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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批标准精选(九篇)

广告审批标准

第1篇:广告审批标准范文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十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药品广告,应当责成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药品广告),在前应当到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异地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备案,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药品广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填写《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附表2),交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与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定。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广告申请人自行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八条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附表3),进行复审。复审期间,该药品广告可以继续。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三)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更正启事。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异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停止受理该企业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备案。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异地药品广告未向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地的广告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

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或者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广告审批标准范文

一、加强对设置规划、规范性技术标准的制定

城市户外广告大体可分为大型户外单体广告、门店牌匾、楼顶或楼面广告、公共场所各种载体广告、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的广告和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等。制定设置规划、技术标准是规范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基础,在与政府法制、规划等部门的积极沟通下,经过多方努力,寿光市政府于二00三年出台了《寿光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暂行办法》及《寿光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总的标准是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在城市规划区内应遵循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牢固安全,设计规格、色彩、造型、设置方式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物外观造型相协调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美化要求。具体基本要求如下:

1、主要街道两侧新建大型建筑物需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繁华地段及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须设置霓虹灯或射灯等高质量载体广告;

3、经批准的商业橱窗广告的设置应与店面风格相协调,制作规范,并经常修饰,常年保持整洁美观;

4、各种广告标志的设置,均不得影响视线和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树木和园林绿地,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5、沿街门头招牌标志,提倡一店一匾,实行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保证整体协调。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

6、不得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及巷口设置落地广告牌;

7、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外两种文字,中文在上(竖式灯箱、牌匾在右),外文在下(竖式灯箱、牌匾在左),中文字体大于外文。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专卖店经批准后除外;

8、设置、张挂户外广告、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审批表、效果图及相关资料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审批,设置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的,在申请审批时还应当提交建筑设计部门出具的楼体承载设计可行性报告;

9、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墙壁、电线杆、护栏、雕塑、文物古迹等设施和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分类把关严格审批,从源头上规范户外广告

为方便当事人报批,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户外广告审批服务窗口,由当事人提供所要设置的广告牌夜间与白天的效果图及有关技术资料,直接到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办理,经过层层审批合格后,由行政审批中心通知当事人,然后当事人就可以按照效果图的标准要求进行制作安装,整个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户外广告审批过程中要严格统一标准,做到统一审批,统一尺寸,统一材料,统一亮化,达到整齐划一。

1、大型户外单体广告、楼顶或楼面广告、公关场所各种载体广告、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可以通过审批加强管理。户外单体广告可依据“谁设置、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进行批后管理。楼顶或楼面广告可根据周围环境确定置竖式的,一律为镂空式,加装游走式玻璃管霓虹灯,竖式广告的设置,下端起点为店牌上端,顶端视楼高而定。

2、沿街门店牌匾,原则要求使用铝塑板材料,周围加装游走式玻璃管霓虹灯,提倡使用个性化的新型装饰材料,如木头、玻璃、铝合金等,但必须美观,并与建筑物风格协调一致。每幢建筑物的广告牌下边缘高度要一致,前后齐平,原则要求上不挡窗,下不挡门。

3、加强对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广告的管理,除节日、庆典及重大活动等情况外,禁止悬挂过街条幅,禁止在各种灯杆、电线杆、标志杆、护栏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悬挂条幅,确需悬挂条幅的,须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

4、结合城区改造,对重点街路的户外广告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制作。渤海路商业街是2004年寿光市重点改造项目,全长1350米,路面改造完成后,聘请多家国内著名设计公司进行规划、设计,一改过去门店牌匾墙上挂的旧传统,除墙体干挂大理石的建筑物外,全部采用方钢立柱加广告的外墙立面改造方案,组织施工队伍统一进行制作,整体效果明显。

三、集中治理,彻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

在现阶段,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解决管理欠帐,彻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集中治理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

1、创造舆论氛围,做到深入人心,为集中治理及以后日常管理奠定群众基础。一是借助电视报纸等传媒工具播出、刊登《寿光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暂行办法》、《寿光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及有关法律规定;二是印发明白纸、宣传册等宣传材料,一部分利用周末、节假日,在各繁华路段向行人分发,另一部分由各中队向辖区内的业主发放;三是设立热线电话,解答市民疑问。让群众明白为何规范户外广告,哪些是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使其了解各项规章制度,这样不仅避免了以后管理中出现纠纷,同时也为经营业主提供了事前咨询服务。

