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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的特征精选(九篇)

新型农民的特征

第1篇:新型农民的特征范文

摘 要:在农业经济现代化的前提下,我国提出了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以此来适应现今经济的发展,本文将从现代农业特征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性出发,通过分析二者的概念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230142

现如今,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不断的改革和深化,其中农业经济因为改革而发生的体制改变比较大。原来,我国农业经济实行均田制,即一亩田一个人,可在经济改革的要求下,农业经济必须向着更专业、更规范的经营方式转变。这种转变从根本上来说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小农经济向社会生产的转变。为了使农业经济更快的适应并加速这一转变,我国提出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的伟大构想。

1 现代农业特征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性

1.1 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的逐步加快,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体系已经无法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也渐渐突显出来:农业生产太过于分散,没有产生可以直接依赖的主体;农业生产方式比较落后,人力依然是主要劳动力;没有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意识,多数农民还局限于自给自足的传统观念;没有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农民对科学技术的接受能力普遍较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农业经营体系进行转变是很有必要的。

1.2 现代农业特征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内涵

现代农业特征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属于同一内涵,都是为了实现农业经济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现代农业即应用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对农业生产进行科学化的管理,以此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经济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主要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培养农育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的农村合作社,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社会化的基础与服务,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有效解决农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农业经济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

2 现代农业特征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系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农业的现代化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条件,新的农业特征要用新型的经营体系来支撑,两者属于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关系。

2.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符合现代农业特征的客观要求

什么样的农业特征需要什么样的经营体系。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下,传统的农业经营体系已经无法适应农业发展,这个时候,构建一个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就变的很有必要。

现代农业要求农业经营方式要更趋于机械化、科学化、集约化和市场化。机械化是指生产技术的机械化,用机器代替人力,既能降低农民的劳动强度,又能提高生产效率;科学化是生产技术的科学化,邓小平先生曾经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不管是在以前还是现在发达的21世纪,这句话都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真理。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广泛的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必要时还可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引用,在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的同时降低了成本;集约化主要是增产方式的集约化,传统农业的生产属于粗放式,即精耕简作,现代农业的生产属于集约式,即精耕细作。对增产方式实行集约化,既能保证质量也能保证产量;市场化是现代农业最重要的特征,市场化是指经营循环的市场化,市场是经济的载体,农业经济也是一样。农民在进行生产的时候要面向市场,做到一切生产都是为了市场而投入,生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得以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在很多方面都是符合现代农业的要求的,尤其是农村合作社的建立。农村合作社是农民与市场进行交流的最主要平台,是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实现现代农业机械化、科学化、集约化、市场化的主要途径,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2.2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应对现代农业新挑战的有效措施

根据国家第二次农业普查的结果显示,我国现在从事农产品种植的农民人数较少,土地也明显不足,在这较少的人口中,女性的人口比例要比男性的人口比例大,平均年龄在50~60岁以上,这就意味我国在实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在这诸多的挑战中,我国农业现代化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就是农民的人口老龄化和后继无人的问题[1]。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可以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要求培养专业的农育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生产可以依赖的主体,对农业生产进行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服务,对农业现代化的实施起促进作用,既解决了不容易解决的问题,也保证了农业的健康发展。

3 总结

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既符合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又能为解决农业现代化的问题贡献主要力量,两者属于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

第2篇:新型农民的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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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国嵘.新世纪以来江苏农民收入变化特征与影响因素分析[J].江苏农村经济,2015 (5):45-46.

[8]吉强.2.30∶1,城乡居民收入差再缩小[N].新华日报.2015-11-17(第2版).

[9]孙迎联.推进新型城镇化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江苏实践与启示[J].江苏农村经济,2016 (3):65-66.

[10]李志辉,罗平.SPSS常用统计分析教程[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5:274-279.

[11]薛薇.SPSS统计分析方法及应用[M].2版.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350-354.

第3篇:新型农民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定居意向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5月22日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经历了一个起点低、速度快的发展过程。我国的新生代农民工代表着农民工的主流,其鲜明的时代性、发展性,使之成为最有市民化意向和急需市民化的群体。促使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是促进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式,也是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嘉兴市地处长三角几何中心,全市区域发展均衡,城乡一体化发展走在前列。而随着嘉兴的新生代农民工数量不断地增加,作为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嘉兴更应积极响应长江三角洲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为研究调查新生代农民工的定居现状,更好地获取与总结嘉兴市新生代农民工定居意向的情况,调研小组进行了科学分工,分别行动,在嘉兴进行了调研访谈,走访了嘉兴市新生代农民工聚居的地方,进行了问卷发放、回收与简单访谈。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出发,基于对嘉兴的调查,小组分别进入典型农民工聚居地随机抽取新生代农民工开展调研,最终回收了有效问卷200多份。

二、调研结果分析

(一)新生代农民工定居相关理论概述。近年来,农民工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把人力资本作为内生因素研究其与农民工的职业阶层定位、城市化进程以及农民工市民化的关系取得了重要发现。姚先国(2006)实证分析了农民工人力资本与其职业分层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人力资本中的受教育程度对农民工成为管理阶层、专业技术人员等有显著影响;有过培训经历的可以提高农民工成为公司员工的概率。由此可见,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的增加是其职业阶层提高的先决条件。人力资本能够为农民工的市民化奠定经济基础,并且影响着他们构建新环境下社会资本的能力。因此,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对于促进其成功市民化有重要意义。

通过以往研究可以发现,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满意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他们对城市的认同,进而影响着他们的市民化进程。农民工对城市现有的生活满意度越高,他们的城市生活会越稳定,想要定居城市的愿望及对城市社区的归属感就会更加强烈。段学芬(2011)研究发现,对于队伍日渐壮大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他们的价值观和情感逐渐认同于城市社会,对城市生活的满意度越高,他们在城市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及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会得到明显改善,与城市居民的差距将逐渐缩小,市民化倾向会更加强烈,逐步实现经济、文化到心理的融合过程。

(二)嘉兴市新生代农民工定居意向基本情况及趋势

1、新生代农民工定居地选择首要考虑的因素。调研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定居地选择最看重的因素中“工作稳定”位居第一;其次是 “更利于子女的教育”;再次是生活费的承受度,还有一部分被访者选择的原因是考虑到离家远近;最后才是房价。总体来看,“工作稳定”成为新生代农民工未来定居选择的首要考虑。获得稳定的工作从而定居,成为新生代农民工未来发展的趋势。(表1)

推测来看,这可能与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相关。相较于上一代农民工,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更高,职业期望也更高,同时他们开始重视子女的教育问题。新生代农民工来源地大多是浙江省外农村,来源地就业机会较少,嘉兴给农民工的发展空间更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生代农民工城镇化定居选择的实现。

2、三种主要定居去向及原因。调研发现,在新生代农民工未来定居地的去向上,排在首位的是“留在嘉兴”,其次是“回嘉兴农村”,“回家乡乡镇”占第三位,这三种去向占到了样本的92.11%。有定居嘉兴意愿的新生代农民工比例达68.42%,留在目前打工城市成为首选,家乡农村成为新生代农民工重要的定居去向,且高于家乡所在镇的比例。

我们通过访谈了解新生代农民工三种主要的未来定居去向的原因:首先,新生代的务工群体更容易被城市生活所吸引、被现代生活所同化,从而对打工城市产生归属感,逐渐形成在打工城市长久安家立业的打算;其次,对于新生代务工群体来说,工作、住房是他们在城市长久生活、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拥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后,或租房或买房,定居及长久发展的可能性更大。

(三)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定居行为可能性分析。在假定目前的外部环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的购房能力和未来在城市的生存能力对其能否定居具有决定意义。

1、购房能力与城市定居行为可能性。从“安居”方面,是否有能力在嘉兴购房是新生代农民工定居嘉兴最重要的约束条件。在嘉兴购房的新生代农民工留在嘉兴的意愿达95.45%。另外,进一步统计发现,有留嘉兴意愿且已购房和有留嘉兴意愿但未购房两类人群的家庭年收入水平相近,高于回家乡镇和回家乡农村人群。这表明了有在嘉兴定居意愿但未购房的新生代农民工在从定居意愿到购房定居行为的实现上有相当的可行程度。

2、生存能力与城市定居行为可能性。从未来城市生存能力看,新生代农民工目前的收入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能否定居。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嘉兴城乡居民年收入水平为45,499元。统计发现,有在嘉兴定居意愿的新生代农民工目前的年收入水平已有47,649元,达到了嘉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表明本研究中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定居意愿的表达是有相当的可信程度的。

三、嘉兴市新生代农民工未来定居意向影响因素分析

(一)人口学特征与未来定居意愿

1、性别。第一,女性新生代农民工定居意愿比例大于男性。男性中约有一半选择留在嘉兴,而女性的“留在嘉兴”比例达到近80%;第二,女性更不愿意回到农村务农。女性新生代农民工“回家乡农村”的比例(5%)低于男性(2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女性在定居意愿上要强于男性,这也体现了女性对于城市生活更为渴望。

