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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备案申请书精选(九篇)

征收备案申请书

第1篇:征收备案申请书范文

被确认申请人: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申请请求:

请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大坝镇半坑“长窝”山,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小组曹周仁的责任山,和高发字第291号《土地房产证》,种类:山;地名:长窝;面积:壹亩;四至:东至坑脚;南至垇;西至山顶;北至大路。权属清楚,四至分明。

自1999年2月17日,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对该责任山公开招标承包,曹新晃中标,签订了《租山合同》,和平县大坝镇法律服务所监证《租山合同》。由于曹新晃缺乏资金开发,主动邀请确认申请人入股,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新民村民小组长曹明祥的认可。1999年9月8日,曹新晃与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吴辉庭副镇长、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金水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的意向,是主合同。XX年5月7日,进行土地流转,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签发了《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等一系列完善的手续。该土地流转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该流转合同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是从合同,虽然存在缔约过失,使人误以为征地,从合同实质是土地流转价款单,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土地流转价款必须支付给承包人,是确认申请人、曹新晃及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合法财产。

XX年1月17日,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在审理(XX)河中法终字第17号确认申请人诉被告曹新晃、第三人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征地补偿款分割纠纷时,第三人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律师曾文标出示了和平县公安局警察大队开具的《证明》,证明载明:“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管理站印章没有在和平县治安警察大队备案。”确认申请人认为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造假,该印章是备了案的,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参加民事纠纷。XX年1月20日,向和平县公安局纪检组投诉,随后,向河源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逐级投诉。

XX年11月1日,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以确认申请人投诉其造假为由,骗取了确认申请人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及《领条》,作出了公(治)决字[XX]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收缴物品清单》是同一编号,是主从关系,《收缴物品清单》是处罚的内容以备查阅的作用,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收缴物品清单》的内容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与《领条》)。确认申请人通过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公(治)缴字[XX] 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纠纷得到了解决。

然而,(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被确认申请人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它维持收缴。这样,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主合同《协议》仍然生效的情况下,使确认申请人土地流转价款单《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的从合同,重复扣押,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这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不是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案由是行政处罚纠纷,所审查的是和平县公安局对确认申请人的处罚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而(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是司法行为,不在和平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范围,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至今结束,不存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土地流转价单问题。被确认申请人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并给予收缴,使确认申请人无法拿回处罚的物品,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由于(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却故意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属实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要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呈: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2篇:征收备案申请书范文

(一)公房管理工作

1、加强租金收缴和异动管理工作。今年上半年完成公房租金收缴入库317.05万元,占我局年任务的52.84%。确认6处直管公房拆迁建筑面积3649.48平方米,落实私改产权及问题案件22起;排查企业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有否租住公房1104户,审核申请住房补贴14件,协查征迁地块直管公房租户有否租住其他公房情况1274户,接管拆迁移交安置房2户,办理租赁更名86户。

2、加强公房修缮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防台风、防汛、防内涝工作,加强值班、巡查和维修,确保群众居住安全,投入经费11.79万元。完成公房修缮227起,面积3194平方米。

3、做好群众申请保障房工作。按照市里统一部署,会同区民政局做好保障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上报市主管部门配租配售等工作。2014—2015年度公共租赁房申请受理10个街(镇)共上报我局975户,经住房相关信息核查符合条件905户,已转入区民政局核查财产收入情况,其中经区民政局第一批核查71户中有55户符合准入条件送我局并予以报市住房局复审。同时,对2010—2012年经济适用住房遗留申请家庭复审共计354户符合申请条件,并上报市住房局公示,公示期间,经举报有异议的16户在财产、收入方面存在问题要求区民政局重新予以核查。

(二)产权产籍与交易管理工作

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今年1—5月完成房屋产权登记发证1643本,占局年任务的65.72%。完成房产交易金额约3.2亿元,交易面积23.65万平方米(其中二手房成交金额1.34亿元,交易面积2.8万平方米)。完成房屋租赁监证备案101户。接待查阅档案290起,出具房产权属档案证明材料200件,接收各种档案资料1889卷(件)。

(三)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协助区政府做好区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受理核发工作。今年1-6月已核发补贴138人,核发金额70.69万元。

(四)物业管理工作

根据物业管理法规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抓好辖区物业行业管理工作。一是配合街镇物业站、社区指导辖区物业小区新成立业委会7家、换届4家并予以备案,另备案物业合同41家;二是做好25家物业企业资质等级申报工作(暂定三级7家、暂三转三2家、法人或地址变更16家),以及2家物业企业前期物业招标、中标备案工作;三是建立区、街、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接待咨询22人次,召开纠纷协调会5场次,处理办结物业投诉356起;四是抓好物业行业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复查迎检工作,召开街镇物业站例会及老旧小区 整治对接会共8场,举办各街(镇)物业站长及辖区各物业企业共同参加的物业管理培训及__区文明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各1场,会同市局物业处、区创建办、各街(镇)、社区加强对我区116个物业项目(小区)的创建检查督导,对存在问题的发出29份整改通知书,约谈不配合创建工作物业企业相关负责人2人次,全力督促落实整改到位;五是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今年为民办实事项目:(1)全力推进住宅小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今年1-6月已完成改造安装1665户,占区下达任务数的55.5%。(2)抓好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扩面工作,区长效办对老旧小区及整治过的老旧小区项目常态工作进行跟踪检查,1-6月份共检查3619人次,至目前共有180个小区纳入长效管理。其中今年上半年有67个小区纳入长效管理,占年计划74.44%。(3)做好今年50个老旧小区整治工作,按照整治工程量拟定分八次进行社会公开招标,第一批标段于6月30日开标,正配合协调区评审中心抓好开标等相关工作,争取10月份全面完成老旧小区整治工作。

