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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精选(九篇)

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1篇: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税收政策;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一、养老保险基金内涵与外延

(一)狭义的养老保险金

狭义的养老保险基金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国家根据立法、通过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强制性。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全社会强制推行的,因此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筹资、管理和使用上都具有法律强制的特征。

2.适度性。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是具有整体性、相对性、质与量相统一的范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应当与国家的经济水平发展相适应,并且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水平只能以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3.公平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公平性原则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分配使用过程中更多的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筹互济,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使全社会劳动者共同承担社会风险,以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

4.积累性。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方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有代际和代内再分配作用,因此养老保险基金的个人账户具有很强的积累性,职工在工作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税收政策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影响

(一)开征养老保险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影响

1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税费讨论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是实现征税制还是延续缴费制,一种观点是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适时开征养老保险税;另一种观点是养老保险税和养老保险费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应该继续实行缴费制。对于目前的我国实际情况来说,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区别对待。首先,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实现的是现收现付,不存在缴费和收益――对应的关系;其次,个人账户部分确是以收定支,根据个人的缴费积累进行合理给付,个人的缴费与个人的收益一一对应,并且按照制度的设计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有人提出可以对社会统筹部分即企业缴纳的部分可以征收养老保险税,对个人账户部分可以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税收模式并不适用于养老保险,因为养老保险的税收更多的体现是“专税专用”,以养老保险税的形式征收,专门用于养老保险的支出,这样就可以把我国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同社会统筹部分统一起来,而不是社会统筹部分实行征税制,个人账户部分继续实行缴费制。

2 开征养老保险税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费征收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而开征养老保险税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可以有效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开征养老保险税,建立新型的养老保险运行机制―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支付,财政部门监管资金的使用,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政策的执行。第二,开征养老保险税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目标,通过税法规定的统一税率进行征缴,以个人工资薪金为基础进行征收养老保险税,可以实现多收入者多缴,少收入者少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第三,开征养老保险税可以降低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第四,开征养老保险税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有利于建立养老保险预算制度,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安全性和规范化。

3 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可行性

首先,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人们越来越深刻的意识到开征养老保险税,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而社会公众对于现在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已经等同于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开征养老保险税可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社会心理基础已经具备。第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较快发展,城乡居民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04年的119555.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260771.7亿元,增长了118.1%,而我国的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也在逐年呈上升的趋势,2007-2010年我国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分别达到6494亿元、8014亿元、9534亿元、11110亿元,这些数据说明在我国开征养老保险税已经具备了广泛的税源基础,征税的潜力巨大。第三,有效率的税收征管体系可以保证养老保险税的按时按量征收。我国税务系统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效率,减少偷逃养老保险费情况的发生。

三、税收政策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影响

养老保险基金中需要进行投资运营的基金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个人账户基金。这部分所积累的基金如果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那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不能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中的保值增值也就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

我国目前对于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的投资运营主要是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投资范围有限,对这一部分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都是免征所得税的。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中的一个重要的主体就是各类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对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控制基金投资风险的同时,可以适当放宽投资渠道,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获益的能力,并且应视其经营状况和业绩,对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激励金融机构经营养老保险。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积极影响

(一)开征社会保险税,对基本养老保险筹资采用养老保险税的形式

开征养老保险税,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目标,有利于降低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有利于建立养老保险预算制度,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安全性和规范化。

养老保险税的是对工薪阶层依据工薪所得按一定税率征收的专门用于保障工薪阶层退休生活的税种。

1 养老保险税应作为一种特殊税收对待,要体现专税专用的特性,具有有偿性的特征。如美国在1983年为了解决出生高峰时期一代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美国政府建立了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将社会保障薪税收入大于社会保障福利支出的盈余存入该基金;当高峰期出生人口退休时,社会保障工薪税收入将会小于社会保障福利支出的差额可由该基金来弥补。据预测,美国社会保障信托基金总额2025年之前会一直处于增长状态,届时资产将达到4.9万亿美元,然后将在2040年耗尽。征收养老保险税所筹集的养老保险基金尽管由财政和税收部门统一管理与征收,但收入不计入一般财政性收入,而是计入专门的信托基金账户,通过信托基金的形式实行“专款专用”,用以支持养老金等社会保障支出。

2 养老保险税率确定既要考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收益,还要考虑国家财政的能力,即养老保险税率既不能定的太高,养老保险税率太高既有可能破坏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也给企业增加了负担,而且不利于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也不能定的太低,不能维持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平衡,容易加剧政府的财政负担。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刚开始征收养老保险税时税率较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要求的提高而逐步提高税率。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的情况下,而国家的财政收入近年来以超过GDP增长率的速度增长,接近20%,政府财政应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可以将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税相比较于养老保险费下调到15%,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税为5%。

第2篇: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制度设计配套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也逐步实现了社会化的统筹与管理。但在实践当中,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统筹缴费暴露出欠规范、不统一和无法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资金来源等弊端。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由之路。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遵循国家、企业、个人(职工)三方共同负担原则;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益原则;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原则;政令统一、政事分开原则,本文提出如下关于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方案: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

1.纳税人。根据国外通行做法,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均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且不平衡,农民负担能力有限,近期内暂不将农民列入纳税行列。可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以乡镇或县为单位建立统筹式的区域性社会保障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

