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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主义产生的原因精选(九篇)

消费主义产生的原因

第1篇:消费主义产生的原因范文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经营者;法定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网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行使其它一切权利的前提。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然而,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对此,消费者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一、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其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他财产的安全。例如,消费者购买电视机,不仅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本身的安全而且还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对于周围其他财产的安全,不因爆炸、燃烧等造成家具、房子的损失。由于财产安全涉及到消费者生活的物质基础,与消费者的基本生活条件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同样是消费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同人身安全权一起构成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完整内容。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保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l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过程和生产技术高度复杂化,消费者自身无法判断商品品质,不得不依赖于生产者。而各种推销、宣传、广告的采用,使消费者实际上处于完全盲目的状态。听任生产者、经营者的摆布。因此,在现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已经不再是平等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由于大量消费品的涌现,各种服务形式出现,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从而使消费者成为极易受到侵害的弱者。正是这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运而生,这是一部侧重权利保护的法律,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赋予其一定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与其他法律上的权利一样,是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自身利益的资格可能性,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网

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和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及合同随附义务。前者是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是法定义务,经营者要确保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的安全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后者是合同约定义务及随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 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可以看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义务。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虽然性质不同,但彼此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保障消费者安全的完整义务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约定义务不得与强制性法定义务相抵触,即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其依法应该承担的强制义务。当合同约定与法定义务相抵触时,该约定义务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二,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最起码的要求,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定义务更为严格的责任。如果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反映了立法者采用多种法律手段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对此,《消费者权益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对于受害人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一般伤害,应从实际出发赔偿必要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而致人残疾导致消费者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的,必须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以及由其抚养的人的必需生活费。这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是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重大突破。

三、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保护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侵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现象,例如,旅客住店被第三人杀害或财物被盗;游客在公园或者旅游景点遭遇抢劫等。这种在第三人介人或者消费者存在一定过错而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一,2000年l1月l1日6时,涂某来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洪城支行所属的洪城大市场分理处存款,刚办完存款手续,犯罪分子华敏(已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持枪冲进营业大厅实施抢劫,并杀害了储户徐某和涂某。网

第2篇:消费主义产生的原因范文

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作者既从史的角度简介了对消费者法律保护的演变过程,又系统、科学地论证了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上篇从民法的一般保护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殊保护。通过两法的比较,显示私法与社会法的联系与区别,强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 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提出及其尖锐化,在人类历史上有一个发展过程。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人们自给自足,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因而不存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导致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相分离,也开始出现在商品交换中消费者利益受损害的现象。但在商品经济尚不很发达的时期,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经济地位并不十分悬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可按传统民法追究违约责任或一般侵权责任。即使法无明文时,按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也可大致维持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利益平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现代消费品日趋复杂化,而资本的高度集中又垄断了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遂变得愈来愈严重。为了加强对日益沦于被支配的弱者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保护,二战前后,在始自美国继而欧陆、日本风起云涌的消费者运动推动下,各国纷纷修订、充实了民法(特别是侵权法),而且,在经济、行政立法中增添了保护消费者的条款。不仅如此,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及配套法规,也先后在一些发达国家应运而生。 今天,回顾历史,展望我国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前景,必须在社会主义宪法的大原则下,从民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再进而研究各相关单项法律、法规,弄清其内在联系,探究其健全,完善之道,冀求早日建立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完整法律体系。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立法建议 一、我国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我国民事基本法,即《民法通则》,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或简称为诚信原则,由来已久,源远流长。但直到 1907年的瑞士民法作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规定,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自债与契约的关系扩大为一般法律关系,自单方面约束义务人扩大为约束义务人与权利人双方(瑞士民法第2条第1项),诚信原则才成为近代民法乃至于全部法律领域的最高指导原则,西方学者因而尊之为“帝王条款”。 作为指导原则,“诚实信用”不仅是制定或修订法律的原则,而且也是解释或补充法律的准则。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均明文将“诚实信用”列为基本原则;有的法律虽未具明文,但实际上已将此原则的精神贯串于具体条款之中。我国尚未制颁民法典,《民法通则》某些条款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按诚信原则加以解释或补充,在实践中尤为必要。此外,“诚实信用”还是解释、补充或评价具体法律行为的标准。消费者甲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乙,购买商品房一套。甲按乙说定的面积付清购房款。成交后,发现面积短少,乃要求乙补足面积或退还多收的购房款。乙拒绝,甲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颁布,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第4条等的规定,对乙违反交易中诚信、公平原则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合同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往往通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达成协议,即建立某种合同关系来实现。为了在消费者与生产者或销售合同关系中贯彻诚信、公平诸原则,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民法通则》一方面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要件;另一方面又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和“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如果“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则“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面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55、58、59、61等条);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唯一可以免责的理由,只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对此另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还以专节或者专章规定了违 约的民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以及适用的诉讼时效。1991年,某地的个体户A向车主B转让夏利小轿车一辆。A深恐所欲购的车不是全新的,向B查询再三。B向A保证是刚出厂的新车后,A即付款驾车至友人C处,请内行的C详为检查。C发现该车确系肇事受损,经过修复转售给A的。A乃要求B退货,B不肯,A诉之于人民法院。法院以B用欺诈、蒙骗手段使A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购车,此项买卖小轿车合同应属自始无效,购车款应按不当得利返还给A.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贷款和信用交易来运转的。因此,民法十分重视保护消费者在日常借贷关系中的合法权益。比如,美国早在1968年就制定了著名的《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成为其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该法不仅强调信贷平等,利率和违约金的合理标准,而且连讨债规则都作了具体规定。反观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90条非常原则地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根据《经济合同法》制定于80年代中期的《借款合同条例》,虽规定供城乡个人借贷参照执行,但仍看不到有意识地保护消费者的借贷关系中合法权益的条款。可以预期,随着我国逐步迈向消费社会,这方面的立法必将加强。 现代社会,由于流通环节趋于复杂化,消费者与生产者间往往不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消费者本身与生产者、销售者间有合同关系,而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良却造成消费者的家属、亲友、邻居等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这样,生产者和销售者与受害者间并不存在彼此事先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要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即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就只能视其有无违反民法事先为一般人规定的法定义务。民法通过规定一般人不得违反的法定义务,从而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这部分法律就是侵权行为法(简称“侵权法”)。 (三)侵权法 我们知道,以往法律对违法行为所赋予的法律后果不外刑事上的刑罚和民事上之损害赔偿。前者为刑事责任,后者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均须承担的民事责任。从历史的发展看,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曾经长期相混不分,嗣后,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相分离,侵权法遂成为民法中与合同法相并立的独立法律制度,侵权责任也成为有别于司法机关判处的刑罚而容许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协商确定的、以财产的补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恢复和等价为原则的,而不问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损害,就要求承担与损失相当的赔偿责任。 17、18世纪的工业革命大大促进了商业交易活动,加上欧洲各国政府推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和思想上提倡个人自由,遂对当时法制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就侵权法说,最终抛弃了结果责任原则(或称“原因责任原则”,指早期盛行的加害人虽无过错亦应负责的原则),而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此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并称为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 19世纪是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的侵权法鼎盛时期,但与此同时,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商品瑕疵等各种问题频频发生。不良的食品、药品、电器、交通工具以至于出版物等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乃至于生命;广告、承揽、信贷、保险等各种服务也常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各国相继采取了以举证责任倒置方式为特征的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加重了侵权人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受损害的消费者,但毕竟仍以有过错为基础。而19世纪以来大规模公司、企业所造成的损害,不仅数额巨大、受害面广,而且造成损害事故的活动既合法又有必要。为适应处理此类特殊侵权问题的需要,以发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的两个著名判例为始,无过错责任原则遂应运而生。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大规模公司、企业造成的损害赔偿,而个人之间日常所发生的损害赔偿仍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宜,所以,现代各国侵权法往往兼采两种主义:以过错责任为普遍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或称 “补充原则”)。我国《民法通则》,既具有独创性,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行规定为“民事责任”专章,又适应当代侵权行为立法的新潮流,兼采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大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两款的规定,非常清楚地表明:我国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而以“无过错责任”作为处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的补充原则。 对于消费者说,首先值得注意的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该条的原则规定, 已为1993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9、30两个条款所具体化。《产品质量法》这两个条款规定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亦同)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且,由于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均规定有免责的条件,因此,这两种责任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至于服务造成的损害,《民法通则》中与消费者直接有关的条款是:第123条关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其中,第124条没有免责事由的规定,表明我国同当代多数国家一样,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坚持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123条对从事有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或组织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则是相对的,因为该条规定,被告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而不是过失)造成的,即可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采取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民法通则》第117、119、120各条,还对因侵权造成的三种不同损害,分别规定了赔偿的范围与方法:(1)对财产的损害。因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前者,指财产的灭失和损坏,以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者,指所失去的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坏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无法修复的,则以同等质量实物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赔偿损失。(2)对人身的损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如家属等)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侵害,按损害的程度进行赔偿。一般伤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含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害致残的,除赔偿上两项外,还应包括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残废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除支付受害人生前所需的上述费用外,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受害人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3)对人格的损害,对于消费者各种人格权的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依《民法通则》第135、136、141等条的规定,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期间一般是两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一年。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往往既违反约定义务也违反法定义务,符合上面所述违约和侵权两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互相冲突,这就是民事责任的竞合。此种现象既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民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互相独立又互相渗透的状况。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方式、诉讼时效与管辖等均有所不同,遇到责任竞合的情况,应当允许受害人就两种以上的请求权选择行使,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1992年,某供销社向某农场,购买“灭蚕蝇”乳剂农药200公斤(大桶装)。运回交由两工人分装时,农药突然爆炸起火,致两工人严重烧伤。经有关部门测定,该乳剂农药为遇明火即燃的甲级易燃品,而某农场既未在产品说明书上注明,也未在内外包装上加上防火标志。供销社以此为由诉诸人民法院。本案原被告间虽存在合同关系,但合同的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按照当时法律,应以追究被告《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为妥。 二、民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比较 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逐渐进入高生产、高消费的现代社会。与此同时,广大消费者的地位却每况愈下。除了有如上所述的社会、经济、技术上的原因外,从法制上说,不法厂商往往借“合同自由”之名,订立所谓“贷物出门,概不退换”之类的不利消费者的条款;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究属事后救济,尚不足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而现行诉讼制度,程序繁杂,耗时费钱,一般消费者虽欲求诉但往往知难而退,坐视不法厂商逍遥法外。因此,有必要重新建立“消费者主权”的观点,从法律上确认并保护各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安全的权利、了 解真相的权利、意见被尊重的权利、选择的权利以及损害救济的权利。 那么,为保护广大消费者权利和利益应运而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在性质上有什么不同?我们认为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民法保护的是,公民与法人内容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保护的只是,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都只是为了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第二,民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一般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要维持作为不平等主体的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它需要一方面突出消费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加重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国家如参加民事活动,也只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以平等主体的身份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或侵权责任也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当事人可以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自觉地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不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权力,以扶持经济上弱者的消费者,对经济上强者的生产者、销售者加以必要的限制。 由此可见,民法具有纯私法的性质,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既含有类似平等主体间的私法关系成份,又含有不平等的权力服从的公法关系成份。人们把这种具有混合性质的、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称为社会法或社会经济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将《民法通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作一比较,以进一步印证其异同。 关于指导原则,两法第一章均明文确立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诸原则(《民法通则》第3、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不同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在第5、6两条专门规定了国家有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支持社会的各个方面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民法通则》基于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对应,其第五章从权利义务的主导方面规定了各种民事权利(相应地也就明确了义务)。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平衡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间的利益,以第二、三两章分别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等下同)的义务”。除了在第二章详尽规定消费者的各种基本权利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适应当代立法新潮流,又在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将同法第5、6两条及第12条的规定加以具体化。为了贯彻“总则”章第5条的精神,继第二、三章之后,又以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详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责,表明只有公权力的直接介入和充分行使,才能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第1条所宣示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这些规定,都显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同于民法的社会法(或称社会经济法)的特色。关于违反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规定了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等各种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了造成财产、人身和人格损害的赔偿办法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方式(《民法通则》第122、117、119、120、134等条)。这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第七章“法律责任”中都可以相应的而且更为详尽规定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41、42、43、44等条)。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过的法律责任条款,如第40条、第45条至第50条、第51条等)。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既规定了“与双方当事人协调和解”、“请求有关组织调解”、“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迳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处理民事、涉外民事纠纷的途径,又规定了“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种专用于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的办法,并在第51条具体规定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期限。 关于与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这两个条款,不仅概括地规定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一系列法律保护的权利;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若干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权益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地位。消费者的权益首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如未作规定,还可受民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首先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未尽的,则应遵守民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注释: []〔台湾〕施启扬:《民法通则》P390~396. 杨红灿、张霞:《谈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年第7、8两期连载。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P223~23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台湾〕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P147~184. 〔台湾〕朱柏松:《商品制造人债权行为责任法之比较研究》P35~44.谢鹏程:《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第3篇:消费主义产生的原因范文

