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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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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

第1篇:消费金融范文

根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已经达到15.4万亿元,同比增长18.4%,依然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艾瑞咨询预计,2014至2019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依然将维持19.5%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19年将达到37.4万亿元。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使得消费金融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又一个风口。不论是银行、民营企业乃至互联网金融公司都将关注点投入在消费金融的万亿蓝海中。

作为消费金融市场的老牌机构,平安银行也在内部成立全新的消费金融事业部,并针对工薪人士需求推出了循环授信贷款产品“薪易通”。《二十一世纪商业评论》记者专访平安银行副行长蔡丽凤,详解平安银行的消费金融逻辑。

21CBR:消费金融的市场上已经有不少玩家,包括电商企业,比如京东的白条,淘宝的花呗,那么平安银行进入消费金融市场的特点和优势是什么?

蔡丽凤:从国务院放开金融试点以后,有了更多机构陆续成为消费金融服务的提供商主体,包括电商。那么,电商与银行的区别在哪里?相互之间的差异和各自的优势在哪里?事实上,因为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生存之道。现在强调“互联网+”,“+”的就是用户需求,银行最大的优势就是在客户信用方面的专业程度,这么多年,银行建立起了非常好的信用体系,所以再加上互联网平台就能够做到简单、快速、有保障。

其次,现在已经进入利率市场化时代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重点就是资本金管理的能力,相对而言银行提供的资金更有保障。

另外,银行有多年的风控模型积累,有综合金融服务,比如信用卡背后刷卡消费行为如何?房贷还贷情况如何?理财偏好是怎样的?银行全方位提供个人金融服务,掌握的数据比较全。风控是消费金融的命脉,如果哪个银行没有把风控做好,就会随时准备应对风险。

除此以外,银行还有强大的资金能力,有融资的渠道,并且融资的成本低,所以给客户提供贷款的时候更便宜。客户只需要来银行一次,时间成本也减少了。

当然,电商的优势是场景化,通过日常交易判断客户。所以像薪易通,我们也在学着把产品嵌入到客户的生活场景当中。

未来的市场一定是各自有各自的优势,然后由我们共同去维护、建立一个公平竞争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给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和选择。

21CBR:就平安集团整个的消费金融布局来看,平安银行推出来的薪易通,在整个消费金融的链条里是怎样的地位?贷款利率多少?

蔡丽凤:我们开始做消费金融市场的时候,就开始客户细分了。因为不同客户需求不同,比如年轻人,没有住房,购买理财的话金额也有限,随着年纪增加,结婚、有家庭了,资产配置会产生变化,我们就针对不同客户细分,提供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从这个角度,这次推出的“薪易通”其实面对的是工薪阶层。与同类产品相比,我们递交的资料简单,快速。在同类市场当中,因为我们是信用贷款与理财以及存款质押,贷款按日利率算,随借随还,日息最便宜是万分之一点六,最高万分之二点七。

21CBR:利息浮动是根据什么决定的?

蔡丽凤:客户的信用表现不一样,因为银行的资金来源于客户的存款。所以银行还是要附带风险,不同的客户,能够享受不同的产品跟服务。对于工薪阶层来说,目前30万的信用额度,基本上能满足短期资金周转。另外,质押的话也能够做到一百万,基本可以满足这类目标客户群的需求。其实,针对消费借贷,金额不是越大越好,关键是需求是什么,以及切入不同场景中去。当然,这是标准的一类贷款,接下来,我们会利用互联网和一些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就会有一些差异化定价。

21CBR:如何控制其中的风险?确保用户不是用于购房或者投资?

蔡丽凤:的确,贷款的资金流向,按照监管的要求,本身就是商业银行做贷款的时候,需要履行的一个义务与责任,这是必须做到的。这些资金流向对于国家经济是促进需求还是加大了投资的风险杠杆需求,银行是有责任的。所以两个方面都要做到。2009年的时候,我们就通过技术手段在控制,比如客户在刷POS机的时候,就可以屏蔽需要购买住房的客户。如果有股票帐户,我们也会把你帐户冻结,保证这笔贷款不能用于投资中。我们后台有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一个是资金流向集中度,是不是按照它本来的消费用途做消费了。投资,如果他有的资金过段时间返回他帐户当中,然后买了股票,这样一圈资金流动,我们后台可以监控到。我们也有专门的贷后服务,搜集客户的信息。

个人不像企业,企业说我这个贷款一定是用到企业经营,个人的话因为有收入,还有贷款,可能还有理财到期等,你很难分辨是银行贷款的钱还是他个人的钱,我们通过后台的监控,可以看到当高于他个人收入的钱流入股市的时候,对这一类可能的行为进行监控措施,我们跟客户签合同的时候会提示你的贷款资金不能用于什么方向。关于你贷款之后的资金流向,银行后续也会问你要这些消费凭证。如果投入股市或者是交房子的首付了,还是会罚款的。

21CBR:平安银行重新构建了消费金融事业部,长期对产品和布局有什么样的计划?

