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如何实现自由贸易范文

如何实现自由贸易精选(九篇)

如何实现自由贸易

第1篇:如何实现自由贸易范文

尽管在个人和企业追逐利益的动机和行为方面,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并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差异,但在经济学家看来,国际贸易由于涉及到的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作为不同的整体、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经济交往活动,因而有关国际贸易中的利益问题注定要比国内贸易中的利益问题敏感和复杂得多。 有鉴于此,经济学家们并不像那些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人那样,倾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诸如怎样开展贸易以及如何从具体的贸易活动当中获取利益等方面的问题,而是力图透过现实世界当中纷繁复杂的国际贸易现象,探究隐藏在国际贸易活动背后的贸易利益及其分配问题。 重商主义:奖出限入 早在500年前西欧的重商主义时代,以英国人托马斯·孟为代表的重商主义者们秉持着“金银的多少是衡量一国富裕程度的惟一尺度”这一朴素观点,极力主张一国政府应当积极干预对外贸易活动,通过实施“奖出限入”的贸易政策创造贸易顺差以获取贸易利益,最终实现以金银为载体的国民财富累积。 然而,随着通讯航运技术的进步、人类分工网络的扩展以及社会生产力的突飞猛进,重商主义者们所极力倡导的这种“以邻为壑”性质的贸易保护政策主张与全球贸易活动的现实要求越来越显得格格不入,原本可以实现的贸易利益由于贸易活动受到来自不同国家政府的人为干预变得难以实现,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也因此而遭受到很大的影响。 在此后数世纪当中,不仅现实世界当中自由贸易日益顺应时代潮流,上升成为最主要的贸易方式,并且在经济学家们关于国际贸易问题的理论争论当中,自由贸易方式较保护贸易方式在实现贸易利益、加速一国乃至全球经济增长方面所具备的优势地位也得到了逻辑上的证明。 从绝对优势到比较优势 1817年,英国人大卫·李嘉图继承和发展了他的同胞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在他的经典著作当中提出了著名的比较优势理论,这一理论至今仍被经济学家们公认为是有关国际贸易问题的根基性理论。简单而言,在亚当·斯密那里,只有一国相对于另一国在某种商品的生产上处于绝对优势时,双方才能利用分工优势进行自由贸易,并最终获得贸易利益;而大卫·李嘉图则前进一步,他的观点是,尽管一国相对于另一国在商品生产上均处于劣势地位,只要不利程度有所不同,双方利用各自的相对优势进行专业化生产并自由交易,仍然能够实现比较优势并获得贸易利益。 反映到一国的贸易政策上来,李嘉图与亚当·斯密都认为政府无须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人为干预。在他们看来,不同国家之间自由而不受外部干预的国际贸易活动有利于发挥各国的优势和特长,并使贸易双方均可以从贸易当中受益。但很显然,李嘉图的关于比较优势的观点更加接近实际和富有解释力。 经济学家支持“自由贸易能使贸易双方受益”的第二个论据是,一国实行对外开放、扩大国外厂商和商品准入将有利于促进国内市场的竞争。如果缺少自由贸易,国内厂商有可能利用它们的垄断地位抬高价格、攫取超额利润,由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竞争机制无形当中可以激发国内厂商努力改善经营以追求更高效率。另一方面,贸易自由化同时也意味着任何企业的经营边界将不再仅仅局限于它们自己的国家,更大的市场空间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规模经济,而且还大大强化了企业内部的创新机制。 自由贸易促进经济发展 如果说上述论据还只是经济学家们立足于静态的角度来观察自由贸易以及由此所实现的贸易利益的话,近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家们通过对传统经济增长理论的进一步拓展,还从动态的角度深入研究了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提出了“贸易自由化加速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观点。 在传统的经济增长理论模型当中,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被认为是除了劳动和资本投入之外决定一国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但遗憾的是,经济学家们只是将全要素生产率简单处理为一种外生变量,其本身究竟为何物并没有得到详细的解释。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后来的经济学家们开始尝试着打开全要素生产率这只“黑箱”,经过不懈努力,包括贸易自由化、技术进步、人力资本、研究开发(R&D)等因素对于全要素生产率进而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逐一被挖掘出来,并广为人所知。 具体来说,贸易自由化加速一国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生产和交易空间的扩大有助于企业“边干边学”,提高动态运营绩效;第二,市场的扩大、竞争程度的提高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在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投入;第三,自由贸易有助 于知识和技术的传播,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快知识积累和技术创新,从而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则更具意义。 现实与理论交相辉映 当然,贸易、技术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远比上面讨论的情况要复杂得多,自由贸易也并非在任何的情况下都能够加速经济增长。例如,如果一国的比较优势产业属于增长缓慢的传统产业,至少从短期来看,由于投入到相对增长较快的新兴产业当中的资源减少,势必会减缓该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但却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该国继续维持比较优势发展战略不变,长期内必将能够从国际贸易当中获益。 此外,经济学家们还强调指出,尽管自由的国际贸易活动总体上可以确保参与的国家受益,但完全也有可能导致各国内部某些个人、企业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受损,也就是说,比较优势的发挥、贸易自由化的实施在整体上推进一国经济福利增长的同时,也会对一国内部的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影响。至于影响程度的大小,一方面要取决于该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以及贸易部门与非贸易部门之间的相对比例,另一方面还与该国比较优势产业的类型、国内收入分配的原有格局等诸多因素紧密相关。

第2篇:如何实现自由贸易范文

区域性规则对多边体制之影响,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双面性,具体体现为:

1、区域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具有积极影响。它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区域贸易规则同样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标,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体制起补充作用。服务贸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所谓“贸易创造”,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服务为其他成员国成本低的服务所代替,原来由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从区域内其他成员国进口,新的贸易得到“创造”。由于从其他成员国进口成本低的服务代替原来成本高的服务,该国就可以把原来生产成本高的资源转向生产成本低的服务,从而获得收益。自由贸易可以使全世界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至少在区域成员国之间取消彼此间的贸易限制,虽然对外实行较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也不失为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次优”选择。(2)区域贸易规则可以实现将已取得的区域内服务贸易自由安排制度化,抵制区域内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由于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其多元化、国际化的趋势加强,更由于服务贸易对世界各国经济重要性的日益提高,使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各国的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是否开放本国的服务业市场,服务业不具明显比较优势的国家大多举棋不定。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大量存在于各国国内法层面,对国际服务贸易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产生最直接最广泛的影响。国内立法者贸易政策取向较易受相关利益集团之影响,其摇摆不定阻碍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通过区域贸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各成员国间已采取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锁定,藉国际条约之力量抵制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防止各国立场的倒退,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3)区域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制定及实施,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起到“实验田”的作用。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之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已就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规定。这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认识,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虑,为多边规则的达成和实施提供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同时,区域贸易规则尤其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先例。服务贸易理事会十分重视区域性协定项下相关规则的研究以资借鉴。例如,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小组就曾应世贸组织秘书长之要求,就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进行考查,分别就其程序性规则和实体规则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以作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相关规则之参考。

