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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模式论文精选(九篇)

立法模式论文

第1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

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不少,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在着差距。这种落后和差距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仅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在现行几百上千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有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着下述问题:

(一)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管理行为的程序予以规范,如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有关行政立法中很少规定。

(二)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

在现有行政法律文件中,行政程序规范多只涉及事后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情报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制定行政决定,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等。

(三)重保障效率的程序,轻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程序。

现行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程序,多只注重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涉及一定的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目前我国规定行政程序较为完善、且程序规范较重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个法律,但即使是这样一个法律,它也有着上述偏向:如为保障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规定被处罚人对处罚裁决的履行期限以及规定公安机关对不自觉履行处罚裁决的被处罚人的强制执行措施等,规定这些程序自然是必要的,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行权等却没有同样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取证应出示相应的证件,科处涉及人身权的处罚应举行听证等。

(四)重特别程序,轻统一程序。

在现行行政程序法规范中,除行政复议程序是有关复议的统一程序法规外,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规范都是分散的,就特定问题特定事项规定的特别程序。例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适用国务院自行规定的程序,各部委和各省市政府制定规章适用各部委、各省市政府自行规定的程序;行政机关科处行政处罚,治安处罚适用治安处罚程序,海关处罚适用海关处罚程序,工商处罚适用工商处罚程序;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更是每一种许可适用每一种不同的程序。诚然,行政行为是各种各样的,每一种行政行为都有其特殊性,因此,针对各种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规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是必要的,但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以至整个行政行为也必然有其共性,从而制定调整各种领域的相对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至制定调整整个行政领域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然而中国目前尚没有任何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现正在制定过程中,不久将出台,该法出台后,可认为是中国行政处罚领域第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二、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模式选择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怎么立,应选择什么样的模式?笔者就此谈些个人浅见。

(一)目标模式

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两种目标模式:一是效率模式,一是权利保障模式。根据前一种模式,行政程序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行使,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更有利于其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至于如何防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权力,如何防止行政机关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何为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的相对人提供救济,则作为第二位的目标考虑。当第二位的目标与第一位的目标一致,不相冲突时,则同时兼顾到第二位的目标。但当第二位的目标与第一位的目标——行政效率——相冲突时,则舍弃第二位目标而保障第一位目标。根据后一种模式,行政程序的设计主要考虑如何防止和控制行政权滥用,如何避免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中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至于提高行政效率,则只是行政程序设计考虑的第二位目标,当此目标与第一位目标——控制权力和保护权利——相一致时,则同时予以兼顾,但当二者不一致而相互冲突时,则舍弃效率而保障权利。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选择效率模式还是权利保障模式,这恐怕需要进行认真研究。我国法制历来有重义务,轻权利,以公民义务为本位的传统,古代封建法制如此,统治时期的旧中国的法制如此,解放以后新中国的法制也深受这种传统的影响。以公民义务为本位的法制显然不利于防止行政专制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不利于民主政治建设。为了纠正我国法制传统上的这种偏向,加强国民的民主、法治意识,行政程序立法似应选择权利保障模式。

但是从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状况来讲,法制的民主性又不可能推进过快。民主和效率虽然不是截然矛盾的,但民主如果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推进过快,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如果脱离社会公益的维护而强调过分,又确实可能影响效率,影响经济发展速度,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正是处于这种考虑,我国目前在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方面确定的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种政策虽然并不完全适用于行政程序立法,但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选择也不能不把效率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既不能完全选择效率模式,忽视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也不能完全选择权利保障模式,忽视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在对各种有关程序制度和规范的设计上,尽可能做到二者兼顾,既有利于控制滥用权力和保护公民权益,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的设计可能难于兼顾二者:控权即难于提高效率,提高效率即难于控权。对于这种情况,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具体对待。例如,在设计行政处罚程序上,具有司法性质的听证程序有利于控权和保护相对人权利,但实行这种程序显然难于兼顾效率,特别是对于大量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如果都采用正式的听证程序,就会造成大量人力、财力以及时间的耗费,且不利于及时、有效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那么行政处罚是否应该放弃此种程序,而采取行政机关直接处罚的简易程序呢?简易程序当然有利于加快处罚速度,提高处罚效率,但是这样做显然不利于保障处罚的准确、公正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因此,协调二者的矛盾,行政处罚程序的设计和选择就不能简单地采取二者非此即彼的思路,而可以考虑同时设计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程序,分别适用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例如,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的较重行政处罚(如劳教、拘留、吊扣营业执照、数额巨大的罚款)可以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如数额不大的罚款或责令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处罚等)可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某些特殊的违法行为(如交通、市场、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小额罚款或警告处罚,可适用效率更高的简易程序。行政程序如果这样设计,就可以同时兼顾行政效率和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权益两方面的目标,这样的行政程序立法目标模式既不是完全的效率模式,也不是完全的权利保障模式,而是一种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模式。(二)法体模式

行政立法的法体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统一法典模式,二是单行法律、法规模式,三是无独立行政程序法而完全与实体法合体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制定全国各行政领域均统一适用的法典,内容可包括有关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司法(行政裁决)的程序,甚至可包括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这一类非标准行政行为的程序。在统一法典模式下,并不排除同时制定某些特别单行程序法律、法规,规定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较具体的行政程序;更不排除特别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在规定行政实体问题的同时,规定相应的更具体的行政程序。

第二种模式是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的行政程序法典,而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等。第二种模式也不排除在特别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行政事项的更具体行政程序。

第三种模式是既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不制定任何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而是仅在相应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完全合体。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行政程序立法通常都采取第一种或第二种模式。采取第三种模式的国家实际上是极不重视行政程序,不愿意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较严格的程序制约。具体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的规定随意性很大:往往是这一法律加以规定,另一法律不加规定;这一法律这样规定,那一法律那样规定。立法机关由于受到现代强有力的行政权的影响,即使在具体法律中规定行政程序,通常也是更多地照顾行政机关的利益,而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选择什么模式?一些人主张第三种模式,更多的学者主张第二种模式,少数学者主张第一种模式。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模式。因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能更好地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行使,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分散的独立的行政程序法律法规不能在整个行政领域确定统一的、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精神和效率原则的程序规范和制度,其能发挥的作用将远不及第一种模式,尽管它比第三种模式要优越得多。此外,从我国法制目前的进展情况分析,也完全具备条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更不要说有许多外国行政程序统一法典立法的现成经验可供参考借鉴。

(三)制度模式

行政程序既不同于立法程序,也不同于司法程序。但行政程序既要借鉴立法程序的某些规则、制度(如对某些行政行为效益的事前评估、可行性研究、专家咨询论证等),也要吸收司法程序的某些规则、制度(如听证、不单方接触、职能分离等)。特别是现代行政程序,通常更多地借鉴和吸收司法程序的有关规则、制度。行政程序根据借鉴司法程序规则、制度之多寡,即行政程序司法化之强弱,可分成若干种不同的制度模式。一般来说,司法化强的行政程序制度模式,更有利于保障公正、准确,保护相对人权益,但对行政效率往往有负面的影响;而司法化弱的行政程序制度模式,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但却不利于保障公正、准确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制度模式,恐怕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行政事项的性质、内容而决定设计适当的程序制度。但从我国行政立法应与世界各国法律接轨的角度看,目前世界上一些行政程序法制定较早的国家通行的有关行政程序制度无疑可供参考,特别是下述制度更具有借鉴意义:

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的制度。它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或者是行政裁判,都可以采用听证制度。听证就是当面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申述、建议,接收其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并根据需要组织当事人辩论、质证,行政机关在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因素和权衡各种意见后再作出行政决定。听证是一种特别有利于公众参与,防止行政偏私和权利滥用,保证行政公正和反映相对人利益的制度。

情报公开(情报自由)制度。情报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材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所有这些行政情报,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情报公开是公民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条件,是行政相对人防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其权益的保障,同时,情报公开也是公民知政的手段,而公民知政又是参政的前提。

职能分离制度。职能分离是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例如,行政机关就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调查控告职能应与作出处罚裁决的职能分离,将此两种职能分属于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违法行为事实和提起指控的机构或工作人员不能同时作出行政处罚裁决,行政处罚裁决应由相对独立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机构或工作人员的另外的机构或人员作出。这样做除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外,也有利于行政决定的公正、准确。

不单方接触制度。不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的求见等)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不单方接触制度有利于防止行败和偏见,防止行政机关对一方当事人偏听偏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及有关分析说明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在有关政府公报中说明其根据、理由。说明根据、理由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而且也有利于相对人理解相应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实施执行中的困难或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

除了上述制度以外,现代行政程序还有许多其他制度,如执行行政公务标志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记录案卷制度、声明异议制度、复议制度,等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确立哪些制度,以及应分别选择相应制度的何种模式,这些问题必须在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以“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即立法不仅要立足我国现实国情,还应考虑未来发展,考虑与国外有关制度接轨,考虑适应现代民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的指导思想加以解决。

