树立新的发展理念

不仅开展资源信息共享、培训教育、承包业务等服务项目还把开发农业项目和新机具开发也列入了业务范围,同时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发展,把加强与其他合作社之间的联合、协调,作为合作社生存、发展的措施之一,通过把农机合作社资源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农机专业合作组织集团,来提高共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4.建立新的投入机制

在立足于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前提下,通过农户自主入股、争取政府项目资金、引进农机经销生产企业投资和吸纳社会闲置资金等形成了多渠道的融资机制。

第3篇:农机合作社制度范文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下, 将广大农机拥有者、使用者紧密联结起来, 既根据农民需求提供各种社会化服务,解决农业机械大规模作业与亿万农户小规模生产的矛盾;同时,又使得农机经营者能够有组织地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不断开拓农业服务新领域,努力增强农业服务功能,增加服务收入。实践证明,农机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 是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形式,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今年中央1 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村改革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农机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推动农机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2. 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原则

利用农机管理、推广、培训、维修、安全监理、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层层落实。要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及时跟踪了解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新情况,解决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新问题,加强工作督导,不断取得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新成效。

2.1坚持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农机手为主体,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最大程度地维护社员利益,不断增强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感召力。充分尊重农机户意愿,自愿加入、退出自由。

2.2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示范带动 坚持合作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市场化,不断增强发展活力。切忌急于求成,一哄而上,一哄而散。政府的引导和扶持,要以典型带动、示范引导为主,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要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促进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的同时,保护好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

2.3坚持必要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农机部门要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给予多方面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在财政、税收、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给予政策扶持,使农民办社有动力有后劲,从而推动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2.4坚持构建完善运行发展机制 将农机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完善放在与增加装备设施投入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软件“”硬件“两手抓、通过规范建设、有效管理,提高发展能力,增强发展活力,实现持续发展。

3.具体措施

3.1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将农机专业合作社列为优先对象,不限数量,实行多购多补。有条件的可以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累加补贴,支持发展先进成套农机装备。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农机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合作社服务功能。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以奖代补”的方式,采取“先建后补”的办法,用于农机场院、机库棚建设,购置维修设备及教育培训补助等。三是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种农业开发建设项目,为农机合作社建设创造良好环境。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项目、保护性耕作示范工程、农机化创新示范工程等,要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和实施。

3.2强化指导服务 要加强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和农机化新技术应用的指导、服务。重点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完善民主决策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诚信服务、提高效益。要做好信息引导和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服务电话和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农机专业合作社及广大农民农机作业市场分析、形势预测、政策动向等方面信息,传递农机作业需求、价格行情、天气资讯、油料供应、维修服务等信息,不断增强信息服务的时效性、准确性和针对性,支持、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3.3拓宽服务领域 要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按照农业部颁发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规范文本,规范作业形式和服务行为,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健康发展。要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社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优势,不断创新跨区作业模式,打造跨区作业品牌。大力推行农机订单作业模式,积极推进耕、播、收、运农机“一条龙”作业模式。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机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承包闲置土地或经营农民土地,发展机械化农场。在开展农田作业服务的同时,鼓励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多种经营,全方位开展社会化服务,增强发展活力。

3.4典型示范带动 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法规文件,认真组织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工作,大力培育发展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特色明显、效益良好的农机示范合作社。对典型在精神上鼓励,政策上优惠,资金上扶持,业务上指导。采取组织参观学习、现场观摩、经验交流、评比表彰、新闻报道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树立样板,以点带面,营造氛围,带动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4篇:农机合作社制度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状况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经历了自发组建、探索引导、依法推进、积极利用四个阶段。截止2009年9月,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发展到1.4万家,合作社成员数达到61.3万个,带动非成员农户总数达到382.4万户,入社和带动农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39.8%。

合作社发展迈上新台阶。一是实现了农业主导产业全覆盖。目前,我省农、林、牧、渔各产业和具有优势的主要特色农业行业,合作社实现了全面覆盖;特别是粮食生产合作社和农机、植保、测土配方、沼气等服务类合作社出现快速发展。二是提升了合作层次。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生产领域合作向品牌、流通、加工等经营领域合作拓展,有相当一批合作社实行了农资供应、质量标准、生产技术、品牌包装、市场营销、基地认证等统一服务。三是形成了多形式兴办的新局面。各地积极鼓励农机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个人牵头领办合作社,其中农民牵头组建占了全省合作社总数的83.2%。

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取得新进展。主要体现在:办社宗旨上,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以实现利润为目标;合作方式上,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农民参加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影响自主经营权利,不变更家庭财产关系;经营内容上,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联合,民主办社;利益分配上,努力实现成员收入最大化,盈余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二次返利。目前,合作社初步体现了“五有”:有一个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有一个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有一个民主的组织管理体制,有一个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联结机制。到2008年底,全省有3558家合作社通过规范化建设认定,505家合作社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首先,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存在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登记混乱和内部管理动作不规范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1月11日通过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从而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解决了合作社的市场主体问题,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其次,建立工商登记制度。明确经工商登记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济性质标注为“合作社”,体现了合作社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法人。第三,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形成了一套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