收稿日期:2014-11-06

基金项目:安徽理工大学青年教师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基于技术悖论视角的影响创新产品接受意图因素的研究”(12618)

作者简介:杜宇(1985-),女,安徽池州人,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消费者行为和国际营销研究。E-mail:tomato8521@sina.com

陈利馥(1983-),女,内蒙古赤峰人,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研究。E-mail:winter8401@163.com

(1.安徽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安徽淮南232001;2.江苏理工大学商学院,江苏南京213001)

摘要:随着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断发展,海外代购业务越来越受到国内年轻一代消费者的青睐。本文从影响海外代购意愿的因素出发,假设消费者世界主义、品牌来源国形象、感知质量以及生活方式分别对海外代购意愿产生显著影响,随后建立了影响海外代购意愿的理论模型,并用spss18.0和AMOS8.0统计软件分析影响海外产品代购意愿的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促使海外代购的因素包括品牌原产地形象、感知质量以及生活方式,而消费者世界主义这一因素对海外代购意愿的影响不显著。这一结果对于产品的推广和营销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关键词 :消费者世界主义;品牌来源国形象;感知质量;生活方式;海外代购意愿

中图分类号:F713.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04-0106-04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不断扩展,使“只有想不到的,没有买不到的”这句话成为现实。很多的国外商品通过代购这种新型的购买方式进入国内市场,无论是日韩的还是欧美的,消费者只需要懂得基本的网络知识,轻轻地点击鼠标就能买到世界各地的商品。网络代购方式的普及迎来了蜂拥而至的“代购一族”。这一方面能帮助国内的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高品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给代购商带去价值不菲的利润,消费者在选择代购海外商品时会受哪些因素的影响却一直没有得到深入的探讨,相关的实证研究也处于空白阶段。

一、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设

1. 关于海外代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也相应地得到了提高,人们有条件去追求好品质、优品牌、高科技、高安全的日常生活用品。然而国内的产品由于不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假冒山寨问题和食品安全问题等一直困扰着国内消费者,使得国内消费者对国内产品产生了质疑,对国际品牌产品的购买需求不断增加。需求增大的同时,国内消费者面临怎样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购买的问题,由于国际品牌产品在进入国内市场时有高额的关税以及层层渠道的加价,这就导致国外品牌产品在国内的售价远远高于其在原产地的售价,给通过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海外代购的商家带来了一定利润空间,对低价格高品质国际品牌产品的需求促进了海外代购市场的迅速发展。海外代购指的是国内消费者通过个人或中介机构在海外市场为其采购产品,然后通过邮寄或代工直接携带的方式运送回国,最后将产品送到消费者手里的购买方式。代购的产品种类繁多,包括食品、服饰、化妆品、电子产品、奢侈品、书籍和乐器等,通常都是在国内市场不容易买到或者价格比较高的产品。代购机构一般收取一定的代购费用,相比国内消费者在国内市场上买到同样产品的支付成本要低很多。

2.消费者世界主义(Consumer Cosmopolitanism)

在社会学里,Merton[1]首次介绍了世界主义,认为世界主义是人们想让自身变得比本地更优的倾向,它在不需要个体彻底否定自己的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的基础上,鼓励个体跨出国家和民族的限制,在更宽广的范围内研究问题、审视自己以及看待其他人和社会甚至整个世界。然后营销学者们发现世界主义消费者的选择不是建立在传统的建议之上的,而是满足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消费者世界主义就成了潜在的细分标准,随后提出了消费者世界主义的概念。Holt[2]认为世界主义消费者喜欢多样化、多元化的产品,在消费海外产品或服务时会下意识地规避本地狭隘文化的限制。世界主义消费者对海外产品的态度是一种更深层次的喜爱,他们会积极主动追求这种多样化并对它抱有正向的态度。Alden等[3]得出了世界主义消费者对全球化消费文化战略的反馈会更好的结论,因为这类消费者更善于去接受来自非本地文化和非本产地的产品。Hannerz[4]在更微观的研究上证明了世界主义消费者倾向在本国购买外国书籍、电影及国际媒介。随后,Cannon和Yaprak[5]认为世界主义消费者不受传统约束和社会规范的影响,容易接受新观点新事物,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是最重要的。Skrbis等[6]也发现世界主义消费者的特征和各种消费行为之间的联系是密切的。Rogers[7]的创新理论认为,世界主义消费者是最先接受创新的人。

随后的实证研究中,Levy等[7]认为世界主义的关键特征是思想开放性,这表示人们愿意去探索并学习其他民族的文化,并愿意出境旅游甚至旅居国外,这也就意味着这类消费者更有购买海外产品的意愿和倾向。Featherstone[8]认为多样化偏好是世界主义消费者对多样化的正面态度,世界主义消费者喜欢新鲜的多样的事物,对于传统东西的兴趣逐渐淡漠。Cannon和 Yaprak [5]认为跨境消费的突出表现是消费者对不同国家或文化中的产品或服务产生兴趣并有意购买。Riefler 和Diamantopoulos[9]通过数据收集和研究检测认为,世界主义包括思想开放性、多样化偏好和消费跨境三个维度。

3.品牌来源国形象(Brand-of-Origin Image)

Hong 和 Wyer认为品牌来源国是在国家固定观念下形成评价产品的规则。王海忠等[10]认为来源国效应是指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国(地区) 的总体性认知会影响其对该国相关产品或品牌的评价及其购买行为。Johansson等[11]指出品牌来源国形象作为品牌自身形象的反映,影响着顾客的品牌态度,它是购买者对品牌态度好坏形成认知的因素之一,对购买者认知产品的质量有着重要作用。Canliz和Maheswaran[12]证明了消费者对同种产品的评价会因为品牌来源国的不同而产生不同评价,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4.感知质量(Perceived Quality)

Zeithaml[13]认为感知质量是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优劣的总体判断,是消费者的主观臆测,不同于客观的实际质量。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对产品属性的总体性评价。Zeithaml根据产品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的质量维度。在感知质量的前因研究中, 他认为消费者对质量感知同时来源于内在线索(产品的物理属性)和外在线索(产品的价格、品牌名称和广告水平)。Steenkamp 等[15]认为感知质量是购买意愿的主要决定因素。

5.生活方式(Life-Style)

