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竣工决算审计案例范文

竣工决算审计案例精选(九篇)

竣工决算审计案例

第1篇:竣工决算审计案例范文

如何规避立项环节风险?①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②企业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的工程项目,应当报请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严谨任何个人决策工程项目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③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后、正式施工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许可。

2工程成本虚增案例

例二:2010年2月甲企业成立S酒店工程项目组,2011年11月建成,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S酒店进行竣工验收,但未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该工程建设完工后材料库房剩余大量的工程物资,且部分已在工程项目中核算,库房管理人员分不清该部分物资。2011年12月S酒店开始试营业,截止2012年12月工程未竣工决算。2011年12月经营期间亏损100万元;2012年全年经营亏损800万元,全部计入了在建工程。该S酒店工程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①物资需用计划编制不合理,导致工程完工后剩余大量工程物资,占用资金。②工程物资采购、收发、保管记录不完整导致工程物资管理混乱,工程价值虚增。③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资产管理部门未暂估入账,计提折旧。④将经营性亏损900万元列入了工程项目,导致资产价值虚增。针对案例二存在问题的对策:

2.1抓好工程物资管理的源头:物资采购计划

工程物资管理的源头是工程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编制物资采购计划:①施工单位(承包方)应在收到设计施工图后,按单项工程编制“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采购计划”(以下简称“施工用料计划单”)及编制说明,并及时移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核。②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承包方编制的《施工用料计划单》后,应对照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方。③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地将审核签字后形成的正式“施工用料计划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方进行审批。④施工承包单位将工程监理部门和工程总监已经审批签字的《施工用料计划单》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作为工程物资采购依据。

2.2工程物资管理关系工程核算的真实性

投入建设工程的材料、配件及设备的质量,交货期、价格的控制,是整个工程竣工质量、工期、造价控制的基础。加强工程物资管理:①项目部的工程材料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能准确反映材料设备的收入、支出、库存、单价、总价等情况。管理台账由项目部财务部门监督管理。②供货厂家(商)在送货时,填写一式五联的“材料/设备验收清单”,供货厂家在送货时,事先通知建设方(需方)送货预计到达时间。货物到达建设指定的现场后,由建设方、施工单位、监理对供货数量、质量进行验收,供货厂家并随货提品应具备的有关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证明书、产品检验或试验报告等保证资料原件。③经三方(供货方、工程承包方、建设方)共同验收合格的产品,由工程承包方妥善保管。因承包方原因发生的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建设方在没有通知承包方验收前,发生的丢失、损坏由建设方负责。④建设方向承包方提供的已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经报审发现与设计不符的产品,承包方应于验收时提出书面意见或拒收理由。⑤在施工承包方收到建设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及验收后,即为施工承包方在建设方已领取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建设方财务以施工承包方签收材料设备验收单做为依据办理施工用料出库单,并记入单项工程成本。⑥施工承包方在单项工程完工后,及时与建设方将单项工程实际领料与设计图纸计划用料进行核对。施工用料多余时,及时向建设方办理退库手续。

2.3工财务决算不容忽视

第2篇:竣工决算审计案例范文

1.竣工决算的构成

公路工程竣工决算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决算表和结算表,其中项目工程决算的各项工作一般是由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建设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审核;工程竣工结算表形成后需要由不同的机构负责,包括承包单位负责编制、监理单位负责复核、项目执行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审核等。结算表编制完成后,监理、项目执行机构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没有问题后,施工单位将其上报业主,业主则结合该结算表,按照建设项目汇总编制,最终形成公路工程竣工决算表。

2.编制

根据编制工程决算时,需要根据竣工资料来进行,它是在各项施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信息,要求其是原始资料,其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如项目评审文件、批复文件、批准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图、竣工图、计量报表、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图纸审核资料等。其中竣工图是极为重要的方面,其较为详细、直观的反应出了工程具体实施后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所处的位置、工程量、基本结构、规格、竣工的公路等级标准等。制定竣工图的基本流程是先收集设计施工图、变更图等,并将其进行对比分析,实现工程的实际测量,真实准确的编制到竣工图中。如果存在临时设施工程,无法在竣工图中标志出来,可以编制进计量支付报表中,并附带详细的说明,包括其在竣工图上位置、内容等。竣工图中的各项细节内容需要按照规范清晰明确的标志出来,包括文字说明、数据、线性图案等,并严格按照比例出图。竣工图底稿完成后,需要经过各个级层人员的复查后,递交至业主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避免出现遗漏的项目。

3.竣工决算的编制要点分析

竣工决算编制主要是由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构成的,一般是施工单位结合工程量的详细内容编制出结算表,决算表则需要先全面收集各个合同段编制出的结算表,再进行汇总、整理后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3.1结算表

首先需要编制出各项结算表,包括设计变更登记表、设计变更明细表、各种结算明细表、计日工明细表、价格调整内容表、索赔资金表、奖惩金额表、专项暂定金支出明细表、后期工程明细表、报废工程明细表、施工材料消耗表、工程量清单结算表、标底合同结算费用转换表。其中标底合同结算费用转换表,其标底费用转换需要建设单位负责,公路工程施工各阶段的费用必须科学合理的编制,再由建设单位对各项表格进行整理,编制成投资控制情况比较表及工程数量情况比较表,需要注意的是标底合同转换表中的建安费暂定金额,需要与各结算费用中的其他支付相对应,主要包括点工、工程保险费、索赔费用、价格调节、专项暂定金、奖惩金额、尾款利息等;工程保险费应划分至其他项,另外临时道路的施工费用、养护费用、临时供电设施、电讯设施、临时工程的维修和拆除等,均需要划分至临时工程项目。

