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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交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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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交易

第1篇:国际金融交易范文

[关键词] 国际金融衍生品 监管 治理 演进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3-0043-05

监管向治理机制的演进模式

监管是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据所订立的政策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被监管的活动及被监管的主 体进行规范、约束、督导而形成的有机的制约体系。治理机制是对某一过程或某一事物的管 理原理和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治理机制的实现途径包括两大类型:一种是强制性的,主要依靠的是管制主体制定治理机制 来监督和管理被管制主体行为,通常就是监管的模式;第二种治理机制主要依靠被管制主体 的自觉,辅之以制度和行为的规范,属于诱致型的治理模式。[1]管制性的 治理即监管是治理机制

发展的初级阶段,诱致性的治理 是治理机制较高水平的发展阶段。一般说来, 管制性的治理成本要高于诱致性的治理机制成本。治理机制的治理对象有被治理活动的主体 和活 动本身。前者是机构治理,后者是功能治理,两者是互补而有差异的两部分,要根据被 治理主体发展的不同阶段来选择方法,使得机构治理和功能治理两者达到最优的结合,这也 是治理模式发展到比较成熟阶段的表现。

治理是组织交易的一个多维度的模式,既是诱致型和强制性治理结合的模式,又是机构治理 和功能治理两者有效地组合。监管模式属于以强制性治理和机构治理为主的治理模式的组合 ,在治理机制发展较为成熟的阶段时最优的组合应该是使成本最为节约、管理最为有效、被 治理对象最为有序,所以监管可以被视为治理机制发展阶段中较为初级的一种形式,其必定 随着被治理对象自身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而向治理机制中较高阶段演进。监管向治理演进路 径如下图所示:

直线Ⅰ、Ⅱ、Ⅲ斜率是向下的且呈递减的,表示治理的效用:国际金融衍生品的日渐成熟, 规 避风险的功能日益强大。由于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在产生之初,其规避风险作用是最大的,随 着投机者的市场运作,衍生工具规避风险的效用在减少,此时金融市场上就出现了功能更强 大的衍生工具的需求,可以用一条比前者更平缓的直线取代,即直线Ⅱ、Ⅲ。

治理的最优点处于治理的成本曲线和治理效用直线相切的点,最优点随着演进阶段在变化着 ,图中的①②③点是连续的,可以假设在这三个点中间有无数个连续的不间断的点,因为新 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速度在金融全球化的推动下日益加快。

治理模式中的初级阶段,即监管模式(图中①)。此阶段中以强制性的行政行为为主,行政 机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交易双方决策。监管更多的是一种外在的、根据规则 进行监督和约束的活动,较少或几乎没有发挥激励和约束内部的自我实现机制的作用。由于 可能违反和扭曲市场正常发展规律,只能适合一定阶段的经济发展,并非长期和最优的经济 管理方法的选择,而且成本也是较高的。治理模式中的中级阶段(图中②),即诱致型和强 制性治理结合,机构治理和功能治理组合,其中强制性治理和机构治理占主,诱致性治理和 功能治理为辅。与前一阶段的监管模式相比,发挥了激励和约束内部的自我实现机制的作用 ,掺入了诱致性治理和功能治理,开始运用非行政手段,成本呈下降的趋势。当治理模式发 展到较为成熟的阶段(图中③)。被治理的主体和实施治理的主体之间可以达到双赢和正和 博弈的结果,所以治理不仅仅强调了这种外在的监督、第三方的约束,也运用一种激励和约 束内部的自我实现的机制,从内部和外部同时进行监督和约束,以达到最优的一种市场配置 的方式和目的。发展到此阶段,市场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留下的较好的管理方法的组合,是 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市场长期发展趋势的一种最优管理方法的配置。当然被治理的主体本身 也在发展的,所以治理中最优的模式是一种发展趋势,相互博弈的结果。

从②到③的演进的特征是外在的管制,特别是政府的行政干预管制由主导地位逐渐退到次要 的 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内部的自我约束和实现机制以及非行政手段。各阶段的演进的动力源于 两方面:被治理主体的自身发展变化以及治理环境的变化。

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现状

目前对国际金融衍生品的治理是属于监管向治理的中间阶段演进,处于如上图中所示的①到 ②的演进过程中。国际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因为主流契约理论强调将契约的关系视为对市场 交易的质的规定性,并以此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要素。因此,所有的市场交易都可看作是一 种契约关系,金融衍生品交易也不例外,它的交易实质上是对国际金融衍生品契约非完全性 的治理。当前金融衍生品的治理实现途径主要是各个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 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更多的是强制性的立法约束和行政来发挥被治理主体的自觉性;主要 是进行功能性治理,在机构治理方面还比较薄弱;国际组织对金融衍生品的治理作用只能在 较小范围内发挥。

1.目前发达国家国际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现阶段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立法型”,二是以英国 为代表的“自我管理型”,三是日本的“金融行政型”。美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了“多 元三级监管体系”[2]的监管模式,中央政府的行政监管、行业协会的自律与交易 所的自我管理有机结合,行政监管主体有比较高的权威,以政府的依法监管为主,非正 式规则的作用非常有限。英国对衍生品市场的治理以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清算所以及衍 生品活动参加者的自我监管为主,政府对金融衍生市场干预较少,主要通过行业协会、交易 所制定交易条款来保证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日本对衍生市场的监管体系承袭了欧美 模式,实行“三级管理”[3],实施的是行政金融,是政府干预式的监管模式的典 范。在民 间组织了一些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业组织,弥补了多口管理下各交易所之间协调困难的不足, 同时也可以在政府监管和交易所自我管理之间建立联系。

2.目前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国际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衍生品的治理机制上尚未发展成熟,许多的发展中国家已经开放了外 汇市场,容易造成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动荡,甚至金融危机。90年代后,亚洲地区贸易发 展迅速,许多地区取消了外汇管理和其他资本市场管制措施,放松了国内金融体系的控制 。盲目的放松使传统的监管体制不能发挥作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金融衍生品治理的不完 善和机制的不成熟与全球金融衍生品飞速发展的趋势相冲突,金融衍生品交易治理的缺陷日 益暴露,带来巨大的危机隐患。如果不顾其国内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盲 目进行人为的演进,必将引发国际性的金融危机。

3.金融衍生品国际合作治理的现状

经过35年的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所具有巨大的潜在风险,已被各国际性金融机构充分认识 ,加强衍生市场的监管及监管方面的协调已成为共识。针对衍生市场的重大问题,国际性的 金融监管机构频繁地进行考察,并从1995年开始每三年对场外衍生市场交易规模进行统计调 查,并公开披露。目前对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并各类指导性文件的国际 组织主要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 (IOSCO)、30人集团、证监会国际组织 、国际清算银行。

各国也同时积极寻求监管的国际合作。一方面各国对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治理监管合作范 围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一些国际性的组织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治理,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频 率加强、程度加深。

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演进的理论分析

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默顿•米勒(Merton H. Miller)在他所著的《莫顿• 米勒论金融衍生品》中认为,监管会破坏金融创新,中央银行应该推出监管体系,完全由市 场机制治理国际金融衍生品的交易。[4]

该理论认为金融衍生工具只能使这个世界更安全而不是更危险,而且其导致金融体系崩溃的 可能性并不存在;在要求政府对金融衍生品给予更多管制的诸多建议中,没有一项能使这个 世界更安全;企业和银行借助于这些衍生产品,终于可以用最低的成本来有效控制商业及金 融风险,但是默顿•米勒主张的治理模式更多的是以成熟的市场经 济为研究基础的、单纯的市场治理模式,在金融衍生品目前的发展阶段只能成为一种发展的 趋势和理想状态。

而英国经济学家约翰•伊特韦尔(John Eatwell)与美国的艾斯•泰勒(Lance Taylo r),在合著的《全球金融监管》中提出应加大监管的可信度,建立一个世界金融监管局(W FA),并赋予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金融监管的权力。[4]

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使得单纯的行业自律和单一的各国监管的效果明显降低,由此产生了联 合、协调监管的理论,该理论是监管向治理演进的理论基础。

(1)该理论认为监管是相当必要的。第一,拥有必要的有效的监管时,可以确保公司和个人 能 遵守监管当局制定的市场纪律和规则,而且监管当局比一般的市场参与者更能了解更广泛的 、更精确的金融市场的信息,监管当局的决策易被市场接受,增加了决策的合法性。第二, 监 管当局可以与被监管的公司保持不断的联系,为其提供指导并建立融洽的关系。第三,对市 场的准入和市场的退出必须有一套许可证制度来管理。

(2)在治理的途径方面,主张加强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各国监管的合作。布雷顿森林体系崩 溃 后世界上缺乏一个全球性中央银行来维护和稳定汇率,金融危机与动荡接连发生,迫切需要 建立一个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局,并授予它在金融监管、审慎的风险管理和宏观经济政策等方 面足够的权力,使金融监管更加民主化,监管更为可信,市场运转更为有效。

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演进的动因与趋势

当前对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主要还是各国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制定相关的法制法规规 范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投资机构和行业自律交易所以及各机构投资者的自我约束机制只是 在一个相当有限的程度上起作用。参与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各方和各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不断完善加强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加大各国对金融衍生品交易 治理的合作和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必定成为监管模式演进的方向。当前的金融衍生品治理演 进的目标是上图中③:行业自律、交易所和机构投资者自我管理为主,政府的行政治理较少 ,各国的治理机构充分合作,国际组织的作用也较大限度地发挥。

1.治理机制的多元性和替代性的特点是治理模式演进的根本动因

治理机制多元性和互补性的特点决定着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演进的必然方向是加强国际 合作,充分发挥投资机构自我约束的作用。

(1)治理机制具有多元性的特点。治理机制类型从交易者社群规范到俱乐部规范、再到第三 方 私人治理的路径反映了治理机制的历史演进顺序。这种演进是适应交易范围的扩大而产生的 更 有效的治理机制,而不是一种机制对另一种机制的替代。治理机制的全部类型是共存于 同一个经济体当中的,只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某种机制处于主导的地位。[5]

(2)治理机制还具有互补性的特点。交易范围越扩大,主导交易域的治理机制中,第三方治 理 机制最有效。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在逐年递增,跨国交易的范围在扩大,监管机制的演进 应该是适应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范围的扩大而演进形成更有效的治理机制,而不是一种机制 对另一种机制的替代。当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范围越扩大,主导交易域的治理机制中,第三 方治理和国际联合治理的治理模式越将是最为有效的治理模式。

