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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中城市,女性是家庭消费的主力军,也是社会消费的重要一环。除了购买自用商品、丈夫和子女的消费品、家庭用品以外,大到家用电器、小到柴米油盐,女性都是极其重要的决策者。这是因为随着女性就业人数的增加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地位的逐步提高,使女性在消费中所起的作用日趋重要。
就我国而言,大多数妇女主持家务,是家庭日常用品的主要消费者,尤其在服装和化妆品方面的消费,更是以女性为主,同时对家庭其他成员的消费也负有主要责任。因而研究女性的消费心理对生产和销售都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因经济收入、职业、文化教育水平和年龄性格的不同,使女性消费表现各自不同的心理特性,但总的来说,女性消费的共同心理特点还是十分鲜明的。
1消费的主动心理
由于诸多原因,女性在家务上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绝大多数妇女把操持家务视为自己责无旁贷的义务,其心理具有一种职业特点。她们时常把一部分精力放在了解市场动态上,如遇到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要涨价,便会争先恐后地去购买以备后用。对于日常生活用品,也会有计划地提前购买,很少出现断米断面的现象,表现出很强的消费主动性。
2消费的实用心理
这是以追求商品的实用价值为主要目的的消费心理,其核心是“实用”。一般的家庭消费,多由女性操持,她们掌管家庭收支,负责安排全家衣食住行的开销。
在我国长期低收入、低消费的环境里,女性普遍养成勤俭持家、精打细算的习惯。这已经成为传统,并被社会视为一种美德。在生活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追求商品的实用性是人们普遍存在的消费心理。
受这种传统消费心理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主持家务的妇女在购买商品时表现的尤为突出。她们从自身的经济状况出发,本着从俭的原则,在购买日常用品时,不爱幻想,受商品命名、商标、包装和广告宣传的影响较小,而是凭自身的经验和传统习惯,挑选那些物美价廉、结实耐用的商品进行购买。以购买毛巾为例,在几种毛巾价格相近的情况下,宁愿购买质地厚实而没有包装的一种,也不肯购买包装讲究而不甚耐用的那一种。在这方面,她们图的是商品的实用性而不是它的外表或包装。
3消费的爱美心理
爱美是女性的天性,并充分体现在消费过程中。女性在购买专用商品时,往往比较强调美的效果,希望能保持自然美和时代美。女性在挑选商品时,侧重于外观包装,对于同样用途、同样价格、同样质量的商品,总是乐于选择上乘的包装质量;此外,针对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两个方面,女性也比较注重外观质量。
女性消费者爱美心理的另一个表现是,总希望自己比别人更美,使自己更突出、更靓丽。
她们在购物时,除了满足自己的基本消费需求或使自己更美、更时髦外,往往还显示自己更会生活、更富有、更有地位。当这种心理独立存在并支配女性的消费行为时,其表现就成为追求商品的高档次、高质量、高价位,以及追求色彩或造型奇异、别致、超俗、洒脱和与众不同。
4消费的自尊心理
女性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对外在事物反映敏感,形成了一种自尊、自重的心理,即某种程度的“我行我素”和“随心所欲”。它使女性不喜欢别的妇女向自己炫耀,对自己爱好和选择行为的否定表示反感甚至厌恶。如果自己向别人炫耀时,则不容忍别人否定自己的这种炫耀。在消费时表现为:常常以自己的购物眼光、习惯、标准和爱好来分析别人、商品和自己。她们总是觉得自己购买的商品是最好、最有价值、最明智的,对别人的否定意见不以为然,喜欢独立自主地选购商品,还希望别人仿效自己。
她们往往不愿意别人说自己不了解商品、不懂行情、不会挑选。在购物时,营业员的表情、语言、广告宣传,都会影响女性消费者的自尊心,进而影响女性消费行为的实现。
在自尊心理的驱使下,现代女性消费向多样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她们开始更加在意有自己特点的生活,在消费方面变得相对不拘泥于价格、商标和商店。在现实生活中,男子在穿戴方面有追求同一的倾向,女性则有相异的倾向,即男人尽可能地与别人相似,女人则力求与众不同。
5消费的犹豫心理
在许多情况下,女人在购买商品时,往往缺乏自信心和果断性。她们和男人相比,一般比较喜欢逛商场,愿意在柜台前花费较多的时间挑选商品,经常能发现一些男人意想不到的小毛病,表现出“吹毛求疵”的特点。她们经过多次选择,自认为是“物色”好了的购买对象,一旦购买之后,还要细细地回味和比较,常有后悔感,所以会不厌其烦地一趟又一趟地去商店更换,直到满意为止。女性消费者通常是“完美主义者”,希望所购买的商品能百分之百地符合自己的心愿。
所以,在选择商品时往往挑选仔细,犹豫难决,力求最好。对于营业员来说,接待女性顾客要比接待男性顾客困难和麻烦得多,需要更多的耐心。
6消费的冲动心理
女性的消费心理虽有犹豫的一面,但同男性相比,情绪又具有相对的不稳定性和依赖性。她们在情绪上比较容易受感染,易受环境气氛的影响和旁人的议论所左右。经常可以看到,她们在购买商品时,尽管是自己所喜欢的,如若无人问津或遇到态度恶劣的营业员,往往要打退堂鼓,放弃自己的购买意图;相反,即使是她们不甚喜欢或不很需要的商品,如“处理品”,如果有很多人争先恐后地购买,或遇到态度友好的营业员,往往会表现出极高的购买热情,产生冲动性的购买行为。当冷静下来后,会后悔不该购买那些没有多大用处的东西,但再次遇到同样的情景时,她们还会不顾一切地去购买。
7消费的情感心理
它不是以追求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以追求商品所象征的情感性为主要目的的消费心理,其核心是商品的“象征”意义。一般情况下,女性的消费行为带有很强的情感性,在购买商品时,常常比较关心商品所包含的情感意义。
例如,她们对艺术品、胸针、纽扣、化妆品等特别有感情。认为某种商品对自己特别有价值,或某种商品除具体的功能外,还对自己和亲友有象征性的意义,如表达了爱情、尊严,唤起了自己的情感、回忆等。由于这一消费心理的存在,使女性在购买活动中,有时会脱离商品的“工具”或实用价值,而趋向于商品的情感功能。
具体哪些商品有表达情感的功能,则由女性各自的经历和个性、爱好所决定。
8消费的新奇心理
这是以追求商品的流行趋势、新颖、奇特为主要目的的消费心理,其核心是“时髦”与“奇特”。
在现代消费意识“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物质生活高档次,精神生活高格调,生活规律高节奏,文化生活高结构”和“在变中求新,在新中求美,在美中求趣”的影响下,部分经济条件比较优越的女性,已经打破了传统消费意识“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一分钱掰成两半花”的束缚,不断追求商品的奇特性和时髦性。这些女性在购买商品特别是服装时,尤其注重商品款式与流行色调,而不大注意商品的实用性与价格高低。具有这种消费心理的女性,大都富于幻想,渴望变化,喜逐潮流,易受广告宣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她们是时装、化妆品等各种新潮商品的主要消费者和新发型的接受者。超级秘书网
9消费的攀比心理
这是一种以争赢斗胜、或是向别人看齐并胜过别人为主要目的的消费心理,其核心是“胜过他人”。具有这种消费心理的妇女虽然不是很多,但也颇具特点。
这种女人在购买某种商品时,考虑的不是商品的实际价值和迫切需要,而是为了赶上别人,超过别人,争强好胜,借以求得心理上的暂时平衡和满足,因此这种消费心理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情绪冲动性的特点。例如,有的妇女看到邻居家买了架钢琴,为了不甘落后,便想方设法也买了一架价格昂贵的钢琴,结果由于不会演奏,起不了任何作用,只好作为装饰品摆放在家里。也有的妇女为了显示自己的高贵、富有,满足虚荣的需要,专门选购一些自认为别人买不起的金银珠宝来装扮自己,借以抬高自己的身价。
以上简要说明了女性消费的几个心理特点,其实远远不止这些。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女性消费也会出现一些新趋向,她们逐步开始关心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及安全,对绿色食品、天然化妆品、纯棉制品等越来越关注。在保持传统的女性消费心理特点的同时,女性消费将会出现“男性化”的趋势,摩托车乃至汽车将被越来越多的妇女使用,饮用酒类饮料的女消费者将不断增加,服装打扮也将向男性化的方向发展。同时,女性消费也将不拘泥于社会潮流的影响,向着个性化的方向发展。当然为了解除生老病死和子女升学就业等后顾之忧,进行投资和储蓄的妇女也为数不少。
参考文献:
[1]徐萍主编.消费心理学教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马义爽,樊而峻主编.消费心理学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
如果把美国的情况与中国做一个简单的比较,就会发现,在中国,生产偶像向消费偶像的转化以及相应的大众生活观念的改变是以更快得多的速度完成的,差不多可以说是"转眼之间"。在80年代初期与中期,中国的主要媒体中的偶像性人物是陈景润、乔光朴、陆文婷等生产性偶像,他/她们身上体现的是一种个人奋斗与积极进取的生产性伦理(当然,这些大众偶像式的人物主要是通过文学作品塑造的,因为广告在当时还处于非常幼稚的起步阶段,消费性的流行杂志也非常罕见)。但是到了80年代末,特别是90年代,不但充斥于各种大众流行报刊(比如《时尚》、《女友》等)的封面人物与传记主人公几乎一律都是消费偶像--演艺界的各种明星。
消费伦理的迅速流行当然也反映在广告中。广告不仅参与了消费偶像的塑造与消费伦理的推广,而且它本身也必然依托于消费伦理。一个有意思的统计数字是:在1983年上海电视台所播出的广告中,生活资料类的广告占34%,日用品的广告占50%。到了1988年,前者的比例下降到2%,而后者的比例则上升到61%。而在今天的商业广告中,日用品特别是奢侈品的广告更呈现出压倒性优势。生产伦理让位于消费伦理于此亦可见一斑。