合作社发展环境实现新改善。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作为合作社的政策支撑,形成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合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局面。一是政策扶持。明确了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用电、工商登记和注册及用人等十方面的扶持政策。二是财政扶持。省政府从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每年对制度健全、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10~30万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合作社的基础设施建设、社员教育培训、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全省已累计安排资金1.4亿元,扶持了86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税收扶持。省国税、地税部门明确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生产及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金。四是信贷扶持。2006至2008年,全省合作社及成员贷款金额达26亿元。

合作社组织制度应用迈出新步伐。以合作社建设为平台,把合作社的制度优势不断引入到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和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一是借助合作社具有的区域性、专业性和外联市场、内联农户的优势,构筑优势主导产业。二是通过为农户提供资金和技术服务,推广农业新技术。2006年,我省选择了10个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县,开展了“百社万户”测土配方施肥服务活动。2007年,又选择1000家服务能力较强的合作社,为10万社员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带动了100万户农户运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较好地解决了技术推广不经济、不到位的问题,加快了科技进村入户。三是借助合作社的治理机制,把标准化知识和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普及、教育培训延伸到农户,引导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全面落实源头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困难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已经为农村、农业、农民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也应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生事物”尚处初级阶段,还有很大的完善和发展空间。当前要重视和解决内外因素造成的一些问题与困扰。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身问题。主要有: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覆盖规模、社员规模、经营规模、资产规模偏小。据调查,目前全省入社农户仅占全省总农户数的4.2%,占全省纯农户的15%;合作社成员数在100个以下的占80.5%,平均成员数仅54个;合作社其成员出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47.1%、其年经营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占25.4%,其年纯盈余20万元以下的占52%。与此同时,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和服务停留在初级产品销售及信息、技术层面上,经营内容单一,服务层次较低,市场开拓能力偏弱;表现为组织社员及农户的产品进入市场程度不高和社员家庭经营生产与合作社统一营销服务联结不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

内部运行和管理不规范。尽管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了章程,并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等自我管理、自我运作机构,但实际上大多流于形式,缺乏科学民主的管理与监督,制度不全、财务不明、产权不清、利益联结不紧密的情况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的合作社,“企社不分”的现象十分突出,其财务关系、财产关系、利益关系混乱;有的合作社股份化色彩过于浓重,分配制度不规范,损害社员利益,偏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原旨。

社员及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在合作社的社员中,有的合作意识淡薄,参与合作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不高;有的风险意识比较差,只能“利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在合作社管理者中,有的缺乏专业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习惯于用单纯行政手段或单纯企管方式来管理合作社,严重制约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因素。主要有:相关要素扶持政策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热情不高,推动不力;主要表现在政策层面缺少扶持力度,税费减免、金融信贷和用地政策难以到位,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瓶颈。

“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机制不协调。一是表现为“能人”个人决策与民主管理决策之间的矛盾。“能人”希望以自己对市场的判断,作出及时、灵活的经营决策;而按照民主管理原则,重大决策事项需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投票决定,由此可能造成决策滞后、延误商机。二是表现为“能人”治社与“一人一票”表决机制的矛盾。“一人一票”虽有利于防止个别人或少数人“内控”,但同时对“能人”投资、“能人”决策、“能人”治社的积极性、主动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表现为“能人”独揽与民主管理虚设的矛盾。实践中,由于社员对“能人”的过分依赖和信任,往往出现“能人”独当一面,甚至大包大揽,使得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社员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主体地位发生动摇。四是表现为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按60%交易量(额)返利的分配方式,对于合作社中作出主要贡献的高层管理者、有经验的营销人员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制约了领头人办社的积极性。

法律法规个别条款难操作。一是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准入上只强调“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五名以上成员",而注册资金、社员出资额等则明确由章程来规定;这表面看来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一定空间,但在民主决策的过程中却较难排除少数人的意志成为社员大会的决定,甚至会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其他类同企业。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而农民的概念目前并不明确,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将成为职业的一种,不应该是身份的象征。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这意味着成员在150人以下的不能设立社员代表大会,并且实际上绝大多数合作社尚无安排150人与会的会场。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检,这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五是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出资不需要进行验资,这容易造成成员虚假出资,给农民入社退社以及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时的债权债务处理留下隐患。

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的对策

创新发展理念,提升合作社的建设目标和功能。要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性质和“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办社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要求,不断地创新发展理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到2012年,我省目标是建设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6000家,其中要认定产业优势较明、服务功能较全、带动能力较强、运行机制较优、经营绩效显著、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600家。同时要实现50%的纯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50%社员的农资和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买和销售。从而,把合作社真正建设成为凝聚农民增收致富、发展当地优势产业、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兴旺繁荣农民经济的基本载体和平台。

创新发展机制,提升合作社的覆盖面。一是积极鼓励农村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农机大户、农技推广机构、基层供销社、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村基层组织,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牵头兴办合作社,促进合作社多层次、多形式发展。二是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培育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技术、有市场、有加工、有潜力和产权安排平衡、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优秀骨干型合作社,扩大合作社对优势产业和基地农户的覆盖面、带动面。

