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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作用精选(九篇)

独立审计作用

第1篇:独立审计作用范文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审计市场;政府监管;审计质量

在现代经济市场中,独立审计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来,我国大量的上市公司频繁发生审计失败案例,如“琼民源”、“红光实业”、“郑百文”、“南方保健”等,严重地威胁到了审计师的独立性,以致整个独立审计行业的诚信问题受到普遍的关注和质疑。因此,提高和加强审计独立性对我国市场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

独立审计的本质是对上市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监督和签证;而作为审计的实施者――审计师在其职业过程中要对其审计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我国,随着审计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对其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出具了虚假的信息,作为鉴证业务的审计师会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恪守其应有的独立性准则,保证信息的质量;另一种是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违反独立性准则,产生低质量的信息报告,使审计市场的效率低下。所以,审计师的独立性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审计师的独立性是市场发展的奠基石,也是确保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质量的制度要求。而现代企业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这种权利的分离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问题――问题的产生,并由此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这种现象严重的破坏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解决此类现象呢?其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保证审计师的独立审计。在审计师审计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种经济利益的驱动,审计师要独善其身保持这种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划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大类。外部因素主要有生存压力、政治经济因素、审计收费、审计供需模式等;内部因素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非审计业务、审计任期的长短等。正是这些影响因素阻碍着我国审计市场的正常运转,严重威胁着审计独立性,所以市场经济对强化审计独立性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政府监管在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审计师要保持其独立性,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需要政府与市场采取相应的对策,减少甚至消除各种因素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本文在此主要探讨政府监管对审计独立性的作用。

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审计市场目前的发展不是很完善。在市场经济中,审计师为了获取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利益,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与市场占有率,出具有利于客户的审计报告,这样就导致了审计行业以牺牲审计独立性为代价的“恶性竞争”。我国的审计市场对审计服务产品长期供大于求,审计师面对这种情况只能选择降低审计收费标准,维持正常经营,而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也会随之降低。简单的说,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来发挥作用,但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其效果并不明显。这时政府就以“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保证整个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即通过非市场机制的手段来解决有关市场的失灵问题。因此,在监督和管理审计行业和审计师时,政府主要解决审计行业自身和市场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府监管的着眼点在于保证审计市场的有效运行。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界定审计的目标,赋予独立审计应有的社会职能,制定审计行业的行为准则,建立独立审计预警机制,实施必要的监督和处罚机制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这都是政府监管在保证审计市场有效运行中的体现。此外,政府还应持续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审计师的执业风险,提高其违法成本,并且减小审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利益羁绊,从而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信息质量。

第二,政府适度的监管审计市场。不当的政府监管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恶性运行与发展,从而使整个审计行业的发展受到影响;相反,有效的政府监管不仅可以约束审计独立性威胁,而且有利于产生高质量的审计需求。限制政府对独立审计的干涉行为,才能为审计市场提供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使得企业能够自由选择所需要的审计服务。因此,政府应该把握监管的程度,提高监管的效率,从而提高审计的质量。

第三,政府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督。首先,政府在执行其监管职能时难免会出现一些不恰当的举措,如执法力度不够、信息透明度偏低、遵循制度的程度不到位等。其次,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同样具备“经济人”的属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部门可能会制定出不合理的政策,形成不公正的监督。所以监管者必须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程序。

从我国具体的国情出发,仅以市场机制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是不现实的,加强政府监管是我国独立审计市场的必要选择。强调政府监管的作用并不代表市场机制就不重要,而是要构建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模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相当复杂,它们对审计独立性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既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因此,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需将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加强政府监管应注意的问题

在提高审计独立性的过程中,政府发挥监管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只有解决其中的问题才能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把握政府监督的目的,避免过度监督。政府监管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而出现的。适当的政府介入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效率,从而提高审计的独立性。曾萍、蓝海林(2003)的研究表明市场和政府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而我国的审计市场还不成熟,所以要对市场进行完善,然后再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完成重要的补充作用,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的高质量。所以,过度的政府监管不但不能改善审计市场的问题,而且会导致整个独立审计的失败。

2.保持“一个声音”说话,避免多头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缓慢,一个主要的制约瓶颈就是市场面临太多部门的监管,如财政部、工商部、税务部、审计部等。这些部门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在执行监管任务时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和协调,在监管职能的设置上往往又出现重复和交叉,带来了没有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导致监管成本增加、监管运行效率低下,而且影响了审计业务的正常开展。这种行业的多头监管、重复监督对独立审计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

3.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手段,避免监管失灵。市场失灵可以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然而政府监管也会出现失灵现象。首先,现代市场的经济情况纷繁复杂,作为监管部门的政府要全面掌握和分析相关信息往往十分困难,且成本较高,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低下。其次,政府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不当或政府监管目标的多元化等也会造成“监管失灵”。所以应该通过权利监管和机制制衡来尽可能的减少政府监管的缺陷,以达到较好的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侯迎新.公司财务舞弊成因及治理综述[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5.

[2]曾萍,蓝海林.审计独立性:市场选择和政府选择[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1.

[3]李明辉.成本与审计师选择行为研究综述[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1.

[4]张玮华,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研究[J].经济研究,2009,6.

[5]白华,肖玉莹.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理论争论与现实选择[J].财经科学,2011,2.

第2篇:独立审计作用范文

关键词:独立性;经济性;博弈

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的经济性是有一定联系的,处理好这种博弈关系,有利于涉及独立性的发展。

一、审计独立性含义的辨析

(一)精神独立视角

独立性是审计的精髓,是审计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没有独立性,审计就不能获得公众信任,从而失去存在价值。这一点已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公认,同时审计独立性的内涵也成了长期争论探讨的内容。尽管理论界取得了较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关于审计独立性却一直没有一个公认的精确定义。

1、莫茨和夏拉夫在《审计理论结构》中指出,审计独立性涉及两方面:一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事实上的独立,即实务人员的独立(Practitioner-independence);二是审计人员作为一种职业团体的外观上的独立性,即审计职业的独立性(Profession-independence)。所谓实务人员的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在制定计划、实施检查业务和编制审计报告过程中保持适当态度的能力,包括计划、调查和报告独立性。而审计职业独立性则是对审计人员集体的印象。并且他们认为,审计人员应具备起码的超然意识,努力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

2、汤姆・李在《公司审计》中认为:“从根本上说,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它不允许本人的观点和结论变得依赖和屈从于利害冲突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3、Arrens和Loebecke(1997)认为,独立性是指在执行审计测试、评价结果以及发表审计报告过程中采取无偏见的观点。

4、美国的《基本审计概念说明》(1972)中认为,独立性意味着审计人员的行为、行动和意见不受影响和控制。

尽管以上对审计独立性定义的角度各不相同,但其内容却基本相同,共同揭示了审计独立性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的精神态度,一种注册会计师可以免受外界因素影响,秉持客观公正和应有职业谨慎的立场而对被审客户的财务报告发表意见的精神状态。虽然莫茨和夏拉夫提及审计人员“职业团体的外观上的独立性”,但他们依然承认独立性的本质是“超然意识”、“不偏不倚的态度”,且他们没有清晰界定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监管视角

职业界与监管界对于审计独立性一直坚持自己的认知:

1、审计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对于客户而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身份或地位,即审计人员应在组织地位、财务关系、人事关系、经营关系诸多方面均独立于被审客户。这是从职业规范角度对独立性的理解,这种观点强调利益独立,即审计人员和被审客户没有任何直接或重要的间接经济利益关系。我国CPA职业道德准则中把审计独立性看作一项基本原则称为独立原则,是指CPA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实质和形式上均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

2、审计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客观、正直的行为能力,这是从精神态度角度去理解审计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在其职业道德规范中认为,客观的态度、正直的品质是独立性的本质,审计独立性是正直性与客观性的统一。若CPA同时具有较高的正直品质和客观态度,就必然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水平。

