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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产业发展方案精选(九篇)

养老产业发展方案

第1篇: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

2014年9月下旬,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书面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通过代表履职平台、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由于养老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普遍关注,为使立法更好地体现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这次除按常规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外,还注意进一步发挥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根据省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从10月中旬开始,省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陆续进代表联络站专门就条例草案听取了基层代表和群众意见,十一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分别组织本选举单位的省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讨论。

这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领导重视、组织严密、准备充分,起到了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的作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和其他副主任、秘书长,都亲自赴代表联络站听取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先后带队赴绍兴、嘉兴、金华、丽水等地听取意见。目前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已有两千余条(次),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汇总,并两次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逐条讨论。11月10日,召开了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草案共分为九章,其中第二章为居家养老服务,第三章为社区养老服务。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提出,居家养老社会服务包括政府和社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以及企业的市场化服务等,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方面,不宜将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分为两章表述。为此,建议将草案第二章和第三章内容合并为一章,统称为居家养老服务。

二、关于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养老服务是指为适应本省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不同需求而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服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少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关于社会养老服务的界定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歧义,建议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还有的意见提出,要处理好政府、社会、家庭在养老中的责任划分,要在条例中明确家庭成员的赡养、扶养义务。为此,建议对社会养老服务含义作进一步明确,即社会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同时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概念。另外,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其法定义务和养老的基础,虽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但为进一步增强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年人的责任,并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建议增加规定,即:“赡养、扶养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条)

三、关于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草案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承担社会养老服务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托老所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目前县、乡、村(社区)三级基本都建有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践中这三个中心是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建议条例进一步明确三个中心各自相应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同时,有的托老所属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组成部分,有的属于养老机构的范畴,不宜再单独规定。为此,建议将“三个中心”集中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对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删去有关建设托老所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依托公办养老机构设立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负责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

四、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功能和运营的资金补助。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少省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具体承担居家养老社会服务职能,是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基础,也是政府履行社会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平台。目前,由于缺乏资金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成后运营难的问题突出,政府要加大对其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并进一步明确其服务功能范围。为此,建议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服务功能作进一步明确,并明确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给予资金补助。另外,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功能,更好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建议增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等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关于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和功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些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定位应当是保障基本,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是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和功能应当与此相适应。为此,建议增加规定,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同时对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收住的老年人范围作进一步明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六、关于利用村民自建住宅举办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 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老机构举办者利用村民自建住宅举办养老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并凭有关资料,向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有的省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由于自建住宅和公共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完全不同,实践中大部分村民自建住宅难以通过改造达到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要求,法规不宜鼓励这类养老机构的发展。同时,由于老年人行动不便,这类养老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要求的规定,而不能降低要求。目前,省有关部门已就这个问题联合制定了相关政策,本条例可以不作规定。为此,建议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七、关于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少省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反映,养老服务人才缺乏、稳定性差,以及养老护理人员待遇低、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建议采取措施增加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吸引相关人才进入这一行业,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为此,建议增加实行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的内容。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且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民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也不一样,建议授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八、关于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范围。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当体现适度普惠的原则,适当扩大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为此,建议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纳入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范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九、关于养医融合的发展。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提出,医疗服务对于老年人特别是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非常重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对于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衔接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资源融合,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十、其他

1.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政府扶持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应当限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为此,建议将其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2.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再就单项具体工作设立专项资金。为此,建议将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公共财政、福利公益金中安排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应当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

3.为了加大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扶持力度,根据一些代表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草案二次审议改稿第三十九条)

4.为鼓励和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发展,解决其用地难的问题,根据一些代表和有的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利用城镇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交土地收益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此外,还对草案做了部分文字修改,对条款顺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社会养老服务是惠及全省900万老年人口的基础养老服务,关系着全省每一个家庭。为了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工作,经主任会议研究,《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拟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保证立法质量,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进一步的调研、论证、修改,再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形成提交人代会的法规案。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还关系到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事关民生根本和发展大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期望更高,消费安全已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望。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质量安全成为影响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也是一些国家设置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借口。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当前政府工作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省始终以“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主要目标,逐步完善体系队伍,不断创新宣传方式,着力构建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抽检和执法监管力度,全省连续多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合格率持续稳定在98%以上。但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且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长、环节多,鲜活农产品易腐烂、变质,我省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较多、形势依然严峻。主要问题为:一是农业生产经营分散,主体数量庞大,而监管力量与执法手段相对薄弱,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健全队伍建设,以加强源头管理,突出关键环节管理,形成管理合力。二是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长,激素、生物毒素、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等新问题、新添加物时有出现,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以及饲料添加剂的情形仍未能杜绝。三是现有农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市场举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明确,市场准入机制还不够健全。

党的十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调整完善,主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家负责,并明确相关职责分工。这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直接带来部门职责分工调整和农业部门监管范围扩大的变化,但还仅仅是政策层面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致使实际工作出现被动;特别是在农业部门监管范围扩大、监管任务加重的情况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能力不足、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缺失等问题更加突出。

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细化明确上位法有关规定,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部切合浙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于2013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预安排项目,2014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内审议出台的法规项目。为做好该立法项目,我厅会同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制订立法工作计划,专门成立立法起草小组,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草案起草,积极主动地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调研考察、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多次将条例草案及其立法重大问题征求、听取基层农业部门、管理相对人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邀请省人大农委、法委及省法制办有关领导、专家提前介入并指导立法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几易其稿,形成了条例送审稿。

2013年10月底,条例送审稿经厅常务会议审议并经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会签后上报省政府。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后,省法制办按照地方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11个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等省直单位的意见,先后赴杭州、嘉兴、台州、湖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省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民主协商专题会、省级部门立法协调会,并对相关意见建议作了吸收采纳。在审核期间,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领导也多次进行了立法调研,指导和推动立法工作。根据调研情况及各方面的意见,省法制办对条例送审稿作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2014年9月18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基本框架结构分为总则、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农产品标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现将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基本思路。草案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精神,围绕地方立法针对性、操作性与创新性,着重把握好三个立法重点:一是突出主体责任,着重突出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明确强化农产品生产者和市场举办者、销售者的主体责任义务,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二是突出农产品监管重点环节,重点抓好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监管和农产品市场准入环节管理;三是突出监管重点对象,重点抓好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管理,明确其生产记录、产品自检和包装标识等法律义务要求。

(二)关于立法调整范围。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突出立法针对性,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草案将调整对象“农产品”明确界定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而不包括非食用农产品,并规定草案的适用范围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活动。(第二条)

(三)关于管理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及多个主管部门。只有强化各级政府职责,明确相关部门职能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才能有效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因此,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作了规定,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在基层,草案要求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并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责作了明确。二是明确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明确了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三是明确服务职责。草案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服务性职责作了规定。(第四、五、六条)

(四)关于农产品生产。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管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为确保农产品的“产出”安全,草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相关具体规定:

1.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草案要求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制度,并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要求作了明确。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第71号令《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对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程序、调整和治理修复已作具体规定,草案对此作了转致性规定。(第九、十条)

2.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二是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进行监督抽查,并建立预警机制和特定农产品限制使用制度。三是要求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和提供安全使用服务。(第十二、十四、十五条)

3.规范农产品生产。针对目前我省在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细化完善了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和生产者检测制度,增强可操作性。二是根据我省农产品生产“低、小、散”这一实际情况,在上位法规定的重点管理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一定规模的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同时授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标准,并对其生产记录和检测要求作了明确。三是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实施的行为作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至十三条,三十七、三十八条)

(五)关于农产品销售。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加强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是立法的重点内容,也是确保群众消费安全的关键。为此,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相关具体规定:

1.落实销售者及采购者责任。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细化了农产品禁止销售情形,明确了违法销售的法律责任。二是要求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批发的销售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载进货信息和销售去向,并对违反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另外,还对集中供餐单位以及餐饮企业采购农产品作了相应的义务性要求和违法责任规定。(第十六、二十一、二十二、四十、四十二、四十三条)

2.明确市场举办者责任。一是通过要求市场举办者与销售者签订民事合同,落实市场准入条件。二是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举办者履行对进入市场的销售者和农产品分别进行登记、抽查检测等义务,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举办者建立查验有关证照、产地证明等制度。三是要求网络农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四是明确了市场举办者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七、十八、十九、四十一条)

3.强化储运环节的管理。为确保储存、运输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草案要求储存、运输农产品的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规定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第二十三、四十四条)

(六)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是落实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有效手段。为此,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生产环节,要求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购销台账,记录生产过程、检测和销售情况。二是在农业投入品管理方面,要求投入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三是在销售环节,要求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批发的销售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四是在标识管理方面,要求规模化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销售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批发的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附加标识。五是要求主管部门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农产品标识、购销记录、检测检疫等信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督管理机制。(第十二、十五、二十一、二十四至二十六条)