蔡丽凤:我们希望能体现专业,也就是专业人做专业事。所以我们成立了这个事业部,在消费金融市场,围绕消费者提供服务。

做零售金融业务,有三个关键,体验、流程与风控。通过我们的科技,把业务变成更专业,更便捷。同时,如果没有把握好风控,就会因为大数据用得不完善,某个维度的评分做得不好等等的原因,使得客户不能享受到更优惠的价格。

第2篇:消费金融范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概念;内涵;外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70-02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金融消费者概念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规定各有特色,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采取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层面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

(一)美国

美国是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早的国家,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1999)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个人、家庭成员因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获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体。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10)将受保护的金融消费者界定为“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或者代表该自然人的经纪人、受托人或人”。

(二)英国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首次采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贸易、商业、职业目的之外接受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①

(三)日本

2001年4月实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将金融消费者规定为:“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金融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的保护对象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只要是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者,都在该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日本于2006年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该法在明确“金融消费者”定义的基础上,将家庭理财纳入生活消费中,同时,将金融商品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投资类商品,并且明确规定金融从业者要参照投资者的知识、经验、财产状况以及交易目的等因素履行说明义务,以达到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

(四)台湾

2011年6月中国台湾地区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接受金融服务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该法第3条还规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电子票证业及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之金融服务业。”

总体而言,上述国家和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都体现了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强调扩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合理性

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合理性进行探析,即探讨金融消费者成为独立法律概念的价值所在。各国和地区将金融消费者作为独立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主要是基于弱者保护理论。在金融发展大背景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行为逐渐从对有形商品的消费,转向对无形商品的消费,而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这种无形商品的销售具有很强的信息化特征,加之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的多样化、复杂化特点,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掌握信息的地位、能力、条件等方面出现越来越严重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加剧了消费者在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的弱势地位,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迫切地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在弱者保护理念强化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不断得到更多人们的认可和关注,将弱者保护理念扩展至金融消费领域逐渐成为法律的取向所在,金融消费者——这一新的法律名词就此应运而生。另外,金融消费者成为独立法律概念,也是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的需要。

三、中国“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从中国现行立法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当然也无金融消费者的明确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但却无法对“金融消费”这一类特殊的消费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中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一)中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立法实践及理论争议

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在中国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一词,银监会已将购买银行产品、接受银行服务的顾客作为“金融消费者”。保监会也将投保者视作“保险消费者”。证监部门并未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而是认为证券投资者具有投资性,称为“投资人”较为合适,在实务界,证券行业也并不认可“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作为法学上的概念,学界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未达成一致。较为典型的观点有: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可定义为: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费的除外(魏琼、赖元超,2011)。另有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社会成员(郭丹,2009)。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指:不具备专业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一般性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黎金荣,2012)。

总体而言,国内学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分歧主要有: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的范围是否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以专业知识为界限来划定金融消费者的范围,即是否把具备专业知识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上述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涉及以下难点:一是金融消费属不属于生活消费;二是将金融领域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的初衷何在。

笔者认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其初衷和主要目的便在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及地位悬殊的状态,从而保护弱者。而随着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发展,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越来越突出,迫切地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况且,金融消费已成为消费者生活消费行为不可缺少的部分,成为消费者的一种重要消费活动,理应成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行为。

(二)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

笔者赞同魏琼等人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即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消费而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但是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而获得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消费的除外。其特征如下:第一,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一种,为自然人。第二,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目的在于“个人消费”,而非以生产、经营为直接目的。

金融消费者不同于金融投资者。投资者是证券法中的重要概念,中国主流学术观点不主张将投资者归于“金融消费者”概念,因为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立法来看,其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范围一般都较宽,且金融消费者一般都限定于个人或者为了个人目的。从中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金融消费者是金融领域的消费者,其消费目的也在于“个人消费”,而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参考文献:

[1] 黎金荣.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与立法建议[J].西部论坛,2012,(4).

[2] 魏琼,赖元超.论中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其特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7).

[3] 钱玉文,刘永宝.消费者概念的法律解析——兼论中国《消法》第2条的修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2).

[4] 郭丹.金融消费者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

[5]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04.

第3篇:消费金融范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道德营销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一、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发展,广大消费者对于金融服务业的需求变得尤为突出。各大金融机构如何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取得胜利,可以说是业内外最为关心的课题之一。

那么,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什么是胜利?是在金融机构之间内部的激烈竞争中击垮对手?还是外部在与金融消费者利润的分配中摄取更多利益?诚然,利润是广大金融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而金融机构间日益激烈的竞争已使许多金融消费者开始意识到对于自身利益,即“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与顾客利益最大化这两者之间看似有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其实二者却可以通过适当的手段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而道德营销则是金融机构最为主动、直接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手段之一。

二、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益处

1.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社会舆论出于道德对金融机构的诉求,更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的直接要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大致归纳为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八项权利的保护。

安全权,即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交易活动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知情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消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即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活动中拥有自主选择与决定的权利。公平交易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在金融交易活动中,要求金融机构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赔偿权,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活动中非因自己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机构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受教育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关金融知识的教育权。受尊重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监督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2.对于金融机构权益的保护。金融机构需要正确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间的直间接关系。客户利益最大化早已是众多金融机构不得不面对的课题。客户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而这里“利益”的概念不仅限于个人资产、财务的获利,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获利。尽管大多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概念上的产品,但其仍拥有传统意义上产品的表征性,也就是对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的体现。个别金融机构为快速扩大市场份额,短期内快速募集资产,对所售金融产品夸大甚至欺瞒有关信息,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这种只顾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金融机构自身利益的损害。企业形象与信誉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品牌价值已从学术理论变为了在企业并购或拆分重组时真正能够变现的资产。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是对金融机构自身权益的保护。只有兼顾消费者利益,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三、道德营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之一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对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维护,对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推动,更是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正确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只是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步,除了相对被动的遵守相关立法与相关制度和政策之外,金融机构还应主动的、有意识的从根本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而道德营销便是这样一个自主自动的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企业实现道德营销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法制建设、消费者自我意识的提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体到金融行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信息化的日渐实现,金融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终将减弱甚至消失。金融机构应正视事实,与其待金融消费者发现问题,不如及早公开、公正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取信于消费者。加强法制建设不仅是立法部门与执法部门的责任,更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也不应局限于自身的学历与知识背景,金融机构理应协助消费者汲取相关金融及法律知识,帮助其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意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将道德营销的概念和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和制度中,从企业精神到企业规章,时刻警示每一位从业人员。真正做到上述四点,便是成功的道德营销,而成功的道德营销,不仅能使金融消费者受益,更能为金融机构赢得宝贵的企业信誉与长远利益。

四 、小结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在金融行业内公平正义的实现,更是金融机构自身长远利益的保障。只有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实现金融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金融机构不仅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更要化被动为主动,将道德营销的概念融入到日常经营活动中,真正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关兴社.金融机构利润最大化原则的若干实务运用.新金融,2002(11).