2、年龄。20岁以上者较20岁以下者“留在嘉兴”比例高些。21~25岁年龄段“去其他城市”比例高于其他两个年龄段人群。这可能是由于20岁以下的青年务工群体社会经验较少,不愿过早到陌生环境工作;而对于26~32岁年龄段的人群,他们要么有信心留在目前的打工城市,要么顾及家庭选择回到农村老家。21~25岁年龄段的人群,他们对目前务工城市的生活已有一定体验,具备多种选择的能力。

3、文化程度。可以看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工打算“回家乡镇”和“回家乡村”的比例最高,而拥有初中及高中及技校文化程度者“留在嘉兴”比例相较前者要更高。总的来看,文化程度高者具备更强的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

4、婚姻状况。调研发现,已婚的新生代农民工打算留在嘉兴定居的比例是三种婚姻最高的。表明婚姻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未来定居地选择存在一定的关系。

(二)家庭经济特征与未来定居意愿。随着家庭年收入水平的逐级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留在嘉兴”的比例逐渐增加,这表明经济实力极大地影响了新生代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

(三)在嘉兴工作、生活特征、地域特征与未来定居意愿

1、职业类型。从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类型来看,从事教师等职业的智力型务工者“留在嘉兴”的比例远高于其他两种职业类型,分析可知,这一类职业的人员往往有更好的经济实力,以及社会融入能力,这也决定了他们具备更强的定居能力。

2、住所。有较稳定住所的(租房、购房、农村老家)务工者有定居意愿比例较高;住宿舍和工棚的务工者“留城”比例远低于选择其他居住方式的人群。从现实来看,新生代农民工虽然生活在城市,但不稳定的住宿环境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定居意愿。

(四)来源地地域特征与未来定居意愿。离打工城市距离越近,新生代农民工“留城”比例越高,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倾向“属地就近”定居,这也与近年农民工群体更多取省内迁移的趋势相吻合。

(五)小结。本节对新生代农民工未来定居去向的总体趋势、不同定居地选择的原因及不同个体特征未来定居意愿的差异进行了统计分析。研究发现,中小城市成为新生代农民工未来定居地点的倾向性选择。“与家乡的距离远近”、“房价”、“稳定的工作”等因素是新生代农民工定居地选择较多考虑的因素。不同人口学特征、家庭经济特征、在务工地工作、生活特征、打工城市类型及来源地地域特征的新生代农民工的未来定居意愿存在内部差异。(1)从人口学特征上看,女性、男性都倾向“留在嘉兴”,女性更不愿意回到农村务农;年龄小些的“留在嘉兴”比例高些;21~25岁年龄段“去其他城市”比例高;文化程度低者倾向“回家乡”,具有较高文化程度者倾向“留在嘉兴”;未婚者倾向“回家乡镇”,已婚者倾向“留在嘉兴”。(2)在家庭经济特征方面,家庭年收入水平高者,倾向“留在嘉兴”定居。(3)从在务工城市工作及生活特征看,智力型和技术型务工者倾向“留在嘉兴”定居;有较稳定住所的务工者“留在嘉兴”比例较高;与家人工作或生活在同一城市的倾向“留城”;总的来说,在务工城市的工作年限越短,越倾向“留在嘉兴”。(4)从来源地特征看,离打工城市距离越近,新生代农民工“留城”比例越高。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倾向“属地就近”定居,这也与近年农民工群体更多取省内迁移的趋势相吻合。

四、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定居政策探讨

(一)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定居的住房政策。通过让农民工享有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城市福利,是解决目前农民工在城市住房困境的重要方式之一。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第一,正视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迁移的现实,嘉兴应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特别是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第二,建立农民工住房信息的数据管理系统,通过数据变化及时调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第三,嘉兴市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定农民工可逐步享有的住房政策,从政策层面支持农民工定居;第四,目前一些拥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已享有用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待遇,而对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说,住房公积金还是一个未知的概念,因此制定可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政府的当务之急。

第4篇:新型农民的特征范文

论文关键词:农民 生活方式 特色

论文摘要:我国农民“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的构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不能走发达国家消费主义时尚文化引导的老路子,而应走一条切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低消费、高福利”的新途径,构建具有显著的时代性特征、鲜明的民族性特征、突出的地域性特征和明确的主体性特征的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

一个时期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令人谈虎色变,许多国家纷纷出重资救市。一时乎人们对发达国家消费主义时尚文化引导的现代化产生质疑,对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嗤之以鼻。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不能走发达国家消费主义时尚文化引导的老路,而应走一条切合我国农村发展实际的途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必须具有显著的时代性特征、鲜明的民族性特征、突出的地域性特征和明确的主体性特征。

一、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必须具有显著的时代性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时代性是其关键特征。生活方式总是要受到一定时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制约,从而使生活方式打上时代的烙印。21世纪我国农民生活方式建构的基本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生活方式,也就是要构建一种不以金钱作为生活价值主要衡量标准,却可以提高农民幸福感与满意度的生活方式。其中“和谐”是建设目标,“文明、健康、科学”是建设内涵,“勤劳节俭、注重生活质量”是建设主导。具有显著时代性特征的我国农民生活方式主要表现为:生产方式逐步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脱胎并主动接受现代农业生产方式,重视土地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不断增加收入水平和提高消费能力,劳动不再只是获取生活的义务,同时成为愉快的享受;消费方式以求得生存为主向日益提高的物质享受转变,在物质享受增加的同时精神生活极大丰富,有很强的精神满足感和生活幸福感;家庭方式由家族型转变为核心型,妇女的家庭地位和自主权益受到维护,家庭职能不再只是消费和生育,广泛的社会交往成为家庭生活不可或缺的内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日趋和谐;闲暇方式从低级趣味、无聊消遣转变为情趣高尚、主动参与,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生活和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需要的人群各有所得和各有所乐,形成文明健康的村庄社区组织。从农民主体地位出发的我国农民生活方式构建,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从而使农民生活方式构建既具有很强的多样性,又有显著的时代性。

二、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必须具有鲜明的民族性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民族性是其核15、,特征。民族是由共同祖先、共同文化、共同习惯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必须建立在民族基石之上,植根于民族土壤之中。我国不但是一个多民族和睦共存的国家,而且不同民族主要以分散状态星罗棋布于我国广袤的农(山、牧、副、渔)村,是一个有着自己相对独立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综合共同体,所以也必然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从而构成我国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具有鲜明民族性特征的我国农民生活方式主要体现在:精神生活从娱乐性变为享受型,特别是不同民族的文化生活如文艺、体育、节日、礼仪等,不仅应成为本民族的精神享受,还应通过文化交流为兄弟民族提供精神享受;物质生活从单调型转向丰富性,不论是饮食、穿着、居所,还是交通、通讯、用品,都随着收入的改善和提高发生越来越深刻的变化;劳动生活从传统型转向现代型,许多民族已经从刀耕火种、游牧渔猎的传统劳动生活中逐步解放出来,集群定居并采取现代生产方式以获取更高的劳动生产率;闲暇生活从单一型转向多样型,逐渐富裕起来的不同民族群体闲暇生活的社会性更加广泛,使得原本相对活跃的闲暇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此外,具有中国特色农民生活方式的民族性特征在宗教、道德、交往等方面,都要在摒弃糟粕的基础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尊重民族生活习惯,发展民族特色文化,使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具有鲜明的民族性特征。

三、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必须具有突出的地域性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生活方式,地域性是其必要特征。我国农民所在地的自然地理环境不同、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对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劳动生活、闲暇生活、家庭生活等生活方式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共同的地域、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共同的经济,不仅是构成民族的基本要素,而且是我国农民集群而居的基础。我国农民居所的地域性差异,决定了生活方式的地域性特征。从静态方面看,不同地域的自然资源在农民生活方式构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自然资源的地域性特征形成特征性地域生活方式;从动态方面看,探讨地域环境对农民生活方式的影响,主要是探讨地域环境对农民生活方式的形成、改变、传播和发展所起的作用;从哲学角度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活方式与地域环境的辩证关系,至少应包括人们生活方式与地域环境的关系是一种辩证的因果关系、人们生活方式与地域环境的关系是一种间接关系、人们生活方式与地域环境的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和人们生活方式与地域环境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可以说,生产力是地域环境影响农民生活方式的根本要素,而生产关系则是决定农民生活方式的直接原因。此外,地域还对人的气质、性格产生影响,如风光秀美的江南水乡,人的气质性格多倾向温柔细腻,而山河壮阔的北方大地,人的气质性格多表现豪放粗犷。由此可知,地域性特征是我国农民生活方式多样性的重要基础,深入研究农民生活方式的地域性特征对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四、我国农民生活方式的构建必须具有明确的主体性特征

第5篇:新型农民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健康;倍差法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4-0110-05

