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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精选(九篇)

高中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第1篇:高中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各级政府按年度编制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主要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财政财务状况分析等。定期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反映政府的各项资产、负债以及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已成为各国通行做法。

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报告制度实行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 其主要功能是反映和报告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但无法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财务状况以及成本费用情况。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既是落实新预算法要求, 也是政府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2014 年末,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明确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以及今后五年的实施步骤。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构建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立健全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适度分离政府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从而全面清晰地反映政府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为统筹管理政府经济资源、加强政府绩效管理、防范财政风险、政府信用评级、保障财政可持续发展和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完整、可靠的信息。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要按规定接受审计,审计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依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政府会计领域的这项重大改革,要认真研究对国家审计各项业务带来的影响,为顺利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深化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对国家审计的影响

会计制度的重大变化必然对审计产生很大影响。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资产负债表以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概念引入政府会计,为国家审计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覆盖审计注入新元素。审计部门不仅要按要求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而且要认真研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对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将+政府财务报表审计概念融合到各项审计业务中,推动审计工作向更深领域和更高层次发展。

(一)对全口径预算执行审计的影响。

对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要求,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综合财务审计报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预算会计和政府财务会计是政府会计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将影响预算执行审计的组织实施以及审计的广度和深度。

1.对预算执行审计模式的影响。政府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主体对象同为本级政府财政及有关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的过程也是政府会计核算、计量的过程。政府财务信息是年度预算资金运动的结果,当年预算收支及决算信息最终体现为政府财务信息。因此,从预算执行审计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共同构成了对政府会计体系的完整审计。由于二者审计对象的一致性、审计内容的关联性和审计环节的连续性,决定了今后的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要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结合进行,逐渐形成一项工作、双重功能、两个报告的审计模式。

2.对预算执行审计范围的影响。

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合并的范围包括公共财政决算会计报表、政府性基金决算会计报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计报表、财政专户会计报表、部门决算报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以及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公益性国企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等。报表合并范围决定了审计范围,契合了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国务院提出的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等要求,预算执行审计将更加突出完整性,延伸到以往审计未触及的领域和环节。

3.对预算执行审计内容的影响。

预算执行的资金运动最终体现为政府财务信息。因此,有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与财务核算中的有关问题并不能截然分开。在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有关审计内容既要符合预算执行审计的要求,同时又要兼顾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要求。如,对预算支出形成的消耗性费用支出或转化为资本性支出后所形成的政府实物资产或权益, 既要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又要检查是否符合预算会计的核算原则,还需检查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报有关政府财务报表,从而符合报表编制要求。

(二)对部门预决算审计的影响。

政府各部门负责编制的部门财务报告是政府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财务信息质量实务真实、可靠性需要审计验证,由此带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组织方式和报告模式等方面的变化。一是从部门财务信息整体质量而言, 要求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审计部门如何组织做好部门财务报告审计工作需要研究新的组织方式; 二是对具体部门审计以及报告模式而言, 审计内容从部门预算执行的流量信息延伸到财务报表的存量信息后, 涉及到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与部门财务报告审计是否需要进行整合的问题,进而影响到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部门财务报表审计是分别报告还是出具综合报告的问题。

(三)对国有资产和资源审计的影响。

政府资产是指政府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其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导致政府服务潜能增加或经济利益流入,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财政货币资金等, 分布在部门、单位管理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企业国有资产等, 以及政府拥有的公共自然资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将改变目前因没有一张财务报表能够反映政府资产和资源全貌、基础数据不完整的状况,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和资源的全覆盖审计监督, 促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以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1.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的影响。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重要内容。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弥补了现行预算会计制度未将各种股权投资等形成的对外投资、国有资本等权益性资产以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纳入会计核算的缺失,为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有利于突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点,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2.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影响。

一是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完整反映了政府用于直接向社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包括公路、水利、市政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但这部分资产目前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以及行政单位会计中普遍没有进行账务记载、会计核算和价值体现。政府财务制度的完善为审计机关开展政府存量资产全覆盖审计提供了基础条件。二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要求更加重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固定资产交付手续办理情况、建设单位登记入账及财务核算情况、折旧计提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3.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影响。

政府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是财务报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求对政府拥有的公共自然资源(包括矿产、土地、森林、草原等)的实物数量需要进行全面揭示和反映。尽管目前还没有形成公认的、较为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的理论和方法体系,未能反映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量,但仍然为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了比较全面完整的实物量数据。

(四)对政府负债和财政安全性审计的影响。

政府负债是政府因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政府服务潜能减少或经济利益流出,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利息、应付及预收款项、应退税款和非税款、应付政府补助、政府债券等,是影响政府财务状况和财政安全的重要因素。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必然要求对政府债务情况纳入年度必审事项。对政府债务的审计,除了检查政府财政及各部门账户资金往来形成的负债外,重点审计融资平台债务规模、新增政府债务、债务化解情况等,同时要关注政府财务报表附注中可能对政府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有负债情况,注意检查报表附注列示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的影响。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将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务院为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 要求加强对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监督,推动盘活用好存量资金。一般而言,对财政存量资金可以有三种不同理解,一是银行账户资金概念,国库存款以及财政专户存款就是财政存量资金,但存款未必都可动用,有的具有专项用途,有的则属于往来款项或临时借入周转的间歇资金; 二是可动用综合财力概念,一般包括全口径预算的各项净结余、财政专户结存资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风险金以及支出挂暂存形成的结转资金等,应当说这最符合盘活存量资金的初衷,但有的存量资金属于暂未拨付款项,有的账面结存被暂付款项、支出挂账所占用,涉及到账面暂存款项需要与暂付款项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抵充的问题;三是净资产概念。由于预算会计核算和反映的主要对象为财政性资金活动,因此,财政存量资金审计实质上就是财政净资产审计,也是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最为规范的会计语言,可以克服对现行财政存量资金概念理解不一、审计方法主观随意性大、审计结果不符合基本会计规则、不能反映存量资金全貌以及可动用财力反映不准确等问题,有助于实现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对财政部门管理核算的全口径财政决算报表以及各财政专户决算报表中的有关资产负债表进行的全面审计,并对有关科目进行抵销、调整、合并后,编制权责发生制财政综合资产负债表,确认财政净资产总额,分析资金存量、分布以及限定性或非限定性结余等情况,从而提出盘活和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建议,及时发挥财政政策效果。

(六)对政府绩效审计和评价的影响。

20 世纪80 年代西方各国兴起新公共管理运动后,政府绩效评价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我国政府也面临着消耗性支出管控不严以及公共物品、公共福利供给无法满足公众需求等困境。加强政府绩效审计,是国家审计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新政治理念的积极回应。权责发生制收入费用表的编制对于推进政府绩效审计和评价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财政为庶政之母,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任何行政行为都需要花费必要的开支,没有成本费用就无所谓绩效,因而绩效审计和评价要求对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确认。传统政府会计领域基本没有涉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概念,不能准确反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支出和机关运行成本等财务信息。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基础克服了收付实现制存在的收支项目不能配比等缺点,可以正确反映各个周期所实现的收入和应负担的成本费用,符合绩效评价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通过对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收入费用表或部门收入费用表中有关收入费用真实、完整情况的审计,可以分析、比较和评价政府行政成本、人均运行成本和财政财务运行效率等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从而客观评价政府绩效管理情况,促进政府加强绩效管理。

(七)对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

政府作为法人组织也会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如同一个家庭,在年度或一定周期内,收入来源、收支规模及支出结构、收支结余或赤字等情况,大致反映出一个家庭的经济活动实力,但要全面完整地反映家底情况,还需要反映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情况。同样,在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仅反映任期内财政收支的流量信息也是不全面的。除审计预算收支情况外,还要通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检查任期末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规模以及比任期初的增减情况等,从而真实反映一级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治理能力等重要经济责任。

因此,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将成为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并将对经济责任审计带来三个方面的积极变化,一是审计内容更加完整, 从关注预算执行情况拓展到政府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从政府预算收支的流量信息扩展到政府财务的存量信息; 二是责任界定更加全面,不仅对预算收支中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进行责任界定,而且对政府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责任界定;三是审计作用更加明显。通过对政府资产负债以及收入费用等情况的审计,全面反映政府存量资产、债务规模等综合财务状况,促进政府加强资金、资产、资源、债务管理,从而强化受托责任和考核问责机制。

三、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国际经验

总结世界先行国家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经验、分析其特点,对我国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一)美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概况及特点。

根据美国1994 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 财政部每年会同预算管理局编制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审计署负责对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与财政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一并报送总统和国会,并向社会公开。1998 年,审计署首次对1997 财年的联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开展了审计。根据1990 年《首席财务官法案》和2002 年《税收责任法案》,所有政府部门需要编制并向国会和预算管理局提交经审计的政府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审计主要由检察长办公室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实施。

