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

第1篇: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档案;法治;档案管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档案事业发展所面临的新环境和新背景。它要求我们在档案事业发展中全面推进依法治档。构建完备的规范档案法治体系、业务体系、服务体系、监管体系、信息体系和组织体系,促进档案事业在法治轨道上科学发展。这不仅是档案事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文拟从依法治档的基本内涵及其必要性出发,分析依法治档存在的问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档的建议。

一、依法治档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档是依法治国在档案事业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指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导下,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律的标准,对档案管理各方面的制度严格执行,从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档案管理工作。依法治档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遵循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与主要目标。就其总体思路而言,就是要坚持以依法治国为指导,进行档案管理事业的规划和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档案管理工作改革创新成果导向,以档案服务需求为目标,运用法治思维和立法理念,健全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档案管理法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和责任监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而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就其主要目标而言,就是要基本建成科学、完备、规范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业务标准规范体系、档案依法行政责任监督体系;健全档案管理执法机构,充实档案管理执法人员,提高执法能力;实现档案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使社会档案意识显著增强,使档案法律服务、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和档案资源利用取得新成效,使档案工作为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推进依法治国发挥重要作用。档案法治与档案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制是具体的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是相对人治的一个概念,是法制的立足点和落脚点,是法制的价值旨归,要实行法治必须有完善的法制。[1]因此,在档案事业领域,档案法制是前提,档案法治是努力的方向,两者在依法治档中缺一不可。依法治档一方面要完善各种档案法律和制度,另一方面档案管理也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法治化。

二、依法治档的必要性

依法治档,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进而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的发展。

(一)依法治档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

“法者,天下之仪也”。古往今来,法律都是治理国家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和标准。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的科学论断,从此“法治中国”成为中国的主流热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推进依法治档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档案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更关系到依法治国在档案领域的全面落实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2]

(二)依法治档是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体现在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上。“更高层次”就是推动档案立法,完善相关法规体系。这要求我们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以适应档案存储数字化、服务网络化、管理信息化等档案工作现代化的需求,从而推动档案事业的规范、健康、科学的可持续发展。“更高水平”就是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法治档,提高档案的法治水平,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及时化解和防范档案管理工作法律风险,切实处理好档案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

(三)依法治档有利于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依法治档是弘扬法治精神、提高档案管理人员档案意识与档案法律意识的主要抓手。众所周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由具体的人去管理,档案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档案管理工作的法治化与规范化。当前,档案管理模式已由传统模式进入现代模式,档案管理工作也应该适应形势的新变化,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以提升档案管理工作水平。这种科学的管理方式主要靠法治,因此,依法治档适应现实的需要,符合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内在发展规律。档案管理人员应该转变观念,提升依法治档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依法治档的推进也有利于唤醒和提升社会大众的档案意识与档案法律意识。档案管理人员通过行政执法和执法检查等形式,借助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正反两个方面的案例,以事实为依据,充分利用案情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地提高社会大众对档案工作和档案法规方面的认知与意识,从而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法治化与规范化建设。

三、依法治档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法治水平越来越提升,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这对于依法治档的最终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档案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缺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一些档案管理人员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治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档案管理部门地位不高;对于依法治档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工作力度不大,缺少档案依法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执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整天处理自己重复的业务工作,没有主动运用法治思维来依法治档。[3]另外,对档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总是一知半解或了解不够,不能很好地使用档案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没有充分利用《档案法》指导自己的工作。虽然依法治档提了好多年,仍然深受传统思维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力至上的政治化思维,二是重视感情伦理化思维。“人大于天,情大于法”的传统思维往往使我们遇到事情先讲感情再讲法律,在工作中的表现就是对上不对下、对情不对法,以致于一些该立卷归档的档案材料没有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散落在部门或被个人手中,给档案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档案法律法规贯彻不彻底

虽然《档案法》对档案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规定和要求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这既有档案部门本身的原因,也有执法部门执法不严的责任。诸如《档案法》中所规定的档案部门所需人员和经费这些基本的问题,大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履行不到位,主要原因是各级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视不够,档案部门本身的档案法律意识不强。从档案行政执法部门来说,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缺少强烈的执法欲望,常常左顾右盼,重业务指导,轻依法治档,且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针对较严重的问题,只是下发档案检查通知书而没有认真地跟踪检查和督查,未能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

四、依法治档的优化路径

依法治档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既有档案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法治意识的提升等宏观方面的要求,也有执法力度的强化和人才队伍的建设等微观方面的内容。因此,我们必须从多方面下功夫,使档案工作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不失语、不缺位。

(一)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夯实档案法治基础

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我们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坚持立法先行,完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档案管理法规和规范标准的研究,完善现有法规制度和相应配套制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把制度实施、监督和保障体系做为法治体系的着力点;增强档案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以实际出发,满足现实需要,体现档案工作自身发展规律;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档案法治运行体系,把依法治档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上来,推动档案工作科学发展。

(二)增强档案法治意识,推进档案法治建设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弘扬档案工作的法治精神,必须把人民群众培养成法治档案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与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档案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守法和普法作为依法治档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档案工作管理者、档案服务利用者和档案执法检查者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领导干部和档案人员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树立规则意识,让大家履行法定义务,让遵守档案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人民的自觉行动;提供档案法律服务,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档案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档案矛盾纠纷的权威地位,引导人民理性表达诉求,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档案利益问题。

(三)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升档案执法水平

“用人不当,足以坏法”。加强档案的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档,关键在于档案管理部门法治人才的培养。因此,建设一支懂法律、用法律、守法律的档案执法干部队伍就是依法治档的内在需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档案法治人才的培养机制,培养高素质档案法治队伍。首先,培养合格档案执法人才。这要求建立健全档案法治人才培养制度,完善考评机制、管理机制、考评机制、奖励机制,为档案管理的法治建设提供坚强人才保障。其次,提升档案执法人员素质。这要求抓住档案领导干部和档案执法人员这个“关键少数”,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律素质,依靠法律管理档案,全面加强档案人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学习法治理论和与档案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理论水平和法治水平,自觉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再次,增强档案执法人员能力。执法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实践锻炼,增强实际办事能力,通过实战模拟、执法培训和借鉴先进经验等多种方式提高执法能力,以推进档案的执法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下,全面推进依法治档是档案事业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理念,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档案事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1.