本文的目的在于分析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的实际影响,借以考察新型合作医疗最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同时检验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性,以便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快速、稳步推进提供决策参考。

一、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不同模式

本文使用的江苏省农村居民的数据来自于北卡罗来纳大学提供的中国家庭营养与健康调查(CHNs)。该调查采用多阶段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方法,选取了江苏省4个县,基本涵盖了江苏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代表性较强。CHNS调查内容包括农民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状况、个人的医疗保险、健康状况等方面。自1989年以来CHNS对江苏省己进行了7次调查,都在调查年度的9~11月进行,CHNS数据集还包含了在不同年份许多同一被调查者个人健康状况的详细信息。本文选择了新型合作医疗正式实施的2003年前后2000年和2006年两年的调查数据。由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健康特征与成年人区别较大,所以本文研究对象主要是成年人,将年龄限定为18~65岁,即2000年和2006年的同一个被调查对象,2000年的年龄为18岁及18岁以上,但2006年的年龄不大于65岁,最终选择了364位农民,其中参合农民288位,不参合农民76位。下面具体分析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模式的不同类型。

朱玲依据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保大病”、“保小病”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特点将其分为风险型、福利型和风险福利型三种模式。结合江苏4个县的调查数据,本文认为这三种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门诊费用补偿共付率的高低上,因此本文依据门诊费用补偿的共付率的不同,来细分这三种模式。具体来说,将门诊费用共付率为100%的县称为风险型模式,门诊费用共付率为0的县称为福利型模式,其他门诊费用共付率在0和100%之间的县称为风险福利型模式。需要说明的是,被调查4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信息来自于农户问卷,有关个人需缴纳保险金的数额、共付率、起付线以及封顶线等均取农户问卷中该项指标的众数作为指标估计值。

表1给出了江苏4个被调查县新型合作医疗三种模式的特征。

第一种模式,C县的“只保大病不保小病”的风险型模式,也称为“住院医疗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关注重大疾病对农民的影响,所以门诊费用的共付率为100%,即不报销农民的门诊费用支出。这种模式下,不仅参加合作医疗的保险金最高,而且住院费用的共付率和起付线也是4县中最高,但住院费用的封顶线却最低,这种模式需要个人承担更多的疾病治疗费用。

第二种模式,B县的“主要保小病”的福利型模式,门诊费用的共付率为0,即门诊费用全部报销,但B县同时还设置了门诊费用30元的封顶线。B县除了最高的参合的费用外,最大的特点还在于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起付线均为0,而且住院费用封顶线20000元以内的共付率为55%,相对较高。

第三种模式,A、D两县的“既保大病又保小病”风险福利型模式。门诊费用设置的共付率分别为94%和85%。两县缴纳的参合保险金较低,为10元,低于B、C两县;住院费用设置的共付率也是4县最低,同为40%:两县住院费用的封顶线设置同为30000元,高于B、C两县。这种模式下,A、D两县不仅满足了农民更高的住院服务需求,而且也关注了农民的门诊服务需求。

以上三种新型合作医疗模式的形成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可能有一定关系,但可能不是主要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C县选择的是风险型模式,经济发展水平列第三位的B县选择的是福利型模式,而经济发展水平排第二位的D县和最差的A县选择的都是风险福利型模式。因此,可以大致判断,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能更关注农民“大病”的住院服务需求。张兵、王翌秋的调查也发现,江苏省经济发达的江阴市实行了“只保大病不保小病”的风险型模式,而欠发达的灌南县实行的是“既保大病也保小病”的风险福利型模式。

三种新型合作医疗模式有一些共同之处,如门诊服务的起付线全为零,农民个人缴纳的保险金数额都在10MB元间,住院费用封顶线分为20000和30000元两种等等。虽然模式不同,但三种新型合作医疗模式都关注农民的住院服务需求,体现了政策最初设计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要求,同时不同模式对门诊费用补偿做出了各自的规定。因此,新型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在原则指导下因地制宜的特点。

二、参合前后农民健康变化情况

对健康的度量最直接的方法是采用自评健康,自评健康更能反映农民的真实感受,而且操作简单。本文将健康分为好和差两种,对CHNS数据中自评健康的4个等级“非常好、好、一般、差”,选择非常好和好的都作为好,记为1,而选择一般和差的都作为差,记为0,这样做可以更好地和文献比较。

表2是农民基本特征及健康状况。从两组农民的健康情况来看,2000年参合农民的健康要好于不参合农民,但2006年不参合农民的健康更好,总体上2006年农民的健康情况要好于2000年,但参合农民的健康情况似乎没有比不参合农民变得更好。具体来看,对于自评健康“差”的农民组,2006年参合农民的健康比2000年变差了,而不参合农民则变好了;对于自评健康“一般”的农民组,参合农民和不参合农民的健康都变好了;对于自评健康“好”的农民组,参合农民比不参合农民变好的比例要小;对于自评健康“非常好”的农民组,参合农民和不参合农民中健康“非常好”的农民比例都在下降,下降幅度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基本判断,参合后,农民的健康没有象预想的情况一样变好,反而是健康变差的农民所占的比例在增加。这说明参合农民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现象。

从农民的其他基本特征来看,参合农民和不参合农民的男性比例相差不大,但不参合农民的男性比例相对更高:参合农民的平均年龄约高出不参合农民1岁:不参合农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比参合农民高,大约高出3年左右;参合农民的已婚比例要比不参合农民稍高。和不参合农民的家庭相比,参合农民的家庭规模更大,而且组内差异也更高,但参合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不参合农民家庭,大致占不参合的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75%-80%,收入低的农民显然想通过参合来减少自己的疾病负担,另外,这应该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参合农民所在县的经济发展

水平相对要差一些。

三、研究方法与计量模型

(一)研究方法

项目评估和政策分析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计量分析方法是倍差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s,简称DID)。倍差法的基本原理是将研究对象分成两组,一组是受政策变化影响的群体,称为处理组,另一组是不受政策变化影响的群体,称为对比组,将政策或项目实施前后两组群体的同一指标的变化量进行比较,所得差值即DID值反映了该项政策或项目的净影响或真实影响。

倍差法的具体估计方法主要有2x2方格分析法、计量模型估计法。在计量模型估计法中,非观测效应面板数据模型应用广泛。非观测效应面板数据模型倍差法主要有固定效应、一阶差分、随机效应等模型。就源自横截面的大量随机抽样而言,随机效应模型更有意义。由于采用了2000和2006年的两期面板数据,因此,本文使用2x2方格分析法以及非观测效应面板数据模型的随机效应模型分析农民参合前后时期健康状况的变化。

(二)计量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本文对农民的健康设定为好和差两种,是一个二元选择变量,以农民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地区特征及医疗服务有关的变量为解释变量,在控制个体不可观测的异质性的基础上,可以采用随机效应Probit模型进行估计,模型设定如下:

式(1)中,Healthit为健康状况变量,取值1和0分别表示健康好和差。T是时期虚拟变量,赋值1为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后,为O表示新型合作医疗实施前。D为参合与否的变量,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为1,相反为0。T*D表示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的净影响。X;。是一组解释变量,如农民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地区特征以及与医疗服务有关的其他变量等。v2是不可观测的个体异质性误差和时变误差的复合误差项。α、β1、β2和β3是待估参数,衡量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状况的净影响;是待估计参数矩阵,考察控制变量对农民健康状况的作用。

结合已有文献研究,本文选择解释变量如下:

(1)农民的个人特征变量:选择农民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4个变量。

(2)农民的家庭特征变量:选择家庭规模和家庭人均纯收入2个变量。

(3)地区特征变量:选择县经济发展水平变量,以农民所在县的调查样本全体的人均纯收入来表示。而且,以风险型新型合作医疗模式的C县作为对照,加人另外三个县的虚拟变量,控制由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同所造成的对农民健康状况的影响。

(4)与医疗服务有关的其他解释变量:患病史变量,以农民曾经患过高血压、糖尿病、心肌梗塞、中风、骨折等五种疾病中的至少一种来表示,有患病史的农民健康风险规避意识可能更强,一般比没有患病史的农民的健康状况要差;参加其他保险变量,控制其他保险对农民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感冒治疗费用变量,即农民在就诊机构治疗一次感冒所需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医疗服务价格,和农民的卫生服务利用可能呈反向关系。农民的家到最近医疗点的距离变量,它反映了医疗可及性,距离越远,农民可能越会减少就诊概率。反映农民生活环境的变量――农民家中是否使用自来水和室内厕所,生活环境越好,农民的健康水平可能越高。相关变量名称和解释见表3。

四、实证结果分析

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影响的2×2方格分析结果见表4。从表中可以看出,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水平的净影响为-0.057,显示新型合作医疗实行后,农民的健康状况变差。这说明新型合作医疗的实施中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农民在参加合作医疗以后,不注重自己的健康,从而使自身的健康水平下降。但做出该结论需要谨慎,因为我们没有控制可能影响农民健康的其他因素,农民健康变差很有可能是其他因素而非新型合作医疗的作用结果。因此,需要通过计量模型进一步检验这种影响的统计显著性。