2、区域主义为实现本地区的贸易利益最大化,对区域外成员多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1)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次优选择,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服务贸易领域尤为突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对非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其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被“贸易转移”效应所抵消。所谓“贸易转移”是指由于区域性集团内部取消贸易壁垒,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会使原来从区域外国家进口的服务转由区域内成员国进口,产生了贸易转移。这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给世界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势不可挡,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块状”的区域性市场及相应的一体化规则人为地将无边界的技术区域化,对全球及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将带来消极影响。当今世界,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和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在统一的全球大市场内进行,地理上的距离已不足为障。在这一无边界的信息时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已不足以促进甚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经济全球化进程。(2)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解决第三国“搭便车”乘机享受区域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之便利,皆有严格之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地规则除了产生贸易限制作用外,其管理也徒增行政负担及带给厂商额外的取证及举证成本,《欧共体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澳新服务贸易议定书》以原产地规则来判定服务提供者之“原产地”(国籍),用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区域安排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在欧美等国平均实际有效税率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其贸易限制效果,相对已较轻微。服务贸易的歧视待遇,不仅出现在市场进入方面,而且存在于产品进入后之国民待遇中,而使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实施歧视性待遇之意义远大于货物贸易,换言之,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之贸易限制较货物贸易为大。因而,服务原产地规则容易被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利用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背离了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另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将与世贸组织的管辖权发生冲突。(3)区域贸易自由化将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差距。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议数量剧增的原因除提高地区经济效益与加强合作以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在竞争日益剧烈的国际市场上发挥地区优势保证地区利益。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多个回合的谈判,全球关税税率已大为降低,然而,各区域间各不相同的规则、标准及原产地规则构成了新的区域间壁垒。更令人担忧的是,美国及欧盟作为世界上两大主要的经济力量,正是这种争夺世界市场竞争的始作俑者,二者均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其加强对世界市场争夺的重要工具,相互较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广度和深度。从现今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来看,呈现出以美欧为轴心不断向外辐射扩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美欧处于这一格局的中心,操纵着游戏规则,而发展中国家处于,最不发达国家往往被排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之外。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更不能同日而语,就服务贸易达成区域性安排也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之间。目前已达成的区域贸易规则进一步增强了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更处于劣势地位。欧美皆已是成熟服务经济,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尤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之金融服务及电讯服务方面,其共识使《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附件得以顺利通过,而针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之劳动、雇佣服务自由化却又强制给予封杀。

综合以上分析,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多边贸易体制可谓利弊兼具。从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无论是目前还是将来,世界经济中的集团化和全球化并不是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而是两种趋势并存,共同发展。基于国际社会的现实,在区域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体制(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上,世界贸易组织确认了区域性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同时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首要的和主导的地位,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置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之中。区域贸易规则作为国际服务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但不能取代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处理二者关系的正确途径是:区域全球化而非全球区域化。如何约束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消除其负面效应,使其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是世贸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经济一体化”规定之评析

乌拉圭回合谈判最显著的成就之一,就是将合作的范围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于区域一体化的存在及其对服务贸易的影响,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是不可能回避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是仿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规则制定的。尽管在服务贸易领域,因为没有货物贸易中关税那样的对应措施,不存在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那样的区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明确规定:“本协议的规定不应防止其任何缔约方成为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的成员或进入该类协议”。同时,为了防止上述权利被滥用,协定也规定了一体化协议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协定审查机制。

(一)经济一体化协议必须符合的条件

第5条第1款要求此类协定须(1)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即该协议在所涉部门数量、交易量和服务提供方面具有“实质性的部门范围”,为满足此条件,协定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2)各缔约方应在该协定生效或在合理时限内,通过1)在缔约方之间消除现有的歧视性措施和/或2)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1条、第12条、第14条以及第14条之二下允许的措施除外),来在该协定涵盖的部门范围内不实行或取消第17条“国民待遇”意义上的“实质上所有的歧视”。第5条第2款规定在评估上述条件是否达到时,还可以将这种协定与有关国家间更广泛的经济一体化进程结合起来考虑。第5条第3款规定如果发展中国家为此类协定的参加方,则应依照有关国家总体和各服务部门及分部门的发展水平,在第1款所列条件方面,特别是其中(2)项所列条件方面给予灵活性。第5条第4款规定,对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此外,第5条还就第三方利益的享有和劳动力市场的完全一体化加以规定。

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相比,《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涵盖众多服务部门”的要求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中“实质上所有的贸易”的标准。同样的结论也适用于关于自由化程度的标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要求实质上所有区内贸易的“关税及其他商业限制”,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不是消除现存的歧视措施和禁止新的措施,而是消除现存的歧视措施和/或禁止新的措施。正如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那样,对来自其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服务贸易的壁垒总水平,不应因经济一体化协定而提高。然而,区别就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壁垒不应在有关部门或分部门,也就是那些作出了具体承诺的部门提高。这种部门的具体性意味着,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情况相反,成员不能辩解说保护的平均水平或“总体影响”没有改变,而不管在单个产品(或分部门)水平上可能已发生变化。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所仿照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4条,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不少缺陷,最大的问题是关键词语之表述模棱两可,不具有可操作性,给审查一体化协议和监督一体化组织的运行带来许多困难。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缔约各方经过讨价还价,最终就第24条个性问题达成了《关于“关贸总协定”第24条解释的协议》,完善了货物贸易领域世贸组织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也存在语焉不详之不足。任何一项区域性协议要成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认的经济一体化协议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实质性的贸易自由化及对非成员不得提高其贸易壁垒。然而,由于许多关键性条款含义模糊,给审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例如,第5条第1款(1)项中“涵盖众多服务部门”(Substantial sectoral coverage)之含义。其注释表明这一条件须根据服务部门的数量、受影响的贸易量和服务提供方式进行评估。此外,还特别指出不得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但就服务部门的数量和受影响的贸易量并无此要求。这隐含着二者可预先进行部分排除,但对于这两个要素,鉴于服务贸易领域统计资料的缺乏,难有客观数据来确定“涵盖”之标准。此外,“实质上所有(standstill)”、“在协议生效之日或合理的一段时限内取歧视性措施”之“合理的时限”、“更广泛经济一体化进程”如何确切解释,可否借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项下第24条相应词语的含义等均有待明确。

(二)审查机制

服务贸易一体化协定的审查机构是服务贸易理事会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第5条第7款规定,任何协定参加方的成员应迅速将任何此类协定及其任何扩大或重大修改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它们还应使理事会可获得其所要求的有关信息。理事会可设立工作组,以审查此类协定及其扩大或修改,并就其与本条规定的一致性问题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在一定时限基础上实施的任何协定参加方的成员还应就协定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第5条第5款规定,如果在一体化的缔结、扩大或重大修正过程中,某成员打算退出或变更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具体承诺,且与该国的服务贸易表中规定的条件不符,该国至少应提前90天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应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1条(减让表的修改)中所规定的程序。

第3篇:如何实现自由贸易范文

[关键词]贸易政策 博弈 纳什均衡

引言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任何一个国家进人国际市场的基本目的都在于谋求增进本国的绝对财富,促进国内经济增长。然而,这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交往却像把“双刃剑”,它在为一国国民经济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对该国的经济造成一定的冲击。因此,各个国家都把制定一个符合本国发展需要的贸易政策当作是整个经济发展战略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