第2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目 次 一.本文的缘起 二.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剖析 三.法定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设立 四.法定通常夫妻财产制类型选择 一.本文的缘起 继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之后,2009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民法典的颁行指日可待。在民法草案中,现行《婚姻法》成为继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之后独立的一编。它昭示着我国《婚姻法》将历史性地回归民法典。法典化的民法编篡无可置疑地成为我国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全面完善的契机。 “社会性别”,是20世纪70年代国际妇女运动中出现的,与生理性别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两性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 这一概念表明,关于性别的成见和对性别差异的社会认识,是后天形成的,是在社会制度包括文化观念、资源分配、经济和政治体制等,以及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得到传递和巩固的;社会性别是维持性别歧视的基本手段,然而又是可以被改变的。80年代以来,社会性别逐渐为联合国、一些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成为一个分析范畴和研究领域。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出现了社会性别主流化潮流。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首次使用这一提法,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表述更为明确:“在处理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问题时,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提倡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做出决定以前分析对妇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响。” 之后,“社会性别主流化”被联合国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根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通过的关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定义, 国家在立法、制定政策过程中,需要分析该项法律、政策将会对女性和男性所产生的影响,同时,在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法律、政策时要把男女两性不同的关注、经历作为必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使两性平等受益,最终达到社会性别平等。因此,社会性别主流化并非目的,而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一种工具。立法过程中的社会性别分析是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分析视角与方法。 本文尝试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审视现行夫妻财产制,尤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结合中国社会现状,对夫妻劳动分工和家庭角色进行分析,提出既有利于维护夫妻各方合法财产所有权,维护经济活动中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又注重对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保护,确认家务劳动社会价值,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体现性别公正的立法设想。期望这一尝试,对中国民法典亲属编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有所裨益;如若引起立法机关、学界关注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更是作者期盼之事。 二.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剖析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还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紧密相联。 法定夫妻财产制,即法律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强制适用是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别于约定财产制的突出法律特征。学理上,以适用的原因不同,将法定夫妻财产制分为通常夫妻财产制与非常夫妻财产制。前者是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无财产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当然适用法律按一般情形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后者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发生,通常法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或者不利于夫妻一方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时,终止原夫妻财产制类型,改采分别财产制。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行的两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不仅体现在立法条文的数量上,还突出反映在夫妻财产制的结构与类型上。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仅涉及法定通常财产制内容,即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10条)尚无约定财产制内容。 第 二部《婚姻法》(1980年)确立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并行的的夫妻财产制结构,并且选择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增加到3个条文,它继续坚持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财产制类型,通过列举夫妻共有财产种类,设立个人特有财产,进一步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但在法定财产制结构中,仍然没有设立非常财产制,所以,现行《婚姻法》第17条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规定,性质上是通常法定财产制。它所确立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与1950年《婚姻法》的一般共同制相比,不仅区分了夫妻对各自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不同的所有权,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还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从夫妻享有权利的婚姻财产中分离出来; 与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相比,现行法在不改变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对夫妻个人财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状况的变化。 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在立法上的进步有目共睹。它充分考虑到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随着国家法律对私有经济的扶持与保护,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愈益增多带来的夫妻财产数量的增长与范围的扩大,以及男女平等法律原则推行多年后,夫妻个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另一方面,它在立法结构上仍然存在着缺漏,主要是没有增设法定非常财产制,难以适应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夫妻财产制与夫妻中弱势一方利益保护、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相协调的需要。具体言之,当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境地时;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夫妻一方拒绝向他方报告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时,或者,一方的行为危害到他方利益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例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间继续实行法定通常财产制,将会使配偶一方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不利于民事交易的安全。 三.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立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设有法定非常财产制。立法模式具体有两种:一是单一的宣告制,如法国、德国;一是当然与宣告并行的双轨制,如瑞士、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受篇幅所限,本文将不展开对上述立法例的比较。然而,从这些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中,可得出如下对法定非常财产制的基本认识: 1.该项夫妻财产制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暂时或永久地对原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所作的变通,故而是法定通常财产制的重要补充。如果构成改采非常财产制的原因消失,可依法恢复法定通常财产制。 2.无论法定通常财产制的类型如何,基于对夫妻一方财产利益保护和保障民事交易安全的考虑,当法定事由出现后,依法变更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为分别财产制。例如,《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通常财产制(第1401条、第177条),《德国民法典》确立的是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第1363条),《瑞士民法典》上的法定通常财产制被称为“所得分享制”, 2009年6月我国台湾地区废除联合财产制,代之以“剩余财产分配制”(第1017条)。所以,法定非常财产制设立的目的并非仅仅弥补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不足,而是基于更为重要的立法考量。 3.法定事由的出现,是法定财产制类型发生变更的关键。各国及地区确立的法定事由并不完全相同。首先,实行双轨制的国家,均将配偶一方受破产宣告,作为无须夫或妻申请以及法院宣告,当然改用非常财产制的唯一法定理由。其次,作为须经夫或妻申请和法院宣告改采非常财产制的法定理由主要有: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配偶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或其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已被扣押;夫妻之总财产不足清偿总债务或夫妻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达六个月以上;一方的行为危害到他方利益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一方拒绝向他方报告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一方永久性地丧失判断能力,等等。 法定非常财产制的设立,在法定财产制立法模式中增加了可变的元素,使得国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更为灵活与全面。同时,赋权于婚姻当事人双方,依法解除原法定财产制类型,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不受到夫妻财产关系出现巨大变化时的损害。因此,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设立法定非常财产制的意义,它除了是适应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的需要和保护民事交易安全之外 ,还是保护妇女婚姻财产权的有效法律措施。这是因为,虽然该项法律制度适用于夫妻任何一方,但是,由于妇女整体经济地位低于男性,夫妻在外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一方多为丈夫,并且,近年来发生的非法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多是夫方对妻方财产利益的侵害。对此种情况,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另一方可在法定期间内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这确实是保护离婚妇女财产权的有力措施,但是一种事后的补救。从事前预防的角度看,如果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增设非常财产制,就从积极的、赋权的角度,使已婚妇女知晓在夫妻关系处于法定的特殊时期,主动、及时地依法变更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所以,法定非常财产制的设立,会从总体上遏制夫妻中经济地位较强一方(多为夫方)对较弱一方(多为妻方)财产利益的损害。 四.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选择 台湾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虽然都以实现男女平等为目的,但“分别财产制尊重夫妻双方各自独立之人格,以确保夫妻双方之经济独立为目的。而共同财产制是以保护专事家务而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为目的。”[12] 所以,20世纪以来,除法国外,西方国家普遍采取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复合型态作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正是融合了两种财产制的精华。但是,这种复合型态的财产制仍以分别财产制为原则,以确保夫妻双方经济独立为目的,分割财产时采用共同财产制只是妇女全面走向社会以前的暂时的、过渡性的保护措施。“一旦所有的已婚妇人都能完全走向社会从事职业活动时,此种复合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就失去了其存在之价值。……。取而代之的是,以确保夫妻双方经济独立为目的的分别财产制”[13] 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是否具备将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通常财产制的基础呢? 总体上看,某一国家选择何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与社会变迁和家庭形态的演变密切相关。具体言之,它既受到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紧密相联。再者,受中国人普遍具有的对婚姻认识的制约,绝大多数夫妻习惯于依照法律规定的财产制来规制双方的财产关系,通过订立契约确定双方财产制度的依然为数不多,[14] 法定财产制因而在夫妻财产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往往体现了国家对夫妻财产关系最基本的政策倾向和法律原则。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当前学术界支持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通常财产制的理由主要是:在伦理上,它与夫妻关系的特性较为吻合,使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趋同一致,有利于鼓励夫妻同甘共苦,促进婚姻的稳定。[15] 有关经济学的分析表明:“婚姻的团队本质决定了婚姻是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夫妻财产作为婚姻这一团队生产的‘集体产品’,是由团队成员——夫妻双方利用其人力资本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成果,无法按个体作原子化区分,自然不能归某一方独占,而应由其共同享有。”[16] 而且,婚后所得共同制与分别财产制相比,更符合中国人对婚姻普遍持有的“同居共财”的观念。 对此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就是通过分性别统计数字的分析,通过对男女劳动分工和获取及控制资源等的分析,衡量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否有利于实现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平等,促进社会性别公正。 男女之间的劳动分工可以通过他们从事生产性和再生产性劳动的状况来考察。生产性和再生产性劳动既包括社会劳动与服务,也包括人力资源的再生产与维持,如,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等。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一直对女性走出家门,参与社会劳动持积极的鼓励政策。然而,女性就业难又是劳动力市场上突出的性别歧视问题。在未来二十到三十年间,中国人口的三大高峰将相继到来。预计到2020年我国15至64岁适龄劳动力将高达9.4亿,占总人口的65%左右。[17] 在巨大的就业压力面前,由于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她们会首先面临就业难的困扰;另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镇下岗职工中女性多于男性,40岁以上的下岗女性再就业更难,她们不得不重新回到家庭,专门从事家务劳动。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乡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然没有改变。女性平均每天做家务的时间长达4小时14分钟 ,比男性多2小时41分钟,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1999年仅比1990年缩短6分钟。[18] 这意味着,即便是那些在社会上就业,有收入的女性,她们与丈夫相比在照顾子女、老人,从事家务劳动方面仍然付出较多的时间与精力。 从经济收入看,近些年我国从业女性经济收入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总体趋势是女性与男性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1999年我国城镇在业女性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年均收入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两性收入差距与1990年比扩大了7.4个百分点;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女性1999年的年均收入为2368.7元,仅是男性收入的59.6%,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21.8个百分点。[19] 在农村,从事纯农业劳动的农村妇女比例为82%,比男性高17.4个百分点。而农村男性兼营非农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为35.3%,高出妇女近一倍。[20] 农业比较收益不高和农业劳动的女性化趋势,是农村妇女收入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 上述数据与分析表明,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妇女整体经济地位低于男性。在劳动分工上,妇女是人力资本再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但是这些有价值的劳动通常是无报酬的,尚未得到社会的充分认识和承认,也未被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之中。因此,无论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水平出发,还是从夫妻社会收入差距与他们从事家务劳动时间的长短考虑,我国还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基础与社会性别基础。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协力”所得的各种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孳息,一并作为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实际上承认了妻子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是当前我国法律承认家务劳动社会价值,弥补男女之间社会经济地位差距的必要举措。如果民法典在法定通常夫妻财产制立法上,以分别财产制取代现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将会忽视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利益诉求,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也会有碍夫妻间社会性别公正的实现。 谭兢嫦 信春鹰 主编:《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8月出版,第145页。 同上注。 见新妇女协进会:《妇女事务新里程:性别观点主流化》,内部资料,第17页,2001,香港。 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报告》,内部资料,第103页第202、204、205款,1995,北京。 Bureau for Gender Equality, ILO: Gender: A Partnership of Equal, Geneva,2000,p5. 它指出:“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将女性与男性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使妇女和男人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转引自《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指导手册》,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12月版,第9页。 参见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第三次印刷,第119页。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339-340页。 根据立法解释,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概括性规定,“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互相自由的约定”。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4月14日) 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契约自由原则,夫妻可选择适合自己婚姻生活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约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没有财产约定时,双方的财产关系才适用法定财产制规定。 参见《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 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即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这种规 定对改变千百年来妻子对婚姻财产无权的封建传统,确立男女权利平等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此条用“家庭财产”一词不妥,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固为家庭财产,但是,家庭财产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只有以监护人名义享有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权利,而无所有权。 参见陈苇:《夫妻财产制立法研究——瑞士夫妻财产制研究及其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启示》,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301页。 [12]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36页。 [13]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第38-39页。 [14] 参见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5-116页。 [15] 参见王洪:《婚姻家庭法》,第128页。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第二次印刷,第181页。 [16] 藤蔓博士学位论文:《夫妻财产制类型及其立法选择》,第113-114页。 [17] 在上海“人口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员透露,在本世纪,我国将先后迎来劳动年龄人口、老龄人口和总人口三大高峰。《中国适龄劳动力人口将高达9.4亿》,《新京报》2009年10月24日,第10版。 [18] 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01年9月,北京。 [18] 同前注。 [19] 同前注。

第3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关键词】独立学院;工程估价;教学改革;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151-01

工程估价是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主干课,该课程具有涵盖内容广泛,综合性强;事实性知识和技能性知识所占比重高①;政策性强;实践性要求高的显著特点。为了能让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学懂、学好工程估价,毕业之后能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本文认为独立学院不能简单的采用“拿来主义”——即普通本科的教学模式,而应建立适合独立学院学生的工程估价课程教学模式。

一、工程估价课程传统教学模式

(一)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

即由教师按照指定的教科书,逐章节 “满灌式”地进行课堂讲授,内容抽象枯燥,课堂气氛沉闷,直接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下降。

(二)教学内容以理论为主

工程估价课程特点之一是课程中事实性知识所占比重高,因此很多教师往往陷入这样的误区:把大量的精力放在理论知识的讲解,结果是老师教的累、学生学的累。

(三)理论教学、上机实训和课程设计三个环节分开进行

原有的工程估价教学过程为:先进行理论课程的学习,然后进行造价软件学习,最后进行课程设计。三个环节分散进行,虽然符合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但实际教学效果并不佳。在理论学习阶段,学生不清楚这部分内容在实践中如何运用,所以对于教师所讲授的知识往往被动接受,学习主动性差。在上机实训阶段和课程设计阶段,由于前期理论基础不扎实,且与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脱节,最终学生完成的作业成果不佳。

