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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技术全文(5篇)

立法技术

第1篇:立法技术范文

关键词:数据权利;数据信息;数据侵权;法律属性

一、数据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困境

随着在因特网传播的数据信息正在迅速增加,涉及的种类和使用方式也得到了革新,导致相关的争议纠纷逐渐增多且冗杂。公民个人、企业及相关组织等主体所拥有的数据信息,以及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定位、实践争议及矛盾纠纷等一系列问题,逐渐从大众的视野中浮现出来,甚至在理论指导和司法实务操作上越来越得到重视。数据信息能够大范围覆盖集成、高速传播、共享,得益于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毫无疑问,正是因为有关制度和监管的滞后,数据信息的安全和保护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1]。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对数据权利的属性予以明确规定,有关制度不系统、不全面。司法实务中与数据权利相关案件,只能参照判例或相似法规予以裁判。社会公众对其认识程度及权利保护意识水平低下,大量的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数据信息被放到商业市场、有关平台等进行交易,产生重大误解、无权处分等买卖纠纷;且目前网络传播速度飞快,数据的输出量极大,而人们仍在各大网络平台或商业市场中无序地交换数据信息,使用方式、使用种类、使用标的等重点问题成为数据权利使用的核心,但目前大量数据却被无序使用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最终导致数据权利没有得到最有效的保障。

二、数据权利的法律属性

从保护民事主体的数据权利和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在学术理论及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对其法律属性界定的理论主张[2]。数据权利的法律属性到底属于何种法律范畴,本文将进行深入的剖析和研究。

(一)数据权利的人格权属性如果从人格权保护领域定位数据权利的法律属性,范围较为局限,仅仅是所有数据信息类型中的个人信息数据。也即是根据人格权保护规则,可以认定数据之上所有者对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权利。虽然个人信息覆盖肖像、姓名、荣誉等要素,但并不能涵盖具体的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人格权范围中,其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类型。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或未得到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非法收集、处理和利用他人个人信息[3]。众所周知,信息所有者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其个人信息是否进行交易、置换、公开、被收集等,以及对应的交易方式、置换方式、公开方式以及被收集的方式,有权自主确定交易、置换、公开的对象和范围等。在个人信息数据被收集过程中或者收集后,所有者有权随时了解个人信息数据是否保持完整,是否存在被篡改、恶意删除等情形。相应地,个人信息所有者享有修改权、异议权、删除权等一系列的权益。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到《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民法总则》,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数据信息从国务院出台的规定到正式成为我国法律法规的一部分,法律属性从知识产权的客体到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其法律属性日益明朗。

(二)数据权利的财产权属性在理论界,有些学者认为数据具有物的属性,其相关权利应当归于财产的范畴[4]。因此,结合数据权利的特征,探析其是否具有财产权的法律属性,才能下定论。首先,财产权属性是与人格权属性完全对立的,在多种多样的数据信息中,有一种数据——数据产品,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数据产品是在结合了精细化处理和经匿名化处理后形成的特定算法,也即是大量的数据经过特定的计算和分析处理过程形成一定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附着于其的“人”的性质已经完全消失。只要算法得当,只需按部就班地操作,不存在人类个性智力创作的空间,因此,数据产品不具备任何创作性和人格性。其次,民事主体可以对数据权利享有任意支配的权利,符合财产权利的基本特征。也即是数据权利可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如人们使用APP填写注册信息时,仓促勾选《用户注册法律权利义务告知》等相关选项,而忽略了该类勾选项中包含允许个人数据收集和使用,因此在注册完毕时,用户的个人数据已经被该APP收集完毕,系数据权利被他人占有。人们可以选择将自己的所拥有的数据信息进行交易,如有些不法分子非法利用收集的数据信息,采用倒卖、群发垃圾短信等行为获得不法利益,这体现了数据权利可以被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数据权利符合财产权的基本特征。最后,数据权利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数据权利之所以是亟待立法完善的领域,是因为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提取、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展现和应用等产生的数据权利,实际能够产生物的巨大经济价值。如协助业务流程效率的提升、促进医疗进步和研发、提供城市的交通实时路况信息等改善城市的生活起居。即使数据信权利没有物的实体,但无形并不直接导致其不具有财产权法律属性。我们能够实际控制和使用数据权利,可以将其在市场、各类网络平台上买卖交易。

三、数据权利的立法完善及制度保护研究

我国立法者对数据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数据权利侵犯的刑事法律规制,以及《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的明确规定。但是对数据权利的保护仍是局限的,上述法律仅限于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数据,没有涵盖所有的数据权利。可见,我国数据权利的立法设计和制度保护的研究任重而道远,亟需确立数据权益的法律属性,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保护措施,指引数据权利保障趋于体系化、完善化。

