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质量监督范文

质量监督精选(九篇)

质量监督

第1篇:质量监督范文

2.加强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建立安全监管新模式--天津市质监局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宝坻检测中心挂牌恩元

4.2003年中国名牌产品顾客满意指数调查卞纪

5.高档名酒你喝的是真的吗?纪哲

6.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势在必行董思恩

7.如何选购节能灯马勇,吴福田

8.电暖器的选购与使用马文会

9.我国家庭影院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胡兴军,白木

10.肖哥漫记:一、意外联想二、实话实说马树才

11."抢"你没商量吴之如

12.电子商务与物流条码张然

13.质量监督与消费 漫画:辩"白"树才

14.坚持有效性克服"两张皮"--努力实现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王琳

15.漫谈名牌观刘娇

16.感受巴黎艾迪

17.消费者的保护神--德国商品检验组织晓峰

18.先检验后销售--销售外地安防产品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骆宏,张俊利

19.浅析提高食品理化检验质量的途径李辉

20.出租汽车计价器微机管理系统崔国强

21.天津市计量测试学会召开学术年会志林

1.以质取胜提高市场竞争力

2.国家质检总局表彰中国名牌和先进市县纪坚

3.2003年中国名牌产品名单

4.天津市召开2003年质量工作表彰大会恩元

5.天津市质监局荣获全国《产品质量法》知识竞赛组织奖

6.2003年天津名牌产品名单

7.天津市质量法律实施成绩斐然志坚

8.天津市质监局举办质量月大型咨询活动质宣

9."公仆坐堂"为民解忧

10.天津市质监局加快对外合作步伐--TUEVNORD总裁应邀来访曲美青

11.为全球信息社会制订全球标准--第34届世界标准日祝词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3.无证擅自生产企业违章受处罚刘伟杰

14.多事的螃蟹--"上帝"遭遇美味故障文木香

15.小家电市场面面观胡兴军,白木

16.绿色照明话节能吴福田,张存礼

17.漫画: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夸奖树才

18.加油站前巧维权质量监督与消费 马强

19.电子天平的正确使用温蕾

20.漫画:上帝轮流做老马

21.数码相机使用指南(二)王致诚

22.家用DVD机的选购故土

23.肖哥漫记一、一错再错/二、左右为难马树才

24.牛奶与牛尿吴之如

25.产品质量要靠准确的计量来保证郑丽娜

26.天津现代物流发展分析王磊,许捷

27.非典,让我们再次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辛席

28.计量与防治"非典"尚世声,田昀,邱伟

29.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误差来源吴冰梅

30.县级计量工作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高梦舜

1.质量重于泰山--纪念《产品质量法》诞生十周年

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颁证暨天津市3C认证推进会在津召开纪坚

3.关注3C认证维护消费者权益--国家认监委主任王凤清答本刊记者问

4.天津市质监局召开年中工作推动会恩元

5.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6.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7.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8."三包"误区面面观笑天

9.漫画:无题吴茗HtTp://

10.违法无标生产产品难保消费者人身安全刘伟杰

11."塞车费"该由谁买单--"上帝"面对"霸王条款"文木香

12.什么样的空调器适合您马国富,贾庆红

13.如何选购MP3楚杰

14.电磁炉的选购与使用马冬梅

15.台秤的选购和保养回增梅,毛世英

16.细说冷冻饮品刘建华

17.怎样购买小型常压热水锅炉李连洪,孟素华

18.质量监督与消费 选择适合您的数码相机王琳

19.数码相机使用指南(一)王致诚

20.语言复读机的选择使用保养庚晋,白木,周洁

21.新型陶瓷片密封水嘴的选择孟少甫

22.台式血压计的使用与保养霍建华,齐之利

23.肖哥漫记:一、广而告之二、精制皮鞋马树才

24.柳芽青青入茶来吴之如,文并画

25.赞"无理由退货"广羽

26.漫画:您就是那1%树才

27.售后服务不容截留廖仲毛

28.从消费心理分析谈名牌战略的意义王金玺

29.对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再认识孙学增

30.赫尔辛基印象艾迪

31.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与"金质工程"李志勇,陆钧

32.怎样提高"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力王海滕

33.定量包装商品不合格存在的原因高勇

34.浅谈质量技术监督职业道德建设郝官廷

2.上下一心共防非典--天津市质监系统近期防治非典工作述评雪铮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步入法制化轨道