美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特点,

一是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法律依据、审计标准、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及报告要求比较明确;二是审计着眼于政府财务信息整体质量状况,关注政府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注重分析影响政府财务信息质量的有关因素;三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包含了对预算报表体系的审计,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融为一体,审计报告内容详细;四是审计署与检察长办公室对开展联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联邦部门财务报告审计有比较明确的职责分工;五是对财务报告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或无法发表意见。

(二)加拿大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概况及特点。

根据1977 年《审计长法》第六条审计长应当检查列入公共账目的报表,以及财政委员会主席或者财政部部长提交审计的其他财务报表。审计长应当就上述财务报表是否遵循联邦政府的会计政策,是否与以前年度相符,公允地反映信息发表意见,同时可以提出任何保留意见。法律明确规定政府财务报表审计要对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公允性、一致性发表审计意见。

加拿大政府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特点, 一是为证实报表的真实合规情况,加强联邦政府支出审计,将预算执行审计与政府财务报表审计结合进行。2006 年的《联邦责任法》明确要求审计机关要沿着资金流向进行审计,需要延伸审计政府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是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手段,审计人员通过联网审计系统对各政府部门的经费收支进行检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三是政府部门财务报表审计借助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力量,大部分审计业务通过招投标方式外包给中介机构,审计机关对其业务质量进行控制;四是审计机关和中介机构均按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审计准则执行,政府财务报表审计可以发表保留审计意见。

(三)巴西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概况及特点。

巴西联邦审计法院是最高审计机关。1988 年修正的巴西联邦宪法规定, 联邦审计法院对总统提交的年度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经过不断发展,巴西政府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政府经济政策的绩效评估、政府预算执行合规性审查、公共部门绩效评价、政府合并财政报表的可靠性以及专题报告等内容,对帮助政府成功恢复财政纪律、摆脱政府债务危机、提高财政透明度和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巴西政府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特点是内容综合,包括政府财务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经济政策评估等,集真实、合法与效益审计于一体,在反映和揭示问题的基础上, 对政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可信赖程度发表审计意见。但由于审计内容的综合性和宏观性, 也面临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以及非财务信息发表审计意见的困扰,受会计方法分歧、信息公开程度、时间限制等因素影响,除2006 财年外, 近十年来的审计报告很少对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明确的审计意见。

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审计应对建议

积极应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及其对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 需要解决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有关业务问题、制度建设以及完善与其他审计工作之间的衔接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对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相关内容的学习,丰富知识储备。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颁布后,政府会计的基本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以及新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修订后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等将在今后几年陆续出台。相对于传统的审计业务,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需要审计机关加强对政府会计体系的跟踪学习和研究,加强业务培训,及早熟悉和掌握政府会计的相关制度、准则和指南等业务,丰富知识储备,为顺利开展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奠定基础。

(二)研究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业务规范,做好制度准备。

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对审计的系统性影响将催生新的审计制度、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一是根据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对预算执行审计带来的影响,注重研究、制定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制度,对审计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作出规定,并解决政府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与之存在密切联系的本级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决算审计等业务,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的组织实施、审计报告模式和审计意见表达方式等方面的衔接和配套问题。二是根据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对其他各项审计工作带来的影响,在国有资产和资源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政府绩效审计以及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中,加强与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融合,从而有效拓展审计广度,增强审计力度,不断提高各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厘清政府内审职责定位,发挥审计体系合力,健全配套措施。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计面临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不匹配的难题。国家审计要借鉴国际经验,与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做合理分工,并运用中介机构力量参与部门财务报告审计,以弥补国家审计力量的不足,从根本上扩大审计覆盖面,达到从整体上提高部门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目的。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内部审计的作用, 重新认识和界定其职责和定位。政府部门内部审计与私营部门、营利性部门的内部审计组织属性不同,与国家审计机关共同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财经法纪的重要职责,二者的制度属性和职能作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基本相同。因此,应将其作为国家审计的延伸,在国家审计机关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承担起对部门财务报告以及部门预算执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对未设内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审计,国家审计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有偿利用中介机构参与部门财务报告审计的有关配套制度。

(四) 探索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 积累实践经验。

国家审计在多年的财政审计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审计现代化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具备基本的业务基础和技术条件。鉴于目前政府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政府会计准则、指南等规范体系尚未出台,在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以及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可以先行先试,按照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并参照财政部已经试行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办法,对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核算的公共财政决算会计报表、政府性基金决算会计报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计报表以及财政专户等会计报表等开展权责发生制财政合并财务报表审计。通过审计,能够促进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化,客观反映财政综合财务状况及财政存量资金分布状况,为党委政府有效运用财政手段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资料,同时也为今后全面开展权责发生制政府财政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积累经验。

第2篇:高中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新条例;学习;认识

《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会议修订通过,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审计同仁和有兴趣的同志对新条例有个初步认识,笔者结合有关资料和审计实践,对新条例涉及的几个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思考,现简述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关于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理解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呢?从审计法和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情况结果的报告。根据我国行政型审计特点。还存在层次问题。国家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地方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

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应将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常规性审计报告混同于审计结果报告。

(一)报告主体、层次和对象不同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主体是审计署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对象分别是国务院总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指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的报告,按照审计程序,报告主体有两个:审计机关和审计组;报告对象是被审计单位。

(二)报告内容不同

由于报告的对象不同,两者的内容也不同。

新条例规定的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有第十七条规定的五类情况,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还有第十八条规定的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常规性审计报告有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分。前者的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四部分(新条例第四十条)。后者的内容,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规定,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会计责任、审计实施情况、审计评价、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依据、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七个方面。

根据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实施审计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审计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整改等结果情况,带有全面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按审计程序规定。是阶段性情况报告,不包括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终结果情况,更不是“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结果的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义不同

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向政府层面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是汇报和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工作建议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观决策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是反映审计实施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主要是体现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是从微观方面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对新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修订的两点认识

(一)对资产、资本、股本的认识

资产、资本、股本在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上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会计学中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学的资产,是指以某种形态或方式体现的财产。会计学按资产的流动性,将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定义为流动资产,将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定义为固定资产,将不具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其实就是将经济学的资产概念,转化为满足会计核算和则务管理需要的一种形式。

资本:词典的解释是投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本钱,经济学解释为“人格化的资产”。法学的解释是以权益形态体现的财产权利,在公司法中就体现为股东权益。投入一定资本,形成一定股权,也才有了股东地位,这是将经济权益法律化。资本又有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实收资本、资本额等概念,经济和法律含义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资资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总额”的概念(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另外,股本与股份有区别。

国有资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期有的文件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占有额”;1996年1月,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出现了“国有资本”的概念(《解读》说2008年才出现,有误),但未明确解释;2006年颁布的《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和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使用“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是为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一致,新条例的修订也自然要与此一致,才准确和规范。

“资产”、“资本”、“股本”的称谓。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形式、内容和规律,第十九条修订的意义就在于此。从此也可看出,条例的修订是十分严谨、严肃的,是有特别含义和意义的。

(二)如何认识和理解“拥有实际控

制权”

第十九条讲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控股有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第十九条(一)讲的就是绝对控股;还有相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下,第十九条(二)讲的就是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二十条讲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讲的拥有实际控制权,都是为了与第四条的“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的规定相吻合。也即国有资本虽然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属于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就都属于审计监督范围。

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才能实施审计监督。也才能处理、处罚。这也是第二十条将原条例规定的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因。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只能对相关事项延伸审计调查。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也属于这类性质。“相关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

另外。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为“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十九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进行解释,意图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应比照公司法“控股股东”的定义:“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新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额最大,如4:3:3,国有资本占4,虽未绝对控股,但有话语权的情况。审计实践中,应从相关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行政关系等角度,以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是否具有人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或管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正确识别是否属于“拥有实际控制权”,以便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新条例为何分别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和不同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含义、审计监督内容进行了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财政监督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明确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违反财务收支应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救济途径,是因为:

(一)行为主体性质不同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依托的主体不同。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分配社会产品所作的理论概括;财务收支是从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解读》)财政收支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收支的行为主体是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一个是政权组织,一个是社会经济组织。

(二)履行的职责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政治角度讲,属上层建筑,履行的职责是国家财政预算收支、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属于社会经济组织。他们的职责是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中,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内容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是按照其职责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支出,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会计核算。

(四)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同

财政收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处于社会微观经济形态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是有限的。虽然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掌握了一定的国家资源,但国家能够通过各种政策调控措施,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强化其核算管理行为,降低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上因素表明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不同,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职责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范围、后果、程度等,对其处理处罚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应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审计法对此做了相关规定,新条例又对它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特别是救济途径,因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处理、处罚措施不同。规定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关于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在其他法律中还没有先例。”(《解读》)应该说,这是由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也可以理解为具有中国特色。

四、新条例未明确的几个事项

(一)未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时限

第五章审计程序中,第三十八条是讲取证材料的确认(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是讲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第四十条是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形成程序。根据审计实践,第三十九条前还应该有个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形成程序和时限。同时也未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

(二)未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特定事项明确为“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和新条例第三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实施审计前

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新条例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该在什么时候或期限内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新条例未明确。审计署2001年8月的3号令《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也只说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何时送达,未明确。