(一)完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数据侵权的救济途径民法典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的具体法律属性,但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本文认为,数据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格权、知识产权的一种,应当确立为一种单独的权利,以最大化程度的予以保护。首先,应当对数据中的个人信息的外延和内涵予以明确,否则在实践中极易将所有的数据权利参照个人信息数据进行保护,有失偏颇。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救济体系是缺失,亟待予以完善。笔者认为,当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受到侵害时,法律应当设置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如赋予诉讼时效。同时法律应当对与之有关的网络运营商的权力进行严格监管。

(二)对数据权利保护进行多重制度设计架构为了有效应对科学技术快速发展过程中数据权利的多变性,除了人格权编对数据权利中的个人信息数据进行保护外,立法者可以有效利用侵权责任编、物权编进行多层制度架构,以有效保护各种各样的数据权利。1.数据侵权的过错原则及救济途径基于侵权责任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在现行法律还未对数据权利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律保护数据权利。适用侵权责任编进行制度设计,既可以用于保护个人信息数据,也可以用于保护形成了特定算法的数据产品。在主张数据权利被侵犯主张权利救济时,无需考虑数据权利是否属于物的范围,即使法律未认定为具有财产性质,也可向侵权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当民事主体的数据权利被窃取时,自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数据被侵权时如发现其数据被他人窃取用于商业用途,被侵权人应当提供的相应的证据主张侵权人具有过错。笔者认为,结合诉讼时效规定的侵权责任法律保护,既能给予被侵权人足够的时间主张权利,又能提供给被侵权人现实可操作性的权利救济措施。(1)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被侵权人的数据被侵权,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对其数据权利的侵害。主张侵权人在所波及的范围之内消除影响,如社区内、机构内、行业内等,直至完全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对于可以财产化的数据权利,如数据产品。当数据产品被他人篡改,损坏,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恢复原状。当数据产品被他人窃取,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返还。(3)赔礼道歉。不论是何种数据权利,被侵权人均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如采用登报公告、公开声明等方式。如果侵权途径是利用网络传播的方式,那么侵权人应当使用能够在网络波及的全部范围内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2.数据物权保护制度设计结合物权法律制度设计保护数据权利的路径,也即是基于财产所有权的对世性,当数据受到物上的侵害时,数据权利人有权依法对抗除自身以外的任何人,更有利于保障数据因受侵害而遭受的损失。(1)数据权利保护之物上请求权。数据权利人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最大限度地扩展自己的请求权基础。在侵权人没有经授权即占有数据,数据权利人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受到侵害,则有权行使返还请求权。他人妨害到数据权利人对数据享有的物权时,有权向其主张妨害去除请求权。甚至是在数据权利妨害有发生之虞的,数据权利人有权主张妨害预防请求权。(2)数据权利处分之法律保护。数据权利具有极大的经济效益,并且未来立法会将数据权利作为重要的核心权利进行重点法律规制。目前很多企业利用数据获益也已非罕见,企业会通过各种方式将数据进行抵押、担保以产生更大的经济价值。哪些数据权利可以抵押担保,法律必须做出明确的界定。数据权利进行抵押担保是否需要登记,是否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在抵押担保的过程中,若第三人主张数据权利应如何处置。数据权利是否设计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等等问题都必须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

[1]丁晓东.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02):90-99.

[2]蓝蓝.网络用户个人数据权利的性质探析[J].网络法律评论,2012(01).

[3]冉从敬,肖兰,黄海瑛.数据权利博弈研究:背景,进展与趋势[J].图书馆建设,2016(12):28-33.

第2篇:立法技术范文

一、牢牢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主动权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网络安全研究所所长刘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是引领全球数字经济创新的重要策源地。近年来,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发突出,成为稳定我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一方面,我国传统法律框架已经不能满足数字经济时代的国家治理需求。数字经济立法是进一步激发数据要素活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数字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有诸多自身特色,还有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国数字经济立法进程尚处在探索阶段,我国需要发挥制度优势,牢牢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战略主动权,通过数字经济立法,在新一轮全球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姚选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加快数字经济立法,是维护国家总体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人民切身权益的迫切需要。数字经济大幅提升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城镇市民群体的生活舒适度和幸福感。但“大数据杀熟”、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售假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加快数字经济领域立法能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类互联网平台企业,上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家或经营者,下接广大市民消费者,在数字经济中具有相当甚或绝对的主导力。近年来,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引发关注。加快数字经济领域立法,有效规制互联网平台企业商业行为,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秩序。”“数字经济立法本身是数字经济时展的需要。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建立良好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是产业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赛迪顾问业务总监高丹对本报记者说。

