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经济纠纷范文

经济纠纷精选(九篇)

经济纠纷

第1篇:经济纠纷范文

论文关键词 经济犯罪 经济纠纷 完善策略

一、经济犯罪概述

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践中,不少案件既涉及到经济纠纷有涉及到经济犯罪,为了能进一步来完善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二者的内涵及联系做出一个准确地界定,并对它的处理原则做出细化的规定,并完善移送的程序。

(一)经济犯罪的定义

经济犯罪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项概念,广义是指:经济犯罪活动或是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的行为,或者是利用职权来牟取暴利等行为。狭义地经济犯罪是:行为人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所允许的经济权限与经济活动,违反直接或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到正常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

(二)经济犯罪的特点

1.侵害的对象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关键要素是:划分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的界限。若一种行为虽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规,但还未严重的破坏到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2.该类犯罪客观的表现为违反国家的经济管理法规。在经济管理或经济运行中进行非法的经济活动,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地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经济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是单位。经济犯罪的主体为单位的情况更多一些。

4.犯罪主观方面,经济犯罪极大多数都是故意犯罪,表现形式是以非法占有和牟利等目的。

(三)避免经济犯罪的策略

第一,要采取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相结合的策略,事前预防指的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采取多种不同的预防措施和针对性办法,尽量避免诱发犯罪的各类因素,将犯罪防范在未发状态;这里所说的事后补救也主要是针对预防来说的,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后的预防性措施,根据事件所显现出来的不同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二,重点预防和普遍预防相结合。可以与税务、银行、工商等重点部门相配合,也可以在某单位或者系统内,着重考查易发生该类案件的重点人员与重点部位,而其他的人员及部位便被作为普遍对象。

第三,法律预防和社会舆论导向相协调。在遏制各类犯罪中,法律预防比社会预防更直接。它包含司法预防和立法预防两个方面。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工作力度。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广泛的宣传工具,进行全方位宣传,争取做到为经济犯罪的预防鸣响警钟,将经济犯罪的数量减小到最低。

二、经济纠纷概述

(一)定义

经济纠纷在民商事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之中,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因为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纠纷要经由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处理,因此经济纠纷责任承担主要是相关责任所带来的赔偿义务。

(二)案件特点

(1)近期受理的经济纠纷的案件中,承包合同、贷款合同、购销合同所占的百分比明显的增加;(2)当事人地身份较为复杂,个体经营企业、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等;(3)双方的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额大幅度增加,少则要十几万,多则回答到几十万;(4)大多数地被告因经营不善而没有偿还能力。

(三)解决纠纷的对策

第一,要加强法制的宣传,广泛的推广公民尤其是法人学习相关政策和法律,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

第二,正确的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为企业创造出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对经济紧张、周转困难的企业采取一系列放水养鱼的方法,扶持企业的正常发展,为稳定大局和经济建设的服务着想。

第三,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规范,是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能认识并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解决纠纷的途径

对于损失较小或情节不严重的经济纠纷,通常主张双方通过协议和协商的办法自行处理解决。对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或者同知识产权问题有关的纠纷,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仲裁,民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相应手段来进行处理。

1.协议仲裁。协议仲裁是纠纷双方在协商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从而解决双方纠纷。

2.行政复议。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理经济纠纷的结果存在异议,当事双方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提出复议要求,维护自身利益。

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主要就是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以及所有诉讼参与人的集体参与下,按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办法。适用于在民商事纠纷中涉及金额较大、较严重的案件。

4.行政诉讼就是民间俗语中所讲的“民告官”,当纠纷双方对执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交叉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1.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界限。在处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的时候,要先明确经济犯罪同经济纠纷二者间的区别,防止将经济纠纷错误定义为经济犯罪,而对其采取不公正的处理;再者,也要有效避免对应当认定为经济犯罪的行为,只是在表面上追究民事责任,这样必然会放纵犯罪。

在社会生活中,合同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作为一种很普通的社会文本现象,其已经延伸至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效分别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欺诈是很关键的问题。合同诈骗同合同欺诈二者同属于合同的衍生物,均涉及到了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冲突,通常来说,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性质是相同的,都属违法行为,都具社会危害,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其动机目的不同。合同诈骗行为人只是想单方面的享受合同条文中所规定的权利,而不想履行义务,行为人地目的是:利用签订合同的办法,达到非法获取对方利益的目的(此处所讲的非法获取是指,用欺骗的办法把将对方的财产转到自己的掌控下,并会以所有人身份将其保存、使用及收益)。合同欺诈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故意欺骗的方式使对方陷入错误并且与其订立合同,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做出错误地意思与决定为目的,从而通过履行合同来谋取非法利益,实质为谋利。故在欺诈性的合同中,欺诈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地目的,也没有不履行合同地意思,目的在于用欺诈的手段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从履行合同中来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个关键亦是难点。

其次,其客观方面存在差异。衡量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除目的与动机不同外,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也是以关键因素。诈骗罪的行为人目的是无偿的使用以及取得合约人的财产,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所以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表现是:虚构合同的主体;携款逃匿;大肆挥霍对方的财物;虚设担保等。而在欺诈中,行为人通常表现为过分的夸大质量,自己地履行能力,以及数量等等。应注意的是,隐瞒真相表现为不告知或告知虚假的合同标的物的瑕疵,不声明自身履行合同能力缺陷等。由此可见,二者虽均为欺诈性合同,但合同诈骗故意有无偿占有的因素,且不会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合同欺诈是为了在履行合同的同时获取不法利益。

再次,在实践之中,还应该注意其欺诈的程度。只有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欺诈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商业往来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欺诈的行为,而这一行为与合同诈骗之间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度的差异。只要对事实的歪曲度没有超出在商业惯例中被许可的范围,就尚未构成犯罪。所以,欺诈程度也可以作为罪与非罪的区分因素。

2.在刑事案件中,若被告的财产已被查封、冻结、扣押,应如何计算被告地犯罪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应以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为诈骗额,故被告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当扣除。但在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交叉案中,经常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前早已提起了民事诉讼,是被告的财产依程序被查封、冻结、扣押,对此是否可视为其部分资产已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呢?