创新运行机制,提升合作社的竞争力。一是深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重点在符合法律基本要求和体现合作社基本宗旨两个层面上,继续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其健康发展。二是以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为重点,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有关重大关系,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经营的关系、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关系、股东成员与非股东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的关系、合作社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合作社与农村基层组织的关系等。三是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五化”创建活动为载体,着力推进品牌和市场建设。四是以做大做强合作社为目标,努力打破区域界限,积极推进合作社按行业类别、产品属性重组联合,引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加工型合作社发展,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组,提升合作社综合竞争能力。

创新政策支撑机制,提升合作社的发展环境。狠抓税收、信贷、金融、用地、用电、保险、人才引进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的落实。尤其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逐年增加财政扶持资金和贴息,重点资助有产业基础、群众欢迎、带动性较强、市场潜力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扶贫开发以及农产品加工等重点工程项目时,优先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现代流通业、建设公共物流平台和营销平台,引导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向外地拓展生产经营。

创新内部管理机制,提升合作社的运行质量。一是着力增强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千方百计为社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产品销售等服务,来提高社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销售价格,增加社员收益。二是着力增强合作社的组织约束力,教育社员自觉遵守合作社的章程,执行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在决策制度、财务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标准化生产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上下功夫,引导社员增强对合作社组织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归属感。三是着力增强合作社的民主管理能力,坚持民主管理制度,按章程规定开好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重大事项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四是着力增强合作社的内部控制力,科学设置管理幅度和层级,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五是着力提高合作社的品牌影响力。通过加强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标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开展全程质量控制,规范生产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引导社员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和市场营销意识,切实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5篇:农机合作社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农村金融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农业和农民即所谓的“三农”问题,始终是中国的根本问题,而“三农”问题的解决,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因此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建设的经验,无疑对完整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国际经验

(一)美、德、日三国合作金融制度的比较

美国、德国、日本的合作金融制度发展比较完善,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比较,以便借鉴。首先,在组织结构上。美国的信用合作组织按分工不同分为三类专业合作银行,分别是:联邦土地银行及下属基层合作社;联邦中央信贷银行及基层信贷协会;国家合作社银行及下属分支银行。德国的信用合作组织分为三级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依次是:德国合作社银行;地区性合作银行;地方性基层信用合作社。日本的信用合作组织分为三级机构:农林中央金库之中央级机构;县信用农业协同组织联合会是中层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另外,各都府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与农林中央金库共同参与全国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其次,在政府资助上。美国的三类合作制银行都是在政府直接参股之下成立的,直到1972年,三类合作制银行陆续购买了政府的全部股份后才成为完全由社员所有的信用合作体系。德国合作社银行本身是一个半官方的金融机构,法律规定国家投资不多于50%,其余由各合作银行投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初期,政府曾为农林中央金库出资20亿元,并参与其管理。1959年,农林中央金库偿还政府出资后,成为纯粹的民间合作制金融机构。第三,在监督机构上。美国政府1933年成立了农业信用管理局,并向下延伸到各区,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系统的监管机构。根据德国《合作社法》的规定,德国的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日本由大藏省对所有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在遵守传统合作制原则与否。美国、德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均出现了向盈利企业发展的倾向,且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则也渐渐由承认差别的原则所取代。而日本农协系统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基本遵循了传统的合作原则。

(二)印度信用合作社的发展

信贷合作社一直作为农村信贷最廉价、最好的来源,是从提供低利率的信贷业务发展起来的。自1951年以来,合作信贷运动在较大程度上帮助了农民。印度在1989-1990年间发展了大约有88000个初级农村信贷社,为农民提供了短期的和中期的贷款479亿卢比,占农村信贷的3390。信贷合作社有三个层次:(1)初级农业信贷社。初级社可以有10人以上,通常是在一个村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每一股的股金起点较低,对于每一个社员来说价值微不足道,连最贫困的农民都能成为会员。会员有无限的责任,每个成员对合作社的经营失败承担全部损失。贷款期通常为1年,利率较低,主要是向贫弱的农户贷款,特别是小农或边际农。利润不能作为股息或股东分配,而是用于乡村的福利,如修水渠和维修学校等。为确保合作信贷充足及时地流向农户,印度储备银行同政府部门合作采取一系列措施扶植贫弱地区,确保贫弱地区得到信贷服务,改变合作发展的地区不平衡状况。采取的措施有:重新组织有活力的初级信贷社,合并有经营风险的信贷社,为贫弱信贷社提供大量资金已消除他们的损失、呆账和过期未付款。国家农业委员会建议信贷社不仅对成员提供信贷,还要提供农业技术保证。(2)中心合作银行。中心合作银行是初级信贷社在特定地区正常地扩大到整个县的联盟,主要任务是向初级社融通资金,作为邦合作银行和初级社的中间人。邦合作银行是合作信贷机构的最高形式,它为中心合作银行融通资金。印度是向农村金融提供补贴较多的国家之一,为推动农业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逾期贷款过多,在耕种这种缺乏偿还贷款的意愿,政府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以致后来没有财力满足对合作银行出现的信贷损失进行补偿和利息补贴。