2、寻找进行治理的合理时机,选择合理的治理时机可以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增加当事人的理解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的做法是借助寿光一年一度召开蔬菜博览会及“五城联创”的有利时机,做好结合文章。

3、长期规划与中短期治理目标结合,进行拉网式清理,以管理中队为主,其它业务中队配合对城区内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集中进行清理,取缔所有落地广告牌,取缔全部非规定材料(铝塑板)和非霓虹灯、射灯装饰及尺寸不统一的户外广告,并要求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要求进行审批并限期安装。经过集中清理成效明显,仅2004年对城区渤海路、圣城街、迎宾路、广场街、银海路、公园街、金光街、正阳路等8条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进行了综合整治,就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及落地广告牌匾3255块,更换新型户外牌匾1156块。

4、在集中治理中应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专业管理队伍,逐户上门宣传说服,并提供技术与审批服务;二是在集中改造户外广告期间,现场办公简化审批手续,免收任何费用,并采用适当的激励措施;三是选择重点街道,对广告面积大、社会影响大的业主先行动员自行拆除,如果拒不整改可强行拆除,以点带面;四是集中清理现场统一指挥,区别对待拒不拆除与没有能力自行拆除情况,现场灵活调度,可义务帮助拆除。

5、结合整治市容“六乱”,治理各类乱贴乱画小广告。一是通过不断探索经验,摸清乱贴乱画人员夜间活动、流动性强的特点,与公安机关联合昼夜24小时蹲点守候和巡查,对乱贴乱画行为进行顺线追击;二是加大了日常巡查力度,发现乱贴、乱画广告现象,立即对其擦洗或覆盖,发现一条处理一条;三是启用了城市电话自动管理追呼系统,对发现的联系号码进行追呼。通过一边擦、一边抓、一边呼,乱贴乱画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四、不断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3篇:广告审批标准范文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车体广告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体广告是指在挂有本市号牌机动车的车体上喷涂、绘制、张贴的经营性、自设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是车体广告设置的审批机关。负责确定车体广告设置的方式和位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车体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营性车体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

(一)公共汽车;

(二)长途客车;

(三)专业运输单位的厢式货运车;

(四)其他经过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认可的车种。

第六条在下列机动车上允许设置本单位的产品、商标等内容的自设性广告:

(一)大客车;

(二)9座以上旅行车(不含9座);

(三)厢式货车。

第七条设置和车体广告的单位应当在广告设置前,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向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市户外广告设置批准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合同;

(二)广告使用协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四)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五)应予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齐全后,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予以受理,并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核发《市户外广告设置批准书》。

第八条仅在社会自有车辆车身两侧标注明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的,不需办理广告设置审批,但文字、数字的设置位置只能在车身两侧,且高度不得超过车高的10%。

第九条设置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设置车体广告;

(二)广告中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市户外广告设置批准书》批号、广告设置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

(三)按审批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色彩和文字等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四)出租轿车不允许设置车体广告,公交车辆只允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位(不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它车辆只允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三分之二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

(五)广告的设置和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六)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条车体广告的设计、制作不得粗制滥造,画面和色彩应当与车体相协调。

第十一条车体广告应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广告到期未及时更换或覆盖的,视作未经审批广告;画面严重污损、脱落的应及时自行修复,否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依法责令广告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暂停该广告经营单位的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

第4篇:广告审批标准范文

一、强化理论学习、提高科室人员业务能力

为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我们组织全科队员参加了《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专业性文件培训学习,并请法制科的同事为科室人员讲解了广告管理相关执法文书的书写。很好的组织了每次由局办要求的周末学习活动,及时做好笔记。依据《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组织人员修改了《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中法律责任内容。按照收支分离,将所开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用全额上缴代收银行,并及时向局财务科做好汇报统计,定期与财务科做好季度核对工作,确保了所开票据的无误性。对2009年至今2010年的开具的法律文书、所报广告效果图等资料文档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归档,建立了广告审批备案档案由专人管理。同时我们还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职信息员坚持报送每周、每月工作计划,方便局办编辑《城管信息》。

二、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成绩更加突出;