针对是否扣除犯罪数额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有争论。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谈纪要中说归还是被告人自愿将资产返还,因此,不应该从实际谋取的非法犯罪额中扣除;有的人则说应当扣除案发前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笔者认为:对于案发前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是由法院强行固定,并非行为人自愿返还。被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已经利用合同骗取对方财物,诈骗犯罪的行为已经实施,依照我国《刑法》,被告以此骗取的资产应被认定为实际骗取额,应计入诈骗犯罪额,不能予以扣除。而对于已被民事诉讼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依法移至受理此刑事案件的法院,然后发还给本案受害人。所以,不应该以此额度认定为被告在案发之前已返还的数额而予以扣除。

(二)经济纠纷同犯罪交叉时的审理

这里面应当重点提到的是“先刑后民”的原则。“先刑后民”是指当一个经济犯罪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发生牵连、冲突时,经济纠纷应当销案或者是中止审理。案件中止审理的,需要等到造成中止审理的问题得到全部解决以后,再能继续恢复正常的审理工作。

但是,刑事先于民事原则也并不应是无条件适用于所有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地交叉案件中的。其弊端如下:(1)刑事处理很可能造成过分延期,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尽早的保护;(2)该原则还可能被他人恶意利用,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民权;(3)该原则可能为地方的保护主义制造良好条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民权。因此,在刑法所不能及的方面应尽量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做补充;在民法强制性无法有效解决时,应当立即彰显出刑事法律的强制性特点。具体有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在由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互交叉的案件中,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二者在处理结果上不发生相互依赖影响时,人民法院应实行“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二是当经济纠纷同经济犯罪交叉所造成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相冲突的时候,处理民事诉讼一定要在刑事诉讼的框架前提下进行,法院实行先刑事后民事的基本原则。而反之,经济纠纷为主的案件则实行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则。

第2篇:经济纠纷范文

认知脑电测谎的技术优势

(一)直接记录大脑对刺激材料认知加工过程的脑电位特征,提高了准确性

传统的心理测试工具是多道生理记录仪,通过提问一些问题让被测人作出回答,记录与外周神经系统相关联的呼吸、心血管活动、皮肤电变化等生理指标,通过比对分析被测者对不同问题的反应图谱,对被测者作出与案件是否相关的判断。认知脑电测谎不是对被测人外周神经系统控制的各种生理指标的记录,而是直接记录被测者大脑对所呈现的案件相关或无关的刺激信息认知加工的脑电特征,通过比对被测者对不同性质刺激的脑电位在潜伏期、波幅以及波面积的差异从而作出判断。人类具有对外界刺激产生反应的能力,对所受到的刺激首先是识别,然后确定做出反应,这一识别———判断过程主要是在人的大脑中通过发放生物电并在神经细胞之间彼此传递、综合,最后给效应器官发出指令使其执行才得以实现的。认知脑电测谎就是直接记录大脑认知加工所引起的大脑电位的变化,是对人的认知活动的直接监控,能有效提高测试准确率,降低假阳性。

(二)同步记录大脑对刺激材料加工过程的脑电变化,具有锁时性

认知脑电测谎是同步记录大脑对刺激材料的认知加工过程,将大脑呈现的脑电位变化记录下来,然后通过与行为数据的融合达到反应时间和脑电位的匹配,然后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在认知脑电测谎中分析的是刺激呈现后1000ms以内脑电位变化,能直接反映大脑对所呈现的刺激材料的认知加工,是对中枢神经系统活动的反应指标的锁时性记录。传统的生理多导仪是通过向被试提问,同时用多导仪记录在回答这些问题时皮电、血压、呼吸的改变。在此过程中由于受提问时间和个体的差异被测人在听到问题到生理反应之间会有一定的延迟,这些额外的因素会影响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传统多导仪相比较,认知脑电测谎不需要对被试进行任何的询问,也不需要被试口头回答什么,只是通过呈现一些不同性质的刺激材料,让被测人对所呈现的内容做“是”“否”的按键反应,与此同时通过被测人头上所戴的电极帽及时地记录被测人对不同内容认知加工的脑电。通过比对脑电特征的差异来作出判断。

(三)不受生计数、声音等反测试手段的影响,难以伪装

认知脑电测谎中反映的是人在对刺激信息进行加工时脑活动的电生理变化。在显示不同刺激所诱发出的不同脑电变化的基础上,通过直接读取案件相关的脑电位变化,即得到无法伪装和隐藏的脑电位的波幅、波的正负极性、潜伏期等参数变化,然后把这些不同变化作为检测是否与案件相关的依据。这些参数的变化具有不易伪装的特性,其原因在于人的大脑当辨认出重要信息时,如嫌疑人所看见或听见的刺激与存储在其大脑中的犯罪细节部分相吻合时,大脑就会产生一种称为“编码与记忆相关的犯罪行为多参数脑电图反应(memoryandencoding-relatedmultifacetedelectroencephalographicresponse:MERMER)”。[3]在民事纠纷案中只有真实发生过的事实才能引发出特异性的脑电特征,而未发生的编造的事实则不能引发特异性的脑电特征。同时相关研究发现ERP欺骗检测的效果不受“计数”[4]、声音[5]等反测试方法的影响,该技术具有较高的抵御反测谎手段的能力。

(四)测试在基本无压力的条件下进行,结果更客观

在认知脑电的测试中,不问任何问题,只是让被试看计算机屏幕上出现的言语或图像信息,并对其做反应,而同时同步记录的脑电反应是无创无异样感觉的。测试的整个过程基本是在无压力的条件下进行的。测前的谈话是非常客观的,所有测试人员在情绪表现上都是中性的,无论被试是否具有所要调查的特定信息,测前谈话的目的只是为了了解被测人的身心状况,测试的意愿,案件的关键点等相关内容。这与传统心理测试的测前谈话有较大区别,不需要强化测试中对控制问题的反应。从测试之前到测试的中间环节,测试人员在基本无压力的条件下进行,这就减少了压力对情绪产生的影响,保证结果更客观地反映被测人记忆的真实情况。