3.2决算表

决算表在编制时需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即工程量清单决算详情表、设计变更详情表、建设项目概况表、已经批复的概预算转换表、投资控制内容对比表、工程数量对比表、机械设备购进表、工具购进表、器具购进表、其他费用汇总表、人工及材料消耗表。在编制概预算转换表时,需要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来开展转换工作,已经批准的概算项目需要适当调节,将交叉工程、计划利润、税金等项目去掉,上述的支出则划分至对应的具体施工环节中,包括路基、路面、桥梁等,适当总结各个名目的内容,预留的费用需要根据一定的比例划分至建安费预留经费、设备购进预留经费及其他预留经费中,保障工程量清单格式或者实施转换后的费用能够和概算项目保持一致或者能够一一对应,便于比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还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及施工图设计情况,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工程的数量及各项金额,即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复测确认工作。

4.审计工作的现状及要点

公路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含了重要的审计工作,一般来说审计过程是业主先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材料递交至财政部门,少数情况下财政部门会亲自审计,一般是委托专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完成之后,编制人员需要先对其进行严格的自审,再交由负责人进行审核,最后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审计人员在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的过程中,需要公平公正、认真谨慎,有主有次,并具有扎实的业务能力,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决算审核人员工作随意,态度不佳,决算资料缺失等,使得审计工作质量不佳,导致现在各项工程的审计结果一般为扣减。审计人员扣减出的项目、数量等,需要第一时间计算出其各项数据,包括成本、利率等,分析其合理性,判断其是否应该扣减等。如果情况较为复杂,或者无法独自进行断定,则需要先将详细情况及个人的意见均汇报至领导,再行处理。工程的审计工作完成后,需要不断地进行分析总结,积累经验,提高审计技能水平,优化审计工作的质量。

总结

第3篇:竣工决算审计案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4篇:竣工决算审计案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管理

当下,建筑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一方面在于企业能否为业主提供质量高、工期短、造价低的建筑产品,另一方面在于有无低廉的成本,即要在项目施工中要以尽量少的人、机、材消耗创造较大的价值。因此,建筑工程中的造价管理与控制也就显得非常重要。通过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管理,达到以收抵支,并有所盈利,这正是施工企业所追求的目标。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投标、建设施工和项目竣工的各个环节,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始终贯穿工程的各个阶段。在以往的施工造价管理中,往往只重视施工过程中的造价,忽视设计决策阶段和竣工决算阶段的造价,缺少重视,没有措施,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影响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竣工决算如何能忠实地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造价,也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能力。及时办好工程竣工决算必须收集、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鉴证材料等。这些资料的收集和取证还必须注意其有效性,如设计变更通知书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下达的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相关印鉴。现场监理的签证必须有甲方工地负责人的签章并征得设计人员的认可等。我国大多数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时,施工承包方在竣工决算时,施工承包方在竣工结算书中普遍多算,发包方千方百计乱砍一通,扯皮现象严重,工程结算一拖再拖,有的一拖就是几年,大大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使用和建设工程造价的确认。

竣工验收阶段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收尾阶段,是对建设成果和投资效果的总检验。建筑工程竣工决算也就成了整个工程造价控制最重要的一环,一定要在执行科学管理流程下进行。

1 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管理内容

1.1 认真熟悉图纸,分析竣工资料,核实工程数量,对于未做的工作内容在结算时应予扣除。

1.2 审查现场签证的真实、合理性。必须到工地现场核对,严格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调价是否有依据等,使工程造价结算确切、合理。审查签证单的内容与设计图纸、定额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否重复,对于重复的项目及内容必须予以剔除。

1.3 严格审查施工合同。正确处理结算纠纷。审查施工合同及有关文件的工作为:核准工程结算范围,确定施工期,正确进行索赔。确定施工承包方式。审查合同其它条款的落实情况。

1.4 审查定额使用、政策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查是否按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1.5 认真做好工程材料价款的结算审查。审查纠正单纯靠材料购货发票作为工程结算材料调价依据的作法,审查是否按规定计算材料差价,审查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将建设单位委托购买的材料列入工程结算。

1.6 审查各项取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理准确。审查取费基数是否正确,审查是否提高取费等级,审查是否存在普通装饰工程按专业装饰工程取费的情况。

1.7 在结算审查过程中。正确处理审查方与被审查方的关系,保证工程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控制,除去技术上的规范,还有两项是容易忽略,不易推进的,在此简要探究,供参考。

2 建立工程量清单核对备案制度和内部复核制度

制度是保证一切措施、预定付诸行动的最好保障。加强竣工阶段的造价管理控制,应该建立工程量清单核对备案制度和内部复核制度,一切照单核对,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进行控制、核查,防止不应由基本建设支出的费用挤入建设成本。

