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经济发展意见精选(九篇)

经济发展意见

第1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一、编制“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思想,以“314”总体部署为总纲,以《国务院关于推进*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意见》为指导,规划目标要全面反映建设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性要求,规划内容要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线,把确保粮食安全、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重点体现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性突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的有效改善、农村改革的战略性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性增强、农业对外开放水平的战略性提升等方面要求,编制出能科学指导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配套服务能力的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可操作性的发展规划。

以发展为主题,做好“五个坚持”:

——坚持抢抓机遇率先发展。抓住重要机遇期,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把握发展的科学内涵,更加注重转变增长方式推动发展、立足自主创新推动发展,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

——坚持绿色增长持续发展。把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生态恢复建设和环境保护并行,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妥善处理城市与农村、“一圈”与“两翼”、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内陆开放与扩大内需、改革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关系,使各方利益相互适应、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实现协调发展。

——坚持改革开放促进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更加注重用改革的途径和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坚持在开放大格局中思考未来发展,坚持走内陆开放型道路,以开放促发展。

——坚持发展成果共建共享。坚持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把人民根本利益作为规划编制的出发点和归宿,规划目的从促进经济增长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转变,围绕率先在西部地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切实满足百姓需求、实现百姓利益、提高百姓生活水平,适广大人民共建共享发展改革成果。

二、编制“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工作内容

继承以往五年规划成果和经验,“十二五”农业农村经济规划在理念上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在规划内容上要改革创新,在规划体系上要科学务实。

(一)规划内容要体现“四大转变”。一是更加注重向“发展型”规划转变。规划目标要从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转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将增长作为手段,发展作为目的,全面体现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等全方位发展。二是更加注重向“时空型”规划转变。既要做好规划任务的时序合理安排,更要搞好规划任务的空间科学配置,实现空间资源高效利用和规划任务的科学落地。三是更加注重向“城乡统筹”规划转变。把城市、农村作为整体统筹考虑,由“城乡分割”规划,到统筹规划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四是更加注重向“方案型”规划转变。改变长期以来将规划作为宏观蓝图而束之高阁的现象,突出规划作为资源要素高效配置综合方案的特点,强调其解决发展实际问题的导向作用,增强规划操作性。

(二)规划体系要科学合理。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规划体系,按行政层次分为市级规划和区县(自治县)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行业与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四个层级。市级“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规划体系由1个总体规划、12个重点行业规划、3个重点专题规划构成,形成“1+12+3”规划体系。

1、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特指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五年规划,具有综合性和纲领性的特性。它以宏观战略指导为主,明确五年的发展目标、区域布局、重点发展领域以及相应的建设重点,是制定农业政策,编制行业与区域规划、专题规划和农业重大工程建设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2个重点专项规划之一,规划期5年,从明年至2015年,为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发展目标展望到2020年。“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由市农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与编制,报市政府审定和实施。

2、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规划是指以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某一行业或特定领域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行业或特定领域发展、策划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的依据。如粮油、经济作物、蔬菜、畜牧、渔业、林业、水利、乡镇企业等行业和兽医、农机、农村能源、农业科教、农产品市场及农村信息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合作、农村经营管理、饲料工业等领域编制的五年规划。重点行业“十二五”规划的编制由相关部门自行编制,送市发改委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印发。

区域规划是指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内某种功能或产业的保护与开发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它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空间细化和落实,是引导社会资源在空间合理配置的政策手段,与行业规划处于同一层级。如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规划等。

3、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指以行业或特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专题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的延伸和细化。如三峡水库天然生态渔业发展规划、奶业发展规划、扶贫开发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规划等。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等“十二五”重点规划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印发。

4、重大工程建设规划。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是指以总体规划、行业与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为指导,围绕规划中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内容,以公益性、基础性的基础设施、装备条件等建设为内容编制的规划,是争取和安排中央、市级投资,推进农业和农村基本建设的依据。如新农村建设规划、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规划等。

“十二五”期间,需编制的其他专项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根据工作情况另行安排。区县(自治县)“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农委(农办)牵头编制,报审程序参照市级规划执行。

三、编制“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前期研究。规划编制前,必须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要在建设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和在西部地区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研究“三农”问题,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