(三)未明确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名称

1 第三十三条讲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这里就有个“通报”、“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2 第三十三条还讲到,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条讲,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在7日内告知他们。这里也有个“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3 第三十七条讲审计方法、收集资料等事项,其中第(四)项“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未直接明确为审计工作底稿。

4 第四十条讲,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也讲了有关移送问题,但未明确是否需要出具复核、审理文书,自然也未明确复核、审理文书名称;同时,也未明确移送公文名称。

5 第四十二条讲审计决定需要由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但未明确这个“书面”公文的名称。

6 第四十四条讲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专项调查的书面通知,没有直接明确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7 第五十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有相关听证权利,也规定了审计机关耍履行告知义务,由于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情况,那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以何种形式、何种公文告知,未明确。

8 第五十四条讲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要责令限期执行,以何种方式责令,未明确。

初步梳理,新条例未明确的事项大致有上述几种情况,但不明确相关公文(名称)或不明确有关事项,也有其中的道理。综合学习了有关资料。结合审计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项难以明确或不应明确。审计实践表明。因审计项目的大小、审计事项的难易程度不同,不同项目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也应不同,对这类问题,难以或者不应做硬性规定。(《解读》)这样,也就可以理解新条例不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确。按常规办理。比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面提请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听证告知等事项,因这类事项发生情况少(公文使用频率低),且办理这类事项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使用日常的有关公文(名称)就可以解决。也就不需要再明确了。

三是有的事项不宜在条例中明确。对某些事项不作出明确规定,就是考虑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会经济条件、环境的复杂性,有的事项在条例中不明确还好些,再次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既无必要,也不太合适,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或变化了的)情况具体处理,可能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新条例第四十二条将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给审计机关而不在条例中做硬性规定;第五十四条取消原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执行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时限要求等。都有这个意思。

四是增加审计机关处理有关事项的灵活性。新条例不明确有关公文名称,主要是为以后公文形式的调整,或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留下必要的空间,同时也与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相衔接、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就不需要重复。比如第二十八条,因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对提供资料的内容已有具体规定。条例修订时就删去了原条例第二款。因审计法第四十条对违反预算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财政收支的行为,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措施,修订后的第四十八条即将原第五十二条重复规定的处理措施删去,只用一句结论性、规范性的语句表述。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都有明确规定,条例就不需要、也无必要再重复。只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就行了。审计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相关制度或办法。如审计署1号令中的《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复议规定》等。

不明确或不直接明确相关公文名称,不规定或不明确规定、或授权规定某些事项,既符合实际,还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审计监督效果,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但对有的应该明确、也不难明确的事项,个人认为,明确还是必要的。如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应该是必要的。只有明确了。审计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审计行为也才更规范。

[参考文献]

[1]审计署法治司-审计法修订释义读本[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审计署,新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M],法律出版社,2010

[3]审计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审法发[2010112号)[s]

[4]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6号令)[s]

[5]审计署1号、2号、3号令[s]

第3篇:高中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

技工院校财务会计报告在院校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财务会计体系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院校资本和经济运转。随着外部经济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院校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也要随之进行改变,这样才能不断满足当前的经济形势发展,推动院校更加健康的发展。本文主要对技工院校在新时期中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分析,以期能够为院校财会提供一些管理参考。

关键词:

技工院校财务会计管理对策

财务会计报告是直接反映学校费用收支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报告,也是学校领导和财政部门了解学校预算和支出情况的重要手段,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学校中的经济结构和财会政策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因而需要对现行的财会报告体系进行重新构建,以使其适应当前的外部经济形势。

一、当前技校中财会报告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财会报告无法反映院校外部投资主体的变化

在之前的经济环境下,技工院校的投资主体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招揽了大部分院校的建设资金,由学校申请、政府拨款,学校出具相应的财会报告,政府根据学校出具的财会报告进行审核。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完善,院校的投资主体也在逐渐发生变化,由原来的政府为主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银行或金融机构、捐赠者、学术机构等都属于院校的投资主体之一,也都有权利了解和掌握技校费用收支情况,而现行的财会报告体系还是以反映政府投资主体为主,不能满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其他利益相关者无法及时掌握院校的财会信息,不利于院校财会信息的披露。

(二)财会核算基础对于院校经济业务反映不全

财会报告体系中重要一环是院校的财会制度,其中会计核算制度是财会制度中的根本,现行的财会核算制度实行的收付实现制,但实际上的收支业务核算确实采用权责发生制,这就使得实际收支业务核算与会计核算之间出现偏差,一些实际的收支业务无法通过会计核算制度来真实反映出来,从而影响了财会报告的真实性。比如院校在账面上的资金表现,院校中账面有很多收款项在实际当中已经被支出,但账面上没有及时进行反映,依然将其记录在资金账户当中,这就使得院校财会报告中有关账面资金的数额和收支出现错误,容易给院校经营带来财务风险,一旦管理层根据错误的财会报告制定出错误的经营策略就有可能导致院校负债经营的出现,这不利于学校的健康发展。

二、财会报告体系的管理对策和革新方向

(一)改革现行财会制度和财会报告

院校现行的财会制度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外部经济形势,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更多的经济主体参与到院校建设当中,政府已经不再是唯一投资主体,随着越来越多其他市场资本注入到院校当中,学校也应该为其他市场资本提供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而现行的会计制度必须改革,满足其他资本主体对院校财务状况了解的需求,改变现在院校财会信息的披露方式,让其他利益相关者都能够看到学校将钱花在了什么地方,又有哪些地方是有财务进账的,这样有利于维护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同时,院校还可以实施财会报告公开制度,将院校每个季度的财会报告直接在网站上进行公布,这样不仅能够让各个利益群体都能够看到相应的报告,而且校内外师生也能够看到学校的财会报告,这样有利于加强对学校财务的监督力度,起到社会共同监督的作用,从而有效杜绝院校内的发生。

(二)改革现行会计核算制度

对于当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弊端,院校可以从改革会计核算制度入手,将原有的收付实现制度为主的核算制度改为权责发生制度为主,这样实际收支业务和会计核算之间就能够一一对应起来,从而减少财会报告不能全面反映经济业务的弊端。院校可以从会计核算内容和科目入手,建立起与外部经济环境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保证院校账面资金如实反映学校的资金变化,有效提高财会报告的准确性,也能够为院校管理者提供更为可靠的决策依据。对于某些特定业务则可以继续采用收付实现制度来进行核算,满足特殊业务的特殊需要,在财会报告中要进行特别显示。

(三)在外部构建审批制度

院校财会报告体系为了适应外部环境变化,满足外部各经济体对财会报告体系的需求,应进行重新构建,将基础建设财会信息也纳入到报告范围之内,并根据资金流动不同来对财会报表进行重新划分,以使财会各个报表能够满足不同经济体的需求,并应该按照年来进行总结报告,对于这一年院校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还要在外部建立起审批制度,由于外部投资主体逐渐多样化,为了有效监督和控制院校的财务状况,有必要引入外部审计制度,对院校出具的财会报告进行审核,对财会报告中费用的收入、支出,基础建设费用,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详细审核,由于外部审计机构完全独立于技校之外,其审计报告也更加具有客观公正性,对于院校财会报告体系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手段。

三、结束语

技工院校中的财会报告体系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需求,院校和财政部门应该尽早对其作出调整和革新,针对现行财会报告体系中存在的各种弊端,积极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手段来建立新的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财会报告体系,以促进院校建立起更加健康的财会体系来,让财会报告能够始终为院校发展服务,不断推动院校的健康发展。

作者:何颖丽 单位:杭州市萧山区高级技工学校

参考文献:

[1]董越铭.高职院校财务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现状与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

[2]刘京兰.发挥内部审计在高职院校内部控制中的作用[J].中国审计,2011

[3]陈德洪.闽台高职院校财务与会计核算管理对比研究[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

第4篇:高中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

论文关键词:财务报告 高管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

基于降低财务舞弊概率、落实舞弊责任并最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笔者提出了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是一种用于扼制和惩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财务舞弊和注册会计师协同舞弊的手段,具体由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在证监会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根据各自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以满足对投资者的赔偿支付。在该制度下,对满足一定期限、没有发生赔偿支付的准备金应退还给准备金提供者。上述定义中,虚假报告包括虚假财务报告和虚假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来说主要是指虚假财务报告,而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是指带有不实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建立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可行性

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影响并不会借助市场的力量白发产生,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像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一样,都是一种法定义务,且这项义务是和其主体权利相适应的。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与其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但从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现状来看,两者存在严重的不对等性。虽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经理层应对董事会负责,但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实际上仍掌握在这些高管人员手中,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资金支配享有绝对的权利,因此,高管人员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可能性。相对其权利,高管人员所承担的义务尤其是直接针对中小股东的义务却少之又少,因而增加高管人员的义务成为必须。另外,高管人员所享有的巨额薪酬也应成为增加其义务的理由之一。

