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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政策精选(九篇)

补充医疗政策

第1篇:补充医疗政策范文

关键词:调整;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决看病贵问题

1 企业职工看病贵、看病难问题突出

自2004年乌铁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职工不断反映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我们通过对2004—2006年乌铁局医疗保险数据库提供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

2005年、2006年就诊人次较2004年增幅分别为20.6%、22.7%;但是个人账户支出增幅却分别达到125%和185%,说明职工个人就医负担在急剧增加。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虽然也在增加,但增幅远小于个人账户支出增幅。2006年个人账户支出金额几乎是2004年的两倍。证明职工反映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是真是和客观存在的。

2 适时调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建立对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障形式。通过对2004—2006年乌铁局医疗保险数据的统计分析,我们于2007年和2008年对企业补充政策进行了两次重大调整,主要是“一个降低”和“三个扩大”。“一个降低”,即减低进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门槛。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和住院),符合基本医疗的自负部分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者,给予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三个扩大”:一是扩大自付统计范围。将职工全年普通问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所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自负费用。包括普通门诊金额、慢性病的先行自付、慢性病统筹自付、职工住院先行自付、住院统筹自付和住院起付钱先后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二是扩大补助金额。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付费用最高补助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并对当年统筹累计超过136000元者给予超大额企补,按90%比例最高不超过5万元。三是扩大补助比例。将原来的分段补助比例分别调整到自付医疗费累计在1001-10000元,补助80%;自付医疗费累计在10001-30000元,补助85%;自付医疗费累计在30000元以上,补助90%。

通过对企补助政策的不断修改,敞宽进口,降低门槛,提高补助比例,使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人数和补助金额呈现跨越式地增长,职工得到企业医疗补助的实惠。

3 调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后的效果

3.1 享受企补人数、金额大幅度增加

2007年和2008年乌铁局对企补政策进行了两次重大调整,使享受企补的人数和金额呈现大幅度地增长。在单位职工总人数不变的前提下,享受企补人数由2004年的979人猛增到2008年的18118人;享受比例由1.23%增至25.39;享受金额由200年的178万猛增到3053万元,增长幅度达到224.37%。

3.2 减轻职工就医负担,解决职工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医药卫生体制的市场化运作使得需求方(患者)、供给方(医院和药商)进行利益角逐,最终导致医疗市场混乱、医疗费用过度增长,导致卫生资源的极大浪费。2004年-2008年乌铁局利用企补政策减轻了职工的就医负担,基本解决了职工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对职工全年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全部总的自付费用与享受企补后实际自付的费用经过统计学处理,呈现正相关,且二者相关性(r=0.950)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2)。

3.3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效率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乌铁局及其职工执行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由于铁路行业特点,乌铁局统筹基金征缴水平比较高,受到自治区医保政策限制,统筹基金使用效率不高,统筹紧急出现结余。可观存在着一方面职工看不起病,;另一方面统筹基金沉淀结余的突出矛盾。通过调整企补政策,惠及就医职工,拉动统筹基金的支出,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造福参保职工的福祉得到充分的体现。历年统筹支出与企补享受金额呈正相关。随着享受企补金额的逐年增加,统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且二者相关性(r=0.913)具有统计学意义(p=0.030)。

3.4 转变了职工就医理念

有了好的企补政策,职工就医理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过去由家人或亲朋好友扶持着去“治病”,现在职工自己去“看大夫,并向益寿延年、健康咨询、健康体检等方面纵深发展。经过统计学处理,历年就医人次与企补享受金额呈正相关。随着享受企补金额的逐年增加,就医人次也呈上升趋势,且二者相关性(r=0.921)具有统计学意义(p=0.025)。

综上所述,在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充分体现平等,社会公正的前提下,积极用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决职工面临的困难,利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有效地拉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发挥其最大效能,变不利因素为促进企业职工健康的有效抓手,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真正成为职工就医看病消费的坚强后盾,消除职工看病贵的思想顾虑,切实维护起职工看病就医的权利,使健康促进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切实解决突出问题。通过对企补政策的不断修改,敞宽进口,降低标准,提高补助比例,使享受企补的人数和补助金额呈现跨越式地增长,让我们的广大职工放心的看病,看得起病,享受到最好的医疗服务和更高的医疗包厢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第2篇:补充医疗政策范文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之后,补充医疗保险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本文是我们对补充医疗保险的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我们认为,对补充医疗保险可作如下界定:第一,从其产生的直接现实背景看,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整个保险制度改革中或者说是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实力强的行业在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医疗保险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适应性对策。第二,从社会保险的原理出发,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辅助医疗保险。它产生的需求基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其收入的增加,为了抵御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而自愿投资的行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发挥风险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我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根据《决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

