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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相关理论精选(九篇)

养老保险相关理论

第1篇:养老保险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多学科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5-0097-06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加强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已纳入未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之中。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诸多影响因素和利益诉求,需要有一个正确、科学、全面的认识。本文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全面审视我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社会学审视

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从社会学视角审视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可以从社会转型、社会流动、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等视角入手。

(一)社会转型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革时期,各种利益关系正在经历复杂的调整过程之中,各项社会政策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转型的程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不是一夜之间的骤变,而是一个全方位、长时期的变革过程[1]。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加速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的改革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是整个社会变革的重要内容,在我国转型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也实现了巨大的变革,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还存在若干急需解决的难题。在我国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均先后建立了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我国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依然没有改革,仍然采用传统的国家包办、现收现付、封闭运行的制度模式,与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责任共担趋势不相适应,也与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不相适应。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迟迟没有实质进展,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未来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未来需要调整和改革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需要。

(二)社会流动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社会流动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空间中社会层级与社会地位的变化,合理的社会流动是一个社会充满活力和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由于社会结构的封闭与僵化,社会流动较少,社会活力不足,人们之间的社会地位固化,社会等级观念较深。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流动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人们社会流动的机会不断增加,流动频率也越来越频繁。但是,由于社会观念、户籍制度、社会政策、利益关系等因素的制约,依然存在着较多阻碍社会流动的藩篱,促进社会流动的体制机制依然尚未完全理顺[2]。在养老保险方面,我国根据不同职业身份的群体设立了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养老保险的碎片化局面。不同类型养老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差异较大。尤其是出现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局面,不利于不同职业人员之间的相互流动。同时,制度分割、待遇差距较大的现象容易造成一些职业的优越感与特殊性,容易导致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阶层隔离。未来需要改革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并推进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促进不同群体的社会流动,增强社会活力。

(三)社会公平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社会公平是社会发展的目标追求,促进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属性。社会保障通过扶危济困、照顾弱者等途径来促进社会的公平发展。现实中社会不公的问题十分突出。从理论上来说,一些公共政策(比如社会保障)具备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但是在实践中并未完全体现出来,甚至发挥反向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针对不同人群分别构建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模式、覆盖率、缴费标准、运营管理、待遇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公务员的养老制度由于单独的制度设计和国家保障特点,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不明显。一方面,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和养老制度的优越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需要履行任何缴费义务,而其他群体无一例外地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责任分担方面难以体现公平。另一方面,公务员获得相对较高的养老金待遇,不同群体之间的待遇水平差距较大,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公平分配的效果不明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逆向调节的现象[3]。因此,需要基于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整体考虑,加强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制度模式、责任分担、待遇水平等方面进行完善,使之更好地发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不能孤注一掷地将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缩小不同群体养老待遇差距的唯一手段,而应该同步改革其他养老保险制度。

(四)社会和谐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社会和谐是世界各国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我国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实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而且需要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和谐要求社会各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和谐发展,也要求各系统、各要素内部的和谐发展。我国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因素,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社会保障是构成社会的子系统之一,应该发挥其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一方面,社会保障应该与社会的其它子系统协调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的内部子系统各构成要素也应该实现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系统的构成要素之一,理应成为社会和谐的推动力,而不应该成为社会和谐的障碍或阻力。公务员与其他职业群体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独立与较高的待遇差距容易导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攀比,造成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心理落差,甚至可能引起一些人员的嫉妒与仇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在促进社会流动与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不明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促进社会和谐功能的发挥。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政治等其他系统之间不协调,也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内部各项制度不协调有关,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未来需要通过改革,使之促进社会和谐。

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济学审视

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不仅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主要可以从福利经济学、劳动经济学来审视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福利经济学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福利经济学是寻求社会经济福利最大化的经济理论体系,经历了旧福利经济学和新福利经济学两个阶段。尽管新、旧福利经济学在理论上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二者的目的是相通的,那就是关注公平和效率的提高,实现社会福利的优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该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促进国民整体福利的提高。

旧福利经济学认为“福利”是个人所获得的效用与满足,全社会的总“福利”等于社会中单个人的福利总和,社会应该使整体福利总和达到最大。依据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原理,等量的收入对穷人和富人而言,效用是不同的,穷人的效用大于富人的效用。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穷人得到的效用增量大于富人的效用损失量,社会总效用增加;国民收入分配越均等,社会经济总体福利就越大[4]。旧福利经济学为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一方面,需要遵循普惠和共享的原则,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普遍提高国民的收入水平与福利水平。另一方面,不能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而造成不同人群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和收入差距,不能因为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科学造成社会总福利水平的损失,应通过发挥养老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效应促进社会的公平分配和居民收入的均等化,进而提高全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

新福利经济学认为,如果至少有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而没有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坏,那么整个社会的境况也就变好。经济效益(效率)是最大福利的必要条件,合理分配(公平)是最大福利的充分条件。人们不仅关心自己的绝对收入水平,而且更关心他们收入的相对水平。新福利经济学原理亦可为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启示。只要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差,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就会不断提高。目前我国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否损害其他群体的福利尚不能下结论。不能一味地以降低公务员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办法来进行改革,否则可能导致两败俱伤,既难以获得公务员群体的支持和同意,也不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国民的绝对收入和福利水平不断进步,但是,国民公平感却没有得到改善甚至更加变差,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不同群体养老金的相对水平差距大。改革开放以来,公务员和其他群体的养老待遇均在不断提高,但是程度和水平不一,其他群体养老金的相对水平较低,因而容易导致其他群体的个人感觉较差。因此,未来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综合权衡不同群体之间的相对养老金水平,加强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不要因为过大的差距而导致社会不公和福利损失。

(二)劳动经济学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给、劳动力流动、劳动报酬等密切相关。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劳动力市场密切相关[5]。从劳动力市场来看,在劳动力市场中存在不同类型的就业市场,即主要劳动力市场与次要劳动力市场,主要劳动力市场主要是一些职业稳定、劳动条件较好、收入较高、福利待遇较优越等类型的就业岗位,次要劳动力市场主要是一些劳动关系不规范、社会保障不完善、工资较低、劳动时间较长、劳动条件较差的就业岗位。劳动力市场的完全同一性是不存在的也是不符合现实需求的,不应该强求完全同质化的劳动力市场。公务员与其他职业具有不同的性质、特点和素质需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职业的特殊性,因而不能强求公务员与其他群体完全统一的劳动收入与福利制度。但是,这种差别并非无限制的,而需要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之内。否则,很容易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歧视和不平等现象,走向过度异质化,导致劳动力市场的分割[6],不利于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和劳动力市场的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滞后,造成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壁垒,阻碍了社会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改革势在必行[7]。

