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

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精选(九篇)

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

第1篇: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将能够在未来取得现金流的不良资产打包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且以资产池所产生的资金流为基础发行证券,然后以未来的现金流来偿付证券。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1)将流动性低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获得融资,增加流动性。

(2)将资产负债表上的不良资产从表内移至表外,降低风险水平,提高资本充足率。

(3)剥离不良资产,避免不良债权的再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所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是指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各种不确定因素给各交易主体带来损失或无收益以及丧失取得额外收益机会的可能性。证券化虽然能够转移、分散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但也带来了其他新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定价风险

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资产,并主要以资产未来的收益支付证券的本息;因此,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主要受资产未来收益的影响。而不良资产能否以证券化方式交易的关键,在于资产卖方是否满意以证券化方式出售不良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或回报率,投资者是否愿意在承担一定风险的情况下为获得既定的收益而购买证券。如果证券定价过低,银行资产流失严重,有可能造成银行得不偿失,同时,低价带来相对较低的收益会减弱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导致证券无法足额认购;但定价过高,又意味着大量风险的累积,过高的风险超过了部分投资者所能承受的上限,同样可能导致证券无法足额认购。因此,为证券制定一个能使卖方和投资者双方利益达到平衡的价格,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

(二)流动性风险

这是指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而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风险。虽然,证券化能通过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变现来增加流动性,但也会带来一些新的流动性风险:

(1)当预期的现金流入没有发生,证券化资产池出现现金流缺口,银行可能无法按时支付到期证券的本息。

(2)多个证券的到期日的集中,将增加银行的流动性需求。

(3)银行过度依赖于使用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并用于进一步放贷,过度扩大贷款规模。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变现来增加流动性,并进一步放贷,使银行只需有限资本,通过利用证券化杠杆,就能“撬动”不断扩大并证券化的资产。一旦银行无法再通过证券化获得融资而不得不持有这些资产,就将面临资本金不足和流动性风险,甚至信用风险。

(三)信用风险

这类风险是指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各参与者的信用评级变动和履约能力变化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根据证券化过程中的参与者,可将信用风险分为借款人信用风险、发起行信用风险和第三方信用风险三类。借款人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因履约能力变化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这可能是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发起行信用风险是指出售资产的商业银行因其信用评级变动,而导致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作为发起方,商业银行可能故意隐瞒资产的真实状况,以次充好,使资产池整体质量下降,导致证券化失败。第三方信用风险是指除借款人和发起行以外的参与者因其信用评级变动,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第三方主要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特设载体(SPV)、服务人、其他中介机构等。由于缺乏对基础资产的了解,投资者需要根据发起行和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及资产质量的鉴定结果对证券的收益与风险进行判断,一旦任意一个机构对评鉴结果作假都将引发信用风险。

(四)管理风险

这类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受表外业务监管不力、银行对其内在资产的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影响,其与基础资产本身和证券化的合理性并没有直接联系。由于表外业务缺乏监管,表内业务不断地进入表外,次级贷款被不断卖出、拆分、重组成不同的金融衍生产品,多次加工后其所含有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被隐藏起来,为 08 年的金融危机埋下伏笔。而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转移风险、增加流动性的作用,因此,银行可能过度使用证券化,不断进行放贷——证券化——再放贷的过程,进而降低了借款人的信用门槛,放松了对不良资产质量的监管,放任其规模过度扩大,导致证券化资产池整体质量下降。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中还存在诸如政策风险、信誉风险、交易风险等其他风险。

第2篇: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将相对不流动的资产转换成市场可售证券,提高了资产流动性,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它最早产生于美国,后来在欧洲、日本等国得到很快发展,并且正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推广。但是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比较复杂、专业性强,因此,及时总结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对于化解金融风险、解决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与不良资产

1、资产证券化的实质

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在银行财务管理中,资产证券化是银行贷款业务适应市场发展而自发产生的新的银行业务,是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一持有贷款到期、坐等利差实现的革命性变革,属于金融业务的一种创新。资产证券化不仅使银行突破了金融管制体系下分业、分地区经营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提高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分散了信用风险,增强了银行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更使商业银行开发新贷款品种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日益提高,资产证券化的品种会日益增多,交易结构会日益复杂。资产证券化既是全球金融业务创新的产物。又反过来促进了全球的金融业务创新向更高层次推进。

2,不良资产产的含义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不良状态的银行资产。所谓不良状态就是在现实条件下不能给银行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状况。就银行信贷资产而言,是指贷款利息不能按时足额回收,甚至本金都难以回收或无法回收的状况。我们知道,银行资产是指银行拥有或控制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针对第三类资产,即通过银行信贷形成的资产,这部分资产也是商业银行最大的资产项目。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时候。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1,供给条件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一个资产池。即由一组资产汇集而成的资产集合体。虽然单笔资产的质量是整个资产池质量的基础,但是整个资产池的质量不是单个资产质量的简单相加。单笔不良资产不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不良资产与证券化无缘。可以通过对单笔贷款进行分析、审核、预测回收率和回收期限。然后根据回收率对资产进行折扣,把打折后的、具有相近的回收期限的贷款汇集在一起形成资产池,资产池的价值和回收期限也就相对确定。此外,社会资金的充裕和银行自身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迫切要求,都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供给条件。