认知脑电测谎在民事纠纷案中的可行性分析

(一)认知加工过程的不同可作为民事纠纷案分析的基础在认知脑电测谎中所依赖的是不同被测人对不同属性的刺激内容的认知加工过程存在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不同被测人在进行认知脑电测谎过程中的认知预备—状态—过程—结果选择上存在差异。[1]认知预备的不同表现在不同的应激水平会影响在对不同问题的认知加工敏感程度上,这反映在生理上的感官反应能力提高,对文字、图片等视觉识别速度加快,按键反应的速度提高等;认知状态的不同是指不同的被测人具有经历实施后的具有行为体验性的再认、通过媒体或他人等第三方获知感官性再认、以及陌认三种认知状态的不同;认知过程的不同表现在相同的认知作业下,不同被测人由于测谎动机、认知目的、以及对自己的主观要求的差异所导致的对问题的监控和做出反应的差异;认知结果的选择方面则是对于相同的一个问题,不同的被测人所与自己识别出的事实一致或是不一致判断。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中,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必然有一方所坚持的观点是真实存在或实际发生过的事情,而另一方则是虚构的或是未曾发生的,属于主观臆造的事情。某一争论的焦点对不同的被测人其认知加工的过程会不同。相对于诚实被测人,他对所呈现的刺激是做正确的识别诚实的回答,而对于欺骗者来说则是做正确的识别错误的回答。在这个认知加工过程中就会综合以上几方面的差异,最终反映在脑电特征上。

(二)虚假记忆与真实记忆脑电位特征的不同可作为区分不同被测人的依据与大多刑事案件的认知脑电测谎不同,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测试中,不仅需要鉴别被试或者嫌疑人是否拥有某些记忆,还需要进一步分辨这些记忆的获得来源。对双方争执已久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可能对方也熟悉,只是性质上一方所持观点是事实发生的,而另一方是自己虚构杜撰的,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区分这些记忆的来源,从而作出合理的判断。建立在CIT理论基础上的大多数脑电测谎的解释比较适合于未被信息污染的刑事案件,但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可能并不适用。在测试中让被测人对每个信息点的两种观点进行判断,其心理意义有三种:亲身经历的记忆、自己强调的虚假观点、对方的虚假观点。其中,亲身经历的记忆可以解释为自传体记忆,自传体记忆是关于个人生活的记忆。Conway(2003)做过一项关于回忆真实事件与想象事件的脑电研究,发现对真实事件和想象事件的回忆都激活了左前额叶,但想象事件的激活强度比真实事件要低。牟诹静[6]的实验研究表明,左侧额区在刺激后450ms~750ms时间内平均波幅和晚期负波波峰波幅能够区分真实与虚假信息,真实信息诱发的晚期负波比虚假信息更大,差异显著。韩志伟[7]的实验结果表明,左侧额区在刺激后550ms~800ms时间内的平均波幅和晚期负波波峰波幅能够区分自我信息与他信息,自我信息诱发的晚期负波比他人信息的更大,波形更为负向。这些研究提示,左侧额区的晚期负波可以区分事实与虚假信息。

认知脑电测谎在民事纠纷案中具体应用的思考

在对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认知脑电测谎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编题的准确性

认知脑电测谎的刺激题目的编制是诱发特异性脑电特征的基础,通过刺激材料的编制可有效区分事实与虚假的信息。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中双方所争议的可能是关于合同的签订,钱的数目、还钱的次数以及是否还过钱等各方面问题,通过对争议点的确定可明确事实发生与否,有效区分不同类别的被测人。第一,案件相关信息的选取。每个案子都有它自身的特点,作为测试人员如果不熟悉案情,就不可能编制出合适的题目,心理测试就不可能成功。所以,测试人员一定要熟悉案情,与民事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进行深入的测前谈话,并与办案人员多交流、多沟通,必要时还要看卷宗,从而确定双方真正的争议点以及事情经过的具体细节。测试题目编好后,要与办案人员一起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对测试中使用的关键案件情节要认真审查,做到客观准确。总的目标是在选取问题的质上能够反映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信息,在量上尽可能多地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信息,从而有效减小测试结果的假阳性概率。第二,案件陪衬信息的选取。认知脑电测谎中的案件相关信息的呈现需与陪衬信息混合,通过随机呈现,被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是”或“否”的按键反应。案件陪衬信息应与案件相关信息相似,但性质不同。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中对于一方来说的陪衬信息可能就是另一方的案件相关信息,这就需要在测前认真深入地分析案情,编制好合适的陪衬信息,从而为测试后期数据的处理分析提供依据。

(二)测试过程的严格控制

认知脑电心理测试和其他物证检验一样,有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测试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应严格按照认知脑电测谎的程序进行测试。在测试前,测试人员一定要了解被测人的精神、身体状况,有无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有无脑部损伤史,视力或经矫正视力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认知脑电心理测试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应当坚决不测。测前还要给以正确的指导语,打消被测人的怀疑和恐慌心理,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能够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按键反应。正式测试前还要让被测人进行练习,从而克服由于测试按键的熟练度造成的影响。在测试中应尽可能保持测试环境的安静,测试过程不被打扰。在测试后应该及时将测试结果进行分类保存,为下一步的数据分析做好准备。

(三)测试结果的分析

民事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认知脑电测谎在数据上会存在差异,因其所呈现的内容不是知与不知,而是判断哪些是事实。在按照被测人自己的观点和对方的观点将EEG数据进行分类叠加,共获得两类ERP波形,即自己的和对方的观点的波形。随后,根据前人研究的结果,选取有代表性的左侧额区电极记录到的ERP数据用于分析,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进而对不同类别的ERP数据进行分类比较。如果双方被测人两类刺激均诱发明显的晚期负波,则重点比较两类脑电成分在500ms~800ms间平均波幅的大小。比较自己所持观点与对方观点在这段时间内的脑电特征差异,如一方被测人两类间差异较小,另外一方被测人两类间差异较大,则为典型的A欺骗、B诚实的情况,反之亦然。如果差异不典型,则需参考其他脑电特征。在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认知脑电测试技术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测试结果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我们要客观地对待认知脑电技术所得出的结论。