第2篇: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

3月3日,《金融理财》记者获悉,随着地方政府收紧城市周边土地资源,进入养老地产的保险公司再不像过去那样能轻松拿到地,如上海周边及长三角地区,多地政府从2013年下半年始就不再向保险企业出让养老建设用地,原因是险企在这些地区拿地的成本过低,而政府更倾向于以商业地产或住宅地产的用地标准对外出售土地。

“现在拿地很难,已经商谈的土地也被当地政府叫停了,短期内可能就只限于对已经拿到的土地进行开发。”3月4日,国内一家已经在国内多个城市进行养老社区开发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向《金融理财》记者透露。

值得关注的是,时逢今年两会召开,来自保险业大佬的提案仍多涉及养老地产的发展。不过,包括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以及原国寿董事长杨超在内,提案内容已转向对在建的养老地产向政府申请政策扶持、土地出让需要税收优惠等方面。

拿地成本高企

和此前保险公司动辄从地方政府手中拿下数千亩、上万亩土地相比,今年起,这种景象估计难再现。

《金融理财》记者了解到,在上海崇明区,多家保险公司还在“争抢”土地资源以筹建养老社区,但上海已经对该区用于养老社区发展的资源进行了冻结,包括上海本地一家大型国有保险企业,也未能抢到先机拿到土地。

“此前泰康、太平等在上海浦东、松江两区拿地,崇明区也有数家保险公司争相拿地,但去年初就开始和当地政府谈筹建养老小镇的事情,直到现在还没有着落,估计拿地的事情要黄。”前述保险公司相关人士透露,原因据说是城市下辖区县的土地资源开发权已经被上缴,而且政府现在感觉向保险公司出让的养老土地成本过低,原先保险公司拿地每平米只有一两千元,即使以后有保险公司想要拿地,成本也不会如此低廉。

来自长三角某地级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的消息则印证,现在地方政府出让土地资源,审批权早已经从半年前就收紧,原先郊区无人问津的大量土地,被保险公司用以养老社区开发,一下子几千亩、上万亩,引起国土部门的重视;现在中央已经下发文件,为不触及18亿亩耕地红线,政府也不敢出让了。

“养老地产的用地性质和住宅地产区别不大。虽然现在保险公司鼓吹未来养老社区很有前景,养老产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保险公司拿到土地后所建的社区,针对的还是中高端人群,这与国家提倡要建立覆盖整体的养老产业有区别。对于绝大多数老年人来讲,没有数百万、上千万的经济实力,如何实现候鸟式的迁徙生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接受《金融理财》记者采访时表示。

以去年底中国人寿拟投资百亿在苏州昆山建立生态养老社区为例,事实上国寿与当地政府就拿地谈判已经持续了一两年,该信息的只是国寿确定将正式启动该项目,而并非当时拿到的土地;同时中国人寿在河北廊坊拿下万亩土地,这一消息更是在2010年的时候就已经过。而泰康人寿和太平人寿去年在上海取得的两块地,实际上很早以前就已经得到地方政府的批复。《金融理财》记者统计,从去年下半年至今,再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到养老社区建设用地。

风险浮出水面

虽然地方政府已经开始收紧土地资源,但保险公司的拿地热情似乎并未退却,一方面选择一线城市更为偏远的区县拿地,另一方面,积极与二线、三线城市谈开发合作。值得关注的是,保险界政协委员提交的两会议案,仍然多聚焦养老地产。

3月3日,连续多年递交扶持养老产业发展议案的戴皓,今年再次提交相关议案,提出给予实物养老型养老保险计划以税收优惠,引导个人自愿性养老金投资于养老服务业,而其所指的实物性养老保险计划,即将个人自愿性养老金与持续照料型养老社区相结合的养老保险计划。他建议对于参与实物型养老保险计划的个人,其缴纳的保险费在不超过其个人收入一定比例的范围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在领取年金入住养老社区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杨超的议案也将方向瞄准了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税收递延政策的试点和推广速度,并建议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出台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养生和医疗护理机构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养老养生产业、医疗护理机构的投资和运营。

杨超建议,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方面出台相应政策,大力支持有实力的保险企业投资城镇化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养老产业投资良性循环和发展,提出养老用地出让、商业化养老机构的资格审批归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税收问题等。

很明显,从上述两份提案中已经看出,保险公司未来拿地成本提高显露无遗,这也是为什么保险机构开始提出对于养老地产的开发销售需要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后者提出的对于养老用地的出让和商业化养老机构的资格审批等问题,保险公司已然遇到障碍,需要更明晰的政策。

一家券商机构保险分析师向《金融理财》记者表示,在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压宏观调控的状态下,养老社区受到冲击的效应也是很明显的,保险公司所拿的地块并不处于市中心,也不位于风景区内,如何吸引有养老需求的投资者,已经成为保险公司考虑的重要问题。

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对于养老地产拿地盛宴落幕已经“心知肚明”,即使未来仍想拿地,也将权衡再三;而且从另一方面,过去几年保险公司从事养老社区建设被看好的同时,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

据悉,从2012年9月开始,北京市国土局已开始启动新的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在去年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这标志着养老综合用地正式与工业用地、住宅用地一样,将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出售。

“很多地方城市都已经出台了类似规定,这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拿地难,成本抬高,所以保险公司只能从另外一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然而真正的问题还不是险企能不能拿到更多的土地,而是过两年保险公司将养老社区建好了,但是物业租不出去或者卖不出去又怎么办?”郝演苏分析。

第3篇: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

的智能养老服务。SWOT的分析。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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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017年南京市老年人口信息与老龄化事业发展纲要》显示,2013年至2017年,南京市老年人口数量从120多万增加到141多万,就老年人口比例而言,从18.78%增加到20.85%[1],如图1所示。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保障水平的提高,南京市老年人的平均预期寿命将延长,深度老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图1南京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籍及其比例变化(单位:%)

,由于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南京市的养老服务面临更大的压力。智能养老服务弥补了传统养老服务的不足,为当前养老困境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智能养老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在信息交换、处理、存储、维护等方面的优势并大量挖掘,借助计算机、服务器、信息管理中心、移动终端设备等物联网,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服务[2]。

1.1优势分析

1.1.1丰富南京市养老服务内容

的传统养老服务有基本生活服务,如在南京市的膳食援助、沐浴援助、医疗援助、紧急援助、清洁援助和步行援助,但老年人需要更加注重细节、安全、优质、功能齐全的养老服务,加入现代养老技术元素可以使养老服务全方位、立体化。例如,智能养老服务可以通过智能手镯、一键通话等智能养老产品24小时监控老年人的健康和安全,收集的老年人健康数据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医疗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健康需求。

智能养老服务更加关注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和APP手机社交平台,老年人可以与亲友在线交流,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老年人还可以向智能养老信息平台提交其过去的职业、技能等信息。这不仅充分利用了老年人的资源,也使老年人在服务社会中实现了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养老服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不仅可以弥补传统养老基本生活服务的不足,而且更注重精神服务需求

1.1.2提高南京市养老服务的效率

南京市养老服务的信息沟通主要依靠线下,导致供需信息不对称,需求方很难迅速找到合适的养老机构。由于缺乏养老机构的信息来源和线下实地考察,养老服务机构容易受到时间和精力的限制。通过智能养老服务应用信息平台,可以在线展示各公司的服务内容介绍、图片、视频等用户评价。老年人或其家庭可以通过在线平台选择合适的养老服务公司,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匹配效率。同时,供应商可以通过平台获取订单信息,安排就近的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实现线上线下结合,降低信息沟通成本。例如,南京市浦口区通过虚拟养老院的建立,依托信息平台和第三方运营,加强线上数据流和线下服务落地,提供更便捷的养老服务。综上所述,服务供需双方都可以通过智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降低各自的成本,从而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

1.2劣势分析

1.2.1投资成本高,利润难。

养老服务业的早期投资成本相对较高,无论是养老院等传统服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或使用信息技术的智能养老服务。对于智能养老服务行业,其服务产品(如智能服装、智能家电)在远程医疗的研发(等)将消耗巨大的资金。除了早期的研发,后期的设备和软件调试、维护和编程,以及专业人才团队的建设,都将导致运营成本的增加。高昂的成本使得老年人购买的服务价格昂贵。这不仅是引出了老年人的参与,也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低下,难以迅速收回成本。

1.2.2缺乏产品技术标准。

智能养老服务的发展还没有形成大规模。它只是在一些领域的试点,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市场商业模式全国化,社会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原因是市场上政府对智能养老产品没有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导致不同地区的产品差异化,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产品不兼容,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缺乏标准化的技术标准指导将阻碍产品研发和经验总结,不利于产品优化和推广,也制约着智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1.2.3

专业服务人才短缺y智能养老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市场对养老专业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但据调查,从事养老行业的从业人员中,有只有不到20%的服务人员具有专业资格,大部分养老服务人员只有初中及以下学历。这使得养老行业人才队伍整体专业素质较低,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且,目前社会对老年护理服务人员的要求已不再是简单的保姆式护理。社会期待的是更全面的人才。除了服务知识外,他们还应具备医疗、互联网等方面的专业技能。