4.依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5.天津百年计量史话刘锡萍,艾学璞

6.透视计量器具现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田洪林

7.借非典兜售黑心棉被褥敛财者受重罚刘伟杰

8.实施名牌战略是经济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杨宪初

9.时髦的依傍--"上帝"在抗非典期间防虚假广告文木香

10.关注"绿色服装"张国福

11.漫话食品添加剂--吊白块张荣林,唐丹舟

12.电子血压计及其准确性宫风顺

13."普通脱脂纱布口罩"的选购张纯义,杨霞

14.帮您选择MD机王麟

15.怎样选择CD随身听邹利

16.感受香港购物质量监督与消费 方小雅

第2篇:质量监督范文

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二条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工作。

(三)对辖区内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二十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章质量检测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设安装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结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缴。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质量监督员、、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监督部门或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核备。

第3篇:质量监督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因此,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积极探索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努力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建立以规范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管,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一、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察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效促进质量体系良性运作,规范所有主体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控制,实现设计和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通过对这三方面的内容的审查监督,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过程的预控监督。

二、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应适应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的要求。监督机构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监督执法,对委托机关负责,由委托机关承担执法的后果。

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

监督检查的对象还包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在内的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行为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站在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机制,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总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业主、监理、设计、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主体及检测主体的协作配合的全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方法主要是通过现场的地基基础质量验收监督、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畴,环境质量的监督渗透于各个监督全过程,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质量活动结果有效,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通过实体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实现,保证施工过程的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质量。

三、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企业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一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特别是解决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四、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对原则和监督方法的改进,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职能而不是责任主体,在这方面不能代替、越位

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建设参建各方主体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如下几点:

1、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平等的原则。

2、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3、要保护正当权益者的利益。

4、要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以权制权。

5、全过程、全方位综合治理和提高工程质量。

6、监督工作要把握执法为民、监督与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7、要研究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特别要抓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和分户验收的贯彻和落实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8、研究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始终抓住工程使用安全功能的重点。

第4篇:质量监督范文

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是以工程实体质量为主线,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巡视督查为主要监督形式,通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质量监督,从而来有效规范业主、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使工程建设过程中实体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1)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时,不能忽略除业主之外的其他各参建单位从事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督,应站在执法的角度上,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开展对建设、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等方面的质量监督工作,增强各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保证工程质量。(2)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出发,在业主、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均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下,进一步督查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3)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混凝土构件、半成品、成品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检验,建立公路工程抽查意见通知和反馈制度。对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和检查,看是否按规范、按标准进行检测,检验频率是否充足,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等。(4)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重要指标进行监督检查,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手段,提供准确、可靠、具有说服力的检测数据,增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5)对监理、检测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建立监理、检测企业诚信体系,对监理、检测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切实加强动态监管,凡有相关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一律按信用评价办法进行扣分处理,并对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信誉档案,形成信用约束力,促使建设主体规范各层次、各环节的质量行为,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实现对监理、检测市场行为的有效引导和监控。