(五)房屋征收工作

1、房屋征收方面

今年上半年,我局征收办受理征收项目申请共5个项目,5个项目均进入正式征收审批程序,去年已受理项目申请并在今年继续征收审批程序的项目有8个。因此,共有13个项目正在进行正式征收审批程序。

正式征收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如下:(1)__演艺中心(一期)、__市花园小学、省筑路机械厂东侧旧屋区改造、小柳路周边旧屋区改造、桂枝里8号旧屋区改造、于山北坡旧屋区改造这6个项目已作出征收决定并

公告,其中,__演艺中心(一期)、__市花园小学2个项目抽取了分户评估机构;(2)__路__银联总厂周边旧屋区改造、__路省水文总站周边旧屋区改造2个项目已完成区位价评估,正在拟定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3) 原__搪玻厂宿舍及周边地块、__村周边地块改造、轨道交通2号线西洋站、欧冶池至城隍庙周边旧改4个项目评估机构正在进行区位价评估;(4)__路省广电大楼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已根据项目业主的启动申请于2015年6月5日作出复函,待备齐前置要件后作出房屋征收告知书。 2、征收补偿方面

为确保征迁工作公平公正依法有序开展,采取了“以裁促搬”的方法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截至目前,我局收到实施单位报送的需作出补偿决定项目16个,总户数计171户,其中,调查约谈后签订协议24户,剩余147户,目前已作出补偿决定104户,其中,(1)通过“以裁促搬”,作出补偿决定后,已有20户签订补偿协议;(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6户,除__村下项目11户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外,均已准予执行;(3) 19户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案件正在审理中;(4)29户正处于6个月申诉期。尚余43户中,16户已约谈,其余户也将待前期材料齐备后发出调查通知书。

3、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1)依法依规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探索房屋征收新模式,推行“模拟或协议征收”。对于个别征收任务紧急的项目,可在征收前置要件即三个复函未齐全情况下,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出具承诺函,我局先予以办理征收告知书等前期手续。对于模拟(协议)征收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供委托函后,组织由街道、社区、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参加的评估机构抽取工作。

(2)通过以裁促搬,加大征迁力度。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我局已制作征收补偿决定工作流程及所需报送作出补偿决定材料清单并已发至各实施单位,以便各实施单位全面、及时有效地备齐材料。我局审查实施单位报送的申请补偿决定材料,对材料未齐全的及时发出缺件单,限期补齐;对材料齐备的案件,限期发出调查通知书及报请报告书,组织约谈,对仍未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限期作出补偿决定书。同时加强部门互动,邀请市房管局、区法院对征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一)开发经营公司工作

1、代建__区社区文化中心项目主体结构已封顶,正在进行内外装修和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力争7月上旬单体竣工验收。

2、抓好回迁安置房产权总登记工作,已办妥__小区3#-13#楼安置房(2045套)产权初始登记,1#楼、2#楼正在进行消防验收,争取10月底办妥产权初始登记。__(__家园745套)正在积极办理土地核验、建设工程备案工作,争取年底办妥产权初始登记。

3、①今年上半年根据区旧改办通知,将区代建保障房对接拆迁安置项目,先交房3套,但未签订销售合同(其中__小区2套、__名居公寓1套);②根据房产代购协议书,__名居公寓、__小区销售对接三坊七巷项目,收回购房余款计4707.75万元。③收回五凤新区2#楼购房余款432万元。

4、完成区财政代管产业收入136万元,并已整理上缴代收区属资产历年租金共计1028万元(其中:__公寓二三层商场租金收入108.5万元,__商场租金收入27.5万元)。开展了3次房产招租工作,月增租金1040元。

5、加强直属物业企业管理,做好__小区等自管物业小区20.12万平方米的服务管理工作,实现物业管理收入72.88万元。其中:房营物业公司收入65.24万元,占年任务57%;经营物业公司收入7.64万元,占年任务39%。

(二)征迁工程处工作

1、上半年完成的征迁项目。一是加洋路34号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共49户,已100%完成签订协议。二是省地矿厅青砖楼沿街店面搬迁项目共15户,应搬迁总建筑面积为1220平方米。已全部搬迁。

2、正在加紧扫尾的征迁项目。一是达明小学二期项目征收户数24户,尚余1户私房,已出具评估报告并拟加紧协商工作。二是__市人大宿舍及周边危旧房收储地块(扩征)项目征迁户数656户,尚余7户(其中单位产3户、民房1户、单元房3户)正继续加快裁决进度及协商扫尾工作。三是斗西路斗中新村周边旧改项目征迁户数395户,尚余2户正继续加快裁决进度及协商扫尾工作。四是__一期项目(__周边保护修复工程)共127户,尚余12户,已全部报送申请裁决工作。五是__二期项目征收户数541户,剩余14户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已全部送达。其中7户已作出补偿决定书。六是中旅西侧道路建设及中旅二期项目单元房户数共28