(二)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凝聚人心、集思广益的过程。在规划起草过程中,建立专家咨询和参与制度。涉及农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划,牵头单位应主动征求意见,有条件的应允许他们参与规划编制。

(三)加强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确保各级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行业规划、专题规划服从总体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规划衔接工作由市农委统筹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级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规划衔接工作。

(四)实施评估调整。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规划评估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对规划执行效果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出分析评价,并针对环境变化和存在的问题,对调整和修改规划提出意见。评估分为中期评估和年度监测评估,在市里统一安排下进行。

四、编制“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乡企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农机办、市农综办、市教委、市交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文广局等部门参加的“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规划编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发展计划处。

(二)成立“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专家咨询组。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成立规划专家咨询组。市级“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专家咨询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西南大学、*大学、*市社科院、*市农科院、*市畜科院等院校研究“三农”问题的知名专家组成,负责规划的咨询、论证、评估等。规划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规划专家咨询组的意见,规划初稿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讨论。

(三)成立“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专家小组。从委直属事业单位抽派专家,组成不同专业结构的规划编制小组,在规划编制期内相对集中办公。

五、编制“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的时间安排及经费保障

第2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一、认清形势,理清县域经济发展思路

1、辩证分析县域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传统农业比重大、工业化水平低、城镇化水平低、外向度低等问题依然突出。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近年来县域经济发展遇到了一些阶段性困难,集中表现为县乡财政拮据、中小企业困难、农民增收缓慢。在新的形势下,我省县域经济发展既面临传统优势弱化、竞争压力增大的严峻挑战,也面临发挥比较优势、拓展发展空间的新机遇。全省上下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切实增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信心。

2、进一步明确县域经济发展思路。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增长为主要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工业化为核心,紧紧依托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加速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特色经济,主攻民营经济,发展配套经济,壮大园区经济,提升劳务经济,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以工业化为核心,加快县域经济结构升级

3、发挥比较优势,拓展县域工业发展空间。抢抓当前产业重组加速的机遇,立足比较优势,围绕农产品深度加工、本地特色资源开发、为城市工业配套办工业,形成具有县域特色的工业结构,提高县域工业的产业层次,增强县域工业的竞争力。县和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工业园区,依托园区兴工,努力使园区成为县域工业的重要增长点、城镇化的重要支撑、扩大开放的重要载体。全省着力抓好一批重点工业园区。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财政贴息的办法,支持重点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4、优化农业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以工业的理念办农业,着力增强农业竞争力。重点发展无公害和绿色食品产业,突出发展畜牧、水产业,主攻农副产品加工业。积极推广良种良法,大力提高农产品品质,建立健全农产品产量标准和检测检验体系。积极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重点扶持牵动性强、带动面广的龙头企业,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完善以科技服务和信息服务为重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带,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引导乡镇企业推进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更快更好地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劳务输出作为一个大产业来抓,建立健全包括就业咨询、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在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农资金要设立专项用于劳动力培训。清理、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

5、树立经营城镇理念,加速城镇化进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产业支撑,突出特色,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重点支持县城和中心镇加快建设和发展,推进小城镇体系的合理化。树立经营城镇理念,鼓励民间资金和外资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镇的聚集效应和辐射效应,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者集中。

6、坚持科教兴县,切实加强科教、人才工作。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健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推进产学研结合,支持中小企业引进适用技术专利。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成果,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突出抓好职业教育,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继续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加大公开招考选人的力度,面向县内外公开选拔党政领导人才、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落实有关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岗创业。

三、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重点,营造以开放促改革、促调整、促发展的新格局

7、全方位发展民营经济。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投资领域,改善服务,进一步启动民间投资,引进外来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重组,以存量吸引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形成全方位发展民营经济的格局,使民营经济成为县域经济的主体,县乡财政的支柱。

8、深化县域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各县(市)要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要把企业改制与招商引资相结合,鼓励经营者以自有资金、实物抵押收购企业,注意在产权置换中引进技术、人才和项目,优化资源配置。妥善处理好企业改制中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接续、基本生活保障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9、强化招商引资。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重中之重,县(市)主要负责同志要以主要精力抓招商引资。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落实,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把招商引资成果列入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全面整治和优化投资环境,营造“亲商、和商、安商”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创新招商形式,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项目的开发和储备,注重以商引商,推进网络招商,充分利用中介机构招商。

