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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精选(九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第1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困境摆脱;体制创新

一、引言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下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效果显著。市场化专业化正在影响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实际状况,不断的推动农业经济标准化发展。作为农业经济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由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形成。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进行完善,整合小型农户,提升经营主体的素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需要更加深化的进行研究。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

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且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这种职业农民的界定并不是简单的划分农民,而是旨在提升农民的专业文化素质,使农民更加符合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需求。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时期农业发展的重要需求,也是农村经济转型改善传统发展方式,克服经济规模使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的重要举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出进一步的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提升了劳动生产力,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商品化。构建农业经营增长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在现代化发展的影响下不断的提升物质技术水平,保证经营管理方式创新。这是符合目前中国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的。新型农业经营不能够盲目的追求规模,要实现土地产出与经济增长模式的适应性。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阐述中改变了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的说法。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困境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发展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之后,赋予了全新的发展意义。新型农业发展主体在个体家庭基础上逐步的实现了土地规模的扩大性经营,在一些地区出现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产品交易场所。这种新型交易场所主要依靠农民专业合作、龙头企业等服务组织。并且相应的服务组织不断的扩大,数量持续的增加。利用土地股份等合作形式开展的新型服务组织将进一步的打开市场销售,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增强地方农业企业的实力。保证农民基本利益不会受到侵犯。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困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多种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生产规模较小,无法形成巨大的经营效益。在体制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没有合适的人才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最为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农村经营状况受到规模等因素在资金投入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金融滞后性不利于农村经营发展需求。农业大户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限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保险方面没有专门的用于规划农业保险补贴,在比例的覆盖上差异性较大。农业会直接的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当出现灾害的时候无法进行保障性赔偿,不能够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城乡发展水平不均衡,分割式管理造成农业人口在城市入户条件较高,无法享受到城市教育、医疗、卫生等,这样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不能够放弃农村土地,同样还不能够享受到城市优越的条件,土地无法流通使用,在土地经营规模的投入上无法进行扩大化。在政策的制定上还不能够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农业合作组织不能够获取到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持续的创新改革,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实现农产品市场化发展,产业化生产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新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提升农业生产规模,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的保障。也是未来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体制创新

(一)强化土地承包政策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推动农村经济的增长,保证农民的根本利益,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确定。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土地使用上,要稳定土地预期,明确财产权,鼓励土地进行积极转让,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土地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过度经营。强化土地服务管理措施,建立基层土地信托服务,为土地的流通使用构建积极的有效平台和良好的使用环境。根据农产品的生产情况加强土地项目监管,保证土地用途的正确规划。在根本上遏制土地出现“非农化”状况。完善分配机制,在鼓励土地流通使用的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建立与土地使用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加强农业生产建设用地规划,保证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耕地资源的完整性,避免占用耕地情况的出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充分利用可耕地资源。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按照比例对耕地进行分配,保证生产建设的稳定性。结合乡镇利用总体规划,在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上要严格执行土地政策规定,保证仓库、储粮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深化金融改革

农村经营状况受到规模等因素在资金投入上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金融滞后性不利于农村经营发展需求。农业大户无法获取相应的贷款,限制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因此要持续的加快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将发展重点放在金融组织的“内生”系统上。规划农村资本的应用,积极有效的引导农民开展合作组织,农村合作金融的成立将会带动农业经济的增长,解决农村农业资金不足情况。制定奖励措施,强化监管,保证农村资本能够得到合理化应用。强化指标体系建设,加强支农责任,在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发展不利的状况。地方财政要积极鼓励农村经济发展应用,制定财政补贴保险办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新型农业保险,对于规模较大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制定扶持政策,发展农村信用保险的同时要给予充分的补贴。这样才能够适应新时期农村经济的增长形式。考虑到中西部地区财力较弱,中央财政应选择一些区域重要农产品给予保费补贴。总之,地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与金融资本的应用相互结合,共同发展。

五、结束语

新型农业经营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业经营模式,这种农业经营在规模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完善。对于农村经济的增长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土地、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还存在一定的根本限制,无法解决融资扩大发展问题。因此,根据各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制创新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解决。对当前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实现农村经济增长现代化。这也是将新型农业经营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环节。只有不断的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够进一步的推动农业现代化,全面进行农村深化改革。(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程保晶.“中国梦”视野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问题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5,5,1

[2]王国敏,翟坤周.确权赋能、结构优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J].改革,2014,7,15

第2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

引言

近年来,茂名市电白区顺应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趋势,通过集聚政策、集聚要素,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截至2019年底,全区家庭农场超过5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接近100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7家。电白区从2013年开始作为全国气象部门三农气象服务试点地区。经过几年为农气象服务工作探索,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气象服务产品不断完善,达到服务对象增收,服务产品有用的发展目的。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表1),相互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又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与特征。为便于气象服务和气象服务产品的研发,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归纳为种植类、养殖类、食品企业、港口码头等。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现状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气象服务的传统服务方式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气象服务产品已不能满足用户需求。近年来121121电话、手机短信和影视节目收视率等均呈现下滑趋势。大多数气象服务产品仍然是“天气预报产品+简单提示语”的传统模式,能够体现差异化、精细化的服务较少,气象服务产品存在同质化严重、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不习惯从用户的角度看问题,不能针对服务对象精准地匹配、推荐用户想要的服务和内容。为此,气象部门应不断整合传统的气象服务产品,优化现有产品服务形式,扩大气象服务传播覆盖面,提高气象服务质量,为用户带来更高的使用价值,保持对气象服务产品的依赖性,使用户持续增长。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需求思路

3.1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对象和宗旨

目的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合理利用天气条件的气象依据,能够做到充分利用有利天气,避免不利天气的影响,做到趋利避害和增收增效。

3.2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怎么做

在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农业气象预报的基础上,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气象指标体系、气象定量评价技术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意见等制作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应所需的气象服务产品。

3.3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做什么

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需求,主要针对生产对象、农事活动,预测未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有影响的天气条件、天气状况,分析当前气象条件及未来天气条件的适宜度及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具体影响,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分析

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需求思路,探索建立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需求的、针对性强的气象服务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形成分3步走:气象部门制作出天气预报产品;气象部门根据天气预报趋势与相关部门会商,得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有效措施和建议;联合会商后制作好相应气象服务产品。常见的气象服务产品大都是以天气预报为主,为服务对象生产提供常规的天气变化状态、温度升降情况以及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息。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需采用气象部门业务网提供的数值预报产品,参考国家、省、市气象部门短时、短期、中期和长期天气预报以及灾害性天预警等预报业务产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编辑电白天气预报产品。以提前做好各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为基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的稳定和增收增效为目标,根据预报气象服务产品进行精细化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气象服务产品必须进一步开发,才能实现预报气象服务产品有效利用。因此在一定时间内联合相关单位进行产品利用分析,做到趋利避害。分析结果与会商单位联合,包括天气趋势预报,相应天气趋势条件下适用的措施、对策、建议,形成各类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气象服务产品。

第3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农广校是公益性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基层农广校也是最接地气的农民教育培训单位,其培训水平的好坏、高低直接影响到农民素质和农业生产水平,影响到中国梦的实现。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体现出在新阶段农村、农民教育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一、准确定位培训目标

由于农民培训种类较多,培训目标不同,因而实施要求也存在较大差异。“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其主要培训对象是种植、养殖、农机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村经纪人等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培训目的是培养一批以农业为职业、具有较高素质与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和经营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重点是吸引“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年轻人从事农业生产,并把农业生产作为终身职业,从技术型的农民转变成市场化的农民,所以更加注重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能力。基层农广校在制订培训方案、选择培训对象时,要充分理解且有的放矢地做好培训工作,以提高培训效果。

