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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全文(5篇)

经济法论文

第1篇:经济法论文范文

全会认为,市场调节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在长达三十多年对市场经济的探索中,经过争论、反复、坎坷,我党终于认清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面相与发展规律,对市场经济有了成熟的、清晰的、准确的科学定位。我们知道,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计划工作的主观性因受制于道德、人情关系、理性能力都难以事无巨细地精准、科学。有一则寓言故事说,一只驴,又累又饿,来到了两堆干草面前,欣喜若狂,它跳起了舞蹈;但是,有一个难题等着它,即它如何最大化地消费这些干草?理论先于行动,但它又如何能计算出最大化的消费方式?它在冥思苦想中逐渐失去了知觉……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强大的、无处不在的计划所呈现出来的各种问题来看,马克思的经济学“导师”亚当•斯密还是比较正确的:市场经济在“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能够创造秩序、一定程度的平衡、发现公共利益。这就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发展的动力与纠偏的功能。因此,我们在这个意义上说让市场归位,使市场调节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等于是说“市场调节为主”、“市场调节是基础”。当然,自亚当•斯密以来的近三百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可能认识不到市场经济的缺陷:唯利是图、垄断障碍、调节滞后、冷酷无情。所以,我们就要用政府调节去矫正、补充市场的功能,使之更好地平衡并朝着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公平目标前进。我们既不提“计划调节为辅”,也不提“计划调节为主”,我们提倡在市场决定性地配置资源的同时,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好”既是对权力的限制,也是对权力的要求。

政府太强大即是以计划为主,市场经济可能要被政府压垮;政府调节能力太弱,矫正市场的能力不足,经济发展不够理性,人民要被拖垮。这就需要我国进一步探索:政府的权力范围与作用方式;政府调节行为的合规化。因此,我们把政府改革目标定义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于是,我国政府改革将主要围绕两条线索展开。一是政府可被授予哪些经济调控权力,这就是政府的权力清单课题。如果说,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那么,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不可为。政府的正面权力清单,要在试错中确定其调节权力的所在区域,也要在探索中确定调节方式的组合拳。而所谓“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要规范我国现有的8000部左右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多如牛毛的行政规章以下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防止其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私搭乱建”,扰乱市场经济,破坏法治建设。二是政府经济调节权力的控制问题。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经济权力,我党提出:第一,确定科学决策的考量指标———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第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第三,建立法定机制,即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第四,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第五,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第六,加强民主建设。马克思讲过,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同行。发扬民主,就是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因此,全会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经济法治的法律配置

依照一般法理,经济法治是民商法、经济法,辅之以劳动法、环境法、刑法等法律。在此,主要想谈一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如何搭配以较好地达到控制市场经济的目的。民商法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创造市场主体自主创业、自我发展的自由空间。就像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无论如何,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市场经济、市场调节、经济规律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所谓计划调节,就有可能成为无所不包、能够吞噬一切的“黑洞”———自负自大、超级癫狂。因此,我国首先“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这是经济发展的基础。马克思讲,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里的“平等”以尊重商品所有者的产权为前提,以契约精神为道德精髓,以形式平等为价值目标。产权保护,意味着公有制产权、私有者产权一律平等,一律受到法律的神圣保护;而马克思所说的“天生的平等”的含义,则意味着市场主体讲究诚实信用,一诺千金;要求亲兄弟明算账,一切放在纸面上、阳光下;其行为更是服从公认规则,非抢非夺,文明交往。这些权利、精神与理念,实际上都可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中的“自由”加以概括。换言之,民商法的任务的就是要保护自由竞争。社会主义的“自由”与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同:资本主义的自由就是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自由(马克思语),而社会主义的自由则是广大人民群众自我做主、自我发展、共同富裕的自由,自由中包含更为丰富的公平的含义。社会主义的“自由”也不同于自由散漫或自说自话。