10、全方位扩大开放。实施开放兴县(市)战略。发挥优势,主攻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农副产品出口。加强对出口骨干企业的扶持,建设出口生产基地。积极承接沿海和城市的产业梯度转移,把发展配套经济作为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主攻方向。积极引导县域中小企业为沿海和城市大工业配套生产零部件、加工品牌产品,积极吸引内外资参与县域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参与小城镇建设,参与农业开发,使外来投资企业成为县域经济的重要增长点。

四、完善体制和政策,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

11、加快简政放权。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下放经济管理权限,赋予县乡和企业更大的发展自、决策权。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里除对国债项目、省级预算内项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领域、战略性资源开发、关系公共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继续实行审查批准制外,其它项目不再审批。对建设性项目、技改项目和外资项目的审批权,凡省下放给省辖市的,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下放到县(市)。扩大开展企业设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的试点。对确需审批的事项,也要尽可能简化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积极探索完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地方党委协管机制。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垂直管理部门在县级延伸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垂直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加强与所在地的协调、配合。地方党委、政府要支持垂直部门依法行政。

切实精简各类会议、文件和检查、评比。对面向县乡的各类考核评比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重新核定。对必须保留的项目,也要尽可能简化内容和程序。对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和备案审核,确保基层集中精力抓经济工作。

12、积极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财力分配适当向县倾斜。加大对县(市)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将中央对我省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重点补助到县乡。提高省、市建设资金、国债资金用于县乡的比例,加强县乡交通、水利、环保、通信、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工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按一定比例投资用于县(市)的市场建设。逐步减少县乡财政体制性上交,逐步减少向县乡的政策性筹集资金。

加快推进县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调整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行乡财县管乡用。严格县乡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增长。今后省对县乡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一律与各地的“标准”财政供养人口挂钩,鼓励县乡节编减人。认真清理核实债务,严格控制新增负债,逐步化解县乡债务风险。建立县乡行政首长专项审计制度,对任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进人和政府债务进行年度审计,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

13、优化县域金融环境,强化地方金融功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和社会的诚信教育,强化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积极创建金融安全区,协助金融部门落实好金融债权,坚决防止各种形式的逃废债行为。积极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推动银企合作。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全省基层信用社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县域金融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行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抓好县联社一级法人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要正确运用再贷款等手段,支持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扩大信贷投放能力。商业银行要改进授权授信操作模式,扩大县支行信贷权限,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调动基层信贷人员贷款营销的积极性;积极开拓适应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特点的信贷品种、融资产品,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城市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探索向县延伸开展业务。

14、改进建设用地管理,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建设用地审批要适应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的新情况,调整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降低使用费用。省重点中心镇和重点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可以计划单列,先占后补。省、市集中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0**—20**年暂留给县(市)按规定用途使用。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加快土地流转步伐。

五、加强领导,开创县域经济发展新局面

15、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解决好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市各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和中心意识,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对县(市)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县(市)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奋力开创县域经济发展新局面。

16、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组织实施县域经济综合改革和发展试点,对部分发展较快、基础较好、潜力较大的县(市),进一步在管理上放权,改革上放活,政策上放宽,并给予必要的扶持,促使其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落实好扶持困难地区的各项政策措施。

17、改进考核,强化责任。按照注重经济发展、注重经济运行质量的要求,改进对县级考核的办法,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引导县(市)更好地谋划和组织县域经济发展。

第3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总部经济是产业分工的高端环节,大力培育和壮大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助推制造业向高端化转型,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推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高端要素向城市聚集,增强城市集聚力和辐射力,加快中心城市建设。要深入学习、领会和把握省政府文件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以省政府文件精神为统领,增强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奋力工作,有所作为,将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推进机制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相关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充实各级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力量,细化政策实施、跟踪服务、资格认定、项目审批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点问题的推进机制。

(二)完善总部经济政策。相关县(市、区)要认真对接省政府文件和本意见,进一步梳理完善政策体系,突出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研究制定或修订发展总部经济和培育总部经济区的政策和实施意见。