户,尚余10户(中旅西侧4户、中旅二期6户)。中旅二期6户中,4户__法院已出具裁定书准予,2户市住房局目前已出具裁决书且已公告送达。中旅西侧4户中,1户__法院已出具裁定书准予;1户市住房局目前已出具裁决书且已公告送达;1户需重新办理拆迁补偿裁决书;另外1户为中旅房地产公司单位产权住宅需由中旅房地产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清退住户。七是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复项目我区负责2963户,尚余9户。目前继续加紧协商工作。 3、正在实施征迁工作的项目。一是__二期扩征地块征收户数451户(民房部分),参照二期补偿方案实行协商征迁,已签订协议387户,尚余64户。二是__路34号项目,共有5户受灾户。经__街道配合,已完成签订协议2户,剩余3户正在沟通协商。三是原__搪玻厂宿舍及周边地块,经摸底调查,该项目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538.7平方米,征迁总户数60户,已先行组织工作人员进场开展房屋面积复核、确权等前期准备工作。四是地铁2号线项目西洋站加洋公寓房屋,目前已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并出具评估报告,送市房地产估价协会进行鉴定。五是__河沿线西侧旧屋区改造项目(__路以北地块),该项目选址面积约47.2亩,征收房屋面积约6.22万平方米,征收户数约720户。已办理选址手续,控规调整论证方案上报市规划局。区旧改办正在办理集体土地转征相关手续。六是__河东侧旧改地块,该项目位于__河东侧,包括省广电厅地块、省电影公司地块、省高院司法厅地块和周边民房。目前已办理选址、土地性质确认,区旧改办与省直房地产公司合作协议正在会签中。七是林则徐故居修复项目,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意见,该项目仍由原业主市土地发展中心作为收储业主抓紧征迁后交市文物局修复。鉴于该项目动工已列为8月省市将组织开展林则徐诞辰230周年系列活动,时间较紧,建议由我区负责先行进场,按照相关政策与住户开展协商补偿安置事宜。

4、回迁及产权办证工作。2015年上半年陆续完成达明一期、达明二期、井大及中旅旧改项目、中旅二期及西侧道路、__一期、二期及扩征,__及斗中新村周边、澳门西路、三坊七巷、成教学院及柳前新村5号、十八中及__路、建工大楼、水玉巷26号地块项目共计回迁185套。同时,已完成向市房屋登记中心办结三坊七巷、十八中、__一期、二期,加洋及斗中等项目原权注销手续共507户;已上报市国有房产中心涉及通湖路、三坊七巷、十八中、道山东、学院前项目公房购买产权审批材料212件;向乌山西路、三坊七巷、道山东、学院前、十八中等项目被征迁户提供安置房产权办证材料370件。

(三)公房公司工作

配合房管所做好危墙危屋抢险、防强降雨和汛期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修缮工程施工和安全,1—6月份实现第三产业收入37万元,修缮及附属工程管理费收入1.5万元,总收入38.5万元,占年任务的55%。

以开展“三严三实”活动为契机,扎实抓好党风、政风、行风建设,落实反腐倡廉工作措施,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年”活动。一是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化惩防体系建设,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夯实反腐倡廉工作基础,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二是健全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工作纪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项目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三是加强政风行风和机关效能建设,畅通监督渠道提升服务意识,增强主动服务意识,通过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并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大力度,努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件件有受理,事事有回音。据统计,今年上半年,群众来信来访85件、人大政协提案、议案19件、12345政务呼叫791件、上级机关督办件93件、机关效能投诉件14件。全部办结,办结率达100%。

1、加强直管公房和自管产业租金收缴工作,按序时进度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

2、抓好__区社区文化中心项目开工建设,确保7月中旬竣工验收。继续抓好__、__、__等地块安置房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涉及的有关工作,让安置户能够办理产权证。

3、抓好物业行业创建文明城市和环境综合整治,以及今年区政府下达的为民办实事项目(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扩面工作、50个无物业小区整治工作、3000户居民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4、抓好房屋征收工作,根据我区今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计划安排,加强与业主单位和实施单位的沟通,及时作出征收决定。

第3篇:征收备案申请书范文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

2、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

(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二)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企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人资格;

(2)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

(3)利害关系方陈述;

(4)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八、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目前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问题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

(2)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

(3)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

(4)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案例实践:

在中国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会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

十、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一、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目前,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第4篇:征收备案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境外投资;项目审批;企业审批;外汇审批;国资审批

当前我国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行政审批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及境外投资国资审批四个方面,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本文对有关主要规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适用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20号令修改,简称“境外项目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201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至5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该项修订尚未正式和生效执行。

(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执行

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由国家发改委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该办法。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取消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需报国务院核准的规定)。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前段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该办法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由于国家发改委确认函需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获得,因而该等确认函在业内被称为“路条”。当前办法中,国家发改委对是否出具“确认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确认函。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业界解读,意即无需“确认”,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不再限定有竞争性的境内投资主体数量,体现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和不限制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监管导向。

3、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提出审核意见后”删除,意即只需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可、而无需再提出审核意见);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删除);(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4、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属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按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程序进行备案。

5、核准和备案后的变更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6、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二、境外投资企业审批

(一)境外投资企业审批适用规则

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监管法律中,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证券法》(2014年修正)、《保险法》(2014年修正),对金融行业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均分别有所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二)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该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来看,我国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需分别获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我国金融行业企业接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监管,境外投资企业监管审批只是各金融企业接受的众多监管审批之一,因而本文对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执行不再作进一步详细介绍。

(三)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主管机关及权限

该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该办法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3、备案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4、核准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5、备案和核准后变更、及证书时效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三、境外投资外汇审批

(一)境外投资外汇审批适用规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有所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规则对境外投资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当前有效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二)境外投资外汇审批的具体内容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允许境内企业向其投资的境外企业放款,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等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该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还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境外投资国资审批

(一)境外投资国资审批适用规则

按照我国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境外投资国资审批权力。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与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一起,构成了当前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地方国资企业遵循各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对境外投资的具体管理政策和规定。

(二)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国资审批的具体内容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涉及国有产权新增或变动的,应当遵守《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的规定申报国有产权登记。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及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