[2]王斌,李刚.如何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环球财经,2011(8).

[3]杨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现代管理科学,2010(2).

[4]刘小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8(6).

[5]张骏.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对中国的借鉴.银行家,2008(3).

第4篇:消费金融范文

面对竞争扬长避短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外部市场,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经济遭受巨大冲击。因此,如何提高内部消费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关键问题。在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中可以看出,它的成立意在扶持车市、楼市之外的消费领域,消费金融如能达到房贷的10%,就可以形成3000亿元~4000亿元的消费总量,对扩大内需的作用不言而喻,在这样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启动可谓意义重大。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拥有诸多优点,但考虑其仍处于发展初期的探索阶段,许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已经拥有耐用消费品分期付款等用途,因此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难免与信用卡市场争夺空间,而且受到贷款用途、贷款余额等种种限制。所以,消费金融公司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易处于弱势地位,要想从竞争中脱颖而出,消费金融公司还需扬长避短,发挥优势。

首先,在目标客户定位上要与商业银行有所区别。尤其要抓住收入稳定并且处于中低收入水平的客户群体,这些人群通常被商业银行所忽视,通过目标客户的差异性,进行错位竞争。

其次,发挥其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等独特优势。大型商业银行对小额贷款兴趣不大,而客户也对其烦琐的审批程序望而却步。消费金融公司要探索出一条高效率、标准化、批量性的信贷分析和处理系统,形成有效的业务流程,这―点不仅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非常重要,还会对风险防控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再次,要以灵活的服务方式争取客户。在分销网络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在商业银行的非营业时间继续营业,方便消费者业务办理。营业网点也可以更为灵活,满足消费者地域性的便利,拓展更为直接的渠道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拓宽发起机构类型

从国际经验来看,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主体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机构,往往都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在美国,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用合作机构、储蓄和贷款协会,甚至一些大型零售商、石油公司(加油站)等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多元化的消费信贷机构不仅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也使消费者有更多选择,更适应消费金融多样化、短期化、小额化等特点。

依托大型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有其突出的优势:其―,依托庞大的销售网络和客户群体,企业能够直接接触到终端消费者,对市场需求准确把握,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更加有效地满足客户需求;其二,由于商家对市场动向感应灵敏,因此可以积极地采取相应的优惠、促销活动,从而引导消费结构的改善和升级;其三,大型零售商和相关生产企业能够通过消费信贷,快速实现企业的发展壮大。

摸索中前行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已将主要发起人的门槛由总资产800亿元降低至600亿元,但是从批复的情况来看,此次获得批准的均为商业银行,而且《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主体必须是大型商业银行和国有资本,虽然这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但从长远来看,消费金融公司要从试点走向成功,仍需本着降低门槛、引入民间资本的思路进行。

首先,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能为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毋庸置疑,经过改革开放30年,民间资本已经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聚集了大量民间资本的出口加工制造业却受到了严重冲击,目前的经济刺激方案仍主要偏向国有企业或由政府牵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间资本受益有限。当前市场选择以消费金融公司为突破口,可以帮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从而为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对于促进民间资本发展壮大,以及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可以促进金融业竞争和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建立。我国的金融体系以商业银行为主导,模式相对单一,同质化程度偏高,特别是近年来银行在客户的定位上也有进一步向大客户转移的迹象,且现有金融机构受体制约束,在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成本控制等方面缺乏有效手段,正规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覆盖不足,导致小额信贷市场供给出现真空,这也是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存在着大量游离于监管之外但同样重要的民间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发放小额贷款业务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探索出了―套适应市场的风险管理手段。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不仅可以满足小额、分散的消费信贷需求,促进我国消费信贷的进一步发展,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体系,防范不透明、不规范所引发的金融风险。(摘自2010年第3期《现代商业银行》)

相关链接

国外消费金融发展情况

美国

美国的消费金融服务已有8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经形成非常成熟的消费金融市场。2004~2008年,美国消费信贷平均余额约为2.3万亿美元,其中商业银行约占32%的份额,而消费金融公司约占23%的市场份额,当年居民消费信贷平均余额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2.1%。

日本

日本是亚洲地区消费金融起步较早的国家,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出现了日本信贩、三洋商事等对工薪阶层小额贷款的非银行融资公司。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末,民间金融公司开始向一般消费者发行信用卡。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等外国消费金融公司涌入日本,日本人的消费观念发生变化,信贷业市场迅速发展。截至2008年末,日本消费金融公司模式的贷款余额约为7000亿元人民币,与信用卡基本持平。

欧洲

消费金融在欧洲的金融行业是个富有吸引力的领域,作为消费金融全球第二大市场(排在美国之后),欧洲市场份额接近全球总额的25%,与美国一起占近80%的全球消费金融市场份额。消费金融收入在欧洲市场上,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达10%以上。

目前,欧洲消费金融市场已达到成熟阶段,同时也期待更进一步的增长,创新主要集中在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运营效率、产品创新、分销渠道和目标客户上。

第5篇:消费金融范文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从事消费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还不多,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对居民耐用商品消费以及旅游、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分散,专业化程度有所欠缺,无法满足客户“以全球眼光配置资产”的更高要求。但必须承认,消费金融时代的来临已是不争的事实。不仅银行在传统储蓄业务外为顾客提供了大量的个人信贷、代收代付、银行卡和理财服务,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等,也在努力开拓多样化的业务品种,为顾客提供保障与增值空间。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的研究报告,到2025年,中国将成为仅次于日本和美国的全球第三大消费市场,个人消费额将从2007年的6.8万亿元增长到27万亿元。在这样一个内需扩大与升级的过程中,金融服务业尤其是消费金融发展的前景是无限的。