二、地方数据立法要重点考虑数据的流动属性

第3篇:立法技术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公法属性

存款保险机构,诞生于美国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危机时期。为了使美国金融体系能够充分稳定和赢得充足的公众信心,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将存款保险机构定位于一个具备独立职权的联邦政府机构。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国会在立法时,对存款保险机构命名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mpany)。采用“公司”的名称,往往容易被误解成受到《公司法》调整的商法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引进该项制度的时候,特别注意到了这一点,没有采取和美国一样的用“公司”来命名,而是采用了“机构”这个名称。但是“机构”这个名称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对于存款保险机构究竟是“行政主体”还是“特殊商事主体”定位不十分明确。一旦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央银行甚至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争议,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争议解决,就会成为整个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而影响整个问题的解决,甚至延误金融监管的时机。本文先是分析了对存款保险机构现有的研究,总结出具有一般性意义的观点,然后结合法规条文的表述,从不同角度归纳出存款保险机构的公法属性。

一、现有研究分析

笔者梳理了现有的研究文献,发现大量文章都发表在《条例》公布之前。有些文章甚至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发表,说明我国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研究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关于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性质,总体上共有三种观点:(1)公法人;(2)具有行政主体和商事主体双重特征;(3)特殊企业。无论如何定位,存款保险机构的共同特点就是承担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能,行使一定的行政权力,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从上述三种观点来看,尽管对存款保险机构法律性质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后两种观点也充分考虑到了存款保险机构和传统的行政机关有着明显的不同。虽然存款保险机构具备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利(《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具备某些商事主体的特征,但从三种观点的共性来看,学者们在存款保险机构具备行政机关的某些特征上达成了一致。《条例》在法规条文中间也存在相当多的依据,足以认定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具备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具备强烈的公法属性。

二、对《条例》的条文分析

法律法规的条文,是揣测立法者意图的最基本依据。通过对法规条文的逐条分析,能够发现蕴含在不同条文中的共同理念,从而总结出贯彻整部法规的法律原则。存款保险机构的公法属性,亦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出的结论。特别是在我国还没有具体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现实情况下,没有任何实际经验的前提下,通过条文分析进行研究,是确立存款保险机构公法属性的最重要途径。

(一)立法目的体现公法属性

《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条例》第一条),即:(1)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法律依据;(2)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保护;(3)合理规制金融风险,保证金融环境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金融安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的范畴(《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六款),是公法所界定的领域。对存款人进行保护,把本来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私法关系,介入国家的干预,形成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从而使得存款保险机构具备公法属性。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体现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对经济秩序的影响,该法规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自然也就成为在金融领域的“国家干预之手”。从立法目的上看,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具有非常浓厚的公法色彩,这是其具有公法属性的立法依据。上述立法目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追求。

(二)法律职责体现公法属性

《条例》规定的我国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公法属性在条例所规定的7项职责内,制定规则、制定调整标准等具备公法属性的职责有5项。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是公法的范畴;投资安全性高的金融债券属于经营行为,是私法的范畴,因此公私混合属性的职责有一项。从职责的数量上看,公法属性占据了绝大多数。虽然存款保险机构也具有代为偿付存款的私法职能,由于银行不能偿付存款并不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存款保险机构的日常工作更多地集中在公法性质的职责之上,因此在法律职责上,存款保险机构的公法属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体现公法属性