美国学者Lazer在1963年首次将“生活方式”这一概念运用到营销学领域中,并指出生活方式是消费者的活动(Activities)、兴趣(Interests)和意见(Opinions),简称“AIO”,进而对生活方式和市场营销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索。Lazer认为生活方式作为一个系统的概念,是整个社会或群体的独特生活模式,是某一社会或群体与其他社会或群体不同而表现出来的专属于自身的生活共性。生活方式作为一种产物,是价值观、资源、文化和法律等力量共同塑造的。在市场营销中,不论是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还是消费行为,都是这个社会或群体生活方式的具体反映。

6.态度与购买意愿的关系

在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研究中,Fishbein和Ajzen[14]认为,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是指个人采取某特定购买行为的主观概率。它是指消费者对某一事物的行为倾向。关于态度对购买意愿的影响已经通过很多实证研究证实。李东进等[15]对中国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进行研究发现态度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比主观规范对购买意愿的影响要大一些。张黎和马京晶[16]对手机购买行为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在购买国外品牌手机中,态度对购买意愿的影响也很显著。

在以上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海外代购意愿影响因素概念模型,并提出了相关的5个假设,如图1所示,在该模型中,笔者假设消费者世界主义、品牌来源国形象、感知质量与生活方式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消费者态度对代购意愿有直接影响。同时,进一步探讨消费者态度在这四个影响因素与它们对于代购意愿的关系中所起到的中介作用。

在以上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影响海外代购意愿的5个假设:

H1:消费者世界主义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H2:品牌来源国形象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H3:感知质量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H4:生活方式对消费者态度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H5:消费者态度在以上四个因素对代购意愿的关系中具有中介作用。

二、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本文使用的测度均是前期研究中已经通过验证的,具有相对较高信度和效度的量表题项。通过对安徽省淮南市三所高校的322名大学生进行调查,剔除无效样本后,最终获得有效问卷300份。随后,利用SPSS18.0和AMOS8.0进行分析,分析的内容主要有信度、效度的检验,因子分析,模型的拟合度以及路径分析。样本基本资料如表1所示。

2.信度和效度检验

本文借鉴现有研究中的成熟量表对各变量进行测量。消费者世界主义4个题项,品牌原产地5个题项,感知质量4个题项,生活方式4个题项,购买意愿和态度分别3个题项,均采用7级Likert分值量表测量, 产品态度采用7级语言差分量表。测量结果如表2所示,各变量的信度Cronbach?α值均在0.850以上,这表明各变量的项目一致性程度较好。

效度检验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各测定变量进行分析。KMO=0.893, Bartlett球形检验,p=0.000达到极其显著的水平,结果表明原变量之间具有明显的结构性和相关关系,符合因子分析的条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因子分析,先删除了特征值在0.600以下的因子,然后再使用正交旋转中的方差最大法对因子进行分析,得到各测量因子的载荷系数都基本大于0.700,说明问卷数据具有较高的效度。结果如表3所示。

3.适配度及假设检验

适配度(Goodness-of-Fit)检测目的在于衡量假设与实际观察资料的适配程度。如果适配不理想,可能假设存在某些问题,必须进行修正以达到理想的适配度水准。其中适配指标包含RMSEA(Root Mean Square Error of Approximation,近似误差均方根)、GFI(Goodness-of-Fit Index,拟合优度指数)、IFI(Incremental Fit Index,增量拟合指数)、CFI(Comparative Fit Index,比较拟合指数)和NFI(Normed Fit Index,规范拟合指数)等。其结果如表4所示。

在假设检验中的5个假设检验的C.R.(T 值)满足p<0.050。本文中的品牌原产地形象、感知质量以及生活方式对国外代购产品态度都有显著的影响,相关假设均成立,国外代购产品态度对国外代购产品的购买意愿也有显著的影响而消费者世界主义对国外代购产品态度有显著影响的假设没有成立,其结果如表5所示。

三、结论

本文从中国年轻一代消费者对海外代购的参与情况出发,结合消费者世界主义、品牌来源国形象、感知质量、生活方式以及对海外产品的态度等因素,调查消费者对海外代购意愿的影响因素,通过验证假设,分析了各因素的作用,更加充分地说明影响海外代购的因素,结论如下:

第一,世界主义消费者虽然更倾向于去探索并学习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并且也乐意跨国旅行,甚至是旅居国外,与此同时他们也有购买其他国家产品的意识或机会,然而这种世界主义的消费态度和对国外代购产品态度的关系并不显著。这种结果可能是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持有世界主义的消费者对代购消费这种方式不熟知;二是因为世界主义强的消费者和他们对海外产品的态度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联系世界主义与态度之间的媒介变量。

第二,品牌来源国形象显著影响消费者对国外品牌产品的态度,影响着消费者对国外产品的认知,从而影响消费者对国外产品的评价,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众多发达国家的知名品牌产品成为“代购一族”的主要消费产品,吸引了大量国内消费者的关注。

第三,感知质量是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内在和外在质量的抽象感知,它直接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态度,影响消费者的意愿。所以对于国外产品,国内的消费者只要感知到它们有较高的质量,至少比国内现有产品的感知质量要高时,才能扩大消费者对海外代购态度的积极性。

第四,生活方式是群体的生活共性,它是由价值观、资源、文化和法律等力量共同塑造的,本文中年轻一代消费者的生活方式对在选择代购国外产品的态度上呈显著影响,进而影响着消费者的代购意愿。

2.局限性与未来研究

本文没有考虑不同年龄层对海外代购的意愿,未来的研究将从年代的比较考虑,探索不同年龄阶段的消费者对海外代购的意愿。另外,本文采取的是一般海外产品,没有进行产品分类,所得到的数据没有具体性,所以未来的研究将从产品的种类出发,进一步研究海外代购的意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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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olt, D.B. Poststructuralist Lifestyle Analysis: Conceptualizing the Social Patterning of Consumption in Post Modernity[J].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1997,23(4): 32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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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annerz, U.Cosmopolitans and Locals in World Culture[J]. Theory, Culture and Society, 1990,7(2-3): 23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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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Zeithaml, V. A. Consumer Perceptions of Price Quality and Value: A Mean-End Model and Synthesis of Evidence[J].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 1988,52(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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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ishbein, M., Ajzen, I. Belief, Attitud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An 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Research[M]. MA: Addison-Wesley,197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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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东进,吴波,武瑞娟.中国消费者购买意向模型 [J].管理世界,2009, (1):121-129.

第4篇:消费主义产生的原因范文

一、何为消费主义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的是何为消费。消费是人类通过消费品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种经济行为。消费食品、服饰、住宅,都是为了生活和生存需要得到满足的一种经济行为,消费这一词显然是在经济学领域下的特定词语。具体说来,消费包括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产生的原因、消费者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的方式、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有关因素。而消费主义(consumerism)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流行的一种社会道德现象,是指导和调节人们在消费方面的行动和关系的原则、思想、愿望、情绪及相应的实践的总称。其主要原则是追求体面的消费,渴求无节制的物质享受和消遣,并把这些当作生活的目的和人生的价值。也就是说,本来意义的消费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既是生产的动力同时又是生产过程的终点,是人类社会的正常经济行为。而消费主义已经不再是正常意义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模式了,作为一种消费价值观和消费意识形态,它主张人生的价值是通过日常的消费生活实现的,把疯狂的消费、过度的消费、超前的消费、炫耀性的消费作为成功人生的标志。由于消费主义所要满足的“需要”是与消费者自身的实际生活需要不相干,是在扭曲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指引下由社会因素促成的,所以是一种病态的、异化的需求。俞海山(2003)就认为消费主义是一种以追求和崇尚过度的物质占有或将消费作为美好生活和人生目的的价值观念,以及在这种价值观念支配下的行为实践。因此,“消费”不能等同于“消费主义”。

二、此“消费”非彼“消费”

杜亚雄先生将矛头直指音乐教育家雷默:“这种哲学的倡导者雷诺在其著作中曾经十分明确地指出: ‘一般学习音乐的学生不是积极的音乐创作者,不是将来的‘业余爱好者’而是‘音乐消费者’。”显然,杜先生有些断章取义,将其中的“音乐消费者”简单等同于“西方国家中流行的享乐主义以及消费主义”,实际上是曲解了消费一词的涵义。他进而认为:“目前提倡‘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宣传音乐上的‘消费主义’,不鼓励学生创造音乐,只消费音乐,成为‘音乐消费者’而不是‘音乐创造者’,客观上会助长贪图享乐的奢靡之风”。其中所谈到的“音乐消费”,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消费者在音乐消费过程中的价值判断、指导思想与行为准则,以及反映在物质产品上的文化层次和文化趋向”。至于具体消费价值取向,则取决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主观文化素养。

三、马克思艺术生产理论正解

杜先生之所以将音乐欣赏等同于消费主义,是基于马克思的艺术生产理论。马克思指出:人类的社会生活从整体上说可以分为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两部分。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相对应的生产活动即使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艺术生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而非物质需要。马克思把艺术创作、艺术作品和艺术鉴赏这三个互相联系的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与艺术创作相对应的就是“生产阶段”,是作曲家对社会生活加工、能动反映的过程。“生产阶段”之后便是“产品”产出阶段,即艺术作品。而艺术鉴赏则是艺术作品的“消费”阶段,是音乐欣赏者和艺术作品之间互相作用,使艺术欣赏者获得审美享受的过程。所以,马克思的艺术生产理论实际上是说明了艺术作品与艺术欣赏者、主题与对象、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密切、辩证关系。在整个艺术作品的生产过程中,生产是第一阶段,直接决定了“产品”,但是,没有消费的“产品”是毫无价值可言的,因此,在这一层面,消费又制约着生产。任何艺术作品,如果没有人欣赏,就不能称之为艺术作品。而欣赏能赋予艺术作品第二次生命,欣赏者对艺术作品的“再创作”过程,即是“消费”过程。因此可以说,艺术生产、艺术作品和艺术鉴赏这三者之间是相互依存、互相影响的辩证关系,不能片面地从一方面去讨论,因为这三者是统一的整体。马克思这一理论是借用经济学的生产消费理论形象地比喻艺术创作各阶段彼此依存的关系,而不是将欣赏简单等同于消费,更不能简单将物质消费等同于精神消费。