[2]卯琼,王善铸.顺势而为谋实干推动档案法治行——对档案法治建设的思考[J].云南档案,2016(11).

第2篇: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题目】事业单位档案安全管理问题探究

【引言】事业机构档案信息管控研究引言

【第一章】事业单位档案信息管理概述

【第二章】我国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安全现状

【第三章】 【第四章】提高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水平的对策

【结论/参考文献】事业单位档案安全管理机制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国内外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的主要模式与法律法规。

第一节 国外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在不同模式下的应用。

国外的档案信息化管理模式主要分为档案馆集中管理和机构自行管理两种类型。

一、档案馆集中管理模式的应用。

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的蒂博多十分赞成档案馆集中管理的观点,他认为把电子档案局限在生成机构的狭小空间内是一种目光短浅的做法,电子档案应该由档案馆来保管。如果把它们交给生成机构自行管理,机构很难对失去现行使用价值的电子档案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样就会危及到档案的生存。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档案置于档案馆的保护伞之下,尽可能地减少对档案的改变和损毁。[6]

美国和澳大利亚是采用档案馆集中管理模式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其中美国开展了电子档案档案馆项目,该项目由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署负责,耗资数亿美元,旨在建立一个未来的档案馆,在该模式下国家档案馆作为集中永久保管文件的专门机构,在电子档案管理链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协调全国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方面发挥着核心和枢纽作用。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先后颁布了《联邦政府文件保管政策》、《数字文件保存的方法》、《数字化保存照亮过去,指引未来》等法令,形成了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电子档案保管的基本框架,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原则上将承担起所有具有档案价值的电子档案的保管责任。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还为电子档案的保存制定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工作流程,开发了配套的应用软件Xena。[7]

二、机构自行管理模式的应用。

在信息技术较为发达的日本,电子档案机构自行分散管理模式比较流行。很多机构将电子档案存放在形成部门,不须移交。部分机构专门设置档案室,负责接收、管理各部门档案,有的只负责管理机构历史档案,也有的负责整个机构的档案管理。

无论是采用案馆集中管理模式还是机构自行分散管理模式,档案信息化管理较为发达的国家普遍使用文档一体化管理方式,该模式将文件工作和档案工作纳入同一系统,进行统一管控,即统一规范标准、统一工作制度、统一工作程序和统一控制中心,将档案进行统一存储、加工和传输,从而实现对文件和档案管理的整体优化,减少重复工作,在提升档案管理的效能的同时,因安全法规较为完善,管理标准统一,信息安全技术较为先进,人员管理较为严格,其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也大大提升。文档一体化管理模式的最佳实现途径是建立涵盖电子档案全生命周期的电子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该系统有统一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统一的控制中心。该模式不是简单的将文件管理与档案管理功能相叠加,而是对整个流程进行重构,以实现将文件处理与档案管理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提高部门之间的协同办公效率,同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档案信息未经授权不得访问、使用、泄露、中断、修改和破坏,确保信息存储和传递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不可否认性,以及系统自身的安全稳定性。

第二节 国内外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模式的比较。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看出,档案馆集中管理模式和机构自行分散管理模式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以下对上述两种管理模式在安全管理方面利弊进行比较分析。

一、档案馆集中管理的利与弊。

在档案馆集中管理模式下,档案馆是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核心机构,相对各部门内部的档案管理机构,档案馆在硬件配置、软件技术水平、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方面均有明显优势,可以保证电子档案实体得到妥善保管,尤其是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实现长期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档案被删改和随意销毁,以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档案馆集中管理模式也存在一定弊端,集中体现为统一模式转换成本高。以美国为例,档案馆每年都要花费大笔资金将各部门报送的电子档案按统一格式拷贝至统一载体,并改变一些重要电子档案的原有结构以使其脱离生成环境来进行保存。我国档案管理信息化的配套软件和转换技术还相对落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技术问题将是困扰我国档案信息化实行档案馆集中管理模式的主要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可用性。[8]

二、机构自行管理模式的利与弊。

根据前文分析,机构自行分散管理模式在保证电子档案的可识读性和完整性方面均有独特优势。信息化档案具有系统依赖性和非人工识读性等特点,如果脱离相关的软硬件环境,其完整性和长期可利用性将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而在机构自行分散管理模式下,电子档案不需要脱离原来的系统环境,有利于维护电子档案的可识读性和完整性。此外,相对于档案馆集中管理模式,机构自行分散管理模式可以缓解档案馆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困难,无需花费巨资购置兼容所需的软硬件设备。但是机构自行分散管理模式的最大问题就是文件实体过于分散,易使某些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年限较为久远的电子档案得不到妥善管理而造成遗失或耗损,影响正常读取,同时由于分散,安全管理无法达到同一标准,不利于保证系统防护软、硬件的及时更新、维护。

第三节 国内外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一、我国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提升和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逐步形成以档案法律为主、档案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为辅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该法律于 1988 年正式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定档案管理问题的上位法,标志着我国的档案事业开始走上法治化轨道。

该法共六章 27 条,分别就档案机构及职责、档案管理、档案利用的职权和公布、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部法律没有对档案信息化做出明确表述,但是提到了有关数字档案的复制权、复制件的处理及数字档案的易删除性和可复制性等问题,同时对档案的保密问题做出了规定。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实施办法》,于 1990 年正式实施,该法针对《档案法》中有关档案管理和利用、公布及处罚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说明,还对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作用给予了肯定。其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 1989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2010 年 4 月 29 日修订,该法为档案实体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其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 2008 年 5 月实施,其内容涉及信息公开的范围、方法和公开程序、监督机制和保障举措等。[9]

随着档案信息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加强及利用率的持续提高,涉及相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也不断制定出台,但未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与信息公开要求不配套,部分因信息公开可能产生的问题,找寻不到相关法律依据;二是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层级高,符合工作实际,行业分类明晰的专门性指导方案少,实效性及可执行性不足,且更新步伐慢;三是对信息使用者义务要求的多,权力体现的少,监督及保护举措缺乏,降低影响力。

