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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精选(九篇)

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

第1篇: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

众所周知,自由贸易在长期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在中短期,尤其是那些原来贸易保护程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加入自由贸易区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调整成本)。因为关税的取消、贸易壁垒的消除总会引起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使资源在各个产业之间重新配置。然而,这个过程是痛苦的。那些原来有竞争优势的产业会发展壮大,而那些没有竞争力的产业则终将被淘汰,从而导致一些产业的部分资本荒置和劳动力失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在执行自由贸易区计划的决心和行动。但是,如果区内贸易的扩大主要来自产业内贸易,那么,各国加入自由贸易区的成本就比较低(DixonandMenon,1995)。因为产业内贸易并不是导致生产要素在产业间的流动,而是在同一个产业内流动,是产业内的专业化,其资本和劳动力的变动更容易适应新环境(Krugman,1981)。因此,本人认为东盟区域贸易合作,区内贸易的扩大主要是以何种形式——产业间贸易还是产业内贸易——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东盟的区内贸易

自1994年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正式实施以来,在区内关税减免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截止到2001年5月,其CEPT(CommonEffectivePreferentialTariffScheme)(注:CEPT称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运行机制。CEPT产品包括四类,即列入清单产品、暂时例外产品、一般例外产品和敏感产品。)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由1993年的12.76%下降到2001年的3.21%,而且有98.3%的商品属于“CEPT列入清单”,其中92.7%商品的关税在5%以下。2000年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区内贸易总额为1595.91亿美元(注:2000年泰国区内贸易的进出口值只包括头9个月的数据。),比1993年增加了93.58%。同时,2000年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比重为22.32%,比1993年提高了3.14个百分点,年均增长2.19%。因此,从区内贸易比重来看,东盟区域贸易合作在扩大区内贸易上有一定程度的作用。当然,东盟区域贸易合作对各成员国的影响是不同的。马来西亚和文莱的区内贸易比重有所下降,虽然文莱的区内贸易比重居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首位,但其区内贸易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总量中的份额却很低,只有0.74%,而且文莱的出口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变化起伏较大。而印尼、菲律宾和泰国的区内贸易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年均增长率分别达6.67%、7.92%和4.79%,说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使区域内原先贸易保护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加强了同区域内其他国家的贸易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扩大经济规模,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区域内的竞争力。

二、产业内贸易指标

对产业内贸易问题的经验性和统计性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涉及经济一体化对贸易专业化的影响,其代表人物有沃顿恩(Verdoorn,1960)、米歇里(Michaely,1962)、巴拉萨(1966)、格鲁伯和劳艾德(GrubelandLloyd,1975)等,他们都建立了各自的测量指标。其中,格鲁伯-劳艾德指标(Grubel-LloydIndex)是迄今为止最具权威的产业内贸易测量指标,简称GL,其表达式如下:

附图

其中,X[,ij]、M[,ij]分别代表i国j产业的出口额和进口额,如果i国j产业的贸易全部为产业间贸易,则GL[,ij]=0;如果i国j产业的贸易全部为产业内贸易,则GL[,ij]=1。因此,产业内贸易指标值在0-1间变动,GL[,ij]越接近1,说明产业内贸易的程度越高,GL[,ij]越接近0,则说明产业内贸易的程度越低。

而一国所有产业的产业内贸易指标是各产业的产业内贸易比率的加权平均数,其表达式为:

附图

表1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比重单位:%

附图

注:此处的区域内贸易比重指一国或区域的区内贸易占该国或该区域总贸易的比例。2000年泰国只包括1-9月份的进出口数据。

资料来源:ASCUDatabase。

人们通常用一段时间内格鲁伯-劳艾德指标的变化来说明产业内贸易的重要性,如伊玛达(Imada,1990)、阿里夫(Ariff,1991)、基旺(Kwan,1994)和拉曼萨米(Ramasamy,1995)都用此指标对东盟产业内贸易进行研究。但是我们所要说明的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调整成本,也就是研究该时期区内贸易的增加主要来源于产业内贸易还是净贸易(nettrade,NT),(注:在此用公式对相关概念作一介绍。TTi=NTi+IITi,其中TTi=Xi+Mi,NTi=|Xi-Mi|,TTi指i国的区内贸易的进出口总额,Xi、Mi分别指i国区内贸易的出口额和进口额。tti、nti和iiti分别是一段时期TTi、NTi和IITi的增长率。)而格鲁伯-劳艾德指标并不能说明产业内贸易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程度。另外,该指标还会引起误导,因为,有时尽管产业内贸易比净贸易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低,但是该指标仍然呈上升趋势;同样,有时该指标呈下降趋势,尽管产业内贸易比净贸易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率较低,这是因为:

当iit[,i]>nt[,i]时,意味着GL[,i]是上升的,但是,如果GL[,i]<nt[,i]/(nt[,i]+iit[,i]),nt[,i]+iit[,i]>0,则Ciit[,i]<Cnt[,i];类似地,当nti>iiti时,意味着GLi是下降的,但是,如果GL[,i]>nt[,i]/(nt[,i]+iit[,i]),nt[,i]+iit[,i]>0,则Cnt[,i]<Ciit[,i]。

产业内贸易和净贸易的贡献率表达式如下(Menon,1996):

tt[,i]=Cnt[,i]+Ciit[,i],(3)

其中,Cnt[,i]=(1-GL[,i])nt[,i],(4)

Ciit[,i]=GL[,i]iit[,i],(5)

tt[,i]、nt[,i]和iit[,i]分别是i国一段时期TT[,i]、NT[,i]和IIT[,i]的增长率,Cnt[,i]和Ciit[,i]分别指nt[,i]和iit[,i]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率,GL[,i]指基期i国的格鲁伯劳艾德指标。

三、样本的确定与数据来源

国际贸易的商品成千上万,确定这些贸易中哪些属于产业内贸易,哪些属于产业间贸易,涉及到商品的分类和产业的定义问题。本研究根据HS编码来划分。(注:HS编码全称为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TheHarmonizedCommod

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HSCode),也简称协调制度,是一种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广泛用于国际贸易有关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征税、统计、运输等方面,是迄今最完善、系统、科学的国际贸易分类体系。HS编码一位数为类,两位数为章,二者分别有22类和99章。)一般说来,产业划分的越细,产业内贸易指标就越低,反之亦然。由于受数据的影响,本文将按章,也就是HS编码两位数等级数据来划分,然后再用加权平均法计算HS编码一位数(类)和所有商品总体的产业内贸易指标及其对区内贸易的增长贡献率。

本文对1993年至2000年期间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业内贸易进行实证分析,并将1993年作为基期。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业内贸易进出口数据来源于ASCU数据库。

四、实证研究结果及其分析

利用公式(1)-(5),本文计算了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指标。

就东盟自由贸易区整体而言,1993年至2000年期间,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增加了94%,其中产业内贸易提高了75%,产业间贸易提升了18%,换句话说,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的增加有近80%来源于产业内贸易。从部门看,在18类商品中,(注:本文将武器弹药、杂项制品、艺术品和其他未分类商品排除在外,故只有18类商品。)除了动植物油脂类商品外,东盟自由贸易区其他17类商品的区内贸易值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其中机电音像设备和化工产品的区内贸易增幅最大,均超过一倍,分别达1.45倍和1.42倍。而就产业内贸易的贡献率而言,除了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和木及木制品外,其他15类商品的产业内贸易的贡献率高于产业间贸易的贡献率。

从东盟自由贸易区各国的具体情况看,除了文莱的区内贸易下降了14.54%外,其他5个国家的区内贸易额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菲律宾和印尼的增幅最高,分别达3.08倍和1.31倍。虽然文莱的区内贸易额有所下降,但其产业内贸易却增加了近10%,其他5个国家的产业内贸易对扩大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率都大于产业间贸易的贡献率。

很显然,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内贸易的实证研究结果说明东盟区域贸易合作有助于东盟产业内贸易的发展。产业内贸易在东盟区内贸易的重要性的提高说明了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短期调整成本低于原先一些国家的预计。看来那些担心贸易自由化会导致巨大的短期调整成本的生产者是言过其实了。各个东盟国家应对那些院外活动团体的说辞持审慎态度,不要为此而改变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提高了产业内贸易在东盟区内贸易的重要性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根据林德尔(Linder)的“需求偏好相似论”(DemandPreferenceSimilarityTheory),相似的收入水平和消费偏好促进产业内贸易。自80年代开始,特别是80年代后期开始,东盟各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1987年至1996年的9年间,泰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最高,高达7.80%,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尼则分别为6.05%、7.48%和6.36%,菲律宾最低,为2.88%。随着东盟各国经济的发展,东盟的市场容量迅速扩充,需求越来越重叠,从而使东盟的产业内贸易比例越来越高。其次,东盟各国的工业化建设。1987年至1996年的9年间,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尼的工业附加值年均增长率都达到两位数,分别高达12.18%、11.74%和10.07%,新加坡为9.22%,菲律宾最低,为4.05%,可见东盟的工业生产能力大大提升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东盟产业内部的分工就越细,异质产品的生产规模就越大,从而形成异质产品的供给市场,伴随着需求结构的日益趋同性,东盟的产业内贸易增加了。第三,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税越来越低,到2001年东盟自由贸易区90%以上商品(CEPT列入清单商品)的关税低于5%,各国的贸易保护程度大大降低了。这促进了东盟区域资源的重新配置,一些资源从进口部分转移到出口部分,使出口产品更加多样化,提高了产业的水平分工。根据巴拉萨和波温斯(BalassaandBauwens,1987)的实证研究,产业内贸易与加入区域经济组织呈正向关系,即组建区域经济组织有助于区内贸易的产业内贸易的发展。最后是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跨国公司在东盟的投资主要有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跨国公司在该时期的投资主要是为了避免东盟国家的进口限制和壁垒;第二个时期是90年代,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寻求生产的低成本,并将东盟作为出口基地。此次的投资主要是在消费类电子和电子配件。正是第二个时期的投资大大促进了东盟国家间的产业内贸易,这些产业内贸易主要是那些电子配件等中间产品。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Intra-firmTrade,也称公司内贸易)也不断扩大,而在公司内贸易中相当部分属于产业内贸易。现以日本丰田汽车在东盟各国的投资为例,来说明跨国公司在东盟的投资有助于东盟区内贸易的产业内贸易(参见图1)。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在东盟地区内展开产业内分工,把汽车零部件生产分布到各国,进行专业化生产,以发挥规模效应,而且根据东盟《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的规定,这些产品的区内贸易是享受关税减免的。

【参考文献】

1.陈雯:博士学位论文,《东盟区域贸易合作的贸易效应研究》(2002)。

2.Ariff,M.(1991)TheMalaysianEconomy:PacificConnections,KualaLumpur:OxfordUniv.Press.

3.Balassa,B.(1966)"TradePerformanceasanIndicatorofComparativeAdvantage",inD.Greenaway(ed.),EconomicDevelopmentandInternationalTrade,London:MacMillan.

4.Balassa,B.andL.Bauwens(1987)"Intra-IndustryTradeSpecializationinaMulti-CountryandMulti-IndustryFramework",EconomicJournal,Vol.97.

5.Dixon,P.B.andJ.Menon(1995)MeasuresofIntraindustryTradeasIndicatorsofFactorMarketDisruption,CREDIT

ResearchPaper95/13.

6.Grubel,H.G.andP.J.Lloyd(1975)Intra-IndustryTrade:TheTheoryandMeasurementofInternationalTradeinDifferentiated

Products,London:Macmillan.

7.Imada,P.(1990)EvaluatingEconomicDevelopmentinDevelopingCountries,AnnArbor:UMI.

8.Krugman,P(1981)"Intra-IndustrySpecializationandtheGainsfromTrad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Vol.89.

9.Kwan,C.H.(1994)EconomicInterdependenceintheAsia-PacificRegion,London:Routledge.

10.Menon,J.(1996)AdjustingtowardsAFTA:TheDynamicsofTradeinASEAN,Singapore:ISEAS.

11.Michaely,M.(1962)ConcentrationinInternationalTrade,Amsterdam:North-HollandPublishingCo.

12.Petri,P.(1993)"TheEastAsianTradingBloc:AnAnalyticalHistory",inJ.A.FrankelandM.Kahler(eds.),RegionalismandRivalry:JapanandtheUnitedStatesinPacificAsia,Chicago:

UniversityofChicagoPress.