表5给出了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状况的影响DID模型的估计结果。两个模型的沃德检验值和似然比统计量都显著通过,模型的整体解释力较强。我们主要关注随机效应Probit模型的结果,兼以考察混合Probit模型的结果。

从模型结果来看,我们最关注的DID值,即时期变量和新型合作医疗变量交互项的系数为负值,说明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状况产生的净影响是一种负向影响,这和2×2方格分析得到的结果较为一致,但是,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DID值没有显著通过统计检验,这说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并没有使农民的健康状况显著变差,新型合作医疗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并不存在,农民的健康状况没有因为参加合作医疗而有太大的变化。可能的解释是新型合作医疗基于“保大病”的制度设计下,对农民患小病发生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小,报销额度低,这使得农民以牺牲自己健康来获取费用补偿的行为变得不经济。农民只有在健康变差需要住院服务时才能从新型合作医疗中得到切实的帮助。因此,目前所实行的各种形式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下没有发生显著的道德风险问题。但同时,DID值为负值也提醒我们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的这种负向影响可能只是一种短期效应,新型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发生道德风险的倾向。

从3个县变量的系数来看,在控制了县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后,实行福利型或者风险福利型的3个县的变量系数都为负值,而且B县变量的系数在10%的水平上显著。因此,和风险型模式的C县相比,风险福利型的A、D两县农民健康状况变化不大,但福利型模式的B县农民健康水平要差。这提示我们,如果在农户患病概率相同的条件下,“保小病”的模式不如“只保大病”的模式对农民的健康提高作用大。对比B、C两县的实施方案发现,两县除了门诊费用共付率差别较大外,B县还没有住院费用的起付线,虽然两县的住院费用补偿的封顶线相同且共付率相似。因此,在这两种模式下,基于B县农民健康更差的情况判断,B县的个别农户有可能通过以健康换钱的方式骗保,发生道德风险。虽然从4县整体上说,这种道德风险问题不存在,但是如果B县有数量较少的个别农户发生骗保行为,那么也很难在总体的统计上表现出来。因此,B县的新型合作医疗模式需要改进,

从模型结果还可以发现,男性的健康状况显著的比女性好,教育水平越高的人健康状况显然越好,而有过患病史的人健康状况显著变差,家庭收入高的农民健康更好。使用自来水变量的系数显著为负,而使用室内厕所的变量系数为正,但不显著。这种情况说明生活方式对健康的影响并不太确定。这和封进、余央央的研究结果正好相反。我们推测可能是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变,农民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这不仅表现为身体健康,而且还表现为心理健康的需求。生活环境的改变没有满足农民的心理健康需求,从而降低了农民的健康状况。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依据2000年和2006年CHNS江苏农民调查数据,运用倍差法研究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状况的影响,考察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三种模式――风险型、风险福利性和福利型的合理性。研究结果显示,新型合作医疗对农民健康状况产生了负向影响,但统计上并不显著,这说明新型合作医疗没有改变农民的健康状况,但存在道德风险的倾向。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风险型模式相比,风险福利型模式的农民健康状况没有变化,但福利型模式下的农户健康状况显著变差,这增加了道德风险的发生的可能性。另外,研究发现农民健康状况受性别、受教育程度、患病史、家庭收入、生活环境等显著影响。

第6篇:新型农民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转型;模式;特征;趋势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4―0097―06

一、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模式分析

农村社会转型可以认为是一个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根本性变化的过程。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转型的经验看,是一个传统、落后的农村向现代、进步的农村的转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农业、农村发生分化,农民、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目标得以实现。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内涵是由一个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的,小农生产方式占主导的,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农村传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现代农村社会的转型过程。

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以农村土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实际上松动了对农村生产要素的禁锢政策,启动了中国农村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流动的阀门,各地农民开创了利用农村内部各类资源的农村社会转型模式,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不同程度的裂变和农村社会转型的产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利用内部资源实现社会转型大致有如下四种类型: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利用型。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东南沿海一带以土地的出租和出让等方式招商引资在农村兴办乡镇企业,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在农村原有僵化的、以种植业为主的经济结构中“嵌入”新型产业――农村工业,农村工业的发展对原有农村经济结构进行了改造,促成原有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结构向市场经济结构转型,进而拉动了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尽管学术界以投入农村乡镇企业资本的来源不同,把东南沿海农村乡镇企业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江浙一带以当地农民集资为主发展起来的所谓“内源型”的农村工业化;二是以引入外资为主发展起来的珠三角一带的所谓“外缘型”的农村工业化。但是,因为兴办工业企业,首先要占据一定的土地,无论具有什么来源的资金都注入到了不能流动的集体土地上,因此这两种类型都可归结为农村土地资源利用型的社会转型模式。实际上,这一类型带动农村转型的地区出现了两个结果:一是传统的农业社会在分化解体的同时,与现代工业社会整合,生成融入于原大、中城市的新型社区,较彻底地完成了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另一个是一些已经发生了农村传统社会分化解体的地区,由于未能与现代城市、工业进行整合,出现了农村工业化衰退,而农业又退不回去的尴尬局面。

第二,农村劳动力资源利用型。这种类型主要体现在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农村。从1979年到2005年,我国有约2亿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其中绝大部分比例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民。由于农民外出打工,使当地农村人口对土地形成的压力得到缓解,打工收入汇入家乡,成为当地经济增长的资金来源,落后地区的农村农民生活水平、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思想观念从传统向现代转化,促成农民的职业分化,农村社会的封闭性也不同程度地被打破,带动了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实现了不同程度的社会转型。

第三,农村人文历史、生态资源利用型。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尤其是地理条件缺乏优势的地区,在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具有一定发展资金积累的情况下,针对当地缺乏产生农村工业的基础,原有的农业产业也不存在能推动农村转型的产业的状况,在“出去见过世面”的“能人”的发动下,农村内部产生了利用当地人文历史遗产或生态资源、旅游资源为内容的新兴产业,采取生态村,旅游村,“农家乐”等形式,寻求这类农村进入现代社会的支撑产业,进而促成这些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化。

第四,农业产业利用型。这种类型大多出现在农业资源具有一定优势,或是土地资源相对宽松,或是当地具有某种特色农产品的地区,通过“龙头企业”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农业技术,把农户组织起来,开发特色农产品,走现代农业的发展道路。这一类型的实质是以开发当地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为依托,转换农业生产方式,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用农业产前、产后产业联结当地具有特色的产中产业,搞食品工业一体化,通过公司+农户以及公司+基地+标准等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来带动该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农业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农村社会转型是以农村内部各种资源的利用为特征的。如果以社会转型的速度、广度和深度为标准来衡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社会转型的主要模式是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利用型和由此带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利用型,其实质内容是以乡镇企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工业化。

二、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特征分析

目前,中国农村社会转型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一)农村社会转型的主导模式并未融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良性循环

上文已指出土地资源利用型的农村工业化型和依附于它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型,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主导模式,但是,它们并未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发展和农村发展各自为政的局面,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状况并无根本改变,农村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利用并没有形成与城市化和工业化整合为一体的良性循环。农民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一是用其掌握的土地资源,二是用其劳动力资源。

一方面,农村的土地难于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良性循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土地资源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通常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形式。通过国家征用农村的集体土地,农民的土地来参与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但是,这种循环并非良性的,原因在于,在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不仅伴随着农民土地级差收益的严重流失,而且农民也丧失了自己和家庭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造成了农民群体“上访”事件的增加,成为当前农村社会最不稳定的“隐患”。二是以农村集体土地参与的工业化,虽然基本上保住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级差收益,但是,由于它是属于农村的工业化,具有分散性、小规模性和浪费资源的特征,即使在已经被城市包围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地带的“城市非城市,农村非农村”的“准城市”,农村集体用于经办企业的用地,也属于村集体所有,也是各家各户的承包地的出租,只不过各户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利益均被村集体分配的股金所代替而已。这些土地的规划并未纳入国家计划,这些“准城市”的建设并未纳入当地城市的建设规划中,事实上处于一种自发的、无序的、杂乱无章的状态。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整合性较弱。在发达国家,农民参与工业化的过程是农村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内容,农村劳动力资源被城市化和工业化所吸收是发达国家农村社会转型的主要特征。在英国的农村社会转型中,著名“羊吃人”的“圈地运动”的结果,