相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虽然其在享有审计收入的同时也履行了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义务,但广大投资者很难了解该义务履行的程度和质量,尤其当会计师事务所为其自身利益协同舞弊的时候,审计制度的安排实质上已失去了意义。因此,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也需要从法律角度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义务,而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恰好可以成为履行这种义务的形式之一。笔者认为,该义务的履行完全具备现实可行性,具体理由如下:

1.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不仅不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构成现时威胁,而且可以提高其信誉。这是因为:①赔偿准备金在没有赔偿支付前,只是限制了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权而不影响其所有权。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用于设立赔偿准备金的资金,虽然其使用权暂时受到了限制,但其仍归准备金提供者所有。②满足一定期限的、没有发生赔偿支付的准备金会归还给准备金提供者,由此恢复其对该部分资金的自由支配权。可见,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的建立对准备金提供者的现时利益影响并不大。因此,该方案的实行不会让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接受。另外,从维护自身形象来考虑,建立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可适当增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对于以信誉求发展、具有远见卓识的领导者来说,信誉是第一位的,其对赔偿准备金制度的积极支持和参与正好可以体现其诚信。

2.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具备可操作性。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财务报告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年度报酬总额,因此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水平是公开的信息。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审计报告情况表”中列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状况,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水平也是公开的信息。所以,根据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赔偿准备金具备可操作性。

3.在证监会指定银行开设准备金账户有制度参考。根据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将咨询服务收入存人在证监会报备的银行并按咨询服务收入的5%提取风险准备金。根据该规定,会员制机构应在注册地以法人名义开立或指定惟一的专门用于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的银行存款账户,以及惟一的专门用于存储风险准备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参考这些规定,完全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指定银行开立赔偿准备金账户。

二、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构想

1.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的设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的设立:根据证监会的要求,由能够从上市公司获得收入的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监事、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不包括独立董事)分别在证监会指定银行开立准备金账户,他们将各自年收入的30%存入该账户作为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会计师事务所虚假报告赔偿准备金的设立: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在证监会指定银行开设准备金账户,将会计师事务所年审计收入的10%存入准备金账户,作为虚假审计意见赔偿准备金。

第5篇:高中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

一、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的背景及现状

(一)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背景。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报告实行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主要反映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对准确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以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无法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负债,难以对有效防范财政风险、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无法完整清晰地反映政府资产,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无法科学合理反映政府成本费用,不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政府运行效率等。

从国际经验来看,近年来,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此外,还有其他很多国家也正在积极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已逐渐成为国际上政府财务管理的趋势。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正在开展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显示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比财政决算报告内容构成更为丰富(见图1),也更能反映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等有关信息(见表1)。

近几年来,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建议我国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对政府会计财务管理进行改革,建立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正是在外部环境和内部需求的双重背景下,我国正式启动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为《改革方案》),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和新《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现状。《改革方案》提出2020年前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在《改革方案》的指导下和试编的基础上,我国建立起初步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体系。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体系及其与决算报告对应关系具体归纳如下。

1、资产负债表及其与财政决算表的对应关系。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包含财政决算相关信息,而财政决算表则是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来源。其中,财政决算表中的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在途款、有价证券、预拨经费等对应到资产类的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科目;暂存款对应到负债类的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等科目;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财政周转基金、净资产调整等对应到净资产(见表2)。

资产负债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原则上采用历史成本,在无法取得历史成本的情况下,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等方法,以本级政府财政、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或运营任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等实体的核算行为为基础,结合相关财务资料,根据经济事项实质进行抵销、调整、合并形成。

2、收入费用表及其与财政决算表的对应关系。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收入费用表中包括的财政决算相关信息(见表3)。一是收入类:收入费用表包括财政决算表中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间转移性收入,其中基金预算收入并入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列为待调整科目;二是支出类,收入费用表与财政决算表中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等科目大体一致。

收入费用表中还包括财政决算以外的信息。其中收入类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

二、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务报告改革逻辑顺序颠倒。会计准则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基础,从各国经验来看,政府编制综合财务报告都以健全的政府会计准则和完善的政府会计制度为依据,而我国刚好相反,是在推进改革的基础上,研究建立政府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改革方案》内容,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而在政府会计规则尚未全面建立之前的过渡时期,在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暂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编制出反映一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因此,在没有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缺乏科学合理的编制依据,不符合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足。编制真正意义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需要将权责发生制原则引入政府的会计核算系统中,使政府财务报告能通过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来生成,保持严格的证、账、表关系及数据间的勾稽关系,从而保证数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目前的试编办法在对经济事项进行计量时,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年末再按权责发生制对报表进行调整,由此形成的政府财务报告的相关数据,其来龙去脉难以厘清,因而数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会受到一定影响。

(三)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难以合并,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难度较大。一是合并范围广,编制综合财务报告数据难度大。二是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范围的各单位会计基础不一致,如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结合,公益性国有企业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三是报告合并范围的相关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四)政府财务报告改革与预算管理改革不协调。现行政府会计仍主要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而试编工作是此基础上进行的,即现行的预算会计核算制度并未改变,会计科目设置没有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双重功能。因此需要对现行决算报表进行权责发生制的转换与合并,补充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数据资料,所以试编工作涉及大量的数据转换与合并,从而影响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的推进。

(五)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不足。一是《改革方案》对报告审计和公开的规定不明确。按照改革方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两个层面,规定政府部门综合财务报告应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接受审计,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但对于如何接受审计及如何向社会公开在方案中并没有明确。二是从全国各地政府财务报告试编情况看,综合财务报告也没有对外披露,仅停留在财政部门内部使用。

三、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按照政府会计与传统公共预算之间的关系密切程度来划分,国际上一般将政府财务报告分为三大类:一是美国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二是英国模式,主要被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所采用;三是法国模式,主要被法国、德国和大部分欧洲大陆国家所采用。上述三类模式的比较如表4所示。

从报告质量标准看,针对可理解性、相关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完整性等五个特征,英国模式明显优于美国模式和法国模式,其他四个特征各国之间大体相同(见表5)。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上述三种模式的政府财务报告在改革力度、编制方法、报告内容等方面均有不同,但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向和趋势的角度来看,有许多共通的经验值得借鉴。

(一)报告目标主要是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明确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是:满足报表使用者确定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需要,有助于使用者确定政府主体当期的运营结果,帮助使用者评判政府主体提供服务的水准及履行义务的能力。“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性”共同构成了美国联邦政府财务报告的两个基本取向。而英国政府会计目标和会计信息使用对象与美国情况基本相似,比如,报告使用者不仅包括立法机关,还包括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报告也重在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和报告,而不是预算与实际的比较。三种模式中,只有法国政府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满足立法机关的信息需求,没有考虑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执行机构的信息需求,“法律形式重于经济实质”是其政府会计报告的主要特征。

(二)遵循严格的会计准则,强调准则对报告的规范作用。发达国家政府会计规范多由立法机构、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政府或外部咨询机构制定,由政府、外部咨询机构或会计职业界以法律、准则、指南或建议等多种形式颁布或。如:法国执行的是《总会计方案》;美国的编制依据是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及美国联邦会计准则(SFFAS);英国遵循的是英国公认会计原则(UKGAAP),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逐渐趋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兼顾政府部门的特点,并以此编制政府预算和财务报告,与国际接轨程度高。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告,全面反映政府营运和管理绩效。三种模式都要求编制包括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单位和机构以及政府控制的服务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中,英国根据《政府资源和会计法案(2000)》要求,财务报告主体包括每个履行公共职能及部分或全部由公共资金支持的实体。合并财务报告全面反映了政府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满足了政府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信息需求。

(四)注重政府财务综合报告改革与预算管理改革的协调发展。采用权责发生制是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发展的主流趋势。三种模式中,除法国采用收付实现制外,美国采用权责发生制或修正的权责发生制,英国则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也在逐步开展采用权责发生制编制政府会计财务报告的改革,并取得明显成效。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能够准确预测未来财政现金流量,并在准确预测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财政政策。同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也为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提供了决策信息。

(五)加强审计,提高透明度,有效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质量。三种模式中,各国均构建了以强制审计制度为主体的政府财务报告质量保证体系,引入了强制审计鉴证制度,这对于增强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可信度与财政透明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推进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推进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的研究制定,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提供依据。基本准则用于规范政府会计目标、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基础,以及政府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原则性事项。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用于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详细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做出的操作性规定。同时,要积极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对政府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编制要求、报送流程、数据质量审查、职责分工、具体方法等做出规定,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规范性和质量。

(二)拓展信息反映能力,提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数据相关性和可靠性。一是主动适应形势变化,在政府会计核算系统积极引入权责发生制,科学完整地反映政府综合财务和预算收支。二是推进建立新的国库会计制度和会计体系。就人民银行来说,要与政府会计科目改革相对应,建立具有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功能的国库会计。三是继续发挥人民银行“快、准、稳”的预算收支反映能力,为国家预算管理提供服务。四是提高国库预算收支分析能力,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五是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供准确税收、非税收入等信息。