第2篇: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区域贸易合作;多边贸易体制;竞合;中国;FTA战略

【正文】

1、导论:中国FTA发展现状

1.1 WTO成员国FTA区域贸易合作发展概述

区域经济一体化最基本的含义是一种分工,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种过程,其中包含产品和要素的流动,以及对产品和要素采取歧视性和非歧视性的做法[1]。区域贸易安排有多种形式,从贸易安排水平划分,一般有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区由于其灵活性和针对性,日益成为区域贸易安排的主要类型。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区域间自由贸易协定快速增长。目前,WTO成员方除蒙古外都参与到各种区域贸易安排之中。而据WTO秘书处统计,截至2007年,全球已通知并生效的RTA中,有近85%是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和局部自由贸易区各约占8%。而处于谈判中的RTA和建立RTA的提议中,自由贸易区的比例还要高。

总体而言,各国的区域贸易合作发展形势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达成优惠安排的互惠性增强,南南合作的区域贸易安排多有增加,南北化合作趋势推陈出新。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成员组建贸易合作协定常规化,如欧盟和东欧国家的欧洲协定,加拿大与智利、美国与约旦自由贸易区等[2];某些区域处于两国或地区交界处,某些资源方面具有突出优势,且互补性强,适于共同开发,实现投资少、周期短、风险小、收益大的结果,对整个区域经济合作和联合起到示范带头作用[3]。

其二,区域贸易安排内容更加复杂化,成员国间经济一体化程度逐步深化。虽然货物贸易领域仍是自由化合作的核心,但协定内容愈发广泛,除了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也正在向投资规则、知识产权、环境政策和劳工条款等与贸易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领域迈进,贸易管理框架大多超出多边谈判达成的贸易规范。

同时,区域贸易安排呈现出扩展和联合的发展态势。一方面,现有区域贸易集团吸纳更多的“邻居”进入集团,如东盟和东亚各国的区域贸易合作;另一方面,区域贸易集团联合其他区域贸易集团形成大型区域贸易集团,吸引周边国家跟进,世界正逐渐被区域经贸集团连成错综复杂、多层次的经济网络。

1.2 中国FTA战略的实施与现状

从全球角度,欧洲-地中海地区虽依旧是FTA协定经营的密集地区,但有关FTA的谈判活动的中心正在发生新的变化,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先前热衷于以最惠国待遇为多边贸易基石的国家和地区,也开始积极寻求FTA建设。亚太地区正在成为新的增长点[4]。近年来,为了营造更为公平和自由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国在积极参与多边自由贸易谈判的同时,也越发重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作用。中国参加区域性贸易组织和协定起步较晚,按照“大国是关键、周边是首要、发展中国家是基础”的区域合作战略[5],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济合作正全面展开,发展迅速。

我国于1991年加入亚太经合组织,一直积极支持并全面参与APEC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1996年重视和支持亚欧会议进程,并于2000年全面参与《亚欧贸易便利行动计划》和《亚欧投资促进行动计划》的实施和执行;2001年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首次加入实质性区域贸易协定;同年,与东盟正式签署《加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开始实施“早期收获计划”,2005年7月开始实施《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2007年1月签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

2003年6月和10月分别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并实施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3年与巴基斯坦签署《中巴优惠贸易安排》;2005年11月与智利签署《货物贸易协定》,2006年11月签署自由贸易区协定。从2006年9月我国开始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已向其他成员国的1717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27%[6]。

目前中国正在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冰岛、海湾合作委员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秘鲁、挪威、印度等开展自贸区可行性联合研究或正式谈判[7]。

2、WTO多边贸易框架下的FTA制度安排

FTA的蓬勃发展基于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等政策目标。经济学方面,从消费角度而言,自由贸易区有助于促进区域内竞争;从生产角度而言,规模经济能够提高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效率;在全球范围内,区域市场的扩大能够增加内部和外部市场的整体需求,是推进多边贸易自由化存在诸多困难的情况下的次优选择。而从政治角度来看,各国唯恐别的成员建立的大市场排斥己身利益,使自身处于不利地位,也须及时建立保障性的贸易机制[8]。

实践中,FTA在促进贸易和经济往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同时引发了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可能对非成员国家不利。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构建中,亦存在FTA究竟是垫脚石还是绊脚石之争[9]。由此可以看出,FTA和WTO多边贸易体制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多边贸易体制如何对FTA等区域贸易安排进行规范,以确保实现增进贸易自由和社会福利的初衷。在多边贸易体制中,WTO成员之间的区域贸易安排具有合法地位,但必须满足WTO的有关规定。

2.1 WTO有关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安排

在WTO法律中,规范区域贸易安排的规定主要是 GATT1994第24条及《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24条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1979年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区域贸易安排能够有利于区域组织内的贸易,同时又不会提高对外部成员的贸易壁垒。

第3篇: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区域贸易协定(RTAs);多边贸易体制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2―0067-07

所谓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简称RTAs),是指政府之间为了达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区域贸易便利化的目标所签署的协定。在WTO的框架内,RTAs有着笼统而确切的定义:说它笼统是因为RTAs所要求的缔约方并不一定属于同一地理区域,而且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通常是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说它确切是因为涉及到RTAs中优惠贸易自由化的内容,WTO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所谓多边贸易体制,通常认为是WTO所管理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基石是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原则。50多年来,无论是关贸总协定,还是WTO,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步履维艰、坎昆会议的无果而终,人们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质疑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各种区域贸易协定的快速扩张、区域贸易集团的广泛建立吸引了人们更多的关注。这一轮区域贸易协定的扩展究竟有何新的特点和趋势?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会不会影响多边贸易体制,并最终取而代之?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趋势如何?这些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趋势及其特点

第一,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包括传统意义上依赖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开始把制定RTAs作为对外政策的重点(根据WTO官方公布,截止到2005年底,如果将计划的和在谈的RTAs都包括在内,有效的RTAs数目可能接近300个)。一些国家视达成RTAs与实现多边贸易目标同等重要,还有一些国家优先考虑发展RTAs,凸显了其在国家经济、政治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在RTAs新一轮扩张趋势中,谈判活动的中心也发生了变化,亚太地区正在成为新的增长点。

第二,RTAs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许多情况下,其贸易规则的制定比多边贸易体制走得更远。传统的RTAs旨在实现区域贸易自由化或区域贸易便利化,重在降低关税壁垒、限制非关税壁垒,谈判也主要集中在货物贸易领域。现在的RTAs,在继续推进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开始较多地关注服务贸易,并尽可能地囊括其他议题。例如,美国与约旦、智利、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签定的RTAs就包含了通关合作、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劳工条款等与贸易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议题。

第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互惠贸易协定有所增加,发展中国家对于非互惠的贸易优惠体系的依赖有所减少。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发展中国家的优惠贸易协定开始出现,这成为所谓的“南一南”型贸易的有力证明。通过表1可以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转型国家之间签署RTAs的数目明显上升,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发展中国家希望彼此之间展开更进一步贸易合作、构建区域贸易组织的强烈愿望。

第四,无论RTAs的区域特性如何,其总体上呈现扩张和加强的趋势,并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地理范畴”。区域贸易协定正经历着一场不断广化和深化的演进过程,一方面许多国家已经不安于既有RTAs的表现,正在寻求跨区、跨洲、跨洋的合作伙伴。例如,美国与新加坡的RTAs横跨了美洲与亚洲两大地区。另一方面,许多区域贸易集团也计划着向更大型的、更高级的区域贸易集团迈进。例如,建成后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将包括34个美洲国家,涵盖8亿多人口,区域内经济总量接近10万亿美元,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二、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因分析

(一)经济因素

1.主动因素:为了加深一体化进程,或是扩大市场准入与吸引投资

由于不满足现有多边贸易体制的表现,特别是其在投资、竞争、环境、劳工标准等新领域进展缓慢,许多国家把RTAs作为在这些领域“先行一步”的重要手段,以此来加深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并有效地激励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这种做法在发达国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美国、欧盟等国家或组织一边紧盯WTO的谈判进展,一边努力建立以本国为中心的大规模的RTAs经贸网络,以期在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和区域贸易谈判中取得双赢。当然,RTAs在扩大市场准入与吸引投资方面的作用历来受到各国的重视,正如WTO所言,“RTAs的形成是受寻求更大的市场准入的驱使,特别是在WTO成员缺乏在多边基础上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意愿的情况下,这种更大的市场准入在区域或双边层面上比较容易建构”;“RTAs可以发挥双重功效,把竞争锁在外(lock-ing―out competition),把投资锁在内(10cking―in in-vestment)”。RTAs在增加出口、刺激投资、促进竞争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经济效应对一些具有劳动力成本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意义,如墨西哥前总统Carlos Salinas就认为NAFFA有助于“规范日益增长的贸易,鼓励投资和创造就业”;前东盟秘书长Datuk Ajit Singh也认为,“东盟的融合以及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形成能够确保东盟成为具有较高吸引力和全球竞争力的投资地区”。

2.被动因素:为了获得公平竞争的平台,或是维持市场准人的变通手段

值得探讨的是,RTAs的经济效果未必要比多边贸易体制来得更好。与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区域主义在一些敏感领域的大胆举动并未能取得成功(至少在许多情况下如此)。这被OECD形象地称为“未能打破坚果(Fail to crack the hardest nut)”。再有,如果达成关税同盟,还会产生“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而“笼统地评估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效应是毫无裨益的,因为理论界对此的实证分析也模棱两可”。所以,有的国家并不是完全出于主动目的,而是出于一种“防御性”的考虑,尽管它们自身并不愿意介入区域贸易协定;但它们仍感受到游离于区域贸易集团之外的巨大压力。如果周边国家纷纷缔结RTAs,该国也就失去了与邻国公平竞争的基础,所以它必须考虑加入RTAs,或者是为了享有集团内部的优惠关税,或者是用来对抗其它的优惠贸易安排,或者是用来作为保有市场准人机会的一种变通手段(特别是在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屡屡受阻的情况下)。在一定区域内,一旦有个别国家达成了RTAs,其它国家就会纷纷效仿,从而产生了类似于

“多米诺骨牌”的效应。

(二)制度因素

1.多边贸易体制的宽容推动了区域贸易协议的扩张

WTO中关于区域贸易协议的条款主要有:(1)《关贸总协定(1947)》(GATr)第24条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范和肯定了区域贸易组织的存在;(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与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优惠安排做了详细的规定;(3)1979年“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授权条款”(More Favorable Treatment,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the s0 called Enabling Clause),对发展中国家达成区域贸易协定做出了详细规定。(4)《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第5条对成立区域贸易组织(主要分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两种类型)做了更加明确规定,从而对区域经济组织形成一定的约束。另外,WTO总理事会于1996年2月成立了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CRTA),赋与该委员会审理各国所提出有关区域贸易协议的申请,并制订一个可供遵循的标准模式,评估区域贸易协议对多边体制所造成的影响。

然而,在评估已通知到的RTAs是否符合WTO规定方面,CRTA多少显得有些无奈。这里面有客观的政治、法律因素,也与WTO自身的缺陷有关。对于如何解释WTO中所提到的对RTAs进行评定的条款,如何处理那些在RTAs中有所涉及而在WTO中尚未涉及的领域,如何处理WTO规则与现存RTAs规则的差异等问题,长期以来多边贸易体制内一直存在争议,没有统一明确的结论,这也导致了CRTA对RTAs的审查很难有效地进行(根据WTO官方公布,截止到2006年3月1日总共才有193个RTAs通知到CRTA)。可以说,多边贸易体制对RTAs约束和监管上的宽容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它们的扩张。

2.多边贸易体制的低效促进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

WTO在进行决策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投票表决时采取“一成员一票”制,即每一成员拥有一票,在此基础上,得到多数票者为胜,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所需的多数票,有的决定要求有三分之二多数,有的决定需要四分之三多数)。WTO现在有149个会员国(截止到2005年12月11日,WTO官方公布),要让这149个谈判主体达成一致或基本一致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假设就一个议题进行双边谈判,可能需要的次数就达到上万次;当然,需要排除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许多议题很多国家并不参加,二是已谈成的协议可能为其他国家提供范本从而减少谈判次数。即便是这样,我们也可以估算到要达成一个议题的谈判成本是相当大的,可以预见,随着会员国的不断增多、谈判议题的不断增加,交易成本会越来越高,达成一致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我们也不能一味责难WTO,任何人都不能无视多边贸易体制在推进贸易自由化和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方面所起的巨大作用,其所倡导的关税减让、透明度、非歧视等基本原则已深入人心,自由化趋势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在多边贸易体制下,随着会员国的增加,各国经济政治体制层面的差异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发达国家已不能左右谈判结果,而发展中国家经常凭借自身实力地提高或结成同盟联合与发达国家叫板;另一方面,随着谈判议题不断深化和广化,所涉及内容的政治敏感性也越来越强,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触及到许多国家的心理底线,回旋的余地变得越来越小。反观RTAs,因其涉及到的国家数目相对较少,国家之间又有着或多或少的历史联系、经贸往来,或者共同的政治安全利益,谈判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比较容易达成共识。