二、启发

对比中看到这些国家在长期支持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中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政府通过税收、补贴、担保、基金、信贷政策、利率等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信贷的资金总量,对农村金融体系采取弱者多助和合理补偿的方式大力支持农村项目开发和农村现代化,把农村金融作为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渠道,这对我国继续农村金融改革、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由于印度是第二大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众多、农业较不发达,与我国农业有更多的相似点,但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却是发展中国家中较为完善的,所以,其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经验更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我们也要摈弃其中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从整体上来看,很多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大都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比较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复合式合作金融体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多级法人体制等。从内部管理制度看,各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基本上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都具有自主经营权和独立的法人资格,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经营管理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有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理事会制度、控股制度等。从行业管理看,各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合作金融行业协会比较普遍。并且比较注重依法管理,讲求法制,在组织建设、资金来源、利率管理等方面,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经营管理比较制度化、规范化。

我国目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以坚持合作制办社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合作金融的核心在于“由入股社员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只要坚持这些原则,信用社不论其规模多大、业务发展范围有多宽、联合层次有多少,仍是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按合作制原则改革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合作金融是一种互助的、低级的经济形式,在贫困、落后地区需要,在发达地区不需要。二是用静止的、教条的观念理解合作制,认为合作金融组织只能办理基本的、低层次的金融业务,不能搞商业化经营,不能进行多层次的联合。

参考文献

[1]邹力宏,徐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路该如何走对抚州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问题的情况调查》[J],载《经济研究参考》,2002,10

第6篇:农机合作社制度范文

[关键词]信贷政策;专业合作社;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6 — 0166 — 02

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齐齐哈尔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过去农民自发组建向政府倡导和推动的组织化、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的方向健康、快速发展,逐步成为全市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三农”发展目标下的重要组织形式。截至2011年末,全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485个,涉及种植、养殖、贮运、加工等领域,筹资总额62亿元,发展成员近5万人,带动农户近12万户。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全市金融系统积极探索针对性的服务措施,不断加大力度,有效支持了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发展。

一、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自2008年以来,为实现广覆盖、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目标,市人民银行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金融服务“三农”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以组织全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为契机,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探索。截至目前,以“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为基础产品的农贷创新模式从应运而生到基本成熟;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产品服务方向由试点初期的以满足农民种、养业资金需求为主向打造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等利益共同体的多元化信贷产品延伸。

(一)加强农贷创新指导,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题。市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意见》,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信贷原则发放贷款,大力复制推广“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担保”、“合作社+联合社+农户”等信贷产品,引导全市各县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打造金融机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之间自由结合、互惠互利的农贷创新链条,助推相关主体打造产供销“一条龙”经营链条。专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链贷款操作规程》,从信贷原则、贷款条件和利率定价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截至2011年12月末,市龙江银行在全市累计发放“合作社+联合社+农户”贷款2273万元,共有4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中受益。

(二)实施支农再贷款精品战略,增强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放贷能力。市人民银行按照“综合平衡、统筹兼顾、分清主次、重点倾斜”的原则,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合理安排全市支农再贷款投放布局,积极实施支农再贷款“精品战略”,重点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密集县区的涉农金融机构倾斜。2011年市人民银行发放支农再贷款13.3亿元,占同期涉农贷款投放的25%,提高了涉农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放能力。据调查,全市有近3亿元支农再贷款被运用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的产业链条上,占支农再贷款投放总量的22.6%,较好地支持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三)探索推广“合作社+联合社+农户”贷款模式。该模式是“合作社+农户”模式的扩大,即将贷款对象由合作社扩大到联合社,二者在贷款担保方式、合作社贷款协助管理方式上均相同。2011年,龙江银行累计为讷河市优质高蛋白大豆联合社投放信贷资金 390万元。信贷资金在产业链条中封闭运行,种子、化肥款直接汇入厂家,帮助合作社实现农资采购零距离对接,保证农户既能选到优质的种、肥,又能降低生产成本。克山县昆丰大豆专业合作社,2011年为136家分社提供信贷担保,社员取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1.3亿元。通过贷款品种创新,解决不同组织形式的合理资金需求,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四)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便利化。市人民银行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金融服务与对合作社成员个人的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采取以社带户的办法,提供金融服务。联合农村合作组织系统铺设POS机、ATM机等电子渠道,以社员集合地为业务办理点,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平台,将分散的成员农户集中管理,发放惠农银行卡,并提供各项资金汇划服务。以克山县为例,支农金融机构为各乡镇共铺设POS机、ATM机175台,乡镇覆盖面达100%,使农民足不出村就可以办理存取款业务,更使国家各项惠农资金能及时、安全地送到农户手中。

二、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少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科学发展规划。虽然,国家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财政、税收、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政策大多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或办法来指导落实,致使部分措施流于形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机构充分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尚未出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结构,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能准确判断是以农业企业的标准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还是以互助组织的标准来确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碍。部分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只能变相支持成员农户个人,看似殊途同归,但是后者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