二、独立学院工程估价课程教学新模式

针对工程估价课程传统教学模式的问题,笔者认为独立学院工程估价课程教学改革应着重突破两个方面:(1)学生的参与性;(2)教学的实用性,为此提出“案例——理论——案例”模式的案例教学法,此法区别于“理论——案例——理论”的传统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从国外引进的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②。由于工程估价课程本身的鲜明特点,采用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其教学效果并不是很好。一方面,传统的案例教学法要求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本知识和分析技术的基础上,再进行案例分析,而实践中教师往往在讲授完理论知识之后,已基本没有课时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另一方面,即便理论讲解中有时间进行案例分析,但所选取的案例往往涉及的知识面有限,案例之间不系统、不连贯,不利于学生通过案例掌握工程计价的方法,学生学完之后仍旧不能独立上手操作。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创新的案例教学法应该是“案例——理论——案例”模式,而非传统的“理论-案例-理论”模式。

(一)“案例——理论——案例”模式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理论——案例”模式的案例教学法是先引入一个典型案例,由教师带领学生一起完成该实际工程的算量和报价,在实际模仿操练的过程中同时完成相关理论知识的讲解,最后在课程设计环节让学生应用所学理论独立完成另外一个实际工程的算量和报价。整个模式以实际案例为驱动,可以极大地引起学生的参与兴趣,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二)“案例——理论——案例”模式的案例教学法实施

1.选择典型案例

综合、完整、真实、典型的案例是实施“案例-理论-案例”模式的案例教学法的前提。结合独立学院学生前期课程的掌握情况,认为建筑面积在1500~3500m2的多层框架结构的办公楼、住宅楼、宾馆都是较好的选择。笔者在实施过程中选择了建筑面积3216 m2、建筑层数5层、框架结构、桩基础的住宅楼。

2.案例操练和理论讲解交叉进行

教学过程分为案例操练、理论讲解和课后练习三大块,三大块内容交叉进行。

整个教学过程以案例操练为核心,理论讲解为基础,课后练习为补充。采用新模式授课后发现,大多数同学都愿意参与到案例操练中,课程设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3.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该模式实施中对于理论讲解部分,应注意选取典型构件讲解。如在混凝土项目中,可以只详细讲解梁板柱构件,其余构件通过课后练习来进行巩固,从而节省学时占用。另外,课后练习是课堂讲解的补充和深化,必须采取有效的考核措施督促学生认真完成,以保证整个教学效果。

三、结语

本文从改革工程估价课程的教学模式入手,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值得注意的是,课程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和综合性的工作,包括着许多具体的内容,如教学大纲的建设、教材的建设、教师素质的培养等,需要独立学院广大教师坚持不懈地努力,为社会输出高素质的工程管理人才。

注释:

第4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关键词:模拟公司教学法;法学;实训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7-0020- 一、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源起及适用条件

模拟公司教学模式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联邦德国,其理论依据来自于教育学中的“行为导向”思想。德国著名学者特拉姆认为行为导向表征的是一种教学模式的基本精神,在其指引下,参与学习的个体能够在评估自身能力、了解客观规律及预判行为结果等方面得到切实的提升。这个参与学习的过程在实质意义上就是一个个体不断发展的过程,参与学习的个体在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等方面获得渐进性进步。以行为导向为指引的教学模式通常以案例教学法、主题教学法、角色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形式展现出来。追根溯源,“模拟公司教学法”就是模拟教学法在专业教学中的具体应用[1]。这种教学方法旨在赋予学生充分的自限,使其在教师的督导之下按照实际的商事活动规则与法律制度“创立”某种公司形态。虽然这种公司并非实际存在于商业社会中的法人主体,但其基本功能与真实的商业公司完全一致,可以采取虚拟化的商事交易与运行方式开展相关活动,只是货物交易与货币交易仅限虚拟形式而已。参与学习的学生可以担任模拟公司的具体职务,扮演其应有的角色[2]。从1984年起,模拟公司教学法被引入国内,在经济类专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推广。目前商务外语、文秘等专业教学也正在尝试开展,而其在法学实训环节的尝试尚付阙如。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引入法学实训的意义

众所周知,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往往强调单向度地传输知识,而忽略对学生实际法务操作能力的培养。此弊端虽久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批判,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切实变革与不断优化我国法学教学模式的任务极其艰巨。尤其是掺杂了高校扩招与就业压力等因素后,问题就更为复杂。此外,时代的变革与社会的进步不断加剧法学教学模式变革的压力,学习环境的开放性逐渐增强,法学理论不断发展变化,信息爆炸的社会环境更使得法学教学模式日益暴露在信息共享化与透明化的层面。如果以课堂教学、知识讲授为核心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不能与时俱进,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提升与可持续发展都将面临严重威胁。

改革的方式之一就是将重视实践技能培养的实训教学方式引入法学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诊所实训均属此类。虽然教育者们对“法学实训教学”的理解并不一致,但实训教学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诸多院校没有建立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的条件,很多高校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不明显。一方面是因为实训教学方式与课堂理论教学方式之间过于泾渭分明,“理论课”与“实训课”在内容设计上脱钩严重;另一方面,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训课程流于形式,没有实现预期的教学目的,没有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任务落到实处。而 “毕业实习”作为各法学院校普遍开设的实践课程,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实践能力培养的必经环节,根据学生所在院校的规定,即将毕业的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入法律相关实务部门、社会机构、企业实习,了解相关法律业务知识,以提升专业操守、职业知识、道德品质等,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奠定基础。这种教学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学生在有限的实习期无法真正适应与融入到实习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中,许多学生无法参与实习单位的核心业务,其职业素养的提升与实践知识的增长十分有限。甚至很多院校的毕业实习就是应付了之。经过所谓的毕业实习,不少学生还是对相关法律实践常识知之甚少,并未能具备应有的知识水平[3]。

可见,法学实践教学中现有的教学形式,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困扰,其运行质量和效果不佳。着眼于我国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的具体情况,不难发现,其遇到了核心作用空心化、实际操作形式化、践行价值虚无化等严重的问题,甚至在很多高校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境地。而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应为终极目的与核心目的,应切实发挥学生的自主性与积极性,教师在更大程度上实施引导与诱导,实现学生与教师的深度互动。法学实训教学的引进和发展已经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必然趋势,它在培养学生专业素质、提高学生职业竞争力及综合实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大陆法系的色彩,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具有较大差异,在立法机制、司法制度、法律文化、教学范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互相借鉴的空间。

法学实训教学方法在我国尚处于尝试推广阶段,其应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教育者们应不断地摸索、总结适合法学教学的实训形式和方法。模拟公司教学法作为一种从国外引入的新型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方法,是一种让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学习与实践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模式是使学习参与者融入高度虚拟化的“公司”活动中,使其担任该“公司”的真实职务,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在高度模拟的商事活动与公司活动中不断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与职业素质。目前模拟公司教学法之所以在经济类专业教学中取得了相当的实效,是因为其解决了现实教育中最大的问题――学校教学和社会需求严重脱节。法学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注重实务操作的专业教育,在法学教育正在由过去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主转向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的过程中,将模拟公司教学模式引入国内的法学实训教学环节,以不同行业的公司在成立、运作的不同阶段,其法律实务工作内容为切入点,创设模拟公司需要应对的法律问题的仿真环境,为法学专业学生全面接触社会,多层面、多角度地了解法律实务提供了一个优质的仿真平台,使学生能够高效地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动态结合,切实提高法律实际应用能力,并在其体验法律职业角色的同时,因时制宜,培育其职业责任感等重要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模拟公司教学法应用于法学实训的策略

(一)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应用的前提条件

1.开设相关课程。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对学生开展法学专业能力实训教学时,需要学生已经开设了“民法”、“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课程,通过这些基础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的学习,学生已经初步树立了法律思维,并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学习技能。在此基础上,与公司法律实务直接相关的部门法课程可以与该教学法的应用同时开设,比如“公司法”、“票据法”、“劳动法”、“证券法”、“破产法”等。理论与实训同步进行,学生学习的理论知识及时在公司法务实训中得到检验,他们再回到理论学习中巩固加强。

2.对教师素质能力的要求。首先,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教师必须认同这种教学方法,熟悉“行为导向”的实训原则,具备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在模拟公司的实训教学中,教师不仅需要选取实训内容,还要结合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合理安排、布置实训任务,师生之间的沟通、互动,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要远高于常规理论教学。其次,应用模拟公司教学法的教师除了须满足“双师型”教师的要求――具备法学专业教师应有的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外,还应富有公司法务工作的实践经验。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模拟公司教学法的优势,不仅传授学生公司法务所需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相关理论,而且可以培养学生从事公司法律实务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公司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的应用流程

1.调研法律风险。为了让参加模拟公司教学实训的学生尽早树立实务意识进入实训状态,在组建模拟公司前,可先组织学生开展公司法律风险调研。具体操作由实训指导教师将公司成立及运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分类别列出公司法律风险调查问卷的纲目。将学生分组,分工负责纲目下具体问卷内容的扩充。因为该阶段学生还未系统学习“公司法”,调查问卷的充实完善主要通过文献资料的广泛阅读和系统整理进行。调查问卷内容经数次集合研讨定稿后,印制,布置调研任务。每个学生须完成一定数量的调查问卷,可以通过亲友介绍走访“熟人”公司,更倡导登门造访“陌生”公司,真正获得实务体验。调查问卷返回后,布置学生分纲目完成统计分析,撰写公司法律风险调研报告。此环节的设置有助于学生在“自己”的公司成立之前,便对“别人”的公司成立、运营的法务工作和法律风险形成感性认识,并对之后的模拟公司法务工作有所预见。

2.成立模拟公司。在完成上述与公司法律实务相关的前置课程后,即可开始对学生进行模拟公司法务的实训教学。将模拟公司教学模式移植于法学的实训教学中,从模拟公司的组建环节便开始涉及公司成立的法律实务。在此阶段,学生已经学习的“民法”、“经济法”课程中关于法人、公司的法学理论和知识,让学生对公司 “主体”有基本的了解,同步开设的“商法”(或单独设置的“公司法”)课程,对公司的法学理论、相关法律规定正在进行系统讲授。在此基础上,模拟公司实训教学的指导教师,可以将学生分组,预模拟成立不同行业的公司。小组规模以5―6名成员为宜,便于集合、研讨,成员间高效交流。指导教师结合各组预成立的模拟公司的行业,布置学生进行相应的公司设立准备工作。各组成员须完成公司成立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设立流程的网上办事平台和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大厅实际调研三方面的分工任务,整合后正式进入模拟公司的设立阶段。模拟公司设立后,组织成员编制公司设立流程、总结注意事项、对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评价分析。

3.运作公司法务。模拟公司进入运营阶段,指导教师为学生设定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身份,围绕模拟公司所属行业在运营中遇到的常规法律问题,虚拟学生需要处理的具体公司法律事务。为了保证学生在实训中获得锻炼机会的充分性以及实践能力提高的成效,指导教师将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繁简程度,对较为繁复的具体法务,安排小组成员分工协作,较为简单的法务工作,由小组每位成员各自同时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均保证至少有两名成员参与,以便切磋、研讨,完成后共同总结,切实提高公司法务的实际操作能力。

