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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管理精选(九篇)

公共设施管理

第1篇:公共设施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2篇:公共设施管理范文

[摘要]日本;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启示

[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5)06-0170-03

当今的日本,虽然与中国近在咫尺,但却不是一个我们很“熟悉”的国家。如何理性看待这个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邻邦――日本,其公共基础设施及其管理对我国有何启示?

一、精良的公共交通设施和有序的公共管理氛围

日本面积377880平方公里,仅相当于中国总面积的1/25,但其人口却超过了1.2776亿。从日本上下班高峰时人群拥挤得几乎令人窒息的程度看,日本无论如何也算得上是一个人口大国了。日本的公共交通设施,如阪急、阪神等几家大公司的轨道交通、“轻轨”等,其设施的精良,体现了“以人为本”和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理念。如:

乘客购票的无人售票机,大大降低了人工售票之管理成本,一举解决了乘客因排队购票可能导致的拥挤以及找零换币的时间耗费;在日本地铁进站与出站口的电梯上,乘客一律有序地靠一侧通道站立,一是可避免通道的拥挤和混乱,二是可让赶时间的人能快速从另一侧通道通行。

日本地铁车厢内的设有乘客座椅的自动升降装置,该座椅装置在人群高低峰时能自动升降,可让更多的人能赶上乘车和准时上班;在车门扶手处,设置有方便盲人识别的特殊装置;乘客的座椅上还做了颜色区分,如有可以使用手机的绿色区,有残疾人专用席位的红色区,有女性、儿童的专门车厢等。

在日本地铁的车厢里,上下班高峰时也常常是“人满为患”,而车厢外未能挤上车的人群,总是整齐而安静的排着有序的队列候车,并与列车保持着安全线以外的距离。

日本的十字路口红绿灯下,等待过往的人群犹如潮水般汹涌。但是,日本这些人群的拥挤现象通常只会短暂停留在斑马线和人行横道线上,其快车道上也只可能是看见汽车在飞驶,而绝不会有人随意跨越或翻过栏杆。

日本公共交通设施设置的精良,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公交设施快捷、便利的要求,这多少体现了其社会的文明、浓郁的“以人为本”管理氛围与有效率的安全管理。

二、增殖盈利的环保设施和约定俗成的管理文化

日本号称是“不产生废料垃圾的国家”,一是日本对垃圾的归类,从生活垃圾,到可燃垃圾和不可燃垃圾等,有数十种之分;二是日本对垃圾的回收与处理,其程度有很大创新,日本对垃圾的回收与处置,科技含量较高,对废品的再生利用亦很先进。如在日本大阪,有一家舞洲垃圾处理厂(白岩松,2007),是一家著名的垃圾处理厂,还是一个对外开放的旅游景点。日本的中小学生来参观该旅游景点时,从中能学到的知识是:该垃圾处理厂每天可以燃烧处理普通垃圾900吨,大型垃圾100吨;各种城市垃圾经过焚烧、分解和除臭等高科技工序处理后,体积能变小、重量能变轻;垃圾焚烧后所排放出的气体和废水,经过无公害处理和特殊工艺处理后,能成各种安全的再生品,既变废为宝,又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

在日本,节约成本、循环使用的环保做法随处可见。如饭盒的生产、再生产和再利用。日本对饭盒的再利用,不是简单的将其洗干净、经高温消毒后供消费者使用,而是将其回收后经过特殊工艺和新材料合成为新饭盒再循环利用。在日本超市,常能看见一些家庭主妇,将其从家里洗干净的饭盒、牛奶瓶带来,放到指定回收地点后,又能得到超市的兑换券再用以兑换商品的做法。

在日本地铁站,乘客进出地铁站台时,自动验票机的检票与收票装置,既简便、快速,又有利于卫生、环保和废票纸张的回收,加之有地铁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对乘客手中的月票或通票等废票的负责回收和处理制度,使得整个地铁周边的卫生和环境井然有序。偶尔,也能在地铁站内看见零星几张乘客不小心丢失的车票,但从未见过有人贪图便宜而去捡来使用,也很少有人因为车票丢失必须补票才能出站的情况。通常,日本人对此的基本逻辑推理是:不买票的人是进不了站的,凡是进站的人则一定是购过票的,而车票不小心丢失也是正常的和可以相信的,所以一般不会发生因为进站后车票丢失而出不了站的尴尬场面。

去过日本的人都不难发现,日本街头通常很干净,地面很少有落叶和垃圾。一到秋天,日本街道两端树上的枝叶都会被环卫工人仔细修理过,一来可以减少落叶和降低环卫工人扫地的成本;二来始终保持地面的清洁和街道的整齐、美观,有利于来年春天老树再发新枝。至于那些摆放在大街小巷的自动售货机,其中不乏充满各种具有诱惑力的商品,有饮料、香烟、食品或其他物品等,也从未见过有人为了得到里面的东西而将其损坏,各处所安装的与警局相连的远红外线电子安全监控设施,提醒人们不会做出如此笨拙和无谓的行为。

勤俭节约、不浪费已经成为日本绝大多数民众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日渐形成消费者、企业和政府环境保护之间的良性循环。各种环保设施的循环利用,公民环保意识的具备和安全意识的养成,促进了日本的崛起、进步与发展。

三、高科技的安全设施和超前的安全管理活动

十几年前(2001年6月8日),大阪教育大学附属小学池田小学校遭遇了有史以来震惊全日本最惨痛的危机事件。一个日本中年男人为报复社会侵入到该校,挥舞着手中的菜刀,凶残砍向处于弱势中的学生。导致8名学生被害身亡,13名学生和2名教师受伤。如何给予被害者家人和所有学生的精神支援,更是基于日本全社会尤其是学校安全管理的实践,探索安全设施在中小学危机管理的共同利用,成为了日本学校安全管理的当务之急。