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是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前者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直接向借款人发放。与商业银行相比,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会受到不同消费群体欢迎。

实际上,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海外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在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当前,在我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是促进经济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依赖。更重要的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是我国诸多扩大内需政策中的又一新政,对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有着重要意义。

消费金融公司的建立,将为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再添新生力量,若再加上外资金融机构抢滩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其所产生的“鲶鱼效应”,定会有力推动我国商业银行消费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想要在消费金融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商业银行需积极探索消费金融创新与发展的新路子。

首先,消费信贷面对众多消费者,笔数很多,但是单笔金额很少,这种消费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必须要找到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加快消费信贷业务创新步伐。其一是成本一定要低,其二是风险一定要可控,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管理技术手段都需要创新。在当前“扩大内需、消费为重”的政策下,我国潜在的消费信贷市场会很大。商业银行可以在现有消费信贷的基础上,从利率折扣、简化手续、增加期限档次、加强个人信用评价、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合理定价、完善担保方式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引导和拓展消费信贷,增强消费信贷业务的竞争力。对住宅消费信贷,还可以结合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建立消费信贷资金供给机制,解决因储蓄存款时间短、住房抵押贷款时间长而影响银行流动性的问题。

第6篇:消费金融范文

那么,中国消费金融现状又如何呢?据中国银联总裁许罗德介绍,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中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在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约为11%。如果剔除购房贷款,消费信贷余额仅为4500亿元人民币。

未来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消费引擎还有很大空间。问题是如何促进、推动消费增长。

当然,最好的方式是收入增加。但在收入增长相对较慢的情况下,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授陈志武表示,“药方”是先买后付、借贷消费。

值得关注的是,5月12日,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金融机构,会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

借贷提高消费效率

人的收入轨道决定了年轻时缺钱,到年老时钱最多,消费的年龄轨道又正好与此相背。而消费型的金融产品恰恰能够帮助人们跨时间转移收入,纠正这两种轨道的矛盾。所以,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金融消费的力度可以决定消费水平的高低。

按照国际惯例,一国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消费将进入快速增长期。但中国在2007年人均GDP达到2456美元,2008年超过3000美元,最终消费率仍然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当然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关,与中国社保体系的不完善有关,但是与中国的消费渠道、消费方式以及与支持消费的手段不足,也有一定关系。

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按照我们自己的说法,是进入了小康社会,按照世界银行的说法,我们进入了中等收入的水平。这样的水平,潜在的消费需求是会发生重大的转变,那就是对温饱的基本需求在减弱,对住房、汽车、家用电器耐用消费品需求则明显地提高。

消费需求的转变,必然导致消费模式的变革。清华大学布鲁金斯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肖耿认为,在这种转变中,金融业是非常重要的,消费金融是要提高消费的效率。“经济学里边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消费,不是今天的消费就是明天的消费,所有的投资都是为了将来的消费。所以消费是最重要的。但是经济学里边讲消费一定要有效率。”在2009陆家嘴金融论坛上,肖耿这样说。

提及消费金融,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目前仍在肆虐的金融危机,因为正是美国的借贷消费模式最终导致了这场灾难。“尽管这次危机是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但是,美国自19世纪末演变而来的、靠借贷消费带动的增长模式不会改变,其金融资本主义模式也不会终结,在质上不会变,只是在量上会有收缩。”陈志武表示。

消费金融的供需矛盾

消费金融在美国是过度,而在中国,恰恰相反,是不够,远远不够。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消费信贷余额在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仅为1.29%。而同期美国不包括房贷在内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是我国的38.7倍,其在银行贷款中的比重则高达26%。如果中国也达到这个比重水平,那么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可以达到9万亿元人民币。

汽车消费是在我国开展得较早的消费金融产品之一,迄今为止,国内也有了10家汽车金融公司获准提供购车贷款服务,但到2008年底,我国各金融机构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仅1583亿元,其中318亿元来源于汽车金融公司,占到的20%。

数据显示,早在2003年7月末,四大国有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就达到1400多亿元,当时全国轿车销量是140万台。而2008年我国轿车销量已达到504.69万辆,考虑通货膨胀和轿车销量增长3倍的因素,这5年来国内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基本处于萎缩之中。

第7篇:消费金融范文

一是阿里小额贷款,即通过互联网数据化运营模式,采用大数定律理念经营小微企业信贷,为阿里巴巴、淘宝网、天猫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向这些难以在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群体提供纯信用小额贷款服务。二是以京东“白条”为代表的电商面向个人客户的互联网消费信贷服务,即电商利用自有资金在自身平台上为消费者提供“先消费后付款”的延后付款服务或者“分期0元购”的分期付款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积极影响

互联网金融有别于传统金融,其借助于互联网渠道开展业务,实现了可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方式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提高金融业务便利度、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改善金融消费者体验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金融服务更加便利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升级以及大数据的持续推广,金融行业逐步实现社交化和移动化,由此催生出具有移动互联网特点的新金融业务模式,有效提升了金融活动的系统化和智能化程度,极大地提高了金融运行的效率,从而确保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高效、全面和便捷的全方位服务。同时,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移动化和社交化特点,使金融消费者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均能充分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此外,互联网金融拥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渠道,已经全面渗透到消费者的日常支付领域,由于其具备支付方式便捷、到账时间快、支付成本低等优势,已成为互联网金融中增长最快的领域。

(二)金融模式更具成本收益优势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实现与现有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同等的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下,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在零售业务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其无需物理网点,免除人工费用,这是传统金融机构所不可比拟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高收益的特性,如自余额宝推出以来,其年平均收益率保持在5%左右的水平,高于多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微信理财通自开通起始终维持着6.5%以上的收益率,7日年化收益率最高达7.90%,逼近信托产品的收益水平。