一、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类型及其演变

从政策本身和作用来看,国际贸易政策有两种基本类型: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国际贸易活动采取不干预或尽可能不干预的基本立场,对进出口易不设置障碍,对本国进出口商不给予各种特权和优待,从而使商品能够自由地进出口和实行竞争的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是相对自由贸易政策而言的,指国家利用权利对外贸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通过高额关税或非关税措施来限制外国商品进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的冲击,并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以鼓励商品出口,刺激本国工业发展的贸易政策。

自由贸易政策主要流行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当时英国率先实行了自由贸易政策,旨在从海外获得廉价原料并推销其工业品,产业资本也因此获得了巨额利润。但是,由于各国工业化发展水平的不同,一些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的美、法、德则实行了保护贸易政策。资本主义进人垄断阶段以后,由于世界市场相对变小,竞争更加激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开始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但是,这一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与以前的保护贸易政策是不同的,是超保护贸易政策,具有更强的保护性,明显的侵略性、扩张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像孪生兄弟在不同国家、一国之内不同发展时期,同时存在并交叉地使用着。它们似乎是一对永远不能调和的矛盾,主张自由贸易者可以对贸易保护主义大张挞伐,贸易保护者也可以对自由贸易提出异议。尽管自由贸易政策在理论上要优于干预的贸易保护政策,但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差别对贸易政策选择的影响,理想中的自由贸易政策并不是现实中各国贸易政策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由于任何外贸活动都要涉及到至少两个国家的利益,但就某一项具体的外贸活动来说,一国之所得往往关联到另一国之所让步,所以现实中的国际贸易政策实际上是各国政策博弈的结果。一国当前的贸易政策以及贸易干预程度实际上是各方利益相互平衡的一种反映。

二、国际贸易保护新趋向

1. 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贸易保护多样化的措施主要包括:(1)按照有效保护税率设置阶梯关税。(2)加强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活动。(3)非关税壁垒不断增高。(4)强调管理贸易。

2. 被保护的商品项目不断增加

被保护的商品从传统商品、农产品向高级工业品和劳务部门。

3. 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贸易壁垒

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发展,是当代国际经济体中一个最主要特征。区域性集团的建立本身就带着排他性,在对内加强自由化的时候,势必排挤、打击集团外的竞争者。

三、两国国际贸易政策的非合作博弈

博弈是对许多人在一个策略相互依存的架构中,相互作用的这种情况的表述,主要研究竞争者如何根据环境和竞争对手的情况变化,采取最优策略的问题。所谓相互依存,通常是指博弈中的任何一个局中人受到其他局中人的行为的影响,反过来,他的行为也影响到其他人。由于这种相互依存行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每一个局中人的决策,没有一个人能完全地控制所要发生的事情,也没有一个人处于孤立状态。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是策略互动的,具有鲜明的博弈特征。一般情况下,各国的最优贸易政策不仅依赖于它自己的选择,而且还依赖于其他国家的行动。各国的贸易政策,实际上意味着各国政府根据贸易博弈的局势如何“决策”。

在两个国家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两国国际贸易政策选择可能有四种情况,即两个国家都采用闭关锁国的保护国际贸易政策;两个国家都采取完全自由的国际贸易政策;一个国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而另外一个国家不采用任何的关税壁垒政策即自由贸易政策;一个国家采用自由贸易政策,而另外一个国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双方都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种是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另一种是实施保护贸易政策。其估计值如图:

显然,不论A国做何种选择,B国都会选择保护保护贸易政策,同样不论B国做何种选择,A国的最优选择都是采取保护贸易政策。这样的政策决策过程与“囚徒困境”的结果完全一致,虽然左上方的数值(8,8)要比(2,2)的结果好得多,但从一个两国同时决策的博弈来看,各国为了使自己的决策最优,最终都会选择保护。所以(保护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是优势策略均衡,同时也是一个非合作的纳什均衡。

可见,对于一个追求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国家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选择单方面的自由贸易措施。而双方均选择贸易保护政策,毫无疑问这不仅会给本国也会给整个世界带来损失,并可能会导致保护逐步升级直至发生贸易大战。这种非合作产生的低效结果是两国都不愿看到的,要降低或者消除这种低效率就要通过贸易国之间的政策合作。下面将从动态博弈的角度进行分析。

四、两国国际贸易政策的合作博弈

上面例子中的博弈是一次博弈,如果博弈重复多次,情况会有所不同,在博弈理论中,无限次重复博弈存在着合作解。重复博弈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多次,其弈的不同阶段是相互依赖的,这就使得理人的决策不仅受其过去经历的影响,其决策还要受未来可能的影响。如果博弈无穷次,双方就会逐渐从不合作走向互相合作。因为任何一次背叛都会招致对方在下一次博弈时的报复,而双方都采取合作态度会带来合作收益。

在上面的例子中,A国B国为了摆脱这种“囚徒困境”,谋求一种长期关系,使其福利最大化,两个国家只能由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转化,双方协商缔结贸易协定,共同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贸易政策上采取合作的态度。只要两国都遵守协定,就能获得最大利益,如果其中任何一国违背承诺,必然会遭到另一国的报复。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把其成员同时纳入一个统一的规则中,对各成员政府来说,该协议既是一种承诺,又是一种强有力的约束,如果有哪国不遵守该协议,将遭到别国的报复或惩罚。一般来说,所有其他成员方对他的惩罚所带来的损失要比他单方面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所带来的利益大得多。世贸组织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协调各个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使各个国家的收益都得到提高,从而推动贸易自由化,并使之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可见,国际贸易政策的博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贸易自由化必然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基本趋势,但是短期内,各国在顺应贸易自由化潮流的同时,是不会完全放弃贸易保护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贸易量显著扩大,国际贸易地位迅速提高。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进一步履行,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在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时,既不能盲目开放也不能退回到闭关锁国的状态,而应该采取适当保护、逐步开放的策略,充分利用WTO这个大舞台,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的博弈中去,提高我国的博弈能力,争取在博弈中寻找最大盈利。

参考文献:

第4篇:如何实现自由贸易范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领域充满了国家之间贸易政策的战略互动,这种政策之间的相互反应既有合作性的,也有非合作性的。用博弈方法分析国际贸易政策,既有助于理解国家间贸易政策的互动行为,也能更好地解释单边贸易保护与多边贸易政策合作共存这一看似矛盾的普遍现象

引言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任何~ 个国家进人国际市场的基本目的都在于谋求增进本国的绝对财富,促进国内经济增长。然而,这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交往却像把“双刃剑” ,它在为一国国民经济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对该国的经济造成一定的;中击。因此,各个国家都把制定一个符合本国发展需要的贸易政策当作是整个经济发展战略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利益。