四、是消费还是体验

第5篇:消费主义产生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都市化 消费文化 生产与消费 精神生产 文化消费

〔中图分类号〕G0;I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11-0119-07

与农业社会相比,城市最显著的功能与特征即它的消费性。与传统的城市消费相比,在以大都市与城市群为中心的都市化进程中,由于人口、财富、文化资源在都市空间的高度集聚与迅速膨胀,不仅直接刺激了都市化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同时也使城市社会固有的消费功能获得了极大的提升甚至是升级换代,以至于从物质生产到精神生产,从群类到个体,从历史文化到自然遗产统统被卷入到消费、消费、再消费的潮流中。这既是当代被称为消费社会、消费文明,也是都市消费文化研究在中国学界迅速升温的根源。综观当代中国的消费文化研究,其突出问题可概括为“跟着西马走”(如卢卡奇、波德里亚、霍克海默等)与“跟着感觉走”。前者忽略了作为母体、比子孙更高瞻远瞩的父系经典理论,未能从社会生产的总体性与历史发展角度探索出适合中国经验的当代批判话语;后者则基本上割裂了或完全不懂得马克思揭示的消费与生产的内在关系原理,直至沦为毫无理性反省能力、随波逐流的欲望化了的时髦文化批评。要想真正完成解释与批判消费社会现实与文化经验的理论任务,在当下急需以都市化进程为现实背景,重温马克思关于生产与消费关系的理论,并从对马克思社会生产理论的总体把握与发展创新角度建构出其当代形态,由此为消费文明时代的文化研究提供一个科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框架。

一、对马克思“生产―消费”关系理论的再认识

在红尘滚滚的消费社会中,人们面临的首要困惑源自生产与消费关系的错乱。这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是社会生产结构在总体上重生产、重积累的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向重消费、重流通的后工业社会或消费文明转型的直接表现。按照马克思的基本观点,社会生产结构在逻辑上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要素,[1] (P91) 但在具体的历史进程中,“不同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中对它们又分别有所倚重。以民族而言,中国传统农业文明侧重于‘生产’,而希腊商业文明则侧重于‘交换’等。以时代而言,古代社会在总体重‘生产’,如资本主义早期的清教伦理、如中国传统社会的‘勤俭、节约’意识形态;而当代世界的主潮则倾向于‘消费’。”[2]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与当代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速中升级为以“国际化大都市”与“世界级城市群”为中心的都市化进程直接相关。城市越大,集聚的人口与财富越多,城市的消费性质与服务功能就越明显,这在农业社会的大城市(如中国北宋时期的东京、南宋时期的杭州)已有充分的表现。而在当代随着人口、财富、资源向大都市与城市群的迅速转移与高度集聚,一方面极大地提升了都市社会固有的消费性质与功能,另一方面,也直接带动了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从生产向消费形态的倾斜与转型。正如罗维斯所说:“随着人口的日益城市化……斗争已从生产领域(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的生产)转移到再生产领域(即维系稳定的城市生活的水准,如果不是提高的话)。”[3](P147-148)

在世界城市化的当代背景下,由于现代服务业与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不仅使人们在观念上特别容易遗忘生产与消费的内在联系,同时也必然要忽视或否定生产要素及其种种物化形态在实践上的重要性,这是消费要素与行为在后工业社会中被高度重视乃至无限拔高的根源。以城市经济为例,是过分强调第三产业对第一、第二产业的优势,并以之作为城市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理论研究上则以“消费资本化”为代表,核心是“消费能产生资本,消费者因此能成为‘资本家’”。[4] 其最极端的表现则在被中国文化研究者推崇到极点的波德里亚。后者用了一系列的终结――“这是劳动的终结、生产的终结、政治经济学的终结”;“这是能指/所指辩证法的终结,这种辩证法曾使知识和意义的积累、复合话语的线性意义群成为可能”;“这同时也是交换价值/使用价值辩证法的终结,这种辩证法曾使社会积累和生产成为可能”;“这是话语线性维度的终结、商品线性维度的终结”――来形容他眼中的消费社会,并得出“生产时代的终结”这一关于当今世界的宏大叙事结论。[5] (P6-7) 正如所有“说大话”、“说狠话”、“说过头话”的宏大叙事一样,波德里亚直接宣布作为社会生产结构四要素之一的生产环节走向终结,也明显存在着以偏概全的学理问题以及“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心态问题。因而,对此需要加以订正的是,说消费的重要性在后工业社会中得到极大地提高,甚至在某些领域与方面已占据了主流地位,是未尝不可的,但至于是否可由此推出“生产时代的终结”,则需要进一步的推敲与小心求证。

要想在观念上真正解决这一重要的认识问题,需要重温马克思对生产与消费关系的精辟阐释。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将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表述为三个方面。首先,生产决定消费,因为“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任何现实的消费活动总是要以生产、分配、交换环节提供的生活资料为基础与对象。正如俗话所说“镜子里的烧饼不能充饥”,马克思把这一点称为“肤浅的表象”。他指出:“在生产中,社会成员占有(开发、改造)自然产品供人类需要;分配决定个人分取这些产品的比例;交换给个人带来他想用分配给他的一份去换取的那些特殊产品;最后,在消费中,产品变成享受的对象,个人占有的对象。”[1](P6-7) 其次,“消费也是生产”,因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并不是“同一的东西”,而是“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整体”。作为有机整体,其相互之间远远超出简单的机械作用关系。如马克思说:“生产就其单方面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例如,当市场扩大,即交换范围扩大时,生产的规模也就增大,生产也就分得更细。随着分配的变动,例如,随着资本的积聚,随着城乡人口的不同的分配等等,生产也就发生变动。最后,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1] (P17) 这是马克思以其时代蓬勃发展的工业文明为现实背景的理论创造。与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社会相比,以工商业与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工业社会,使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以及对整个社会再生产的重要推动作用逐步展现出来。这是马克思更看重“消费也是生产”的主要原因,也是具有深远的面向未来意义的科学论述。再次,是生产与消费的相互适应与相互依存原理。马克思指出:“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生产中介着消费,它创造出消费的材料,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但是消费也中介着生产,因为正是消费替产品创造了主体,产品对这个主体才是产品。……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因为如果没有消费,生产就没有目的。”[6] (P9) 在某种意义上,这代表着马克思关于生产与消费关系理论研究的最高认识与理论境界,其精髓即消费与生产是互为存在的矛盾统一体,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脱离对方而单独存在。就此而言,所谓“生产时代”单方面的终结是不可能的,因为那同样也等于“消费时代的终结”。这就为我们清理各种片面的、极端的消费理论提供最具现实价值的理论基础以及最直接的批判武器。

对马克思关于生产与消费关系原理的重温与再认识,既不等于无视在都市化进程中日益壮大的消费文明现实,也不等于彻底否定当代消费社会研究、特别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此所做的某些敏锐分析与尖锐批判,而是要通过对被其扩大、吹胀了的部分的消肿、还原与批判性建构,将消费社会与文化研究有限的合理性与有效的应用范围真正确定下来,为科学的、全面的认识与研究提供理性的基础与合法的框架。

二、生产与消费的历史变迁与当代阐释

在某种意义上,“消费也是生产”、“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消费表现为生产的要素”[6](P12) 等命题,是马克思消费理论中最重要的“硬核”与最闪闪发光的“慧识”,构成了我们研究当代消费社会发展与消费文化生产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马克思消费理论在他所生活的时代主要是一个天才的理论预见,由于资本主义大生产仍在发挥着决定与支配作用,由于后工业社会与消费文明社会在其时尚处于萌芽状态与低级阶段,因而其对社会生产直接的现实影响与重要性也就不可能充分表现。这也是当时一般的资本主义经济学家不理解“消费也是生产”的主要原因。但随着以大城市为中心的后工业社会兵临城下,特别是以都市社会为中心、消费环节对整个社会再生产的推动作用越来越突出,马克思“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才找到了充分展示其思想内涵的广阔现实土壤,并在后工业社会或消费文明时代一洗历史尘埃,焕发出灿烂夺目的真理光辉。对生产与消费关系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历史变迁与当代形态进行考察,既出于推动与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与中国化的内在需要,也有利于正确认识与把握这个消费声浪越来越喧嚣、一浪高过一浪的现实世界。