(四)测试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

关于传统的心理测试人员的专业要求各国已经形成了较明确的要求,美国的测试中心要求测试人员必须接受三年的全日制学习,研究50个庭审案例;墨西哥法院要求测试人员至少有五年从事测谎的工作经历或接受过同等程度的训练并在测谎结果将作为证据在法庭提出的前一年时间里至少接受20小时的连续测谎教育。但关于认知脑电测谎人员的专业要求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明确的、系统的规范要求。作为一名测谎人员以上要求应该也是认知脑电测谎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具有相关的生理、心理、犯罪学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测谎工作经历或测谎专业训练,能够熟练地实施整个测谎过程,有效地分析脑电数据并根据以往的实验及实案数据对测试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

第3篇:经济纠纷范文

【摘 要 题】法学与实践

经济法纠纷与接近司法

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在国家经济调节中,国家(或其代表)作为一方主体,运 用干预、参与、促导的方法调节经济,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和发展。获益者为了最 大限度地争取国家调节带来的利益,受损者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既得利益的损失,利益 的争夺在所难免,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笔者认为,任何纠纷都必须有解决的方法和途径。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四种:协商解决 、仲裁解决、行政解决和司法解决。司法解决被认为是最后的解决纠纷的办法。对通过 其他方式仍然不能解决的纠纷,这就涉及到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司法解决,即是否有“ 接近司法”之权的问题。

这里,笔者把国家经济调节中出现的法律纠纷称之为经济法纠纷。经济法纠纷的解决 方式,也无外乎协商、仲裁、行政和司法四种方式。但是,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之间以及 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之间的纠纷不适宜仲裁解决,因为仲裁机构为民间组织 ,不能对国家机关行使裁判权。经济法纠纷应否接近司法,应区分不同情况:1.经济调 节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行政机关 不能自行解决与其发生的纠纷;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的天然关系,也使其难逃 “官官相护”的指责,难以给相对人公正裁判的信心。因此,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被管 理主体之间的纠纷不宜由行政机关作终局裁决,应当能够接近司法,除非另行设立某种 独立于经济调节主体的独立裁判机构。2.被调节管理主体之间的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纠纷,按照各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上能接近司法,也除非另行设立了专门的裁 判机构。3.经济调节主体之间的纠纷,在有些国家是可以接近司法的,如“在美国,几 乎没有什么政治问题不是或早或晚转变为司法问题的”。在中国,是否应当允许接近司 法,则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经济法诉讼问题

2000年8月,从最高法院始,各级法院实施撤销经济审判庭的机构改革方案。笔者认为 :其一,无论经济审判庭存在与否,中国的经济法诉讼是一直存在的;其二,即使在经 济审判庭存续期间,经济法诉讼案件也不全由经济审判庭审理,而经济审判庭审理的也 不全是或者说主要不是经济法诉讼案件。因此,以经济审判庭之被撤销来否认经济法的 可诉性,进而否认经济法诉讼的存在,是不恰当的。但中国远未解决经济法纠纷接近司 法的问题。接近司法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形式意义的接近司法,即当事人享有请 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二是实质意义的接近司法,即司法能真正有效地实施对权利和利益 的救济。

从实际意义的接近司法来看,世界上在各类诉讼中普遍存在的接近司法的实质障碍, 如贫穷者请不起律师、法律援助供给不足、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效率过低,等等,中国 的经济法诉讼同样面对。除此以外,更有以下障碍:司法受到行政干扰:“厌讼”的传 统观念;司法审查的局限;公私益交织的诉讼未得到法律的特别支持。最后一点特别重 要,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包含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怀,经济法纠纷往往是私人利 益与公共利益的交织与对抗。解决经济法纠纷的诉讼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在 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有些案件中,维护的私人利益与维护 的公共利益相比,已经显得微不足道。对于这种诉讼,当事人与应诉在经济上往往 并不合算,需要国家给予特别的鼓励措施(如惩罚性赔偿),而我国在这方面几乎为空白 ,因此,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很有限。

司法解决的方案

为了解决经济法纠纷接近司法问题,近年来法学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囿于传统的三 大诉讼理论,许多诉讼法学专家不承认有新的经济法诉讼类型,但也意识到了所谓“现 代型诉讼”带给诉讼法的冲击。经济法学界对此问题更是殚精竭虑,提出了种种有价值 的学说。

笔者认为,法学研究是有价值的,学者们可以做形而上的追求:但法律首先是务实的 ,必须体现对现实的关怀。对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扎根于中国的 政治、法律和文化的土壤中。现阶段,寻求一种能为经济法学界、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 务界共同接受的方案,且这种方案能基本解决经济法纠纷的接近司法问题,也许是最明 智的选择。按照我们的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经济 法纠纷呈现多样性,建造统一的经济法诉讼制度是不现实的。相反,对于违反经济法的 犯罪行为,按刑事诉讼处理,对于行政机关与被调节管理主体之间的经济法争议交由行 政诉讼处理,对于被调节管理主体之间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有其合理性。当然 ,经济毕竟有其特殊性,三大诉讼显然 也不能解决所有的经济法纠纷,对于现有三大诉 讼不能解决或者不能很好解决的经济法纠纷,必须创设新的诉讼制度。笔者认为,具体 来说,对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方案应该是:

1.将一切犯罪案件归于刑事诉讼,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情节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就同 时触犯了刑法,这和违反民法、行政法的规定、情节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一样,都应按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再视为经济法诉讼的范围。

2.对于按照现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能够很好解决的经济法纠纷,仍然按照现有的法 律规定解决,只要经济法上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司法救济,当事人并不关 心救济的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还是经济法诉讼程序。

第4篇: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三线城市;劳动争议;成因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三线城市经济开发区劳动纠纷成因分析及对策探讨――以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为例

收录日期:2016年4月29日

一、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劳动纠纷现状及表现形式

笔者在宿迁市调研期间,曾经查找过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的劳动争议案件数据,经过一段时间查找到了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宿迁市劳动争议的案件资料,根据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数据进行查找与整理,最后得出数据如表1所示。(表1、表2)

从以上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颁布实施之后增长较多,特别是在2013年至2015年,增长尤为迅速。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原因,首先是最近两年政府有关部门在劳动群众中的普法教育开展得较好,帮助越来越多的职工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其次是受经济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工人从大城市转回到家乡工作,带来了新的理念,改变了以往吃了亏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被动局面。而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报酬引起的纠纷一直是劳动纠纷的首要原因,其次就是工伤和保险。

