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不良资产业务模式范文

不良资产业务模式精选(九篇)

不良资产业务模式

第1篇:不良资产业务模式范文

在国资委成立之前,国有企业股权管理被多个政府部门分割,国有企业内部的不良资产主要由各企业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自行处置。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股权管理集中到国资委,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由各企业报国资委审批后在指定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可以称之为分散处置模式。在国有资产分散处置模式下,具有关联性的控股权被人为分割,因不具控制性导致流动性差、再投资价值低,因利益纠葛导致处置效率低、成本高,因不易监管导致道德风险高、资产流失严重。因此,对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应当创新。

在国资委成立后,一个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权管理统一于国资委,区域内国有企业事实上以国资委为核心形成一个多层控股的企业集团系统。因此有条件也有必要从区域国有资产的系统关联性出发,建立统一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在此称作集合处置模式。本文针对目前不良资产分散处置模式存在的问题,研究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原则和特点,论证国有不良资产集合处置的必要性及其模式。

一、 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是有缺陷而导致盈利能力低下的资产,其剩余的使用价值是可以加以回收重新利用的社会资源。任何一个产权所有者都会要求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尽可能高地回收剩余价值,国有产权所有者也不例外。在不良资产处置上,国有产权所有者与私有产权所有者不同,不能只有单一财务目标。这是因为,国有产权名义上归全体人民所有,但是全体人民的收益权不可能像上市公司给股东分红那样实现,更多的还要通过非财务的公共目标来实现。在实际操作中,非财务公共目标是作为对财务目标的原则约束而达到的。

1、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和原则

(1)化解系统经济风险,维护区域社会稳定。巨额不良资产主要形成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在通过银行贷款支持企业不致破产的同时,采取各种改革措施挽救企业,但收效甚微,反而给银行造成大笔坏帐,带来金融风险。由于区域内国有企业股权和债权的高度关联性,极易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连带一批相关企业倒闭。因此不良资产处置不可能主要以破产方式进行,而要通过引入高效的外部产业投资者重组企业,创造起死回生的机会,从而化解系统经济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2)优化系统资源配置,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必须从区域经济大系统的角度来看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区域经济系统内,国有资产只是区域内经济资源的一部分,只要资产处置没有导致资产流失到区外,就不会导致区域内社会经济资源总量减少。因此,国有资产处置应该着眼于区域内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前提下的总量增加。

(3)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壮大民营经济。国有不良资产处置是国有经济布局调整退出竞争性行业的必要举措。如果将国有资产都卖给外资,外资进入将增加区域经济资源总量,但外资可以通过内部交易价格转移利润到境外,导致系统经济资源流失。外资比重过大还可能谋求垄断利益,操纵当地经济,抑制民营经济发展,损害系统的经济效率。站在民族利益角度讲,国有经济退出的空间应该优先留给民营经济。应当学习印度发展民族经济的做法,以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为契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2、不良资产处置的特点

不良资产处置不是一个简单的交易行为,而是投资行为,是交易双方对投资价值的发掘和确认过程。与优良资产处置相比,不良资产处置具有如下特点:

(1)不良资产是已经发生价值流失但还有剩余价值的资产。对于实物形态的资产而言,使用价值的贬值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因此,尽快投入运营,形成盈利能力,是资产价值升值的前提。对于企业形态的资产而言,资产通过经营过程盈利实现价值转移,得到补偿和增值。如果经营亏损,则在形成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本质上是对已经形成的资产损失进行清理核销,为资产恢复盈利能力创造机会的过程,因此处置不良资产不可能做到收益最大化,应该是损失最小化。但是资产损失通常难以准确衡量,因此只好以帐面净值做参考,损失最小化也就归结为尽最大努力卖出尽可能高的价格。

(2)不良资产是价值仍在继续流失而且加速流失的资产。尽管资产流失在经营过程甚至在形成过程中就已经存在了,但在处置之前仍在继续流失,而且随着时间推移,价值流失会加快,即所谓 “冰棍效应”。其原因,一是技术设备等有形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加快而加速贬值的过程不会停止;二是企业停产后商誉商标、资质牌照、客户资源、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技术人才的流失。无形资产是构成企业盈利能力的主体,其价值超过有形资产价值,因此成为购并者的主要目标。不良资产应该在企业停业之前及早处置,以最大限度保全无形资产价值。

(3)由于不良资产是加速流失的资产,加快处置可以中止资产价值继续流失,可以在不良资产价值较高时卖出好价格。因此,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是如何在加快处置前提下卖出尽可能高的价格。不良资产加速流失的特点决定不良资产处置很难形成卖方市场,处置越晚,价值流失越多,寻找高转让价格的概率就越小。转让价格受转让时机、方式和市场供求影响,但根本上还是取决于转让时不良资产的剩余价值,因此加快处置和争取高转让价格并不矛盾,只有卖得早才能卖得高。所以通过加快处置做到损失最小化是可行的,站在全社会高度看更是如此。从理论上说,不良资产的定价和优良资产应该一样,即建立在预期能回收的未来现金流的基础上,但实践中不良资产定价要比优质资产困难的多。由于双方对不良资产价值判断不尽相同,加上信息不对称,使不良资产定价很难一致,实际价格的确定通常是谈判协商的结果。因此与其花功夫确定一个准确的价格,不如想办法创新处置方式、发掘投资价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营造竞价局面、增强在谈判中的地位。

二、不良资产集合处置

区域国资委成立后,作为区域内国有资产统一的所有者代表,分散的小产权变成集中的大产权,就为总量庞大、关联度很高的区域国资系统不良资产的处置创造了有利条件。

首先,在国资委下设立不良资产处置的统一平台,有利于提升股权价值、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同一个企业中关联性的股权就可集合而具有经营控制性,同一个行业中所有国有企业股权就可集合而具有市场控制性,因而大大提升了股权价值,这样有利于吸引更多新投资者,就可以大大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机会和价格;可以做大资产池,有利于应用各种投资银行手段发掘投资价值,如进行资产分类整理、重组包装、资产证券化等,足以吸引国内外投资银行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可以形成各个国有股东之间合作协商和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协商成本低、效率高;可以使分散处置模式下“多对一”的谈判变成“一对多”的谈判,形成卖方市场,从而提高谈判地位。

其次,在国资委下设立不良资产处置的统一平台,便于国资委对资产处置过程集中监管,形成国有企业―――处置平台―――国资委―――交易所四位一体的防控体系,从而打破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督促处置者努力工作,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此外,在国资委直接监管下的处置平台有更高的诚信度,会提供透明、全面的不良资产信息,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预期,增强安全感。

第三,建立以进行交易前期策划和交易撮合服务为主的统一的资产处置平台,可以和交易执行环节为主的产权交易中心共同构成完整的国有不良资产处置链条。产权交易所只是一个为交易各方提供公平交易便利和秩序的场所,不能只维护国有产权出让者的利益,而要公平对待每一位市场参与者。尽管政府赋予产权交易中心覆盖资产处置全部环节的业务范围,但从牵制角度讲,产权交易中心不应该介入交易前期策划和交易撮合过程,以保证其在交易过程中的公正和廉洁,这对营利易所更应如此。因此应将产权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限定在交易公开性、规范性的审查和执行上。

三、 不良资产集合处置模式设计

1、组织模式设计

不良资产集合处置的一般组织模式如下。

A模式:由国资委独自发起一家没有投资银行牌照的国有独资资产管理公司,指定要求所有一级企业将其不良资产直接划拨给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处置;

B模式:由国资委支持所有中间层控股公司共同发起一家具有投资银行牌照的有限责任制资产管理公司,各股东将其不良资产委托给该资产管理公司统一处置;

C模式:由国资委指定一家中间层控股公司牵头,其他中间层控股公司参加和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国内外广泛投资者网络的知名投资银行共同发起一家具有投资银行牌照的股份制资产管理公司,由国资委要求所属企业将其不良资产委托给该公司统一处置;

D模式:由国资委指定一家外部的投资银行,由国资委要求所属企业将其不良资产委托给该投资银行统一处置。

上述4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具体项目上不良资产处置方案的形成、执行和利益协调机制,从而直接影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成本、效率和目标。A模式假设国资委是超级控股公司,其下由若干各具功能的中间层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构成战略管理和资本运营平台体系。这是一种完全行政化的模式,其优势是设立简单容易,国资委可以直接通过行政划拨其他中间层国有控股公司所有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将独自承担不良资产处置责任,经营风险大,不存在内部协调,但外部协调量大。此外,可以进行实业投资,也可以承包或服务,兼具投资商、承包商和服务商职能,综合功能强。但因为独资无法使投资银行直接参与,与投资银行签约结成战略联盟或聘请为财务顾问方式参与资产管理公司也许可以解决问题,但对投资银行的责任约束不强。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决目前供需脱节问题的对策,就是在其下再设立与国际投资银行合资的资产管理公司。此外该种模式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投资银行牌照,资本运作手段和空间大受限制,因而不利于对系统外客户服务,只局限于系统内客户服务,未来发展空间受限。