从劳动力供给来看,影响劳动力供给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人口、经济、社会政策等方面。养老保险制度是影响劳动力供给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个健全、完善、科学的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提高劳动力供给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反之,不利于劳动力的有效供给。科学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劳动意愿,增加劳动力供给的数量。不完善、不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只会损害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劳动意愿。可能会导致一些劳动者不愿进入就业领域,或者较早地退出工作岗位。间接地看,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是提升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提高劳动力供给的数量与质量,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与否不仅影响公务员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而且对其他群体的就业供给产生重要影响,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一些劳动者可能提前退休,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务必考虑这一点,加强科学设计。

从劳动报酬来看,工资、福利、保险是劳动者总体报酬的共同组成部分,三者的合理构成决定了劳动报酬的科学性。劳动报酬的水平和结构也直接影响到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决定着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与公平性。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公务员与其他劳动者群体之间的报酬结构与水平有较大差异。公务员福利和保险在总报酬中的比重相对较高,而且可以获得较高水平的养老金与福利待遇。从总报酬来看,公务员的报酬水平也明显超过城镇职工,收入差距较大。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从总报酬的视野来进行审视,完善总报酬的结构与水平,推进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的同步协调改革,增强劳动者报酬制度的公平性与科学性。

以上主要从福利经济学和劳动经济学的角度对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审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应该适应经济发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来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与效率,增强国民经济的竞争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注重社会公平,也应该讲求效率,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应该通过对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消除其对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为未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三、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治学审视

政治因素是影响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结合一个国家特定的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8]。未来我国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充分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充分考虑我国的政治制度,而不盲目崇拜和完全照搬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做法。

(一)国家性质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国家性质来看,我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强调公民之间的身份平等,强调国家应该公平对待全体公民,不因种族、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而造成歧视或不公平对待。人人平等、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理想追求,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人人平等、共同富裕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历史和现实等方面的原因,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我们既要创造条件实现人人平等与共同富裕,又要正视现实情况,不能超之过急。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既要为实现人人平等和共同富裕服务;同时,也不能采用一个完全统一的制度对待所有公民;在现实条件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承认和允许存在适度的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探索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市场经济,进行改革开放,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的发展经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国情,通过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普惠与差别相结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而为更好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二)政治体制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政党制度来看,我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而不是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各政党通过竞选轮流上台执政。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和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代表。共产党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而应该服从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这是共产党员的根本属性。共产党员是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主体力量,在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过程中,不能过多强调公务员的特殊利益和过高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应该增强公仆意识,自觉维护和支持改革大局。

由于共产党员是我国公务员的主体部分,公务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事公务活动。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在党的领导下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取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既是共产党员的宗旨,也是公务员的使命。这一点是不同于西方公务员政治中立之特点的。在我国,公务员承担着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要求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国、敬业、奉献精神。讲求奉献而不是索取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基于这些考虑,需要辩证地看待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方面,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不应该搞特殊化,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养老待遇差距不能太大,公务员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不能过多地考虑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又需要体现出公务员的职业特点,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和劳动的复杂性,国家和社会又应该给予公务员适度的激励,给予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的适度回报,进一步增强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

(三)政治发展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公务员是促进我国政治发展的重要力量,公务员素质的好坏与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未来的政治发展。影响公务员素质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务员的素质。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合理、不科学可能导致官僚习气、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缺乏责任感、缺乏效率等问题;反之,一个良好、科学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则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促进政治的可持续发展。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需要处理好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要处理好公务员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科学引起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甚至对立,而应该通过合理的政策设计来促进不同阶层之间的和谐相处,促进政治的和谐发展。

从政治民主的角度来看,我国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保障公民的民利,充分吸纳公民的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民众的意见和建议,让公务员和公民共同参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增强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性,获得公民的理解、支持与认可。当然,由于政策制定与改革的复杂性以及公民参与的能力与经验不足,不宜过度、盲目地实行公民参与,而应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考虑各类因素,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公共管理学审视

公务员是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主体,公共管理的理论、实践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有着密切关联,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与时俱进,随着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改革、完善。纵观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演进,正在从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走向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也已展现雏形,将成为未来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理论工具。在不同的理论与实践阶段,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不同,对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未来的社会治理将更加注重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的提升,更加注重削减政府开支,更加注重公务员与社会公民的平等地位,这些发展趋势必将对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产生重要影响。

(一)公共行政理论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主要建立在理性官僚制理论和“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基础之上,追求行政效率和等级权威是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两个重要特点。马克思・韦伯的理性官僚制理论具有法制化、权力的等级制、行政专业化、公私分明等特点,把行政公务活动与私人生活领域严格区分开来。在韦伯看来,“由训练有素的行政官员进行严格官僚体制的、特别是集权型的行政管理更能达到最佳效果”[9]。威尔逊指出,行政应该在政治的适当范围之外,行政问题非政治问题,虽然政治能够确定行政的任务,但是不能去操纵具体的行政事务[10]。古德诺进一步指出:“在所有国家中都存在着分立的机关,每个机关都在大部分时间里行使着两种功能中的一种,这两种功能就是:政治功能与行政功能。”[11]基于传统公共行政理论而言,公务员具备较强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特征,各级政府机构中的官员只要能胜任工作,就可以保证终身雇佣,并且在职时可以领取到固定薪金,退休后可以领取数额固定的养老金,而且待遇相对比较优厚,使行政人员的收入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并得到社会的尊重,因此,担任公职成为人们理想的职业选择。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遭遇严重困境,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失业率高升,社会支出迅速增加,导致许多国家财政支持的迅速增长和财政危机的出现。与此同时,由于这些国家公共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普遍下降,政府管理面临危机。各国迫切需要加强公共管理改革,以应对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和企业管理改革的推动下,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掀起了以政府行政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倡运用市场的力量来改革政府,在公共部门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公共部门内部之间的相互竞争,精简政府规模,缩减政府支出,提高公共产品生产和公共服务提供的效率。新公共管理认为,只有以顾客为取向,向顾客做出承诺,并赋予顾客的选择权利,才能真正满足顾客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理论参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竞争,使得人员的跨部门流动成为必然;由于政府规模的精简,公务员的终身雇佣制已经难以完全实现,公务员可能需要在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或私人部门寻找就业;同样,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需要吸引私人部门精英雇员的加入,加强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因此,传统的现收现付、待遇确定型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行政改革的要求,需要建立考虑不同部门、不同职业群体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与转换;由于政府财政支出的缩减,直接影响到公务员的薪酬福利和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三)新公共服务理论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了反思和批判,基于公民导向和公共利益导向,提倡政府对公民的关心,与公民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新公共服务理论还非常重视公民权利和民主导向,认为只有通过公民的广泛参与,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才能更好地体现政府的合法性。与新公共管理理论相比,新公共服务理论更加重视以人为本和公共服务,认为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非掌舵;更加关心和重视人,而不仅仅重视生产效率的提高。新公共服务理论更加注重公务员与社会公民的平等关系,力求在平等协商中加强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在个人的发展方面,追求公务员与公民的平等待遇。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也将更加追求不同职业群体的平等,尤其是公、私部门之间的平等。在追求政府与公民社会共同治理的同时,如何提高政府部门的吸引力,提高整体的社会治理能力,需要通过完善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来吸引社会精英参与到公共部门中来。此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应该征询公民意见,注重公民参与。

