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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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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

第1篇:社会治理法范文

关键词: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检察职能;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建设

一、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意义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位于长江上游,是我国实施长江经济带与“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月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研究了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2020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因此,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势必不可忽视。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治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当中去。当前生态环境治理任务艰巨,检察机关应当肩负起应有的责任,充分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以全面落实法治化要求为己任,聚焦生态环境治理的难点重点问题,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部署,多措并举、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1]。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从法律层面开启了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成渝地区检察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全面开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

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

检察职能的必要性分析加强环境治理法治化,首先要界定法治化的含义。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进步巨大,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第二个“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法治的意义涵盖了从立法到守法的过程,也涵盖了从政府、社会到公民的整体范围。首先,在于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成为公民的行动准则;其次,在于行政主体主动执行法律规范,使法律在社会生活层面全面落实;再次,在于检察机关对法律进行适用和监督,督促行政主体的执法规范,平息公民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后,落脚点在于全体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在法律框架内行事,达成法治目标。检察是法治体系和法治过程的重要节点和环节,上为立法提供实践和咨询反馈,中为执法提供监督和法律保障,下为全民守法提供指引和定分止争。所以检察职能的涵盖面广泛而具体,正确发挥检察职能,可以为法治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持。而自然环境具有公共属性,其中生态环境要素包括生物、土地矿物、海洋河流大气等天然物质要素,以及地面、地下的各种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等人工物质要素,这无一不是关系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每一个侧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总要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从覆盖范围和治理格局角度看,生态环境治理与法治化的结合是一种必然。同时,也必然涉及全民利益,故横向上需要政府、社会、公民等主体共同参与、上下响应的整体工程,而纵向上则是立法、执法、检察、守法各环节各层面同步发力、良性互动的系统工程。其中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必将成为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绿色发展,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的重要路径。

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检察职能的路径性分析

具体地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涉及检察机关自身行为以及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社会主体的互动;历史地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也涉及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认识的提高。下面将以检察职能与其他职能的互动为纬,以经济和科技进步为经,对生态环境治理中发挥检察职能的路径进行分析。

(一)发挥检察职能,助推行政执法,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能力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与公民的私权相比,行政权具有公益性、单方性和强制性特征;与检察权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相比,行政权具有主动性、优先性和广泛性的特征。具体到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环保局、交通局、住建局、城管局等多个行政机关基于各项社会管理职能,通过科学的设置机构、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落实执法需要,与社会运行主体的接触广泛、密切、主动,对于突发、复杂生态环境问题掌握的信息具体、充分,处理实际问题的行政手段和科学技术手段更加丰富,对于源头防控和过程控制具有更好的介入机制。同时,行政程序相比检察程序具有即时性、简便性,成本更低而效率更高,故而在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方面,行政机关首当其冲,责无旁贷。检察机关可以发挥能动性,不应只注重于事后救济,而是可以树立综合治理的理念,关注行政执法与刑事检察的衔接。如检察机关在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案件中,可以提前介入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调查侦查,以检察标准引导一线办案;亦可以将办案关口前移,通过发挥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监督职能,在不干扰行政执法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的日常执法行为展开调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进行监督。审判机关则可以通过民事、刑事环境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落实党中央关于损害赔偿、责任追求的总体要求,通过检察判决的典型案例和检察强制执行,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的效果,使已经外部化的环境违法行为重新内部化,加大环境违法成本,从而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此外,检察机关可以发挥专业优势,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政策方面的交流。通过具体案件和法律规定的交流和说明,帮助行政机关树立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理念,减少行政诉讼风险,助推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的提升。

(二)发挥检察职能,助推全民守法,扩大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广度

1.扩大线索来源,推动全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不能只靠行政机关单方推动,必须推动全民参与。2017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其中检察公益诉讼是重中之重。作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是检察机关职能的重要转变,也为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抓手。检察机关依据统一安排开通了12309检察热线和网络平台,统一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与上级检察院联动,进行了积极宣传。通过拓宽线索渠道,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反映身边关于垃圾治理、河道渔政管理、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中来。比如赋予公众环境公益诉讼权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环保部门执法手段的不足[2]。2.提高办案效率,解决实际问题。因为检察的被动性,具有一定局限。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必须让群众及时看到检察介入的效果,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如检察机关获知某垃圾站存在垃圾臭气四溢污染环境的情况后及时介入,通过现场调查并调取了垃圾站运行资料,发现垃圾站存在除臭设备失灵未得到及时修复的情况。7日内即向主管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责成环卫公司立即整改,极大改善了臭气污染的状况,并举一反三,对全区垃圾处理设施进行了全面排查和维修,此案经行政机关的不懈努力和检察职能的介入,得以圆满解决,实际效果极佳。只有提高办案效率,让成果迅速被群众看得见,才能提高全民参与的积极性。3.宣传典型案件,普及法律知识。中央两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法官、检察官等以案释法制度,执法检察机关在处理环境保护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政策宣讲和法律法规讲解,把普法教育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让群众在解决问题中学习法律知识。助推全民守法,必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结合典型案件,最好宣传普法工作,只有群众广泛的了解和参与,贯彻源头预防理念,才能最大程度地扩大生态环境治理的广度。

(三)发挥检察职能,助推科学立法,夯实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基础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观点。实践决定认识,是认识的源泉和动力、目的和归宿,同时也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法律具有滞后性,而检察实践是灵动鲜活的。检察实践必然会遇到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发挥检察职能,就是要充分总结实践中的所有经验和教训,及时向有立法权的单位反馈(包括党委、人大、政府),为法律和地方性政策的出台提供充足的、必要的备询,也为进一步的检察实践获得足够的法律和政策支撑。如公益诉讼制度设立以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调查受阻、信息获取困难等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人大部门汇报,区长及时批示并在全区转发了市两办《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并要求请全区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主任也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汇报上做了批示。通过检察职能的发挥,助推了本地政策的及时出台,进一步夯实了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基础。