2,需求条件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有着潜在的市场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决定着一种产品的生命力。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资品种,只要设计合理,其信用度、收益率、安全性、流动性均较好,应该有着比较大的市场需求潜力。而目前在美国,证券化产品已经超过企业债券,且是国债的两倍以上。这正说明了市场对证券化产品的需求,我国未来的证券化产品也会在这样的趋势下逐步发展,就长期而言,这是市场规律在起作用。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业务创新对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有着积极的作用。我国也确实需要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但是,在当前诸多因素的约束下,国内大规模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尚需进一步优化、完善经济环境和制度建设。

1、技术对策

1)资产重组

目前我国的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十分陌生。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认识与接受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金融机构出售给发行人、用于组成资产池的应是有一定内在价值的、在证券化后能产生一定的现金净流入的不良资产,必要时可以考虑用优良资产捆绑部分不良资产组成资产池。不良资产证券化品种应以高保障、交易结构较简单为宜,高风险和交易结构复杂的证券化产品将缺乏投资者的支持。同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品种设计还应考虑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不同偏好与需求。品种设计必须多样化,才能在利率水平、利率方式及期限等方面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要。从而达到不良资产迅速变现的目的。

2)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要实现破产隔离,重要的手段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SPV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使SPV(Speeial Purpose Vehicle)与发起人在产权上没有任何的联系。出售给SPV的资产以及由其产生的现金流必须有效。SPV对证券化资产必须能够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一般应完全禁止进行其他活动,不得用发起人的资产设立抵押,不得发生兼并重组等。我国目前的资产管理公司远非SPV。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

2、法律制度对策

1)营造成熟的资本运作机制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融资需要一套完整严谨的资本运作机制,降低资本市场总体交易成本。首先,制定、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在制定会计准则时要明确划分“真实出售”和“抵押融资”的标准。规定出售性质的交易进行表外处理、融资性质的交易进行表内处理,对SPV是否需要和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以及证券化资产的定价、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其次,修改《破产法》,对只要是公正的“真实出售”,即使事后发起人破产,破产清算人也不得对基础资产享有追索权。最后,在税收方面,豁免“真实出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将发起人在转移资产时的收益和损失作为计税依据。

2)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

要使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顺利进入市场,就必须有一个发育健全的二级市场来保证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在发达国家,其资本市场相当完善,机构投资者构成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投资者。它们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优化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大大降低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本: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又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创造了更充分的条件。而我国资本证券投资在很大程度上由个人投资者支撑,导致市场投资者结构与市场的要求相去甚远。这就要求我国应有序地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范围,积极培育和发展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必要时政府给予机构投资者一定的资金支持。使其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主体。

第3篇: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 SPV 政策建议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意义与可行性

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资产拥有者将一部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具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再经过提高信用,从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流动的证券的一项技术和过程。从国外实践看,不良资产证券化有以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对于一国的法律、会计、税收制度有特殊要求, 如需要有阶段性的发起主体。初期以政府支持的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发起为主。随着各国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商业性机构成为市场主体。其中商业银行对自有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直接不良资产证券化,专业投资银行同时收购多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称为委托证券化。

(2)受发起主体演变影响,从融资证券化向表外证券化形式转变。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指标等方面的压力,只需尽快回收资金,达到融资目的。

(3)交易结构不断完善,能更有效地解决证券现金流和不良资产现金流之间的不对称性,适应处置手段的多样性,从而使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类型扩大。逐渐培育、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促进了国内投资者的培育和当地信用环境的改善,也促使不良资产的风险溢价逐渐降低。

(4)形成了专门针对NPAS的价值评估、证券评级、资产管理人评级标准。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首先,对加快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与效益,解决商业银行资产流动不足、资本充足率低等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按照《巴塞尔协议》和《商业银行法》,一个稳健经营的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将高风险权重的不良资产,变为风险权重相对较低的证券,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风险资产的比例。

不良资产证券化可行性主要表现在:

(1)通过对基础资产的筛选和组合,资产池可以达到证券化对稳定现金流的要求。根据大数定律,不良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一定稳定的价值,即有一定的安全性;具有一定水平的收益率。虽然不良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但是作为一个整体,不良资产具有稳定的本金和利息回收率。这正是不良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处置的现实和理论基础。

(2)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有着潜在的市场需求。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资品种,只要设计合理,其信用度、收益率、安全性、流动性均较好,应该有着比较大的市场需求潜力。

首先,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利率高于国债、银行存款,而其风险又低于股票等,如果政策允许拥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如养老社保基金、人寿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投资基金持有人等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这部分购买力是巨大的。