1.3机会分析

1.3.1养老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南京市老年人口比例高,老年人口数量多,对养老产品和服务的刚性需求强,客观上促进了养老市场的发展。此外,老年人也经历了生活财富的积累。同时,他们有家庭作为物质经济的后盾,有隐性消费能力。此外,社会进步将潜移默化地改变老年人的消费观念,老年人的购买力将不断提高。由此可见,中国养老服务市场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水平的不断进步,老年人口的数量和预期寿命将不断增长,这也表明养老市场具有广阔的前景、稳定性和巨大的开发潜力。

1.3.2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

南京市政府向养老服务业释放优惠信号,并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养老服务市场,包括预留养老建设用地、补贴养老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等,这些政策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所有资源进入养老产业,说明养老产业的发展具有良好的政策环境,如表1所示。

1.3.3技术有助于智能养老的发展

·

的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的不断突破也有助于智能养老产业的发展。借助技术手段,为当前养老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或解决方案,为老年人提供智能化、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实现智能化服务,促进社会养老资源的高效配置。同时,科技在其他行业的应用,如金融业,也有很好的成功示范作用。借助其他地区或行业的成功应用案例,总结成功经验,避免一些错误,帮助南京市智慧养老服务业发展。

1.4威胁分析

1.4.1智能养老服务的接受度较低。根据

的主观分析,由于文化水平、社会经验和年龄等因素,老年人对智能养老服务产品的心理接受度较低,对高科技产品的排斥。客观上,一些养老科技产品确实有着复杂的使用方法,不考虑老龄化问题。甚至一些所谓的智能养老产品“玩概念”在市场上也没有真正考虑到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实际需求。这不仅无助于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还可能导致老年人对智能养老的抵制,因此他们更不愿意接受和使用智能养老服务和产品。智慧养老服务普及率低,只有少数老年人了解智慧养老相关概念,接受智慧养老服务。

1.4.2政府法律法规缺失

智能养老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法规尚属空白。一方面,虽然政府了有关智慧型养老的标准文件,但大多是建设性意见,没有实际约束力,主要体现在缺乏顶层统筹、资本参与、市场运作的具体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政府的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对于使用智能技术的养老服务,政府仍然关注传统养老服务可能带来的问题,没有及时补充智能养老服务的监管内容。不完善的监管体系将损害老年人和智能养老服务企业的权益,降低市场参与的积极性。

2.1改进养老服务产品核心竞争力

表1南京市利好政府政策总结(2015-2019)

在“银发潮”背景下,养老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因此,智慧型养老企业应积极把握优惠政策,跟上时代科技的发展步伐。发挥智能养老的固有优势,注重提高对老年人的服务质量,给予精神关怀,帮助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在产品服务层面,养老企业应充分调研养老服务市场,了解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研发智能养老产品,形成养老服务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对于开发的产品,企业应加强营销推广,提高服务质量,打造老年人信赖的养老品牌,拓展和细分智能养老服务市场。

2.2改变老年人的认知方式

老年人对新事物的认知是影响用户体验的关键因素。要让老年人接受并愿意使用智能养老服务,最大的障碍是老年人思维和认知方式的转变。在这方面,我们应该首先呼吁老年人的子女帮助他们建立求知欲和信心,帮助他们克服对高科技服务和产品的恐惧,让老年人拥有相关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社区在为居民服务时,可以开展老年人应用科技知识的宣传指导、培训课程等活动。第二,研究人员可以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人性化产品,让科技适应人而不是让人适应科技,让产品成为“傻瓜化”。最后,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的公共服务提供,加强对网络安全环境的监管,改善老年人网络的生活环境。

2.3提高人才培训团队的规模和质量

针对智能养老服务行业人才匮乏的现状,需要政府、社会和高校的密切合作。各高职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应及时拓展与智慧养老服务业高度相关的学科,继续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积极与企业合作,根据市场需求设置相关专业,系统实施分层人才培养,充分满足智能养老服务行业需求。政府要做好智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和引导,落实养老服务生助学金、降低学费、设立专项奖学金、毕业生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

2.4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为整个智能养老服务市场,一方面,政府应建立健全智能养老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制,明确政府、社区、企业、家庭在智慧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政府应建立市场准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源进入智慧养老服务行业,通过建立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利用资本力量反向推动管理规范化、效率提升,智慧养老产业的科学治理和资源配置优化,为智慧养老服务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和充足的资本动力。

参考文献[

第4篇: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

论文关键词 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法律保障

社会保障是国家的“安全网”和“减震器”,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治化”是其今后的必由之路。然而以《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下称《基本方案》)为核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与此同时,中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即将掀起一股“白发浪潮”,如何构建一个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头等大事。

一、我国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

截止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171万人,共有392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共支付养老金40亿元,基金累计结存412亿元。而1998年参保人数有8025万人,2001年底有5995.1万人,2004年底有5378万人,2006年底参保人数是5374万人。可以发现自1998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越来越少,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让农村居民不理解,也没有使农村居民得到实惠。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难以形成贯通的配套体系

到目前为止,适用于全国农村人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依据仅达到部门规章的层次,即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其他的法规大多是以通知、政策、会议决定等形式出现。其法律效力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同。由此构成的群龙无首般的“上下不连贯,左右不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缺乏可持续发展性,严重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有序发展。

(二)筹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共有三种:现收现付模式、完全积累模式、部分积累模式。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完全积累模式。《基本方案》规定“筹资模式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该模式运行十多年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暴露出如下问题:

第一,集体补助缺失。《基本方案》规定“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但没有对集体补助标准和不给予集体补助或者只给予很少的补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此外,东、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的集体根本无力给予集体补助,最终形成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不愿给予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力给予补助的局面,集体补助制度最终成为空话。

第二,“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流于形式。《基本方案》规定“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很明显这种“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目前也是一句空话。这样,在集体补助未能落实、国家政策扶持未能到位的情况下,农民养老金“以个人交纳为主”则变成“完全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 。

第三,“保富不保贫”倾向严重。受到上述两个问题的影响再加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导致产生“保富不保贫”的现象。“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是在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展,参加养老保险的几乎都是富裕的农民。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也不会成太大问题”;而且根据“投保越多集体补助越多的原则”,假如集体补助落实到位,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也可以有效兑现,受益的也只是农村中高收入阶层,最需要得到保障的农村低收入阶层和贫困户的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

(三)基金运营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运营管理模式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而通货紧缩或通货膨胀将使这种单一的投资渠道“失灵”。单一的投资渠道模式面临风险时不堪一击,使“保值成为空话,增值成为幻想”。此外,《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这种县级管理机制使基金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保值增值更加困难。

第二,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部门独立负责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与支、基金的投资运营以及基金的监督,其集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同时直接受制于地方政府。实践中经常看到地方政府利用职权挤占、挪用甚至挥霍农民养老金的情形。

(四)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农村老人晚年基本生活需求

《基本方案》规定“月交费标准设十个档次,供不同地区以及乡、镇、村、企业和投保人选择”。根据《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如果投保最低档次2元/月,投保10年后可领取的养老金为7元/月,15年后可领取9.9元/月;如果投保最高档次20元/月,投保10年后可领取的养老金也只有70元/月,15年后也只有80元/月。由于多数投保人往往选择2元/月的最低投保档次。若再考虑机构管理服务费的提取以及通货紧缩、基金流失等风险,投保人最终拿到的养老金根本起不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

三、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旧农保”在立法层次、筹资模式、基金运营管理模式以及保障水平四个方面存在种种急需完善的缺陷,而当下我国又处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削弱、人口老龄化加重的社会转型时期,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目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仍然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已成为难以逆转的趋势。一方面,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资料显示,1980年农村居民户均人口为5.54人,1990年下降到4.80人,1998年下降到4.30人 ;农村家庭人口结构呈现“四、二、一”的倒金字塔形发展趋势,即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个老人和抚养一个孩子。与过去的多子多孙的大规模家庭相比,这种核心小家庭显然加重了子女的赡养负担,换言之就是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

另一方面,城乡人口流动导致独居老人增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人口向城市流动以寻找就业机会。进城务工人数逐年上升直接导致农村独居老人增多。由于子女常年在外,独居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状况受到严重冲击。

(二)土地保障功能减弱

随着农村社区的工业化和城镇化,人均耕地面积从建国初期的2.82亩减少到1995年的1.17亩 ,“失地农民”已成为普遍社会现象,失地农民增多,土地保障功能出现虚化,使他们失去了最后的“生命保障线”。

同时,农业已成为薄利行业。加入WTO后,我国农业自然而然的卷入国际市场的竞争浪潮中,但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与国外规模经营的农业结构相比生产成本高,再加上我国入世后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大幅下调,一些保护性措施也随之取消,我国农业明显缺乏国际竞争力。据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的评估,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的降低和农工产品进口的放开,将导致增加1100万人的失业 。此外,雪灾、火灾、洪水等自然风险也是农业的“致命伤”。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使农业的收益越来越低。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加剧