二、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劳动纠纷形成原因

(一)政府方面。我国现在正逐步建立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还有待加强,自身的体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本的法律法规已经渐渐不适应时展的需要。我国目前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还是依靠着“一调一裁二审”的程序,具体来讲,就是首先企业的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其次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再次是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这一程序的最大特点是“先裁后审”。但是,我们在研究劳动纠纷的时候很容易发现这一程序的弊端。现行的这套机制在解决劳动纠纷的时候往往忽略了调节的作用,大部分的解决方式依靠着裁决。并且劳动争议的解决周期较长,案件涉及的范围也不是很明确,规定也很模糊,造成了各个部门之间“踢皮球”的现象。在劳动争议仲裁处的实习中,笔者了解到现在的劳动仲裁部门人手不够、业务水平也参差不齐。

我国的劳动部门的仲裁机构仲裁本来应该是第三方的,但是现在已经有了行政化、诉讼化的趋势,在机构建设上依靠着政府部门,并且在仲裁的过程中引进了诉讼的程序,这些都是现行体制应该改革的地方。政府应该着重处理好政府、劳动者、企业三方的关系。

以上种种原因归根结底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劳动部门在政策法规宣传方面的缺失。一定要有规范而又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规范建设,并且让劳资双方都能学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以此来减少双方的误会。也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有力地保障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义、促进社会和谐。

(二)企业方面。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中,存在着有的企业在生产与雇佣过程中并没有认真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在调查中,发现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内有的企业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利益有关事项时没有与劳动者进行交流、公示,最后在工作中侵犯了劳动者合法利益并引起劳动纠纷。

在发生劳动纠纷之后,大多数的企业自身并没有一套完善的调解机制,有的甚至没有工会来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交涉,导致了员工与企业的直接对立,发生了许多不理性的行为,最终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还将问题扩大,给劳动纠纷的解决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而且有的企业在诉讼中滥用诉讼、拖延诉讼。因为诉讼费只有10元,企业并不在乎,只是想用诉讼来拖延时间,为难劳动者。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依靠管辖选择权等权利给劳动者增设障碍。在法制先进的国家中,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往往是企业的行政机构与工会自行解决,政府只是在必须出面的时候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部分企业在解决劳动纠纷的时候已经越来越理性,但是还是有企业的管理者在管理职工的时候存在着对职工不尊重的现象,对职工的要求过于严苛、制度规定不人性化,等等,并且有的企业依然存在着不签合同、拖欠工资、保险与保障缺失等容易激起纠纷的行为。企业雇主没有转变观念,还是想依靠剥削劳动者这一落后错误的思想来增加自身收益,没能认识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

(三)劳动者方面。在研究了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劳动纠纷的情况时,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缺失。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历史,导致我国长时间里用体力来换取报酬的劳动者在面对雇主的剥削时一味地选择忍让和妥协,并不敢向雇主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怕丢掉饭碗。虽然随着越来越多的青年劳动力接受到好的教育,越来越多的务工人员从发达地区回家乡工作,这一现象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工人依然存在。

还有一种现象是有的工人接受过教育、或者在先进地区工作过,懂得一点法律法规,了解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用法律保护自己。但是,在找到劳动管理部门后,在进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过程中“狮子大开口”,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给劳动纠纷的解决增加阻力。

但是还有一部分劳动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没有找到相关部门来解决,而是组织身边要好的职工或者来自同一地方的职工,用不理性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不了解劳动的具体法规,经常会出现消极怠工、罢工,甚至破坏生产工具、与管理者发生冲突等情况,不仅不能切实解决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还容易触犯法律法规,得不偿失。还有的劳动者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后并不能理性面对结果,一味地指责职能机构,甚至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不和谐因素。

三、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劳动纠纷解决对策

为何劳动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就是因为各方利益之间的冲突无法得到一个平衡。雇主与雇员是存在于一个利益群体中的,是合作的、也是对立的,当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时,劳资双方的纠纷就会出现;并且雇主侵犯雇员权益的现象一直是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在经济生产过程中,政府既要遵循法律精神,又要贯彻我国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策。如何预防与解决劳动纠纷,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对策:

(一)政府方面。作为中央政府:首先,应该加快立法的步伐,建立和健全与劳动纠纷配套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监察力度和强化监察的方式,依靠法律赋予劳动监察部门的权力进行劳动监督可以有效地减少劳动纠纷案件的发生;其次,围绕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符合社会发展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工资、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再次,加强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完善劳动纠纷的调解制度,加大开拓劳动纠纷调解渠道的力度;最后,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纠纷仲裁制度和仲裁监督程序,建立独立的劳动仲裁机构,扩大我国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提高办公人员数量和业务水平,并与人民法院合作,有效地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虽然政府应该加强制度与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但是制度和法律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所以,在宿迁市这样的地方政府中,可以建立专门治理拖欠薪酬的制度,保证劳动者应得薪酬不被克扣拖欠。比如,在企业申请执照的时候联合工商部门对其收取投资额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一个防止企业雇主拖欠员工薪酬或者逃逸之后工人没有工资的基金,如果资金不够就在拍卖企业之后将钱款付给员工。而不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应该加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有效地利用舆论工具、劳动培训等途径来宣传相应的法律政策,让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使得劳资双方都能按照法律自觉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尽量避免劳动纠纷的产生。即使在发生劳动纠纷之后也应注重民主协商,最大限度发挥现有劳动纠纷协调机制的效能。不能依靠协商解决的也应该统一案件审理的尺度,使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够得到有机的统一。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与企业、工会等组织的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建议政府自上而下整合法律资源,确立相应的政策为劳动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时候,作为职能部门,调解机构与仲裁机构一定要秉公执法,坚决杜绝等腐败行为,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企业方面。作为企业,首先应该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转变观念,并做到知法守法。在调查了解中,笔者发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中大多数员工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首先是找企业要说法,这也就说明企业内部调解的重要性,但是许多企业并没有自己的调解机制,也没有成立工会组织,这就使得雇主与雇员之间直接产生摩擦,不利于劳动纠纷的解决。所以,作为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中大多是中小企业,在这类企业中主要是家族式管理,建立了雇主的绝对权威,忽视了劳动者的平等地位,从而制定了不合理的制度,并且会发生肆意克扣工人工资的情况。为了改变目前这种状况,企业必须引进先进的管理制度与人才,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中的企业雇主很多还是老思维,想依靠剥削劳动者来增加自己的效益,这种错误思想必须转变。应该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在生产管理中做到以人为本,多发掘拓展生产力的新路子,而不是用剥削劳动者的方法来增加收入。剥削劳动者从长期来看并不能提高企业效益。这种剥削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只会害人害己。同时,企业应该加强对有关劳动法律的学习,使管理者能够依照法律进行管理活动,也能使法律约束管理者的管理活动。在管理雇员的同时也应该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员工如何遵法守法、合理解决纠纷的同时,也能体现出企业雇主自身的良好形象。与此同时,企业还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劳动者的沟通,及时了解政府政策与劳动者动态,及时反映问题和解释问题,避免误会的产生,促进和谐生产。