存款保险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关系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存款保险金。一旦银行存款支付不能或者出现其他《条例》所规定的情形时,存款保险机构代替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存款,并取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从这一点上来看,似乎存款保险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表现为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私法性质。虽然很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确实和银行存在着这样的法律关系,但是我国《条例》仅仅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没有规定需要签订存款保险合同(《条例》第三条)。因此存款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基础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由于达成合意而产生的合同关系,而是基于行政法规的直接规定而形成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着一定的监管职能。第一,投保机构费率的确定依赖于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评价。各个银行具体适用的费率由存款保险机关自主决定,存款保险机构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存款保险机构要求的费率,银行如果持有不同的意见,能否提出司法救济是一个尚且没有法律规定的问题,如果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应当提起何种形式的诉讼亦是不明确的。由于确定费率本身是一项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工作,即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不同意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缺乏必要处理相关事项的专业技术[1]。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很难寻求司法救济,使得存款保险机构的权力体现出非常强烈的强制性,也即行政权的色彩。第二,存款保险机构有要求投保机构报送相关材料的权力(《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报送材料作为投保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够被拒绝。第三,存款保险机构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存款规模、结构,真实性以及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的权利。此项权力亦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第四,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力要求出现存款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积极的拯救措施(《条例》第十六条)。《存款保险机构》授予存款保险机构该项权力的目的,并不在于维护银行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防止银行由于存款支付不能而导致储户的挤兑,进而引发银行破产等危害性结果的出现。这种授权的性质是公益性的,体现出行政权的特点。第五,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成为出现问题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和清算组织(《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六十五、七十条的规定,接管和清算本来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主导下的活动。在《商业银行法》不进行修改的前提下,存款保险机构如果要行使接管和清算的职能,必须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由于这种权力本身具备行政权的性质,授出的权力也必然具备行政权的性质。第六,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在《存款保险机构》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法定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强制的行政命令。为了强制投保机构缴纳保费,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针对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由此看来,在该条文的框架下,存款保险机构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相对的投保机构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从以上六个方面所展现出来的存款保险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来看,二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上表现出极度强烈的公法属性,甚至在某些方面直接扮演着行政主体的角色。

(四)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体现公法属性

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存款保险机构始终在国务院的领导之下,尽管在一些事项上具备一定的自主权但无法改变其从属地位。存款保险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互动主要以合作方式进行,双方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地位是平等的。存款保险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互动在平等地位的前提下,体现出多种形式的互动。从和上述三个行政机构的关系来看,存款保险机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参与金融监管合作时,存款保险机构的公法属性显而易见。

(五)内部人员身份体现公法属性

一个组织的性质往往和其内部人员的身份性质有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如果能将存款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务员,那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公法属性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明,甚至可以将存款保险公司认定为国家机关。存款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在《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文字表述中,可以找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工作人员在如果做出条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就要依法给予处分。条例在这里使用了“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用“依据法律法规”“依据纪律条例”等措辞,而我国规定对特定组织工作人员处分的法律只有《公务员法》。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适用《公务员法》,说明存款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具备公务员身份(《公务员法》第一条),具备行政编制(《公务员法》第二条)。我国公务员共有八类,存款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属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这种角度上,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存款保险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该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应行为可以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属于渎职罪的类罪[3]。渎职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各级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如果可以对存款保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追究渎职罪的刑事责任,那么其必定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存款保险机构也就具备国家机关的性质。

三、结论

关于存款保险机构的性质,在学理上已经达成了存款保险机构具备公共管理的职能,从而成为存款保险机构奠定了强烈公法色彩的理论基础。《条例》的有关条款,不论是从立法目的还是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职责,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都体现出非常明显的公法属性。在其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上,虽然没有明文确定存款保险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但是经过法律适用的逻辑推演之后,存款保险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结论已经相当坚实。不可否认地是,从比较法的角度上,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与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在法律性质上有着明显不同。我国金融领域内的相关法律也有可能在未来的时间内做出修改,但在现行的我国法律法规框架下,存款保险机构是在存款保险关系中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这是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最鲜明的公法属性。

参考文献:

[1][瑞士]艾娃•胡普凯.比较视野中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M].季立刚,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0.

[2]沈福俊,邹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22.

[3]张明楷.刑法学

第4篇:立法技术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技术;创新与发展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概述

1.1水利工程的施工特点

水利工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水利工程施工条件存在较强的复杂性。与其他建设工程相比较而言,水利工程的规模较大,其各个施工环节都有可能会遇到地质、水文、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同时,水利工程也要承受水的推力、浮力以及冲刷力,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施工时存在较强的复杂性。二是水利工程的施工规模较大。通常情况下,水利工程与其他类型的建筑设施相比较而言,水利工程其中包含较多的内容,如堤坝、水闸等。这些设施能够保证水利工程的发电需求与防洪蓄水功能。三是与自然环境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水利工程是一项关乎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工程项目,对于地方经济与生态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设计水利工程的过程中,设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到当地的自然环境以及地质环境条件,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基础上,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与防范,以此来充分发挥出水利工程的优势,使其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1.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定义与作用

水利工程监理一般是指在水利工程进行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的专业工作人员,其主要功能就是对水利工程的每一个建设环节实行监督和管理工作,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的管理规定,为水利工程的成功建造奠定了牢固的技术基石[1]。水利工程建设监管机构作为整个水利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监管工作的过程中应严格地按照我国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监察和管理,以确保水利工程的建造质量,从而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建设作出重要贡献。水利工程中包含排涝、防洪、滩涂治理、水利发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配套设施与附属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同时也是地方政府衡量绩效指标的重要依据。加强水利工程监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对于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安全是工程建设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水利工程监理在开展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内容。而施工监理技术的应用与创新,不仅能够实现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还能够极大程度上提高施工人员的积极性,为水利工程建设长效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重要保障,保证顺利完成水利工程的建设。