2.征收对象与计税依据。社会保障税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利润为征税对象。雇员,以其因雇佣关系取得的、由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为征税对象;雇主以其因雇佣员工而支付雇员的工资薪金为征税对象。自营者,以其生产、经营利润为征税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控制权和所有权,而只取得固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等同于雇员,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和承包、承租所得为征税对象;如果对生产、经营成果拥有控制权和所有权,除固定上缴被承包、承租单位一部分经营成果外,其余经营成果全部归承包、承租者所有的,按自营者征税,以其工资薪金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为征税对象。自营者,是指同时既为雇主又为雇员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及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作为征税对象的工资薪金应以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为标准。同时,社会保障税应税工薪收入应是职工的全部工薪收入,在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前提下,既设起征点又设上限。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工薪收入(工薪支出)或生产经营利润,不作任何税前扣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雇员应纳税额=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适用税率

雇主应纳税额=雇主支付雇员的工资薪金×适用税率

自营者应纳税额=自营者的生产、经营利润×适用税率

纳税人取得(支付)的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利润为外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计税。

3.税率。社会保障税是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筹集资金的一种形式,是专税专用、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特殊税种,在性质上与个人所得税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5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涉及的基金金额也最大,并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本着征税简便、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根据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和受益原则特点,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保障项目统一采用综合比例税率予以确定。其中,养老保险项目的税率为10%,医疗保险项目的税率为6%,失业保险项目的税率为6%.其他保障项目的税率视具体情况确定,统一合并征收。为便于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较好地衔接,雇主的负担率应高于雇员的或起码应与雇员基本相等;自营者的税率应基本上等于雇员与雇主税率之和。

4.税负调整制度。社会保障税实行限额征收,超过限额部分的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利润不再征税。考虑到中国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在工资薪金中的扣缴办法,这一限额对工资薪金应规定按月缴纳,对自营者的生产、经营利润应规定按年缴纳。为照顾低收入阶层,以体现社会保障税的立法意图,社会保障税应规定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的,免予征税;超过起征点的,就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利润全额征税。起征点的大小可参照中国现行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制定。纳税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款,可申请在其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办法由税法另行规定。但对社会保障税的政策优惠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

5.征收管理。将社会保障税划为中央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雇员和雇主的社会保障税按月计征;自营者的社会保障税按年计征,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雇员、雇主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于月份结束后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营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于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自营者少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款,于下年度补缴,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抵缴其下年度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款或本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雇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额,由其雇主在申报缴纳应纳社会保障税时一并代扣代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保障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雇员在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由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如果其雇主已代扣代缴社会保障税,在申报缴纳时,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或者抵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需要解决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筹集办法多由地方做出规定,难以收效;筹资机制不规范,地区间、部门与行业间负担不一,统筹面窄,社会互济范围小,多头管理,自收自支,缺乏宏观调控和监督机制,挤占、挪用时有发生;现收现付所形成的隔代支付与社会老龄化的矛盾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措施,参保的权利与义务透明度不够,影响参保积极性和参保范围的扩大。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只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一些单项法规,法律层次低,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改革取向的长远目标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必须首先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1.必须尽快制定颁布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规范社会保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法律依据。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明确参加社会保障的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把社会保障范围、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和发放,以及国家对基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等在法律上得以规范,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税收入的稳定增长。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规定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安排使用,做到有法可依,税务机关负责及时足额把社会保障税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税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安排与监管,满足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需要,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通过《社会保障法》,鼓励商业性人保业务,构造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改变为部分积累以至完全积累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增大受益原则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筹集与运用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了改变收付模式,理顺关系,平稳过渡,转制成本应由政府承担,所需资金用国有资产变现解决。

4.通过《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发行国债和社会保障,用于弥补社会保障支出缺口。

(二)财政预算制度的配套改革

我国现行的财政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位”和“越位”,不但公开性和透明度太低,而且预算内预算外收支严重倒置和扭曲,最突出的就是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应列为预算内收支的社会保障基金,由于收入制度上为社会保险费而列入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而又缺乏强有力的收入弥补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使资金被挪用流失,出现社保不保等严重问题。社会保险费作为一种公共收入,其收入属准税收性质,其支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但却长期列为预算外收入,没有受到严格的公共管理和监督。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应进行财政制度的配套改革。社会保障税作为一项税收,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为社会保障预算提供了固定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和支付实行“两条线”,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列入国家预算内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接收工作、社会保障基金财政账户的收支核算工作,以及监管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及票据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执法地位和预算管理地位,从财政制度上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在社会保障预算、公共预算、债务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之间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在资金运用上应遵循各方平衡、相互调剂的原则,以充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效率。在财政制度上,还要加大财政支持社会保障资金的力度,允许通过资本市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预算。同时,通过立法,发行社会保障和国债专项用于弥补社会保障预算的入不敷出的缺口,在公共预算的编制中留有一定空间,每年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障预算的平衡和积累,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还要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公众的监督,使社会保障制度深入人心,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税收制度的配套改革

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配套改革,具体是:

1.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配套改革。由于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基的基本一致性,即都是对雇员(个人)工资薪酬收入总额征收。两者不同的是,社会保障税的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个人收入超过800元以上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社会保障税的起征点比个人所得税应低得多。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应考虑个人薪酬收入超过800元部分的重复纳税问题。同时,个体经营者或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社会保障税也存在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和总体税负问题,应合理设计社会保障税的税基和税率以及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在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薪酬收入或劳务报酬收入已纳社会保障税的税款从税基中给予必要扣除。

2.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配套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税前扣除项目应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将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在税前列支,以避免重复征税,增加企业总体税收负担。

3.税收征管制度的配套改革。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项税收特点及与其个人账户对称性强等特殊性,开征社会保障税后,新的《税收征管法》应相应根据社会保障税的特殊性增加补充条款。如个人纳税账户与个人领取社会保障费和保障项目是否对称及其操作的条款;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资金经办部门提供征收单位的欠缴额等条款。

(四)工资制度的配套改革

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现行工资制度不规范,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使其工资组成包含社会保障支出。由于目前分配中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应将已固定化的补贴收入加入工资基数,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检查。

(五)相关政策的配套改革

对破产企业或经营困难企业的扣款顺序政策进行调整。把社会保障税列为第一还款顺序,按税、贷、货、利的还款顺序,而税款项中应将社会保障税列为首位。

参考文献

(1)董树奎《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的分析》,《税务研究》2001年11期。

(2)李明《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8月出版。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相关问题》,《税务研究》2001年11期。

(4)石坚、付广军《社会保障税:前景与目标》,《税务研究》2001年11期。

(5)刘小兵《中国社会保障税的制度设计及其释义》,《财政与税务》2002年1期。

(6)麦正华《关于设计社会保障税改革方案的思考》,《税收研究资料》2000年11期。

第3篇: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

前言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转贴于中国论中国-2.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

(二)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第4篇: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

从市场在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来看,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上,但现行民主却基本定型于计划经济社会。因此,现行民主对于市场经济社会,难免存在不完全适应的情况。所以,现行民主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但如何调整呢?笔者拟根据经济与政治间的互动关系原理对此作出尝试性回应。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宪法第8条第2、3款、第9条第1款以及第1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等,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不论姓社姓资,只要发育水平相等,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事实上,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的方式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甚至奴役公民本身,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此外,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二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国家权力高度集中,高度垄断,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改革十余年来,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但总的看来,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

1.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不仅影响与法治,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权力配置不合理,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越界行使,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政(政府)权(权力机关)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于职能虚化,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尽管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权力分工不明,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7;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在权力配置问题上,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防止反仆为主;但是,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设,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1.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1)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大致说来,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2)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3)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提高参与质量等。

2.健全政治参与机制:(1)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2)发展直接民主形式,如创制、罢免和复决,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3)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1参见左羽、书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第2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997年第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148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8-329页。

第5篇: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支撑,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保障要求的稳定、可靠、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机制,不但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弊端

(一)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大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应实现多样化,而目前我国的筹资渠道相对较为单一,当前只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较低比例的收缴制度,医疗保险只在个别城市实行试点个人收缴制度,生育保险尚在酝酿之中。各项保障费用基本来源于职工就职的单位,而个人对于基金的支出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受阻,资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帐规模累计已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会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二)刚性不足、缺乏立法保护

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办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会,缺乏严格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有力的硬性约束,对于未能按照规定上缴的企业或者个人缺乏法律惩治措施,这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进一步增大。此外以“费”的形式征缴资金不像以“税”的形式那样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参保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的企事业单位,即使在这些已参保的企业中,实际缴费人数与应缴费人数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才刚刚展开,农民还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福利,加上农民负担过重,造成城乡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改变势在必行。

(四)部门职能不清、管理机制混乱

我国目前参与到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部门众多,这些部门囊括了地税、人事、劳动、民政、保险、卫生等单位,它们都在经办和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分工,各自为政,各行其道,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恶劣状况,严重阻碍了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统筹。

二、各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比较分析

(一)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即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并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进行管理。第二,征缴社会保险费,即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由政府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运营。第三,强制储蓄制,即将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保障基金及雇员按规定缴纳的保障基金,都统一存入个人专门的社会保障账户,其本金及相应利息收入均归个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门的税收调节权。

(二)各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三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征收社会保障税这一形式越来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社会保障税的实施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严密的法律依据,并且,“以纳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无疑更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和统筹层级,有利于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对于社会保障统筹缴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据的是部门性、地方性的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储蓄制形式,虽然考虑了收入与支出的对应关系,但是这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对于账户管理要求较高,只适用于人口少,且地区发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国家,特别是在经济发展不景气或企业经营亏损时难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措时期。

通过以上三种筹资模式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筹资模式的现状,建议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充分利用税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们不断增强的纳税意识,提高我国社保基金征缴的到位率。