其次,与其他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相比,证券化对于投资者有着特殊的吸引力。由于不良资产的本金和利息,只能部分收回,回收率和回收期限很不稳定,投资者购买单笔资产的风险很大。证券化处理则把若干资产进行有机组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产的风险。而且,在资产证券化中,通过采取信用增级的手段,可以使整个资产池的信用级别高于单个资产的简均。加之资产证券化中,信用评级、证券发行等由专门的中介机构执行,中介机构间接为资产池的信用级别、运行提供了资信证明,在特殊目标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了一道相互了解的桥梁,因而更容易博得投资者的青睐。

二、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分析

本世纪初,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已向股份制模式进行转变,商业银行本身经营模式也由政策性经营转变为企业化经营,公司治理结构逐渐形成,大量缺乏流动性金融资产对于处置方式创新的迫切性催生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尝试。2003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132亿元不良资产进行了信托证券化处置,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对26.19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了资产证券化试点。这两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启动,标志着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己经进入了实施阶段。

2008年开始的西方国家爆发“次贷危机”波及很广,我国刚刚试点不久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也告暂停。

2016年5月19日,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债券信息网上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说明书。其中,中行拟发行“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下称“中誉一期”),发行规模3.01亿元。该证券的发行意味着不良资产证券化在2008年暂停后时隔8年正式重启。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持续,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规模上升,截至2015年底,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分别达到12744亿元和1.67%。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启动500亿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试点,为银行开辟了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有利于降低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此次“中誉一期”的发行为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经验,预计未来一段时间,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将呈上升趋势。

三、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障碍及建议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障碍

(1)法律限制。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还存在较多的法律障碍,主要体现在: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资产证券化的特别之处。SPV业务单一,无需经营场所,也不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为了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成本,也要求尽可能少投入),只需要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因此,它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对这种特殊的实体,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并且根现行的《公司法》,它属于限制的对象。《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通常,SPV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而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利息。而设立S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产并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三年就设立。这些都给SPV 的运作造成法律障碍。

(2)税收限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一般都较大。因为考虑到成本和规模效益,如果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较小,单位成本将太高,使得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利可图。但如果发行规模大的资产支持证券,又可能导致庞大的税收负担。一是商业银行将资产销售给SPV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二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三是SPV的所得税。这将造成资产证券化的税务成本过高而使资产证券化难以开展。

(3)市场限制。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一个决定性因素。如前面所述,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中国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潜力,但由于目前中国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这些潜在的市场需求还无法转化为真正的市场购买力。因此,从为证券化产品市场培育投资者,也为更好地实现各种基金的保值增值出发,政府应适当放宽对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的范围限制。

(二)改进建议

(1)完善立法。资产证券化内在的"真实销售"、"破产隔离"等要求需要法律标准予以保障。离开了法律的规范与保障,资产证券化寸步难行。

我国应加快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立法建设。立法体系必须着眼于交易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只有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关当事人的成本和效益角度考虑,才能真正促成有关当事人积极投身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而充分发挥证券化在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中的作用。建议对SPV进行专门立法,如赋予SPV独特的法律地位,以消除资产证券化推行的最最大障碍。SPV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破产隔离"是SPV的本质要求,其给予了交易安全以极大的保障。破产隔离,一方面要限制SPV的业务范围,使SPV能与其自身引起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另一方面,SPV要完全独立于发起人,使SPV能同与发起人相关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使自己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当然设立SPV及其后运作的成本(如税收方面的开支)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国外的案例显示SPV大多设于BVI等免税岛屿,主要是考虑了当地宽松法律环境和低廉的税收成本。

(2)妥善处理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担保。上述 “中誉一期”入池资产的担保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生产设备、动产的抵押权,质押物为应收账款的质权和保证债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信托设立时,抵押权/质权在主债权转移时一并转移给受托人,未办理相应的抵押权/质权转移登记不影响受托人取得抵押权/质权,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控制善意第三人风险,交易文件约定,就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担保物不涉及查封、扣押等情况的标的债权资产而言,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办理抵押权/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最有利于标的债权资产回收或发生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贷款服务机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低于必备评级,则应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抵押权/质权转移登记;对已进入司法程序或担保物涉及查封、扣押等情形的,或因登记机关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办理完毕抵押权/质权的转移登记,则受托人应以最有利于回收标的债权资产的原则处理抵押权/质权相关事宜。

(3)税收鼓励措施。从促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顺利开展、尽快解决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的角度出发,中国应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因为税收而导致证券化融资成本大幅度上升使证券化融资在税制上缺乏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幼力.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的现实问题[J].中国改革,2016.

[2]郭杰群.资产证券化在企业融资与运营中的作用[Z].财新网,2015.

[3]邹晓梅,张明,高蓓.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盈利水平:相关性、影响途径与危机冲击[J].世界经济,2015.