2.国际金融衍生品国际性特征是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演进的主要动因

国际金融衍生品具有与生俱来的国际性特征。浮动汇率制下国内与国外资产替代性加强, 当国内与国外利率水平发生相对变化时必然使汇率水平发生更大的变化,投机者大量买进或 卖出某种货币以牟取暴利,不少国家希望通过寻求一些新的金融工具来防范其对外资产或负 债在币种、利率、汇率以及期限结构上的国际性风险,在这种需求下金融衍生品成功地完成 了第一笔交易(即1972年5月16日美国芝加哥国际货币交易所首次推出包括7种货币在内的外 汇期货)。金融衍生品大多业务都是跨市场跨国进行,可能会因交易双方使用不同的语言而 产生不同理解,甚至造成经常的违约,援引的法律依据可能不同,从而产生争议,任何单方监 管的效果都将被稀释或抵消,进行国际合作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治理是必不可少的,在国际 合作中形成对待同一个问题相同的规范制度。

3.金融市场的新趋势促进着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演进

各国的金融市场也逐步取消壁垒,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大量流动,增强了各国经济和金 融市场之间的相关性。全球金融的互动使任何地区的利率、汇率以及货币波动,都可以很容 易传导至其他国家,增加了各国金融机构及跨国企业采用衍生工具以规避风险的需求。金融 机构集团化的趋势加强,非金融机构开始涉足金融业务;金融产品替代性增强,差异日益的 缩小,传统的赖以划分金融监管范围、设立监管机构的基础已不存在了。原有的各监管机构 之间的责任划分不能反映金融业的现状。目前,对各国的独立监管体系和较少的国际监管合 作以 及IMF等治理机构监管作用的有限应做出及时的反应与调整,有必要建立一个监管机构对金 融集团的活动进行治理,加强治理机制中的机构治理,加大国际合作的力度与深度。

4.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品种多样化、复杂化,结构不均衡特征加速了监管的演进

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形成了一种淘汰机制,使适应市场的国际金融衍生品发展更快, 而那些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国际金融衍生品就会逐渐减少交易量,直至被金融市场所淘汰。市 场淘汰和选择机制使得金融衍生品的品种多样化和复杂化。

多元化的金融机构的出现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寻找新的收益来源,改变以存、贷款业务为主 的传统经营方式,把金融衍生工具视作未来的新增长点。金融衍生工具品种目前已知的超过 2000种,芝加哥交易所还推出了灾难期货、思想期货等巨灾保险衍生品。组合方式 不断翻新 ,产品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国际市场上几乎每天都会有新的产品推出,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 的监管机制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各国的治理机制加强发挥自我约束和实现机制的作用,在对 新型的国际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进行深入了解后制定相应的监管和治理的条例,使国际金融衍 生品交易的监管机制也随着国际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与时俱进。

总结与启示

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治理注定是个世界性难题,不仅需要每个国家和地区各自做好本国本 地区的监管,而且还需要国际社会进行广泛的监管合作。当前的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机 制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新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监管机制防范风险的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一 体化的加强而日益减弱,这种监管机制必定会向着更有效的治理机制模式演进,达到有效低 成本的治理。各国独立的监管制度的日趋完善和广泛的合作结合有效的国际组织治理机制就 是国际金融衍生品更为有效、更为成熟的治理机制形成的途径。而各国监管向治理机制的演 进不 能脱离各国的金融发展水平与金融衍生品发展的现状,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还是处于监管 的初级阶段,所有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在场外进行,缺乏一个比较规范的交易所。从一般的 演进模型看,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向治理的演进缺乏所需的制度和金融环境。在我国 逐步完善国内的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同时应积极参与国际治理机制协调与合作,在合作和 协 调机制的有机运作过程中巩固监管演进的制度化基础,实现向治理机制的更有效的模式演进 ,从而适应国际金融环境。

注释:

[1]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 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71.375

[2]多元三级监管的特点是中央行政监管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相对独立的机构,是 在证券、衍生产品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多个监管主体有合作的传统;行政监管主体有比较高 的权威;证券市场一般来说比较发达,有的金融衍生产品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3]日本的“三级管理” 实质是与欧美国家衍生品市场截然不同的“三省归口管理”,每 一级监管的作用大小、作用形式上又有自己的特点。日本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的是行政金 融,是政府干预式的监管模式的典范。

第2篇:国际金融交易范文

论文摘要:国际金融交易和涉外金融交易是极其复杂的金融交易,其交易结果、状况直接涉及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影响一国内外均衡。在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型中,各国均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着金融市场由管制到开放的过程。许多国家实践表明资本市场过早开放使得国内经济潜在和积家的矛质在宏观经济出现问题时彻底地爆发出来,酿成经济危机。在实施渐进式改革和开放的指导思想下,我国在金融市场开放中,实际上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开放路径:设立涉外金融交易—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的领城、规模—逐步增强涉外金融交易的市场性—逐步实现涉外金融交易向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转变。

一、涉外金融交易的界定

构成金融交易的基础要素有三个:筹资人、投资人、交易货币。

一般意义上,一国金融市场(完全)对外开放与一国建立(与国际接轨)国际金融市场在概念上具有等价意义。当一国金融市场未完全开放时,客观地存在“涉外金融交易”概念,涉外金融交易既与国内金融交易不同,也与国际金融交易不同。

关于什么是国际金融交易,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可被称为“市场论”,其划分标准是资金是否跨境流动;另一种观点可被称为“要素论”,划分标准是金融交易活动中是否存在“涉外因素”。而“市场论”认为国际金融交易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可以下图表示。

在上图中,①属于国内金融交易,②③④属于国际金融交易。“涉外因素论”认为,将构成金融交易的基础要素:筹资人、投资人、货币进行组合,可产生以下几个不同的结果:

1.投资人以其本国货币贷款给其本国居民;

2.投资人以外国货币贷款给其本国居民;

3.投资人以其本国货币贷款给非本国居民;

4.投资人以外国货币(第三国货币)贷款给非本国居民;

5.投资人以外国货币(筹资人国货币)贷款给非本国居民;

第1种情况是100%的国内金融交易,但若担保人为境外机构,或资金被用于国际贸易,这种交易可能被认为是国际金融交易。

第3、4、5种情况,无论按“市场论”或“要素论”的标准,都是国际金融交易。

第2种情况,按“市场论”应为国内金融交易,按“要素论”应为国际金融交易。在我国现行规章制度管理下,这类交易被称为“涉外金融交易”中的“外汇贷款,’(外汇贷款属于“涉外贷款”,涉外贷款包括:外汇贷款、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外贸贷款)。

此外,还有人从国际收支统计口径出发,以交易结果是否引起国际收支变动乃至是否影响一国外债而判断是属国内金融交易或属国际金融交易。笔者认为,应该将涉外金融交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

在上述五种组合中,除第1种以外,其余四类都应界定为广义的涉外金融交易(广义的金融交易包含国际金融交易);界定狭义的涉外金融交易标准应是金融交易是否存在国家金融管制。在2、3、4、5种组合列中凡以市场机制为主要调节机制的金融交易应定义为国际金融交易;凡以国家金融管制为主要调节机制的金融交易应定义为涉外金融交易。

金融交易中的国际金融交易和涉外金融交易是极其复杂的金融交易,其交易结果、状况直接涉及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深层次地影响一国内外均衡。因此,在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转型中,各国均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着金融市场由管制到开放的过程。

二、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路径

如果将金融市场“对外完全开放”和“对外完全不开放”作为一数轴的两端,在“完全不开放”端点附近,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交易大部分属于涉外金融交易,相应的金融交易处于国家较严格的金融管制之中;当向另一端移动时,意味着出现了国际金融交易与涉外金融交易的替代,国家金融管制趋于放松。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开放都是必需面对的重大间题。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来说,过快开放资本市场导致的金融经济体系的波动成为一个共同面临的问题。墨西哥于1993年实行资本项目自由兑换,1994年彻底开放资本市场,允许51家外国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进人。

资本市场的过早开放使得国内经济中潜在和积累的矛盾在宏观经济出现问题时彻底地爆发出来,酿成1994年12月的经济危机。韩国的情形与此类似,1996年为了加人oECD,被迫接受金融自由化要求,接受允许企业自由借款的条款。一年之后的1997年,韩国也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卷人严重的经济危机。日本作为延迟推进资本市场开放的另一类范例,同样值得关注。日本1964年承担IMF第8条款开放经常账户义务,1984年对《外汇及其外贸管理法》进行修改,放松了对资本项目的管制,这一过程用了20年时间。并且至今依然保留着许多限制外资进人,以及对国内金融机构进行保护的措施。对于金融市场的过度保护,使得金融体系始终缺乏足够的竞争力,这可能是导致日本经济近年来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之一。

综观各国金融市场开放的过程,都存在着如何防范金融风险的问题。因为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这样在一国金融开放的过程中存在着双重目标统筹协调问题:实现金融开放和防范金融风险。为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强化管制,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控制金融产品的价格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通常采取的做法。这种做法会导致金融业竞争力低下,实质上是以牺牲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代价。并且由于强化金融管制产生了金融风险的积累,当金融市场开放后,往往长期聚集起来的金融风险在出现导火索时骤然爆发了。另一种做法是:放松管制,通过强化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与金融业的发展。这种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休克式和渐进式。前一种方式往往导致一国出现若干年国民经济的衰退,社会和政治领域经历较长的动荡和混乱,社会发展在历史的轨道上转向。后一方式现在得到较广泛的认可,认为在这种方式下,在金融管制逐步放松的过程中,由于金融风险会不断暴露和释放出来,在应对风险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能力均得以逐步提高,从而有利于金融安全。当然,这种方式由于金融市场开放历时较长,可能使金融领域的不确定性增加。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对国内机构保护过多,会使金融体系缺乏竞争力,日本就是例证。因此,在金融市场开放过程中,必须把握住放松金融管制的顺序、路径和节奏。

以往,我国金融监管较多地倾向于不断强化管制,金融市场没有得到应有的发育,金融机构的竞争力相对较弱。但是在实施渐进式改革和开放的指导思想下,我国在金融市场开放中,实际上形成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开放路径:设立涉外金融交易—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的领域、规模—逐步增强涉外金融交易的市场性。这实际上是使涉外金融交易成为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一个操作平台(尽管在改革的历史进程中,这一路径是在为了解决当时宏观经济所面临的问题而形成的)。根据中国的承诺,加人WTO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大幅度对外开放。在开放的过程中,外资金融机构将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水平,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竞争。外部的金融市场动荡将如何影响我国金融运行的安全和稳定,取决于国内金融机构能否抵御激烈的外部竞争和外来冲击。又由于任何金融开放都是一种制度变迁,而制度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因此,总结分析以往的金融开放路径,探讨如何为今后的金融开放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操作平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外汇体制改革:从涉外金融交易向国际金融交易转变的制度演进案例分析

中国自1978年一2002年,进出口贸易增长了1748.73%。外汇体制改革是过去这20年推动中国出口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严格按照中央计划部门制定的进出口计划经营。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计划时,首先开列一份必须进口的物品清单,然后根据所需款额,找出国内能够出口以换取这笔外汇的物资。由于当时汇率对外贸水平和进出口货种的影响甚微,当局遂参照旅游业、华侨汇款等少数非贸易性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以制订汇率。主要根据中国一篮子消费品与世界各大城市的相对价格而做出。由于中国不少消费品定价偏低,因而大大高估了人民币。