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3.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1)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目前仅有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2)目前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和“津贴型住院医疗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项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这种补充医疗保险与以上三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同,它不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是纯粹的商业保险。迄今为止,它尚未形成大的气候。但从广义上讲,它也不失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

如何看待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我们认为,如果给我国目前的补充医疗保险定性的话,可以说,它仍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首先,在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保险过渡中,补充医疗保险具有代替原医疗保险部分功能的作用,即它可以弥补因降低原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产生的保障缺口。这种替代性的原理在于,维持国有部门职工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变。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一个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情况将直接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否能够顺利推进。

从一些地区的情况看,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职工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问题。其实质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预防职工因医疗费开销过大而影响其基本生活。而这恰恰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即当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时,能够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物质上的帮助。因此,我国现阶段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与社会保险的功能是一致的。再次,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区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直接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金。例如,厦门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来自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以及当地职工医疗管理中心。又如,威海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出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的个人帐户。总之,产生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各个方面,包括立法资金的筹集、待遇给付和管理等,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着天然的、无法割舍的内在联系。今后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设计,必然要直接受制于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走势。

四、补充医疗保险的特点

1.相对的自愿性

补充医疗保险不宜搞成强制性的制度。这是由经济收入的差距而导致的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应当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自愿参加、自愿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和产品,满足自身有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的多样性。但是,这种自愿性也是相对的。从医疗保险费用负担的角度看,补充医疗保险实质上是将原医疗保险中的一部分切下来,转移至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无力承担补充医疗保险的,它是自愿的。但对于公职人员和那些垄断国家资源而具实力的行业以及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来讲,简单地说补充医疗保险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并无太大意义。因为,对于这些单位及其职工来讲,补充医疗保险是其整个医疗保险的必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些单位内,补充医疗保险不过是社会保险范筹内的医疗保险的另一种形式。对于这些单位来说,选择补充医疗保险的自愿性的背后是一种必然的强制,对于这些单位的职工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受欢迎的强制性保障制度。

2.福利性与非福利性并存

一方面,当用人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时,对其本单位的职工而言具有福利性,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用人单位通过给其职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这种福利可以增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凝聚力及职工对单位的归属感,调动职工为用人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他们作为个体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又具有非福利性质。也就是说,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它不具有社会公平性。它要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受益的原则,即体现在一定范围内的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它也严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补充医疗保险机构通过在国家确定的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内设计多种缴费率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参保人之间维系一种利益关系。按照补充医疗保险合同规定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我们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同样都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应当在国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规范和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来建立。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我们认为,应当利用已有的资源,尽量降低成本。同时,鉴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初级阶段性,可以允许考虑选择以下方式。

1.可以将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三个管理层次。第一,有关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立法和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第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由社会承担,即的社会保险事业经办机构负责。该机构是社会保险政策和的执行机构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基金收缴、待遇给付、基金管理等。这类机构是现行社会保险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管理机构。在下一步的社会保险立法中应当将其主要职能进一步规范。该机构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经办独立性和经办的非盈利性。第三,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可由其经办机构委托保险公司或其他有经营许可的机构具体运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基金。但是,法律要将此种运营置于社会保险监督管理的统一体系之下。

2.还可以考虑另外一种方式。我们称之为厦门模式。这种模式也分为三个管理层次。所不同的是,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给付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从厦门的情况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两重关系:一是,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二是,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其并不总是完全被动地执行社会保险机构的指令。例如,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赔付最高限额的调整,要经过社会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协商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

六、国家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角色

1.加紧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立法

虽然目前整个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刚刚启动,补充医疗保险在全国。范围内也只是在少数地方进行探索或试行,实践经验还不多,要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很到位的规范有难度。但考虑到全面启动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为减少个人的医疗风险,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呼声势必会越来越高,要求会越来越强。可以预计,补充医疗保险将会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展。补充医疗保险的推进是继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后的必然需求,它建立的早晚和成熟的程度直接到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研究,结合对少数地区的实践经验的,尽快对补充医疗保险作出法律规范。否则,若各地作法不一,形成既得利益后统一的难度将会增大,而且还会影响补充医疗保险本身的。