控制内容包括对施工图纸、说明和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和协议,现行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及取费基础,调价方法和调价系数的规定,图纸会审记要,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施工记录等方面的依据进行比较审核加以控制,保证工程决算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在实施过程中须注意几个方面,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正确性和权威性。第一,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如由造价员承担时,应具备相应专业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建设项目各方应拒绝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文件。第二,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其编制工作时间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保证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由双方在咨询合同中协商约定。第三,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质量负责,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条款。

3 提升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

决策造价管理与控制需要由人去执行,制度再完备总有监测不到的地方,也总有松动之处。现在,人力资源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高低,决定是否能做到全面把握,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尤其对于竣工决策阶段来说,易变的因素太多,除了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外,更重要的是从人做起,加强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减少工程量清单中的差错率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要加强业务素质教育,定期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进行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合同管理,现行规范,施工技术,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如对概预算编审资格证人员的年检制度,其继续教育不能停留于为培训而培训,为考核而考核这个形式上,而应该真正从提高业务知识、专业水平上着手。

其次,建立造价从业人员个人业绩档案制度,详细记录其从业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如对从业人员编制的清单,结算审核时发现缺漏项情况严重的,故意多算的,讲稿其个人业绩档案中,并讲稿其单位业绩中,由其单位督促加强业务学习。如果在从业机构工作的,应在其从业机构资质年检年审时一并考核,例如可对每次错误实行扣分制,扣完一定的分数即取消其从业资格,其资格必须经两次考试获得,同时对从业机构,如果有多起从业人员资格需重新考试,则其从业资质也必须降低或重新申报资质,以加强其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季文. 项目决算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j]. 技术与市场.园林工程, 2004, (06) .

第5篇:竣工决算审计案例范文

【关键词】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投资收益

成本贯穿于一个项目的全过程,即贯穿于项目规划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四阶段。工程项目成本的控制要围绕这四个阶段进行评审、分析、优化,最终从根本上控制项目的成本,达到项目的利润最大化。

1.规划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决策阶段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影响很大,特别是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建设地点的选择、工艺评选、设备选用等。该阶段控制造价的主要手段是在广泛调查和分析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编制合理真实的投资估算。

1.1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关键是做好市场调研,开发的项目是否有相应的消费群体,深入了解开发项目所定位的业主们的需要,要确保项目是适应发展要求的;做好效益研究,从投入、产出入手,解决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问题。既要符合所在城市的规划要求,又要满足使用功能,既要考虑功能分区和建筑物的间距要求,又要考虑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要规范化和标准化,研究报告要确保真实性和科学性。

1.2编制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前期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研究、分析开发项目的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决策的主要依据。

在投资估算中,设计人员应从工程规模和项目内容上真实反映设计意图、工程内容,费用构成应齐全、合理,确保估算质量。所以工程经济人员从建设方案的优选开始,就应该渗透到设计的全过程中去,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合理预测投资估算中各种动态因素的变化。

2.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设计是房地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性环节,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阶段。

2.1优化设计方案

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有效控制工程成本的关键,控制工程费用应从设计抓起。因此,建设单位在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时,要重视设计方案的优化,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案和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2.2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方案设计招标完成后,还要重视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在设计过程中采用限额设计是加强此阶段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避免无谓的浪费。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额不被突破。控制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主要对工程的设备、材质控制,实行设计招标,增加竞争意识,降低成本。

2.1.1单体在结构、建筑设计和布局上一定要合理,如桩距、柱网、框架梁的布置、板的布置等,并能够满足建筑分隔上的使用功能。

2.2.2在单体建筑中,各种材料、设备的选用要适当。例如在围护结构材料的选取上:加气混凝土砌块(其100mm厚墙体容重约为730kg/m3),目前普遍应用于高层、小高层和多层框架结构的内外隔墙;如果在设计中选用重量更轻,且日益推广的新型建筑材料如空心石膏砌块(其100mm厚墙体容重约为700kg/m3),总荷载就会减少很多,从而使梁、柱的截面、配筋减少,传至基础的荷载也将减小,可节约混凝土及钢筋用量,降低上部结构及基础的造价。

2.2.3在单体建筑设计中,注重基础与地基处理方案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地基与基础的工程造价约占工程总价的20%~25%,此项费用较难控制,因为地质条件千变万化,因此选定方案非常重要。

基础方案决定于地质勘察情况、荷载大小,其选择原则是在保证满足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选择造价低的形式。例如对于地质不够好的地段必须要采用桩基时,就可以考虑选择造价相对较低的人工挖孔桩。

2.2.4在单体设计上,要控制整栋建筑的配筋率,致如下:多层砖混结构约20kg/m2;多层、小高层的框架结构约30~45kg/m2;高层框剪结构约50~70kg/m2。单体配筋率计算后,与以上指标进行比较,如配筋率超过以上指标,则结构太保守,配筋偏大,工程造价会增加,应重新考虑修改设计方案来减小配筋。因此,通过认真计算比较其配筋率来合理调整结构的配筋大小,最终确定最佳配筋率,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2.2.5单体设计中,在容积率不变的情况下,单体建筑的使用率要提高。即套内使用面积的大小要控制好,通常对于多层、小高层公摊系数约为1.1左右,高层约在1.2左右比较合理。