随着农村人口出生率的降低、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市务工、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农村老龄人口比重和数量势必将不断增加。据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2000年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0.92%。预测2020年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将上升到15.6%,2050年将上升到21.2%。到2030年前后将达到人口老龄化高峰 。农村养老形势十分严峻。

四、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城乡有别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一方面要采取城乡有别的立法模式。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是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的。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国家,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有必要分步骤建立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构筑协调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国情,以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初级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终极目标,由全国人大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筹资模式、基金运营管理模式、保障水平、待遇给付条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改革和创新。国务院以此部法律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政府在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多层次综合养老保障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单行条例。

(二)建立新型筹资模式

1.定向强制投保,落实个人缴费责任

由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暂时强制所有农村人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没办法的。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的农民来说,他们可以将收入中一部分用于资金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在这些地区推行“强制投保原则”是可行的,因为自愿性投保往往容易导致制定的目标与实施的结果不一致。实践中我国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北京已开始推行该制度。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民来说,他们不得不将大部分收入用于低水平的生活消费。这些地区应该继续推行原政策,继续坚持“鼓励投保原则”,积极稳妥的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最终实现“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初级目标。

2.规定集体补助标准,落实集体补助责任

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应该强制要求集体予以补助,具体的比例由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状况来确定。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继续推行原有的“灵活”政策,即由集体根据其经济状况予以适当的补助,并完善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落实国家的财政支持责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都得到了国家充足的财力支持。目前,我国只有10%左右且10%的投入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见,国家有义务财政支持社会保障事业。针对农村传统养老方式受到种种挑战及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的现状,国家必须改变原有的“虚化”的扶持政策,转为务实的资金支持。例如可以采取“基础养老金”的补贴形式来体现国家的财政支持。同时,坚持“区域有别”的原则,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当适当的多补贴一些,这样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于补贴资金可以通过如:提取适当比例的税收收入、发行福利、适当提高农产品补贴等等。

(三)建立新型基金运营管理模式

1.基金的运营

过去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基于对基金的安全考虑,《基本方案》规定采用单一投资模式,基金的收益一直处于低水平。为了改变基金保值增值困难的现状,运用法律改革基金运营模式势在必行。

智利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社保私有化”基金管理模式的国家,该模式对拉美国家、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的社保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924年智利就建立了国家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80年为了提高基金收益率,智利创新性的引入私营的基金管理公司,全权负责基金的收缴、支付、投资等具体事宜;政府则担任监管和担保的角色,即在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保证最低收益时,由政府对投保人进行补贴。这使智利的社保基金收益在1981—1991年基金年平均收益率达到了14.4% 。我国可以采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严格监管之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定安全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比例”的模式,使基金的运营逐步从依赖政府过渡为依赖市场,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具体步骤可以:

第一,提高管理层次,规定基金由省级管理,扩大基金规模,形成规模效益,同时也有助于防范基金流失风险。

第二,规定安全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比例、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选择基金管理公司。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比例留足安全投资资金后,采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招投标方式,将其余的资金委托给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一家或多家基金管理公司经营。

第三,规定风险投资的领域和组合投资的比例。随着我国的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通过投资多元化、限定投资领域和组合投资比例,可以保证基金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规定政府担保和基金公司反担保的责任。即规定投资运营机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最低线,超过最低线以上的部分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投资运营机构和受益人之间的分成比例 ;而当投资运营收益率低于最低线时,投资运营机构有义务用自有资产来弥补差额,至于投资运营机构无力弥补的差额而破产,则政府应该启动准备金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 。

2.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由国家财政划拨

过去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管理服务费也是采取“提取”的办法,1999年后改由财政划拨,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二十多年来却始终采取“提取”的办法。相对城镇而言,农村居民作为弱势群体不但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还受到歧视待遇,应该及时消除这种不正常的现象。

(四)适度提高保障水平和退休年龄

《基本方案》规定的缴费档次在中国经济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之后已证明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因此在落实集体补助责任和国家财政支持责任的基础上应合理提高养老金支付水平。提高之后的最低缴费档次应保证最终领取的养老金至少达到退休当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另外,受人口老龄化的威胁,法国已将退休年龄普遍从60岁提高到65岁,挪威提高到67岁,美国2005年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零6个月,2027年将提高到67岁 。我国是一个“未富先老”的国家,而上述几个国家都是在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才进入老龄化阶段的,因而我国受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将更严重,更加有必要合理提高退休年龄以削弱老龄化危机带来的种种养老挑战。

第5篇: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

Abstract: PPP is widely used in the field of public infrastructure. Using PPP to develop endowment real estate can effectively reduce financing risk, and realize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social resources. By establishing a game model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 we candetermine the risk ratio. Theconclusion is that the higher risk-return we expect, the greater proportion of risk we take.

关键词:PPP模式;养老地产;融资风险分担;博弈模型

Key words: PPP;endowment real estate;financing risk share;gametheory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0-0031-02

0 引言

我国是一个人口老龄化相当严重的国家,有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在2015年底已达22200万人,占人口总数16.1%,相较于2014年底,增长了4.5%。人口老龄化对整个社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增加了社会养老负担,增大了养老服务、医疗建设等国家养老开支;另一方面,老年群体规模的扩大,使得社会对养老机构、养老设施的需求也在变大,养老地产的出现,既能满足老年人需求、缓解国家养老压力,同时给投资者带来新的商机。

养老地产作为一种将养老、商业、医疗、护理等多种要素有机结合的新型地产,除了具有传统房地产开发的一般特点外,还面临政策不确定性风险、投融资模式不完善、市场不够成熟以及租售经营模式不固定等因素[1],开发养老地产伴随着高风险。政府的参与,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能够有效的降低风险。因此,利用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是十分有利的。

1 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近年来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推进养老事业发展,其中2015年2月出台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建养老产业。PPP模式作为一种公私合作模式,鼓励民营企业与政府公共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中应用广泛。PPP项目能够有效缓解投资各方资金压力,分担风险,实现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双方互赢。

我国养老地产起步晚,发展不成熟,仍处于摸索阶段。目前试水的养老地产盈利模式也不固定,现今研究最多的养老地产盈利模式主要有“长期持有”、“出售”和“出售与持有相结合”以及 “ 持有+ 销售” 模式[2],因此,开发养老地产没有固定模式照搬照抄,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也更多,而融资是制约养老地产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养老地产的特殊性质使得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多,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难以回收成本。因此,运用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需要特别重视风险的分担。

2 融资风险的分担

结合国内外PPP项目案例,以及养老地产开发融资风险研究资料,可以将养老地产PPP项目融资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大类。内部风险一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决策管理所导致,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外部风险主要受外界因素影响,包括政策风险、金融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具体分类如下。

内部风险:①信用风险,主要指违约风险;②经营风险,一般包括决策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外部风险:①政策风险,一般包括法律政策变更风险、税收风险等;②金融风险,一般包括通货膨胀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③不可抗力风险,指无法预料的风险,一般包括地震、火灾、洪水等风险。

养老地产PPP项目的参建主体较多,可以概括分为两大类: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双方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利益。许多学者都对项目融资风险分担做过研究,认为风险分担最理想的效果是由对风险最可控的一方承担风险,并且承担方所付出的成本最低。但在现实情况下,这两个条件往往不能同时满足。养老地产PPP项目存在许多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对于投资者而言,不同风险偏好会影响其投资决策行为[3],某些风险因素往往是由参建方共同承担。博弈论能够确定养老地产PPP项目参建方分担的风险比例,对投资者项目决策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3 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博弈分析

3.1 模型假设

在实际项目中,风险如何分担以及分担的比例主要靠各投资方通过谈判来决定。我们可以把项目利益相关者简单的划分为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两方,运用Rubinstein轮流出价模型进行博弈分析[4],确定项目风险分担比例。分别用P、Q表示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因为时间是有价值的,因此用δi表示贴现因子(i=P,Q),且δi∈(0,1]。私营企业与政府公共部门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分别用x和1-x来表示。

3.2 Rubinstein博弈模型建立

在Rubinstein轮流出价模型中,假设P先出价x1,Q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如果Q接受,则博弈结束,按照P的方案来分配项目风险,即P承担风险比例为1-x1,Q承担风险比例为x1;如果Q拒绝,则进行下一轮博弈,Q可提出新报价x2,同样P可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P接受,则博弈结束,按照Q的方案来分配项目风险,即Q承担风险比例为δPx2,P承担风险比例为δQ(1-x2);如果P拒绝报价,轮流出价过程将继续进行下去,直至一方报价被另一方接受,如图1所示。

3.3 模型求解

Rubinstein证明了在无限期轮流出价博弈中,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唯一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是 (公式(1))和 (公式(2))[5]。政府公共部门选择的博弈均衡战略为在t=1,3,5…时,出价 ,在t=2,4,6…时,对于大于等于 的报价接受,其他拒绝;而私营机构选择的博弈均衡战略为在t=1,3,5…时,对于大于等于 的报价接受,其他拒绝,在t=2,4,6…时,出价 。

假设贴现因子为 (i=P,Q)(公式(3)),Ri为养老地产项目风险收益率,将公式(3)代入公式(1)和公式(2),则政府公共部门承担的风险比例为 ,私营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为 。至此,谈判结束,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也已确定。

3.4 案例分析

政府与私营机构共同开发某养老地产项目,采用谈判方式轮流出价。假设政府部门预计风险收益率为10%,私营企业预计风险收益率为30%,由政府部门首先出价,双方谈判直至达成协议为止。

由上述计算可知,对风险收益期望越高,其承担的风险比例也越大。

4 结语

养老地产项目开发具有高风险,利用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项目,能够有效降低风险,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通过建立轮流出价模型,对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之间进行博弈分析,确定双方承担风险比例,对投资者投资养老地产项目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成良剑.养老地产的全面风险管理研究[D].山东:青岛理工大学,2014.