三、我国社保基金筹资模式必然选择——费改税

(一)社保费改税的优越性

1.广开税源,保障基金充沛。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彻底改变现存由于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带来的导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据税法强制全部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个人等依法上缴社保税,保证社保基金筹集渠道的畅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2.加强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税的实施,显示了税收的“刚性”原则,能够减少征管过程中的不缴、少缴、欠缴现象的发生,充分实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形成了“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新模式。将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协调了部门的职能分工,社保基金实现“收支两条线”的运作,有效遏制了现存社保基金筹资和发放过程中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会统筹安排与调度。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以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的税目,其既有一般税收的强制性,但又缺乏税收的无偿性。在全社会范围为以“税”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缴费率不同造成的企业负担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个社会范围为统筹安排。社保税的开展在宏观和微观上保证了基金的征缴,推进了社会的公平进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解决了原来劳动力因流动造成社保基金不能进行相应转移的问题,社保基金不会因为人员工作地变更而中断。(二)社保费改税的可行性

我国目前基本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切实可行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当前对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征收模式已基本达成了社会共识,近些年社会各界对于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不断高涨,学术界对于开征社会保障税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体方案,这些研究和探索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2.从国际比较结果看,缴税制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首要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选择,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最佳选择。

3.我国已经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组织基础与经济基础。从组织基础看: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拥有一只强大且素质较高的征收队伍、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税收征管经验,作风过硬、业务精熟;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缴费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有较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化、财务收支等情况。从经济基础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国已经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与职工个人也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

(三)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1.加快《社会保障税》立法进程。原有的社会保障费主要是以行政政策为主要管理手段,给社保基金的筹集带来了大量问题,随着社保费改税的实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为社会保障税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法律条款明确社会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社会保障体系合法、有序运行。

2.加强农村社保筹集渠道建设。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筹集中面临较为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盖面窄,特别是广大农民还主要依靠自我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村劳动人民的安居乐业,必须借助于社会保障税的特性,开拓农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扩大农村参保面。

3.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与低水平的原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基数过大,因此,我国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定,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且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

4.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则,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则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发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5.实现社会保障税收收入统筹调剂。由于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障收入能力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时间段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保基金余缺统一调剂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协调地区平衡。

6.新旧筹资模式的衔接与转换。社保费改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重大变革,因此,以税务部门为主导的征收管理体系与现行征收办法存在着诸多矛盾,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实行必须做好两种新旧筹资模式的平稳过渡。这可以通过部门间职能的再分工来实现,对于原有社会统筹基金的处理,在社会保障税开征后要逐步由原来劳动部门统筹与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列入国家预算,由现社会机构代为保管,按照国家财政保障预算项目规定予以使用,审计部门监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发放。

【参考文献】

第6篇: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

一、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社会保障税又称为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它主要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强制储蓄形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1].

2.有利于减轻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

国家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负担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2%,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10%的临界点,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够逐步缩小社保资金缺口,才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2].

3.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4.对社会保障税实行收支分离原则,进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有利于社会保障税的健康运行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增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形成社会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别独立的科学管理系统。

5.有利于与国际的税制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程的发展

目前,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制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经济杠杆作用,成为了各国除所得税外的第二大税种,我国依国际惯例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收协议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协调国家之间社会保障支出的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及本国居民的权益,促进国际间的开发与交流。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条件分析

经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我国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1.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立法依据和制度基础

费税改革已成为我国当前财税乃至整个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方面都非常关注。我国政府决策机构和理论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做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很高,形成了广泛共识。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目的、内容、方法、措施、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征纳双方的规定都具有税收法规的特点,这为社会保障税法律条文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九五”期间,社会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条例和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征缴力度,基本上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改革和实践,为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2.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国际经验借鉴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世界范围内70%的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其中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社会保障税还是头号税种。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税税法,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呈现出以下共同的几个特点:社会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规范,实施规范化、制度化,依法筹资,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比较广,纳税人包括本国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和农民;社会保障的项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税率是从低到高,其税负随生产发展而调整,并与政府、雇主、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分开,税务机关征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范畴,集中到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保障资金收、管、用相分离,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目前凡是实施了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政府基本解决了无法支付国民安全、保险资金的困扰,人民对缴纳税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养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会保障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深入地总结西方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理论和实践,汲取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做法,设计出优良的税制,使我们在费改税过程中少走弯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收体制[3].

3.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社会基础保证

一方面,社会保障税具有很强的有偿性,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能被纳税人普遍接受,而且,城乡居民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已经基本形成,收入普遍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社会成员的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障意识逐步增强,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筹资渠道进一步明确,同时国家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当前是我国人口负担系数较低的时期,尤其在“十五”

这一关键时期,为我国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做好物质和制度准备提供了机遇。此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进一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了极其重要的保证[4].

4.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充裕的税源支撑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分配杠杆逐渐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另外,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完成了三年脱困目标,基本上具备了纳税能力。而且开征社会保障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都成为纳税人,使得国有企业的税费负担相对以前有所减轻,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竞争地位,再者,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前景广阔的情况下,他们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4].5.社会保障税实施有较成熟的征管条件

(1)征收机构和人员已经到位。国务院1999年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由地税机关征收。这就为开征社保税,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直至今天,地方税务局有着几年的征收社会保障费的经验积累,拥有遍及全国、组织严密的征收机构和一支专业较强、素质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队伍,保证了社会保障税开征的运作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2)税收征管水平有保障。税务系统通过长期的实践,初步构筑起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税收监管网络,加强了对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检查,有效防止申报不实和逃、避税现象。