2.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

国家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补充医疗保险在缓解广大职工心理压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允许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数额内,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费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以低档所得税率从利润中列支一定数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第3篇:补充医疗政策范文

【关键词】医保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要求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的观念,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在讲话中强调,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健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健康也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也是维护人民健康的有利保障。

一、医疗保险的含义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在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二、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只有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拥有一个安定祥和的内部环境,企业才能更有余力去应对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职工,低水平的医疗保险不利于发挥职工的主动性,很难稳定职工队伍,很难增强职工的归属感,不能促进职工发挥创造力,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进一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后工业化时代,职工的生产效率成为判断生产力的重要指标,要提高生产力就必须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通过长期的研究发现,职工的工作效率与职工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职工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与生产效率。如:员工疾病、伤残可以导致企业医疗报销费用的增加,直接增了企业的成本,伤残和疾病导致员工出勤率下降,导致生产错误率升高,产品废品率升高等,这些直接降低了企业的工作效率。因此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待遇,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我局医疗保险工作现状

我局职工办理的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两种形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由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当参保人员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须的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机构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隐形的职工福利。它能够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热情,从而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一项好的福利,不仅能起到激励员工士气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现主要就我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进行分析。

四、存在问题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障标准不统一,影响员工稳定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于北京局含北京、天津、石家庄三个区域,现行医疗保险政策仍实行原分局的医保政策,造成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障标准不统一,呈现出一种在一个铁路局享受不同医保待遇的现象,在企业内部形成员工之间的攀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也影响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序流动。

2.医疗信息系统共享程度不高,不能实现医疗保险业务的互联互通,无法满足信息时代业务的开展。

一是我局现行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由于三地报销比例不同,造成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不统一,全局的医疗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二是社会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中门诊部分已经实行实时结算,数据与企业的医保系统能够进行有效对接,而住院部分仍未实现对接,需要手工录入人工审核,不但工作量较大,而且,由于人为因素,此项工作增加了风险防控的风险点,不利于体现医疗保险的公平合理,甚至由于手工录入,还增加了失误率,有可能会使职工利益受到影响。

3.医保经办人员缺乏对医疗保险政策的系统培训和学习。

由于医保岗位人员岗位的流动更替,经办人员未经过正式的上岗培训,许多都是师带徒或自学的方式开展工作,导致业务水平不精,部分政策解释不清。

4.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足。

鉴于铁路工作点多线长的特点,造成了我局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足,未能对职工进行集中政策讲解,只能利用宣传手册来进行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而由于有的职工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不能充分理解医保宣传手册的内容,只有当职工有病了来办理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时才能有所了解,从而导致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不到位,不利于维护职工本人的利益。

五、对策及建议

1.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彰显公平,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完善对于每个职工都至关重要,能有效的保证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做好此项工作能让职工更好地享受生活。对企业而言,完善的医疗保险能够获得职工的信任,使职工发挥潜力,用心工作,为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而全局范围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水平相对一致,能促进职工队伍稳定,进而提升企业效益。

2.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统一报销政策,在全局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

完善现有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局范围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统一,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信息内容,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不断优化经办流程,为全局医保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经办人员业务素质。

培训能提高经办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增加企业凝聚力。对新职人员实行上岗资格培训,经办业务问题较多的要进行专项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4篇:补充医疗政策范文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依照自愿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和筹资标准,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时,应综合权衡资质条件、服务能力等因素,并以合同形式委托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五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扣;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下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本人可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本人支付;

(三)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孤儿、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第六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缴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前1个月向参保人告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事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如不参加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明;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外申请参加的,须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手续,其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待遇按承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结算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模式按月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以现金垫付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九条 合同期内承办机构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净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合同期满后,超出部分转入下一个承办机构核算保险费。

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合同约定处理,非政策性亏损由承办机构承担。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加强对承办机构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第5篇:补充医疗政策范文

【关键词】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问题分析;对策建议

0 引言

济南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于2005年1月实行后,为职工解决了一定的困难。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贴范围、列支项目存在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为了规范管理,适应铁路改革发展需要,要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基本情况介绍