形式独立性是其他人对这种实质独立性的理解,即在第三者眼里被审客户与注册会计师必须毫无利害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虽然具备了实质独立,但是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同时尽管理论分析上是实质重于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形式独立与否直接关系着利益相关者对CPA独立性的评价和审计职业的形象和地位。形式独立是精神独立的外化与保障,尽管它与精神独立并非完全一致,但它依然是评价和透视精神独立的窗口。

独立性实质上是正直和客观原则的实现机制,而形式独立又是CPA获取公众认可与信赖的最起码的信心保障。换言之,只有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才能对客户的事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反之,若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利益上的牵连,就难以对客户事物做出客观判断,其正直性也会令人怀疑。职业界与监管界正是基于这一考虑,他们着重强调“审计人员的利益独立”,并且把这一标准看成是有违形式独立和影响实质独立的重要尺度。

(三)博弈视角

1、DeAngelo(1981)和李树华(2000)认为,审计独立性是在发现会计信息存在错误和舞弊时,审计师顶住客户压力对错误和舞弊加以披露的能力。独立性水平被确定为在发现违规行为的条件下报告违约行为的条件概率。

2、郝振平和钱苹(2002)运用委托理论,将审计独立性问题放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进行研究,认为审计独立性就是所有者和审计师进行合作博弈,共谋就是管理者与审计师之间形成合作子博弈,审计师由共谋获得的效用超过非共谋效用均衡时,审计师就会丧失独立性。

3、陈汉文和黄宗兰(2001)认为,审计人员对审计独立性的保持,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与被审客户管理当局之间的力量博弈,双方力量的均衡点决定着独立性的保持度。

4、林钟高、徐正刚等(2002)建立一个管理当局与审计师的完美信息博弈模型,并得出结论,审计师能否保持独立性是审计师和管理当局双方基于“合谋”可能的收益与成本(损失)比较后的理性选择。审计独立性(审计师是否报告违约行为)是相应的一套制度安排的结果:能够加大“合谋”成本,降低“合谋”收益的均衡机制都将促使双方博弈的均衡点离开“合谋”。

注册会计师也是市场经济中的理性经济人,他们对独立性的遵循度取决于违反道德原则可能带来的收益与一旦败露所受惩罚两者之间的权衡。审计独立性并不是一种明确的前提和人们主观设计的产物,而是一种制度安排和参与人博弈的结果。不难理解:独立性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而不是一个静态的博弈结果。

二、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辨析

(一)审计独立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静态的结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认为,CPA要么独立,要么不独立,即在独立性问题上采取的是一种非此即彼截然不同的态度,将独立性当成一个绝对的概念。然而,学者们经研究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概念,而是一个相对概念,存在着一个变化的价值范围。例如,Antle把审计人模型化为预期效用最大化者,在所有者、经理和审计人员三者博弈的环境下,给予了强独立、独立和不独立的3个定义。强独立是指在由所有者选择的激励方案限定的、与经理进行的子博弈中,如果审计人采取最偏好的纳什均衡战略,则被审计人员是强独立的。独立是指在上述的子博弈中,审计人员采取占优均衡战略。不独立是指在上述的子博弈中,审计人员采取合谋战略,即审计人员和经理选择一个合谋的负支付方案。又如Roger W Bartlett曾指出:“社会公众可能将独立性看作是一个持续变化的职业特征”。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能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独立性是永远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针对独立性的绝对认识属于对CPA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榜的意味。实际上,作为CPA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CPA与委托人或被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超然”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CPA独立性的影响可大可小,承认CPA可以受到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CPA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

(二)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一种在与客户博弈中坚持自身立场的概率

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CPA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CPA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的情况下,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查或披露的能力。因此,有学者将CPA独立性定义为: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存在错误或缺陷,并在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情况下,顶住客户压力对其加以披露的能力(DeAngelo,1981)。按此定义,审计独立性水平被确定为在发现违规行为的条件下报告违规行为的条件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CPA是独立的,实际上是说,CPA在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CPA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CPA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CPA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三)审计独立性是一种风险

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来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CPA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对CPA的信任。换言之,他认为CPA是足够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CPA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种独立性水平是他可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CPA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CPA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CPA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他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依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CPA独立的实际结果。将独立性视作一种风险,不仅可以强化CPA的履约责任,尽量减少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风险,而且可以时刻提醒报表使用者,审计工作并不是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担保,也不是报表使用者进行决策的避险工具。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CPA行业存在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经济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CPA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减少决策风险,但决不能消除它。利用CPA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做出决策,任何时候都应谨慎,如此可以有助于为CPA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黄桂杰,梁化军.审计质量的制度安排[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3(11).

2、Authur Levitt.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J].证券市场导报,2008(8).

第3篇:独立审计作用范文

关键词:内部审计 独立性 咨询 审计委员会

审计的独立性本质界定

独立性是审计(包括内部审计)的灵魂和本质,尽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同作用,但独立性却是两种职业的共同要求。“独立性和客观性构成了内部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素,是内部审计职业化进程中的奠基石”。虽然,“独立性问题对内部审计总是一个难题,它总是需要向组织内的某个人报告,因而缺乏公共会计师所具有的最终层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向企业内部的适当权力层报告,那么它能够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并有效发挥作用”(mautz,1964)。尽管由于内部审计与组织之间天然的“血缘纽带”和利益关系,内部审计独立性一度被内审外包热衷者频繁炒作和指责,成为内部审计职业难言的痛处,但这并不能抹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价值。“内部审计所应具备的独立、客观的特质依然是内部审计职能发挥的基本前提”(王光远,2007)。“独立性”这个概念,反映了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其内涵随着内部审计职能的拓展而丰富。iia自2002年1月起启动新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最显著的变化之一就是其所界定的内部审计职能发生了嬗变,内部审计成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iia,2001)。Www.133229.coM内部审计职能已由传统的监督与评价向确认(保证)和咨询发展。“独立性是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公正、或免除偏见地从事审计活动的先决条件,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陈汉文,1994),也是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改善组织经营绩效、实现组织目标、最大限度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在全球范围内改善公司治理的浪潮中,内部审计人员面临着许多挑战和机遇,如日益复杂和普及的技术、对新技能的需求、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扩大服务范围的需求、日益激烈的竞争以及全球化。内部审计人员正在制定新的战略来应对这些挑战,更加主动地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和改变内部审计模式”。多样化服务的提供和内部审计模式的改变,严重威胁着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于是,这已不是一个概念性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而是一个职业化进程中急待加强管理的问题。

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iia《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2001)的“属性准则1100号”规定: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内部审计师在开展工作时应做到客观。该标准对内部审计独立性重新诠释,反映了内部审计人员不再固执于保持个人独立性这一现实,而更为强调的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个人的客观性。iia实务标准对内部审计独立性加以解释,指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体现为机构的独立性和内部审计师的客观性。机构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执行主管在机构内应向能使内部审计活动实现其职责的阶层报告,即内部审计在组织地位上的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应具有充分的组织地位以使其完成审计职责。机构独立性的标志是“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内部审计师的客观性是指内部审计师应有公正的态度,避免利益冲突,即内部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客观性是“一种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它要求内部审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对他们的工作成果抱有诚实的信条,不会与任何方面达成重大的质量妥协。客观性要求内部审计师不能把对其他事务的判断凌驾于对审计事务的判断之上”。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关系是,“独立性可使内部审计师提出公正和不偏不倚的判断意见,这对审计工作的恰当开展是必不可少的。”而内部审计师的客观性要通过机构的状况和独立性来获得,内部审计师的客观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构独立性的实现。

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显而易见,基本准则中对内部审计独立性所下的定义比较笼统和抽象,只是简单提及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之外,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是独立性,什么是客观性。针对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对内部审计独立性没有作出完整和具体的说明,《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给予了明确的解释: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独立性一般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客观性一般指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能够促进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提高。

“虽然理论上对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准确定义并未取得一致,但人们普遍认为客观性与确认或咨询服务的评价、判断和决策活动的质量有关,而独立性与确认或咨询服务所处的环境状态有关”(mutcher,2006)。