(四)“善治”理论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世纪末期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一些国家的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也在不断升华,呈现出从治理到“善治”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强调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以及公民之间的平等互助关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福祉的最大化。“善治”离不开政府,更离不开公民,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行善政,而不会有“善治”[12]。“善治”具有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性、有效性、包容性等特点。在“善治”的发展趋势下,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要求加强行政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求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在走向“善治”的过程中,也需要对包括公务员养老保险在内的政府政策进行调整,获得民众的信任与支持,以适应公民社会的需要,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政府职能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由全能型的政府走向有限责任型政府,从政府包办一切走向注重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逐步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政府行政体制,政府职能在不断发生转型,正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公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对政府的人员雇佣形式、人员构成、人员素质、服务能力、管理成本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经济社会形势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各类需求日益增长的现实背景下,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公务员的合理流动是提高政府服务能力、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改革有利于配置政府人力资源、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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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养老保险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067-02

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障是国家关注的最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为广大人民提供养老保障是国家应尽的责任,也是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重要方面。在新一届的全国两会中养老问题又被提上议程,成为两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呈现二元分割的局面,城乡养老保险发展严重不均衡,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综述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我国的城乡养老保险发展严重不平衡,呈现出二元分割的状态。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城镇职工养老和农村居民养老制度组成。二者无论在筹资模式、管理方式、政府责任等宏观方面,还是在保障水平、制度覆盖等微观方面领域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企业、个人及国家三方缴费原则建立起来的,实行的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运作模式。企业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总额20%缴纳养老保险并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实行现收现付制的管理模式;职工个人按照工资总额8%缴纳养老保险则全部被纳入到了职工个人账户,按照完全积累制模式运作。当社会统筹账户出现收不抵支状况时,由国家财政承担最终兜底责任。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筹资模式,只设置了个人账户,不设置社会统筹账户,个人及集体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按照完全积累制模式运作,国家不承担任何缴费及财政兜底责任。

(二)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

对于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必要性方面,学者已经由争议发展到统一。封、贾继开从社会分层理论的角度研究,认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流动,通过对社会资源分配状况的改变,改善一部分人的保障状况,引导社会成员在不同阶层的流动,进而保证社会公平。袁文全、邵海认为,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是实现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2.在如何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学者们看法不一。郑成功主张渐进统一论,而宋晓梧主张城乡有别论。在如何保障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上,大部分学者赞同立法是最重要的因素。童广印提出循序渐进的立法,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待在条件成熟后,再单独制定全国性养老保险法案,改变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无法可依的现状。

二、国内外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经验与借鉴

(一)国外统筹养老保险的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实施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英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城乡一体化模式,即城镇和农村采用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制度统一,实施存在差异的模式。但是无论哪种模式,立法先行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各国都为养老保险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来规范城乡养老保险转化与衔接。

(二)国内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

1.苏州模式。2004年苏州市出台的《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农保参保者各年的缴费金额,统一按照所对应的历年城保的缴费基数下限以及单位与个人合计缴费的比例换算为城保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每年农保的缴费金额全额划入接收地城保基金并终止农保关系。参保人员换算年限和个人账户与本人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够享受城保长期待遇条件的,允许参保者补缴城保换算年限与对应的农保缴费年限之差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苏州市采取的是一种社会保险体系下两种不同的养老办法。对于单纯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村劳动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农村企业的从业人员纳入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并逐步实现并轨统筹。

2.广东模式。广东省1998年9月颁布的《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2000年的《实施细则》中规定,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执行完全统一的政策: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养老,一般情况不得提前支取;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三、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由于现阶段城乡养老保险发展水平差距很大,没有办法做到合理统筹,只有先完善农村(包括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其发展到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差不多水平,才能将它们合理统筹。综上所述,笔者提出以下三点

措施。

(一)加快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差距在不断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关系着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成功。

1.加大财政投入。在社会保险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其财政支出方面。近几十年来,我国政府财政在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高达1326亿元,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却很少。在2009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刚启动时,中央财政仅仅补助3亿多。现阶段,政府已经具备了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资金能力,应及时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2.加强法制建设。从西方国家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立法先行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引导好规范,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层出不穷,各地执行标准千差万别。所以应该加快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3.完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大都生活在城镇,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保险体系中是大势所趋。现阶段,政府可以参照城镇可参照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与个人相结合的模式,采用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模式。政府应当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夸大农民工的参保范围,提高参保意识。对缴费年限可以采取弹性机制,对于因流动造成缴费空缺的可以补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愿意继续工作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为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能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险范围体系中,也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石。

(二)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地情况不一,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统一的法规,有的将失地农民纳入城保,有的纳入农保,有的建立单独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些则无任何保障。各地不一的处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尤其是建立单独的制度,仅是一个过渡性的安排,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鉴于失地农民非工非农”的特点,具体应采用哪种制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城镇化较高的地区,可以将失地农民逐渐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中,比照城镇养老保险参保规定,对缴费比率缴费年限等根本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在城镇化比较低的地区,应当注重于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先将其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以后再实现城乡统筹。

(三)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

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社会养老资源的最优配置,缩小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差距。而在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发展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要做好衔接工作,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立法先行。从西方国家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立法先行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法律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衔接的保障。我国存在很多性质的劳动者,养老保险的政策也各不相同,如果没有法律支持,很难实现城乡统筹。只有先确立法律,提出统一性意见,再因地制宜制定各种相应政策,这样才能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失灵活性,又有法可依。

2.建立试点。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差异很大,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好,差异较小,而西部内陆地区落后,差异较大。所以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选择不同的地区进行试点。通过统计试点地区的城乡养老保险的相关数据,包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政府财政补贴水平,保险金给付标准等,完善城乡养老保险机制,并逐步推广到全国其他各个地方。

四、结论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并最终实现城镇养老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的衔接与转化,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的相关法律出台,政府的政策指导,更需要强调相关制度的可行性、科学性。这是一项长期工作,目标的实现需要长期的实践和探索,我们要立足于现实,结合实际,逐步的推进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封,贾继开.社会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问题研究综述[J].生产力研究,2008,(1):148-150.