就大阪教育大学附属小学池田小学校对该危机事后的安全管理改进看,措施补救和设施更新甚为明显。如:全校范围内安装了监视器,保证学校每个区域内的每个人员的活动都在学校安全总控室和警察署的视线内;在学校所有涉及人员活动的区域内,均安装有可视的电子监控设备和对讲机,能使学校每个人清楚地看到事发地点,以便快速报警和快速逃离,并能得到有效救助与救援。学校在每间教室都安装了可以内外紧急锁定的双层特制门,以有效防止不法分子的突然闯入,最大限度保护师生安全和减少人员伤亡;在每间教室和办公室同时安放有特制的带叉、长耙的自卫工具,以便事发时作为武器使用;为每个学生配置了随身携带的电子跟踪器,以便学校、警察署和家长随时了解学生的活动方位,以共同保护学生安全等。为提高全校人员的危机意识,大阪教育大学附属小学池田小学在大门处挂牌谢绝闲人进入学校;凡进入学校办事或参观者,一律要求登记或出示证件,以便学校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该学校设立了安全保护员岗位,以随时监控学校安全,并增加学生安全感,提高家长信任度;在学校设立安全教育必修课程,向学生配发相应教材和手册;学校除定期举行跑地震、跑火灾演习外,还补充了校园危机防范与救援演习,用以保护学生人身安全。通过以上改进,大阪教育大学附属小学池田小学于2010年3月,获得了国际安全学校认证,并向世界证明了自己是一所安全的学校。

另外,日本作为一个地震的多发国家,长期的抗震经历,使日本研发了大量的地震预防与救治技术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自1961年起,日本政府就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每年的9月1日被定为全国的“防灾日”,每年的8月30日至9月5日被定为全国的“防灾周”。平时,民众能充分接受灾害教育,活动形式通常为各种宣传教育活动的举办,如展览活动、讲演会、灾害模拟演习、媒体宣传等。1987年6月,日本成立了专业救援队,该专业救援队装备一流、人员技术能力过硬,并有极强的心理疏导能力和救灾能力,能在灾害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反应。日本各地均设有地震监测中心,该监测中心能确保一旦地震发生,可第一时间将震级、震源、震中等情况有效传递给有关部门。日本有多年抗震的经验,电视台能在几分钟内将地震信息迅速告知全国民众,使市民能快速从电视、报纸、广播等渠道中及时获取地震信息。

日本民众到位的安全防范意识,日本的高科技公共安全设施、紧急救援与防灾体系的有效性,能极大减少人员的伤亡,并有效避免民众紧张和恐慌心理,从而使日本能将灾害和人祸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日本公共基础设施及其安全管理的启示

1.交通设施管理需要有序、高效。在日本,非突况,道路交通很难出现严重堵塞现象,亦很少有人因开车、停车违章而被警察罚单,也没有路人为闯红灯而随意跨越或翻越栏杆的行为。由此,如何降低管理成本,避免低效管理,多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的讲究,实现我们公共基础设施的有序、有效管理,创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的高度文明,势必成为我们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的重要话题。

2.环保意识需要从孩子抓起。为使孩子从小体会和珍惜环境,日本人把垃圾处理厂建得犹如科技馆和公园一样,每年都会有许多学生甚至是市民来参观。在其垃圾处理厂内,其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透明可视,垃圾回收处理过程干净、无杂乱、无恶臭。置身于这样的地方,孩子的心灵无疑会得到净化。可见,爱护环境从娃娃抓起绝非空谈。

第3篇:公共设施管理范文

关键词: 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人; 社会公众; 安全保障义务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一般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务法人基于公众共同利益的需要,为增进人民福祉,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各类有体物或附属于该物的相关设施,包括公路、桥梁、港阜码头、堤防、下水道、公有垃圾场、公有屠宰场、公有行道树等[1]。政府一旦向社会公众提供这些公有公共设施,政府及其设置的管理人(以下统称“管理人”)就有义务保障社会公众使用的安全,因公有公共设施造成损害,政府及管理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那么,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有哪些,内容是什么,界限划在什么地方比较合理。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行论述,以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对特定人的人身、财产负有照顾、保护义务的人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避免侵害他人权益。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对公有公共设施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如果该设施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即负有防止他人遭受该设施损害的义务。这里的损害危险主要指公有公共设施在维护、修缮、保管、巡查等方面存在瑕疵,在目前的技术水平条件下缺乏通常应具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危险。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不同,社会公众对管理人信赖的基础不是合同而是一种信赖关系。我们知道,现代社会推行“依法行政”,其重要方面就是政府要保障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打造诚信政府的形象,实现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这就要求:

(一)政府行为具有正当性,值得社会公众信赖。自20世纪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在行政上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在观念上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为了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政府无偿向社会提供各种公有公共设施,其提供服务的行为被推定为具有正当性。社会公众基于对政府的信赖,相信其提供的公有公共设施不会存在基本的安全瑕疵;而实际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公有公共设施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其中有些缺陷是无法避免的,而有些缺陷在现有条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或者可以控制到最低程度的,对这部分缺陷造成的损害,政府无疑成了这些危险源的制造者。尽管政府在提供公有公共设施方面毫无过失可言,也不存在道德上的非难性,但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和信赖利益,政府有责任去排除或控制这些危险源,让社会公众放心使用。