第4篇: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

1.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必要性

1.1不良贷款对商业银行的沉重负担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广义上是指在现实条件下,银行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资产。狭义上是指处于处于非良好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指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以及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三类。中国银监会的2015年第四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2744亿元,较上季末增加881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7%,较上季末上升0.08个百分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已连续10个季度上升,由于关注类贷款和逾期类贷款增长较快,不良贷款后续仍面临较大压力,信用风险管控压力加大。受不良贷款的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盈利能力下降,资产利用率降低。

1.2不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金融资产经过结构重组形成资产池,利用信用增级技术以利用这些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指将银行的不良贷款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并根据组合现金流的特点发行流通证券。作用如下:第一,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一般来说,证券化过程需要参与者充分竞争,通过竞争在降低道德风险的同时,可以运用市场力量实现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第二,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通过证券化实现资产变现与其他处置方式相比,交易成本较低,同时变现速度较快。第三,促进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能够彻底改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状况,在提高银行经营业绩的同时,降低银行由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带来的各种风险。

2.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问题与风险分析

2.1信用评级及信用风险

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很关键的一步,分为内部评级与发行评级,其结果是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由于信息不对称,许多投资者对资产本身情况不甚了解,对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格外看重。因此信用评级的公正,客观性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混乱,业务狭窄。信用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作会阻碍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容易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2.2法律问题

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联系了多个监管部门如担保,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涉及多方的利用。目前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规范与约束。难以保证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的规范运作。

2.3资金池构造与定价风险。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警惕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发起人可能将资产以次充好出售,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名义利润率曲线,给广大投资者带来损失,甚至引起金融危机。金融产品在初期的定价偏低,存在所谓价格差。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而积累经验的成本,因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从而可能引起未来的亏损,该阶段持续积累可能引发风险。

3.国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经验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美国大量银行破产,导致了全美储蓄贷款协会危机爆发。于是美国成立了清算信托公司(RTC)。RTC的原则是在不充斥市场的条件下尽可能早的出售不良资产。因而不良资产处置的快速性成为他们的评价指标。他们采用的办法大宗销售依约偿债资产,大宗销售逾期偿债资产"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RTC最先成功的实施了资产证券化国会甚至专门就这一问题通过了对1933年 《证券法》的特殊修正案经过六年零四个月的运作,RTC共处理了747家储贷协会,从而储贷协会基本恢复正常运营。美国RTC模式的成功,为我国在利用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贷款提供了极大的借鉴意义。

4.不良资产证券化策略与建议

4.1基础资产的构建

基础资产组合结构的严谨,有效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前提。因此正确选择证券化资产显得至关重要。在银行不良贷款的证券化过程中对不良贷款的评定应按照规范统一的标准,如银行的五级分类方法,损失类贷款应排除在证券化之外。基础资产在次级和可疑中选择。

4.2特设目的载体的设立

SPV是实现基础资产到证券转化的独立媒介。根据我国情况,SPV应该有第三方独立设立,如果银行发生破产,资产池不能纳入清算范围。为了减少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政府可以给予税收减免。

第5篇: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

[关键词] 产证券化 发展历程 交易结构 运作流程

一、资产证券化模式选择的原则

选择资产证券化可行模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在选择可行模式时,基础资产必须满足“资产重组”的要求,也就是着重从技术方面来分析,通过资产重组使基础资产的收益达到最佳水平,同时控制资产重组的操作成本,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这是一个必要的前提,任何不能满足这个条件的资产证券化是不能成功的;可行模式不但要求提供一种新的投资工具,给交易双方带来好处,而且还被赋予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进一步开展提供示范效应的使命;可行模式在制度和环境方面只能是两个选择:一个是选择与现行制度和环境冲突最小的交易形式,一个是选择最有条件突破现有制度和环境约束的交易形式。前一个选择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选择、资产打包等“资产重组”方面的经验积累,但并不能为资产证券化所需的良好制度和环境创造条件,后一个选择的虽然阻力大,但却能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和环境条件。

二、资产证券化可行模式探讨

目前理论界提出了不少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试行模式,主要可以概括为六大模式:不良资产模式、住房抵押贷款模式、基础设施收费模式、离岸模式、表外模式、表内模式。

1.不良资产模式

不良资产模式”的理论是: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购买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债务重组、超额担保和债转股等手段来发行以未来收益为支持的债券,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并由此为突破口,在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但资产证券化的生命力在于其能促进资产在获取资金方面的竞争,因此证券化的成功实现必然是以被证券化资产的稳定收益预期为前提的。对缺乏良好收益前景的资产所进行的证券化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水之源,这样的证券化产品不可能在市场畅销。因此,该模式很难符合管理部门作为突破口的要求,因而就不符合试行模式的内在标准。

2.住房抵押贷款模式

“住房抵押贷款模式”又被称为 MBS,我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已经开始由建设银行进行试点,并未全面推开,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发放量太小,不能形成有效规模的资产组合。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城镇化程度的加快,住房抵押贷款正在急剧扩大,从而为 MBS在我国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可以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满足了第一个原则和第二个原则的要求,在现行制度下,此模式是较具突破性的,因而可以作为试行模式的备选。