一、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类型及其演变

从政策本身和作用来看,国际贸易政策有两种基本类型: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国际贸易活动采取不干预或尽可能不干预的基本立场,对进出e1易不设置障碍,对本国进出口商不给予各种特权和优待,从而使商品能够自由地进出口和实行竞争的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是相对自由贸易政策而言的,指国家利用权利对外贸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通过高额关税或非关税措施来限ngl、国商品进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的冲击,并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以鼓励商品出口,刺激本国工业发展的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主要流行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当时英国率先实行了自由贸易政策,旨在从海91、获得廉价原料并推销其工业品,产业资本也因此获得了巨额利润。但是,由于各国工业化发展水平的不同,一些经济发展起步较晚的美、法、德则实行了保护贸易政策。资本主义进人垄断阶段以后,由于世界市场相对变小,竞争更加激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开始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但是,这一时期的保护贸易政策与以前的保护贸易政策是不同的,是超保护贸易政策,具有更强的保护性,明显的侵略性、扩张性。从世界范围来看,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像孪生兄弟在不同国家、一国之内不同发展时期,同时存在并交叉地使用着。它们似乎是一对永远不能调和的矛盾,主张自由贸易者可以对贸易保护主义大张挞伐,贸易保护者也可以对自由贸易提出异议。尽管自由贸易政策在理论上要优于干预的贸易保护政策,但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差别对贸易政策选择的影响,理想中的自由贸易政策并不是现实中各国贸易政策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由于任何外贸活动都要涉及到至少两个国家的利益,但就某一项具体的外贸活动来说,一国之所得往往关联到另一国之所让步,所以现实中的国际贸易政策实际上是各国政策博弈的结果。一国当前的贸易政策以及贸易干预程度实际上是各方利益相互平衡的一种反映。

二、国际贸易保护新趋向

1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贸易保护多样化的措施主要包括: 按照有效保护税率设置阶梯关税。(2)加强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 的活动。(3)非关税壁垒不断增高。强调管理贸易。

2.被保护的商品项目不断增加

被保护的商品从传统商品、农产品向高级工业品和劳务部门

3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贸易壁垒

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发展,是当代国际经济体中一个最主要特征。区域性集团的建立本身就带着排他性,在对内加强自由化的时候,势必排挤、打击集团外的竞争者。

三、两国国际贸易政策的非合作博弈

博弈是对许多人在一个策略相互依存的架构中,相互作用的这种情况的表述,主要研究竞争者如何根据环境和竞争对手的情况变化,采取最优策略的问题。所谓相互依存,通常是指博弈中的任何一个局中人受到其他局中人的行为的影响,反过来,他的行为也影响到其他人。由于这种相互依存行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每一个局中人的决策,没有一个人能完全地控制所要发生的事情,也没有一个人处于孤立状态。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是策略互动的,具有鲜明的博弈特征。一般情况下,各国的最优贸易政策不仅依赖于它自己的选择,而且还依赖于其他国家的行动。各国的贸易政策,实际上意味着各国政府根据贸易博弈的局势如何“决策” 。在两个国家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两国国际贸易政策选择可能有四种情况,即两个国家都采用闭关锁国的保护国际贸易政策;两个国家都采取完全自由的国际贸易政策;一个国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而另外一个国家不采用任何的关税壁垒政策即自由贸易政策;一个国家采用自由贸易政策,而另外一个国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 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双方都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一种是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另一种是实施保护贸易政策。

显然, 不论a国做何种选择,b国都会选择保护保护贸易政策,同样不论b国做何种选择,a国的最优选择都是采取保护贸易 政策。这样的政策决策过程与“囚徒困境” 的结果完全一致,虽然 左上方的数值(8,8)要比(2,2)的结果好得多,但从一个两国同时决策的博弈来看,各国为了使自己的决策最优,最终都会选择保护。所以(保护贸易政策,保护贸易政策)是优势策略均衡,同时也是一个非合作的纳什均衡。

可见,对于一个追求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国家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选择单方面的自由贸易措施。而双方均选择贸易保护政策,毫无疑问这不仅会给本国也会给整个世界带来损失,并可能会导致保护逐步升级直至发生贸易大战。这种非合作产生的低效结果是两国都不愿看到的,要降低或者消除这种低效率就要通过贸易国之间的政策合作。下面将从动态博弈的角度进行分析。 

第5篇:如何实现自由贸易范文

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多―双边”贸易规则;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其涵盖协定基本固定鲜有变化,多哈发展回合谈判陷入停滞。与之相对,自1995年后,谈判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区域贸易协定(RTA)文本呈井喷之势。早在2008年,就有国外学者对纷繁浩杂的自贸协定发出“为何那么多、为何那么快、为何那么杂、它往何处去”的感慨。分析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是冲突还是互进,并认识自由贸易协定规则的特性,有利于我国选择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路径。

一、 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现状对比

当今世界处于贸易体制和结构变革的时代。自多哈回合之后,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谈判进展缓慢,而与多边谈判僵局相对应的是以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为代表的“多―双边”贸易谈判势头强劲。目前大多数的WTO成员都参与了一个或多个自由贸易协定。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加入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等方式来安排贸易纪律。根据WTO官方网站的数据,截至2015年1月,已经有604个自由贸易协定向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做出通知,其中有398个贸易协定已经生效。自贸协定的类型多种多样,如发达国家之间签订的新型自由贸易协定,近期的有“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和贸易协议(CETA)”,以及谈判中的“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IP)”;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自贸协定,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自贸协定,远期的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近期的有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除了区域性的自贸协定,还有诸多双边的自贸协定,如美韩自贸协定、中瑞自贸协定等。国家间经济实力、世界贸易份额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在多边场合进行贸易协定谈判充满了不确定性,传统发达国家要保证其优势地位,而新兴经济体也要在规则制定中体现其国家利益。在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加入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等方式来安排贸易纪律。

区域贸易协定,以及不局限于地缘因素的自由贸易协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多―双边”贸易体制。所谓“多―双边”贸易体制,指不同于世界贸易组织涵盖所有成员的多边贸易体制,而是在部分成员之间的双边、区域、次区域国家间的贸易纪律安排。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和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的“多―双边”贸易体制同时存在,是当今世界贸易体制的一个典型特征。这一特征带来的时代命题是多边贸易规则与“多―双边”贸易规则的关系问题,WTO多边贸易体制是否仍然具有生命力和吸引力?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协定于多边贸易体制而言,是其“绊脚石”还是“垫脚石”?