二、科学制订培训方案

1、掌握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区域经济是综合反映区域资源开发与利用现状,主要表现在地区生产力布局的科学性和经济效益上。掌握区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特点是科学制订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方案的前提。基层农广校要注重加强对区域农业主导产业的现状、布局、存在问题与发展趋势的分析,将扶持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业转型升级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等要求在培训方案中予以体现,并根据培训对象、产业特点不同,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

2、掌握区域农村劳动力现状。基层农广校要充分掌握区域农村劳动力现状,比如劳动力年龄、性别、素质结构及数量比例、务工务农比例、人员区域分布等基础数据,重点瞄准农业生产企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及种养大户等培训人选,上述人群具备成为职业农民的潜质,可以培养成为生产技能型、经营管理型及技术服务型与市场营销型等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高端“职业农民”。

3、掌握区域农业产业化水平。农业产业化是以主导产业为中心,依靠龙头企业带动地方发展,形成贸工农、农工商、产供销及农科教等一体化经营模式。基层农广校要充分认识到发展现代农业、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离不开农业产业化。从农业产业化发展基础、规模化、市场化、一体化(产业链)、科技进步与农村社会发展五个方面评价区域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并对区域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三、实现培训形式创新

1、借鉴先进国家培训理念。比较成熟的国外职业农民培训模式分为东亚、西欧与北美三种。东亚模式共同的特点是人多地少、资源有限,难以形成较大的土地规模经营;西欧模式主要指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农业经营单位进行农业生产,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及成人教育等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的模式;北美模式主要结合自身自然资源丰富与土质肥沃,发展农业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特点,构建以农学院为主导的农业科教体系。那么基层农广校要结合国情与本区域农业生产特点,有选择地借鉴先进国家职业农民培训理念。

2、借鉴发达地区培训形式。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基本可分为“三类十一型”模式。其中,政府主导类包括政府工程型、院校培育型、远程教育型、创业扶持型与文化活动型;政企配合类包括园区依托型、推广服务型、科研项目型与科技示范型;市场运作类包括合作组织型与产业促进型。基层农广校要根据不同经济区域、不同产业领域、不同的培训目标来选择不同的培训模式,并实现由政府主导类模式向政企配合类模式转变,条件成熟的可以过渡到市场运作类模式。

四、保证培训实施效果

1、抓好时机。培训选时要根据农事、农闲或开展专项活动前后等,便于扩大培训范围。比如,农作物种植培训课选时要抓住农业生产关键时期:秋种前、开春后、小麦拔节期与果树幼果期等,这是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时段。

2、因地制宜。要善于利用地利,因地制宜,合理进行专业、课程设置与培训地点安排等。在充分考虑区域地理环境、资源现状等基础上,围绕主导产业设置专业;在课程设置上,除了常规的种植、养殖技术外,要开设农产品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农产品经纪人实务等专业课程。在培训地点安排上,除常规的课堂集中教学外,还可把课堂搬到田间、地头或组织到先进地区进行学习,以提高培训实效。

3、全面协调与沟通。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涉及农业、教育、共青团、妇联、财政及基层政府等部门,所以基层农广校要善于加强与各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

(1)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经费、人员、政策及物资等方面的支持,争取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要建立起以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等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经常性及制度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体系。

4、走进农村,贴进群众。很多农民培训工作之所以变成“走过场”与“花架子”,究其原因是培训工作脱离生活、脱离实际与脱离百姓。基层农广校要把“接地气’作为培训效果评价的重要标准。

(1)要“走近”群众。采用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方式,把教育培训办进农村、办进田间、办进合作社与农业企业;

(2)要“求教”群众。真心实意地拜群众为师,虚心学习;

(3)要用群众语言。用农民耳熟能详的语言进行授课,使农民能够“听得懂、学得会、用得上、能致富”,切实收到行之有效的培训结果。

五、小结

第4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

一、云南省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经营体制现状

1.云南省城镇化现状

城镇化是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必然趋势,近年来,云南省委、省政府一直把推进城镇化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2009年底,云南省城镇化水平为34%,建成区面积为2045平方公里;初步形成1个特大城市(昆明)、1个大城市、3个中等城市、12个小城市、108个县城、1 175个小城镇组成的城镇体系。截至2012年底,全省城镇化水平达39.3%,城镇人口达到1 700万人左右,城镇化水平总体上呈逐步上升的趋势,由城镇化的初期的发展到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期,数年来,云南城镇化建设取得了较大发展,全省城乡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城镇建设水平整体得到很大提高,初步形成了城镇布局更趋合理,区域更加协调,体系进一步完善,功能相互衔接的城镇化发展格局。

2.云南省农村经营体制现状

云南省自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的是中国的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包含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双层经营体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近几年来,云南省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持续增长,合作领域不断拓宽,截至2012年12月底,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15 767个,合作社成员35.14万户,比2011年增长38.9%。其中大理州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 634个,合作社成员总数达7.18万个,占农户总数的8.5%。玉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51个,种植业147个、林业42个、畜牧业35个、渔业两个、服务业25个,基本覆盖了玉溪的优势产业,成员发展到2.5万人。

二、云南省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经营体制的问题

1.农业仍然是弱势产业

在云南省,农业始终是最基础的产业,75%的国民收入、70%的财政收入、60%的创汇收入和80%的轻工业原料,直接或间接来自农业。但是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脆弱、粗放式生产方式、农业产业化水平较低,农业仍是云南省经济发展中的的弱势产业。由于云南省山多地少,山区、半山区占全省总面积的94%,坝子(盆地、河谷)仅占6%,所以云南农业一直具有小、散、弱、差等特点,尤其是云南大部分地区为自然资源条件、交通不便、信息封闭等贫穷落后的地方,农户商品意识不强,信息流通不畅,农户在生产经营中收益较低。而家庭承包经营规模较小,农户务农成本不断增加,农民粮食生产增产不增收的现象造成农业生产对农民而言越来越缺乏吸引力,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竟争日趋加剧,小规模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越来越难以满足大市场的需求。

2.经营主体弱化

云南省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不景气,农户土地规模较小,土地经营细碎化,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社会化地位普遍不高,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据统计,2011年度全省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2 049元,年收入达25 588元,是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 977元的3.7倍,城市发展的巨大吸引力造成大量农村劳动力盲目流向城市或者城镇,造成农村劳动力日益短缺,农业生产农民老龄化、生产兼业化、土地经营零碎化、劳动力资源”空心化”现状。例如,就大理州而言,2010年外出半年以上劳力有20万人,常年外出的有12万人。农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或城镇迁移,农业人口数量下降,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大多为留守的妇女、老人等非劳动力,农业经营主体弱化,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

3.集体功能弱化

云南省地处中国西南高原地区,农村人口比重较大,山多地少,可供种植的耕地少之又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农村剩余劳动力闲置或盲目流动大量存在,当前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无力兴办企业,又无力引导农村剩余劳力合理流动。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加速态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面对云南省地广人稀、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现状,目前大多数集体经济服务组织运行不规范、市场驱动力不足,只能承担农民少量的生产服务工作,大量的产前、产后服务缺位,而无法满足在农业市场化、社会化背景下农民多样化经营的服务需求。个体农户由于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小需要依赖集体经济服务组织来发挥功能,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弱小导致农民绝收或因市场因素造成产品无销路积压腐烂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云南省城镇化进程中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对策建议