(三)劳动者方面。首先,劳动者应该多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劳动关系确立之前不要相信雇主的口头保证,“口说无凭”,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确保合同中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找到工会组织,不能解决时不能一味地忍气吞声,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其次,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一定要理性并保持克制,有什么问题第一时间找到工会组织,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依然不能解决的就要去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调解与仲裁。切不可联合职工进行消极怠工、罢工,甚至闹事。劳动者采取不理性的解决方式极易触犯法律,得不偿失;最后,作为劳动者一定要理性解决问题,相信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有效地解决劳动纠纷。在仲裁结果不符合自身意愿时应该选择到人民法院诉讼,而不是不相信政府和有关部门,更不应该就此认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作为和腐败。

主要参考文献:

[1]宿迁市劳动争议仲裁科.宿迁市劳动争议仲裁中作情况总结.2014.3.

[2]宿迁市劳动争议仲裁科.宿迁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情况汇报.2015.4.

第5篇:经济纠纷范文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事件频发[1],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加重了医院运营成本,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医疗纠纷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根源,受体制机制、医疗环境、技术水平和医疗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2],笔者试图从卫生经济管理的视角对医疗纠纷予以分析。

1医疗纠纷的成本内容

1.1有形医疗纠纷成本(1)医疗赔偿金。(2)医疗诉讼与鉴定费用。(3)医疗纠纷后患者继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或协议免除的费用。(4)医患双方冲突可能造成的公共财物的损失。(5)医患双方发生冲突引起停诊、停业而造成的医疗收入损失。(6)医患双方冲突中,双方人员肢体冲撞导致人员受伤所付出的医疗费用。

1.2无形医疗纠纷成本(1)纠纷引起医患关系紧张,冲突升级,从而使医院声誉受损。(2)医疗纠纷导致当事人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

2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

2.1医院补偿机制和医疗项目定价不合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正处在转轨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财政对医院的补偿比例逐年下降,使医院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因此医院运行所需经费必须通过为患者提供服务收取费用而获得。无形中将医院推向了市场,客观上默许了医院的市场逐利行为。再者现行医院收费价格与实际医疗服务成本严重背离。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与价格严重扭曲,医生的技术劳动价值在收费价格中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加之我国的医疗服务价格是按服务项目收费,收费多少与服务项目数量有关,致使医院在服务中通过诱导患者过度需求以求增加收入,从而加剧全社会医疗支出成本。使群众“看病贵”矛盾集中反映在医院,导致医疗纠纷不断上升。

2.2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个人医药费用负担过重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在经济不发达的西北地区,由于医疗改革(尤其农村医疗改革)“广覆盖,低水平”的特征,使患者个人医药费用负担过重。以陕西省某市为例,农民年收入大约8千余元,而参保农民由于住院起付标准高,最高支付限额低,三甲医院费用报销比例小以及基金结余率过低等新农合政策,使参合农民受益率大打折扣。若遇大病,将支付约等同于两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年收入,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而迁怒于医院和医生,造成医疗纠纷上升。陕西神木县实行(包括全体农村居民在内的)全民“广覆盖、全免费”的医疗保障体系,将有力地遏制不断上升的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2.3现行的医院考核体制缺陷现行的考核体制使医院不希望把事情闹大,往往花钱买平安,愿意私下和解,息事宁人,导致“医闹”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发生,影响局部社会稳定。加之某些媒体由于专业所限,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医疗行为,往往强调同情弱者,陷医院于被动,导致非理性维权案件持续上升。

2.4医院对医疗费用的监管力度不强根据我国2008年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是医疗费用高[3]。客观地说,有的医院的确存在不合理收费和乱收费现象。例如比照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增加收费频次、收费与病历记录不符以及医用耗材扩大收费范围等违规行为。如曾经报道的哈医大二院的“天价”医疗账单,这些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加深了医患双方的矛盾,也增加了医疗纠纷的隐患。

2.5医生的价值取向和情感疲劳先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导致在一些案例中医院方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医务人员采取一些保护性医疗措施,包括较多的检查以及个别情形下不愿意冒风险进行处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患者的负担,也背离了医学的价值取向。个别医生职业道德缺失,为获得更高利益而诱导患者消费,用患者高额的支出去追求个人利益。

3医疗纠纷的对策

医院是多部门合作的复杂系统,医疗本身就意味着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讲,医疗纠纷是医院永远无法回避的问题。而每一起医疗纠纷的发生,都给医患双方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伤害,加深了医患双方的矛盾。因此,要解决医疗纠纷的深层次问题必须理顺机制、增加投入,真正做到强基层、保基本,这对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大有裨益。

3.1深化体制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1)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上的医疗服务收费收入,使其成为医疗机构最主要的补偿机制。政府应严格区分和规范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管理,增加对非营利性医院的财政投入,遏止城市国有非营利性医院间的盲目攀比与无序竞争,发展和培养真正具有竞争性的医疗市场。(2)大幅度提高直接体现医生技术水平的技术劳务和知识价值收费价格。借此提高医生的个人收入,使医生合理合法地享有高收入带来的有尊严的生活。使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彻底地以洁净的身躯和合理的价格步入医学殿堂。(3)大力推进单病限价收费。对患者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对单病种从检查确诊入院、治疗到治愈出院限定最高医疗费用[4]。从而降低费用,解决“看病贵”问题。