1998年,中国决定开放经济、拓展外贸。随着外贸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和企业,汇率由原来制订外贸计划时的会计手段,变成推动进出口决策的重要信号。最初出台的措施,主要是为了抵消汇率偏高而对出口的抑制。其后,为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对汇率制度进行了多项改革:

第一,逐步下调官方汇率,以抵消出口成本上涨的影响。

第二,实施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出口企业和地方政府保留部分外汇收人,以满足自身进口需要。

第三,开放外汇调剂中心,让出口企业可把外汇留成以较为有利的汇率折换成人民币。在随后的十多年中,国家以贬值为基本措施,来刺激对外贸易的发展。第一次贬值是1981年1月,以2.8元人民币对1美元为内部结算价(创汇成本)。制订内部结算价时,管理当局以赚取1美元外汇的平均成本为基数,在此水平上追加10%的“利润”率。这次贬值是中国外汇政策的一个转折点:主要根据创汇成本,而非国内消费品相对于海外的价格而制订汇率水平。1983年到1993年期间,由于创汇成本在这期间内不断上涨,当局不断下调汇率,使出口较为有利可图。这期间,人民币先后六次贬值,幅度由9.6%到44.9%不等,官定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由2.8:1调到5.32:1。19叫年1月1日汇率并轨,官方汇率更一举下调到8.7:l水平。当年,出口、旅游和外来直接投资增幅分别高达31.9%、56.4%和22.7%。外汇储备在1994年和1995年分别增长114.5%和42.6%,1998年5月达到1409亿美元。由于外汇供应增加,官方汇率逐步轻微上调。1998年4月后,官方汇率大约处于8.28元人民币对1美元的水平。贬值基本上是在市场“倒逼”下实施的,因此,贬值在一定角度上可看成是对管制的放松。

出口企业自1978年起获准留成外汇。其后,留成的比例显著提高。1979年规定,地方政府的出口如果超越前一年的水平,获准留成超出部分的40%。1985年,获准的外汇留成已不少于出口总额的25%。1991年,留成更可高达出口总额的30%,但中央政府保留权利,必要时得以调剂价收购企业30%的外汇收人(1994年统一汇价后,留成制度便被撤销)。留成制度实施后不久,出口企业和地方政府获准将外汇配额转售给需要外汇作进口用的单位。这一来,企业与企业也就能够在市场上兑换外汇。持有配额的单位由于能更好地利用其外汇留成,拓展出口的积极性更高。除了用来进口产品设备,出口单位还可以以高于官方的汇率换取留成的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了涉外金融交易规模,引人了市场机制。如同留成制度,外汇调剂市场事实上也逐步加大了涉外金融交易规模;逐步加人和加大市场的机制。

1950年,中国银行广东分行率先开办外汇调剂服务。有关业务迅即扩至内地12个大城市。早期的交易价是3.08元人民币对l美元。1985年,深圳设立第一家官方的外汇调剂中心。翌年,上海和北京跟进。再一年后,同类中心扩大至天津。在1985年到1987年,外汇调剂中心只对中外合资企业提供服务,国内企业不得参与。1987年,国内的轻工业公司、工艺品公司和服装业也获准在调节市场上出售留成。1988年4月,所有国内企业都获准在调剂中心上出售留成。外汇管制放宽后,外汇中心的数目和交易量都有所增加。1992年12月底,全国有100多家调剂中心,交易额达到250亿美元。在1994年的改革中,全国性的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取代了调剂中心,并实施外汇结售制度。出口企业所有外汇收人按规定一律须出售给指定的银行。对进口企业而言,企业只要向当局授权的银行出示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签发的付款通知,即可换取外汇。

以上措施,从一个角度看,实际上起到了逐步放松对涉外金融交易的严厉管制。1994年以来,最根本的变革也许是撤销调剂市场,在国内设立统一的全国性银行同业外汇市场。

在新制度下,国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外经贸部实施的行政控制来维持汇率的稳定性和经常账差额,而非借着对经常账的来往实施外汇管制。在新的制度下,汇率不仅影响进出口,还通过各种市场和机制间的联系,对经济造成广泛的影响。因此,制订汇率不再只是贸易和经常账的问题,必须同时考虑到宏观经济的稳定性、各种不同利益团体的平衡、货币及财政政策等广泛的问题。由于中国对内和对外经济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制订汇率时,也就不能只是为了促进出口。事实上,经过1994年的改革,中国基本上不再以创汇成本来制订人民币汇率。从1994年到1997年,中国的一般物价水平涨幅约50%,创汇成本也显著上升,但由于外汇供应增长,人民币汇率反而轻微上扬。人民币升值,加上出口成本上升,降低了出口的盈利性。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加大,中国经济对内和对外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汇率的影响扩散到外贸以外的部门。中国利用汇率政策以促进出口的自由度因而有所下降。1996年以后,出口增长幅度一波三折,19%年出口只增长了1.5%,1997年出口上升20.9%,1998年,出口升幅较1997年大幅回落,1999年抬升,2000年大幅上升,2001年又大幅回落。虽然出口部门力促人民币贬值,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内外均衡,仍然保持汇率稳定。2002年初,国家进一步改革、完善有管理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和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制度,提高外汇指定银行周转金额度,降低进口企业设立外汇账户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出口企业售汇自主意愿。前不久,金融管理当局又批准四大国有银行开展外汇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至此,在经常账户项下,人民币与外汇间的兑换(交易),在市场机制对管制的替代过程中,不断向市场化方向演变,现在离进出口企业完全意愿结售汇越来越近。

笔者认为经常项下外汇市场的开放,客观地看,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是比较成功的。资本市场的开放应遵循着这一基本思路:在逐步加大涉外金融交易规模和逐步放松对涉外金融交易的管制中,逐步开放资本市场。

参考资料

第3篇:国际金融交易范文

关键词: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自由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金融产品创新

2013年9月29日上午10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大陆境内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是中央为全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客观上,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在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了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和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上海应该抓住此次契机,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步伐。

一、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成立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带来新契机

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将对上海建设成国际金融中心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金融自由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从海外的发展经验看,金融自由化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支点和必不可少的条件。长期以来,受制于人民币的非全面可兑换性、利率的非市场化、金融机构的设立壁垒等,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一直进展缓慢。现在,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之后,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自贸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金融服务业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等。这些措施显然会将金融自由化水平大大提升,进而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二)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将推动上海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创新

从伦敦、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史看,有利于创新但又不失规范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一方面,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政府要进行严格的监管,保证金融中心的稳定,另一方面要提供相对宽松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创新,保证金融中心的活力。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了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允许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这无疑会推动上海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步伐,活跃金融市场,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带来新契机。

(三)跨国公司总部的集聚将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总部经济也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公司的总部要管理庞大的财务往来和资金流,对金融产品有强大的需求,也常常需要通过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对冲机制来控制、管理其生产经营风险。大公司总部的集聚不仅有助于形成资金中心,也有助于活跃包括期货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将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这将推动跨国公司总部集聚在上海,进而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四)金融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国际金融中心的主要特征就是高度国际化。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多项方案措施无疑会提高上海金融业的国际化水平: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鼓励企业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在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方面,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如果能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及与之相关的有利政策,必将有利于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上海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方面,有很多优势和较为良好的基础,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对此应有客观、清醒的认识。

(一)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单一,交易规模不足

国际金融中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有较大规模的金融交易活动发生。而上海当前的情况是:一方面,上海股票主板市场不够活跃,日成交金额常常低于深圳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另一方面,金融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品种单一,交易规模不足。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只有沪深300指数期货和5年期国债期货。表1为沪深300指数(HS300)与沪深300指数期货(IF)4月份以来的日成交金额数据,可以看到,目前沪深300指数期货的日成交金额大体为沪深股票现货市场成交金额的10倍以下。股指期货的成交金额数倍于股票现货交易是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个规律性现象,而我国金融期货的交易品种单一,交易规模也远不及成熟市场,难以发挥金融期货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无论现货市场还是期货市场,金融活动的交易规模都相对比较小,制约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进度。

(二)金融机构的集聚度不够

金融中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活动的集中地,从伦敦和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的经验来看,国际金融中心都聚集着相当数量的、高质量的金融机构。然而无论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国内一些有实力的金融机构的总部并不在上海,譬如,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保险等总部都分布在北京、深圳等地。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总部也都不在上海。实际上,没有一些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作支撑,上海是很难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

(三)非政治中心带来信息劣势

与伦敦、东京、巴黎、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同时也是所在国的政治中心不同,上海不是我国的政治中心,因此在享受政治中心的许多经济辐射效应和信息溢出效应方面,上海不占优势。金融业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运行并对信息非常敏感的行业,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必须能够大量、及时、客观的反映市场、机构、产品变化的各种信息。非政治中心所带来的信息短板制约着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四)金融市场体系不完整

目前,上海金融中心在各个金融子市场上与世界一流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股票市场大而不强,截止2012年年底,上交所股票成交额位列全球主要交易所第四位,亚洲第二位,但上海股票市场大而不强,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同步性较差;债券市场交易品种单一,政策性银行债、国债和中期票据三者的发行量超过发行总量的70%,缺少创新品种;金融期货、衍生品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的初期,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金融子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整个金融市场体系不完整,市场的资源配置和风险规避功能未能很好发挥,限制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

三、抓住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的契机,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过程中,也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上海应该抓住契机,大力实施金融产品创新,吸引金融机构汇集,完善信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现到2020年将上海建设成“与中国经济实力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

(一)大力实施金融产品创新,活跃金融市场

相对于目前沪深两市的2300多只股票而言,沪深300指数期货这一单一的期货交易品种明显不足。无论是从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套期保值工具的角度,还是从活跃股指期货市场交易的角度,都应该提供更多的期货交易品种。上海应该抓住当前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有利时机,着力发展金融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活跃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金融期货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这也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进一步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的集聚

国际金融中心是以大量有实力的金融机构的集聚为基础的,上海应该利用金融自由化水平提高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吸引功能性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国际性金融机构及其他影响力较大的金融机构不断落户上海,既要注重金融机构集聚的数量,更要注重金融机构集聚的质量,把上海建设成为金融机构总部和功能性金融机构的重要集聚地。

(三)打造完善的金融资讯信息平台

作为国际性的金融中心,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能让市场主体以最快速度、最小成本获取有效信息,进而做出正确判断。上海应借助自贸区成立和金融业国际化水平提高的契机,打造一批符合国际语境、有全球影响力的财经传媒和金融资讯信息平台,弥补非政治中心带来的信息方面的劣势,进一步吸引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交易主体,提升上海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的地位和作用。

(四)不断开拓金融市场的新领域,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借助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契机,上海应积极拓展多功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内涵和边界也在发生变化,譬如,碳金融市场正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权威机构预测2020年全球碳金融市场交易金额将达到3.5万亿美元。不断开拓金融市场的新领域,也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Z].2013-09-18.