综上所述,我国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仍处于不断健全、完善的初级阶段,与欧美等法律体系较完备的国家相比,法律制定、修订进程相对缓慢,因此不断健全、完善的法制环境是档案信息化管理及其安全性的重要依据和保障;正确运用档案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调节档案信息化管理所在机构内部各系统、各部门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明确职责,保证部门间沟通畅通;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能够有效协调机构间的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关系,有利于整合分布在网络上的虚拟资源。[10]

二、国外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美国档案信息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主要有政府、组织和个人的电子档案信息。美国对政府信息进行立法的原则是要促进政府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公开。美联邦政府信息安全保护法律中主要代表性法律主要有:

1.《信息自由法》等法规《信息自由法》。该法利用例外形式将需要保护的信息加以列举,分为国家安全问题(保密材料)、内务材料、法律规定豁免的材料、商业秘密工作文件、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档案、金融机构材料地质数据等。《信息自由法》是美国信息法律体系的基础,同类的法规还有《阳光政府法》、《加密问题备忘录》、《美国加密产品出口管理条例》、《网络空间电子安全法》以及《出口管理法》、《数字签字示范法》、《数字签字指南》、《数字签字法》、《华盛顿电子认证法》、《全球与国家商务中的电子签字法》、《侵权法》、《保护商业秘密统一示范法》、《商业私密法案》、《数字千年版权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隐私保护法》、《电子通讯隐私法》、《电脑匹配和隐私保护法》等。

(二)欧盟档案信息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信息安全框架决议》。该决议于 1992 年 3 月颁布,其目标是为了给一般用户、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业界存储电子信息提供切实有效的安全保护,使之不危及公众的利益。

2.《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协定》。该协定于 2001 年 11 月在各成员国征集签署,旨在打击计算机犯罪,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必需承担协议所定义的犯罪范围内建立适当的权限支持建立预防犯罪的合作的义务(包括相互援助支持采纳关于高科技犯罪数据存储的规定为了调查严重的刑事犯罪,支持跨国界的计算机搜索,并遵从欧盟关于接触和使用业务资料的有关规定)。

3.《打击信息系统犯罪的框架决议》。该框架决议于 2005 年 2 月通过,并于2005 年 3 月开始实施,框架决议规定应受到惩罚的犯罪包括类非法接触信息系统非法进行系统干扰即通过输入、传输、损害、删除、恶化、改变、抑制或者翻译描写不可接触的计算机数据等手段,故意严重阻扰或打断一个信息系统的功能非法进行数据干扰。此外,从事鼓动、帮助、教唆和试图实施上述任何犯罪行为的,也要负法律责任。

4.《建立欧洲网络和信息安全机构的规则》。规则于 2004 年 3 月颁布,旨在加强欧共体各成员国和工商企业应对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的能力,该机构也要为欧洲理事会在网络和信息安全领域更新和发展欧共体法律提供技术准备方面的帮助。

三、国、内外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比较。

第3篇: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档案行政管理;有法必依;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同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档案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重点是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要做到有法必依,严格依法行政。

1 从“有法可依”走向“有法必依”

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3月召开的全国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指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标志,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点将从‘有法可依’逐步转向‘有法必依’和‘依法办事’,从以立法为工作重心的法治发展模式逐步转向以宪法法律实施为重点、立法与法律实施协调推进的模式。”[1]应该说,档案法律体系同样也已经基本形成,档案行政管理同样也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据对《法律图书馆》(/)的不完全统计,从《档案法》颁布至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36部,国家档案局与各部委合颁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24部;部委颁布的行业档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39部,共199部。而标题和全文中涉及“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则更多。“据不完全统计,就全国而言,‘建国’以来,仅标题中涉及‘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就有241部;而全文中涉及‘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更是多达4621部。”[2]可以说,档案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开始由“有法可依”向“有法必依”转移,而确保现有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从现实来看,其难度一点也不亚于档案法律法规的制定。如果只有立法,而没有真正的落实与实施,再完备的档案法律法规也只是一堆空文。把纸面上的档案法律法规,变为档案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范,这是实现档案立法目的、发挥档案法律法规作用的前提,也是实现档案法律法规价值的必由之路。如果说,过去在档案工作一些领域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是由于“无法可依”,尚且可以“原谅”;当档案法律法规比较完备后,倘若依然得不到有效与坚决遵守,那么,不仅会动摇具体档案法律法规的权威,更会损及整个社会对档案法律法规的认同,“有法不依,不如无法”。从“有法可依”逐步走向“有法必依”,这是档案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历史性跨越,也是历史的必然。走好这一步,需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只有“实施”真的硬起来严起来了,档案法律法规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刚性,档案法制建设才能有一个坚固的基石。

有法必依表达的是普遍守法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其基本含义是: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必须按照法令的规定办事,既要依照实体法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带头遵守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保障法律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在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论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 “有法必依”的重点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董必武先生曾经指出:“在守法、依法办事这一点上,矛盾的主要方面是作为管理者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而不是人民群众。”这是因为“只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才可能会有被管理者的严格遵守法律;对于政府来说,没有对管理者的严格要求,就无法对被管理者提出严格要求。”[3]因此,档案工作“有法必依”的重点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与依法办事。

“有法必依”落在实处,首先,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行政管理,不得滥用国家权力,要严格依法行政。所谓“严格依法行政”,就是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管理档案事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只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决策,依法处理档案事务,凡是超越法律规定的档案行政权力和档案行政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其次,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实体法规定来处理档案事务,依法办事。而不能凭“长官”意志,要求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去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处理档案事务中,要依照所有涉及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它们不仅包括《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冠以档案之名的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国家档案局与各部委联合颁布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部委颁布的行业档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等所有涉及档案事务方面内容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严格依法行政与依法办事,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依照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行政管理,严格依照实体法规定来处理档案事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要依照法律去约束被管理者,同时,也要求自己依照法律来约束自己,两者必须都具备,而且,不能有任何行政越权行为,不能有任何行政侵权行为,不能有任何行政失职行为,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有法必依”,才是真正的严格依法行政与依法办事。

3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法不依的现象与原因

在一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法必依的情况并不乐观。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依“长官”意志或“拍脑袋”行政。最大问题就是“法外行政”,最突出的问题是“越位”与“缺位”。