在农业市场化、专业化和现代化的新背景下的城镇化进程中,针对目前家庭经营的小规模不经济的实际,农业经营体制该如何进行与时俱进的完善和创新成为有效引导家庭经营向着适度规模的专业化、企业化方向发展的关键。

1.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的是今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当前云南省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农业劳动力数量不断减少,农业生产经营已面临严峻的形势,针对传统的小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与大市场多层次需求之间的矛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务之急。近几年来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虽然不断增多,但所占比重仍不高,单个实力仍然不强。因此创新农业经营主体,就要不断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鼓励农业创业及从事农业开发投资,通过流转土地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引导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壮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整体实力,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

2.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云南省地处中国经济发展最落后的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受限于较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虽然农业社会化服务呈现主体多元化、服务多样化的上升态势,但总体上看,相较于东部与中部仍处于较低级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服务领域较窄,服务内容单一,应对市场风险能力较差,生存空间有限,规范化程度低。因此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目前统一的农业服务成为农户的普遍需求,包括良种、农资供应等产前服务,病虫害防治、新技术应用等产中服务和储运、销售等产后服务,面对内容全面、形式多样、层次拓展的农业综合服务需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应从基本的政府机构、科研院所等公共服务组织外,大力发展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大力拓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领域,由农业为主向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全方位拓展,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农业生产性全程服务和专业化服务。

3.推动适度规模经营

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适合的环境和适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从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目前云南省农业生产经营具有细碎化、小规模和高分散等属性,农户生产难以克服规模不经济的局限,因而无法实现农业发展的机械化、标准化,导致专业化、商品化程度较低。随着云南省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涌入城市,大量耕地被抛荒或粗放经营,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推动进城务工农民的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将农村分散的、闲置的、低效的土地进行整理规划从而集中利用优化起来,将有限的土地资合作源集中到种植大户、农业社等经营主体,充分挖掘土地的最大潜能,促进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耕地产出率,进一步加快实现农业生产由小规模、粗放型的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新型经营模式转变,从而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5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管理系,四川 宜宾644003)

摘要: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壮大,其融资难困境也日益凸显。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着手,分析造成融资困境的内因和外因,最后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对策建议,这对真正释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活力,推动新型农业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

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3-0738-05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使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再一次成为焦点。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涌现,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却屡受挫折,其中最显著、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融资难现象。本研究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行金融制度和政策三个方面着手,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成因,提出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破融资难困境的对策建议。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是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和设施化的现代农业,其经营主体被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定义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新型经营组织[1]。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被划分为家庭农场、专业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四大类。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

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强烈

为突破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小、散、弱”的弊端,新型农业主张走专业化、集约化发展路线,即通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方式集中资源,联合生产,实现规模效应。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推行机械化生产模式是传统农业向新型农业转型的关键所在,这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投入更多资金用于租赁土地、购置农业设备、培养新型农业人才等方面,其融资愿望相比传统农业也更为强烈。

2.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结构不合理

根据融资渠道分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等。从2009年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来源情况(表1)来看,作为内部来源资金,自有资金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金融机构贷款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等,是一种正式的外部融资渠道,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第二选择。民间借贷和其他融资方式属于非正式的外部融资范畴,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但仍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方式各有侧重,专业种植大户主要依靠内部融资;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与政府的财政支持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农业龙头企业在融资时则更加依赖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借贷的作用。

总体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较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其融资方式更加丰富多样。但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来源比例构成来看,新型农业的发展对自由资金的依赖比重仍然很大。国外规模化农业更侧重外部融资,我国新型农业的融资结构仍然有待优化。

2.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供需不平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强烈而供给不足,需求供给之间的矛盾造成的“融资难困境”是现阶段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具体表现在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较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加设诸多限制,甚至“亮红灯”;小额信贷等民间借贷规模小,借贷利率年息高达20%,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举步维艰;政府财政支持难以弥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缺口等。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成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是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最显著、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分析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3.1经营主体自身局限

随着国家对新型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涌现,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作为新兴的经营主体,专业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仍然存在着各种局限。这种局限性也是造成其融资困境的重要成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3.1.1融资资格存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农民合作社是一种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型经济组织。其互助性带有公益社团性质,经济性组织特点又带有企业法人属性。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社属于特殊法人资格,其法人主体类型模糊[2]。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认定家庭农场的法人资格。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不完整的法人资格并不能完全具备合法贷款身份。这意味着许多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融资资格存在疑点,因此金融机构难以受理其贷款申请。

3.1.2缺乏担保抵押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资产多为实体资产和财产权益。其中实体资产包括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产品等,财产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这些实体资产和财产权益大多缺乏流动性,变现能力差,难以成为抵押资产,也难以成为担保资产。而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通常需要抵押资产和担保资产作为“通行证”,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时常被拒。

3.1.3农业自身风险农业生产活动是一种季节性强、投资回收周期长的生产活动。稳定适宜的自然生态环境是农业增产保收的关键所在。然而在现实农业生产活动中,自然生态环境的不稳定性常常会给农业生产活动带来致命的风险。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中国各地农业受损现象时有发生且损失惨重(表2)。新型农业的抗灾能力相比传统农业虽略有提高,但同样也会受到波及,呈现收益不稳定的特征。加上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新型农业生产活动呈现出显著的风险性。风险性高的新型农业无法满足金融机构寻求低风险投资的需求。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青睐,融资之路举步维艰。

3.1.4财务制度不健全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结构来看,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规模较小;农民合作社是互助型经济组织,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农业企业即使是龙头企业也以民营企业为主,规模较家庭农场稍大,但总体规模仍然偏小。小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管理制度都还不完善,尤其是财会审计制度尚不健全。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大多沿袭“近亲理财制度”,即依靠亲属朋友来管理财务,其财务核算体系缺陷较多,在申请金融机构贷款时难以为银行提供全面准确的财务报表和账务信息,信贷能力大大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信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放贷信心也大大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度也随之增加。

3.2现行金融制度制约

3.2.1农村地区金融网点少受到农业信息严重不对称风险的影响,中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涉农服务积极性一直都很低。随着金融机构市场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县域级(以农村地区为主)银行网点撤离现象越来越严重。仅在“十一五”期间,县级及以下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撤离了24%。据银监会调查显示,同期中国每个乡镇平均仅有2.13个金融网点,即1个金融网点需要为50多个行政村服务[3]。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网点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无门,所能获得的金融支持大打折扣,融资难现象也越严重。

3.2.2信贷手续多、耗时长从图1可以看出,企业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不仅仅需要提交贷款申请,还需要准备大量财务报告、注册资格证书等文件来证明其贷款资格。而银行在提供贷款时需要对企业经营情况、资产状况、产品合规性、贷款用途等各项指标内容进行审核追踪,程序复杂,所需要的审批时间较长。调查显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贷时间短则1~3个月,长则半年[4]。

作为特殊法人的农民合作社和不完全法人的家庭农场,在获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时所需要办理的贷款手续比一般企业更加繁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贷款融资的程序中,无论哪一环节达不到银行贷款的要求都会导致融资不成功;即使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资格审核无误,也需要支付高额的评估费用,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面对手续多、费用高、耗时长的金融机构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望而却步。因此,金融机构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3.2.3金融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据银监会调查显示,在我国县级及以下地区(以农村为主)仅存为数不多的金融网点中,大部分网点都不提供存、贷、汇款以外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与服务数量少、与市场需求背离是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重要原因。具体表现为:①贷款期限不合理。新型农业生产活动的季节性和时效性决定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短期性和紧急性。然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期限上有严格规定,通常以年计算,年初放款年末还款,属于长期性贷款。短期融资需求与长期贷款期限冲突,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供需失衡,加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②贷款需要抵押物。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到自身局限性影响,在申请贷款时通常面临缺乏抵押物、担保物的窘境。然而在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贷款要求中仍然要求新型农业经营机构提供抵押品。这一规定对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无疑是斩断了其融资的可能性,是不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③贷款利率高,隐形费用高。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时,更偏向于提供高息贷款,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低息借款需求背道而驰,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