2工程竣(交)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工程竣(交)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是公路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把关监督,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最后关口。(1)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检测单位开展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竣工验收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质量检测,依据检测报告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为保证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将严格按鉴定程序办事,要以检测数据说话,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可靠。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9]。(2)及时督促业主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确保工程竣工资料真实、可靠、有效。(3)对缺陷责任期内遗留的问题进行整改的监督,确保按施工图要求整改到位,保证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3监督工作中的体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执法行为,是“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要不断努力提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业务水平。由于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涉及到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每一个环节,监督者必须具备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还需懂得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善于学习,及时掌握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自身的水平。另外,监督者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要敢于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2)要加强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通过对工程施工、监理计划和材料检测报告等严格审查,通过对施工前的现场督察,把工作重点尽量往前提,做到有问题早预警、早发现。(3)要充分发挥业主在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督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建立起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使政府监督和业主管理形成零夹角合力。(4)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手段,提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为了适应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作为质量监督主体,在保留一些较为传统的检测手段、检测方法的同时,还应跟上时代的发展潮流,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手段,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高水平和高效率,实现公路工程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5)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结合本地区、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质量监督措施,并要经常研究监督工作的有效性,紧紧围绕住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个重点[10]。

4结束语

第5篇:质量监督范文

【关键词】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方案

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方案建设思路

1.1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辅助评价方法及定量评估

在电力市场背景下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数学模型,结合计算的结论数据来判断工程是否能够达到质量标准,提升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管理水平。拉格朗日乘数法,用公式表示为:F(x,y)=f(x,y)+λ准(x,y)。在对电力总站进行监督时,需要确保各参见责任方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保持一致性。将工程建设技术、文件资料作为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质量监督工作中UC你在的问题,针对质量监督计算结果进行推断,构建出了完善的定量管理方法。

1.2构建全寿命周期质量监督控制预警指标体系

需要做好电力工程项目质量流程和控制点识别和梳理,构建科学有效的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对电力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质量控制点及控制流程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构建出了全寿命周期质量控制预警体系。在管理方面主要是运用二八定律。变电站需要采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行集中的管理和控制,避免某一项环节出现失误给变电站建设造成较大的损失。电力工程全寿命周期过程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结合项目特点:①做好项目规划、设计过程、设备采购问题。②需要明确制造过程和检验过程。③做好经营管理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电力工程运行、电力工程维护及电力工程检修工作,电力工程全寿命周期过程流程图如图1所示。

1.3构建输变电工程投产时序优化预计方法

需要严格按照电力工程设计方案要求,在电压等级、行政区划及建设规模等信息中筛选出类似的电力工程集,以建设规模为条件进行筛选,明确输电工程的主要参考线路长度及条数。需要已归档的电子化文档中提取电力工程投产时序信息,主要包括工程类型、投产时间、建设规模、电压等级、工程建设时序表、工程前期时序表、项目前期时序表等[1]。

2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智能化管控架构方案

2.1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相关主体

①质量责任主体。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构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大责任主体。②政府监督管理主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明确相关建设工程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实体质量监督管理方法,代表政府行使全国电力工程建设工作,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③社会监督管理主体。以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批准建设计划及定额规划方案,依法签订项目监理合同及工程承包合同。

2.2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程序

2.2.1申请程序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单位需要向工程所在地的电力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待质监中心站同意后方可接受申请,将工程建设单位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提交给质监中心站,确保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合理性,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的核验和调阅[2]。

2.2.2审批程序

提供的文件需要经过建设单位所在地质量监督审核,同意受理该工程质量监督后,才能授权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质监中心站进行等级注册,待审批后,方可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2.3建立管理工作制度

质量监督小组需要严格按照建设单位已经审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来拟定阶段性的质量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工程实际建设特点及技术要求,对工程内部的重大项目和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并制定出合理的工作计划,并报送到质量监督中心站备案。

2.2.4巡视检查程序

结合各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质检大纲规定,将阶段性监督管理作为主要监督管理方法,采用抽测和抽查形式,做好工程质量巡检,充分发挥巡视检查程序的预控及监督作用。

2.2.5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程序

由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建设单位需要携带相关的文件到有关专业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手续,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如果在监督中发现有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行为,要求其停止使用,做好限期整改,重新组织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