一、做好原设置广告设施的续审工作

年初,我科列出了详细的2010年工作计划,制作了2009年广告设施审批明细表,明确了审批广告设施的“续审时间表”。确定了全年的“总体目标”为:把广告设施的美化与资源的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把户外广告管理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力量。切实加强了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得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共为原审批的22处广告设施办理了续审手续,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478345元。续审率为95%(公交车车体广告因特殊原因未能续审。

二、严把设置关、控制新广告设施的审批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我科组织全体科室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细则,在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中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联审联办制度。户外广告审批工作坚持做到科学、规范、高效,按照“高标准设计、高标准材质、高标准安装”的原则,提升户外广告设置档次。一年来,共受理行户外广告审批项目103件,办结74件,共开具《市广告设施使用协议》167份,新设置大型广告设施13处,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182833元,同比增长12%。

三、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取缔违法广告设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户外广告业发展迅速,为城市增添了色彩,同时也出现了户外广告设置杂乱、档次低劣、特色不鲜明、破坏城市景观效果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形象。我科对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所有广告位登记造册。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广告设施,组织。一年来共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47份,拆除面积达1700余平方米。特别是今年8月份拆除了杏坛路西首总面积达350平方米的大型落地式广告牌。孔子文化节期间,根据领导安排,联系160吨大型专业吊车,历经5个小时,直至深夜11点,拆除了京福高速20号口处三面大型立柱式广告牌。

今年5月份,联系墙体粉刷式广告运营商组织了全市墙体粉刷式广告整治活动,利用半个月时间,将市区和各乡镇主要街道沿线可视范围内设置的粉刷式广告进行了涂盖。共用粉刷涂料300桶,粉刷面积达4300余平方米。今年7月份组织了城市规划区立柱式大型广告牌整治活动,撤除未审批商业广告画面6处,撤除面积达800余平方米。加强了对立柱式大型广告牌的整治宣传,今年以来关于立柱式大型广告牌审批同比增长180%。

通过一系列的户外广告整治活动,净化了城市的视觉环境。我科在总结整治工作经验的同时,明确了日常巡查工作中的监管力度,强化了户外广告牌的安全检查,确保了全年户外广告无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配合重大活动安排,增加公益广告

按照《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充分发动广告经营企业利用现有闲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公益广告。一年来,共设置高炮式公益性广告画面6块,落地式公益性广告画面5块,LED电子显示屏3块,对城区所有路灯杆挂旗广告规定了50%的公益广告资源,公益广告面积达2700平方米。同比增长17%。充分利用市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WWW.GZU521.COM区有限的户外广告资源,对户外公益广告资源实行了统筹安排,宣传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完成了第十届中国专利高新技术产品博览会会场、文博会济宁会场、孔子文化节等重大节庆活动期间的广告宣传任务。特别是孔子文化节前,按照市宣传部和孔子文化节办公室关于宣传氛围的要求,积极与灯杆广告经营企业联系,克服困难,自掏经费联系施工人员加班加点整改灯杆挂旗公益广告画面。拆除陈旧灯杆挂旗800余块,更新灯杆挂旗396块,圆满地完成了孔子文化节前的灯杆广告设置和画面更新工作,营造了浓厚的活动气氛。

五、科学运筹、市场化运作广告资源

在继续巩固市区户外广告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开发设置户外广告资源。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机制,全面推行户外广告的公开拍卖和公开招标工作,为广告市场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今年3月成功组织了市首次墙体粉刷式广告资源经营权拍卖会,规范了墙体粉刷式广告设置管理。开创济宁地区关于墙体广告管理的先河,并一次性为市财政缴纳户外广告使用费3.6万元。今年4月份,按照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指挥部安排联合市招投标办公室组织了城区空调外机罩安装工程招标,完成了对神道路、大成路、鼓楼大街静轩路(东起京福高速20号西止神道路等主要道路两侧空调外机的规范设置和外机罩统一安装工程,共安装空调外机罩600余个,移转空调外机400余个,成为一道新的城市风景线。