(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制约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一是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村的能人、龙头企业、基层组织、基层服务部门、经纪人领办的,实际运行中普遍表现出利益关系松散的特点,合作社重要事项往往由发起人或者大户说了算,普通农户多是附属者,很少参与民主决策。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结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占比很小,且多数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业务为主,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较低,赢利能力较弱。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导致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操作。金融机构放贷通常要求有抵押担保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据调查显示,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固定资产,而合作社及社员拥有的农业生产设备、农村集体性质的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自有资产又难以作为有效抵押物,使合作社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三、金融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建议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三是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向支持。在信贷规模、支农再贷款等政策运用上,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给予倾斜。

(二)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手段。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机制,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对业务开办量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信贷创新理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品牌等资产进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产经营。积极复制和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社员+信贷+保险”等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壮大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品种,不断扩大业务覆盖范围。

第7篇:农机合作社制度范文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合作社主体,是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推进金融合作社改革既是当前银行业改革的需要,也是金融合作社发展的需要。黑龙江省正经历从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的历史阶段,把服务“三农”的“主力军”打造成“生力军”,更好地服务于龙江“三农”,确保国家粮食战略安全得以实现,是金融合作社改革发展监管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课题。目前,黑龙江省金融业有81家县级法人(含农商行)所辖1864家机构,除少部分在省会及中心城市外,90%以上的机构分布在县域,而这些机构的90%以上贷款均为涉农贷款。这两个90%决定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必须要与高度分散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相适应,从而真正达到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的目的。近几年来,黑龙江省在深化金融合作社改革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但由于受到所处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和缺乏较为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自身经营管理能力提升缓慢等因素影响,加之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在面对同业竞争、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市场金融需求、落实好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本文拟从分析农村金融合作社所面临的金融生态环境人手,揭示在现实农村金融生态条件下农村金融合作社粗在的风险表现,据此提出金融生态环境优化条件下健全农村金融合作社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合作社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农信社联合社2005年8月2日成立以来,牢牢抓住改革机遇,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民主管理、决策、激励约束和内控机制,构建了充满活力的管理体制。主要标志是:组建了1家合作银行,完成了81家县级联社统一法人;实行了“票决制”的民主决策方式,“双考”和“四公”的科学用人机制;制定了信贷、财务、资金组织、会计结算等方面的规章制度100多项,全面规范了50多个操作流程。应该说,业务操作和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并逐步由“粗放、随意型”向“集约、民主型”转变,进入了自身良性循环状态,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和与其他系统有机协调发展的金融生态链,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也成为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尽管改革给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合作社带来了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但从总体上讲,还是存在一些不足。

1.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进展较慢,经济基础薄弱,影响了其金融生态运行的质量。虽然经过2010年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已组建农商行4家,但相对于全省80多家法人机构来讲,仅仅是开始起步。农村信用合作社基础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受自然条件的约束,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农民农业生产的收入仅能够维持自己的生存,而无剩余价值。二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务工经商、带资投劳,造成了资金大量外流。三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移,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农业的支持有所减弱,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形势,导致了农村信贷资金“失血”严重,促使农村信用合作社超负荷运行,严重影响了其健康运行的质量。几年来,金融合作社改制的力度虽较大,但是公司治理机制的转换进展还相对缓慢,旧观念、旧体制、粗放管理的痕迹仍然比较明显,比如:金融合作社员工素质整体较低,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尽管已初步建立了“三会一层”的管理架构,但“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理事长“一长独大”,决策、执行、监督制衡机制缺失等。这些一直是困扰金融合作社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2.农村社会征信体系很不完善,农村金融生态法律不健全。这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我国社会征信系统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社会公众、机构投资者的信用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准确的评估。二是农民文化素质不高,不守信。我国4.9亿多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2%,小学及小学以下的占38%,文盲半文盲占7%。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及农村居民的低素质,加上对不讲信用者缺乏惩罚机制,共同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面临困境。三是农村金融生态法律不健全,表现在第一,立法方面,有关农村金融的法律体系不完备,缺乏有关金融生态环境运行方面的法律,特别是对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没有进一步明确,忽视了其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和差异性。第二,在法的实施方面,行政导向比较严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金融债务现象屡见不鲜,也出现了司法执行难和执行周期长等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第三,在守法方面,诚信意识的缺失直接制约着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一些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不履行还贷义务;同时企业也借改革行为的不规范,逃避金融债务;一些农村金融部门内部从业人员渎职、失职,甚至内外勾结作案,这些不守法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

3.基层政府金融生态观念淡薄。政府的职能定位和根本宗旨是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由于地处偏僻的缘故,一些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村政府尚未切实转变其服务的理念“,生态建设”意识淡薄,思想上过分重视上级政策倾斜而忽视金融生态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实践中不能主导当地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更有甚者,基层政府还通过行政手段直接或间接干预农村经济主体经营。