2.3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内容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单位主要是根据质监分站的申请,严格按照《火电工程汽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要求开展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座谈评议、抽查实测及现场查看等形式,做好记录归档备查及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电力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属于政府质量管理行为,是国家电力工程中重要的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我国电力质监站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分为以下三级设置方式,主要包括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地区电业局设计案例质监分站。要想提升电力建设质量,需要坚持质量第一方针,建立在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实施,确保电力企业内部的各项设备安装技术规范能够满足质量管理监督体系的要求,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接受质量监督结构的质量监督。

2.4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方法

在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进行构建时,主要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对促进电力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判别事物和系统优劣领域,结合评价指标标准和实测值,对系统进行综合的评价。为了能够满足现阶段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有必要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度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模糊评价的具体步骤为:第一步,确定模糊综合评判因素集,用U表示,即U=(U1,U2,U3…,Um),各元素Ui(i=1,2,3,…,m)代表各影响因素。第二步,确定权重。权重反应出了因素集中各因素的重要程度,用公式表示为:mi=1Σai=1ai≥0(i=1,2,3…m)。第三步,建立综合评价评价集。需要结合日常的工作禁言,将各项目因素集中进行结果评判所组成的集合,用公式表示为:V={V1,V2,V3,…Vn}。第四步,构造评判矩阵,模糊关系矩阵用公式表示为:R=r11,r13,r13,…,r1nr21,r22,r23,…,r2n……rm1,rm2,rm3,…,rmn≥≥。第五步,进行模糊合成和做出决策,对影响评价对象进行分析时,通过各个评价因素的影响程度来决定,用每列因素之和进行表示,用公式表示为:Rj=mi=1Σrij(j=1,2,3,…,n)。第六步,评价指标的处理。取最大的评价指标与相对应的评价元素及评价结果,即ν={νl/νl/maxbj}[3]。

3结论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提升电力工程建设效果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做好企业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将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和同样的管理措施,确保能够生产出不同的质量产品。构建智能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控平台,能够确保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各个阶段的信息化和数据化管控,从不同的角度对电力工程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以提高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和效率。

作者:孙向东 单位:安徽省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参考文献

[1]凌宇飞.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出现的问题剖析[J].山东工业技术,2015(08):196.

第6篇:质量监督范文

关键词: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国的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现状 

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容乐观,影响这个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结合我国宏观经济,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处在一个不算合理的环境中。这些社会的不合理因素包括,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不完善,令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许多企业抱着利润最大的目的,专门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忽视工程质量,导致我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缺失。 

2、我国交通基本工程中管理人员素质低下,导致我国交通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容乐观。交通基本建设的工程需要高素质的管理人员来管理才会推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实现交通工程的质量安全。但是在我国,交通基本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关知识技能,或者是缺乏某一方面的能力,使其不能很好地对交通工程的建设进行管理。 

3、我国的技术水平过低,不能满足建设要求。交通建设是一个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所以对技术的要求很高,可是我国的现状就是技术水平过低,创新能力不强,许多项目的建设多是引进外国的技术,受到外国的技术要挟,处于被动状态。随着市场的信息化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交通工程也受到信息化的影响,而我国的信息化水平较低,不能满足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要求,导致其建设的质量水平不高。 

二、当前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

目前,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存在着不完整的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是体制不健全、不统一,以及分布在各地的三级机构的设置、名称、级别以及职称等都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除此之外,还存在着质监人员对于法规的不了解,对条规不完善的现象,一些人为因素限制了质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主管人员对于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年度目标和要求,其中会涉及较多的因素,各级质监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时无法做到有效超脱,对事不对人,甚至有所顾忌,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执法尺度。

2、质量监督工作的经费问题

财政部和发改委分布的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取消和停止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用的收取工作,其经费来源于同级政府预算,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各二、三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财政拨款方面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使其很难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以及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然而在质监工作第一线,质量监督人员由于对工程技术理论和实际运用能力不足,或者对相关国家交通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无法做到对施工新工艺、新技术的掌握,对质量监督工作产生较大影响。除此之外,有些质量监督人员的道德水平也有待提高。