六、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科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按照局领导的安排,积极参加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城市亮化工程指挥部督导通知工作等综合整治活动。与市沂河公园管理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配合法制科制作了《市大沂河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城区河道的巡查管理,有效制止了在大沂河公园内钓鱼、捕鱼以及损坏公园设施行为。劝离钓鱼人员260余人次,收缴渔网、地笼等捕鱼工具40余件,捕渔船2艘。在今夏、秋两季秸秆禁烧督导行动中,我科服从指挥,克服人员少等困难,坚持早上班、晚下班,不休息,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小雪街道办事处区域的禁烧督导工作。确保小雪境内未着一把火,得到了禁烧指挥部领导的表扬。

三、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总结一年来的广告管理工作,有以下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1、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有主要街道的广告资源过于贫乏,不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致使广告征收对象过少。妨碍了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费征收额度的提高。

2、市城乡客运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底对城区50辆公交车车体广告,单家自行组织了招标。并约定广告时间为3年。2010年7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告管理中队提前与市城乡客运有限公司领导联系车体广告事宜,因市级领导签批将其户外广告使用费20万元减免。

3、广告收费依据,不适应当前的户外广告管理需要。当前我们执行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都与当前的环境不适应,收费标准相比已经偏低,收费范围太小,下一步建议协调财政、物价等部门,修改现行收费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收费标准。

四、为进一步开展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申请户外广告联审联办工作小组对《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依据《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更改。对《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特别是城区主要街道的划分范围进行修改,如有朋路的区域划分。

2、申请市户外广告联审联办工作小组,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高炮式立柱广告牌做出明确性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出台高炮式立柱广告牌专项指导性文件,申请组织高炮式立柱广告牌专项整治。

五、2011年工作计划和思路

1、路名牌广告设施是由民政局路名办,在2007年报经市级领导批准后市场化运作设置的,广告公司现还未收回成本,明年结合灯杆拍卖成功经验,联合民政局组织统一组织拍卖,做到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2、针对灯杆挂旗广告管理工作,将进一步规范设置,加强管理力度,转变工作方式,变被动为主动。提前做好孔子文化节公益广告宣传更换工作,于7月份城区主要街道灯杆公益广告效果图报送市主要领导、宣传部同意后,于8月份进行调配、更换,做好国际孔子文化节的社会宣传。

3、因其他原因,今年未能审批应收未收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如春秋路移动公司楼顶广告、鼓楼大街鼓楼门东工商银行设置的附着式广告、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的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牌。建议加强以上设施的专项整治,纳入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整治活动,与市工商局、公路局联合执法,加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破损、陈旧广告设施的拆除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4、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户外广告精品工程,拟进行试点,设置高档次多彩式电子显示屏和仿古灯箱,打造户外广告设置靓点工程,提高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档次水平。

5、对城区已安装的空调外机罩,加强日常巡查维护。配合市容中队增强市区严管街安装空调标准,尤其在鼓楼大街新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坚持“不”原则,规范空调外机罩安装。

第5篇:广告审批标准范文

(一)广告内容:。

(二)广告频道/频率:。

(三)广告时间:。

(四)广告次数:。

(五)广告时长:。

(六)其它约定:。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法

(一)本合同价款为:国民币 元,大写 圆,

备注: .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国民币 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剩余款项时抵作价款。

(二)第一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国民币 元。

第二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国民币 元。

第三次付款: 年 月 日前付款国民币 元。

补充约定: .

(三)支付方法: [支票] [转帐] [现金]

其他:

第三条:双方权利任务

(一)甲方权利任务

1.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对乙方进行相干的资格审查。

2.如甲方为广告主的,应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乙方供给以下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德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审批机构对特别产品或服务广告内容出具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它证明文件。如甲方为广告主的机构,则除供给广告主的上述材料外,须同时供给甲方的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书。甲方承诺其供给的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占他人的民事权利。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于实际投播的日期、广告时长、段位等相干具体事项,可以广告投播订单的情势另行断定。甲方的订单应由乙方签字盖章确认。

4.甲方应在广告日的 天前,向乙方供给广告样带及与其版本一致的广告投播订单,承诺内容真实、合法,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5.甲方请求的广告属于依法必须在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批的,应当向乙方供给书面的相干审批文件,并保证批准文件的真实、有效。

6.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广告带所涉及的他国民事权利的合法应用允许证明。在广告中应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批准,应用无民事行动能力人、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批准。