B模式和C模式采用多元股东结构,是半市场化的模式。两者都具有投资银行牌照,资本运作手段多,在完成当前国有经济布局大调整和国有企业大重组的阶段性任务后,将顺利转向以系统外客户服务为主,未来发展空间大。另外它们不能做实业投资,都是服务商,经营风险小,没有A模式国有独资体制弊端。其区别在于,B模式因所有中间层公司都参与,共同承担不良资产处置责任,能很好做到不良股权资产集合,内部股东之间协商很好。因全部是内部股东,利益不与外人分享。但没有中介―――投资银行直接参与,供需脱节,因为事先不知道资产需求方在那里,也就不可能设计好处置方案去寻找吸引投资者,又因为难以找到多个投资者,不能形成竞价局面,只好分类打包贱卖给投资银行再行处理,钱都让投资银行赚走了。此外没有外部债权人入股,与多个债权人的外部协调也有困难,当然国资委可以出面统一买断债务来解决这个问题。

C模式比B模式市场化程度更高,不仅纳入内部股东,而且纳入外部投资银行和债权人,可以做到不良资产权益全部集合。因为具体项目的股权和债权关联方都是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股东会和董事会作用,所以处置方案的协商过程都在内部,这样沟通便利,时间短,成本低,效率高,但股东人数过多也会有相反效果,由此也可以考虑减少内部国有股东数量。因为还纳入投资银行参股使供需直接对接,由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发掘资产价值,根据投资者需求策划最优的处置方案,不仅大大提高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机会和效率,而且有可能形成竞争而提高不良资产处置价格。另外,因有外部股东,要与外人分利。

D模式是业务全部外包,完全市场化的模式。投资银行和投资者有广泛联系,开办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将资产供需双方撮合在一起的功能,但要分别和所有关联股东和债主企业签约得到委托,才能将关联性不良资产纳入一个资产池,完全靠市场行为很难办到。而依靠国资委行政干预获得不良资产处置权利,下属企业未必积极配合,而且具体项目处置方案的协商全在外部,协商出现问题还要找国资委出面,沟通时间长、反复多、成本高、效率低。此外,外部投资银行只追求自身利益,难以尽责,加上信息不透明,一手操纵买卖双方,低买高卖,牟取暴利,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国资委作为直接派代表进驻投资银行,也许会改善。此模式下不易管理,容易演变成分散处置模式。

综上所述, C模式最好,B模式较好,A模式亦有可取之处,D模式最不可取。我们以下按C模式展开说明。

按C模式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本质上就是一个国有控股的专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投资银行机构,它具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所有职能,但重点在资产管理上。只有这样的资产管理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银行参股,实现资产供需双方直接对接,才能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工具和资本运营手段从事不良资产处置。

2、运行模式设计

在C模式下不良资产集合处置的运行过程主要包括如下环节:

(1)按照国民经济战略布局调整要求,国资委制订国有资产重组规划,设置不良资产标准,做出不良资产处置决定;(2)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资委设定的标准核定不良资产,然后将各自不良资产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构造资产池;(3)来自也是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员依托投资银行的客户网络物色可能的投资者;(4)按照潜在投资者需求分类整理不良资产,发掘投资价值,设计出具体项目上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5)该项资产处置方案提交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主要股权和债权的关联方(合并股权具有控制性)协商认可;(6)通过认可后该项资产处置方案向事先物色好的投资者招标,同时也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向社会上公开招标;(7)资产管理公司代表该项资产主要股权和债权所有者与挑选出的若干投资者进一步谈判直至达成协议;(8)达成股权和债权重组转让协议后,在资产管理公司监督下,在股东投资银行协助下,投资者和各个股东和债主直接接洽执行协议;(9)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完成交易过程。

在上述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在于构造资产池、发掘投资价值、设计处置方案、将多对一谈判变成一对多谈判、监督有关各方执行协议等,而协议的执行由投资者和该项资产有关股东和债主进行。

不良资产通过委托而不是行政划拨或有偿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好处在于:资产管理公司无需很大资本,没有经营风险;不良资产所有者参与处置,有利于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损失责任易于追究,有利于推动国企改革。

3、盈利模式设计

在C模式下资产管理公司只做服务商,其盈利来自于服务佣金收入。每完成一单不良资产处置,都可按投资银行提供资产重组转让服务标准收费。按照国家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介处置不良资产服务规定,最高付费可达可回收现金额的5%。其佣金收入通过分红成为各股东的投资回报。

在C模式下参与资产管理公司操作过程的有股东国有企业、投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相关方国资委、产权交易中心和投资者等。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不仅可以得到直接的投资回报,而且能够取得间接的经济利益。

国资委作为区域国有资产总监管者,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和专业化运作,能有效贯彻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提高国资系统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率;有效监控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避免分散处置情形下国有资产贬值和流失,尽可能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和回收价值;外部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佣金费用转化为资产管理公司的佣金收入而保留在国资系统内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处置不良资产也可以节约国资委直接操盘带来的隐性成本。

国有控股公司除了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外,作为不良股权资产的提供方,通过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和专业化服务得到的好处反映在:有利于避开内部阻力,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制止不良资产继续流失;降低由于各企业分散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股权合并和一对多谈判能提高不良资产处置价格和效率。

与四大银行对应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合并或参与国资委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将集合债权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外,作为不良债权资产的提供方,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使股权处置与债权处置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将降低不良债权处置的协商成本,提高不良债权处置的效率,创造债权资产保全机会,减少银行倒帐风险。

投资银行除了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获得的分红外,作为不良资产供需双方的中介,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固定了大批客户,在每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将涉及其内部许多部门服务及客户资源,其利益体现在资产管理公司佣金收入分成上,而且客户后续增值服务进一步开发的收益机会还会很多。

对于产权交易中心来说,全国各地国资系统的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类投资机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将围绕产权交易中心形成全国性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网络。其中,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产权交易中心的做市商,有助于产权交易中心有稳定的交易量和交易秩序,从而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

作为不良资产的投资者,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整理和服务,提高了收购效率,节约了收购费用和时间,降低了投资风险,还可享有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一定时间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

第2篇:不良资产业务模式范文

【关键词】不良资产,处置,模式选择

一、政策性银行不良资产现状解读

政策性银行的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性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不良银行资产的存在会危及银行的安全运行,降低银行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严重的会导致银行破产乃至引发金融危机,因而必须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的处置。根据银监会最新统计资料,截至2012年底,政策性银行按贷款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 603亿元,比年初减少7,082亿元,不良贷款率2. 4%,比年初下降3. 7个百分点。这一比率接近于发达国家3% ~5%的一般水平。这是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创新不良贷款处置力度,使资产质量逐年得到显著改善。

二、政策性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传统模式分析

我国政策性银行不良资产传统的处置模式主要包括:

1.债转股模式。债转股,即指国有政策性银行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将有关政策性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sManagementCompany,以下简称AMC)对原债务人的股权,使原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AMC与实施债转股企业(原始债务人)之间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进而促使企业提高效益实现债权的目的。

2.财政注资模式。该模式主要是用国家计划额度内的呆坏账准备金予以现金冲销,同时,国家财政在资本市场上通过募集资金的形式向国有政策性银行注入资本金。这种做法短期来看改善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结构,银行甩掉了包袱,可以更好地致力于自身业务的发展,但是这种做法也是乏善可陈:一方面,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总量巨大,财政注资增加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国有政策性银行、企业对政府的依赖,不利于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金融监管的健全.从动态的角度来看,银行不良资产是不断变化的,此方式无法在根本上解决问题。

3.银行“自我消化”模式。银行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催收一部分,转贷一部分,重组一部分,核销一部分,拍卖一部分”,对银行不良资产分流处置。该方案的缺陷为不良资产的催收效果很差;转贷、重组不是长效机制,至于核销,鉴于银行的盈利水平,其数量也是极其有限的。