(四)发挥检察职能,实现公正检察,筑牢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保障

1.准确定位,保持整体谦抑。首先,发挥检察职能,应该对行政权保持谦抑。在环境治理上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检察的滞后性和事后救济并不是环境保护的最优选择。发挥检察职能,就是要成为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执法的监督者和坚强后盾。助推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和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管理指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认真防控、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有效保障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法治化格局。其次,发挥检察职能,应当对公共利益保持谦抑。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两益受损时,应该以最短时间恢复生态环境为目标导向,这就要求检察者提高效率,追求双赢,敦促行政机关迅速依法解决或对利益相关者及时调解。而分清是非,追究责任是第二目标,必要时再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或者强制执行程序等刚性手段达成环境保护目标。2.结合司改,加强组织建设。检察改革是现在进行时。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推进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随着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如何平衡,就日益成为检察领域的核心课题。生态环境案件往往影响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建立专门的机构和专业性强的检察队伍,助推环保领域检察保护,遂成为检察改革的题中之义。目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公益诉讼机构和检察官办案组,保证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人、专责、专业的迅速办理。3.依靠科技,提高信息化率。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是综合治理工程,生态环境执法又是专业化很强的工作,所以检察机关的信息化水平亟须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是公权机关、社会、法人和公民共同参与的工程,这就要求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网络化平台,可以打破各行政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壁障,一方面保证检察机关可以顺畅地从公众举报和各行政机关的海量执法信息中发掘案件线索,另一方面也便于信息的沟通和反馈。在检察实践上,原来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两法衔接”平台,一方面存在行政机关录入信息的选择性,另一方面目的限于刑事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难以实现检察对行政执法信息的全面掌握和监督,实现环境执法信息的有效流转和检察监督的全覆盖。从发展趋势看,5G与大数据应用成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重点,包括数据和证据采集、智能分类、分析研判、办案管理、辅助决策、知识资源、公众服务、移动应用等多方面。一方面与行政执法信息、群众举报信息协助信息无缝对接,实现环保线索“随手拍、随时报”,实现公益诉讼线索搜集整理自动化,自动研判,自动预警线索;一方面通过人工智能手段,辅助检察官办案,提高检察监督质量。未来可以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带动起环境保护的合力,搭建起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有效参与的信息化法治化新格局。总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是必然的发展方向,参与的主体和环节众多,但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探索,高效地发挥检察职能,将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国家、社会、民众的普遍参与以及立法、执法、检察、守法的系统共振和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廷辉.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J].人民检察,2020(1):49.

第2篇:社会治理法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法制化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吃到的东西越来越丰富化、多样化,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入口食品是否绝对安全?网络、新闻等等经常会爆出某某食品某种添加剂超标、生产车间环境恶劣等等问题。刚刚结束的2019年3.15晚会中报道了,河南某辣条厂家,生产环境极其差,各种污垢到处可见;老百姓推崇的土鸡蛋竟也是被斑蝥黄“化妆”而来,食品问题成为了当今社会普遍多发的问题,但因此类问题较多且复杂,目前上没有切实有效的手段来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治理工程,相对较大,较为复杂,需要在治理工作中运用综合手段,通过法律去约束制止有效解决食品安全存在的诸多问题。

1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法治化的各项原则

1.1食品安全第一的原则

古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因此民生的根本在于食品,如果食品得不到解决,何以谈民生,何以谈国家大计。因此解决好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长久以往,决不能有任何放松及懈怠,向全民普及树立国民健康高于一切的理念,并搭建信息平台,让全民参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治理工作,在工作中全民互动,解决食品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

1.2借鉴先进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经验的原则

同中国一样,各国乃至全世界都面对着食品安全这一问题,对于食品治理安全问题这一共性,而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较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重视较早,也有着较为丰富的处理经验,但因国情不尽相同,所有我国应充分借鉴吸取发达、先进国家在食品安全治理上的经验、理论、观念,从而构建出适合我国本土的食品安全综合保障制度。

1.3食品安全事先预防的原则

事先预防,防治结合。在未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之前,要做好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尽最大程度的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在萌芽阶段就被彻底消灭。在预防工作之后仍有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此时要利用此前建好的保险制度来分散问题引发的大范围不利影响,从而将各方利益维护到最大化。

1.4切实落实救济制度的原则

以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以后,绝大多数的受害者是食品的消费者。国家的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制裁并不十分严格,甚至有些人爱钻法律的空子,从而行走在法律边缘谋一己之力,全然不顾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加之消费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不强,诉讼维权过程时间冗长复杂,使很多消费者干吃“哑巴亏”,因此在诉讼方面,完善社会公益诉讼制度的机制,使受害者在受害后能够得到最大的消费者权益补偿,并使更多的消费者了解并投入到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去,让自身利益得到维护的同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管。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相对国外更加复杂,因此在吸取、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今治理、管理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等,将现有的监管措施法制化,细则化,使用法律来更高要求的规范约束食品经营生产者们。因此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综合化法制处理,要从细节上晚上相关法制处理体系机制。