是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工业化、城市化,农民身份转变城市工人。中国自1979年实行经济改革后,尽管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禁锢政策已经基本上废除,但是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城市工业处在改革的摸索阶段,根本无法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劳动力不可能在城市工业化的主导下,参与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过程。在农民摆脱贫困的愿望的推动下,在农民千方百计地试图把其掌握的已经具有相对自的资源――土地转化成资本的情况下,我国农民自发创造了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农村工业化成为农民利用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推动农村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主导。而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大多数农民的就业形式便是“离乡不离土”,“进厂不离土”或“进厂不进城”,即使是千里之外的农民到东南沿海一带成为“农民工”,其身份也大多是处于农民-工人-农民的不断转换中,彻底转变农民身份,融入城市、工业的生活、生产圈的比例不大,农民市民化的比例很低。

(二)出现了抵制农村城市化的倾向

这一现象主要发生在发达地区已经基本实现城市化的农村,尤其是“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地带的农村。出现了农民不愿转为城市户口,不愿转成居民,甚至有的已经被征地转为居民的,也要求重新转为农民,回到农村争夺土地收益的现象。

产生以上现象的表层原因是,在国家与农村集体土地利益的“争夺”中,发达地区的村集体为了把法律赋予的、具有永久性质的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所带来的收益留住,创造了以集体土地出租,或者在集体土地上盖厂房出租等方式,吸引外部资金建立乡镇企业,使集体土地升值,并保留在村集体的土地利用方式。每年一个农民从村集体得到的级差地租――“分红”大大高于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农村工业企业开发带来的数量不菲的土地级差收益,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产生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在于现行土地政策的矛盾和不完善:法律既给予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力,又给予村级组织把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权力;还不加区别地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期。在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秉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届《宪法》赋予国家征收土地的权利。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中也强调了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的权力,这就为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在《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又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这就为村级组织兴办工业占用耕地也提供了法律依据。在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这又为农户长期据有以其土地出租兴办的企业的收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种不加区别地把经营农业种植业的农民和已经出租土地,不干农活,从集体“分红”就能得到不菲收益的“准农民”混为一谈,都赋予法律保障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也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如果不做制度上的变革,在那些能产生高昂的土地级差收益的农村,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和固化,就会产生农民抵制转为市民的逆城市化现象。

(三)农村分化的不彻底性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农村社会转型的过程都经历了一个农村原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结构分化的过程。在这个分化的过程中,存在着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并存,传统因素逐渐被现代因素改造和同化的过程。当传统因素被现代因素改造后,农村传统社会就发生了根本的转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由农村工业化主导的农村社会转型导致的农村分化,总的看来是一个不彻底的过程。尽管有些地区的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的程度要高一些,但是,由于土地城市化过程的困难造成农民向城市居民转化的迟缓,这些地区最终还是未能彻底地实现由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农村社会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分化是指在农村工业化的促进下,农村资源在无计划也无市场机制的重新配置下,农村经济结构、农民职业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单一性、凝固性被打破、被改造的过程。它包括农村产业分化,农民职业分化,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实质上是农村资源重新配置,农村由传统农村向城镇化(有的农村向城市)的转化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产业分化一是在原有农村产业中“嵌入”农村工业,导致农村产业由原来的以种植业为主向以农村工业为主或农村产业的多样化转化。二是农业产业结构分化,这种分化是在农业产业链条上的分化,如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产业各自发展壮大,成为一个个独立的产业,这些独立的产业的结合和一体化,促成了农业的产业化。所谓农民的职业分化是在农村分工、分业发展,造成农村各产业边际效益的不同,农民自发地或在乡镇、村集体的帮助下,由低边际效益的农业向高边际效益的工业、服务业的职业变化,相当部分的农民与土地、农业分离,农民的身份向兼业农民、准居民或居民身份转化。在农村工业发展和农民身份分化的过程中,传统农村社会的封闭和停滞被打破。农村社会结构产生分化。原来的以血缘、地域联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封闭的农业社会裂变为农、工、商多因子的、开放的社会,农村中原有的以地位、身份为依据划分的等级秩序也被破坏。农民可以依据新的社会标准,依据自己的努力来重新确立自己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社会群体和成员的关系。在以上农村产业分化,农民分化和农村社会结构分化的作用下,农村原有的超稳定的经济、社会结构被瓦解,一方面,使一些镇、村继续存在的功能下降,为合并镇、村,提高土地的经营规模提供了客观基础。另一方面,使一些农村向城镇或城市转化。

但是以上“分化”是不彻底的,造成以上“三个分化”不彻底的原因,一是相当一部分农村工业由于与城市工业的整合性差,造成农村工业的衰落。在农村工业衰落的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数量下降,其农村分化必然出现倒退;二是在一些被融入现代工业的农村,工业的有机构成必将提高,吸纳农民就业的比例不可避免地会下降;三是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并未完成彻底的职业分化过程,他们离乡不离土,很难完成向市民的转化。四是中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非常庞大,农村地域广袤,改革开放后,农民的职业分化在一些边远的农村并未出现。

三、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趋势分析

(一)农村内部资源利用要由对紧缺资源的利用向宽松资源的利用转化,并伴随着向利用城市资源的转化

改革开放以来,从资源投入的来源看,无论是由农村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和人文、历史遗产还是由农村生态资源带动的农村社会转型,都属于利用农村内部资源型。第一种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实现农村工业化型的发展空间会逐渐缩小和丧失,而后三种资源的利用潜力是巨大的,是应该提倡和大力扶持的。如果能成功地实现农村内部资源利用的转化,中国的农村转型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

首先由于我国土地资源高度紧缺的客观现实,土地的工业利用是受到自然和人为的严格限制的。其次,分散化的农村工业化是没有出路的。问题就归结到乡镇企业能否参与到良性的城市化和工业化

循环中,如果乡镇企业在发展中,摒弃了最初分散化和独立于城市工业的发展模式,融入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良性循环,那么就能最终带动农村劳动力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这个地区农村的社会转型就是比较彻底的,否则,该地的农村社会转型就有可能陷入“地方工业化受挫”的境地中。从目前农村工业发展的总体状况看,在我国的珠三角地区和长三角地区的大中城市周围的农村工业,自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随着民营企业的资本积累与规模扩张、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专业市场的扩大,基础设施薄弱的小城镇已无法满足生产要素的聚集和人口及产业向城市的集中”。从1999年开始,以上地区的农村工业“发生从小规模的乡镇企业、小城镇和专业市场向产业升级、企业集中于园区及城市迅速扩展的重大转型。”随着以上经济转型的发生,这类地区的乡镇工业重新整合,一类是原有的乡镇工业与城市工业融合为一体,成为城市先进工业的一部分;另一类是原有乡镇工业凋敝,城市先进的、规模化的工业利用这一地区的土地进行扩张,城市工业延伸至这一地区,使其成为城市某一产业分工链上的一环,或成为城市某一产业的一个车间或分厂,把这一地区农村带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良性循环。这一地区遂参与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实现农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化。但在我国的大多数农村地区,以农村工业化引发的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变,很难融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表现出独立的、分散型的、各自为政的特征,这样的农村社会转型是难以为继的,很难逃脱自生自灭的结果。这些地区只有调整转型模式,寻求新的发展模式,才能使农村社会转型继续前行。

我国农村最丰富的资源是劳动力,继续保持和发展乡镇企业对我国农村“宽松资源”劳动力的利用,乡镇企业要大力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产品加工业。我国农民如果能以劳动力资源为主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那么诸如“三农”问题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农业经营的规模化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等等都能比较顺畅地得到解决。而农村人文历史遗产和生态资源利用模式对于农村资源的保留和可持续利用是有帮助的,也应成为具有这些特殊资源的农村地区发展的方向。

2005年,中国政府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质上是政府城乡发展战略的大转型,随着以城市支持农村,工业支持农业为取向的财政、金融制度的建立,城市资源支持农村发展将走向正确而宽广的轨道,农村的发展将能广泛地利用城市的资源。

(二)外部环境和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农村社会转型模式、转型目标的特殊性

中国农村社会转型是在国际市场竞争紧约束、劳动力转移紧约束,就业压力大、土地资源高度紧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将长期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寻求和制定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目标模式成为首要的难题。而核心在于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目标的决定。

无论是以美国为首的以农业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转型,还是英国、法国以工业化发展为带动的农业社会转型,其现行的农业产业生产方式的高度规模化、高度机械化、高技术化,政府的高补贴化都不是我国农村农业生产方式转型能够遵循的模式和目标。而剔除日本政府对农业的过高补贴政策和农业的资本密集方式,以日本为代表的由小农生产方式向农业的资源节约和技术密集型的转化可能成为中国小农生产方式转型的一种可以借鉴的基本经验。在我国,寻求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土地制度下,在保留其对转移困难、又为数众多的剩余农民的社会保障,填补政府对失业农民的生活保障空间的前提下,利用所有可以组织超小规模的农户进行现代化经营的组织形式,把经营规模超小的农户组织起来向现代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生产出符合现代标准的农产品,成为农业生产方式转型的中心问题,也是一定时期内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转型的目标。

(三)农村社会转型的成功最终取决于经济结构调整引发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

第7篇:新型农民的特征范文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来)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定农业税的行政法规,如1994年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农业税有关的法律规范。