第4篇: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尽管目前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法治水平逐步提高,

但与我国的《刑法》、《民法》、《公司法》、《婚姻法》等法律相比,无论在颁布时间上、应用范围上以及社会公众的接受度上等,《档案法》都存在较大差距。不清楚《档案法》规定的职责、义务,不懂得《档案法》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发展的重要作用,不了解违反《档案法》的后果的人很多。同时档案工作者及相关领导的档案法制意识淡薄,对档案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决策依据,依法治档对档案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严重影响了依法治档工作的进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档案的经济效用日渐显现,各地普遍加强了包括档案法在内的法制宣传力度。但总的看,全民参与度不够,宣传力度不大、层面不广,影响有限。一些地区对档案建设比较重视,但对档案法制宣传工作重视不够,总认为搞档案的知道就行了。有的由于经费有限,宣传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

档案管理部门缺乏创新精神,没有落实《档案法》赋予的职责,行政执法不严,没有发挥其作用。档案工作中存在不按规定完成立卷归档、归档资料不完整等,甚至档案损坏等的情况。这些都是因为档案管理执行力度不到位,惩罚机制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不重视档案检查工作,使执法力度大打折扣,甚至出现执法工作流于形式。

一是《档案法》的强制性不够,现行配套法律及规章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造成执法难。二是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没有有效建立起档案行政执法的监管体制和长效机制。档案执法监督过程中, 查出的问题, 无法追究和落实。这种有检查指导、无监督落实的现象直接影响依法治档的前进步伐。

实施依法治档最大的阻碍是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档案管理的地位、作用、意义认识不足,缺乏依法治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加强实施依法治档,首先要提高档案执法工作的认识,严格档案执法让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重视档案工作,维护档案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社会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加强档案工作的全民意识和社会地位,形成社会人士学习档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要把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单位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考核目标,让单位领导重视档案管理工作,让档案工作者有更多的时间学习档案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档案法律法规,做依法治档的实践者。

要做到真正的依法治档,必须加强档案监督力度,强化执行力度。一是要加强档案机构与档案管理人员的监督意识,培养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档案法》中的规定行使监督职能,把监督工作落实到实处,使档案管理走上正轨。二是档案管理部门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档案法》赋予档案管理部门权利,与《档案法》相关规定相违背的,要依据法律追究其责任。在执法的过程中,要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

加强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以身作则。档案执法人员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档案执法人员需要具备政治素质。要维护共产主义、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到这些才能真正投入到档案工作中去,在执法过程中充满使命感。二是档案执法人员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档案执法人员必须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以身作则,带头遵纪守法,用法律武装执行工作。三是档案执法人员要具备专业素质。作为档案执法人员必须具有业务专长,要了解档案业务知识,熟悉档案工作流程等。四是档案执法人员要具备优秀的道德素质。要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不谋私利、热心服务、遵纪守法、维护档案安全。要维护组织纪律,不做危害国家、危害人民的事情。

第5篇: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普遍存在着地位不合法的问题由于我国的档案工作特别是新中国的档案工作是从机关档案室的工作开始起步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大环境下,单位内设档案机构的地位是否合法并不直接影响其职能的发挥,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在档案界,长期以来都是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档案处、科、室、馆)作为档案工作的最基层的一级组织来看待。这一点在档案学理论、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的实际工作中都有所反映。1.1在理论上,已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作为档案组织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家全部档案和全国档案工作,必须设置全国规模的档案机构进行管理。各机关的档案,由机关内设立的档案室(处、科)集中管理。”[5]1.2在法律法规上,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作为依法应存在的机构明确赋予了其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如《档案法》第七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又进一步明确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1.3在整体档案工作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档案工作行政规章中也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作为单位内部必须建立的一个机构来要求并赋予了其相应的工作职能。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要求“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不需要建立档案机构的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人员。机关档案部门受办公厅(室)领导”。第四条“机关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三)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第二十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生产、科研的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分工领导”。因此,在以往的档案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都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档案处、科、室、馆)视为一个合法存在的机构来实施管理并赋予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但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依法行政、政事已分、政企已分的大环境下,来重新审视和考量单位内设档案机构,就会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除少数按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的《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的要求已获得批准或备案的档案机构是合法存在的机构之外,因档案机构属于单位内设机构不在《组织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又因其多属于办公厅(室)领导下的机构,也不在单位《三定方案》的调整之列,没有明确的职能配置和机构及人员编制。所以,单位的档案机构多数都不是合法存在的机构。因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普遍存在着地位不合法的问题。

2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管理权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资格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多属于办公厅(室)领导下的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它不是一个实际合法存在的机构,它要行使管理的职能,则必须依托它的上级机构办公厅(室)或所属机关,并由所属机关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内设档案机构又不是一级社会组织,不具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资格,因此,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没有行政管理权。

3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因不具备行政相对人的资格,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

以往在档案系统,无论是业务指导、执法检查或其他形式的档案行政管理活动,往往直接针对的是单位档案机构,这实际上是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错位”,是搞错了管理的对象。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而单位的内设档案机构不是一个实际合法存在的机构,因此,它不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具备行政相对人的资格,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应是该单位而不是其内设的档案机构。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对象。

4区域化属地管理与条化垂直管理并存的法律依据

第6篇: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摘要: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但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存在着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的现象。档案局(馆)进行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时,在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主体、接收现行文件进馆的时限、要求现行文件进馆的依据、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受权等问题上就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存在一些冲突。因此,应当在不断探索与创新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的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探索与创新的积极成果合法化。

关键词: 依法行政、档案服务机制、创新、现行文件、利用

在刚刚结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时指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 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级国家档案馆,作为管理国家与地方档案事务,保管国家档案的专门机构同样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档案工作者都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社会档案事务。

创新档案报务机制,更好的为政府决策服务、为机关日常工作服务、为公众服务,是档案部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日期时内的工作重点。要把好事办好,使我们的各项服务细致周到,内容与程序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合法,就必须注意处理好依法行政与创新档案报务机制之间的关系。笔者以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为例,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做一些分析,供大家参考。