著名演员濮存昕做的恒基伟业商务通广告就是宣扬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典型文本。镜头之一:身穿白衬衫的濮存昕在拼命地挤公共汽车,突然腰间的BP机响了,他只好逆着上车的人流又拼命挤下车去找公用电话;镜头之二:濮存昕开着小面包车,拿着手机指挥建筑工地上的工人干活;镜头之三:老板办公室中的濮存昕,正在用恒基伟业商务通查询,美丽动人的女秘书(李湘扮演)为他送来一杯咖啡,两人相视而笑;镜头之四:濮存昕正开着奔驰回家,娇妻(即刚才的那位秘书)出门恭迎,濮存昕一手拿着商务通,一手拥着娇妻,享受着无比的欢乐与幸福。此时屏幕上出现一行字:"呼机,手机,商务通,一个都不能少。"
这个广告在几十秒钟内编造了一个"成功"男士的故事,同时也制造了制造"成功人士"的模式或配方:年龄大多在35岁-45岁之间,身体微微发福,满面红光,有车有房,更有美女相伴。问题在于,这些"成功"人士的"成功故事"根本不包含他/她的个人奋斗历程,它是在瞬间神奇地完成的;更重要的是,成功的标志不是精神性的而是物质性的,即是否拥有高档的消费品。与陈景润等80年代"成功人士"形象不同的是,"濮存昕"的成功在于他拥有高级轿车、别墅、豪华办公室以及美妻。或者说,成功的标志是"江山"(这里的"江山"已经不是革命江山,而是商业江山)与美人兼得。科学技术(手机、商务通)在这里也获得了与80年代截然不同的价值含义:它的意义在于带来消费水平的步步上升,
以及物质享受程度的步步提高。等高科技手段只是通向高消费(这才是广告所渲染的真正的幸福与成功)的敲门砖。换言之,拥有高科技可以使你成为百万富翁,进而自然地拥有你想拥有的一切:名牌车、美丽的妻子、豪华的住宅等等。濮存昕的成功是用物质价值加以计量的:从BP机,到手机+面包车,再到商务通+豪华办公室,最后是奔驰+别墅+美女。(在有些广告中,"成功"与某种商品之间关系没有被叙述得这么复杂,而是在两者之间简单地划上了等号,比如:"贝克啤酒是每个成功男士都拥有的")。
当然,也有一些同类广告的主角是"成功女士"(相对比较少见)。比如某手机广告:华丽堂皇的时装会上,亚洲经贸地区总监--一位气质高傲的成功女士用手机提前预定了一瓶红酒,在会接近尾声时,她已经坐在舒适的客厅里独自"高品质的生活"(即该红酒),画外音:"真正的品味就是提前享受高品质的生活。"这则广告没有告诉我们这位总监的任何工作方面的信息,而是突出渲染她的消费。这样,成功与消费之间的联系就被貌似巧妙而实则粗暴地建立起来。
这就不难理解,这类关于"成功人士"的广告(谎言与神话)都是各种演艺界的明星做的,因为他/她们都是清一色的消费偶像。明星做广告,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我们很少见到有那个劳动模范或科学家做广告)。除了上面提到的濮存昕以外,还有:刘德华立信手机广告,张惠妹做雪碧广告,黎明作乐百氏纯净水广告,巩俐立信手机广告,赵薇做娃哈哈AD钙奶广告,赵本山做泻痢停广告,葛优、徐帆做"南极人"内衣广告,章子怡做联想电脑广告,舒淇做山水音响广告,朱茵做大力士沐浴露广告,张柏芝做东洋之花美白霜广告,谢霆峰做可口可乐广告,等等。可以说明星离不开广告,广告更离不开明星。由消费明星把消费伦理宣扬得裸的莫过于王志的"派"牌服装广告。他在不同的背景依托下摆出各种姿势,尽情地、多方位地展示自己身上的"派"牌服装,最后说出一个字:"派"。
总之,这些广告宣传的不是艰苦创业或奋斗进取,而是谁比谁更会消费,谁的消费水平更高、更时尚、更前沿。由于明星在今天具有巨大的知名度与示范效应,所以,这些广告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力是不可低估的。(20)尤其是在市场不成熟、消费者购买心理还不健全的中国就更是如此。据说力士公司最初在中国打市场的时候,在广告形象的选择上颇费心计。最后他们选择了中国人崇拜的的国著名影星娜塔莎·金斯姬作为广告形象,结果证明人们对于明星的崇拜果然可以有效地转移到商品身上。再比如法国高级服装品牌雪莱进入中国市场时,在选择广告形象人方面曾颇费心计。后来他们决定请香港影星张曼玉来做,结果大获成功。据雪莱公司高层回忆,由于雪莱进入中国较晚,知名度不高,很多中国的消费者没有听说过。但因为抬出了张曼玉,所有的人都恍然大悟:"就是张曼玉做代言人的那个牌子啊,知道,知道!"(21)可见,对于那些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产品来说,请一个家喻户晓的明星来混个"眼熟"(或耳熟)是多么重要。(22)
在笔者看来,消费偶像的大举占领广告证明了,在中国,生产性伦理基础是十分薄弱的。君不见如今的广告中"至尊至美"、"皇家气派"、"出人头地"追慕豪华奢侈的用语漫天飞舞,在电视广告的画面上,到处可见金碧辉煌的豪宅,灯红酒绿的豪宴,风驰电掣的名车,它们对于国民经济是否具有拉动作用我们不敢妄加判断,但其鼓吹的文化价值与生活观念却不能说是健康的。
从阿尔多塞的意识形态理论来看,此类广告发挥的是维护与强化个体与他/她的生活条件之间的想象性关系或虚假关系的作用。一个沉浸在奢侈品广告中的人会整天做着"三大件"(奔驰、别墅、美女)的白日梦而忘记了自己作为贫下中农的真实处境。广告把个体与他或她的"生存的真实条件"间的关系再现为一种想象的/虚假的关系,使主体生产虚假/错误意识而同时又不能认识其虚假性。在上面提到的由消费明星做的那些广告中,广告的观众被结构为一个能够购买产品的"主体",一个能够自由地选择奢侈品、想买什么就买什么的虚假"主体"。有了汽车就有了社会地位,腋下除味剂实现了革命抱负,……而实际上,人们依然生活在各种各样的烦恼中,相当多的人还在衣食住行而发愁。
朱迪斯·维廉森(JudithWilliamson)在《广告解码》(DecodingAdvertisements)中就成功地运用了阿尔多塞的意识形态理论分析了广告中的意识形态。她指出,广告在先了我们与自己的生存环境之间的假想关系,广告不断告诉我们,真正重要的不是以我们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为基础而产生的阶级差别,而是在某些特殊商品的消费方面所形成的差别。因而社会身份也就变成了一个我们消费什么,而不是我们生产什么的问题。与所有的意识形态一样,广告通过"召唤"来发挥其功能:它产生了各种主体,而这些主体反过来又隶属于广告的各种含义以及广告的消费模式。在广告所设置的语言环境中,它通过"你"这个代词来把你召唤为一个假想的主体,在由"你"所打开的假想空间中,"我"认识到了自己的存在,并变成了广告中那个假想的"你"。由于这个"你"实际上是一个由广告创造的虚假主体,所以这样的过程是一个主体的"误识"过程。广告在讨好我们,让我们很快乐地想到我们就是广告话语中的那个特别的"你"。而我们在这样想的时候就已经变成了其物质实践的主体与附属品。(23)广告中这样的谎言难道还少么?
[page_break]注释:
(19)、参见《洛文塔尔的消费偶像观》,《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20)、有不少观众谈到自己买某某产品就是因为某个熟悉的明星做了广告的缘故,还有的因此打起了官司。比如巩俐与濮存昕做的"盖中盖"广告。
(21)、《偶像与品牌谁成就谁》,见《北京青年报》2001年6月22日。
1.科研经费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科研经费管理活动在申请金额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课题在申报科研经费方面没有依据,不实事求是按照经费客观使用情况来申报经费,而是过多的依靠主观猜想来申报经费。其次,在课题经费申报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存在一些费用支出较多,甚至基本都是一个项目,而另一些经费项目支出却非常少,甚至是零的情况。应当科学合理设计课题经费使用项目表格,不能够将申报经费表视为可有可无的部分,必须科学设计,严格执行。
2.科研经费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
(1)科研经费下拨环节存在问题。目前科研经费使用必须按照项目审批机构的下拨额度予以落实。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限制了首期经费的下拨额度,反而在结项后才讲经费落实,从使用的角度来看,会对整个课题的进行产生限制。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2)科研经费使用清零的制度使目前人文社科研究领域存在着弄虚造假的情况。一些理论研究问题往往不太需要过多的经费支出,大部分的研究都是依靠研究者自身的思考与创作。科研项目经费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弄虚作假是一种必须予以修正的行为。
二、科研经费管理问题成因
1.国家政策制定层面上的原因。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法律建设,2006年财政部和科技部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对科研经费的配置、使用、绩效等进行有效规范。高校所采纳的一般是引导及规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如教财【2005】11号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1】12号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等。在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对不同来源的科研经费未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及办法,纵向课题管理办法基本依据政府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来制定,有相对严格的支出范围及标准,而横向课题管理制度方面则相对灵活。
2.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健全。
很多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的申请环节付出了较大的努力,而经费到账之后不能视同自身经费进行严格管理,有些高校为了鼓励大家去争取项目经费,有时会对项目申请部门放松限制。而部分科研人员把科研项目经费作为自己收入的主要来源,只要经费一到位,就全权归自己支配,导致经费支出上的各种问题,在软课题经费支出上面更容易降低要求,较容易产生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3.高校科研经费监管不到位。