三、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1.1交通工程设计、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交通工程在施工之前需要对施工方案进行设计、勘察,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对施工前有关设计、勘察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内容是对设计、勘察文件和交通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在设计和勘察文件中发现有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手段,使责任人承担由于违规行为引发的质量问题。对设计、勘察单位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不仅仅是简单的对其进行处罚,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收入责任人的信用档案,从信用方面对其进行约束,以上种种行为可以促进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并促使交通工程有关设计、勘察文件的质量满足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要求。

1.2交通工程有关合同文本

交通工程有关合同文本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施工前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质量监督,确保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能够反映到合同条款中。

2、施工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2.1市场经济作用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该适应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监督机构进行执法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其责任人为委托机关,委托机关承担相应的执法后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及工程师也要负起相关的监督责任,并站在大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对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2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巡回闭环监督管理,对交通工程质量的关键工艺流程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监督的重点是对重要结构位置,比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对施工中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检查方式是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设备,并进行现场实体质量监督,以便提供出更加真实、可靠的数据。除此之外,采取质量监督抽查的方式,对强制性的条规要严格落实,确保建筑法规、规范对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而且程序管理和技术管理应该齐头并进,对技术管理方法进行评价,评价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施工现场质量的保证条件;第二,竣工后的检测结果;第三,现场质量保证材料;第四,工程尺寸偏差实测;第五,竣工后工程实体的宏观检查。

2.3 质量监督的主体包括监理单位、业主等均参与了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实行执法权,通过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主体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对其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查处,对于主体自律能力以及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4交通工程施工之中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已经是质量监督发展的方向,也是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3、竣工之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3.1要确保交通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规范以便合格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交通工程不准投入使用,避免了由于质量监督问题而对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产生危害和影响。

3.2装修、维修、养护等都是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内容,对于交通工程的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可以避免装修、养护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而导致工程主体结构或者环境质量出现问题;另一反面,维修、养护等过程如果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会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这个阶段的质量监督要严格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审查、监督是比较有效的措施,保证了备案登记的可靠、有效、权威,同时还要加强维修、养护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交通工程的使用寿命能够符合相关设计要求,为用户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促使交通工程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工程质量保险也是确保交通工程质量的一条重要保障措施,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与工程质量保险相互结合起来,对于交通工程竣工和交付之后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减轻了建设单位的压力,并少了许多后顾之忧。

结束语

新形势下我国公路工程的建设工作正随着国家政策的指引逐步走向更加完善的轨道,由于公路建设是国家基础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使用都具有其特有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因此,监管单位应充分合理的发挥其监管职能,各部门共同协作,扭转现有的不利局面,将我国公路建设事业发展成让百姓放心的工程,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为公路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所以必须加强我国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从而更加积极应对多面对的挑战,才可以令这个行业得到很好的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第7篇:质量监督范文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这样完整地提出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紧密联系实际,运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各项工作,这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要要求。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就是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近几年我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看,今后一段时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系统要特别注意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减少或根除工程质量通病。这对于各级质监部门讲是责无旁贷的。具体来说,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将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减少到最低程度,直至根除;就是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空鼓、起砂、脱皮和室内标高、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就是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寻求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的防治之策,在这方面,南京市质监站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他们通过试点,总结编写的《防治导则》,很值得各地质监站学习借鉴。第二,要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指导。最近,从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召开的村镇建设工作会议可以看出,有的地方农房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级质监站一定要提高认识,坚持以城乡统筹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从我省实际情况看,各地对村镇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体制和做法不一,总的原则是要加强监管,具体做法上不宜一刀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二、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监督参建各方特别是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从目前我省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建设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工程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和监理单位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今后各级质监站应突出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在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尤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四项程序的监督。从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情况看,各建设单位在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在一些县市还未达到100%的要求,施工许可证办理滞后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是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重点,是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基本保证。今后各级质监站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督以上四项程序,从制度上来确保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在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和工序把关是否严格的监督。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从我省实际情况看,监理单位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时,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等四个方面。据全省5次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情况统计分析,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约占存在问题总数的三分之一。今后,各级质监站一定要把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作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该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该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总之,要通过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来把好质量关,来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三、要切实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国家的技术法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从2002年以来我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情况看,各地在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据统计,全省5次巡查共发现存在问题1254条,其中属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占31%。因此,各级质监站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切实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以保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今后各级质监站在强制性条文监督方面,应注意加强以下三项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执行强制性条文重要意义的认识,明确质监站在执行强制性条文中应负有的责任,自觉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二是要注意加强施工、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的掌握和指导,促使施工、监理单位正确执行强制性条文;三是要加大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能整改的要坚决整改到位,该处罚的要坚决按照建设部令第81号规定执行。