(二)保障公众安全,实现利益平衡。从利益关系上说,政府对社会公众利益的集合是无偿的,因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也应该是无偿的,也就是说,社会公众已经无偿地分担了公共负担,接受政府的公共服务也应当是无偿的,除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分享了比其他社会公众更多的公共利益。如果要求社会公众在享受政府提供公有公共设施“免费午餐”的同时,自己去解决由此而带来的危险,无疑会使得他们在使用这些公有公共设施时变得小心谨慎,畏首畏尾;而一旦造成损害还要其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在使用这些公共公共设施时就不是无偿的,而是以承担某种风险甚至损失为代价。这样,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就被破坏,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就不合理地转嫁到社会公众的身上。再者说,在避免公有公共设施造成损害方面,由于政府及其设置的管理人离危险源近,控制危险的发生更容易,投入的成本较特定的社会公众低。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政府也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二、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法定义务、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而管理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提供设施并加强管理是政府及其管理人的一项行政服务职能,所以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并不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尽管有人认为政府修建收费公路等,管理人和社会公众因收费而使得两者之间有了合同关系,据此推断出合同也是管理人的义务来源之一[1]17,但对此说法笔者不敢苟同。因为随着公路管理体制的改革,收费公路都是由各自的公路公司负责经营,其收费不仅是为了收回修路的成本,而且更带有明显的营利性质,公路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笔者认为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基于国家法律规定以及依诚实信用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而产生的。具体而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一)保护他人安全的法律规定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来源

在现代社会,国家为保障社会公众免受公有公共设施带来损害,专门出台了相关法律,直接课以行政机关或相关的事业单位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的义务,这些规定就成了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来源。例如,我国《公路法》、《水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对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我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二)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是管理人义务的补充来源

尽管法律对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法律不可能将所有公有公共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都规定出来。对于这些未法定化的危险,往往是通过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来调整。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在自己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具体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2]。这一理论基础肇始于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其核心是旨在“从事交易或者社会活动,肇致形成或者持续特定危险源的,应当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以保护他人免受损害”。它是安全保障义务中除去已经类型化的义务来源之外的部分,范围非常广,是安全保障义务中最具活力的来源。根据王泽鉴先生的理论,笔者认为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人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也有三种情形[3]:一是因自己的行为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的义务,如市政管理部门修建下水道设施、挖掘水沟,应加盖或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二是维持某种交通的需要,如公路养护部门在维修公路时应在一定的范围内设置必要的警戒线,并作合理的提示,在改建公路桥梁时应设置临时的通行公路;三是因从事一定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保证旅游高峰期间游人不能过分拥挤,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一)提供的公有公共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必要的安全保障标准,这是管理人安全保障的基本内容。管理人所提供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该类设施所具备的最低安全标准。这就要求:

1.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公有公共设施在投入社会活动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允许投入使用。正在兴建或者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公有公共设施,其所造成的危害不能称之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2.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在安全管理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一般要求公有公共设施的设计人管理人在设计使用过程中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保证该设施设备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

(二)已经使用的公有公共设施,其管理人应合理控制危险源。这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另一主要内容。根据克雷斯蒂安•冯•巴尔的理论[4],危险控制义务可分为两类:一类就是那些得以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管理人的这类义务主要是警告或者告知义务,而具体的安全防范义务经提示后则由社会公众自己承担。这主要是因为对这类危险管理人无法采用积极的防范措施予以避免,而交由社会公众自己去采取措施,避免的效果可能更好些。所以,虽然警告是最弱的安全措施,但简单、经济,在一定情况下能够达到很好的效果;另一类就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的的义务。这类义务主要是由于公有公共设施本身存在的明显的不安全因素,仅通过警告告知等方式仍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在此情况下管理人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直接排除危险源。如公路桥梁可以通过竖立障碍栅栏保障人行通道的安全,高速公路通过设立上跨桥的方式保障公路两边行人横穿马路的安全。究竟管理人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排除危险,一般认为,如果管理人本应直接采取措施排除危险而没有去排除,或者管理人为了降低成本,仅仅发出一些警告和指示,甚至连警告和指示都没有发出,那么管理人没有履行合理地控制危险源的义务,存在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注:如部队仅在尚未清理完毕的演习场出入口贴出“有危险,村民不得进入”的告示是不足够的。具体案例可参阅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686.)]。如何认定管理人合理控制危险源,笔者认为应参照以下标准:

1.控制危险源的预防成本与可能造成损害之间的比例。在确定本应采取某一具体预防措施而没有采取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比较所影响的负担和收益的分配。 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期待利益超过他行为的预期成本,那么他所承担的行为风险就是合理的;如果损害非常大,但是预防的成本很低,而预防产生的有效性却很高,那么就要求采取预防措施。如果管理人为增加预防措施而增加了相应的成本,而该成本又通过其他从事该活动的行为人进行分散,而它导致的损害却集中于一些不幸的受害者身上时,那么管理人就可能被认为是没有合理控制危险源。反之,如果管理人增加的成本进行了适当的分散,而且受害人的损害机率和程度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分散,管理人即可被认为对危险源进行了合理控制。

2.危险源的性质及其防止危险的成本。一般来说,预防危险的程度应当同某一特殊危险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但在危险发生的机率非常之小,以至于危险可能被描述为“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于该种危险源就根本不要求进行预防,因为这种预防的投入和危险的发生根本不成比例。

(三)防范制止侵权行为。作为公有公共设施的管理人,由于具有了解认识其管理的物的能力,并且也能认识到如何防范和制止因该管理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因此,管理人有义务在侵权事件发生之前,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和应对突发事故的预案。在侵权事件发生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将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这一义务具体包括:

1.防范制止来自外界、第三方的侵害。管理人的职责是保护公有公共设施的安全,至于外界或第三方在公有公共设施场所内直接侵害他人利益的,管理人应在其可预见的范围内承担防范和制止的义务,但是如果超出可预见的范围,要求管理人防范和制止来自外界、第三方的侵害,则就对管理人要求过高。如公路上每一定距离的路段就应配备相应的养护车辆和养护人员,定期对公路进行巡逻,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路面,防止因路面被毁而使行人或驾驶人员受到损害,这是管理人防范外界或第三方侵害应尽的义务。

2.排除安全隐患。管理人对于有违安全的特定人应当进行劝阻,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劝阻深水区域游泳的人离开深水区域,禁止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

3.对于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险,管理人应当积极施救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施救,以避免损害的进一步发生或减少损失。如水库大坝管理人员对落水的人应积极施救,拨打急救电话120或报警电话110等。

(四)对特殊群体承担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经营者对儿童安全保障的特别义务。但实际上,在公有公共设施的使用上特殊群体并不仅限于儿童,色盲、盲人以及其他有生理缺陷的残疾人等也经常是公有公共设施的使用人。因此在建设公有公共设施时,这些群体的安全也是应该予以考虑的。公有公共设施不应存在对特殊群体有特殊的危险,尽管这些危险作为正常人可能并不存在,但由于特殊群体的生理原因,无法识别和控制这些危险,作为管理人有义务控制或减少这些危险。比如城市主干道的人行道上设置盲道,这不仅是政府人性化管理的表现,也是政府市政部门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

尽管管理人在一定情况下必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承担义务也是有一定界限的。那种不论是天灾还是人祸,只要损害的发生是在公有公共设施场所范围内,就认为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实际上是不合理扩大了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加重了管理人的负担。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夏威夷椰子树不长椰子的法律笑话和长江、黄河是否也要加盖的疑问[5]。近几年来因道路交通事故而状告公路部门的案件日益增多,其中有些案件状告公路部门是毫无根据的[6]。因此,必须界定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那么界限划在那里比较合理呢?笔者认为,判断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有以下三个标准:

(一)管理人是否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管理人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也无需担责。那么如何认定管理人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呢?笔者认为主要是管理人对损害能否预见,也就是管理人的义务仅及于那些处于可预见的危险范围之内,管理人只有在可以合理察觉危险的情况下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市政管理部门在下水道窨井被偷盗好几天却没有派人修复,就说明市政管理部门对受害人的损害已经有了合理预见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那么市政部门就应对此造成的损害负责。被誉为“中国公路第一案”的判决就认为公路部门对损害有合理预见而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责任[7]。如果是公路养护部门刚巡视完路面不到半个小时,就有不明第三人将油料泼洒到路面上,管理部门没有接到任何报告,致使事故发生,那么对这类事故的发生管理人是无法预见的,也就无需承担责任[8]。

(二)管理人和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近因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与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具有关联性。2004年7月,北京圆明园女游客遇害一案,法院认为圆明园管理处为了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颁发了旅游管理规定,并制订了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就是说,圆明园管理处采取了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保障措施。在安全警示方面,要求公园管理处对景区内是否发生刑事案件进行预见并制止,显然超出了公园管理处的职责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公园管理处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游客的损害不承担责任[9]。这个判例说明提供规范完备的设施、稳定良好的景区秩序是景区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景区杜绝发生刑事案件则超出了其义务范围,因为刑事案件的发生与公园管理处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近因关系。类似的还有因台风吹倒路树,损坏路边汽车,或因水灾使道路排水孔盖脱落,致路人行经掉落罹难,或因地震使桥梁水泥脱落损及汽车,这些事件的发生都与管理人的管理职责没有关联,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道义上的救济责任。

(三)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能否避免危险的发生。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危险多种多样,有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避免,而此时管理人却没有采取措施去避免该损害的发生,对此可以认定管理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对于有些危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根本无法避免,即便管理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无济于事,对此就不能认为管理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长江、黄河整条河流的安全保障措施就无法彻底解决。

总之,针对公有公共设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一方面人们既要区别管理人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所不同,保护社会公众人身财产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要给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划一合理界限,防止随意扩大其义务范围而产生的不公平。

参考文献:

[1]马怀德, 喻文光.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J]. 法学研究, 2000(2):14-15.

[2] 林美惠. 交易安全义务和“我国”侵权行为法体系之调整[J]. 月旦法学,(80):252.

[3] 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94.

[4]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M]. 张新宝,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461.

[5] 钟志平. 公共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任意扩张[EB/OL]. (2003-11-18)[2006-11-10]. 省略/public/detail.php?id=91204

[6] 公路侵权责任不能任意扩大化[EB/OL]. (2006-05-25)[2006-11-08]. 省略/zyw/n301/ca271290.htm.

[7] 梁慧星. 道路管理暇疵的赔偿责任 ――大风吹断路旁护路树砸死行人案评释[J].法学研究,1991(5):27.