(三)建立总部企业联系制度。建立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与企业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及时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以“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扶持本地总部企业发展、引导外地企业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三个方面为着力点,继续实施我市有关扶持总部经济的政策规定。

(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

1、开办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符合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综合型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符合市产业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大企业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其他职能性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安排。

2、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入驻在总部经济区外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

3、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受益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4、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符合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积极扶持本地总部企业发展

1、经营贡献奖励。支持本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市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20%给予奖励;

(3)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10%给予奖励。

2、人才激励。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由受益财政根据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符合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积极引导外地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1、经营贡献奖励。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在我市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3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前2年按该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该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

2、规费减免或返还。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受益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四)给予建设用地支持

1、由市政府根据总部经济规划建设安排,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总部办公楼。原则上总部办公楼应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动工建设,在2年内建成投入使用,个别规模大的项目经批准可在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2、项目投资超5亿元的总部企业可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供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额超1亿元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单独申请用地的,其项目投资须超过1亿元,单体建筑面积须超过2万平方米。

3、对企业单独选址的总部办公用房项目,其土地以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如发生转让应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如被强制处置,其强制处置收入应先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余额方可用于抵债。企业取得出让用地的,其纳税承诺要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4、对入驻总部经济区的建设项目,视同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总部经济区的发展要求,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相应配套设施,为总部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商务环境。

(五)完善金融服务

1、由市政府牵头,加强政银企资金方面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引导商业银行通过提高贷款额度等方式支持总部企业的发展。

2、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支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龙头企业进行品牌评估,开展银行质押贷款等业务。

3、在立项、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4、将总部企业作为全市改制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力推动其改制上市工作。

5、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引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六)鼓励招商引资

1、在总部经济区内,由县(市、区)新引进的市域外总部企业所产生的财力由市、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招商引资县(市、区)按照3∶4∶3比例分成。

2、对个人、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引进的市域外总部企业在注册成立、全部资金到位(外商投资企业按验资口径)并建成运营后,按照超额累进制,引进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资的2.5‰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的按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3、对引进世界500强(以当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等国际知名企业来泉设立地区总部的且项目投资超过2亿元的,经确认且注册成立、资金到位、建成运营后,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可一次性给予5万-10万元的现金奖励;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政治荣誉褒扬。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二)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在我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4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按照市政府69次常务会议精神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经济工作要积极应对形势新变化,突出“一着不让稳增长、坚定不移调结构、千方百计抓项目、务实创新抓服务”的总体要求,全力以赴抓好以下十个方面主要工作的贯彻落实,努力保持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确保实现“双过半”。

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稳中求进”的主基调,咬定目标,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强化运作,确保二季度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目标分解,加强主要指标完成进度分析,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信息沟通,一手抓一季度“搁浅”指标的“消化”,一手抓“双过半”有难度指标的攻克,全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坚定不移抓结构调整。要坚持“双轮驱动”不动摇,坚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不松劲;要处理好科技创新和“双轮驱动”的关系,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创业核心区域、核心项目的建设启动;要落实好新兴产业15条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要加速郊县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产业集中集约集群发展;要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提速发展,重点加快推进电子商务、金融和物流等产业的发展,继续保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态势。

三、坚定不移抓项目投入。对列入今年重点推进的221个产业大项目,二季度要强力推进,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全力保障、全力服务项目的落实,促进项目早投产达效。要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集中精力办好重洽会和金洽会,组织好招商引资“百团大战”活动,主攻新兴产业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实施项目化管理,切实提升招商工作的针对性和成效性,着力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市发改委、经信委、投促委、科委、商务局五大经济综合部门,既要抓招商组织和项目推进,也要带头招商引资。

四、扩大民间投资,优化投向。要贯彻落实好全市民营经济工作大会精神要求,进一步放宽领域,优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更多的在投资发展。市发改委、投促委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尽快排出一批全市科技创新、新兴产业示范应用项目、城市综合体项目、十大功能板块项目、旅游发展项目等,不定期开展民间投资项目对接活动。

五、大力推进城市建设。今年,的城市建设任务很重,要抓住建材价格下调、成本下降的有利时机,加快地铁、长江四桥、城西片区快速路网改造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十大功能板块、环境保护、民生等项目的推进;要加大保障房、人才公寓等建设力度。