自2000年4月,深圳市档案局试办了全国首家文件档案资料服务中心,向社会开放各种现行文件资料信息后,北京市昌平区、江苏省常熟市、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青岛市、陕西省、武汉市、江西省等档案馆相继开展了现行文件利用工作。2001年10月16日,《中国档案》杂志社和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就档案部门开展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这项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以及开展这项工作后档案学理论和档案工作的方式、方法应该做哪些调整等问题进行了座谈。2002年7月25日至26日,国家档案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档案工作服务机制创新座谈会后,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作为档案部门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机制的重要举措,在全国档案部门迅速得以推广,在主要档案媒体上每周都有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开业的报道。对此领导、公众、媒体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看,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还需要处理好一些关系,在此提出来与大家共同商讨。

1. 服务内容拓展与服务主体资格的关系。

目前,档案部门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深圳模式,既成立业务上由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件中心,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的授权,履行“接收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整理、鉴定和保管;向市或者区档案馆移交需长久保存的档案;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利用文件”等职责。二是常熟模式,既在档案馆挂牌成立“文件资料服务中心”,“档案馆”与“文件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是昌平区模式,既在档案馆内设立现行文件阅览室,“文件中心”是“档案馆”的一个内设机构。

从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主体上看,除第一种外,后两种均是由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按照目前“局馆合一”的模式,档案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就是档案局提供现行文件服务。根据“职权法定” 的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1]

我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档案馆的职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由国家档案局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国家档案局1983年颁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第三条规定,“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档案馆进行下列工作:㈠接收与征集档案。㈡科学地管理档案。㈢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㈣编辑出版档案史料。㈤参与编修史、志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则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从法律的范围说,公民的权利是,凡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当然,此外还有道德等约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2]

我们从上述现行有效档案法规对各级档案局(馆)工作任务的界定看,均没有收集与提供利用现行文件这一项。从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角度看,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有越权行政(事)之嫌。因此,有必要在不断拓展档案服务内容的同时,处理好服务主体资格合法化的问题。

2. 接收现行文件进馆时限与现行档案法规的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 “档案局搞现行文件利用,这件事情怎么做?尽管从理论上讲,我们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是10年、20年,但是这一步我们做了,也不违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这样做是符合法律的。我们法规中有一条,经济文化类的档案必须向社会开放。我们提供的基本上是经济、文化类档案,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要搞现行档案利用。”[3]

对此有几点需要澄清, (一) 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年限是档案法规的规定,不是理论上的探讨。把必须遵循的法规条款,视为可以认同,也可以不认同的理论观点是不妥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是指按规定时限接收进馆的档案,据此提前接收档案进馆显然是对该条款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三)这段话前面讲的是“搞现行文件利用” ,后面讲的则是“要搞现行档案利用” ,明显混淆了文件与档案的概念。

关于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目前档案局(馆)接收现行文件的时限有两种,一种是与机关档案年度整理(立卷)归档的时间要求相一致。既“接收上年度党委、政府机关(文件形成机关)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包括纸质文件、特殊载体如照片磁盘光盘等载体的文件。” [4]另一种是按规定的报送范围“每三个月向市档案馆送交一次” 。[5]前一种是事实上的接收档案进馆,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规的要求不一致。后一种如果接收的是文件有越权行政(事)之嫌,如果接收的是档案同样与现行有效的档案法规的要求不一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只有“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而为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提前接收档案资料进馆并不包括在内。

如果这项工作今后成为我们的日常工作,就有必要对现行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已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

3. 新的服务模式与法律依据的关系。

我国“宪法、法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根据”原则。” [6] “对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用的是“不抵触”原则。” [7] “宪法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和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了“根据”和“不抵触”两个不同的词,决不是偶然的。“不抵触”是指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特点作出规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抵触问题。“根据”则不同。“根据”当然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与已对此问题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同时,也表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某一问题已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规范才能据此作出规定。否则就是于法无据。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要求“根据”,就因为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根据权力机关的意志才能制定规范。在有些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使之进一步具体化。这些具体化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当然不得与法律(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制定规范中的“不抵触”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不抵触”,都说明法律优于其他法律规范。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法律处于最高的效力位阶。” [8]

档案局(馆)为进行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收集现行文件资料进馆而发布的意见和通知中,大都表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各地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档案工作有关规定;或者是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但问题出在这些依据性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和要求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资料进馆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从要求现行文件进馆的依据上看,存在依据法律失当或无法律依据。因此,应当尽可能避免这种问题的出现。

4. 行政隶属关系与职权受权主体的关系。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而法律,必须是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 [9]“由于我国法律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遵循的规范;也由于经验不足,某些领域尚难以立即形成法律,这就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制定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的制定,必须由法律授权,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时,必须有法律授权。” [10]

目前,档案局(馆)进行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文件资料。一是由档案局草拟关于收集本级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单位现行文件资料的意见或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以通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另一种是由档案局草拟关于收集本级行政区域所属机关单位现行文件资料的意见或办法后,直接以当地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至各相关单位执行。这两种方式算不算是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授权估且不论,从授权的主体上讲,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授权应当由权力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授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档案局(馆)收集现行文件,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的授权上存在着主体不当。

5. 结束语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11]

党的十六大根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强调“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12]

因此,我们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工作实践中,“行为者必须在国家法定的权限内,以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准绳,做到按程序办事,杜绝任何超越法定权限、滥用法律、违反法律程序事件的出现。” [13]

当然,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长期存在着社会和市场事实在前,制度安排合法化在后的现象。上述几个问题就是档案工作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上述问题即不能因为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就放弃服务创新与探索。也不能因为是对政府、对人民群众有利,就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向深圳市的同志学习,在不断创新与探索档案服务机制的同时,适时的通过立法或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将创新与探索的积极成果合法化。

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就对档案局、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中介机构的职权给予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 “市、区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文件事务综合管理部门, “深圳市档案馆为全市的中心档案馆和档案信息中心,是市政府所属的档案专业机构。” “市、区政府设立的文件中心,是集中保管与提供利用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机构”。从而保证了档案局、档案馆、文件中心和档案中介机构分别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政(事) 。

再如:2003年7月25日珠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珠海市档案条例》。这部《条例》明确规定了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珠海市文件管理中心是隶属于珠海市档案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珠海市档案局管理。其职责任务是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和提供利用服务。” [14]