[2] 袁文全,邵海.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设计[J].社会科学期刊,2009,(6):70-73.

[3] 童广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7.

第3篇:养老保险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睢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出路

1 前言及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支撑,也是现实城乡统筹发展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各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对于类似睢宁这样地处苏北地区的传统农业区域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稳定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更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睢宁县位于江苏省北部,隶属徐州市。全县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人口132.51万人,耕地150万亩,辖16个镇、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县内拥有良好的资源优势,农副业非常发达,已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优质棉基地县和生态农业示范县。然而,具体到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区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还面临着种种问题,从而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发展出路,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当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众多,研究涉及的领域也包括众多方面。如龚中纯(2005)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梅瑞江(2008)的《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出路研究》、吴岩峰,陈晨,富仲羽(2004)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张宝清(2005)的《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等。这些研究著述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原因、对策、出路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著述较多,但往往各有侧重,并且多从大的层次和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而关注具体层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出发,结合睢宁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出路,以期对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2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重视不足。尽管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重视不足;二是农民自己也不够重视。从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轻视心理,甚至还有少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势必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造成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对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实施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客观上也加剧了领导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消极怠慢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进。

(3)保险资金筹集困难,且资金运作不合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当前很多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存在问题。由于这一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收入水平往往影响着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意愿。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从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财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见肘。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现实情况。此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上,往往只能将其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投资渠道十分单一。这在当前通胀压力较大的时期,显然也不利于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4)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也有失公平。从当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很多生活条件较为贫困的农民群众或者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多数都在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然而,从未来的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真正需要得到养老保险覆盖的却恰恰是那些生活贫困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

3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路

(1)切实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对于稳定农村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

。这一方面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使其成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下大力气宣传,使农村广大劳动者改变过去对于参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观念,使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其自身的保障作用。相信一旦有了思想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则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而言也必然会水到渠成。

(2)提高政策和法规体系的支持力度。一旦有了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体系的约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就有了充足的法律保障。这也必然会给那些消极怠慢的领导干部带来压力,使他们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去。此外,在相关政策规范的执行方面,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将政策规范视同虚设。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对于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坚决处罚。

(3)开拓资金来源,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从根本上说,增加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最重要的资金保障在于大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这一部分财政资金落实到位,并坚决杜绝将保险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违规行为。此外,还可以开拓新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来,并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毅.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四川财政,2003(8):40-41.

第4篇:养老保险相关理论范文

1 前言及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支撑,也是现实城乡统筹发展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各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对于类似睢宁这样地处苏北地区的传统农业区域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稳定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更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睢宁县位于江苏省北部,隶属徐州市。全县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人口132.51万人,耕地150万亩,辖16个镇、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县内拥有良好的资源优势,农副业非常发达,已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优质棉基地县和生态农业示范县。然而,具体到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区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还面临着种种问题,从而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发展出路,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当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众多,研究涉及的领域也包括众多方面。如龚中纯(2005)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梅瑞江(2008)的《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出路研究》、吴岩峰,陈晨,富仲羽(2004)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张宝清(2005)的《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等。这些研究著述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原因、对策、出路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著述较多,但往往各有侧重,并且多从大的层次和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而关注具体层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出发,结合睢宁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出路,以期对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2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重视不足。尽管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重视不足;二是农民自己也不够重视。从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轻视心理,甚至还有少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势必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造成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对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实施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客观上也加剧了领导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消极怠慢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进。

(3)保险资金筹集困难,且资金运作不合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当前很多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存在问题。由于这一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收入水平往往影响着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意愿。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从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财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见肘。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现实情况。此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上,往往只能将其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投资渠道十分单一。这在当前通胀压力较大的时期,显然也不利于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4)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也有失公平。从当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很多生活条件较为贫困的农民群众或者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多数都在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然而,从未来的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真正需要得到养老保险覆盖的却恰恰是那些生活贫困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

3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路

(1)切实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对于稳定农村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这一方面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使其成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

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下大力气宣传,使农村广大劳动者改变过去对于参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观念,使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其自身的保障作用。相信一旦有了思想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则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而言也必然会水到渠成。

(2)提高政策和法规体系的支持力度。一旦有了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体系的约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就有了充足的法律保障。这也必然会给那些消极怠慢的领导干部带来压力,使他们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去。此外,在相关政策规范的执行方面,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将政策规范视同虚设。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对于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坚决处罚。

(3)开拓资金来源,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从根本上说,增加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最重要的资金保障在于大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这一部分财政资金落实到位,并坚决杜绝将保险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违规行为。此外,还可以开拓新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来,并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参考文献:

第5篇:养老保险相关理论范文

1 前言及文献综述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稳定、提高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支撑,也是现实城乡统筹发展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根本体现。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各地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而对于类似睢宁这样地处苏北地区的传统农业区域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稳定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更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睢宁县位于江苏省北部,隶属徐州市。全县总面积1773平方公里,人口132.51万人,耕地150万亩,辖16个镇、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县内拥有良好的资源优势,农副业非常发达,已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优质棉基地县和生态农业示范县。然而,具体到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不少地区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还面临着种种问题,从而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未来的发展出路,将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当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众多,研究涉及的领域也包括众多方面。如龚中纯(2005)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梅瑞江(2008)的《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出路研究》、吴岩峰,陈晨,富仲羽(2004)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张宝清(2005)的《试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等。这些研究著述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原因、对策、出路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但是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出,虽然目前理论界关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著述较多,但往往各有侧重,并且多从大的层次和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进行分析,而关注具体层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本文将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出发,结合睢宁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出路,以期对相关问题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2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贯彻执行重视不足。尽管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显然认识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重视不足;二是农民自己也不够重视。从领导干部的角度来说,目前很多基层干部在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存在轻视心理,甚至还有少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可有可无的。这种认识上的错误观念势必给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造成极其恶劣的消极影响。