3.2.4民间借贷规模小、风险大作为对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市场的补充性产物,民间借贷交易灵活、简便、快捷,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民间借贷自身的局限性,其也难以扭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困境。首先,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规模有限,所能提供的借贷资金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其次,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具有隐蔽性,借贷流程具有随意性,很容易发生借贷纠纷。加之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的缺失,民间借贷活动的风险性比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性高出许多。一旦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或贷款方毁约都会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毁灭性打击。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也不能过度依赖民间借贷的力量。

3.2.5农业保险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散和转移生产、销售风险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价格支持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能力的重要推力。然而,我国现有的农业保险体系并不完善,农业保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保障作用未能发挥彻底。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承受能力弱,保险意识淡薄,农业保险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覆盖面相对较窄。其次,现有的农业保险产品单一、投保范围小、保险费用高,难以满足新兴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投保需求。最后,巨灾风险基金和再保险体系的缺失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值居高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有风险在现有的保险体系中未能得到很好地分散、转移,其融资困境也无法摆脱。

3.3政策落地性不强

中央和银监会的支持性政策文件一定程度上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破融资困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从这些支持性政策文件的内容来看,现有政策更多侧重于宏观总体性规划,缺少刚性规定和具体操作办法。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5],然而后续并没有政策性文件来说明农民合作社享有怎样的税收优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等。刚性规定和具体操作办法的缺失让税收优惠政策如同一纸空文,大大降低了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支持效用。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对策

4.1规范经营主体自身发展

为克服“经营主体自身局限”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建立起现代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自身规范发展做起,提高信贷能力,增加外部融资可能。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4.1.1建立现代财务管理制度无法向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财务信息证明是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重要原因。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走出融资难困境,必须从财务制度改革着手,摒弃“近亲理财制度”,聘请专业财务人员对经营主体的财务状况进行专业记录、审核,按年按季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财务报表。通过建立现代财务管理制度向金融机构提供明确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能力证明,增强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放贷信心。

4.1.2组织学习金融信贷知识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水平来看,经营主体的整体文化程度还不高,对金融信贷知识的了解也相对匮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银行贷款时,时常因为对信贷政策和贷款程序不了解而错失融资机会。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自觉组织参与学习金融信贷知识,实时关注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相关政策,了解金融机构贷款的门槛、期限、利率,掌握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通过自主学习把握融资机会,减少融资认识错误,降低融资风险,实现有效及时融资。

4.1.3提高防灾抗险能力为降低农业固有风险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带来的无形障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主动提高防灾抗险能力,降低自身风险值,增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对其的放款信心。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建立起防灾预警系统,实时监控气象信息和地质信息。通过收集、分析数据,掌握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提前做好防灾抗险战略准备工作,以便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前将损失降至最低,将新型农业的风险系数降至最低。

4.2完善现有金融体制

4.2.1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制度为应对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放贷信心的困境,需要建立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制度。首先,通过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成立专门的信用评级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统一登记、调查、评级,为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发放权威信用证明。其次,用信用评级结果取代贷款抵押物、担保物,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过程中的阻碍。最后,根据信用评级结果向信用等级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优惠贷款,将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主体纳入联网黑名单、取消其信用等级评定资格。以此来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降低其融资成本,最终实现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制度为桥梁,促进金融机构与经营主体的有效沟通和信息对流。

4.2.2创新金融产品,减少贷款阻碍为克服“金融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问题,需要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切实需求和实际信贷能力创新金融产品,增加金融机构贷款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体系中的比重。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银行必须承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权的“抵押物”地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表的产权应可以通过农交所实现流转后可变成“可交易商品”。对这一类产权明晰且获得可交易“鉴证书”的新型产权,银行必须认可其贷款抵押物地位,从而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阻碍;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时应提高农业服务意识、农业支持意识,真正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特点,提供贷款期限适宜、贷款利息合理的贷款产品,增强金融产品的市场适应性;银行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时可优先处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申请,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增强放款效率。通过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减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阻碍,实现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有效支持。

4.2.3扩大民间规范借贷规模民间借贷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活动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但要克服其规模小、风险大的问题,还需要引导其规范发展,即在政府和金融机构双重引导、监管下,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吸收农村地区民间资金进行资金管理、项目投资。将民间借贷转至“地上”,规范其借贷流程,降低借贷风险,发挥其在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活动中应有的作用。

4.2.4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担保制度增强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放贷信心,不仅需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更需要完善其信用担保制度。首先,要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由政府注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筹款成立信用担保基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其次,保险公司需要提高农业服务意识,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提高银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任度。

4.3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针对“政策落地性”不强问题,政府必须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在现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具体配套操作方案,增强支持性政策的落地性、可行性。政府应加大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倾斜力度。通过财政直接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最后,为扭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现状,政府应引导银行(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惠贷款,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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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

当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实施,面临着政府机构管理体制不顺、农民组织化缺乏的“双重两难”困境。在调查分析宁波市家庭农场初步实践与相关需求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经验,提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过程中,政府角色定位应是支持政策的提供者、信息平台的构建者、技术人才的培育者、资源整合的中介者,以促进现代农业和家庭农场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府角色;宁波家庭农场;调查分析

一、调查背景与问题提出

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颁布的九个“一号文件”都对“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的体系。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政府主导与控制,自上而下政令传达与服从较多,服务性较弱的构建阶段;二是拥有模糊农业社会化服务概念,主要服务集中农业产中环节的发展与拓展阶段;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不足集中显露和发展要求集中爆发的完善阶段。这也是当前我国所处阶段的基本特征。

显然,服务社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亟待推进。然而,李俏等认为,当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实施正突出存在着政府机构管理体制不顺和农民组织化缺乏的“双重两难”困境。换句话说,政府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中是否及如何扮演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将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这也是“家庭农场”第一次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作为具有代表性的全国“五大模式”之一,宁波家庭农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必将成为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与抓手。为此,我们将以宁波地区家庭农场之初步实践探索为例,分析、探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过程中政府角色定位及其发展变迁问题。

二、宁波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及其需求调查

调查数据和2013年宁波市农业局相关报告显示,宁波家庭农场综合素质高,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以宁波家庭农场发源地慈溪为例,目前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共有1030家,其中50亩以上的506家。据慈溪市农业局副局长段明权介绍,慈溪市65万亩耕地中有15万亩为家庭农场经营(约23%)。这些农场已发展成为慈溪市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并且经营效益都不错,每千亩耕地的平均年利润可以达到100万元左右。根据实地调研,宁波家庭农场总体发展与相关需求状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农场经营规模适度,产业覆盖面较广2013年宁波全市年销售额在50—500万元的家庭农场有520家,占75.7%;种植类农场90%经营面积在50—500亩之间,基本涵盖了粮食、蔬菜、瓜果、畜禽等主导产业。

2.农场主以中老年为主,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宁波市农业生产缺乏现代化的生产经营管理者,现有劳动力老龄化现象突出,大多为45岁以上的中老年农民,且种植技术和经营管理理念相对落后,也制约了农地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调研中还发现绝大多数由普通农民和专业大户转型而来的农场主们,并没有鼓励自己的子女继承家庭农场的强烈意愿。