高校科研经费采用课题负责制,在扣除了部分的管理费用之后,课题负责人有较大的经费使用权,但对其财务及项目管理缺乏较深入的了解。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不同侧重交叉管理科研经费的情况下,科研人员较为不情愿的接受财务人员对项目经费的审核。尽管这种审核只是限于票据外观的形式性的审核,而没有深究该票据的真实性及经费使用合理性。这些通常容易导致经费使用管理上的随意性和违规现象。
4.各职能部门之间合作不密切。
科研项目均要求财务人员参与财务预算编制,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科研项目的专业性强,通常会以科研人员为主导,或全部由科研人员完成,而财务人员的参与程度不高,更谈不上经费预算编制的精细化。在预算的执行环节,普遍存在科研部门人员与财务部门人员沟通缺乏的问题,科研人员不了解财务部门的制度,财务部门的人员不了解科研部门业务,经费管理与研究工作不能有机结合,导致项目经费的投入、运用、耗费与补偿缺乏综合的管理与绩效。
三、完善高校科研经费绩效机制的对策
1.前提条件。
1.1完善原则。
(1)要有利于科研事业发展。合理配置科研资源,增强创新能力,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提高整体科研水平。(2)改革创新。积极进行研究探索和创新,促进科研工作向更好方向发展。(3)注重绩效。制定科学、合理的科研经费绩效评价办法,根据科研工作的要求和不同层次科研工作的特点,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增强成本意识,加强成本核算,优化资金配置,使有限的科研经费投入获得更多的科研产出,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兼顾各方利益。在确保实现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注意保护学校利益,使各种形式的科研投入得到应有的成效。
1.2完善制度保证。
现有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由于经费来源的渠道越来越多,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多种多样,国家主管部门只对一些国家拨款的科学基金等出台了管理办法,对其他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由经费管理单位参照国家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由此造成了同一来源的科研项目经费在不同的单位执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同样的项目在有的单位可以列支而在其它单位就不能列支,使得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有失公正。
1.3完善组织保障
。高校应正确处理科研与行政的关系,管理部门间协调配合。科研活动是高智能高风险的创新性活动,有自身的特殊性规则。正常开展科研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关键是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减少行政化对科研活动的干扰和阻碍。因此科研经费管理应以“科研”为中心,经费管理规则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有科研人员的参与,双方充分沟通以达成共识。科研项目从申报、执行、验收、结题到成果转化的全部过程,涉及学校的多个部门,需要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等部门协调合作。
2.建立经费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预算考评。预算考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预警,起到持续控制、信息沟通和激励作用;二是项目结题结账后整体预算完成情况的评价,实现事后的激励。
3.建立科研经费绩效管理责任分担机制。
(1)制定科研经费成本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成本制度应明确成本范围,对不允许开支的费用明确予以禁止。(2)建立科研经费成本核算体系。科研项目管理的成本核算应以整个科研项目研究期间作为成本计算期间。如果一个课题组同时承担有多个项目,其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所属项目间进行分摊。
4.建立科研经费监管绩效评价机制。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使有限的科研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5.建立科研经费绩效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绩效机制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充分的信息沟通可以降低委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是解决委托问题的有效途径。
6.建立科研经费绩效管理奖惩机制。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消费者安全权的管理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
一、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首先我们先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许多法制国家,安全权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安全成为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人们的其他权利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便是安全权。对所有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提供支付对价后,经营者就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
当我们基本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那么我就把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活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在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者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伤害。故在消费者方面,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宪法》和《民法
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
第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
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第二,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
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
(三)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
上面已经讲述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和自身特征。现在很多消费者自身都不很清楚的事情,因为有很多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可是消费者却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那么我现在下面再讲述如何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会自动实现,该项权利的保障首先有赖于经营
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在不同的消费交易领域,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和
责任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
受侵犯的权利。这就要求:
第一,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
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第二,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
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
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2.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对消费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