(三)建立从各部门到本级财政,再到各级财政的合并报告编制体系,提高合并报告编制效率。一是做好各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各部门财务报告是编制合并报告的基础,必须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内,合并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确保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二是做好本级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横向合并各部门和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财务报表,编制本级政府财务报告;三是在本级财务报告基础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从纵向上逐步合并汇总,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四)完善政府会计制度,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双重功能,协调推进财务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政府会计科目设置要具有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功能,其中预算会计科目应准确完整地反映政府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等预算执行信息,财务会计科目应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通过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共同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有效提升预算管理效率。

第6篇:高中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

今年6月16日至25日10天内,审计署共了18份审计公告。6月24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作了《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这场集中上演的“审计风暴”,收获了不少“点赞”。

总理7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严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他用“牛皮癣”来比喻那些“屡审屡犯”的老毛病。他要求,对于审计出的问题,不仅要列出整改的“任务清单”,排出“时间表”,逐个“对账销号”,更要建立起整改的长效机制。

央企审计一直是审计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审计署每年都会选择一些重点企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今年,审计署了对11家央企的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这11家央企分别是: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自2010年审计署首次单独公告央企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以来,审计署已公布了对50余家央企的审计结果,每年抽查的央企几乎都不重复,涵盖烟草、军工、石油石化、电力、能源、钢铁、汽车、装备制造、电信、建筑等领域。

对央企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检查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情况,保障国家政策落实;揭示和反映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矛盾、潜在风险和重大体制机制问题,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案件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检查企业重大经济决策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推动管理水平提升;检查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促进企业规范管理。

通过梳理2010年至今5年的央企审计结果公告,《中国经济周刊》发现了被审计央企的不少“牛皮癣”。这些“屡审屡犯”的问题,几乎每年都存在,被点名的央企也为数众多――以这两个指标综合排序,前十位分别为:重大事项决策不规范,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违规发放薪酬福利等,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到位、有欠缺,项目未批先建,违规投资房地产,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违规炒股、理财,违规建高尔夫球场。

审计署企业审计司负责人表示,截至2014年5月31日,相关企业制定完善规章制度1194项,对190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厅局级干部32人。同时,按照审计要求,企业已补缴各项税款1.78亿元,挽回和避免损失32.96亿元。对提出的62项审计建议,企业均已采纳。下一步,审计署将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今年的审计报告中的11家央企也均在审计报告后第一时间发表相关说明,称大部分审计发现问题已整改完毕。一些央企还表示,将继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整改,建立惩防协同长效机制,以期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屡审屡犯”的问题真的不会再犯了吗?人们拭目以待。

央企十大“牛皮癣”

1重大经济决策不合规

《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称《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在对11户中央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后发现,一些企业存在重大事项决策不规范,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损失等问题。抽查11户企业的791项重大决策事项中,有230项(占29%)存在违反“三重一大” (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缺乏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及决策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134.68亿元(详见表一)。

《审计工作报告》还点名指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称“中石油集团”)的油气开发、并购重组、国有资产处置等过程中,一些企业管理人员、违规决策,甚至与民营企业或个人串通牟取私利,严重损害国有权益。

事实上,历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均指出了央企重大经济决策不合规的问题:如2012年度审计发现1784项重大经济决策不合规,形成损失及潜在损失45.57亿元;2011年度抽查企业617项重大决策中,有74项存在违规问题,已形成损失及潜在损失34.61亿元;2010年度抽查企业的625项决策中,有164项存在可行性研究不充分、未按规定报批、违反内部决策程序等问题,造成损失及潜在损失34.14亿元。

值得关注的还有央企境外投资及财务管理的不完善。审计指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下称“中国兵装”)境外投资总体效益不佳,在境外投资成立的17家海外公司中,至2012年末有5家已停业、7家累计亏损1.38亿美元。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下称“中国航天”)境外投资及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至2012年底所属部分境外企业共亏损1.42亿元,且目前仍有两家企业的股权由单位委托个人代持。

央企违规对外借款也是一个突出问题,时而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例如,1999年至2011年,中石油集团所属吉化集团公司未经中石油集团批准向其控股公司出借资金,2012年5月形成损失1.52亿元。

2008年至2012年,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下称“航天科工”)所属企业借给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6亿元,因对方经营亏损严重存在损失风险。

2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

梳理近年来审计署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会计核算不准确一直是常见问题(详见表二)。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审计发现,11户企业2012年收入、利润和资产不实金额分别为73.37亿元、56.67亿元和88.44亿元。

收入、利润不实的问题在上年度同样很突出。上年度审计署重点抽查的10户企业2011年收入不实46.65亿元、利润不实36.37亿元。审计报告指出,一些企业为完成考核指标或少缴税款等,虚构销售或成本费用,影响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3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2460项大宗物资采购和781个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公开招标,涉及金额1120亿元。

从6月20日审计署披露的11户国有企业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可以更详细看出,中石油集团、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润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下称“中船集团”)、中国兵装、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下称“中国核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大唐集团”)、中国烟草总公司(下称“中国烟草”)、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冶集团”)、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下称“中国海运”)等公司均被查出违规招投标(详见表三)。

其中违规招投标涉及金额最高的是中石油集团,所属抚顺石化分公司等9家单位部分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涉及合同金额260.35亿元,其中工程建设238.51亿元、物资采购21.84亿元。

违规招投标问题,在往年央企审计中也频繁出现,有些企业还屡次犯错。以中石油集团为例,在对其2010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时就发现,2007年至2010年,中石油集团部分管道、炼化、勘探和生产等项目采取邀标方式发包,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涉及金额20.25亿元。当时审计报告中披露,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石油集团加强了招标管理制度建设,要求严格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强化招标管理效能检查。

4违规发放薪酬福利等

《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有7户国有企业违规超提或超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11.61亿元。

从往年审计署公布的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可以更详细地看出,国有企业违规发放薪酬福利的方式多种多样。

其一,超缴住房公积金、超发工资。对中国烟草的审计发现,2012年,该公司所属湖南中烟等38家企业存在超缴住房公积金和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工资性支出等问题,涉及金额2.56亿元。

其二,发放补贴、奖金。如,2012年,中国核建总部及所属20家公司在工资总额之外发放职工补贴奖金等4261.16万元。2012年,中国航天部分所属单位在工资总额外向职工发放补贴434.2万元。

有些公司甚至不惜以违规形式获取资金,来为职工发放补贴、奖金。例如,中冶集团所属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12家单位,2012年至2013年6月,采取虚开劳务费发票或直接以劳务分包预结算单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8666.8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性津贴及奖金。

2009年至2012年5月,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国家核电”)所属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勘测分院通过虚列野外津贴和虚开发票报销等方式,将371.41万元转到账外存放,用于向职工发放奖金、过节费等。

2011年至2012年,大唐集团所属大唐同舟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唐国际燃料公司通过虚列派遣劳务人员费用套取211.40万元现金设立“小金库”,全部用于向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发放奖金。

其三,发放购物卡、健身卡等。如,2012年,华润集团所属江苏南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公司通过虚列原材料费用等套取资金854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超市购物卡发放给职工等。

2009年至2011年,国家核电所属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等5家单位以会务费、物业费等名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3399.59万元,实际用于购买发放给职工的购物卡。

2009年至2011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下称“中国移动”)总部、中国移动研究院在福利费中为职工购买不记名多用途健身卡2405.74万元,实际可用于健身、餐饮、购物等活动。

其四,替职工缴税。如2012年度,中国海运所属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和所属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就承担职工个人所得税257.90万元。

5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到位、有欠缺

检查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政策与决策部署情况,一直是国有企业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审计中发现,企业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不到位、有欠缺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方电网”)2009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发现,2003年至2009年,广西、贵州和广东电网公司未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优惠电价政策,分别依据地方政府部门文件少收电费共计11亿元。

2008年至2009年,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下称“华能集团”)建设和收购了2个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煤制甲醇项目,截至2011年底已完成投资37.75亿元。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宝钢集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下称“武钢集团”)和鞍钢集团公司(下称“鞍钢集团”)的下属企业近年来未经审批违规新建和未按规定淘汰产能的年能耗量,平均占3户企业2010年能耗总量的17%。

今年6月20日公布的国有企业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亦显示,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大唐集团所属四川川汇水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向高耗能企业低价供电,使其获得电费优惠3016.18万元。2012年至2013年4月底,中石油集团所属烟台等130家销售分公司超过发改委最高限价销售成品油18.38万吨,价差总计0.36亿元。

6项目未批先建

《关于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2012年,在对53户中央骨干企业的审计调查中发现,45个建设项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就先行建设,截至2011年底实际完成投资583.37亿元。

《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显示,项目未批先建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具体分析,国有企业项目未批先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未上报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审核。例如,2010年,大唐集团所属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唐国际”)计划总投资14.23亿元的河北丰宁万胜永风电场在发改委核准前即开工建设,2011年7月才获准。至2012年底,大唐集团7个煤化工等非主业投资项目未上报国资委审核批准,累计完成投资304.04亿元。