3.基础设施收费模式

“基础设施收费模式”顾名思义是以基础设施作为现金基础资产。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量相当大,加上基础设施收费具有现金流稳定的特点,因此该模式具有证券化的技术条件。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过尝试。1996年珠海高速公司以高速公路收费和当地机动车管理费为支持发行了2亿元的债券。尤其是后者,通过在交易形式上采取资产离岸证券化的形式,规避了国内资产证券化在制度和环境方面的障碍,在程序及操作上都实现了规范化和完善化。因此,“基础设施收费模式”作为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的条件是比较成熟的。

4.离岸模式

“离岸模式”是以国内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通过在海外设立 SPV 可在海外增级和海外筹资,成功地规避了现行制度下法律、会计、税收制度以及中介机构等环境方面的一系列障碍。但目前人民币在资本项目项下尚未实现可自由兑换,外汇制度对其有一定的障碍,因此此种模式对于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不能起到试行作用。

5.表外模式

“表外模式”中,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 SPV,SPV 购买资产后,将他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以资产池为支持发行证券。真实出售意味着资产离开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从而实现“破产隔离”。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是表外证券化的关键,表外证券化是最完全的证券化。

6.表内模式

“表内模式”下,发起人不需要将资产出售给 SPV,资产仍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由发起人自己发行证券。与表外证券化不同的是,首先,由于资产还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风险没有转移。其次,在发起人破产时,资产池内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资产,即表内证券化不能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虽然表内证券化不能实现完全破产隔离,但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却可通过法律安排使资产池优先偿付证券持有人,因此表内证券化证券是一种有保障证券。

由上分析可知,住房抵押贷款和基础设施收费较适合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而从交易模式来看,表外模式是最完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选择

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应该首先从住房抵押贷款起步。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从住房抵押贷款本身来看,许多方面的因素(如损失和拖欠风险相对较小而且相对容易估计,提前支付行为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会计和法律环境更令人满意等)使得以这种贷款为基础或凭之提供所有者权益的证券在市场上比较容易被接受。从现实意义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缓解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与资本充足率压力,填补公积金贷款的部分缺口;有助于深化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创新并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也符合国家对新经济增长点选择的战略部署。

有学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应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和企业出口应收款的证券化为切入点。理由是,我国目前存在大量能够产生稳定收入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企业出口应收款,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而相较之下,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尚处于形成阶段,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更是刚刚起步,而且,基础设施项目收费和企业出口应收款的证券化可成为我国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有关实际工作部门,最迫切希望证券化的资产莫过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利于摆脱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困境,而且有利于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可谓一举两得。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出现了巨额的呆、坏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生存能力,流动性危机使整个金融体系的信用基础遭到破坏;另一方面,投资者手中的巨额金融资产找不到投资渠道,大部分以储蓄的形式持有,加剧了银行的刚性负债与不良资产的矛盾。但是,关于不良资产是否适合证券化这个问题争议极大。中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尤其是转移给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贷款,与证券化对资产的质量要求相去甚远。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债权,相当一部分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剩下的一部分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其价值大打折扣,能否产生稳定的收益现金流量最终还取决于国企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该进程中复杂的企业资产重组效果,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更重要的是,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贷款大多数属于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抵押品和担保品,这种资产几乎不可能进行有效的证券化处理。

结束语:我国当前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实践,市场需求和外部环境已具雏形。我国目前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已经达到相当规模,2003年我国债权市场交易量达15万亿元,是1997年交易量的487倍,债券发行利率和债权买卖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市场业务流程比较规范,风险防范措施和法规体系较完备,这为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市场操作平台;社会中介服务、法律体系、信用环境和金融监管不断完善,机构投资者群体初具规模,为我国探索实施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条件;金融机构试办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逐渐增强,且现行资产现状和资本结构,客观上也为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条件。

参考文献:

[1]孙奉年:资产证券化效率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年

第6篇: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将各种未来能产生现金流且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等因素进行组合,再予以信用增级,变成可供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世界范围内有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三种典型的模式,其主要的差异体现在已经证券化的资产是否脱离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直接操作还是中介进行的两个方面。资产证券化是居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的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从2005 年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到现在,我国仅仅采用的是表外业务模式,先管制后发展。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得可行性

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业务是商业银行创新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分散经营风险、增加业务收入的战术型工具,也是其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并进入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型业务。从商业银行本身微观的角度出发,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深化,银行业同业竞争加剧、经济增速下降导致的违约风险增加,吸纳存款的成本持续提高,而银行传统的存贷利差空间减少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不断上升。商业银行的经营困难重重,商业银行很愿意把坏账、呆账进行证券化处理后再融资,盘活其存量资产,减少风险资产规模发挥资产证券化的最大效用。

