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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成果精选(九篇)

基层社会治理成果

第1篇:基层社会治理成果范文

关键词:转型社会;现代化;基层社会;综合治理

基于现阶段国内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计划经济色彩浓烈化,以及长期以身份制为运作基础等实况,提出了社会转型的建议。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探索性是极为显著的,加剧了多样化社会问题与矛盾形成的概率。治安模式的建设与实施,是降低与防治犯罪出现的有效对策。本文以转型社会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为论点,展开相关论述。

一、基层社会治安特征

一是流动人口逐年增多的问题,加大了治安管理的难度;二是失地人口数目增加,失业率逐日攀升,使治安管理存在诸多隐患;三是犯罪主体年轻化特征显著,基层社会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迫在眉睫;四是犯罪方式多样性问题,此时基层治安工作应该践行科技化发展路线;五是群众民主、自主理念不断加强,、调和工作质量被削弱。

二、影响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因素

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现出系统化特征,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影影响其运行效率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归根到底是做好个体教育与引导的工作[1]。只有在个体道德素质提升的情况下,其才会知法懂法,此时犯罪率才会被压缩。现阶段,影响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因素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法制观念不健全;二是防治体系缺乏完善性;三是素质教育工作力度不足。

三、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转型

(一)市场化

综合性始终被视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征与优势所在。在社会转型不断提速的进程中,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取代,现代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性”目标的实现绝非是计划经济手段作用的结果,而是主动践行市场化路线,将社会治安工作的市场吸引力彰显出来,借助不断运行的市场机制,去达到建设现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的目标,这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转型的有效措施。

通常情况下综合治理工作的市场化可以做出以下的诠释:一是资金来源途径务必体现出明确性,无论是企业还是纳税人均应该拥有支配治安服务的权利,政府机关应将自体职责发挥出来,将辅社会资金供应给治安项目,宗旨在于减缓社会群体的经济负担。若有群众需要私人保镖这类特殊治安服务,其应该承担一定的费用[2]。二是政府可以借助招投标的形式,将资质深厚的保安公司择选出来,使其具备对某区域管理的责任,政府机关只负责投入资金采购某保安公司服务。欧美等发达国家推行的私人保安公司、监狱机制所取得的治理效果是极为可观的;三是政府机关借用扶植、栽培、引导等方式,以市场运转为为媒介,达到对额外治安服务管理的目标,此时基层大众不仅仅获得最基础的治安服务,也能够以市场为媒介获取到高质量治安服务内容。

(二)法制化

从很大程度上讲,法制化程度可以被视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转型发展的标识。总结长期的工作经验,可以发现综合治理工作法制化线路的开通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内容,其也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转型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转型目标的实现,仅仅依靠党中央实施的政策体制所取得的成果是差强人意的,但是各基层机构积极学习由全国人大编制与发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是不可忽视的工作环节。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法制化目标的实现初期,各省市应先率先落实地方综合治理土作法规体系的工作任务。只有在立法机制优化的情况下,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能够被整合进法制轨道中,践行依法管治的路线。与此同时,对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该体现出严格、紧凑特征,其主要是受治安管理工作性质所影响。此外,在对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应该重视不同地域文化间的差异性,以亲近的方式方法达到强化群众自律性的目标,使其主动的进行自我思想道德教育,为“十大平安”建设目标的实现注入活力。

(三)社会化

社会化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转型的一类可行途径之一。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程中政府机关的职责给予高度重视,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权利赋予给政府,政府机关权职目标的实现对社会化方式表示出强烈的依赖性[3]。可以被笼统的理解为政府机关将自体基础型治安服务的一些权责移交给某些社会组织,以此途径构建出由国家政府组织引导、社会防治、个体预防以及有偿治安服务体系的多元性防控机制。本文所提及的社会组织,可以是政治国家,也可以是由市民社会构建出的多样化组织,但通常为企业与社团,常见的有社工组织、保安公司、私家侦探社等。

应该重点做出强调的是,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社会化与分解、平摊政府社会治安工作责任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异性。比如过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每一时段均构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规则等,可以片面的认为其将治安责任平摊,寻常企业与个体好像被强制性的施加一定的责。所以上述管理方式的应用是值得推敲的,但是绝非不是怀疑“谁主管,谁负责”规则实施的可行性,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其均可以被看作是“目标管理”模式,发挥的作用还是正向的。伴随着社会转型速率的不断提升,原属于“计划经济”模式的成果应该转型到社会化、市场化进程,这是对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追随。

四、结束语

总之,国内社会转型阶段,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样化的,将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转型为法度体制,以及构建长效型管理运转体制,这均是值得研讨的问题。务必要以建设和谐社会需求为基点,从实践与理论层面出发,践行市场化、法制化、社会化管理路线,从根本上处理上述问题。

参考文献:

[1]尹寒娇.依法治国提高地方社会治安综合防控能力[J].学理论,2015(07):19-21.