六、扩大内需,稳定出口。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内需,组织好“2012省消费促进月暨第三届购物节”活动、五一和端午等节庆促销活动;组织好重洽会、软博会产品展示和销售活动;探索组织城市促销活动,推动产品、城市旅游、城市风光、城市节庆和城市文化等的整体促销;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和都市圈市场,提升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要高度重视做好外贸进出口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外贸出口骨干企业稳定生产、开拓市场;持续推进一般贸易和机电产品等重点品种扩大出口;高度重视做好进口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要求,积极扩大高新技术产品、能源原材料、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等产品的进口。

七、推进统筹城乡。进一步加大对新市镇新社区的投资力度,加快城乡统筹11个试点镇的建设进程;加快推进干线公路、宁高新通道、S122等交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国土整治投资力度;继续加快推进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加快推进重大水利设施建设。

八、保持金融稳定。要认真抓好《关于做好融资工作,确保金融平稳运行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4月份重点完成对政府投融资平台资产、资源、资本的注入工作,举办好政府平台、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活动,确保政府投融资平台安全运行,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第5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一、鼓励从事非公有制经济

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均可在本市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申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或者个体*户。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依法设立非公有制企业。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鼓励外省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到本市创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本市企业资产重组,所涉及户口、子女就读、公用配套等问题,由公安、教育、建设等部门按有关鼓励政策予以解决。同时,支持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到外省市投资,开拓市场。

二、实行规范一致的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个体*户、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与其他不同所有制企业一样不受限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和经营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大中型企业生产配套等项目。

对须经资质评定才能进入的行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不得变相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外,本市任何部门不得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设定专项审批或者许可,并将其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本市设定的审批事项,要进行梳理,凡不符合本文精神的应予以取消。

三、畅通融资渠道,公平税费负担

银行要在严格按照《*银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同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并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

除公司制之外的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个体*户,可凭营业执照正本到银行开设帐户。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银行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它便捷的结算业务。

积极探索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服务。

市有关部门要以产业导向为主要标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取消所有制差别待遇。

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允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程序,坚决制止对个体*户、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个体*户、非公有制企业对“三乱”有权抵制,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鼓励参与公有制经济的结构调整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产业、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规划,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组织结构调整。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可以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改变产权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改变经营权的方式进行。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涉及资产抵扣、税收征收、产权交易费用、收益处理等方面的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户、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有效下岗证明的本市下岗人员,可申办个体*户或非公有制企业,并可依法担任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参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鼓励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本市创办或联办高科技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

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可将其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后作价投资。

非公有制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参与政府评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企业在获得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取得财政税收支持、开展进出口业务、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引导

各区、县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个体*户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车辆牌照发放、进出口经营权、出国审批、人事档案管理、住房公积金缴纳、职称评定等事项,更好地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

*联要进一步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户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同时,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素质。

第6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任务

1.农村集体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党在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客观需要;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是增加农村集体收入,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重大举措;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现实需要,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步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逐渐兴起,专业合作经济方兴未艾,集体资产总额和经济收入稳步增长。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对发展集体经济认识模糊,引导扶持不力;有的村集体经济缺乏新的发展途径,呈萎缩趋势;一部分村集体经济管理不善,资产流失、债务沉重;有些村无集体经济收入,经费短缺,村级组织开展活动困难。这种状况如果不尽快改变,将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进一步更新思路,创新举措,千方百计加快发展。

3.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我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大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努力增加投入,加快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创新,结合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二、三产业,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为重点,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发展,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总量增长、效益提高、实力增强,逐步形成多元化、特色化的良好发展格局。目标任务是:争取到20*年,使30%以上的村集体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积累逐年增长;到2010年,全省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达到60%以上,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达到50%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消除年可支配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4.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切实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和多样化的发展路子;坚持以改革开放促发展,转变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机制和增长方式;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上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不同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坚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生产经营自,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坚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业务、依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二、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子