其二,未按规定报经上级公司批准。例如,2011年6月,中石油集团所属中石油北燃(锦州)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经上级公司批准,即开工建设龙栖湾燃气工程,至2013年6月已完成投资686.42万元。

其三,未获用地审批,未取得土地证。例如,2010年至2012年,中国兵装所属重庆长安两个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涉及投资额29.05亿元。至2012年底,大唐国际投资的多伦煤化工项目所占3962.7亩土地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耕地1736.4亩。

其四,未获得环评批复。例如,2008年至2011年,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所属黑龙江分公司、油脂公司承建的中央储备粮东莞油脂库油罐建设等6个项目,在未取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工程。2005年至2011年,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下称“中国五矿”)及所属单位部分稀土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或实际产能大于取得的环评批复。

7违规投资房地产

梳理近年来的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结果,违规投资房地产一直是常见问题。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显示,2007年至2009年,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使用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1.62亿元开发房地产项目。审计指出问题后,所属企业已将贷款本息全部收回并用于生产经营。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201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显示,2005年至2006年,该公司及所属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别墅等项目。截至2012年5月底,累计完成投资4.44亿元。

2010年1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指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但根据今年6月20日公布的11户国有企业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仍有至少5家央企因涉及违规投资房地产而被点名。其中包括:

2009年至2012年11月,中石油集团所属抚顺石化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超资质开发房地产项目,并用已被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违规融资2.5亿元。

2011年12月以来,大唐集团所属大唐国际违规扩大非主业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至2013年7月未有实质进展。

2008年12月至2012年12月,中冶集团所属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唐山市曹妃甸论坛永久会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中冶福建置业实施的厦门市海西国际城项目中,有违规建设的别墅类房产。

2012年,航天科工未按规定报经国资委审核,批复同意所属单位对贵州航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000万元。

此外,审计还揭示出,2013年,中国海运所属中海工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超出授权额度2.04亿元,竞拍商业地块。

8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

6月20日公布的11户国有企业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显示,华润集团、大唐集团、中石油集团、中国兵装、中国烟草等5家央企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

其中,华润集团制定的下属企业公务用车标准比国资委制定的企业领导人员用车标准高。2012年70家下属企业超国资委标准购买汽车(5座及以下)90辆,平均单价约52万元,最高单价超过200万元。

2012年,大唐集团所属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大唐国际燃料公司5辆公务用车超出大唐集团规定标准。中石油集团所属吉林销售分公司和吉林石化分公司以租赁方式超标准配置23辆公务用车。中国兵装所属重庆大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工业超过国家标准购置公车4辆,涉及金额188.15万元。

2012年至2013年,中国烟草下属单位也存在违规购置超标车辆等问题。

央企超标准购置公务车等问题,在往年的审计报告中也曾多次出现。例如,2008年至2010年,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下称“中国二重”,现已并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所属单位购置高档轿车。而对南方电网2009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显示,该公司公务用车一直未明确配备的数量、档次标准以及价格。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国二重、南方电网均制定了公务用车方面的管理办法。

9违规炒股、理财

2007年8月,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重申中央企业投资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等,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2008年6月,国资委再度发文,为央企违规投资、理财套上“紧箍咒”。根据当时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央企违规投资、理财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将受到严厉惩处。但监管部门三令五申仍未拦住央企违规投资、理财的脚步,近年来屡次有央企因此在审计报告中被点名。

2007年至2008年,宝钢集团所属华宝投资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的高管人员越权决策,投资股票及权证、进行“代客债务调期交易”等,造成损失4.36亿元。

2009年,三峡集团在整体上市过程中,资金安排不当,导致部分贷款资金投向低收益理财产品,增加了集团整体财务费用1.21亿元。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下属中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所属胜融兴业有限公司未按中钢集团相关规定控制股票投资风险,截至2010年6月,该公司持有单只股票账面浮亏5247万元。

2011年,中国五矿所属火炬锌业有限公司等两单位违规从事期货投机交易和境外套期保值业务,其中期货投机交易造成亏损2716.53万元。

2011年,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1亿元以上的新增理财业务均未按《中国商飞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规定》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决定。

10违规建高尔夫球场

在国家多次发文遏制高尔夫球场滥建之风的背景下,央企仍现身高尔夫球场建设值得关注。

审计署对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下称“中远集团”)2009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显示,2007年至2009年,该集团在已知京华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是采取以租方式取得的情况下,投入11021.8万元收购并改建高尔夫球场,每年经营亏损约700万元。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中远集团采取措施,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努力减亏,并确定择机退出的方案。

实际上,政府自1993年就已经开始控制高尔夫球场盲目建设。2011年,发改委、国土部等11部委联合发文要求,所有球场一律不得占用耕地、天然林和部级公益林地,占用的耕地和林地必须全部退出,尽快进行复耕和恢复森林植被。

但重拳出击仍未完全遏制央企建设高尔夫球场的举动。今年6月20日,审计署公布的对11户国有企业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显示,仍有两家央企因为高尔夫球场建设方面的违规而“上榜”。

2007年12月至2012年12月,中冶集团所属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唐海金熊置业有限公司投资5.76亿元、租地1640亩违规建设锦标级18洞高尔夫球场及配套设施。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中冶集团所属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下属中冶置业(福建)有限公司投资8488万元、占用农业用地860亩建设高尔夫球场。

此外,至2012年底,中国烟草所属红塔烟草和云南红河投资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0年投资6.81亿元建成的高尔夫球场仍未按规定清理处置,上述高尔夫球场共占地1728.45亩。

除了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审计还揭示出,2012年,华润集团及部分所属单位公款列支高尔夫球消费支出211万元。

专访国家审计署特约审计员、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

央企“牛皮癣”的病根:

国企预算制度有缺陷

《中国经济周刊》:审计发现,重大经济决策不合规、违规招投标、违规发放薪酬福利、项目未批先建等一些问题,央企“屡审屡犯”。您认为原因是什么?

王雍君: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反映了预算制度在约束引导国有企业管理方面的缺陷。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国有企业跟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财务、财政关系,没有在预算报告和预算程序中进行规范管理。

政府每年给国有企业的投资、税收优惠,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股息和红利,应遵循全口径原则,在预算报告中进行报告。同时,还必须遵循法定预算程序。

今年的审计报告也披露,中央部门和单位全资或控股企业尚未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又逃避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管。

国有企业当前在财政管理上是一个比较明显的薄弱环节。

《中国经济周刊》:举例来说,具体到“项目未批先建”,央企投资未事先报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审批,这反映出央企的什么问题?

王雍君:这不仅仅是项目投资需要发改委审批的问题,首先是要遵循法定预算程序。因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公款,公款的管理必须要进行预算程序。

我们现在的预算审查制度,财政一审、政府二审、党委三审、人大终审,“四审制”都没有一个环节能够详细审查到国有企业的投资预算。这个漏洞,比没有向发改委申报来得重大。

再比如说,超标准发放工资,发放工资是一笔支出,而且这笔支出是公款支出,公款支出怎么可以不申报呢?按预算管理程序,首先就是申报,接下来是审查,再就是批准,然后才能纳入执行、监管环节。

没有纳入预算管理,就说明这些活动是隐藏的,公民看不到,监管机构也看不到,连监管部门都看不到、不知情,你说哪一个单位不会胆大妄为?

如果国有企业的预算制度还存在这么大的漏洞,预算程序也管不到,预算报告也不充分披露,那么我们还能有别的好方法来应对(审计审出的)这些问题吗?

《中国经济周刊》:您建议如何完善国有企业预算制度?

王雍君:对于国有企业,我们需要一套明确的预算管理制度,其次是财务报告制度。我们现在有财务报告制度,央企的财务报告一般还是比较规范,但真正的问题是,我们现在没有国有企业与政府活动相关的财务报告制度。比如,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和其他支持、国有企业应该上交多少股息和红利,这些没有。

我认为,第一步,健全国有企业的预算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必须遵循法定的预算程序;同时,国有企业与政府相关的活动,须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如果能定期披露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和投资、国有企业上交的股息和红利,这就会对国有企业产生震慑的效果。但现在,这套制度没有。

记者手记

审计署的“心愿”

姚冬琴

总理用“牛皮癣”来比喻那些“屡审屡犯”的老毛病。

记者联系审计署,寻求对“牛皮癣”的解读,未能如愿。

“压力太大。”有关部门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有人说这次审计署“触犯了众怒”。今年审计报告以大量篇幅专题反映了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约法三章”要求的落实情况,揭示了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一大批违规部门、单位进行了点名批评,这在以往的审计报告中是从未有过的。

“‘屡审屡犯’,说明审计报告披露或揭示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审计部门并不对解决这些问题负有责任。审计的主要职责是问责,是通过审计报告来过问,政府你履行好自己的责任了吗?”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对记者说。

公众曾经对审计部门有一种误解,比如说“老不改就别审了”。实际上,审计部门的职责权限在哪里?