(一)调节银行流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卖出风险权重相对较高,超过银行本身风险承受度和银行信贷政策不统一的信贷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转移、隔离和集中处理,银行可以主动地进行呆账调整,释放资产的流动性,这样把贷款变了可以流通的证券,减少资本占用,提高资本充足率,为其他业务拓展释放空间,提高银行资产流动的速度,变中长期资产为短期,同时也对银行的资产结构和期限配比结构进行了优化,增强银行的信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比较于银行传统的间接融资的方式并不会增加银行本身的资产负债率,这样的同时也是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通过出售资产腾挪出来的资本可以再投资于别的具有更高收益和低风险的资产,这样便可以降低总体资产的风险暴露程度,使资产结构更加切合商业银行实际。

(二)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控能力,降低不良贷款率并减少风险资产规模

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调整信贷资产期限结构,这样会有效的解决利率市场化引起的市场风险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将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包装迅速的变为快速的变为资本市场上流通的金融产品,这也意味着商业银行的风险转嫁到了最后购买证券化信贷资产的投资机构或投资人手里,对于商业银行本身而且,这样既提高了其本身的资产质量水平,又降低了信用风险。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银行的贷款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可以将一部分风险权重较高的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转化为有价证券的形式流通出售,这样银行原来本身的债权关系承担的贷款信用风险通过流通出售由投资者全部承担,分散了商业银行本身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借此创新型业务主动的防止不良贷款增加,改进和提升银行自身的资产质量。通过参与机构发挥各自优势,运用商业银行所不能运用的各种金融工具,运用规模效益,可以降低处理不良贷款的经济成本。证券化过程中通过“真实出售”能使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得到彻底改善,有助于维护公众信心,保持银行体系稳健,有效的解决降低目前银行所面临的不良贷款问题。

(三)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商业银行充当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如资产管理和融资顾问中介,提供担保或发行等服务赚取手续费、管理费等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增强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在随着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下,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丰厚的收益水平,对推进商业银行加快经营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在近年来的几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实践中分析可得,其中银行的财务顾问类业务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演化的产品到银行财务顾问业务中在其业务运行的过程中并不占用银行信贷资金。所以,如果证券化的产品成功的发展并与商业银行财务顾问业务产品体系融于一体,这势必丰富金融产品的内涵、拓宽了银行本身的业务领域,增加其盈利能力,为新的非利差盈利模式提供了新的线索。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一)投资者需求和基础资产范围有限

国际范围内的具有较高成熟度的市场看上,主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零售贷款业务,例如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等具体业务,而我国现在的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基础资产是占比为90%左右的银行对公信贷资产为主要基础资产,其他类型的资产较少,范围相对较小。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又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最主要投资者,这也就意味着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由资产证券化包装出售的产品的市场上面临着严重的需求不足,也不能分散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商业银行打包出售的证券化产品在二级市场流动性有受阻。

(二)基础资产潜在风险较大

从商业银行微观自身的经营管理的角度,银行更愿意转嫁风险较大的资产。商业银行把信贷资产增级包装成信托财产发行支持证券后,实现资产负债表表外化,这样银行又可以去发放新的贷款。如此的运作会让银行经营更加的冒险和激进,商业银行运用通道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力更足,这样却容易忽视和很少考虑其贷款本身的风险识别和控制,如果每家商业银行受利益的驱使,循环往复采用信贷资产证券化打包出售风险很大的基础资产的支持证券后,可能带来严重的金融风险,其中美国的次贷危机对此作了全面的诠释。

第7篇: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抵押支持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简称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流为保证,一般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对投资者付息还本。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者为原始权受益人、SPV、证券承销商、托管行、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可以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获得新的融资来源,缓解初始债权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诸多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够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缺乏,使得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着更多的风险。因此,要使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地进行,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1、政策、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金融实际相结合缺乏经验,有关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建设很可能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政府也必然会根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状况相应地调整有关政策。因此,政府政策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提供制度保障,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而且,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很重要,比如商业银行盘活内部不良资产问题,如果不良资产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证券化并出售,商业银行实际就可通过这种手段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比以往更加不关注贷款者的资信状况,甚至故意降低贷款者的信用门槛,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制造出更大规模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加大投资风险。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还可能发生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以及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我国短期内难以修改现行法律或为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的情况下,目前只能采用一种折衷方案,即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因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以不尽完善的部门规章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将使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风险。

2、信用、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保护与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需要信用提升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为投资者设定了一个明确且易于了解的信用标准及严格的评级程序,以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然而,资产信用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的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既专业又诚信的评估机构少之又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资产的评估会受到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信用问题往往关系到道德问题,在我国,像过去发行很多的公司债一样,有能力偿还但故意拖欠不还,再配合虚假信息的披露等,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资产证券化由于其多样的融资结构、多方协调运行的机构体系,更应加强对其信用的监管。因为投资者即便有了充分的信息,有了资产稳定的现金流,但是发行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承诺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最后还是得不到收益,这会引起投资者对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失去信心。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尤其要注意道德风险的防范。