生活中,一些自以为是的自负者常常在自说自话意思上表达但丁的名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这其实不是追求自由价值,而是实现了黑格尔所说的“任性”。自由是意志的本质属性,也是道德意志的本质属性。它以道德规律为追求目标,并力求达到至善。康德说过,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如是,自由出于道德规律,自由出于社会责任,自由出于记录道德规律与道德责任的法律,那么,自由则一定是法律下的自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自由”则是服从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所确定的普遍规则的自由,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由。回到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精神就是:在法律之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体、市场上每一个分散的主体的经济自治权与经济行为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这样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古罗马查士丁尼语)。社会主义最终要建设的是属于人民的、更为公平的社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围绕“公平”价值,四中全会决定多处强调:“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等等。所以,如果要说,中国的市场经济与美国的市场经济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可以说,中国的市场经济或市场竞争更偏重于公平的市场经济或公平竞争,而美国的则偏重于自由经济或自由竞争。笔者认为,虽然,民商法也强调平等、公平,但其更偏向于形式平等、形式公平。例如,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的机动车车主要向负有责任的行人负责一点赔偿责任,这种公平,偏重于安慰的性质。一般地,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有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注意: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它妨碍了自由意志的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德国民法放弃了公平责任原则,而日本的小口彦太教授也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妨碍了过失理论的发展,“而且有导致中国侵权行为法体系解体的危险”。公平竞争,一般来说,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以比较公平的竞争起点、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接受来自法律对竞争过程与结果的矫正准则的约束、最终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经济竞争的起点、竞争的过程、竞争的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而确立竞争公平的矫正规则———起点或结果的调整、竞争过程的强制、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等主要由经济法加以规范。对结果也就是起点的调整主要是税法、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未来可能还要制定遗产法);竞争过程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企业社会责任法。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2篇:经济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消费者;消费者权利

1经济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的解读

11.1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消费者权利法案,在我国正式出现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则是在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1]。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即消费者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11.2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在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进行维权所依据的重要法律,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在消费者维权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1.3关于消费权的解读

消费权与消费者权并不是相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二者的权利内容、法律定位、权利性质均存在明显的差异,消费权以财产权为基础,是物的拟制人格化,消费权更强调的是消费这一行为本身,而不是消费者这一消费行为主体,简而言之,所谓消费权是一种以财产交易(交换)为基础而形成的体现在消费者消费行为之中的合法权益。

2经济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研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不难发现,长期以来消费者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并不得到有效的改善,现阶段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催生出新时期新的经济问题,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仍旧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22.1法律制度不健全

时至今日,在《电子商务法》施行,《反垄断法》修改的背景下,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问题,仍旧未得到有效的回应和解决,缺乏实质性、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去解决经济飞速发展衍生出的新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如:在游戏中玩家购买虚拟货币时遭遇到欺诈行为如何定性?通过互联网的拍卖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法》?诸如此类的问题尚且还有许多,大多数为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民商事行为。此外,从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当消费者维权时,往往由于现行诉讼制度、司法程序过于复杂效率低下而导致对维权信心不足最终放弃维权。

22.2监管体系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强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权利遭受侵害之后的救济程序,应当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把关。目前,虽然我国在经济法领域出台了诸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可是在由相关监管部门落实的时候却往往没有达到立法时预期的效果,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普及的今天,对于产品的质量把关情况尚不尽如人意,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除了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之外,执法力度不强同样也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诱发因素。长期以来,假冒伪劣产品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现阶段各种假冒手段层出不穷,但我们必须要承认,地方政府或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强同样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22.3消费者对市场了解不足,维权意识较弱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相应的其购买力和支付能力也极大的提升[2]。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大多数消费者往往在购买商品之前,对要购买的商品缺乏明确的目标,甚至是没有了解,往往在市场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会被销售人员误导从而失去了判断意识,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是产品信息不对称的商品,为商品的后续服务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所以在实践中经常发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但是却很少有权益受损的消费者通过法律的渠道进行维权并获得应有的赔偿。通过研究不难发现,在我国,大多数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解不多,对如何维权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认知,缺少强烈的权利保护意识。加之传统的“不打官司”思想的影响,导致大多数消费者在协商过程中获得赔偿后选择息事宁人,殊不知帮助不法商家躲过了法律的制裁。