2.2.6在单体设计中要结合开发项目的具体特点,围绕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理念及经营模式、目的和利益,最终设计出切合本项目的单体工程。

3.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是建筑物实体形成阶段,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的主要阶段。要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发挥房地产开发的投资效益,就要在工程实施阶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3.1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

对施工单位首先应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方案认真审核,采用经济技术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要合理化、经济化,尤其涉及到图纸以外增加的方案,一定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用最经济的方案,从而降低工程成本,减少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加强投资控制。

3.2控制工程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效控制。为防止施工图设计中产生漏洞,除在审核图纸时把关外,还应在甲、乙方、设计单位的图纸会审、设计单位的技术咨询中尽量消除漏洞。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施工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先比较各个方案的优劣,选择最经济适用的方法,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2.1基础部分由于很多不可预料的因素,发生的图纸外的签证比较多(土方、地下水排水、地下物的清除等),要严格把关。

3.2.2对于现场签证,要实行严格认真的逐级审核制,即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方项目经理再审核签字后方才有效。

3.2.3对于工作联系单、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要严格审核。

3.3严格审核工程施工造价

根据计划进度和现场施工的实际进度,即时核定施工预算。对于实际有可能超出相应施工单位报价的部分,要加以详细分析,找出原因,调整或修正,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控制。

3.3.1各种单项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在预算内。各种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如钢筋、商品混凝土、水电主材设备等均应控制在预算之内。尽量不突破,如果必须调整则应及时办好现场材料、设备的确认手续。

3.3.2对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图完成的工程内容,要办理好相关手续,在结算中予以扣减。

3.3.3工程项目的材料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50%~60%左右,材料费用是成本控制的关键。建设单位为控制成本及确保材料质量,对某些材料可采用甲方指定或限价方式。在材料调差方面,主材及设备调低调高的部分都要认价,办好相关手续,结算时据实调差。

3.3.4结算审计时,对各个单项的工程量分别复核,同时对定额套项要严格审核,不出现漏项、增项及施工单位套高不套低的现象。

3.3.5在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结算审核制度,自身审核后,再送至专业审计单位进行二次审核,通过层层把关,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从而降低工程成本。

3.4优选专业分包,防止垄断性行业任意抬价

在工程建设中,对于工程承包方式,在不影响整个工程质量、进度的前提下,尽量采用总包加专业分包制,即专业事由专业单位去做,从而降低中间环节和工程成本。如土建主体工程应与门窗工程、涂料工程、供电工程、消防工程、外装工程分别承包,由各自专业单位进行承包。有些特殊专业工种不得不委托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如变配电所安装工程、通讯工程、煤气工程等。

3.5深入现场,收集和掌握施工有关资料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审价人员和费用控制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照图纸察看施工情况,有时与监理、总承包方及施工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收集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和控制工程造价,并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4.竣工阶段的控制

工程竣工决算是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该阶段含竣工结算、保修回访、试运行效果评估等工作,这是投资控制全过程的最后一环,而其中竣工结算则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中之重。

4.1 进行审核结算

进行审核结算不仅是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容,更关键是审核其是否按实际结算,是否有多余工程子目,是否重复计算工程量等不切实际的签证,以真实体现工程实际造价。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4.2 竣工资料审核

业主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将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送到审核所进行审核,审核所应对照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核对,看看手续是否齐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有重复,是否按合同条款进行决算,还须到工地现场核对竣工图与现状是否一致,才能做到准确无误,材料、设备是否按招标要求进行施工,工期是提前还是推迟,市场价的认定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同时,要熟悉定额,掌握各种费用文件,看看工程量是否重复计算,哪些费用可计算,哪些费用不可计算,实事求是地进行竣工决算。

总之,房地产开发中工程造价的控制,实质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从项目决策、项目设计、项目实施这三个阶段的每个环节,都要有控制造价的经济头脑,充分利用和认真分析建设周期中的重要信息,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终降低整个项目的工程造价与成本,从而提高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弓彦军。加强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J]。北方经济。2007(14)

[2]吴煌亮。浅谈建设工程项目开发的成本控制[J]。中国科技信息。 2009(10)

[3]李冰心,姜永。建筑企业加强成本预算管理分析。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年13期

第6篇:竣工决算审计案例范文

【关键词】基建项目 审计 监督

一、工程项目事前监控是保证工程投资效益的前提

1、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阶段

科学设计是把好工程项目投资的第一关,合理设计是工程科学定位的基础。设计阶段是生成和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阶段,设计方案和设计质量对工程造价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一句话,设计是构成工程造价高低的主要因素。因此,只有加强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避免设计阶段的人为浪费,才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体说来,要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内容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适用,费用计算是否合规、准确。对初步设计的可行性、技术性、经济性以及程序进行优化审查。

2、监督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合规和有效

目前,我国在固定资产投资体制中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一方面节资增效、缩短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了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增加透明度,减少了贪污受贿。但是,目前仍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近几年,我国各地都声称本地工程招标率已达100%,但现状却是大部分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严重“失灵”。通过招投标本可以节约资源,却变成了浪费资源;本可以提高质量,却变成了“豆腐渣”工程。因此,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督是工程项目监督中至关重要的内容,绝对不容忽视。