(三)金融服务更具个性化

受限于客户数量和营销方式,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每一位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只能提供一些相对标准化的产品来供客户选择。而互联网金融则主要依托互联网渠道,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完成金融消费者的甄别和评价,进行有效的分层和分类,获得消费者投资习惯和风险偏好信息,以便实施个性化营销服务管理。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掌握客户实际投资需求,寻求最适合的金融产品组合,从而提供最佳的金融服务方案。此外,互联网企业掌握了客户日常生活的信息流,便于实现信息流与资金流的无缝对接,如阿里巴巴凭借淘宝集聚了网上购物的信息流和资金流,账户集购物、支付、投资理财等服务功能于一身,并根据客户的消费偏好推送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腾讯凭借微信集聚了网上虚拟社交的信息流,凭借入口优势迅速扩展其他应用功能,在拥有网络信息流优势的前提下,将支付、理财、储蓄等金融功能与购物、社交、生活等有机结合,力求根据消费者需求和偏好,为其量身定制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使其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一)金融消费者交易资金安全堪忧

目前互联网金融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就是信息安全。由于互联网处于开放式的网络虚拟环境,现有的网络通讯协议的安全性有待改善,数据本源的保护工作相当繁重,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需要不断改进,以有效防范木马病毒、黑客等的外部入侵,维护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同时,第三方支付和网络贷款平台目前的准入门槛仍然不高,交易资金监控尚存盲区,在行之有效的监管和担保缺位的情况下,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将导致交易资金的信用风险不断集聚,从而严重危及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此外,责任主体虚拟化,消费者和投资者维权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主体尤其是网贷平台,发起人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充分,一旦出现债权债务纠纷或者网络平台非正常关闭等情况,消费者和投资者则难以进行维权。

(二)金融消费者敏感信息保护难度加大

相比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挑战。2013年我国共有74.1%的网民遭遇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38亿人次,主要包括个人资料泄露、账号或密码泄露以及手机客户端短信垃圾、诈骗电话等问题③。探究信息安全事件频发的原因:一是互联网金融的客户开户流程依托互联网进行,难以通过现场来见证,存在消费者的开户信息被违法分子窃取和篡改的风险隐患。二是尽管互联网金融拥有实名认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安全技术手段,但均为纯电子化方式,较之银行的身份认证方式仍显简单,涉及金融隐私权的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等容易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盗取,经常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批量售卖。三是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普遍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存储、使用和销毁的流程和机制,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仍存在不足,不利于在源头上防范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

(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易遭侵犯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生成的速度明显加快,产品和服务的规模愈益扩大。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的金融产品琳琅满目但也容易鱼龙混杂,使得消费者识别信息有效性和真实性的难度增加,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受到保护。由于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样存在,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相关金融机构和平台良莠不齐,导致问题更加凸显。部分互联网企业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公然开展传统金融业务,同时在经营运行过程中,在信息“公开、透明”的表象下,经常夸大甚至虚构产品和服务内容,甚至有些平台越过了法律红线。例如在互联网融资平台类企业中,不少网贷公司(P2P)超越了平台中介功能,突破传统范围的P2P贷款界限,以平台身份和高息名义吸引资金并挪作他用,存在向非法集资演变的可能,或通过虚假增信和虚假债权等非法手段来吸引投资者,故意隐瞒资金用途而形成“庞氏骗局”,这些均可能涉及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并最终造成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

四、政策建议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法律体

系和监管框架。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框架正处在逐步完善阶段,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正是金融监管的目标取向,这就对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一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立法,将第三方支付、网贷平台、互联网理财等均纳入金融监管法规框架体系内,切实有效地加强监管约束。明确将消费者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的重要参考。二要由“一行三会”④、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共同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统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厘清各部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中的权责,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标准,弥补跨业界经营中的监管与维权的缺失。三要强化市场约束作用,以注册登记或备案审核等方式严格互联网企业准入机制,以强制信息披露为重要手段,同时参照央行征信系统,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统一的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二)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防护体系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络、移动互联网络、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而发展的,科技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的立足点,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必须不断完善安全防护体系,提升应对安全威胁的能力,确保发展规模与技术水平相匹配。为此,一要不断强化安全防护措施,通过开发升级技术来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问题,综合采用数字证书、安全控件、动态口令以及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手段,同时建立健全数据库、数据传输和数据灾备等技术保障,确保消费者充分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安全性。二要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管控体系,有效识别评估外部环境,及时监测预警业务系统遭受外部攻击的信息科技风险,从而确保客户隐私信息和资金的安全。

(三)对消费者开展多样化的互联网金融教育

第8篇:消费金融范文

本文通过中、美两种不同消费模式的比较,得出结论:中国消费转型的目标不是美国长期奉行的过度消费模式,而是要在现行的保守型消费与过度消费模式间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模式,即适度超前的消费模式。

中、美消费模式的比较

一、美国:高消费―低储蓄的过度消费模式

在美国,经济由生产驱动向消费驱动转型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超前消费、负债消费、低储蓄率是当前美国消费模式的主要特征。

(一)居民消费支出占GDP比重居高不下。美国属于典型的高收入―高消费―低储蓄国家。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已发展成为透支消费、超前消费和炫耀性消费。

(二)储蓄率一直低迷。近年来美国的个人消费主要有两大特征:一是负债消费,二是超前消费。近十几年来,美国人均消费支出基本上接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倾向在0.90以上。

(三)负债消费模式已难以为继。长期以来,上自美国政府,下至企业和消费者,都以不同的借贷方式度日。美国政府主要通过财政赤字,消费者主要靠借债来支撑消费。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发达经济体特别是美国的消费者即期收入减少,资产大幅缩水,从金融危机爆发到2008年底,美国家庭资产缩水近13万亿美元。财富递减迫使美国消费者增加储蓄、缩减消费,逐步改变过度负债的消费模式,储蓄率有所回升。