第2篇:基层社会治理成果范文

[关键词] 治理;司法行政;宜昌

[中图分类号] D91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02-0026-05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沿环节,因此,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的意义不容忽视。本文在治理的视角下,以湖北省宜昌市的“法务网格工程”为个案,探索具有现实推广意义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之路。

一、理论框架:作为社会管理的治理

英文“治理”的词源出自希腊文的动词“操舵、驾驶”,西哲柏拉图最先在隐喻意义上指称城邦的管理。在西方国家,“治理”在社会科学领域隐匿两千余年后,于20世纪90年代再度勃兴,迅速成为西方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关键词,并随即移译国内,与“全球化”、“第三条道路”、“合法性”等学术新词一道成为当下学术讨论的前沿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从强调阶级统治到提倡社会治理,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转向和革新的一个标志。因此,法学在研究分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具体问题时,以治理为视角,对制度创新不无裨益。

治理在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广泛使用,使得治理本身存在多种涵义。治理学说的代表人物罗伯特·罗茨在其广为引证的《新的治理:没有政府的统治》一文中将治理归纳为6种不同的用法:(1)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偏重利用市场或准市场的方法提供公共服务;(2)作为公司治理的治理,意指指导和控制组织的体制;(3)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提出要用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政府来代替官僚;(4)作为善治的治理,构建以效率、法治、责任为导向的公共服务体系;(5)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强调中央与地方、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的互动和妥协;(6)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建立基于信任与互利的社会协调网络[1]。我国的部门法学各自吸收治理的不同涵义,结合我国实际开展研究,其成果包括民商法领域的公司治理结构、行政法领域的软法理论、国际法领域的全球治理模式等等。然而,西方治理自身的立场与发展中国家围绕政权架构的制度体系和具体的社会状况存在着紧张关系:从国际秩序的层面看,“治理强调治理的跨国性和全球性而否定政府在国内和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为其推行国际霸权政策寻找借口”[2]。从国别传统的层面看,即便是“目前美国使用最广泛的介绍中国政治的教科书”《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也不得不承认:“西方公民社会的模式不适用于今天中国的状况”,而中国真正需要并正在推行的治理则是“以其他的国家-社会互动结构来取代终生隶属于单位管理的模式,包括发展能够管理社会行为和裁决资源分配争端的法律体系”[3]。

综上所述,西方政治学者同时看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试图将社会这个中间层由边缘推到权力中心,由此诞生治理。但是,“国家(和政府)在众多水平上的治理中并不是可有可无的,离开了国家这一‘中心’,所谓的多元治理主体、多中心的协同几乎是不可能的,碎片化的社会是无法匡正市场和政府的失败的”[4]。据此,本文所使用的治理概念是指“作为社会管理的治理”,具体包括三层内容:第一,作为社会管理的治理以当前社会管理创新为时代背景。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12年党的十报告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网络,建立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体制机制”。如果忽视或者背离这个时代背景,所创新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将流于纸面而缺乏现实指导意义。第二,作为社会管理的治理以服务民生为最终目标。治理的合法性在于治理活动所关涉主体的内心同意和认可,民众的满意度保证了治理的权威和秩序。如果未能达到这个最终目标,所创新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将失去民众的认可而难以实施。第三,作为社会管理的治理以法治为强制保障。治理在消解政府作为国家唯一权力中心的地位时,面临社会管理权力的再分配问题,法律是现代社会规范权力最有效的手段。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而言,对原有机制的突破需要法律发挥指引作用,对新设机制的认可需要法律发挥评价作用,对新设机制的推行需要法律发挥规范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就是依法对权力进行分配和治理。