2平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缺少高水平、高素质的监理人员

现阶段,平凉市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到监理人员技术水平与专业技能等各方面的限制,无法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使得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主要问题是缺乏高水平、高素质的监理人才,而目前平凉市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人员普遍来自于几个方面:一是水利专业的高校学生,虽然接受过系统性的教学与学习,但是由于缺乏实际的工作经验、专业技能与实践能力,导致其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难以把握;二是水利施工单位的兼职人员、离职人员,这些人员在工作中缺乏责任感,其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较低;三是通过职业考试的监理人员,其主要问题在于监理理念过于传统、监理经验不足、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等,这些问题也是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由于水利工程监理的工资较低,难以吸引到优秀的监理人才,从而造成了监理人员的流动性较大,使得监理的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2.2缺乏完善的施工监理体系

施工监理技术设计到水利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由于水利工程施工的人员、部门与机械设备众多,并且对监理技术的专业性要求也十分严格,必须要严格遵循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要求,并按照监理体系制度对水利工程施工进行监理,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并制定出合理有效且完善可行措施,从而保障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与效率。但是平凉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大多数监理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施工监理的重要性,尚未制定出有效的监理技术标准与管理制度,特别是内部建设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监理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

2.3监理人员缺乏质量控制意识

由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周期较长、施工环节较多,大多数施工单位普遍会以经济效益作为衡量标准,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施工单位往往采取粗放型的管理模式,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无法保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施工,且会极大程度的缩短工期、减少人力成本与材料成本,在一些关键性的施工环节中以及隐蔽工程中采取偷工减料的行为,严重的影响了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还会对水利工程埋下安全隐患,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除此以外,部分环节还存在层层剥皮、私自分包与转包工程的情况,或者出现施工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成本、对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不完善的现象,使得施工质量监管工作无法进行有效的实施,最终对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带来严重影响,甚至会威胁到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为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2]。

3平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技术的创新与发展途径

3.1逐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监理市场

近几年来,尽管水利工程施工领域方面的立法体制已经有了较大的完善,不过从总体上来看,平凉市水利工程施工领域依然还面临着不少问题,很多立法的遗漏和不规范问题在逐步显现出来。具体表现为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协调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地方政府对于水利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这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仅会导致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降低,而且也会造成工程建设的投资和收益不成正比。针对此问题,最有效、最直接的解决方式就是完善平凉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方面的法律体系,利用法律法规对监理市场进行规范,使监理技术能够真正的发挥作用,从而达到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目的。首先,在监理业务的委托以及承接方面,监理单位必须要根据水利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业务内容以及质量要求等,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与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为了个人利益,而出现徇私舞弊、偷工减料的行为,一旦发现必须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案,并根据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案对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严格把控,从而使水利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3.2完善并严格落实监理制度

提升水利建设监理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关键在于不断完善监理制度并保证其的落实情况,这也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监理规章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可以更有效的提高水利建设项目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从而推动水利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着手:首先在对水利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工作时,监理工作人员应仔细检查施工现场的细节问题,例如施工环境是否有污染、施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认真执行相关制度等,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施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工程质量问题等,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补救,从而保障监理制度的落实效果。其次,加强对监理工作人员的检查力度,采取有效的措施与监理制度约束监理人员的行为,使监理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工作,并对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避免一系列不合理的现象出现在水利工程的施工中。最后,为了保证监理制度的落实效果,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监理工作人员实施制度考核措施,使监理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工作责任感与职业道德,制定出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的监理水平评比制度与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出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针对不符合规定、水平较低的监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保证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3加强施工质量的控制

从思想方面深化水利工程对施工监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不仅能够充分展现出监理工作的实际效果,还能够在开展监理工作时围绕着监理工作的内容、监理目标、具体要求与实施的流程,做好水利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为监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是加强合同的监管力度,合同是水利工程顺利开展的基础,在合同中应明确指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及进度的要求,特别是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关键环节,应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明确施工方与监理单位、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责任,避免出现施工方与监理单位出现分歧。二是在选择施工材料的过程中,应按照水利工程的设计要求与实际情况,利用科学、合理的方式选择所需材料,同时监理人员还需要对其进行仔细的检查,以确保建筑工程材料的品质和安全,如果出现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应当及时对其加以处理,坚决不准许不合乎质量的建筑材料流入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中,防止产生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安全事故。三是科学组织施工,在明确各项水利工程施工内容、特性以及属性等,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质量要求与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并科学制定施工的方案与进度,充分发挥出施工监理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为我国水利行业提供可靠、优质且环保的工程。