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35173个乡镇中,金融服务空白率为6.7%;在农村金融市场的贷款需求达1.2亿户的情况下,却仍然有40%的需求未得到有效满足,在此形势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运而生。从2009年以来黑龙江省先后成立了东宁远东、杜尔伯特润生、巴彦融兴、依安润生、克山润生、双城惠民、延寿融兴、肇东建信、集贤润生等10几家村镇银行,农村金融市场由农村金融合作社一枝独秀的局面转变为以农村金融合作社为主体、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存的新格局,一个有效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正悄然形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兴起,势必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大大缓解农村资金需求,打破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进而对农村金融合作社经营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业内人士认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上,将发挥不可小觑的作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创办宗旨是服务“三农”,主要为农民、农户以及农村创业群体提供小额资金贷款,这与农村金融合作社的办社宗旨和服务对象基本吻合,势必存在市场资源的重复和交叉。此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明确的区位导向,坚持了100%的商业可持续原则,充分体现了“投资多元、贴近农村、治理灵活、高效运作、服务‘三农’”的原则,尤其是由外资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村镇银行,以其成熟的现代金融理念以及决策高效、定价机制灵活、控制机制新颖、市场定位明确的特点,在细分市场、吸收农村存款、创新支农品种、营销小额贷款、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等方面必将给农村金融合作社带来新的竞争压力和挑战。#p#分页标题#e#

5.金融生态风险依然存在。农村金融合作社所面临的金融生态风险主要表现为农村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文化单一,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信用保障制度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等,致使农村金融合作社信贷资产债权悬空、维权无门,处置困难,对农村金融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带来外部压力,从而形成了更多的风险隐患。具体表现在:第一,信用风险。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合作社的大部分贷款以信用形式发放。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少数单位和个人道德观念滑坡,诚信意识淡薄,产生赖债、逃债、废债行为,一些欠贷户互相观望,长期拖欠贷款不还,给农村金融合作社业务带来一定风险。加之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部分限制性行业及相关企业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贷款,或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使企业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不同程度地会造成农村金融合作社债务悬空,信贷资产频频出现劣变,不良率迅速上升,一些贷款已经形成损失。第二,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的表现形式为两大类:一是业务流程风险,二是人员道德风险。业务流程风险主要表现为账务处理风险和贷款发放违规。由于农村金融合作社点多面广,机构分散,办理的业务额小、量大,且工作人员偏紧,存在一人多岗等现象,因而在日常业务操作过程中,内部规章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人为简化账务操作流程的现象比较普遍,容易诱发各类风险。人员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员工基本素质参差不齐,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授权管理薄弱等,已经建立的监督约束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制度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关键制度设计如产权关系等仍然不明晰;二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较多问题,比如对法人代表缺乏合理的监督和约束,责任分离制度不完善,信贷管理混乱等。

二、构建金融生态环境下农村金融合作社风险管理机制

1.加强地方政府的主导机制。地方政府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生态环境优化过程中作用是主导的,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农村服务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那么地方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来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金融生态优化工作。一是成立由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推动本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生态建设。二是结合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农村信用合作社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保证规章制度的完善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护农村投资者、存款者的合法权利。三是地方政府应采取各种行政、经济、法律措施,硬化清欠力度,引导和督促欠贷政府部门和人员制订还款计划,及时清偿欠款,维护政府信用。四是地方政府应规范与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五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积极改善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生态所赖以生存的经济环境。六是打造农村信用工程,建立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引导机制、运行机制、维护机制和驱动机制。

2.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生态立法机制。一是要尽快修订及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从根本上防止自然人和企业的法人代表恶意逃废债务的不良行为,并要通过完善破产法使贷款人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使破产成为制约借款人的最终防线。二是加快征信立法的步伐,规范征信业发展,推动征信体系的建设,为培育良好的信用文化打好基础。另外,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合作金融法》,以保护农村合作金融的合法权益。

3.加强同业合作,促成良性竞争机制。农村金融合作社应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加强同业合作,充分发挥自身人缘、地缘、品牌优势,取长补短,发挥最大潜能。一是加强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等行业性协会组织的合作,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社联系千家万户的优势,促进农户贷款管理从“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二是加强与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利用其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进一步完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机制,配合政府部门构建农村征信体系和信用村镇。

4.完善资本补足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当前,金融合作社历史亏挂较多,资本严重不足,资产质量较低,拨备缺口较大,抗风险能力较弱,核心监管指标欠佳。为此,要努力促进其加快改善主要核心监管指标。一是对于符合组建农商行标准的机构,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基础上,采取公开募集方式,合理确定溢价发行。二是对于暂不满足组建农商行标准的机构,以持续改善股权结构为重点,通过市场化手段积极引进新的股东或境内战略投资者,逐步转化资格股,增加法人股比重。三是对于历史包袱较重的贫困地区机构,以增扩股金为重点,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允许其他金融机构或地方政府以适当方式进行阶段性持股,解决金融合作社资本金严重不足问题。

第8篇:农机合作社制度范文

农机合作组织扶持工作汇报材料

2009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明确发展方向,将发展农机合作组织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要求,坚持扶持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加大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力度,规范农机合作社的服务行为,有力的推动了农机合作组织的健康蓬勃发展。