第4篇:公共设施管理范文

摘要:美国是一个社会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它在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一些方法和措施对我国城镇化发展很有参考价值。在这里,我们从教育、文化、体育、医疗、交通和环境几个方面讨论了美国城镇建设的现状,以期对我国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所启示。

关键词:公共设施;美国;建设;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01

美国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除了国民人均收入处于世界前列之外,整个国家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也非常规范。如美国在小城镇的交通、通讯、排污等公共设施建设上,政府考虑的非常长远,至少使用50-100年限而设计,避免重复建设。在这里有一点很重要,美国这个国家特别重视标准化,什么物品的制造都是先设立个标准,然后地方政府、企业或个人就参照该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充分体现了19世纪科学管理之父泰勒的科学管理思想的深远影响。当前,中国正处于城镇快速发展和扩张期,很多大城市周边新兴起一些卫星城,这些卫星城是对大城市的有力支撑和资源补充。如果在城镇建立之初就能进行全盘、有效的战略规划,那么不但短期之内可以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长期来说,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文明建设都将非常有益。因此,本文从教育、文化、体育、交通、卫生、医疗等几个方面讨论美国城镇的建设现状,希望能对中国城市建设和管理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幼儿、中小学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完备。

美国K-12教育是国家规定的全民义务教育 [1],包含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这个阶段的教育是免费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收入。各个城镇中小学教育的基础设施差距不大,基本都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师资力量因学区不同而存在差异。好学区的学校得分较高,如波士顿周边的Newton学区学校得分一般都在8分以上,最高分可以得到10分的满分,而Dorchester学区学校的得分相对比较低,一般在6分左右。除此之外,职业技术培训和社区大学成为城镇社会要素之一,尽管不同地方院校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但人人都有机会得到专科及以上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养机会,这就为全民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二、文化设施开放程度高。

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中心等都是人们文化生活所需,对人们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在美国只有一些较大的人口比较多的城市才会同时拥有以上这些文化设施,但图书馆却是每个城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图书馆里的图书、音像、视频和不定期的讲座、培训对公众都是开放的,并且大部分都是免费提供,很多家庭和儿童在这里享受一起阅读的快乐时光。

三、全民参与体育锻炼和比赛活动

强身健体是人们的一种自我需求,也是国家对国民的一个基本要求。要想达到这个目标,体育基础设施就必须多样化。美国城镇的中心公园一般会提供儿童活动乐园和大片的草地供人们娱乐、跑步和家庭聚会。另外,一些公共体育场所,如棒球场、网球场、篮球场、游泳馆等,也都是免费提供给大众,场馆的维护和管理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工作人员一部分是政府雇用,一部分则是义工,他们在上岗之前都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如游泳馆的安全员必须拥有事故安全预防知识和紧急救助知识。

四、医疗保障计划受惠于民

美国的医疗机构除了公立医院外,私立医院和私人诊所也很多。和中国相比,美国的医务专业人才分布比较均匀,医疗博士和专家们,多数既不在州府,也不在州的最大城市,一般分布在各个市区,因此,人们不必千里迢迢跑到大城市里就可以接受到很专业的治疗。美国通过立法和广泛保险的方式使得国民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如美国的补充收入保障计划(Medicare)[2]在全国范围内向需要帮助的老人、盲人和残疾人提供最低收入保障,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另外,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一家医院的急诊室不得拒绝救助急病患者,即使该患者没有医疗保险或偿付能力。

五、公共道路建设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

美国号称“车轮上的国家”,汽车是人们家庭生活和工作的必备工具,为了让该工具发挥最大效能,美国政府在公共道路建设和管理方面投入非常大,城际高速和州际高速四通八达,路面非常平整,很多地方的高速公路使用寿命已近百年,说明了建设时的高质量和使用过程中的精心保养。这些高速公路大部分都是免收路费,因此提高了道路的使用率,降低了人们的生活成本,进而加快了资源流通速度,提高了社会生产率。根据经济学理论,社会生产率决定一个国家的人们生活水平[3]。那么,美国人们的高生活水平由此可见端倪。

六、环境卫生习惯成为人们的日常行为

蓝天白云和一片片的绿茵草地在美国随处可见,整洁的街道和清新的空气对人们来说并不奢侈,依次排队和相互礼让是一种生活习惯。经济学的十大原则之一提出,市场的外部性使得社会资源有时不能通过市场机制得到合理的配置,而是需要政府的干预和协调。因此,美国政府在给予市场经济充分的发挥空间外,也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市场外部性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了很好的引导和监督。

参考文献:

[1]韩梅.美国K-12国家可持续发展教育学生学习标准解析 [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0(9):56-59.

[2]何佳馨.美国医疗保险照顾计划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法学,2011,33(6):161-169.

第5篇:公共设施管理范文

关键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我国住宅小区总体情况来看,仍存在普遍的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各住宅区物业管理方面的力量还是相对较为薄弱,管理的手段、水平以及制度都不健全。新开发的小区虽然其施工与设计都较好,但一旦投放到正常使用阶段,由于综合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管理模式,因此出现了一年新二年旧的局面。此外,旧的小区由于先天性的规范设计硬伤,再加之建后疏于管理,其本身配套尚不健全,存在的问题相对更多。就当前而言,我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物业管理的意识淡化

物业管理,终究还是属于市场经济范畴,它是把房地产从此前的计划经济转向新型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其意识还显得特别不足,物业管理公司与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物业管理方面提高较慢, 且群众自身对于物业管理本身的认识还存在局限。

(二)物业管理费收缴困难 物业管理必然需要运营费用,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会向业主收取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但物业管理费的收缴一直是困扰物业从业人员的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业主对物业管理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的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就是对绿化、卫生、治安和设施的低成本维护,不需要太高的费用,因此对物业费的缴纳或物业费应缴纳多少产生抵触情绪,不愿及时自觉地缴纳;另一方面,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身服务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无法得到业主的认可,造成了物业费的拖缴。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收费不规范,为了追求利润而巧立名目,收取各种不应有的物业费,使得业主与物业间产生强烈矛盾。

(三)开发商遗留问题 从近年来的有关物业管理纠纷的投诉来看,很多纠纷并不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自身经营问题,而是由房屋工程质量问题、过度承诺、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开发商遗留问题造成的。当业主发现这些问题时,一般都直接到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或备案,物业管理公司也只能找到开发商来解决问题,而有的开发商对此置之不理,有的开发商虽然愿意解决问题,但拖的时间也较长,不仅给业主带来了诸多不便与烦恼,也激化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另外,大多数的规范住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都是隶属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从属于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开发商的问题常常遮遮掩掩,这也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业主的不满。