(三)政治因素

如果以政治经济学的视角观察RTAs的成因,以下几个因素值得关注:保障地区内的和平与稳定、增强区域的整体实力、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利益、推动国内改革和民主进程等等。不仅如此,“新区域主义”的研究还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不少国家加入RTAs是看重其所带来的某些非传统性收益。例如,约束政府政策行为的时间不协调性(time incon-sistency);向外部世界发出的信号效应;(signaling);为小国提供的保险效应(insuranee);增强谈判能力(bar-gaining power);发挥协调机制的功能(coordination de-vice)。与经济、制度因素相比,达成RTAs的政治因素显得比较特殊,它不像经济利益那样可以通过法律条文直接观察出来,而是需要跳出协定本身,从协议签定的背景中体会与捕捉,往往涉及到国家在区域中的经济政治地位、国家的综合实力对比、国家的战略地理位置等多种因素,在这里就不作详细解释了。

三、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

(一)区域贸易协定在某种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1.区域贸易协定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给成员与非成员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是最惠国待遇原遇,其核心是“惠及一个,惠及其他”,目的是为参与贸易的各方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而RTAs是以“区域优惠贸易安排”为主要特征的,其核心是“谁参与,谁受惠”,目的是让加入RTAs的成员拥有优先竞争的机会。作为最惠国原则的例外,RTAs有悖于多边贸易体制所倡导的非歧视原则,必然会对贸易各方造成一些负面影响。由于享受不到优惠的贸易安排,并受到严格的原产地规则的限制,那些没加人RTAs的贸易方丧失了本应获得的贸易和投资机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不仅如此,RTAs在给成员国带来优惠的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由于存在贸易转移效应,加之多数区域贸易安排中仍然保留有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及特殊保障措施,而且协议涉及的附加条款较多(比如环境条款、劳工标准等),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国的利益并未得到完全的保障。从实践经验看,由发达经济体与欠发达经济体建立的RTAs中,后者未能实现的预期目标较多,且日益呈现出“轴心轮辐(Hub and Spoke)”结构,RTAs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危险。

2.区域贸易协定转移了人们的注意力,使多边贸易体制陷入被边缘化的境地

当成员国将主要精力放在缔结RTAs上时,所有的谈判资源、政治资本都会随之导向RTAs,“次优选择”变成了“优先选择”,人们在处理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事宜时会首先诉诸于RTAs,而多边贸易体制的地位和功能将被弱化,并面临着被边缘化的危险。“有证据表明,当一国签署区域贸易协定后,如墨西

哥、南方共同市场等,会增加对内部关系的注意,放慢多边与单边自由化的努力。”很多国家对WTO抱有一种可有可无的机会主义态度:如果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顺利,不妨参与;如果谈判受阻,不妨另辟蹊径,将政策重点转向RTAs。一些国家之所以不肯在WTO内妥协,也与这种想法有关。“现在有的西方学者已经把WTO看成大而无用之物,说明在欧美人的眼里,WTO的作用已经大大折扣。”

3.区域贸易协定提高了管理成本和贸易成本,并增加了多边贸易谈判的难度

由于区域贸易协议的扩散,许多国家成为多个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平均每个非洲国家分属于四个不同的协定,平均每个拉丁美洲国家分属于七个不同的协定(World Bank,2005)。“由于每个协议有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不同的关税减让时间表,不同的实施阶段,这会使关税监管变得更加复杂,这会增加贸易成本并降低贸易在促进GDP增长中的作用。”事实上,如果RTAs涉及的成员数目越多,协议规定的内容越广,所允许的过渡期越长,相互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概率就越大。对于政府来说,要对来自不同地区的产品征收不同的关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无疑加大了监管成本;对于企业来说,由于不清楚具体哪些规则适用于他们,不清楚究竟享有哪些权利,要确定某一具体产品或服务的贸易待遇将由于成员资格的交叉重叠而变得错综复杂,这无疑会增加贸易成本。进一步分析,这种如“意大利面条碗(Spaghetti Bowl)”似的贸易安排会使多边贸易体制变得支离破碎,“区域贸易协定的交叉重叠,更使得相关规则在多边层次上的统一变得非常困难,增加了多边贸易谈判的难度,可能导致VeTO主导的多边自由贸易进程陷入泥泞之中”。

(二)区域贸易协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1.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种次优安排,事实上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必经之路”

区域贸易协定尽管只是一种次优选择,但当多数国家都无意在多边层面推进自由化进程的时候,RTAs便成为唯一的选择;尤其是在多边贸易谈判不堪重负、陷入僵局时,RTAs便担当起“延续自由化进程,维系自由化大旗”的重任。多数RTAs中规定的优惠关税要低于最惠国关税,而且在某些领域率先实现自由化,由此看来,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均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共享着“实质上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这一目标,只不过前者比后者走得更快,看得更远。理论上讲,在以WTO为主导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举步维艰的时候,以特定区域(特别是那些经济发展水平接近、文化背景相似、社会政治体制相融的地区)为突破口,率先实现小范围内的自由化,尝试建立区域层面的多边机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向全球范围的多边体制靠拢,不失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现实看来,RTAs一旦达成,随着成员数目的增加,规则协调性的加强,就有着向多边贸易体制转化的可能,正如OECD所指出的,“实施区域贸易协定的后果常常会增加强化多边贸易框架的诉求”。区域贸易协议事实上已经成为未来(或潜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必经之路”。

2.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种有效补充,事实上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试验场”

区域贸易协定可以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补充,共同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WTO也已经意识到这一点,“自1947年GATT成立以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在数量和重要性上都有了极大的增加,并覆盖了当今世界贸易的重要部分;成员之间的经济对这种协议的更紧密结合可能对扩大世界贸易作出贡献;如果区域之间税收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定的消除,扩展至所有贸易,这样的贡献将会增加”。与WTO主导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相比,在区域内部率先实现较多部门的开放和较高层次的自由化具有更多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更进一步讲,由于RTAs涉及的国家数目相对较少,利益关系相对简单,也不会像多边贸易体制那样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RTAs实际上起到了“试验场”的作用。RTAs在许多敏感领域的成功运转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样板,为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和现实依据;反之,RTAs在部分领域中的失误(甚至失败)又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前车之鉴,为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所以说,“区域主义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品”,“地区间的做法可以成为多边贸易规则的补充,这取决于规则制定上的协调性以及RTAs对WTO的扩展程度”。

四、区域贸易协定与WTO的改革趋势

(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改革趋势

区域贸易协定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矛盾的统―体,它究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垫脚石(SteppingBlocks)”还是“绊脚石(Stumbling Blocks)”,两者问是互补关系还是竞争关系,在理论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论。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无论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如何,RTAs在各国追求贸易自由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道路中仍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增加RTAs的福利效果,及其与WTO的融合性,并降低它带来的负面影响。

为此,我们提倡“开放型的区域主义”,给RTAs与多边贸易体制重新定位于一种互补性竞争的关系:利用RTAs来提高多边贸易体制已覆盖领域的自由度;同时RTAs还可以涵盖多边体制没有涉及到的领域,补充多边体制的缺口。在开放的模式下,力争把双边互惠扩展到多边层面,比较大胆的学措是把最惠国关税降至优惠关税附近,尽可能减少对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在开放的模式下,强调既对内开放,也对外开放:区内各成员之间和区内与区外之间的要素流动没有明显区别,不设置或减少经济交往中的区域;在开放的模式下,提倡增加协议的透明度,保证相关规则的公开性及可获得性,并将协议内容及时向WTO通报;在开放的模式下,鼓励不断吸收新成员,并适时调整相关规则,使之向多边贸易体制靠拢。通过区域内外贸易和投资活动的紧密联系与互动,促进整个区域的经济合作和增长;通过规范并有效发挥区域贸易协定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二)多边贸易体制改革趋势

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发挥了其他国际经济组织难以取代的作用,尤其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维护公平贸易、促进经济增长方面有着突出的贡献。多年来,WTO较好地履行了制定贸易规则、提供谈判场所和解决贸易争端的三大基本职能,用不懈努力实践着其主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勿庸讳言,多边贸易体制的弊端也相当严重,日益艰难的谈判过程和日益宽泛的谈判议题,特别是发展迅速的RTAs的冲击,已对其提出了警告:“改革迫在眉睫”。就多边贸易体制而言,我们倡导“可操作性的约束与合作机制”,既要鼓励开放的区域主义,也要加大约束力度。一方面,鼓励RTAs吸收更多的成员,鼓励“区域之间税收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定的消除,扩展至所有贸易”,鼓励RTAs向多边体制靠拢。另一方面,应探索一种可磋商的体制来更有效地安排和监管区域贸易协定,针对与WTO相冲突的区域规则加以磋商和协调,制定可操性更强的有关RTAs的通报、批准和政策评估程序;当务之急是要对WTO中适用于RTAs的条款进行重新定义或者对含义模糊的指导性语句予以澄清,让各国都有一个明确的参照标准;当然,更重要的是加强多边体制自身的改革与完善,增强多边体制的动力和活力,力争在多边谈判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使人们保持对多边体制的信心和热情,引导区域力量一起加速推进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第4篇: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区域贸易协定,更紧密经济合作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统计,截至2002年3月止,全球所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250多件,区域贸易协定当事国之间的贸易额超过全球贸易总额的50%.根据经济学理论,自由贸易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签订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系同是通过降低区域内关税及非关税贸易障碍,以促进贸易自由化。而相比之下,区域贸易协定发展重点及适用范围仅限于区域双边、多边与次多边。在其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对多边贸易体系下追求贸易自由化、国际化,形成一些阻力、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特别是1999年西雅图会议以后,多边贸易体系在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方面进展缓慢,于是区域贸易协定的签订风潮再度兴起。部分尚未加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为避免被边缘化而导致在国际贸易上被排挤,也积极参与或者准备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之中。如何面对这一世界潮流,区域经济一体化应当如何发展?如何纳入WTO框架体系?如何规范、调整?特别是我国将如何应对?本文试图通过对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协定建立的法律基础进行研究,寻找一些相关答案,并进而探讨如何更好建立澳台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的法律构架。

一、WTO协议中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机制的内容

对于区域贸易协定WTO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区域间签订优惠性的贸易协定,使得区域内进行贸易较区域外自由化程度高,该措施是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 原因在于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具有同样的贸易自由化的追寻目标,只是范围较小,当然其必须符合WTO相关规定且应受到WTO诸协议的规范。在WTO诸协议中提供了区域贸易协定成立的法律依据: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第24条)、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以下简称第5条)及1979年“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授权条款”。

授权条款第2段(c)款,授权发展中国家之间可达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相互减让或排除关税或非关税障碍的协议,而不须将这类协议按总协定第24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来审批,或按总协定第25条“豁免义务”程序来审批。南方共同市场、安弟斯共同体、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均适用此款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通知的义务。由于一方面授权条款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另一方面我国在WTO的四个席位中,只有中国大陆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因而授权条款对于四地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并不适用,本文对此款规定不进行详述。

第24条的基本精神与第5条是一致的,都是旨在不提高相应的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的前提下,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与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针对货物贸易不同,它没有关税或数量限制等贸易壁垒,所以不能使用关税同盟这一名称。根据第24条和第5条的规定,WTO诸协议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透明度

透明度是WTO协议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关贸总协定第10条规定,各成员国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定和裁决规定都应予以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区域贸易协定及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作为影响贸易的重要举措,当然应予公布。另一方面GATT第10条和GATS第5条都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方规定了通知的义务。

第24条第7款规定,WTO成员决定缔结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应立即通知货品贸易理事会,并经货品贸易理事会讨论后同意送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需将审查报告送交货品贸易理事会进行采认。如果拟定中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还不完全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只有经缔约国全体2/3多数才能批准。

第5条第5款规定,WTO成员为服务贸易一体化协定,有任何订立、扩大或任何重大修改,一成员有意修改或撤销一具体承诺,因而与其减让表中所列条款和条件不一致,则应提前90天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经服务贸易理事会同意送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于审查完成后将审查报告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进行采认。