3、审查项目投资程序执行情况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文件的编制、审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监理、施工、物资(含设备)供应等承建单位的资质等级、资信能力、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征地拆迁、施工现场“四通一平”等前期工作是否准备就绪。

4、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保障情况

包括资金筹措方式是否科学;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安全,资金成本是否经济;前期资金是否到位。

5、审查工程招投标程序及招标文件

包括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文件编制是否规范、合理、严密和准确;标段划分是否充分考虑其时间和空间的衔接性等。

二、工程事中控制是做好工程项目监督的关键

1、对施工单位工程实施组织措施

要求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管理班子必须落实控制人员,实行任务分工和职能分工,责任落实到人。财务审计人员编制好自己的工作计划,定期对工程各项成本费用进行审计;工程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财务审计人员和工程审计人员紧密配合,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明确各自的责任,要经常互通信息、交换意见,以保证工程项目进度的落实以及建设资金的专项使用。

2、对施工单位工程实施经济措施

每一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按照项目投资审批权限和流程审批流转完成的前提下开工建设。财务人员必须编制好资金使用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和付款方式。在项目施工阶段要求上报附有详细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报表,并定期对工程进度根据施工工期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有专业人员对该工程进度进行复核,查看所报进度是否属实、工期是否正常。这样,由定期的进度报表看工程整体的形象进度;由形象进度看工程的整体工期情况、累计工程款的投入使用情况,从而复核工程付款的比例,再由财务人员签发付款凭证。

这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跟踪控制,可以定期比较投资的实际支出值与计划目标值,及时发现偏差,及时纠正,通过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从而有效防止资金流失,使资金得到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和提高投资方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

3、对施工单位工程实施技术措施

设计图纸是每个工程项目的基础,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在开工时对图纸进行复核,即建设单位通过监理单位组织一次图纸会审。这是开工前的一道关键程序,关系到今后施工图纸是否有效可行;施工质量是否保证;工程造价是否合理。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否则,施工中将会出现一系列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相应地增加工程造价,给建设方带来或大或小的经济损失。

当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更变和现场隐蔽签证是不可避免的,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来尽量降低风险、减少费用的发生:一是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到位,对施工阶段的每一分部、分项工程亲临施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在保证施工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做到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二是当设计方案不合理或由于施工地质环境和结构的改变,必须要改变原有图纸时,对设计工作者来说必须亲临施工现场,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对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数量,尽可能地把工程造价降为最小值。三是要求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对主要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减少项目施工中不必要的费用发生。

4、对施工单位工程实施合同措施

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国家规定的基本经济合同的一种。我国有关部门颁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为在基本建设中推行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工程合同签订后,一是做好工程施工记录,确保各种文件图纸,特别是标注有实际施工变更情况的图纸能及时、完整地归档,注意积累素材,为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依据。二是参与合同修改、补充工作,着重考虑它对投资控制的影响,严把工程造价关,认真分析合同的每一条款内容,工程部门、资产部门、财务部门、审

计部门层层把关,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把工程费用降至最低。

三、工程事后审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保证

竣工决算阶段包括竣工验收情况、竣工决算和工程财务结算,竣工决算阶段重点审计决算和结算的准确性、真实性,这直接关系到工程成本和工程投资的完成的结果。

1、审查“工期、质量、投资”三大控制目标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整体工程已全部竣工,施工单位把所有的精力全部投入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之中:对整个工程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支出进行成本核算,编制竣工决算,比较分析工程造价等。在此阶段,作为建设单位,必须从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投资”三大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逐一审查,以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审查其是否有效控制施工费用;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书或合同的约定;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图纸施工,有无未完工程或偷工减料现象等等。

2、审查工程量的真实准确性,把握工程量计算关

工程竣工后期的审计重点是甲乙双方的工程结算。工程量审核是结算中最基础的数据,它直接影响计算直接费和其他各项费用,它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工程量的计算是编制结算最繁琐的环节,计算规则多、工程量大,最容易出现多算、重算或漏算的情况。因此,必须根据竣工图纸及其他他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情况,对工程量的准确性进行严格核实,确保工程量计算的真实准确性,避免施工单位做决算时有意加大工程和重复计算的情况。

3、审查工程决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在审计中,查看定额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及规格,把好定额套用审核关。工程预算定额具有面广、交叉的特点。在审查竣工决算套用定额时,应注意各专业的适用范围及使用界线的划分,在套取定额编号计价时,必须看清定额的工作内容和材料含量,防止低工程、高套定额子目或已综合的价格却又分成几个子目重复计算、计取费用。

4、审查工程取费标准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审核决算中各项费用的计取比例、计算基础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工程决算是由直接费、间接费、计算利润和税金等费用组成,单位工程项目是根据工程类别计取工程取费的,工程费用取计的管理费取费一般占直接费的25%以上,因此,确定取费标准、准确套用各项费率、明确取费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5、审查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用量及价差的准确性

一般来说,土建工程材料费用占建筑工程造价总费用的70%左右,近几年建筑市场材料变化很大,建设单位对建筑材料用量控制还有很多漏洞。一旦失去监控,就无法控制工程造价,导致工程投资不能有效利用,因此,通过工程审计,可以纠正材料结果费用高的现象,从而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果。