[2]吴新坚.养老地产商业模式探讨[J].城市开发,2011(12):14-15.

[3]杨敏利,党兴华,涂宴卿.基于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的风险投资决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8(8):194-196.

第6篇: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

目前,我国开设工科专业的本科高校有1003所,占本科高校总数的90%;高等工程教育的本科在校生达到371万人,研究生47万人[2]。但是,我国工程教育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多样性和适用性欠缺;工程性缺失和实践教学薄弱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评价体系导向重论文、轻设计、缺实践;对学生的创新教育和创业训练重视与投入不足;产学研合作不到位,企业不重视人才培养全过程的参与[3]。工科创新人才培养需要产学研合作教育。当前,我国工科大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从总体上看显得比较低,表现在有些学生缺乏创新实践的理念和愿望,缺少创新实践能力的毅力与意志;有些学生有创新实践意识但不能很好利用,有创新实践热情但创新实践能力不够;有些学生虽有创新实践灵感但缺乏创新实践技能等。每年毕业生招聘会上反馈的信息表明,有些毕业生专业技能、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与用人单位的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企业很难招收到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来承担企业继续发展的重任,出现了学生“就业难”和企业“人才荒”的两难境地。工科院校应正视现状、分析原因,从教育理念、课程体系、教师素质、实践教育、课外科技实践、社会实践等多方面入手,构建有利于工科大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模式[4]。生物医学工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动手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对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来说显得尤为重要。而生物医学工程专业虽然已成长和发展了几十年,但是,由于其本身“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的特点,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对生物医学工程学科的认识及基本定义都还在不断地创新、调整、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社会上对这个专业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还不高,不大清楚这个学科的性质、作用和地位,相关的产业部门认识也较模糊。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不仅要适应科学的进步,更要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当前,数字化医疗技术正在蓬勃发展中,相关的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服务产业也在迅速壮大。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及京津环渤海湾三大区域已成为本土三大医疗器械产业聚集区。据不完全统计,三大区域医疗器械总产值之和及其销售额之和均占全国总量的80%以上。因此,如何结合学科的创新与发展,充分利用产业成长及壮大的时机,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人才,是摆在生物医学工程教育者面前的当务之急[5]。为了提高本科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在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中,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是十分重要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工程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更是教学改革的核心目标。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是知识经济社会对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是现代企业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与科教兴国发展战略的需要。实践是实现、发展、创新知识的源泉,是检验真知的标准,也是深刻认识、理解、学习知识和技术的最好课堂与老师。人们根据经验总结出一句格言:听到的会忘掉,看到的能记住,只有亲自做过的才会真正明白,并深深地刻在记忆中。只有亲历亲为,才能深刻理解、掌握、运用事物的本质、原理、规律,并有新的发现和发展。过去高等学校培养的毕业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术,但与企业工程师相比,他们在综合素质、实践与创新能力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经验告诉我们:知识≠能力,两者之间有一个传动的链条叫做实践,即应用知识解决工程问题。因此要培养未来的卓越工程师,提高工程师教育质量,充分开发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就必须要按照其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改革教育体系和教学模式,让工程师教育回归工程。

2引进荷兰特色化教学模式DCL培养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实践与创新能力

东北大学中荷生物医学与信息工程学院在对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实施国际化教学的过程中,结合教学实践,以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实用创新型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人才为目标,从培养模式、专业课程设置、实践教学、本科生导师制等多个方面,深入开展了教学改革与尝试,并成功探索出“以项目为中心的课程设计”本土化实践教学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以项目为中心的课程设计”是一种开展“学习+研究”的教学模式,引进了合作方荷兰埃因霍温科技大学DesignCenteredLearning(DCL)教学模式,基于问题进行研究、面向实践探索学习,在教学中研究、在研究中教学,把学生的科技能力培训列入教学计划,校企合作,发挥资源优势。它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以学为中心,采取学生分组合作、查阅资料、调查研究、讨论、交流等方式学习设计方法的课程。以培养能力为宗旨,以项目为载体,基于问题研究,以课题研究和问题解决为核心,学思结合、知行合一的教学活动,注重方案设计、过程训练,激发学生科学研究兴趣,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团队协作能力,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学生提前了解企业运作机制,为学生就业乃至创业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

3DCL在研究中教学,在教学中研究——以“老年人摔倒测试”案例教学过程为例

3.1案例的选择和设计——整合各类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老年人摔倒检测”是本科生第6学期进行的DCL项目。这个案例针对当今老龄化社会的热点问题——独居老人的健康智能监护,在生物医学工程专业领域是非常有实际意义和研究价值的课题。当今独居老人逐年增多,老人的健康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摔倒是威胁老年人健康的一个恶性杀手。如何利用生物医学工程的专业知识,研发可以对老年人行为动作进行实时监控的仪器设备,设计有效的摔倒检测的算法,能够在老人发生摔倒危险的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和社区医院,从而最大程度的减轻伤害,正是这个课题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而这个课题也是在学生已经学习了信号与系统和数字信号处理两门前序课程的基础上展开的,让学生们能够直接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对知识有更加感性的认识。总之,从案例的选择和设计上,首先变以教为主为以学习研究为主[6]。教师根据教学和科研经验,提炼出能够涵盖本课程主要知识内容的项目或研究设计课题。选择提炼项目的原则是项目知识化、知识问题化、问题层次化。然后成立由中外教师和企业专家组成的教学小组,编写该案例的教案、提炼项目、讲授工程案例,选择可以引导学生对此项目和问题开展自主学习、合作探索研究的问题作为主要教学任务和目标。

3.2案例进行过程中——提高团队协作精神、自主学习能力

教师通过案例描述的形式提供给学生信息,通常是这样的描述:介绍一些简单的关键词、主要目标(可以是简单的建议),并给出案例方面的一些暗示。学生需要在小组里(最多不超过8人)完成这个案例。为此,他们需要在助教的协助下每周进行一次会议,每个案例持续10周。与传统课程不同的是助教的职责是作为一名观察者为学生提供改善方案的建议,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地传授知识。在每次会议期间,学生需要确认自己欠缺的知识、明确自学作业中自己需要完成的任务。每个学生都需要做这些任务并且需要在下次会议中向整个小组汇报自己做的结果。除了专业知识部分的任务,学生还会讨论到各自的进步,如由于在小组里担任讨论组长、会议记录秘书和板书等角色而学会的相应技巧。总的来说,DCL主要是鼓励学生自主学习,鼓励组员之间进行团队合作,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如何组建实验、如何做报告、如何开展一次有效的会议以及如何成为领导者[7]。

3.3案例完成效果考核方式——颠覆死记硬背的传统方式、改善被动抄袭的学习态度

教学模式、目标改变了,成绩考核方式也改变了——小组、教师评价学习研究成果。因此评价学生的学习研究成果时要用新的方法来评价。要从学习知识转向学习能力转变,从关注结果向过程与结果并重转变。要重点考核自学能力、研究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学习研究的态度和学习研究的成果。小组和教师要结合个人在项目中完成任务的情况、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贡献大小、自主学习与研究的态度、创新等情况给出该门课程的成绩。值得注意的是教学观念转变的体现标准是:只要经过学习和研究学会了知识,收获了能力,不看成果和贡献大小,都在合格以上。考核评价方法的改革,就是要解放学生,让其轻松快乐地学习,使学习成为一种有趣的研究活动。就“老年人摔倒检测”这个案例来说,最终的考核结果来源于多个方面,包括指导教师根据平时学生的表现、每周的自学报告、会议记录、会议日程完成的情况给定的分数,小组中期答辩的分数,期末答辩时评委根据小组仪器设备展示以及PPT讲述情况给定的分数,其他小组评价的分数,组员之间互评的分数等多个方面,从不同维度对学生成绩进行评估,使考核方式脱离传统,更加科学合理,更有效地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性[8]。实践表明,这门课程很受学生喜爱,“老年人摔倒检测”这个案例也取得了比预期更好的成效。学生们普遍反映,对前序的信号与系统和数字信号处理的课程理论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入,而对怎么分工合作完成项目也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来的工作或者继续深造都有很多益处。