深圳与珠海两市成立的文件管理中心,使档案局(馆)提供现行文件利用与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冲突得到了解决,为档案管理体制的深层次改革,为档案资源的科学整合,为更好的服务与社会和公众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参考文献:

1、2、6、7、8、9、10 应松年.依法行政论纲.law-lib.com/lw/ .2000.11.24

3 孙刚.关于“十五”期间我国档案工作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浙江档案.2002;12

4 艾建华.海淀区文档中心的职能及工作展望.北京档案.2002;10

5郭海缨.党和人民的需要就是档案工作的方向.中国档案报.2001.1.26 第一版

11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编写组.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29

1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3

13 陈智为.档案行政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91

14 吴广平.珠海市成立文件管理中心.中国档案报.2003.8.14

第7篇: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总结,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参考一

为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XX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全XX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档案局全体干部组成两个检查组,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现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情况及结果。档案局按照《关于在全XX范围内开展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督查的通知》(左档发[2019]25号)文件要求对全**66家XX单位、17个苏木乡镇、3个国有农牧林场进行实地走访,围绕各门类、载体档案收集、整理;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目录及保管期限编制;档案分类、档案保管情况和档案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档案室的配置等进行了详细检查。检查发现,档案管理规范单位共26个,其中XX单位22个,苏木乡镇、国有农牧林场4个;档案管理相对规范单位共33个,其中XX单位21个,苏木乡镇12个;档案未规范管理单位共27个,其中XX单位23个,苏木乡镇4个。检查组人员对被检单位提出反馈意见,限期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检查发现,各单位基本能够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增强了依法治档、管档的意识。档案安全管理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但部分单位在档案管理等方面仍存在问题。一是档案收集整理不完整、不规范,存在多年未归档的零散文件。统计结果显示,共27家单位存在此类现象,占检查总数的26.7%。二是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一些文件资料留存在经办科室和个人手中。三是个别单位档案员更换频繁,交接工作不力,致使档案断档缺失。部分乡镇由行政秘书兼任档案员,档案日常管理难以兼顾且未经过系统培训,对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影响。四是多数单位没有重视重大活动档案、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新媒体档案的收集整理,档案门类不齐全,档案资源存在遗失风险。五是电子文件收集整理不及时、不规范。

三、整改建议。各XX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林场应认真对照检查组反馈意见,发现问题举一反三,进行自查自纠,不断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增强各档案管理单位领导及档案员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明确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定位和要求,加强档案设备设施建设,配强档案工作力量,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安全保管。对历年积存的零散文件进行归档,消除档案多年未整理的现象,所有门类档案统一集中管理,今后一经发现有档案未按要求、规定时间归档的将严肃依法问责。三是指定专兼职档案员,按时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按照档案保管及管理要求对各门类档案整理归档,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是加强对照片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新媒体档案等重大活动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丰富档案门类,确保档案资源安全。五是及时做好电子档案收集录入工作,档案员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归档等电子档案保管实行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电子档案的可利用性。六是档案局自身要深入指导、狠抓业务。档案业务指导人员深入各单位,就日常档案管理进行面对面指导,现场操作示范,为各单位档案员答疑解惑。同时要加强后续跟进、强化服务工作。业务指导人员依托手机和网络平台,利用QQ、微信建立业务交流群,随时跟进机关档案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单位档案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耐心解答,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保证档案工作开展的持续性。

通过本次执法检查,既对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各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的认识和重视,进一步提高了全**机关、苏木乡镇、国有农牧林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档案局检查组也会认真研析检查结果,落实问题单位整改回头看工作,确保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参考二

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档案局的指导下,把依法行政和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授权开展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档案业务进行监督指导,依法管理档案的水平不断提高,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区领导重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为切实加强我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强化档案工作的法制意识,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区成立了以区人大副主任刘岳生、区政府党组成员邓伟雄为正、副组长的区依法治档检查组。检查组于今年8月底对区人防办、信访局等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我局201_年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日常开展档案业务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作为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落实到档案工作各项业务和各个环节中。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加强法制建设和人才培训,不断提高档案法制观念。

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广大档案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大力推进我区依法治档工作的开展,继去年自行编写档案法律法规培训教材的基础上,今年5月份,我局又将国家和省市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收集整理,印制成《档案法律法规汇编》,向区内各有关单位派发;6月8日我局举办了社区档案工作专题讲座,邀请广州市档案局监督处潘鸿副处长给我区的街道、社区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及专、兼职档案人员授课,社区档案人员约60多人参加了培训;6月9日,根据国家、省、市档案局的统一要求,我局开展“国际档案日”档案法规宣传,制作了一期“国际档案日”档案法规专题宣传栏,图文并茂地面向社会公众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档案法律法规。

此外,还注重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业务培训,在指导各单位档案业务工作的同时,向他们进行档案法律法规的宣讲,打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基础,确保队伍具备依法行政能力。

(三)疏理行政执法依据,理顺行政主体执法关系。

20__年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对档案局(馆)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重新的梳理和反复核对,保留了1项行政许可事项和1项非许可审批事项、保留了2项备案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社会公众办事。20__年没有收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许可事项和备案事项的申请,也没有发生行政处罚行为,没有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没有发生行政执法上的矛盾纠纷等案件。

(四)实行政务公开,依法开放档案利用。

根据要求进行了网上办事大厅的行政事项资料的录入,向社会公众公开办事流程,政务透明度不断增强。积极开展馆藏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有新的提高。今年以来,共接待各方面查阅利用人员545人次,查阅档案988卷、61件,无偿复印档案资料1413张,为领导决策、政府工作和社会各界群众提供了大量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开展档案业务监督检查,依法档案行政管理。

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传承文明、记录历史、服务社会的高度,切实开展“建立民生幸福档案,促进幸福广东建设”主题实践活动,依法做好档案业务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20__年对区政协办、区法院、团区委、民政局、审计局、鱼珠街等单位的档案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达标复查。印发复查结果通知书,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将各单位的复查及整改情况于年底与档案执法检查情况一起,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较大,有的全宗单位领导对档案不够重视,没有从传承文明、记载历史的认识高度做好档案工作。