现在国家为了更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规范,我国对特殊危险性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生活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这些安全管理规范是国家对消费者交易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对消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现在把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服务的标示管理。国家通过这几种管理手段,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安全标准,强行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为消费交易的安全创造条件;而且通过标示的管理,可以让消费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消费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虽然国家对经营者们的商品和服务已经严加管理,可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消费者安全权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消息途径可以看到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安全权没有得到保护,致使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屡屡受到损害,有些情况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
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1)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2)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
(3)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视
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
(4)化妆品质量不过关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视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5)服务行业的场所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不容忽视
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上述的五种问题都是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本来就是处在弱势地位。而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一)提高消费者的唯权意识
维权就是指的是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协会的一个重点,也是消协的一个主要标准,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维权确定的依据是:当前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比较突出,把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为本,它包括多个方面;另外确定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要求全民各尽其所,没有人民群众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协维护消费者全权利益有本身的职能,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突出的问题,打击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列出以下几种方式:
一要选择大商场购买,因为大商场进货渠道规范,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管找商场还是找厂家去维权,都会更方便。二要保留购物票据,以证明劣质产品的出处或卖场。三要认清品牌,不要去买“三无”产品。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更大。四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们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会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伪劣产品,也就不用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维权了。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可以要求:(1)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要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些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
上述这几种只是一些消费者为了以后方便唯权常用的行动,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寻求司法的保护。
(二)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1.打击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的安全权益的行为多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当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达到构成刑法分则所顶的某一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成了犯罪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犯罪行为,则由国家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
现在社会有很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生产、销售假药、坏药。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第六,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上述以上行为中,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罪等犯罪行为。
2.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1)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的受理
当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的侵权纠纷两种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2)人民法院会采取积极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讼
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安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3.对已受理的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
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
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益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
在这里我要特别讲述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全权益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不合格的卫生产品危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益,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四、结束语
总之,消费者安全权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参考资料)
1.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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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关于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3号。
6.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
7.2003-10-3109:06:41
教育部已经把制定《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计算与核定办法(试行)》的计划写入《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安排意见》。这明确地透露出以下信息:1.学费标准必须建立在可靠的成本核算基础之上。2.成本核算应该成为国家、社会和学生对高等学校教育收支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3.学费应该体现差异性。学分制收费改革也必须遵循上述原则,本文试图沿着学分价格及其定价机制内生化进程,探讨学分成本与学分定价的内在关系。
一、学分成本的主要内容
学分成本是指以“学分”为基本单元核算和归集的高等学校教育服务成本。其基本内涵、核算范围与教育成本、生均成本都不尽相同。