(四)物业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主要问题是制度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分析与改进。其中,政府、行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需要进一步明晰,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忽视自身建设,物业管理也只有收费服务和简单的生产活动。在企业发展和专业的管理水平上,没有规划没有对策,甚至没有明确的管理目标责任制,企业没有压力没有权力。管理成本会计,一年成立,它的规则和管理规范,没有明确的目标,复制他人的规定,且规章制度流于形式。政府对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没有充分考虑物业服务企业的盈利情况和小区规模,而业委会职责不明和对政策法规了解不全面,管理水平低,相关政策可操作性难度大。

(五)配套设施不够健全

目前,小区的建设与物业管理脱节,配套设施运作不理想或者配套设施根本就没有跟上,严重滞后于住房消费使用。物业验收应该加大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工程验收,除保障房屋建筑质量外,更应该注重使用功能和业主生活环境的质量。在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中,一旦出现故障事件,业主向物业服务反映(如电梯损坏,泄漏,开关失灵,防盗门故障,墙灰剥离)往往不能及时解决。一方面,由于原来建设设计施工不合理导致维修成本过高,超过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一些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专业知识,不具有维修队。

(六)管理队伍的素质普遍较低、服务经营的重心也存在偏移

作为一个将经营、管理、服务纳为一体的行业,物业管理当中任何一个岗位的剥离,都会导致弱化管理问题的出现。有些物业管理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服务利润低,往往将其主要精力放在建设性的经营创收层面上,进而忽视管理服务,导致物业管理混乱、服务的质量也较低。当今世界,竞争尤为激烈,整个世界的进步,都必须依靠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对于物业管理行业来说,要实现专业化管理模式也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但从今天的物业管理现状来看,这样职业化的管理团队仍未形成,大部分属于一种拼凑形式,没有接受到专业化的培训,服务素质也较低,管理经验同样贫乏。因而培养一批通技术、善管理、懂经营的管理队伍,促进其技术管理不断创新,提高全体职工的服务技能尤为急切。

二、提高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的措施

(一)完善物业管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制不健全是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的关键因素,为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必须完善物业管理的相关立法工作。物业管理法律应与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衔接,使物业管理法律成为国家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已经出台的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应充分结合地方特性,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这样,才能使政府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和广大业主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促使物业管理公司走向规范化经营轨道,使物业管理工作在积极、良好的法律氛围之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对住宅小区按照等级评定和集中建设的方针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当前我国的住宅小区的建设和规划还不完善,存在着大而全、小而多的局面,同一小区之内既有普通的住宅,又布局有高档别墅,更有甚者,还有安居房的穿插,对于这样的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容易导致高收入住户对小区服务和环境不满意、中低端收入者无法承受“高额”的管理费用的局面。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按照不同的消费水平进行不同档次的小区规划,确保同一消费水平的居民可以集中在同等住宅小区当中,根据服务水平与收入的差异制定出合理的收费标准。

(三)要协调好物业管理公司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建、管分离

作为一项新型行业,物业管理的发展历程并不长,当前的物业管理公司大部分都是从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当中分离的,甚至有开发商直接利用自身的公司对小区进行垄断式的物业管理模式工,根本谈不上专业化的制度。这种集管理与开发于一身的二合一模式的弊端显而易见,它制约着我国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社会化与专业化的进程,同时也与购房者利益及产业现代化不相符合。因此,实行建、管分离的模式,已经成为了发展当代房地产行业的一种必然趋势。作为房地产后期的管理者,物业公司本不应该承担由开发商违约带来的各类连带责任,对于这一点,不仅业主要充分进行认识,且理应得到法律上的维护。

(四)提高物管人员的素质,一切为了百姓

新时期为物业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挑战,对物管人员的素质教育和培养十分重要。招收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充实到物业管理队伍中来,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员工共同管理,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通过对物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物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扩大物业管理的社会影响,从而满足社会各阶层和各方面的广泛需求,使物业管理充满人性化的温暖,为百姓生活提供一流的服务。

结语

我国物业管理要想实现发展,就必须不断健全管理机制和服务内容、完善竞争机制与创新方式。随着我国住宅小区的不断发展,国外先进的物管模式也势必会进入到我国的管理市场,激烈竞争在所难免。这也从另一层面上体现了我们必须尽快将改善物业管理微观与宏观环境提上日程,加快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全面推进物业管理的市场化程度及进程,不断完善其收费管理机制,实现以业养业,确保物业管理这一行业得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颖.试析物业设备与设施管理的特点、难点及要点[J].中国电力教育,2006,S4:127-128.

第6篇:公共设施管理范文

[关键词] 城市化; 公共设施; 建设管理; 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18. 058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8- 0101- 01

城市的公共设施是政府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而建设的,为公众提供可供休闲或使用的公共产品。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分为公共建筑与公共设备,如公共行政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休闲与体育设施等,总之公共设施是与居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共产品。

1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问题

1.1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城市公共设施是一个城市的形象,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会涉及不同部门与行业,一套高效的管理体系可以提高对公共设施的管理水平。政府在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中,没有进行科学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造成管理效率低下。由于分工不明确,一些项目会由两个部门共同负责,权责不明,积极性不高,管理问题不断。另外,还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落后,影响了建设的效率。