三、政策性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创新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国家“允许政策性银行进一步采取灵活措施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指引下,在遵循市场规律快速有效地处置不良资产的前提下,各银行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创新原则,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创新基本准则,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加大力度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银行业近年来主要有以下不良贷款处置方法创新:

1.资产证券化模式。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金融领域发展最为迅速的金融创新工具。这项金融创新技术起源于美国,如今已成为金融创新中的一种主流融资技术。它最大的特点是给金融体系提供了新的流动性来源,改变了许多金融资产的特性,也改变了资本市场的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它可以极大改变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现在已开始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演进。

2.资本运营法。这是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政策性银行可发掘出不良资产资源性的一面,重新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资本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呆滞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进而产生新的现金流来处置不良资产。政策性银行改变了过去将不良资产仅仅看作包袱的想法,引入“不良资产经营”的理念,用双赢的观念,以资本市场的手段和投资银行的业务技巧来处置不良资产,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一个全新的视野。资本运营法的关键在于政策性银行本身要把握哪些不良资产具备战略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拥有一定的潜在投资市场。

3.联合运作法。这是联合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本创新政策性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政策性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着力于产业和产品之间的衔接和联合,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和信息优势,着重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的灵活多样的方式。国家情况可补贴一定的费用;也可比照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适当放宽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处置的政策限制,为银行与合作方提供有利条件。而国有政策性银行通过转让、打折出售、打包处理、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直接处置不良资产。通过探索各种资本的联合运作处置,吸引其他资本介入,这也是处置不良资产的一个基本条件。政策性银行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利用中央“鼓励外资以并购、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企改制和不良贷款处置”的政策,吸引民资和外资参与资产处置,有条件的还可以引入国外风险投资公司的合作机制,发挥多种资源的作用,加速不良资产处置进度。

4.并购重组法。这是通过企业并购和债务重组创新政策性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政策性银行通过债务重组推动存量资产重新配置,将现有不良资产资源在国内外同行业间进行分配,并最终实现资产结构调整进而处置不良资产。

5.业务外包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也是创新政策性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政策性银行将一部分不良资产外包给律师事务所、信用咨询调查公司、保险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处置,可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和内部组织成本,提高处置效率。

四、结论。政策性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正在朝着多样化、创新化的方向发展。采用何种方式处置政策性银行不良资产,要根据个案的特点加以综合考虑,最终确定一种适合方式。随着法律环境、体制环境等建设的完善,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呈灵活多变的特点,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选择余地更为宽泛,结果也能不断接近于预期目标,进而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使其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稳健运营。

参考文献:

[1]王琳玲.对我国政策性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路径依赖研究[DB/OL].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007, (9).

第3篇:不良资产业务模式范文

中国银监会在2003年底召开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分析会议上,再次向市场传递出“银监会将积极推动新的处置方式,并为各行在有关的政策方面创造有利条件”的信号。

种种迹象表明,随着国际、国内众多投资者直接参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信达、长城、华融)将不再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惟一出口。但由此一个新问题应运而生: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将以何种经营治理模式存在?

近日,《新财经》获悉,财政部的一份名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与发展的请示》,早在2003年8月份就已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其后几个月内,经过专家论证,现已更为成熟、完善。预计该文件将在今年初正式出台,其中包含以下几方面重要信息: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将无限期延长;将拥有更多的经营自:有充分的激励机制做保障;业务范围更加广阔;纯粹市场化经营等。

这一版本的改革方案,虽说与近日市场盛传的“承包制”(即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以三年为限,实行现金回收率和现金费用率“双率”包干的办法处置其手中尚存的不良资产)形似,但其内容更为细化,且明确提出了“将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推向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其建立完善的经营治理模式”。

改革文件呼之欲出

生存在体制内的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尴尬处境,加之国有商业银行不断产生的大量不良资产,导致了目前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远没有达到让人乐观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承包制”也好、“市场化”也罢,积极的改革文件在此时出台,无论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对困境中的商业银行来说,都是一件大好事。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为完成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这一历史使命而设。财政部当时的计划是,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只是阶段性存在,是为特定阶段的历史使命和金融改革服务的。所以,最初经核定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年限为10年。当不良资产的剥离不再进行,资产管理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将是一个逐步消化、不断削减的过程,当处置完全结束,资产管理公司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就其后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生存方式,有关部门迟迟未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但日前财政部拟定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与发展的请示》,无疑传达了更多积极的信息。

据内部人土向《新财经》透露,该文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首先明确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目标,即2006年之前债权处置完毕,2008年之前债转股处置完毕。另一方面,制定了与考核目标相配套的政策,即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发展方向――未来的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定位于国有专业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而不再限定其未来的发展模式,待不良资产处置完成后,根据各自的转型发展情况,按市场规则确定发展方式向。未来在市场上无法立足的,需按市场规则进行清算、关闭。

“两率”激励机制

《新则经》从有关人士处获悉,为激励资产管理公司尽快融入市场化运作之中,即将山台的财政部文件将包含―些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会确定一个现金回收指标和一个现金回收费用率。就现金回收指标来讲,超过指标的部分,回收的现金按一定比例分成(上交部分用于弥补同家损失;留存部分比较可能性的分配比例是:20%用于自主支配,80%用于增加资本金),未完成指标的相应扣减奖金比例。相刘而言,现金回收费用率则是一项硬指标,即使现金回收量少,费用也不能超出该指标。四家公司将按指标签署责任状,不再下达收现、费用计划,以比率控制开支。

从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状况看,华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分别是工行与建行的不良资产,其抵押或担保物大多为不动产,资金回收相对容易,因此,华融、信达两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回收率持平。而长城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由于处置的是农行和中行的不良资产,多为行政性贷款,资金回收难度较大,因此,这两家的现金回收率应基本持平。

据知情人士向《新财经》透露,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过去四年的现金回收率,实际存在较大水分。现金回收率的公式为:现金回收率二回收资金/累计处置资产。累计处置资产既包括已处置资产又包括核销掉的呆账。长城的现金回收率之所以非常低,就是因为其早就核销了一些事实呆账。而其他的资产管理公司,还将无望收回的挂在账面,所以,回收率虚高。另外,四家公司基本上都采取了累积资产回收率的做法,这样,目前财政部公布的20%的回收率大约比实际数据高出4~5个百分点。但大部分公司存量资产中,实际有很多是无效资产,随着资产处置难度的加大,将来必然会体现到现金回收率的分母中,回收率自然也将降到比较低的水平。据业内人士预计,平均现金回收率10%左右应该是实事求是的一个比率。

而上述财政部文件正式执行后,现金回收费用率更需要各家严格控制。现金回收费用率包括回收现金人员管理费用率和回收现金人员业务费用率,业内人士认为,7%应该是一个可控底线。

后置风险如何解决

值得汁意的是,该文件还明确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步进行商业化动作的同时,可扩大其业务范围,并给予其自书经营权。如:可开展委托其他商业银行的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可根据市场定价原则收购不良资产,可以开展财务顾问服务,上市推荐业务等。资本金业务将单独核算,并建立考核机制。完善处置手段,尝试开展资产证券化、外资介入等方式;可以将自有资金投资不良资产:调整考核、奖励办法,债转股回购可予以奖励等方式。

据《新财经》了解,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于该份财政部文件的出台均表示造成。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我们是最能体会其中的难处。现在,很多叮行操作模式的限制将越来越少,因不良资产回收将不再仅仅是一句口号。”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位从事资产处置方案设计的人士对《新则经》记者说。

一直专注于小良资产产生源头研究的社科院博士曾诗鸿在《新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文件的小台虽然对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各有利弊,但总体来说利大于弊。”他认为,在收购不良资产时,采取市场化定价,有可能导致过分压低被评估者的价佰,导致国有资产受到侵害。将四家公司推向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将使各家的压力增大,而最终不适应市场机制的将走向破产。但好的方面也显而易见。各家公司增压的同时,在激励措施的激励下,从管理层到员工的积极性将大大提高,从而加速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速度,加快市场对资源的配置。

事实上,在此背后,更不可忽视的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大量后置风险。

按照计划,2008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原来承接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在不考虑新的不良资产的前提下,届时其对国家财政部的负债要如何解决?