[2]叶德磊,顾京.我国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效应的实证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

[3]叶德磊.抓住金融创新的新契机[N].解放日报,2013-10-09.

[4]严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历史比较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13(06).

[5]葛静,王山.对新时期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思考[J].福建金融,2013(06).

第4篇:国际金融交易范文

一、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成立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带来新契机

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将对上海建设成国际金融中心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金融自由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从海外的发展经验看,金融自由化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支点和必不可少的条件。长期以来,受制于人民币的非全面可兑换性、利率的非市场化、金融机构的设立壁垒等,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一直进展缓慢。现在,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之后,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自贸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金融服务业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等。这些措施显然会将金融自由化水平大大提升,进而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二)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将推动上海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创新

从伦敦、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史看,有利于创新但又不失规范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一方面,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政府要进行严格的监管,保证金融中心的稳定,另一方面要提供相对宽松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创新,保证金融中心的活力。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了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允许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这无疑会推动上海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步伐,活跃金融市场,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带来新契机。

(三)跨国公司总部的集聚将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总部经济也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公司的总部要管理庞大的财务往来和资金流,对金融产品有强大的需求,也常常需要通过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对冲机制来控制、管理其生产经营风险。大公司总部的集聚不仅有助于形成资金中心,也有助于活跃包括期货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将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这将推动跨国公司总部集聚在上海,进而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四)金融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国际金融中心的主要特征就是高度国际化。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多项方案措施无疑会提高上海金融业的国际化水平: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鼓励企业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在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方面,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如果能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及与之相关的有利政策,必将有利于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上海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方面,有很多优势和较为良好的基础,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对此应有客观、清醒的认识。

(一)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单一,交易规模不足

国际金融中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有较大规模的金融交易活动发生。而上海当前的情况是:一方面,上海股票主板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市场不够活跃,日成交金额常常低于深圳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另一方面,金融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品种单一,交易规模不足。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只有沪深300指数期货和5年期国债期货。表1为沪深300指数(HS300)与沪深300指数期货(IF)4月份以来的日成交金额数据,可以看到,目前沪深300指数期货的日成交金额大体为沪深股票现货市场成交金额的10倍以下。股指期货的成交金额数倍于股票现货交易是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个规律性现象,而我国金融期货的交易品种单一,交易规模也远不及成熟市场,难以发挥金融期货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无论现货市场还是期货市场,金融活动的交易规模都相对比较小,制约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进度。

(二)金融机构的集聚度不够

金融中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活动的集中地,从伦敦和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的经验来看,国际金融中心都聚集着相当数量的、高质量的金融机构。然而无论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国内一些有实力的金融机构的总部并不在上海,譬如,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保险等总部都分布在北京、深圳等地。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总部也都不在上海。实际上,没有一些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作支撑,上海是很难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

(三)非政治中心带来信息劣势

与伦敦、东京、巴黎、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同时也是所在国的政治中心不同,上海不是我国的政治中心,因此在享受政治中心的许多经济辐射效应和信息溢出效应方面,上海不占优势。金融业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运行并对信息非常敏感的行业,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必须能够大量、及时、客观的反映市场、机构、产品变化的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各种信息。非政治中心所带来的信息短板制约着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四)金融市场体系不完整

目前,上海金融中心在各个金融子市场上与世界一流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股票市场大而不强,截止2012年年底,上交所股票成交额位列全球主要交易所 第四位,亚洲第二位,但上海股票市场大而不强,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同步性较差;债券市场交易品种单一,政策性银行债、国债和中期票据三者的发行量超过发行总量的70%,缺少创新品种;金融期货、衍生品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的初期,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金融子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整个金融市场体系不完整,市场的资源配置和风险规避功能未能很好发挥,限制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

三、抓住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的契机,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过程中,也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上海应该抓住契机,大力实施金融产品创新,吸引金融机构汇集,完善信息发布、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现到2020年将上海建设成“与中国经济实力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

(一)大力实施金融产品创新,活跃金融市场

相对于目前沪深两市的2300多只股票而言,沪深300指数期货这一单一的期货交易品种明显不足。无论是从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套期保值工具的角度,还是从活跃股指期货市场交易的角度,都应该提供更多的期货交易品种。上海应该抓住当前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有利时机,着力发展金融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活跃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金融期货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这也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进一步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的集聚

国际金融中心是以大量有实力的金融机构的集聚为基础的,上海应该利用金融自由化水平提高的制度和政策环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境吸引功能性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国际性金融机构及其他影响力较大的金融机构不断落户上海,既要注重金融机构集聚的数量,更要注重金融机构集聚的质量,把上海建设成为金融机构总部和功能性金融机构的重要集聚地。

(三)打造完善的金融资讯信息发布平台

作为国际性的金融中心,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能让市场主体以最快速度、最小成本获取有效信息,进而做出正确判断。上海应借助自贸区成立和金融业国际化水平提高的契机,打造一批符合国际语境、有全球影响力的财经传媒和金融资讯信息发布平台,弥补非政治中心带来的信息方面的劣势,进一步吸引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交易主体,提升上海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的地位和作用。

(四)不断开拓金融市场的新领域,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借助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契机,上海应积极拓展多功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内涵和边界也在发生变化,譬如,碳金融市场正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权威机构预测2020年全球碳金融市场交易金额将达到3.5万亿美元。不断开拓金融市场的新领域,也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题中之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Z].2013-09-18.

[2]叶德磊,顾京.我国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效应的实证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

[3]叶德磊.抓住金融创新的新契机[N].解放日报,2013-10-09.

[4]严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历史比较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13(06).

[5]葛静,王山.对新时期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思考[J].福建金融,2013(06).

第5篇:国际金融交易范文

关键词:离岸金融;交易;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0)12-0075-07 收稿日期:2010-07-29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上从事的货币或证券交易行为。离岸金融市场(Offshore FinanceMarket),一般是指经营非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金融交易的平台:为了全面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争取国际金融秩序的话语权,中国大陆应当逐步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一流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方面则少不了相关金融法制的发展与完善(罗国强,2010)。这其中,对于因离岸金融交易纠纷而引发的案件的管辖及其相关规则,是颇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尤其是在我国当事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涉足离岸金融业务的情况下,有关的纠纷必然出现,而研究通过何种途径确定有关案件的管辖,则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离岸金融交易的特殊性

离岸金融市场脱胎于传统金融市场,它们存本质上都不过是实现资本流动的工具;但相比于传统金融交易,离岸金融交易具有更为显著的特殊性:

(一)国际性

离岸金融交易具有真正的、彻底的国际性,这一因素乃是离岸金融的本质特性。传统金融市场是国内因素处于压倒优势地位的市场,涉外金融市场不过是国内金融市场的某种程度上的、不导致质变的、自然的对外延伸:而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国际因素总是占据最主要的地位。

首先,交易的主体大都是非金融市场所在国的。比如,美联储在设立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时规定:金融机构加入IBF后,应在美国境内吸收非居民美元或外币存款,与非居民进行交易。这就充分说明,1BF实质上是专为进行非居民间金融交易而人为创设的市场。再如,新加坡纳敏离岸金融市场1992年共吸收198家亚洲货币单位(即离岸金融机构),其中仅有10家左右为本地银行,其余的均为外资金融机构(刘振芳,1997)。

其次,离岸金融交易一般以非市场所在国的货币计量。比如,欧洲货币市场大多以美元作为交易货币。这就使得其所使用的货币客观上游离于货币发行同本国的金融体系之外,离岸金融交易不直接影响货币发行国的金融秩序和货币政策;即便在少数以本国货币作为计量单位的离岸金融市场上,用于离岸金融交易的货币也被人为地与本国金融体系隔开。比如美联储规定,存放在IBF账户上的美元视同境外美元,与国内美元严格分开。

再次,离岸金融的作用与影响也是全球性的。正如汉普顿等人所总结的,离岸金融市场不仅为很多国家提供了有用和相对便宜的经济发展策略,而且便利了全球资本的增长,提高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周转率和灵活程度,并对全球经济自由化做出了贡献(Hampton,1999)。同时要注意的是,强调离岸金融的国际性,并不意味着忽视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的。正如帕兰所指出的。离岸金融的发展不能被想当然地认为是一种的弱化,它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既受到侵蚀又产生扩张的进程(Palan,1999)。国家(尤其是市场所在国)对离岸金融的控制,实际上是一直存在的,只不过在有的地方放松、有的地方加强而已。

(二)虚拟性

离岸金融市场是经营非市场所在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金融交易的平台,而这个平台本身是无形的,它没有任何柜台设施,也没有任何物理意义上的交易场所,我们唯一能够确知的可能只是市场所在地而已。比如,IBF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独立于银行之外的组织机构,相反它只是金融机构为记载其在美国开展的离岸金融业务以及与此相关的收支状况而专门设立的一套资产负债账户;10M也没有具体的交易场所,被获准从事离岸业务的银行只是把境外业务另立离岸账户处理;而欧洲货币和债券也没有场内交易市场,其所有交易都是交易商之间通过电子通讯手段进行的。

这种情况的出现,究其缘由,首先是由于,离岸金融市场虽然相对独立于传统金融市场,但却是在传统金融市场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实际上并没有单纯从事离岸金融交易的金融机构,事实上,金融机构总是在从事在岸业务的基础上从事离岸业务,这就使得在同一个场所上依次产生了两个市场,进而使后一个产生的市场显得没有依附的场所。

其次,除了市场的无形外,交易本身的无形化也增强了其虚拟性,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得离岸金融市场可以通过发达的网络系统与世界各地随时相联,离岸金融交易可以不必借助有形方式而在点击中瞬间完成,因而网上交易方式得到大量采用,从而使离岸金融市场越发成为虚拟空间。

再次,离岸金融交易主体的特殊性也导致了交易的网络化。并非任何主体都有能力参与离岸金融交易,据统计,离岸金融市场中70%的资金交易以及90%的外汇交易都是在银行之间进行的(左连村,2002),此外,其他大型跨国金融机构也占据了相当的离岸市场业务份额,这些主体加在一起,几乎垄断了离岸市场上所有的交易;而由于银行间或银行与大型跨国金融机构间具有较为发达的业务网络,故而有关的离岸金融业务往往通过电算化的业务网络完成。

(三)监管的多头性和松散性

就传统金融市场而言,国内金融市场仅有一个监管主体;涉外金融市场一般也只需要接受双重监管。尽管金融机构母国也享有对本国金融机构及其海外分支实施并表监管的权力,但并表监管只能是东道国监管的补充。