记者从审计署了解到,审计审出了问题,大致有以下几类解决方案:

其一,对于违反财经制度,需要把钱归还的,审计部门有权力下审计决定,要求被审计对象在某个时间段内把钱归还。

其二,个人违规、违纪的,要移交给纪检部门进一步调查。

其三,需要主管部门来处理的,比如政策、人事方面的问题,审计部门并不能直接过问,而只有通过下审计建议、出审计报告,一起来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在这方面尤其需要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方能发挥更好的效果。

审计署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记者,对于“屡审屡犯”的老毛病,媒体和公众更应该把目标对准被审计单位。毕竟,出现问题,整改的责任在他们。同时,也要全面报道整改的情况。

比如,这次审计署在审计11户国有企业,指出问题后,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194项,补缴税款和挽回损失34.74亿元,并处理了190名责任人员。

审计署对这些企业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而具体整改情况则有待各企业向社会公告。

“审计部门的独特作用和地位决定了,不会每一个部门都对它的工作感到满意。审计的作用就是促进行政部门对全国人大的受托责任,把行政部门任何可能的违规,以审计报告的形式报告给国务院,国务院再报告给全国人大。审计部门跟各个部门的立场和利益,肯定会存在潜在的冲突和现实的冲突。审计部门永远会处在跟行政部门适度紧张这种位置上。我认为这是一个健康和正常的状态。如果审计报告和行政部门都是一团和气,那倒是很奇怪了。”王雍君说。

但是,他同时表示,客观理性地来看,有一些体制机制上的漏洞,使得行政部门处理公款、管理部门活动时也有一些难处。在这种情况下,它的活动可能不见得完全由部门来承担责任。

“两方面结合起来,审计报告透露的信号清楚地表明,我们必须对财政制度进行深刻的改革,改革的焦点,首先是预算制度。”王雍君说。

第7篇:高中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

一、审计收费及其披露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是行业指导价格。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当地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如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比等进行收费,但大多数审计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协商确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价等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前年之前,证监会未对审计收费的披露做出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知晓其报酬,作为股东的一项权利应该予以保障;向股东报告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也是公司管理当局应尽的责任。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以便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遵循国际惯例,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随后又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对审计费用等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格式作了明确规定,如应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应列明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报酬中包括的应付未付款项。

二、2001年审计收费及其披露情况的分析

1.审计费用较2000年有所增长

沪深两市1164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00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1年度的审计费用,支付总额达70567万元,平均每家上市公司支付70.356万元;另有521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0年度审计费用,每家上市公司平均支付64.368万元。相比而言,2001年度上市公司平均支出的审计费用增长了9.30%.按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情况,年报审计费用大幅增加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资产规模增大。如宝钢股份前年新增了三期工程,总资产由年初的270亿元增加到年底的501亿元,审计费用由上年的110万元增加到138万元。二是专项审计费用增加。如珠海中富因专项费用就增加了36.8万元。这一方面费用的增加大部分是因融资等临时性增加的审计费用开支。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前年多家上市公司造假,帮助做假账的会计师事务所被予以曝光。于是一些上市公司纷纷聘请国外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审计费用相应大幅提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也因此承受着相当大的压力,纷纷提高了审计要求,以防范审计风险,审计要求的提高和更加严格的审计程序导致收费水平上升。

2.审计收费相差悬殊

同样资产规模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费用却大相径庭,差出一倍甚至更高的数值。如格力电器与景谷林业总资产规模都差不多,分别为6.92亿元和5.65亿元,但两家年报审计费用却相去甚远。格力电器审计费用是28万元,景谷林业则是40万元。即使是同一家公司,由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A、B股审计,收取的审计费也不同。如汕头电力2000年度年报由中天勤审计,审计收费仅为10万元,而2001年度改为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其费用则上涨至35万元。139家需要境外审计的上市公司支付报酬情况也是不均衡的,最多的如中石化,毕马威的收费高达5700万港元,而最少的如深基地B,香港罗宾咸永道的收费只有13.5万港元。

3.审计收费信息披露不规范

尽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内容和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也许是因为首次涉及该内容的披露,上市公司对相关标准的理解不同,造成披露的质量不甚理想,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比如,有的公司按年度来披露所支付报酬额,有的则按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来披露支付的报酬额;有些上市公司披露的是实际支付报酬额,而有些则是应付报酬额;有的审计费用包含了差旅和住宿费,有的则没有。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并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费用与非财务审计费用分别披露。证监会规定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前,上市公司应披露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决策程序,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独立董事对这一决策程序的相应意见。然而只有不到一成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

三、加强审计收费的科学性和披露的规范化

第8篇:高中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

【关键词】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财务报告; 现金流量表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下称旧《准则》)是1997年财政部颁布试行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所面临的会计业务不断地复杂起来,因此,财政部在2012年5月修订通过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称新《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更加适应当前事业单位的发展需求。其中,财务报告作为会计主体对内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基本方式,新《准则》也对其进行了相当程度的调整。

一、新《准则》与旧《准则》在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

(一)财务报告的概念比较

旧《准则》中并没有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相关概念,而新《准则》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新《准则》明确给出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定义,财务报告定义中的“某一特定日期”和“某一会计期间”强调了会计信息的时点和时间段,反映了相应会计报表的特性,使其定义更加全面、准确,与《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的定义趋同。另外,新《准则》定义中“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字眼,突出了事业单位的本质属性,使其与企业区别开来。

(二)财务报告体系的组成不同

旧《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新《准则》第四十条指出,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四十一条指出,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两者相比,区别在于:(1)财务报告的组成体系不同。旧《准则》中只有会计报表,略显单一,而新《准则》中财务报告体系从财务报告到财务报表,再到会计报表最终到各大具体报表,纵跨四个层次,形成了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这一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财务报告组成的规定是类似的,体现了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另一方面也与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相同,体现了事业单位会计政策的一致性。(2)财务报表包括的内容不同。新《准则》删除了基建投资表,增加了财政补助收支表,用来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有助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有助于财政支出更加公开化、透明化,也满足了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需求。

(三)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规定不同

旧《准则》没有明确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使用者,但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这表明旧《准则》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界定过于狭窄,仅仅定位在较低层次的为政府内部管理提供服务上,忽视了公众等外部信息使用者,导致其无法有效督促政府履行广泛的公共财务受托责任。

新《准则》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意味着新《准则》中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不仅仅是为政府及事业单位自身服务的,更是外部信息使用者(如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者等)监督政府及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依据,而且“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囊括了其他所有相关的信息使用者,措辞更加准确、合理。另外,该规定还体现了新《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同。

(四)对资产负债表的规定不同

旧《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新《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两者相比,区别如下:(1)在旧《准则》下,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有结转前的资产负债表和结转后的资产负债表两种,结转前的资产负债表中不仅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个静态要素,还包括收入、支出两个动态要素,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定义,也与《国际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而新《准则》删除了“结转前的资产负债表”,向《国际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靠拢,也增强了报表的通用性。(2)项目列示方法不同。按资产的变现能力和负债偿还周期的长短来列示资产负债表项目,是国内外会计准则的通用做法,也是公认的比较科学合理的资产负债表项目设置方法。新《准则》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强调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表明新《准则》在资产负债表项目设置上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也实现了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

(五)对收入支出表的规定不同

旧《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的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应当按收支的构成和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新《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新《准则》在概念中更强调事业成果,与财务报告的概念相照应,同时也突出了事业单位的特殊属性。新《准则》也对列示方法作出了调整,突出非财政补助的结余分配情况,即反映事业单位本年除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之外的结转结余金额,更加清晰直观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能力,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事业单位的真实实力,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二、新《准则》在财务报告方面需改进之处

综上所述,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事业单位财务报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仍有值得改进之处:

(一)应保留收入支出表附表

旧《准则》要求事业单位编制收入支出表附表,即事业支出明细表和经营支出明细表。新《准则》将这一规定删除,但是保留附表更合理。因为收入支出表附表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的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细节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对其实施监督,也从另一侧面给事业单位一定的约束力,促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保护好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应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新《医院会计制度》第六条明确规定,医院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有关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特例,其会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整个事业单位的需求;《企业会计准则》也要求其年度财务报告应按有关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新《准则》对财务报告的各方面都作出了详细又全面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信息的准确性和相关性,但并没有强调对事业单位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如果只有内部审计,而没有注册会计师等外部审计的话,无疑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新《准则》应吸收和借鉴《医院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事业单位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增强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和公信力,为社会大众更好地监督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并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提供依据,为我国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今后引入社会审计提供范例,同时也必将拓展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审计业务,发挥注册会计师保护公众重大利益所应有的积极作用。

(三)应增加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会计主体在某一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情况的报表。新《医院会计制度》在原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中现金流量表早已是其会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新《准则》中却没有提及,建议在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体系中增加现金流量表。原因如下:第一,事业单位作为社会的重要会计主体,通过现金流量表可以向社会公布其现金来源、现金用途以及结余情况,以满足有关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事业单位生成现金、短期偿债、现金支付等方面的能力,促进事业单位加强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增加现金流量表有助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我国医院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进一步保持协调一致;第三,增加现金流量表有助于巩固新《准则》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统驭地位。新《准则》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这就表明新《准则》是医院、高校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基础。然而事实却是,新《准则》的会计报表没有现金流量表的身影,而新《医院会计制度》中会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如此规定,导致出现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动摇了新《准则》在整个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中的统驭地位。

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是从经营活动、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三方面对企业信息进行披露的,考虑到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事业单位的现金流量表应当从业务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方面对其某一会计年度内的现金流量情况进行详细披露。

(四)新《准则》中财务报告体系略显冗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医院会计制度》中的财务报告都是三个层次。因此,财务报表这个层次可以舍去。也就是说,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这样财务报告体系就显得更直观、清晰,并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财务报告体系趋同,而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对财务报告的设置也只有三个层次,因此,建议采纳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S].财预字[2012]72号,2012.