(三)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的国资审批

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国资审批,与中央企业国资审批大致相近,具体适用各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有关的政策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13日)

[6]《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7]《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

[8]《证券法》(2014年修正)

[9]《保险法》(2014年修正)

[10]《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11]《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5]《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通过)

[1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1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

[1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1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

第5篇:征收备案申请书范文

政策背景

随着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那么纳税辅导期是多长时间,如何对纳税人进行辅导期管理等问题是当时政策未明确的地方(法规详见本刊4月号总第52期)。时隔半月后的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办法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办法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即,除了办法第三条中因企业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而必须纳入辅导期管理外,纳税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视为没有能力正常纳税而纳入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中对辅导期的规定只有一个标准,即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办法对不同辅导对象使用的是两个不同的标准,对于由于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纳入辅导期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为3个月,期限缩短,体现了总局鼓励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目的。而对于第四条中有主观故意涉税问题的纳税人,管理上则重在干预与监督,辅导期为6个月,时间较长。

延长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辅导期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明确了纳税辅导期开始时间

1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2 其他一般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偷税行为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或者获得举报时发现进行稽查后出具《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明确了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事项

1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3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4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规范了辅导期纳税人“应交税金”科目的核算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辅导期结束后仍有可能继续实行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也就是说,若纳税人一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其辅导期限将不仅仅是6个月,有可能是12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政策背景

近年来,税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在行政复议听证、调查取证、案件提审、和解调解、重大案件备

案、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切实可行的作法,需要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予以明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共12章105条,比修订前增加53条。新规则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新规则引入了“和解与调解”制度

虽然少有纳税人启用税务行政复议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从立法技术本身,新规则专门增设了第十章“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一章,正式引入了“和解与调解”制度,并且创造性的把《行政复议调解书》赋予了强制执行力。

1 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赔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 和解与调解的基本原则

允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终止行政复议,但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3 和解与调解的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三)提出调解方案。(四)达成调解协议。(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4 和解与调解的具体要求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规则完善了证据制度

对原证据制度进行了充实,细化了原有制度,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审查要求、举证责任和排除规则,既要注重审查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也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证据,并明确了明确申请人部分举证责任,新增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因受具体行政行为损害请求行政赔偿负有提供证明材料的责任。

明确地方税务局复议管辖

新规则规定,申请人对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明确,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机关的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金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陆地指定口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边境口岸。名单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室韦、黑山头、满洲里、阿日哈沙特、额布都格、二连、珠恩嘎达布其、满都拉、甘其毛道、策克。

辽宁省:丹东、太平湾。

吉林省:集安、临江、长白、古城里、南坪、三合、开三屯、图们、沙坨子、圈河、珲春、老虎哨。

黑龙江省:东宁、绥芬河、密山、虎林、饶河、抚远、同江、萝北、嘉荫、孙吴,逊克、黑河、呼玛,漠河(包括洛古河)。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兴、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

云南省:猴桥、瑞丽、畹町、孟定、打洛、磨憨、河口、金水河、天保、片马、盈江、章凤、南伞、孟连、沧源、田蓬。

自治区:普兰、吉隆、樟木、日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爷庙、乌拉斯台、塔克什肯、红山嘴、吉木乃、巴克图、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都拉塔、阿黑土别克、木扎尔特、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卡拉苏、红其拉甫。

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二、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出口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准予退税的货物后,除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外,还应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人账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或免抵退税手续。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人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匹酉己。

对边境省份出口企业不能提供规定凭证的上述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时间为准。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78号)予以废止。

五、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晶清单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在2010年10月26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含10月26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申报进口的,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6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6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申请享受2010年4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见附件4),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6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为支持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帮助地震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申报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问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欠税核销问题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问题

第6篇:征收备案申请书范文

一、司法强制执行不应当“打太极”

房屋征收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在强制力保障之下剥夺集体、个人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的强制力包括征收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规制缓和成为世界趋势的当下,通过协商的手段实现和谐征收是政府和法院的所思所为,《征收条例》提倡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征收补偿问题。然而,协商不是万能的,在既定的时间内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又不搬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1]327号《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迫于的压力,一些地方法院对于正当合法的征收强制执行申请也不受理,以向上级法院请示为由进行推诿和“打太极”。《紧急通知》第2条规定:“凡是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而中央政法委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题的精神则要求:由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评估结论负责。《紧急通知》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的确定,却成为一些地方法院“打太极”的借口。

为了依法履行职责,树立法治的权威性和人民的信任感,对于诉讼案件必须严格司法审查――敢于监督,合法的非诉执行案件依法执行――敢于支持,实现行政诉讼法监督和支持的两个功能,不再“打太极”。

二、征收强制执行中的司法审查

《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在征收方案既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部门提请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可见,补偿决定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具有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4条的规定,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补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该司法审查的标准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第58条的规定进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此乃称为明显重大违法排除审查标准。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有形式审查、明显重大违法排除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级服从上级决定了下级对上级的审查系形式审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决定了不具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审查系形式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审查系合法性审查即实质审查。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将行政行为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和合法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在三种标准的审查中都应否定其效力;可撤销行政行为在诉讼审查中必须撤销或确认违法,在非诉审查中维护其效力;合法行为在三种标准的审查中都应当维护其效力。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明显重大违法。

1.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足30日。《征收条例》规定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和参与。

3.旧城改造多数人反对的,没有进行听证。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精神,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司法机关、部门、征收部门对征收的风险进行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风险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政府对作出了征收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应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5.不属于公共利益。《征收条例》第8条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做出了较为宽泛的规定,尤其是本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征收补偿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政府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无论是否存在投资商,都认为属于公共利益。