3.4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监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是保障水利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基础与前提,要想实现监理技术的创新和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要通过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来得以实现。首先,加强监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监理人员在质量监理、投资监管、进度监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储存含量,并对其开展有关基础知识和实际技术等方面的训练,使之具备更加坚实的理论知识基础和技术,从而使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与此同时,在监理工作人员的选择与聘用方面,应综合考虑其专业的对口率、学历以及工作经验,为其提供岗前培训的同时,也要督促其在工作过程中积极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以保证建立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其次,培养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与创新理念的监理人才,加强其职业道德与综合素质,监理工作人员必须要在施工现场与施工人员进行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监理工作。因此,建立单位要培养监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进行监督工作。

3.5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进度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由质量监理全权负责,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安全意识应贯穿于每一个施工环节中,按照“安全第一、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施工责任制度,由项目的法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并由监理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的监督与管理,避免由于安全原因为水利工程的形象与经济效益带来严重的损失。其次,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坚决落实于日常施工中,并对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进行明确,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严格防范,对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紧密结合[3]。最后,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间穿插,重点对高边坡、高空、水下、地下等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施工环节进行严格检查,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将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扼杀在摇篮里。除此以外,还需要按照水利工程的建设工期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充分考虑平凉市的气候条件与工程施工安排,按照不同的施工工序、时间节点制定严密的水利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准确分析每个阶段性的目标与任务,控制好施工进度的关键点,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工程施工人员,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能够在第一时间完成。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平凉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影响着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经济效益。通过对监理技术进行创新与提高,建立完善的监理制度与施工进度体系,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并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综合素质,利用法律法规对监理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才能够保证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推动平凉市水利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曼.“小业主、大监理”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在水利工程中应用分析[J].海河水利,2021(5):59-61.

[2]刘永刚.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对工程技术管理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设备工程,2021(11):232-234.

第5篇:立法技术范文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数据库管理;现存问题;解决方法;研究分析

随着时代背景的持续变迁和社会生活环境的逐渐变化,计算机科学技术实现了在社会环境中多个不同领域的广泛有效运用,给各界社会民众的日常化工作生活实践过程提供了便利条件,而在计算机科学技术与各行各业相互实现全面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促进行业发展进程。在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具体引入运用过程中,为切实支持和满足广大用户提出的种类多样的具体使用需求,通常需要设计开发形成具备多样化使用功能的软件程序。针对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展的设计开发工作,能够直接、深刻地影响各类客户。在具体使用过程中的综合效果、获取状态和生产工作进程效率获取水平,因而占据着极其重要且不容忽视的地位。数据库管理工作与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开发工作具备密切相关性,对实际设计开发形成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正常稳定运行和使用过程具备深刻影响。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开发工作和数据库管理工作是当前具体运用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关键环节,实际运用效果影响深远。

1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发工作基础概述

1.1常见的计算机软件程序

参与开展针对计算机软件程序的设计开发技术工作,应当预先针对常见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形成初步了解,从分类角度展开阐释,目前运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包含如下几个类别:(1)浏览器类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具体涉及360浏览器软件程序、高速浏览器软件程序、星尘浏览器软件程序、猎豹浏览器软件程序中文版、飞视浏览器软件程序2.8、opera浏览器软件程序中文版、搜狗高速浏览器软件程序等。(2)安全保护类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具体涉及电脑管家软件程序、金山毒霸软件程序、迈克菲全面安全防护软件程序、净网专家软件程序等。(3)输入法类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具体涉及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程序、QQ拼音输入法软件程序、搜狗五笔软件程序、QQ五笔输入法软件程序等。(4)社交媒体类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具体涉及QQ聊天软件程序、微信聊天软件程序、MSN聊天软件程序、facebook软件程序等。(5)下载类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具体涉及迅雷下载软件程序、QQ旋风软件程序、电驴下载软件程序、快车下载软件程序,以及猎影视频下载软件程序等。

1.2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发工作概述

针对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展的设计开发工作,通常涉及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一是针对系统软件程序开展的设计开发工作,其二是针对应用软件程序开展的设计开发工作。所谓系统软件程序,通常指的是计算机设备在具体运行使用过程中需要依赖和运用的控制性软件程序,是计算机设备在维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过程中需要的关键性条件和基础性条件。而所谓应用软件程序,则通常指的是为支持满足特定化使用功能而设计开发形成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其中比较常见的有word办公软件程序、Excel办公软件程序,以及CAD制图软件程序等。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发工作与计算机设备各项基本使用功能的发挥效果具备密切相关性,能够深刻影响计算机设备的综合使用效果,具备广泛深远的现实影响。