通过探讨内部审计独立性含义,可以认为,iia和我国审计理论界对内部审计独立性含义的界定以及对机构独立性与内部审计师客观性关系的理解上渐趋一致,即都认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二是内部审计师个人的客观性。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地位上的独立,它是保障内审机构“独立”履行其职责的首要条件。只有当内审机构具有独立从事审计活动所要求的良好的组织地位,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内部审计师的审计行为不受限制,审计意见或决定得到实施,审计建议得到适当采纳。机构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师客观性的前提和保证,“独立性”这一概念被阐明为内部审计机构或部门职能的一种属性,它是建立内部审计职能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客观性”则是内部审计人员个人的一种属性,它表明内部审计人员个人应具有诚信、公正和勤奋的职业品质,反映了内部审计师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现代内部审计确认与咨询活动中的独立性分析

iia新定义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该定义涵盖了内部审计在组织中广泛的确认和咨询职能。目前,越来越多的内部审计部门采取多种服务的策略。相比于传统保证性服务,咨询服务更能体现内部审计的增值能力,为组织增加价值。“提供咨询服务的收益,在于它证明可以增加组织价值、改善内部审计与经营管理层的关系、增加员工的表现机会以及展现员工职业生涯的前景”(anderson,2006)。iia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指出:“内部审计的咨询服务丰富了增值型内部审计的内容。咨询服务通常是由保证服务直接产生的,但同时应认识到,咨询审计业务也可能衍生出保证服务。保证与咨询服务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多数的审计服务既包含保证活动,也包含咨询活动。”但内部审计师所能提供的服务取决于其在组织中的定位及其预先设定的职能,内部审计活动的具体类型在不同组织间是不同的,其原因在于诸如组织规模、经营类型、资本结构、法律及管制环境等因素的不同。

“管理层聘用了内部审计人员,而同样是这些内部审计人员经常要去检查管理层和其他人的经营业绩。此外,管理层经常向内部审计人员寻求咨询服务,并把审计建议纳入到企业流程再造,作为确认服务提供者的审计人员,会对这种流程进行评价。内部审计人员对管理层的依赖,内部审计活动的日益重要,咨询服务需求的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内部审计人员评估自己工作成果的问题,还有内部审计外包业务的日益增多,这些综合情况引发了人们对内部审计客观性的日益关注”(mutcher,2006)。因此,如何缓解或避免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提高内部审计的职业声誉,成为内部审计职业急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确认和咨询服务中的独立性要求

独立性(无论外部审计还是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是审计得以存在的根本,是从古自今审计人员应恪守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内部审计提供不同种类的服务时,其独立性要求是有所不同的。原因在于确认服务与咨询服务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为服务中牵涉到的主体及其数量。

确认服务中涉及的主体有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人和第三方关系人如董事会及其所属的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债权人、股东以及潜在投资者等,内部审计是否有价值取决于第三方关系人,内部审计必须自始至终保护第三方关系人的利益。内部审计履行确认职能是为了对被审计人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和评价,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主体应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与被审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破坏其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为提供确认服务,内部审计人员应该独立和客观,用于规范确认职能的确认准则也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利益。而咨询职能则是一种专门针对高管层以及其他各级管理层改善自身状况而提供的一种专业服务,是适应高级管理层以及其他各级管理层需求而日益凸显的一种重要职能,内部审计主要发挥参谋和顾问的作用,以协助高级管理层以及其他各级管理层更好地履行各自的受托责任,咨询服务中只涉及两个主体即内部审计人员(受托人)和管理层(委托人),不存在第三方,其价值直接取决于管理层的认可与否,管理层只是希望内部审计能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客观地提出建议,因此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要求相对较低。

(二)咨询职能对独立性的冲击

现代内部审计由于同时提供确认和咨询两种服务容易导致角色上的冲突,而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内部审计确认与咨询职能的冲突本质上是由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引起的,即内部审计在发挥咨询职能时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内审人员履行确认职能时应具有的独立性。内审人员同时承担这两种职能时所持的角度不同,因此导致二者之间存在矛盾性。管理层既是第一层委托关系中的人,又是第二层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既是内部审计确认职能的被审计对象,又是咨询职能中的委托人。管理层身份的双重性,形成了对同时承担确认和咨询两种职能的内部审计人员的冲击,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从不同的视角来完成两种性质迥异的服务,这就使内审人员陷入矛盾之中:到底是作为董事会或其下属审计委员会的“人”和“耳目”,还是立足于管理层,充当管理层的“耳目”?矛盾的实质是形成了利益冲突。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管理层的委托为某一项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又接受第三方(董事会等)的委托对该管理层执行该项经济活动的过程或结果进行确认,因此内部审计也具有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双重身份,作为“有限理性人”的内审人员显然很难避免双重身份对独立性的破坏。当内部审计人员对某项经济活动提供过建议且该建议已被管理层所采纳时,从一定意义上讲,他们已经间接地参与到该项经济活动中了,对自己间接参与过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评价,从情感上讲,是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的。

正是鉴于上述原因,人们普遍认为内部审计向咨询服务的扩张可能损害它作为治理程序有效性的确认者和独立分析师的价值。但值得说明的是,“提供咨询服务就其自身而言并不必然损害客观性,特别是如果审计人员主要涉及建议职能而不是决策职能时,没有理由认为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必然受到损害”(mutcher,2006)。“审计师通过开展咨询服务,可能会对与保证性审计业务有关的工作程序或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咨询服务也不一定损害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的客观性。内部审计不起管理决策的作用。是否采纳或实施内部审计咨询服务所提出的建议由管理层决定。因此,管理层的决策不应损害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咨询服务只是对内部审计独立性成了一种潜在的威胁,但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损害或削弱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如果专业的内审人员和内审部门能够识别出与先前的咨询服务相关的后续审计任务中的威胁客观性的潜在因素,能够考虑到缓解因素,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化解剩余威胁客观性的因素,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就能得以最大限度地保持或者至少不受到严重损害。

结论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现代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确认和咨询职能,承当各种角色挑战的根本保证。失去了独立性,一切都无从谈起。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核心是组织地位上的独立,它要求内部审计必须有较高的组织地位,因此将内部审计置于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之下并独立于管理当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直接向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组织机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机构组织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内审职能作用的发挥。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要真正得到保证,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审计委员会须确保内部审计机构能充分地、不受限制的与公司高级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进行沟通和交流,并向其报告工作结果;审计委员会必须评查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章程并保证内部审计可以不受限制地获得其工作所需的记录、职员、财力和物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简称cae)的聘用、解雇决定应由审计委员会主席认可,其还必须适当参与cae业绩的考核及薪酬的决定;审计委员会必须让cae及外部审计师有机会定期与其进行非公开的商谈和讨论,而没有管理层人员参加。可见,要保证内审的充分独立,避免受管理层的操控或影响,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及其对内审的支持极为关键。事实上,内部审计与审计委员会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审计委员会要能对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彻底的了解,必须考虑内部审计师的工作。鉴于内部审计在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转及管理和控制风险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它在帮助管理当局及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报告方面也起着任何其他部门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从而支持和促进审计委员会全面有效地履行其监管职责。

参考文献:

1.andrew d.bailey,jr.,audrey a.gramling,sridhar ramamoorti(王光远等译).内部审计思想.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第4篇:独立审计作用范文

关键词:独立审计 审计独立性 审计委托模式

独立审计的本质作用在于注册会计师站在超然独立的立场,凭借其专业能力谨慎审查和验证财务报表及其他经济信息,并发表客观的审计意见。但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中,拥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并未能对虚假财务报告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反而难以摆脱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嫌疑。会计信息的信用危机不可避免地波及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而引发独立审计的质量危机。

造成独立审计失败除审计信息不对称的固有因素及我国当前对独立审计监管力度不够、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之外,现行审计委托模式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一、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对独立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是独立审计质量的根本要求,它来自于独立审计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是由审计人在审计关系中所处的独立地位来保证的。独立审计的审计关系,由审计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三方关系人组成独立的三角关系。其中审计人独立于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人,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超然存在,从而在形式上保证了审计人的独立性。