6.违反公平补偿原则。补偿安置是征收成功与否的关键,《征收条例》第19条确定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衡量的公平补偿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具体包括价值不减损、面积不减少、就近安置等内容。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补偿决定属于明显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

三、司法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行政法规的《征收条例》没有规定政府的强制执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行政强制

法》第53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1.先行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出催告书,限其10日内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人民政府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先行催告是行政强制法新设立的制度,通过催告督促被征收人限期履行搬迁义务,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强制执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2.法定的申请要件。《行政强制法》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1)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2)征收补偿决定书、评估报告、入户调查表、未经登记房屋的处理意见、征收补偿方案等。(3)被征收人的意见及人民政府催告情况。(4)被征收房屋及其居住人口情况。(5)补偿安置情况以及过渡房的有关情况。

3.法院受理及其救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作为政府的中心工作,当日申请当日受理也是可能而且应该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审查的形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具备法定申请要件,除明显重大违法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补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人民政府的意见,也可以组织听证。

第7篇:征收备案申请书范文

一、预备庭审阶段

预备庭审,是指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召开的准备会。也称之为“庭前准备会”,或者称为“审前会议”、或者“庭前听证会”。

预备庭审是庭审准备阶段亦即预备庭审程序的组成部分,其任务主要是: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固定诉讼请求;确认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确认当事人举证的情况,固定证据;归纳诉讼争议的焦点和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

设立预备庭审制度十分必要,不仅从制度上保证了庭前的准备工作充分进行,以确保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又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现象的发生,以维护审判的公正性。另外,有些案件在预备庭审阶段即可结案,即经过预备庭审后,以原告主动撤诉、或者被告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自愿撤诉的方式结案。这种结案方式往往取得更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预备庭审的适用范围的问题。一般来讲,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先行预备审。至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以及二审案件是否一律实行预备审制度,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预备庭可以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召集,也可以由审判长或者审判长指定一名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主持。书记员应当对庭审情况进行记录。预备庭审的时间,一般于答辩期届满后进行。

固定证据是在明确当事人举证情况的基础上,确认当事人已经提供的证据和确认当事人是否提出要求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传唤证人、重新鉴定的申请。需要提出的是,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也是诉讼证据之一。固定证据包括固定当事人陈述。

归纳当事人的诉讼争议,是审理案件的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归纳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庭审质量和办案质量。

一般来讲,归纳当事人诉讼争议,应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认定事实和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进行。当事人对原告的条件也有争议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争议的焦点1.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处理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其他的合法性问题。案件涉及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的,应从以下方面归纳争议焦点:1.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是否被确认;2.损害后果及相应的证据;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预备庭的形式:一般公开进行,允许旁听。至于庭审前是否需要公告,法庭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预备庭审阶段的各环节及其规范操作:

1.书记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检查诉讼参与人出庭的情况和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诉讼人等诉讼参与人。

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将身份证明材料置于桌面,以便核对。在核对身份时,书记员应逐一到案前,认真查验身份证明材料,核对身份,并将身份证明材料交由对方当事人确认。

(2)核实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由于诉讼材料送达的方式不一,当事人收诉讼文书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避免在送达诉讼材料上出现纰漏,核实一下当事人收悉诉讼材料的情况也是很有必要的。

经核实发现,应在庭前送达的诉讼材料未依法送达当事人的,书记员应立刻报告审判长,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如果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没有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合议庭也可以决定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开庭。

核实诉讼材料收悉情况,可在核对当事人身份的同时一并进行。

(3)核实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之后,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书记员可以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或核实诉讼材料收悉情况时,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材料的收悉情况。如果尚未告知的,法庭应当立即告知。书面告知的应有送达回证,口头告知的应记入庭审笔录。

(4)宣布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法庭纪律作了具体规定。

各法院可根据法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法庭规则的基础上适时补充一些条款如关闭传呼机、移动电话机设备,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等。

(5)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

主持人入庭后,书记员应向主持人汇报庭审准备的情况,特别是报告诉讼参加人出庭的情况以及诉讼参加人身份的核对情况。

2.主持人确认诉讼参加人的参加庭审的资格。

主持人根据书记员的报告,简单核实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在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即可确认: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预备庭的诉讼活动。

3.主持人宣布预备庭审开庭。

首 先,主持人宣布:……人民法院预备庭现在开庭。

然后,宣告案件名称和案件的由来,介绍预备庭审合议庭成员名单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最后,宣布预备庭审的具体程序。

预备庭审的具体程序包括:1.当事人陈述,2.确认当事人举证的情况,3.归纳当事人诉讼争议,4.其他。

4.当事人陈述。

首先,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案件还要陈述原审裁判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讲,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作为的,由原告陈述;原审裁判可由法庭宣读。

然后,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陈述。在诉状已相互送达的情况下,当事人在明确诉讼请求或诉讼主张的基础上,概括事实和理由即可。

最后,由当事人作补充陈述。补充陈述主要是当事人针对对方的陈述所作的陈述。

补充陈述往往没有书面的材料,应当要求书记员认真做好记录。

5.确认当事人举证的情况。

确认当事人已经提供的证据,并固定证据。在确认举证情况的同时,还应明确各证据拟证明的事实;根据需要,还可以将证据编列序号。

当事人认为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可以申请撤回。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的,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或者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出庭作证的,应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6.庭审小结。

庭审小结的内容包括:

第一,归纳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第二,归纳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

第三,归纳当事人争议的法律问题;

第四,归纳法庭调查的重点或者范围。

归纳的内容应逐一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补充或者修正意见的,如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庭应作出是否补充或者修正的决定,或者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