4实践效果

经过多年的中外校企合作、学研产医结合,利用教学资源和优势,实施以项目为载体、基于问题的研究,学研一体,在研究中教学,在教学中研究的DCL教学改革,使教学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回归,变以教为中心为以学为中心,学生回归了学习的主体地位,教师变成了主导的角色。把学习和研究集合于项目之中,学习知识与收获能力共生并进,用新的考核评价方式评价学生的学习,减轻了学生的学习负担,使学习变成了一种积极快乐的研究活动。东北大学中荷生物医学与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大学4年中除基本实验实践类课程外,主持并实际参与的项目案例达10余项,共计2400余学时,学生的英语能力、动手能力及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几年来本科生的就业率达到100%。在实习与实训考核中,绝大多数学生被东软集团一类的企业纳入人才储备库。这种研究型的教学模式的优势越来越凸显,正在改变着教学的水平和质量,也在改变着教师的教学观念,同时也改变着学生的学习观。

5结语

第7篇: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完全积累个人帐户公营管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90年代以后各转轨国家也各自推出了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些改革措施或思路都借鉴了现代经济学的新的发展成果,大多数在本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们的经验无疑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要点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20世纪的一大社会进步。然而,经过几十年的运行,这一制度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本国经济增长的负面作用和社保机构自身的财务危机上。20世纪70年代,各国已经开始酝酿要改革这一制度。

(一)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体的行动可以认为始于1981年的智利改革。当时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广泛地覆盖了养老金、抚恤金、疾病补助和津贴。随着人口老龄化阶段的到来,加上原有体制存在的不公平所导致的效率低下,社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呈不断恶化之势,到20世纪70年代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政府决心对原有制度进行彻底改革。经过政府的努力,1980年智利通过改革法案,1981年新体制正式实施。其具体内容包括: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每人每月将不少于工资10%的资金存入自己的个人帐户,形成养老基金;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只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而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是法定的经营管理者。基金所有者有权选择和更换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这迫使各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展开竞争。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

(二)转轨国家养老金改革方案实施

许多转轨国家认为,智利的完全基金化的强制性定额缴款体制对于它们并不合适,因为这一体制存在两个缺陷:该体制没有真正分散风险,比如,一旦出现持续的恶性通货膨胀,或者资本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完全积累的基金制将可能破产。更何况转轨国家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由于存在转轨成本,智利模式难以在具有庞大的现收现付体制的国家内实施。

1994年,世界银行关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个“三支柱”方案。这一方案对于转轨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建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养老金的来源应该多元化,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现收现付支柱、强制性基金化支柱和自愿的辅支柱(即个人的商业保险部分)这三个支柱来保障个人未来得到稳定的养老金。赞成该方案的人士认为,由于该体系的每一个支柱分别是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来组织和运行,因此是暴露在不同类型的风险之下,这样,体系内总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分散。

从1998年开始,转轨国家开始纷纷按照三支柱方案来设计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各国在具体的操作方案和制度的侧重点上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别。这些转轨国家养老金改革方案的基本特征是引入基金化支柱,该支柱将与经过改革的现收现付支柱并存。它们力求形成一种包含了代际联系的优点和强制性长期个人储蓄的优点的混合制度。

我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紧迫性来自以下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阶段的迅速来到。由于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特殊的人口政策,2030年我国的退休人员将达到高峰期,根据估算,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将比世界上其他大国来得都要快;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期,城市人口的增加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会非常迅速,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的是城市人口,这意味着加入到这一制度中的人口会越来越多;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目前许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还多少依赖于原来所在的国有企业,这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下一步国有企业的彻底改革;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向

本文以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和养老基金的管理方式两个方面讨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取向

(一)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

对于我国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主张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认为该制度管理成本低,互济色彩鲜明;主张部分积累制,实际就是统帐结合,该制度与世界银行的“三支柱”方案本质上是相同的;主张完全积累制,即社会统筹的部分也要进入到个人帐户。对于第一种观点,除了前面讲到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原因使之不可行外,还有一个微观层面的问题,即如果提高缴费率来缓解支付压力的话,无疑要增加企业的成本,最终导致国内企业的亏损面大大提高。

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部分积累制,根据这一观点,社会统筹部分通过现收现付制来提供最低养老保障,而个人帐户方面通过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金积累则既有利于提高社会储蓄率,又有利于激励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因此,该观点似乎最为合理。但是,国内外学者中对此都有不同看法。费尔德斯坦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实际上资本的边际产出大于工资总额的增长率,因此,将现收现付制部分改为基金制,将大大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郭树清则是国内强烈主张完全积累制的代表人物,其理由是:完全的个人帐户制使得养老保险的享用与贡献完全挂钩,可以彻底打破“福利大锅饭”;完整的个人帐户打消了人们的其他幻想,有利于缴费的顺利进行;政府难以挤占;制度透明度高,管理成本低;可以取得最好的积累和增值效果;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不搞个人帐户,政府的养老保险负债会越背越大。他认为,为了体现基本养老金的互济性,可以拿出统筹部分缴费的30%-50%平均化后再记入个人帐户。

笔者认为,完全积累制应该是兼顾公正与效率的最好制度。特别是,转轨国家所担心的完全积累制不能分散风险的担忧,可以通过现代金融工程来设计收益和风险水平固定的金融产品来化解。

(二)养老基金的管理方式

不管是部分积累制还是完全积累制,都面临个人帐户中积累的资金如何管理的问题。世界上实行个人帐户制的国家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前面讲过的智利的私营管理模式,一是新加坡的公营管理模式。对于智利的私营管理模式的具体运做方式及优点,前文已经提及,但是,斯蒂格利茨对私人管理个人帐户提出了两点疑虑:私人管理基金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要求较高,而许多国家都满足不了这一条件,即使资本市场状况良好,也会存在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不能为个人提供充分的保险以避免通货膨胀这种风险,而定额给付制可能更好。

新加坡的公营管理模式具体为:所有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薪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到中央公积金局设立的个人帐户,基金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按政府规定的利率付给利息,基本上相当于其国内主要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略高。长期以来,新加坡的个人公积金管理一直非常成功。但是对于这一公营模式也存在诟病,包括:中央公积金局将该笔巨额资金交给新加坡财政部,由财政部进行投资,政府投资难免会降低投资效率;政府掌握这笔资金的使用权进行公共项目投资,这有悖于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

客观地讲,两种模式的优劣很难区别,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尚不完善,而且私人投资管理水平和私人信用尚有欠缺,因此,至少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选择公营模式可能更符合国内的情形。当然,对于具体负责运营的公共投资管理机构,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来保证其经营的独立性,同时对于其权限和责任,包括投资领域给予明确化。

除了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改革之外,配套政策的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简言之,这些政策应该包括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同步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修改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条款,以及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

关于体制转轨而发生的隐性债务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已经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其补偿问题的解决。总体上看,减持国有股权和出售其他国有资产,或者直接划拨国有股权应该是进行债务补偿的最有效的、也是最合理的筹资渠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期。通过借鉴国外的改革经验和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完全积累型的个人帐户制,社会统筹和企业与个人缴纳的资金都应该进入到个人帐户,同时,现阶段应该选择公营管理模式来对积累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当然,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在今后20年的战略机遇期内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一定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战略与实施.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

2.李剑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

3.郭树清.建立完全积累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最佳选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

4.郭树清.养老基金的筹集与隐性债务的补偿.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

5.周小川.社会保障与企业盈利能力.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

6.M·费尔德斯坦.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9

7.M·因方特,J·阿里斯蒂亚和J·R·温杜拉加.智利社会保障改革历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

第8篇: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

目前市场上,除了企业年金以外,补充养老保险还有另一种形式:即各类保险机构所销售的商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简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它是以某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为被保险人(不少于5人),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承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的人寿保险。上述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从性质和实施主体来看

企业年金实质上属于一种资产管理类业务,它为了从制度上把资金投资运作与资金存放分开,避免人为风险,采取信托管理方式,设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四大类主体,由各参与主体(主要为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共同管理受托资产;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业务属于保险业务,从运营主体来看,商业团体养老保险把所有功能集中于养老保险公司或寿险公司。

(二)从监管主体来看

企业年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导和推动;而团体养老保险的监管主体为保监会。

(三)从投保人数来看

企业年金需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才能为职工进行投保,即参与前提是企业已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金;而团体养老保险只要5个人以上的特定团体成员,就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相关单位或团体向保险公司投保。