一般认为,审计独立性主要受到管理者(被审计人)操纵审计意见的破坏。即管理者作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和受益者,往往利用管理控制权及实际支付审计费用之便,胁迫、诱使审计人主动或被动放弃客观的审计意见。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由公司的财产所有者即股东(组织形式上是股东大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全体股东的人;而在实际操作上,具体化为公司的管理者即管理层在委托、雇佣注册会计师,尽管形式上是股东(主要是大股东)投票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聘请,但注册会计师是由管理层事先推荐,故而决策权实际上被管理层掌握。管理层不仅最终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聘请费用的多少以及审计费用的支付,而且决定着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的审计、咨询等服务费用所占的比例,因此注册会计师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面对自己“衣食父母”合法或非法的操纵会计信息行为,注册会计师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从而影响其审计意见的公正性。

从另一个角度看,现行审计委托制度规定由所有者作为审计委托人,目的是为了防范管理者操纵审计意见而导致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合谋。这一审计委托模式基于的假设是所有者利益一致,并且不存在从虚假会计信息中获利的可能,从而不存在破坏审计独立性的动机。但我国的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并非利益一元化的主体,现有股东与潜在股东之间、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趋向并不一致。现有股东为了融资需求可能通过粉饰财务报表误导潜在股东;控股股东为了额外利益可能授意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侵害非控股股东的利益,因此现行审计委托模式所基于的假设未必成立。在许多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的董事会往往就是事实上的管理者。这时,由董事会委托的审计人不得不直接面对审计委托人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甚至是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共谋操纵审计意见的企图,其“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形同虚设。

二、现行审计委托模式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的矛盾

独立审计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对企业财务报告及其他经济信息进行鉴证,其所发表的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可以降低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在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趋利性流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然而,由于受益人(潜在投资者、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与委托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以及付费人(上市公司)之间的不一致,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会对注册会计师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例如更高的审计成本、与客户关系的恶化等。独立审计意见具有的上述正外部性特征,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公共利益时的“社会人”角色与市场格局中趋利的“经济人”角色难以协调。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审计委托模式能够内化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及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而一味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三、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建议

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在独立审计关系中应有的独立性,成为影响审计意见客观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建议改革现行审计委托模式,由一个既独立于管理者,也相对独立于现有股东或控股股东的独立“第四方”来行使审计委托权。对“第四方”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方案。

1.由审计委员会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审计委员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要求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和保持一个由完全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履行选择、聘用和解聘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并有权与注册会计师讨论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有关会计和内部控制等事项,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该审计委托模式的优点在于以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为前提,削弱大股东和管理层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名权,一方面提高了审计人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为独立董事发挥监督职能提供了空间和舞台,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因此,审计委员会制度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开始普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正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也被广泛接受。

较之于现行审计委托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但作为一个内部机构,理论上的“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特征在实际操作中很难避免被打折扣。另一方面,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仍然难以解决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2.由证券交易所担任审计委托人,即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由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相应制度,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证券交易所上缴审计费用,由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公司审计管理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执业质量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由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财务报表。

与审计委员会制度相比,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从而实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真正独立。此外,由于这种审计委托模式借助了行政手段,在我国市场经济仍未完善的现阶段具有执行上的高效性。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将缓和当前国内审计市场的过度竞争,有利于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同时,信誉好、执业能力强的事务所长期垄断某一交易所的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得以内化,解决了独立审计意见的“正外部性”特征与独立审计市场化运作之间的矛盾。

尽管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具有上述优点,可能是我国现阶段改革审计委托模式最适合的方案,但由于独立审计较强的专业性,公众难以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同时脱离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趋利性与合理性,一旦发生暗箱操作、官(证券交易所)商(会计师事务所)勾结的腐败现象,对我国资本市场秩序、政府公信力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运行都将造成严重打击。具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可以成为现阶段的折衷之选,但从长远看,我们需要更具市场调节特征的审计委托模式。

3.由保险公司担任审计委托人,即实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2002年,纽约大学乔斯华·罗恩(JoshuaRonen)教授提出,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公司假账和注册会计师渎职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罗恩教授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StatementInsurance,简称FSI),从源头上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消除可能导致审计意见失实的制度基础,从而有效遏制公司的造假行为。具体操作方式为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和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策权从被审计单位转移到承保人手中,与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一样,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切断了公司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关系,更加确保了审计人的独立性。保险公司的利益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趋于一致,由利益相容的保险公司来代表上市公司股东行使对财务报表的监督职责,有利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公众流通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监督缺位问题。审计关系中的各方以及保险关系中的各方均被置于市场机制之内,有做假劣迹或经营风险较高的上市公司将缴纳更高的保险费,加大了上市公司的造假成本。注册会计师的直接客户是保险公司,具有较强执业能力和较高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受到欢迎,而出具不实审计意见将失信于保险公司,进而失去一大批投保于该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公正审计意见的利益和不实审计意见的损失充分内化。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恢复注册会计师真实的独立地位,并借助市场机制的力量赋予公司管理层自觉改善财务报表质量的内在动机,不失为一种针对审计失败和财务舞弊的综合解决方案。但现阶段我国信用状况恶化,保险业界也并非净土,如何保证保险公司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甚至与上市公司合谋来赢得市场份额尚待研究;同时,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在我国目前风险评估市场尚未成型的条件下,很难找到令各方信服的机构和人员;作为一种纯市场行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缺乏强制性,可能受到上市公司的抵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们期待这些问题逐渐得到解决,从而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够在我国有效推行。

参考文献:

1.饶晓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制度的缺陷与出路。当代财经,2004(6)

2.冯均科。审计契约制度的研究:基于审计委托人与审计人的一种分析。审计研究,2004(1)

3.连宏彬。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提高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财会月刊,2004(A4)

第5篇:独立审计作用范文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机构)需独立于他们所需要审计的活动,以便不受约束,客观地开展工作。论文百事通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控制审查过程的独立性、审计结论的独立性。内审工作的实践证明,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最大特点,是内部审计的内在要求,是使内部审计具有客观性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的客观性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保持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实施控制的全过程必须做到审计目的、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的客观、真实、公正,为领导者提供准确的信息。

客观性是对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客观性是真实性的前提。要实现这种客观性,就必须首先具有独立性,使审计人员独立于被审单位的活动,以便客观地完成工作。

一、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1、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设置状况。当前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缺乏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内部审计部门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他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其设置类型有:(1)附属于办公室;(2)附属于纪委;(3)附属于监察部门或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4)附属于会计部门或与会计部门合署办公;(5)临时由某一部门领导。有些内部审计人员由会计或物资管理等人员兼任。这种状况导致了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受各方利益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一些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不切实际地撤并内部审计部门,精简内部审计人员,造成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不稳定,审计工作的随意性增大,审计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2、法律环境。目前我国已颁发了关于国家审计的《审计法》,关于民间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而关于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地位上的差异,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同时,内部审计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审计人员面对具体问题也无章可循。

3、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由于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内部审计部门成立时间较短,许多工作尚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更由于审计工作容易得罪人,待遇普遍较低,所以,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不愿意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从而导致一些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专业不精、敬业精神不足、工作人浮于事,审计工作往往局限于查查账,甚至打打球,不能很好地发挥和显示审计职能。针对这种状况,一些领导自然不愿意赋予内部审计更多的独立性,群众也不愿意看到内部审计拥有更多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必须依靠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工作者自身良好的工作绩效来争取、来确立,即人们常说的“有为”才能“有位”。否则,独立性就确立不起来。

二、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1、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升内部审计的内在要求。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应完善监事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应由监事会监督,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在履行其经营管理责任时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让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人员头脑中始终都有被监督的意识,他们的经营管理行为不但要为其自身负责,而且要为企业的财产所有者负责,要为企业利益最大化服务,要接受企业财产所有者的监督,如果他们的行为有悖于企业的利益,他们将有被解雇或被的危险。当他意识到这种危险的时候,就有可能产生监督和被监督的愿望,客观上也就产生了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从而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进而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以加强。