2、实现区域内众多贸易的自由化

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劳动力流动等方面,按照WTO的要求应取消以往的较大范围的限制措施,以实现区域内众多贸易的自由化。该要求的目的在于,避免WTO成员利用该条款仅就某些特定产品给予优惠待遇,而非真正实施自由贸易并排除或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其市场的情况出现。根据第24条第8款规定,不论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其构成成员间绝大部分贸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的关税及其他限制性的商业法规(Other restrictive regulation of commerce)必须消除。若非立即成立,而是经过一段期间逐步完成,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这一规定的期间应合理,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如临时协定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

第5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就涵盖的众多服务部门,在该协定生效时或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其中的众多服务部门(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 ,指根据部门数量、受影响的贸易量和提供方式进行理解。为满足此条件,协定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在评估上述条件是否达到时,还可以将这种协定与有关这些国家间更广泛的经济一体化或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考虑。不过,如果发展中国家是这种协定的缔约国,上述条件可以灵活考虑,尤其是不实行或取消歧视性待遇的条件。

此外,根据第5条的补充规定,成员方之间也可以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外缔结劳务市场一体化协定。这种协定必须是建立劳务市场的完全一体化(full integration),即规定各缔约方的公民有进入任何另一缔约国就业市场的自由,并包括有工资标准和其他就业与社会福利的措施。劳务市场一体化协定应免除缔约方公民关于居住和工作许可的各种要求。

1、 不影响非协定成员的待遇

这是最为重要的方面,也是争端解决机构中最常引起争论的焦点。WTO之所以同意与区域贸易协定共存,前提在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存在不会对WTO所构建的多边贸易体系造成威胁或损害,背离了这一前提的区域贸易协定是不可能被WTO所允许的。因而,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过渡性协议,以及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成立及维持,与建立该贸易区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贸易壁垒,或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水平。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在审查某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每个单一的承诺和规定是否符合关贸总协定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其他规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该区域贸易协定的义务和条款在总体上是否会造成提高对区外的贸易壁垒的效果。 在影响的造成不可避免时,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都付予了受影响方获得补偿的权利。

第24条第6款规定,如在不影响非协定成员的待遇的前提下,一缔约方提议以与关税减让表规定不一致的方式提高任何关税税率,则应适用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所列程序。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同盟的其他成员削减相应关税而已经提供的补偿。另外,依据关于解释该条的谅解,倘若关于补偿的谈判不能在谈判开始后的合理期限内达成协定,则关税同盟仍然有权修改或撤销减让;受影响的成员因此有权依照第28条撤销实质相等的减让。

第5条第5款规定若因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的订立、扩大或任何重大修改,导致一成员要修改其在减让表中所列条款和条件,则该成员应至少提前90天通知该项修改或撤销,并应适用第21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中所列程序,利益受影响成员有权获得补偿。

二、WTO协议中对区域贸易协定限制的宽松性

WTO协议中的区域贸易协定机制还十分不成熟。GATT1947制定第24条开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的先河,初衷在于促进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尽管,后来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出乎当初的意料,但各国一方面希望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加强本身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对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体系的作用多少存在着疑虑,这种矛盾的心情使得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限制并不严格。这既体现在第24条和第5条的规定本身就具有模糊性,也体现在WTO规范在实体内容上并不涉及实质的待遇问题,再加上区域贸易协定和争端解决机构所持的宽松态度,从而使各国在遵守这些规范时上具有了较大的自由度。

1、规范的含义模湖不清

一方面,成员们对第24条与其他WTO规定的关系存在分歧:一派主张第24条仅仅是对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必须遵守GATT的其他规定。他们认为第24条并没有赋予区域贸易协定成员以特权,因而它不能作为与GATT其它规定不一致的依据。如韩国、香港、印度和日本等 ;另一派主张第24条是对所有其它关税贸易协定规定的例外。其第5款“本协定的规定”的行文并没有特别指明是哪一条规定,国际法对多边条约的规范,多边条约的缔约方可以通过达成一个更广泛的协议来改变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只要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不损害第三方的权益,可以与WTO的相关规定不符。如欧共体国家等 .上述两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两类国家的利益。韩国、印度、香港和日本等国参加区域一体化的程度较浅,它们或者没有参加任何区域贸易协定,或者只参加了少数区域贸易协定,因而对日渐剧烈的区域贸易协定风潮,特别是一体化程度的提高满怀忧虑,担心因此而被削弱了竞争能力,因而对于区域一体化对于WTO规则的背离持反对态度。而欧共体是目前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体,因而极力主张有利于其本身一体化继续深化的解释。

类似的争论也出现在服务贸易协定第5条上,经济一体化的豁免范围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在这方面,有些成员主张第五条的例外并不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外的其他服务贸易协议的义务;服务贸易协定的其他基本原则,如透明度、公平实施国内法规、紧急保障措施等,不应因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的缔结而被背离。

另一方面,历年来WTO成员对于关贸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中,对区域贸易协定机制的诸多要求的具体含义,例如,“绝大部份贸易”(第24条第8款)、“其他商业法规”(第24条第5款)、“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 (第24条第5款)、“众多服务部门”(第5条第1款第(a)项)、“实质上所有歧视”(第5条第1款第(b)项)等的含义争论不休,各国对于这些要求的具体程度由于各有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难以取得一致。在有的方面各国甚至持相反的观点。为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至今无法对关贸总协定第24条、服务贸易协定第5条的含义做出任何结论性的报告。

2、执行态度的宽松

规范含义的模湖不清直接影响了区域贸易委员会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审查工作。在GATT的历史中除了1994年捷克和斯洛伐克间的关税同盟外,缔约方全体从来没有对一区域贸易协议是否全部符合GATT做出过结论。也有人认为,这可理解为没有被判定为与GATT的规定不符,从另一方面表明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对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宽容的态度。 这表明,现已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仍在区域贸易委员会的容忍范围内,但另一方面,对造成了区域贸易协定的监督任务落到了各相关国家身上,各国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又使得争端解决机构成了确定规定的具体含义的权威机构。

在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一案中,专家组本来裁定第24条只是对GATT第1条的背离,因而不构成对GATT其它条款背离的授权。但上诉机构却认为,第24条可以成为与GATT其它条款不符的根据,在关税同盟的情况下,为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背离是为了满足第8款(a)项和第5款(a)项——关税同盟的建立和评估标准——的要求;不采取这样的背离,关税同盟就无法建成。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在审查有关的协议时,虽然会考虑到WTO协定的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所有与协定相关的规定,但在报告的结论中往往只是围绕是否符合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论述,而不是全部的GATT条款。 可见,虽然对规范的确定含义没有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争端解决机构与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在某些争论上还是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它们都倾向于认为GATT第24条可被作为成员背离其他GATT条款的根据,反映出WTO容忍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一种态度。这种在区域贸易委员会和争端解决机构执行职务过程中表达出的意见,虽对日后的行为不具有拘束力,但将来被援引的可能性很大,值得关注。

3、不触及实质的待遇内容

第24条和第5条作了三个要求,透明度、实现区内众多贸易的自由化、不影响非协定成员的待遇。第一个要求是WTO规则原有的,属于程序性的要求;第二个要求是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覆盖范围的;第三个要求是有关区域贸易的对外作用的限制,其实是对WTO其他条款的保护。后二个要求中没有直接触及自由化及实质的待遇问题,没有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实质内容提出要求。这一方面是由于区域贸易协定不是WTO诸协议规定的范围,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各国对于区域贸易协定影响的共识——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是两个平行的体系,不会阻碍甚至可以促进多边贸易协定的进程。这就为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存的区域贸易协定在自由化程度方面大相径庭,程度高的如欧共体,程度低的有众多自由贸易区。

在第24条和第5条中,只有第5条第6款规定了有关待遇的要求。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如果是依一体化协定缔约国的法律而成立的法人并在该缔约国领土上从事实际的服务业务,应被授权享受此等协定中的待遇。但是如果一体化协定的缔约国只是发展中国家,这些缔约国的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可享受更优惠的待遇。也就是说,从事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协定国公司在区域贸易协定的区域中,进行跨境贸易时应与内资的公司享有相同的待遇,即应享有国民待遇。也就是说以“商业存在”形式进行贸易的外资服务贸易提供者,可以享受区域贸易协定带来的优惠待遇。

三、WTO协议对我国两岸四地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提供了先机和依据

(一)共同加入WTO为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提供先机

我国是少数没有签订任何区域贸易协定的世贸成员国之一 ,面对各国签署区域贸易协定的热潮,为增强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竞争力,避免因众多区域贸易协定的达成而被边缘化,我国有必要加入到这一浪潮中去。尽管我国提出了拟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宏伟目标,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还需要大量的做工作,我们需要练内功,需要增强实力,我们也需要搞试验,需要积累经验。于是,首先从与我国联系最为密切都同属“炎黄子孙”的中、港、澳、台四个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单独关说区”的“联合”做起,我们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建立类似于“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经济圈。这种设想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澳台四地随着经贸关系的发展,依存度不断加深。作为因历史原因而被分割的国家,可以说四地的经济一体化既是大势所趋,符合经贸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中国的统一大业符合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中国大陆与台湾先后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形成了一国四席的特殊局面。一方面,大陆和台湾能公平的参与到世界贸易的竞争去;另一方面,中、港、澳、台四个经济体都承担着对世贸其他成员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因此根据现有的世贸规则,四地相互间不能给与特殊的优惠待遇。而台湾方面对于来自于大陆的贸易和投资一直采取“间接”、“单向”、“民间”、“限制进入”的政策,显然是违反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的精神的。但是两岸入世并不会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来新的解决途径。

因为世贸组织本身不会主动去规范各成员方的行为,而是通过抱怨与磋商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来制约成员方。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要使两岸经济关系问题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有三条可能的途径 :一是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一般议题提出来。对特定的区域经济体特别进行规定,存在着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先例。但是,一方面固然我国并不愿意把与台湾方面的关系提升到国际层面解决,另一方面即使要如此解决,也首先需要在两岸间达成共识。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程序,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针对具体产品、具体行业或某一具体法律,需要争议方认可的具体损害证据,在进入争端解决机制之前,必须先有双方协商,等等,实际上也需要当事双方先坐下来谈。第三个可能的途径是,任何第三成员方,如果认为两岸之间的贸易安排对它的贸易利益产生严重影响,它可能会提出磋商要求,但首先要分清对第三方造成影响的是祖国大陆方还是台湾方,再分别磋商。但这时候,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而不是台湾对大陆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因而也不能解决两岸的问题。两岸间的经济争端产生的根源是政治问题,这远远超过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范的范围。而且,我国认为与台湾之间的问题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应上升到国际层面解决。两岸要建立“自由贸易区”,首先必须通过双方协商实现经贸关系的正常化。

澳台四地同为WTO成员方的局面,一方面因最惠国待遇限制了澳三地近一步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并不能提供实质的对大陆实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这一问题的新途径。另一方面,为四地的经贸关系进一步紧密化提供了世贸组织这一新的平台,使得港澳台三地以独立关税区与祖国大陆实现更紧密经贸合作的设想成为可能。四地可以通过在WTO框架内寻求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加强双边关系,进一步实现贸易一体化。

(二)WTO协议为我国两岸四地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提供依据

依据WTO协议规则,结合我国四地实际构架更紧密经济合作的体系:

1、 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的形式

从上文对WTO协议相关条的分析可知,GATT第24条对货物贸易的区域一体化的最终形式规定的两种类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是指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相互免除关税及配额限制,但成员国仍可保持各自对外之关税及贸易政策:“关税同盟”是在撤销成员国间的关税外,对外采取共同关税。可见,关税同盟是比自由贸易区更高级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形式。要决定采取何种形式,应该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经济差距、一体化的意愿、及政治和历史的因素等等,但其中经济差距应该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再来看看台澳四地的经济状况。

四地中,除了中国内地外,香港、澳门、台湾三地都是以发达成员方的身份加入WTO的,香港和澳门自由港,没有进口税和对进口商品的配额限制;台湾为了以发达成员方的身份入世,关税问题上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实际关税只有从8%降到4%,入世后关税总体水平将会降到3.5%,短期内再降低关税的可能性较低。而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入世关税减让义务,当年关税总水平将由现行的15.3%降至12%左右;2005年将下降至10%以下(9%-10%区间)。可见,除了港澳之间,四地之间的关税水平还是有较大差距,近期不可能实现统一的对外关税。因而我国四地间在货物贸易方面只能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