四、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涉及到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加强对主体结构质量的控制,确保其施工质量安全可靠,这是各级质监站的首要任务。从近几年情况看,我省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是处于受控状态的,未发生这方面的重大质量事故。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的混凝土工程质量水平不高,观感粗糙,一般质量缺陷较多;二是有的砌体工程施工不规范,质量水平较低;三是有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等未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等等。对此,各级质监站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切不可掉以轻心。今后在主体结构质量监督方面,要着力加强以下三点:一是要严格按照《监督方案》确定的监督控制点实施监督,尤其是要强调质监人员必须到位监督检查,只有符合要求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二是要加大主体结构的随机抽查力度,发现问题决不能迁就照顾,该整改的一定要整改,该处罚的一定要提出建议上报主管部门;三是要切实加强主体结构质量的抽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以确保主体结构安全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第8篇:质量监督范文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公路质量;监督管理

1影响公路质量原因分析

1.1人为因素

在质量监督管理中,人为因素往往是最重要的因素,它会对质量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监督人员在工作中,没有一个很严肃认真的态度,没有质量意识,那么就不会严抓管理,就会对工程质量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技术人员没有质量意识,就不能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无法确保做到规范化标准。如果施工人员没有质量意识,就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就容易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因此,要想保证质量,做到精细化,就要在各个环节注意,确保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

1.2材料因素

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它是物质基础,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质量管理中,要注意对材料的把关。如果材料出现问题,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即使最后建成,在质量方面也依然存在很多漏洞,隐患。现在有一些单位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注重质量,使用低价的不合格材料,这样一来,后果不堪设想。

1.3方法因素

方法因素指的是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施工方案,组织,工艺,检测等。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展,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工程周期的长短。方案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首先,要考虑现场实际,从管理,技术,组织,经济等角度进行考虑分析。其次,组织方面也要围绕质量,科学组织,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再次,工艺方面,是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指导安排,它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因此,要做到具备可操作性。最后,检测方面,虽然检测看起来是施工过程中的最后一步,但仍然十分重要。

2精细化在公路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2.1高标准严要求,全面推行精细化

项目管理就是为了实现质量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向管理工作要效率,所以就要做到精细化管理。通过精细化管理将任务目标细化,分解,然后落实。在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精细化,这样才能保证质量。

2.2精细化加强公路施工前的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前的监督管理经常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合同文本。重点是监督设备的采购合同,重要材料的采购合同,在合同中就要落实精细化管理,对各个建设主体用法律效力来进行管理和约束,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2)监督管理招标活动。重点对材料采购,施工单位等的招标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将质量监督与市场监督结合起来,运用质量监督审查来有效促进各竞争者之间的良性竞争。(3)监督管理有关设计文件。勘察设计文件也是整个工程中一个重要部分,如果勘察设计文件不过关,那么施工过程中就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要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严格把关与审查。