(一)学分成本的基本涵义和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学分成本核算必须注意几个基本前提。第一,只考虑高等学校为提供教育服务而发生的资源耗用。也就是说,只有以高等学校名义发生的、进入高等教育服务过程的支出,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的范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高等教育成本只考虑纳入了高等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部分投入。第二,学分成本按课程归集、按学分核算。按课程归集的成本除以该课程的学分数就是该课程的学分成本。各课程的学分成本因专业、学科、课程性质、师资水平差异而不同。它比高等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的核算对象更直接、更具体。第三,学分成本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实际培养成本,其成本属性具有多元性。
(二)高等学校办学成本种类多样、性质复杂、共同成本庞大,核算非常困难。在学分成本核算和归集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教育服务成本与非教育服务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不能以高等学校的总收入或总支出为依据,因为高等学校的总支出和总收入并非都与教育服务有关;另外,高等学校总收入或总支出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但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核算基础,适当考虑其他计量基础;教育服务成本项目可以划定为教学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学生资助费用、公共辅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六大类;后勤服务、学生保险等学生自愿性消费的费用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学校为之补贴的部分或者学校参与并耗用的部分应该列入;学校闲置资源、未用资源、不可用却仍然挂账的资源不属于教育服务成本,但如果在可预见的将来要使用或已经列入资源使用规划的部分,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和金额列入。
2.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按照是否可以直接归集到核算对象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学分成本按具体课程归集,直接归属到该课程的成本内容有限,大量的教育服务共同成本必须按一定原则进行分摊。学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主讲教师的课时费、教室(含实验室)占用费、教学设备占用和专用材料耗用费、教学水电费、学生实习实验费等。如果上述成本不能直接归属到该课程,可以划入学分间接成本。在学分间接成本的归集方面,可以根据相关性原则和最紧密联系原则,按课程的管理层级分课程、专业、教研室、学科、学院和学校等层次,层层分解、逐步归集。主要按课程的学分数进行分配。
3.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
教育服务成本以具体的责任单位(部门、单位或个人)为对象层层归集,如上述的课程组、项目组、专业组、教研室、学科组、学院和学校。在教育服务提供期间,该特定责任中心能够直接控制其发生的成本,为可控成本,反之为不可控成本。对于学分成本核算,我们认为应该以可控成本为主要核算内容。凡本责任中心的不可控成本,一律放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更高层级责任中心统一分配;凡本时期的不可控成本,一律延伸到能控制其发生的有效期间(如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和远景目标)考虑。对于在学校层级和可以预见的将来仍属于不可控制的成本,一律不纳入学分成本核算范围。
4.实际培养成本与目标培养成本
高等学校教育服务的提供与学分收费具有时间差异性,也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定价和市场交换。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产品的生产和成本核算在前,产品的定价和销售在后;学分收费则是标准制定在前,教育服务提供和成本核算在后。(1)学分收费标准不可能完全按照过去发生的培养成本确定未来的实际支出,必须考虑和预计教育服务目标培养的成本因素。(2)从更长远的角度看,五年计划、十年规划、远景目标等学校的资源配置和事业发展规划都可能影响学费收费标准的制定,至少应该影响到规划期在校生的学费标准。这也必然要求学校采用合理的方法处理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的关系。另外,学校也存在“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的问题。学校的科研支出、师资培训支出、人才引进支出、为提升学校名誉而发生的宣传费用等相关支出,如果没有形成固定资产,往往一次性计入学生的实际培养成本。这会提高当前成本费用而降低未来的成本费用。
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培养成本(包括实际培养成本和目标培养成本),来制定学分收费标准是比较可行的,不同时期的权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用。
二、学分成本核算模式
学分成本核算有多种模式,以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水平与偏好来确定。
(一)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全面采用企业产品的成本核算和定价模式
政府财政拨款占学校总收入的比例较低(比如民办公助类型高等学校、财政拨款低于30%的地方院校)、规模较小且实行集中财务管理、其财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学校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二)双轨运行,分别核算
即:学校的收支在会计核算科室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满足上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要求;但财务管理科室对会计科室提供的学校收支基本信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数据,并指导和协助院系开展教育服务成本核算工作。在主要依赖政府拨款、规模较大且业务活动多样化、实行校院(系)两级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水平一般但拥有一批熟悉管理会计的财务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
(三)多类别多层级成本核算,广泛运用管理会计技术和手段
即:学校层级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学院层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在学科组、专业组及项目组层级则按责任中心核算其责任成本。在学分成本核算上从最底层级开始,逐层汇总。每层级主要核算其可控成本中的直接成本,可控成本中的间接成本一般由上一层级组织分配,不可控成本逐级上移至可控层级组织核算。在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资源配置机制完善、财务管理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这种模式。三、学分制收费与学分价格
学分制改革当然会要求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变革。在“改良的学年制”下,学分制收费只是学年制收费的简单换算,学分价格是外生的。即国家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实质上机械地固定了学分价格,其定价机制依然是学年制学费定价机制。这主要是在学分制试行的初期阶段,学分制收费制度的创新往往被忽视,而仅仅作为适应当期学分制改革的权宜之策。
随着学分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想充分挖掘和发挥学分制的质量监控、效能刺激等方面的边际功能,推进高等学校的整体建设和长远发展,高等学校必须在建立和完善学分成本核算体系的基础上,把学分收费与学分成本紧密联结。国家应该在坚持高等教育收费宏观控制的同时,重视并尊重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学分定价自,促进学分定价机制的内生化。即:在核定不同学校、专业、年级、层次教育服务产品的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教育服务供给和需求特点进行差别定价。这种学分价格是内生于教育服务过程的,其定价机制也充分体现了教育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分价格有三种基本模型。
(一)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
在学分制改革初期,可以采用学年制学费换算模式。学年制学费实际上已经在学科大类上体现了差别定价,如文史类、理工类、艺体类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另外,同一学科大类不同专业因为学分数的不同,单位学分的价格在实质上也有差异。同一专业不同课程、同一课程不同级别(如初级、中级、高级)虽然在单位学分价格上相同,但具体课程也从赋予学分多少的角度,在总学分价格上体现出了差异性。