1.1 济南局自2005年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问题。济南局自2005年首次制定《济南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至2007、2010年两次修订,各类人员的医疗费报销程序不断被细化,目前执行的是2010年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1.2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来,经过多次待遇调整,使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平稳步提高,职工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水平不断降低。目前,一个医疗年度内,退休人员超过属地大病(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100%,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比例在90%以上。

1.3 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全局统一政策,参保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1.4 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利用济南铁路局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系统,部分参保职工(在原济南铁路医院住院职工)的医疗费用实现了同步一次性结算。利用社保信息系统还实现了全局各级医保管理人员信息互通共享,简化了报销手续,规范了报销过程。

2 新形势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基金的管理、支付还存在运作风险。现有的补充医保制度中对特殊人群的个别条款,由于没有经过准确的测算,医疗费用的报销起点、报销比例以及报销封顶线的制定缺乏科学性,致使补充医保基金的运转缺乏良好的制度基础。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以药养医、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开“大处方”,“小病大医”诱导消费的现象,医患之间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非理性决策和“道德风险”。加上企业医保管理部门无法介入医疗服务的全过程,无法对医疗服务的合理性进行认定,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的能力薄弱,这些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医疗费用大幅度上涨,也使得医保基金控制乏力,导致企业成本逐年攀升。

2.2 对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全自费费用没有补贴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只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三大目录外的药物和治疗,由参保人自付。虽然存在极少数人过度治疗的现象,但是在治疗过程中有些药和治疗必须的,不得不用。如患非霍金氏淋巴瘤的职工,化疗时就需要用利妥昔单抗(美罗华针)针治疗,此药价格昂贵,化疗一次的费用需要2万多元。由于此药属于自费范畴,基本医保不予报销,企业补充也不能给予补助,职工的负担很重。

2.3 与工会“三不让”中的互助医疗补助资源不能形成共济机制

工会“三不让”中互助医疗的住院补贴政策虽然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力度大,对职工住院支付的高昂医药费能起到真正的补助作用,但对患特重疾病的职工产生的大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三不让”都没有补助政策,两家政策没有起到互补作用。

2.4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存在重医疗福利,轻健康福利现象

目前,企业的健康福利主要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单位没有利用健康体检对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使职工养成健康的生活工作方式,降低疾病的发病率,提高职工的身体素质。

3 完善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首先,要在制度上把控,科学分析与准确预测,制定的政策要科学合理,对基金备付能力设置上限、预警线、下限、风险极限。其次,要加强基金风险的内、外部控制。在基金风险的内部控制上,要重点建立有效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按照待遇审核权限,优化流程,严格执行初、复审制度,实行大额费用集体审核制度。密切关注重点范围、重点群体、重点项目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产生,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势头。对违规骗保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防止冒用、盗用、滥用等。在基金风险的外部控制上,完善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3.2 目录外费用适度保障

由于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主要是自费药品和材料费用,因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不应仅限定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内,建议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对治疗必须的自费药品和材料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范围,真正解决职工实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3.3 合理控制保障水平[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完善政策时不仅要考虑降低职工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补助要起到合理分担的作用。根据多层次保障后住院实际负担、目录外费用负担、个人账户支付情况以及个人收入情况(即个人缴费基数)计算综合负担水平,年终根据综合负担情况设置补助起付标准,低于该标准的不予补助,防止补助水平过高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之后再按累进式阶梯补助方法设置补助比例,综合负担越重补助比例越高,以集中资金减轻重病职工负担。各类保障基金累计不宜超过总医疗费用的80%,即个人实际负担宜在20%,否则将削弱个人分担机制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作用。

3.4 整合资源,提高共济能力

建议将工会“三不让”互助医疗的住院补贴项目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源进行整合,提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力度。工会“三不让”中的互助医疗基金应主要针对特困职工和患重大疾病职工的医疗救助,而不要用于泛泛的住院补贴,把住院补贴归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这样即能起到给职工雪中送炭的作用,又可起到节约资源,提高共济能力的作用。