(3)成功的实践经验可借鉴。自2000年采取税务机关征社保费以来,全国已有19个省市的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地税部门通过长期基础性管理工作,探索出一套“征、管、查”一体化、运作有序的社保费征管模式,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并积累了征收经验。

6.社会保障税实施有配套的工作准备

(1)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劳保费用和税金等,已实行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规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允许税前扣除。上述规定为社会保障税税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2)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即每个公民以其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保号码,以新发的IC卡身份证作为社保号码的载体来记载公民的社保信息,并在条件成熟时采用社保号码作为公民银行个人账户的账号,使个人收入真实化和显性化,这一措施将有效地从源泉上控制和减少社会保障税的流失,并且使人们无论流动到何处都可以凭卡受到社会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可能。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亟待完善的问题

1.加快法律制度的改革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这是费改税的前提。立法后,全国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社保税,改变目前依据行政“决定”“条例”征收社会保障的状况,彻底取缔各种乱收费现象。

2.加快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改革

对企业财务制度进行必要修订,建立养老金会计准则,明确社会保障税作为费用成本,并对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审计、统计等各项财经制度,将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营运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政府和企业的审计范围和内容应及时做出调整。

3.健全个人社保基金账户管理制度

必须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发放个人缴费记录信用卡,使职工个人可以了解自己账户的情况;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个人账户转移,避免职工缴税记录因就业地的变动而中断;三是必须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和信任度。

4.大力推进信息网络化建设

健全的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体制必须要以一个覆盖面广、功能齐全、规范透明的社会保障税信息网络作为载体。社保税的征收管理需要接受和处理大量的信息资料,在征缴过程中,地税、财政、社保各个部门还要共同使用有关资料。改革必须加强统筹规划,按照软件开发统一、硬件配套统一、网络信息统一、数据传递统一的要求,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把社保税登记、缴纳、申报、核算、支付及查询服务等都纳入计算机管理,并逐步实现全省联网、全国联网,大力提高社会保障税的科学管理水平。

5.多渠道开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上,可以不局限于利用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利用一般税收形式在一定情况下也是可以的,例如可以将对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用于补贴社会保险计划,扩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源;我们也可以利用除税收以外的途径为社保筹资,如减持国有资本,政府通过减持、转让、变现等方式补偿社保资金缺口,还可以发行社会保障债券,通过发新债偿旧债,国家可以掌握一笔资金应对支付高峰期。

第7篇: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税 社保基金 经济稳定器

作为一种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机制和手段,社会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所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各国政府施政的主要任务之一。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筹资问题。从理论上和别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税都是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一种方式。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社会保障制度始创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该政府通过了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保险法,但并未立即被各国所效法,直到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威胁到资本主义制度时,各国才纷纷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如今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十分完整和稳定,已形成相当大的规模。虽然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及运筹资金的方式各有特色,但其共同特点可概括为:一是保障项目名目繁多。可以说是“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制度,即保障涉及从生到死、从物质到精神、从正常生活到遭受变故的一切方面。二是社会保障资金有稳定的来源。用于提供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来自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不足社会保障支出部分,由政府从其他收入中拨付。三是社会保障支出依法由政府集中安排。尽管具体管理社会保障项目的机构很多,既有政府机构,也有民间团体和私人企业,但从总的倾向上看,社会保障制度是由政府集中管理的。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切细节,从资金来源、运用的方向、到保障的标准、收支的程序,大都有法律规定。四是政府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有明显的宏观调控动机。政府借助于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对于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保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积极推进,逐步规范,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一是人口老龄化。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超过10%,按国际通行标准,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预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老龄化将达到高峰,城镇的养老负担系数将大幅增加,医疗费用也随之大大增加。二是农村城镇化。未来十几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迅速提高,由此带来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入城市后,农村老弱人群的基本保障问题。三是社保参保面小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险覆盖面仅限于城镇,工矿区、广大农民及农民工仍然依靠自我保障。四是社保资金缺口大。这是最关键、最突出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支付危机,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1000多亿元。虽然今年我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将社保基金做了对外投资,参股银行等运作方式,其目的也是想将社保基金份额做大,但投资收益的同时也有风险。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整体社会保障水平,应从完善社保资金的筹集方式入手。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此代替目前以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应是最好的选择。

二、现行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存在缺陷

财政收入的形式有税收,也有费,但费与税相比具有明显缺陷,存在以下弊端。

1、强制性弱,覆盖面小。由于以费的形式筹集资金不具强制性,因此社保费的缴纳采用动员参保形式,导致大多数省市社会保险只覆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国有经济覆盖面很小。即使是已参保的企业,缴费人数与实际人数也有很大的差别。以养老保险为例,截至2005年底,全国城镇参加养老保险的有1.74亿人,仅占城镇人口的30%左右,占劳动力人口的20%左右,覆盖率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不止如此,2001年以来,在覆盖的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中,参保人数平均增速为4.04%,已经低于离退休职工人数6.64%的平均增速。

2、政策不统一,企业负担悬殊。目前各省,地市,甚至各县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同一,费率不统一,分别按照各自对政策的掌握和地方财力的情况确定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和费率,造成不同地区企业的保险费负担悬殊,制约了企业发展的平等竞争条件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3、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弱。由于收费是各地自行定政策,因此无法实现高层次统筹。目前除福建、陕西等少数省市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其余地区大都以市县级统筹为主,统筹层次低,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弱,基金调剂功能弱。