近年来我县一直缺乏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机械的利用率和作业效率普遍较低,服务形式单一,作业收费较高,一定程度的影响了农机化服务的质量、效益和效率,同时也阻碍了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如何提高农业机械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降低作业成本,整合农机服务资源,走农机社会化服务共同致富之路,成为我们急需破解的发展难题。为此,今年我局加大了扶持培育农机专业合作社工作力度。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农机合作社作为2009年农机化工作的重点任务,多次召开乡场农机站长会议,反复讨论成立农机合作社的相关事宜,同时及时制定组建农机合作社的初步实施方案,成立农机合作社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农机合作社的筹建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县、乡两级农机干部深入乡村和农机大户家中,通过发放传单、农村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组建农机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宣传开展农机合作经营,走农机社会化服务共同致富之路的优越性;三是深入摸底调查。组织农机干部深入村户召开座谈会,积极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农业机械固定资产、农机经营管理理念和农机操作技能的农机大户加入农机合作社,坚持自愿入社的原则,确定了入社人员,并进行了社员登记;四是成功召开成立大会。在我局的大力支持下,**县心安农机专业合作社于今年8月召开了农机合作社成立大会,会议讨论和通过了合作社章程,经全体社员投票表决,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合作社建立了社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明确了权、责、利三者之间的关系。合作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县心安农机专业服务合作社于今年9月底通过工商部门注册成立。该合作社现有社员5人,注册资金达100万元,拥有各型农机具11台(架),为大力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此外尚有三家农机合作社正在积极筹建之中。

心安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实现了我县农机合作组织从无到有的历史转变,但建设速度仍然过慢,遇到各种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由于农机专业合作社在我县属新生事物,大部分农机户尚处于观望状态;二是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过程中存在中介组织,且要从中收取高额中介费用;三是由于工商机关个别业务人员对《农民合作社法》缺乏了解,且极不愿听取我方意见,仅以我县与其他地方情况不同为由,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固执地把业务范围写成“销售、租赁各类农机行为”,后经过我局人员再三周旋,才将这一错误及时更正过来;四是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方面手续时费用过高,从筹备到正式营业需缴纳各类手续费3000余元。由于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只是我县农机合作社的建设步伐受到阻碍,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农机合作组织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优越性以及凸显,已被越来越多的农民群众所接受,相信在我局的进一步宣传努力下,我县的农机合作组织必将走上发展的快车道,成为推动我县农机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9篇:农机合作社制度范文

[关键词] 农机 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调研

[中图分类号] S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9-0167-02

目前,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现代化农业建设的一部分,对于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机使用效率、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一、当前我市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农机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农机化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快建设以农机公益为依托、合作组织为主导、市场服务为补充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了集公益推广、生产作业、市场营销、维修服务于一体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网络。

一是农机公益建设情况。农机技术推广队伍作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先锋队和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力量,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在体制编制和经费保障方面都按照规定给予了严格落实。目前,全市共设立市、县区农机化技术推广站6个(含一个综合站),批准编制人数118人,市、县级区5站66人,乡镇级52个站(综合站)52人,全部为财政全额拨款。4月份,我市又下发了《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对于机构性质职能、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建设规模和人员素质等方面都给予了明确,通过项目的实施,将会推动我市基层农机推广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农机推广机构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是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我市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加大扶持,培育亮点”的总体思路,通过宣传造势、信贷优惠、政策扶持、跟踪问效、典型引路等方式,组建了人员构成优化、资源配置合理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网络。目前,全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达128个,固定资产总额2.26亿元,入会会员1382人,入社机具达3677台,其中,动力机械1598台,配套机具1920台套,通过组建农机合作社,加快了土地流转,推进了土地连片和集约化经营。今年“三夏”期间,通过订单作业,在合作社每亩让利10元的情况下,单机收入仍在2-3万元以上,多的收入近4 万元,实现了农民增收。

三是农机服务组织。目前,我市共有农机及农机配件销售网点456家,分布在市区、县城及主要乡镇,维修厂家及维修网点723个,从业人员1314人,基本能够满足我市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今年,我市又批准了豫中南农业装备物流园区建设项目,总投资5亿元,占地500亩,项目建成后,农民可享受集农机品牌推介、产品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操作技能培训、上牌领证、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作业服务信息于一体的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务,从整体上提升我市农机的营销实力和服务水平。

二、当前农机社会化服务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近几年,我市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迅速,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和“美丽乡村”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但是和农业发达地区相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是农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一是基层农机推广体系不健全。在机构改革的冲击下,乡站全部撤并(合为农业服务中心)、归口大农业,农机专职管理人员进一步减少,部分乡镇没有专职的农机技术推广人员,推广体系在基层线断网破人散,势单力薄,力不从心;二是人员结构断层、整体素质不高,具有本专业学历的只占20%,具备高、中级职称13名,仅为8.3%,而初级及以下职称的却占了79%;三是农机推广部门的基本条件差,缺乏固定的试验、示范基地与项目资金带动,“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情况普遍存在,个别县区站日常工作都难以维持,很难让新机具新技术达到应有的推广效果。