3.5 发展体检与预防保健项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福利,不仅仅是医疗费用的承担者,更重要的是要成为职工良好的健康消费生活、工作方式的引导者。要转变福利管理形式,树立健康管理、预防为先的理念,将管理的重心转移至健康管理上来。通过建立一种良好的企业医疗健康文化,提供现金保健计划等健康管理工具,为职工提供医疗帮助等预防为主的健康福利,引导职工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变不健康行为,帮助职工规避发生慢性病的可能性,减少疾病的发生率,提高职工健康水平,降低职工医疗费用发生率,从而控制医疗成本,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总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既要尽量照顾绝大多数参保人员的就医利益,又要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既要切实解决重特大病人员的生存需要,又要发挥好社会安全网、稳定器的作用,因此,不断完善企业补充医保政策是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促进铁路和谐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东进.统筹与分担 最基础最关键的机制[J].中国医疗保(下转第326页)(上接第258页)险,2012,5(4):7.

[2]康洽福,周灵,王兆鑫.不同医疗待遇群体医疗服务利用分析[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134-139.

第6篇:补充医疗政策范文

企业福利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幸福度,那目前我国企业员工福利保障处于什么水平呢?指数最有说服力。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前的《2014中国企业员工福利保障指数大中城市报告》显示,我国大中城市企业员工福利指数为66.5,福利保障水平尚处于基础水平的“及格线”上,有待进一步提高。

近六成员工希望提高补充保险福利

此次的《报告》选取了全国50个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城市进行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大中城市企业员工福利指数为66.5,总指数最高为100。处于基础水平,与2012年首次的企业员工福利指数65.37相比略有提高。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大中城市企业员工社会保险覆盖率已超过九成,但商业补充保险覆盖率尚不足六成,在所有福利中占比最低,达六成员工对企业提供的福利保障不满意来源于企业没有提供商业补充保险,反映出员工期望的福利与企业提供的福利存在供需错位,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巨大。

同时,企业已经提供的商业补充保险项目并没有完全涵盖职工可能遇到的所有风险,商业意外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规避“疾病风险”产品在已提供商业补充保险项目的公司中的普及率为六成左右,而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等规避“长寿风险”产品在已提供商业补充保险的公司中的普及率仅为四成左右。

报告显示,目前企业每年为员工提供商业补充保险支付的费用占全体员工工资总额(税前)的比例平均为12.1%。未向员工提供商业补充保险的企业中,有八成表示“已提供社会保险,无力承担商业补充保险”。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在人口红利优势正在消失的当下,企业在薪酬管理体系上,即工资、奖金和福利之间做出适时调整已是必然,即有条件地向“福利”上做出适度倾斜。企业的福利保障建设需要各种商业保险和年金产品做补充,保险公司应开发更具针对性的保险产品。

对那些希望企业在商业补充保险上增加投入的员工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和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最合他们心意,选择这两项的员工比例分别达25.0%和23.3%。此外,选择商业意外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13.8%、12.9%和12.6%。

保监会人身险部主任袁序成说,2014年前三季度,整个与福利保障相关的人身险有效保单有6.3亿张,相比全国13.6亿人,人均不到0.5张。商业保险在企业员工福利保障方面有很大用武之地,需要更多政策支持。

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发展商业保险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之一,如美国对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免税。但目前我国仅对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5%以内税前列支,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等的税收优惠尚为空白。

拒绝公司保险福利因要缴税

此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促进商业健康险发展的多重利好政策,已经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保险公司承保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的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公司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费最高可按工资总额的5%税前扣除。

不过,业内期待的“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依然没有被提及,税收优惠方面仅提到“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依照目前的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于其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阻碍商业健康险发展的桎梏。

以商业健康险中最具典型性的高端医疗保险为例。招商信诺人寿健康险销售总监周烨近日在一次公开场合举过相关案例――在某些企业中曾发生过的情况是,高管拒绝公司为其购买高端医疗保险,拒绝此“福利”的原因就在于购买保险的保费会计入高管的个人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高管的个税税率是30%的话,公司为其购买保费为万元的高端医疗保险,意味着这位高管自己还要多缴纳3000元的个税,尽管这些高管也都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一定保险理念,但仍然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 周烨说,虽然这是比较罕见的情况,但在现实中确实是存在的。

不过,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计入个人工资总额,以及个人是否需要缴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个“灰色地带”。国寿养老一位管理人士称,一年期的补充医疗保险从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均可购买,如果企业从财险公司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保费可以作为企业成本费用,不作为职工收入,从而不存在员工个人缴税的问题;而如果企业从寿险公司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费就要记入职工薪酬,员工需要缴纳个税。