1.3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发工作的主要内容

针对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开展的开发工作,通常包含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一是针对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的开发工作,其二是针对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的设计工作。在实际组织开展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的开发工作过程中,可供选择运用的技术方法具备多样性,其中具体涉及原型开发技术方法、生命周期开发技术方法,以及自动开发技术方法。在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的开发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如上所述的几种方法同时具备优点和缺点,都能在一定层面之上支持满足软件开发工作人员的基本需求,支持软件开发工作人员能够参考结合自身在具体工作过程中面对的实际情况,完成针对性的选择环节。针对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开展的设计工作,通常涉及软件程序编写工作环节,以及计算机设备技术系统运行过程测试与调整工作环节(如图1)。在具体推进针对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的开发工作过程中,为支持和确保顺利获取到优质且良好的综合效果,必须严格参照和执行规范化的技术指导原则和工作标准。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开发工作人员,应当全面系统深入关注和结合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际使用功能,以及目标用户群体提出的基本需要,确保实际设计开发形成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能够充分支持满足目标客户群体的基本需求。要切实择取和运用适当措施,确保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在具体化运行使用过程中,能够具备扎实且充分的可靠性与便捷性,要在便利于各类用户的使用操作行为前提下,发挥较高水平的综合工作效能。参与开展针对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开发工作,必须严格做好针对参与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培训保障工作,密切结合计算机软件程序使用者的实际需求,确保实际完成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在使用技术功能方面具备多元性。

2数据库管理工作基本概述

现代计算机科学技术的优质稳定发展与推广普及运用,为社会各界民众科学有效运用各类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和推进各项社会化生产生活实践活动提供了稳定且坚实的基础支撑条件,而在具体针对各类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展开运行使用过程中,还应当择取适当策略做好针对数据库的运营过程管理工作。从实际发挥的技术作用功能角度展开阐释分析,针对数据库开展的优质高效管理干预工作,能为现实社会中各行业从业人员参与针对海量数据信息资源要素的应用活动和开发活动创造坚实基础,继而为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控制维持安全稳定顺利的运行状态提供支撑条件,为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发挥最佳技术使用功能奠定扎实基础。在现有的技术发展演化背景之下,针对数据库开展管理工作,主要涉及针对数据库承载的基本数据信息内容展开优化与完善处理,针对数据信息内容展开管理与控制,以及与上述过程具备关联性的分析工作。从现有的时代社会发展环境背景角度展开阐释分析,组织推进针对数据库技术系统日常化运行使用过程的管理干预工作,必须切实招聘配备专业素质良好且综合素质优秀的技术型管理干预人员,在制定形成充分满足实际需求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以及规范性的管理工作干预方案前提下,切实指令所有参与数据库技术系统运行过程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能够严格遵照技术规程的指导约束完成各项技术操作行为,控制维持数据库技术系统内部承载和存储的数据信息资源要素,在基本的真实性层面、全面性层面,以及准确性层面展示出优质特征,确保数据库技术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为各项社会事业参与主体提供稳定且扎实的服务支持。

3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发工作与数据库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参与人员素质问题

在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发工作与数据库管理工作的具体化组织推进过程中,实际参与人员所具备的专业素养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水平,对其实际获取的综合性工作效果,具备着直接且深刻的影响和改变作用。如果实际参与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发工作与数据库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自身基本的专业素养水平层面,以及职业道德素养水平层面存在缺陷,或者是在具体工作参与过程中未能严格遵照执行相关技术操作要求,通常会引致数据库的运行过程安全性和稳定性遭受显著不良影响,甚至会引致数据库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遭受较为严重的安全技术漏洞问题。

3.2计算机软件技术系统问题

对于计算机软件技术系统而言,如果其本身存在技术缺陷问题,则会直接影响改变计算机软件技术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整体状态。在计算机软件程序早期编程活动具体开展过程中,受复杂多样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制约,极易发生种类多样的隐患问题和漏洞问题,继而引致计算机应用软件程序在具体使用过程遭受种类多样的严重技术故障问题,影响制约计算机软件的应用过程有效性,破坏数据库系统的技术功能发挥状态,造成严重的安全技术问题。