2.3大力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1)加强工程的建设管理。要将精细化的理念渗透到各个环节,促进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工期,防止单方面追求进度,轻视管理,盲目赶工期的现象发生。(2)提高安全责任意识。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管领导部门安全监督责任制,完善安全防控措施,健全各应急保障体系。(3)对施工及技术人员进行管理。首先,要从思想上纠正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不正确的观念,提高他们对质量的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质量与安全同等重要的观念。其次,要对重点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4)开展质量检测工作。要深入了解工程质量,不能只从表面进行监督管理,要做到对每个项目都有一定的检测意见。在2013年实施的公路工程中,就充分运用了精细化管理的理念,严格按照“建一流工程,创一流质量”的要求,精心组织,科学施工。首先在材料的控制上就严格要求,材料必须各种证件齐全,如果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材料不合格,及时清出现场。然后在施工过程中各个方面都注意精细化管理,最终完成任务,并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3加强公路质量精细化管理的措施

3.1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

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构建学习型队伍。首先要让管理人员树立起质量意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其次要技术人员学习先进的施工技术,保证技术过关,而且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不能纸上谈兵;最后施工人员要加强施工技术规范,提高其工作水平。

3.2加强对施工材料的质量监督

做好对原材料的质量监督,一是要求各单位对材料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将各方面综合考虑之后,选择合适的厂家。二是对原材料进场做好检测,防止不合格的材料进入。三是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对材料的监督,对施工中重要材料进行动态跟踪,为保证工程质量打好基础。

3.3在质量监督中重点抓现场

在整个工程中,现场的监督管理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是要对进场的材料进行严格监管,保证机械设备过关。二是对重点项目等进行全方位的现场监督。三是要加大对工程的巡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使质量自始至终都能受到严格控制。

3.4精细化加强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工程在初步建成之后,并不是就可以算结束。竣工后的监督管理也极为重要,它能够确保公路工程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要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后的资料,确保资料的可靠性。其次,要时常检查已竣工的工程,确保其可以安全投入使用,防止日后出现工程事故。最后,要严格路基验收,检验各项指标是否合格,若有一项不合格都不能投入使用。

4小结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更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过程。通过精细化管理,能够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路质量,值得在公路质量监管中推广应用。

作者:裴丽蓉 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9篇:质量监督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者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创建著名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和著名品牌保护制度,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依法对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

(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

(五)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

(六)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十条禁止服务业经营者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用于经营。

第十一条禁止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第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未经规定程序认定,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

第十三条承印人承接印制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编号、标志,商品条码,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产品质量免检证书、标志,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以及含有以上标志的包装物和其他物品,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

承印人印制的前款所列标志、包装物和其他物品,不得提供给非委托人。

第十四条对产品质量有瑕疵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或者包装的明显部位清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字样,并以产品说明书或者店堂、柜台告示等能为消费者知悉的方式如实说明产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发现销售的产品因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着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产品已经售出的,应当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有效措施消除该缺陷。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产品存在前款规定的缺陷,并且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告知消费者;产品已经售出的,应当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该缺陷;生产者、销售者拒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抽查的重点是: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三)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四)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的结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省主要媒体上公告。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的结果,建立产品质量指数分析评价、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与整治制度。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流通领域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强烈的产品实施质量监测。

第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与质量监测工作应当相互协调,避免重复。

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合理抽取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也可以送被侵权者协助鉴别。经检验,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检验(含复检)费用及样品损耗费用由被检验人承担;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检验(含复检)费用及样品损耗费用由送检机关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是: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二)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中明示的内容或者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者质量评价规则;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标准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机关作出复检结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按规定检验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先行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并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

前款规定的物品已经根据本条例规定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已经监督销毁或者捐赠给公益事业的,应当补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经通知不认领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机关应当财物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不认领的,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机关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三十二条销售者销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提供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或者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三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而为其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责令改正,没收全部提供生产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而将其用于经营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奖品或者赠品,并处奖品或者赠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承印的物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与省规定的职责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公告、公告失实或者向新闻媒体提供失实信息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或者不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三)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四)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中,向被检验人收取检验费用或者违反规定索取样品的;

(五)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六)向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七)其他、、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造成当事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阻挠、干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没收的物品,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属于可以使用的产品的,应当在消除违法状态后予以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应当上交国库;不宜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未能成交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捐赠给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