1.2 建设管理资金缺乏,效益不高

在很多的建设中,由于对拆迁款、居民补助以及一些设施的建设费用预算不合理,使得建设资金大幅增加,严重影响了建设的进程。城镇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支持,以及银行贷款。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政府缺少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意识与经验,城市产业集聚小等原因,导致公共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国家允许地方政府向银行贷款,缓解了城市建设资金短缺的压力,但商业银行贷款大多期限短,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周期较长,资金回收率低,短期限与长贷款的矛盾使借款成本增高,政府还贷压力增大。

1.3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布局不合理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改善城市环境品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但是,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还存在建设用地所占比例低、布局不均衡、辐射力不强、设施配套不足、内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由于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缺乏科学合理的引导,城市公共设施空间分布不合理,不仅影响了居民的居住水平,更导致了城市生态环境、居住环境的破坏。

2 提升城市化进程中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水平的路径

2.1 完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体系

随着技术和管理的创新,城市公共设施领域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大型的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应该切实考虑群众的需求,要建设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与群众的沟通,广纳民意,完成科学、合理的符合民情的规划。政府大力发展非营利机构参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适时进行法定机构试点,丰富运营主体,形成共同发展、有序竞争的格局。

2.2 拓展融资渠道,强化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资金保障

政府要很好地融资,一定要拓宽融资渠道,可以进行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土地储备、直接投资等。有让政府保持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城市公共设施的维护,才能让居民感觉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好政策。在一些基础性的设施项目上,综合考虑其社会效益与影响后,政府可以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逐年进行带息偿还。政府部门要认真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融资方案,为融资创造有利的条件,规范各项条款,严禁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出现,不仅要照顾到群众的利益,更要处理好资金的融合。

2.3 提高信息化管理,优化科学决策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政府要不断提高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建立信息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随着网络的发展,微博成为一种高效的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方式,因此政府要在各大门户网站上建立自己的官方微博,将各种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有关的信息都微博,接受公众的监督。政府还需要建立一个系统的公共设施管理信息资源库,对城市建设的各种相关数据进行采集、管理,为政府的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与规划提供有力的参考资料。此外政府还要成立官方的城建官网,将各项公共设施的建设计划详细公布,让公众参与政策的制订,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在城市建设的进程,要完善公众与媒体的监督管理体制,引入公众参与讨论,同时要让各类专业进行点评,提高政府投资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

3 结 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融资渠道不畅通等原因,在三年的城市公共设施的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城市化进程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只有政府与公众共同参与建设管理,积极探索,才能不断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徐清海. 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模式的选择和理念的创新[J]. 特区经济,2006(6).

[2] 赵勇. 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问题研究[J]. 经济研究导刊,2011(5).

第7篇:公共设施管理范文

周俊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资金项目:2013 年度广西公司法人治理研究会课题项目(G2013-002)阶段性成果。

摘要: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安全问题,不仅仅关系到一个城市的群众日常生活,而且关系到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对

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的意义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安全管理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基础设施;公共安全

城市基础设施,即urban infrastructure,包括工程性的基础设

施和社会性的基础设施,是一个城市在发展过程中,为了顺利开

展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满足人民日常工作生活需要而建设的各种

设施的总称。近年来,在政策的激励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社

会和经济迅猛发展,在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在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方面也成绩显著。但在城市的扩张和旧城区的改造的过程中,

不少城市基础设施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在交通、供水、供电、煤

气管道等等方面的存在安全隐患,直接影响了城市居民的日常工

作、生活,也对城市的安全和稳定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因此,城

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问题是当前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各主要城市

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的重

要意义

(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的客观需要。城市基础设施作为一个城市硬件,其公共安全问题

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快速

发展,在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地方城市发展的步伐加快,大量流动

人口涌入城市,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的承载力提出了挑战,在加上

新城区扩建和就城区改造中城市基础设施在新旧接替上青黄不

接,城市基础设施面临来至各个方面的巨大压力。目前,有城市

基础设施引发的各类公共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

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广西是我国西部的欠发达地区之一,随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建成和发展,在国

家对区域的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南宁市、北海市、防城港市、

钦州市等主要城市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也逐步增大,城市基础

设施建设也在稳步推进,对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大的

作用。如南宁市,作为广西首府,同时也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

核心城市,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方面投入很大,有效地遏制

了公共安全事故的发展势头,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有利的促进作

用。(见图一)

图一:2009-2011 年南宁市城市基础设施安全事故统计(次)

年 份

供水基础设

施事故发生

次数

供气基础设

施事故发生

次数

交通基础设

施事故发生

次数

爆炸火灾

事故发生次

2011 年 27 39 41 36

2010 年 131 124 153 121

2009 年 142 109 163 134

资料数据来源:根据在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调查数据及媒

体新闻报道的数据统计整理

(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的重要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问题,大的方面来说是社会

问题,小的方面来说直接涉及到每一个在城市居民的人身安全、

日常工作与生活、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切身利益,不容小觑。目前,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和暴露出的诸

多公共安全的隐患及问题,这些问题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以解

决,很容易引发危及到公民利益的安全事故或事件。广西北部湾

经济区各个城市工业发展突飞猛进,第三产业也空前发展,流动

人口逐渐密集,这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增加了城市公共安全问题爆

发的机率。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

要内容。安全是稳定的重要内容,只有保障了公共安全,才能提

高群众的安全感,营造良好的气氛,维护社会的稳定。城市基础

设施与公民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哪个领域的基础

设施出了安全问题,所影响的不仅仅是某个局部的群众利益问

题,而会使城市居民对自身生活环境安全性产生质疑,甚至会引

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安全管理基

本措施

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

全存在的诸多隐患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关键的问题是怎么样

去尽可能地减少这些隐患,避免这些隐患转化为现实的安全事

件。因此,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碧玺要通

过科学、合理、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从安全的角度上全

面提升各种城市基础设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各类

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波及面和危害程

度,维持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

合法权益。

(一)建立完善以防处为核心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

机制。预防为主,防处结合是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预

防是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治本措施,“预防为主”就是要在公共

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始终要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动员