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以账面价格收购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它的资金来源于三个渠道:国家财政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拨付的400亿元资本金,人民银行提供的5700亿元再贷款,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向对应的四大行发行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

而以目前的现金回收率,致使四家公司尚欠财政部大量资金。

对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位人土表示很无奈,他认为这个问题很难妥善解决。“当初原价收购就是典型的风险后置行为,资产管理公司累计收回的现金是不可能偿还这笔巨额债务的。”如果由银行承担,那么,必然将成为银行新的不良资产,也失去了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意义,并且银行改制、上市也经受不住这种打击。况且这批债券到期日已经不远,加之四大行又累积产生了1.8万亿的不良资产,如果全部由国家财政消化,估计在短时间内根本不可能。如果继续发债券,只能是拆了东墙补西墙,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位人土在向《新财经》谈到这个问题时,也认为最后这个问题可能只能不了了之,就像当年央行发国债就是从财政部拿钱一样。

对于此问题的解决,众多专家也表示,暂时没有什么好的办法。

憧憬大投行时代

问及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是什么?《新财经》得到一个不约而同的回答:“新一代的现行。”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发展为真正意义上的国有大型投资银行,已成为各界公认的理想之路。

但从现实情况看,“专业性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包括金融方面和社会方面)再加上投资银行的业务”才是对未来资产管理公司的准确描述。

除了自成立伊始就开展的银行性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外,2000年开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先后获得了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被授予在资产管理范围内开展推荐企业上市和股票、债券承销业务的资格。2001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也明确了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收购的不良资产,可以综合运用债务追偿,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资产置换、租赁、转让与销售,债转股、直接投资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等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同时还可以从事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股票、债券承销,投资、则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与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等各项业务;另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境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引进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从该条例的内容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从本上涵盖了大部分现行业务。

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被允许开展之后的三年来,其投行业务究竟如何? 《新财经》对此进行了粗略统计(见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投行业务统计表)。

统计结果显示,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介入投行业务的情况不一,多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主要是对接收的资产企业进行则务顾问、管理咨询、重组以及上市辅导和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业务方面,四家的收入并不高,按目前承销业务最少的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承销收入约几百万元计算,预计承销业务最多的信达估计收入也不到2000万元。与同内日前专业性的券商平均3000~5000万元的利润总额相比,有较大差距。

财务顾问业务尽管已经开展,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与专业财务顾问公司的差距依然很大的。据知情人士透露,凹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顾问收入大概只有其现金回收总额的千分之几,约几百万,甚至还不到。所谓的财务顾问费,实际很多只是债务重细过程中的部分利息,因为叫家公司的工作重心并没有转移到财务顾问业务上。事实上,财务顾问业务一直是国外投行重要的盈利活动,高盛2002年则务顾问收入高达14.99亿美元,高于其承销收入;建行去年开展的财务顾问收入也达4000多万元。由此,如何把握住财务顾问这块“高产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还要下一番功夫。

至于非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目前尚处于讨论和探索阶段,四家公司今后如何开辟这块战场,还有待于财政部的指示。

事实上,对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除不良资产业务之外的投行业务,财政部亦没有明确对其如何进行考核。由于目前采取

四家公司盈利子以全额上缴的方式,因此,或多或少地妨碍了四家公司开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而财政部可能出台的新文件中,似乎也并没有提及中间业务的盈利是完全归四家公司所行,还是像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一样将划定一个上缴比例。但业内人上在接受《新财经》记者采访时,多数认为这部分收入应该也会设定一个比例,文件正式㈩台后配套文件也将很快出台。

尽管不够十全十美,但是资产管理公司日后发展壮大投行业务的优势还是显而易见的。

资产管理公司介入证券承诮等投行业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客户或者业务的垄断性。资产管理公司因其拥有特殊手段和各种资产,为资产管理公司开拓现资银行业务提供了便利条件。资产公司的最大优势在不良债权的管理处置、财务顾问、债务重组方面,而非证券承销。因为他们的业务核心就在于促进企业发展,加之对企业的情况比较熟悉,所以,针对性强。他们所掌握的资源不仅数量多,而且行业跨度大,因此,从业人员在债务重组、财务咨询等方面积累了大理的实践经验,这些是国内现有券商不可比拟的。一旦资产管理公刊转型成为投行,以其资产规模及经验优势,必将成为中国投行界的领军力量。

对于2006年及2008年两个目标的实现后,四家公司为其向投行方向转变已进行了一些探究。目前开展的业务可以称为试水,也可以认为是经验积累。但鉴于政策尚未最终明确,只能限于前期准备阶段,未来规划要待文件正式出台后才能制定。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部门的一位人士说:“估计到2005年,四家对于投行这块业务领域就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规划了。”

未来存在模式

曾诗鸿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后,短期内在整体格局上将维持现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经营自后,与各自对应的商业银行变得相对独立。四家公司在资产处置领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长,这也使得四家公司的竞争更为激烈,而这对于国内的不良资产处置和投行业务来讲,都是非常有利的。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及四大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四家公司的未来存在模式必然发生变化。

对于未来投行时代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存在模式,各种意见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下两种。

模式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合并成立超大型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已经展开,这种模式应该同样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多年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基本完成后,留在手中的将只有政策性债转股以及通过重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累积的其他可经营性资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可自上而下地进行合并,然后按照公司发展的目标、资产的分布、特性等,进行优化组合。改造完毕后,将形成商业银行集团与投资银行集团相配套的金融体系格局。这家投行业的超级航母应采取股份制形式。这样,既可以弥补资金来源的不足、摆脱对财政的依赖,也有利于公司经营体制的市场化运作,以争取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将其完全打造成为一个纯粹的投资银行。它可以从事所有投资银行的业务,它所经营运作的资产不应再局限于自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而应进行规模扩张。以市场化手段自主选择并协商收购新的资产,如收购或代管国家部委的投资项目等。同时,国有资本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也可以逐步减少和退出,从而真正实现不良资产的全部消化,使国有资金得到最高效的使用。

按上述方案,合并后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国内有史以来规模最大、功能最完善的超级投资银行,有利于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的竞争。并且,资产处置队伍将全部是经验丰富的业内精英,而这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无疑是最宝贵的财富。但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实现此模式还需―定时间进行探讨,因为目前我们尚无法得知最优的规模究竟有多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合并后,是否是―个恰当的规模还不能肯定。而规模的不适当,将直接导致管理方面的漏洞,并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成本过高。

模式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与各自相对应的银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第4篇:不良资产业务模式范文

关键词: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不良贷款;资产处置

当前我国融资需求旺盛,但间接融资比例过重,造成信贷规模巨大,既促使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高速发展,又导致了经济下行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持续双升。两者同时作用,为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重启提供了重要契机。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背景及发展现状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特殊的买断型贷款转让业务,指贷款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将其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信贷资产(基础资产)汇集成一个资产包,由证券机构用现金买入该资产包后,进行担保增信和信用评级,最后以证券的形式卖出。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盘活了资金,众多分散的投资者共担了信贷风险。本文所述的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银行不良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一)政策背景

2005年至2015年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历了启动试点、暂停、重启等曲折的发展过程: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第7号),同时银监会推出金融机构相关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业务启动试点。2008年因全球金融风暴,我国暂停试点,2012年5月重启试点。从2013年起逐步扩大试点额度,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松绑政策:银监会2014年11月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2015年年初批复中信银行等27家银行开办该业务的资格,央行2015年第7号公告,确立了“央行注册+银监会备案”的业务模式。根据央行的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5年5月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试行稿以及配套表格,8月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的试行稿,简政放权的信号相当明显。

(二)发展现状资料表明,目前信贷证券化发展迅猛,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呼之欲出。

1.近来信贷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类型多样,市场发展提速,规模持续增长,流动性明显提升。根据WIND统计,2015年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延续2014年的较快势头,全年62家金融机构发行了107只、规模总计4075.24亿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只数和规模分别比2014年增长59.70%和44.12%。

2.基础资产种类日益丰富,为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土壤。在上述利好政策的推动下,信贷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品种越来越多,如2015年全年发行基础资产为企业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77只,规模3182.71亿元;基础资产为汽车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12只,规模337.45亿元;基础资产为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8只,规模259.80亿元。这三类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在总发行规模中占比高达92.75%,已经成为常规性的业务类型。此外,还出现基础资产为信用卡贷款、消费性贷款、租赁资产等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详见表1)。这些产品大大促进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也为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启提供了土壤。

3.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呼声渐高。当前面对日益增大的资产质量压力,除了清收、重组、核销、卖给资产管理公司几种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外,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呼声渐涨,如银监会在2016年全国银行业监管会议上指出要开展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16年2月14日发改委和一行三会等八部委在联合的金融支持工业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审慎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等。2016年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增加不良贷款处置渠道、扩大不良贷款的买者范围、优化银行资产负债表指标等积极意义。