(四)超前过度消费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导火索。美国人高消费、低储蓄的消费模式对美国宏观经济的影响是显著的,强大的消费虽成为拉动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也使美国家庭缺乏抵抗经济风险的能力。在这种消费模式的基础上,美国的金融机构不断创造出名目繁多的与借贷消费有关的金融产品牟利,而美国政府又监管不力,最终演化成金融危机,充分证明美国消费模式存在致命缺陷。

(五)消费前景将持续乏力。2009年美国消费品销售额比上年下降1.7%,跌幅为63年以来之最,服务开支的跌幅更是创下71年之最。据IMF调查结果表明,美国消费者在金融危机后已捂紧钱包,若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可能会打破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消费率的稳定增长趋势。美国家庭未来的消费率有可能从当前水平下滑,并导致储蓄占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2009年的大约5%升至6%以上。在未来数年,美国家庭消费和储蓄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将分别介于85~92%和5~7%。

二、中国:高储蓄―谨慎保守型消费模式

(一)消费率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且呈逐年下滑趋势。据世界银行统计,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平均消费率稳定在73~79%,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最终消费率也达到65~70%。2008年,我国最终消费率为48.6%,其中居民消费率为35.3%,不仅与历史最高水平(1985年)的52%相比,下降了近17个百分点,而且与欧洲的58%、日本的55%、美国的70%相差甚远。不仅低于低收入国家平均水平(74.1%),也低于中等收入国家的54.6%。

(二)居民消费规模相对较小,增长缓慢。从居民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看,1990~2007年,世界居民消费和GDP年均增长率都为2.9%,两者同步增长,多数国家居民消费要略快于经济增速,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居民消费增长均要快于经济增长;而同一时期我国居民消费年均增长7.6%,低于同期GDP年均增长率2.4个百分点,两者差率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与美国相差2.7个百分点。

(三)居民消费滞后于收入的增长。1979~2007年,我国经济以年均9.8%的速度增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年均增长7.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均增长7.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均实际增长6.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年均实际增长6.4%,消费支出增速分别慢于收入0.7和0.6个百分点。

(四)居民储蓄余额不断攀升。改革开放前,全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从1952年的8.6亿元增加到1978年的210.6亿元,年均增长13.1%。改革开放后,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从1978年的210.6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217885.4亿元,年均增长26.0%,年均增长速度是改革开放前的2倍。其中1978~1986年8年中存款余额增长10倍;到1994年,16年间增长100倍;到2008年,30年间增长1000多倍。

从城镇居民的人均储蓄率看,1990年为15.2%,2000年达20.4%,2007年和2008年分别为27.5%和28.7%,表明近年来城镇居民有四分之一多的收入存入银行。从农村居民人均储蓄看,1990年为8.8%,2000年达15.7%,2007年和2008年分别为11.3%和11.7%。

(五)高收入群体储蓄率远高于低收入阶层。从储蓄结构看,分布极不均匀。最高收入户平均储蓄率达38.1%,不仅高于最低收入户(5.1%)33个百分点,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8.7%)9.4个百分点。

启示

中国和美国都是目前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国家,但储蓄与消费的运行轨迹截然不同:存款过度与负债累累,形成了鲜明反差。从长远的角度看,这两种模式都难以支撑可持续发展,需要进行认真反思。从国情与现实出发,通过两种消费模式的比较后,我们得出了以下启示:

一、高储蓄增强了居民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减缓了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对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79~2008年,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年均增长26%。城镇居民人均储蓄率从1990年的15.2%上升到2008年的28.7%。截至2009年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26.1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9.7%,净增加4.3万亿元。目前我国人均储蓄额近2万元人民币,与美国人均欠银行1.5万美元形成鲜明对比。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如何看待高储蓄,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中国经济结构存在的根本性问题是储蓄率太高、消费太低。高储蓄率意味着家庭消费意愿不足,而消费需求不足又将压抑总供给的扩张。他们主张大幅降低储蓄,扩大消费甚至提倡像西方国家的超前或透支消费;二是高储蓄率一方面可以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较高的资本积累,从而不断为总供给的扩张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居民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是进一步扩张消费的重要基础。

事实证明,在由美国引发的本次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的谨慎型消费模式起到减缓危机影响的作用,消费需求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仍保持了较高增速,其原因除推动消费的政策效应和消费升级等因素外,是与居民的高储蓄密不可分的:

(一)我国的高储蓄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没有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更不是人们形容的“笼中虎”,相反,高储蓄为中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强的物质基础。

(二)高储蓄已成为重要的民间资源之一。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阻碍消费增长的一些体制因素正在不断化解,居民的消费能力也有了跨越式的提高。庞大的储蓄,使得在全球金融危机时期,有足够的民间投资资金可以调动,并成为推动经济迅速复苏的实力和后盾。相比之下,美国的储蓄率几乎为零,恢复经济需要更多依靠政府的赤字,这可能带来美国经济更进一步的失衡和危机的深不可测。

(三)众所周知,消费不仅和本期收入存在正相关关系,还与往年的收入和储蓄紧密相关。从我国扩大内需、支持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充裕的居民储蓄无疑是巨大的潜在购买力。消费者在购房、买车及购买其他高值耐用消费品时,不一定完全取决于当期收入的增减,还要取决于多年来积蓄的多少。

此次金融危机发生以后,由于缺少储蓄保障,国外一些白领一旦失去工作,生活立刻陷入困境。事实证明,西方国家的高消费、低储蓄加剧了金融危机的破坏程度。相比之下,我国经济仍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危机的破坏程度比某些西方国家要低得多,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居民的高储蓄密切相关,成为经济社会得以稳定发展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