二、 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范逻辑

关于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相互关系的争论有很多,主要集中在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之间是相互促进还是相互掣肘,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垫脚石”还是“绊脚石”。

有点学者认为,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绊脚石”。依托WTO多边体系,可以产生“贸易创造”、“贸易增长”的效果,而依托自由贸易协定,只是将与协定区域外国家的贸易量“转移”给区域内的成员方,这样也会对区域外的成员构成隐形的歧视。自由贸易协定比较灵活,成员方之间更容易完成对价交换形成共识,许多国家都将注意力和精力放在自贸协定上,不利于多边贸易谈判。更主要的是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则,尤其是WTO-plus、WTO-extra规则使得全球贸易规则具有更多的复杂性。但实际上,自由贸易协定对WTO、对多边贸易体系的影响更多的是体现在对多边谈判的影响上,在规则、规范层面上,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的“多―双边”贸易规则的最终走向是与WTO多边贸易规则相融合。

1. “多-双边”贸易规则具有WTO规则框架下的正当性。WTO制度的核心是推进贸易自由化,其基本进路与方法是扩大市场准入,贯彻非歧视原则,保障经贸政策公开透明等;而自由贸易协定等“多―双边”贸易规则是通过歧视的方式实现贸易自由化,在协定的内部实行比外部更优惠的贸易待遇。由此可见,自由贸易协定等“多―双边”贸易协定包含了与普遍最惠国义务相反的歧视,自由贸易协定潜在地可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违背。因此,WTO成员如果想加入自由贸易协定,其前提是要获得在WTO框架内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实际上,WTO协定包含了一系列例外,自由贸易协定符合某些条件可以有限地克减WTO规则义务。而这些例外条款就是“多―双边”贸易规则在WTO框架下的法律要求,是“多―双边”贸易规则的基本法理、“基本法”。相关例外包括:GATT1994第24条,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第2(c)节和GATS第5条。其中前两者涉及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后者是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这些例外条款或者强调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不得禁止”成员方达成更优惠的贸易协定,或者授权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更优惠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等的形成,自贸协定、“多―双边”贸易规则的形成,是为WTO组织规则和WTO缔约方所认可的,具有WTO规则框架下的正当性。

2. “多―双边”贸易规则具有WTO规则基础上的灵活性。“多―双边”贸易规则以WTO规则为基础,但其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在横向维度上,研究“多―双边”贸易规则在WTO规则基础上形成了四种规范类型,分别是WTO规则确认型(WTO basic)、WTO规则补强型(WTO plus)、WTO规则创制型(WTO extra/ WTO more)、WTO规则克减型(WTO minus);在纵向维度上,“多―双边”贸易协定在贸易救济、贸易待遇、非贸易价值条款、竞争政策、投资章节、争端解决等章节都有不同于WTO涵盖协定的规定。

(1)WTO规则确认型“多―双边”贸易规则,即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与WTO协定的规则基本一致,甚至采用同样的措辞。如在自贸协定序言中确定WTO规则的基础性地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确立,反倾销、反补贴规则的设计等,基本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内容一致。

(2)WTO规则补强型“多―双边”贸易规则,即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或者说协定对缔约国的约束义务严于WTO规则。如要求成员方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或者要求成员方开放更多领域的市场,或者对贸易产品要求更高的卫生检验标准等。

(3)WTO规则创制型“多―双边”贸易规则,即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WTO协定中所没有规定的内容或议题。多哈发展回合谈判中列入的诸多议题均陷入谈判僵局,但这些议题大多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有所体现,如环境保护、竞争政策、能源、电子商务等非传统议题。

(4)WTO规则克减型“多―双边”贸易规则,即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比WTO协定的规定更宽松,成员方承担更低的义务,或者放弃WTO规则赋予的权利。如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明确地排除了TRIPS协定允许的专利强制许可,或者限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决定实行强制许可条件的自由。

3. “多―双边”贸易谈判具有WTO谈判模式外的多样性。以主要经济体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为样本,可以总结出“多―双边”贸易规则的规律与范式。有学者对比美国和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文本中的劳工章节,总结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劳工章节采取的是“保护惩罚型”,即主要是对不符劳工标准的用人单位予以惩罚;欧盟的自由贸易协定劳工章节采取的是“保护激励型”,即鼓励企业遵守劳动法规定并予以奖励。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章节,美国的态度是推进投资自由化,多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欧盟的态度比较保守,偏向于仅规定投资保护,多采用准入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加正面清单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之间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范式也会随着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协定谈判实践予以调和,形成新的混合式的自由贸易协定范式。如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和贸易协议(CETA)”就是发达国家间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实践,反映了发达国家之间自由贸易协定范式之间的冲突和协调。现在的CETA投资章规定了美、加贸易协定中常用的准入前国民待遇、采取了负面清单模式,但相较于美国投资协定2012年范本,CETA在很多方面又有创新。

4. “多―双边”贸易规则/谈判具有WTO规则精神内的同一性。多边贸易体制陷入僵局,更多的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谈判陷入僵局,而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规则、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仍然起作用。“多―双边”贸易谈判及规则,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下的现实选择,其依托的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谈判经验、WTO规则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其追求的也是成员间的贸易自由化。

5. 小结。“多―双边”贸易体制不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绊脚石”,该体制为WTO规则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所授权和允许。而自由贸易协定规则中的WTO规则补强型和WTO规则创制型已经在实践中逐步突破WTO规则谈判的僵局,在多边环境下没有实现的共识在双边和区域层面上得以实现“质”的突破,如欧盟主张的动物福利规则,如韩国的牛肉、汽车市场开放等。继而在未来谈判新的WTO多边贸易规则时,在既有“质”的突破基础上只需“量”的调整,如韩国可能不再坚持农产品、汽车产业市场不可开放,贸易谈判的重点是开放程度。

三、 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路径选择

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均是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路径,前者的自由化范围限于协定成员方范围内,而后者拥有更广大的成员方市场。而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蓬勃发展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代表的更优惠的、“多―双边”贸易体制已经与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旗鼓相当,甚至成为许多国家一段时间内贸易投资谈判工作的优先考量。面对这种现状,我国应该如何选择,继续坚守WTO多边贸易体制,还是扬弃WTO、仅追求自由贸易协定?

从国际层面上看,几乎所有的WTO成员均签署了一项或多项自由贸协定,数量多、种类丰富,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包括传统贸易政策安排以及投资、竞争、电子商务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尚未规定的商事议题,还包括人权、劳工、环境、动物福利等社会性议题。自由贸易协定已经成为可以与世界贸易组织相抗衡的贸易自由化安排。从国内层面上看,我国很早就开始了自由贸易协定安排,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属于单独关税区,中国内地与其签署的自贸协定也属于一种特殊的、一国内的自由贸易协定,如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还有内地与台湾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关于我国如何在自贸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之间做出选择,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细化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要求,该《决定》第七章(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第25节要求“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坚持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扩大同各国各地区利益汇合点,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在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以及总理于2013年9月11日在大连“2013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均强调: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并非是彼此排斥的,而是可以形成共力,“两个轮子一起转”,两者均是实现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与贸易的自由化的可选方式。我国在新时期应该加快建设自由贸易区,应对国际挑战。经济全球化已经呈现新的趋势,多边贸易体制仍然重要,而区域贸易安排也成为了驱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贸易体制变革的重要力量。加强区域贸易安排,对内有利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对外有利于优化国际经贸关系、实现对外战略目标。可见,我国最高层管理者在我国贸易体制规则战略方面已经形成了共识,既坚持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规则,也不断发展区域贸易安排,推进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多―双边”体制)开放合作。

1. 坚守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系,积极参与WTO规则谈判和争端解决,并在谈判和诉讼过程中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推动世界贸易规则的发展。WTO规则对我国的影响不仅是经济层面,还有国内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方面的影响。WTO规则中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塑造、法治理念的形成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等都有重要意义。WTO规则以国际法的形式要求我国承担国际义务,经贸领域的法律法规要与WTO规则相一致,司法机构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解释应符合我国的承诺和义务,WTO争端解决报告在一般意义上使我国承担修改不符措施的义务。WTO的多边谈判、规则创制和争端解决等功能是不可取代的,在后“入世”时代,我国更应注重利用规则、创制规则,发挥自身影响力推动区域规则与WTO多边规则的一致性。