二、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契机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自2013年扩大试点以来,经过一系列的松绑政策,市场扩容迅速。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大幅增加,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求相当迫切,“出表”是商业银行开展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根本动力。笔者认为,2016年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势在必行。

(一)银行资产质量形势严峻

据银监会披露,商业银行2015年四季末不良贷款余额为1.27万亿元,比三季末增加881亿元,创近七年来新高;不良率为1.67%,比三季末上升0.08个百分点,创近四年来新高。其中,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002亿元,比三季末增加了528亿元,不良率为1.66%,比三季末上升了0.12个百分点;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536亿元,比三季末增加了142亿元,不良率为1.53%,比三季末上升了0.04个百分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862亿元,比三季末增加了219亿元,不良率为2.48%,比三季末上升了0.13个百分点。笔者统计分析了2006年至2015年十年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情况发现,从2011年三季度至今,不良贷款余额连续18个季度上升;从2012年二季度至今,不良贷款率连续15个季度上升(详见图1)。在当前经济下滑的背景下,银行不良贷款今后较长时间可能仍然持续双升,信贷资产质量形势相当严峻,迫切需要降低不良贷款,而证券化是不错的选择。

(二)证券化可破解不良贷款产生的诱因

不良贷款的产生存在着多方面原因,一是融资结构不平衡,间接融资占主导,银行信贷是最主要的融资渠道,造成我国银行信贷规模巨大,2015年末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已达到76.13万亿元,风险高度集聚于银行,水涨船高,不良贷款也相应增加。二是不平衡的融资结构导致投资模式不平衡,表现为民间投资不足,银行信贷投放受到地方政府的高度干预,“铁公基”重复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存在隐性不良贷款风险。三是当前的信用环境造成银行因缺乏足够的风险管控能力而过于倚仗保证抵押等担保方式,但当前我国担保业务可能存在保证人财务报表造假、抵押物评估价格虚高等诸多瑕疵,难以防止不良贷款的产生。而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改善融资结构,分散信贷风险,破解上述不良贷款形成的诱因(姜智强和钟帅,2012)。

(三)银行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动力十足

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启可有效减少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银行资产质量风险。一是银行通过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出表”可以直接减少存量不良贷款,改善资产负债表;二是企业通过证券化融资,减少了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同时增加了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良贷款的增量。此外,银行通过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可拓展中间业务,提升经营能力、风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因此,如何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对我国银行业来说,是值得积极尝试的一个创新。只要我国时机成熟,银行将全力“进击”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完成企业的低成本融资,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加快处置不良信贷资产的速度。

三、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困难

我国2006-2008年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过四只金额合计为134.15亿元的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这四只产品仅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便兑付了优先级证券本息,应该说我国当时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尝试是成功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考虑到相关风险,我国暂停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既要抓住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利契机,又要充分认识业务发展主要面临的困难。

(一)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仍然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的实际操作与《公司法》等基本法律存在一定的矛盾,且现有与之相关的立法层级都比较低,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一方面,在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批量处置领域,一是立法层级比较低,如2000年国务院公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可算目前为止资产处置法律法规中立法层次最高的一部,刚启动不良信贷资产处置业务时确实很有意义,但现在已严重滞后;二是缺乏专门的法规支持,相关的司法解释较为零散,缺乏全面性,如最高法审理涉及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贷款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内容只有12条,仅个别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诉讼主体资格、诉讼管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三是存在资产处置实际操作与基本法律矛盾的问题,如担保法60条和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实际操作中,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良贷款不在少数,其转让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交易主体众多、结构复杂,在同一种机制下对其交易规则、会计处理、税收政策和交易市场本来应该有一套专门的法律进行约束,目前虽已由央行、银监会分别推出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配套规定,但这些制度办法多为部门规章,信息沟通协调不畅,较难达成一致行动。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导致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评级增信、会计核算、交易税收等环节存在法律风险,在破产风险隔离、债权的有效性、债权转让通知效力等方面也同样存在法律层面的风险,投资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综上,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启最关键是要从立法层面清除障碍,建立健全、独立、完整、专门的法律法规。

(二)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价难度较高

次级、可疑、损失三类信贷资产因为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而被统称为不良贷款,因此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无法按照基础资产原还款计划的现金流折算现值的方法来定价,一般是将预计可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之和减去资产处置成本作为基数,并适当考虑流动性溢价或资金机会成本等因素进行定价,定价结果往往不够客观公允。定价涉及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规模与基础资产规模之间的折扣,如果折扣过低,对银行成本和利润会产生很大影响,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折扣过高,市场的接受程度和认可程度又会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涉及各方利益,要合理公允地为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进行定价,难度不小。

(三)流动性不足及较多资本占用将影响发行

根据WIND统计,2015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现券交易量为354.2亿元,仅占全国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总额的0.04%,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若因发起机构做市而达不到“出表”目的,流动性将比一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更差,这样投资人很难在到期前将产品卖掉变现,势必促使投资人提出流动性溢价的要求。同时,由于不良信贷资产需要占用较多资本,同样会导致投资人期望更高的回报。而不良信贷资产池的收益本身就不确定,证券化收益水平很难达到投资者的期望值,产品的发行将受影响,一级市场发展将受到限制。

四、重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对策

根据国外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成熟市场的情况,证券化手段可处置掉一至二成的不良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在实际操作中也比较容易规避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既然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启势在必行,我国及国外均有成功经验,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一)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仍然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在重启业务的初期可选择试点并给予特殊政策支持,而根本的对策是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5年12月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要创新政策支持,推动商业银行落实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政策;2016年2月八部委联合发文也指出要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建议全力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调动相关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尽快出台一套专门、完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或行政法规,确立严密、规范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上市、交易规则,从法律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同时针对现行《公司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中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及不良贷款处置的实际操作有矛盾的情况进行修订或设置例外条款,消除目前法律规定与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处置实际操作存在的冲突。

(二)合理估值和定价

由于我国不良贷款公开交易案例不多,目前缺乏成熟的市场化价值评估方法。建议审慎找准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选择具备专业精神的资产评估公司,参考专家打分法、现金流偿债法、假设清算法、信用评价法等不良信贷资产评估方法,设立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对不良贷款资产进行打包,同时严格测算具体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和评级,彻底解决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价难度大的问题。

(三)联动一二级市场实现良性发展

在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初期,建议在包括了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资产池中,搭配一定正常类和关注类的优质资产,采用“不良信贷资产+优质资产”的“混搭”模式,提高产品收益,吸引投资者。今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可以与主承销商约定做市安排,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二级市场流动性将大幅增加,并反过来促进一级市场的发行。通过联动一二级市场,积极稳妥持续发展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总之,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市场的不断发展,为解决银行面临的资产质量问题,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望在2016年取得重大突破。目前可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定价,联动一二级市场,克服重重困难,实现该业务的健康发展。

作者:欧阳琪 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参考文献:

[1]麦廷厚.银行间市场交易与工具操作指南[M].广东经济出版社,2012.

[2]王轶昕,程索奥.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理性分析与现实选择[J].南方金融,2015(6).

第5篇:不良资产业务模式范文

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国家金融改革的产物,公司运营模式上带有浓重的计划色彩,公司成立时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问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债转股,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摆脱困境;运用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化优势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其主要经营范围是:追偿债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转股,推介上市和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和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运用资本金对抵债实物资产进行投资和收购、委托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其他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委托的其他业务。在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中,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从事债券追偿业务,其他方向的经营活动因为没有政策支持,也缺乏相应市场,因此拓展的得比较缓慢。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运作中不断探索出新的业务手段,但在业务实践中,由于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业务管理部门规章出台的滞后性,资产管理公司的许多业务手段及功能无法发挥,因此,无法有效开展处置工作,缺乏制度上和法律上的有效保障。

2005年以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处置的政策性不良资产越来越少,经过前几年的大规模处置,剩余资产的质量明显下降,虽然国家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对认为有潜力发展的不良资产进行再投资,但由于潜力较好的项目几乎已经在前些年处置完毕,同时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并没有充足的资本可以用来再投资。随着政策性资产的不断减少,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队伍出现不稳定情绪,对未来发展的不明确性严重影响到现有公司员工的精神状态、就业安全感和对企业的归宿感。

资本金的匮乏是资产管理公司走商业化发展道路的重要障碍,虽然国家明确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进行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业务,但是在1999年后的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集中出售不良资产包,以及工商银行集中出售不良资产包两次大规模不良资产交易的过程,在形式上是以商业化模式进行运作的,但最终付款都是采取人民银行再贷款方式支付。