二是农机合作社组织规模较小,组织规范化程度不高。这几年,我市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步很好,成效作用明显。但还存在规模较小,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原因有三:一是地块相对较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现状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大机械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制约了农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二是农机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不健全。能人决策代替民主管理、合伙经营代替合作发展是合作社经营的主要方式,缺乏长远发展的制度保障,参与合作经营的部分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挫伤了农民参与合作经营的积极性。三是资金投入不足。当前,广大农民对发展农机合作社、实现大农机作业的优势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但是由于组建农机合作社资金困难,在拓展加工增值、营销流通等服务方面明显不足,难以迈上大服务发展高度,推动农机合作社由量的扩展向质的提升转变己刻不容缓。

三是农机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不强。一方面销售网点相对分散。我市现有农机经销网点近100家,主要分布在漯舞路口附近、原郾襄路口附近、湘江路原郾城农机公司附近,由于销售网点不集中,形不成有效的市场竞争,导致销售品种单一,农民购买农机、农具、配件要跑很多冤枉路,有时还不能买到称心如意的产品,耽误农时,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另一方面经营理念差,经营和服务层次低。“夫妻店”、“父子店”、“租赁店”、“流动站”仍然是我市农机市场的主体,由于受文化水平、资金规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流动资金缺乏、机具配件储备不足、维修人员排除故障能力不强、农机维修网点设备简陋的问题日益凸显,因农机供应不及时和维修保障不到位影响农机购置、农机作业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制约了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在我市的推广应用。

三、对于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充分发挥农机化在推动经济社会由“三化协调”向“四化同步”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我们认为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公益性农机服务机构建设。农机推广机构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建强农机推广机构,经费是前提、人才是保障、培训是基础,由此我们建议在加强公益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和加强对农机推广经费的投入机制。配备必要的先进实验设备和交通工具,解决农机推广条件差、手段落后等问题;公益性的推广经费要给予足额保障,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相应的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农机推广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二是引导农业机械专业的大学生到基层从事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并在今后的职称评聘、提拔重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完善现有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提高基层农机技术人员的整体专业技术水平。三是加大农机化技术推广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通过培训,加快农机推广人员的科技知识更新速度,从而达到能够熟练掌握当前先进农机化新技术,并能正确运用到农业生产中去,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

二是引导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创新。我们认为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是当前推动农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途径。一是健全制度,规范运作。在深入贯彻落实《农民合作社法》基础上,引进现代企业管理的先进理念,促进农机合作社在章程制定、股金设置、工商登记、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盈余分配等方面加以规范。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集体经济较好、班子较强的地方,可以走连片整地、统种分管、统分结合的路子;在农民市场经济意识较强的地方,可以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田作为股份投到农机合作社统一经营,按股分红,走股份合作的路子;在其他产业发展较好的地方,可以走分工分业,耕地实行统种、统管、统收,集约化经营的路子;在土地流转较快的地方,可以自办家庭农场,走自耕与代耕相结合、专业化服务的路子。三是跟踪服务,强化监督。充分利用农机部门的技术优势,加强农机合作社机具和场、库、棚等折旧提取和管理,加强社员的技术培训,实行严格的“三级”监管机制,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提高农机合作社经营效率和质量,确保农机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是构建农机社会化服务流通业态。由于机具齐全、功能完备的农业装备园区相对较少、分布不均,农民得不到农业机械的性能、供货、售后服务、维修保障等直观感受,顾虑重重而难下决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在我市的推广普及和老旧农机的更新换代。由此我们建议,可否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一批分布合理、服务到位、功能完善的农机大市场,鼓励农机企业大力推广以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农机连锁店、4S店等多种形式的市场销售服务中心,形成集机具销售、配件供应、售后服务、技术培训、信息反馈于一体的服务模式。

四是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信息网络。我市与市联通公司联合开发了农机跨区作业远程控制系统,通过手机定位,实时了解我市农机分布情况,采用设立服务电话和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沟通交流情况,传递农机作业需求、价格行情、天气资讯、油料供应、维修服务等信息,增强信息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农机跨区作业调度积累了经验。但是由于服务面较窄(仅限于我市使用联通手机的农机手),影响了功能发挥,由此,我们建议可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突破网络壁垒的农机跨区作业调度系统,免费为参加跨区作业的农机安装配备GPS定位仪,从而准确掌握农机分布情况,实现跨区作业农机的有效调度,改变以往那种“有机无活干、有活无机收”的无序流动局面,提高农机资源的有效使用。

五是健全扶持政策,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快速发展。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要提高生产效益,就必须拉长服务链条,形成一定的规模,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尽管资金扶持和金融支农的政策越来越多,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农村的经济基础较差,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加上受天气、病虫害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农业产生的比较效益较低而承担风险较大,农村金融板块短缺的现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农民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难以享受便利的现代金融服务。我们在调研中感到,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一方面应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和增加农机合作社扶持资金数量,加强农业机械示范区及农村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应制定清晰的政策和指导原则,在加强和银行、保险公司合作联动的的基础上,采取开放式的方法,允许民间资金进入,培育一批社区性、合作性的农村小微型金融机构,从而逐步解决融资难、保险品种数量少等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