5.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提升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集体统一经营优势,加强民主管理,理顺分配关系,增强发展活力。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打破区域和所有制界限,把农民劳动合作与社会资本、技术、管理合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山林资源优势与商品开发结合起来,通过对传统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制改造、新办经济实体,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盘活存量,引进增量,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经济,引导村集体与基层农技组织、基层供销社、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开展合作,发展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专业中介组织,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向多层次、多领域延伸和扩张。

6.努力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和探索发展途径。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功经验,采取创办集体企业、建设商品基地、开发优势资源、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城镇建设带动、招商引资带动、扶贫开发带动等多种模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集镇和城郊结合部、边境口岸、靠近公路沿线地区,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依法参与城镇建设和发展商贸业、乡村旅游业,通过招商引资建造厂房、市场、商贸房和仓储设施等二、三产业载体,发展配套服务业。坝区,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建设蔬菜、花卉、畜牧、水产等特色商品基地,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山区、半山区,要通过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创办生态农业和旅游园区、股份合作制林场、生态畜牧养殖小区,采取野生资源采集地有偿利用等办法,合理开发利用林化、竹藤、野生蔬菜和野生菌类等特色产品。边远、民族和贫困地区,要结合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扶持,通过建立服务组织、发展特色产业、组织劳务输出,不断带动集体经济发展。

三、增加投入,加大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

7.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年起3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村级集体经济专项发展资金。20*年先安排2000万元,以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重点扶持集体经济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薄弱村。专项发展资金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分配,划拨各州市,由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运行情况的监管与检查。各州市、县市区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扶持当地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有关部门要整合资金资源,调整投入结构,将县域经济发展资金、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资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扶贫开发、乡镇企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和项目投入适度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倾斜。

8.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和交通、水利、科技、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投入力度,区别不同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建设项目和经费,不断改善农村投资环境。要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按照“三个确保”和“由县建立专户,直接支付到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监督使用”的要求,实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截留、挪用,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和村组工作正常运转。当前,要特别注重加大对财政转移支付兑现工作的督查力度。

9.提高金融信贷服务水平。要加大对集体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新增贷款的10%要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设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要将当年新增存款的30%用于当地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支持集体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企业和经济实体,各项支农贷款每年新增贷款余额的30%以上要投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并根据生产周期和信贷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国债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用于发展。对有条件的农村集体企业,要积极引导、创造条件,支持其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

四、制定优惠政策,营造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良好环境

10.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乡村不良债务。要全面清理乡村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金额,对清理出的不良债务要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化解。对村集体因发展社会事业产生的债务,各级财政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有计划地分期偿还。改变忽视集体资产管理和部分资产闲置的现状,积极清收历史欠款,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把经营情况列入公开的范围,接受集体监督,确保管好、用好资产,防止流失并实现保值增值。兴办各种公益事业和企业要量力而行,村集体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举债建设新项目、新办企业和经济实体,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产生。

1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被确定为部级、省级的重点龙头企业,对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农村集体企业和经济组织,在我省权限范围内,享受与非公有制企业同等的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农村集体企业和经济组织,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按审批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12.合理开发资源性资产。允许村组在明晰土地资源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将合法的非农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形式,开展村与组之间、集体企业与农户之间、村组与外来企业之间等多种形式的经营合作。积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整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允许用新增有效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对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自用有余部分,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有偿调剂,其收入全额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四荒”资源有偿开发,以及依法经营集体水资源、山林资源、草山草场资源、矿藏资源,参与水利工程和林业工程建设。若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可以按批准征用地面积预留10%-15%,作为失地农民的安置用地,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对无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区位条件相对较好的城镇规划区内为其安排部分项目建设用地。

13.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制保护。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发展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的法规、规章。农业、国土资源、乡镇企业、工商、税务、司法、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指导和各项服务,在立项、办证、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要加强农村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政府兴办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项目,除依法批准的外,不得强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扶持村组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要求村组提供配套资金或过多地举债建设。若行政执法部门对农村集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实施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监察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查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消除集体企业的事故隐患。

五、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

14.加大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力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划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责,明确村委会出资所有权与村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实现集体资产收益与村组织收入分账管理。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的现代产权制度。在产权构成上,既可以由劳动群众共有,也可以由劳动者按股份所有。在分配方式上,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强化资产管理和资本经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量资产,在留出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障资金后,可以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积极推进集体资产经营方式改革,打破产权封闭、区域封闭,实现开放式经营,积极推进高起点、大范围、宽领域的资产重组,优化集体资源配置。