4.创建仿真平台。模拟公司教学法不仅要通过虚拟学生作为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在相对闭合的空间,预设常规法律事务的处理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更要激发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兴趣,特别是要力争摆脱“模拟法庭”类实训教学高度既定性的桎梏,这就需要通过创建“模拟公司群”来构筑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这也为指导教师提出了更高的教学组织能力要求。如前所述,在模拟公司实训教学的“成立模拟公司”阶段,已经将学生分组,按行业类别成立相异的模拟公司。在一个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上,学生将不仅仅是在各自公司内部处理指导教师虚拟的静态的公司法律事务,比如针对预设的交易制作买卖合同范本、应对虚拟纠纷撰写诉讼文书等。更要在指导教师精心策划的各模拟公司之间虚拟的各种联系中,从法律视角予以审视,有所作为。通过动态的、高度仿真的实务训练,学生持续保持训练热情、投入体会职业角色,并逐步培育其职业责任感,为将来的实际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实训中应用的关键

公司法务工作繁难复杂,面临的法律风险在不同行业,公司设立、运营的不同阶段均有差异。而法学实训学时有限,又受前导及同步开设课程的限制,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既定的知识基础和理论教学进度,搭建优质的高度仿真实训平台――互联的模拟公司群,并在每一个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诸多繁难法务中进行取舍,合理设计学生的实训方案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应用于法学实训取得成效的关键。在法学实训的具体应用中应特别注意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司实务模拟须与法学理论教学紧密结合。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知识基础和现行相关理论教学进度的把握尤为重要。实务模拟与相关公司法理论教学同步或者前者稍迟于后者均可。二者同步,学生兴趣最为稳定,但对指导教师理论教授水平要求较高;实务模拟稍迟于理论教学,可起到践行检验理论知识、自查学习效果的作用。实务模拟超越理论教学进度,表面上会呈现出学生求知欲高涨,实际上却是以耗费本就有限的实训时间和指导教师资源,学生因先经历所谓实务得来的“一知半解”而削弱对系统理论教学的专注力为代价。

二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实训应用过程中应注意阶段性总结、巩固和提升。如前所述,公司成立至运营的各环节法律事务本就繁杂,互联的模拟公司群的实训平台的搭建更将为学生提供充沛的实训机会。如何在实训足量的基础上确保效果优良?指导教师有意识地安排学生进行阶段性研讨、总结,是巩固学生训练效果,切实提升其职业能力的有力举措。学生在实训中的学习和传统理论学习一样受学习规律的支配。兴趣―接触―了解,如果“巩固”环节缺失,接下来便是新知识的兴趣―接触―了解,同时既受知识的遗忘。在数量庞大、高密度的模拟公司法学实训中较常规的理论学习更容易出现这种边学边丢的现象。因此指导教师在实训中强化阶段性举措十分必要。

三是模拟公司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实训应用中应潜心培育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该方法应用于法学专业实训教学相较于模拟法庭等其他实训教学方式最大的优势便是该种组织形式容纳学生的高度自我控制机制――每个成员均需要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某些具体实训任务的同时,在每一个模拟“公司”中,小组成员作为从事公司法务工作的一员,须与其他法务工作者分工配合、协同合作,站在公司的立场审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整合工作成果。组员间的沟通交流、互助提高,团体一员的角色体验对培育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大有裨益。让学生在毕业前即有机会体验公司法务人员这一法律工作者角色,必将大大缩短其毕业后进入法律职业的适应期,从而提升其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将模拟公司教学法引入法学实训环节的尝试在我国尚付阙如。摸索、尝试其具体应用、分析其教学实效,将为法学实训方法体系的丰富和完善积累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

[1]李芝兰,张忠俊.“模拟公司教学法”实证研究[J].科教

文汇,2007,(12).

[2]寇培宇,刘昕.浅析商务模拟公司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

应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7).

第5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关键词:管理运筹学;课程教学;创新能力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7-0156-02

管理运筹学是经济管理类各专业开设的一门重要的专业技术基础课,是为管理者提供定量的决策依据的一门学科。主要通过对实际问题建立各类数学模型,并对模型进行求解分析,获得解决问题的最优或满意方案,以指导实践。由于运筹学模型能够直接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其应用领域涉及到管理的各个方面:如生产计划的制定、营销方式的选择、最佳的投资方式、运输路线设计、路径优化等。这一学科特点决定了运筹学课程教学非常有利于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然而,由于运筹学涉及各种数学模型的求解方法,学生在掌握这些算法时较为困难。导致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算法的讲解上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忽略了理论在实际中的应用意义。学生吸收了大量结构性的信息,然后在考试过程中复制出来,不仅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可能还会束缚学生的创造力。在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的今天,应该结合创新教育的精神,在运筹学课程教学中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在运筹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教学重点定位于能力培养

根据运筹学的课程特点,在课堂教学中一般会形成一个固定的模式。对于每个运筹学分支,首先介绍应用背景,然后从典型问题入手讲解该类问题的特点,通过建立该问题的数学模型,介绍这一类优化问题的数学模型的结构,进而讲解模型的求解方法,并通过实验课上机练习求解软件的使用,最后以习题课的形式讲解该分支优化模型在管理实践中的应用。整个讲解过程按照“背景—问题—模型—算法—应用—求解—结果分析”的思路进行。由于运筹学的每一个分支都有其独特的模型结构和求解方法,并且,掌握算法要求较强的逻辑思维,对于管理类专业的大学生来说,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教师通常需要利用大量学时来讲解数学模型和模型的算法。通常将教学重点放在“模型”和“算法”的讲解上。由于课程学时有限,每一分支模型的应用又很广泛,最后只能简单介绍一下优化模型的应用,导致学生既没有时间深入思考,也不能充分利用实验上机认真练习。学生机械地记住了每一类模型算法的计算步骤,却很难对一个实际问题建立模型,并利用求解结果解释、指导实践。

培养学生的应用创新能力,在运筹学教学过程中应该本着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将教学重点定位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实际问题、建立数学模型的能力以及计算机软件操作和结果分析的能力。建立数学模型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创造性地过程,引导学生进行建模练习,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将运筹学理论应用于管理实践的关键和难点是把实际问题转化成数学结构,也就是建立起实际问题的数学模型,而对于复杂模型的求解可以借助计算机软件来完成。因此,建模能力、软件操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成为学以致用的关键,在教学中应重点培养。在课堂教学的学时分配上应对“应用”、“结果分析”环节有所侧重。为此,要求教师要重视实验课教学,完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体系,并采用探究式教学方法,给学生充分的独立思考的空间。

二、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体系

在运筹学的教学中应开设实验课,将理论教学和实践体验相结合。目前比较成功的做法是以运筹学理论为基础,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辅以案例教学和软件教学。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的应用背景以及如何应用运筹学模型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计算机软件的演示让学生掌握每一类模型如何求解并进行结果分析。

通过课堂讲授,使学生掌握典型问题、模型的结构,理解模型算法的原理。课堂上布置案例分析作业,通过案例提供的现实背景,使学生理解每一类模型所能求解的实际问题,理解数学模型所表达的经济涵义。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逐渐学会分析实际案例,建立数学模型,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成应用工具。通过开设实验课,讲授Excel、Lindo、Lingo、Winqsb等软件在求解运筹学模型中的应用方法,帮助学生理解模型的求解原理,将学生从繁重的手工计算中解放出来,有了更多思考的时间。学生在实验课上,自己动手利用软件求解对实际案例建立的数学模型,并对求解结果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案例、建立模型、利用软件求解、对求解结果进行分析,不仅使学生理解将实际问题抽象、简化形成理论模型的过程,明白数学模型的结果对实际问题的指导意义,更重要的是学生在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了应用创新能力。

此外,为了深化学生对运筹学理论的理解,可以在课程教学以外通过综合实践强化应用。综合实践是指综合应用运筹学以及相关专业知识解决问题,包括课程设计、科技竞赛和毕业论文。在课程设计教学环节,要求学生针对具体的问题开展调研、形成案例,利用运筹学理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报告进行交流。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科技竞赛,利用运筹学知识解决问题,并撰写学术论文。在毕业设计环节,指导老师帮助学生选择一些涉及运筹学理论的选题,如超市选址问题等,将运筹学理论与企业管理实际紧密结合。这些综合训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从而提升应用创新能力。

三、采用探究式教学方法

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主要通过老师讲、学生记的方式,向学生灌输知识,留给学生思考的空间很少,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而探究式教学,则变老师讲授为老师导学,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自主学习、独立思考,拓展了思维的空间,有利于应用创新能力的提高。

运筹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应用运筹学模型和理论可以解决管理实践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在讲解完每一类典型问题和数学模型以及模型的求解方法之后,可以探究式教学的方式安排学生应用所学的模型解决一个管理问题。例如,在学生完全掌握线性规划的典型问题(生产计划问题)、线性规划的模型结构和线性规划的求解方法(单纯形法)以及软件求解方法之后,可以布置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完成一个实际问题的建模、求解以及结果分析过程。每学完一章,都要布置学生完成一次这样的作业,解决的问题可以是课后习题中给出的比较简单的问题。期中和期末要分别布置一次,解决的问题可以选择教材后给出的比较复杂的案例。采用探究式教学法,教师首先要布置学习任务,要求学生以自愿的方式结成小组,自主选择要解决的问题,并利用课下时间进行自学、讨论、研究。每位学生都要在讨论中承担一定的组织工作,每位成员都必须总结自学和讨论的结果。学生在课下完成之后,再利用1个学时的时间在课上进行汇报总结。每个小组经过讨论形成最终意见,选派一个汇报人利用PPT向班级同学和老师讲解所建立的模型以及对模型求解和分析的结果,班级同学进行点评与讨论、教师进行总结与评议。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完成作业过程中体现出的逻辑思维能力、研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进行评分,并作为期末考试成绩的一部分。

探究式教学能够促进学生思考如何应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问题,培养学生将知识融汇贯通的能力;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对问题背景有深入的理解,需要查找相关资料和信息,这一过程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在小组讨论中,锻炼了学生的沟通与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通过探究式教学,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尤其是应用创新能力。

四、引导学生用不同方式思考

美国心理学家吉尔福特认为,创造性思维具有流畅性(fluency)、变通性(flexibility)、独创性(originality)三个特征。其中的变通性要求能够转换思维视角,学会用不同的方式思考以及拥有不同的观点。运筹学涉及的内容较为宽泛,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强,许多问题都来源于实际,可以应用不同的模型进行求解,即使是应用同一种理论,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建立不同的模型。因而,运筹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举例以及习题练习给学生运用运筹学理论进行创造性训练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运筹学课程教学中,应充分利用探究式教学进行案例分析,引导学生在应用所学理论建立数学模型的过程中,尝试建立不同形式的模型,考虑应用不同的理论建立模型。培养学生用不同的方式思考问题,提高应用创新能力。例如,在线性规划章节,求解“合理下料”问题的时候,可以列出所有可能的下料方案,也可以舍弃料头较长的下料方案;目标函数可以表示为使所需的材料数量最少,也可以表示为使剩余的料头最少。这样建立的线性规划模型形式上就不同,求解出的最优方案是一样的。再比如,在讲最短路问题的时候,可以启发学生尝试应用整数规划理论进行求解,讲解网络计划问题的时候,可以启发学生应用动态规划、图论的知识进行求解。经过这样的训练,学生通过独立思考,创造性地想出了问题的多种解法,不仅锻炼和培养了创新思维,而且体会到了创新的乐趣。

五、结束语

管理运筹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学习本课程必须达到以下五个方面的能力培养目标: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数学模型的逻辑功能、经济涵义和应用机制;根据建立的数学模型的特点正确选择求解方法,掌握解的应用;应用本课程学习的理论知识解决工程实践中的优化与决策问题;组成团队申请大学生创新试验项目,并且独立完成;发表学术论文。为此,要在教学中将教学重点定位于创新能力培养、完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体系、采用探究式教学方法、鼓励和引导学生用不同方式思考。

参考文献:

[1] 马建华.物流专业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法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1(10):158-160.