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的基本原理是:1.根据国家收费政策的规定,在不同地区、不同学科大类上体现教育服务成本的差别,即高成本高收费的成本补偿原则。2.在相同学科大类里的专业差异、课程差异、师资差异可以通过学分数的调整来间接体现。可以在不突破总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课程门数和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数的调整来调整单位学分价格。也可以在不改变单位学分价格的情况下,赋予重要课程、品牌和优质课程更多的学分数来提高该课程的价格。
(二)生均成本定价模型
在广泛开展生均成本计算与核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生均成本制定学年收费标准,并适用学年制学分定价模型。也可以将生均成本换算成学分成本,从而适用学分成本定价模型。生均成本与学分成本的转换方法是:对生均成本项目逐项、逐层分解为学校共同成本、学院可控成本、学科及专业所属成本、课程负担成本,再根据相关性原则按课程归集和汇总。该课程学分成本=该课程总成本/该课程学分数。
(三)学分成本定价模型
1.以学分成本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价格
学校不允许学院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各专业基本收费标准遵照国家规定。学校可以授权院系自主决定该专业内不同课程、不同教师、不同档次教育服务的学分价格,包括学分单价和学分总价。在毕业所需的基本学分之外的教育服务产品,学校和院系完全参照企业的定价机制确定学分价格。学分价格=学分成本×课程综合权重。
课程综合权重由课程、教师、管理水平、学生评价和偏好、学生负担能力和学校发展等因素进行加权计算。在权重选择中,要符合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受益原则要求凡是学生直接受益多的课程,权重则高;凡是外部性大的课程,或学生受益比例相对较小的课程,权重则低。负担能力原则要求凡是绝对成本大,部分学生难以承担其成本的课程,权重则低;凡是成本不高、学生自愿选择的课程,权重则高。
遇到高成本低产出课程时,要深入分析其原因。如果是成本控制不严,只能根据学生需求调整权重,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类课程;如果是资深教授讲授的水平高、专业性强、受众少的课程,可以考虑该课程的外部性和学生负担能力,调低权重;如果是冷门课程,且对学校发展无显著影响,可以考虑不调低权重,利用学生的选择淘汰该课程。
2.做好各项配套改革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对于一个单位进行电费检查之后,没有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期限的限定以及复查跟踪;第二,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举一反三”,没有要求其他部门单位进行相应的管理;第三,考核制度不完善,没有对电力企业工作中的个人业绩和单位业绩进行考评,惩戒性不大,甚至没有。
2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是进行电费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新形势下,要先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需要从电网运用实际情况以及电费信用风险实际开始入手分析,真正体现使用价值与管理价值,正确、及时、动态地反映电费风险管理水平。这一指标体系需要遵守两方面的规则:(1)指标效度,也就是指标的有效性,指的是指标概念与反映内容的一致性;(2)指标信度,也就是指标的可靠性,指的是多次重复观测指标结果的一致性。绩效评价体系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比如说,平均收款率、按期收款率以及逾期账款等内容。具体分析如下:(1)按期收款率:指的是在电费周期阶段内的电费回收效率,(2)平均收款天数:指的是从电费开始记账第一天到客户实际缴纳电费的时间。比值越小,电费收取速度就越快,用公式表示:。Ri为电费记账日期;Pi为客户实际缴费日期;n为客户数;(3)平均收款期。指的是从取得电费应收权利到实际电费收回时间。比值越小,账款流通速度就越快。平均收款期,集中反映了信用风险管理的实际效率,也是现阶段,电力企业最常用的指标之一。(4)平均欠款时间。表示截止缴费日期到客户实际缴纳电费日期。比值越小,客户欠款时间就越短。
3管理绩效评价方式
3.1选择评价方式现阶段,通常选择的绩效评价方式有多目标规划法、综合指数法以及核心指标法。核心指标法比较容易操作、简便,但是无法有效全面地衡量风险管理绩效。综合指数法对于各个指标体系评价比较全面,但是,在权重选择方面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主观性,缺乏科学性。与此同时,在确定某项指标时,通过采用多目标规划的方式,带有强烈的主观主义色彩。在本文研究中,提出了智能权重方式来确定指标体系的方式,在积极引入矩形评价体系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智能综合评价方式,对于电费信用风险进行全面的绩效管理。
3.2积极构造模糊的评价矩阵假设有n个评价指标,构成了m个指标样本{x(i,j)\i=1,2n;j=1,2,m},每一个(i,j)的x值均是非负数。要想更好地确定评价指标的相对模糊矩阵,进而消除量纲效应,进一步提高建模的可比性与通用性,需要对{x(i,j)}进行标准处理。3.3绩效评价模型把U={u1,u2,u3um}定位为m个不同等级,例如,可以将U定义为{较差,差,普通,好,很好}等级。将评价指标的权重值wi与相对隶属度值r(i,j)累加,可得模糊智能综合评价指标值z(j)。
4结语
根据消费者的消费周期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七类,如表1所示。一般来说退休人员的时间是最充裕的,其不需要工作,不受国家节假日的约束。这些消费者也有一定的储蓄,有能力进行消费,且倾向于在非国家节假日进行旅游,避开旅游高峰期以及天气过冷过热的时间段,同时在消费类型习惯选择健康的、运动强度较弱的旅游项目。独立自主的在校人员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老师等,拥有一定的自由经济和寒暑假,以及相对稳定的享有国家节假日。这类消费者的消费周期的高峰可能是寒暑假,也可能是国家节假日。无子女的年轻人有工作有一定的稳定收入,但是其假期较少,一般在既定的节假日出行,行为比较自由便于出行,因此其消费周期的高峰在国家既定的节假日。有16岁以下孩子的家庭,由于受孩子的约束,出行不便,同时还需工作,因此其出行的消费期的高峰一般在国家节假日,但这部分人的高峰不及无负担的年轻人。孩子在16岁以上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109基于消费周期的酒店管理问题及对策引言酒店的管理问题一直是学术研究的热点话题,有不同学者从各种角度进行探讨,代表性的观点如(2005)分析了我国酒店人才培训的问题。杜静(2011)分析了我国酒店薪酬管理问题。林红(2011)分析了酒店管理的激励问题。喻启军(2005)分析了酒店的成本管理问题。本文从另一个新的角度——消费周期来深入研究酒店的管理问题。西方学者根据各种因素的不同,将消费周期分析九个时期:单身期离开父母独具的青年,新婚期的无子女的年轻夫妻,孩子在6岁以下的家庭,孩子在6岁以上的家庭,孩子已经长大但仍需要抚养的家庭,子女分居夫妻依然有工作能力的家庭,子女分居夫妻已退休的家庭,就业期的独居老人,退休期的独居老人。基于以上分类,笔者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以及我国的国情以及研究的需要,将消费周期分为退休人员和非退休人员。而其他人员又为独立自主的在校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又分为无子女负担的年轻人,有16岁以下孩子的夫妻,孩子在16岁以上的家庭,孩子独居的家庭。由于不同阶段的消费者规模不同,同时其有共同的闲暇时间和不同的闲暇时间以及收入水平,他们的消费期有时重合,有时互补。重合比如国家规定节假日,可能引起旅游高峰,互补就会形成旅游非淡非旺的旅游市场情况。赫苏斯(2001)研究也发现消费者在不同的消费周期下他们的消费组合、消费爱好以及消费时间以及需要的服务都有所不同。这些不同点就不仅对酒店的营销产生影响,同时也反应在酒店的管理中。
消费周期对酒店管理的影响
(一)不同消费者类型的消费周期分析
根据消费者的消费周期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七类,如表1所示。一般来说退休人员的时间是最充裕的,其不需要工作,不受国家节假日的约束。这些消费者也有一定的储蓄,有能力进行消费,且倾向于在非国家节假日进行旅游,避开旅游高峰期以及天气过冷过热的时间段,同时在消费类型习惯选择健康的、运动强度较弱的旅游项目。独立自主的在校人员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老师等,拥有一定的自由经济和寒暑假,以及相对稳定的享有国家节假日。这类消费者的消费周期的高峰可能是寒暑假,也可能是国家节假日。无子女的年轻人有工作有一定的稳定收入,但是其假期较少,一般在既定的节假日出行,行为比较自由便于出行,因此其消费周期的高峰在国家既定的节假日。有16岁以下孩子的家庭,由于受孩子的约束,出行不便,同时还需工作,因此其出行的消费期的高峰一般在国家节假日,但这部分人的高峰不及无负担的年轻人。孩子在16岁以上的家庭,由于孩子已经拥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对其约束较少,因此这类消费者消费期高峰一般也在国家节假日,但高峰一般低于无负担的年轻人,高于有小于16岁孩子的消费者。孩子独居的家庭类似于孩子在16岁以上的家庭,只是孩子基本对其没有约束力。对于酒店来说,还有一大类,就是单位之间的工作、学习、会议或者集体旅游等。这类团体性消费往往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有所不同,年头至年尾的市场不会有太大变化,只是年尾的会议较多。无论酒店面临的是哪几类消费市场,其管理都必须从市场出发。为了简化分析,笔者在此以旅游酒店为例进行分析。
(二)消费周期的存在对酒店管理的影响