2、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抓紧制定内部审计的法规和条例,将内部审计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法律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内部审计工作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对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也应给予法律保护,提高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业、部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用法律规定内部审计部门的地位、结构、层次,使内部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3、加强内审人员的业务学习,切实提高内审人员的待遇。内审人员应刻苦学习、苦练内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路子。单位对此应提供时间和经费保障。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审计质量,用优异工作成绩来保障其独立性。同时各主管单位应在工资福利待遇、升迁考核、工作硬件实施等方面多考虑内审人员,其待遇不应低于本单位的财会人员,以稳定内审队伍,吸引高素质人才,用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和稳定的审计队伍来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21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素质,使内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做到两个过硬:一是政治过硬。审计人员对复杂的审计对象要及早做好心理准备,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只有这样,审计人员才能讲原则,才能以国家、人民的利益为重,才能制止那些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二是业务过硬。审计部门是执行财经法规的业务部门,作为内审人员,必须掌握与审计有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同时,熟悉电算化会计、电算化审计、网络操作、系统维护、法律、税务、外贸、金融、纪检、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加强后续教育,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新晨

三、坚持审计独立性应注意的问题

第6篇:独立审计作用范文

【论文摘要】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最本质特性。强化内审独立性必须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内审机构的地位,保证内审人员的独立性,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加大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内部审计是单位经济管理机能的重要内容,是现代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国的企业内部审计在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作用日益显现。内部审计要想有效地履行其职能,达到增加组织价值、改善组织的运营目的,必须充分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中,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最本质特性,是实现其目标、履行其职能的必要保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经济的发展,我国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必须进一步加深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探讨和研究。

一、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有效运转的基础,加强内部审计的客观性主要是保持和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一)传统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我国传统的内部审计被称为“监督导向型”的审计活动。与“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相适应,传统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一般表述为:“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活动时相对于管理层所持的独立立场,即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活动之外、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管理层和其他职能部门及个人的干涉”。这种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个人独立性的强调,无疑是将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置于本单位领导层的对立面,使其处境十分尴尬。

(二)现代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我国现代内部审计被称为“服务导向型”的审计活动。与“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相适应,现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应具有充分的组织地位以使其完成审计职责;内部审计负责人向组织中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人员可以自由地、不受外部干涉地决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工作和交流审计结果。只有当他们能自由客观地进行审计工作时,内审人员才是独立的,他们才有可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判断。这样的判断对于正确地实施审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二、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性

内部审计要独立履行其职能,实现其目标,必须充分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一)审计行业的要求及《审计法》的规定

保持独立性是国际内部审计行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国现行《审计法》的明确精神规定。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专业实务部发表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一书中“独立性”被作为内部审计实务的具体标准来。我国现行《审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公认的内部审计执业条件,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及维护内部审计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目标实现的要求

内部审计的目标:一是查错纠弊;二是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增加价值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经营目标。内部审计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开展审计工作。而审计工作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必然要求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如果内部审计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其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可信性就要打上问号,基于其结论作出的决策和建议就没有落实或执行的必要,内部审计的目标则无法实现。

(三)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内部审计职能实现的要求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通过监督和评价活动,在为经济单位增加价值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发挥着内部制约、防护、评价、参谋等建设性作用。内部审计要实现其职能,发挥其作用,主要通过一系列的审计活动来体现。这就涉及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因此,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实现内部审计职能,离不开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四)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现状的要求

我国的内部审计是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职能,这种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下开展的审计工作,如果不特别强调其独立性,就会使审计工作流于形式或完全被单位管理层的意志所左右,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就被削弱了。

(五)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保证

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体现在其审计结果应该是真实的、客观的、公正的。如果在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没有坚持独立性原则,而是以某些人的意志为依据得出的审计结果就不可能是客观、公正的。只有确实按照独立性原则开展工作,才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才能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法规体系因素

我国的政府审计有《审计法》可依,注册会计师审计有《注册会计师法》可循,而内部审计只有审计署2003年3月4日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没有赋予内部审计充分的政策独立性。其第四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该规定仅仅强调了内部审计部门与被审计的其他职能部门是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无具体规章可循,使有些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无法坚持客观性和公正性,因而从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二)机构领导机制因素

我国内部审计实行单一行政管理模式,是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单位领导重视,内部审计的地位就高,独立性则强;反之,独立性则弱。由于内部审计人员的切身利益直接受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控制,而被审计部门也是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组成部分,客观上造成了内部审计为单位利益服务的依附性,使得内部审计人员的维纪执法的程度受到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的影响,审计结果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制约。

(三)机构和人员设置因素

目前,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缺乏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上,有些内部审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它部门领导或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其设置类型主要有:1.属于办公室领导的下设机构;2.属于纪委领导的下设机构;3.属于监察部门领导的下设机构;4.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5.属于财会部门领导的下设机构;6.与财会部门合署办公;7.临时由某一个部门领导。

在内部审计人员设置上,审计人员中大部分为兼职人员,有些内部审计人员是由会计人员、基建管理人员、物资管理人员或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直接兼任。

(四)职能定位因素

长期以来,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将职能定位在经济监督上,审计人员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成为政府审计的补充力量,从而失去了内部审计自身的特点。内部审计是在单位的权力机构领导与授权下开展工作,是直接为组织实现最终目标而服务的,所担当的角色既是“经济卫士”,也是“经济谋士”。李金华审计长曾多次讲“内部审计的定位应该是四个字就是‘管理+效益’。内部审计也有监督,但监督的着眼点一定要放在促进部门和单位加强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上”。

(五)科学的理论指导因素

我国对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和普及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尚未形成深入、完整的理论体系。在内部审计工作实务中,许多审计人员仅凭经验开展工作,没有进行科学性分析;只注重审计实务,轻视理论研究,因而缺乏一套完整的内部审计理论体系作为指导。

(六)队伍职业素质因素

长期以来,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数来源于财务人员或管理人员,专业专职的审计人员少,兼职的多,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巧,现代审计技术手段掌握不够,对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发展状况、经验技术等知识了解不多。在职业道德方面,少数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观念,在问题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害怕得罪人,而故意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违规违纪事项的真实情况不敢完全揭露,致使审计结论的真实性流于形式。

四、强化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内审法律、法规建设,增强权威性

法律建设是确立和巩固内部审计地位,明确内部审计宗旨、职责和范围的重要方面。用法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使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使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只有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才能依法依规地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才能得以体现。

(二)合理设置机构,提高机构地位

内部审计的独立主要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为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不能附属于或与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应该由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领导内部审计机构,这样最高权力机构才能够直接、及时获得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建议和咨询,有利于保持内部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高层次地位。

(三)完善人员管理体制,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薪酬待遇、考核等应由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核决定。其他内部审计人员的人事调配权、工资管理权、职称评聘权、奖惩等应由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审议决定。单位其他部门不得干涉,以充分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不能参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只承担对其进行评价和建议的审计责任。应制定审计人员内部定期轮换岗位制度,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性。

(四)维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重在有所作为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必须依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自身良好的工作业绩来确立,必须要有所作为,才能引起人们的关注。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

1.应抓住关键环节,突出审计重点。单位内部审计对象种类复杂,数量繁多,工作非常琐碎,内部审计要抓住单位经济活动、经营发展中的关键环节,突出审计重点,使内部审计能够在单位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驾护航、铺路搭桥的作用。

2.建立规范的内部审计程序。作出合理的内部审计计划,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的法规、企业的制度要求;按照企业经营管理及领导者的要求;按照计划、程序、方案开展审计工作。

3.审计结果实效性要突出。内部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效益审计,能否通过审计规避经营风险、促进经营发展,是衡量内部审计有效性的关键。

4.及时宣传以树立形象。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审计部门工作成果,树立审计部门公正、客观的形象,赢得单位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广大群众的信任。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

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是落实审计制度、促进审计工作持续开展、实现审计目标的关键。在业务素质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在职业道德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具有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在新的形势下,对内部审计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和后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六)加大国家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加强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法律赋予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关心和支持单位内部审计的发展是国家审计机关的责任。国家审计机关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协调发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保护内部审计应有的独立性,积极支持单位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为内部审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内部审计对单位的依附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内部审计只能立足于单位内部管理,内部审计充分发挥功效有赖于其独立性的程度。应重点关注如何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使其真正发挥监督服务职能而不致于形同虚设,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单位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 王英姿.审计学原理与实务[M].上海:上海财政大学出版社,2007.421.