[2] 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S].财预字[1997]286号,1997.

[3] 陈敏,沈俊玲,肖海英,等.对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解读与思考[J].会计之友,2013(2):11-15.

[4] 欧阳琦.浅谈我国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实施[J].华章,2013(2):39.

[5] 财政部.医院会计制度[S].财会[2010]27号,2010.

第9篇:高中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以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安全情况为重点,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重大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推动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促进我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

(一)促进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不断落实。发挥好政策落实“督查员”作用,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重大建设项目加快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和制度规定健全完善。

(二)促进财政改革不断深化。根据上级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加强预算执行、资金分配、收入征管、国库管理、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

(三)促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不断规范。围绕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检查部门单位参与预算资金分配和项目支出的管理、绩效情况,揭示部门单位资金绩效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健全完善“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管理机制。

(四)促进廉政建设不断加强。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贪污侵占、损失浪费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推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三、审计范围和项目安排

按照预算执行审计、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原则,共安排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单位5个,分别为:区财政局、地税分局、区教育局、区城乡建设委、区环保局;安排审计调查2项,分别为:结合稳增长跟踪审计开展财政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落实情况审计调查、2014年至2015年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审计调查。

四、审计重点内容

(一)区财政局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以推动《预算法》贯彻落实、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完善财政管理、优化支出结构、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为目标,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预算编制情况。审查上报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是否全面、完整,程序是否合规。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全面、完整,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是否均纳入预算,有无编制内容不完整、项目不细化、政府性资金收支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等问题。支出预算是否按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相应的款项。是否按规定在人大会议举行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2.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财政部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统筹财力安排、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安排项目资金到位、保证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方面。重点关注加大对扶贫、“三农”、民政、社保、教育、医疗、环保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情况。重点审查民办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新上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财政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以及政策目标实现情况,重点揭示应投未投、该用未用、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问题。

(2)专项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方面。对比分析四类预算分配的投向类似的资金,是否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形成政策合力,有无各行其是,交叉、重复安排资金,专项补助支持对象相同、项目内容基本类同等情况。是否加大重点科目资金优化整合力度,对科技、教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等专项资金进行优化整合。选择部分整合后专项资金进行重点审查,分析设立的合理性,检查相关制度办法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项目申报和分配方式是否科学,绩效评价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办法是否科学合理,绩效评价工作是否规范有效;有无分配标准不统一,项目确定随意性较大,挤占挪用和闲置浪费,以及绩效评价不科学、流于形式,评价结果运用不到位等问题。检查财政资金跨部门和部门内部统筹情况,对同一工作事项,是否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对确需由多个部门负责的,是否按照项目和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审查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设置管理情况,有无同一支出方向重复设立专项资金,同一政府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下继续拆分成不同专项资金等问题。

(3)盘活存量资金方面。核实截至2015年底预算净结余、预算结转资金、财政专户结存资金和其他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分析存量资金的成因、结构、闲置时间和资金性质,有无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未及时收回,清理收回的存量资金未及时安排使用形成二次沉淀等问题。

(4)促进创业创新方面。开展财政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落实情况审计,检查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力度,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实施“就业+”工程,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补助标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政策范围等)执行情况,重点揭示应投未投、该用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问题。

3.预算执行管理情况。有关事项是否按规定调整预算,调整预算程序是否合规。检查对部门支出进度监督管理情况,对整体支出进度慢、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有无继续安排项目资金增量。对财政拨款结转占当年财政拨款预算超过10%的部门,是否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其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对当年预算下达后由于政策调整或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等因素,年内难以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有无未及时调减预算,导致形成新的结转。检查财政暂付款管理情况,是否建立暂付款回收机制和问责机制,出借库款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当年是否收回,有无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2015年年底暂付款规模是否比2014年压减20%以上。

4.预决算公开情况。检查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是否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是否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5.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方面。重点关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是否存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问题;结合省政府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关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情况。

(二)地税分局税收征管质量情况。以推动税收政策落实、促进地税系统严格履行税收征管职责、推进法治税务建设、提高税收征收质效、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和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职能作用为主要目标,并结合减轻和公平企业税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税务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落实情况。审查地税部门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审查小微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棚户区改造、养老服务业等税收优惠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起到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的作用;审查地税部门税收减免缓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审查减免缓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是否符合规定;审查退税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应退未退和违规退库问题;审查税务机关税务稽查办理情况,重点审查税务机关有无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处罚未处罚、应加收滞纳金未加收滞纳金等问题。

2.税务部门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审查税收收入真实性,对2015年度税收计划执行、税收任务完成及税收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审查税收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库,关注是否存在延缓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等问题;有无应征未征或征收“人情税”、“关系税”以及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等调节税收收入等问题,关注有无利用财政资金虚收空转税款的问题;审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情况,重点关注企业有无购置房产不入账,导致少缴纳税款情况,关注企业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土地未减少情况下,少缴纳土地使用税情况;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重点关注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信息匹配情况,有无不按规定确认预售收入造成预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税款不足或少缴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是否存在多征税款情况,关注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关注两者信息是否匹配,有无缴纳了营业税而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3.税务部门发票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查发票管理情况,重点审查税务机关发票调拨、保管、核销、发售、缴销等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管理不规范、执行发票管理制度不力等问题;审查发票使用情况,重点关注税务机关对劳务公司发票使用的监督是否有效,有无劳务公司开据发票金额与营业税纳税基数差异过大,因监督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的问题。审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情况,分析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规模、结构以及占比变化情况,重点关注申请人提供的代开发票申请资料是否完备,税务机关是否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有无行政事业单位或税务机关利用代开发票套取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问题;关注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过程中是否只征收了主税种而未征收附加税的情况。

(三)区直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以促进预算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和预决算公开、加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和财政资金高效安全使用、促进厉行节约和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为主要目标,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审计。一是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和“吃空饷”问题;二是部门单位非税收入项目设立和收支两条线情况;三是预算执行率不高,财政资金大量结转结余问题;四是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问题;五是关注部门单位对往来款项管理情况,分析往来款长期挂账原因;六是部门单位购买社会服务情况。

2.预决算公开情况审计。审查部门单位是否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在财政批复预算和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预算和决算公开的内容和口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揭示预算公开不完整、不细化,人为调整决算公开数及其他公开信息不真实等问题。

3.资产管理情况。一是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产是否账账、账实相符,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了采购、管理、处置、出借、对外投资,有无违规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楼堂馆所等情况;二是摸清部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自行开设银行账户情况,是否存在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转入其他银行账户和下属单位账户等问题。

4.中央八项规定等政策执行情况。对比部门单位2014年和2015年“三公”经费和会议培训费、差旅费决算报表数,摸清总体情况,审查部门单位“三公”经费和会议培训费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公务卡使用情况。公务卡改革是否得到全面推进,是否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是否存在大量使用现金的情况。

(四)审计调查情况。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1.财政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落实情况。审查各级财政安排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金规模,揭示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资金管理的审计建议,推动我区财政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实行“双报告”制度,分别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和政策跟踪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反映截止到2015年末情况,政策跟踪审计报告反映截止到审计时的情况。

2.2014年至2015年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重点揭示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在预算安排、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关注城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在推动全区城乡建设一体化、改善城乡社区面貌等方面发挥的作用,重点关注资金绩效情况。

五、组织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组织分工。本次审计由区审计局统一组织实施,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审计协调领导小组,同时成立预算执行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审计任务。

(二)时间安排。各审计组自3月上旬开始分组进点,实施对区财政局等5个单位的审计,并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至5月中旬审计实施阶段结束。5月31日前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6月20日前完成预算执行审计汇总工作,向区政府汇报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10月底前,各被审计单位提交整改问题落实情况报告及具体材料,区审计局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向区政府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六、实施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抓好落实。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全体参审人员要统一思想,认真履职,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审计任务。被审计单位要搞好统筹安排,积极配合好本次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二)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时效。进一步深化“总体分析、系统研究、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精确定位”的数字化审计方式,加大数据关联分析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坚持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制度,随时汇总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问题,通过审计情况等形式上报区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提高审计的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