2食品安全治理法治化的有效途径

想要切实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法制化,前提是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目前根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尚不能解决所有食品安全问题,还急需尽快出台其他法律法规制度来健全法制化治理内容,同时,修订出台更加全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来与《食品安全法》互相统一、照应,在修订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时,相关部门要多听取基层、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意见,切记不能脱离群众,从而使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制度更加规范、全面。与此同时,高度重视并不断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制化进程,使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对接。加强食品安全治理法制化进程中的执法力度,确保治理过程中法律被严格性,法律的生命力被充分体现。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使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得到大幅提升,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来落实各项要求,首先,无论是谁,无论涉及到谁,一定要“严”,依法严惩所有在食品领域有违法犯罪伤害到人民群众利益的群体及个人,对于情节恶劣、危害较严重的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全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全程公示公开,对于所有违法犯罪的食品安全领域的生产者经营者、产品名称等详细公开,做到不遗漏,不瞒报,让人民全中社会群体参与监督,提升执法监管部门公信度。最后全面覆盖执法监督管理范围,进行网格化监管,在乡镇、街道实行协管员管理机制,不留任何执法死角,让乡镇。街道、偏远山区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监管,全面推进法制化管理进程。

3推进食品安全治理法治化用法进程

六是切实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与良陛互动,主动揭露食品安全问题,主动曝光重大食品安全案件,使媒体成为引导公众用法、推进食品安全法治化的重要载体。在食品安全治理法制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社会人民各级群众全员参与到其中,才能在根本上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只有所有社会力量全部参与在内,这对于目前的监管无疑是意见好事,既补充了监管力量的不足,又让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得到切的推进。全民参与主要由以下几种途径:一是食品监管部门彻底合理的转变自身职能,将市场中出现的不由监管部门管理或者监管部门管理不了的问题交还给市场本身,让市场内部进行净化,从而将无量、违法企业在市场内淘汰、驱逐出去;二是加强企业信用与征信部门的衔接协作,构建食品行业诚信信用体系,对于守信守法的优秀企业予以奖励及各项优惠扶持,对于失信违法的企业,严格上报征信平台,使其在经营过程中处处受限,从而让所有企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三是拓宽全民举报投诉各项渠道并加大在举报投诉中的奖励力度,让更多人积极地参与到监督过程中,完善诉讼模式,使消费者在受害之后能够依法维权依法得到补偿并使生产经营者得到最严厉的惩罚;四是开展普法活动,使食品安全知识及法律科普知识进入基层,全民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及法律观念,使老百姓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上能够想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五是尝试构建食品安全问题民主协商制,在做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大决策及相关政治行动时,让公众正确的参与其中,还公众权利;六、鼓励新闻媒体的监督曝光工作,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同过媒体来引导公众运用法律进行监督、维权,切实推进食品安全法治化管理的进程。

4总结

我国目前处于一个特殊的发展变革阶段,因此在面对食品安全治理这一系统、复杂且需要长期开展的工作上,依靠目前的法律不能一一实现,因此推动食品安全治理法治化进程,使公民最近本的权益权利得到保障与尊重的同时,让法律制约了所有违法生产经营者,保障了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食品安全治理法制化为食品安全制定了约束管理机制的同时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且使其在执法部门运用过程中更加规范、更具有约束力,使所有违法者无处遁形。

参考文献

[1]萃华.法治是食品安全的根本保障[J].农产品市场周刊,2015,(25):212-213.

[2]刘晶晶,谷悦,裴小阁.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启动[J].中国食品,2015,(13):122.

第3篇:社会治理法范文

关键词:流域治理;生态治理;顺天应时

一、中国古代“顺天应时”流域生态治理法律理念

(一)“顺天应时”法律理念的产生

古代哲人通过深入的观察和对实践生活的总结,将天象、物候、节气的变化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加以整合,试图构建出完整的天时体系用以规范人们的种种活动。《礼记•月令》中将天上的日月星辰的运行、气象的变化、地上草木鸟兽的动态和人们的农业生产等,以季节变化为主轴,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依据。除了关于"敬时""顺时"的记录外[4]858,先秦文献也进一步阐明了"失时""逆时"的不良后果[5]262。从天命思想中派生出的"顺天应时"的理念,突出表现为不敢轻易违抗大自然现象的态度和做法。中国古人对"天人合一"的追求,内含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智慧,即承认人与自然的有机统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中国古人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得出,万物生长会受制于季节演替的规律,进而逐步衍生出配合天象、时令的种种概念和具体做法。另一方面,国君为了达成"养民之欲,给民之求"的目的,在施政时也必须考虑到自然资源的维护与管理。所以,倡导"顺天应时"的观念,颁布"顺天应时"的法令,便成为国君责无旁贷的责任,甚至国君也需依"时"行政,因"时"安排一切的政事、宗教、礼乐、刑狱等活动,否则就会造成严重的灾害。可见,古人朴素的"天时"观念蕴含着古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审慎考量,即因循自然规律,对自然资源进行可持续的开发利用。这种"顺天应时"的理念对于指导现代环境保护,特别是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流域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顺天应时”资源利用观

先秦哲人在阐述仁政、王道思想之余,还经常论及保护环境生态的重要性和保护自然资源的必要性,并演化出了丰富的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思想。据《逸周书》记载,周文王曾说到"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6]34。管仲在与齐桓公讨论治国之道时曾说:"山泽各以其时至,则民不苟,陵陆丘井田畴均,则民不惑,无夺民时,则百姓富"[7]386。这些都强调依据自然资源自身属性和季节特点,以"取用有度"的理念进行资源开发利用,是实现百姓富足、安居乐业的重要途径。《田律》中也提到:"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卵,毋囗囗囗囗囗囗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8]由此可见,《田律》作为我国历史上较早的比较全面规定环境保护内容的法律,不仅保护对象广泛,包括了山、林、水、草和多种动物,而且规定了不同季节的保护措施以及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综上可知,古人在资源利用方面主张依据季节的变化,顺应自然规律,合理有度地取用自然资源,从而实现对资源的持续利用。这在流域资源的管理利用方面也有明确记载。