6、审查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记录,变更签证单

在工程结算中隐蔽工程的签证常引起争议,因为签证人员往往在重视技术及时间的前提下,忽视了计费问题,结果签证中出现在定额内已包括的内容重复签证现象。另外,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亲临施工现场,掌握施工内容,做到签证内容与施工内容相符合,在现场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在签证单上只体现工程量和施工内容,绝不能体现工程费用。这就需要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既有较高的自身素质,又有较强的职业道德休养;既懂得本专业技术知识,又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四、 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所应注意的问题

1、基建项目审计工作的定位

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一方,审计人员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正确扮演自己的角色。务必保持审计独立性,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在开展基建项目审计过程中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越俎代庖、大包大揽,应正确处理好与基建管理、财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保持审计的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二是将基建项目审计工作等同于传统的事后审计,将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工作隔离开,只关注工程造价,不能动态地监督全过程各阶段运作是否正常,也不能为工程建设提供合理、有效的审计建议。

2、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

由于建设项目具有独特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是一次性、非重复性工作。因此,审计方案必须与工程项目相适应,切忌生搬硬套,应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项目特征、不同施工方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审计方案,使之切实可行,真正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第7篇:竣工决算审计案例范文

二二年七月五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市计委 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二二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渝委发〔1999〕1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1998〕1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不含城市供水)等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等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一般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大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一)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利发展及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流域规划、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方针、综合财力状况进行编制,并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二)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委发〔2001〕26号)精神,中、小型水利工程和堤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一并审批。

(三)大型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前,应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由其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等有关工作。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等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全面比较,作出项目建设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的科学结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的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由市计委组织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由市计委、市水利局联合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在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专业咨询机构的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再由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计委在综合市水利局审查意见、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及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3.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的办法、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大型水利工程必须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招标初步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按水利部有关规定组建,大型项目法人机构由市水利局商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中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批;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法人组建的初步意见,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它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计委在审批项目之前,项目法人应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土地预审报告书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市水利局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市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市地震局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城市防洪护岸工程还需提交市水利局对工程岸线的审查意见、市规划局对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涉及航运交通的需提交交通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对航运、交通影响的审查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文物保护等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批。

(五)企业及个人全额自有资金建设水土保持、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大型灌区等水利工程实行登记备案制;建设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库工程(包括新建和病险水库整治)、堤防工程等项目,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应的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进行通盘研究,深入计算论证后进行选定技术方案、确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总概算的过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的规定编制,并将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环保措施等纳入本阶段主要工程项目范围,按同等精度编制设计。中型以上(含中型)水利工程,应由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单行本,并随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一并上报审批。

(三)初步设计报批前,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水利水电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和完善。

(四)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如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前,市计委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对工程投资概算进行专项咨询评估;其中,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

(五)初步设计报批程序1.大型水利工程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按国家现行规定审批。

2.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堤防工程经市水利局和市计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后,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共同审批。

(六)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依据。其主要内容如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和防洪工程岸线位置、结构形式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修改、变更等,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批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一)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用地的征地、拆迁;2.保证施工的水、电、通信、道路的畅通和场地平整等;3.修建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4.组织招标设计和设备、物资的采购服务;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的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二)除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1.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

2.大中型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小型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将项目招标文件(含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资质审查标准等材料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备案。其他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送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或市规定的媒体上公告。

3.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3)招标文件及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防洪安全度汛和合同工期进度要求;(6)涉及建设项目的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主体工程现场施工的条件;(8)监理单位已经确定;(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三)项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选择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并能依照授权独立负责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投资的控制以及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一)建设实施阶段是指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过程。

(二)项目法人应按管理权限向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预算报告;经计划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下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委和市计委有关文件规定,主要包括:1.项目法人已经设立;2.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复;3.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4.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5.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已经可满足连续3个月以上的施工需要;7.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8.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外部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准备已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9.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能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三)堤防工程经核准年度投资计划后,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如因地质等原因确需对设计作重大修改(如主要建筑物地址,坝轴线、溢洪道、放水设施、堤防工程岸线位置、工程规模、渠道渠线等),技术修改方案须报市水利局审批。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概算调整,概算调整报告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和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由于勘测设计深度不够而造成的工程重大变更、工程漏项等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超概算项目和投资,在调整概算时,要对勘测设计单位的勘测设计费用进行必要的调减;因设计优化而减少的工程投资,经审核后,可从减少的工程投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勘测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比例由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协商确定,抄有关部门备案。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自行更改设计方案等违规违章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调概,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对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或工期在3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对其在建设期间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生产准备阶段(一)生产准备是在项目投产前由建设实施转入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及其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二)生产准备内容应根据不同工程类型分别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做好与项目建设的衔接工作。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三)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或协议,为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才可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建成;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4.质量监督单位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程提出了质量监督意见报告;5.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7.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拆迁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已经完成;8.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经办理完毕且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已通过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

(三)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并且完成竣工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的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

(四)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执行。大中型水利工程、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重要小(一)型水利工程由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其余水利工程由项目属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审查报告是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此外,水利工程还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

(五)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由市档案局和市水利局联合组织验收,也可以在市级部门的指导下委托项目属地的县级档案部门组织验收。档案达标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六)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按《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渝府发〔2001〕28号)的要求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七)对有遗留问题的项目,验收报告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及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和责任人。