(四)居民储蓄将成为支撑经济基础的强大力量。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居民后顾之忧大为减轻,加之消费政策到位,消费环境优化,如果引导正确,居民只要把昨天挣到的钱从储蓄中花出一部分,储蓄率下降几个百分点,其对消费需求的增长将起重要的拉动作用。因此,高储蓄率及大规模投资计划,将有力支撑今后中国经济的持续较快增长。

总体来看,一国储蓄率水平的变化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涉及观念和文化因素的问题,高储蓄率与中国传统文化、社会结构、家庭观念等诸多因素有关。可以预期,高储蓄率在我国仍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综合以上因素分析,居民储蓄的大量增加,一方面对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可谓功不可没;另一方面在目前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居民消费需求没有出现大幅度萎缩,主要得益于多年的高储蓄积累的资金,大大增强了居民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支撑了消费扩张。

二、过度超前消费模式不适合中国,适度超前消费模式更有利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但这种模式应建立在均衡适度的基础上

(一)要用科学发展的眼光看待中、美两种不同的消费观。“量入为出”和“负债消费”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消费理念,前者遵循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后者建立在提前支取未来收入的基础上。一方面,负债消费模式虽然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但消费力量推动美国经济快速增长,对刺激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容忽视;另一方面,量入为出的消费方式如果过度滥用,容易导致消费不足,形成生产过剩,其危害并不亚于消费过度。

因此,在反思美国式负债消费模式给经济带来危害的同时,对中国式的谨慎消费观念也不应大加鼓励,应该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中、美两种消费观。由于居民长期形成的消费习惯很难在短时期内改变,中国消费模式转型的目标不是美国的过度消费模式,而美国消费模式转型的目标也不可能转向谨慎型消费模式。

今后消费转型的目标是要在中、美两种消费模式之间找到一个融会点,寻求一种均衡适度的消费模式。这种适度消费是在收入、支出和储蓄之间寻求均衡。消费支出没有必要低于现实收入水平,考虑未来收入预期,消费支出可以高于现实收入水平,但不能过度超出自身支付能力的范围。

(二)过度超前消费不适合中国大多数消费者,适度消费更适合可持续发展。相对美国人的生活习惯而言,中国消费者有着崇尚节俭、谨慎、保守的传统习惯,不过,这种传统的习惯正在面临新时代生活方式的挑战。

我国的消费信贷没有因金融危机而减弱,相反增长依然强劲有力。据人民银行统计,2009年个人消费贷款增速显著提升,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消费贷款累计新增1.8万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 48.6%,增速比上年末加快34.6个百分点。其中个人消费性住房贷款累计新增1.4万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47.9%,增速比上年末加快37.4个百分点,表明个人透支消费在居民消费投资理财中有加剧升温之势。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比例只占贷款总额的12%左右,与美国95%的水平相去甚远。如果按13亿总人口计算,人均负债近4000元,数额不大,但考虑到借贷只是少数人所为,因此实际举债者的负债数额要大得多。

从根本上说,我们不反对超前消费,消费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目前无论是国家出台的“家电下乡”,还是车辆以旧换新等诸多方面的优惠政策,都在鼓励大力消费,拉动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消费对经济的驱动力将会增强。但对于普通消费者和一般工薪阶层来说,一定要量力而行,透支消费并不适合每个人的生活,切不可为一味追求时尚和超前享受,而大肆举债度日。美国的沉痛经验教训和我国少数人目前身处“房奴”、“卡奴”、“车奴”背上的沉重债务负担,以及前几年出现的一些地区车贷不良率高达50%以上,都在警示并告诫我们: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也许适度储蓄才是普通百姓追求现代生活和投资理财的正确选项。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信用消费是一种进步,但超前消费一定要量力而行,适度的负债消费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生产发展,适度信用消费可使生产与消费进入良性循环,又可以帮助个人提前购买到需要的物品,改善生活状况,还贷的压力也能变成赚钱与节省的动力。只要“负债消费”是建立在“量入为出”的基础上,“借明天的钱来今天消费”虽然可取,但要有良好的收入预期,还要考虑一些不确定因素。我们不提倡超出自己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去过多借钱消费,但如果有足够的储蓄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支撑,适度信用消费也是可行的。

(三)人均资源不足和社会保障不够完善等决定了不能选择超前消费模式。选择一种合适的消费模式是一个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路径的问题。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一个国家的居民储蓄率要受制于多个因素,既取决于该国的文化传统和资源状况,也取决于经济发展阶段与社会保障水平。

中国地大物博,但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较低,土地、可供消费的资源以及方式等都非常有限,环境资源基础相对薄弱,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例如,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40%左右,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只及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人均森林面积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一,人均森林蓄积量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八分之一,许多重要的矿产资源的人均拥有量也都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源相对不足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突出制约因素,因此消费转型更为紧迫和意义重大。

可持续消费模式对我国现有消费观念、消费习惯、消费结构和消费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引导居民根据我国国情选择科学的节约型消费模式,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们既要反对过分节俭、只满足温饱而忽视消费的发展型和享受型,又要反对奢侈消费,反对只注重物质享受、忽视生态环境、忽视消费的“可持续性”。从发展阶段看,中国目前还是低收入国家,而且保障也不完善,这些均决定了超前过度消费模式不适合中国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量入为出”依然是我们今后应该坚持的消费理念。

总体而言,美国的超前透支型消费是建立在美国强大的综合国力、资源基础和有限的人口总量基础之上的,对于人口众多、资源缺乏的国家显然不可能适用。

(四)住房投资性消费比重过高,具有过度超前消费特征,对居民消费具有挤出效应。从商品房销售看,1991~2009年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年均增长19.8%(2009年比上年增长42.1%,增幅达历史最高水平),销售额年均增长31.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4.6%,商品房销售额快于消费品零售额17个百分点,相当于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由1991年的4%提高到2009年的35%。