(三)“顺天应时”流域生态治理理念

管仲提出依据季节合理地利用水资源和完善水利设施,《四时》中云:春天一到,就要修治堤防,修通沟渠,疏通河道等。同样在《月令》中也有类似的记载:春天应"毋竭川泽,毋漉陂池","修利堤防,道达沟渎"。这些都是要求人们根据水资源的自然属性,按照不同季节要求对水资源进行有节制的利用,维护和修筑水利设施。同时,对不按时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失时不修盽防"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苛的处罚措施。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9]505在兴建水利工程和防洪防灾等问题上古人注重流域生态单元的整体保护,表现为结合流域的自然特征,强调对水患灾害的事前预防,系统化处理流域的水文关系。例如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江南道监察御史张承缨在奏折中上报:"……以直隶地势而论,西北高而东南下,西北诸水灌注于天津海口以为会归。今两岸多被商埠筑占,堤圩愈宽,河身愈窄,出水日缓,淤沙日高。每值夏雨暴发,众流下趋,海潮倒灌,洪涛巨浪滞塞难通。天津以上多成泽国,小民荡析离居,殊堪悯侧。愚以为先事预防,计莫如使旧有之沟洫早为疏通,未有之沟洫量为开浚,则不徒引河水可以溉田,即大雨淋漓而消容有地,河水亦不至横溢为灾。"[10]578这里提到,流域开发若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对流域生态保护,则会导致流域生态破坏、水患灾害频发,其主张流域管理应统筹河流上、中、下游的关系,加强对流域单元的整体维护,同时也明确了预防原则在流域治理中的重要性。这表明流域治理不能忽视其整体性特征,只有将流域作为有机整体进行管理和控制,才符合流域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3]。由于江河流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其突出表现为流域的流动性。因此,对流域的生态治理,不管是上游、中游、下游,还是支流、干流,或者左岸、右岸,只有综合考虑流域生态系统平衡,才能实现流域的良性发展。承认流域的整体性特点,以生态的、可持续的方式解决流域问题,是流域生态治理的必然趋势。

二、中国古代流域“一体化”生态治理法律原则

古人流域生态治理不但关注流域生态单元本身的复杂性和功能多样性,而且意识到大量毁林开荒等农业生产活动与水患灾害频发之间的相关性。历史上,中国较早发现了森林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之间的关系,提出"山水共治"的流域治理原则。同时,古人秉承"顺天应时"的法律理念,注重流域治理的整体性、统一性,加强江河湖泊的一体化治理;此外,重视水资源要素和其他环境要素之间的客观联系,坚持"水土一体化"治理。这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流域生态保护法律理念和原则的核心就在于倡导流域"一体化"生态治理。这是中国古人在洞察流域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客观联系后得出的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流域生态治理经验。

(一)“江湖一体化”法律原则

纵观历史,明清时期,淮河流域作为漕运的必经之地是国之腹心,对淮河的治理事关经济发展和政权稳固,但是黄河夺淮之后,淮河水灾愈演愈烈,因此淮河治理成为极其严峻的现实问题。淮河流域治理涉及治河、治沙、防洪、漕运等多方面,从而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治理局面,加之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社会因素的多重影响,淮河流域经常泛滥成灾,对经济生产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由此,为解决这一时期的淮河水患问题,催生出了许多先进的治理思想和策略,集中反映了"江湖一体化"的治理原则。例如,潘季驯作为治淮大家,提倡淮河的治理应从全局着眼,创造性的把黄河、淮河和运河的治理综合考量,提出了"通漕于河,则治河即以治漕;会河于淮,则治河即以治淮;合河、淮而同入于海,则治河、淮即以治海"[11]的思想。反对之前为保护漕运而单纯主张分流来治理淮河的做法,提倡遵循泥沙运动规律"束水攻沙",进而使得淮河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该方案只局限于河南以下的黄河下游一带治理,故难以实现淮河流域的长治久安。到了清代中后期,吴其溶在《治淮上游论》中主张"治河必先治淮,而治淮必先治淮之上游。此其枢要不在江南,而在安徽之境",并进一步分析道:"盖淮出胎簪,其源甚细,至固始而河南,湖北交界之山水入之,始能畅注。至正阳关,而沭南之水会之。钥以洪湖,而成巨浸"。吴其溶认为治淮的方案放眼全河流域,兼顾上、中、下游的关系,认为淮河的治理重点应在于安徽境内的中游河段,突破了当时将洪泽湖和以下的入海口作为治理重点的通行做法,立意高远。虽然古人的治淮方案的侧重点是保障漕运和防治水灾,着力解决的是民生问题,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效地做到了防灾减灾。这些"江湖一体化"治理方案其中所蕴涵的流域全局观和流域统筹治理的原则对现代流域水资源保护仍有借鉴意义。