另外,服务贸易和投资也是四地区域贸易一体化的重要内容。GATS第5条对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的形式没有做出分类。这方面,四地也宜采取类似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即在区域内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而对外则各自保持对外的限制。基于香港和澳门的自由港地位,其服务业几乎是全面向外资开放的。而中国大陆与台湾方面,经过入世谈判,将按照《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承诺,逐步的、有限的对外开放服务业。鉴于四地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不同,在短期内要达成一致存在现实困难,因而四地间服务业的自由化也只能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而在贸易以外的方面,例如投资,由于WTO协议对其规范不多,在自由化方面可因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较有自由发挥的余地。

2、 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的途径

中、港、澳、台在WTO中虽然分别是四个独立的经济体,但它们毕竟同属于一个国家,只是因为历史的原因才分成四个地区。因而四地之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能采取有别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条约的途径,因为条约的缔结方应是国家。理想中,台湾应当包括在将要建立的自由贸易区范围内,但从目前台湾领导人的强硬态度看,三通尚不可以解决,何况建立共同的自由贸易区。因而,在操作上,先由澳三地建立自由贸易区,待两岸关系正常化以后,再把台湾吸收进来。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议应由国内法予以规定。由于香港、澳门与中央之间是地方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之间的关系,全国人大有权制定、解释、修改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制定其他法律。大陆与港澳之间的自由贸易区可以采取人大立法的形式建立。而三地与台湾之间,由于政治问题在短期内不可能得到解决,可以采取民间谈判协议的方式进行,这在台港航运安排问题的解决上已有成功的先例。

3、 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的内容

香港的产业优势在于金融、商贸、交通、资讯、制造等部门;澳门则侧重于旅游业;台湾主要在于电子、石化、农业等部门;大陆则在于能源、原材料、轻纺等。 构建中国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是贸易投资自由化,实现分工合作、优势互补,以保持四地经济的长期持续的增长势头。其合作的领域不仅应当涉及货物贸易的低关税、零限制等,还应包括区内原产地共识,产业合作,服务业自由化,投资自由化等方面。 在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时,鉴于世贸组织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宽容态度,我国在自由化程度方面可依据实际情况自由把握,但仍应注意WTO协议的限制,以免引起与其他国家的争端。

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下内容:

(1)关税减让方面:我国要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不能只针对某几种产品或某几个服务部门的贸易相互给与特殊待遇,应逐步降低区域内产品流通的壁垒。注意达到关贸总协定第24条消除绝大部份贸易的关税及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的要求,该要求无需一步到位,可通过长达十年的过渡阶段逐步完成,以减少对各经济区内市场的冲击。同时,建立四地的原产地规则的共识,确保优惠待遇的有效实施。

(2)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第五条规定,应逐步就涵盖的众多服务部门,在一体化实现时或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不实行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经济一体化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因而服务贸易自由化应包括人员的流动和投资自由化的问题。根据第5条第6款规定,以商业存在方式进入了一体化协定缔约国市场的外资公司与内资公司同等的享有相应的优惠,但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缔约国,这些缔约国的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可享受更优惠的待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区域贸易一体化中,我国的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可享有更优惠的待遇。但我国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了大部份,它们不能享受这条规定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港澳作为自由港,外资公司享有国民待遇,一旦实行一体化,就意味着外资一旦在港澳注册开业,就可以绕过我国在服务贸易协定中的承诺的限制,享受区域贸易协定的优惠。所以,四地间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建立,应慎之又慎,短期内自由贸易区不宜包括服务贸易的内容。

(3)知识产权:应在TRIPs的基础上进一步调和四地间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5篇: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

一、全球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多哈回合启动以来全球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迅猛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区域贸易协定一直呈增长趋势。截至2009年10月,WTO(包括之前的GATT)已接到297个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通知,其中有250个通知发生在1995年1月WTO成立之后,266个现已生效。全球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高潮时期。

(二)欧洲、东亚、北美、南美及中东签署区域贸易协定较为为活跃

欧洲是签署区域贸易协定数量最多的地区,共有75个。欧洲区域签署的协定中多数为自由贸易区协定。内部协定33个,主要是以欧盟(EC)或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为协定一方,以欧洲国家为另一方的形式签署。两个欧洲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有7个。欧洲非常重视与非洲、拉丁美洲、欧洲、中亚等地区的新兴经济体之间签署双边FTA。欧洲双边区域贸易协定以货物贸易协定为主。

东亚地区是全球签署区域贸易协定数量第二位的区域,共41个。其中内部协定15个,外部协定26个。签署协定较多的国家有中国、日本、新加坡。共有31个协定为货物与服务贸易协定。北美地区共签署30个协定。除北美贸易协定外,均属于外部协定。有20个是货物与服务贸易协定。南美地区共签署26个,17个为货物与服务贸易协定。智利是该地区签署协定最多的国家。

中东近来区域贸易协定数量增长较快,共签署24个。签署协定较多的国家有以色列、约旦、黎巴嫩。从该地区对外签署的对象看,主要是与美国、欧盟、EFTA签署和土耳其。事实上,其他地区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也在增加,如大洋洲15个、非洲26个。

从各区域签署的协定类别看,货物与服务贸易协定是当前的主流,占51.9%,是北美与南美地区,东亚以及非洲地区签署的主要类型,而货物贸易协定占45.6%,主要分布与欧洲、中东等区域。单纯的服务贸易协定数量非常少。

(三)签署区域贸易协定较多的典型国家可以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第二类是积极发展外向经济的新兴经济体,第三类是金砖四国。

1、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越来越积极参与签署区域贸易协定

1989年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了反对区域经济合作的立场,转向参与和主导地区自由贸易协定,以获取更多经济和政治利益。这一时期,欧共体迅速扩大,并向欧盟过渡。欧美发达国家的积极态度直接带动了拉美和非洲区域经济合作的兴起。此后发达国家参与和主导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不断增多,签署协定的对象主要是新兴市场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协定数量很少。

从发达国家签署协定的模式与类别看,以货物与服务贸易协定为主,多数为FTA&EIA类型,即自由贸易区与经济一体化类型。如美国与日本签署的所有协定均属于此性质。对于市场相对开放,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往往采取货物与服务贸易协定的形式,而对于一些开放程度较差的国家,则采取货物贸易的形式,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另一个特点是发达国家参与的区域贸易协定以双边协定为主,而多边的地区性协定相对较少。

2、以智利、墨西哥等为代表的外向型新兴市场国家签署协定数量剧增

外向型新兴市场国家是签署区域贸易协定最积极,也是数量最多的国家。如智利共签署12个,其中货物与服务协定10个。新加坡共签署10个,全部为货物与服务协定。其对象国家有两类,一类是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另一类是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签订的对象国也具有比较明显的地域性,即同地区或周边国家会优先考虑,反映了通过签署区域贸易协定稳定地区关系的目的。从签署协定的模式与类别看,由于签署数量多,开放程度相对较高,大部分协定为货物与服务贸易协定。唯有土耳其仍是全部签署货物贸易协定。

新兴市场国家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不仅双边协定数量多,而且参与的地区性协定数量也远远多于发达国家。说明这类国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地区多边与双边协定积极扩大区域贸易协定的战略。

3、金砖四国也在积极扩大签署协定数量

金砖四国正在积极参与全球化,签署协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从签署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看,不及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多。签署协定的对象国主要是临近地区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金砖四国参与地区性协定比较多,特别是巴西,签署的4个区域贸易协定无一例外都是地区性协定。中国签署两个地区性协定,包括ASEAN―中国和亚太贸易协定。印度签署4个,俄罗斯签署3个。

从各国签署的双边区域贸易协定看,中国共6个,其中有4个是货物与服务协定,2个为货物协定。印度签署了4个协定,全部为货物协定。俄罗斯签署了4个协定,也全部为货物协定。综上来看,金砖四国签署的多数为货物贸易协定,中国签署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协定数量较多。FTA与PTA仍是金砖四国签署协定的主要类别。

4、当前全球区域贸易协定类型仍以自由贸易区协定为主,而经济一体化协定成为第二大类别

根据WTO统计,266个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中,自由贸易区协定数量最多,共157个,占59%;经济一体化协定77个,占29%;关税同盟20个,占7.5%;优惠贸易安排12个,占4.5%。

自由贸易区协定作为主体类型,在协定内容上对应的是货物贸易。当前多数仅以货物贸易为内容的协定都属于FTA类别。协定的内容扩展到货物与服务贸易时,对应的是EIA,即经济一体化协定。目前WTO对涉及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协定的类别表述采取了“FTA & EIA”的方式,表示兼具上述两种类别的性质。

二、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关系

(一)多哈回合举步维艰而区域贸易协定却蓬勃发展

当前多哈回合举步维艰,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力量日益壮大,与发达国家的分歧不断扩大;而谈判议题越来越广泛也是难以达成一致的重要原因。而区域贸易协定却因为可以在小范围内协调各方的利益和立场冲突而快速发展。从积极的方面看,一些区域贸易协定甚至在促进贸易自由化、贸易规则的制定方面,实现了许多WTO多边贸易体制一直希望实现却没有实现的自由化内容。通过对特定区域和对象的选择,各国根据自己的资源优势或技术优势进行专业化分工,在一定区域和领域内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同样可以带来贸易前所没有的福利和额外利益。这进一步鼓舞了各国签署新协定的信心,同时也减弱了各国推进多哈回合谈判的注意力与积极性。

(二)区域贸易协定虽然被WTO认可,但在制度层面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了极大的冲突

1、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冲击了WTO最为核心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区域贸易协定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得到了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的明确认可。同时WTO对于此项“例外”设定了限制条件,即参与协定的成员对协定以外的WTO成员实施的关税和国内税措施不得高于或者严于地区协定成立以前的水平。但这样的限制并不能保证协定外的成员享受最惠国待遇。事实上,区域贸易安排对内取消关税实现完全的自由化,对外一般采取相同或高于成员方的关税税率。这不可避免地出现区域外成员产品进入区域内受到关税阻碍,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悖。

2、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造成了全球贸易规则的重叠与混乱,最终导致所有成员不得不处理和应付种类繁多的贸易规则

以原产地规则为例,绝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都有各自的原产地机制。这些机制的复杂程度各不相同:有些基本适用于所有商品的一般规则,有些针对不同产品包含多重规则。如果一个国家是若干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出口商必须按照一系列繁杂的具体标准进行生产,以满足不同市场的优惠待遇条件。这实际上造成了全球贸易规则的混乱,增加了出口商的交易成本,不利于贸易自由化。

3、区域贸易协定的实施最终阻碍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通过全球性的自由贸易、公平一致的贸易条件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阻碍了社会福利最大的目标实现

多边贸易体制下各成员方的贸易条件是平等和开放的,由全体WTO成员共同享有同等的贸易自由化政策。而区域贸易协定下的开放仅仅是针对区域协定成员方的开放,在进行经济贸易时,区域协定成员比区域协定外的非成员方要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制度安排。但是,在贸易过程中这些协定成员方并不一定是最优的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却从区域贸易协定中获得了优于区域协定外的非成员方的交易机会和极低的贸易壁垒,从而获得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基于这种竞争优势而形成的贸易转移实质上违背了资源最优配置原则,也阻碍了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4、区域贸易协定在某些方面对于多边贸易体制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区域贸易协定使各国的谈判无论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比多边贸易体制走得更远,为多边贸易体制提出了许多新的议题,在区域内完成WTO暂时无法实质解决的一些贸易问题,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推进。诸如投资保护、竞争政策、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有争议的议题也被纳入其中。为了减少和更加有效地解决贸易摩擦,一般都对诸如反倾销、特殊保障等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对原产地规则和贸易解决争端机制也采取与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不同的做法,最大限度地保证协定的有效实施;从理论上与实践中对多边贸易体制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虽然区域贸易协定在某种程度或某些方面对多边贸易体制是有促进作用的,但总体上,区域贸易协定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两者关系中冲突是主要方面。

三、区域贸易协定未来的发展趋势

区域贸易协定仍将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中小型新兴市场国家以及金砖四国无一例外都十分重视,正在进一步推进和扩大签署范围。当多边贸易体制由于成员方众多,利益冲突激烈,利益诉求难以平衡而徘徊不前时,缩小范围,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国家签署区域贸易协定,成为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快捷方式。除非多哈回合出现突破性的进展,可以将各国的注意力转移到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与完善上来,否则各国在较长时期内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热情将有增无减。