4、收支缺口大,支撑能力弱。以费的形式征收社保费,不可避免地导致征收缺乏刚性,执法很难到位,从而加剧社保资金缺口。从五项保险资金收支看,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最为突出。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累计以达7400亿元,而且每年还以1000多亿元的速度增加。

5、征缴手段少,征缴效率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征收依据和执法依据都缺乏应有的刚性,如遇到拒缴,少缴或拖欠社会保险费时,征收部门难以采取扣款,罚款和保全等强制措施,执法很难到位。社保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由于条例没有赋予地税部门相应的管理权和措施,给征管造成很大困难。

三、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由费改税的必要性

要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必要尽快实现社会保障资金方式由费改为税。

1、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广开税源。社会保障“费改税”后,将彻底改变现在自愿参保或者动员参保的做法,可以依法强制覆盖全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及其职工个人以及其他纳税人,从而大大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更好地筹措社会保险基金。

2、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强化征管。税与费由于二者的本质不同,税更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公正性,从而可以保证社保基金的筹集。如果国家通过立法改社会保险费为社会保障税,将从根本上确定社保税的税收本质和特性,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确保社会保障税及时,足额入库。

3、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保证社保基金规范管理和安全。社会保险费改税后,可以形成税务机关征收,社保部门发放,财政部门管理,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集中人力,精力做好社会保障的资金发放,实现应保尽保。

4、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专业化和信息化程度高,拥有完备的征管和服务网络。社会保险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一家征收,可以各税统管,相对于现行社会保险费两个部门征收的办法,征税的管理成本将大大降低,纳税人也由面对两个征管部门改为只面对一个征管部门,大大减轻负担。

5、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较好地与国际筹资方式接轨,而且是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符合国际主流和发展方向,能够适应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消除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当前依靠行政手段征集社会保障资金造成的误解和纠纷,妥善解决这些企业里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问题,促进我国对外开放。

四、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由费改税的可行性

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征收社会保障税是可行的。

1、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形成社会共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近几年来,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缴弊端日益显现,社会各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高涨。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此十分关注,多次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

2、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具备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据估算,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12500元。这表明我国已经具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我国的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具有了相应的承受能力。

3、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具备征收基础。我国的税收征管系统完善,征收机构布点广泛,征收网络健全。目前,全国已经有19个省区市的社会保险费全部或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积累了较丰富的征收管理经验,为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奠定了良好的征收基础。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配套措施

1、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规范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依据,可以明确社会保障各主体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把社会保障的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发放范围、监督管理等明文规定与法律,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化运行。

2、相应调整其他税费负担。社会保障税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要同时设计,其总税赋税的确定要考虑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同时,要抑制其他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各种合理性收费的负担。

3、合理规定税前扣除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税,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为配合多层次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鼓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设立补充养老保险,单位为职工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允许税前适当扣除。

4、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社会保障资金有了稳定增长的主要来源。但由于我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没有形成社会保障的资金积累,就需要开辟更多的筹资渠道,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如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应支付高峰期;发行社会保障;加快其他“费改税”的步伐,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增强各级财政实力,调整支出结构,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需要。

由此看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换,这一转换的关键在于解决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体制,其核心问题是最大限度地与企业职能分离,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方式是开征社会保障税。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收入人群,应依法确立计税依据、纳税人和适用税率,可以先试点、后推广,再慎重推出。

【参考文献】

[1] 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王东进编:《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法律出版社。

第8篇: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用;征信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7-0059-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7.13

建立健全征信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也是健全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格局依然存在,并且在延续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的条件下,社会征信制的建设就必须考虑这一特殊的国情[1]。换言之,目前城市当中已经普遍推开的征信制度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并不一定适用,但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又不能因为征信这一瓶颈而踌躇不前。事实上,在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中,征信活动也是存在的,只不过不是一种显性的制度而是隐藏于信用活动过程中的[2],本文将这种征信活动称为“隐性征信”。所谓“隐性征信”即指信用主体之间基于经济或者非经济交往所形成的一种信誉评价积累,这种积累往往存留与相关当事人的观念之中而非以正式纪录方式出现。相对于城市的征信方式与制度而言,这种征信方式是很不规范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时间域范围内,它依然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在重构农村信用体系过程当中,这种隐性征信的思路是有可借鉴之处的。

一、征信制度的演进与变迁

所谓征信,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信用调查活动、一种信用调查过程。当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信用经济阶段之后,信用活动与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发生信用交易之前,相互之间进行信用调查就成为每一项信用活动的起始点。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征信活动改为由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于是征信有了现代约定俗成的含义: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当市场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市场活动范围不断跨越地域限制、冲破民族、种族的传统界限,于是市场活动当中加入了越来越多的“匿名因素”,也就是说对方“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做成交易,使双方共享市场活动的成果。此时,征信活动就变得至关重要了。相对于其他的市场活动而言,信用交易首先是一种价值单方面的让渡,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有增值后的价值回流。如过不了解对方的守信程度,贸然让渡价值,极有可能造成日后价值不能归流的后果。正是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权利,征信制度进入了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随着征信环节的上层建筑不断推进,征信制度逐步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同、坚定支持和切实维护。这主要体现在征信基础数据不仅在银行信贷领域、商业领域发挥着防范控制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重要作用,而且在公共事务管理、公民社会道德维护等方面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支撑这一功能与作用的首先是匿名经济下信用观念不断提升;其次是信用约束力不断强化;再者是相关信用数据征集运用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满足征信活动普及化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