(二)“水土一体化”法律原则

流域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河口以及水生生物资源和受其影响的陆生生物资源紧密相关,形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生态系统。流域生态治理事关水资源和其他相关环境要素的保护,所以流域生态治理不可人为割裂各环境要素之间的联系,应坚持"一体化"的治理原则。历史上,中国古人认为光治水不治山,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故而强调"水土一体化"治理。如南保山市太保山清道光五年(1825年)碑载:"郡有南北二河环城而下者数十里,……横流四溢,贻田庐害,岁发民夫修浚,动以万计,群力竭矣!迄无成功,盖未治其本,而徒齐其末也。二河之源来自老鼠等山,积雨水之际,滴洪澎湃,赖以聚泄诸箐之水者也。先是山多材木,根盘上固,得以为谷为岸,藉资捍卫。今则斧斤之余,山之木濯濯然矣。而石工渔利,穹五丁之技,于山根堤溃沙崩所由致也。然而为固本计,禁采山石,而外种树其可缓哉。"[12]821这里指出了毁林开荒和采伐山石破坏流域原本的生态平衡,加剧了水土流失使得水患灾害日益严重的事实,并认为只有通过禁止滥采山石和植树造林才能有效预防水患灾害。此外,清代也已经明确认识到,因水土流失和河湖湮废导致江河蓄泄功能下降和各地水患加繁加剧之间的因果联系。如林则徐指出:"襄河不时漫溃,乃上游山区尽行开垦,泥沙下冲,导致河道阻塞使然。"他说:查襄河河底,从前深皆数丈。自陕省南山一带,及楚北之勋阳上游,深山老林尽行开垦,栽种包谷。山土日掘日松,遇有发水,泥沙随下,以致节年淤垫。自汉阳至襄阳,愈上而河愈浅,……是以道光元年至今,襄河竟无一年不报漫溃[13]4。林则徐这里强调大面积毁林开荒导致植被减少,森林涵养水源的功能丧失,水土平衡遭到破坏,进而洪水频发。魏源对毁林开荒和频繁水患之间的相关性也做过深入的分析。他说:"湖广无业之民,多迁黔、粤、川、陕交界,虽蚕丛峻岭,老林邃谷,无土不垦,无门不开,于是山地无余利,平地无余利。……则凡箐谷之中,浮沙壅泥,败叶陈根,历年壅积者,至是皆铲掘疏浮,随大雨倾泻而下,由山入溪,由溪达汉、达江,由江、汉达湖,水去沙不去,遂为洲渚,洲渚日高,湖底日浅,……下游之湖面、江面,日狭一日,上游之沙,日甚一日,夏涨,安得不怒堤浣(垸),安得不破田亩,安得不灾。"[14]6陶澍也认为由于上游山区大量开荒,造成下游各省的水患频率日益增加。他说:"江省(江苏)地处下游,兼以湖河并涨,宣泄不及,并由江州壅遏,且江州之生,亦实因上游川、陕、滇、黔等省,开垦太多,并无游民到处伐山刊木,种植杂粮。一遇暴雨,土石随流而下,以致停淤接涨。"[15]15这里也是说,不当的开荒策略和山民在上游山区的过度开垦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大量泥沙冲入溪流河谷,造成洲渚日多,湖底日浅,连下游河湖也难逃淤积阻塞之害。流域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大肆开荒和滥伐森林加剧了流域的水土流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当夏季山洪来临,水患加繁加剧,就会导致堤垸受损,田亩遭殃,民不聊生。当代学者经由史料证实清代中后期的中国确实存在水患灾害严重并且灾情扩大化的事实[16]。受严重水患现实的冲击,古人充分认识到不可大肆毁林开荒、滥伐植被,一味扩大农业生产规模,而应当尊重流域生态系统客观规律,将流域生态治理的"江湖一体化"、"水土一体化"的法律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规范之中。

三、中国古代流域“一体化”生态治理法律制度

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流域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古已有之,中国古人以追求人与自然和谐为目标,结合流域治理的实践经验,依据流域治理常识理性归纳出了颇具启发性的流域"一体化"生态治理法律制度。

(一)“时禁”法律制度

古人意识到生态资源自身所具有的价值,规定了以"时"而禁的法律制度,强调资源开发利用和永续保护的并重。这种自然资源取用有度的做法反映了古人保持生态系统良性发展的价值追求。例如,《荀子》中提出"谨其时禁"的主张,强调"时禁"对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如前文提到的秦代《田律》,其中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涵盖森林、水源、和动植物资源等,古代人们重视环境、资源的保护,由此可见一斑[17]。此外,《管子》一书也多次提到采取"以时禁发"(按时间开放和禁封)的原则,规定人民顺时且适度的利用山林川泽。先秦典籍大都主张依据四季变化,管制山林资源的利用。《管子》中提到:"工尹伐材用,勿于三时"[7]461,也就是说工尹砍伐木材,不得在春夏秋三季。同时还提及:春夏两季当"勿断大树"、"勿斩大山"[18]827。《礼记》中说应依照时令变化,具体规定取用山林川泽的时机。如仲春二月,"毋竭川泽,毋漉陂池,毋焚山林"。季秋九月,草木黄落,乃伐薪炭,仲冬十一月主管田野事物的官员才可以让人民肆意的获取山林薮泽的资源[5]266,295,301。古代"适时适度"开发利用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的各项要求和做法都表明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时间规律,反对过度开发和消耗流域水资源。这与现代重视流域水资源的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生态效益的价值追求形成了多么强烈的对比!