3、其他可能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投资者还会面临如下风险:(1)资产证券产品设计风险。由于产品设计上的不成熟导致风险与收益不匹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价不合理,造成证券发行不成功,给发起人带来经济损失。(2)混合现金流风险。指如果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3)实体合并风险。如果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4)利率波动所引致的风险。如果利率下降,会导致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因为借款人可以用较低的利率从市场上借到资金用于偿还抵押贷款,这样会影响到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中国外汇市场发展相对落后,市场发展不够深,跨境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利率错配、外汇错配的问题,这样也会加大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最终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总结

第8篇: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优点突出的新兴工具,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这其中被争论得较多的是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的选择,即应该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证券化。笔者认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该以基础设施收费项目证券化为切入点。

一、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的四大要求

要讨论从哪一类资产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首先要明确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要求。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通常对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有四个基本要求:

1.该类资产必须有一定的存量规模,这样才能形成具有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才能有效构建资产池进行信用担保和信用升级。

2.必须有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当abs的现金流出为既定时,若其现金流入不稳定甚至“断流”,那么abs的发行人或担保机构就不可避免地面临支付风险甚至支付危机。

3.资产必须具有可重组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组合中的各种资产的期限、风险、收益水平等基本相近。

4.资产的信用等级要十分明确,即必须有明确的担保支持。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目前占据主流观点和实践得最多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可否认,住房抵押贷款由于其收益流稳定、风险相对较小、发展潜力大等一些自身的特点存在着优势,但它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的改善还需要一定时间,将之作为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为时过早。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存量规模限制了进行证券化的可能性

一类资产要进行证券化,第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该项资产要有一定的规模。而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虽然在迅速发展中,但是目前市场仍然较为狭小。在我国,截止 2000年末,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为3212亿元人民币,仅占当年各项贷款余额的3.23%,其差距可见一斑。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有限的规模限制了资产池的构建,不利于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资产证券化。

(二)商业银行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并不迫切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小,并且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才起步不久,占总贷款的比例偏低,还不至于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构成威胁。更重要的是在目前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相对于其他资产还属于优良资产。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构造一个良好的资产负债比例结构,在其他资产质量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银行还想通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这块资产创造效益,优化结构。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规避风险,释放资本,以从事具有更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如果仅仅是一次性售出,又无好的投资项目,则实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但不会增加其总收益,反而会减少其绝对收入。因此,商业银行在这种资金充裕但贷款项目又缺乏的情况下对其住房贷款实施证券化,缺乏经济效益。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缺乏经验,有待完善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才刚刚起步,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还处于试验阶段,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统一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格式。尽管人民银行下发了统一的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但各地、各银行之间的情况不同,在具体操作中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体系。

三、银行不良资产仍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银行不能按时、足额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曾经一度被看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良药。因为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点就是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正好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的问题,因此很多人建议从银行不良资产着手进行资产证券化。

但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否能产生符合需要的现金流,可以从其产生根源来分析。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些非银行本身的、历史的和体制的因素更是其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国有企业改革滞后,过度负债经营,效益低下;二是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相混合,使得在利润目标与宏观调控目标矛盾时舍弃前者而取后者;三是在政府管理经济的前提下,政府职能错位,干预银行贷款,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客观上又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条件。从这些原因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相当一部分银行不良资产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剩下的一部分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有企业效益连续下降,能否产生稳定的收益流量最终还取决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该进程中复杂的企业资产重组效果。因此可以说,银行不良贷款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基本不具备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持续现金收入的条件。

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多为不良贷款,这些贷款的期限、坏账风险、收益水平各异。复杂的成因导致组成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各种贷款不仅期限差异很大,而且风险、收益水平也参差不齐。如果把这样一批各方面条件差异很大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势必会造成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困难,也不利于投资者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投资风险和投资价值。

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应该为抵押、担保资产。但我国1996年以前银行的贷款大部分是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贷款,即没有与某笔贷款合同相对应的确定的企业资产。这样的纯信用贷款并不适合进行证券化。

从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状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银行不良资产很多方面都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的条件,选择以银行不良资产进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也并不可行。

四、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

(一)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有其必要性

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一般而言,经济起飞阶段基础设施投资至少为总投资的25%,基础设施发展的超前系数应在o.5—0.8之间。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础设施投资约为总投资的13%,发展超前系数停留在0.1—0.3之间,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基础设施已成为制约经济高速增长的“瓶颈”,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已经迫在眉睫。但多年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存在着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较窄、市场配置机制和财政杠杆机制缺乏等问题,基础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特别在中、西部地区更为突出。而且,我国实行5年积极财政政策后,财政支出增长率已接近gdp增长率的3倍,财政资产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增长空间有限,而政府为主的投融资模式在争取银行贷款方面也日益表现出局限性。因此,通过资产证券化这种方式,将一些收费稳定的基础设施的未来收益转变为现在的融资权,将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面临困境的有效途径。

另外,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与目前运用得较多的bot方式相比,有自身特殊的优势。bot方式是非政府资本介入基础设施领域,其实质是bot项目在特许期的民营化,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是不能采用bot方式的。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券的发行期间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虽然归spv所有,但项目的经营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长。因此。运用证券化方式不必担心重要项目被外商或民营资本控制。除此之外,bot方式的操作复杂,难度大。abs融资方式的运作则相对简单,它只涉及到原始权益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无需政府的特征及外汇担保,既实现了操作的简单化,又降低了融资成本。