3.2强化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力度,维护群众的经济利益和就医环境。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及运行机制。[5]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农村医保制度。通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群众报销比例,缓解因病致穷、因病返贫现象。让看得起病成为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

3.3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教育包括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要教育医生树立高尚医德,不辱使命,在工作岗位上爱岗敬业、精益求精。认真接诊每一个患者,用较少的费用获得满意效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开展积极有效的医患沟通,增加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和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减少因医源性损伤引发的医疗纠纷。

第6篇:经济纠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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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这里的卖房者指有房源需要出售的房屋所有者,而非进行房屋宣传销售的中介机构。

③ 我们假定连续搜寻的成本非常高,以至于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的。

④ 假定信息不灵通的消费者不具有任何中介机构要价的信息。因此,他们去任何中介机构的可能性都是相同的。

⑤ 可能还有买房者与卖房者的共同利益夹杂其中

参考文献:

[1] (美)理查德・施马兰西,罗伯特・D・威利格主编.李文溥等译.《产业经济学手册》(第Ⅰ册)[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6月:685-688.

[2] 隋彭生.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跳单”――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J].江淮论坛,2012,04:110-115+164.

[3] 邵文龙.房地产买卖中“跳单”行为的司法认定及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12,02:20-22.

[4] 税兵.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以“跳单”现象为例[J].法学,2011,11:85-92.

[5] 汤文平.从“跳单”违约到居间报酬――“指导案例1号”评释[J].法学家,2012,06:107-125+177.

[6] 于立,冯博.最高人民法院首个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跳单案”案例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2,09:25-31.

[7] 张宁.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规避“跳单”条款的效力和“跳单”行为的认定[J].法律适用,2010,08:68-70.

第7篇:经济纠纷范文

起因一:名至而实不归

不管什么类型文章的写作,我们都强调题文相符,避免“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经济文书写作更是如此。但在实际经济写作活动中,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门为了业绩或者完成任务,偷梁换柱的事情也是偶有发生的。比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招商引资。什么是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吸收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它能带来地方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就业岗位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增加,因此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受利益驱使,有人就通过写作来做文章,将一些普通经济往来的合同冠以招商引资的合同名称。但普通合同(如买卖合同)和招商引资签订的合同有本质区别,这种名文不符的经济合同往往易引发纠纷。如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引入某港资企业,并与当地××水泥厂签订了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香港××公司分三次预付资金给水泥厂,水泥厂分年分批供应并代销水泥,然后把款项返还给香港公司。后来该水泥厂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围绕相关权益,香港公司依据合资经营的理念主张债权。由于这三份《中外合资经营水泥厂合同书》均未约定有关合资经营企业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所设立的投资合作关系实质是香港公司仅提供资金,但不参与经营,亦不承担经营风险,无论水泥厂处于盈利还是亏损状态,香港公司均按月享有固定的投资回报,以达到回收投入资金本息的目的。这种合作模式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合资企业应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后经法院裁定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经济合同要按照实际合作内容拟写相应标题,或者按照标题主旨去制定具体合作内容。要避免在利益驱使下,参与合作的一方产生利用合同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奢想,使双方甚至多方陷入经济纠纷。

起因二:似是而非或笼统表达

(一)合同内容拟写中忽视了具体真实责任意思的表示

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和法治化,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体现者——经济合同,其内容的表达越来越讲究,不能单纯根据日常做法或者常规理解来处理。比如生活中朋友之间或者合伙人之间乃至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合同担保行为(主要是债务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即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可见,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应当明确做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由此,我们在为别人进行担保时要约定好担保的具体内容,以显示诚意;在别人为我们进行担保时,我们也要明确具体内容,同时还要精确理解特殊条件下的担保关系,注意各相关利益方的担保法律逻辑,以免履责时发生纠纷而陷入无休止的官司。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债权人诉某县政府履行担保责任,理由是《抵押贷款担保书》中注明了“经县政府讨论同意,决定为××酒厂向贵公司贷款壹仟叁佰万元提供担保”,并且有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盖了大红印章。但××县政府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理由是并不是担保人,怎么回事呢?问题就在于该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是承诺以××糖厂全部房产和场地七十年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在债务人××酒厂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糖厂的房产和场地使用权归债权公司所有,并约定了由县政府监督贷款使用情况的相关内容;××县政府并未承诺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担保,也未承诺在××酒厂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承担还款责任。在该案例中,××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后,其职能部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即出具了《关于同意××糖厂以土地抵押担保的意见》,随后,××糖厂与债权公司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糖厂名下土地及地上房产为××酒厂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至此,法院认为为××酒厂提供担保的是××糖厂,而非××县政府,××县政府出具《抵押贷款担保书》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行为,不存在××县政府承担因担保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的问题。由此可见,经济合同条款的拟写内容越具体,合同各相关方的关系描述越清晰,就越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利益,上述案例中××县政府就做得很到位。而债权人却停留在日常的简单理解上,耗费人力物力发起经济诉讼。从中我们也应该注意,在经济合同的条款规定或者法律文书衔接上,要坚持严密的法理逻辑,不要试图简单处理,否则会因不愿承受写作上的麻烦而带来法律上的困扰。

(二)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有些文字表述是含糊不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了经济合同无效时的情形:“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的规定是基于现实的存在。古今中外,在经济领域各种因欺骗、胁迫等而签订“合同”或者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事时有耳闻,有的甚至闹出人命。法律对这些经济文书不予支持,确认无效,就是为被欺骗、被胁迫者提供保护。那么被欺骗、被胁迫者则可以在有关经济文书撰写中暗示或者留取相关证据,避免暂时的伤害,为未来的维权打好埋伏。比如某公司合伙人发生纠纷,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合约”要求被告支付巨额债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欠条”是因为双方对合伙经营××公司期间的债权债务负担产生争议而签订的。但是,从“欠条”与“合约”的内容上看,被告使用的文字是含糊而不确定的,比如“本人亦要负责”“×××先生要本人个人承担责任”“但因为某些压力之下,×先生要本人将烂账的一半赔偿给×先生”“因我个人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唯有将内地祖业给予×老板收租来抵偿损失”等。这些内容表明:一、对无法收回的账目,是原告要被告承担责任。二、存在某种压力即可能发生过的胁迫。三、是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法院认为不能确认被告承认对原告欠债是其在××公司进行清算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其在“欠条”与“合约”中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被告就巧妙地通过经济条据的撰写保护了自己的利益。该案例给我们两个启示:一是为了保护自己,我们可以暂时示弱,但在拟写所谓的“欠条”等经济文书时可以巧妙地暗示撰写文书时的处境,为以后寻求法律保护提供依据;二是我们在正常情况下接收债务人提交的经济文书时要仔细阅读,避免存在引发法律纠纷的隐患。