就资产管理公司本身而言并没有可以支付的资金,具体分析不难看出原因,资产管理公司可用来支付的是每家各100亿的注册资本金,虽然在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的过程中,每家资产管理公司都有几百亿的资金进帐,但这部分资金全部上交财政,资产管理公司无法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资本积累,而资本金的构成是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还有部分股权资产组成,其中有投资回报的投资项目经营状况并不乐观,每家资产管理公司所拿到的现金比例并不高,甚至有的资产管理公司至今没有拿到所有的现金资本,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单面对近万亿的不良资产交易,几乎没有支付能力,又怎能支撑更大规模的商业化收购行为呢?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采取的改革方式

关闭清算

美国、欧洲、东南亚等一些国家在其有关处置机构完成了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后,予以关闭清算,结束其历史使命。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果简单的关闭清算将面临许多问题和矛盾。

首先,四家公司掌握不良贷款中的贷款在数量上占绝对比重,债转股和企业重组也是各公司开展处置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持有的企业股权退出需要较长时间,在其他资产处置结束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可能持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股权。若其仓促清算退出,不仅在操作上有难度,而且很难预料是否会留下一些潜在问题。

其次,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还有相当数量的不良贷款,目前国家采取银行自身处置不良资产模式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比较多。而继续采取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模式,既保持了国家政策的延续性,也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和专业化优势的进一步发挥。

在加入WTO后,面对即将全面开放的金融市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中包括企业重组和证券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四家公司在工作中也摸索出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重组方法,培养了一批熟悉投资银行业务的人才,在这种情况下将四家公司关闭非常可惜。

四家公司合并

目前,国内存在着是否能将四家公司合并为一家的讨论。我国在1999年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时,考虑到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较大,没有采取垄断性独家处置不良资产的架构,而是相对于四家银行成立了四家公司。这种格局比较适合中国国情,既使各家公司保持一定资产规模,也有利于形成一种积极的竞争合作格局,同时还有利于各家公司利用原银行所掌握的企业信息资源,加强对债务的追索。如果采取简单合并的方式,四家公司还有巨额的不良资产没有处置,即使不算政策性部分,仅商业性部分就高达1万多亿元,合并将带来大量的资产权属转移,加之机构人员的重组,将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新成立的公司也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时间,才能有序开展工作,这将很容易造成资产的流失,也将有可能造成资产错过有利的处置时机。四家资产公司合并的成本将远远大于收益。

重组与发展

针对目前的情况,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成为以处置不良金融资产为主业、具备投资银行功能和资产经营管理功能的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使其在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银行剩余不良资产继续采取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模式,既保持了国家政策的延续性,也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和专业化优势的进一步发挥;充分利用资产公司已经成型的经营管理体制规范运作,降低业务和道德风险;有效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现有的机构和人员,降低处置不良资产的单位成本,提高边际收益。

其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是有其必要条件和现实基础的。一是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企业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其业务范围可谓遍及投资银行领域。二是四家公司在分别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后,已经相继开展了企业上市推荐与股票承销工作。2000年11月,信达公司担任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副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这是国内首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揽股票上市的承销业务。三是四家公司在资产处置工作中,大量探索和使用了债转股、企业重组、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为其今后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奠定了基础。

从上述三种改革方式来看,最终走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的道路最符合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在实现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之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的当务之急是进行股份制改革,股改主要是引进战略投资者、分散风险,其主要作用表现为:

解决资产匮乏状况实现股份制可以解决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匮乏的状况,为资产管理公司实现更多商业化行为提供有力资金保障,通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权制度的改革,鼓励中外资的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加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机制的市场化进程。

降低经营风险股份制可以由原来国家独立承担的风险,有效转移给其他股东,有效降低国家所承担的经营风险。股东的多元化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6篇:不良资产业务模式范文

关键词:去杠杆;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内容

(一)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简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出售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行融资。

(二)基本结构

1、合格投资者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管理人管理,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管理人在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可以完善增信措施(主要包括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专项资管计划的运作提供服务。

3、根据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原始权益人同意出售,并由原始权益人(作为卖方)向计划管理人转售基础资产,且管理人(作为买方)同意代表专项计划的认购人按照《资产出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相应的基础资产,并向原始权益人直接支付转购买基础资产的全部价款。基础资产即自初始日至截止日的特定期间,原始权益人根据特定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

4、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对基础资产中的特定用户仍然负有持续责任和义务。同时,计划管理人委托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基础资产对应的收取和催收等事宜。

5、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三)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宏观方面,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不仅完善了市场结构、改善资源配置、提高运作效率,而且优化了经济结构,完善了融资渠道、增加了基础资产的信用,达到了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目的。

2、微观方面,资产证券化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于发行人来讲:盘活了存量资产,降低了融资成本,增加了新的融资渠道,而且更为便捷、高效、灵活,同时实现了表外融资,特别是在企业信用不高融资条件较高的情况下,开辟了一条新型的融资途径;其二、对于融资信用来讲:资产证券化实现了从主体信用到资产信用;一个主体评级BBB级的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形式发行AAA级债券,弱化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更多的关注基础资产的资产信用;其三、对于投资者来讲: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低风险,高收益、流动性强决定了其丰富了投资者可投资范围,给投资者更多工具。

二、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

由于市场存量规模小,证券化产品流动性普遍较差,一级市场的投资者通常采取持有到期策略,二级市场交易基本停滞,难以培育出独立成熟的收益率曲线。没有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产品,投资者必然要求流动性溢价,对一级市场定价带来一定的影响。2014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相对于同期限、同评级的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券,溢价水平多在20~50BP。投资人宁愿买低评级的中票,也不愿接受高评级的资产支持证券,因为其缺乏流动性。发行利率定价偏高,与贷款利率的利差空间收窄,银行和中介机构盈利空间不大,反过来也影响了银行出售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动力。

总之,正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缺乏由供需双方推动的动力,被动由政策推动着从审批到注册,从试点到铺开,才会使得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沦为资产证券化的“秀场”。这种状况既不符合监管部门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初衷,也很难实现商业银行盘活贷款存量,增强资金流动性的需要。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和国际经验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作用

第一,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一般来说,证券化过程需要参与者充分竞争,通过竞争在降低道德风险的同时,可以运用市场力量实现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第二,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通过证券化实现资产变现与其他处置方式相比,交易成本较低,同时变现速度较快。第三,促进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能够彻底改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状况,在提高银行经营业绩的同时,降低银行由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带来的各种风险。最后,不良资产证券化将不良债权转化为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将潜在风险分担给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在降低银行风险、改善资产负债表的同时,拓宽了银行融资渠道,丰富了市场投资品种。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

国际上认为不良资产处置比较成功,且有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韩国和波兰,这三个国家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处置模式。其中,美国为“RTC模式”,韩国为“资产管理公司模式”,波兰为“国有企业与银行重组模式”。这三种模式既有一定共性,但又有各自特点。不同国家不同资产处置模式的选择与国家之间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密切相关。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中国前景及政策建议

基于对当前形势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未来不良资产处置必定是对存量资产依靠市场化原则进行托管集中治理,即类似于当年的美国模式和韩国模式。主要处置手段包括拍卖和资产证券化,其中最可取的是资产证券化模式。

首先,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工具,其推行首先需要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应将风险隔离(或风险分散)作为基本原则。由于我国现有证券化产品主要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其发行主体和持有主体均为银行,不利于未来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和持有人之间的风险隔离。

其次,对不良资产证券化而言,风险分散的关键是合理定价。由于可回收现金流的多少、时间、及难易是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行的前提,因此收益的不确定导致不良资产难以做到准确估值。

再次,避免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传染的最重要举措是信息披露透明。

最后,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均可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

为了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础。第二,证券化产品合理定价是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前提。第三,有效监管是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邹晓梅,张明,高蓓.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起因、类型、问题与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14年12期

第7篇:不良资产业务模式范文

【关键词】新形势;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措施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

1.商业银行信贷制度不够健全。商业银行对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有时也不能完全自主处理信贷问题,受到政府的干预,不得不继续将银行资金借贷给信用不好的企业。个别企业在还贷时消极对待,使用各种小手段拖延直至无力偿还,这些都加剧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量。此外审贷分离制度没有带来很大程度的改善,没能保障信贷工作的质量。商业银行工作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不一致,在商业银行信贷的事前调查,事中发放,事后监管各项工作中部分负责人员责任感不强,容易出现工作失误。