从人均住房面积看,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从1978年的6.7平方米提高到2008年的30.0平方米,增长3.5倍;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由1978年的8.1平方米增加到2008年的32.4平方米,增长3倍。

从国际和地区比较看,我国居民的人均住宅面积水平较高,已经超过了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约为30多平方米,而香港城市居民住房面积是7.1平方米,日本是15.8平方米。我国大多数家庭住着自己的房子,还想要买更大更好的住房,有不少家庭出于攀比心理,借钱也要买更大的房子。我国城镇88%左右的居民已拥有自己的住房,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个人住房拥有率,法国与德国仅30~40%,美国仅68%,反差较大。

近年来,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增势强劲,价格大涨,导致在一些大中城市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居民在住房方面的花费与日俱增,房价的涨幅远远超出了大多数人的预期,一些寄希望于房价能回落的消费者尤其是持币待购者,一部分人为此多付出了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房款,另一部分人只好望房兴叹,高房价已成为家庭生活的一项巨大支出。

就目前来看,推动房价节节攀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刚性需求的拉动,也有投资甚至投机的推波助澜;既有政策性因素,也有体制和机制因素等,还有部分居民不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收入状况,盲目跟风,竞相攀比,买涨不买落的不理性消费行为,也是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高房价对消费的挤出效应主要表现在:

第一,高房价阻碍居民消费的转型升级。一是不少城市的房价大大偏离了居民的实际购买力,使不少购房者成为“房奴”,在沉重的还贷压力下,导致这部分家庭买房后而处于长期节衣缩食状况。二是高房价大大增强了支出预期,增加了预防性储蓄需求,使多数人不敢消费、谨慎消费。

第二,不利于消费结构的优化。从居民消费支出结构上看,居住消费在居民支出结构中是逐年上升的,负担会越来越重。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中,居住支出比重从1990年的7%上升到2008年的10.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统计上居住消费支出并不包括购房支出,仅包括房租、水电费等支出,如果加上购房方面的支出,这一比重会大幅提升,有可能达35%以上。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居民最终消费结构中,食品消费占的比例在10~20%,而住宅消费的比例在30~40%。因此,我国居住消费支出的压力,要远比食品消费的支出压力大。

第三,收入房价比过高花去了两代人甚至几代人的积蓄,严重削弱了消费增长的后劲。

国际上通常以“房价收入比”(房价和家庭总收入之比)来衡量房价总水平的高低,房价收入比正常为3~6倍,租售比正常为200:1到100:1之间。以北京为例,北京地区2009年的房价收入比已经达到27:1,而房价租售比已达到500:1,明显高于东京、伦敦和温哥华等其他国际性大城市。从北京和上海等地方的住房绝对价格水平来看,也已超过了美国和日本的国际大都市。但是,美国和日本的人均收入是中国人均收入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如果再考虑汇率因素的话,我国部分城市的房价已远远高于收入。所以,住房投资或投机需求旺盛是推升房价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9篇:消费金融范文

一、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尊重权和监督权。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目标,在现有的“一行三会”中,至今没有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事务。我国的监管机构内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乏。在证监会,目前仅有一套具有政治色彩的非透明信访制度,不是那种严格意义上的处理投诉,调查和纠纷的对应机制。银监会侧重对银行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而对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很大的认识不足,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中,没有条文涉及到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其他的监管法中也没有对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二、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的特点

美国主要的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包括:诚信借贷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加速资金到位法,诚信储蓄法,消费者租赁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公平住房法,房地产过户程序法等法律。美国信用管理行业主要的信用管理机构可分为银行系统的信用管理机构和非银行系统的信用管理机构两大类。

(一)银行系统的信用管理机构:1、联邦储备体系。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成立于1976年。消费者顾问委员会代表消费者、社区和金融服务业的利益。其主要职责为:为仲裁委员会提供建议,便于其更好地履行《消费者信用保护法》中所规定的职责;为仲裁委员会提供金融服务领域纠纷的解决方案。2、货币管理局。货币管理局设有消费者支持小组,专门为消费者答疑,提供建议以及在消费者投诉国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是为其提供帮助。3、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联邦储备系统的非会员银行及外国银行在fdic投保的分支机构。当消费者要投诉被fdic监管的银行时,可将投诉信件寄往其“监管和消费者保护部门”的消费者回复中心。

(二)非银行系统的信用管理机构:1、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中的消费者保护部门为消费者提供保护,使其在不公平待遇和诈骗行为中免遭伤害。该部门执行国会制定的一系列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一些法规。2、国家信用联盟。国家信用联盟负责监管联邦信用社,在接收到消费者的书面投诉后,立刻答复消费者已收信,并将消费者投诉载入记录。此后,信用联盟监督委员会对投诉的信用社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或由监督委员会直接告知消费者,或委派工作人员回复。3、储蓄监督办公室。储蓄监督办公室监督联邦和一些州立储蓄机构,包括储蓄银行和储贷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储蓄监督办公室一般会委派消费者事务人员将消费者的投诉寄往被投诉储蓄协会,这促使储蓄协会主动收集信息和记录。对于消费者信中所提及的问题,储蓄协会根据内部调查结果向储蓄监督办公室提供书面回复。

三、美国金融消费者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结合我国金融消费环境及消费者保护法制现状,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有必要推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项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属于典型的“监管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或消费者保护法律,树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目标和原则,界定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种类以及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明确金融消费纠纷的范围和解决机制,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职责等。此外,还应注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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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的衔接,并根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点,细化金融机构诚信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二)设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的专门监管机构

在“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中,我国至今没有一个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事务的监管机构。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应通过立法设立专门性的监管机构(例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对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还赋予该机构在监督、检查和执法方面的一系列权力,并肩负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以及协调统一金融监管部门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责。

(三)建立一套运作灵活、简便、高效、透明和公正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