《条例》颁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今日,我国的农业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农业产品、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收入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农业税制及其立法却几乎保持不变,这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大为脱节,由此而导致的问题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并存所造成的问题。农业特产税即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和其他农作物之间的税收负担而从农业税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但是,国务院有关规定都未将其明确为独立税种。然而实践中,它已突破了附属于农业税并作为农业税一个税目的立法本意,成为了一个事实上的独立税种。这一立法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所造成的后果,具体表现在:(1)税种法定性质不清。从理论上讲,农业特产税应当附属于农业税,同样类归所得税类。但农业特产税主要是针对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亦应属流转税类。(2)征税范围划分不清。这不仅导致了重复征税现象(包括对同一农产品既征收农业税又征收农业特产税,或是在不同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还漏征了一些收入水平高的应税所得,特别是一些随着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而出现的技术含量高、成本低的农产品收入。(3)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对某些同一征税对象并行设置两种税,且计税依据不同,分别计征,人为地造成了一户两税、一地两税的状况,同时征管手续也较为繁琐复杂。

另一方面,农业税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1)计税产量与实际产量差距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粮食产量比50年代已翻了两番,而计税产量一直维持在五、六十年代的水平。(2)计税土地与实际耕地不符。对许多新开垦的土地不计征农业税,即所谓“有地无税”;一些被实际占用(包括正常占用和非法占用)的耕地,仍要缴纳农业税,即所谓“有税无地”。(3)税率偏低。因计税产量低于实际产量,导致实际税负偏低,且税收负担不平衡。如原来为了调节地区间农业收入而采用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由于40年来各地区情况的巨大变化,现在已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再如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税负畸重畸轻。(4)征管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处罚措施单调、疲软。如纳税人已经从最初的生产队发展到现在多种类型并存的纳税人,结算单位扩大数十倍,征管难度大为增加。而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农业税只规定“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导致对农业税的欠、漏、偷、抗税等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弱化。

《条例》虽然名为“条例”,但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所以从立法权限的角度来看,其实质上应当是“税收法律”,而且还是我国仅有的少数几个税收法律之一,在税法的渊源中仅次于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其效力高于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

从80年代初直至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后,完善农业税法和改革农业税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许多理论研究者或实际工作者都提出了不少改革方案和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是三大类:[1]第一类是农用耕地税(或称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产品税并行,简称“两税型”;第二类是实行农业所得税,简称“单税型”;第三类则认为,由现行农业税制向行为税(土地使用税)和流转税(产品税)转变,最终将两税型与单税型作为我国农业税制发展与完善的阶段性目标与发展方向,并且通过对《条例》的修订以及其他配套改革措施来逐步实现上述目标,简称“过渡型”。我们赞同“过渡型”,但不同的是:其一,不论是“两税型”还是“过渡型”,仍然主张有“产品税”税种。鉴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已取消了产品税,在工业生产领域和批发零售商业普遍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主张以“农业增值税”代替前述“两税型”和“过渡型”中的“农业产品税”。其二,依第三类观点,将来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即除了农业所得税的主体税种以外,还有其他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等,甚至还可能包括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税类中的其他非农业税性质的税种。实际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村税制”。而我们所探讨的是“农业税制”,仅包括有关农业税的征收管理等规定,在目前就是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两税型”下,就是指农业土地使用税和农业增值税;在“单税型”下,就是指农业所得税。因此,我们主张,农业税制应当向以“所得税”为单一税种的方向发展,而不再包括农业土地使用税或农业增值税。至于某些未纳入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征税对象应当包括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征税范围之内,“各司其责”。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将在后文论及。

我们之所以提出“过渡型”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原因:(1)考虑到我国农业经济的现实状况和农业税制实行40年来给广大农业已经造成的根深蒂固的影响,采用由现行农业税制向“两税型”转变的方式显得更为自然、平缓,不致于给农民的纳税观念造成过分的冲击,有利于新旧税制的前后衔接。同时,参考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加上农业税的纳税人在数量上将会多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陡然转变为“单税型”显然不太切合实际,也会给本来已困难重重的农业税的征管增加更大的难度。应该有俟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走向完善和成熟时,农业税制再向所得税的方向发展。目前,以“两税型”作为过渡性的安排是较为稳妥的,也是较为切实可行的。(2)在我国整体税制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中,农业税制也存在着与国际惯例逐步接轨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即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扣除一定的成本费用后,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税,如法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因此,将所得税作为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长远发展目标也是必要的。

应当指出的是,在农业税制的改革中,存在着农业税的税种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农业土地使用税与土地使用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的关系,农业增值税与增值税的关系,乃至农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关系等。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基本实行的是一套独立的税制体系,这也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在今后的改革与发展中,是继续保持其独立性,还是依法将农业税或其部分征税对象与其他税种合并征收,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有的学者就建议“开征农业产品税把农业特产税和一部分农村工商税合并征收,解决了农民长期反映强烈的一个产品征两道税的误解。”[2]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提出从“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入手来现行农业税赋问题,并认为:“在税赋之课征上,以职业为区分之标准,理论上即有其缺陷。在税赋稽征之立场而言,农民与非农民并无不同,

农业税赋与非农业税赋之差别,仅在于针对产业之特性而异。因此,不论农民或非农民均一律须申报综合所得税,并订定合理的最低基本所得下限,不论农民或非农民之所得未达此基本所得时,即毋须缴纳综合所得税,但超过此下限者,即须按其所得之多少缴纳特定之税赋。”[3]

我们认为,对待这一问题,亦应采取区分阶段性目标与最终发展方向二者关系的态度。换言之,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然应当保持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今后在农业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结构趋于稳定,农业的商品化已达到一定程度,且征管体制网络化、成熟化时,应当逐步减弱并最终消灭农业税制体系的独立性,即“放弃农民与非农民身份之认定标准。”当然,“在我国要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对农业与其它纳税对象实行同样的税制,恐怕还不是短期内能办到的事情。”[4]

还必须清楚认识到,仅仅依靠修订《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并不能够对现在的农业税的征管状况带来根本上的改进。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业税费”现象。实践中,农业税已经无法保持其独立性,而是与众多的“费”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被普遍使用的概念。一般所说的“农民的负担”主要指的也就是“农业税费”,[5]而且实际上其中“费的负担”要远重于“税的负担”。同时,农村税收征管“难”中,“收费难”亦占据了相当的地位。

当然,“税费不分”并不是农业税收中独有的现象。“在中国,目前一种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税收在政府收入中的占比偏低”,“税收占比偏低的同时,便是各种收费和债务收入占比的偏高。由税收‘缺位’和各种收费、债务收入‘越位’可能引发的诸方面风险,不容忽视”。[6]由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所以这一现象在农业税收中反映极为突出,“有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的可能”。[7]以至于法理学家们在探讨“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时,都把“农民负担合理与否”作为展开论证的引例。[8]

农业税收处于农村税收乃至整个财政税收的大环境中,仅靠修订《条例》和改进农业税制本身是“孤掌难鸣”的,必须实施一项系统工程。

其一,税费不分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部门,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在各级地方政府那里,又加上了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的约束这一条,更是大开了收费之门。于是,形成了一股包括中央各部门的基金性收费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收费在内的全国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浪潮。税外收费趋势的蔓延和收费规模的日渐增大,既冲击了税基,又在相当程度上转移了人们对税收的注意力。”[9]解决这一问题,就要通过立法形式“改费为税”,这“可能是在目前条件下,解决收费项目泛滥问题的一个有效且可行的办法”,“是一种‘釜底抽薪’的治本之法”。[10]同时不止于此,还要通过对国家整体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来进一步改进税收立法体制,即在纵向效力从属关系上要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在若干限定条件下赋予地方开征新税种的权力,可以改变目前许多地方因无开征新税种的权力而变相地开征一些具有税收性质与作用的费用和基金的做法;在横向协作分配关系和立法形式方面,合理划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11]

其二,在改进农业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其征管力度方面,也不单单是靠农业税制自身的改革所能实现的。固然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从法律角度确定农业税征管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要明确对各种违反农业税法的行为,如偷、漏、欠、抗税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因此,尽快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税收征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不过,国内外的经验告诉我们,税收征管秩序的确立和运行,不单单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它需要包括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内的共同努力。比如,没有公安、邮电、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再完备的税收征管制度,实行起来,效果也要打折扣。没有司法机关的有效支持,查处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既很难到位,亦缺乏必要的司法保障。”[12]

最后需要强调两点:一方面,尽管我们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发现和分析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并试图解决之,但我们又不能仅仅局限于农业税制及其立法的“圈子”中。“就事论事”,或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是实质性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们应该把农业税制及其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放到国家整体税制,甚至国家整个财政体制、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中加以考虑,并从中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和实现途径。这才是我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