[2] 韦福雷,胡彩梅.理论与实践互动的经管类运筹学教学体系研讨[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1(2):177-179.

[3] 鲍建青.基于探究式教学观的案例教学研究[J].财会通讯,2011(6):142-144.

第6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关键词:深层多元;教学模式;立体化教学

教学模式是由美国学者乔伊斯和韦尔(B.Joyee&M.weil)在1972年出版的《教学模式》一书中提出,乔伊斯和韦尔认为教学模式是“试图系统地探讨教育目的、教学策略、课程设计和教材,以及社会和心理理论之间相互影响的,可以使教师行为模式化的各种可供选择的类型。”[1]之后,经过数十年的研究,绝大多数的专家学者认为:“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在丰富的教学经验基础上,为完成特定教学目标和内容而围绕某一主题形成比较稳定且简明的教学结构理论框架及其具体可操作的方式。”本文研究的立体化教学模式将从教学模式的概念和相关教育教学理论开始着手,探索一种深层多元、切实可行、效果良好并符合高职教育培养创新型人才要求的教学模式。

一、立体化教学模式的相关理论基础

1.认知学习理论

认知学习理论是一种以信息接收个体为研究对象,以学习行为和心理活动为研究内容的教学理论,它认为在人类行为的背后都有一个思维过程,而行为的变化是可以观察的,基于这种假设,通过观察学习者的行为变化即可反推出其内心活动和学习过程。[2]该理论根据学习方式的不同可将学生的学习分为“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根据学习过程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机械学习”和“有意义学习”。“接受学习”是指学习者把已成定论的学习材料与其已形成的知识结构联系起来,以实现对这种学习材料的掌握;“发现学习”是指教师在不加讲述的情况下,学生依靠自已的力量去获取新知识,寻求解决问题方法的学习方式;而“机械学习”是指不加理解,反复背诵的学习方式;“有意义学习”是指能够与学习者认知结构中已有的知识建立一种实质、非人为的联系的学习方式。

立体化教学模式必然要求学生尽量采用“发现学习”和“有意义学习”的方式去学习专业技术知识,这就需要教师更多的从教学资源处着眼,对教学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如基本概念和关键数据可以采用“机械学习”的方法,而大多数的工作原理、操作方法等知识必须采用“有意义学习”的方法,教师需要精心编写教材、认真制作多媒体课件和研发相关配套实验实训设备以满足学生“有意义学习”的需求。

2.建构主义理论

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生在一定的情景下借助他人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的。由于学习是在一定情景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他人帮助即通过人际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因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情景设计”、“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是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3]其中“情景设计”会对教学设计提出新的要求——教学不仅要考虑教学目标分析、学习者特征分析以及媒体的选择和利用,还要考虑如何创设情景,并把情景创设作为教学设计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建构主义理论主要是从学习者整体的角度出发,以学生“发现学习”为主导,使用教学“情景”去引导,以“协作”、“会话”为手段,使学习者整体在相互影响、情景驱动的状态下实现自我“发现学习”。该理论的教学策略就是教师需要不断地引导、影响和驱动学生完成教学目标。在使用层面上讲,其需要从教学设计、教学情景、教学平台以及教学过程等多个方面进行创设环境来刺激学生投入学习。

3.互动学习理论

互动学习理论是以教学活动中师生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它认为教学是一种师生共同交往、共享经验的活动。[4]在整个活动中,教师与学生应最大限度地进行各方面的交往,通过交往,接受知识、增长才干,它可以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典型的如图1所示,其中效果最好的是第二种交往模式:即教师作为教学活动中的一分子,通过对小组的引导,刺激、鼓励所有成员实现互动交往,而这些交往主要是由学生自发完成的。因此,整体学习效率较高,学习效果也较好。另外,由于上述理论的重点在互动影响上,用时较长,所以,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如果设计的教学互动太多,势必会影响到学习者“有意义学习”的时间。

图1 教学交往互动模式

4.立体化存储记忆理论

该理论从学生如何记忆教学信息的角度去研究大脑存储信息的规律(如图2所示)。人脑照相速记理论构建的立体化存储记忆示意图告诉我们,教学信息尽量要以矢量图(即动手实操的画面)的形式存储在学生大脑中,会使学生学到的教学信息存储的更加持久,存储信息的量更大。故此,我们要研究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各内容之间的意义与关系,对专业知识进行序化重构,多设计安排学生进行专业技能操作,使教学知识、技能训练编排的更加科学合理,知识结构、实训内容安排的既符合认知规律,又能对学生有所启发,理论实践相辅相成又相互促进。

图2 人脑立体化存储记忆

最后,信息接收个体接收信息来源不外乎来自教师、其他同学和自我的顿悟(“发现学习”)三个方面(如图3所示)。但传统教学过程中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方法,使学生缺少了获得其他同学和自我顿悟(“发现学习”)两个方面的教学刺激。因此,必须改革传统教学方法,要合理增加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想方设法刺激学生进行自我“发现学习”。从根本上抓住教学活动的最终目标就是让学生达到预定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在学生要进行“发现学习”时,教师应采用建构主义理论或互动学习理论,尽量多使用情景设计、协作、会话以及多样性的互动教学手段;在学生要进行“有意义学习”时,教师应对教学信息提前加工处理,认真分析知识前后的关联性和相互意义。总而言之,立体化教学模式需要从教学理论、教学策略、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资源、教学情景、教学过程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设计。

图3 认知学习理论的研究主体

二、立体化教学模式的构建与设计

1.构建立体化教学模式的关键问题

建构立体化教学模式需要认真研究当前教学改革的前沿问题,需要教学深化改革和整体统筹设计。目前提出教学立体化想法的人很多,但具体可操作的立体化教学模式却没有。因此,寻找一个能搭载已成形或未成形立体化教学思想的载体是建立立体化教学模式的关键所在。由于现在互联网、计算机技术以及人工智能传感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当仁不让地成为搭载立体化教学模式的现实载体——即建设立体化网络教学平台。

立体化网络教学平台是建立深层多元立体化教学模式的关键环节,也是立体化教学模式的核心部件,如图4所示。建立立体化网络教学平台具有以下优势:(1)可使立体化的教学资源、立体化的师生互动、立体化的教学方法和立体化的教学设计等得到协调统一;(2)可实现在线教学、仿真实训、教学互动、在线考试、情景引导、教学监控、课程管理、学生成绩管理以及立体化教学设计等多种功能;(3)可实现只要有网络的地方,任课教师就可以随时备课,使教育活动极大地突破了时空限制;(4)可增加教师协同教学的能力,教师间能够共享教学思想、教学资源和学生信息等;(5)可将最好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实例集中起来以优化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从而可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6)可使学生积极参与、勤于思考,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获取新知识的能力,使整个学习过程具有很强的直观性和自作性,使学习者“卷入”信息交换过程;(7)可使学生的学习方式、进度和过程变得个性化,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和不同认知习惯的需要,从而可提高教学的适应性。

图4立体化教学模式系统架构设计

另外,建构立体化教学模式还需解决以下立体化方面的问题:(1)教学资源虽已立体化但仍未系统整合;(2)教学方法手段虽多但未能立体化应用;(3)在教学设计方面的立体化研究较少;(4)师生互动方面,立体化应用的方法未能得到整合系统化;(5)立体化教学过程方面研究较少,需要加强研究。

2.立体化教学模式的设计与结构

通过以上分析和应用多种教育教学理论可知,建构立体化教学模式的过程是:首先,要以师生组合作为研究对象,以个体学习者最终完成教学目标为导向,引导、驱动学生尽可能多的使用“发现学习”和“有意义学习”的方式去学习专业技能知识。然后,从专业市场需求分析入手,再确立专业教学目标,人才培养计划、课程体系等。之后需要继续分析教学信息(课程、项目、任务以及知识与技能)的关联性以进行分类整理和确定“发现学习”、“有意义学习”的内容分配及比例关系。最后,才是设计课程的教学策略、教学方法、教学情景、教学互动以及详细的教学过程从而形成最终的立体化教学模式系统的内容。

设计立体化教学模式系统由软、硬件两部分组成。硬件由网络教学平台、教学资源(教材、课件、设备)、师生组合、计算机等组成;软件有教学设计、教学过程(提问、研讨、知识学习、技能操作,互动设计、教学评价)、教学程序语言(教学方法、手段、教学策略)等组成。立体化教学模式系统使用网络教学平台集成了所有立体化的教学思想和资源信息,通过该平台展现在师生面前的是一个个精心设计、深层多元的立体化教学过程。这个深层多元的立体化教学过程将包括教学资源的立体化、教学方法的立体化、教学设计(情景)的立体化和师生互动的立体化。师生之间通过使用立体化的教学引导刺激后,先会使学生小组间实现互动学习,之后将扩散至所有学习成员间实现互动学习,并使每个成员最终受到教师、其他同学和自我顿悟(“发现学习”)三个方面立体的教学信息刺激。

三、结 语

本文从教学模式的概念和相关教育教学理论方面进行研究,探索出一种从宏观的专业教学目标到微观的具体教学过程的立体化教学思想解决方案——即深层多元立体化教学模式。该模式是以师生组合为研究对象,以个体学习者最终完成教学目标为导向,主要采用网络、计算机技术,将立体化教学设计、立体化教学资源、立体化师生互动、立体化教学方法等有机组合在一起,以立体化网络教学平台作为载体而建立的一种以学生为主体的多边互动教学机制。

深层多元立体化教学模式使得相对离散的教学活动、实训内容、学习过程、监督管理串联成一个有机整体,使教师与学生之间、教师与教学资源之间、学生与教学资源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各种关系呈网状结构互动展开,从本质上改变了“教与学”的关系,使学习者全方位立体化地接受和存储教学信息,并使教学资源最大限度(包括时间与空间)地服务于教师和学生。因此,深层多元立体化教学模式是一种切实可行且符合高职教育培养创新型人才要求的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l] 尹俊华.教育技术学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技术出版

社,2004.

[2] 查有梁.新教学模式之建构[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

2003.

[3] 马庆发.当代职业教育新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2.