二、农村信用制度及征信活动的特征

在二元经济模式下,与城市经济的开放性与扩张性不同,农村经济依然具有较强的内敛型与封闭性。

传统乡村信用制度是我国农村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种以地缘、亲缘等为基础,以伦理道德为守信保障信用制度,理论界又将这种信用制度称之为“非正式信用制度”,即在同乡、同宗、同族、同村之间发生信用行为较多,而在这一圈子之外较少发生信用活动[3]。尽管多年来,这种非正式的信用制度受到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活动的冲击,但由于正规金融的供给严重短缺,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成长的需要,因此非正式的信用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居于强势地位。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农村地区出现的农民自发组成担保协会,还有上个世纪后期经过整治被打压下去的基金会、股金服务部等正是这种非正式信用活动的衍生物,这些信用活动有如下几点特征。

1.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与正规金融活动相比较,非正式的信用活动程序极为简便,方式相当灵活。这是因为基于血缘、亲缘、熟人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圈层类似一个放大了的家族,在这个圈层内部的各种交易活动既类似于家庭内部的资源转移,也类似于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因此节省了外部市场交易种种“进入成本”与“讨价还价”机制。手续相当简便,形式相当灵活,这正是小规模的农户经济可以承担的社会成本,也正因为此,民间信用在广大的农村得广泛认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式制度安排下正规金融短缺造成信用供给短缺。

2.较好地解决了信用活动信息不对称问题。正规的信用活动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又是交易活动中永恒存在的问题。正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产生了道德风险,而道德风险的大量出现,又极大地抵消了信用活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为此人们在不断寻求着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道德风险的途径。在农村信用活动中,特定圈层内部的信息不对称被降至最低,这也正是封闭经济的一大特征。正是因为血缘、亲缘、宗族圈层内部的人数有限,大家都在同一地域相处多年、生活多年,彼此间的性格特征,行为操守一目了然,相当于在每个人的心目中都建立一部无形的“信用记录”,正是这部无形的信用记录维系着农村特定领域内信用秩序的有序运行。

3.农村非正规的信用活动具有特殊的信用约束方式。正规金融活动是法律的强制力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而法律的执行与实施也是需要耗费巨大的行政与司法资源的,在广大农村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往往显得鞭长莫及。非正规的信用活动则是通过另外一种约束方式生存下来,即通过亲戚邻里之间、熟人之间的“传闻”、“闲话”等方式对人们的失信活动进行道德约束的,尽管在形式上,道德约束的力量比不上法律约束的力量,但在相对封闭的小农经济圈层内,一旦背上了“不好”的名声,不仅失信者本人难以在圈子里立足,就连自己的子女亲属也难以在这个圈子里继续生活,因此这种道德的约束往往是很奏效的。

由农村普遍存在的非正规信用活动过程的分析得知,在整个信用活动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明显的征信过程,也就是说对信用交易的对方进行调查了解的过程,因此,有观点认为,农村信用活动缺失征信过程。事实上,在传统的农村非正式信用活动中,征信是普遍存在的,只不过是一种“隐性征信”程序而已,即这种征信并不是由城市经济当中的专门中介机构来进行,而是由交易的一方,通常是信用提供方完成的,其中的“信用记录”往往没有固定的介质记载,而是由特殊圈层内部某人的“口碑”积累形成的,这种“口碑”犹如印记一样深深烙在社区之内每个人的心目当中。相对而言,虽然这种征信很不规范、很不正式,但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很低、在特殊的圈层内可以方便地共享,因而较好地替代了正规金融机构“贷前调查”的功效。

三、隐性征信的存在及历史功效

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是新农村建设当中的内容,农村信用活动的发展、金融服务的普及,不仅仅可以解决发展农村经济资金短缺的矛盾,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活动是促使农村经济由封闭走向开放、由自给走向市场、由保守走向兼容,最终实现一体化发展重要推动力的所在,这也正是博迪所归纳的金融功能理论带来的最大启示[4]。然而,在目前正规金融机构着力开拓农村金融服务的过程当中,最难解决的是建立有信贷需求农户的基础资料,其实这就是一个正规金融机构的征信过程。由于在现有的官方征信记录当中根本查不到一家一户的“小农”信用记录,而金融机构模仿城市的做法为每一个农户建立一套完整的客户资料又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诸多方面的“硬约束”,所以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就裹足不前了。

事实上,目前城市普遍实行的征信制度并不适合于在农村全面推行。而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农村非正规信用活动中存在的“隐性征信”是可以为正规金融机构所借鉴的。