(2)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对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是一项严峻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真正贯彻实施的情况相当普遍。而另一方面,因为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客观上也加剧了领导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消极怠慢的情况,从而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推进。

(3)保险资金筹集困难,且资金运作不合理。贯彻落实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然而,当前很多地区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存在问题。由于这一制度面向的对象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其收入水平往往影响着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意愿。一方面,农民由于收入较低从而不愿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在这一方面的财政支持往往又捉襟见肘。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现实情况。此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上,往往只能将其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投资渠道十分单一。这在当前通胀压力较大的时期,显然也不利于农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4)养老保险的覆盖对象也有失公平。从当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不合理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而很多生活条件较为贫困的农民群众或者不愿投保,或者无力投保。因此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多数都在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然而,从未来的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真正需要得到养老保险覆盖的却恰恰是那些生活贫困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

3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路

(1)切实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其对于稳定农村社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这一方面要从领导干部做起,使其成为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

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下大力气宣传,使农村广大劳动者改变过去对于参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错误观念,使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其自身的保障作用。相信一旦有了思想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则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而言也必然会水到渠成。

(2)提高政策和法规体系的支持力度。一旦有了完善的政策支持和法规体系的约束,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也就有了充足的法律保障。这也必然会给那些消极怠慢的领导干部带来压力,使他们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中去。此外,在相关政策规范的执行方面,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将政策规范视同虚设。另外,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对于其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坚决处罚。

(3)开拓资金来源,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从根本上说,增加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在于增加农民收入,因此最重要的资金保障在于大力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保证这一部分财政资金落实到位,并坚决杜绝将保险资金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违规行为。此外,还可以开拓新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来,并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

参考文献:

第6篇:养老保险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研究

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渐发展为人口老龄化国家,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严峻。目前我国有将近2亿老龄人口,同时每年老龄化人口增长速度接近一千万,再过三十年很有可能成为重度老龄化国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严重,使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面临着巨大的考验,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养老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研究成为目前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养老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研究现状

我国由于人口众多,同时老龄化人口基数大,老龄化人口增长快,各个地区的发展状况以及养老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都不一致,尽管人口老龄化对于医疗费用的花费已经得到了国内相关机构以及专家的重视,但是目前很多理论的建立都是基于一些医疗保险制度相对比较完善的国家,为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研究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目前相关研究仅仅是将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并没有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趋势以及老龄化人口增长速度。老龄化人口相关的养老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完善而发生相应的改变,因此现有的研究缺乏全面性,且研究指标相对比较单一,无法得出有效的研究结论。

二、研究方法改进之处

首先对于各个单位基于变量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划分,将人口老龄化定义为解释变量,相应的养老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定义为被解释变,将计量经济分析作为主要的研究方法,选择定量角度,从而去研究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之间的关系,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在进行数据以及指标的选择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中国统计年鉴》中的一段数据作为分析对象,因为对于老龄化的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因此本文对老龄化人口选择时,将高于65周岁的人定义为老龄人口,老龄化的衡量以高于65周岁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为标准。因为就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来讲,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对象为城镇退休员工,因此在进行研究时可以先分析城镇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情况,进而得出城镇职工受到人口老龄化影响的一些结论。

三、利用计量模型来进行分析

利用所选取的数据指标建立起相应的计量模型,来分析老年人口与医疗保险支出的关系以及老年人口比重对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影响。因为老年人口所占比重与养老及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三者之间大致为线性关系,所以采取线性回归模型来进行分析。采用最小二乘法将所选老年人口所占比重与养老及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随着时间变化的相关数据进行回归,进而得出一个大致的系数。再利用相关理论进行一系列的计算分析,可以得出养老及医疗保险基金支出(Y)与老年人口比重(X)之间的关系:Y=1.53+0.87X。

根据结果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老年人口比重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老年化程度越高,越需要更多的养老及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老年化人口的增多,极大的增加了我国社会保障负担,甚至出现支付危机。政府在进行相关制度政策的制定时,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影响因素,采取合理、科学的方式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

四、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政府要承担起相应的职责

政府要做社会保障制度相关工作,有效的结合个人储蓄、企业年金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实际的财政状况对养老基金进行合理的增长,对于一些养老保险基金花费较多的地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加快养老设施完善速度,可以为老人提供一些常见病的定期检查服务,同时改变传统家庭养老的方式,将社会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二)合理利用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对我国社会保障支付危机可以起到有效的缓解作用。因为我姑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于个人账户中资金过多,出现了关于保值增值方面的问题,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制定相关的投资方式,提高个人基金的收益率,进而降低个人账户基金面临的一些贬值等方面的风险。

(三)扩宽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渠道

政府可以加强优惠政策的制定,为社会保障基金获得更多的捐款,促使养老及医疗保险基金有更广泛的来源。同时加强养老及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科学合理的对养老及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使得社会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四)加强医疗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为老人的日常医疗健康提供便利,避免各种大小病都去大医院的情况,提高看病效率,降低治疗成本。同时将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到农村以及偏远地区,让所有老人都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步伐。

结束语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对于社会保障制度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政府部门要承担起相应的责,合理的利用资本市场,扩宽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渠道,同时加强医疗体系的建设,有效的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殿元.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J].经济研究导刊,2014,32:146-147+159.

第7篇:养老保险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 全国统筹 博弈

1 概念界定和研究背景

1.1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全国范围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为主线,实现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统筹协调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全国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技术全国统筹等层面。本文中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核心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使用,其覆盖人群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者。 但全国统筹并不意味着所有省市都按照相同的标准缴费和计发,而是在全国统筹的条件下,在职职工仍按照实际工资水平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参照当地社会职工工资的平均水平缴费,基础养老金仍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个人指数化工资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计发。

1.2 博弈论

博弈论是指研究个人或者组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和约束规则下,根据自己掌握的最大信息量,通过一定的竞争行为来使得自己的收益最大的过程博弈论是指某个人或组织,面对一定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各自的行为或策略进行选择。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在当前实现全国统筹的过程实质上也是各相关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每个利益主体都会从自己的受益角度出发,为了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者保持自己当前相对有利的地位,可能会做出一些行为,而这些行为肯定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或者阻碍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在全国范围内的顺利实施,本文将主要从阻碍的角度来分析某些利益群体可能会阻碍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顺利实施,这些博弈行为包括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以及企业与政府的博弈。