第7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这些命题的提出,都离不开当前语境下中医学发展的需要,看似高妙空玄,实则很接地气。提出这些命题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中医,在西方文化占据主流地位的现代社会已经变得十分不易。相对于另外 4 个命题,中医原创思维更具有基础性,一旦研究到位,不仅有助于合理说明其他命题的内涵,而且还可以发挥消除存在已久的中医异化与分化的积极作用。从字面而言,中医原创思维的说法较为宽泛模糊、学理性较弱,为方便系统深入探讨,本文采用“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的提法,这样可以提高命题的刚性,增强论证的强度。由于命题本身复杂,需要首先明确如下 3 个问题,以作为全面研究的基石。

 

1 何谓中医原创思维模式

 

首先需要对“中医”、“原创”、“思维”和“模式”做出符合命题本意的说明,不可望文生义地随意发挥。这里所说的中医,其主体是狭义的,是在汉文化背景下生成、发展、演化而来的医学知识体系,不包括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回医学等广义中医学范畴的民族医学,因为不同医学体系的文化背景与实践环境有所不同,若不加区分,势必造成新的混乱。

 

原创也有 2 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基于医者个体实践的,不同于传统,也有异于同时代其他医者的个性化创造; 另一种则是基于中医传统整体的、不同于其他医学体系的差异化创造,后一种理解符合命题本意。思维在此处的含义不是局限于严格意义的概念、判断、推理范围内的形式逻辑,而是综合性的认识过程,更接近于“认识论”和“认知”。模式不是对一种或一类具体中医学认知方法的说明,而是对中医学知识积累中带有共性的普适规范的概括。

 

在上述 4 个概念中,最重要且争论最多的是模式,共有 3 种代表性意见: 一种认为中医不存在模式,只有灵活机动、因时随势的各种方法,充其量可以说是方法体系; 另一种主张模式在中医学中存在多种形式,是一系列类似武术套路的程式,属于技术范畴; 第 3 种观点认为中医学尽管个性化色彩较为明显,看起来缺少一个共同的标准化基础,但实则形散神不散,共同的基础其实是存在的。如同风筝在天空中看似随意飞舞,但有一条线始终掌握在操控者手中,只是这条线是柔性的,不是一条刚性的铁丝罢了。

 

笔者倾向于第 3 种意见,也曾经思索过为何中医学的标准是柔性的,而非西医那样的刚性标准。与中医放风筝模式相比,西医的模式可以看做牵引式航空模型,它有两个特点,其一牵引线是铁丝,其二它靠自身动力,不受环境中风的影响。显然,尽管风筝与航模的运动形式不同,但两者间的共性是存在的,一方面都是飞行器,另一方面都受人操控。两者间的差异也是明显的,风筝的动力由环境风力提供,故受环境影响较大,而航模动力则由自带的发动机提供,受环境风力影响较小。所以结论是,两者本性相同,都是由人操控的飞行器,但类型不同,一种是环境动力型,另一种是自身动力型,故技术标准不同,前者是柔性棉线,后者则是刚性铁丝。

 

中西医也可如此类比,功能相同,类型不同,差异的根源在于中医建立在自然主义文化基础之上,而西医则建立在技术主义文化基础之上。

 

可见,模式的基本特征是共性规范,不是个性表现。中医的存在形式有两个,一个是文献知识,一个是职业实践。如果没有共同的标准,这些文献将无法组织成为体系,供人们学习与传承; 如果缺少公认的规范,中医也无法以职业形态存在于现代社会,得到患者的信任与选择。因此,问题不是中医有无模式,而是存在一个什么样的模式。中医自身成长在自然主义传统文化环境中,模式意识不强,经验、多元倾向明显,因此没有强烈的标准与规范需求。

 

在以西医为主导的技术主义文化氛围中,标准与规范成为不可缺少的东西。如同道教遇到佛教后,为适应社会需求,将自己也规范为相似模式一样,这是一种面对强势文明的自我发现与调整的行为,是自然而然的过程。但要注意在形式上可以借鉴,在内容上不可异化,否则道教也就成了佛教。冯友兰用“新瓶装旧酒”对这种文化更新活动做出了适当的方法论说明,既生动又准确。中医可以按照这样的原则说明自己的模式,并要意识到这种说明是必要的,是对发展中医有利的,不要觉得委屈,也不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异化。

 

2 为什么要研究中医原创思维模式

 

百年来,在西学东渐之风的强劲冲击下,中国文化整体衰落了。尤其是其中的自然国学部分更是损失惨重,到目前为止,曾经独领世界学术风骚数千年的天学、地学、农学、工学、算学、兵学等学科成体系地被西方科学替换,惟有中医学一支仅存。但在西方近代还原论科学的大环境中,整体论的中医学处境艰难,不断受到来自各个方面、形形色色的不合理质疑,或者不断边缘化到民间领地,或者在体制内被迫异化以适应狭义的还原论科学规范。久而久之,不仅中医学的学术和实践功力弱化,而且渐渐迷失自我,失去明确的方向和学科的立身之本。通过对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的揭示,重新找到自己的文化之根,是中医学生存与发展的首要之务。

 

中医原创思维模式是否存在的问题,关系到对中医学知识的属性定位,而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的特征说明,则涉及对中医学知识类型的定性。如果认定存在一个中医原创思维模式,那么就可以合乎逻辑地认为中医学是有理论体系框架与方法论支撑的、高质量的知识系统,而非没有内在联系的、难以传承的经验性知识碎片。而进一步对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的特征说明,则可以凸显中医学知识的独特性,强调其主体性,在弱势情况下有效捍卫自己的合理性、合法性与创造性,从而增强行业内的信心和公众的信任,有力地推动中医学的学术建设与社会健康服务。

 

一个直接的重要结果,就是对长期以来纠缠不休的中医科学性问题给出清晰的回答,即中医学是探索生命活动机制与疾病防治规律的科学,虽然与西医的还原论模式不同,但依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与还原论科学等价的整体论科学类型。两者各有其长,也各有其短,适用范围有差异,应该互补、而非互斥。

 

中医学有其整体论模式的自身发展规律,不可以用还原论模式改造,那样势必导致毁灭性后果。中医学自身的规律集中体现在它独特的、以“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为基础的方法论上,而其中的核心便是原创思维模式。中医学是与时俱进的科学,为了更好地适应环境变化,不断完善自我,现代化是必要的,但不能在方法上将中医学的临床诊疗与病理学命题建立在西医以细胞、分子、线性关系为标志的还原论生理学基础之上,那将导致全面的异化。而应在系统、信息、非线性这些与传统中医学理论通约的复杂性科学的相互作用中,找到中医学在现代大科学环境中的恰当位置。这样不仅可以强有力地促进中医学自身的发展,摆脱被动、孤立的处境,而且能够推动新的广义科学观的建立与深化,可能发挥引领科学新一轮变革的积极作用。

 

3 如何研究中医原创思维模式

 

从这里开始涉及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研究的角度及核心问题,总体而言,宜在医学、哲学、史学 3 个角度展开讨论。医学角度的核心问题有两个: 一个是中西医的思维模式有何不同? 另一个是为什么中医界认识问题的个性化倾向如此明显,以致难以找到普适规范的基础? 哲学角度的核心问题也有两个: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的认识论基础在中国哲学中如何体现? 以及如何理解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的一般形式? 史学角度的核心问题还是两个: 中医原创思维模式在历史上是稳定存在的,还是动态变化的? 在西方医学传统中有否类似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的相应形态,如果有,它与中医学的关系如何?

 

在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中,会自然而然地找到适当的研究方法,因为方法不是僵死的,而是伴随问题而生的。可以不夸张地说,问题是一切研究工作的灵魂与原动力。

 

比较中西医的思维模式,需要确定相同的时间截面,这里所说的中西医是当下并存于世的两个医学体系,而非过去的两者。概括而言,西医的思维模式是还原论,中医则是整体论。还原论的观念基础是“天人两分”,观察视角为“实体本体”,研究对象为“局部结构”,分析方法是“主客相分”; 而整体论的观念基础则是“天人合一”,观察视角为“关系本体”,研究对象为“整体信息”,分析方法是“主客合一”。与还原论模式相配合的文字组织体系是形式逻辑,包括概念、判断、推理等环节,基本特点是清晰、抽象、线性、刚性与排中; 而与整体论模式相配合的文字组织体系是辩证逻辑,也包括概念、判断、推理等环节,基本特点是模糊、意象、非线性、柔性与守中。正是因为整体论模式的辩证逻辑特点,采用此模式的中医学个性化色彩明显,规范性基础不强。

 

这里导致非均一性的关键因素有两个,一个是环境,一个是心理。西医知识的起点,近代以来以实验室为主,作为研究对象的细胞系和实验动物可通过近交系培育实现均一化,但中医学知识的起点则是临床人体,无法均一化,因此个性化诊疗无可避免。个体性最突出的便是患者的心理特征以及具体的自然与社会环境,最终中医的特长所在也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心理与环境动力的医疗作用了。

 

认识到这一点,便可以在现代社会的文化与技术环境中建立适合中医的规范,其要点是 “弹性”,即刚性(共性) 要素一半,柔性(个体) 要素一半。既不像西医那样过度排除个性化因素的刚性“铅球”规范,也避免传统中医过度强调个性化因素的柔性“面团”规范,建立一个既能体现现代社会的普适规范要求,也能保留传统中医个体化诊疗优势的弹性“皮球”规范。皮球的优势便是兼备了铅球的常态固形,以及面团的动态变形的双重特性。

 

有学者主张在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研究中务必区分中医与中国哲学,其实这是不必要也是不可能的。

 

因为在传统的学问中,哲学与科学是无法分割的,而在现代科学环境中,像思维模式这样的方法论问题,往往属于科学哲学范畴,更是不能分开。因此,要找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的认识论基础只能到中国哲学中去。认识论是一个既复杂又简单的问题,如同人的两只手,或者是左撇子,或者是右撇子。那么纷繁的人类认识活动,说到底基本类型也不外乎“天人相分”和“天人合一”这两个。

 

中国哲学中这两型均有,但后者是主流类型。西方哲学中也有这两型,与中国哲学相反,主流类型是前者。天人合一便是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的认识论基础在中国哲学中的体现,也是其自身的逻辑起点。从这个起点出发,可以引申出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的一般形式,包括视角、对象、方法三个要素。目前已经形成分别从中国哲学和中医学角度提出的两个对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的一般形式表述,即刘长林的“以时为正”、“道法自然”和“立象尽意”,以及王琦的“形神一体”、“气为一元”和“取象运数”。两者之间的对应点在于时空关系中的“重时”与形神关系中的“重神”,本体论中的“自然”与“气”,认识论中的“意”与“数”。

 

中医原创思维模式的提法虽新,但其存在却已十分久远,至少在《黄帝内经》中已经成型。模式的本质是方法论,它是知识积累过程中的组织者,正是由于它的存在,中医学知识才会不断地自组织,在历史长河中适时强化其理论内核,有效指导临床实践,在演化中逐渐完善。除了中医学知识体系内部的自组织机制,还有两种外部力量时刻影响着它的发展进程,一个是人类学因素,另一个是社会学因素。

 

人类学因素带有根本性、源头性特征,社会学因素则带有过程性、即时性属性。可见,人类学因素相对稳定,与常说的“道”接近,和文化精神相通; 而社会学因素则时时变动,与通常意义的“术”吻合,和技术形态一致。由此可见,更多反映观念与民族气质的中医原创思维模式在内涵上是相对稳定的,但其外在表现则会因时随势发生对自身有利的嬗变。西医的历史相对于中医较为复杂,它包含了除印度医学和中国医学之外的几乎所有世界上主要的医学体系,如埃及医学、美索不达米亚医学、希腊罗马医学、阿拉伯医学等,这些医学体系的类型呈多样性,既有整体论也有还原论,直到文艺复兴之后才渐渐凸显了以还原论为基本模式的近代西医学风貌。就是在现代,受生物学中实验生物学与进化生物学两个传统的影响,医学领域依然存在还原论的实验传统以及整体论的观察传统之别。其中实验传统为主流,但伴随转化医学理念的兴起,两个传统之间的融合已经开始。可见,整体论科学非中医学所独有,在西方古已有之,今天也依然存在。至于它是否受到中医学的影响,则是一个难于简单回答的问题。

 

近代以前,通过阿拉伯医学的少量间接影响是有的,直接影响则缺少证据。近代之后可以明确地说几乎没有对西医主流产生什么影响,但对一些非主流医者则有一些点滴影响。较大的影响始于 1972 年尼克松访华带来的针灸热,之后中医学以替代医学与补充医学的身份持续对西医影响至今,且渐渐深入。较为合理的说法是,中西医均有整体论与还原论两种类型,但中医以整体论为主流,西医以还原论为主流,两个医学体系独立发展,相互影响不大,两者的整体论类型表现形式也各有其自身文化与技术特点。

 

参考文献:

 

[1] 邢玉瑞. 中医思维方法[M].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

 

[2] 冯友兰. 中国哲学史[M].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3] 孙关龙,宋正海. 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 自然国学[M]. 深圳:海天出版社,2012.