(二)植树造林法律制度

森林植被对水土保持的积极意义古人已经有清楚的认知,特别是在植被良好的状况下,树根阻滞和土壤渗透可以涵蓄水源,而且森林植被具有调节洪水,减轻水灾的作用。中国人很早就认识到林木具有护堤固岸的功能,因而在河岸、渠堤的两旁广泛栽植防护林,甚至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对防护林进行维护的法律制度。在流域生态治理方面,古人通过栽种护堤林和推广植树造林法律制度落实了生态整体理念,践行"水土一体化"的治理原则。《管子》中提到:在堤防上种荆棘、柏杨可以固其地,防决水,使人民过富饶的生活。"大者为之堤,小者为之防……岁埤增之,树以荆棘,以固其地;离之以柏杨,以备决水,民得其饶。"[18]889另《资治通鉴》也记载:隋代,在运河两旁遍植垂柳,从洛阳到江都的河道,全长2200余里,"广四十步,渠旁皆御道,树以柳"[19]196。为了治水,宋太祖赵匡胤谕令人民于运河旁种植榆、柳以固堤防。建隆三年(962年)他下诏:"缘汴河州县常史,常以春首课民夹岸植榆、柳以固堤防。"[17]南宋时期,魏岘指出森林具有保土固沙、防止洪灾的功能。他分析认为四明山的树木遭到大量砍伐、林木失去抑制水流的作用,致使水土流失的现象加剧,此乃"舟楫不通,田畴失溉"的原因。因此,大力提倡植树造林以预防水患。到清代,逐渐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提倡植树造林的法律和政策。雍正五年(1727年)颁布了一项鼓励人民种树的诏令,令州县地方官严加督率人民栽植树木,如种植果树、桑、麻,于河堤各处植柳,以及湖泽陂塘之处栽植菱藕等。《大清会典事例》有载:"直隶州县间旷之地,令相其土宜,各种薪果,如各处河堤栽种柳树,陂塘淀泽,许种菱藕,……其地宜桑、麻者,尤当动于耕种。令地方官察其勤惰,分奖惩。"[17]雍正六年(1728年)鉴于湖北经常兴修堤防水利工程,下令"楚省百姓,有于堤外捐栽柳荻者,照河工例分别议叙"[17]。乾隆十二年(1747年)颁令"湖南省各处堤堰,遍栽柳树以挡风浪,每堤种柳若干。册报稽考,严禁纵放牛马及居民侵损"[17]。可见,清代官方已经意识到林木涵养水土的生态价值,鼓励并支持建立护堤林以保持水土成为一项官方推行的政策。鉴于毁林开荒和森林滥伐造成的严重环境问题和水患灾害,清代地方官员意识到森林植被在水土保持方面的重要生态价值,自觉推动植树造林法律制度的实施,提倡动员民众广加种植,提高了植树造林制度的法律实效。俞森,康熙二十八年(1687年)担任河南按察司佥事管河道。他阐释了种树的八大利处,其生态价值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其利五,豫土不坚,濒河善溃,若栽柳列树,根枝纠结,护堤牢固,何处可冲。若树木繁多,则土不飞腾,人环秀饬,其利八。"[20]11俞森认为种树可护堤固沙、保持水土,对促进流域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与俞森持有想同看法的还陕西粮储道的黄德濂,他在《劝种树株檄》中提到植树可以备水旱、保持水土和滋养土壤[21]21,地方官员应用实际行动带领当地居民种树,对勤于栽培者奖励,对毁坏树木者依法惩处。俞森和黄德濂是将林木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并重来讨论植树造林的益处,而光绪年间担任署陕甘总督的陶模在《劝逾陕甘通省栽种树木示》中则首先肯定了林木的生态效益。"山冈斜倚,坡陀回环,古时层层有树,根枝盘互,连络百草,天然成篱,凝流沙土,不随雨水而下。后世山木伐尽,泥沙塞川,不独黄流横溢,虽小川如灞、产诸水,亦多淤塞溃。故种树于山坡,可以免沙压而减水害。"[22]221森林植被破坏导致水患加剧、民不聊生的社会现象引起了陶模的深刻反思,在林木的诸多功能之中他首先肯定的是森林保持水土的功能,并大力提倡广栽树木以减少水土流失,预防水患灾害。其对林木生态功能的认识与现代的森林水文研究成果存在相通性,可谓非常超前!

(三)废田还湖法律制度

为了解决人地紧张的问题,从宋代起兴起了围湖造田的热潮,在短短时间内,便造成许多湖泊面积缩小,甚至湮灭消失的情形。人们过度的围湖行动,破坏湖区生态,造成水患灾害频发。官府加强对围湖造田的管理,颁布了围湖禁令,但是迫于现实的粮食和财政需要,围湖造田和废田还湖的活动,一直在交替进行中[23]98。笔者以清廷的法令和政策为切入点,发现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流域生态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清廷从支持围湖造田到主张废田还湖的法律制度的演化,正说明了应树立流域保护优先原则,不能仅重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忽视其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

1.依法开展围湖造田阶段

清代人口急剧增长与土地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导致对耕地的需求更加强烈。在民本思想的支配下,结合当时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多方面因素,清政府推行奖励垦荒的政策。鼓励措施具体表现为给予种子、耕牛、奖励开垦有功的官员、延长起科年限、永不起科等。例如,清代曾推行"新荒者三年起科,积荒者五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的政策,就是通过放宽起科年限,调动广大劳动人民垦荒耕种的积极性。乾隆年间多次颁令大力推行垦荒,例如:乾隆五年(1740年)"凡边省内地零星土地可以开垦者,嗣后悉听该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也就是对于山头地角小面积的耕地用不升科。乾隆七年(1742年),议准湖广地方官员的奏请,垦种零星土地的,可免升科。"成丘段者高阜种杂粮,二亩以上照旱地升科,稍低种禾稻,一亩以上照水田升科,不足一、二亩者,仍免。"乾隆十五年(1750年)谕令湖北宜昌、施南二府仍依旧照起科。"湖北新设宜昌、施南二府之鹤峰等州县,原改土归流,幅员广阔,近年户口日增,田土日辟,……自应照例升科。……(但)究与内地不同,……俟二三年后,……再行办理。"[24]4到了清末,湖南藩司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开始正式以发售"垦照"的形式,在洞庭湖招民纳资承垦,使围湖造田合理、合法化。这些法律和政策都极大推动了围湖造田的开展。对围湖造田规模的扩大化,湖北荆(州)宜(昌)施(南)乡道员曾有这样形象的描述:"滨湖之地,尽皆筑垸为田,湖面已非昔比。"[25]推行围湖造田一定程度缓解了尖锐的人地矛盾,但这些垦开行为对洪水蓄泄的有害影响不言而喻。因大面积围垦生态严重失衡,导致大量湖泊湮灭,水患灾害加繁加剧,可谓得不偿失!面对水道淤塞,湖泊萎缩所导致的无路通泄,无湖可消、无水灌溉的现象,废田还湖的呼声开始浮现。