1.3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趋严重,在未来的20年,老年人口将成倍增长,这无疑会为国家财政带来相应的压力。面对这巨大的压力,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并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尽管如此,但是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方面,仍在存在层次太低的问题,大部分地区只是省级统筹,甚至有些地区只是市级统筹,这无疑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地区不平衡发展。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根据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开始准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并且在2014年2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行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 我国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利益群体博弈

2.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渐成为了相对独立的利益体,中央政府放权给地方政府,给予他们更多的自,以调动地方政府自我建设的积极性,也会在需要的时候对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和补贴。中央政府追求的是全国福利效用最大化,地方政府追求的则是当地福利效用最大化。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方面一直处于动态的博弈过程,它是建立在地方政府利益双重性的基础上的,这一双重性将地方政府推进了两种境地,一是当中央政府在实现全国统筹作出的决策能使本地区总体收入效用增加时,地方政府会主动支持中央政府的决策;二是当中央在实现全国统筹作出的决策能使本地区总体收入效用或暂时受到损失时,地方政府会抵制中央政府所作出的决策。

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其中最关键的是全国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即由中央政府下的社会保障机构直接掌握基金的征收和支出,社保机构依照全国的基金使用情况将资金从养老负担轻的地区调剂部分基金到养老负担重的地区。很显然,这种行为会导致基金调出地区政府的不满意。此时,基金的调出不仅让他们感觉到自由裁量权的减少,也会减少当地的资金收入和使用。这时便有可能会出现政策执行过程中表面敷衍、漏报、假报基金数额的现象,这将会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的彻底执行带来一定的阻碍。

2.2 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改革开放后的经济体制改革,虽然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当地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同时也使得各个地方政府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作为地方经济利益的代表,不同区域的地方政府的竞争意识逐渐增强,为了追求本地区的利益最大化,经常利用能制定地方政策的权利,构筑各种制度壁垒,出台保护本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数据可以发现,有些省份之间的养老保险基金差异额较大,发达地区的基金结余量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

从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数据中关于养老保险基金剩余情况中,可以看出发达地区剩余较多的养老基金,通过这些富足的资金,发达地区不仅可以提高当地劳动人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可以利用剩余的养老金支持其他的经济项目,拉动当地的经济增长。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上升就意味着要将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调配,将资金由积累较多的地区调剂到资金缺乏的地区,同时也意味着富裕地区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下降,甚至可能会出现部分人群的养老金下降的现象,富足地区出于对本地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必然阻扰这项政策的实施。

2.3 企业和个人的博弈

虽然大多数的企业都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处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之中,当前地方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偏低,企业缴费率偏高。由此产生企业负担往往较重,因此企业一般都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进行缴费,有些民营企业甚至会漏缴,以减轻企业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后,全国城市就业劳动者都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率,这对某些企业来说可能导致其生产成本上升,生产利润降低,有些外企可能会减少投资,这对当地政府来说也是一种利润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会影响全国统筹政策实施的效果。

同时,个人也有自身的策略行为,由于人是无法准确的预测到自己的未来,而且大多情况下也不愿意将自己的利益让给别人。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上会出现一些短视行为,如:对于发达地区或收入高的的个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能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后,是用自己的钱养活别人,甚至有可能会导致自己的养老金的金额大打折扣,领取到的养老金大大低于以前的金额;大部分个人主要是依附于所在企业缴费,容易和企业产生合谋行为,向社会转嫁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责任,出现提前退休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能性,减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负担。

3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策顺利实施的建议

3.1 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

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不仅有利于明确历史债务,发展可持续性新制度;而且也有利于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分明、财力平衡,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减少地方政府过于依赖中央政府养老金拨款的现象。因此,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的划分,实质上是要解决对基本养老保险历史债务责任认定落实、地方政府的财务依赖等问题,若中央与地方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划分不清将会严重阻碍全国统筹的实现。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行政的方式,向地方政府下发合理的社会保险工作指标,因地制宜的对各个地方政府制定养老保险缴费指标和还款指标,但一定需要把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的标准分开;也可以通过与薪资或者职位挂钩的方式,来鼓励地方政府明确自己的债务,及时的解决养老保险旧债、烂债的问题。合理的划分职责,才可以有效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施。

3.2 建立垂直的养老保险机构管理体制

建立全国垂直管理的养老保险机构管理体制主要是因为,当地的社保机构往往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由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竞争,会使全国统筹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建立一个垂直的养老保险机构管理体制不仅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漏报、少报养老金的行为,也方便全国统筹方面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可以按照行政区域来划分建立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垂直管理体系,做好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参保人的信息衔接,保证养老金的发放。

3.3 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金监管

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必然会出现一定的资金缺口,预算内的资金缺口可以由中央政府进行补贴,预算外的资金缺口则应该由地方政府自主解决。为了确保全国各个地区的养老金的足额按时发放,应该完善多渠道的筹资机制,可以通过增加基金投资渠道等多种方法弥补资金缺口。同时,也要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按时足额缴费,对企业的养老金缴费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查,减少并杜绝企业的漏报、少报的行为。

4 结语

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关系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重大问题,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经有了一部分的政策支持,这对于其在全国的顺利实施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只有实现了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才会更加有利于劳动力在不同地区的流动,有利于减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更加有利于我国全面、稳定的发展。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选择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这四个利益群体,并简单的分析他们会对该政策的执行可能会产生哪些阻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总之,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仍需要国家、政府和个人的努力和配合,彻底的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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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6]中国统计年鉴(2013).