 

[4] 潘永祥. 自然科学发展简史[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5] 刘长林. 中国象科学观[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第8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关键词]学术论文 复制检测 抄袭剽窃检测 统计语言模型 文本相似度算法

[分类号]TP391.1

自从方舟子的“新语丝”使原本长期存在于学术界的学术不端暴露出来之后,学术论文抄袭剽窃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抄袭剽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些只是在语言文字的表达形式上做手脚,换成同义词或颠倒语句的表达顺序,在文章框架、主要观点和主要论据上却没有大的变化;有些直接大段地“引用”别人的内容;有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将多篇别人的文章拼凑而成自己的;有些“学术高手”直接拿国外的论文翻译成中文发表,等等。抄袭和剽窃“手段”的越来越“高明”,给抄袭剽窃检测带来很大困难。抄袭检测又叫复制检测、剽窃检测或副本检测,根据检测对象性质不同可分为图像、声音和文本复制检测。学术论文抄袭检测是文本复制检测的一种,归根到底是判断两篇学术论文的相似程度。“召回率”和“精准率”是判断检测算法好坏的两个重要指标。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术论文复制检测判断的准确率,针对学术论文的文档相似度算法的改进和创新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1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具有代表性的文档相似度算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Manber提出一个sif工具,其“近似指纹”是用基于字符串匹配的方法来度量文件之间的相似性;②Brin等在“数字图书馆”工程中首次提出文本复制检测机制COPS(copy protection system)系统与相应算法,奠定了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的基础;③Garcia-Molin提出SCAM(Stanford copy analysis method)原型,改进了COPS系统,用于发现知识产权冲突。他使用基于词频统计的方法来度量文本相似性,后来把检测范围从单个注册数据库扩展到分布式数据库上以及在Web上探测文本复制的方法;④贝尔实验室的Heintze开发了KOALA系统用于剽窃检测,采用与sif基本相同的算法;⑤si和Leong等人建立的CHEC系统首次把文档结构信息引入到文本相似性度量中;⑥Stein提出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能产生一种“指纹”,在某种程度上能有效防止修改;⑦MeyerzuEissen等提出通过根据写作风格上的变化来分析单篇文档,从而决定是否有潜在抄袭;⑧美国学校首先引入Tumitin侦探剽窃数据库,用于防止论文抄袭,此外还有其他类似软件系统用于进行文档相似度分析。当然不同的检测系统其相似度算法的精度也不尽相同。

1.2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论文抄袭剽窃检测方面已有一些研究:①张斯通过对中文文本进行自动分词,然后计算它们的相似度,从而判别文本是否抄袭,其对应装置包括:样本输入装置、样本数据库、自动分句分词装置、分词数据库、预处理装置、特征词数据库、相似判别装置、判别结果输出装置和控制处理装置等。②鲍军鹏通过文本的结构信息和语义信息提取文本特征,是通过运用文本剽窃判定模块中设定的探针法,估计待检测文本特征和特征库中的文本特征的最大共同语义,并给出文本雷同度量,从而判别文本是否抄袭。③沈阳是通过先找到存储空间内的格式遗留,再将这些遗留格式附近文档的关键词或/和句子或/和段落与文献库中的文献内容进行比较,从而减少被检测文档的数据量,加快了反剽窃或转载文档检测速度。④张履平通过对已植入水印的文章进行特征撷取,根据所取得的词汇输入搜寻引擎以搜寻相关可疑文章;根据与原文比对结果取得的句子进行水印解析;将所取得的水印信息与原来的水印比对,从而判断是否为剽窃。⑤金博等则对基于篇章结构相似度的复制检测算法有一些研究。

1.3 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由于剽窃形式的多样性和隐蔽性、语法和句法的复杂性等,目前主要采用的“数字指纹”和词频统计两大类抄袭识别技术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剽窃检测需求,会造成很多漏检和误检,其“召回率”和“精准率”都有待提高。归根到底是因为其检索模型有待突破,算法亟待改进或需创造全新的算法来针对学术论文抄袭剽窃检测的实际。如何把握并充分利用学术论文的结构和语言特征,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检索模型和相似度算法及其实现系统,对能否在异构的分布式学术论文资源系统中,对抄袭剽窃检测进行更精确的判断至关重要。

2 学术论文复制检测研究的新思路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学术论文复制检测研究的新思路:①建立有针对性的学术论文语料库;②通过对语料库的深层加工、统计和学习,建立统计语言模型;③充分利用学术论文著录项目自身的特点,通过将文档结构化,赋予元数据项加权系数,运用卷积计算学术论文的相似度;④利用支持网络语言的JAVA编程实现相似度算法;⑤通过将待检测论文与数据库中已有文献对比,计算其相似度,当相似度超过某一阈值时,则判断该论文有抄袭的可能,如图1所示:

3 具体方法及步骤

3.1 建立某一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语料库

新一代的兆亿级的大规模语料库可以作为语言模型的训练和测试手段,用以评价一个语言模型的质量。本文建立的语料库中存放的是在学术论文语言的实际使用中真实出现过的学术论文语言材料;是以电子计算机为载体,承载学术资源语言知识的基础资源;通过对真实语料进行分析和处理等加工,使之成为本文的学术论文抄袭检测模型和算法的训练与测试手段。

利用丰富的学术资源数据库,如Dialog、SCI、EI、INSPE、IEEE、Science Direct、EBSCO、PQDD、SPRINGERLINK、KLUWER、Science online、Medline、CNKI、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据科技信息子系统、万方数据商业信息子系统、七国两组织的专利数据库、国内外专利数据库等异构的分布资源,通过信息检索,从某一学科专业着手,构建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语料库。

3.2 以信息论为工具,创建统计语言模型用于学术论文检索

数学是解决信息检索和自然语言处理的最好工具。其实早在几十年前,数学家兼信息论专家香农(Claude Shannon)就提出了用数学方法处理自然语言的想法。语音和语言处理大师贾里尼克(Fred Je-

linek)首先成功利用数学方法解决了自然语言处理问题。统计语言模型(即基于统计的语言模型)通常是概率模型,计算机借助于统计语言模型的概率参数,可以估计出自然语言中每个句子出现的可能性,而不是简单地判断该句子是否符合文法。统计语言模型以概率颁布的形式描述了任意语句(字符串)s属于某种语言集合的可能性,需要对任意的语句s都给出一个概率值,例如:P(他/认真/学习)=0.02。本文充分利用学术论文不同于报纸新闻论文或其他类型文档的语言特点,以建立的学术论文语料为训练和测试基础,提出新的基于学术论文的统计语言模型作为针对学术论文抄袭剽窃检测算法的检索语言模型。具体做法为:以信息论为工具,把握学术论文的语言特点,通过对以上所建立的学科专业语料库进行深层加工、统计和学习,获取大规模真实学术论文语料中的语言知识,建立基于学术论文语料库的统计语言模型;通过实验,与其他文本信息检索模型进行比较,论证其有效性。

3.3 利用学术论文中描述资源对象语义信息的元数据结构,计算文档相似度

充分利用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的结构特点,根据学术论文中标引出的K个描述资源对象语义信息的元数据(Di,i=1,2…k),将学术论文结构化;然后利用已有的基于学术论文语料库的统计语言模型,将待比较的论文的各相同元数据Di(i=1,2…k)部分进行比对得相似度si,再根据元数据对论文的重要程度给定第i个元数据项相似度权函数wi;则整篇学术论文总体的相似度为Sd=∑Wi*Si。

具体算法举例如下:

将待检测的学术论文的元数据如题名Til、关键词Kyl、摘要Abl、正文.Tel、参考文献Rel等元数据字段抽取出来,与语料库中已有论文的相应元数据字段内容题名Ti2、关键词Ky2、摘要Ab2、正文Tx2、参考文献Re2进行相似度计算。计算时,在篇名字段前给以0.25,0.4,0.15,0.1和0.1的加权系数。建立的统计语言模型计算待测论文和语料库中已出版的论文j同一元数据字段的内容相似程度,记为:Sim_Tij,sim―Kyj,Sim_Abj,Sire Tej,Sim_Rej,卷积后得整篇论文与语料库中某篇论文j的相似程度值计算公式为:Sinai―larity_paper_j=0.25×Sim_Tij+0.4×Sim_Kyj+0.15×Sim_Abj+0.1×Sim_Txj+0.1×Sim_Rej;再计算与待检测论文最相似的那个最大相似度Max_Similarity=Max{Simflarity_paper_j};如果Max_Similarity大于设定的阀值1(如40%),则判断为疑似抄袭,这样的论文需要审稿专家仔细认真审理,如果Max_Similarity大于设定的阀值2(比设定的阀值1大,如80%),这样的论文极有可能存在抄袭,需要审稿专家特别注意。在计算相似度值后,计算机系统记录下相似度高于设定阀值的抄袭和被抄袭的学术论文来源、相似度值、及其各元数据项信息(包括作者信息)。以上各元数据项相似度计算过程中,加权系数可以根据需要做适当调整为其他数值,但系数总和为1。

3.4 推广使用

通过对某一学科专业的研究,进一步拓展到其他学科领域,从而最终实现在异构的分布式学术论文资源系统中,对各个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抄袭剽窃进行跨平台检测。

4 研究展望及难点、解决办法

第9篇:立法模式论文范文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立法模式;三级层次

当前,我国正在制订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就法工委提交的民法典草案进行过了一次讨论。为制订一部完善的、理想的民法典,各种意见、主张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与交锋。其中,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个20世纪上半期中国学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在20世纪下半期和21世纪初期再次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在20世纪上半期,由于现代意义上民法典的编篡,人们开始对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展开争论。在这场争论中,出现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观点。到了20世纪下半期,人们又重新拾起这个话题,开始了长达数年的争论。有趣的是,现在人们提出的理由与20世纪上半期学者提出的理由几乎一致。将这种现象简单地归结于中国学术发展的停滞不前似乎有些不妥,但它确实说明在我国有些问题的讨论似乎没有摆脱历史的局限。在我国民法典出台之前,站在新的历史高度,对民商的合一与分立这一老话题予以重新探索,作出民商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对于我国民法的繁荣与商法的勃兴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民法与商法关系的实质