但从长期来看,推进多哈回合谈判进程,发展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仍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终极目标,同时也是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最终目标。当前虽然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形势良好,但主要发展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以及新兴市场国家与金砖四国之间,似乎新兴市场成为了一座桥梁连接了两端。而在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金砖四国之间却很难签署区域贸易协定,其原因与多哈回合谈判受阻的原因一致,即大国之间利益难以协调,难以达成一致是核心问题。导致谈判失败的利益分歧既体现在发达国家之间,如美国与欧盟;更体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大国之间,如美国与印度。未来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不可能离开发达国家与金砖四国这样对世界经济影响举足轻重的国家的参与,也就是说多边贸易谈判解决不了的核心问题,通过区域贸易协定的自发性发展也无法解决,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最终目标仍只能由多边贸易体制来完成。

当前多边贸易体制对于区域贸易协定者并不具备相应的约束机制与协调能力,这反映了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制度上的缺陷,应当成为其未来发展与完善的最大挑战。如果多边贸易体制能够为区域贸易协定提供明确的框架性指导和约束,并且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建立管理途径,努力协调甚至预防二者间的冲突,将有利于发挥区域贸易协定的积极作用,促进多边贸易体制健康发展,实现殊途同归。

第6篇: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自贸区;对外开放;FTA;CAFTA

[中图分类号]F114.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2-0045-04

作者简介:高歌,男,广西民族大学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合作、东南亚经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从2001年开始谈判,到2010年1月1日正式建成整整十年。借助其成功经验探讨自由贸易区(FTA)对提高中国对外开放水平作用的问题有着深远的意义,有助于我国更好地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

一、中国参与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概况

(一)中国自贸区安排概况

2001年中国加入了第一个区域性多边贸易组织——《曼谷协议》;2002年中国签订了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协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提出了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2012年主席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高层论坛发言中说,“我们将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更好更快发展。”

根据商务部网站的通告,目前中国与五大洲的28个国家和地区已建或正建15个自贸区,其中已经签署了10个自贸协定,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除与哥斯达黎加的自贸区协定外,其他9个自由贸易区协定已经开始实施,且实施情况良好。正在商建的自贸区有5个,分别是中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冰岛自贸区。同时,中国已经完成了与印度的区域贸易安排联合研究,与韩国结束了自贸区联合研究,正在开展中日韩自贸区官产学联合研究。

(二)中国自贸区建设的成果已经显现

有学者采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对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六个不同类型样本综合效应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建立“10+3”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对中国最有利,将带动中国GDP年均增长1.1%,出口年均增长9.5%,进口年均增长19.1%;次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是建立中日韩自贸区,将带动中国GDP年均增长1.0%,出口年均增长7.3%,进口年均增长14.5%;第三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是中国与欧盟建立自贸区,将带动中国GDP年均增长0.3%,出口年均增长4.5%,进口年均增长8.1%;第四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方案是中国与东盟建立自贸区,将带动我国GDP年均增长0.14%,出口年均增长2%,进口年均增长4%。第五位的区位经济一体化方案是中国与澳大利亚建立自贸区,将带动中国GDP年均增长-0.2%。出口年均增长0.6%;第六位的区位经济一体化方案是中国与巴基斯坦建立自贸区,将带动我国GDP年均增长-0.4%,出口年均增长0.5%,进口年均增长1%。

实际上,实施效果比以上计算得出的数据还要好。2011年全年,我国与主要区域协定伙伴的贸易额达到7100多亿美元,约占其贸易总额36420.6亿美元的20%(见表1)。

2011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32个国家和地区的3391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实现直接投资600.7亿美元。2011年中国内地对东盟非金融类直接投资25.4亿美元,同比增长13.1%。东盟现已成为中国内地对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地位仅次于香港。

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贸易额来看,发展速度超出了双边的预想。从2003年双边贸易额为780多亿美元,发展到2011年的3623.3亿美元,并商定到2015年达到5000亿美元(见图1)。东盟已经超过日本,成为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

二、自由贸易区战略使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有了质的飞跃

(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

从1978年我国对外开放开始,已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外开放试水期阶段(1978—1994年),从此中国对外开放开始进入深水区;第二阶段是开始融入世界阶段(1995—2006年),2001年中国正式提出和加入了WTO,从此中国经济真正融入了世界经济;第三阶段是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阶段(2007年至今),2007年中国明确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从此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以自贸区安排为主线的阶段。

在第一阶段,邓小平南巡将中国对外开放提速。第二阶段从1995年开始,中国向WTO正式提出了加入申请,2001年正式加入,到2006年完成了过渡期。由于WTO成员国必须全面实行市场经济,中国为此做出多方面改革,从此更好地融入了世界经济,对外开放由此发生了第一次质变。第三个阶段从2007年开始,我国明确提出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对外开放不管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均发生了根本改变。

(二)对外开放从“国别合作”转向“区域合作”

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导致对外开放发生第二次质变,从“国别合作”转向“区域合作”。在此之前,我国对外贸易基本是以国别合作为主,研究的也是国别经济,对自贸区的国家也是单独对待,对其他自贸区对我国形成的负面影响也不够关注。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之后,美国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有部分“贸易转移”到了墨西哥。我国企业受到明显影响后才得知其原因。

在2002年我国与东盟签订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区域合作”就开始逐步取代“国别合作”,成为今后中国对外开放的合作重点。例如,与泰国进行贸易就要遵循中国—东盟自贸区规则,与墨西哥进行贸易就要遵循北美自贸区规则。其中,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改变了以前使用原产地规则的要求,不仅可以直接使用,而且还允许间接使用,对此应予以重视利用。

三、自由贸易区战略对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具体作用

(一)提高了对外开放度

“度”是质和量的对立统一。随着对外开放进程的推进,对外开放在“量”上的变化一定会引起“质”的变化,达到新的高“度”。我国签订的自贸区协议,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合作三大方面均比入世承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让我国对外开放在高度、广度、深度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并导致我国对外开放从“国别合作”向“区域合作”转变。因此,实施自贸区战略提高了我国的对外开放度。

(二)改变了对外开放格局

我国的对外开放是从沿海开始的,只有沿边开放与之呼应,才能形成全国整体的开放格局。自贸区安排改变了我国沿边地区的区位优势,成为与自贸区国家的对接前沿,如广西和云南区位优势的变化。因此,自贸区战略的实施推进了我国从沿海开放加快向沿边开放以及整体开放的进程。

(三)夯实了对外开放基础

我国对外开放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需要在加入WTO后由成员国逐一确认,而我国开展自贸区谈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从而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尽快被其他成员国承认,这有利于夯实我国对外开放的基础,同时改进我国与合作国的经济和政治关系,改善我国对外开放的外部环境。

(四)形成了全面经济合作局面

以前对外合作基本上是单项合作,各种合作之间关联度很小。例如,在对外开放初期,出口和利用外资是重点,它们是分开进行的。自贸区安排开始就定位于全面的经济合作,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合作一起进行。在自贸区安排中,零关税必须涵盖90%商品是前提条件之一,这不但有利于出口,也非常有利于扩大进口;投资协议又大大促进了我国的“走出去”步伐。目前,我国承诺在东盟每个国家均设立工业园区,这将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更多更好的投资平台。

(五)创新了开放合作方式

实施自贸区协议要求在对外开放的合作方式上创新,如在自贸区协议中设计“早期收获”以及专门设立中国—东盟博览会和贸易与投资峰会。从具体合作方式看,“跨境经济合作区”是全新的合作方式。在中越、中老、中缅边境地区建立或即将建立的跨境经济合作区均是中国—东盟自贸区新的合作平台。另外,中国和马来西亚同时在对方设立工业园也是自贸区建立后出现的新合作方式。

(六)积累了对外合作经验

面对自贸区这种新的合作方式,企业需要学习更多的相关知识,特别是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在WTO框架下,对所有成员国只需相同的原产地证就可以享受优惠关税;每个自贸区协议都有一个相应的原产地规则,需要专项的原产地证才能享受零关税优惠。这就要求企业去不断学习中国签订的每个自贸区协议,专门学习其原产地规则,才能用好它。

通过自贸区谈判使国家对外合作的谈判技巧有所提高。例如,在东亚自贸区谈判中,有个棘手的领导权问题。由于中国巧妙地打出东盟牌,不仅东盟高兴,也让日本和韩国愿意接受。与东盟的自贸区谈判是先签订一个总框架协议,然后再分别签订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协议,耗时10年,时间拖了很久,变数很多,但也积累了宝贵经验,与其他国家签订自贸区协议时则比较顺利。

随着自贸区合作的深入,那些原来没有考虑周全的问题就逐渐暴露出来,需要及时调整改善。例如“湄公河惨案”事故的警示之一就是在自贸区合作中,不仅要开通航线,而且要考虑到后续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不仅要从经济上考虑,还要考虑到政治、社会、文化等一系列因素,这样才能确保通道的畅通。

(七)培养了开放的复合型人才

随着自贸区合作进程的推进,需要大量自贸区合作专门人才,除了非通用语种外,还需要大量复合型人才。仅从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之后的情况来看,在这个平台上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如广西政府部门,通过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等拥有了一大批懂自贸区合作的管理干部。起初企业不了解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办理原产地证的企业较少,现在企业都积极办理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以享受优惠关税。非通用语言人才更是得到大量的培养,如越南语、泰语、老挝语等同步翻译不再紧缺。中国与东盟的留学生互派数量不断增加,后备人才充足。此外,带动了餐饮、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外语水平的提高。

(八)拓展了对外开放的理论

首先,在概念上更加清晰。2009年,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起草了《关于中国在浦东建立自由贸易区设想》,并上报给总理。温总理亲自批示将“自由贸易区”改为“自由贸易园区”。这说明自由贸易区这个概念已经非常清楚,在国内自己设立的这些园区不能称为“自由贸易区”。海关总署也专门下文对“自由贸易区”等概念做了说明。

其次,对自贸区相关理论做了大量研究,丰富了我国对外开放理论的研究。如关税同盟理论、大市场理论、区域货币理论、贸易转移和贸易创造理论、投资转移和投资创造理论、轴心-辐条理论、协同理论等。这些研究基本上是在已有国外理论基础上进行的,与中国实际还有差距,创新度还有待提高。笔者认为应借鉴以下理论:一是双经济特区理论。以前的对外合作方式都是从一国的角度提出的,针对自贸区合作的要求明显不够。双经济特区理论主要是针对自贸区内各国边境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合作而设计的,它需要两国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在双经济特区方式中,跨境经济合作区又是最好的对接点;二是利用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引导产生的投资理论。在我国遭受反倾销和反补贴日益严重的情况下,通过到与我国签订自贸区协议的国家投资,间接地利用该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贸区协议,可以较好地规避“双反”调查,跨境经济合作区也可起到相同的作用。

四、对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建议

(一)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应有相应的规划重点

从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角度,除了根据实际条件在全球范围内确定建立自贸区的对象外,重点应放在我国周边地区。根据目前的形势,可以考虑几个重点:一是在东盟各国中,参照与新加坡自贸区协议,选择条件好的国家签订双边自贸区协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完善CAFTA;二是在中日韩三国之间,完全可以考虑与韩国先签订自贸区协议;三是努力与哈萨克斯坦开展自贸区谈判。此外,在北美可先与墨西哥或加拿大开展自贸区谈判,在南美洲,巴西是自贸区谈判的重点。

根据我国现在的区域合作实际情况,还可以考虑建立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试验区。目前最好的选择就是珠江区域。“9+2”的泛珠合作范围既涉及国内合作,也涉及国际合作。除港澳地区外,还涉及到越南流进的两条支流。它可以将该区域内的多重机制结合起来,如中国—东盟自贸区、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内地与港澳合作和“两廊一圈”合作。

(二)积极推进已建自贸区的进程,不断扩大自贸区的效果

CAFTA是中国建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应成为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样板。在推进该自由贸易区的过程中,要结合次区域合作和双边的合作机制来相互促进。如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两廊一圈”等合作机制。利用拓展的点轴理论,即支撑点—轴—联通点—轴—支撑点,为了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互联互通配合,建议把中国东盟陆路通道作为今后合作的旗舰项目。该通道纵向是以新加坡、吉隆坡、曼谷为支撑点,经过轴连结到凭祥和河口联通点,再经过轴连结昆明、南宁、广州等支撑点;横向是与缅甸联通。这条将来以高铁为支撑的陆路通道平台上,可以与东盟国家开展全面的经贸往来,从交通走廊—物流走廊—经济走廊不断深入推进。同样,对其它已经建立的自贸区要采取类似的措施加以推动。