7.其他事项。

比如,可以当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即可通知当事人并送达传票和通知书。比如,法庭决定勘验现场的,告知勘验现场的时间。

8.宣布预备庭结束。

预备庭审事项进行完毕,主持人即可宣布:预备庭审结束。

书记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审阅庭审笔录和签字。

二、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和执勤法警应当在开庭前先期到达法庭,检查法庭是否具备开庭条件,并作好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工作。

关于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范围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书记员仅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和宣布法庭纪律等工作。但从实践效果看,在开庭前准备阶段有必要适当增加书记员的工作量,将核对当事人身份、核实诉讼材料收悉情况、宣布法庭纪律等事务性工作交由书记员负责完成,避免审判长入庭后花费过多时间和精力于庭前准备工作,庭审活动更加紧凑,庭审效率更高。

正式开庭是十分严肃的诉讼活动,应该认真对待。如果预备庭审已经做过的准备工作,比如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介绍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等,在正式开庭阶段即可简略进行或者省略。而在预备庭未进行的程序,比如询各方当事人是否传证人出庭、确认是否有新闻记者采访等,则不应遗漏。

书记员可将庭审前准备情况作记录或者填写报告单。准备工作完成后,提交审判长。

关于法官入庭和退庭的仪式问题。根据法庭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法官入庭时全体人员应起立。闭庭后时,法官退庭全体人员也应起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法发[1993]34号规定。至于休庭后法官退庭和复庭时法官入庭,则不再要求全体起立。否则就过于烦琐,影响庭审的效果。

开庭前准备阶段的各环节及其规范操作:

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庭的情况和核对其身份。

(2)核实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3)核实当事人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

(4)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传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员出庭;

(5)确认是否有新闻记者采访,如果有新闻记者要求现场采访的,应核对其身份;

(6)宣布法庭纪律。如果有观众旁听的,向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即可;没有旁听人员的,包括不再向诉讼参加人宣布法庭纪律。

在预备庭已经做的庭前准备工作可简略进行或者省略。预备庭没有进行的程序要切实做好,避免纰漏。

2.法官入庭仪式。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时,书记员应当宣告:“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待审判长和审判员坐定,再宣布“请坐下”。

3.书记员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后,书记员应当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1)诉讼参加人出庭的情况;

(2)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

(3)现场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姓名;

(4)其他。

最后报告:法庭准备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报告完毕,将庭审前准备情况的记录或报告单呈交审判长。

4.审查批准新闻记者现场采访。

如有记者现场采访,法庭经审查和作出批准决定后,审判长宣布:准予记者进行现场采访活动,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但采访活动不得影响庭审活动。

5.审查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资格。

法庭简单核对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并逐一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经审查无异,即可宣布:出庭的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三、开庭宣布阶段

开庭宣布阶段的程序,格式化很强。

开庭宣布阶段的具体内容包括:宣布开庭、宣布案件名称和案件由来,并就案件的有关程序性问题作出处理。

一审案件的名称一般可表述为: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案由一案。

行政诉讼的“案由”是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高度概括。案由既能够正确反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性,又能反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基本内容和行政管理的范围。如:“治安管理拘留、罚款处罚案”、“征收计划生育超生费案”、“确认土地所有权案”、“拒绝颁发营业执照案”等。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明确的,在案件名称中的位置是固定的。当事人在二审、再审中的地位和称谓虽有变化,比如原告成为被上诉人,被告或者第三人成为上诉人或申诉人等,但其原告的“主语”地位不变,其被告以及第三人的“宾语”地位不变。

开庭宣布阶段的各环节及其规范操作:

1.宣布开庭和宣告案件名称。

首先,审判长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人民法院开庭,而不是某一审判庭开庭。因此,不宜宣布为“人民法院行政庭现在开庭”等。二是开庭宣布应体现法庭的严肃和庄重。因此,不宜与审理的案件名称一并宣布。

然后,审判长宣布案件名称:本庭现审理的是: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案由一案。

2.宣告案件的由来。

在宣布案件的由来时应强调:(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2)原告的时间,(3)本 院受理的时间。

一般规范的表述为:原告×××因不服被告××××于……时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文号和标题,于……时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受理时间受理该案。

二审案件则表述为:“上诉人×××因本案,不服××××人民法院于……时间作出……判决书案号行政判决,于……时间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时间受理该案。”

3.介绍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如果在预备庭审中已经具体介绍了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的,则不必再具体介绍。

4.宣告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宣告案件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也是审判公开的具体要求。

审判长应宣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七章的规定,本庭依照……程序,……庭审方式开庭审理本案。”

案件审理的程序有第一审、第二审、再审三种,审理的方式有公开开庭审理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两种。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还应当告知具体理由和法律根据。

5.征询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首先,审判长征询:各当事人是否知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在确认各当事人均已知悉其诉讼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审判长宣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

然后逐一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直接逐一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如果有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要求其提出具体的理由。在当事人提出具体回避的理由后,应依法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

6.介绍庭审的具体阶段和进行诉讼指导。

审判长介绍庭审的具体阶段: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三个阶段。行政赔偿案件还应当进行法庭调解。

第8篇:征收备案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 进口免税 税款担保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on tax-exemption application of imported instrument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i Liangjun, Chen Xuehui, Chen Yaoxi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006, China

Abstract: The situation tha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s carried ou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 been analyzed comprehensively. Moreover, further study has been done on the imported cargos, especially tax-exemption instrumenta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n, duty guarantee process has been put forward to simplify the exemption application procedure in order to shorten the time of customs clearance.