对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样一个问题,尽管我们已经争论了近一个世纪,但人们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争论问题的实质是什么。中华民国时期,为了编纂民法典,人们自然而然地需要考虑西方传统上属于商法的内容是否需要容纳到民法典中。在这场争论中,出现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观点。讨论的结果是,制订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全面的民法,但是,在这个民法典性质的文件中,不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以及海商法等内容。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这场争论的起因是为立法者起草民法典提供理想的模式,但在争论中,人们自然提出并分析了民法与商法的异同问题。现在我国已经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并打算在2010年以前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于是,围绕民法典的制订,在中国掀起了一场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立法体制的大讨论。一时间,专著论文可谓蔚为大观。但学者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与20世纪上半期学者们的意见并无二致。从历史的发展来看,20世纪上半期学者们提出的关于民法与商法关系的理论对民法与商法自身的发展并无多大帮助。几十年来,民商法的这种格局在台湾仍然存在,人们并未因这种所谓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而大感不便或欢欣鼓舞。可以说,立法者一时的决策决定了台湾现行民商法的体系。因此,我们可以说,长达百年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实质上是“立法模式”之争,它是民法与商法实践的产物,而不是一个理论上的重大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问题逐渐异化。这个传统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模式问题,而成了“法律部门问题”,“法律制度问题”。民商法关系的这种变化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因为只有我国的学者对“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的分类方式如此热衷,以致于用学术上的分类方法来代替立法上的模式选择。有的学者认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是民法与商法同属一个法律部门或分属于两个法律部门。而法律部门是什么呢?就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现行法律规范所作的划分。由于民法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所以民法与商法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那么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学术界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因此,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目前也不可能有一致的看法。实际上,法律部门是学术界为了研究的方便而对现行法律规范所进行的一种极其含糊的分类。即使同属于一个法律部门,也未必都放在一个法律文件中,法律文件不等同于法律部门。民法与商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对民商立法没有多大的指导意义。这种争论与当初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争论没有直接的联系。这是典型的“老瓶装新酒”,将问题的实质进行的替代或更新。很显然,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我们忘记了讨论的终极目的,而陷入了“自己制造题目,自己来解答”的怪圈。

所以,将近一个世纪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加以分析,我们发现有“立法模式说”,“法律部门说”,“法律制度说”等观点。争论的问题实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问题的起源来看,“立法模式说”更接近真正的问题,是争论的实质,而“法律部门说”和“法律制度说”则是这一问题的错误演绎。

二、我国当前民商立法模式的论争及评介

对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学者们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激烈争论,形成了“民商完全融合论”,“民商分立论”和“大融合、小分立”三种最具代表性的观点,笔者试图从现实立法的角度予以评介。

1.民商完全融合论

我国多数学者持这种立法观点。他们反对制定商法典或商法总则,主张在私法领域只制定民法典一部基础性的法律,至于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则以单行法的形式加以规定,除此之外,还可以相应的民事、商事特别法辅之。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合同法》的制定,使民法和商法有机结合在一起,提供了民商法完全融合的经典范例。[1]

这种观点因其合理性而得到了绝大多数民商法学者们的赞同与支持。但是,从现实立法的角度来看,民商完全融合的立法体例却有其致命的硬伤。其一,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草案除合同法外的其他八篇极少能见到商法的规定,有时连影子也见不到。所谓民商完全融合,法典上却有民无商。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使人认为法律上只是有民无商

而对民商合一产生怀疑,进而反对所谓的民商合一并主张单独制定商法典。其二,从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上来讲,民法典讲求形式的合理性和体系的逻辑性,对诸多商事法律起统率作用的商法一般性规定如商号、商业登记、商业帐簿等内容在民法典中无容身之地,因此民法典无法从纲领上统率诸多商事单行法与特别法,使商事法处于一种群龙无首的混乱状态。 2.民商分立论

在主张民商分立的学者中,由于对民商关系的看法不同,又可分为两类。一部分坚持民商分立的学者认为,民法与商法应是两门完全独立的部门法,在他们看来“没有一个现代国家会认为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的观点是正确的”,其根据主要在于,他们认为民法与商法不仅在指导思想、价值取向等理念方面具有根本的区别,而且在具体法律制度方面,也是格格不入的。另一部分主张民商分立的学者虽然承认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仍然认为应在民法典之外另立商法典。这部分学者认为只要我们不能完全否认民法和商法的区别,则当然还应采用民商分立的模式。

事实上在民法典的立法模式上,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内部的意见是一致的,即继续坚持民商合一立法体例。[2]从这个意义上说,主张民商分立已经只具有研究上的理论价值,失去了指导现实立法的实践价值。诚如列宁所言,“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失去实践价值的理论是不具有生命力的。从世界立法的历史来看,这种讨论也会随着法典的颁行嘎然而止。当然,我们并不是否认这种主张的学术意义,相反,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3.大融合、小分立

在民法典立法模式的大讨论中,个别学者主张用制订《民商法律总纲》的办法,实现民商的大融合、小分立。其建议在我国未来的民商事法律完善工作中,放弃试图制订一部大而全的或者完整的民法典或民商法典的设想,转而立足于我国现有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样态,一方面制订一部在功能上总揽民商事活动基本原则和民商法律通则,类似于现行《民法通则》的法律文件,称之为《中国民商法律总纲》,另一方面则对于现有的各个单行的民商法律进行加工整理,查漏补缺,分别加以完善,使之相互协调,形成民商单行法的系列,从而建立起一个在《中国民商法律总纲》统率下的以各单行民商事法律为支撑的民商法律网络体系。[3]

这种放弃制订民法典的民商大合一、小分立的立法主张在总体上承认民商合一的历史发展趋势,但认为在实践中民商还需要适当分立。应该说这是对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发展与创新。然而制定民法典已成为受大陆法系熏陶与影响之下的各个国家不约而同的选择,我国也不例外。在学们者看来,大陆法系的精神即在于以民法为核心的私法体系,民法典则是这种法律精神的象征,而且它已经演变成为大陆法系存续的一个精神支柱。民法典不仅是一个国家法律文明的象征,而且已超越法律本身渗入到国民的信仰之中,成为整个社会文明的标尺。在我国,民法典已经正式提交最高立法机构,民法典的制订已是势在必行。这种大合一、小分立的立法主张虽然已经不可能由理论变为现实,但对开拓我们视野的启迪意义却是巨大的。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商法规则的设计

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已成为立法者和大多数学者的共识,这已是不可更改的事实。在市场强烈呼唤现行中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及技术水平的调整和提高的今天,如何在民法典中体现商的含义,尚有可探究之余地。民商的完全融和论与民商的大融合、小分立的立法主张都有其固有的缺陷,难以在立法上彰显民法与商法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法律品格。因此,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中探求第三条道路,是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中民法与商法反复合作与博弈后的理性选择。

1.探求第三条道路的必然性

其一,综观我国的立法状况,商法是在既没有商法典编篡也没有商法总则统领的情况下,以单行法聚合形式发展期来的,尽管学者们主张我国民商立法体例上应继续采用《民法通则》的民商合一模式,但在现行的民法框架中还没有反应对商法整体原则的抽象与归纳,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也未给商法未来的发展以切实的关怀。随着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市场对商法将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再不能凭着简陋的商事制度、用民法的基本意识甚至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

其二,法典化是民法的形式理性,大凡法典都具有完整性与统一性,民法典更是以其结构的体系化和逻辑的严密性而著称。我国民法典的制订极其注重外来资源的移植与利用,由此还形成了罗马式与潘德克吞式之争。而无论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民法典,其编制结构和体系都无法容纳如商号、商业登记、商业帐簿、商法的特殊原则等商法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商法特有的规则体系使民法和商法完全融合成为不可能。

其三,虽然国外多数采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国家,如瑞士、泰国、意大利等,在法典的制订上只有民法典,没有商的体现。但我国特有的社会经济生活背景决定了我国在立法上决不能照搬照套。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主体缺乏商人气质和市场观念,我国急切需要完善统一的商事法律以形成强大的冲击力,促使市场主体确立全新的现代市场观念和现代商人意识,快速发展我国的商文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中的民商完全融合论不符合市场经济繁荣要求商事法律发达的时代要求,民法典固有的编制体系也使商法内容难以容身。如果一味在民法典之内寻求民商法的形式合一,只会走入法典编纂的死胡同。因此,在民商合一的大框架下探求立法模式的第三条道路,是民法典编纂中处理民法与商法关系的一个无奈选择。笔者以为,民商法的精神理念的实质合一与形式的适当分立相结合,是一个解决矛盾的不错选择。其基本模式包括如下几个层次:一是学者们普遍认同的观点,即在私法领域只制定民法典一部基础性的法律,公司、票据、保险、海商等则以单行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二是商法与民法共有的且易于合并立法的制度寓于民法典之中,如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合法性等民商法共有的价值取向,商事、行纪、居间等制度;三是在民法典之外就民法典无法融合而又对其他商事单行法有着统率作用的商事一般性规定制订《商事通例》,《商事通例》主要就制订《通例》的根据、任务、商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商号、商业登记、商业帐簿、商事法律渊源等加以规定。由此就构成了民商法的民法典———民事单行法、商事通例———民事特别法、商事特别法的三级层次。

2.三级层次并非民商分立的变脸

民商立法的这样一个三级层次由于其在民法典之外另立商事通例,必遭诸多诟病,尤其会被以为是民商分立的又一翻版,但笔者以为这种实质民商合一、形式适当分立的立法体例与民商分立是大异其趣的,而非民商分立的变脸。

首先,民法典之外另立商事通例的三级层次在实质上仍属民商合一。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适用的共同规则和共同制度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个民事特别法。[4]其实,在三级层次的第一个层次即民法典之中,就已经包含了民事生活和市场活动所共同适用的且在立法技术上易于合并立法的规则和制度。民法典在法律地位上仍处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对商事通例等民事单行法、特别法具有统率、指导作用,对商事通例及其辅法律的罅漏仍具有补正的功能。通例的制订,并没有使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规则人为地被分

为两套,并没有造成民法与商法内容的冲突与矛盾。相反,不同效力层次的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结构完整、逻辑严密、在广度与深度上能更好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群落。 其次,在三级层次中民商的适度分立,对民商合一的原有编制体系并无实质改变。主流学者关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可称之为两级结构:民法典———民事特别法。在此种模式下,所有的商事特别法都可以统一适用民法典总则,主体适用民事主体的规定、行为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所谓三级层次实际上在两级结构的之间加入一个统率公司、破产法、海商法等诸多零散商事特别法的总纲,商事特别法在商事通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种三级层次并不是板块式和拼盘式的结合,而是一种立体渗透的构造,本质上对原有两级结构的深化与细化,是原有结构失衡下的制度创新。

同时,以商事通例为标志的三级层次符合民法和商法各自的特点,顺应了时代呼唤商法复兴的要求。由于传统和计划因素的双重影响,我国商法无论在观念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均不发达,制度供给与现实需求之间一直存在紧张关系,现实呼唤商法制度的勃兴。三级层次的民商立法体例在民商法律制度中凸现了商事法律制度,对于培育市场主体商人气质、商法意识具有重大启迪意义;对于维护商事主体合法利益、保障交易繁荣、安全具有重大制度价值,进而必将导致商法的复兴。

这种民商实质合一、形式适当分立的三级层次立法体例是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合作与博弈的结果,其合理价值在于解决了民商完全融合与民商分立两种论争的矛盾与冲突。应该说,这种立法体例是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是解决我国目前商事法律制度短缺的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A].徐国栋。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 梁彗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篡的三条思路[A].徐国栋。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余能斌,余立力。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完善民商法律体系[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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