第8篇:养老保险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2006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问题探讨

学者苏颖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角度出发,认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快于城市”,加之“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养老功能的弱化,应该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从中国农村的养老现状出发,强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迫切需要发展。因为:一是农民养老不完全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其对社会稳定会产生重大影响;二是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功能弱化,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来越依赖市场,迫切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学者赵慧洁,周田宇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党的十六要求出发,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势在必行”。学者鲁晓明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论述了我国农村构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学者秦建文,石文伟从社会发展的微观和宏观层面指出:“随着中国农村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科学院张忠松通过对山区65岁以上老年农民养老问题的样本分析,发现山区老年人口面临经济供养总量低等诸多问题,呼吁山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亟待建立。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问题

关于中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学者赵建萍认为“政府应该承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职能”。关于政府在个人账户基金组成方面的作用,学者刘汉屏,李英娟认为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体之一,“在坚持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的前提下,政府还应该根据农村农民的不同分类,承担不同的作用,利用公共财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补贴”。学者汪柱旺认为:“从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性和政府的职能来推演,政府应发挥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主导作用,并以其主体地位来制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规范,推进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并强化其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监控管理,从而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国家应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力度,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提高土地保障功能、大力推行社区养老、逐步建立省级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构建和不断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黑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赵瑞政认为,公共财政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投入,建立起农民、集体、政府三方出资的新模式。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政府应承担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资金投入,对基金运营采取兜底措施,基金管理层次下移,养老金核定、保值、增值、安全运营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并有责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问题

关于中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学者刘汉屏,李英娟提出分层分类式农村养老模式的理论,认为可根据农村的现状将农村社会养老模式分为四类:对于外出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以县或市为单位,直接在这些务工人员所在地设立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农民在外打工时可以定期向家乡的账户注入一定的资金,数额以个人承受能力或选择为准,前提是政府对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设立级次,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人群的需求;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形式’;对于贫穷落后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险,应该以政府为主;对于普通农民的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各地gdp层次的高低分为三小类,逐步增加国家财政补贴,适当减少个人的缴纳比例。学者廖煜娟,潘怀明认为,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选择“多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张忠松建议在山区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并探索多种社会养老的办法,以满足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老年人口养老需求;山西省忻州市委党校的王申堂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渡模式”

的设想,指出要多途径解决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措问题

学者涂余华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存在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的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等问题。应该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土地资本化、税收等渠道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问题”。学者秦建文,石文伟则认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应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二)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探讨

为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学者涂余华认为,应该“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投资领域。”学者邹德新,曹旭杰认为,应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学者王令耀认为“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从开始收缴到存储及投资,均由专业对口银行运营,民政部门负责调控与监督,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定期向各方面公布有关情况,增加透明度,提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以确保基金安全”。建议“在保证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基础上要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组合,同时可以放宽投资的领域,选择投资回报较高而且稳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投资,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

五、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

学者宋斌文,张琳结合浙江省宁波市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提出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设想。学者胡婷婷也对宁波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思考,建议“积极稳定和规范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加紧研究和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学者高民庆探索推进成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对策:“逐步建立统一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分层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资金筹集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资金筹集机制,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政府社会补贴政策,农民工应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学者史维良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陕西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陕西省农村居民的养老宜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与社区(集体)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的保障形式:家庭保障仍然是该地区农村养老的保险的主要方式,同时应赋予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进入原则,本着“先易后难、由点到面、逐步推进、重点突破”的方针,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本着被征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和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的“两个先走”的原则,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进行。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方面,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养老保险处处长贾立春认为,由于农村保险费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公共财政没有投入,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但国家并没有同时提供优惠的利率和特种的定向国债,影响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致使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

学者彭嘉圣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重视不够;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要求;国家和集体的财力有限;传统的、落后的保障方式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农户对参保缴费顾虑较多。学者朱红瑾,吴昊认为:“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呈现‘盛世危机’的迹象,及时而妥善地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然之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财力为后盾,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先进经验,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开发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成为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学者孙涛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低效的原因是:农村人口多,老年人比重过大,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养老基金的运营及管理不合理,银行利率持续递减,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过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国家“财政支农费用中应该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把减免的部分农业税转变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允许农民以产品或劳务抵支养老保险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允许农民实行土地权投保;建立赞助基金”。学者邹德新,曹旭杰在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发展中存在“制度覆盖面小,缺乏共济性;政府责任模糊,保险缺乏社会性;保障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基金管理水平低,难以防范金融风险;缺乏强制性,参保率低”问题的同时,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思路:“坚持低水平、广涵盖、可持续、强制性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支持三方共同负担的筹资模式;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保证基金保值增值”。

学者李永成认为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困境是:“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不够;在农村采取完全是积累型的养老保险模式带来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大部分是收入较高的居民,而其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李永成也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解决之道:“破除在相关管理部门那种以土地养老的观念;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不同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开拓资金来源,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适当为农村养老保障提供相应的财政补贴;尽快开展进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学者鲁晓明认为:“层次低、不统一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多重制约、破解难度大是建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立足实际、制度创新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思路。”

学者张献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保障水平过低;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忽视了农民养老的文化因素;忽视了农民养老的心理因素;忽视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同时认为,应该积极总结和分析苏南模式和广东模式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渐推广。学者秦建文,石文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村民的思想意识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普遍很低;缺乏政府财政支持”。应该通过“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明确基本保障标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等措施予以完善。学者蔡鸿铭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违规存放基金,造成巨额损失”等问题。其原因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改革措施步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蔡鸿铭建议采取“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益;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等方法予以完善。

而学者杨翠迎、张晖等人在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西部的大部分省分则不具备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条件。学者任保平认为:在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坚持城乡接轨、地域与职业相结合、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的策略。

学者肖云,文莉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提高政府和集体的出资比例,强化青年农民的投保意愿;提供发展多种收入途径的有利环境,促进传统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化;实行三种保险多重结合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不断改变青年农民的养老观念;提高政府信誉,增强农民投保信心”。吴承平、吕世辰学者认为,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立法要先行,即首先要制定和颁布《农村社会保障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条例》《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同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内容,最终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在2006年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上,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唐钧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突出:享有退休金的老人仅占5.5%,享有集体养老补贴的仅有0.4%,认为自己经济没有保障的农村老人高达45.3%;农村老年人中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充分重视,政府对农村老龄化程度已经大于城市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的问题,至今没有研究专门的应对策略。唐钧认为,国家应重视老龄化问题的真正难点——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应建立一个“可持续、求适度、行得通”的有自我发展潜力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新农村建设一周年论坛上,刘从龙指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参保率低,覆盖面窄,保障不足和保障程度低;二是政府责任特别财政扶持没有到位;三是基金保值增值存在较大困难三方面的问题。刘从龙认为应该采取如下的对策:一是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纳入国家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配套政策,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业务管理;三是落实政府责任特别是加大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投入,积极引导农民参保,逐步扩大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刘从龙认为,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地方,则应该:一是加大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二是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稳定的筹资机制;三是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贾立春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是由于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模式本身存在缺陷;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决定了公共财政更倾向于投向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靠农民个人积累,集体补贴微乎其微,保险金的增值幅度与银行利率大致相当,缴纳保险金影响到农民眼前的资金周转,所以农民没有参保积极性。其建议国家必须形成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否则会给农民的流动造成障碍。赵瑞政建议:尽快建立和推行强制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济较好的乡镇可优先发展;分阶段推行强制性储蓄积累,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学者胡婷婷针对传统农村养老保险的弊端,提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构想,并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对象、保险费缴纳、养老金给付以及与现行农保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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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养老保险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2010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5-0073-02