3经济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完善路径

33.1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兴交易渠道的不断兴起,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足以解决我国庞大的经济市场中不断涌现的各类问题,因此,亟待通过法律手段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保护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众多方式方法之中,法律是最有效且最容易被消费者和销售者双方接受的方式。因此,要想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改变仅仅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撑的局面,要充分吸收《电子商务法》中的法律条文,结合《反垄断法》修订的契机,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建立起系统科学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体系。要在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结合电子商务等新型产品的特点,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销售者及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赔偿制度,设立严格的追责程序,规范相关部门合理合法行使职权。要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救济方面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使广大消费者群体知法懂法,以此推动学法用法。要尝试建立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服务中心,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成本,方便权利遭受到侵犯的消费者及时维权。在立法中要提高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加大惩处力度,不但要在物质上予以补偿赔偿,更应当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让不法商家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以此更好的达到威慑不法商家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33.2创新监管模式,在商品质量上严格把关

消费者在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经济的飞速发展离不开消费者这一重要群体,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应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若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是最为有效的方式[3]。即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做好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将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降到最低,在商品流入市场之后,也要不定期的进行抽检抽查。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之中,食品类商品应当是监管的重中之重,由于食品类商品会因为消费者的直接摄入而影响到人的身体健康,所以应当严格对过期产品进行处理,避免过期产品再度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

33.3完善消费者组织职能,建立第三方纠纷协调机构

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对于消费者组织的定位始终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并未授予其解决消费纠纷的权利。因此,为了完善消费纠纷解决方法,应当依托原有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尝试建立第三方消费纠纷协调机构或增设纠纷仲裁机构,以此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成本。通过此种方式,可以有效的避免以往的调节方式中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因为,对于消费者而言,当其受损的权益的费用远低于诉讼费用时,往往会选择非诉的方式解决,可是此种方式不利于彻底解决纠纷,无法达到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在一定数额之下的消费纠纷可以到第三方纠纷协调机构进行解决,超过一定数额的纠纷则应当到法院进行司法程序,此种方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完善消费者组织职能,更有利于消费者们在其权益受损时积极主动的进行维权。

参考文献:

[1]董瑞玲.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9,(3):167-168.

[2]刘盛德.消费者权利的经济法保护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6,(16):130.

第3篇:经济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学;高校课堂;教学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各类经济市场主体的逐渐增强,这在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问题,要处理好这里问题就必须要完善经济法制建设。高校通过培养素质的经济法学类人才,能够为经济法制的建设奠定重要的人才基础,同时帮助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因此高校必须要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用务实的态度和专业的教学水平实施经济法学教学。目前高校在经济法学教学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我们需要基于这些问题探索一条经济法学教学的改革之路。

1高校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经济法学教学方向不够明确。高校在实施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必须要有着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方向的指引。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高校的法学类教学普遍存在着教学方向和教学目的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主要就是体现在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上,一部分高校将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设立为培养研究型人才,而另一部分高校则将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设立为培养应用型人才,一个注重专业教育,一个注重职业教育。不同的定位在教学模式、内容和方法上都会有相应的差异,高校必须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学生的实际需求来制定更为科学和明确的教学目标,能实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优化与创新。1.2缺乏价值层面的教育。高校在进行经济法学教学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缺乏价值层面的教育的问题。所谓的价值层面教育,主要就是说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价值引导,要知道学法的人更应当守法和遵法,如果忽视了对法学生正确的价值引导,不能使其形成法的契约精神和正确的法律逻辑思维,一旦今后学生从事某项法律工作,利用专业知识和法务技能钻法律的空子,那么所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高校在实施经济法学教学时,必须要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1.3经济法学教学缺乏时代性。高校在进行经济法学教学时,还存在着缺乏时代性的问题。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法律实践不断的进行更新的,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相应的教学内容和教材也需要不断的进行更新。除此之外,当今社会对实用性人才的需求是十分紧迫的,但是与时代需求不符的是高校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教学方法还比较陈旧,没有很好的做到理论和实践的衔接,导致经济法学类学生普遍存在着缺乏独立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2高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途径研究