[2] 杨小波,杨俊才.论现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J].湖南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7-69.

[3] 马新勇.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5(17):36.

第7篇:独立审计作用范文

一、独立性的定义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含义。所谓“实质独立性”主要指审计师的一种精神态度,即在工作中不使自己的判断受他人左右,不受个人偏见与杂念的,完全客观公正地形成审计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主要指审计师的一种社会形象,即审计师在组织地位与客户关系方面独立于会计报表编制人,从而保证审计工作客观公正。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又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即不偏不倚)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他的服务也会丧失其价值。因此,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确认和保障。

审计独立性作为审计质量的内涵特征,只有程度高低的差别而没有“有与没有”的差别。任何审计师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独立。要求受聘于公司管理者的审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完全不受管理者意愿的影响是不现实的。审计独立性程度的高低差别是构成审计质量差别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的因素

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情况较多,综合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非审计服务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虽然非审计服务只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一个可能因素,但并不必然导致审计独立性的降低。但通常咨询服务等非审计业务的收费远高于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向客户提供咨询意见等服务获取高额收入,在此情况下,如果注册会计师再执行审计业务,可能会很难如实发表审计意见。

2、为获取高额收入,注册会计师跳槽到其审计的客户中工作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职业选择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在从业期间向客户作出不恰当的承诺。

3、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有其他的利益,如近亲属在被审计单位工作等。

三、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

审计判断绩效受到作为判断主体的审计人员、作为判断客体的审计任务和作为形成判断的具体审计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即审计判断绩效是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和审计环境的函数,而影响判断主体审计人员的因素又包括性格、智力技能、陈述性知识和努力程度等,但保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审计判断绩效的的基本前提。

独立审计准则将成为界定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重要依据。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可以预见,涉及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诉讼将会进一步增多,这也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发展的一个重大转折。这种形势下,全行业在提高风险责任意识的同时,必须大力增强意识,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审计独立性本身也应视作一种风险,一方面要求在行业管理中应进一步规范注册师的执业行为,不断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履约责任,尽量减少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时刻提醒报表使用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担保,也不能成为报表使用人进行决策的避险工具。作为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但决不能消除决策风险。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作出决策,任何时候都应当谨慎。如此可能有助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更正确认识,有利于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四、如何在实践中保持审计独立性

1、会计师事物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当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消除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2、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督。

3、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力度,尽快推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引进国际大型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模式和管理经验并在国内加大介绍和推广力度。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绝大多数都采取有限责任形式,不仅不利于与国际会计市场接轨,也不利于从权、责、利的机制出发推行高水准的审计准则。因为有限责任形式仍以资本为基础,出资人除了获得知识收益外,还有资本收益,但却只需要承担与知识收益相对应的风险。于是出资人与非出资人同时作为市场主体出现在会计市场上时,风险和收益就会不对称。出资人往往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人或管理者,当需要权衡风险与收益时,这些出资人可能出现因受资本收益的驱动而放弃或者适度放弃高水准的审计准则的情况。只有改有限责任制为合伙制,才能确保会计市场能够采用高水准审计准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公众中应有的信誉。

4、适当开拓非审计服务市场。适当开拓非审计服务业务可以增加事务所的收入,使事务所有可能增加审计过程的资源投入,从技术上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审计师同时提供两种服务可以通过知识共享提高效率,可提高事务所的声誉资本价值,有利于事务所创建品牌。但关键在于适度,即:对同一公司的审计和非审计业务,不能使事务所对形成经济上的依赖。

五、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保持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1)对审计涉及的所有事项都应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允许存在偏见、偏袒。

(2)在审计准备过程中,审计师应对选择何种审计技术,运用何种工作程序,对审计小组人员的分工等无偏见地加以控制。

第8篇:独立审计作用范文

《独立审计准则》对促进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进行执业规范,无疑是大有卑益的。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规范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促使他们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审计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担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胜任工作的专业能力,否则其执业质量是没有保证的。因此,许多国家的审计准则,都对执业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提出具体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是这样规定的:“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这项规定的现实意义在于,能有效地促使现有注册会计师重视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毋庸讳言,我国现有执业会计师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受过正规的专业训练,按照准则的要求,他们是不完全具备任职条件的,其中有些人甚至是滥竽充数的。随着准则的贯彻实施,各级注协和事务所必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那些不称职的会计师,必须限期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否则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同时,将严格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不断培养和补充注册会计师队伍。这样一来,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肯定会得到大大改善,从而为提高我国社会审计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应该指出,一个称职的注册会计师,不但要精通专业技术,而且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崇高的职业道德。正如国务院一位领导同志指出的: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强、职业道德好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我们在贯彻“独立审计准则”过程中,千万不可忽视对注册会计师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上的要求。

(二)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要求,促使其职能的全面发挥

为了有效地开展社会审计工作,必须明确其所要达到的目的要求。对此,《独立审计准则》有如下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基本准则”第4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基本准则”第22条)。这些规定既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所应发挥的职能作用,即要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和鉴证。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最后要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和会计行为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作出评价,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等)。社会审计具有鉴证职能,是人们所公认的。至于社会审计是否具有经济监督职能,理论界则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审计的经济鉴证离不开必要的监督检查。把“监督”与“鉴证”机械地分割开来,既违反审计的基本理论,也与审计实践相背离。显然,如果没有坚实的监督检查工作作基础,那么,注册会计师是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和会 计行为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证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__审计报告”准则中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有违反前述“三性”的行为,应提请其改正,否则应在审计报告中作出反映。注册会计师应进行的这些工作,不是经济监督又是什么?由此可见,认为社会审计没有监督职能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关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职能,在今年4月份召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特别代表大会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并被提高到更重要的地位。朱?基副总理在会上的书面讲话中强调指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必须切实履行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职责。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必须依法进行审计。”“对于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以及财务会计信息的疏漏、虚假和错误,要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坚决予以揭露。”朱副总理的讲话,为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贯彻《独立审计准则》,必须理直气壮地强调社会审计的监督职能,并以此作为检查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注册会计师审计不仅具有监督和鉴证的职能,而且应对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工作发挥指导作用。这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当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工作存在缺陷时,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主动提出改进的建议,指导其不断改善管理工作。关于这个方面,《独立审计准则》是这样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基本准则第12条)。“管理建议书”是指导性的,仅供被审计单位参考,而不具有强制性。把监督职能与指导职能结合起来,是现代审计发展的重要趋势,我国的社会审计在这个方面也是大有可为的

(三)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风险意识和执业质量这几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只有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才能增强其风险意识,从而促使其兢兢业业地执业,提高审计的质量。所以强调审计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意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此,《独立审计准则》有如下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基本准则第6条)。“按照 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基本准则”第8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基本准则”第9条)这些规定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必须依法执业,并对自己所进行的工作承担责任。如有违规执业、工作严重失误或与被审计单位通同作弊的,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基本准则第19条)。

应该指出,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以来,执业质量普遍偏低的问题长期困扰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究其原因,主要就是由于我们的注册会计师大多法律责任观念不强,审计风险意识淡薄所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规对社会审计的法律责任早有明文规定,但并未引起广大注册会计师应有的关注;中注协和政府主管部门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但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弊病,注册会计师行业也不例外。人们期望通过贯彻《独立审计准则》,使这个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四)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应遵循的基本程序,促使注册会计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审计工作