15.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和完善积累机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山林、水面等的企业和个体,要及时按承包合同收缴其承包金。集体土地被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收入,除国家规定分配给农民的外,其他所得一律作为集体积累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公益福利事业,不得平分到户,分光吃净。要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制度。提倡村账乡代管、会计委托制、村会计集中办公制、村级财务电算化等多种形式的财务管理新办法。保持农村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对其加强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生产,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占当年可支配收益的比例和总量。按照因事设人的原则,减少村组享受补贴的干部人数,合理确定村干部报酬。

16.加强财务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特别是一些集体经济收支行为较多的村,要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对主要村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民主理财小组接受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的指导,有权审查集体的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活动,有义务协助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对集体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审计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以经常性审计、专项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为主,对乡村干部任职期间违反规定给集体造成损失,或群众反应强烈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应进行重点审计;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侵占、挪用、挥霍、浪费、截留集体资金等涉案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17.加强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抓紧抓实。要建立领导干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帮扶责任制,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衡量县乡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尽快确定一批集体经济薄弱村,从班子建设、发展规划、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结对帮扶,由县乡选派干部到薄弱村任职,指导发展集体经济。明确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搞好情况和政策调研,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职能,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指导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供有效服务,认真解决好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18.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选准发展路子。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每一个村的发展条件,把扶持的重点放在集体经济发展薄弱村上,按先易后难的顺序加快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中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把发展重点放在为农户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特色优势农产品为重点,以优质化、专用化、品牌化为主攻方向,发展“一村一品、一村一业”;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观光业。从20*年起,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重点扶持10个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逐步建立起村级稳定的收入来源。

第7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降低准入门槛。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及公务员辞职、干部、退伍军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2、拓宽准入领域。区国有集体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全面向民营经济开放。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的方式参与我区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

3、放宽准入条件。新注册民营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如租赁不能出据权属证明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科管办、都市经济园的物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二、提高注册效率

4、提供注册帮助。凡新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进入高科技产业集中地、都市经济园注册低于100万元的企业,除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以外,其它费用一律免收。并由所辖街道指定专人实行“一条龙”服务,协助办理前置审批、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投资所需的各项手续。

5、简化注册程序。简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三级(所、科、局)审批程序,改为由工商分局授权的工商所一站审批、核发营业执照。

三、鼓励投资创业

6、鼓励各类人员投资创业。凡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低保对象、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经营者、随军家属以及当年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等,免收注册登记费用(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对工商管理、市场管理、年检等区权范围内规定的多种费用,实行三年免收。

7、扶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鼓励以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为主的培训服务,以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及诚信活动等为主的信用服务,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的创业指导、综合服务等为主的创业服务,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开展的管理咨询、企业诊断、信息服务等为主的管理咨询服务,并对获取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的服务机构,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补助资金,中外联办的服务机构优先安排补助资金。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8、设立以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为重点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区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民营企业贷款贴息、高科技集中地内企业房租补贴、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新产品创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专项补助等扶持资金。

9、对新办企业给予三个财政年度扶持。对新办民营企业,当年纳税区级收入在50万元以内的,给予区留成部分的15%三个年度的扶持;当年纳税区级收入在50-100万元的,给予区留成部分的20%三个年度的扶持;当年纳税区级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实行一事一议办法确定扶持政策。

10、鼓励重点民营企业发展。对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率前20名的民营企业(含法人代表),分别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优先安排一名区管重点学校或幼儿园入学名额。

11、鼓励高科技民营企业发展与技术创新。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经区政府审核,从认定年度起,增值税、营业税区留成部分,前3年全额扶持,第4至第5年每年扶持50%;企业所得税区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扶持,第3至第5年每年扶持50%。对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区政府审核,从认定年度起给予两年当年纳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扶持。

12、鼓励民营企业提档升级做响品牌。凡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3、扶持改制企业。对改制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企业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免收工商变更费。改制企业视同新注册企业,可享受第10款的扶持政策。对离岗自主创业的职工,可享受第7款的政策。