二、在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中重构治理主体

欧洲的启蒙运动将国家从教会中解放出来。无论是布丹强调的永恒,还是洛克主张的人民,国家成为唯一的拥有者和行使者,这个观念深入人心。以代议制民主确立权力的合法性基础,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项权力的配置和运作问题成为近代公法学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政府作为国家这个抽象概念的具体承载者与公民分别位于权力结构中的两端,前者是国家权力的现实行使者,后者是国家权力指向的对象。然而,这种结构存在两大弊端:其一,政府并不必然能够谨慎勤勉地行使其权力,尤其是政府的组成人员依然是世俗而自利的自然人,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难免服务于私利;其二,政府并不必然能够高效便捷地行使其权力,尤其是政府层级繁多导致的信息失真、反应迟钝、决策偏差,权力运行的结果可能背离初衷。治理是对国家权力主体唯一性的一种反思和解构,更明确地说,“各国政府并不完全垄断一切合法的权力,政府而外,社会上还有一些其他机构和单位负责维持秩序,参加经济和社会调节”[5]。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在主体层面的创新,就是要在政府(司法行政系统)这个主体之外,鼓励和促进各种社会主体参与工作。《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宣告了“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这构成人们以代议制民主之外的方式从事治理的国际人权法依据。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为非政府主体分享社会管理权力提供最高法律依据。宜昌市“法务网格工程”将中心4城区121个社区划成1110个网格,每个网格配备1名网格管理员,吸收2739名法务工作人员,储备10.8万名志愿者队伍,组建五大社会主体参与基础法务工作:(1)人民调解员,每个网格选聘1-2名义务调解员协助解决基层纠纷;(2)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每个网格确定一名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3)法制宣传员,每个网格聘请1-2名法制宣传员针对实际情况开展普法宣传;(4)特殊群体关照员,按照1名志愿者关照5名对象的比例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5)法律援助协办员,吸纳离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务人员、法律专业在校生为社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1}。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主体多元化具有显著的优势。第一,多主体参与能够缓解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压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性质上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偏重服务,追求细节,需要政府工作人员亲力亲为。人员配备的有限编制与司法行政的繁复事务矛盾突出,例如,宜昌市夷陵区司法局所辖司法所的在岗干警一共只有30人,区财政统一聘用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14人,而需要管理正在社区服刑的犯罪人329人,跟踪安置帮教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760人。由网格管理员直接下访提供面对面的帮教服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从而缓解政府的压力。第二,多主体参与能够改善基层官民关系。在社会转型所引发的诸多矛盾中,官民矛盾被认为是当前中国最突出的社会矛盾[6]。在传统的权力运行结构中,政府与民众始终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对立面。当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专业在校生等群体参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后,两个对立的极端之间有缓冲层和剂,相互之间摩擦的可能性降低。意气用事、破罐破摔的非理有可能为之减少,官民关系得到改善。第三,多主体参与能够间接宣传法治理念。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参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主体往往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甚至接受了专业学习和培训,他们在参与的过程中将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维护权利的法治理念进行了潜移默化的传播和普及,既服务了工作对象,又教育了社区居民。

三、在限制与开放的平衡中调配治理权力

《治理理论:一个跨学科的径路》认为,所有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都必须做好两件工作:其一,履行国家的基本义务,如法律、宏观经济稳定、对基本服务进行投入和保护环境等;其二,利用私人和志愿部门带来的活力,不要试图成为唯一的服务提供者[7]。这要求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必须利用社会自身的力量来实现更有效率的社会管理。如何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划定权力的边界,亦即确定哪些权力是限制的以及哪些权力可以向私人和志愿部门开放,这成为治理主体多元化之后必须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如果权力能够在限制与开放之间达成平衡,那么就能实现荀子所谓的“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8]。

基层司法行政机制创新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行政系统权力边界不清、权责不明、权力真空和权力重叠的现象。治理在实践中的应用尚存在两个问题亟待厘清:一是基层司法行政权力的运行是否允许社会主体介入?从政治学理论上说,管理社会的权力是国家暴力机器的表现方式之一,理应由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恣意转让意味着渎职和腐败。然而,权力在具体行使的过程中仍可以划分为刚性权力和弹性权力两大类。刚性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某种法定形式和标准,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使用该项权力的明确意思表示(如表明身份、宣读文书),并且往往携带或使用特许器械(如警棍、手铐),权力的相对方也能够明确感受到来自国家强制力的威胁。相反,弹性权力的行使并不具备上述特征,而且权力行使的方式、频率以及实施的效果均取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度。因此,刚性权力属于国家机关独立行使、限制任何社会主体介入的权力,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弹性权力属于以国家机关为主导,引导、鼓励并规制社会主体参与的权力,这是群众路线的一种表现。事实上,权力行使的二分法在政治法律生活中广泛存在。《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在行政立法权行使的具体过程中,“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第61条),行政法规的公布权就是刚性权力;“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第58条),社会主体有权发表意见,甚至提交专家建议稿,这在事实上分享了行政立法权中的弹性权力。同样,在基层司法行政权力体系中,刚性权力范围主要包括司法行政执法检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的资格认定和业务管理,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等内容,这部分权力由司法行政机关独立行使;弹性权力的范围则包括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这部分权力可以对社会主体开放。