起因三:因客观性缺失遭受质疑

经济合同实施的佐证材料应合法合理,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制社会任何法律纠纷的裁定,法院都只讲证据,并且强调证据链的合理衔接和完整性。由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其经济诉讼申诉书的写作,主要是佐证材料的准备和写作。而合同和合同的执行过程描述,就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证据的特征就是客观性或真实性,一旦客观性或真实性受到怀疑,就很容易导致自己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在某工程项目引发的经济纠纷中,提起民事诉讼的施工单位因为连续采用违背合同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了。建设单位和该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材料价格按照当月的市场价执行,因此,涉案工程的材料价格应以施工期间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为标准。但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据是自己和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市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以此作为工程成本的鉴定依据。另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基础大开挖,主要依据的是施工单位提供的“证明”。而这些“证明”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并且该“证明”还是施工单位负责人写好后,让别人抄写下来的,因此,该“证明”既不是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更不是原有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的约定。最后法院裁定该部分费用依法不应计取。因此,我们在拟写经济诉讼文书时要搞清楚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定效力,确保其客观真实可查证,方能在法庭辩论中不被对方抓住把柄而处于不利地位。当然,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制造假证据,意图捞取更多的好处,在法庭上只会自取其辱。

起因四:合同履行证词遣词用语不严密

第8篇:经济纠纷范文

文/小草 徐莹

2012年至2013年5月前,薛美芝一直信访,称其丈夫雷存有是云南省昆明市原东川矿务局退休工人,二人在老来红社区土洞小组生活30多年。在那里建盖了19间房子,其中砖房18间,土房1间,并建有一个院坝。2012年昆钢准备建尾矿坝,占用土地二亩,占用药材地一亩。房子和院坝没有占用,周围的空闲地已被挖机、铲车推完。薛美芝要求对已占用的3亩土地做适当赔偿,如果还要占用其房子也要作出相应赔偿。经调查,2009年,昆钢启动尾矿干堆库建设,库区内涉及原坤达养殖场中的3幢18间房屋,雷存有夫妇是原来居住在此的用户之一。由于昆钢公司与雷存有夫妇没能就房屋的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致使库区内该18间房屋没能按时拆除。2013年5月29日,经东川区汤丹镇司法所调解,协调矛盾各方,最终达成协议:昆钢公司一次性给予雷存有家补偿贰拾万元(200000元),用于解决雷存有家的房屋补偿及其他一切费用,此纠纷就此了结。2013年6月14日,雷存有及薛美芝拿到了贰拾万元的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用。

经调查,该房屋原产权属原东川矿务局(已破产)。薛美芝夫妇称:房屋属于他们,但又拿不出任何凭证。房屋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补偿安置的主体也就没有确定。但是,拆迁中不能因为其主体不明确就不予补偿。昆钢落户汤丹镇,将促进汤丹经济发展。为了不因被拆迁房屋产权关系不明确,使拆迁安置受到影响,汤丹司法所协调两方,最终解决了此纠纷,为帮助企业、发展当地经济出了一把力。

第9篇:经济纠纷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评审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目前,随着企业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多元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条件急剧上升,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和流动资金的周转,如何避免施工合同经济纠纷的企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加强施工企业的法制教育与培训。

建立规范有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业的法律素质。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是减少回避不必要经济纠纷的关键所在,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涵扩展的重要内容。若不提高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就会造成经济纠纷条件的发生。因此,要把企业经营者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为考核和选拔经营者的条件之一。要针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现状,使施工企业的经营者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大量的事实证明,施工企业合同经济纠纷的发生都是因为合同本身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着重大问题。有的合同没有归口管理,企业内部没有合同管理机构,有的忽视对方的资信调查,没有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有的合同条款不齐全,在签订合同时缺乏法律论证。有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合同印章、签字方面缺乏管理,造成企业出现管理漏洞,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关系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部门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为此,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以下几方面制度。

(1)加强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达到避免或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目的。企业可聘请法律顾问直接参加企业有关的生产经营的决策会议。

(2)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的履约率。制定公司经理和三总师合同会签负责制,合同履约报告制,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和对内承包办法,企业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制度。

(3)加强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堵塞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防止企业资金体外循环。

(4)加强企业内子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和项目经理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5)加强纠纷管理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将企业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三、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业在相对合理和小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的保障系统。其作用是着眼于事前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国家发改委、人事部、司法部共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等规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建筑施工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明确了建筑施工法律顾问制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即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也扩充和发展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方法和内涵。

四是签约前的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

由于大多数经济纠纷条件与合同有关,因此加强合同评审极为重要。合同评审的内容主要有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指标、质量指标、物资供应、设备配备、款索欠纠纷调解方式等内容。合同评审主要有签约前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签约前的评审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调查工作。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建设方进行社会信誉和建设资金来源调查。对建设项目进行可靠性调查,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情况、设计图纸及地质勘探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报建批准文件号以及相关会议的记录。

(2)评审合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颁发的法律规定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

(3)评审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我国和项目所在地规定、条款是否缺项。

(4)评审合同条款与原标准文件条款以及投标条件有无相挬之处,如有应及时沟通纠正。

签约后的评审,主要涉及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管理、工程施工中索欠款等内容。大型工程项目工期较长,不能因人员调动而间断评审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还可对合同进行修订,也需要进行评审,该评审要与前面工作联系起来,保证前后必须联系一致,资料归档及时完整。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工程信誉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合同评审工作细致,不仅会避免企业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会树立企业在外界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相反会造成失误,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直接影响企业的形象。

因此,施工企业只要提高自身法律观念,并聘请法律顾问参与经营管理,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细致地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就可以减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预防施工合同经济纠纷的发生,使企业能够沿着正确的法律轨道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新平.工程合同在项目施工中的应用;山西建筑.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