首先,城市的发生与发展既是生产与消费走向对立与更高矛盾状态的始因,也是推动整个社会生产从生产向消费环节转向的主要机制与力量。从起源上看,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社会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7] (P56)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进一步指出:“一切发达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的基础,都是城乡的分离。可以说,社会的全部经济史,都概括为这种对立的运动。”[8] (P390) 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了人类在聚集空间与生产实践上的重要分化,具体是生产要素在以农业文明为母体的乡村社会中成为主体,而消费要素则在以工商业为基本象征的城市空间中获得了高度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最初的城乡区别恰好构成了消费与生产分裂的第一种现实形式。尽管城市的工商业与城市化水平有历史的与现实的差异,但其消费本质始终如一。以马克思・韦伯划分的城市类型为例,尽管他根据经济因素把城市分为“消费者城市”、“生产者城市”与“商人城市”,但从起源上看,“起初凡是城市作为一个同农村区分的实体出现的地方,不管是领主或王公的居住地也好,还是市场所在地也好,城市都是具有两种性质――家族和市场――的经济中心……是市场定居点”,因而“城市或多或少都是消费者城市”。即使是他命名的“生产者城市”,由于“工厂、手工工场或者家庭工业在城市之中扎根”,在实际上也主要是指“它们供应外部区域”或“它们的商品输送到外面”,[9] (P567-568、P570) 而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有本质的区别。这在逻辑上恰好说明交换、消费等非生产性要素一直是城市的核心功能与主要形式。又如经济史学家将中国古代城市划分为政治型与经济型,前者以开封为代表,“工商业是贵族地主的附庸,没有成为独立的力量,封建性超过了商品性”,“充满了腐朽、没落、荒淫、腐败的一面”,后者以苏、杭为代表,其“工商业是面向全国的”,流露着“清新、活泼、开朗的气息”。[10] (P158) 尽管在政治型城市中工商业或消费市场受到较多的压抑与限制,但雄厚的经济基础与众多的城市人口仍使其在整体上倾向于消费而不是生产。以清代都城北京为例:“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经济中心,20世纪初,城内有常住人口70.5万人,其中专享俸禄的八旗子弟和官员、差役、兵勇等非生产人口达28万人,占到全部人口的40%。正是这样庞大的消费群体和较高的消费水平,大大刺激了北京的经济贸易的发展,推动了与娱乐消遣相关的手工艺、戏曲、书画等文化娱乐业的发展。”[11](P121) 由此可知,城市一直是推动社会生产从生产转向消费的主要机制与力量,城市化进程越快、城市化水平越高、城市的空间与人口规模越大,其社会生产总体上的消费性特征就越明显。而消费社会在当代的出现与迅速发展,则与当今世界城市人口即将第一次超过农村人口、[12] 特别是大都市与城市群人口的迅速飙升直接相关。

其次,当代城市人口与空间规模的扩张极大地提升了城市的消费功能与水平,使生产与消费以更加复杂的方式相互缠绕在一起,这是人们在研究当代文化时“只见消费”、“不见生产”的主要原因。按照阿尔温・托夫勒的看法,人类至今已经历过两次巨大的变革浪潮,第一次是历时数千年的农业文明,第二次是至今三百余年的工业文明,它们对人类社会结构与生活方式的变迁产生了至为关键的重要影响。从生产与消费的关系而言,在自给自足的农业文明中,大多数人的生产和消费是一体化的。工业文明的第二次浪潮把人类的生活劈分为两半,造成了生产和消费的分裂与对立。在作为第三次浪潮的后工业社会中,消费与生产的关系既不同于第一次浪潮中的简单纯朴,也不同于第二次浪潮中的泾渭分明,而是出现了相互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态势。托夫勒提出的“消费者的生产力”与“产消合一者”等概念,就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创造财富”或专业化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合而为一,是后工业社会最鲜明的特征之一。托夫勒曾以自测怀孕器的使用为例指出,1970-1980年代以后,数百万妇女取代了医生和化验室的工作,“这个自助运动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它代表了从被动的消费者成为主动的产消合一者”。[13] (P26) 以“自助运动”为例,其意义决不仅是“自己动手干活的趋势”;它表明“消费者更紧密地卷入生产过程之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传统的区别消失了”,预示着“生产转向经济的第一部类”,并具有“改变市场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改变我们整个经济思想”、“改变经济冲突的基础”等重要意义。[13](P370、P375、P379、P381) 在逻辑分析上,托夫勒的三次浪潮社会理论,恰好在经验层面上印证了马克思生产与消费关系的基本原理。具体言之,生产决定消费(“没有生产,消费就没有对象”)对应于“民以食为天”的农业文明时代,其核心即只有首先创造出大量的物质生活资料,才能实现“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墨子《非命下》)的大同理想;“消费也是生产”(“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对应于“市场也是生产力”的工业文明,其主题是劳动产品的商品化及其在市场中的“二度创造”,对于物质生产与整个社会的良性循环变得越来越重要;而“生产直接是消费,消费直接是生产。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方”,则将当代消费文明或后工业社会的本质与深层结构充分揭示出来。这不仅表明生产与消费要素在逻辑上更紧密地相互缠绕在一起,凭借传统的感觉或简单理论思维已无法把握其深层的内在联系,同时还揭示出生产与消费环节在现实中已超越了两者非此即彼或泾渭分明的低级形态,并借助人类个体与社会更高的发展阶段实现了社会生产诸要素新的和谐与统一。在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以消费为核心的都市生活使人越来越远离了实际的生产领域,但却不能因此而得出生产环节已经终结的片面结论。在物质生产上,尽管消费环节对经济发展的带动功能日益突出,但总体上“让百姓更多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依然任重道远。”[14] 在精神生产上,可以读者中心理论为例,传统的作家中心让位于读者中心既是消费时代的附属物,也是这一理论宣扬“作者死了”、“无原本的复制”、“所有一切都是类像”[15] (P32) 的根源。但实际上,如果没有作者的写作、作者创造的原本等生产过程或产品在前,后现代的“读者中心”、“复制”等同样是不可能获得其生产对象的。以央视“百家讲坛”为例,尽管其文化评书可以增加许多有趣的噱头和花边,但如果没有《论语》、《三国演义》等原本及其强大的生命力,实际上也是不可能有当代这些文化说书人的再生产与传播实践的。由此可知,在消费时代,生产仍在继续,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并没有终结,而只是两者的结构关系有所改变,或者说生产与消费要素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为有机地统一起来。

由此可知,对于马克思的消费理论而言,一方面,它以消费与生产的相互适应与相互依存原理为基本逻辑框架,另一方面,又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有机整体”为总体理论背景,因而完全不同于当代消费文化研究者对消费功能的神奇夸大与无限吹胀,后者充其量只是对马克思“消费直接是生产”、“消费表现为生产的要素”、“消费的需要决定着生产”、“消费浸入精神生产”等命题片面理解与发挥的结果。特别是从自然环境保护与精神生态建设的角度,对当下理论界与社会思潮中日益泛滥的消费意识形态进行批判性反思十分必要。只有同样认识到生产环节的重要性,真正理解了消费与生产的内在关系,才能深入地把握住消费社会表象之下的深层规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关于生产与消费关系的基本原理,为我们认识消费文明的本质,以及当代人正确理解与科学阐释他们的生活世界提供了最重要的哲学基础与科学方法。

三、消费时代的精神生产新变与文化消费异化

在某种意义上,消费的逻辑不仅强烈改变了传统的物质生产方式,也深刻地影响到当代的精神生产过程。如果说前者的主要特征是高新技术产业对传统产业结构、第三产业对现代工业体系的有力挑战,与那么后者则直接体现在“实用”与“审美”、“经济”与“诗意”、“功利”与“非功利”等一系列传统矛盾在当代都市文化中的化解与有机结合上。从总体上看,如果说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分离始于城市与乡村的分裂与对立,在漫长的历史中,如同资本主义敌视诗的道理一样,经济发达的城市一直是精神生产的障碍甚至是桎梏,而大自然与乡村则多成为文学艺术表现与审美创造的对象,那么也可以说,在都市社会这一更高的发展阶段中,原本由于城市出现而分裂的“物质”与“精神”、“实用”与“审美”、“铜臭气”与“人文气”正在走向新的综合与统一,文化资源成为生产对象、文化生产成为生产力要素、文化市场成为更有活力的经济空间,以及文化消费对社会再生产的影响日益增加是其重要标志。这一进程的后果是两方面的,也是在当下急需加以研究与关注的。

从积极的方面看,主要是文化生产的经济功能得到充分发展。原本与经济活动关系疏远甚至相互敌对的精神生产与文化消费,在当代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有着重要实力与远大前景的生力军。对于整个社会生产而言,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的合一增加了生产资源与劳动力要素,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多样性并现实地创造了巨额的社会财富,为当代人的生存与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物质条件与现实可能。与此同时,精神生产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产生了更为积极与重要的影响。一方面,以“旧型工业化”为主导的传统城市化模式,由于地理空间、自然资源的空前紧张正在陷入巨大的发展困境之中,逼迫城市必须通过寻找新的资源、探索新的发展模式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知识经济时代,除了依靠高新科技研发的新能源、新材料之外,一直被看作“只消费不生产”的精神文化摇身一变为财富神话的创造者,并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可观的“软资源”与文化生产力要素,使以文化资源为客观生产对象、以审美机能为主体劳动条件、以文化创意、艺术设计、景观创造等为中介与过程、以适合人的审美生存与全面发展的社会空间为目标的城市理念与形态成为现实,为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新资源与新方向。这两方面结合起来,使文化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当今世界异军突起,成为增加社会物质财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与发展方式的有生力量。但从根本上讲,文化产业与现代服务业是消费而不是生产,侧重于对人类已有物质生活资料与财富资源的交换与分配,而不是直接与自然对象打交道、可以生产出物质生活资料的劳动实践。它们的存在主要依赖于已积累了大量财富与消费需要的城市,本身只是当代社会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的现实表现。而由于消费的扩张总要建立对生产环节的挤压与排斥上,因而必然要打破两者之间固有的平衡与秩序并导致一些严重的负面影响。这表现在物质生产上,是恶性地消耗自然资源与环境,表现在精神生产上,则是一种更为加严重的文化异化现状。