7.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法支付合同价款。

8.甲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广告订单。 如因特别原因需要撤销广告订单的,应在广告日的 天前,以书面签章情势通知乙方,并按该次被撤销广告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相干费用。

9.因乙方原因造成广告无法按期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顺延履行。因延迟给甲方带来丧失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赔偿。如延迟将无法实现合同目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任务

1.乙方合法拥有本合同约定媒体的广告资格。

2.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广告。

3.乙方有权请求甲方提交《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广告所需要供给的证明文件。

4.乙方应建立广告审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广告审查人员,审查广告样带。广告样带必须经广告审查人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并记载在案存档。

5.甲方供给的广告样带内容及其表现情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规格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修正。甲方应在广告日的 天前,将修正后的样带交给乙方。如甲方不批准修正或逾期仍未提交修正稿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请求甲方赔偿。

6.应甲方请求,乙方应如实供给监播记载。出具监播记载的机构为: .

7.乙方应建立广告档案管理制度,自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本合同文本两年。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时间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供给广告样带造成本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国民币 元,大写 圆。

(三)乙方已尽法定审查任务,而因甲方供给虚伪证明材料,造成广告作品侵占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广告未按约定时间播出的,甲方可请求乙方另行约定持续播出,并承担违约责任。如另行安排持续播出甲方将无法实现合同目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乙方赔偿。

(五)乙方不得擅自转变约定广告的栏目、时长、时段和内容。因特别原因乙方需将甲方广告调剂至其他栏目或时段的,需在日的 天前,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协商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广告时长、内容毛病的,双方协商按以下方法处理:。

(六)乙方未尽法定的广告审查任务导致的广告违法,甲方可向乙方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

第五条:其他约定

第6篇:广告审批标准范文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药品广告宣传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个别地区还存在审批不严、查处不力等问题,造成违反规定制作、药品广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出现欺骗性广告宣传,严重误导了广大病患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贯彻执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请各地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打假”工作部署,在近期对药品广告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十二月底以前将检查整顿情况分别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广告内容。对一年来所审批的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要立即进行纠正,并将纠正情况通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管理机构。

    二、对未按审批内容制作的药品广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对辖区内各种宣传媒介违反规定药品广告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吊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并对被吊销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企业、品种等,应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管理机构。

    三、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将药品批准文号列入药品广告审批、制作、的内容,与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同时。对未同时刊播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宣传批准文号的广告,按《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7篇:广告审批标准范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宜居港城、跨越发展”的奋斗目标,实现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美观、安全、有序的总体要求,依法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提高户外广告档次和质量,全面提升城市形象。

二、整治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的户外广告。仙游县参照执行。

三、整治方式

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

(一)予以保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已办理法定审批手续的,继续使用。

(二)予以收回。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设置期满未续批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收回,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三)限期整改。予以保留的户外广告,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及内容等方面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的,经限期整改后可以达标的户外广告。

(四)自行拆除。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的。

(五)。限期拆除未到位或无业主的户外广告,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联合执法队依法予以。

(六)予以罚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告违法现状和违法当事人整改情况,可与限期整改或等措施并用。

(七)招标拍卖。市广告办会同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并会同市招投标办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四、整治内容

(一)整治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

1.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设置期满未续批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牌要依法予以收回。

2.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整治楼(屋)顶、墙体广告

楼(屋)顶广告视实际情况予以清理,垂直于墙体的广告一律禁止设置,全部予以清理。

(三)整治路灯灯杆广告

路灯灯杆禁止设立商业性广告,市委、市政府为营造重要节日、重大节庆氛围而设置的公益性宣传广告除外(时间不超过1个月)。

(四)整治电子显示屏

1.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设置期满未续批的电子显示屏要依法予以收回。

2.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依法予以拆除。

(五)整治广告宣传车

没有审批的广告宣传车由交警部门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六)整治其它广告

1.公交站台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公交站台广告,要依法予以拆除。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设置期满未续批的公交站台广告,要依法予以收回。

2.交通设施广告。依法查处并拆除未经审批和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设施广告。

3.车身广告。依法查处并清理未经审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车身广告。

4.绿地上的广告。依法拆除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广告。

5.条幅布幔广告。拆除所有过街横幅拉杆,清理和拆除未经行政许可违法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条幅布幔广告,严格控制条幅布幔广告的行政许可。