2. 坚定但审慎增加区域贸易安排,既要把握住国际贸易体制、贸易规则变革的大趋势,又要在贸易协定谈判中平衡国内产业利益、国民公共福利与国际义务与承诺的关系。自贸协定是更优惠的贸易安排,协定内的成员享有更多的贸易机会,所以我国绝不能置身世外,而应通过签订自贸协定获取更优待遇。对比日本和韩国,该两国家已经完成与欧盟、美国、加拿大等最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正在与我国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我国已经落后于该两个活跃的东北亚贸易经济体。而美国完成TPP和TTIP这两个巨型自贸协定后,将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外再次保障其贸易优势地位,该两个自贸协定中的其他发展中成员方的许多产品与我国具有同质性,会挤占我国的市场份额。所以,我国谈判签署自贸协定的任务是十分紧迫的。但同时,对于区域贸易安排应当审慎,不能为了签署而签署。自贸协定的签署是为了保证竞争机会、市场份额以及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权,并且要与国内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公民福利与社会环境等相协调。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命脉的产业是否开放以及开放程度,国内新兴产业、幼稚产业如何得到发展应对国际竞争,大量进口的产品是否符合卫生检验检疫标准、是否对人体和国内生态环境有害等等,都是我国在进行自贸协定可行性研究以及自贸协定谈判时应当予以考量的。自贸协定的谈判与签署,最终是服务于国家利益。

四、 结语

为自由贸易协定代表的“多-双边”贸易安排,以及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安排,两者有竞争但不相斥。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在WTO规则的基础上更具灵活性和创新性,但最终两者的目标均在于实现贸易的自由化。面对自贸协定兴起的大趋势,我国应顺应潮流并起主导作用。我国正在参与、推进、倡导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包括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东北亚自贸区、亚太自贸区(FTAAP,包括APEC所有成员,涵盖范围大于TPP和RCEP)以及“一带一路”(沿线近30个国家)建设,正是对区域贸易协定缔结浪潮的把握和积极应对,有利于保障我国产品的竞争机会和市场份额,利于进一步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和经济体制改革,实现我国的对外战略目标。同时,我国还应继续学习世贸规则,掌握贸易规则话语体系;利用世贸规则,参与争端解决,保护国家利益,应对他国的歧视性政策;改革世贸规则,结合自身政治经济硬实力以及法律文化软实力,影响世贸新规则的制定。

参考文献:

[1] Jaime de Melo and Arvind Panagariya.New dimensions in regional integration,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2] 陆燕.美欧谋求自贸协定对世界经贸的影响与中国应对策略.国际贸易,2014,(2).

[3] 王中美.特惠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一致或侵蚀.国际经贸探索,2013,(3).

[4] 曾令良.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趋势及其对多哈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法学研究,2004,(5).

[5] 贺平.地区主义还是多边主义:贸易自由化的路径之争.当代亚太,2012,(6).

[6] 韩立余.入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5).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WTO法律框架内的产业保护与发展”(项目号:NCET-10-0793)。

第6篇:如何实现自由贸易范文

本文首先回顾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总结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三种趋势;在此基础上,通过对WTO贸易规则框架下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农业政策改革的比较分析,认为目前农业保护仍然广泛存在,进而阐述了阻碍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的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的局限性,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最后,就中国农业如何应对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提出了三项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农业政策;改革WTO;协调机制;政策建议

一、导论

(一)选题意义

农业和农产品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在各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到人民生活、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农业历来是各国政府保护的重点。农业保护严重扭曲了农产品贸易,使各国都深受其害,于是取消贸易保护、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经过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农业协议》,奠定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从《农业协议》开始实施至今,各国遵照《农业协议》履行承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断得到推进。但同时,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需要在谈判中加以完善。中国是一个拥有超过9亿农业人口的农业大国,作为一个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将同时面临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双重压力。为此,深入研究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及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遵照国际协议调整国内农业政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中国全面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国内农业安全以取得长治久安、持续发展的牢固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许多学者对中国农业及世界农产品贸易的课题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如特丽?西库勒(TerrySicular)(1989)结合当时中国农业的衰退趋势,对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增长进行了探索,提出非农业政策可以加强或破坏农业计划,建议中国建立考虑全面和注重协调的有效农业政策,并把农业放在与其他产业平等的地位上;曹苏峰(1998)以翔实的数据深入分析了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速度、价格变化、贸易流向分布以及商品结构变化;田维明等(1999)通过GTAP模型进行政策模拟,分析了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我国不同的政策选择对国民经济和农业部门可能产生的影响,认为扩大贸易开放程度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的总体效率和国民福利水平;罗余才(1999)对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的总量与产品结构变化进行了实证分析;张汉林(2003)则在介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对农产品贸易领域的争端情况进行了总体阐述,重点分析了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受理的一些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例。

综上所述,虽然许多学者从农业产业地位、农业政策选择、农产品贸易结构及农产品贸易争端等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中国农业及世界农产品贸易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些研究中缺少以农业政策变化及现有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为基础的论述。本文试图以比较不同国家农业政策的改革、分析现有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为基础进行论述。

(三)结构安排

论文的第二部分回顾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历程,并总结出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三种趋势。论文的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农业政策的改革,认为尽管在《农业协议》的约束下,这些国家的农业政策仍然存在相当程度的农业保护倾向。在此基础上,论文的第四部分阐述了使农业保护主义得以生存、阻碍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现有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所存在的局限性及对其进行完善的措施。论文的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并对中国农业如何应对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提出了政策建议。

(四)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

第7篇:如何实现自由贸易范文

非贸易品当出现供给大于需求时,无法通过出口实现供求平衡,同样,供给小于需求时,也很难通过进口实现供求平衡。相反,贸易品出现供求不平衡时,可以通过进出口贸易实现供求平衡。

一、可贸易性和不可贸易性的决定因素

决定产品(货物与服务)是具有可贸易性,还是具有不可贸易性的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产品内在特性

从产品内在特性上看,使产品具有不可贸易性的情况主要是该产品根本不能或很难被移动运输,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此外,由于产品本身的特点,如价值较低而体积庞大或不易保存等,导致产品参与国际贸易的成本太高,使其参与国际贸易不具备经济的可行性,也是产品不可贸易性的重要决定因素。

(二)自然因素壁垒

自然壁垒是指由于空间距离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导致该产品很难参与国际市场。空间距离这一自然壁垒首先表现为运输成本。从运输成本角度上看,使产品具有不可贸易性的情况主要是该产品的运输成品过高,使产品在国外销售的成本远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从而导致该产品很难参与国际贸易。

(三)社会人文因素

由于该产品仅适合本国的文化传统,导致该产品很难出口到其他国家,或者由于其他国家的文化传统排斥该产品的消费,从而该产品无法出口,如伊斯兰教国家不消费猪肉,印度不进口牛肉等。

(四)政府规制因素

政府规制因素主要是指,由于本国政府限制该产品的出口,或其他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限制该产品的进口,从而导致该产品成为非贸易品,具有不可贸易性特征。