从消极的方面看,则是精神生产的精神本性被“物化”与“异化”。在传统社会中,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鸿沟,本身就是后者可以超越物质层面、实现精神生产目的最重要的条件与基础。如现实主义文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现代主义艺术家对资本主义文明的抗议等,其核心思想就是“审美的无功利性”和“文学艺术的批判现实精神”。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尽管已开始试图弥补两者之间的对立,但由于生产环节的重要性而一直未能如愿以尝。但在当代以都市为空间基础的大众文化中,则迅速实现了精神生产的物质化与消费化进程。不仅那种不直接生产物质财富的精神生产被迅速地物化或异化,那种不直接满足生理刺激与本能欲望的审美精神也同样不复存在。其直接后果是出现了作为劳动异化的延伸形式与当代形态的“文化消费异化”,具体言之,“人们消费的低俗文化对象越多,他们实际上享受到的精神价值就越少;人们对这种粗放文化消费品占有得越多,他们人性中的文化就更加苍白。也可以说,他们越是消费,他们就越丧失消费的能力,并且在心灵上越来越饥饿”。[16] 由此可知,在现代化大都市中,尽管物质文明与制度文明建设得都比较好,但由于文化消费的这种异化现状,因而既不能保障都市人可以过上一种真正有质量的当代生活,同时也没有使大都市与城市群实现“更有意义、更美好生活”的城市本质。[17] (P7) 在这个意义上,都市社会在精神生产上存在的问题,与他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面临的挑战是同样严峻的。

在被消费的逻辑严重扭曲的当代精神生产中,尽管可以给城市本身的物质发展增加份额,但由于其所带来的文化异化反过来直接败坏了城市的本质,因而又从根本上威胁着都市化进程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要应对过度消费化给城市肌体与功能带来的创伤与阴影,有必要重温马克思对精神生产的本质属性所作的研究与重要论述。其要点有二:一是马克思充分肯定了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差异性,他在批判斯密的政治经济学时曾以讽刺的口吻指出:“连最高的精神生产,也只是由于被描绘为、被错误地解释为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才得到承认,在资产者眼中才成为可以原谅的。”[18] (P298) 二是从实现人的自由解放的高度去阐释作家的艺术劳动。如王元骧指出:“他对于文艺的价值,也正是从这一思想高度和思想背景,即从实现人的自由解放这一历史进程中的意义和作用的方面来进行阐释和评判的。所以他认为对于作家来说,作品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诗一旦变成诗人的手段,诗人也就不成其为诗人了’。他痛斥资本主义社会使作家创造失去了自己的目的而变为仅仅为了谋利的时代,使‘非生产劳动者’变为‘生产劳动者’,而仅仅为资本、利润来进行创作,提出对于真正的艺术家来说,他‘决不应该只为了挣钱而生活、写作,作品就是目的本身……所以有必要时作家可以为了作品的生存而牺牲自己个人的生存’。”[19] 在这个意义上,正如西方学者费彻尔所说:“马克思认为幸福的集中体现就是活动、积极性,而不是消极的消费。”[20] (P116)在某种意义上,这不仅表明在理论上过分强调精神生产的消费化是错误的,同时在实践中完全将精神生产等同于物质生产也会使都市精神生态出现严重的污染与问题。

都市消费文化对当今世界精神生产与消费的总体影响构成了我们阐释与批判消费文明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都市消费文化研究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如同大城市与都市群对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一样,作为人类城市文化发展的高级精神形态与当代世界精神生产与消费的话语中心的都市文化,同样使当代精神世界、特别是在文化消费上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都市化特征。另一方面,在都市化进程中,由于影响人“自己先天的和后天的各种能力得到自由发展”的主要矛盾已由乡村转移到城市,由中小城市转移到国际化大都市,因而如何在都市化进程中使自己先天的和后天的各种能力得到自由发展,正在成为在当代语境与现实背景下实现人自身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总之,在到处充满了熙熙攘攘消费声的都市社会中,一方面以马克思的生产消费原理为基础,才能深刻地认识消费社会的真实本质以及把种种错误的反映、认识与阐释清理出去,另一方面,借助马克思关于精神生产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为指导,才能消除当代人在都市化进程中必然遭遇的文化与精神异化,使城市的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发展走上和谐与科学发展的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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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消费主义产生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消费理论;研究综述

马克思的消费理论体现出马克思对消费问题的深入思考。马克思阐述消费理论不仅是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当前的社会发展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内关于马克思消费理论的研究,紧紧围绕马克思消费理论为主线展开研究,主要涉及到马克思消费理论的渊源研究,马克思消费理论的内容及含义界定的研究,马克思消费理论的现代意义研究以及马克思消费理论本身的继承和发展研究等方面。

一、关于马克思消费理论渊源的研究

在这方面,很多学者进行了探讨,并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马克思消费思想是其在对当时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包括消费在内的经济问题进行剖析并对资产阶级的消费理论进行尖锐批判中诞生的。 董升认为,“在马克思以前资产阶级没有把消费作为重点,然而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虽然也有专门论述消费的,但都是在研究生产的情况下附带一下。” 随着基本矛盾的不断激化,生产和消费的矛盾日益凸显,消费才逐渐成为引起重视的问题。但由于资产阶级的局限,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们认识不到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真正原因所在,只能对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生产与消费的矛盾,从生产方式的角度去认识消费问题,力图为资本主义的经济进行辩说,陷入了对当时社会消费问题认识的误区,这就不能科学地对消费运行加以把握。马克思恩格斯针对资本主义包括消费理论在内的经济思想,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剖析和批判,从而创立了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消费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李悦书认为,“马克思的消费理论体现了他对消费现象的一种综合思考,即从经济学的视角切入,展现出消费现象的多种深层内涵”,“而马克思的这一研究首先是从对已存在的资产阶级经济理论以及到那时为止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经济理论的有力批判开始的。” 王彩琴也提出了对此的认识,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的庸俗消费论,不能仅仅看到生产在社会生产中是起点环节,消费是社会生产的最终环节,分配和交换是整个生产运行的中间环节,在生产和消费之间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马克思认为这样来理解消费是“浮浅的表象”,因为消费与生产、分配、交换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尤其是要重点分析消费与生产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李雨燕认为,在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消费进行批判之后,马克思对理想性消费进行了构想,并把消费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环节之一,而消费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二、关于马克思消费理论内容及含义界定的研究

魏红霞研究指出,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清晰且深刻地论证了消费和生产的对立统一性,指明了消费环节在社会再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李长春、蒋和胜认为,马克思消费理论是从属于马克思确定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和目的的,在马克思看来,消费是一种受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制约的行为,从社会生产关系的角度,马克思依次研究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流通过程和总过程中的消费问题,形成了其完整的消费理论体系。 黄立研究指出,马克思为了对消费进行更好的区分,对消费依据生产消费与个人消费加以分类,这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有着清晰的描述。马克思说在《资本论》中说到:“这种生产消费与个人消费的区别在于:后者把产品当作活的个人的生活资料来消费,而前者把产品当作劳动即活的个人发挥作用的劳动力的生活资料来消费。因此,个人消费的产物是消费者本身;生产消费的结果是与消费者不同的产品。” 刘小怡也对马克思消费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马克思从需求的角度,也对消费需要加以了分类。根据需要产生的根源,马克思把消费需要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物质的需要,另一种是精神的需要。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表现为不同的需要层次,这就可以把需要划分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从需要的性质来看,处理消费的需要之外,马克思还提到了另外一种需要,即占有的需要。占有又包括两种:以消费为目的占有和纯粹以占有为目的占有。 邹升平在对马克思消费理论的逻辑内涵进行研究之后,提出了对消费的内涵界定:“从广义讲,消费这一范畴既包括生产消费、也包括个人消费。另一种消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消费。马克思谓之个人消费的生活消费,它是社会再生产的终点或最终目的。”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 生产消费属于生产因而很重要,生活消费也并非仅仅是对物质产品的消耗,因而是消极和无足轻重的。相反,生活消费在整个社会再生产环节中,同样具有积极革命的意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反作用。” 刘建军在研究中认为马克思在研究消费问题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并非仅就消费研究消费,而是把消费放在一个更大的经济体系中加以研究,尤其是联系社会生产以及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相互作用来揭示消费的性质、特征及其作用。此外还给出了马克思的消费和生产的关系:“生产的消费”与“消费的生产”;消费与生产是直接同一和直接对立的。“生产媒介着消费”、“消费也媒介着生产”:消费和生产相互媒介。 王瑞华给出的定义是:在消费经济理论中,消费是与生产相对的概念,是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社会再生产的基本环节之一。从形式上看,消费是人们通过对各种劳动的使用和消耗,以满足其各方面需要的行为。从社会经济系统的运行机制上看,消费则是与生产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互相创造的运动。 南京大学唐正东认为,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从资本统治模式的复杂性的角度揭示了消费过程对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马克思正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下生产的发展性角度阐明如何消除资本主义社会消费过程所滋生的观念拜物教。

三、关于马克思消费理论的现代意义的研究

孙世强认为,马克思消费理论是原生性的指导理论和认识方法,不仅仅从历史和逻辑演化角度展现消费伦理演化规律,而且为现有消费伦理、内容和实现机制的正确性、方向性研判提供了一个基础性和原则性平台。 吴薇的《马克思经济学中的消费经济理论及当代价值》一文,研究了马克思经济理论中的消费理论,探讨了马克思消费经济理论的时代意义,指出马克思的消费经济理论有利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消费经济理论的形成,在当前改革开放进程中可以用来引导经济建设,升级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和谐,意义重大,因此要针对马克思的消费理论展开研究,重视消费经济理论的研究,关注消费实践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马桂云的观点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阐述的基本原理,对任何社会的经济生活都具有指导意义,而对于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更有首直接指导意义。” 马桂云分析了马克思消费理论,认为中国经济要实现长期、稳定、协调的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消费需求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要通过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而这就需要更好地认识马克思的消费理论。赵洵观点认为,在马克思阐述消费理论的相关著作中,《詹姆斯・穆勒一书摘要》应该是极为重要的一本。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马克思在其中表露出了他深邃的哲学思想,这些思想体现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当中,对于认识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马克思研究了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并在此基础之上对穆勒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和吸收,发表了对消费的深刻认识。在穆勒的这个文本中,消费被分为“生产性消费”和“非生产性消费”,前者是生产的手段,后者则是目的。 蒋建国的研究认为马克思主义消费文化理论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和弊病,有利于人们清醒看到西方消费文化的历史根源及其弊端,因而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构建社会主义的消费文化,要对马克思消费思想加以深刻认识,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消费文化的基本原理,根据我国的消费文化现状,深刻把握我国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和本质要求,构建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消费文化,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三个维度推动消费文化的发展。 王瑞华从消费观的角度也对马克思的消费理论进行了研究,他在其文章中指出,马克思的消费理论是系统化的广义的大消费观,这就要区别于那种就消费论消费的狭义的消费观。从这种消费观的角度来看,马克思消费理论对当今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消费问题,比如消费主义的渗透、生态环境的危机、经济社会发展的困境等问题都有着积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孙世强认为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消费规律在今天仍然具有指导和警示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要注重发挥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市场机制的指导作用,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运用马克思的消费理论,并在坚持马克思消费理论根基的前提下,对马克思消费理论研究方法加以发展,从而对现实的中国消费问题能够加以更深刻的认识和把握,“转换研究对象,将研究视角从资本主义制度转向社会主义制度。”