另一方面,不论是“分清税费”还是建立“严管理、重处罚”的征管制度,其实现与操作最后都必须落实到法制中去。虽然本文看似重在探讨“农业税制”,好像与“农业税制立法”之题不太相称,但法制本就是法律与制度的总称。[13]制度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法制的核心问题是依法办事,[14]制度的构建与实现又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获得并依靠法律的保障。“制度与法规是相辅相成的,……立意良好的制度若缺乏适当的法规之辅助,执行成效必不如预期理想。”[15]若再加上执行制度的人员素质不高等其他不良因素,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和惩处,后果就会更糟。因此,农业税制的构建与运作、乃至改革与完善都必须通过农业税收法制来实现。

「注释

[1]有关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观点,参见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国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9~561页、第1720~1723页、第1745~1747页。

[2]赵复蔚:《改革现行农业税制的意见》,载乌杰主编:《中国经济文库·税收卷》,中央编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4页。

[3]黄健儿:《现行台湾农业税赋之演变及检讨》,《台湾经济》1995年第4期,第33页。

[4]唐仁健:《农业税赋制度改革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5年第1期,第38页。

[5]农民的负担还包括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不断扩大而使农民承受的“隐性负担”。

[6]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7]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8]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9]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0]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务报》1997年4月25日。

[11]参见戴海先:《略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问题》,《税收经济研究》1996年第7期,第28页。

[12]高培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税收与税制》,《中国税

务报》1997年4月25日。

[13]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83~184页。

第8篇:新型农民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市场性;障碍;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农村经济也加快了从不完全市场经济向完全市场经济的转换,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碰撞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过程中日益突出。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分散、独立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仅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还阻碍了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优化配置,使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难以实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能够实现农村小生产和大市场的链接,还可以帮助农民化解市场风险,提高竞争力,实现农业的商品化经营。可以说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村经济市场化的产物,从形成到运营都具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特征,与以往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本质的差别,如果只强调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合作性而忽视了其市场性特征,就难以真正发挥其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也不利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健康有序发展。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含义及性质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含义

所谓农村合作组织是指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主体、在自愿互助基础上联合起来、按照合作原则展开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形式。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泛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农业分散经营的弊端而涌现出的大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作社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的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只是在资金、技术、农产品购销等方面的简单联合,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的特点,合作关系也比较松散,规模及影响范围都比较小。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的初步建立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由政府引导在农村建立了以村委为主的,县、乡(镇)、村农业部门为依托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基层政府开始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其形成组织的自发性,管理也趋于规范。但是,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承担着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功能,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政府农村公共管理职能的延伸,其市场性还不明显。第三阶段是21世纪以来的较快发展和提高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趋完善,农民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碰撞凸显,农民因自身掌握的市场资源、信息资源等极其有限,在不对称的市场价格关系中,承受极大的风险和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农民产生了自我组织的冲动,在政府的大力引导下,由农民自愿组建了大量的农村经济组织,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这一时期获得了快速发展。可以说在这一时期,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动机是市场化,因而在发展中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其运行管理也日趋体现出市场性特征。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性质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其发展历程中主要体现了两个方面的性质特征,即合作性和市场性。首先,合作性是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首要特征。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群体性互助协作是一种社会现象,只要人类存在,合作行为就会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个农民既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又要面对来自自然和市场竞争的双重风险,农民之间互助合作,可以有效抵御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合作性与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有本质的区别。农业合作社本质是对生产资料进行改造,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把个人家庭所有变成集体所有,取消农民的财产权和身份自由,其目的是为了实现集体化和公有制。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所倡导的合作是在不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充分尊重农民财产权利基础上的一种互助行为,其目的是提高农民收入。其次,市场性是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核心特征。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新”主要体现其市场性上。如果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目标仅限于合作的话,就难以实现农村小生产和大市场的链接作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通常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组织成员的收入为目,通过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方面的互助合作,实现收益最大化。其治理结构不同于一般性的市场经济组织———企业。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偏重于资本,按出资多少享有权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偏重于人,组织内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市场性体现

(一)有效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

如何在既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做到成本最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参与主体必然考虑的问题。首先,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种子、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集中采购合作,有效地降低了农业生产投入的单位成本,这也是促使农民愿意加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基本动因。其次,降低农产品的交易环节发生的成本,是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挥市场性作用的关键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参与市场交易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即搜集、处理和传播信息发生的费用;谈判成本,即农产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谈判、签约及合同监督等的费用。除此之外它还包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生产服务的费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能有效地推动规模经营,降低农产品的单位成本和销售成本,使农民通过降低的成本、较快捷的方式整体进入市场,最终使农民增收。成本最小原则是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民的共同追求。

(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亚当•斯密认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的经济行为动机根源。因此,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无论是个体农户,还是农村经济组织,都把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个盈利性组织,其经营的目标和其他市场经济组织一样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获得合作组织的经营利润最大化目标;一个是合作组织通过为其成员服务,使参加者从合作经营中获取最大利益的目标。两个目标层次并不冲突:一方面,如果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不能够在经营中获得最大利润,不仅合作组织自身经营活动难以维持,其发展壮大更无从谈起,而且会损害发起者和组织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合作组织的成员如果不能从参与中获得利益,就会失去其参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动机。所以,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目标导向,这个目标不是单一的合作组织的目标,是包含了合作成员利益共享的复合型目标。

(三)实现农村市场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民成为生产的主体,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造成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分割,使农民难以成为市场的主体。一方面,面对市场需求的千变万化,农民处于从属、被支配、无奈的地位,作为生产者对于生产什么无法作出有利的选择;另一方面,市场面对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户也难以有效地组织资源,降低了市场效率。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实现了农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有效对接。首先,农民不是以单个身份而是以合作组织的身份进入市场,依靠集体的力量,以较高的质量和稳定的批量供货赢得了客户,提高了农户购销行为不可预测性和有序性,改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被动地位。其次,市场面对的供给方是具有规模生产和供应能力的合作组织,也可使加工企业和市场得到数量充裕、质量上乘的产品。也就是说,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农业生产的供需双方成为两个对等的谈判主体,从而有利于双方作出理性的选择和判断。

(四)畅通农业生产的融资渠道

农业生产资金不足是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农业生产资金不足并非来源匮乏,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的融资渠道不够畅通造成的。目前农业资金投入主要有三个来源渠道:一是国家的政策扶持资金;二是金融组织的信贷资金;三是民间资本。对国家的政策的扶持资金来说,面对千万单个农户难以进行有效投入;对金融机构来说,与单个农户之间缺乏互信机制而难于放贷;对于民间资本来说,对单个农户进行投资难以实现资本的规模收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获得农业资金投入方面就具有了松散农户无法比拟的优势。

(五)促进农业实现区域经济合作

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客观上要求经济活动的主体积极地对外开放合作。同时,由于农业生产具有极强的地域性特征,这就要求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范围和领域不能仅仅局限于本地区的生产和销售,而要积极拓展自己合作的范围,开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之间的跨区域合作,促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区域间流动,优化提高农业资源的配置效率。这就要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特征,成为推动农业生产要素和资源在区域间流动的主体,拓宽农业区域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三、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市场性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农业合作经济起源于西欧,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其中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日本农协组织对我国具有比较典型借鉴意义。美国地广人稀,在由小农经营阶段走向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也曾遇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碰撞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选择了由农场主组成合作社的办法。为鼓励成立合作组织,1922年美国政府专门立法,给予美国农场主法定基金,以便联合起来,组织和经营种植以外的业务,以改善种植业的收益,而这种联合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市场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加的农户绝大多数不是自给自足的农户,而是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的专业农户。从经济角度上讲,这样的农户有内在的合作要求。从这点看,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不需用行政推进,便能沿着市场经济轨道运行。二是合作社作为一种竞争力量进入市场,抗衡了工商资本对农业的侵害,缓和了供求矛盾,推动了农业生产的顺利发展。日本人多地少,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是土地零星分散,私人所有,小规模家庭经营。农村经济组织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克服小生产的局限性,整合农业生产资源,使农业生产经营融入到整个市场体系中。日本农协模式市场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其组成形式是根据协同组合原则及其组合原理设立的,主要功能是利用流通过程的合作化来节省中间费用。二是其组织由三级农协构成,即基层农协、县经济联合会、一个中央联合会,三级农协组织构成联合的力量,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农产品销售、信用合作共济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服务指导,提高了农业生产的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经营效益。美、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共同点在于都有政府的政策支持,都有严密的组织体系,都有立法保护。但是政府在发挥自己职能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政策法规引导,而不是作为一个参与主体介入其中。我国应探索适合国情的对农民进行经济扶持的农业经济合作方式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模式,制定一些利益引导机制的法规,引导提高农民主动参与、建立农村经济组织的积极性。