二是社会主体如何参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与临时自发的志愿者法律服务(如法律专业在校生于全国法制宣传日上街设摊)不同,社会主体参与治理属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长效机制,是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宜昌市“法务网格工程”的实践,本文认为,社会主体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并落实四项机制:第一,权力授予机制。从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社会事务的参与权(权利),上升到公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从事社会管理的行使权(权力),这不是一个必然的跃迁,而需要地方政府授予治理的权力。如果没有权力授予机制,任何人可以恣意干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对正常的工作秩序势必造成冲击。2010年宜昌市委市政府联合5个相关文件,建立了“法务指导中心(街道层面)-法务工作站(社区层面)-法务工作网格”的组织机构,赋予各级机构相应的社会管理权力。第二,资格认定机制。参与治理的社会主体的资格条件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质量保障,《宜昌市城区社区网格管理员招录培训方案》详细规定了网格管理员的招录条件、招聘程序、培训方案和招聘考试等内容,从而在身体状况、品行作风、业务素质等方面确保网格管理员的质量。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专业在校生等志愿者群体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准入机制为保障。第三,行为规范机制。行为规范的重点在于划清刚性权力与弹性权力。宜昌市的各个法务工作站编制工作记录表,实现标牌、机构、职责、流程、制度和台帐的“六统一”。第四,救济配套机制。救济包括两个方面,对行使治理权力的社会主体的救济和对治理权力相对方的救济。前者可以以劳动合同的形式预设救济机制,网格管理员与所在社区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当网格管理员在职务行为中受伤时可以按照工伤处理,其财产损失由侵害人赔偿,社区承担补偿义务。后者所遭受的损害如果由网格管理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那就按照侵权责任进行赔偿;如果网格管理员履行了谨慎勤勉的义务,其损害就由相对方自行承担。

四、在传统与现代的互补中优化治理方式

以严密的职能系统和非人格化的权力等级为表征,官僚制是社会管理从传统走向现代最重要的机制变迁。在马克斯·韦伯看来,社会管理的官僚制具有“精确、迅速、明确、精通档案、连续性、保密、统一性、严格的服从、减少摩擦、节约物资费用和人力”[9]等等优势,从而保障社会组织效率最大化。与这种主体抽象、层级凝固和指令绝对的管理模式相比,治理通过对权力的拆解、对中心的排斥和对整体的解构,使其蒙上后现代的面纱,构成对官僚制釜底抽薪式的批判。这种理论模型使社会管理的视角从宏大叙事重新回归边缘的传统智慧,因而,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的过程中,有必要重新审视和挖掘前现代社会管理模式中的边缘叙事,并使之与现代手段相互补充。

我国传统文化向来尊重并保护社会的人情关系,律法及其程序并非文明之最高体现,仅仅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动用国家政治权威解决民事纠纷既非君子之举,又为邻里诟病。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调解制度具有极大的存在空间,并逐步生成民间调解(宗族、乡里、邻里)-发回调解(官府在受理案件后发回亲族商议)-官府调解的模式。“如果不结合民间的调解制度来考虑,官方的中国法制是无法理解的。也许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显著区别就在于前者对民间调解制度的极大依赖”[10]。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的创新可以最大限度地引入社会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纠纷性质上看,基层矛盾以普通民事案件(如邻里矛盾)、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如物业纠纷)、改革过程中的利益配置不公案件(如拆迁补偿)为主,这些纠纷或者标的数额不大,或者不太适合作简单法律评价。从运行成本上看,社会调解无程序之严格、无场域之局限、无费用之缴纳,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和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从调解的结果看,既理顺了社区居民的人情关系,又在基层预防事态扩大,还能够对周边群体起到教育作用。宜昌市“法务网格工程”在每个网格中配设1-2名义务调解员,实现现场调解、就地解决,调解成功率达到98%,成效显著。