1.隐性征信可以极大的降低征信的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思考法制建设得出的一个基本原则:一项制度如果实施成本过大,乃至到了相关主体难以承受的地步,那么即便这项制度再严谨、再全面也不能说是一项“好的”制度,至多只能是一种可望不可及的美好“愿景”而已。相反,一项制度尽管从形式上不是那么严谨、完善但可以方便的实施,这项制度就算得上是较好的制度。相对于城市中正在快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征信体系而言,如果直接移植到农村用以考核评价农户的信用行为,不仅会因为成本过大而夭折,还会因为受传统观念、习俗等不兼容的非经济因素而难以实施。相反,农村社区与圈层内部的隐性征信因为其运行成本低廉有巨大优势。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无论是服务,还是产品创新,都可以直接共享隐性征信的成果而进入决策程序,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事实上,目前在农村地区出现的“农户联保”信用贷款即是借鉴了隐性征信的优势。调查中发现,愿意为他人担保的农户都是对被担保对象品行、道德、能力、主营副营业务情况非常了解的,这种担保行为其实就是用“担保意愿”来证实了被担保者的“良好”的信用记录,从某中意义上讲,这种低成本的征信方式其中就包含了正规金融机构深化业务创新的契机与空间。

2.隐性征信是日后建立显性征信的前提条件与过度阶段。显性征信是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一种较为规范的征信方式,其优势一是有完善法律制度的配套;二是有完善的技术手段支持,但其缺陷是运行成本偏高,对于广大农村而言,这种运行成本目前趋近于无穷大,因此还必须有一种“替代品”来维系农村信用体系的存在与发展,使之与农村现阶段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前一阶段,通过由政府牵头,以农村信用社为实施主体、以农户以信用户经济档案和借还款信息为主要信息平台的农户征信管理和服务模式随着部分地区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的成立,这些信息通过省级信用联社汇集、整理、分类等程序形成了征信数据库。于是,有人预言这是农村征信制度重大的阶段新成果,一旦将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的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连接,城乡一体化、全国一体化的征信系统就会形成,就可以解决农村小信贷“贷前调查”手续繁琐、耗费人力物力巨大的问题。其实,以现有各级信用社的综合实力而论,要维护这样一个数据系统动态更新,使之与不断变化的农村经济与农户经营活动相匹配,无论从人力、物力、还是财力都是难以胜任的,特别是对于获取信用信息的最前端――基层一线的农村信用社,更是捉襟见肘。因此,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农村金融活动维系于一种“征信残缺”的运行状态将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这种“征信残缺”状态并非是“征信缺失”,而是以符合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广大农民从观念上易于接受的通行“隐性征信”,其替代了成本昂贵、实施困难的显性征信。

从目前农村金融活动现状来看,通过评定信用户等方式来降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就是一种植入了隐性征信的乡村信用制度建设方式。要进一步发挥既有征信制度优势,还有把这种评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共享,使之成为一种乡村公共产品,这样可以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活动的成本,有利于推进新农村的建设。

3.隐性征信的局限性决定这种征信模式存续的暂时性。尽管隐性征信的成本较低,但其归根结底依然是一种不规范的征信方式,这种征信方式仅在一定社会圈层内有效,一旦突破了相应的社会圈层,就是低效甚至无效的了。隐性征信是一种完全人格化的征信模式,一旦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到与匿名社会接壤,这种隐性征信就会失去存在的根基。现代社会信用制度是一种具有社会性、规范性、专业性与商业性的信用制度,它所构建的信用为一种普遍信用,即不仅限于相识相知的两个人之间的个人评价,还扩展为事先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陌生人之间的社会评价;也不再仅仅依靠道德规范,而更多地依靠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不仅来源于交易双方对另一方的直接了解,还扩展为来自专业化的第三方对交易对手的间接了解、分析和判断;不仅是为交易双方所利用,而且是一种商品,具有其他商品共有的属性。为此,在条件逐步成熟的情况下,作为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除了不失时机地推进显现征信制度的建设之外,作为农村的各级基层政府部门也应通过各种培训、教育、宣传等途径引导农民认知、了解、适应现代化的征信制度,号召农民自觉维护遵守现代市场经济下各种信用规则。

参考文献:

[1]刘易斯.二元经济论[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149-150.

[2]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3-98.

第9篇: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范文

论文摘 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建设也不断向前发展。我们要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它是一切商品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的特征。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姓“社”姓“资”的制度属性的区别。由于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实现提,因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它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制度之下并同该社会基础制度结合在一起。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它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也要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

三十多年前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以及后来的实践,是重要的历史性尝试。在这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市场经济。虽然列宁很早就提出过搞混合经济的设想,但没有来的及实施。而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的设想,还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全面的实践,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多年经济高速增长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还为认识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经验。同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是不完善的,有些实践也是盲目的。用他自己的话讲,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问题,如怎样将国企推向市场,国企要不要搞股份制、要不要搞破产、三农问题如何解决、金融体制如何改革,等等都没有现成的答案。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它本身没有姓“社”姓“资”之分。但是,市场经济又总是与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又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紧密相联系的,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本配置方面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或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根本区别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转贴于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之点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上。以公有制为主体经济,与之并存的必然是非公有经济的各种形式,它们将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也提出了改革传统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任务。目前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不同公有制形式共同出资的股份制等。传统的国有制形式与市场经济尚不完全适应,经过改革,在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和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特别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将会具有更强的活力和更高的效益,在保证国民经济的合理布局、节约资源和市场有序运行方面发挥出特有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