(五)科学技术条件

科学技术对产品的可贸易性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使许多原来的非贸易品变成贸易品。如信息通讯技术的出现,使教育和医疗可以远程教育和远程医疗方式,参与成为国际贸易,成为贸易品。

由于可贸易性和不可贸易性的决定因素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贸易品和非贸易品的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过程,受技术水平和时空限制。如民用航空运输成本的下降,使广东的荔枝出口美国成为可能;远程通讯技术的出现,使远程教育服务得以实现;信息存储技术的出现,使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和信息的使用者得以分开,信息服务成为国际贸易的一大重要领域。

二、可贸易性与不可贸易性的衡量

可贸易性与不可贸易性的衡量,涉及产品参与国际贸易程度的衡量,通常情况下,以“出口额占总产出的比重”这一指标衡量产品参与国际贸易程度的高低,当该指标高于(或等于)10%时,认为该国该产品部门参与国际贸易的程度较高,具有可贸易性,属于贸易品部门;当该指标低于10%时,认为该国该产品部门参与国际贸易的程度较低,具有不可贸易性,属于非贸易品部门。

通常认为,我国的纺织业、机械仪器制造业、木材及家具制造业、金属制造业、非金属制造业和化工业国际贸易程度较高,具有可贸易性,属于贸易品部门;采矿业、造纸业、出版业和烟草行业国际贸易程度较低,具有不可贸易性,属于非贸易品部门。此外,在服务贸易领域,通常认为,我国旅游及与旅行相关的服务、计算机服务、建筑服务、运输服务等部门参与国际贸易程度较高,而环境服务参与国际贸易程度较低。

三、服务的可贸易性和实现模式

第8篇:如何实现自由贸易范文

    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近30年以来,东亚地区的经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快速发展,预计东亚地区将成为未来全球的生产和贸易中心之一。勿庸置疑,东亚地区的经济成就受益于GATT/WTO推动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 而东亚国家或地区应继续倚重多边贸易体制为其经济贸易发展营造良好外在环境。另一方面,与其他地区的区域贸易合作相比,东亚地区的区域贸易合作在积极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方面,以及在抵消其他地区的区贸协定对东亚国家或地区的歧视性负面影响方面,都难以发挥与其总体经济实力相称的作用。东亚地区应如何应对这一新形势,在区域贸易安排的浪潮中激流勇进,维护和维持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正日益成为东亚国家和地区所共同关注和思索的重大课题。本文拟对东亚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进行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两种法律形式

    多边贸易体制的日益强化和区域贸易协定的迅猛发展是当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两个并行发展的趋势①。一方面,关贸总协定(GATT)经过了数十载的风雨,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迎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新时代;另一方面,区域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区贸协定),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最重要的例外,不仅在GATT的宽容下成为既成事实,而且还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乃至政治格局中不可忽视的力量,部分区域贸易安排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在世界经济的运作中甚至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GATT时期,向GATT通知了124个区贸协定②,平均每年不到3个;而在1995年WTO成立以来的10年中, 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及该类协定下的贸易占世界总贸易的份额都在迅速增加。WTO多哈议程的停滞不前似乎也进一步加速了区贸协定的发展。仅从2004年1月到2005年2月期间,就向WTO通知了43个区贸协定, 是历史上区贸协定成立最多的时期。目前,向WTO通知的已经生效的区贸协定达到170个,大约有20个区贸协定在完成了各自的批准程序后即将生效,另外有70个区贸协定处于谈判或拟议阶段。区域贸易已经遍布世界各地,尤其以西半球和亚太地区最为突出。同时,几乎所有的WTO 成员(除蒙古等极少数国家外)都参加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区域贸易协定,有的WTO 成员对大多数贸易伙伴适用区贸协定下的优惠待遇而仅对少数成员适用WTO项下的最惠国待遇,甚至有的WTO成员在区贸协定项下的贸易占到其总贸易的90%[1](P3)。

    由于区贸协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区内成员间给予的贸易优惠将高于给予区外国家的优惠”,这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作为其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冲突,因此,在区贸协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区贸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及其协调发展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应该采用“区域主义”还是“全球主义”、多边贸易体制与区贸协定是“相互竞争”还是“相互补充”等问题,WTO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的政府和学者提出了诸多观点。③

    区域一体化赞成论者认为,区域一体化的最基本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区别只是贸易自由化的地理范围;在全球贸易一体化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的情况下,区域一体化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并可以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因此,区域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营造物”(building-blocks)。 区域一体化怀疑论者认为,区域一体化是一种新型的集团式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相比,其方式更为隐蔽(因为有合法的外衣),因而其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性更大;随着区域一体化的繁衍及其重要性和活力的与日俱增,多边贸易体制势必走向崩溃,甚至全球经济与政治稳定将受到威胁,因此,区域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阻碍物”(stumbling-blocks)。

    值得关注的是,正当WTO前总干事素帕差行将卸任之时,他邀请了8位权威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研究WTO面临的机构性挑战并考虑WTO应如何加强和完善来应对这些挑战。咨询委员会于2004年年底公布了题为《WTO的未来——论新千年的机构性挑战》的报告。在该报告的第二章中,咨询委员会认为,区域贸易协定的扩散造成了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侵蚀,从而对区域贸易协定持鲜明的批评和质疑态度[2](P23)。“一石激起千层浪”,咨询委员会的这一观点和立场迅即引发了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热烈讨论,并有很多学者对报告的相关论点和结论提出反驳或质疑。④    相关争论远未结束。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协定是当今世界国家间经贸合作的两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任何人都不可轻易地断言区域一体化在21世纪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影响将是绝对的积极或是绝对的消极。基于实践的考察,不论是从国家利益本位的角度,还是从国际利益本位或WTO 本位的角度,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之间处于“互补性竞争关系”的观点应得到支持⑤。区贸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或“支持”至少表现在:首先,目前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很多方面还不能完全取代现有的区贸协定;其次,区域范围的自由化推进往往比在全球范围内推进更易成功,也更有效;第三,区贸协定使各成员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强了区贸协定成员对贸易自由化的适应能力,也相应增强了各成员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承受能力;第四,多边贸易体制本身也不能完全满足区贸协定成员的某些特殊要求。最后,也即最重要的是,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基础是良好的国际政治环境。实践表明,区域经济合作往往能对本地区和平和安全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⑥,从而对世界经济具有积极意义,这应该成为在多边贸易体制(WTO)的“得失考量”中予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肯定,区贸协定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作用,因而有其合理存在的基础,它们将与多边贸易体制长期并存。

第9篇:如何实现自由贸易范文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帕斯卡•拉米在达沃斯“重启世界贸易”研讨会上说,2011年多哈回合谈判会进入“砍价”阶段,世界各国将无法避免利益取舍。

在如此背景下,各国决策层都需早做准备,在权限范围内减缓国内压力,决断利益取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达沃斯论坛期间也讨论合作,加强推动多哈回合谈判的决心。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地位,很大程度上不是因为它是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而是由于它是世界上第二大且增长最为迅猛的进口国”。拉米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专访时说,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中国对世界的政治影响也越发明显。

自从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各个领域都变得越发独立和活跃。

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仍在,欧盟和美国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忙于应付国内事务,而对全球化新进程淡化处理。对于中国来说,如何在重塑全球化上取得广泛共识,需要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和观点。

贸易为何不平衡

《财经国家周刊》:2010年,贸易不平衡问题始终一个热点话题。你曾在不同场合表示,造成这一问题的部分原因是当前不合理的统计标准。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您如何看待全球贸易不平衡和人民币币值在这方面的影响?