四、实现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市场性的障碍分析

(一)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市场性认识不足,合作基础薄弱

1.地方政府部门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认识误区。一是一些地方政府低估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为适应市场经济自发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属于扩大了的“个体户”,没有从发展商品农业,提高农民参与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角度去组织、支持和帮助。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了农村经济组织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具体组织支持过程中没有遵循市场规律,不是通过降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成本、提高收益角度去引导农民参加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而是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搞“拉郎配”,把农村经济组织搞成了集体经济组织,使其无法承担市场的功能。三是没有把握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管、民受益和互助”的基本原则,政府行政方面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包办过多,无所作为。2.农民自身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和性质认识模糊。一方面由于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影响了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另一方面也缺少对农民进行合作组织相关知识的辅导和培训,以至于大多数农民对相关知识极度缺乏,从而造成合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自身融入市场推动作用。相当多的农户不懂什么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村经济组织混同于早期的合作社,对发展这种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知之甚少,小农经济的思想意识难以融入现代市场经济。

(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缺乏真正的市场利益联结机制,阻碍了其市场性的发挥

所谓市场利益联结机制就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要建立起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目前一些由龙头企业和能人创办的专业合作组织,把追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的目标,把农民合作组织当作自己企业延伸、扩展的一部分忽视合作农民的利益目标,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经营目标的要求没有得到体现,农民没有从合作中获得利益分享,参与的动力不足,影响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与此相对应,一些由农民自发创办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合作关系又过于松散,许多社员只顾眼前利益,遇好则合,遇险则散,具有不稳定性,制约了自身的发展。由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分享机制,因而也就难以形成风险共担机制,使得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抗风险能力弱,在发展中短期行为明显,缺乏长远发展的基础。

(三)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缺乏运营的外部市场环境,使其市场性难以体现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缺乏运营的外部市场环境主要包括制度环境和经济环境。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在城市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其所形成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已经对乡村经济形成一种倒逼,所以,新型农村合作组织面临的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经济环境,制约其市场性发挥的主要是制度环境。目前除了2007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外,有关农村合作组织成立发展的过程中的一些专门性法规缺失,同时在政策环境的构建上对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还存在过多限制,诸如在注册限制、入社条件等方面还没能形成一个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

(四)相关制度配套改革滞后,使新型农村合作组

织在引导资金进入农业生产的导向作用难以发挥首先,金融部门的贷款门槛过高,条件过于苛刻,导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即使诚信等方面都运行良好也很难获得贷款,只能靠民间高息借贷,严重制约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也难以在农户和金融机构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其次,现行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制约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抑制了市场资本对农业投入。再次,现行的以土地承包者为标准的农业补贴政策也使农村经济组织很难获得政策资金的直接支持。

五、实践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市场性的对策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市场条件下连接农民与市场的重要纽带,是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重要途径。各级农村基层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经合作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和农民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认知水平。首先,通过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方式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水平;其次,利用农闲时间对农民集中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认知水平;再次,加强与国内外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二)建立合作组织内部的风险共担机制

只有保障参与合作组织农民的根本利益,才能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只有保障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利益所得,才能使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利益分配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引导和帮助其在分配机制上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同时要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财产状况、合作业务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健全契约和民主管理约束机制,以此规范组织及成员的行为。

(三)完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首先,建立和完善扶持政策,规范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组织指导,政府要做到扶持而不干预,引导而不强迫,参与而不包办,推动发展而不放松规范,有针对性对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薄弱环节加以扶持。其次,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地方实际,推动地方相关法规或法律实施细则出台,研究和制定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配套政策。第三,深化农村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真正发挥农村经济组织的市场桥梁作用。

(四)建立起多功能、多层次、跨地域、全方位、开放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既是贯穿整个农业生产过程的合作,也是一种全要素的合作,全要素合作从本质来说是要实现各种要素的共享与互助。所以,建立起多功能、多层次、跨地域、全方位、开放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是实现农业生产资源合理有效配置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邵喜武,海青,王海艳.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模式及其运行机制研究———以吉林省为例[J].社会科学战线,2010,(5).

[2]刘婷,刘含海.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因素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8.(23).

[3]荣容,李俊凯.政府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角色研究[J].安徽农学通报,2011,(8).

[4]黄祖辉,高枉玲.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的实现程度及其影响因素[J].中国农村经济,2012,(7).

第9篇:新型农民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失地农民;就业路径

引言:“新型城镇化”一词的提出已有十多年。真正被广大百姓所熟知是在十之后,尤其是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正式提出“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人城镇化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并将这条道路确立为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增长动力,以及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使其受到了国内各行业学者的关注。新型城镇化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必然趋势下避免不了产生新的问题。失地农民就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产物。他们是指随着我国城市的扩建以及小城镇建设的深入过程中,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导致大量耕地被征用从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据调查显示,中国的失地农民在2030年将达到1.1亿人次,这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也是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因此,思考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该篇文章从不同角度总结了各个学者的观点,为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大量的理论支撑。新型城镇化是对传统城镇化概念的进一步扩展,传统城镇化包括人口集聚,非农产业扩大,城镇空间扩张和城镇意识转化,而新型城镇化是在此基础上对其内涵,目标,实施内容及实施方式有了进一步的细化。

一、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对失地农民的研究现状

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也带来了许多负面问题。失地农民的境况就是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刘平昌等人指出与征地相伴随的失地农民问题,这是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的一个长期无法回避的现实,进一步引发社会矛盾的加剧[1]。杨征等人指出当前失地农民的两大现状,首先失地农民数量很大,2001-2030年这30年间,新增失地农民数量将达到7800万人。其次,失地农民是一个新的弱势群体,他们失去了土地则是失去了一家的财富,也失去了一种低成本的生活方式 [2]。而蒋礼文等人指出我国的东、中、西部失地农民的失地程度成阶梯状递减 [3]。而造成农民大量失地的原因也是诸多方面的。

韩纪江指出土地向外部转移过程中对农民利益的侵害是农民失地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4]。曲天娥指出,农民失地的原因在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大量侵占农用地同时土地流转行政管理的的缺失和不严格的执法也导致大量土地的流失和浪费[5]。失地农民已成为社会稳定的一颗定时炸弹,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要合理的解决措施是必不可少的。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他们自己的看法来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

江明生指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可从政治路径、法律路径、行政路径、市场路径和社会路径来探求[6]。惠晓峰指出,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货币补偿标准,完善征用土地的制度,并给予失地农民合理的经济补偿[7]。王建琼从法学的视角指出政府应适时立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失地问题[1]。

二、新型城镇化下失地农民的就业现状研究

合理的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治本之策,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失地农民的就业现状并不乐观。曾海鹰指出,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的再次就业率较低,既失地又失业的农民有着更大的弱势程度,他们大多生活在被社会遗忘的角落,成为边缘群体[8]。李楠指出我国当前的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失业率与其他群体的失业率相比较是处于较高水平的。王晓刚指出,当前我国失地农民的就业现状总体来说数量巨大且分布不均;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太窄、就业质量太差;失地农民的就业意愿不同,差异较大。

中国当前的新型城镇化背景无法改变,能改变的只有安置好失地农民,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失地农民就业现状不够乐观,并分析影响失地农民的就业因素,结合国家现行的发展政策,为其找到合理的就业路径。

三、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失地农民的就业路径选择研究

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根本之策,如何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找准就业路径,是解决该问题的基础。

康凯从三个角度提出失地农民的就业路径。从农民工自身角度出发,失地农民自己要有较强的就业意识,并要全方面的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从政府的角度出发,要完善相关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并有针对性,有层次性的开展就业培训。从社会角度来看,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来弥补政府政策的不足与缺失 。刘融融指出,政府在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中,要积极引导,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开展教育培训,制定正确的就业战略,拓展就业面,同时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其基本生活 。黄寰认为,在失地农民的就业路径选择方面要从观念上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观;从就业渠道上进行下乡进城和移出的选择。阳盼盼认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应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市场,完善就业的信息服务网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对为失地农民提供岗位的企业给予鼓励。

四、结论

对于新型城镇化虽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但基本共识包括以下内容,基本特征为城乡统筹、城乡一体、集约节约、生态宜居和和谐发展;目标是实现大中型城市和中小型城镇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则为人的城镇化。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为其提供社会保障则是很重要的现实问题。但更现实的问题就是,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会离开土地,走向城市,而仅仅土地城镇化是完全和政策的初衷相悖的,如果不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改善,则新型城镇化的进程将受到严重的阻碍。

参考文献:

[1] 刘平昌,王建琼. 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研究―――以连云港市花果山乡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9,37(29).

[2] 杨 征,王 欢,孙建华. 当前我国农民失地问题的原因探析[J].农业考古,2007(3).

[3] 蒋礼文,文晓波. 东、中、西部失地农民生存状况的对比分析研究――― 以 16 省、市、自治区农调队公布的调查报告为例[J].特区经济,2007(4).

[4] 韩纪江,孔祥智. 城镇化中农民失地的必然性及问题分析[J].经济问题,2005(8).

[5] 曲天娥. 农民失地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