(四)从灵活性来看

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设计,无论是从缴费方式、保费领取上都较年金更加灵活。缴费方式方面,企业年金是逐年缴纳的,要求企业每年要按年薪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年金;团体养老年金则灵活得多,投保人可选择定期、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结合交纳保险费。保费领取方面,企业年金的领取有严格规定,只有当个人退休、出国或者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领取;而团体养老年金则没有这个规定,投保人也可以选择中途退保,让被保险人提前获得现金奖励(尽管可能由于提前支取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代价)。

(五)从税收优惠上看

目前来看企业年金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采用递延纳税政策,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目前为止,尚未享受个所税的递延纳税优惠。由此可见: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监管更加严格;由于采取专业化分工,可以提高资产的投资效益,此外目前还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作为商业保险一种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集资产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功能于一身,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且形式灵活多样,可以满足尚不具备年金设立条件的中小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需求。

二、企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市场情况比较

(一)企业年金市场情况

由上表可见,企业年金规模逐年扩大,2007~2014年期间,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数、职工数和基金规模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2.57%、13.78%和26.07%。从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来看:我们将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与沪深股市投资最具代表的沪深300指数进行对比,如下表所示:2007~2014年,中国股市经历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牛熊转化周期,沪深300指数从2007年初的2041.05起步,八年期间的年平均收益率为7.10%。对比而言,企业年金的同期年化收益率达到了7.87%[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2014年度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EB/OL]./shbxjjjds],收益更高,并且企业年金的收益波动(即投资风险)远比股市投资要小得多。实现上述高收益、低风险的原因在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管理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年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其中,对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有限制: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这样制度安排的好处是:既能享受股市等风险资产上涨带来的高收益,又防止因涉足比例过多带来的反转风险。此外,投资机构的专业化管理,也提升了企业年金整体的收益水平,跑出了远高于股市的收益率。

(二)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市场情况

长期以来,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形式,在2005年以前,一直是企业员工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然而自2005年以后,团体年金的保险收入规模急剧萎缩,从2005年的595亿元降至2011年的37亿元;尽管2012年保费规模回升至92亿元,不过2013年保费收入再次下滑至59亿元。相比企业年金,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不佳,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来自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对企业年金发展的大力推动。自2007年起,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两大文件:“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以及“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使得相当数量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被转为了企业年金。文件规定为: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进行规范管理,提出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此外,文件还对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企业原来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应当按照劳社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予以规范。今后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销售、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通过上述的两者市场发展情况比较,我们应该关注到以下的现实。第一,企业年金尽管发展较快,但是目前规模依旧很小,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不高,作用和影响非常有限。截止2014年底,我国仅有7.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占同期我国企业总数的比例不足0.50%;2014年底我国A股证券交易总市值约37万亿元,而同期企业年金累计规模仅为7689亿元,相当于A股市值的2.08%。在与一些主要国家进行比较时,这种差距也非常突出,按“企业年金计划成员数占社会总就业人口的百分比”的指标来看,我国仅为2.41%,不仅远运落后于瑞典(90%)、比利时(55.60%)、英国(47.10%)、美国(46%)等私人养老金市场发达的国家,同时与奥地利(13.90%)、意大利(10.60%)、西班牙(8.70%)和葡萄牙(8.70%)等公共养老金占主体地位的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因素为:基本养老保险较高的缴费比例,已经严重挤压了企业年金的缴费空间;年金的税收优惠有限,尽管新颁布的财税[2013]103号在个所税递延方面进行了政策税收支持,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例方面仍未有放宽限制变化,现行政策(《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只允许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在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按上述比例缴纳的企业年金,远远不够解决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问题。第二,尽管商业团体养老保险近年来遭遇到不断被转换为企业年金从而规模下降的情况,如今转换截止期限已至,而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并未消亡,反而在2012年有所回升,说明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还是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的。实际上,无论是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还是企业年金都属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都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应鼓励创新,形成多品种、多层次的产品体系,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补充养老需求。

三、企业年金与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趋势

第9篇:养老产业发展方案范文

国内外关于延迟退休年龄与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之间关系的研究较多,大部分研究认为延退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邓大松、刘昌平(2001)认为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统筹账户存在缺口,且缺口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不断增大。若退休年龄提高5岁,则基金缺口缩小22.69个百分点。[1]邓大松、陈文娟(2008)再次指出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风险,在解决由制度安排导致的宏观风险时可以尝试提高退休年龄特别是是女性的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2]李珍(2007)从退休年龄与退休基金、劳动力市场、经济竞争力、产出和储蓄等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出发,认为应提高退休年龄并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实际的退休制度。[3]杨燕绥、张芳芳(2012)认为目前我国的刚性化退休年龄政策不仅增加养老金的支付压力,而且会造成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要根据我国国情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4]林义(2002)指出我国退休年龄的调整受制于宏观经济环境、社会心理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应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将男女职工退休年龄分别提高到65岁、60岁。提高退休年龄将从养老保险收入和支出两个维度对基金产生重要影响。[5]殷俊、黄蓉(2012)建立基金收支模型,对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未来90年内的偿付能力,得出现行的退休年龄并不能保证基金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而将退休年龄统一提高到60岁则可以大大提高基金长期财务平衡能力。[6]丛春霞(2010)认为不管是单方面还是同时提高退休年龄,都会增加统筹基金的收入,且会减少支出,推迟基金缺口出现的时间。退休年龄提高的幅度越大,统筹基金的结余就越多,有利于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7]王增文(2010)通过构建模型测算不同人口预期寿命和退休年龄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赡养率的变化,认为提高退休年龄将降低养老保险的制度赡养率,解决财政支出压力的可行办法之一是提高退休年龄。[8]封、刘芳(2010)指出由于养老金支付的刚性特征,在老龄化及养老基金缺口的情况下,应通过增加基金收入同时减少基金支出等方面入手解决基金收支问题,而提高退休年龄一方面可以增加基金收入,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基金支出,利于实现基金收支平衡。[9]张熠(2011)认为延迟推流年龄将产生四种效应:缴费年限效应、退休年限效应、替代率效应和差异效应。延迟退休年龄在实施过程中以及对养老金收支余额的作用都相当复杂且不是一蹴而就的。延迟退休有利于改善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对保持计划的稳定持续及承受能力意义重大。在经济状况良好时,延迟退休能够显著地增加养老基金收入;而当经济状况不好时,延迟退休对维持制度的持续稳定也有重大作用。[10]

二、现行退休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法定退休年龄偏低,与人口预期寿命延

长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生育率的下降,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加深的老龄化。2014年我国60岁以上以及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分别达到15.5%和10.1%。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在2010年已经达到74.83岁,比2000年五普时高出3.33岁,而建国初期仅有50岁左右。60年前制定的退休政策与不断延长的人口预期寿命产生矛盾,且随着国家对各种教育的重视,人们的受教育年限不断延长,人力资本总量也不断增大。现行的退休政策迫使劳动者过早地离开劳动力市场,将导致人力资本的浪费。相关资料显示,2012年我国16岁~59岁的劳动人口首次出现下降,当年减少了345万,2014年的降幅超过了2013年[11],说明我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时代已经过去,人口红利悄然消退。过早退休将产生较多负面影响。

(二)男女退休年龄存在较大差距,易产生不公平现象

由于社会角色及生理原因,实行男女差别退休年龄政策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女性的权益。按照现行退休政策的规定,男职工比女职工、女干部分别晚退休10年和5年。一般而言,退休年龄与预期寿命呈正比,预期寿命越长,退休年龄越高。由于社会分工、生活习惯等存在差异,女性的预期寿命普遍高于男性,以我国为例,2010年我国男女预期寿命分别为72.38岁和77.37岁,两者相差4.99岁,而2000年两者的预期寿命相差3.7岁。但是预期寿命较长的女性退休年龄却明显低于男性。较大的退休年龄差距易产生不公平现象。女性过早的离开劳动力市场一方面导致其退休前财富积累少于男性,另一方面意味着较早地停止向养老保险制度供款,导致账户积累不足,其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较低。在预期寿命较长和账户积累不足的双重压力下,女职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绝对水平较低,其生活状况令人担忧。同时,较早退休也严重浪费女性人力资源,不利于女性劳动者集中的科教、卫生、文化等事业的发展。此外,从2005年起至今,我国已经连续11次上调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对保障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其典型表现之一就是“性别亏损”,即由于法定退休年龄不同,在男女职工年龄相同时,女职工由于提前十年退休而赶上养老金调整,其养老金水平可能高于晚退休的男职工。这对男职工而言是不公平的。总之,差距较大的退休年龄导致极大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对男女职工均产生错综复杂的不公平,不可避免的引起许多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谐。