一、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老农保以失败退出历史舞台,新农保应运而生。但针对新农保建立的必要性来说,各界研究的角度有所不同,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孙世荣[1],从目前我国的老龄化现状出发,调查得出39%的农村老年人生活相对贫困,45%的农村老年人认为生活得不到保障,社会保障的基础还是比较薄弱的。所以农村养老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和覆盖迫在眉睫。

学者们不仅注重现实因素的要求,而且也注重理论因素的研究。陈少晖,黄娇蕊,陈南青根据资本论里阐述的理论,认为农民在年轻时为社会贡献劳动,年老时理应“老有所养”;根据生命周期理论的阐述,人们年轻时需要进行储蓄,以备养老之需[2]。邹玲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长期执行,老年人口趋向长寿化,将来可能出现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的问题,为避免计划生育致贫现象的出现,应尽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3]。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手段,防范和扼制通货紧缩,必须尽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赵志浩[4]认为,靠传统的伦理道德的约束已经不能为老年人养老提供坚实的保障,特别是在农村老年人这一群体已经处于边缘化境地,在家庭和社会中均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年轻人把大多精力放在照顾孩子身上,致使老年人不能安享晚年,出现无人管的局面,不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得老人群体成为时代和社会变革的受害者。此种情况下,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便提上日程。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国家为主导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针对各级政府的责任分配问题,学者刘振国认为,中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同系统、不同项目中政府责任是不同的,在不同阶段,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也必然有相应变化。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的责任主要有3项:即制度设计、财政兜底和事务管理[5]。

林联臻从公共物品理论和预算管理体制的视角分析政府责任,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政府的责任缺失是其主要原因,提出应完善分级预算管理体制、社会保障立法及相关法律,构建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财政资金供给机制,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6]。

就政府参与新农保的行为领域,高丹认为,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政府的公共政策有所转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必须配套出资和补贴[7]。他以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和社会学为理论基础深入研究政府行为,要求政府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增加财政补贴比例和操作可持续性,完善社会福利措施。

三、公共财政与养老保险

财政支持属于政府责任的一部分,但不少学者也将此拿出来单独进行研究。刘丽、柴亮认为,公共财政的介入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所在。公共财政对于“新农保”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资金的投入上,更体现在其对农民参保的带动效应上[8]。

王涛认为,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的养老问题十分严峻,经济制度、家庭制度和传统文化都在发生变迁,动摇了农村家庭养老制度的基础,使得农村的赡养问题日益紧张尖锐。二是从国民待遇均等的角度来看,政府财政可以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同样也应为农民养老保障承担责任[9]。

王婷通过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介入模式设计的分析,提出要注重财政补贴力度的地域性、时效性[10]。由于“新农保”实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依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应采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策略,对政府财政缴费补贴和财政补贴的力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制度的推行过程中,随着参保农民的缴费意愿、个人收入等的提高,政府应该不断调整财政补贴的力度,以减小政府的财政负担,进而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性。

四、新农保中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设计

养老保险模式的设计依据不同的研究视角便会呈现不同的模式。学者张会丽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在贫困型农村建立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保险模式,在温饱型农村建立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在富裕型农村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11]。

然而,学者林源依据承担养老责任的主体不同,在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能力进行实证分析后,认为我国应构建以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自我养老、社区集体养老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农民的不同年龄、不同收入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等因素选择不同的养老模式[12]。

学者李维新等人则对农民群体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差异性进行了设计:纯农民,建议“家庭养老为主+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低保”;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体系或是构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结合模式;失地农民,“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储备金”;特殊群体,“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账户+激励账户”或“基础养老金账户+激励账户”模式[13]。

五、国外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经验及其借鉴

目前,基本上所有的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涵盖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学者汪沅、孙楠通过对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总结得出各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规律。这项制度的建立是各国处在一定历史方位的必然抉择并且制度从建立到发展需要经历长期的历史过程,并且资金来源多渠道,各国政府在制度建设上理应承担多方面的责任[14]。

虽然我国在2009年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新的尝试,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改革,但是农村养老保险仍然面临着起步晚、标准低的难题。学者高海天、李金静,通过考察德、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相关经验,得出启示:我们要加快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建立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实施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5]。

六、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告诉我们,在广大农民中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学者梁建秀提出构建多层次的、综合性的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层次: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广覆盖、低水平、强制性的农民基础养老金;第二,针对不同的人群建立差别性的职业养老保险;第三,商业养老保险[16]。

制度推行过程中同样要注重区分需求的差异性,学者肖大伟、刘大勇、胡盛德在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时着重强调,要区别不同地区情况,同时要特别考虑农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例如,五保户、失地农民、留守老人、计划生育户[17]。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所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扩大,但对新制度的研究还处于探索、进步阶段,在研究范围上,存在宏观研究较多,微观研究较少的缺憾,提出的建议缺乏一定的针对性、指导性与可操作性;在研究内容上,现有的研究多停留在思考和呼吁的层面,对农民投保的具体社会情景和过程探讨较少。我国的广大政府工作者和学者还需在掌握理论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实践和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创新,尽快完善新农保制度,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孙世荣.浅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的必要性[J].才智,2010,(1).

[2]陈少晖,黄娇蕊,陈南青.福建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运行的实证分析――以南平市延平区为例[J],中共福州党校学报,2010,(4).

[3]邹玲.关于建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探讨[J].科教前沿,2010,(13).

[4]赵志浩.国家应承担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责任[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

[5]刘振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地方政府责任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0.

[6]林联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多级政府责任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7).

[7]高丹.政府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行为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31).

[8]刘丽,柴亮.完善公共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J].领导科学,2010.(29).

[9]王涛.浅析公共财政与农村养老保险[J].金融经济,2010,(18).

[10]王婷.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介入模式研究一一以陕西省为例[D].西北大学,2010.

[11]张会丽.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途径分析[J].特区经济,2010,(7).

[12]林源.我国农村养老模式选择的探讨――基于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能力的实证分析[J].怀化学院学报,2010,(6).

[13]李维新,王茹茵.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2010,(29).

[14]汪沅,孙楠.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借鉴[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

[15]高海天,李金静.中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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