然而,离岸金融市场彻底的国际性,使得任何一项普通的离岸金融运作都可能涉及金融市场所在国,货币发行国、金融机构母国、筹资者母国、资金提供者母国等多个国家的事项,这导致了离岸金融监管的多头性。也就是说,除了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以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其他国家监管当局有权依据属人优越权或者货币主张对离岸金融业务行使监管权。而客观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做到对离岸金融监管问题的单独掌控:也许金融市场所在国可以做到这一点?可是这个市场本身是虚拟的,何况市场所在国对外国货币体系的稳定和完整不负主要责任。也许货币发行国可以做到这一点?可是离岸金融所使用的货币游离于发行周国内金融体系之外。也许当事人母国可以做到这一点?可是众多的当事人有众多不同的母同……无论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这种多头监管的情况下,如果有关国家都认为只有一味加强监管才符合本国利益,那么将导致监管的过于严苛。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许多国家为了顺应金融全

球化的潮流,增强本国的经济竞争力,而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采取了宽容的态度,他们不仅选择了宽松的监管政策,而且做出大量的豁免性、例外性规定。比如美联储规定,IBF的交易享受离岸市场的优待,免除适用美国其他金融交易的存款准负金、利率上限、存款保险。利息预提税等限制和负担。又如在中国台湾的离岸市场上,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不受《台湾银行法》、《“中央”银行法》,《利率管理条例》、《外汇管制条例》的限制,而仅受《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约束。事实上,对于多数国家或地区而言,他们一方面虽然试图逐渐加强对离岸金融市场的控制,但另一方面却又不得不竞相采取措施吸引离岸金融业务;而对于少数避税港地区来说,以放弃大部分监管权力的方式来吸引金融机构到本国注册并开办离岸金融业务更是增加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所以,离岸金融市场同时接受多个国家的监管,但是各监管当局不约而同地采取了放松监管的做法,这就导致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相对松散性。

但要注意的是,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松散性是从总体上讲的,由于离岸金融市场成本较低、交易量大,导致离岸金融交易利润较高的同时风险也较大,故而在风险监管的这一特定问题上,市场所在周以及其他监管主体仍然是不敢大意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鲍威尔认为真正的区别不在在岸市场和离岸市场之间,而在遵循国际标准的市场和不遵循国际标准的市场之间(Powell,2005)。麦凯恩指出,为了防范洗钱等违法风险,离岸金融市场适用规则的严格程度有时甚至高于在岸市场,很多人常常因此抱怨在离岸市场上开一个账户比在在岸市场上还困难(McCann,2006)。而马加特更是论证道,某些离岸市场上的监管往往不是比在岸市场更宽松、而是比后者更严格;因为尽管像伦敦那样的大型金融中心可以承受因BCCI或巴林银行丑闻而导致的金融风暴,然而小型的金融中心是不能承受这样规模的丑闻的,而且市场的信誉一旦受损就永远无法恢复;故而离岸金融中心必须对新业务和新机构仔细斟酌,并且必须做一个审慎的监管者(Marchant,1999)。

综上,离岸金融的本质特性是真正的、彻底的国际性。离岸金融市场具有虚拟性、监管的多头性和松散性等区别于传统金融市场的特点。这就为离岸金融交易纠纷的解决带来了特殊性,也使得有关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变得不同寻常。

二、一般管辖规则适用于离岸金融交易案件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有关离岸金融交易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都是依据各国自己的法律或区域性的国际条约(比如欧盟的《布鲁塞尔公约》)进行的,这使得离岸金融交易纠纷的管辖权冲突比较明显,如果正在草拟中的《海牙管辖权公约》能够及早制订并生效的话,那么这种状况将得到改观。但即便管辖权的冲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失,由于公约的制订者未必会考虑到离岸金融交易纠纷的特殊性,所以日后仍然可能产生管辖权规则的适当性问题。因此这里先就目前适用于离岸金融交易纠纷的一般国内或区域性管辖规则做一探讨。

现有的一般管辖权规则,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其称谓不同,但我们仍然可以将其做出如下分类: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和推定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在该原则下的管辖依据包括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等(韩德培。1997)。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对其本国国民或居民具有管辖权,该原则下的管辖依据为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专属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涉及本国根本利益的国际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该原则下的管辖依据为国内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确定管辖法院,该原则下的管辖依据为当事人的协议,不过目前很多国家都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的联系。推定管辖是指当原告在一国法院,被告不提出管辖异议并进行实体答辩的,则该法院具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该原则下的管辖依据为被告对原告所选择法院的接受。

由于没有国家在其立法中将离岸金融交易案件规定为专属管辖案件,所以在这里专属管辖原则不适用,而且基于离岸金融交易的国际性,有关案件也确实不适合专属管辖。属人管辖原则和推定管辖原则在管辖依据的确定上比较简便有效,可以没有太大妨碍地运用到离岸金融交易案件中。但是协议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原则却因为离岸金融交易的虚拟性和国际性而受到较大影响,并因此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它使许多国家有关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地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限制性规定变得多余。很多国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限制,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防止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压迫对方当事人接受某种仅有利于自己的协议管辖条款;二是防止法律规避。但是在离岸金融交易中,鲜有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当事人,交易主体都是跨国企业、跨国金融机构、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等,它们之间更多的是专业技能的不同而没有明显的优势与劣势之分,如果双方要订立管辖协议,之前都会经过正式的程序和仔细的磋商,这也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在离岸存款那样时间较紧的运作中通常没有管辖协议、为什么离岸银行不能借机出具一份载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格式合同,因为对方并非弱势当事人,而关于法律规避,笔者在前面已经明确主张应该适当允许,如果这一论点可以成立,那么当事人以法律规避为几的而订立的管辖协议也可以是有效的,而对于那些超过合理限度的法律规避行为,也可以在审理或执行中由法官予以认定并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对此类行为加以限制。更何况,网络交易方式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交易与特定国家是否具有实际联系不再径渭分明,所谓的“实际联系”是很容易被创造出来的,比如只需把资金通过往来行机制在欲选择的法院所在国所属的离岸银行账户上过一遍,该同就成为划拨行营业地所在国了。所以,笔者认为,不必再要求离岸金融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协议选样的法院地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第6篇:国际金融交易范文

关键词:碳金融;挑战;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2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61-03

一、碳金融的起源

(一)碳金融的起源及定义

近年来,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很多金融机构开始涉足碳市场,因而诞生了一个碳交易为主要内容的新金融模式。碳金融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但目前国内的表述基本一致。碳金融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银行的绿色信贷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确切地说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1]。1997年,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加入《联合国变化框架公约》的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率先减排温室气体的责任:在2008年至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各国减排成本有明显差别,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高5倍到20倍,这使得部分发达国家无法只靠自身减排能力满足该目标,《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权交易”(IET)3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碳交易”[2]。

(二)发展碳金融的意义

碳金融的发展大力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为抵制全球气候变暖和全球气候政策的执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我国,发展碳金融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碳金融发展能够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的转型。碳金融的发展通过市场化的减排激励和排放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污染总成本最小化,同时,金融机构通过开展碳金融业务,将资金配置到低碳产业上,激励企业开发低碳技术,加快低碳产业的发展,同时实现短期保持经济增长速度和长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双重目标。其次,碳金融发展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同时促进商业银行创新能力提升和经营战略转型。碳交易特别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在降低发达国家减排成本的同时,能够促进减排的资金和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据世界银行估计,从2007年到 2012年,CDM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大约40亿美元的资金,而这些资金一般会形成6倍到8倍的投资拉动效应[3]。我国每年碳减排交易额可高达2215亿美元,而在 2012年以前中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因此,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业务,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同时,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客观上促进了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经营战略的转型。

二、碳金融在中国的探索实践

中国是碳市场发展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且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具有很多减排量大、减排成本低的潜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资源。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于CDM的金融活动。

(一)我国已初步形成碳交易市场

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我国仅有 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项目,由此促进了CDM项目的快速发展。据世界银行统计,自2006年至2008年,我国CDM项目占全球该项目的比例分别为54%、73%和84%,CDM项目远期交易是我国参与低碳经济运作最多的一类项目[4]。另外,我国自2008年以来陆续成立了包括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三家环境交易所,初步形成了碳交易市场。

(二)绿色信贷项目取得较快进展

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针对我国在节能技术运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融资需求特点,在境内首创推出节能减排“绿色信贷”项目贷款[5]。另外,北京银行也注重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其发放的节能减排贷款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和节能减排融资项目贷款。

(三)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逐步发展

国内民生银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则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农业银行总行成立投资银行部,与多家企业达成了涵盖小型水力发电等CDM项目合作意向书,采取组建专业队伍、培训筛选客户、加强制度建设等措施,确保CDM 业务平稳发展。

三、中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虽然我国积极参与碳金融的发展及探索,但是在这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主要是对碳金融认识不足、专业人才及机构不能满足需要和碳交易市场还不够成熟等。

(一) 对碳金融的认识不充分、政策激励不足

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对CDM和碳金融缺乏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除少数商业银行关注碳金融外,其他金融机构很少有涉及。政府在政策激励方面也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政策扶持不到位。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转型企业的经营成本大幅上升,盈利能力下降,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导致银行信贷风险上升,削弱银行支持力度。在信贷和其他融资支持不力时,财政政策也没有发挥引导作用,使注册CDM项目的企业失去了发展机遇。同时,低碳金融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尚未成熟,没有形成强制性要求,法律环境欠佳。

(二) 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和机构匮乏

相对于传统业务而言,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对具备化工、金融、外语、法律等专业知识的综合性人才的依赖比较大,而我国目前相关综合性人才的储备尚不足。CDM项目由于合同期限较长、涉及国外客户、开发程序比较复杂等原因,通常仅有专业的机构才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执行能力。在国外,项目评估及排放权购买大多是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的[6]。而在我国尽管在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相继成立。但此类中介机构尚处于初始阶段,还没有形成标准化的交易体系。

(三) 碳交易市场还未真正形成,碳金融产品种类单一

目前,尽管我国已形成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主体的碳交易中心,但这些交易所还主要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代表且基于项目的交易,尚未开展标准化的合约交易和金融服务,与发达国家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还有相当大的距离[7]。此外,我国碳金融主要体现为绿色信贷对低碳产业的支持和对高碳产业的限制,但绿色信贷在银行信贷总规模中的比重仍然比较小,更缺乏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

(四)缺失碳交易定价话语权

我国虽然是最大的碳资源国家,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不是定价方。我国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污染排放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分散在各个城市及行业,交易往往由企业与境外买方直接去谈判,在谈判中常处于弱势地位,使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去甚远。另外,我国的碳减排额度往往是先出售给中介方,然后再由其出售给需要购买减排指标的企业,这样必然会造成成交价和国际价格的脱节[8]。

四、对中国发展碳金融的几点对策建议

低碳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碳金融市场为低碳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国际碳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完善和统一,我国应加快碳金融市场进程,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对于我国发展碳金融,现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提高价值认识,开展多方合作

应将发展碳金融纳入到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框架内,从宏观决策、政策扶持、产业规划等方面来统筹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企业和金融中介机构特别是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发展计划,积极参与CDM项目的开发,扩大国际合作,力争国家环境资源利益和企业利益最大化。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发挥自己在政策、资金和人力等方面的优势共同合作发展我国的碳金融。

(二)构建交易平台,完善碳金融市场

尽管我国是碳排放权的最大供应方,但国际市场上关于碳金融交易的权威信息均来自发达国家的研究机构,这些信息不但不能充分反映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甚至还会误导我国企业盲目从事碳金融交易。因而,首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权威的碳金融交易信息平台定期碳减排的供求信息。其次,积极培育碳交易多层次市场体系。可以借鉴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发展经验,逐步建立具有国际影响力、具有碳排放权定价能力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尽快建立独立的碳排放“账户”,以已建立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中心,推广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三)开展金融创新,发展多样化的碳金融服务和工具

目前,我国的碳交易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基于项目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应在这一个前提下进行金融创新。例如,可以在抵押品上创新,对CDM项目可以采用碳排放权抵押贷款。发行碳基金产品,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设立低碳产业投资基金,为具有良好的开发潜质的环保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开展融资租赁服务,CDM项目的开发建设往往需要投入使用较先进的设备,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可以利用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为项目企业购买设备,从而释放企业的流动资金,保持资金的流动性。

参考文献:

[1] 周健.我国低碳经济与碳金融研究综述[J].财经科学,2010,(05).