从以上七类不同的消费者类型可以看出,不同的消费者有不同的消费周期,其消费高峰和低峰以及有多少个高峰有多少个低峰会有所不同,如图1所示,代表两个不同的消费周期。D1表示在其1年中有两个消费高峰,并且高峰的高度会不一样,说明在两个高峰期间的市场大小不一样。D2表示在这个消费市场中消费周期只有一个高峰。无论酒店选择的目标市场是哪几个目标市场,无论哪个目标市场的消费周期怎么样,其分析必定是所有目标市场的集合市场情况,即如图2所示。这几个目标市场消费周期的高峰、低峰,可能互补,可能重合,或其他状态,都对酒店的管理会产生重要影响。消费周期的存在,影响市场的竞争激烈程度和酒店管理的侧重点。竞争的激烈程度直接影响着酒店的管理。在市场竞争比较缓和的时候,酒店的生意往往相对饱和,一般不需要过多的绩效和人员管理来激励员工。在这种状态下酒店效益一般都较好,员工的绩效也容易攀高,因此员工收入差距不会相差太大,也会降低员工流失率。但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时候,酒店的管理必须高度注意绩效及人才管理,绩效是激励和留住人才的重要管理内容。二者如果平衡不好,直接影响酒店的整体效益。消费周期的存在,导致市场不断变化,从而导致酒店在同样的消费周期管理的强度和着力点会有所不同。高峰的重合会导致市场充足,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相对缓和,但酒店也必须积极参与竞争才能获得可观的收益,在其它时候,市场容量有限,竞争加剧,酒店更需各种措施来稳定收益,从而对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消费周期的存在,影响酒店的管理质量。在市场高峰期,酒店的管理漏洞会凸显出来。酒店的制度和人员一般不会因市场的变化而作出很大变动。在同样的制度环境和员工下,酒店的满客会导致客房、后勤等各部门的员工更为忙碌,酒店的服务质量会受到考验。同时顾客的增多,顾客与酒店的矛盾会随之增多,各种安全隐患也会增多,这些都要求酒店做好全面的管理。部分酒店在市场高峰期会增加临时工,那么对这些临时工的管理,酒店的管理也会面对困难,临时工融入到酒店管理相对困难,且临时工的不专业性也会影响管理质量。在销售周期的低峰,酒店管理的质量可能因为管理的松懈而出现问题。在低峰时期,由于酒店顾客较少,很多员工的工作非常轻松,其工作可能会表现出散漫,导致酒店服务的质量变差。此时员工的流失率也会成为酒店管理的重要内容。基于消费周期的酒店管理问题第一,基于消费周期各阶段的酒店人才管理问题。首先表现为绩效管理问题。在市场高峰期,员工的待遇一般都好。在市场低峰期,员工的待遇可能只有个别比较好,大都收入不佳。因此,两个时期绩效管理的侧重应该有所不同,或者必须根据消费期来制定绩效管理体系,才能保障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但从我国大多数酒店来看,管理习惯从始至终侧重点一样,这往往导致高峰期和低峰期待遇差距悬殊。此外,人才管理还表现为留住人才、降低流失率的问题。在低峰时期,由于酒店效益一般,员工的收益也不很好,同时员工的参与率也会降低,这时容易滋生离职的想法。为降低流失率,除了基本的绩效管理,其他措施也必须实施。但从当前酒店的管理状态看,许多酒店管理者认为在低峰时期流失率不会对管理形成影响反而会降低员工成本,但这其实增加了酒店的成本以及管理困难。从图2与表1可发现,市场的高峰期与高峰期之间距离不大,因此,酒店员工的流失成本会在下一个高峰期出现之前显现。此外,新员工过多,由于其融入酒店的文化以及管理不够,也会引发各种问题。酒店是个服务性行业,同也是个劳动密集型企业,因此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更重要。良好的人才管理不仅有利于对人才的科学利用,充分挖掘酒店员工的潜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酒店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从而达到提高酒店管理效益的目的。第二,基于消费周期各阶段的酒店安全管理问题。在高峰期,许多酒店会考虑顾客过多而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因此大多数酒店会采取一些预防性措施。但是从实践情况看,高峰期依然是安全事故多发的时期,这种安全问题一方面源于酒店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另一方面,安全问题源于顾客与顾客、顾客与酒店的矛盾,而许多酒店对这种矛盾的处理能力较弱,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高峰期的安全问题多发,但是低峰期安全问题同时存在,只是在人际矛盾上相对减弱。低峰期,由于所有酒店工作都相对清闲,这会让管理者以及各层员工对安全的意识降低,从而忽略了一些安全隐患,引起安全问题发生。第三,基于消费周期各阶段的酒店服务质量问题。我国酒店管理受马克斯的“科层制”理论影响,一般严格的采用以岗位为中心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在市场低峰的时候,即供过于求的环境中,酒店的经济效益一般不佳,员工薪金待遇不高,造成一线员工的参与性差,更酿成酒店服务质量低下,阻碍了酒店的进一步发展。在不同时期,我国酒店管理的应对能力有限,服务不太规范。此外,在市场高峰期,各级员工都处于非常忙碌的状态,酒店的许多细节性的服务经常被忽略。第四,基于消费周期各阶段的酒店战略管理问题。酒店的战略管理需权衡消费周期,在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考虑酒店的供给。根据图2显示,酒店可能存在三种供给水平,一是按照最高峰时期的需求进行供给,如S1;二是按照最高峰和其他高峰之间的需求进行供给,如S2;三是按照最低高峰期的需求进行供给。在S1的情况下,除了最高峰时期,一般来说酒店都不可能满客。在S2的情况下,在最高峰期的时候,供不应求,但是在其他高峰的时候基本出现满客。在S3的情况下,大部分高峰期的时候都是满客的。从利润率来说,S1时期可能由于客房空置率太高导致利润率太低,S2时期空置率一般因此利润率可观,在S3时期利润率可观但是可能导致整体利润额有限。因此,酒店的战略管理在客房供给须综合考虑消费周期的影响,但从当前我国酒店的管理实际看,许多酒店存在盲目扩张的行为,许多酒店的年客房入住率不足50%。按照行业规律酒店客房的入住率必须高于60%,酒店的管理才算有效,酒店的效益才能达到不亏本状态。
基于消费周期的酒店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地域;购买力差异;消费市场开发
农村购买力是中国消费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在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中却重视不够,严重影响了以启动经济为目标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启动经济必须重视农村消费市场,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必须提高农村购买力。
一、地域购买力差异
购买力是人们支付货币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能力,或者说在一定时期内用于购买商品的货币总额。它是消费者能对公司施压降低其产品及服务价格的能力,同时也反映该时期全社会市场容量的大小。一切不通过货币结算的实物收支和不是用来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货币支出,如归还借款、交纳税金、党费、工会会费等,均不属于社会商品购买力范围。要形成购买力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品牌产品的特点及优势;二是消费者需求及承受力;三是品牌产品对于消费者需求的满足程度。众所周知,消费者的购买力与其经济承受力是分不开的。考察消费者的经济承受力主要看他们的收入以及消费者为各项改革和物价上涨的付出。由于收入差距的存在,购买力也存在地域差异。这种地域购买力的差异性表现在:一是地区间购买力的差异。东部地区农村居民家庭对彩电、洗衣机、电冰箱、摩托车需求量与20世纪80年代末相比呈明显上升趋势,录像机、空调、组合音响已进入部分率先富裕的家庭;中部地区农村居民对彩电、洗衣机、电冰箱等较高档次的耐用消费品的需求潜力巨大;西部地区农村居民对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将进入数量增长型扩张阶段。因此,在需求的质和量方面都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二是地区间消费环境的差异,除基础设施状况不同外,更主要表现在我国是一个多地貌的国家,平原、山区、丘陵、高原、草地、沙漠,江、河、湖、海,不同地形的地区居民即便对同一产品的需求也会有所不同。三是同一地区内不同农户之间的购买力差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大,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农民与尚处于温饱阶段的农民在需求上自是不可同日而语。导致地域购买力差异的因素主要有:文化差异、社会差异、群体差异和经济差异。
二、农村消费市场需求的主要特点
与城市不同,我国农村市场基本上还处在比较典型的功能性需求阶段,即比较强调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和物质利益,而不太注重产品的附加价值和精神享受。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对产品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价廉。在保障产品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价格越低越好。基本功能相同的产品,农民几乎无一例外地选择低价产品。二是实用。强调产品的使用功能,并适应农村的消费环境,而对产品形式需求要求不高。如,目前家电产业纷纷推出的纯平彩电系列,比一般的平面直角显像管彩电的价格提高了将近1/3,这对于广大农民用户来说,仅仅只是外观上的不同,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因此,农民往往会选择平面直角彩电。三是简便。与价格低廉相适应,要求产品实现其基本功能,而不需过多的奢侈功能。同样以彩电为例,基本只要图像和声音清晰就可,而丽音系统、画中画、超重低音、环绕立体音等功能则可以省略。再如农村使用的固定电话,要求按键简便、数字清晰、通话无干扰等基本功能,而不需来电显示、通话计时、按键多色背景灯等较多功能。简便的另一个要求是操作简单,使用方便,易学易修,越复杂的产品在农村越不受欢迎。四是牢固。农村的消费环境复杂,要求产品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靠性,如电器要能适应低压或电压不稳,交通工具要能适应不同的地形和天气等。同时,要求产品有较长的使用周期、耐用抗损。当然,使用牢固并不等于注重丑陋,爱美是每个人的追求,但如果两者发生矛盾,则宁愿选择前者。