6.小立柱广告牌、活动式广告牌等。限期清理道路两侧私设乱摆的广告牌(包括实物广告)。

7.临时性宣传广告和乱贴乱画。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电杆等乱张贴乱喷涂小广告,由专人清洗,违法设置广告的电话予以停机。

8.围墙乱喷涂广告。道路两侧的围墙乱喷涂广告,限期业主、广告者清理,违法设置广告的电话给予停机,并依法处罚。

五、整治分工

在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广告办负责牵头组织,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直各有关单位主动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协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及时间节点要求(具体见附件),有序有力有效推进整治工作。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制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方案。

2.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并明确各相关单位的任务,督查各职能部门落实责任。

3.召开广告从业单位代表会议,加强沟通,做好宣传工作。

4.一个月召开一次专题汇报会,并及时将户外广告有关进展情况向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汇报。

5.根据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拟拆除户外广告的名单,组织联合执法工作。

(二)市广告办

负责汇总户外广告分类处理意见,督查各单位履职情况,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

(三)市委宣传部、文明办

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益广告的有关情况。

(四)市监察局

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不力、失职或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市法制办

负责为拆除违法户外广告提供法律服务保障。

(六)市行政执法局

1.制定市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对广告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2.会同相关部门向广告商发放予以收回、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通知书。对限期内没有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没有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违法设置的广告。

(七)市规划局

1.提供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有关情况,提出户外广告清理整治的初步处理意见。

2.负责拟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现场确认工作。

3.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八)市工商局

1.审核户外商业广告的内容并督促整改,对违规单位或个人依法处理。

2.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提供涉及园林绿地、市政道路两侧、路灯灯杆及广场的户外广告有关情况,确定应清理整治的户外广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负责拟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现场确认工作,会同电业局切断拟拆除广告的电源供应。

3.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十)市公路局

负责提供公路上的户外广告有关情况,确定应清理整治的户外广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负责拟拆除公路上违法户外广告的现场确认工作。

2.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十二)市公安局

1.负责提供附设在交通设施上的广告有关情况,确定应清理整治的广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负责维护拆除现场秩序,并及时查处处理现场阻挠、妨碍乃至暴力抗拒拆除工作等违法行为。

(十三)市广告行业协会

1.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单位企业资质评定或推荐工作。

2.加强广告行业自律。

(十四)电业局

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切断拟拆除广告的电源供应。

(十五)市招投标中心

负责户外广告的竞价文件的制订和竞价工作的组织。

(十六)所在街道办

负责劝导、疏散当地围观群众,协助做好现场拆除工作。

(十七)市广电中心、湄洲日报

1.负责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氛围。

2.负责对整治工作中正面典型进行宣传,对不支持、不配合整治工作户外广告主进行曝光。

六、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为前期准备、宣传发动、限期整改、、检查验收五个阶段。整治按照分片分段、分期分批原则逐步展开。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召开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公路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定分管领导、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2.市级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工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公路局等各单位按各自职责范围对市区沿街建筑物二层以上广告和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进行调查摸底,列出户外广告明细表(包括广告的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内容、运营商名称、合同期限等),提出处理意见(可保留、须整改、应拆除)。

区级由店招牌设置所在地的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沿街二层以下店面店招牌进行调查摸底,列出店招牌明细表,提出处理意见(可保留、须整改、应拆除)。

(二)宣传发动阶段

召集广告从业单位代表会议,公布整治决定,教育引导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通过各种有效渠道,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和决心。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开辟专栏或播发专题新闻,整治违法户外广告通告,使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社会声势和整治氛围。

(三)限期整改阶段

通过上门宣传、下达整改通知或拆除通知,督促户外广告产权人自行整改或拆除。

(四)阶段

对逾期未能自行整改(拆除)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联合执法队。无主广告的,一并组织。

(五)检查验收阶段

由市广告办对户外广告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整治效果。整治后,应严把审批关,严格按规划统一要求设置户外广告,防止出现反弹。