[2] 邹颖.影响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因素分析和政策建议[J].新金融,2010,(05).

[3] 周大为、仲云云、仲伟周.我国碳金融发展制约因素及政策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 (04).

[4] 成万牍.我国发展“碳金融”正当其时[J].中国科技投资,2008,(07).

[5] 汤小明.发达国家碳金融发展现状[J].企业导报,2009,(11).

[6] 索尼亚・拉巴特、罗德尼・R・怀特. 碳金融[M].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01).

第7篇:国际金融交易范文

关 键 词:碳金融市场;节能减排;定价权;碳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1)06-0056-04

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

近年来环境污染加剧、资源过度耗费及温室气体过度排放导致了全球气候变暖。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设定了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为碳金融交易提供了制度框架和发展思路,成为具体发展碳金融的实施纲领。《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发达国家在既定时期(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实现2012年底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的水平降低5.2%。《京都议定书》 提供了三种履行义务方式:一是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 指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可以相互转让他们的排放配额。 二是联合实施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指发达国家从其在具有减排义务的其他发达国家投资的节能减排项目中获取减排信用,用于抵减其减排义务。三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指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中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以抵减其减排义务。2009年年末,哥本哈根大会召开,世界对全球气候与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节能减排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低碳经济观念深入人心。

目前,国际碳金融市场结构逐步建立,主要由两类法律框架、两个典型市场、四个交易层次广泛建立的交易平台构成。其中,两类法律框架是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两大国际法律规范;两个典型市场指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全球性四家“碳交易所”分布在欧盟、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参与“碳金融”交易的跨国银行主要是渣打银行、汇丰银行、美国银行等。从交易量来看,近几年基本呈现波浪式的增长态势,2005~2008年, 全球碳金融市场的交易出现突飞猛进的增长态势(见图1)。2005年全球交易的碳信用为8亿吨CO2当量, 交易额为9.40亿欧元;2006年增长到16亿吨CO2当量,翻了一倍,由于价格上涨,交易额更是猛增到22.46亿欧元;从2005~2009年,全球碳金融市场交易的碳减排单位一直呈增长态势, 其规模不断扩大。全球碳金融市场的引领者是EU ETS(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占全球碳信用交易的65%;其次是CDM(清洁发展机制),约占全球碳信用交易的33%。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对碳金融的认识较晚, 近年来政府和公众才逐步了解碳金融及碳金融市场。2007年以来,中国环保总局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不断推出各种绿色金融产品,如“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这些“环保新政”的相继出台代表着国家各部门对环境的重视及对发展绿色金融的支持,一场“绿色金融”风暴已经在中国掀起。2008年,北京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 提出金融要推动节能减排环保产业发展。 这是第一个由省市级政府的在金融环保领域的重要文件。同时一些商业银行(如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和一些公司和企业(如中国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英利能源有限公司)也积极参与其中,成为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推动者。国际金融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产品和服务, 为发展碳金融提供便利, 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充分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 这些都对我国碳金融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主要是在CDM框架下进行碳交易,而且现在已经成为CDM项目的主要开发国和最大卖家。其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CDM项目开发全过程中的金融活动以及核准的减少排放量CERs交易。由于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政府、金融机构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缓慢,碳金融市场的现状不容乐观, 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国家政策支持不到位,碳金融监管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都是对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要求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这虽然对节能环保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缺陷在于这些法规太过笼统,具体如何实施未说清楚。对于激励措施, 比如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但在具体落实中,还需要国家对节能技术、 节能产品等实行更多的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针对碳金融市场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碳金融发展缺乏综合的配套扶持政策,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还有待完善,政府支持力度不够,激励措施不足,使得企业发展碳金融举步维艰。同时在碳金融监管方面,银监会缺乏相应的碳银行政策,专门的能效行业监管口径不一致,急需明确的碳银行业务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

(二)碳交易制度还不成熟,碳交易场所不完备

目前碳交易市场的规则主要由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制定,我国碳交易机制体系尚未建立,只能按照国际规定参与其中, 相对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更是处于竞争的劣势。2008年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北京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成立, 形成了我国碳金融市场基本框架。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有13个成功的CDM项目, 年均CO2减排总量为552 248吨; 北京环境交易所目前主要有三个中心, 分别是CDM信息服务与生态补偿促进中心、 节能环保技术转让与投融资促进中心和排污权与节能量交易中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建立相对较晚,碳交易场所还不完备。我国碳金融市场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业务仅限于项目信息介绍服务,而且都只是企业行为,主要是基于CDM项目交易,而非标准化合约,还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碳金融交易平台, 交易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企业进行碳交易, 同时交易设施和交易环境也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 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势在必行。

(三)碳金融市场不发达,碳金融产品单一,缺乏碳金融衍生品

兴业银行是我国在碳金融市场创新方面的代表。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银行合作,率先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 同时结合国际市场与中国现状创新运作模式。目前,兴业银行已经开发了买方信贷、节能技改项目贷款、设备融资租赁、公共事业服务商融资、 节能服务商或能源合同管理公司(EMC) 融资和设备供应商增产融资等多种运作模式。截至2008年7月末,兴业银行累计发放此项贷款72笔,金额26.18亿元,这些贷款支持的项目年均节约标准煤268.65万吨, 年均减排CO2 731.17万吨。兴业银行初步设定了“三年投放100亿”的最低目标。但总体来看,我国碳金融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有限。目前主要交易方式是CDM(清洁发展机制),相比国际碳金融市场, 我国碳金融产品稀少, 种类单一,不能满足企业多方面的需求。加上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管制,金融创新能力不高,碳金融衍生品缺乏。

(四)投融资渠道狭窄,缺乏适合本土的碳基金和专业的中介机构

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支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 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 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也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 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然而这些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仍然很难得到贷款, 而且我国投融资渠道狭窄, 不能为企业的碳金融业务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尽管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众多碳基金,我国的很多项目也可以获得国外碳基金的支持, 但这并不适合本土的需求。目前,我国在碳基金方面已有所行动,但数量较少、规模较小,不能满足企业需求,企业还不能拓宽碳金融发展的领域。 中介机构虽然在为交易商提供资金支持、调配、咨询等服务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但目前我国在服务方面做得仍不是很到位,企业有需求但中间服务者却不能提供,这种供不应求的现状影响了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五)发展碳金融的激励机制不明确,企业参与积极性受限

一直以来秉承“服务大众,情系民生”经营理念的民生银行, 认为低碳生活代表着更健康、更自然、更安全的生活,同时也是一种低成本、低代价的生活方式,并把这种理念运用到业务中,对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污水处理、清洁能源和产品推广等方面的项目, 有重点地给予信贷支持。2011年上半年, 对此类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201笔,金额167亿元。同时,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和业务模式转型的需要,严格对“两高一资”行业贷款实施风险限额动态控制,2011年第二季度,民生银行“两高一资”行业贷款增速明显放缓,授信余额占比较第一季度降低了0.59%。 但在积极发展碳金融的同时,由于激励机制不明确,民生银行及一些企业受到了各方面的限制,对其积极性产生了不良影响。总之, 碳金融市场自身的特点决定它需要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到其中,企业缺少激励政策,没有优惠条件的扶持就不愿意把资金投入到这样高风险低回报的项目中去,缺乏发展的动力,就会影响其参与的积极性。

(六)在国际上没有碳交易定价权

我国尚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 在碳交易定价权方面一直处于劣势, 定价权往往被发达国家所控制。 尽管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只有参与权而没有定价权。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大量购买中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后,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二次包装和开发, 使之成为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等,然后以更高的价格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差价。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 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每吨8~10欧元左右, 不及欧洲二级市场价格的一半。因为没有定价权,所以我国碳交易价格低得可怜,成了发达国家转移赚取利润的来源, 而我国却难以从中得到真正的实惠。同时,碳交易权的计价结算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 这进一步加剧了碳交易市场上的不平等。 而衍生品的缺失也使得我国无法掌握买卖碳商品的议价权, 我国企业无法有效管理和规避碳交易中的风险。

四、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对策

(一)为碳金融市场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完善碳金融监管和法律框架

站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战略高度,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作指导, 充分认识碳资源价值和相关金融服务的重要作用,从宏观决策、政策扶持、产业规划等方面来统筹我国碳金融的发展, 必须建立一个与节能减排指标硬约束和资金需求相适应的“碳金融”创新机制。同时加大财税、环保、监管、信贷、外汇等配套政策的扶持力度。在监管方面,银监会应加强碳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要更新服务理念,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 对相关碳金融业务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建立专门的能效行业监管口径,制定相应的碳银行业务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央银行要充分利用“窗口指导”,创造稳定的货币政策环境,引导银行加大对CDM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要建立健全碳交易法律框架,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权, 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政策环境,提供政策支持。

(二)完善碳交易制度,加快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建设

完善碳金融市场的交易制度,完备交易设施,为企业的碳金融交易提供制度支持并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动我国排放权交易的一体化进程,建立国际化的交易平台。我国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合理布局碳排放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相对集中发展有特色、分层级的区域易市场。截至2010年4月5日, 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项目中,碳自愿减排项目数量为21项, 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交易类为61项, 节能减排和环保资产交易类为13项。另外,在努力建设碳交易所的同时要对当前各地争相规划“碳排放交易所”现象有所警惕,防止过多过滥。同时,应加强与港交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成熟机构的合作,积极参加国际碳市场交易,从而改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及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掌握主动权,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国际化的交易平台。