(八)水土保持工程的竣工验收及财务决算按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后评价阶段(一)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的生产运营,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经济效益评价——评价项目的投资效果、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状况;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施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发现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二)项目后评价一般按3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后评价工作,可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财政部门的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投资要严格控制在审批的概算内。确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枢纽工程、渠系工程投资突破审批的投资概算的,应按程序由市水利局对调概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咨询评估后,报市计委审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以内的投资,由市级和争取中央投资补助40%,区县(自治县、市)自筹60%;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含10%)以上的投资金额全部由区县(自治县、市)自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费用,按审批的概算投资,由区县(自治县,市)包干完成。

第十三条 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1999〕144号)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支出,认真按规定编报财务决算报表,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国有资产转固定资产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勘测、设计、咨询评估、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严禁无证勘测设计、越级设计;严禁设计单位出卖图章、代盖图章;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接受重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8篇:竣工决算审计案例范文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构建的意义

高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高校审计部门及由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运用现代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对高校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实施及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连续、全面、系统的审查、监督和评价。全过程跟踪审计在高校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提升绩效和预防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有利于规范管理

高校建设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控制环节多、计价次数多、处理关系复杂等特点,传统的结算审计属于事后审计,难以适应高校建设项目审计的要求。全过程跟踪审计克服了事后监督的局限性,审计人员提前介入到项目建设的各个重要阶段和关键环节,对建设项目的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等各项工作,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控制,能及时发现、纠正建设项目管理中出现的漏洞和问题,并向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准确、持续地反馈审计意见或建议,促进建设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2.有利于提升绩效全过程跟踪审计注重

对高校建设项目的前期决策、设计、招投标的跟踪审计以及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有利于提高项目论证的可靠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在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下,审计人员从单纯的合同执行审计延伸到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条款的审计,防止了因写入不合理条款而使高校建设资金损失的问题;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经常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了解具体的施工过程,能及时对工程变更签证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材料设备价格的合理性、隐蔽工程验收情况等进行审计,为后期的审计结算确认签证,并将问题和矛盾提前解决,避免事后相互扯皮。

3.有利于预防腐败造成高校基建领域

腐败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监督,决策、管理、监督三者之间未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高校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使审计人员提前介入建设过程,通过对物资采购、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方面的行为进行跟踪审计,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筑起了一道严密的防线,对权力形成制约,促使建设项目的各参与方一开始就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过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能有效预防舞弊案件的发生,使审计由“秋后算账”转变为防微杜渐,从源头上控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的关键控制点

根据高校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程序,结合我国部分高校跟踪审计工作的实践,可以将高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分为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实施、竣工验收等五个审计阶段。在实施审计时,可以在每个审计阶段设置审计工作关键控制点,有助于审计人员选准介入时机,把握审计重点和难点。

1.投资立项阶段关键控制点

(1)审查决策程序。审查建设项目立项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建设方案是否在多方案比较、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是否经有效批复。(2)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投资规模是否适度。(3)审查投资估算。审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投资计划是否得当。

2.勘察设计阶段关键控制点

(1)审查设计招标文件和设计合同。审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内容、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程序及合同签订是否客观、公正、严密。(2)审查设计方案。审查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是否通过招投标方式征集;设计方案的论证,是否贯彻了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的原则;是否组织有关权威专家对图纸进行会审。(3)审查概(预)算编制。审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是否按程序进行评审,编制方法是否合适;概(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漏项或增项;编制原则和计价依据是否现行适用;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是否符合,施工图预算与设计概算是否符合。

3.施工准备阶段关键控制点

(1)审查招标文件。审查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严密,其中的暂定价、指定价等的确定依据是否明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评标工作是否公平、公正。(2)审查合同。审查合同是否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限制性条件;合同条款表达是否清楚。(3)审查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内容是否完整,编制说明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楚,是否有漏项、重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内容、取费标准和计算方式是否正确、合理。

4.施工实施阶段关键控制点

(1)审查隐蔽工程。审查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如隐蔽工程现场签证的程序和手续等;隐蔽工程验收是否由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人员共同到现场验收、签证,否则不予承认;隐蔽工程记录的内容是否详细,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信息反映是否全面。(2)审查主要材料及设备。审查材料招投标情况,建设管理部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对于不需招标的其定价方式是否与审计组共同确定;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价格确定是否合理;在材料、设备进场使用或安装前,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对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进行确认。(3)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查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进度款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等。(4)审查工程变更和签证。审查工程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要严格控制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变更、签证的手续是否完备;签证内容、签证材料价格是否真实;签证是否及时,事后补签不予承认;是否符合签证批准权限;签证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相符。(5)审查索赔费用。审查索赔证据是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是否反映实际情况;索赔证据的提出及取得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率;索赔的工程量计算、套价、取费和工期是否合理。

5.竣工验收阶段关键控制点

(1)审查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与合同条款是否相符;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是否一致,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竣工项目的单价计量、定额套用、相关规费和税金的计价标准是否准确、合理。(2)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和编制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数据填报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建设项目的内容与批复的概(预)算投资是否相符;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来往帐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行为,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交付的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核算是否准确;工程项目完成投资是否超概算。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的运行程序