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融资机制,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既可解燃眉之急,又可以克服目前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些不足之处,因此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是必要的。

(二)由于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一些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从它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是可行的,有它的必然性

第一,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最大的特点便是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入,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基础设施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等特点,导致了其经营期间的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而资产证券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特点正好符合这个要求,克服了银行不良资产难以解决的毛病。

第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规模较大。我国是一个经济迅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每年在基础设施建设上都有大规模的投资,将这些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形成足够规模的相似条件的资产组群。

第三,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期较长且遵循一定的自然和生活规律,一般而言贷款期限和风险均比较稳定。因此在构建资产池时,组合中的各批贷款的期限基本相近,风险、收益水平也能维持在固定的稳定水平。它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因此容易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获得政府担保,能实现较为明确的信用等级。

(三)我国已经有了部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经验

第9篇:不良资产证券化流程范文

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企业融资方式中重要的一种,全面的了解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企业合理采取融资方式、正确配置资源有很大帮助。针对这一点,笔者就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基本知识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具有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信用等级,缓解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拓宽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效地转移和规避风险的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融资优势

(一)发起人的收益

其收益包括以下方面:(l)资产表外化。通过“真实出售”,把资产移至表外,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2)资产的流动性。证券化的产品存在一个流动性相当高的二级市场,因此,发起人可以利用该市场获得流动性,从而增强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3)低成本的融资渠道。通过“破产隔离”,把资产信用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隔离开,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达到融资渠道多样化的目的。(4)稳定的服务费收入。发起人在出售资产后往往充当服务人角色,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有稳定的服务费现金流流入。

2.借款人的收益

对于作为发起人的金融机构来说,资产证券化意味着能够及时回笼资金,增加融资能力,从而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低成本资金。

(二)投资人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产品类型多样,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搭配,能够满足投资人的多样化需求,便于投资人分散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三)投资银行的收益

投资银行不但可以担任证券承销机构的角色,也可以参与甚至主导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设计和执行、产品的设计和二级市场的交易等活动,这些业务为投资银行带来可观收益。

(四)金融监管机构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能够促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它提高了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金融机构流动性危机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丰富了金融产品种类,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深化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完善。它可以提高金融、法律、财会和信用评估制度的完善程度,提高相关扫机构和人才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市场监督的形成等等。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参与的是发起人、特设机构和投资者,此外还有服务人、履行受托和管理职能的受托人、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等其他参与人。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基本过程是: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

首先选用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且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组建资产池: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能够容易增强流动性;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记录良好;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属于同一种类,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资产抵押物容易变现,且具有一定的变现价值高的特点;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资产的记录良好;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得。

(二)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

SPV是一种特殊载体,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计,是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设计SPV的日的是为实现证券化资产在结构上与其他资产隔离。SPV可以是发起人设立的附属机构,也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三)将证券化资产组合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载体

设立SPV的目的在于使发起人实现表外融资,割断发起人与投资者在法律上的关联,达到证券化资产破产隔离的目的。其职能是从发起人处购买基础资产并以此为支撑设计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发行收入支付出让资产的发起人。

(四)四级和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目的在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产品在上述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要求。聘请评级机构对增级后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评级,通常要进行两次,即初评和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为达到所需的信用等级必须进行的信用提高程度。(五)发售

SPV将经过信用评级后的证券交给券商承销,可采用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由机构投资者购买。

(六)受托管理及清偿

寻找服务商和支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受托人管理标的资产、归集标的资产的现金流以及向投资者进行支付等事项。在证券的到期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时,足额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而本金偿付日期及顺序因标的资产和所支持的证券结构安排的不同而异。证券全部偿付完后,如果资产池还有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将被返还给发起人。

四、融资模式及效用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

即企业将应收账款汇集后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机构SP从注入SPV的资产池。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以资产估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以企业应收账款的现金流为基础。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型融资方式。另外,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信用级别较高的表外融资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证券化,企业也实现了风险的转移。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针对流动性差的资产证券化的,不是所有的不良资产都可以证券化。通过资产证券化只可以盘活流动性差的资产,而不是盘活劣质的资产。这就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认真筛选,按资产的不同特征对其进行分类,把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挑选出来,对不同风险档次的不良资产应区别处置。从投融资双方来看,资产证券化过程实质卜是对被证券化资产的特性进行重新分割和组合的过程,也是金融工具由初级向高级进行深加上的过程。一方面各种资产通过采取证券资产的价值形态,使得其期限、流动性、收益和风险的重新分割和组合变得更为容易;另一方面,从资产选择角度来看,通过资产证券化,使得本来不可能或很难进行的资产收益、风险空间的细分成为可能,使原来间断的收益风险分布逐渐连续起来,筹资者和投资者在投资空间中所能选择的资产组合点或集合大大增加,从而提高投融资双方的效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