领导下访是我国政权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一种传统方式。自周天子分封诸侯以来,皇帝巡幸疆域、考察民风、勉励军士成为惯例。在革命根据地时期,除了携卷下乡、就地审判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之外,党政领导与普通民众一起生活、劳动、娱乐,随时了解基层的社会状况。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管理的对象趋于复杂,事件个性突出,“粗线条”和“一刀切”的做法难以奏效。在现阶段,“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特别是要到最困难的地方去,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到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同那里的干部和群众一道,努力排忧解难,化解矛盾,打开工作局面”[11]。领导下基层直接接访群众的方式虽然比信息加工、书面汇报费时费力,但在解决非常规问题时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而言,除了依靠社会力量以外,司法局和司法所的负责人有必要亲临现场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实掌握群众的法律需求,才能有效保障群众权益。

邻里守望是农业社会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和应急互助措施。城市化造成邻里关系的疏远和冷漠,既不利于及时发现火灾、伤病、盗窃等紧急事件,又容易导致邻里间的积怨。个体的抽象化导致邻里守望在现代社会中的隐退,被符号化的个体在从事社会活动时关注的焦点是能够被宏大叙事所认可的法律行为,而忽视那些法律不予调整的事实行为。其根本的原因在于人际连接的枢纽发生变化。传统社会流动性弱,以地缘为连接枢纽,地理位置越近关系越紧密,所谓“远亲不如近邻”;现代社会流动性强,以官僚制为连接枢纽,人际关系必须依托某个正式的结构才能顺利发展。宜昌市“法务网格工程”有望成为恢复邻里守望的一个正式结构。网格本身成为一种新的地缘结构,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网格为最小单位展开,使得网格内的居民获得接触交流的机会,网格管理员成为居民联系的中介者,起到信息流动和情感传递的作用。

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需要与信息化的管理手段进行嫁接,从而实现管理服务现代化。网格管理员承担信息收集的职能,负责采集网格居民的“八字段”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就业情况、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生育情况和劳动保障,通过统一配发的3G无线信息采集终端“社区e通”,直接上传到全市人口基础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建立以来,公安机关通过关联比对,发现并抓获在逃人员87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机关核对和纠正了143例死亡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问题,消防应急指挥系统据此全面掌握事发地点受困人员详情,中心城区人大换届选举2天完成60万选民登记。以信息化的动态跟踪结合社会调解、领导下访和邻里守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将与整个社会管理体系进行对接,实现基层社会的安定有序。

治理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既承认政府的作用,又强调社会的中心,这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一个学理上的支撑,以此为视角,宜昌市“法务网格工程”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的成功样本。随着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深化,尚有一些实践问题需要解决:其一,网格管理员的监管问题。网格管理员所行使的治理权力部分涵盖民政、人社、司法、卫生等行政部门的传统职权,而其性质只是在劳动合同上进行记载,因此对其行为有必要加以监管。其二,居民信息的保管问题。信息平台的建立在打击犯罪、消防管理、社会保险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带来一个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不少居民并不愿意公开家庭里的刑满释放人员或精神病人,因此在收集利用信息的过程中有必要加以保密。其三,法律保障的配套问题。宜昌市“法务网格工程”是在市委市政府的文件中进行试点,对其成果需要通过更高位阶的立法机关予以确认和规范。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过程中逐步显现,逐一解决,最终在民情与法理的兼顾中实现社会治理。

[参考文献]

[1][5][1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p87~96,p241,p357~358.

[2]汪习根,占红沣.再论公法法治观[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p10.

[3][美]李侃如.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M].胡国成,赵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p314,p316.

[4]王诗宗.治理及其中国适用性[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p59.

[6]李培林,等.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p325.

[7]Vasudha Chhotray and Gerry Stoker.Governance Theory and Practice: a Cross-disciplinary Approach[M].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9.p115.

[8][战国]荀况.荀子校释(上册)[M].王天海,校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p547.