执行严格的审计程序是审计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科学的审计程序,有助于合理部署审计工作,防止发生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保证审计的执业质量。因此,审计程序问题是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审计程序”一词,理论界有不同的解释:一种是指完成一项审计任务全过程的工作步骤;另一种是指采用的具体审计方法。后者亦称审计程式。“独立审计准则”有关条文中用到“审计程序”一词,其含意显然是指后者(参见独立审计准则第4号__审计抽样准则第26条等处)。而笔者这里指的是前一种解释。综观《独立审计准则》几个文件,尽管没有“审计工作步骤”的专门条文,但要求审计工作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却是十分明确的。具体说,注册会计师执行一项审计任务,应当分为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3个阶段,按部就班的地进行。对每个阶段的工作要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__会计报表审计”准则3、4、5条,分别作出了规定。

据笔者了解,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程序大多没有统一的规范。不少事务所是一个师傅一个调,随意性较大。承接业务不签订约定书,工作安排没有形成书面计划,工作底稿五花八门……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相当普遍。这既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不高的具体表现,也是提高审计执业质量的重要障碍。贯彻《独立审计准则》,必须解决审计程序规范化问题。否则,提高审计质量只能是一句空话。

(五)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科学方法,以利于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收集、整理和分析鉴别审计证据,以便根据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正确的审计意见,是审计工作的核心环节,也是决定审计执业成败的关键所在。而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以较低的审计成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必须讲究审计的方法和技能。关于审计证据及取证方法,《独立审计准则》特别是“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__审计证据”准则,有明确规定。其中取证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首先调查、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便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方案。其方法包括查阅文件、实地察看和调查访问。

二是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必要时,也可采用详细审计方法。

三是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应根据不同的审查内容,灵活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与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不同的方法,以查明有关事实真相,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使自己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立于不败之地。

“独立审计准则”就整体而言无疑是一套较好的文件。但笔者通过学习,对“准则”的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疑惑或不理解之处。现就其中若干问题提出来就教于同行、专家。

(一)关于“独立审计准则”的命名。中注协“独立审计准则组”把注册会计师审计定名为独立审计,相应地把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定名为“独立审计准则”。他们还在自己编写的“准则释义”和“准则问题解答”中对此作了说明。但其理由显得牵强附会,难以令人信服。娄尔行教授写的“准则评论”文章,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这里首先涉及的是审计分类问题。众所周知,审计按其性质(财产委托关系)分为国家审计(或称政府审计)、社会审计(或称民间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和部门及单位审计。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属于外部审计,部门及单位审计属于内部审计。这种分类有严格的科学涵义与标准,并且得到国内外理论界普遍公认。中注协把审计分为独立审计、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实在有点不伦不类。难道可以把内部审计和政府审计称为非独立审计吗?其次,至于审计独立性问题。中注协解释说,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双向独立,即既独立于被审计人,又独立于审计接受人,因此称为独立审计,而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是单向独立,即只独立于被审计人,所以不能称为独立审计。这种解释是似是而非的。其实,独立性是各类审计的共同特征,尽管它们的独立程度有所不同。而且西方国家的国家审计,大多独立于政府之外,即也是双向独立 的,在这一点上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无多大差别,可见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具有双向独立,因而就应命名为独立审计,其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独立审计准则》把注册会计师审计定名为独立审计,但对如何保证其独立性,“准则”中并无具体规定。娄尔行教授的文章也指出了这一点。这不能不说是“准则”的缺陷之一。事实上,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其独立性存在着多种因素的严重干扰和侵犯。“准则”起草者是不应该忽视这一点的。

第9篇:独立审计作用范文

「关键词独立性风险 环境前因 减缓因素 潜在后果

美国的安然一安达信事件及我国的银广夏一中天勤事件凸现了审计独立性缺陷对资本市场有效性的严重危害。独立性风险是研究审计人员独立性问题的核心。然而,许多讨论独立性风险的文献通常只专注于某单一因素对独立性的影响,忽视不同因素间的相互作用,尤其是忽视了独立性风险产生的前因后果,不利于从整体上把握影响独立性风险的不同因素的共同作用最终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因此,本文试图在一个单一的分析框架内评估影响独立性风险的相关因素及其后果,以对为降低独立性风险而作的独立性制度安排的有效性提供一个全方位的多元视角。这一框架以独立性风险为概念基础,包括独立性风险产生的环境前因、环境前因的减缓因素、独立性风险的潜在后果。

一、独立性风险的环境前因

独立性风险是指对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威胁达到防护措施无法消除的程度,且危及或按理性预期会危及审计人员作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风险(ISB,2000)。独立性风险随着独立性威胁的出现而增大,但可以用防护措施加以减轻或消除。独立性风险产生的环境前因包括两个方面:诱因和以判断为基础的决策。

1.关于诱因

由于审计师违反独立性的行为被发现会面临遭受诉讼或声誉受损的潜在风险,因此,独立性风险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诱致性诱因的出现。它可以导致审计师有意或无意地承担该风险而行事,或是导致作为第三方的报表使用者在合理预期的情况下认为审计师将冒该风险而行事。独立性风险的诱因可以分为:直接诱因和间接诱因。直接诱因涉及现实的或潜在的财务利益。间接诱因则与一些具体而特殊的环境状况有关,该环境状况使得审计师在执业时难以维持其客观性。

具体而言,直接诱因包括:投资于审计客户的证券或信托基金、相机收费、潜在雇佣和财务依赖。财务依赖又包括收人来源、单一客户收费的比重、审计收费的连续性、低价揽客效应及与高增长的成功客户保持良好关系所带来的声誉价值。投资于客户将会导致审计师的利益大小取决于其意见是否与管理当局保持一致。与客户之间的潜在雇佣关系使得审计师为得到未来雇主的欢心而丧失客观的立场,财务依赖使得审计师难以抵抗管理当局的压力。 当审计师与客户存在个人的、家庭成员的或职业上的关系以及自我复核时,间接诱因就会出现。人际关系可能会使得审计师只重视私人关系而不顾职业的客观性。自我复校可能会使审计师不能批判地看待自己的工作,因为任何人都不能独立地评价自己。

2.关于以判断为基础的决策

独立性风险的另一个环境前因是存在以判断为基础的决策,因为以判断为基础的决策涉及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果没有以判断为基础的决策,即使诱因存在一般也不会导致低质量的审计报告。举例而言,当审计师审核客户的小额现金帐户或检查截止错误时,只涉及低程度的判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仅因诱因降低审计质量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相反,如果该客户面临着复杂的收入确认问题并倾向于采用激进的政策,由于该收入确认问题缺乏相关的准则,需要审计师作出判断。此时由诱因导致低质量审计的可能性大为增大。

以判断为基础的决策可以分为三类:疑难会计问题、审计范围与行为决策及重要性判断。疑难会计问题是指那些允许选择的估价或判断,如计量属性的选择;以及新近出现的、模糊的、无权威文献明确规范的会计问题,如一些混合证券问题。当审计师面临疑难会计问题时,公众就会对其屈从于管理当局意志的可能性提出质疑。如果审计行为决策涉及审计证据的性质与范围的判断,且与独立性风险诱因相关,那么审计师就会在所需收集证据的性质及范围方面妥协。例如,为了将来能在审计客户担任某一职位,审计师可能不会在抽样测试中尽力寻找甚至故意避开客户的错漏报,以取悦于管理当局。重要性决策通常会渗透到疑难会计问题决策与审计行为决策,审计师可能不恰当地认为某一项目是不重要的,从而听任客户对调整意见的搁置。

二、环境前因的减缓因素(mitigating factors)

存在独立性风险的环境前因并非意味着一定导致低质量审计,因为还有一系列的因素可以减缓独立性风险,这些减缓因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管制性监管、会计公司政策与文化及审计师的品性。也许某些因素的单独作用并不足以减轻或消除独立性风险,但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可以对独立性风险起到一个很好消减效果。