(三)积极推进边境一体化合作

边境经济一体化应该成为我国实施自贸区战略的重要部分。在已有自贸区情况下,边境经济一体化是推进自贸区建立的先行区;在没有建立自贸区的情况下,边境经济一体化是推进与邻国开展迈向自贸区合作的试验区,在条件成熟时可及时向FTA合作转变。

在边境经济一体化合作中,最好的平台是跨境经济合作区。它比其它方式拥有更多的优惠政策,境内关外,可以充分发挥两国的优势。建议我国与周边国家多用该种方式来推进边境一体化合作。

(四)利用自贸区规则,融入自贸区网络

2012年韩国与欧盟签订了自贸区协议。这是亚洲国家第一个与欧洲签订的自贸区协议。因此,全球的自贸区网络已经形成。利用自贸区规则,融入自贸区网络的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在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引导投资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间接地利用其签订的其它自贸区协议中关于零关税的安排,解决我国面临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困扰。例如,在东盟国家投资的好处有:一是更好地在本地销售;二是更好地在东盟国家销售(东盟自贸区比中国—东盟自贸区更优惠);三是可以利用对方签订的自贸区安排,间接地享受零关税优惠;四是销往遭遇“双反”调查的市场;五是可以利用新普惠制更好地销往发达国家。

(五)合作原则从互利共赢提升到和谐共赢

2011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双边贸易额达到3600多亿美元,这是互利共赢的结果,但合作中仍存在不和谐的问题:一是国别之间贸易发展不平衡、有的逆差有的顺差;二是行业之间合作发展不平衡,产业间合作较多,产业内合作较少;三是经贸合作方式之间不平衡。例如,对东盟新四国以投资合作方式较多,对老东盟六国以贸易方式较多,还未能将贸易和投资紧密联系起来,更没有在这两者之间建立互补机制;四是在合作开发的项目上还存在不和谐的现象;五是在项目的获取上存在世界银行认为不合规的现象。例如,中建公司等被世行列入黑名单,这对整个中国企业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将合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从“互利共赢”提升为“和谐共赢”非常必要,要采取一套综合方法去积极改变那些不和谐的现象,争取双方的经贸合作比较和谐地发展,去实现更大的共赢,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推进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同时,这也是避免和减少“新殖民主义论”最有效的途径。

“互利共赢”提升为“和谐共赢”的路径:一是明确以“和谐共赢”为经贸合作的指导原则,主动寻找不和谐问题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这些不和谐问题,更好地推动自由贸易区的进程;二是在开展经贸合作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合作中积极主动地贯彻“和谐共赢”的原则;三是开展经贸合作时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赢”;四是货物贸易合作要努力从产业间合作向产业内合作转变,在投资合作中要努力考虑对方的需求,实现与企业合作和环保的双赢。同时,在投资和贸易之间形成有效的平衡机制,这方面可以学习和借鉴德国和日本的经验。例如,日本专门设制了“黑字还流”计划,把一部分贸易顺差转变为对逆差国的投资。中国完全可以效仿,这样就可以缓和与减少不和谐因素。

(六)加强对自贸区理论及全球进程的研究和宣传

第7篇: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中韩自由贸易区;产业内贸易;直接投资;技术差距

中图分类号:F7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1)11-0012-08 收稿日期:2011-04-27 一、前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加速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各国间的经贸合作也日趋频繁。然而由于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各个方面错综复杂的原因,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全球的贸易格局呈现出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种贸易政策合流的新形式――区域性自由贸易,即集团内部贸易更加自由,而在集团之外则形成一定的贸易壁垒。这种新的贸易政策形式的集中体现便是不断蓬勃兴起的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在全球自由贸易区正如火如荼建立的大背景下,中国也在积极寻求和努力争取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机会,力求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区域贸易份额和发展机遇。中国身处亚洲,与亚洲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自然成为其加快区域性经贸合作的首选。继2002年中国和东盟签署《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后,中国逐渐将注意力投向了中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第8篇: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

所谓重叠自由贸易协定是指一个国家(区域)与多个国家(区域)分别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现象。此概念最初是指帕克提出的“星型”系统,后来逐渐被“轮轴-轮辐”系统的说法代替。当一国(区域)与多个国家(区域)缔结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时,该国(区域)就像轮轴,与此缔结协定的其他国家就像轮辐。这些相互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都不是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基础,而是强调贸易政策的对等性,因而就存在着歧视。这种歧视增加了区域集团与其他国家或集团之间的对抗性,容易导致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平衡和不稳定。

另外,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因为有其各自复杂的关税规则、原产地规则和监管法规等,使得其有限的体制能力也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因此,世界贸易体系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大。bhagwati(2002)由此提出了“意大利面碗效应”(spaghettibowl effect),用来描述以牺牲单一全球原则为代价不断激增的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给企业界带来的混乱。由于贸易伙伴之间缺乏透明度以及部分贸易规则的复杂与重叠,给区域整合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因此,这种通过“竞争性的自由化”来激励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观点,事实上可能会使世界经济分裂为区域集团之间的抗衡,而不是贸易自由的全球化。

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分析发现,选择相对容易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会使得多边贸易体制陷入竞争转移的恶性循环而不是竞争的自由化。不仅自由贸易协定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而且也会潜在地阻碍贸易的全球化。同时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管理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多也会将人们的精力从多边体制的层面上转移出去。

本文从不同层面得出启示:如果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实行“开放式成员”政策,即愿意接受任何其他的非成员的加入则会使得区域主义是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已组建的自由贸易区要尽可能降低对非成员的最惠国税,减少其他的一些非歧视性贸易壁垒,使“多米诺效应”得以发挥。这一点在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表现的更为突出。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中,轮辐国对外的关税水平需要适度的降低,直到区域外国家不会因为轮轴与轮辐国的地位差异而改变贸易方向时,为轮辐国最佳的对外关税水平。这样才能保证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的相容性(成新轩,2006)。对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的特性要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尤其是改变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使得自由贸易协定更有益于贸易的开放而不是成为保护贸易的工具。

参考文献:

1.孙玉红.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世界经济研究,2006(6)

2曹亮等.区域主义与多边主义:共存或冲突?——一个政治经济方法的分析视角.管理世界,2007(4)

(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意大利面碗”现象

所谓重叠自由贸易协定是指一个国家(区域)与多个国家(区域)分别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现象。此概念最初是指帕克提出的“星型”系统,后来逐渐被“轮轴-轮辐”系统的说法代替。当一国(区域)与多个国家(区域)缔结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时,该国(区域)就像轮轴,与此缔结协定的其他国家就像轮辐。这些相互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都不是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基础,而是强调贸易政策的对等性,因而就存在着歧视。这种歧视增加了区域集团与其他国家或集团之间的对抗性,容易导致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平衡和不稳定。

另外,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因为有其各自复杂的关税规则、原产地规则和监管法规等,使得其有限的体制能力也经受着严峻的考验。因此,世界贸易体系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大。bhagwati(2002)由此提出了“意大利面碗效应”(spaghettibowl effect),用来描述以牺牲单一全球原则为代价不断激增的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给企业界带来的混乱。由于贸易伙伴之间缺乏透明度以及部分贸易规则的复杂与重叠,给区域整合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因此,这种通过“竞争性的自由化”来激励多边贸易自由化的观点,事实上可能会使世界经济分裂为区域集团之间的抗衡,而不是贸易自由的全球化。

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分析发现,选择相对容易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会使得多边贸易体制陷入竞争转移的恶性循环而不是竞争的自由化。不仅自由贸易协定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而且也会潜在地阻碍贸易的全球化。同时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和管理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多也会将人们的精力从多边体制的层面上转移出去。

本文从不同层面得出启示:如果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实行“开放式成员”政策,即愿意接受任何其他的非成员的加入则会使得区域主义是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有效途径。已组建的自由贸易区要尽可能降低对非成员的最惠国税,减少其他的一些非歧视性贸易壁垒,使“多米诺效应”得以发挥。这一点在交叉重叠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表现的更为突出。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中,轮辐国对外的关税水平需要适度的降低,直到区域外国家不会因为轮轴与轮辐国的地位差异而改变贸易方向时,为轮辐国最佳的对外关税水平。这样才能保证重叠性自由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的相容性(成新轩,2006)。对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的特性要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尤其是改变世贸组织及其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使得自由贸易协定更有益于贸易的开放而不是成为保护贸易的工具。

参考文献:

第9篇:贸易自由化和自由贸易的区别范文

王健(1974-),江苏无锡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系教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世界经济、区域经济。

摘要:文章集中研究1990~2007年东盟国家贸易发展问题,得出自由化背景下东盟贸易发展的全球性和区域性特征。通过引入和建立全球层面的出口依存度、贸易贡献度和贸易自由度,区域层面的区域内贸易集中度、贸易地区倾向性和贸易伙伴排名等六个指标,全面研究东盟贸易发展问题,并对中国对东盟发展经贸关系提了几点看法。

关键词:东盟;贸易发展;AFTA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11-0070-06 收稿日期:2008-08-31

二战结束以来,无论是从世界范围来看,还是就东盟国家本身而言,贸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的快速上升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从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到乌拉圭回合,布雷顿森林体系GATT框架下围绕着大幅降低关税水平的八轮谈判,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发展的自由化进程。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欧洲一体化运动的不断深入,区域合作及新贸易保护主义成为与经济全球化并行的一股潮流。北美自由贸易区、APEC的成立则进一步促使东盟从区域安全、经济合作等角度来考虑自身的发展问题。90年代以来,围绕着政治、经济合作以及贸易投资自由化等议题,东盟在组织框架、功能形态、整体实力等方面都呈现出一轮迅猛的发展势头。

一、东盟经济合作及自由贸易区(AFTA)发展动向

由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等东南亚10国组成的东盟是亚太地区甚至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区域合作组织。东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61年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三国组建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和马来西亚在曼谷会议上正式宣布成立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英文名“ASEAN”)。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东盟的工作重点一直集中在政治对话与合作领域(郭宏,2007)。但是,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迅速变化,尤其是20世纪末冷战结束,东盟区域发展和经济一体化便成为摆在各成员面前的首要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东盟组织成员数量逐步增加,集团整体实力不断加强,地区影响力逐步扩大;另一方面,东盟国家也日益意识到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国际关系的主旋律。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组织形成显著区别的是,政治合作仍是东盟国家集团的基石,经济合作及自由贸易区发展则是东盟一体化不断向前推进的动力所在。

1992年1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文莱等东盟六国在新加坡贸易部长会议上正式提出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Area,简称AYTA)的目标。2002年1月1日,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正式启动。2003年10月,第9届东盟首脑会议发表了《东盟协调一致第二宣言》,确定东盟将于2020年建成一个由东盟经济共同体、东盟安全共同体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组成的东盟共同体。2007年11月,东盟10国领导人在新加坡第13届首脑会议上签署了《东盟》和《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宣言》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这是东盟政治、经济合作领域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按约定,东盟将在2015年前建成内部统一大市场和生产基地,并在AFTA基础上实现商品、资本、服务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除了上述东盟区域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的主要趋势之外,近些年来东盟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关系也在不断地得到加强和拓展。1997年东盟成立30周年之际,东盟不仅实现了与东亚国家首脑的首次会晤,而且东盟与中日韩(10+3)、东盟分别与中日韩(10+1)合作机制也宣告初步形成。2001年第5届东盟与中国领导人(10+1)会议上,双方就2010年前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达成一致意见。2002年中国又与东盟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7年10月东盟与日本签订了《东盟与日本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同年,东盟与韩国签署了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并期待于2009年建立自由贸易区。

由此可见,FFA和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东盟内部一体化和对外发展的坚强动力。以政治合作为先导,而经贸合作的顺利展开又进一步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全面发展,这是东盟区域合作及经济一体化的特色所在,也是其优势所在。

那么,在全球化和自由化背景下东盟贸易发展和自由化到底呈现什么样的一种态势?东盟贸易格局与亚洲乃至世界贸易体系之间存在怎样的一种互动关系?这种格局的变化又会在多大程度对东盟未来发展产生影响?本文将通过对东盟贸易发展一系列指标的分析来解答上述问题。不过,在这之前,先就以下几个方面做个说明:

第一,东盟各成员之间的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具有显著差异,新加坡代表刚刚完成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泰国代表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其他则属于发展水平更低的欠发达国家。 第二,从时间上来看,本文主要选取1990~2007年东盟贸易发展数据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进行考察,时间序列加上截面数据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贸易发展的动态和趋势。时间上分为三个阶段:1990-1995年为第一阶段;1995-2002年为第二阶段;第三阶段自2002年东盟自由贸易区成立至今。

第三,对东盟贸易发展指标的动态分析确定在两个层面上展开:全球层面和区域层面,分别对应东盟贸易发展的全球性和区域性特征。这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东盟对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影响力日渐增强,东盟贸易和经济实力的提升不仅影响着东亚格局,而且对国际贸易体系的调整和变化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区域一体化组织的东盟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领域合作的需要也必然对各类经贸关系做出协调,区域性贸易指标的变化也正是反映了这种集体机制作用的结果。

二、东盟贸易发展的全球性指标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盟国家在对外贸易发展和自由化方面上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为这些国家本身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也对东盟集团的全面合作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选用贸易依存度、贸易贡献度和贸易自由度三个指标来分析东盟贸易发展的全球性特征。贸易依存度指标从贸易深度和依赖度来检验一个国家总体经济中对外贸易的发展水平。贸易贡献度指标从横向比较的角度来考察该国或地区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和份额。贸易自由度则是一项从贸易政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实践性环节来衡量一国商品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高低、进程快慢的指标。

(一)贸易依存度本文的贸易依存度指标主要选取出口贸易额占GDP的比重,即出口依存度,

表示为出口贸易总额与GDP的比值,具体形式如下:

从表1数据及图1的长期走势来看,剔除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东盟国家出口贸易依存度的发展基本上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而1997年金融危机前后到2002年东盟成立自由贸易区这段时间内,东盟出口依存度指标的波动比较剧烈。

(二)贸易贡献度贸易贡献度指标用来刻画东盟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和份额问题,贸易贡献度可以表述为,东盟进出口贸易额占世界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

从表2分期的平均数据和图2长期走势来看,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增长势头比较显著,随后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2002年以后又趋向平稳增长,但增幅较前期有所下降。

(三)贸易自由度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联合制作的年度报告“经济自由度指数”是国际上公认的权威评价指标。参评对象国的贸易自由度是构成经济自由度指数的十大门类之一,内容涵盖商品和服务进出口贸易中的贸易政策、加权平均关税、非关税壁垒及海关腐败等。本文选取经济自由度指数中的贸易自由度指标作为衡量东盟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标准。

表3数据显示,东盟10国平均的贸易自由度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这说明东盟国家的商品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贸易政策日趋公开和透明,关税水平持续下降。但是非关税贸易壁垒构成当前东盟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这是30分左右失分的主要原因。另外,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泰国组成的ASEAN4的自由化速度显著快于东盟和世界的平均水平,而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五国(BCLMV)的贸易自由化进展较慢,且明显低于东盟和世界的平均水平。

综合上述三项指标的分析结果,我们认为东盟贸易发展具有如下全球性特征:

首先。东盟贸易发展的动态表现基本上体现了世界贸易发展的总体轨迹,但是在某些具体的历史时期又显示出比较鲜明的地区特征。东盟国家对世界经济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换一个角度,这也意味着东盟贸易结构上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世界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尤其是美国和日本经济的起伏对东盟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缘自内部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曾经一度压制了东盟与世界其他地区的贸易往来,这在上下波动的出口依存度和贸易贡献度指标上得到了充分体现。所幸的是,在美国及IMF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帮助下,东南亚国家还是比较顺利地从金融危机中摆脱出来,经济和贸易发展及时地回到正常轨道上。作为某种回报,美国极力倡导的新自由主义政策主张也在东盟内部尤其是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等国得到推广和落实,ASEAN4贸易自由度的迅速提升部分地说明了这个结果。

其次。东盟在国际贸易分工格局中的地位出现了微妙的调整和变化,这是东盟与世界经济互动在贸易领域产生的结果。从按进出口分类统计的贸易贡献度指标可以看出,在货物贸易上东盟已经由过去的对世界净进口地位逐渐转变为净出口地位,服务贸易上则始终保持净出口格局,而且净出口绝对值还在不断增加。这也进一步说明,经过多年的专业化分工,东盟国家在贸易领域已经开始显示出一定的竞争优势。新加坡对外贸易上的比较优势得益于自由港、转口贸易以及区域性金融中心等因素。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则选择现代服务业作为贸易发展的主攻方向。作为OPEC成员的印度尼西亚在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出口方面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而国际石油市场价格的大幅上扬进一步改善了印尼的对外贸易条件。

最后,作为一个整体,东盟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作用、地位和影响力将受制于东盟内部组织结构。众所周知,除去新加坡已经迈入发达国家行列外,东盟内部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大致分成两个阵营: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组成的ASEAN4和剩下的BCLMV(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前者代表了一种新兴的市场经济,而后者尽管相对落后却又是东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实际上,无论是在贸易发展还是在经济增长方面,ASEAN4和BCLMV之间差距进一步拉大却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只要东盟区域一体化还是建立在政治合作的主体上,那么这种经济发展上的显著差异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终将被联合自强的信心和努力逐步抵消掉。

三、东盟贸易发展的区域性指标分析

在考察1990-2007年东盟贸易发展的区域性特征时,本文用区域内贸易集中度,贸易地区倾向性和贸易伙伴排名三个指标来进行解释。

(一)区域内贸易集中度区域内贸易集中度主要描述区域组织内部贸易的发展状况,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安排对区域集团及各成员贸易政策和实践产生的影响,因此区域内贸易集中度指标可以分为总体指标(把东盟国家作为单一整体对待)以及国别指标(以各成员为对象)两大类。在统计上该指标表示为:

区域内贸易集中度=区域内(或国家)进出口总额/区域(或国家)对世界进出口贸易总额x100%

表4和表5显示,无论是出口还是进口,以东盟为整体的区域内贸易集中度都呈上升趋势。而从成员数据来看,马来西亚和越南两国对其他东盟国家的出口集中度有所下降,新加坡对本地区出口在不同时期略有起伏。

(二)贸易地区倾向性本文用贸易地区倾向性指标来表示东盟在其他地区之间贸易比重的变化情况,同样从进口和出口两个角度衡量。该指标用正负进行赋值,在观察期内出口或进口比重上升则表示贸易倾向性增强,用“+”表示,反之为“-”。另外,一个“+”或“-”表示0%~1%的增减幅度,“++”或“-”表示1%~5%的增减,超过s%的用“+++”或“--”表示。

表6中,以1990年和2005年相比的进出口贸易地区倾向性变化来看,除了欧洲地区进出口两个指标均显示为负外,其他地区的结果都是“一升一降”。其中东盟从亚洲地区的进口比重有大幅度上升,有1990年的55.2%上升至2005年的70.9%,而从欧洲、北美等地的进口分别下降了9.6%和3.9%,同期,东盟对美加墨地区的出口贸易比重则增长了5.4%,而对亚洲的出口比重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由1990年的61.5%下降至2005年的54.4%。

(三)贸易伙伴排名 贸易伙伴排名指标(本文以出口贸易为例)可以说明东盟各成员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以及世界各国在东盟国家经贸往来中的地位和份额。

该指标的技术处理如下:首先,建立不同年份东盟各成员前6位出口贸易伙伴国的数据库,然后从第1至第6位分别给予6、5、4、3、2、1的分值,满分60分,最后,加总得出出口贸易伙伴国的总排名指标,取其前10位。

从表7的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日本作为东盟各国最主要出口市场的地位有所削弱,德国、法国、英国等欧盟国家的情况也是如此。而美国、中国、中

国香港的排名不断上升。美国取代日本成为东盟国家出口贸易的首选地。东盟国家对中国的出口在2000年后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东盟内部,新加坡和泰国依旧是其他成员出口的主要目标,越南、马来西亚等国也成为东盟区域内出口贸易的重要伙伴。

对上述三项指标综合分析可以对东盟贸易发展的区域性特征做出如下结论:

首先,东盟贸易发展的区域性显著加强,这得益于各成员之间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凝聚力的不断上升。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素有历史渊源,长期保持紧密的经贸往来。而越南、缅甸等四国自20世纪90年代加入东盟后,更是掀起了东盟区域一体化运动的一轮新高潮。尽管东盟国家在贸易结构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相互之间的竞争在所难免。但是,一方面,由于东盟成员在经济发展水平上还有显著差距,不同国家市场之间存在较强的互补性;另一方面,又由于东盟各国在资源禀赋、劳动结构、市场要素等方面能够形成一定的分工和交换格局,并逐步建立起自身的比较优势,如印尼的石油、泰国的旅游贸易等。因此,总体上来看,东盟国家自由贸易区和共同市场的建设还是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这也可以从东盟区域内贸易集中度指标中得到充分体现。

其次,东盟对外贸易的地区流向和重心逐渐发生转移,这是世界经济三大区域实力对比变化的结果。观察东盟对亚洲、欧洲和北美三地贸易倾向性指标可知,东盟正在逐步降低对北美和欧盟的进口贸易的依赖程度,同时不断加大对两地的出口力度,而亚洲的情况恰恰相反。作为东盟国家传统伙伴的美国,近些年来对东南亚地区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显著提升,在经贸领域更是通过各种渠道发展与东盟诸国之间的合作关系。2006年7月东盟10国和美国签署了《实施加强东盟――美国伙伴关系行动计划框架文件》,该文件为2010年前东盟和美国全面加强双方合作制定了行动路线。东盟与欧盟的全面合作关系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是由于在地区安全以及某些成员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东盟与欧盟之间的关系发展并不是十分顺利。尽管旨在建立东盟――欧盟自由贸易区的努力还在进行中,但是从东盟对外贸易地区和伙伴的选择上我们还是可以明显看出其中欧盟的地位和份额在不断萎缩。东盟与亚洲尤其是东亚国家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面对韩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等工业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的挑战,东盟在亚洲经济和贸易体系中的整体优势并不是十分明显。

最后,东盟国家的主要贸易伙伴和对象国有所调整,这与欧美日以及东盟周边国家的经济表现有密切关系。“日退美进、内长外消”,东盟进出口贸易伙伴排名指标的分析结果也正表达了这一趋势。日本对东盟的贸易和投资在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达到顶峰,随后由于泡沫经济破灭以及未能赶上技术革命的步伐,日本与东盟国家的经贸联系有所下降。而美国则抓住亚洲金融危机的契机,并凭借新经济的强劲势头不断加强与东盟的合作关系,重新树立起对东南亚地区的影响力。另据统计资料显示,在进口、出口和总量上,2005年东盟最大贸易伙伴国(地区)都是东盟自己,区域内贸易比重约占贸易总额的1/4。不少东盟成员都有长期稳定的而且多是地缘意义上的主要贸易伙伴,如老挝对泰国、柬埔寨对越南的出口贸易以及马来西亚和缅甸从新加坡的进口贸易等等。而且随着2002年东盟自由贸易区制度的正式实施,商品和服务贸易在东盟内部流动的障碍进一步消除,区域内贸易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

四、结语

本文对1990~2007年东盟贸易发展问题进行了动态考察,从全球性和区域性两个层面对东盟一系列贸易发展指标进行了分析,并从中得到一些结论。不过,就中国而言,面对东盟这样一个在全球和地区影响力俱增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如何处理和研究中国与东盟间经贸关系确实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课题。文章最后,我们想就如何对待和发展中国与东盟贸易关系问题提几点看法:

首先,尽管东盟正在稳步走上联合自强的道路,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东盟各成员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还有较大的差距。在政治和安全问题优先的前提下,东盟各国的贸易和经济政策必然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我们要善于利用这些政策性的差异做文章,有针对性地、灵活地安排中国对东盟以及中国在东盟诸国之间的贸易布局。

其次,东盟的快速发展势必给中国在世界贸易体系及东亚格局中的地位带来影响和冲击。在商品和服务贸易的结构、价格和技术含量等方面。不少东盟国家与中国相似,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替代性。东盟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势必会对中国商品造成巨大的竞争压力,而中国贸易产品进入东盟市场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面对这种竞争格局,一味实施低价政策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在制度上尽可能地保证双方的既得利益,因此,我们一定要确保2010年自由贸易区机制的顺利启动。至于调整商品贸易结构、采取多元化市场等策略也许有助于中国再次取得贸易主动权,但这些目标在短时间内都是很难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