Key word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ax-exemption imports; duty guarantee

1 高校进口科教用品的一般操作流程

1.1 科教用品减免税审批依据

科教用品减免税审批依据主要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1年第63号令——《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免征税规定》),63号令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45号令作了适当修改,并就海关实施《暂行规定》和《免征税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示。63号令首先明确了科教用品免税政策的受惠对象为“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并在第三条(二)中指明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63号令是高等院校进口科教用品申请免税的根本依据。

2008年12月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并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79号令明确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

1.2 进口科教用品办理免税证明所需的材料

根据海关总署《减免税审批指南》要求,办理科教用品《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如下:

(1)按规范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2)按规范填写的《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一份;

(3)完整的进出口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商品清单)、发票各两份;

(4)外商开具的发票(俗称形式发票)一份;

(5)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进口协议书》正本一份;

(6)货物说明书及图片(即货物介绍彩页);

(7)《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一份;

(8)如进口货物属“进口许可证”控制商品,还应提供其复印件一份;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3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要点

在高校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各个环节中,进口免税申报是相当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整个采购流程的效率和到货时间,稍有失误甚至会招致严重的法律纠纷,故应加以重视。

1.3.1 科教用品免税政策的正确解读

高校进口科教用品享受国家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学校购买进口的货物都能享受免税优惠,63号令中明确规定免税科教用品应符合“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家明令禁止进口或不鼓励进口的和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均不能按科教用品免税。同时,明显与学校办学性质不符的货物也不能取得免税进口资质,如音乐类院校进口生化仪器类货物时不能获得免税资格。

1.3.2 用途及原理如实申报

海关对于每件正常进口商品都会进行归类,确定商品编码,而归类时最主要的依据是商品的工作原理、功能及用途。海关将根据归类的结果确定所进口商品能否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如实地描述科教用品的工作原理及用途是免税申请成功的关键。

1.3.3 免税申报材料完整提交

确定科教用品税务编码后,形成齐备的申请材料是申报成功的必要条件。根据海关进口商品分类和报关指南,商品归类后便可以查到其进口时所需的全部材料。例如:传感器需要提供具有重量信息的装箱清单;机电设备需要机电批文;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广电总局的无线电发射许可证等。因此,采购员必须在报关之前准备好所需材料,以提高仪器设备进口效率。

2 办理免税进口的辅助办法

2.1 先入关后补办的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除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外,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可见,先缴税入关后补办免税申请的做法是不允许的,所以寻找可以提高货物通关效率的措施必须在现有法律条例框架下进行。根据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虽然不能后补免税申请,但可以通过税款担保的方式提高货物通关速度。

2.2 税款担保的操作方法

根据广州海关2002年第12号公告(以下简称《12号公告》),广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对有关通关担保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12号公告》第三条之(一)的第3,4点: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手续,先予放行货物的。以上两种情况经海关批准后可接受担保。

高校进口科教用品前可以向海关申请逐票担保和总担保两种形式。

逐票担保指在未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前,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货物的,逐票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具体操作如下:

(1)收发货人填写《企业以保证金(函)逐票担保申请、审批表》一份;

(2)各级海关按海关经办、科长、处级领导三级审批制进行审批并确定保证金金额;

(3)现场海关向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收发货人凭此收据到海关财务部门或海关指定银行缴付保证金;

(4)收发货人将海关财务部门或银行回执交回海关进行保证金核注操作;

(5)保证金退保或转税后,收发货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留存联)交回海关进行保证金核销操作;

(6)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时限为6个月。

一般来说,对于业务量不大的情况,多用逐票的形式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申请。除了逐票担保外,对于业务量繁多的收发货人或进出口公司或报关公司,还有专门的总担保程序节约货物通关时间。

总担保指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后,海关在担保有效期内,在税款缴款书已打印、尚未核注前为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自理或报关的所有单票税款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额的应税进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的一种通关便利措施。也就是说,收发货人在海关担保有效期内不必逐票交纳税款作为担保,而改为以企业的资质和信用向海关承诺的简化程序。因为总担保对于收发货人或报关公司有更高的要求,故总担保仅适用于在广州关区注册备案且从该关区口岸申报进出口货物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①经广州海关评定的A类企业;②连续6个月无拖欠海关税费及其他违法记录以及新注册备案的B类企业。

具体操作如下: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进出口货物总担保申请表》正本一份;

(2)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以批准海关为唯一受益人的担保函正本或者担保人提供的符合《海关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

(3)《工商营业执照》(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综上所述,收发货人可以依据《12号公告》中第十九条的第(二)款向海关提出凭税款担保先放行货物入关的申请,再完整办理货物的免征税手续。可以有效提高货物的通关效率,减少货物到岸而免税及报关的手续拖延所产生的仓储及其他费用。

3 办理税款担保通关的分析

3.1 时效性

按照海关的业务规范,高校按常规途径办理进口免税申请,自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海关可以出具科教用品《征免税证明》,但往往时间多花在资料准备上,节点有二:一是海关对申请材料上进口货物的细节描述有严格要求,而且这种要求会随着国家对免税进口货物政策而相应变化,而高校所需要的进口仪器多种多样,采购业务员不可能深入了解每一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用途,于是只能求助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专业工程师,如此往复的咨询核实耗时较多。二是海关的业务及管理对象是学校一级法人,因此所有递交海关审批的申请材料均要加盖学校公章才有效。一般来说,作为学校的二级部门要使用法人签章都有一套严格的规范流程,此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参考以上情况,向海关递交《企业以保证金(函)逐票担保申请、审批表》以及交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手续也会耗用一定的时间。通常,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口岸后将有一定时间的免费仓储时限以便于货物转运,但如果由于进关手续延期,将产生惊人的仓储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办理税款担保尽快通关就显得尤其重要。所以时效性是办理税款担保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申请手续所耗费的时间可以在业务精通和经验积累后得到有效减少。