四、马克思主义消费理论的发展研究

邢玉升、褚良子认为,依据马克思消费理论的关于生产必然经历外延扩大再生产向内涵扩大再生产转化,进而带动消费的转化理论,必须针对当前我国的具体消费实践研究城乡居民的消费状况及发展趋势寻找扩大居民消费的有效措施,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持续发展。 魏红霞认为,要进一步挖掘马克思消费理论,深刻认识马克思消费理论的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把握这两个维度的辩证关系,有利于科学解决我国社会转型期消费内需的不足,规导和抵制当前消费领域中呈现的消费主义倾向,树立正确的消费价值观。 赵安东、杨春认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存在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结构性矛盾,就要依据马克思关于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原理,重视消费者的主体地位,规范收入分配,平衡收入差距,引导消费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孙国志、丁长青指出,根据马克思消费思想,我国当前应妥善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关系,在生产上要不断提升产业结构优化消费结构,在消费理念上树立可持续消费理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消费和谐。 李彦和认为,总的说来,马克思主义消费思想在中国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以为代表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消费思想和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在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核心的消费思想。而伴随着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消费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变化首先表现在消费思想的核心上。消费思想的核心概括地说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实行市场经济,主要以市场配置消费资源,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动后富,在差别消费中走向共同富裕。” 杨宏认为,马克思、列宁在其经典著作中阐述了消费理论的核心内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提出了适合中国特点的消费经济思想,改革开放以来的消费实践采取了大力发展生产、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消费理论,进入21世纪,又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消费理论,这些新的理论成果体现出对马克思主义消费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已有研究就马克思消费理论的理论渊源、马克思消费理论的具体内容及马克思消费理论的现实意义的研究已经相当丰富,这些研究成果也尝试着从各个角度和方面去解读马克思消费理论对于当今中国现实消费的重大指导意义。同时这些研究可以提醒我们要时刻注意我国的消费现状及应该发展的方向。但是马克思对消费问题的认识不是仅就消费研究消费,马克思消费理论的突出特点是把消费放在更大的经济体系中研究,即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相互作用中展开思考。所以,对于马克思消费理论的研究还有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入系统的地方。例如相当多的研究侧重于马克思消费理论的某一方面、某一部分的研究,对马克思消费理论的整体研究还待提升,理论研究上还需要对马克思的消费理论进行系统的梳理,在深度也还有很大空间,具体内容的分析也还可以深入,对马克思消费理论的现实意义的探讨也可以联系实际给予更紧密的联系。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研究马克思消费理论对于当前我国社会消费发展的指导意义。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消费大国,研究马克思主义消费理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消费理论,科学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消费发展战略,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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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消费主义产生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毛泽东消费伦理思想  基本内容  当代意义

毛泽东消费伦理思想是其经济伦理思想的核心,亦闪耀着毛泽东思想的光芒.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消费伦理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消费伦理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现实中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提出的消费伦理思想。毛泽东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消费伦理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毛泽东消费伦理思想的内容极其丰富而深刻,在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一、毛泽东消费伦理思想的基本内容

消费是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的尺度.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人们的消费既受生产的制约,也受道德观念的影响。毛泽东同志一直很关心群众消费生活,并把人民消费需要不断得到满足提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高度。在毛泽东看来,提高人们的生活消费的同时,必须反对铺张浪费,强调勤俭节约,重在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和质量:

(一)节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原始资奉积累严重不足。为了集中力量搞好社会主义建设,毛泽东把增产节约、反对浪费作为一项治国方略来实施毛泽东的勤俭建国思想贯彻于社会领域的每一个环节。在1950年七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毛泽东明确把“国家机构所需经费的大量节减”作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三大条件之一。1951年10月毛泽东号召为了“继续加强抗美援朝工作,需要增加生产,厉行节约,以支持中国人民志愿军。”同年l2月,他在审阅《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稿时指出“为了完成国家一、世化,为了建设重业和国防工业,就要付出很多的资金,而资金的来源只有增产节约一条康庄大道”,“领导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展开爱国增产节约运动,使这个运动战为真正的全体人民运动。”在1955年《勤俭办礼》一文的按语中毛泽东指出:“勤俭经营应当是全国一切农业生,合作社的方针,不应当是一切经济事业的方针。勤俭办工厂、勤俭办商店、勤俭办一切国营事业和合作事业、勤俭办一切其他事业,什么事情都应当执行勤俭的原则。这就是节约原则,节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国是一个大国,但是现在还很穷,要使中国富起来,需要几十年时问。

几十年以后也需要执行勤俭的原则,但是特别要提倡勤俭,特别要注意节约,是在目前这几十年内,是在目前这几个五年计划的时期内。”1956年,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我们用l角钱,不能只做8分钱的事,而要做1角2分钱的事。”“力求节省,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专门讲到“节约”问题,其中,关于“厉行节约”的精辟论述已成为至理名言:“我们要进行大规模的建设,但是我国还是一个很穷的国家,这是一个矛盾。全面地持久地厉行节约,就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一个方法。”“力求节省,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

“我们六亿人口都要实行增产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这不但在经济上有重大意义,在政治上也有重大意义。”“要使全体干部和全体人民经常想到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大国,但又是一个经济落后的穷闽,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要使我国富强起来,需要几十年艰苦奋斗的时问,其中包括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样一个勤俭建国的方针。”

在1957年国家预算时毛泽东指出;,“要在全党和全同人民巾发动一个增产节约运动。增产必须在原料有保证和社会需要的条件下进行,同时必须保证质量和减少工伤事故。节约是有希望的,必须在不降低质量和减少工伤事故的条件下讲求节约,在企业、事业和行政开支方面,必须反对铺张浪费,提倡艰苦朴素作风,厉行节约。在生产和基奉建设方面,必须节约原材料,适当降低成本和造价,厉行节约。”1957年2月中共中央要求在工业、农业的生产中,在运输、邮电和商业的经营中.都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广泛地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克服各种浪费现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实施仅仅几个月,就已经开始发生效果1958年1月毛泽东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指出,县以上各级党委抓社会主义工业项目,要抓“新技术”,要抓“节约原材料,找

[1] [2] 

第8篇:消费主义产生的原因范文

关键词: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生态危机;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1-0034-02

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和建设活动,其中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就是关注这一问题的重要流派。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分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资源试图解决人类遇到的生态难题,为人类深刻反思生态问题提供了重要思想。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使由原来“四位一体”变为“五位一体”,这实际上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更加重要的地位上。力图通过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批判思考,获得一些构建中国特色生态文明的有益启示。

一、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概况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在20世纪40年代出版的《启蒙的辩证法》这一著作中,在该著作中,他们对人追求支配和统治自然的知识形式进行了有力的批判,可以被认为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早的表述。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形成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是马尔库塞、施密特、弗洛姆、沙夫和鲁道夫・巴罗。其中马尔库塞以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为依据,在《论解放》和《反革命与造反》中,阐述了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的辩证关系的理论,论证了“解放自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这两部著作对后来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者影响极大,几乎所有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都可以追溯到这两部著作。这一时期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者在分析批判中借用马克思著作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思想,来批判资本主义,主张人的解放应以自然解放为前提,但在本质上都没有超出马克思。

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70、80年代,这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时期。其主要代表人物威廉・莱斯、本・阿格尔和安德烈・高兹等。这一时期的生态马克思主义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精神和批判方法,分析了资本主义生态危机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分析了生态危机和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修正”并“补充”了马克思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危机理论已经失效,当今资本主义危机的集中表现不是经济危机而是生态危机,指出资本主义的高生产、高消费是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消费异化是直接原因,试图用修正和补充后的马克思主义来解决资本主义的生态危机,提出了消费破灭法和稳态经济等解决办法。

第三个时期是20世纪90年代,这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完善时期。其主要代表人物高兹、福斯特、奥康纳、格伦德曼和佩珀等。这一时期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更加成熟,他们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生态危机联系起来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特别是“生态帝国主义”概念的提出,使这种批判与全球化问题的研究结合在一起,他们还提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生态社会主义的构想。这一时期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和生态主义相互影响,彼此促进。

二、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主要思想及其缺陷研究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力图把生态学与马克思主义结合起来,分析当代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原因,探讨危机解决的途径,从而形成的一种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

(一)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主要思想

1.生态危机理论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认为当代资本主义最主要的问题是生态问题,生态危机已经取代了经济危机成为资本主义的主要危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由于科学技术革命的迅速发展和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福利政策,马克思所预言的资本主义没有不但没有灭亡,相反却呈现了进一步在全球发展的态势。生产和消费被当代资本主义所操纵,危机由原来的马克思所指出的生产领域已经转向了消费领域,即生态危机已经取代了经济危机。因为资本主义对资本的追逐,导致了生产的扩大和过度的消费,从而造成人类社会和整个自然不可调和的矛盾,使人与自然的矛盾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正如加拿大学者本・阿格尔所指出的,“历史的变化已使原本马克思关于只属于工业资本主义生产领域的危机理论失去效用。今天,危机的趋势已经转到消费领域,即生态危机取代了经济危机。”[1]