3.专业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社会化服务供应不足据调查,平均每个合作社入股社员仅22个,无法有效对接市场,在市场中缺乏话语权;由于社会化服务供应不足,家庭农场有适当扩大规模增加雇工进而背离家庭经营精髓的意愿与压力;尤其是农地整理不到位,布局散乱,限制了机械化作业;昂贵设备等的租金占用了农民大量流动资金,一些处于试探阶段的家庭农场想适当扩大规模,却遭遇了资金短缺和融资难等方面问题。

4.受小农思想束缚,未善用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查发现,尽管67%的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但仍有33%的没有注册,说明部分家庭农场主的市场和法律意识仍不强,保持着原有的“各耕各田,从不报备”小农心态,小农思想不曾转型与改变。

5.农业市场培育和信息化建设缓慢,农业技术推广与普及迫切目前,宁波市农产品生产流通市场建设十分落后,销售渠道有限,一些果蔬生产基地缺乏大型批发交易市场对接,缺乏便捷的信息服务网络,对农产品供求信息及价格行情的了解也十分有限。而农产品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农场主的经营风险,一旦亏损或出现销路不畅等方面问题,将严重打击农场主和现代农业发展。

三、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角色定位

宁波家庭农场取得了较大进展,对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求突出,迫切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和引导。然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是多元的,如以农业协同组织为代表、广泛活跃于农村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日本农业社会化服务体,以物流为导向的荷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胡家浩等(2008年)发现,虽然中美两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和服务形式十分相似,但是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较注重产前和产中服务、忽视产后服务,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服务落后,农业科研机构发展不充分。为此,我们认为,新形势下我国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突出做好以下工作,努力加强和改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家庭农场又好又快发展。

1.支持政策的提供者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建设正处于规模适度扩大、产业覆盖面日益拓宽的关键时刻,但经营效率相对低下、贷款融资较困难、地区发展不平衡等方面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出台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成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者。以贷款融资与家庭农场受灾保险为例,调查发现,多数的家庭农场主在融资的时候都会选择民间借贷或亲朋好友间进行借贷,而甚少选择银行贷款的形式。面对这种情况,政府不能只堵不疏,在积极落实银行的相关农业金融政策,如放宽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程序等的同时,可以对农户广泛应用的民间信贷给予规范。将民间信贷实现五化:规模化、扩张化、多样化、公开化、规范化,严格控制贷款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建立商业小额信贷公司,丰富公司贷款项目,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转化为银行,进行更大范围的融资。对家庭农场受灾保险而言,农业保险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专业化发展是趋势农业品种众多,优先纳入政府补贴的肯定是关系民生的粮油等主要农产品。但是,随着宁波市农业的转型升级和差异化发展,应顺应地区特性与发展现状,以农户需求为出发点,将相关水果和一些水产养殖品种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给予农业保险经营者以再保险补贴,并在财政支持下建立农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分散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从而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2.信息平台的构建者宁波市农产品生产流通市场建设落后,销售渠道有限,一些果蔬生产基地缺乏大型批发交易市场对接,缺乏便捷的信息服务网络,对农产品供求信息及价格行情的了解也有限。市场信息不对称,未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和正确引导,导致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冲动性等弊端暴露无遗,短暂的利益会引来大批农民的跟风,最终出现使市场供远大于求而使农产品不断跌价,甚至出现烂在地里的现象,而这一切后果的承担者就是农民,而家庭农场的大户更是受灾严重。因此,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大重点,就是农业市场信息化建设,及时进行信息的交互,建立反应灵敏的市场机制。要理顺价格关系,使价格真正成为市场信号,直接反映市场运行状况,并对市场活动发挥内在的调节和制约作用。政府要成为农业信息平台的构建者,并将引导农民的任务落实到各村各镇,让农民正确顺应市场,种适合消费者需要的农产品。

3.技术人才的培育者无论是从当代农民的诉求,还是发达农业国家的成功经验看,科技推广与应用对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胡家浩等(2008)就建议政府应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引导科研、教育等部门进行农业技术研发。只有将研发成果应用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才能够转化为生产力,才能够给农民带来实惠。调查发现,多数农场主文化水平不高,对科技知识和政策了解较少,无法享受政策红利,所以政策知识宣传与普及也任重道远。政府要将普及农业政策知识的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村村委,以要求每个登记的家庭农场农场主参加农业政策学习课、挨家挨户进行对话等形式切实地普及到每个农民。同时,借鉴宁波市经验,政府可鼓励大学生返乡建设家庭农场,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目前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而且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作出贡献。在此过程中,政府可为大学生提供农业补助和家庭农场贷款担保。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创业,提高现代农业经营素质,解决好“谁来种地”、“怎么种地”问题。

4.资源整合的中介者作为市场的调控者,政府应成为要素资源整合的中介者,推动协调土地流转的专门部门和农业行业协会的建立。建立家庭农场的首要条件就是要由农户聚集、掌握适当规模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可见,土地流转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关键。因此,政府可依据自愿、有偿原则,设立专门协调土地流转问题部门,帮助农场主和农民个体进行土地的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的集中,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完善农业行业协会,使之成为介于政府和农业企业之间的组织,同时又处于农产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提供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等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使之成为农民、农场主们直接可以寻求帮助和服务的对象,承担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有序寻求利益和向政府要求扶持政策、补贴的角色。

四、结论

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需要持之以恒的事业,与农业生产各部门紧密相联,与政府决策、农民利益息息相关。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既要借鉴他国的经验,也要立足于本国实际。尤其是政府职能能否正确定位和适当转变,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和现代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历程中至关重要。政府引导和推动农民进入市场、适应市场、把握市场,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要求。尤其是要把握尊重市场规律这条底线,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强政府支持保护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功能互补,有效发挥市场作用,最大程度地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激发农业生产经营活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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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F32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24-02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建设新农村,关键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高素质的新型农民。没有农民“人”的现代化的实现,新农村建设就会缺乏根本的动力支撑。因此,培养新型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也是首要的、根本的问题。

一、农民素质现状分析

1.观念落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传统农业社会的思想文化根深蒂固,多数农民还是一个传统群体,是时代的落伍者和现代性的旁观者。”[1]大多数农民思想保守,依赖传统单一的土地经营方式,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缺乏创新精神。浓厚的传统的家族观念,在农民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据着主导地位,阻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一些农民只顾经济利益,不讲道德诚信,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诚信缺失,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严重,思想道德素质低下。

2.文化偏低。在过去,由于实行城乡差别管理,导致了城乡二元结构,这里也包括教育资源在城乡分配的不公。据统计,“在中国4.9亿农村劳动力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3%,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6.7%,接受过正统农业职业教育的不足5%”[2],全国92%的文盲、半文盲在农村。中国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短,整体素质低,不仅阻碍了他们接受新事物、学习使用科学技术的能力,制约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延缓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同时也影响了农民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参与。

3.技能较差。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实质是先进科学技术在农业领域广泛应用的过程。只有用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培育新型农民,让农民学会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才能有效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然而现实中,由于大量的农村青年很少有机会甚至没有机会受到专业技术和技能的培训,科学技术通向农村的渠道不畅,致使农业生产用不上或很少用上特殊的知识与技术,主要还是靠过去那种“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简单体力劳动,使用简陋的农具和人力、畜力进行生产,劳动技能是靠世代经验传授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相当低下,仅相当于国内第二产业劳动生产率的1/8、第三产业的1/4左右。这就是为什么每年有大量的科学成果和实用技术问世、但大部分都得不到推广和运用的原因。