2.1构建综合性的教学目标体系。高校要更好的实施经济法学教学,就必须要构建实用性和层次性的教学目标体系,并以此为方向和指引开展具体的教学实践活动。从目前的社会人才需求结构和学生的就业意向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职业教育的优势更为突出,但是高校必须要明确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并不意味着不注重专业理论的研究,而是要在抓好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知识专业研究的基础上,发展面向社会、面向未来,具备经济法实务技能,能够独立解决经济法律问题且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学理论分析和研究能力的综合型人才。通过将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既符合时代的需求,又能够为学生今后的职业道路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2.2重视对高校学生的价值引导。高校在进行经济法学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要更加重视对高校学生的价值引导,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能够掌握更加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有着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经济法教学也要注重法律精神的培养,让学生明确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所在,同时要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通过实施相应的职业道德教育,让学生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以身作则,强化自身的思想认知,坚决不能知法犯法。在高校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突出思想价值教育的重要性,能够培养更加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2.3经济法教学应当与时俱进。在进行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无论是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式方法都应当与时俱进。首先从教学内容上来看,基于法的实用性要求,教师在进行教学的同时不应当单纯的依靠教材,而是要具备前瞻性的眼光,了解国家经济立法的动态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的更新,借助于互联网络为学生整合更加优质的和全面的教学资源,用以作课堂教学的知识补充。同时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还应当涉及到有关经济学的知识,在教学内容上还要具备广泛性和交叉性,这样才能让学生具备更加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也能够为今后的社会实践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高校经济法教学在教学方法上必须要进行优化创新,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一定要善用案例教学,结合一些实际的经济法律案件来帮助学生进行理解和分析相应的理论知识。同时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可以运用社会调查法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学校还可以给学生争取法庭旁听的机会,让学生能够切实的感受经济法的实用过程。在学校也可以设立模拟法庭,可以模拟某一个教学案例,学生进行材料组织和争辩,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3结束语

高校经济法学教学改革需要从目标定位、思想层面以及教学实践层面进行综合性的改革实践,从而为培养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提高高校经济法学教学水平提供经验依据。

参考文献

[1]孙艳.新时期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实践改革的刍议[J].法制博览,2019(24):289-290.

[2]黄蕾.社会调查法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探索与实践[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17,37(05):110-115.

[3]李玉.探讨经济法教学改革的路径[J].智库时代,2017(10):42+44.

[4]何玥.新时期大学课堂经济法学教学实践改革的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7(22):247-248.

第4篇:经济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案例教学;经济法课程;培养目标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困境

经济法课程教学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①过度注重理论教学。部分院校在进行经济法课程教学时,存在着对实践教学有所忽略的状况,课程教学多会按照教材内容展开理论知识教学,整体课程教育较为枯燥,师生之间有效互动较少,学生自主思考与实践机会相对有限;②教学方式较为单一。实践教学方式如果过于单一,很容易会使学生产生厌烦情绪,出现注意力不集中以及实训态度不端正等方面的问题,并不利于课程实践训练展开;③实训教学形式化。部分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沿用着传统教学模式,实训体系存在一定缺陷,实训指导不当以及学习目标不明确等问题,都对课程教学效果形成了影响。

二、高职经济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策略

(一)构建健全实践教学体系

为切实改善经济法课程教学困境,保证课程教学整体质量,高职院校一方面,应加大对课程实践教学部分的重视程度,做好课程理论、实践教学占比调整,保证实训部分教学课时;另一方面,需按照专业特色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将原本较为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有机结合在一起,保证教学环节独立性与关联性。同时需按照行业结构发展需求,做好人才培养目标调整,科学展开课程内容安排与体系设置,实现实践教学体系的高质量改革,以达到最优化课程教学模式。

(二)确定课程培养目标

学校需要按照学生专业,对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设置,以为后续教学方案、训练手段等内容规划提供明确指导与方向。以经济管理学院电子商务专业为例。该专业实践教学培养应按照以下几项目标展开:①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学习国内、国际商务交往相关经济法律常识;②做好问题处理技能技巧训练,保证学生经营管理、交易活动开展基本能力水平;③能够运用法律武器对自身正当权益进行保护,可为经营目标实现提供可靠法律方面支持。在进行培养目标设置时,为保证目标落实质量,要从学生角度入手,按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能力与性格特点等,科学展开目标编制,以防出现所设目标与学生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三)运用多元化教学手段