五、大力发展为民营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14、扶持以服务中小企业为主的信用担保机构。在政府的引导下,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导入社会资本,大力发展多元化的以服务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过三年时间逐步形成5000?D10000万元的信贷担保规模。

六、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15、加强区政务中心建设。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严格按《行政许可法》依法办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能,逐步实现网上并联审批。建立与区工商分局办公业务专线联网,实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审查、发照等工作的现场办结。中心收理民营企业投拆,投诉电话84556039。

16、建立对重点民营企业联系挂钩制度。全区重点民营企业实行区级领导、部门、街道三级对口挂钩服务,并明确挂钩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单位;要树立服务于企业的思想,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全方位的做好服务。

第8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一、鼓励企业增加税收

对当年实现街道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且进入街道前30名的企业进行奖励。

1、工业、服务业企业:对实现财政收入50-1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2万元;100-200万元,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4万元;200-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6万元;500-700万元且增幅达到5%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8万元;700-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负责人1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20万元。

2、房地产企业(注册地在街道辖区内的):对当年实现街道财政收入300-500万元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5万元;500-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负责人10万元;1000-2000万元的,奖励企业负责人15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负责人20万元。

二、鼓励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

经区、街道有关部门审定,当年对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业主奖励1万元;对完成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业主奖励2万元;对完成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业主奖励3万元;对完成3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项目业主奖励4万元;对完成4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业主奖励5万元;对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奖励8万元。

三、鼓励增加规模工业企业数量

年内新增加一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健全财务档案,并如实按期向统计、财政部门报送报表的,奖励企业1万元。

四、鼓励服务业发展

经区、街道有关部门认定,对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实现街道内财政收入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健全财务档案,落实报表的,除享受区里的奖励政策外,每家企业再奖励1万元。

五、鼓励外经贸发展

对年内完成出口总额100-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1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2万元。

六、鼓励招商引资

经区、街道有关部门认定,对引进街道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七、鼓励企业争创名牌

对年内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国家绿色食品标志、国家无公害食品认证的(村居)企业,除享受区里的奖励政策外,再奖励(村居)企业1万元。

对年内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每增加一个奖励1万元。对年内续报并保持国家绿色标志的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

八、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及新产品开发

对年内创建为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奖励企业1万元。对企业年内开发新的产品,每增加一种产品,当年投入生产,并对街道财政贡献比上年增加10万元的,奖励企业1万元。

九、鼓励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

对年内获得省级以上火炬计划和重点高新技术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1万元。

十、鼓励开展节能降耗

对在年内节能降耗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的节能技术、技术创新项目,每个奖励1万元。

十一、奖励项目的考核和兑现

(一)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于年年初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成果报告及相关材料,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行统一确认。

第9篇:经济发展意见范文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转变职能、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在办理脱钩手续后,持原单位证明,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

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

二、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者持本人身份、职业状况等有关证明,可以直接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三、边远贫困地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可以在备案后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不发照,不收费,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登记注册。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都允许经营。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从事跨行业经营或综合经营。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开办条件,按照有关经营范围用语规范的规定,逐步实行按小类或中类核定。

五、凡是允许经营的商品,除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外,经营方式全部放开。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以外,其他部门规定的审批及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依据。

七、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金按申报数额核准,不需要提供资信证明。

八、科技人员申办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在边远贫困地区申办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在登记注册时,可以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数额标准。

九、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名称冠省、地、县级区划名称的,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私营企业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十、新办私营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可以申请办理筹建登记。

十一、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在其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可以一照多摊。

十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边远贫困地区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三、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对申请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咨询业、交通运输业和长途贩运业的,要简化登记手续,及时予以登记注册。

*、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互相参股经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租赁、承包、购买国有、集体企业。

十五、支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从事“三来一补”业务,鼓励个体工商户从事边民互市贸易。

十六、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年检和对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加强对交通运输、饮食、旅店、文化娱乐、废旧物资收购等重点行业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骗买骗卖、欺行霸市、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七、对无照经营采取疏导与取缔相结合的办法。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对具备登记条件的,应督促其申请登记注册。

十八、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制止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进行“赎买”、“平调”等随意改变产权关系的错误做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禁代收并有权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