4.经营迷茫。目前,中国的农业发展不仅受资源影响,而且受市场制约。这就需要加强对农民进行农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知识的培训。但是,由于文化水平的低下,绝大多数农民不懂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律,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来调整和组织生产,而往往是根据经验进行生产和经营。此外,受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农民没有接受过经营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因而缺乏现代化的经营意识和经营能力,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风险意识差,无法适应现代化经营管理,致使中国农业仍然处于规模小、现代化程度低的水平。

二、新型农民的基本内涵

何谓“新型农民”?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界定了新型农民的基本内涵,即“培养和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1.“有文化”包括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修养素质,要求农民能说会写、崇尚科学、团结互助、知法守法。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使他们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从而提高他们获取、吸收、交流各种知识和信息的能力。思想道德修养素质指农民的思想文化水平和道德修养能力。如,家庭邻里和睦相处、讲文明讲诚信、助人为乐、遵纪守法、积极进取等,这些都是新型农民应具备的道德素质。只有具备与现代进程适应的文化素质的新型农民,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

2.“懂技术”即农民的技术素质,指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能力,要求农民至少掌握一至多项生产技能和技巧。现代农业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主要依靠科技实现增长。如果农民不具备一定的现代农业科技知识,不会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那么生产的规模和专业化水平将得不到提高,农业现代化也难以实现。因此,新型农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素质,熟练掌握一至多项从事现代农业和农村生产的技能和技巧,实现科学种田、养殖和从事其他生产活动。比如,新型农民应具有现代农业种植、养殖能力,包括掌握培育和生产优质粮油、优质果蔬、优质畜禽的科技知识和技术,能掌握免耕覆盖技术等节能增效技术。

3.“会经营”即经营管理素质,指农民从事农产品营销、管理农村社会的能力。新型农民不但是农业生产者,也必须是农业的经营者和农村的管理者。从农业经营和管理来看,现代化的生产是一种社会化大生产。“它排斥生产的小而封闭型经营状态,要求按专业化分工组织生产,走开放式经营的道路。”[3] 但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民没有接受过农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很难适应现化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素质。比如在农产品营销方面,农民需要准确及时掌握市场供求动态,分析市场需求,找准营销渠道。同时,对农村的管理也要改变过去那种讲关系、讲情面的家族式方式来管理,农民特别农村基层干部要学会用现代管理知识来管理农村,实现农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三、培养新型农民的对策分析

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在新形势下,培育造就新型农民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出发,通过提高广大农民的素质,培养新农村建设需要的新型农民,最终把农村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为早日实现农村的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1.构建完善的农民教育体系。教育是提高农民素质的根本途径。而构建完善的农民教育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的教育事业是当前培育新型农民工作的首要任务。

首先,重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小学和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投资是各项投资中收益率最高的,尤其是在农村。可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对提高农民素质、建设新农村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从新农村建设的长远考虑,必须把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义务教育放到整个教育发展的重要地位和和整个农村社会发展的优先领域,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加强农村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待遇,逐步消除失学、辍学现象,改善办学条件,切实解决教学设备简陋的问题,保障农村孩子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全面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能力,防止新的文盲和半文盲出现。其次,继续开展好职业技术教育。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纵向上要健全并完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横向上要适应第一、二、三产业的职业技术需求以及劳动力的转移方向。”[2]考虑到相当一部分农民子女完成基础教育后未能升入高中而是直接外出打工,因此,可以在基础教育过程中就加入一些职业技能知识的学习,为其以后外出务工打下基础。最后,加强农民思想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乡风文明”就是对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的要求。没有社会主义思想觉悟的农民,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大力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基层路线和农村政策教育,加强“八荣八耻”宣传教育,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优良传统美德;政府要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资,发展农村文化基础设施,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民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抵制迷信,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提倡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农村形成健康、文明、向上的社会风气和精神风貌。

2.开展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开展技术培训,首先,应从农民的实际需求出发,注重实效原则。据调查,80%的农民觉得最缺乏的是增加收入和就业方面的技术,特别是种养业、工商业、建筑业、运输服务业等领域的技术和创业技能的缺乏。因此,要紧密结合农时季节和农民需求,开展灵活多样、不同形式的农业科技、实用技术、务工技能等培训,做到学以致用。其次,重点对农村致富带头人进行培训,增强他们对农民的指导和带动能力。目前,在乡村活跃着一批种养殖大户、经营能手,可先重点对他们进行培训,再由他们对其他农民进行培训,以引导和指导其他农民发展生产、扩大农产品销售,最后达到共同富裕。最后,还应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规模,对参加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有效地吸引农民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3.加强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技术的培训。目前,农村经济的组织化程度还比较低,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提速。解决的办法是“使农民自己组织起来产生自己的职业经理人和政治利益代言人”[4],使农民自己组织管理好人、财、物、土地等资源,组织生产和参与市场活动,从而不断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一方面,要大力培养眼界开阔、头脑活络、熟悉市场、善于经营的农村经纪人、营销大户等经营管理型人才,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另一方面,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把单个的、分散的农民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型市场主体,即发展合作经济组织。这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政策,是市场化和产业化经营快速发展的迫切要求。这种组织可以集合众人之智,研究市场规律,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最低限度地降低市场风险;即使有市场风险,由于人多势众,风险共担,对单个的农民来讲可以免遭毁灭性的打击,从而形成抵抗风险的合力。

参考文献:

[1]张高陵.中共领导人与中国现代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431.

[2]杜立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提高农民素质[J].中国集体经济,2008,(6).

第8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吸收能力;问题;欠发达地区

中图分类号:F325;F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01-0226-05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01.059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离不开技术的支撑与引领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相关研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新形势下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创新的结果,是在现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下,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与农业现代化要求的驱使下,通过适度扩大经营规模而采取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形式和组织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应包括哪些类型或形式,目前学界还存在较大争议,但“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是当前普遍认为的中国主要的或者说是发展最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些年来,正是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培育与发展,为中国农业经营方式与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为中国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比较坚实的发展平台与组织保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与发展也引起了国内广大学者的高度关注,近年来相关研究蓬勃开展,并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为推动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通过网络与相关文献调研,目前国内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机理、组织形式、发展现状、存在问题[1,2];②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培育、有效管理与体制机制创新;③包括市场、金融、土地等在内的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

基于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如何做到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立足现实与着眼长远的有机统一,有志于这方面研究的学者们任重而道远。

1.2 技术支撑与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的必要性

有学者指出,在当前中国“农地流转制度缺陷、农村金融资源瓶颈、农业专业化合作程度相对低下”等因素的影响下,国家应适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支撑体系建设[3]。对此笔者深有同感,认为技术进步与创新是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培育和持续发展离不开技术的支撑与引领。这样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中国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组织形式与组织保障,而技术应用与创新又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支撑与引领,一方面符合中国当前大力倡导并实施的科技驱动战略,另一方面也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是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的现实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中国农业技术吸纳与应用的基本载体,农业技术要素的有效流动以及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及时有效推广,都取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支撑与引领程度。然而,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统计,目前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4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80%以上的水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如此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支撑与引领的力度疲乏是重要原因之一。

是什么原因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支撑与引领的力度疲乏,对此人们并不否认当前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技术吸收与转化能力低下是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劳动力转移趋势、政策扶持力度等因素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吸收能力尤为疲弱,其健康、持续发展问题令人忧虑。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吸收能力的提升是欠发达地区农业科技成果及时有效转化的重要保障