2.逐步限制围湖造田阶段

随着流域生态破坏的加剧,水患灾害的加剧使人们只管认识到围湖造田的严重危害,禁止围筑的议论和禁令接踵出现。一些地方官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始上奏朝廷申请禁止围垦[25],并得到赞成和批准。自乾隆二十八年开始有退田还湖的行动,而且从地方官员的上报情况来看,围湖造田的弊端已经日益凸显。如:乾隆十三年(1748年)河南巡抚硕色正月二十三日(2月21日)奏"向来地方官听民报垦,以致湖身日浅,湖水无资,一遇水旱,不免漫溢干旱之虞"[10]104。乾隆十三年(1748年)浙江巡抚观承十月十七日(12月7日)奏"浙江各属多有湖荡巨浸,以为境内民田旱潦之备。只缘湖身易淤,而地方官感于报垦升科之小利,以致于湖身渐狭,潦则无消纳之所,旱则灌溉无资"[10]107。在这样的情况下,清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围湖造田的严重后果,意识到无节制地开发流域资源必定带来严峻的环境问题,于是逐步颁发了一系列废田还湖的诏令并制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3.依法推行废田还湖阶段

由于废田还湖损害了地方乡绅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加之政治腐败等因素,废田还湖的推行阻力重重。乾隆五十三年,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清廷展现了严禁围湖造田的决心和行动,由皇帝亲自下令平毁江陵县荆州的窖金洲私垸,将萧姓地主抄家问罪,惩处数十位地方官员[17]。严厉打击了为争一己私利,不惜以严重破坏湖泊生态为代价的行为。同年六月,荆州发生大水。洪水冲垮堤防,江堤溃决二十余处,郡城也遭到淹没的命运。乾隆命大臣经寻访当地舆论和实地调查之后,得出结论:窖金洲围垦日阔,阻碍江流,使得水势垫高,才是造成万城堤溃决和荆州郡城尽淹的主因。其指出:窖金洲其始只是活沙,江水推荡,随流迁徙靡定,嗣后渐长渐大,丛生苇荻,遂为江中巨洲,江流至此,顺洲南北分流,至洲尾始合为一.一二十年来,涨沙日渐宽阔,侵占江面,……江水至此,不特洲沙拦埂,激怒水势,逼溜北驱,而深芦密苇亦足障遏奔流,助逼溜势,……据称洲长约有十里余,宽处约有五里,……而此洲所占江面.转居十之六七,……一遇川江涨发之时,……下流顶阻疏消不及,则暴涨之水愈在上游溃决.臣等察核情形,参稽众论,窖金洲之为害,实系显然,众著确凿可据.[26]288从这一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围湖造田导致流域生态失衡与洪水灾害频发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清廷意识到围垦问题的严重性,但是囿于"民本"思想支配,人地关系的紧张,地主阶级反对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这一时期实施的以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和减少水患灾害为目标的"废田还湖"法律制度还是以失败而告终了。

四、古代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制度的现代意涵及启示

显然,流域水资源具有价值多元性,随着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不断拓展,各种价值冲突便逐步显现出来。为规制这种复杂的价值和利益冲突,适应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制度便应运而生。现代社会流域水资源功能更加多元,涉水权利冲突更加多样,流域治理涉及面更广,流域生态保护的现实问题更加严峻,但古今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流域生态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相通性。古人围绕就这一利益冲突设计的一系列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制度在现代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古代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制度的现代意涵

1.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优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虽提到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但没有明确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因流域资源自身价值属性具有多样性,现阶段重视流域资源经济价值开发利用,而流域生态价值的保护明显乏力。流域生态治理应该树立生态整体性理念,融合环境资源保护及污染防治,只有在资源开发阶段尊重自然规律,充分考虑生态保护内在要求,才能真正做到预防为主[27],实现流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流域生态治理应当确立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打破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优先的价值取向。在资源开发利用阶段注重时间因素的考虑,贯彻"顺天应时"的理念,对流域资源的利用坚持"取用有度"的原则,"适时适度"开发利用流域资源,避免一味的追求经济价值而导致流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剧。

2.流域"一体化"生态治理

流域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流域生态治理应该构建"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首先,要处理好上下游、左岸右岸、支流干流的关系,贯彻"江湖一体化"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原则。长期以来,"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流域治理客观形势[28],对生态环境要素实行分割管理,实质是没有将流域生态系统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待[29]。这样只关注局部重点流域治理,对改善整个流域生态环境收效甚微。流域生态治理应确立流域治理整体观,尊重流域自然特征,以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其次,流域生态治理具有复杂性,不仅涉及水资源的保护还需兼顾其他相关环境要素的维护,也就是说要"水土一体化"治理。只关注水资源保护难以有效应对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损害后果严重的流域生态破坏和水污染问题。古人对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向来重视水土之间的客观联系,这一方面是预防自然灾害的实践经验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对"山水共治"理念的贯彻。

(二)古代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制度的现代启示

1.重视流域生态治理的事前预防

流域生态治理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如何保证流域水环境的稳定和优化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防洪减淤措施、灌溉节水措施、水利工程建设等举措都是为了平衡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存在的[30]。但是目前流域生态治理的效果仍然差强人意。其主要原因在于对流域生态治理依旧主要采取事后的控制手段,忽视事前预防,缺乏对流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规划。同时偏向于点源污染防治的治理路径,也难以应对当前复杂的流域治理难题。对此,古人对自然资源取用有度的态度和做法,体现了对资源生态价值的认同和承认,通过法律规定资源取用的时间和手段,可以有效防止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具体到流域生态治理层面而言,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尊重流域自身的承载能力,制定合理的流域治理规划,摒弃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流域生态价值的错误做法;第二,重视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事前预防。因流域水污染通常影响范围广,损害后果不可逆,故要从根本上扭转事后控制的污染治理模式。