根据上述审计阶段的关键控制点,结合审计工作的常规程序,高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运行程序可划分为三个步骤。

1.审计准备

(1)确定审计工作方案。高校审计部门依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建设项目工作计划及相关规定,综合单项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审计立项,并确定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并报学校批准。(2)成立审计组。根据学校批准的跟踪审计工作方案,高校审计部门完成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委托和合同签订等前期工作,成立由社会审计机构和高校审计部门共同组成的审计组。

2.审计实施

(1)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根据立项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2)下达审计通知书。向高校建设管理部门下达全过程跟踪审计立项通知书和实施细则,明确告知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关键控制点的业务活动、具体送审要求以及相应的审计时效承诺等事项。(3)送交送审资料。对于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列为关键控制点的业务活动,建设管理部门应对送审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审计时效承诺,提前送交送审资料。(4)出具审计意见书。收到建设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活动的送审资料后,审计组按照规定的审计时效承诺,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5)反馈意见落实情况。送审业务活动审计完成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将相关业务资料以及审计意见的采纳与落实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审计组备案。(6)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审计组听取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7)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审计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8)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在财务部门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财务决算送审资料后,审计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3.审计终结

(1)出具造价审计意见书。高校审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用于工程款项的尾款结算和审计费用的结算。(2)出具最终审计报告。高校审计部门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如实反映跟踪审计过程中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尚未整改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和建议。(3)归档审计资料。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完成后,审计组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审计成果资料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和归档。

二、提升运行效果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提升模式运行效果的基础为了使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建设项目,应建立一套系统的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校内跟踪审计规章制度

高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围绕高校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在校级层面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如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界定高校审计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社会审计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范围、目标、主要内容及操作规程,形成完整、规范、操作性强的跟踪审计管理工作流程,既为建设单位制订项目管理制度提供可遵循的依据,也为审计部门提供衡量的标准;建设管理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变更联系单管理办法、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具体制度,与跟踪审计形成良好的制度衔接,使审计目标与建设目标协调一致,促进跟踪审计与项目管理的和谐进行。

2.建立和完善委托跟踪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当前,高校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基本上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社会审计人员的形式来开展,因此,建立和完善委托社会审计的相关制度显得十分必要。高校审计部门要细化对社会审计机构选聘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组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委托社会审计的合同签订、过程监督、报告核实、质量评价等重要管理环节的制度建设,以确保高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质量,如制定审计组岗位职责制度、重点审计环节工作流程、审计工作汇报制度、审计交叉复核制度、委托跟踪审计质量考评制度、审计组廉洁自律制度等。

(二)夯实跟踪审计队伍

是提升模式运行效果的关键高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由高校审计部门完成,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但要求跟踪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工程造价审计、财务审计及法律、经济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1.加强在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

高校要为在职内审人员开展职业规划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业务能力;鼓励内审人员要勤下工地,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做好调查、咨询、协调沟通等基础工作,努力提高审计实战经验;要经常与兄弟高校及社会审计机构之间开展横向审计业务交流,为内审人员提供学习新思想、新经验、新方法的平台。

2.适当引进

具有实际施工管理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实高校内部审计队伍,完善和优化内部审计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

3.聘请社会审计人员或社会审计机构

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社会信誉良好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不仅可以减轻高校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量,而且可以提高跟踪审计的效率。为此,在开展社会审计机构的招标过程中,要加大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信誉、审计业绩和质量、审计人员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等方面的考核,选择更优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另外,社会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一般都具有专业倾向性,在不同的审计领域其实力各不相同,因此,要根据技能匹配原则,选择与跟踪审计内容匹配的社会审计机构,聘请与审计任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审计人员,从而提升审计效果,保证审计质量。

(三)控制委托审计过程

是提升模式运行效果的保障在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下,委托审计已成为高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个主要控制环节。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频繁互动,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监督者的定位,侵入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审计人员一旦越位,全过程跟踪审计所建立的权力制衡机制就会不复存在。因此,要强化对委托跟踪审计过程的监督、检查与控制。

1.做好关键环节的直接控制把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委托跟踪审计

除了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按合同履行职责外,高校审计部门还必须做好关键控制点的直接把关,如工程量清单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合同审核、隐蔽工程签证、工程量变更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工程进度款审签、竣工结算审计等关键环节。

2.加强对委托跟踪审计的复核

检查高校审计部门要组织审计组进行定期汇报,讨论、询问有关问题,促进审计的深化和补漏;对审计内容相同的项目,要组织审计组集中对账,进行横向比较,揭示差异,促进平衡。另外,高校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与审计人员的业绩考评及社会审计机构的聘用、报酬挂钩。

3.明确跟踪审计的角色定位

高校审计部门要建立事前议事机制,使审计人员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代替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避免口头答复的做法,对需要回答的问题,要通过议事机制来妥善处理。

4.提高委托跟踪审计的时间效率

高校建设项目有工期要求,每个环节具有时效性,跟踪审计的介入时间应先于或同步于项目建设的进度,才能及时跟进,发现问题、分析解决问题,控制风险。跟踪审计要为提高建设项目的效率服务,而不是影响工程进度。

(四)科学评价审计成果

第9篇:竣工决算审计案例范文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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