2.法律建设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许多债务方、担保方法律意识不够,信贷过程中人情贷款、随意担保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等,这些都加大了信贷风险,且在许多债务纠纷中债权方的银行优先享有受偿资格受到限制,其次在不良资产处置时进入的司法过程也非常繁琐,处理时间长,制约了银行将不良资产变现的速度。

3.市场信用建设时间短,存在的问题多。我国的信用建设中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有些信贷方通过故意拖延还款时间,不按时还款或采取产业破产造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有时还通过企业重组等方式躲避债务责任。这些违约不但给商业银行带来不良资产同时还具有连带性,影响市场风气不利于市场信用建设。

4.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市场化竞争时间不长,在资产管理方面的经验还需长期积累。首先,在经营市场化管理和信贷约束机制的建设方面还有待提升,同时在授信准入上还未形成一致的风险标准评估原则,商业银行单一的管理模式等原因造成商业银行无法识别全部信用风险。其次,目前商业银行现有的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违规操作等人为原因也形成了部分不良资产。

二、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问题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政府有时过度的干预商业银行信贷问题,做出不符合商业银行现实情况及实际需求的干预,根据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制度不断变革,创新的进步,政府部门应逐步放宽对商业银行的制约,提高商业银行自身对信贷问题处理的主动性。商业银行自身也要加大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和预警机制的建立,提升风险经营能力和风险预警能力。同时不断提高客户信用管理水平,减少涉入成长性差的企业。

2.面对国家法律建设不够完善,国家公检法系统有待改革的现状,商业银行应积极处置不良资产。一方面,根据现有的情况,提高处置效率,利用与债务方双赢的手段避免部分冗长的司法手续。另一方面,考虑在处置不良资产时与一些外包机构合作,利用这些外包机构的专长及经验,加快处理不良资产的速度,以将不良资产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也能发展不良资产处置的外包机构,促进不良资产处置产业链上各机构的不断壮大,以稳步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

3.加大市场信用建设。银行在决定是否授予贷款时需要收集贷款人员信息及信用风析,分析其还款能力。然而对贷款人的信用分析不应仅仅单户分析,需要加强同业间的联系,银行之间联系加强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信用分析不足,造成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银监系统在对不按期偿还贷款的,蓄意拖延或逃避债务的人员和企业应给予惩戒并且在整个银行系统共同抵制,要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彻底的处罚,不再给他们留下任何漏洞和机会,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体制。

4.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目前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通常采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内部分账经营或作坏账核销及发放贷增量稀释等手法,手法单一。另外,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知识面也非常广泛,需要依赖大量的专业工作人员,形成的内部组织成本较高,因此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的必经之路。发掘不良资产真实价值,盘活不良资产使其产生新现金流,运用资本运营的思路来盘活不良资产。在不良资产处置问题上,各商业银行不应是独立个体,可考虑探索和其他银行或其它类型的金融机构联合运作处置模式,发挥合方资源作用,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5.对不良资产处置成果的绩效考核不断改革创新。通过绩效考核的改革提高商业银行相关员工自身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主动权。对不良资产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把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成果加入员工的绩效考核。

三、结论

当今经济发展新形式下,商业银行自身在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应结合传统处置手段,建立健全信贷制度提升风险经营能力和风险预警能力;不断探索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同时应改善同行业间良性竞争减少不良资产的形成数量;另外,还需国家在政策上支持,完善相关法律建设;借鉴国外不良资产处置的先进经验,特别是与其它金融机构在联合运作模式上,信托处置模式、资产证换等创新模式上,应多参考国外先进经验。与时俱进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不断更新发展模式,稳步推进经济多方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青.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研究[J].审计与理财,2015-02-28

第8篇:不良资产业务模式范文

随着现代银行业的发展,对银行风险资本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的银行业要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世界金融巨擘“与狼共舞”,除了要具备科学的管理理念、方法、手段和产品外,更需要具备的是资本约束下的发展观,具体体现为风险资本的管理,要改变目前银行业的风险资产与资本双扩张为特征的粗放式外延型的业务发展模式,运用多种手段走出一条集约化内涵式的资产与资本相适应的业务发展之路。这其中资产证券化不失为当前中国银行业突破资本“瓶颈”的有效手段和产品之一。

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重新组合,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进而提高金融资源(主要是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资产证券化的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发起人、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特别目的载体)、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等诸多方面。目前,国际上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表外模式)、德国模式(表内业务模式)、澳大利亚模式(准表外模式)。

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启示

当前,我国银行良好的成长性与巨额不良资产形成强烈反差,各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不良资产比重高、流动性差、运作效率低等问题,通过金融创新,特别是借鉴诸如资产证券化等国际成功经验,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办法。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满足监管要求,化解和分散信用风险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却呈现出长期化的倾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长期融资的功能主要由资本市场承担。在我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加息周期的来临以及金融投资产品的蓬勃兴起,储蓄存款出现增势减缓的势头,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银行资产负债期限明显错配,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将会越来越凸显,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例不超过120%,据悉,不少银行已接近或超过这一监管上限。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出现,则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银行监管日益加强,解决商业银行风险,特别是风险资产与经济资本的关系显得尤为迫切和突出。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靠不断扩充资本的外延增长模式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置疑。而靠不断降低资产风险度,大力发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这种内涵式的增长模式越来越受到推崇,这其中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失为解决矛盾的较好方式之一。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计算资本充足率,2007年1月1日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近年来,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国内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浦发、招商、民生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这固然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的极大反响,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根据《巴塞尔协议》对不同类风险资产的资本要求,银行能够主动灵活地调整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来改善资本充足率的大小,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

3、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时,特别是不良资产,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传统的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较低,而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一般采用历史数据来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从而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收回大量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解决中国银行系统巨额不良资产一直是中国金融界的主要课题。尽管通过努力不良资产率由34%下降到2004年上半年的15.59%,但不良资产率依然很高,因此,利用证券化来加速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是很现实很急迫的要求。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第三季度,境内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3.37%,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5.71%,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率为5.3%,均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4、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限于国内金融市场不发达,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传统的利差收入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很小,大约只有6%~17%。资产证券化的推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了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给金融市场增加了大量可投资品种,且具备信用级别高,收益稳定等特点,成为债券之外的重要投资品种,其根据标的资产和条款设置的不同形成了许多投资品种,迎合了各种投资需求,有利于投资者实施多元化投资策略和控制投资风险。此外,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另外,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及对策

国外资产证券化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须具备如下环境:

1、法律环境。既包括与公司组成和监管、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融资报告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信息揭示要求、受托人强制职责、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规则。

2、会计环境。包括对于脱离资产负债表的证券化资产的确认方法,资产负债表中报告发起人头寸的方法、发起人考虑下级部门利益的方法等等。

3、税收环境。明确对资产转移和现金流的税负问题,包括债务人支付给spv或spv支付给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4、市场环境。金融市场不发达,特别是信用市场,从当前来看主要是企业债市场极不发达,无法为企业信用定价;此外市场缺乏公信、高效的中介机构,如评级机构,托管机构等;信用标准不统一,市场分割,缺乏透明度。

5、信用环境。高效的信用体系是有效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基础,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扩大征信服务的覆盖面,加强信用交流和共享,要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

自1999年以来,我国理论界、金融界就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讨。2003年初,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德意志银行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和分包一揽子协议合作项目,被称为我国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但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准备还是实际操作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缺乏法律规范与保障;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尚不适宜大规模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

因此,我国在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妨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先实践探索,后立法规范”的原则。首先,选择合适的证券化品种。可以考虑从住房证券化开始。这种贷款期限较长,多数在10年以上,对银行资产负债期限匹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较小,现金流较稳定,清偿价值高,容易满足大量、同质的要求。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从1997年的190亿元增长到2003年底的1.2万亿元,基础资产初具规模。其次,选择有政府信用支持的专门运作机构spv。国际经验表明,在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借助政府和国家信用吸引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秘诀之一。

第9篇:不良资产业务模式范文

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种产权制度加大了改革成本

2003年后,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采取农信社、农合行和农商行三种产权模式,制度设计明显不合理,人为加大了改革成本。农信社、农合行仍盲目坚守事实上早已不存在的合作制产权模式,使改革走了许多弯路。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制度设计试图将合作制“社员入股、一人一票、服务社员”的劳动联合,和股份制“大股控权、一股一票、商业经营”的资本联合结合在一起,实行股份合作制,这种理想化产权模式根本不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我国农村信用社名义上是合作制,事实上在结构、特征、机制等方面早已完全背离合作制的宗旨。由于国家在税收和准备金优惠政策制度设计上,对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行比农村商业银行明显的优惠政策,导致绝大部分早已达到农村商业银行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不愿改制或仅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2008年前,除江苏成立9家农村商业银行外,全国各地农村信用社改制时均采取了股份合作制模式。近两年,随着优惠政策的到期,不少农村合作银行又重新改制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加大了改革成本。