1.诊所式教学法

诊所式教学就是指模仿诊所实习医生培养模式,创建平台为学生提供锻炼机会的实训手段。高职院校可按照学校自身经济条件,通过自主创建或与相关企业进行合作的方式,为学生搭建实践训练平台,确保他们可以在实际问题分析与处理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能力。

2.案例式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运用实际案例或典型案例,通过带领学生对案例进行剖析的方式,完成相应实践训练的教学方法。在进行教学时,老师需要做好案例筛选,要按照学生能力学习与课程教学实况,选择出最为适合的经济法相关案例。

3.启发式教学法

启发式教学法属于传统训练教学手段,符合现代素质教育要求,强调在进行训练过程中,需要通过适当引导,启发学生对问题进行思考与处理,极为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以及问题处理能力。例如在对“合同生效条件”相关知识点进行学习时,可通过联系学生生活实际的方式,引导学生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思考,以通过让学生主动生疑、主动寻找答案的方式,帮助学生明确合同成立所需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关知识点,真正做到活学活用。此种教学手段不仅能够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到实践教学活动之中,使其积极进行思考与讨论,同时还可利用问题对学生求知欲形成有效带动,改变被动学习模式,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对知识点进行掌握,会达到较为理想的实践教学效果。

结束语:

鉴于实践教学对于经济法课程教学所起到的重要价值与作用,高职院校应不断加强对课程实践部分教学模式与手段的研究力度。要在对课程教学特点与问题展开深度分析的前提下,按照学生所学专业以及行业用人具体要求,合理展开实践教学方案编制,以通过启发式教学以及案例式教学等手段,高质量展开各项实践教学任务,以为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有效支持与助力。

参考文献:

[1]方烨.高职经济法课程“SPOC+翻转课堂”混合教学设计[J].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30(01):19-23.

[2]滑锡林.经济与管理类高职学生应掌握的法律调查分析——兼谈高职学生经济法课程的体系与方法[J].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学报,2018.

第5篇:经济法论文范文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波尔丁提出“循环经济”,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循环经济的思想。20年的发展历程中,对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与日俱增。广义的循环经济追求经济、资源环境、社会之间的平衡协调;狭义的循环经济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和经济规律,协调处理好发展经济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保障长期持续的经济增长。

(一)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区别

传统发展观简单把经济增长等同于经济发展,把GDP作为单一指标,忽视人文的、资源的、环境的指标。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单向的线性过程,即:资源—生产—消费—废弃物排放,导致地球上的资源越来越少、垃圾越来越多、污染越来越严重。循环经济是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即: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产品,特点是“三低一高”,即低开采,低消耗,低排放,高利用。循环经济要求经济增长的速度与资源消耗速度成反比。对于不可再生资源,注重高效循环利用;对于可再生资源,要求做到消耗速率低于再生速率。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

减量化原则强调从经济活动的源头节约资源,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用较少的资源、能源消耗达到预定的生产和消费目的。在生产中,减量化原则表现为产品体积小、重量轻、包装简单朴实。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而非末端处理技术。再利用原则强调延长产品的使用期限,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利用效率,以免产品过早成为废品,以实现减少资源的耗费量和污染物,再利用原则注重过程性控制。再循环原则也是资源化原则,即废品的回收利用,“废物其实是放错了地方的宝贵资源”,强调综合利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仅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而且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化害为利,变废为宝。该原则注重输出端控制。生产者、经营者应转变思路,由“怎样处理废弃物”转变为“怎样避免产生废弃物”。在生产的源头减少资源的使用量,尽量延长产品、服务的使用周期,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废弃物,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最小化。