由此,国家政策的有效支持,被周烨列为目前国内商业健康险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其一同制约商业健康险发展的还包括,国民的消费习惯和文化因素对保障型产品接受度较低,医疗保障的支出在个人或家庭支出优先度排序上位置不高,健康险公司在医疗产业链中扮演的角色过于从属、缺乏对合作伙伴(如公立医院)的影响,健康险公司缺乏支持定价的数据、从而无法有效开发能引导或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等。

期待个人税前列支而不仅是递延

事实上,个人税优政策在年金、养老保险领域已有所进展,包括年金不超过工资总额4%额度内的部分给予个税递延已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将启动试点等。而在商业健康险领域,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是业内翘首企盼的,且业界期望的不仅仅是延税,而是希望直接将健康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对业界有如此期待的原因,国寿养老上述管理人士解释道,因为商业健康险是对个人医疗支出的补偿,是个人已经花费在就医上的钱,并不是个人收入,记入个人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恰当。

“补充医疗保险跟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性质一样,都是为了补偿个人为了身体健康必须花费的钱,所以业内希望商业健康险可以享受到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类似的免税待遇,在个人工资的一定额度或一定比例内税前列支。”

业内人士称,税收是商业健康险发展的重要杠杆,个人税优是关键因素,国内商业健康险难以起步与之存在关联,国外多数国家已出台针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美国,所购买商业健康险产品的免赔额和2700美元(家庭5400美元)两者取较大值的金额可以税前列支;自由职业者购买健康保险100%免税。在澳大利亚,私人医疗保险投保人可获澳洲政府回赠30%保费。在南非,购买私营健康保险可享受不同比例税收补贴。

第7篇:补充医疗政策范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三、加强管理和服务

(七)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八)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九)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深化相关改革

(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六)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

第8篇:补充医疗政策范文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3年来,全区卫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积极推进医改重点任务的落实,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公平性显著提高,药品供应和监督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显著提升。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诸多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性矛盾将逐步显现,加之内外环境不断呈现新的特点,使改革面临着严峻复杂的形势。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只有持续前行,才能巩固和发展前一阶段的改革成果,取得更大的进展。国家已非常明确地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在一些医改深层次领域寻求突破。我区分析改革发展所面临的复杂形势,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在“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123456”的发展思路。即:建设1个综合管理平台;打通急诊急救、信息传输2个通道;建立全科医师、住院医师、公共卫生3类规范化培训基地;推进新农合盟市级统筹、牧区流动卫生工作站、家庭健康小药箱、县乡村一体化管理4项农牧区重点工作;实施医疗机构全成本核算、疾病谱数据库、医院能力数据库、卫生人才数据库和卫生信息平台数据库5个信息化基础工程;强化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药卫生服务、区域医疗救治、卫生人才科技创新、蒙中医药、医药卫生信息化6大体系建设。从今年起,自治区将进一步研究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的改革路径和办法,主动出击,大胆创新,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改革破解阻碍卫生事业发展的难题。

一、以革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健全政府卫生投入新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革除“以药补医”机制。“以药补医”机制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医疗服务价格定价过低、药品流通体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全面革除“以药补医”机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是非常艰巨的任务。取消药品加成后,要采取以下措施弥补公立医院政策亏损。一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合理补偿机制。政府增加投入,让医院回归公益性是必然选择。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因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要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二要充分发挥医保补偿作用。取消以药补医,如果完全依靠财政补偿,政府“背不动”也“兜不起”。因此,应发挥医保补偿作用,建立多渠道的补偿机制。三要控制医疗机构服务成本。除政府财政投入外,公立医疗机构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管理,杜绝药品滥用,杜绝没必要的检查,走以医德立医、以技养医的发展之路。做好这些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实行全成本核算,完善基础数据库建设,形成价格和补偿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取消“以药补医”,涉及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成本核算、收入结构调整等问题。现在的一些医院,无论是规模还是服务能力,都远远超出本身功能定位的需要,属于超前发展。因此,要研究政府是否有责任补助其政策性亏损,怎样补助这些亏损。要积极开展医疗机构全成本核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蒙中医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