2.1 技术吸收能力及其相关研究

“技术吸收能力”概念源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发展经济学理论。Abramowit[4]于1986年提出的“社会能力说”(Social capability)被国内学界认为是“技术吸收能力”的理论雏形。该学说指出,一个国家和地区要吸收先进的科技成果,必须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技术水平等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技术吸收能力”概念是由Cohen等[5]首次明确提出,其内涵被定义为组织对技术、知识的获得、消化和应用能力。此后诸多学者围绕“技术吸收能力”的内涵、外延、本质特征等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一系列成果。Mowery[6]认为,“技术吸收能力”是不同技能的有机组合,包括将隐性知识显性化和外部技术内部化的能力;Zahra等[7]认为,“技术吸收能力”不仅是组织获取、消化、转换技术的能力,还是其利用外部知识和技术的系列组织惯例和过程。迄今为止,有关“技术吸收能力”的大多研究是针对企业或外商直接投资(FDI)展开的,而把它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还比较少见,目前只发现宋艳平[1]把“技术吸收能力”与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放在一起做比较宏观的研究。

2.2 欠发达地区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有赖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吸收能力的提升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被定位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除此之外,当前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是吸纳农业科技成果,从而实现农业科技成果及时有效转化的主要载体。

从目前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情况来看可谓速度惊人,但发展质量参差不齐,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中面临的效率与质量问题更加突出。有学者认为“科技实力不强,农业技术的利用转化率较低”、“带动力不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差”是当前中国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培育与发展中面临的两大问题[8]。这两大问题比较准确地反映了当前中国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与发展的现状,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吸收能力低下是重要原因之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中国农业技术吸收与应用的主要载体,它们的技术获取能力、技术消化能力与技术利用能力将直接关系到农业技术推广的力度,直接影响到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的速度与效率[8]。众所周知,一方面是中国农业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涌现,另一方面是许多新型实用技术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推广和应用,导致巨大浪费,应该说这一现象在中国普遍存在,欠发达地区尤为严重。根据规划,“十二五”末农业科技对中国农业发展的贡献率要超过58%,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需要围绕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以及优化农业科技投入机制等方面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不断提高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吸收能力,以此提高它们的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效率,也必须成为工作的重点。之所以这样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应用与转化优势的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着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尤其在农业技术综合与集成使用方面的优势更加明显。然而由于受技术吸收能力多重因素影响,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促进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吸纳农业技术成果的需要。目前,中国大部分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的农业推广与服务还是被动展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农户积极主动吸收并采纳新技术、新产品的现象还并非常态,究其原因还是受制于其低下的技术吸收能力。一个技术吸收能力相对低下的组织,往往对新技术、新产品缺乏应有的敏感性与主动性,其主动吸纳并应用新技术的行为就显得力不从心。

3)推动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与创新的需要。吸收与应用技术是技术创新的前提与基础。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吸收能力的提高,不仅有助于农业科技成果及时有效的利用与转化,而且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在主动吸收并应用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

3 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吸收能力问题的实证调查

3.1 调查内容与方法

受教育部社科规划课题资助,课题组选取经济、社会欠发达的农业大省江西作为样本地区进行了调查。据江西省工商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江西有6.7 hm2以上种粮大户1.25万余户,种植总面积达27.7万hm2;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13万家,合作社员数超20.3万户,带动农户超164万户,出资总额近315.6亿元;部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40家,省级龙头企业472家。为了使研究更具针对性,此次调查涉及的对象仅限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就是说,课题组此次仅对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吸收能力问题进行专门调查。

农业部给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其中“江西顺发白鸭养殖专业合作社、江西富民生猪专业合作社”等22家江西农民专业合作社榜上有名。这肯定了江西多年来在培育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取得的成就。然而,由于历史与现实等原因的影响,目前,江西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发展能力总体还比较低下,因此更有必要在调查基础上指出其在技术吸收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课题组按照分类抽样方式在江西省分别选取了“种养业,农机业、加工业、林业”各8个共3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一个合作社选取10家农户分两个层次进行了调查。采取的方式主要是问卷调查与访谈调查。调查内容如图1、图2所示。

3.2 问题与分析

通过对问卷与访谈记录的整理与分析,发现样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吸收能力相对低下,致使其合作的专业化程度与发展的持续性受到影响。归纳起来,当前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技术吸收能力方面存在以下3个突出问题。

3.1.1 技术获取渠道单一,对“乡村能人”依赖程度过高,技术获取能力低下 样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对技术信息、新技术、新产品的获取能力低下,对“乡村能人”的依赖程度高。调查表明,样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劳动力中文盲占20.5%,小学文化程度占32.5%,初中文化程度占26.7%,高中文化程度占11.8%,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8.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农户获取新信息、新技术、新产品的途径调查表明,有72.3%是通过合作社内部领导或“能人”那里获得;有10.2%是通过政府部门、龙头企业、乡镇农技人员那里获得;有9.6%是通过技术中介、参加技术交流会或者从大学、科研院所那里获得;有7.9%是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的农户在具体生产实践中遇到技术问题时,找组织领导和“能人”解决的占80.1%;通过亲戚、朋友解决的占11.2%,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占8.7%。调查表明,合作社及其农户的技术获取具有明显的“能人”带动特征。“乡村能人”主要有合作社理事长、创业能人、技术能人、村干部能人等。总体来看,这些“乡村能人”比一般农民具有更丰富的经验与技能,但通过调查发现,“乡村能人”中多数也属于传统农民,他们学历不高,只有大约15%的人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凭,他们对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还比较肤浅。

通过对回收问卷的分析,发现样本地区大部分农民在使用新技术、新品种之前都有明显的观望心理,他们要等到“乡村能人”使用并获得较大赢利之后,才意识到自己也应该使用某种新技术、新产品。由此可以看出,“乡村能人”其实是新技术与新产品在乡村的先行者,讨教与模仿“乡村能人”,是欠发达地区乡村农民简单、实用、有效的学习机制,“乡村能人”事实上就成了欠发达地区农户学习的“标杆”以及获取新技术、新产品的主要渠道。

总体来说,充分利用“乡村能人”的带动与示范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乡村能人”的过分依赖也存在以下风险:①利益冲突风险。如果“乡村能人”与合作社之间,农户与“乡村能人”之间存在利益边界不明晰的情况,就会产生矛盾与纠纷,调查中发现有不同主体经常会因为利益问题而争得不可开交,而一旦发生利益冲突,“乡村能人”的带动与示范作用就会大打折扣;②“乡村能人”流失的风险。由于缺乏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许多农村出现一种堪忧的现象,那就是“能人”外迁,弱者沉淀。有一定经验和技能的人大多进城发展了,而缺乏经验与技能的却留在农村。这样一来,以“能人”支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获取方面更是困难重重、后继乏力。

3.1.2 组织学习与交流不足,农业技术培训效果不佳,技术消化能力低下 调查发现,样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常举办技术学习与交流会的只有10.7%,在生产或销售中经常交流信息的农民仅有9.5%;与组织中的领导或“能人”经常交流的农民占56.2%,与乡镇农技推广人员经常交流的农民占20.5%,与亲戚朋友经常交流的农民占23.3%。总体来看,组织中的领导或“能人”对普通会员的影响较大。与此同时,调查数据还显示这些交流60%以上为随意交流,参加合作社组织正式交流的只占20%左右,而其中主动交流获取信息和技术的比例更是只占15%左右。合作社中农民通过信息交流获取某种技术后,学习自然就成为其理解这一技术的主要途径。通过调查发现,65.1%的农民认为比较普遍的学习方式是合作社组织开展的技术培训交流,可是认为通过合作社组织的技术培训方式能收到良好效果的只占30%左右。那么,为什么会有如此矛盾的回答呢?分析发现,样本地区有组织的技术培训次数并不多见,仅有的培训也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其对技术的消化与理解能力低下。归纳起来,目前样本地区合作社组织的技术培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基层技术培训员知识更新不够,教学方式、手段单一。普通农技人员平时从事的都是农技推广实践工作,日常下乡进村进行一般性指导还可以,但由于他们接受新技术、新知识的机会不多,如果要解决新技术、新产品使用与推广中的难题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另外,基层农技培训员从事教学的经验少,教学方式、手段单一,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不强,表述方面难以做到通俗性与专业性的有机结合。