(二)档案的执法力度不够大,存在着轻执法重指导的现象,对一些单位档案存在明显问题不敢大胆执法和处罚。

(三)依法行政的理念有待更新,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有待提高。

三、20__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大《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加大档案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力度。

(二)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8号令精神,将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年检工作制度,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档案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尤其是对重点单位和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专门档案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管力度,促进全区各行各业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范文参考三

根据__文件安排和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__省档案实施办法》、《__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办法》和《__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局档案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增强档案法律意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现有档案,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推进档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对____年以前形成的档案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强化组织管理。

我局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年初进行了分工,调整了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站、股、室负责人,乡镇水务站站长、直属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组,并将档案工作管理纳入对局属各单位“三个文明”目标考核内容。

二、加强业务基础建设管理,做到科学归类,安全保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一)为使我局档案工作更加规范化管理,一是认真结合各项工作实际,加强了业务基础建设和管理;二是年初建立和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并下发至局直属各单位,使档案工作人员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做到科学归类,安全保密,不断提高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四是按时完成了当年的归档和妥善保管任务,确保全部档案资料未出现失泄密案件。

(二)为了做到家底清楚,每年从年初开始就合理安排时间对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清理,目前库存文书档案_件,(永久__件、__年__件、__年__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_卷,其中:水普档案__卷,农建档案_卷。__年向县档案局移交了__年以前老式装订的_卷,新式装订的__件。__年档案正在请县档案局装订中。

(三)加强档案日常工作管理。一是对档案库房进行了扫尘、翻晒、防虫、防鼠、防潮等项工作;二是对库房进行了定期检查,使整个档案无霉变、虫蛀现象发生;三是建立了档案收进、移交、保管、利用等统计台账,做到数字准确,账实相符,为准确掌握本局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提供了依据,四是购置了扫描仪,为我局档案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为我县水、电、渔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一)在档案管理方面,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做好利用工作。

(二)定期向县档案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单位的档案没有发生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抄录、借阅未还据为己有和丢失等现象。按时编制了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索引,做好借阅、利用、效果登记,利用已存档案编制了部分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等。

(三)完善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档案存放示意图并上墙。

(四)按时向档案部门上报了可公开、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系统档案工作宣传和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8篇: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一、《整理办法》的创新与实践

(一)全宗设置及其分类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不设独立全宗,作为市、县(区)司法局全宗下单独的一类专业档案,与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照片档案、实物档案等作为司法局全宗一级类目,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四个二级类目,二级类目下按年度———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归档。

(二)立卷归档

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以卷为保管单位,采用子母盒方式进行管理。规范统一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档案盒规格、案卷目录、移交登记表、卷内备考表等,并制定了规格样式,做到全市范围内标准统一。1.案件封面的构成。封面由档号、案件类型、案号、收案日期、结案日期、案卷题名、受援人、对方当事人、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审理机构、主办人、审结案号、审级、案件办理结果、立卷人、归档时间、保管期限、密级等内容构成,并对每一项内容的填写进行举例说明。与《管理办法》相比,新增了“对方当事人”、“总页数”、“密级”、“备注”四项,并将“案由”修改为“案卷题名”。在录入要求中明确案卷题名一项应填写受援人+案卷事项,如储xx申请交通肇事案件法律援助。2.卷内目录表及著录要求。由承办人员在结案时,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卷内目录。其中:“文号”为新增项目(著录要求按照档案数字化中文件级目录要求著录);日期填写材料形成时间,统一著录格式为8位阿拉伯数字;页号按“档号”中要求填写材料起始页号。3.档号结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档案编号结构为:全宗号—案件类别•年度—保管期限—案卷号。在实践中,我们按照《档号编制规则》(DA/T13-94)的规定,档号结构选择全宗号—类别号—案卷号—件、页(张)号的结构,即全宗号—案件类别•年度•保管期限—案卷号—页(张)号。案件封面及案卷目录中的档号项不填页(张)号。其中:全宗号为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局全宗号,由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给定;案件类别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所属类型,分刑事、民事、行政、非诉讼四类,分别以“XS、MS、XZ、FS”进行标识(汉语拼音,大写);年度填写法律援助机构审批年度,以4位阿拉伯数字标注;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分别以“Y”、“D30”、“D10”标识;案卷号按照同类型案件档案,在同一年度下永久、30年、10年的保管期限分别排列编流水顺序号,不能有空号或重号,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标识;页(张)号按照案卷内每份材料的起始页号,以三位阿拉伯数字标识。4.档案盒。整理规范的案卷统一装入档案盒内,填写有关项目。所填项目全部采用黑色碳素墨水进行填写。各立卷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用无酸牛皮纸打印后粘贴在档案盒相应位置上,但不得更改样式。档案盒脊填写全宗号、类别号、起止案卷号。类别号按照档号中“案件类别•年度•保管期限”要求编写,如:刑事类2014年永久保管期限的案卷类别号为“XS.2014.Y”。5.案卷目录。《管理办法》未明确要求制作案卷目录。实践中,我们要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按照统一规定编制案卷目录,可按照永久、30年保管期限混编目录顺序号,10年保管期限的单独编制目录顺序号。每一本案卷目录所含案卷数量一般以三位数为宜,超过1000时以完整年度断号,从头另编目录顺序号。

(三)案件档案数字化

《管理办法》对案件档案的数字化未作明确规定和要求,在实践中,我们根据数字档案馆和数字档案室建设的相关要求,对档案数字化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1.法律援助案件档案使用全市统一的档案管理软件进行管理,开展档案的条目录入及原文数字化工作。2.案卷级目录著录项目。全宗号、案卷号、年度、案件类型、案号、收案日期、结案日期、案由、受援人、对方当事人、承办人、承办单位、审理机构、主办人、审结案号、审级、案件办理结果、立卷人、归档时间、保管期限、总页数、密级。其中:年度填写法律援助机构审批年度,与档号中一致,填写4位阿拉伯数字,如2014年著录为“2014”;收案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时间统一著录为8位阿拉伯数字;承办单位、审理机构必须填写单位机构的全称。3.文件级目录著录项目。顺序号、材料名称、日期、页号、文号。其中:日期填写材料形成时间,统一著录格式为8位阿拉伯数字;页号按“档号”中要求填写材料起始页号;文号为文件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编制的文件编号,照原文著录,无文号此项为空,对文件编号的括号一律用“[]”著录,“[]”内一律用四位阿拉伯数表示年份,如玉发(83)12号,著录为玉发[1983]12号。4.原文扫描按《云南省机关文书档案数字化扫描规范(试行)》要求完成后,挂接到文件级目录下。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应列为卷,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四)有关规格及材料标准