同时,农村消费市场需求有明显的层次性:一是农村与城市消费时间上的差距,如一些在城市已趋饱和的家电产品在农村才刚刚进入消费高峰期。据有关专家分析,我国农村与城市之间的消费差距约十年,也就是说城市市场十年前消费的主力商品将会是农村市场十年后消费的主力商品,这是一个大致的规律。二是沿海、中部与西部地区消费的梯度性,即产品消费基本有从沿海到中部再到西部逐步辐射的趋势。三是农民消费结构的层次性,在重要商品需求方面,农民选购的先后次序大致为:首先是生产需要,如化肥、农药、种子、饲料、农用薄膜、农用机具等;其次是建房需要,如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然后才是考虑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需要。
据国内贸易局调研组针对12省、市、区农村进行的调研结果显示,近两年内,农村家电市场消费仍将是一种稳定增长态势,但不会出现对某些商品集中热销的现象,预计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8%左右。以下几类商品将成为农村市场消费的重点。一是建筑材料。建房是农民毕生的追求,只有建房的需求满足后,才会转向其他日用品及耐用品。二是农机农资。国家关于土地承包50年不变的政策,无疑给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其投资热情增高。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喷灌设备、高效肥料、良种、农药、温室设备材料和技术等将成为消费重点。三是耐用消费品。经济发展快的农村地区,已开始进入中低档耐用品普及更换期,有些农户一旦有了购买能力,开始讲究“一步到位”。电风扇、电饭煲、燃气具、热水器(太阳能)、中档家具、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话、音响设备、摩托车将是农村消费重点。四是方便食品。农村生活消费商品化趋势将明显加快,食品半成品、方便面、火腿肠、大众糕点、饮料也将步入农村市场。
此外,要开发农村消费市场,不仅要着眼于农民购买力、农村市场需求,还要研究和了解农民消费心理,即弄清农民的消费习惯、心理偏好及审美情趣。中国农民不太注重形式,讲求东西实在。在数量与质量之间,明显更看重数量。可这并不是说企业可以放弃产品质量,去注重外在的“花哨”,而是更多的追求产品内涵。此外,中华民族传统的克勤克俭生活习惯牢牢扎根于农民消费者身上。调查显示,家电产品在农村市场销售的主要障碍不是经济原因,而是农民的消费观念与新一代家电产品以提高生活品质为诉求的理念不协调。因此,企业在开拓农村家电市场的同时,要向农民消费者灌输一些新的消费理念,应当着手强调产品的必需性,诉求的重点是让农民消费者觉得这种产品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而不是强调“提高生活品质”、“豪华”、“时尚”等对农村消费者来说比较空洞的概念。同时,在审美情趣上,农村与城市也有很大的不同,如在色彩上农民比较偏爱深色,尤其是红色,在名称上比较讲究吉祥等。另外,农民对耐用消费品的消费多集中春季,而结婚多集中在冬季和春季。只有了解农民的这些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我们才能有效确定自己的目标市场,从而制订出可行的推广和行销策略。
三、提高农村购买力。大力开启农村消费市场
(一)大力促进农民购买力的提高
近年来,农产品“卖难”问题比较突出,农产品流通环节不畅,少数地方存在对粮食、棉花、烤烟等农产品收购压级压价及生猪定点宰割变相克扣农民等不合理因素,阻碍了农产品合理流动,致使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农民增产难增收,进而导致农民消费能力弱化。因此,对于农民来说,卖比买更重要,只有把产品卖出去,手中有了钱才谈得上消费,这就要求我们在开拓农村市场时,不仅要提供适销对路、深受农民欢迎的家电产品,解决农民的“买难”问题,还要解决好农民的“卖难”问题,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购买力,这才是开拓农村市场的关键所在。如,沈阳中心大厦曾经开展的“粮食换彩电”活动就取得很好的效果,农民用余粮换回了急需的彩电,商场销售了积压的彩电,取得了双赢的效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协同创新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9.033
1河南省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河南省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陶瓷艺术是中原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务院批准的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陶瓷艺术占有非常显著的比例。
1.1汝瓷烧制技艺
2011年5月23日,汝瓷烧制技艺经国务院批准,被列入第三批“非遗”名录。汝瓷造型简约大方、釉色犹如“雨过天晴云”,以玛瑙入釉,色泽独特,器物表面呈蝉翼纹开片状。
1.2唐三彩
唐三彩是古代陶瓷烧制珍品,以黄、白、绿为基本釉色,后来人们习惯地把这类陶器称为“唐三彩”。唐三彩诞生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陶器多采用刻画、堆贴等形式的装饰手法,器物线条粗犷有力,形态饱满、夸张。
1.3北宋官瓷烧制技艺
北宋官瓷的造型多仿青铜器型,风格多追求皇宫的华贵和大气、古朴庄重、雍容典雅,不同于民窑陶瓷艺术风格。改革开放后,开封市北宋官瓷研究所自1980年起,历经3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研究,取得令人欣喜的成就。
1.4钧瓷烧制技艺
钧瓷始于唐,盛于宋,为中国宋代五大名瓷之一。“入窑一色,出窑万彩”是钧瓷典型的特点,其釉色奇幻万彩,意境悠远,绝世无双。
2省内高校在陶瓷“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陶瓷“非遗”项目学术研究与保护脱离
省内高校大部分理论研究成果未能形成科学的、系统的理论指导体系,不能有效地与“非遗”保护与传承等应用型工作结合,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学术应用价值不能得到真正发挥。
2.2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壤”流失严重
如今,随着中原经济不断快速发展,文化产业市场化,新兴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导致民众的文化消费方式多样化,消费人群年轻化,从而使传统陶瓷非物质文化渐遭冷落。那些“非遗”传承人老年化严重,年轻合适的接班人凤毛麟角,多数不愿继承老一辈的文化遗产,久而久之,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众基础就会慢慢耗尽,从而遭受灭顶之灾。
2.3高学历“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环节薄弱
针对性地面向中原地区陶瓷“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意识淡薄,人才输出不能充分满足中原地区“非遗”项目对高学历传承人才的迫切需求。
3省内高校保护与传承陶瓷“非遗”的主要任务
(1)继续加大对陶瓷“非遗”项目研究的投入并保障研究成果的应用性。高校应鼓励师生积极研究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努力探索多种保护渠道和方式。例如有陶瓷艺术教育基础的高校通过增设陶瓷“非遗”基金项目等。
(2)建立健全陶瓷“非遗”项目研究成果的归档与应用体制。高校有责任和义务对所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研究、有效保护、合理立档、积极宣传。
(3)努力培养高学历高素质的“非遗”后备传承人。高素质的“非遗”传承人是陶瓷“非遗”能否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关键。郑州轻工业学院、许昌学院都根据地区特色科学调研,针对性的开设地区性特色陶瓷“非遗”相关的课程甚至专业,平顶山学院更是在2015年底成立陶瓷学院,大力推动陶瓷艺术的发展,培养出一批批优秀的陶瓷专业人才。
4协同创新是时代对高校“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2012年3月,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高校要充分发挥多学科、多功能的自身优势……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形成有利于协同创新的文化氛围,进一步将“协同创新”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高校与“非遗”传承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协同配合、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只有协同创新才是未来陶瓷“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有效途径,也是快速适应时展的新要求。
5结语
河南省高校在陶瓷“非遗”继承与保护中发挥自身科研工作优势,联合其他部门,突破体制限制、创新模式,培育陶瓷“非遗”新的发展空间,培养具有奉献精神和热爱民族文化的创新性传承人才。相信经过河南省内高校的不断努力建设,与校外各单位的协同创新,河南省陶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会取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