2)教材内容与先进适用技术的结合问题。农村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致使农业技能培训呈现一定的地域性、时效性。调查发现,一些农村从外地订购了许多实用技术教程,结果发现这些教材内容并不完全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实用性不强;尽管当地农技人员也编写了一些培训教材,可是大多存在知识面较窄,接触面不宽,操作不够系统,规范性不强等问题。

3)农民技能培训的理论教学与试验示范指导脱节问题。各项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引进需要开展试验示范,试验示范基地是技术培训良好的教学实训基地,它有着其他教学方式不可比拟的特点与优势。然而,调查发现,大部分地区由于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滞后,培训基本上采取的是从教室到教室,从书本到书本的形式,缺乏起码的实训教学与实践指导,致使培训效果大打折扣。

3.1.3 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的主动性不强,技术服务与推广滞后,技术应用能力低下 通过对样本地区3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调研发现,他们在引进新技术或新产品时,基本要先进行试种或试验。大约45%的合作社每年或每隔一年会使用新技术或新品种,绝大部分合作社及其农户是根据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某种新技术或新品种的效果,来判断其是否使用某种新技术或新产品。在调查影响合作社应用新技术或新产品的主要因素时发现,52.6%的合作社认为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使用费用高,难以获得资金支持;30.5%的合作社最担心新技术或新产品不适应当地实际情况;还有16.9%的合作社认为新技术、新产品的赢利性是其考虑的主要因素。通过对3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户应用技术情况的调查发现:占42.5%的农民使用某种技术或产品前,先要观望合作社内部管理者或“能人”使用某种技术或产品的情况,如果合作社内部管理者或“能人”对某项技术或产品用的效果好,农民就会采用;占35.8%的农民要观望亲戚或朋友使用某种新技术或新产品的情况;占10.5%的农民则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决定是否使用某种新技术或新产品;占7.2%的农民是在乡镇农技人员和经销商的推荐下使用某种新技术或新产品;还有大约4%的农民是在看了电视宣传后使用某种新技术或新产品。

通过对上述数据分析,发现样本地区合作社及其农户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的积极性不高,他们考虑和参照的因素太多,以至于行动上瞻前顾后、畏首畏尾。

农业技术服务与推广是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其水平与质量如何对合作社及其农户的技术应用能力也会产生相应影响。通过调查发现样本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还存在以下问题。

1)农技服务与推广的运行机制不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少、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调查发现,大多数地区的农技推广采用的还是“政府主导”模式。这一方面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压力,另一方面由于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得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都无法发挥。调查还发现,大部分农技推广人员都集中在乡镇以上单位,致使基层一线人员缺乏,农技服务与推广的实效性大打折扣,从而影响了新技术、新产品的及时有效推广,也降低了农民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利用能力。

2)农技服务与农民的科技需求存在一定差距,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的技术转化与利用能力受到影响。从样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技术需求的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民最希望得到的技术主要为“优良品种信息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等。这自然与江西大部分地区为双季稻区,以及与农民的增收、致富愿望密切相关。然而现有的农技服务却五花八门,缺乏针对性,甚至一些人为了谋取商业利益,推广了一些不符合当地实际的技术与产品。

农业技术服务一方面会影响农业技术成果的转化率,另一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的技术应用能力也产生重要影响。因而,如何加强欠发达地区农业推广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是摆在当前农业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以上只是对样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吸收能力存在问题的概述,目的是引起同行们的关注与讨论,至于欠发达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技术吸收能力的状况如何,课题组将做进一步调查与分析。

参考文献:

[1] 宋燕平.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吸收能力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8(8):78-81.

[2] 黄祖辉,俞 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35-38

[3] 刘舜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支撑体系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 2013(6):57-62.

[4] ABRAMOWIT Z.Catching up,forging ahead and falling behind[J].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1986,46(2):385-406.

[5] COHEN W, LEVINTHAL D A. Absorptive capacity: A new perspective on learning and innovation[J]. Administrative Scienee Quarterly,1990,35(1):128-152.

[6] MOWERY, D C, OXLEY J E, SILVERMAN B S. Strategic alliances and interfirm knowledge transfer[J].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1996,17:77-91.

第9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范文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供给侧改革

中图分类号: F323.6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11.004

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关键是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使供给的农产品符合大众的需求,实现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助力农业供给侧改革,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关键因素。现阶段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是新型职业农民,他们居住在农村,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或管理作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掌握较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挥其在推广新型农业技术、拓展新型销售渠道、建立新型农村经营体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助力农业供给侧改革。

1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助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基础,现代化的农业生产需要土地适度规模集中。而我国农业现状是人多地少;经营规模小、土地闲置率高、这种小规模、粗放的农业经营模式难以实现农业供给侧改革要求。总理指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逐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引导农民坚持以家庭经营为主体,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为方向,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长期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流转,将经营权租赁给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农民通过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开展机械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服务,实现节本增效、降低土地的使用成本和农产品生产成本。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保护耕地质量,避免土地掠夺式经营,使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得到培育与锻炼,从而进一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改变小规模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农业生产力,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助力农业产业结构性改革

农业产业结构性改革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现代农业供给体系需要不断优化的农业产业结构。近年来,由于种植结构不合理,导致许多农产品供大于求,大量滞销。有的农产品供不应求,还需从国外进口。由于农产品的品质不达标,价格难以提升,这种现象在玉米、大豆、水稻生产中都不同程度存在,普通玉米齑婢痈卟幌拢特用玉米和青储玉米却供不应求;大豆需求持续上涨,而大豆种植面积却持续萎缩;东北大米尽管口感好,但由于农残等问题,价格一直在低位徘徊,这些现象都凸显了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现有供给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现状,因此要强化市场导向,提高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强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农业生产提质增效。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引导农民学习新技术,降低生产成本,壮大生产规模,增加单位产出,从而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结构,避免由于农产品生产过剩而导致的浪费,减少农药、化肥滥用造成的环境污染,注重保护耕地、水源等自然资源,缓解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要更加注重农业生产效益,由过去粗放型生产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结构性改革。

3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储备现代农业后备人才,助力农业经营体系改革

农业经营体系改革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保障,现代化的农业生产离不开先进的农业经营体系。现阶段我国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就业,从事现代农业的人才不断减少,大部分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接受新型农业技术的能力不强,使用先进的生产工具能力较弱。另一方面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强;大型农业企业规模小,数量少,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经营管理、拓展市场等方面的能力不强。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引导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的经营基础上,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为方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收益。通过政策扶持,对经过培训和认定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信息共享和税收优惠等帮扶措施。创新培训模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系统的技能和经营管理培训,帮助其树立现代化的生产经营理念,不断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从而培养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进一步深化农业经营体系改革。

只有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保证粮食安全、维护农业稳定的大事来抓,进一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发展现代农业后备人才,逐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业产业结构性改革,农业经营体系改革,才能推动我国农业生产提质增效,破解农业发展困境,助力我国农业供给侧改革有效实施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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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尹成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J].农家之友,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