1.关于公司治理与管制性监管

公司治理与管制性监管分别在公司层面与整个资本市场层面向报表使用者表明审计师的独立性风险得到控制。与独立性风险相关的公司治理主要包括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它们的职责在于建立与维护审计师与客户间的正常关系及对审计师行为的监督。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可以为审计师与客户管理当局之间提供一个中立的、信息灵通的沟通渠道。McMullen(1996)的实证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对改善审计独立性具有显著的效果,它可以导致较少的股东诉讼、报表重编、SEC的惩戒及因会计原则纷争而更换事务所;Beasley(1996)发现无舞弊行为的公司的董事会通常具有较高的外部董事比例;Carcello&Neal(1997)发现当审计委员会中的内部董事比例越高时,审计师越有可能发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由于认识到公司治理对防范独立性风险的重要性,许多监管机构致力于制定相关的公司治理准则,比如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2000)、独立性准则委员会(ISB, 1999)、审计准则委员会(ASB, 1999)及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ttee,1999)等的许多活动都致力于改善审计委员会的效果及其活动信息的公开披露。此外,监管机构还制定一系列独立性规则及处罚措施,对与独立性风险相关的诱因作出规定,如禁止直接投资和相机收费。

2.关于会计公司政策

减缓独立性风险的会计公司政策包括另一合伙人复核、内部咨询、专业胜任能力程序及薪酬计划。另一合伙人复核可以在以下两方面发挥降低独立性风险的作用:其一,给审计师造成一种被复核的预期,使其在执行审计时倾注更多的职业关注;其二,复核人以专家的身份对重要的职业判断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及无偏的观点。对疑难会计问题执行所内咨询的政策,可以为审计师提供针对特定问题的专门知识、辨明问题的关键、形成恰当的基础以解决相关的重要判断,从而降低独立性风险。若没有这一政策,可能的情形是:一方面,审计师出于间接利益上的考虑而接受客户的激进处理,特别是在对客户的收费占事务所收入比重较大时尤为如此;另一方面,审计师按客户意志的决定可能开事务所之先河,从而增加了被诉讼和声誉损失的潜在风险。通过所内专家咨询的政策不仅可以使审计师获得相关的专门知识,而且使得决策过程与结果在客户看来是由整个会计公司及其专家作出的,从而使审计师与客户一道专注于分析处理结论对事务所及监管机构的可接受性,从而增加了审计师对客户的谈判力量。

职业胜任能力程序是另外一个极为有用的降低独立性风险的,它包括一般的审计技能培训和与特定行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可以增强其与客户的谈判力量,他可以援引行业惯例去说服管理当局放弃激进的政策,而一般的审计师则难以做到。薪酬计划通常是针对事务所合伙人而言的,原公共监督委员会(POB)下的审计效率小组(Panel on Audit Effectiveness)在 2000年的一份报告认为,会计公司的薪酬计划是降低独立性风险的一个重要工具。以会计公司整体业绩而非审计师个人或某一分支业绩为基准的薪酬计划可以有效地减轻审计师对特定客户的直接财务依赖,审计师就会主动采取措施以消除独立性风险。会计公司薪酬计划的另一个是内部不同职能部门的分享安排,如审计师是否可以从咨询业务中得到补偿以及会计公司的业绩评价系统的性质等。如果会计公司的薪酬计划能合理地设计,尤其是当它能减少诱因和以判断为基础的决策之间的关联性时,那么它就能有效地消除独立性风险。Trompeter(1994)证实了以会计公司整体而非分支机构业绩为基础的薪酬计划能显著抑制审计师利用GAAP的弹性迎合客户的偏好;Calcello等(2000)也表明不同类型的薪酬计划与审计师发表无保留意见的概率相关。

3.关于会计公司文化与审计师品性

前面所述的独立性风险的减缓因素属于外部的,可明确定义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制度或激励机制。然而,最为强大有效的独立性风险减缓因素却可能是最难定义的一一一一计公司文化与审计师品性,包括审计师的伦理定位与职业作风。会计公司内部隐性或显性的正确行为导向及审计师道德品性对独立性风险的消减有显著的直接作用。会计公司文化可以视为一种信息,它可以传递给每个审计师,告诉他们的责任所在。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种性质明显不同的会计公司文化。

第一种文化强调审计师对资本供给者的责任,我们称之为“公众责任文化”。根据美国SEC的观点,财务报表鉴证的目标是使资本提供者确信资本需求者所提供的信息是可靠的、不会误导的。因此,审计师的基本道德责任在于介入资本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消除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充当保护资本供给者的角色。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判例与审计准则都强调审计师的这一公众责任。与此截然相反的一种会计公司文化则鼓励审计师将自己视为审计客户——资本需求者的商业伙伴,审计师通常向客户提供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以招揽和保留客户,我们将这种文化称之为“赞同客户文化”。因为会计公司文化会在审计过程中得到折射与反映,所以这种文化会使审计师主要关注客户利益,从而潜在地资本供给者的利益,于是公众及监管者会对独立审计师产生一种期望差距。显然,客户赞同文化与公众责任文化相比,前者更有可能增加独立性风险。

以上述两种极端文化为端点的连续区间存在着一系列的相关文化,其中之一便是审计师是中立的,他们既不为资本供给者谋福利,也独立于资本需求者,而只专注于审计师自身的利益及其相关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我们将这种文化称为“风险管理文化”。①一般地,只要审计师保持了独立性就可视为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所以,风险管理文化与公众责任文化有时难以区分,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后者更关注审计师的道德义务,而前者只关注审计师因违反公众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后果,道德义务只是其经济利益的一个参数而已。

会计公司文化与审计师品性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比如,一个具有较高的道德操守与伦理意识的审计师在奉行赞同客户文化的会计公司中,他可以有效地降低独立性风险,但对于奉行公众责任文化的会计公司而言,他的这一作用也许并不明显,因为该会计公司的文化及其制度安排已能消除大部分独立性风险。事实上,会计公司所采取的任何培养审计师伦理及道德素养的措施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轻独立性风险。但随着会计公司文化由公众责任文化这一端向另一端的移动,我们必须更多地依赖其它可以降低独立性风险的措施,如行业管理与公司治理。

三、独立性风险的后果(analysis of consequence)

独立性的缺乏将会影响相关利益方对审计价值的认同。从短期来看,独立性风险的增加,审计客户可以从中受益,因为较高的独立性风险意味着审计师倾向于采纳客户的披露偏好,从而导致股价上升或融资成本降低。而投资者与债权人则需在短期内承担审计客户转嫁的成本与风险,倘若独立性风险的增加导致不实财务报告,并且事后被揭露引起证券价值的下降,那么投资者和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就受到了现实的损害。对审计师来说,他们获得因采取客户倾向策略而导致审计收费的增加或连续,同时承担独立性风险的增加所需支付的潜在成本。 从长期来看,随着独立性风险的增加并导致不实财务报告,由于投资者和债权人无法对审计的真实过程予以监控,所以他们要因承担信息不实风险而要求得到额外的风险补偿。因此,审计客户最终不得不承担与独立性风险的相关成本,他们所获得的净收益不过是短期股价上升、融资成本降低与长期内融资成本增加的代数和。对于审计师来说,独立性风险的增加会引起审计价值的持续丧失,整个审计职业界的巨大获利能力也随之丧失。因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核心价值③。此外,如果监管者和社会公众认为审计师普遍缺乏独立性,不能对报表提供可靠的第三方签证,那么它就可能以更昂贵的机制取而代之。安然事件后美国资本市场监管结构(包括审计职业监管)的巨大调整就有力地验证了这一点。因为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它也是通过对市场风险(包括独立性风险)的适当管理与控制,来维持其声誉的。

四、小结

综上所述,一个完整的独立性风险分析框架表明,独立性风险是直接或间接诱因和以判断为基础的决策组成的环境中运作的结果。然而,独立性风险的环境前因只是低质量审计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公司治理、行业监管、会计公司政策与文化、审计师品性等因素的有效组合可以有效地减缓独立性风险。独立性风险会对资本市场各参与方产生不同的长短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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