二、以支付方式改革为抓手,完善医疗保障新机制。推进总额付费,按病种、按单元、按人头付费是支付方式改革的大趋势,也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点内容。这项改革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合理诊疗,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有利于增强医疗机构成本控制意识,提高服务效率,促进运行机制转变;有利于强化医疗机构“预防为主”的理念,促进分级诊疗模式的形成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的转变。推行支付方式改革要与服务价格调整、临床路径管理等改革举措协同推进。“十二五”期间,内蒙古将以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为依据,结合物价指数增长,适时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推行支付方式改革还要与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相结合,把每个医生的诊疗过程规范化与标准化,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今年,卫生厅将制定下发部分病种县医院版临床路径,进一步完善常见病种、重大疾病的技术规范和诊疗指南,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全面推进。推行支付方式改革要合理确定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不同类型服务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充分发挥卫生部门既管新农合又管服务提供的优势,充分考虑现阶段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特点,针对患者的医疗需求,确定必须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特定病情下的可选服务项目。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支付方式改革纳入绩效考核,与核算分配挂钩,提高医院、科室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使医务人员光明正大、合法地获得应得的收入。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在医院信息化系统上增设监管功能模块和端口,建立实时监管平台,及时发现未按规定路径执行的病例情况、病例变异等信息,及时进行整改,避免出入院信息造假、骗取医保资金等情况。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对统筹区域内新农合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新农合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等要求。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新农合对医疗机构的评价体系。

三、以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目的,建立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建机制就是要建立起既体现公益性、能够增强服务能力,又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的医药卫生体制机制。这既是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治本之策,也是改革目标和重点。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就是要建立管理、服务、运行新机制。一是要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要公开选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所有卫生人员要实行全员聘用,能进能出。要强化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其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功能。还要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编制不跟人走,只作为聘用人员和核定收支确定补助的依据。二是扎实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要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居民满意度为标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结果与机构补助和人员收入挂钩。三是要建立长效的政府补偿机制。不断强化政府的责任,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四是有效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要在不断调整服务模式上下功夫,在细化工作标准和服务流程上下功夫,在专项经费合理使用和分配上下功夫,在加强协作上下功夫,在严格质量考核和效果评价上下功夫,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新机制。

第9篇:补充医疗政策范文

一、加大医保扶贫政策落实力度

(一)全面落实扶贫对象按标参保及享受财政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医保脱贫决战决胜攻坚年要求,联合区扶贫办等8部门印发《区特殊群体参加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实施办法》,对贫困人口以政府代缴方式办理2020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共有贫困人口6382人,参加居民医保6260人、政府承担个人缴费162.76万元,参加职工医保等122人,对即时帮扶人员及时纳入医保扶贫范围,实现贫困建档立卡人员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自医保脱贫攻坚以来对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医保的贫困人口申请财政代缴18332人次,378.4万元。

(二)精准落实医保扶贫各项待遇。一是落实大病保险倾斜。实行医保扶贫对象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为5000元,取消封顶线。提高大病保险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分段报销比例: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使用经省统一谈判确定的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殊药品,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封顶线为20万元。二是落实医疗救助和再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比例为70%,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金额1万元/人。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等“五重保障”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金额2万元。2019年累计为贫困参保人员完成报销8292人次,报销金额4340万元。

二、加强医保扶贫信息化建设

(一)畅通扶贫对象信息共享。建立与扶贫部门、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长效机制,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尤其是做好即时帮扶人员、新进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的信息共享,定期核对底数,实现医保扶贫对象实时变更、动态管理,确保扶贫对象全面、及时纳入,确保新增人员及时参保、脱贫脱政策人员及时销号。

(二)实现贫困患者就医“一站式”结算。按照省统一规划,实行医保扶贫对象就医统一结算单,实现贫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医疗商业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再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一站式服务、一单制结算、一窗口办理”。贫困患者就诊凭“一张身份证”就能实现先诊疗后付费和完成“一站式”即时结算,患者出院时只需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极大减轻贫困人口就医垫资压力。

三、建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两病”患者一个年度内可以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两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期满可续签或转签。保障标准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二级综合机构每年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50%,高血压和糖尿病年度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0元和4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为保证药品使用效益,规定一次处方带药量可适当延长1-3个月,一次处方药量使用完毕之前不能重复开药,重复开药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