拉米:当前,统计贸易数据的方式并不能完整地反映出国际贸易的现状。30年前,当一个国家出口一件物品时,它确实是100%在这个国家制造的。但是今天,由于有着全球化的生产和供应链,一件最终制成品实际上是在许多不同的国家生产出来的。因此,中国出口的很多制成品,实际上是中国从许多国家进口的零部件组装之后的成品。

最近,亚洲开发银行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就剖析了这一问题。

这份报告以iPhone作为例子。报告说,中国在一件iPhone产品上所附加的价值,完全来自于最终的组装,而这部分价值大约只有6.5美元,较之该产品179美元的批发出售价格实在是少得可怜。然而,当这样一部标价179美元的iPhone手机被出口到美国时,全部179美元的价格却都被计算到中国的出口贸易额之上了。而在这一过程中,美国对这一产品所赋予的价值就完全被忘却和忽视了。

那些进口产品的国家,很多本身也从这一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受益,因为进口产品中的很多部分是在这些国家生产的。然而,由于统计中只关注最终出口时的价格和最终出口国的身份,那些进口国从中获得的利益就被低估了。

因此,双边贸易的统计数据有时并不能正确地反映出贸易产品的源头。依赖于既有的贸易统计方法的可能结果是,我们得到的关于国与国之间贸易不平衡的图景本身就是扭曲的。我们应当关注的,并不是双边贸易中总出口价值和总进口价值的数字,而应当是在这些贸易中究竟有多少的附加价值附着其上。当然,中国总体贸易顺差和美国总体贸易逆差的事实并不会因此而改变,但这更多的是一个宏观经济方面的问题,而不是一个贸易问题。

改变支离破碎的监管体系

《财经国家周刊》: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最近一次的金融危机是由于过时的国际经济治理体制造成的。因此,建立一个新的体系就显得至关重要。对此你有哪些建议?

拉米:我认为,这场危机的主要源头是缺乏适当的金融监管。相较于贸易方面、动物卫生免疫乃至植物病害等方面的监管体系,金融监管还很不到位,已有的规则也是支离破碎的,不成体系。

监管应当由3个主要的部分组成,所有愿意参与这一监管的国家必须拥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手段和共同的组织。二十国集团(G20)在推进这3个方面的进步上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随着人们对危机根源讨论的深入,人们对监管所应达到的目标也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在监管手段方面,人们也有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创立,使其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类似于世界贸易组织的“世界金融组织”。G20还推动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一些改革,以使得发展中国家在这些组织中拥有更多的代表权。

尽管有了以上的这些成就,但还有很多任务需要完成。在法国担任G20主席国的任期内,在金融监管、宏观经济不平衡治理和国际货币体系等方面都有机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你们也许已经注意到了,在这场打击了全球经济的致命危机之中,贸易却没有被摧垮。从数字上看,2009年的贸易收缩了12%,但这主要是因为国内需求和投资的锐减。随着生产的复苏,贸易也复苏了。贸易体系之所以能够在消极的经济状况下顶住压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拥有一套运行了超过60年的框架体系,使其足以抵挡这样的冲击。

贸易保护主义压力仍在

《财经国家周刊》:在过去的数年中,针对中国的贸易争端越来越多,特别是来自美国和欧盟。中国对一些国家保护主义抬头也颇感忧虑。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拉米:金融危机给了全球贸易体系一个严峻的考验。人们曾经十分担心可能会出现大规模的贸易保护主义,所幸这并没有成为现实。的确,在世界各地都有一些孤立主义的做法,这影响到了世界贸易的一小部分。来自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仍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当然,考虑到全球经济的不平衡、许多国家出现的高失业率和各地出现的货币争端,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仍将存在,各国政府也必须保持警觉。世界贸易组织也将继续监控这一现象。

在贸易争端方面,过去的5年中,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对中国启动了19次争端解决机制。这个数字看起来不少,但美国也面临了19次这样的挑战,欧盟则是17次。这意味着什么?很简单,这告诉我们,参与贸易最多的国家,自然也会卷入最多的贸易争端。一个大量出口和进口不同产品和服务的国家,又拥有大量的贸易伙伴,自然也就会产生大量的贸易摩擦。

对这些贸易大国而言,贸易争端只影响了很小一部分的出口和进口,因此完全不值得担心。

此外,在过去的4年中,每年与中国有关的贸易争端都只有4起,因此针对中国的贸易争端数量并没有迅速上升的趋势。中国的情况大体上与美国和欧盟相同。我们不应当把贸易争端等同于贸易保护主义。贸易争端是一种解决分歧的和平方式,而贸易保护主义则是一种出于内部考虑的单边行为。

《财经国家周刊》:你对欧盟2010年的经济表现有何看法?又如何展望其在2011年的发展前景?怎样看待欧洲债务危机和欧盟对此的反应?现在大家担心欧洲的现状影响全球化的谈判进程。

拉米:欧盟在2010年的增长势头疲软,而2011年其表现可能会更糟。2010年,欧盟经济大约增长了1.8%,2011年的预测数字也是1.5%。当然,在这27国的内部,数据会出现很大差别。德国经济在2010年增长了3.6%,而爱尔兰和希腊则没有增长,甚至陷入了衰退。由于欧盟是一个庞大的市场,如果欧盟的经济增长放缓,其消费需求必然受到影响,这对欧盟的贸易伙伴而言绝不是一个好消息。

至于债务危机问题,欧盟采取的行动或许有一些迟缓,但创立共同救援基金的决定是非常出色的。

中国应有自己的观点

《财经国家周刊》:你对2011年的多哈回合谈判有何展望?对各国领导人有哪些建议?

拉米:事实上,正是各国的领导人将2011年设置为完成这一谈判的“机遇窗口”。我在最近几个月所观察到的情况都是令人鼓舞的。谈判的参与者们都表现出了更多的决心,也付出了更多的努力。部长们、大使们和其他官员都已经开始着眼长远和大局,超越了局部的视野。

现在需要的,也许是各国应当怎样说服议会接受谈判条款,以及各国如何在农业或工业关税方面达成妥协。这些将标志着谈判进入尾声。但是,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这些,而我们拥有的时间也很有限,各方必须抓紧时间。

《财经国家周刊》:你如何看待2011年的中国经济?2011年是中国加入WTO十周年,对中国参与全球事务上的角色,你有何展望和建议?

拉米:2011年,中国经济将继续走强,并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这样的持续增长已经使得中国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的经济体。我不认为这样的增长势头会发生改变。不过,诸如通货膨胀、资产价格问题、就业问题和商品价格问题都将成为中国政府需要特别小心面对的挑战。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中国对世界的政治影响也越发明显。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一点。自从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各个领域都变得越发独立和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