(三)建立统一的碳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多样化的碳金融工具

由于低碳产业有赖于高标准技术创新的支持与推动,其技术密集型要求与知识密集型要求更高,因此,简单的金融市场不能满足其高级化金融需求。要建立和健全新型节能减排机制, 引进先进的排放权交易技术,培育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体系。要积极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的规律, 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制度设计、区域规划、平台建设三方面的经验,将我国未来的区域碳市场链接起来, 进而构成统一的国内碳市场。要在完善基本碳金融产品的同时,加快碳金融产品的创新步伐,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创新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积极创新碳权质押融资贷款, 为企业的投融资提供多样化的工具,为企业规避风险、发现价格提供平台,进而推动碳经济的发展。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发展适合本土的碳基金,完善碳金融中介服务

碳金融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需要我国拓宽投融资渠道, 为企业的碳金融业务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发展适合本土的碳基金,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和环保项目发行债券,建立清洁能源、生态环保等产业投资基金。例如2006年成立的碳基金,旨在购买各种不同类型的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基金先期由中国石油集团捐资3亿元人民币, 据初步估算,如用此款进行造林, 未来10年内将吸收固定CO2 500~1000万吨。中介市场是开展CDM机制的关键,首先要加强与国外中介机构的合作,深入研究国外中介市场的先进理论和实践,并消化吸收,使之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中介服务体系。除此之外,要注重本土中介机构的培育,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在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中的作用。银行、保险机构以及机构投资者等要协同发挥中介服务作用,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为企业拓宽碳金融发展领域提供资金支持, 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金融市场

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 对符合规定和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增加对新能源信贷的投入。银行应该切实承担和实践绿色金融的责任, 将贷款用于当前倡导的一系列节能减排、产业升级、环境保护等项目,使其在不以牺牲环境、资源的前提下,产生经济和环境效益。应建立完整的“绿色信贷”制度体系和决策体系,宣传绿色评估信贷的金融模式,并付诸实践。结合节能减排项目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贷款,探索发展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 受托管理碳基金,使企业提升发展的动力。企业也应采取激励措施,积极参与碳金融交易,要做好准备,抓住各种可以发展的机会, 利用优惠政策发展国家支持和倡导的项目。

(六)积极推动碳交易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进程,逐步掌握碳交易定价权

我国应积极跟进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逐步推动碳交易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进程。目前,我国是国际碳减排额的主要提供方, 根据2007年的数据,占CDM供方市场的73%,预计到2012年,我国减排量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减排放指标的41%。 要抓住机遇,将人民币与碳排放权绑定,在CDM项目交易中,努力使用人民币计价,改变我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获取最大的战略权益。要加强“碳货币”、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选择等前沿问题的研究和论证,寻求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新思路,最大程度地降低我国面临的碳交易定价和结算等方面的风险。 要学习和研究国际碳交易定价的规律, 明晰碳金融交易的定价机制,逐步掌握碳交易定价权,使我国从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参考文献:

[1]周秋玲,苏依依. 低碳经济时代中国碳金融体系的构建[J]. 新金融,2010(8).

第8篇:国际金融交易范文

【关键词】伦敦金属交易所 期货保税交割 功能作用 研究

在国务院出台促进上海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上海迫切需要引进促进金融业务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功能性项目。设立伦敦金属交易所(London Metal Exchange,以下简称LME)期货保税交割仓库对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具有重大的功能推动作用。

一、上海期货境外交割的现状

上海期货交易所为充分保障套期保值者的利益,对于交割入库的大宗商品有着非常严格的质量要求。2007年3月,上期所正式出台《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接受国外符合条件的铜、铝、锌有色生产企业的注册申请。2009年初,首个境外交割品牌正式获准注册,美国自由港迈克墨伦铜金矿公司下属精炼厂生产的高纯阴极铜,正式获得资格,这是中国期货市场首次批准境外交割品牌进行注册。但是,我国尚没有境外期货商品品种交割仓库,我国企业在境内外期货和现货市场进行异地套利和风险对冲的条件尚不完备。

二、LME期货保税交割仓库的全球地位

LME是全球最大的有色金属期货交易市场,已有132年的历[!]史,年交易总量占全球交易总量的90%以上,近10年来年交易总量均在2万亿美金左右。LME期货保税交割仓库是进行金属期货合约实货履约的专用国际注册仓库,目前在全球13个国家的37个主要港口已有 400多个交割仓库,主要分布在欧洲、美国、中东和远东等地区,为世界各地的LME注册金属提供堆存、称重、刷麦、运输等仓储物流和交割业务,开展铜、铝、锌、镍、锡、铅、钢等10余种有色金属的仓储物流服务。全球交割仓库由LME仓储委员会指定的12家成员单位开展业务,由LME统一制定管理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LME在国际市场上具有非常显着的定价权。

三、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设立LME期货保税交割仓库的功能研究

1.有利于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创新。LME在世界各地的期货保税交割仓库都设在国际贸易枢纽港口,承担有色金属的转运和运输业务,国际知名的枢纽港都把引进LME期货保税交割仓库作为完善港口服务功能的重要环节。LME期货保税交割仓库落户上海,对金融功能创新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一是上海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需要优化大宗商品货种结构,吸引亚太有色金属向上海集聚,增加上海大宗商品吞吐量和定价能力。目前国内参与LME交易的铜90%放在韩国釜山,一旦上海申请成功,每年上海港铜进口预计可增加70万吨,进口额将超过100亿美元;二是上海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通过该项目将进一步激活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口岸功能和保税功能实现更有效的叠加;三是上海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借助期货交割业务的开展,带动仓单流通、质押保险、保证金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升级,引进一大批国际金属期货界的中介机构、保险机构和破产清算机构,构建先行先试的金融创新平台。

2.有利于改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运作环境。我国是有色金属第二大生产国,又是有色金属最大消费国。2000年以来,生产制造型企业对有色金属需求平均每年以15%高速增长,这些企业大多选择LME提供的有色金属原料,为便于就近实货交割和期货平仓,迫切需要在境内设立LME保税交割仓库,改变因国内没有交割仓库而舍近求远,被迫在韩国、新加坡和鹿特丹等地区提货的运作方式。上海LME保税交割仓库的设立将会大幅减少物流成本、运输风险和费用,大大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运作环境。

3.有利于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际化水平。国内的有色金属骨干企业,如江西铜业、云南铜业和青铜峡铝业等既参与上海期交所的交易,也参与LME的业务,非常希望能够利用落户上海的LME平台和国内期货保税交割平台进行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套期保值,方便在两个市场之间的交易运作。LME项目将使伦敦和上海这两个期货交易市场携手合作、取长补短;上海期交所可以借鉴LME的130多年发展经验,为国内有色金属行业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环境,同时拓展海外市场,带动上海金融机构走向更广阔的空间。

因此,加快LME保税交割仓库在上海的设立,将有助于“上海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更大的话语权。在国际金融危机尚未完全平息、企业迫切需要风险管理工具的背景下,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大的功能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谢小丽:论上海离岸金融中心建设[J].上海投资,2003.(02)

[2]杨再斌等: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模式选择与约束条件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2003.(11)

第9篇:国际金融交易范文

关键词:碳金融;金融机构;清洁发展机制;碳金融业务

一、引言

在全球变暖的境遇下,2003年英国政府在能源白皮中初次明确了“低碳经济”的概念,便得到了各国广泛认可。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更是引起各国的密切关注与高度重视,加快了低碳经济的发展步伐。与此同时,国内外专家在理论方面做出了诸多贡献,碳金融理论体系逐步完善。Crocker与Dales(19世纪60年代)提出了可交易的排放权,后经Montgomery(19世纪70年代)用理论证明可交易的排放权是具有成本有效性的政策工具;史密斯、斯威舍与阿乌哈(1993)将碳排放权所遵循的公平原则划分为两类,即基于累积人均排放的责任指数和支付能力;Folmer(1995)表明若用可交易的碳许可证来替代碳税,这样各国在碳金融市场上交易碳许可证的同时,每一单位碳所产生的减排成本也会随之趋于一致,从而得到碳排放量的最优成本一效率分布曲线;肖特嘉、菲格等人(2000)发现了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投资随公司业绩的提升而增加;Uhrig及Wagner(2006)提出若在碳交易过程中使用期权,其套期保值的作用必会保证交易者的高收益;斯特恩(2008)说明了治理温室气体的长期目标与各国的治理分担量。以上这些有关碳金融的理论只是国外学者提出的冰山一角。而我国学者在理论方面做出的贡献还较少,曾刚,万志宏(2009)简述了国际碳金融业务的市场构造、参与者和交易工具,意识到了碳金融业务面临的风险、成本及市场的划分;孙力军(2010)根据探究我国碳信用的发展情况及碳金融产品的设计运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设计对策;涂永前(2012)则从国际公法角度出发,认为我国在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同时应该加快推进碳金融国际公法的建立;曹原(2014)认为我国应加强建设自上而下的碳金融市场监管制度,并完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碳金融市场监管制度的有机结合等。碳金融的发展需金融机构来带动,金融机构的潜力需政策支持和新的理论来激发。虽然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明确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建设资源与环境友好型的社会,让经济向节能、减排、低碳、绿色转型,但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过程中仍出现了类似于该怎样通过机构自身来促进碳金融领域的创新与发展等诸多难题。

二、碳金融的起源与内涵

(一)碳金融的起源

在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能源无节制的消耗导致排放量逐年递增,全球普遍变暖。为了保证各国在低碳发展的同时能有效地处理好全球变暖问题,两项国际公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成为“碳金融”发展的源头。在150个国家的协商下于1992年6月共同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承诺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会减少50%。1997年,作为UNFCCC补充条款的《京都议定书》也得到了通过。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排放权交易(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三种互补的市场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IET)是指《公约》附录一中的发达国家根据合约中对本国碳排放指标的限定来进行的针对配额排放单位的交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是指《公约》附录一中的发达国家与东欧转轨国家进行的碳排放单位的交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是指《公约》附录一中的发达国家和非附录一国家之间开展的直接投资或直接买卖碳排放单位的交易机制。在这三种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国与国之间的交易便逐渐演变成了“碳交易”。同时,碳交易市场的迅速成长也增加了各国人们的金融需求,“碳金融”便应肘而生。

(二)碳金融的内涵

由于碳金融正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各方面都相对不成熟,因此迄今为止对于碳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二的定义。广义上讲,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活动;狭义上讲,碳金融是指对与碳排放有关的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进行的交易或投资,包括与碳排放权有关的期权、期货、基金的交易、绿色信贷等等。本文所指的碳金融是把碳金融转化为对有形商品的交易,即把温室气体(主要是COs)作为一种可以进行买卖、投资、交易的特殊商品,通过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或以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交易的方式来减少温室气体的产生和排放,最终促进经济低碳发展的金融活动。