3.3用户自身操作问题

在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发工作与数据库管理工作的具体化组织推进过程中,如果广大用户在基本操作过程中存在问题,则通常会引致发生种类多样的问题。在用户不遵循基本技术规程运行使用计算机软件程序和数据库系统条件下,通常会引致计算机软件程序和数据库系统发生缺陷问题,继而引致病毒程序和木马程序入侵问题。在部分情形下,用户实施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还会引致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正常化运行使用过程发生缺陷结果,给相关技术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过程造成不良影响。

3.4管理人员技术操作问题

调查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目前依然有一定数量比例的数据库管理工作参与人员,在日常工作实践过程中,未能严格开展具备规范化特点的技术操作行为。受复杂多样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制约,部分参与数据库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未能遵照结合数据库管理事业领域的相关制度,恰当制定和实施针对数据库技术系统日常运作使用过程的操作干预方案,客观上导致数据库技术系统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发生种类多样的安全隐患问题或者是安全漏洞问题,客观上导致数据技术系统内部承载和存储的数据信息资源要素,在基本的真实性层面、全面性层面,以及准确性层面展示出一定程度的缺陷,最终给数据技术系统对外提供的数据信息服务支持活动过程造成一定表现程度的不良影响和缺陷。

4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发工作与数据库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

4.1强化针对数据库的基础管理力度

为切实改善强化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发工作与数据库管理工作,必须切实关注和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水平和安全风险防范思想意识,特别是要针对系统具体运行过程中实际遭遇的各类潜在性危险因素展开防范控制。在具体推进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发工作与数据库管理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执行相关性的工作指导标准和工作制度,确保实际设计开发形成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具备充分科学性和有效性,具备运行稳定的安全保护技术功能模块,通过基于运行使用过程做好针对各类风险因素的防范控制工作,强化提升数据库技术系统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思想意识和安全风险管理控制工作参与技能,为发挥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最佳应用效果提供支持条件。针对数据库展开管理干预工作,应当切实控制和避免数据库系统在实际运行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技术漏洞问题,通过择取和运用适当种类的技术性控制措施,确保数据库系统存储和承载的各类数据信息资源具备充分安全性和有效性。

4.2强化针对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力度

数据库系统的运行过程安全性,深刻影响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正常稳定运行使用过程,同时还关涉计算机设备的运行过程安全性,因此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做好针对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实做好针对数据库系统的加密技术工作,针对具体涉及的关键性数据信息实施规范严格的加密技术处理过程,避免其遭受到来源于外源性因素的破坏问题或者是篡改问题,强化提升基本的数据安全技术水平。要基于技术控制角度针对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施加稳定有效的限制和干预,做好相关动态监测工作。

4.3优质开展针对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工作

在日常参与开展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发工作和数据库技术系统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要注重积极采取恰当措施做好针对数据库技术系统基本运行使用过程的日常维护工作。要基于数据库技术系统的日常运行过程做好监督工作和维护工作,指派专门性的技术工作人员按照固定时间周期完成针对数据库技术系统内部部分应用软件程序的升级处理操作,确保数据库技术系统的实际运行使用过程能够具备充分的有效性,继而实现对计算机病毒程序入侵破坏行为的有效防范规避。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力度做好针对高素质数据库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为改善优化数据库技术系统管理工作整体实施效能提供支持条件,确保数据库技术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持续改善提升,发挥数据库技术系统对各类社会建设发展事业的最佳服务支持作用。

5结语

综合现有研究成果可以知道,针对计算机软件程序开展的设计开发工作,能够直接且深刻地影响和改变广大用户的使用效果获取状态和生产经营活动参与实施效率,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和作用。数据库管理工作与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开发工作具有深切关联性,对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正常稳定使用过程具备深刻影响作用。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开发工作和数据库管理工作是计算机科学技术应用过程中的基础环节,对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综合应用效果具备深刻的影响。伴随着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开发工作和数据库管理工作在我国民众参与实施的日常化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未来一段时期之内,组织推进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开发工作和数据库管理工作,应当以广大用户的基本需求作为基本工作目标和基本工作导向,注重在开展计算机软件程序设计开发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和恪守“以人为本”思想理念,确保实际设计开发形成的计算机软件程序能够顺利发挥其最优化的服务支持功能,与此同时,还要强化提升针对数据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力度,为社会生产生活实践活动的高效优质组织推进提供便利性支持条件。

参考文献:

[1]王娟,兆晶.计算机软件开发中JAVA编程语言及其实际应用[J].河北农机,2020(04):69.

[2]闫莅.网络安全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利用分析[J].信息记录材料,2020,21(04):45-46.

[3]冯乐.新时期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的应用及发展形势[J].轻纺工业与技术,2020,49(03):155-156.

[4]高剑峰.新时期计算机软件开发与数据库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决策探索(中),2020(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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