七、工作要求

(一)领导到位,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细化方案,落实责任,逐级负责,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宣传到位,统一认识。加大对整治工作目的、意义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对整治情况作跟踪报道。对整治工作中正面典型进行宣传。对反面案例进行重点曝光。通过充分发挥社会宣传作用,强化市民的城市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态势,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标准到位,严肃执法。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整治。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敢于负责,严禁,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8篇:广告审批标准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完全告知承诺制,是政府职能管理方式的一种创新,简政放权的具体体现,可以有效推进审批速度,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早落地、早开工、让建设单位早获得便利。此次审批制度改革改变了原先重审批、轻监管的审批模式,形成了宽进严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新管理模式。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

制的基本概念完全告知承诺制,是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按照相关管理部门公开、提前规定告知的许可条件和所要提交资料,书面形式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达到许可条件,并且承诺其所提交资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与后果,在有限时间内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就是建设单位采用完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的依据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11号)。③《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④《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市府{2019}57号)。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主要适用于工业、仓储物流、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环卫、市政工程等各类项目中的房建类的工程,特殊工程除外,不包括新型产业M0、三类工业用地M3、危险品仓库用地W2以及其他特珠类型与领域(交通、水利、能源、线性城市基础设施)的工程等。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的遵守原则

完全告知承诺制遵循守法、诚信、公正、及时的原则。①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②申请人严格按照遵守告知承诺的各项要求,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面积指标真实性和设计资料图文一致性作出承诺。能够满足审批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后果。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内容

①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管理部门法规、本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方案编制要求、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办公建筑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等)及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控规性详细规划、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等)。②应达到符合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满足以上第一条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③需提交材料的方式与要求。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与设计文件,应符合本地办事指南要求,保证所提交的材料、设计文件和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统一性,所有提交的资料都一致,不应出现错漏、不符的地方。④未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法与法律后果。⑤审批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所填写承诺书承诺内容

①对完全告知承诺制告知内容知晓,所提交申请材料与设计文件真实、准确、一致性等做出承诺。②对满足审批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做出承诺。③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不履行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承诺。④对同意审批管理部门公开承诺书内容等做出承诺。⑤对在约定期限内提交需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并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等做出承诺。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

制办理流程图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核——批准。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方案审查方式

采用网上审报,按完全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书内容要求,采信申请人按要求所填写承诺书承诺内容,不再对所申报材料和设计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经形式审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

制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

诺制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宽进严出”:一方面“敞开入口”,降低准入条件;另一方面“看好出口”,通过严格监管进行纠偏,未来行政管理的主战场将从许可审批移至事中事后监管。2019年9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构建新型监管体系提出要求,应落实和强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细化实化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开、管得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是在许可过程中和许可后,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则会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其责任。审批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规划设计指标作出行政决定,不代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全部认可。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审批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对采用完全告知承诺制的项目进行检查,加强完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具体采取如下措施。①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所审批项目开展批后检查复核工作。②批后检查工作完成后,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检查报告,批后检查报告实行评分排名制,按照设计质量得分情况进行排名;若批后检查报告得分大于90分的设计单位及该单位负责本工程的注册建筑师,列入批后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诚信单位推荐名单;批后检查报告得分低于60分的,设计单位及注册建筑师须纳入审批管理部门城乡规划行为诚信黑名单进行管理,实行在两年内不得准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且城乡规划行为诚信黑名单依法在自然资源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③申请人超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若出现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严重后果的,会将申请人不诚信行为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申请人主要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①取消原已享受的便利优势措施。②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率。③从严实施项目相关事项审批。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因申请人不实承诺、不履行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经规划条件核实发现违反规划条件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11结语

在“放管服”改革、国土空间规划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节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压缩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办理时间,改进了城市规划管理模式,增强了城市发展活力,优化了营商环境,真正做到“放得开、管得住”。审批放宽的同时监管需要到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匹配这种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管体系是保障。这是一项做减法、增效率、重自律的改革,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规范,以更好地推动下一步的改革,达到预期成果。

参考文献:

[1]粤建改办【2019】3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2]东自然资【2020】370号关于实施东莞市产业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完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3]姚爱国.“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重构[J].规划师,2020,36(14):33-39.

[4]王淼.告知承诺何以受青睐[J].中国信用,2020(11):3.

第9篇:广告审批标准范文

【关键词】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规范不完善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监管主体不统一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

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德国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法国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3]王静波.药品广告审查合理性与法律保证的探讨[J].中国药师,2005,9(6):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