县级法人模式规模约束效应明显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主要采取以县为单位实行一级法人模式,资产规模小、资产质量低、人才储备少、抗风险能力弱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是经营规模小。由于自身规模较小,受资本金不足和单户贷款比例等监管指标的约束,服务“三农”优质高端客户力不从心,无法为辖内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一些农村信用社不适应农业产业化的改革发展需求,导致一手扶持起来的企业发展壮大后无奈地流失,在和其他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二是难实现规模效益。由于规模小,在教育培训、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和产品开发等方面受明显制约,特别是在IT技术成本投入与产出效益、业务宣传上难以达到规模效应,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在信息化水平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三是核心竞争力相对较弱。目前,农村信用社无论是产品开发、风险管理还是经营理念方面与其他商业银行比都有较大差距,中间业务发展缓慢,盈利主要靠存贷款利差。四是组织架构难以完善。一般信用社只有四五百人,在总部机关的只有几十人,如果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公司治理的架构要求,要设立近20个部门,人员很难统筹安排。

公司治理内外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由于经营规模小、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形成治理结构上内外部人控制局面。一是现有高层管理人员内部人控制。从形式上看,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理事长、主任、监事长“三长”分设制度,普遍建立了“三会一层”管理架构,但实际运行中,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有效分离。理事长大多由省联社提名指定,理事会很难对信用社法人代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长独大”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广大入股股东尽管拥有农村信用社大部分所有权,但由于股权分散且单股股金额度较小,实际上只是“名义股东”,对信用社基本失去监督、参与、管理和决策权利。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制衡和监督作用没有真正体现,实际上只能充当内部简单的稽核、审计职能,根本体现不了监督作用,约束和制衡乏力。

二是省联社外部人控制。省联社不拥有农村信用社任何产权,但却对其高管人员配备、业务经营、制度设计、人员招聘、薪酬分配等重要事项进行直接干预。有的省联社甚至直接或间接审批大额贷款和财务开支,这种管理方式忽视了信用社独立的法人地位,直接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自。农村信用社自下而上入股组建的省联社,演变成了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性控制,实际上是信用社自己“花钱买了个婆婆”。不仅入股得不到分红,还要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管理费。由于内外部人控制,有些既得利益者打着服务“三农”的幌子,阻碍改革进程,或假借“改革”的名义,巩固和强化自己的利益。

深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的转折点上,如何抓住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在农村金融领域中的骨干作用,取决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决心和力度。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改革不需要再进行“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梯次推进。现在必须按照市场原则、股份制方向,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大刀阔斧的突破性改革,进一步进行资源整合、权衡利弊。最优选择是以地(市)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将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产权明晰、治理完善、服务高效、经营有特色的现代农村商业银行。

改革的可行性

有较好现实基础。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特别是从2000年以后开始的改革,已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平稳发展,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明显改善,支农服务也进一步加强,总体上已经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到2010年3月末,全国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各项存贷款分别高达7.6万亿元和5.2万亿元,比深化改革前的2002年末分别增长2.8倍和2.7倍,分别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总额的11.65%和11.46%。

改革方向已明确。经过多年的改革争论,近两年,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实行股份制已成为各方共识。2010年年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第三期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理(董)事长培训班结业仪式上表示“我国农村信用社早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组织,必须承认历史,尊重现实,不能走回头路”。

有一批成功范例。江苏常州、广东东莞等8个市,以市为单位成立农商行,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不仅有效化解了部分机构的不良资产包袱,也极大增强了“三农”金融服务的实力,有效解决了公司治理内外部人控制的问题。

改革的必要性

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需要。近年来,农村信用社通过央行票据置换和自身经营利润处置了大量历史包袱。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农村信用社仍存在较重的历史包袱,业务经营仍很困难,如不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单靠其自身努力,很难有实质性改观。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整体资本充足率远未达到8%的最低要求,不良贷款率仍超过1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还有较大缺口,还有不少农村信用社严重资不抵债,对地方金融稳定构成潜在威胁。通过以市为单位合并成立农商行,进一步整合金融资源和拓展市场空间,提高风险抵御和综合竞争能力,可以较低成本消除部分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

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目前各类金融机构逐渐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农村信用社在资金实力、集约化管理、产品开发和人力资源方面都面临着新的竞争和挑战。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便于集约化管理,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改革后农村信用社机构设置规模既不能过小,也不能过大。对农村信用社按市进行合并重组,将小舢板拼组成有一定规模的大轮船,这样不仅能增强资本实力,而且可以统一调度资金、统一实施财务管理,提高资产运用效率和节约机构成本。同时,通过健全治理结构,改革组织体系,优化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引进优秀人才,完善电子建设,可以显著提高其内在素质,使合并重组后的农商行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行安全、服务优质、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代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企业规模化扩张,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信用社原有体制、机制和网点优势弱化,而品牌、科技和服务方面的劣势日益突出。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对农村信用社体制、机制进行根本性改革创新。以市为单位进行合并重组成立农商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市农村信用社资源潜力,利用良好的品牌和信誉,迅速做大做优做强,更好服务“三农”和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发展。

改革的原则

必须坚持“三农”服务方向。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无论怎么改革,必须要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既要满足农民基本信贷需求,又要适应农村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提升的新特点、新变化,与时俱进,为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各项事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必须采取“必要”行政方式。目前农村信用社高管层和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已形成了内部人和外部人控制,当中某些利益集团对改革十分敏感。为防止他们通过改革来维护或转化既得利益,或以服务“三农”为幌子千方百计阻挠改革,目前的改革还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主导,必须采取必要的行政方式和监管手段推动。

必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必须通过改革,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形成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真正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机构。

必须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在股权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特点,既不能太分散,也不能太集中,要形成包括国有股在内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形成大股东间的相互制衡局面。同时,要借鉴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公开、公正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向辖内企业、自然人和员工募集股本金。

改革的步骤

全面清产核资,合理评估股权。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参与组建机构的真实资产状况,确定参加合并重组各机构的可折股净资产,再按照每股净资产和现金流折现等方法合理确定折股系数。对央行票据置换超过现有注册资本金的,无论有多少净资产,折股系数不得超过1;对房地产评估增值部分不增加净资产,不良资产的用于消化不良,没有要处理不良资产的专项用于增加资本公积;对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按实确定折股系数。

采取市场方式,消化不良资产。一是资产评估增值消化方式,利用现有土地、房产评估增值的方式消化不良资产。二是溢价发行股份消化方式,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确定新募股金的溢价,将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全部置换不良贷款及处置非信贷不良资产。三是发行信托计划方式,借鉴江苏银行组建时处置不良资产方式,将不良资产打包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发行一定期限的信托产品,对相关金融机构发售。然后再由新成立的银行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清收不良资产和每年新增利润等途径全额回购,信托产品的利息由原形成不良资产的机构承担。

募集充实资本,增强机构实力。依据资本充足率8%以上的最低监管要求、当地经济状况和新成立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制订增资扩股方案。依据监管要求和新银行业务发展需要,确定股本总额,确定新股价格,征集发起人,按照分散化、多元化原则,实施定向募集。对一些历史包袱较重的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可通过引进境内战略投资者或允许地方政府以合法方式进行阶段性持股等方式,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

组建设立机构,实行统一法人。可采取两种组建方式:一是新设合并方式。不设合并重组主体,采取新设合并统一法人方式,将市内参与合并机构成立一家单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原参与合并的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法人资格取消,债权债务由新银行承继。新银行总部从各参与合并机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营业部,实现一级法人管理。二是吸收合并方式。以一家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为龙头,吸收市内其他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成立单一法人地方农村商业银行,取消被合并机构的一级法人地位,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改革的配套措施

结束省联社尴尬历史使命。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省联社行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日渐显现,与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应逐步撤销全国各省联社,尽快结束其尴尬的历史使命。

成立全国农商行行业联盟。为解决撤销各省联社后全行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应借鉴中国银联或山东城商行合作联盟有限公司的形式,由全国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同出资成立全国农村商业银行行业金融服务公司。其主要职能是为会员单位提供后台服务支持平台,满足成员行共同的网络建设需求、信息系统开发、新产品研发、资金清算和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联盟对成员行没有管理、协调职能,也不经营具体银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