2.异化消费理论

那么,这种生态危机是怎么产生的呢?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异化消费是导致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直接根源。所谓异化消费,指“为补偿自己那种单调乏味的、非创造性的且常常是报酬不足的劳动而致力于获得商品的一种现象。”即这种消费并不真正的是人们需要某种商品,而是受到媒体广告和流行时尚的控制,人们用这种获得大量商品的消费来得到人生的乐趣,来表达人们对劳动领域中异化的不满及其反抗。因此,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改变这种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才能使人去追求人的真实需求,才能消灭异化劳动,进而有效地制止生态危机。

3.生态危机解决的途径

对于如何解决生态危机,以莱斯、阿格尔为代表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应该建立一种稳态经济模式的生态社会主义理论,这种生态社会主义是以经济生产的分散化以及去官僚化为基础的。所谓分散化,在工业生产中用分散的、小规模的技术取代日益集中的、大规模的技术;所谓非官僚化,就是要反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集权的官僚管理体制,而代之以工人民主管理的方式,让工人参与生产过程中的决策与管理,成为劳动过程中的主人,从而体会到劳动创造的幸福。

随着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不仅立足于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而且对社会主义的研究也日趋深入,认为资本主义的本质是不断追求最大限度的生产和消费,不会去考虑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合理,所以这样一种经济合理性必然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根本无法解决生态危机问题,而社会主义的生产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因此,只有废除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从本质上解决生态危机,从而实现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社会主义。

(二)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缺陷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凸显了一些西方学者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面对生态危机的现实,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进行当代阐释的有益尝试。但是,作为一种与实践脱离的激进思潮,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也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用生态危机论取代经济危机论的观点是错误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过度抬高了生态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地位,甚至用人与自然关系的矛盾取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虽然生态危机愈演愈烈,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剥削本质并没有改变,相反,恰恰是资本的变本加厉才导致了生态危机的加剧。

其次,通过实现“零增长”的“稳态经济”,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观点是不切合实际的。人类社会的进步总是以人类与自然的物质交换来满足人类需要的方式来实现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为了解决生态危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企图建立一种无增长的“稳态经济”模式,这种“零增长”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发达国家不可能摧毁已有的现代工业基础和优厚的物质生活条件,发展中国家也不愿意保持现在的贫穷和落后状态,所以经济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

最后,对生态社会主义提出的设想带有理想主义色彩。无论是早期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提出的用小技术取代大规模技术、使生产过程分散化和民主化,建立一种“稳态经济模式”,还是后来的用“生态理性”代替“经济理性”来建立一种“较易于生存”的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具有空想主义的理想色彩。

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最新理论流派,也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流派。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关注生态危机,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学进行了深入的挖掘、继承和发展,对我国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确立了正确的理论引导。

启示之一:生态危机理论警示我们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树立科学的生态文明观,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认为生态问题不可能是单纯的人与自然的问题,而实质是人与人的问题,这就启示我们在解决生态问题时要把重心放在改革社会制度和人与人的关系上。因此,在加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制度建设,建立人们分配和利用生态资源中的物质利益关系的合理机制,从而建立一种有利于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制度。

启示二: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生态文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是一种超越工业文明的新型文明形态,它势必具有比工业文明更高的生产力。不能把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而应该把它们看作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启示三: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应转变消费观念,提倡绿色消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异化消费理论从一个侧面论证了绿色消费的重要性。人们过去只是把异化消费的目光锁定在资本主义社会,而对我国的消费状况则讳莫如深,其实在当代中国,过度消费、奢侈消费,甚至超前消费早已司空见惯,这股“民间的”异化消费之风正疯狂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冲击着传统的消费观念、价值观念乃至道德观念。构建中国生态文明观,一方面,应该尊重正当的消费权益,克服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缺陷,意识到生态文明和扩大消费并不矛盾,更不以牺牲消费为前提。另一方面,应该树立健康的消费理念,既不为物质条件所迫,也不为消费文化所累。

参考文献:

[1]本・阿格尔.西方马克思主义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第9篇:消费主义产生的原因范文

可持续生产、可持续消费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但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行为会引导生产行为,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可持续消费比可持续生产更重要。例如,如果没有一次性物品的消费,就绝不会有一次性物品的生产。如果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自觉地抵制一次性物品的使用,那么任何一家企业就绝不会再继续生产一次性物品,整个社会就会减少资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就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另据研究,虽然动植物生息地的破坏是全世界物种灭绝的主要原因,但生物学家认为濒危物种名单上超过1/3的脊椎动物主要是由于贸易而被捕杀。正是富裕消费者的需要刺激了这种猎杀,从全球变暖到物种灭绝,消费应当对于地球遭受的不幸承担巨大的责任。

由此可见,不可持续的生产与消费模式,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此种生产与消费模式,是造成全球环境持续不断恶化的主要原因。

如果说,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由之路,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可持续消费是构建生态经济的必然选择。

什么是可持续消费?所谓可持续消费,是指符合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要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追求人与自然和谐进步的消费观念、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

传统经济学源于使用有限的资源来满足人们无限的欲望,这种方式引起了由于生产者的促销行为而产生“欲望”的有害消费。因此,有必要用改进的模式来发展生态经济学,用需求而不是欲望来引导,把环境影响纳入经济分析的主流。

实现消费“发展性”与“可持续性”的双赢,这正是可持续消费的本质内涵所在。

从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上说,消费的“可持续性”主要是指当代人满足消费发展需要时不能超过生态环境承载力的限制,消费要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生态平衡。它既要求实现资源的最优和永续利用,也要求实现废弃物的最小排放和对环境的最小污染。毫无疑问,生态环境承载力一旦被突破,消费当然就没有“可持续性”。由于各种高消费、炫耀消费、攀比消费等都毫无意义地增加了资源消耗、加剧了环境破坏的程度,所以都不是可持续消费。

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说,消费的“可持续性”主要是指公平和公正消费。可持续消费不是介于因贫困引起的消费不足和因富裕引起的消费过度之间的一种折中调和,而是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它体现了公平与公正原则,即追求生活质量的权利对于当代全球的每一个人,对于当代与后代的每一个人应该同等地享有。任何人都不应由于自身的消费而危及他人的生存和消费(即代内公平),当代人不应该由于本代人的消费而危及后代人的生存与消费(即代际公平)。否则,没有相对公平、相对公正消费的社会犹如一艘航行中倾斜的轮船,同样是不可持续的。

可持续消费必须是发展的,因此,消费停滞不是可持续消费,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零增长”理论虽然看到了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可能带来的危害,但人类的出路不是“零增长”,而是可持续发展。同样,现有消费模式任其发展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重大危害,但“零增长”绝不是可持续消费的本意,更不用说消费倒退了。

因此,可持续消费对我们现有的消费观念、消费习惯、消费结构、消费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反对过分节俭,只满足温饱而忽视消费的“发展性”;又要反对奢侈消费,特别是反对不加节制地只注重物质享受,忽视生态环境制约,忽视社会公正制约,即忽视消费的“可持续性”。

可持续消费模式应遵循和体现以下三方面原则———

(一)适度消费原则

人与自然的矛盾一直存在,只是到了近代工业化以后,这一矛盾日趋复杂和尖锐,导致了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所以,适度消费原则要求人类把消费需求的水平控制在地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无论对一个国家来说还是对个人来说,适度消费既要反对过度消费,也要反对过分节约。过分节约的低消费虽然减少了消费中的物质消耗,但降低了生活水平,抑制了生活情趣,不利于身心健康与个性发展。

适度消费原则要求坚持以人的需要作为出发点,以人的健康生存作为目标,逐步减少无意义消费和对人类健康无益甚至有害的愚昧消费等。

过度消费是超出了人自身正当需要的消费,实际上也并没有提高消费水平或增进消费效果,但却消耗了更多的资源,它本质上只是满足了一些不合理的社会与心理需求。过度的多余消费可以为企业带来滚滚利润,但相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来说却是弊大于利。

(二)公平消费原则

公平消费应该体现在提倡面向全体公民的消费模式,不鼓励或限制少数人的高消费、超前消费、挥霍消费及畸形消费。

(三)以人为本的消费原则

以人为本的消费原则指的是消费结构上要形成合理的比例,实现人的本质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目标。这里特别要注意在消费结构中不断提高精神消费比重。

消费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享受型、攀比型、形式化的消费在消费结构中所占比重过大。例如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过分追求时尚、频繁更换汽车等高档消费品;发展中国家过分的人情消费、各种迷信等愚昧消费。在总体消费中,增大精神文化消费比重;在物质消费中,增大绿色产品的消费比例,把对环境有害的各种消费控制在最低限度;生存资料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下降,享受资料、发展资料在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逐渐上升等等。

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本质要求,是建立未来社会的重要基础,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的全面发展应该包括:人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生态需要得到满足,人的能力的充分发挥,人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人的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精神消费主要通过教育类、知识类、文化类、科技类的消费,加强对社会发展的道德关怀和人文思考,确立和维护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并真切地关注社会发展的人文性、价值性,使人类个体增加知识、陶冶情操、提高涵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因此,在满足了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之外去追求过多的奢侈品,不但降低了人的生存境界,使人变得片面和畸形发展,使人沦为物质的奴隶。把人的毕生精力和时间用来获取消费品和寻求感官刺激,是人的最大失误,是对真理的彻底颠倒。增加精神消费,开发这些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