(三)循环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

影响循环经济发展的因素很多,主要有经济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减量化原则强调两个方面:污染物减排和资源降耗。当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资源消耗少、污染物排放少,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得分较高。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资源、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废弃物排放量越来越大,污染日趋严重,循环经济的发展水平得分较低。根据倒“U”型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推断,当人均收入达到某个标准时,环境恶化程度最高,人均收入突破某个标准时,人们的环保意识增强,会采取行动改善生态环境,污染会得到控制,经济发展水平与循环经济的发展水平正相关。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与循环经济的发展水平也是正相关关系,科学技术的水平越高,循环经济建设就越有强大的技术保障,否则只能是空中楼阁、纸上谈兵。此外,资源的储量、可利用量、类型等,会影响循环经济的发展水平。资源丰富时,大自然具备自我净化和修复能力,环境的包容力就强,人们对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的动力不足,紧迫感就不强烈。当资源匮乏时,人们就有危机感,会高效循环利用节约资源。有关环境的规章制度与环境保护也有密切关系,严厉的规章制度会威慑排污企业,会制约企业的制污、排污行为,会减少肮脏投资。产业结构的现状也影响循环经济的推进,第三产业占比越高的地区,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越高。

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和个人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不足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中浪费水、电、粮食的现象非常严重。据统计,我国每年倒掉的粮食相当于2亿人一年的口粮,价值高达2000亿元。此外,缺乏生活垃圾分类的习惯、必要的环保知识、监督违法排污企业的热情等。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受利益目标的驱使,以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为代价,忽视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在我国处于初级阶段,在公共场所见不到相关宣传,更做不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

(二)科学技术水平低

我国的科研成果转化率只有10%,尽管每年有大量的科研论文,但没有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实用性、实践性较差,企业环保产业技术开发能力弱。

(三)制度法规不完善,环境保护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使循环经济落实到实处,必须有完善的管理体制。我国虽已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但需300余个配套法规才能全面实施。各省市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滞后,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不健全,没有全面建立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制、资源产品价格调控机制。部分领导干部为了打造辉煌政绩,“重经济轻环保”、“重速度轻质量”,官商勾结,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阻碍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路径

充分发挥报纸、影视、网络的作用,宣传循环经济的理念和知识,使生产者和消费者更新观念。树立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责任和意识,鼓励多次性、耐用性消费,逐渐形成节约、健康、绿色、文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学校教育中,适当增加循环经济的内容,通过教育影响学生,通过学生影响家庭、社会,使绿色消费、适度消费和环保生活深入人心。加快研究,优先发展环保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生态技术、低碳技术、资源替代技术、回收处理技术等。加快绿色技术创新,建立绿色技术支撑体系,突破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障碍,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发展环保型、低消耗、循环型、高科技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产业,实现重化工业向第三产业转变,实现发展经济绿色转型。消费者应转变生活态度,树立适度的消费观,反对挥霍浪费,提倡勤俭节约。在日常生活中,应注重对垃圾的处理,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在追求生活舒适的同时注重环保,节约资源,健康生活。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循环经济法》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依据,政府应加快立法步伐,使循环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系统出台,不断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制定详细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等。完善财税激励制度。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贷款贴息,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对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项目课以重税。运用经济手段,扶持和引导企业低投入、高产出、少排污、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不是一蹴而就的,应以点带面,由一些行业、一些地区辐射全国。发展应划分为3个层面:企业层面、区域层面、社会层面。其中,企业是主体。我国的各类型企业都要树立重效益、轻环保的发展理念,在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的高新技术产业,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实行绿色设计,推广绿色生产,实施绿色营销、绿色管理。区域层面的循环包括生态工业园和生态城市两种模式,要合理布置生产和生活,按生态系统中的食物链结构,完成能量流动、物质循环,使一种组织的“排泄物”成为另一种组织的“食物”,使其他企业的废弃物成为本企业的原料。如酒厂的酒槽成为鱼塘的饲料;鱼塘的塘泥、鱼的排泄物成为葡萄树的肥料;葡萄又可以用来酿酒……这种循环,既避免了污染环境,又充分利用了各种资源。社会层面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表现为建立循环型社会。要加快完善再生资源和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和绿色交通行动,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