1.档案盒外表面规格及材料标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中文书档案盒的规格和材料标准进行统一制作。档案盒封面可印刷“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字样,或采用空白封面。档案盒脊进行了样式统一,考虑到是子母盒方式保管,将盒脊厚度统一设定为40mm。2.案卷封面、封底大小全部统一为A4型,采用无酸牛皮纸制作,封底可同时作为备考表。案卷目录、卷内目录A4型。

二、加强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的思考

(一)卷内材料中支付凭证的收集

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因各地财务制度等因素,往往是按月或者按季发放案件补贴费用,按月或按季制作总的支付凭证,无法按照云南省办法所要求的,每个案件都有单独的案件补贴支付凭证。如果将支付凭证复印装订到相应的每一个案件中,将会造成大量的重件和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笔者认为,对于支付凭证的收集归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录到案件档案中保管,或每年的支付凭证作为单位会计档案的一部分管理,保管期限可以确定为永久。

(二)保管期限的划定

第9篇: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范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档案法治与依法治国有着密切的联系。依法治国对档案法治不仅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同时还对档案法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档案学界对档案法治的关注度还不够,对档案法治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以为例,在中国知网期刊文献数据库中,从1979年到2014年12月底,以“档案法治”为主题检得73篇,其中,以“档案法治”为篇名,只检得18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加大对档案法治的研究力度,加强档案法治建设,为此,笔者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2 档案法治在立法与执法上的误区

2.1 立法理念上的偏差,造成档案立法的国家为上和权力为上。立法理念是蕴涵于立法这一环节的内在精神和最高原理,它体现了立法者的一种价值取向,是立法者期望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生活的一种最高思想境界。由于时代的局限性,我国档案立法理念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以国家为中心,重国家公权力,轻个人私权利。比如《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制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此规定既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基本原则,也有悖于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赋予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应有的、超越《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之上的权力,漠视了个人的合法权利,割裂了法治的统一性与完整性。其次是以权力为中心,重管理者的权力,轻利用者的权利。如在使用档案方面,对于利用者的利用权利《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此规定把使用档案的一个行为,割裂成利用和公布两个部分,并把利用和公布权力全部赋予了档案管理者。即使是已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还需要证明,而档案管理部门在如何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方面,法律却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

2.2 工作定位不准,导致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错位和越位。首先,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内容本末倒置。目前,一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仍偏重于案卷质量的内容检查,而对《档案法》明确规定的档案违法行为不作重点检查,对借档不还、归档不全、归档不及时和档案损坏情况缺乏执法力度,没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档案执法实践中突破《档案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增加了档案执法的内容,把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与档案业务工作的达标升级挂钩,档案执法俨然成为推动具体档案业务工作高标准的工具。其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的主体或方式不合法。目前,由于档案管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了档案执法操作实务中的障碍和困难,直接影响了档案执法工作的开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超出法律规定的形式与内容创新,比如聘用义务执法员制、协助执法制和执法工作督办制等,这名为“创新”执法,实为法外执法,违反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执法原则,是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之大忌。

2.3 视《档案法》为武器,是法律工具主义的表现。档案法治在档案执法中的弊端主要表现为视《档案法》为权力工具,这是法律工具主义的典型表现。1987年王庆成提出:“《档案法》作为法律是档案工作者手中的一种武器。”这是把《档案法》当作“武器”认识的最早论文,之后“以《档案法》为武器”成为档案工作者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组,经常见于档案杂志,一直延续至今。我们说“以《档案法》为武器”的提法不妥,因为一则把《档案法》当作“武器”来使用,摆错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有把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当作“敌人”来对付之嫌。二则“武器”一般是针对别人,而不用来针对自己,把《档案法》当作“武器”来使用,是将档案行政管理者自己置超然于《档案法》约束之外。比如档案执法检查,从1988年的检查对象广泛全面,到后来的检查范围缩小,缩小为只检查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而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却退出被检查的范围,不再是档案执法的对象。结果,档案执法成了“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有悖于落实《档案法》之初衷。

3 加强档案法治,建设档案强国

档案法治是指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一切档案事务以完善的法律为尺度和准绳,以符合宪法中的法治原则为原则,形成档案事务依法而治的社会状态。加强档案法治,建设档案强国应落实在三个方面。

3.1 修改完善《档案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而现行《档案法》颁布于1987年,至今已有将近30年的时间,尽管1996年进行过一些局部的修改,但其立法原则和立法理念的时代局限性明显,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档案法治化进程,应尽快修改完善。首先,立法思想从管理理念向治理理念转变,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作为一部面向整个社会的档案法律规范的《档案法》,定位应避免其成为一部档案馆保护法,或者成为档案系统的业务法。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人民参与立法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避免部门化利益倾向。其次,遵循公正、对等和利益均衡原则,调整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在规定社会公众具有保护档案义务的同时,在规定非国有档案所有者妥善保管、严禁倒卖、接受代管和接受征购收购义务的同时,应规定其合法权利的保障。二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责任对等。在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权力的同时,还要规定其履职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在规定其公布国有档案的时间期限、公布范围和公布程序的同时,还应规定其不作为的责任。

3.2 档案法治,确保档案行政执法在依法行政轨道上运行。档案法治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法治的具体体现。具体到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要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和整改规范化、制度化,使依法行政与档案法治有机结合、相得益彰,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提高档案法治重要性的认识,严格依法管理档案事业。首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把传统的人治管理观念和管理手段转变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上,正确处理权力和责任、权力和利益的关系,在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责中切实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以档案法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的实施。其次,按照国家档案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档案行政执法必须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尤其是以档案法律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程序和行为对象严格执法。档案系统应通过健全和落实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工作力度,保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保障各项档案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从而保障档案行政执法在依法行政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