和依靠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各项公共安全管理措,努力从根本上

防止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防处结合”是指同公共安全事件做

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和处置,在实践中必须有机地结合

起来,在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公共安全管理队伍的

建设,以便在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予以处置,最大

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减少人员伤亡。

第8篇:公共设施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三章使用和服务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第9篇:公共设施管理范文

根据市文化局《关于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情况专题调研的通知》要求,今年3月底、4月初区文体局对辖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组通过平时工作掌握的情况,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以及实地考察走访等形式,对辖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状况作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深入的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基本情况

区辖区内设有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全民健身中心,共有基层综合文化站8个、社区文化活动室68个,村文化活动室9个。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悉心指导下,我区按照“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把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任务来抓,不断深入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多元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一)实施精品文化社区创建提升公共服务档次。

一是制定下发《区创建精品文化社区实施方案》和《精品文化社区考核验收细则》,按照“社区申报、街办审核、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创建,形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精品文化社区。二是加大公共文化设施投入,2012年共投入250万元,为社区配置文化活动设备。三是将区政府八件实事办理与小区环境改造整治和创建优质文化服务窗口相结合,整体推进实施,新增12处群众性体育设施。

(二)全面落实“两馆一站”免费开放政策。

一是认真落实《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坚持两馆公益性作用,根据群众需求,强化公益服务,新增设了艺术体操、书法、绘画等项目,免费开放项目11个,免费服务群众3万人次。二是延伸服务“链条”,丰富服务内容。按照各级文化部门要求,结合“两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充分发挥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的公益服务作用。文体局与各街办先后联合举办了“童乐书法”公益性培训班、“钢琴进社区”文化普及活动,受到各级领导和家长一致好评。

(三)大力打造三级图书资源服务品牌。

一是充分发挥区图书馆平台作用,突出文明创建活动主题、组织开展青少年阅读调查、为青少年读者送书、小志愿者服务、绿色上网免费阅读、优秀爱国主义影视节目展播、读书心得体会交流等一系列活动,积极争创公共文化服务品牌。二是开展农家书屋规范管理工作,重新盘点农家书屋现有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并启动“创建模范农家书屋”、“争当优秀管理员”活动。三是完成农家书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网上信息核报工作。积极引导图书室和农家书屋走专业化、特色化道路,培育一批生命力强、特色鲜明、群众喜爱的书屋,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点网络资源优势,建成便民高效的服务网络。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区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依旧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还不适应,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档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公共文化设施的布局和整体结构与城市化进程不想适应,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质量和管理机制与文化工作的新要求还不相适应。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标志性文化设施建设尚欠完善。按照区文化建设的要求,部分作为重点项目的公共文化设施,如精品文化一条街还停留在初期阶段。一些已建的大型公共文化设施也存在问题,如基于设计水平和财力,部分街办文化站和社区文化活动室布局不尽合理。

(二)基础性公共文化设施布局不甚合理。这些年来,我区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虽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历史及体制等原因,从总体上看,葛洲坝、夜明珠、西坝、经济开发区等片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设施数量不足、人均占有量偏低,规模偏小、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待强化。一是经费投入亟需增加。尽管这些年来文化事业经费总量逐年有所增长,但与新增财力增长速度及与其他社会事业投入增长相比较,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经费增幅明显偏低。目前,虽然各基层文化站、社区、村文化活动室等阵地已建成,但由于经费紧张,无法更新必要的文化用具和书刊。二是管理激励有待强化。近年来,虽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公共文化设施,特别基层公共文化设施“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较为严重,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缺乏专业人员,功能设置不合理,相关配套措施滞后,导致公共文化设施作用发挥不充分。同时,场所管理缺少财力的支持和长效管理机制,以至于有些文化活动场所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闲置状态。三是投融资体制有待健全。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门槛过高,政策措施不配套。公共文化管理体制上仍然存在条块分割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四是人员力量有待充实。目前,在基层公共文化建设工作方面缺少专职工作人员,基本上街道和社区文体专干均同时负责其他事务,这导致日常工作上出现滞后或疏漏,这也影响了服务质量和工作实效。

(四)现有公共文化设施资源有待整合优化。虽然近年来,公共文化设施总量在不断增大,但由于管理和相关配套措施滞后,导致公共文化设施作用发挥不充分。一方面,公共文化设施数量不足,另一方面,部分已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不高,运行状况不甚理想。一些社区图书室藏书更新、流转速度太慢,无法满足群众借阅。但同时,辖区行政单位较多,大型企业、学校图书馆藏书量多,体育设施齐全,却没有做到真正对外开放。

三、相关建议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对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公共文化设施是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平台,是满足群众文化需求、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物质基础。当前,应妥善处理好四个关系:一要处理好公益性与社会化的关系,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二要处理好普及与提高的关系,重点做好基层及相对薄弱地区基础性文化设施的建设工作,对已基本普及的地区,应着重在提升内涵上下功夫。三要处理好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充分考虑与城镇化发展趋势相适应。四是处理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积极探索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

(二)完善规划、合理布局,统筹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当前,提出要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上,应形成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群众需求相适应、城市地位相匹配的大格局,加快规划并全面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一是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文化设施建设规划。优化调整文化设施布局。如可以考虑将市区的文化区块、文化街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二是在城市新区开发、小区建设中,一方面争取逐步按人口比例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文化设施;另一方面在区域配套建设中,必须明确文化设施的布点,明确项目用地,控制预留规划用地,切实做到城乡开发到哪里,公共文化设施就建设到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