三、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发展现状

(一)银行业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将主要财力与人力用于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融资项目和绿色信贷业务。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上,浦发银行以财务顾问的方式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引入陕西水电项目;招商银行推出CDN融资解决方案及有关产品;中国农业银行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受到了联合国的认可,并通过了注册。在绿色信贷方面,信贷规模逐年扩大,兴业银行以及浦发银行在这方面的发展较为突出和领先。2006-2013年,兴业银行与浦发银行总计贷出了六千三百多亿元的企业绿色信贷。

此外,部分银行也推出了与碳金融有关的金融中介服务和金融理财产品,如:有关碳金融本外币的理财产品、绿色文明生态理财产品等等。某些银行也不断创新,开发出了低碳信用卡,即持卡者用此卡进行消费结算,卡中的消费额按一定标准转化为碳排放量后,持卡者就需要到商业银行买卖碳排放量来抵消消费额,通过此方式来增强人们低碳环保的意识。

(二)碳排放权交易所

从碳金融在证券业的发展状况来看,早在2011年11月,中央就已经确定北京、上海、深圳等七地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点。不久之后,重庆地区也建设了碳排放交易试点。2014年12月24日,除上海以外的七个交易试点均向个人投资者开放。到2015年3月31日为止,各交易试点的交易量共计2000万吨,累计交易额近13亿元,预计2020年,每年碳排放许可所产生的市场价值约600-4000亿。

浦发银行为响应节能减排的号召开拓碳金融市场,与广和风电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共同推出了首单附加碳收益的中期绿色债券,并在碳金融交易市场上成功发行。2015年3月9日,国内第一单由上海宝碳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龙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进行的CCER(即“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线上交易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广碳所)完成。这不仅弥补了与碳市场相关的直接融资产品和CCER方面的空白,还标志着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多元化发展和CCER与配额市场的互联互通。

近年来,我国在碳排放配额回购方面也有了很大的突破。2014年12月30日,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华运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国内首笔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协议在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成。这也是一个新的飞跃。

(三)保险业

从我国保险市场领域来看,已经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保险公司数占保险公司总数的比例少之又少。再加上面临着“碳保险”产品品种单一、风险大、需求与供给严重不足的问题,更加限制了保险业在此领域的发展。

2010年以来,_些保险公司推出了低碳保险项目,但市场反应效果并不理想。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碳保险项目有:碳信用交付担保保险,即企业间相互交易未用完的碳信用时会产生交易风险,而对这种风险进行规避的保险就是碳信用交付担保保险;光伏产品质量保险,是指投保方对光伏产品质量进行投保,将日后发生的质量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太阳能电站营业收入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太阳能电站营业收入进行投保,当年收人低于预期的90%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与碳保险有关的法律方面也仅有《保险法》和2012年的《农业保险条例》,因此无法高效高质量解决在碳保险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

(四)信托业

国际上碳金融在信托业领域上逐步发展,这一良好的前景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信托公司的目光。国内首单碳信托――“中建投信托一涌泉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2015年由中建投信托推出,其对外的发售也开启了国内碳信托的大门。随后,我国首个碳信托基金在武汉正式启动。

四、金融机构在发展碳金融过程中面临的机遇

一是我国目前碳排放资源巨大,与别国相比有潜在的上升空间。到2006年,我国的排放量约62亿公吨,已成为拥有碳排放资源最大的国家。截止到2011年2月,我国CERs已突破了3亿吨,同期,全球核证年减排量为5亿吨,获得的CERs占世界总量的60%左右,给国际碳金融市场供应了较大比重的减排权。如此大的碳排放资源再加上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为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先决条件。

二是作槿〈《京都议定书》的气候协议,《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初步达成了全球气候的新治理框架。巴黎协定包含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等各要素,呼吁各国共同应对气候的变化,把工业化前的气温作为基准,使目前气温变化幅动范围控制在2℃以内,努力将升温调控在1.5℃以内。2016年10月5日,欧盟批准《巴黎协定》后,该文件达成"55个缔约国加入协定,且涵盖全球55%以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生效条件。如今,《巴黎协定》已于11月4日正式生效。相信这必会激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现有业务,扩大服务范围,更好地发展碳金融。

三是国际上相对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为我国金融机构提供了诸多经验进行借鉴。这会激励金融机构学习国外的理念与技术,并将其进行合理调整,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金融机制与碳金融产品。

四是目前我国政府、企业、公民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只要做好碳金融方面的宣传,企业和公民便会积极响应号召,减少的排放、引进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用低碳方式经营或生活。

五、金融机构在发展碳金融过程中面临的制约因素及挑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金融机构在开展和创新碳金融业务时常面临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监管。并且,相比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传统业务,碳金融业务会面临类似于信用、法律、交易风险等诸多风险,而恰恰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这会打消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

同时,政府在碳金融领域的扶持力度不够,也缺乏减税、对风险的担保与赔偿等优惠政策,使金融机构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面临着高风险、高成本的问题。因此,国家对碳金融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政策上的扶持是很有必要的。

(二)中介市场发展不全面

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额有较强的涉外性,被严苛的交易规则和交易机制、繁琐的开发程序所制约。在国外,都是由中介机构来完成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评估及交易,而我国能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较少,获得的信息不对称,不具有这方面的开发能力和执行能力,难以开发和消化大量项目。

(三)认知度不够,相关人才建设滞后且质量不高

碳金融对于我国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刚刚起步的业务,传播时间较短,多数金融机构对其认知度不强、积极性不高,金融机构业务人员也常常有数量没质量,都是宽度的了解而不是深度的认知。

对碳金融这个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新兴行业,要想不断创新、持续发展对于高素质、高质量、综合性强的人才需求是非常大的。而国内对该领域人才的建设与培养还相对滞后,这必会阻碍和限制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前进步伐。

(四)基础建设不够成熟,碳金融产品创新不够

虽然自2008年起,我国成立了最早的碳交易平台:上海环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并且随着碳金融逐渐推广,武汉等地的环境能源交易所也随之成立,但是国内仍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碳交易中心来将碳金融的交易平台规范、将碳金融的交易机制和交易方式统一。且对于碳金融交易机制,交易体系、交易平台的建设都不够成熟,不但使消费者不敢也不愿承担风险,而且限制了金融机构在这方面业务的创新。所以,才导致了我国金融机构在发展碳金融领域的创新较少且滞后,碳金融产品局限性大,无法满足国内和国际上消费者的需求、难以拓宽国际市场等问题。

(五)缺少国际话语权和定价权

一国在某一领域的发展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话语权。虽然我国作为最大的碳排放资源国,在国际上提供的碳减排量占国际市场的1/3左右,CDM项目数量常居世界第一,但是由于起步晚,各方面都不够成熟,使金融机构在国际交易上受到了诸多方面的限制。没有话语权只能听从国际上的安排,没有定价权只能以低价销售碳排放权(国际成交价格是我国碳排放价格的二倍),使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收益大大降低,在碳金融领域处于被动的局面。

六、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的相关建议

(一)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政府、企业、公民的支持度

金融机构应强化与碳金融有关的咨询、预算、风险测评、审计等中间服务的建立,形成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可以先把上海等一些经济发展领先的城市定为实验基地成立碳金融投资公司,开始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一条龙服务,再逐步将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遍布到各个省市区。

政府也应加大宣传力度,推出各种优惠政策来为节能减排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动力。例如:给予适当的补贴、降低贷款的利率、减少对他们的税收、建立专项基金、增加对技术专利的奖励等等。鼓励低碳企业到证券市场上去发行债券、股票等来融资以扩大企业规模。公民对这类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也应给予支持,通过增加需求来带动供给,激发企业扩大市场的积极性,大力支持市场主体进入碳金融市场。

(二)增强对碳金融的认知度以及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目前,国家高级政府层面对低碳经济下的碳金融认识还是比较充分的,但地方及地方以下的政府及金融机构对于碳金融还未完全理解和接受。因此,政府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改变固有思维与偏好,将低碳金融理念传人每一个个体脑中,增强他们认识的广度与深度。

同时,引进与培养碳金融领域的高针对性人才是金融机构发展越来越好的重要前提之一。高针对性的人才不仅可以提出在碳金融领域的创新,还能通过研究出该领域的先进技术来获得更多的减排单位。一方面,可以对金融机构的在职人员进行碳金融领域的专业培训,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去碳金融发展较好的国家去学习或者聘请在该领域的专家或高端人才;另一方面,国家可以将碳金融引入高校或研究所,让高校或研究所的学生在未走人社会前就学习这一领域的知识,增加人才的供应。同时,金融机构可以将人才组成专业的团队,团队人员集思广益会带来更好的创新与飞跃。

(三)完善碳金融交易平台、交易机制及交易制度

就目前来看,国内有关的交易机制、交易平台、法政策还不健全,没有一个完整规范的体系,这必然加大了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风险与难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可以引进国外的成功案例,完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制定出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金融领域制度体系,增加交易市场的透明度,为相关机构的发展提供保障。与此同时,可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信用等级评估系统,即对客户每一次碳金融交易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来确定其贷款的利率或提供的碳金融产品的种类。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市场面临的风险、明确碳排放权的产权,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买卖,确保碳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增强在国际市场的定价权与话语权

看任何一个国家在某一领域是否有话语权与定价权,关键是看这个国家在此领域是否具有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因此,只有让碳金融领域的发展领先于国际发展的速度,才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上拥有话语权,发出更多的中国声音、注入更多的中国元素;只有加强我国在碳金融领域的风险控制、创新、监管与支持,才能使金融机构推出的碳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国际上的需求,更好地巩固和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只有让本国货币获得国际上的认可,才能让人民币拥有定价权,成为碳金融的计价和结算的货币,化被动为主动。

(五)对碳金融产品不断进行创新

1.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问题一直是关注的重点,金融机构可以尝试推出与低碳有机农业有关的保险与信贷,将碳金融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如可以推出与森林防火防砍伐有关的保险、将树木所吸收的转化为减排单位在碳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政府发行债券来为低碳有机农业提供发展的资金等等。

2.在信贷方面,可以将信贷利率和信贷期限与信用和技术相联系,即实行利率一期限一信用和利率一期限一技术的双挂钩模式。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的信用和节能环保技术来分出不同的级别并建立相应的数据系统,对信用良好的、有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或专利的、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小型企业提供低利率、期限长的贷款;对于信用较差的、风险较大且发展前景不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实施高利率、期限短的贷款。

3.可以建立与碳金融领域相关的、因气象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的基金和期权,如洪水、地震等。为那些普遍金融机构都不愿提供的保险险种如自然灾害损失,提供套期保值,减少造成的损失。为引起损失相对不大的类似于干旱、虫灾等的自然灾害提供相应的保险。

4.开发与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节能能源相关的碳排放交易项目,尝试并研发之前不敢涉猎领域的碳基金、碳证券、碳信贷、碳保险等衍生品。最终,保证所有种类的标的都有相应的碳金融产品,以此形成低碳、节能、环保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