3.2 工作量

税款担保是在缴纳税款作为担保后通关的一种便捷做法,但具有免税进口资格的高校在仪器设备进口通关后重新办理或继续办理免税进口手续,显然会增加办理科教用品免税进口手续的工作量。所以,应在提高通关效率和增加工作量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做到正常免税申请与税款担保提速通关相结合。

4 结束语

进口免税是国家支持科研和教学的一种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免税这一政策为学校节约经费。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有较高要求,同时这项工作也需要学校行政部门、用户教师、供应商等多方协作,提高免税申请工作的实际效率。

为了有效提高高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入关速度,除了在海关办事程序上寻找方法外,在高校内部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省内进口货物审批程序上寻求合法合规的简化手段也很重要。只有从每个环节中不断优化完善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简便可靠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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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任胜钢,李丽.发达国家政府采购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比较及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8,31(3):135-139.

第9篇:征收备案申请书范文

按照《通知》要求,我区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总的原则是:坚持改革,适当集中,强化职能,规划导向。

(一)坚持改革。《决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的改革是一项根本性的改革,核心内容是把项目的决策权从政府部门还给企业。彻底改革现行的无论谁投资都要审批的制度。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审核,不再代替企业决策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的技术方案等内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政府只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于合规项目必须予以备案。区属各有关部门务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决定》关于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精神实质,通过改革,真正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还权于企业,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适当集中。要把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通知》和认真执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党〔**〕31号)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即:区计委的职能部门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立受理窗口,按照《**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权限受理范围内的核准、备案项目统一受理,并同时抄告相关部门,以并联方式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项目审核,实行“一门受理、告知相关、按时审核、一门办结”的管理模式。

(三)强化职能。区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工作,处理好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和全过程投资管理的关系,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和管理好全社会的投资活动,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缺位、不到位的问题。

(四)规划导向。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中发挥好规划的导向作用,注重引导全社会投资,强化市、区整体发展规划、经济布局、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实施。加强投资信息的,建立行业准入制度。核准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核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争议较大的项目,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确保新上项目的水平。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

(一)坚决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要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后,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等审批环节。区计委等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好准备并做好与前期审批项目管理的衔接。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凡政府资金(即: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及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项目在国家和**市对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办法)颁布实施前仍由区计委统一受理,实行审批制并进行全过程监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投资主体招标,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三)确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

根据《决定》中“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定和《**市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中“分别由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定,我区在办理核准、备案程序上,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核、一道手续、方便企业”的办法。即:首先,由区计委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然后,按照现行审批部门分工,以并联方式由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核;其中,区经贸委、区建委、区招商办等部门对工业项目、城建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增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区计委归纳各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在许可中心以一道手续完成对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要继续综合运用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促进全社会投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区计委要认真履行对全区投资工作的管理和组织职能,负责对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目标管理并定期完成由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坐落在区域内的各类投资项目情况的反馈、收集工作,确保实现市、区确定的投资总量目标。

建立区计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季度联席会制度,对区域内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形成有效的项目调控和监管体系。

区经贸委、区建委、区招商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制度,做好项目审核、协调、服务等工作。要搞好项目服务、加强项目监管、筹划、协调和推动行业内重大项目建设,实现各行业投资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要综合运用规划导向、市场准入、资质管理、信息、项目监管和资金引导等手段,规范和引导各行业的投资活动。

区规划处、区建委、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处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区审计局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五)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是我市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优化我区服务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必然。全区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壮大我区的中介服务市场,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要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区投资中介服务市场的良好氛围。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办事机制。

区计委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我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连同国家制定的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及核准、备案项目的受理权限、条件及效力、程序、期限等一并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由区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办理核准、备案流程,建立计算机联网系统,编制专用软件,实施网络并联审批,缩短办理时限,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核准制。

1.由区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规定的核准权限,核准范围、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期限,认真履行核准手续。

凡属于国务院下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由地方核准且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平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区域内项目及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均属区级核准项目。项目单位须向区计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区计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计委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区计委归纳行业审核意见及土地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在进行核准过程中,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在收到行业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区计委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出对项目核准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区计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由区计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凭核发的《项目核准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具体核准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国土规划,生产力布局是否合理;主要产品是否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是否符合经济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共利益等。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由区计委负责对注册在区域内各类投资主体(亦称项目申请人)的境外投资项目初审工作。

按照《**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申请人须向区计委提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规定的附件。区计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工作,同时将初审意见呈报市境外投资项目审查、核准机构(市发改委)。

(二)项目备案制。

由区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备案项目手续。

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权限、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和期限的规定,认真履行备案手续。

凡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区域内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属区级备案审理范围。项目单位应向区计委领取、填写《**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经区建委对开发资质证书审查合格的证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区计委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的同时抄告区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出行业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内,向区计委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区计委在收到所列申报材料、附件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备案。

对确定备案的项目,发放《项目备案通知书》,给与项目备案代码,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凭区计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及不予备案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四、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后续监管

区计委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通知》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中做到公开、透明,制订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公示办理要件等措施,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不得变相增加核准、备案事项,不得以核准、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不得拖延办理时限。对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加强对核准、备案项目的跟踪、服务。在严格履行《通知》对项目后续监管的规定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帮助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区域内由市级或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帮助项目单位做好协调和沟通。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五、其他

(一)在本《实施意见》之前区属各部门的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均按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