(三)提前退休现象严重

提前退休是指劳动者在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退出劳动力市场。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92.0%受访者指出身边存在着较多的“提前退休离岗”现象。据测算,目前我国劳动者领取养老金的平均年龄仅为53岁,低于法定退休年龄。[12]提前退休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职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退休年龄,如职工预期到国家会延迟退休年龄,便赶在政策出台之前退休,凭借养老保险或者一技之长从事其他工作来安排自己的退休生活;其次,一些企业尤其是人员负担较重的大中型企业为摆脱沉重的负担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想方设法为年龄偏大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仅可以减少工资和福利支出,而且有助于企业聘用年富力强的年轻职工为企业效力;再次,虽然国家多次强调遏制提前退休行为,清理并调整了“提前退休工种”,但是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政策措施,加上现有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遭遇诸多困难,执行效果也大打折扣。提前退休给我国经济及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严峻挑战。首先,劳动者过早的退出劳动力市场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其次,提前退休既增加了退休人数,加重了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又减少了制度供款人数,导致基金入不敷出;更重要的是加重在职者的负担,对在职者的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四)传统退休政策缺乏一定的弹性

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要离开工作岗位,而较少或不考虑其现有的工作能力及其退休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个人的能力、精力及身体状况的差异,部分劳动者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仍然具有强大的工作能力。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人们的受教育年限不断增加,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相对延后,若以年龄为标准而不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愿望,让那些技术型、知识型、科研型岗位的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不仅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而且浪费了人力资源,无法充分发挥人力资本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缺乏弹性的退休规定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延迟退休年龄应坚持的原则

(一)及早策划,未雨绸缪

随着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潜在支付压力,世界各国纷纷把提高退休年龄作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和重要手段。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以及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使得延迟退休年龄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提高退休年龄成为必然趋势。因此,延迟退休成为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更好地推行延退计划,政府应及早做好规划,对延退过程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未雨绸缪。普通民众应调整心理预期,防止由于延迟而出现各种不适应现象。

(二)平稳过渡原则

任何社会变革都会遭遇阻力。为减少剧烈的变革带来的阵痛,延迟退休年龄应坚持平稳过渡原则。平稳过渡一方面有助于公众形成心理预期,加深其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也为政策推行者赢来调整完善政策的时机。延迟退休需要较长时期的过渡,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小步推行,渐进到位,防止幅度过大带来社会动荡。

(三)公平公正原则

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是每个公民的权力,每个公民在丧失劳动力能力时均有从国家得到相关救助的权力。待遇的享受不分性别、职务和行业的影响。我国养老保险“化”运行,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间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较大,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在延迟退休年龄时,应消除性别歧视、行业歧视和职务歧视,男性女性均要延迟,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及企业职工也要延迟,不同领域的劳动者均执行统一的退休年龄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平。

(四)刚性和弹性相结合原则

刚性即强制性,是制度的硬性规定,强制性有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弹性则意味着政策的实施有一定的灵活性,弹性能体现制度的人性化和合理性,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将退休年龄统一提高到65岁是本次延退的目标年龄,若经过国家批准将成为制度性文件,由国家强制实施。但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有可能造成不良的后果,如技术型及科研型人才有延后退休的需要,若强制实施则会导致人力资本的浪费甚至对科学事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延迟退休应将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到人们的退休意愿和退休需求。

四、延迟退休年龄方案设计

(一)方案内容

在充分考虑人口老龄化、人口预期寿命、男女退休年龄差异、基金收支、公众的态度以及新旧退休制度之间的衔接等因素后,本研究认为一个科学合理的退休方案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延退的目标年龄;二是延退的方式;三是延退的时间进度;四是弹性退休的时间范围;五是养老金的发放变动情况。将男女退休年龄统一提到65岁是本研究的目标退休年龄;在延退方式上坚持“女先男后”“女快男慢”的渐进式方式;方案计划用30年时间完成男女均65岁退休的目标;考虑到不同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时间及工作领域的差异,本研究将弹性退休年龄范围定于60岁至70岁。即最低退休年龄为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继续工作,但不超过70岁;退休年龄的延长不可避免地造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领取年限的变动,养老金计发办法应做一定的调整,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的劳动者增发激励性养老金(具体见下文)。

(二)方案设计

1.延退方案设计根据方案内容,本研究制定了延迟退休年龄计划表(本研究只针对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参照但不在研究范围之内),如表1所示。方案设计思路:针对目前我国男女退休年龄差距较大的现实,方案设计时遵循“女先男后”“女快男慢”的延退原则,即先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待女性延退方案实施10年时推行男性延退方案;女性延退的幅度大于男性,最终实现男女均65岁退休。从表1可知,女性用30年时间完成退休年龄从50岁到65岁的过渡,即每两年提高1岁。方案实施时段为2020年至2050年。表中显示,若女职工1970年出生,那么在她50岁即2020年退休;若1971年出生,那么退休年龄延迟半年,即50岁零6个月,以此类推。男性从2030年实施延退,用20年时间完成退休年龄从60岁到65岁的过渡,即每4年提高1岁。方案实施时段为2030年至2050年。若男职工1980年出生,其退休年龄仍是60岁,若1981年出生,退休年龄延迟3个月,以此类推。与已有研究不同的是,本方案并没有先将女性退休年龄提高到60岁,然后再同步提高男女退休年龄。这样设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考虑,一是当女性退休年龄提高到60岁已到2040年,届时养老基金将面临缺口风险,因此男性退休方案不宜实施的过晚;二是对广大职工而言,较小的延退幅度更易于获得人们的理解和支持,男性延退方案实施的早一些、慢一些有利于政策的平稳过渡及新旧制度的衔接;三是若男性实施延退方案过晚会引发女性的不满,不利于女性延退方案的执行。基于上述原因,本研究认为男性应于2030年实施延退方案,届时与女性一并提高退休年龄。2.激励方案设计据统计,目前我国领取退休金的企业职工有8000多万,他们的平均退休年龄仅54岁。[13]也即是有很多人办理了提前退休。退休年龄的提高、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劳动者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的下降,届时仍将存在提前退休行为。为遏制提前退休及鼓励人们多缴费,延退方案设计了激励机制。对达到60岁但没有到65岁法定退休年龄的有退休意愿的劳动者允许其领取养老金,但只能领取法定退休金的一定比例,低于法定退休年龄一年,领取的养老金减少5%。60岁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下限,低于60岁则不能领取养老金。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年,将增发5%的养老金,但最晚不能超过70岁,以此类推,见表2。表中列出了提前退休(60岁~64岁年龄段)与延迟退休(66岁~70岁年龄段)养老金计发方法。这种弹性退休方式更凸显制度的人性化,有利于人们根据个人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理性的退休决策,也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3.方案特点一是男女执行不同的退休方案,延退的时间和幅度存在差异,“女先男后”“女快男慢”。二是延退目标明确,方案具体。方案明确提出延退的目标是到2050年实现男女均65岁退休,且列出了男女职工实施延退方案的具体时间及方式,有利于方案的推行。三是作为配套措施之一,方案中给出了具有激励和“惩罚”想结合的养老金发放方式,对遏制提前退休及鼓励人们多工作多缴费有一定的制约和影响。

(三)方案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方案只有得到政府的批准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方案制定后要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订,充分考虑广大群体的意愿和诉求并征得政府的同意和认可,使方案“名正言顺”的落实。(2)设置缓冲期,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方案制定后不宜立即执行,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就业及经济发展状况。设定一个5年左右的缓冲期,在缓冲期内,政府应做好延退的宣传工作,内容涉及到延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相关的激励机制,给广大民众一定的心理预期,征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3)政府要做好就业安置工作,大力发展经济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解决好年轻一代的就业问题,为方案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减少改革阻力。

五、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

(一)重视弹性退休方式,防止非正常退休

弹性退休给予人们退休年龄更多的选择权。人们能够结合自身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出退休决定。随着受教育年限的延长,我国人力资本总量不断增大。资历较深的教师、科研人员、医生等高知识群体,他们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各自的领域内依旧发挥余热,他们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未免造成人力资本的极大浪费;而对一些体力劳动者以及部分女性职工,由于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不断下降以及社会角色的需要,他们有提前退休的意愿。因此退休年龄不宜一刀切,应留有一定的弹性。如前文所述,可以设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下限和上限,在这个年龄段内,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退休时间,充分发挥弹性退休对硬性退休的辅助和配合作用。此外,采取措施严防非正常退休。非正常退休主要指在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不正当渠道取得退休资格,进而退出劳动力市场,主要指以“病退”“伤退”为代表的提前退休现象。非正常退休不仅减少了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还增加基金的支付负担,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因此相关部门应做好资格审查、程序规范等工作,杜绝非正常退休。

(二)加大对老年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提高退休年龄意味着女性和男性职工要至少多工作15年、5年才能领取全额养老金。年龄偏大、身体状况欠佳、技能老化及工作能力下降等因素老年人就业相对困难,老年劳动者面临高失业风险。为充分保障老人的就业权,日本规定年满60岁的企业员工若希望继续工作,企业有义务雇佣其至65岁即退休。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通过颁布法律法规保护老人的平等就业权,如可以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不得辞退在本单位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继续工作能力和意愿的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劳动者。这对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增加老年收入,减轻延退阻力均有重要意义。

(三)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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