2.完善流域管理机制

流域是自然形成的,流域管理也应遵循其流动性、整体性的自然特征,统筹流域治理,但是现代的行政管理却将流域人为将其划分为若干区域。尽管《水法》设置了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受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等因素影响,仍容易陷入各自为政的管理弊端,流域治理的法律实效性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为推动流域生态治理目标的实现,落实"一体化"治理原则,在流域管理体制方面许多国家经过实践探索出了有益的流域治理经验[31]。比如以流域为主体,构建符合流域生态特征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建立强有力的流域管理机构,克服以往单一按照行政区划和部门分工进行流域治理的弊端[32]。另一方面是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各部门、各地方政府间的协作。这要求各行政区政府树立整体政府理念,将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经济和社会目标与流域"一体化"生态治理的目标相协调。

五、结语

第4篇:社会治理法范文

一、高校管理法治化的基本理论

高校管理法治化,从“法治”内涵分析,其治理方式是“依法治校”“依法办事”,体现“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价值和精神;从构成要素分析,主体是高校,客体是管理行为,对象是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从管理权角度分析,高校必须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学校各项具体事务进行综合管理,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对教职员工、学生、学校之间的争议做出决定。高校管理法治化是以法治体系的形成为目标,以法律化为主要形式,以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二、当前高校管理法治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管理理念需进一步提升。高校管理应当以法治的精神,体现对师生的应有尊重,融入人文的情怀,实现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当前不少高校内部仍然使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尚未完全适应当前学校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突出反映在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上,过多依赖以往的管理经验,机制创新和手段创新较为缺乏。规章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按照要求,目前各个高校都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即“校规校纪”,内容包含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师、学生、行政管理人员等诸多方面。但随着时展,高校管理对象特点逐渐有所不同,管理需求不断升级,一些沿用已久的“校规校纪”已不能较好地适应当前需要,比如过多强调规矩和要求,缺少对管理对象的人文关怀等,急需根据当前实际进行修改完善。学术权力地位需进一步明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存运行的二元化结构,是高等学校与企业、政府机关等非学术性组织的重要区别。学术活动包括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学科建设、课程设置、师资培养、学位授予以及招生就业等诸多方面,是高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当前,不少高校存在学术组织治理能力较弱的问题,部分学术活动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可能受到行政干扰,如何进一步明晰二者的权责边界,营造互动共促的良好局面,是当前高校管理面临的一大挑战。

三、高校管理法治化实现的路径

第5篇:社会治理法范文

1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治理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在发展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污染问题,其中水污染问题会对我国水资源产生很大影响。我国水资源丰富,但是人口众多,所以人均占有淡水资源不足,导致我国水资源相对缺乏,对于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另外在城市发展中,由于城市规划建设比较混乱,有管网雨污混乱情况,造成了水资源污染。所以为了更好促进城市的发展,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需要加强对城市污水治理,更好的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2城市环境保护中的污水治理问题

2.1污水治理体制建设问题。在城市发展中,在人们生活和生产中,会产生大量污水,如果不能很好的对这些污水进行处理,就会对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对城市的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在现阶段,在城市发展中所生产的污水,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不能进入污水厂进行处理。另外一些污水处理厂,由于运行符合率比较低,对城市污水的处理产生了很大影响。最后,在城市的发展中,一些城市没有对污水治理工作进行重视,没有建立相关的污水管理机制,从而导致城市污水不能进行系统化的处理,对城市环境造成很大影响。2.2资金投入不足。在对城市污水处理中,对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不足,从而导致不能更好的对污水进行处理。在城市发展中,所产生的污水量是越来越多,所以了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需要加大城市污水资金投入量,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从而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2.3污水治理监督不够。在城市发展中,为了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需要加强城市污水治理监督工作。但是在现阶段,一些污水厂的管理人员,由于环境保护意识不强,不能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行,对污水治理监督力度不够,对城市污水治理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另外在城市的发展中,由于污水治理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把污水排入河流中去,对水资源造成了很大污染,不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城市环境保护中的污水治理措施

3.1建立综合治理机制。为了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治理,需要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在城市污水治理中,相关污水管理单位需要对城市污水情况进行合理分析,然后对城市可能出现的水污染突发情况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另外在城市污水治理中,需要坚持预防为主的理念,对城市污水进行治理,保证城市污水治理工作有效开展。最后在城市污水治理中,相关部门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从而更好的提升城市污水治理效率,从而更好的促进城市的发展。3.2投入需要更多的资金。在城市污水治理中,需要加强对污水治理的重视,加大资金的投入,然后对资金的投入进行监督,从而更好的对满足污水处理对于资金的需要。另外在城市污水治理中,为了更好对相关资金进行征集,可以面对社会进行募捐,从而更好的满足先进技术和设备对于资金的需要,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治理。3.3政府还需要加强对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的监管。在城市污水处理中,通常污水处理工作会让当地污水企业进行承包,所以需要加强承包企业的监督工作。另外在对污水治理中,需要加大对污水排放量比较大企业进行监管,对污水排放量进行合理控制,从而更好的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4城市污水处理工

4.1活性污泥法。活性污泥法在污水处理中具有广泛使用,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有效降低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活性污泥法主要是利用氧化方法对污染物进行处理,然后通过高举和沉降对污泥成份进行分离,从而达到污水治理效果。但是这种方式相对成本比较高,所以在污水处理应用中会有一定限制。4.2膜处理法。在城市污水处理中,膜处理法是常用的一种方法。膜处理法主要是利用生物对污水中主要成份进行筛选,然后再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膜处理法操作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对于地面要求比较低,所以在污水处理中有着广泛应用。在城市发展中,为了更好的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需要加强对城市污水的治理,引进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和技术,更好的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促进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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