第3篇:基层社会治理成果范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建立起来的庞大的社会组织系统基本被打破,代之而起的是一大批在财务、人员、职权、体制上独立于政府,不享有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这样,使得国家对社会直接干预和控制的行政权力相对减弱,社会的自我组织性不断增强。[1]在这种态势下,党“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党就必须改变过去那种行政命令式的工作方式,用更具有弹性的社会化工作(如协商方式、帮助方式等)弥补行政化工作难以协调社会关系的缺陷[3]。可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继续发展,社会的自我组织性在今后一段时间,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还将呈现不断发展的趋势,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的地位也将明显上升。要改变基层党组织显性的“以我为主”的政治权力逻辑,向着尊重社会生活的逻辑转变,善于用平等的形式实现对民间组织的引导;改变基层党组织自上而下单向度的权力运作模式,向着具有一定自治性的组织转变,增强在民间组织之间活动的灵活性、吸引力和影响力。通过整合、规范、协调各种社会组织及社会关系,把千百万基层群众紧紧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使党成为基层民主政治实践的坚强核心。第三,扩大公众政治参与既是提高公共政策质量和施行效果的必然要求,也是基层民主发展的基石。扩大公众政治参与,可减少政策上的流弊与领导干部的私欲,进而确保一个更可行及公平的决策。基于每个人知识有限,思维的方法不同,群体智慧对于决策来说相信是比较优越和可靠的,因为这是经过众人参与、互补长短的情况下得出来的;同时,通过意见的交流,不但可以使个人的眼界得以开阔,而且个人的私欲亦得到调适,使政策依据群体的意愿而作出。通过参与过程,对个人成长、思考的领域和方法都起着教育和锻炼等作用。由于每个人都有同等权利去表达自己的意识,去考虑或批评别人的观点,久而久之,通过讨论的过程和事后的反省,公民都会逐渐培养出独立和批判的思想,成为一个自觉的个体。这一点是基层民主发展的基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扩大公民参与还有利于促进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中公民的主体地位的确立。这有助于提醒政策执行主体尊重政策相对人的权利,并注意激发政策相对人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感和主动性,减少政策执行中的阻力和实际存在的强制性和人格侮辱等违背政策和法律的行为。还有助于改变政策研究和咨询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自上而下的单向视角,而代之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视角,扩大政策研究和咨询的领域,并使研究成果能直接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4]。与此同时,广泛的社会参与可以填补党和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空白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党和政府无法、无力或无暇兼顾的问题,通过广泛的社会参与往往能汇集社会力量找到解决社会问题的组织途径。如自然灾害救治、禁毒、群众心理救助、精神病患者康复、受虐儿童和妇女的保护及失业人群的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等方面,广泛的社会参与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概言之,扩大社会参与,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既是发展基层民主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推进基层民主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手段。我们党只有坚决保障人民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扩大基层群众的政治参与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与自治制度,才能真正把广大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有序、和谐、文明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重视发挥党内民主对基层民主的保障与促进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党内民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一直是党的建设强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理论和原则上也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到党的十六大更是把党内民主看作是党的生命,并且提出了以党内民主推动和促进社会民主的建设新思路。这在整个国家如此,而在基层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和主观的、客观的等多方面原因,党内民主建设的各种不足却严重制约着基层民主的发展。首先,从党员个体的角度看,比较普遍存在着主体意识缺乏与参政议政能力低下的问题,党员的各项权利虚置状态不是个别现象,普遍健全的政治人格还没有形成,在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实践中,普通党员还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被动的地位,即党员往往是以被领导、被管理、被教育、被监督、被支配的角色出现在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中。许多党员缺乏参与党内民主生活的热情和主动性,缺乏行使党员权利的冲动,缺乏对自身民利维护的敏感性,甚至是关系自身民利实现的选举投票等活动,也是不积极主动参加。具体表现在:一是不愿表达。一些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对不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漠不关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些党员或觉得自己人微言轻,怕说出来不被重视,或因为已提出过合理化建议未被采纳而挫伤了积极性,认为“说了也白说”,而不愿表达,采取了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放弃了自己的民利。二是不敢表达。一种情况是个别党员,在讨论决策时,即使对党委或支部提出的观点有不同意见,也不说真话,而且会找出一些理由佐证党委或支部的意见如何正确,如何高明,并把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美其名曰为维护大局。另一种情况是怕打击报复不敢提出反对意见,不敢讲真话,而且是越重要的问题越不敢讲真话。三是不会表达。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党员面对面反映问题时,采用一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造成与接待者的情绪对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主效果;个别党员在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非面对面渠道反映问题时,则夸大其词,甚至无中生有,影响了民主的质量与效果。其次,从组织领导者角度看,在观念形态和心理习惯上,还存在着一种漠视党员主体性的倾向。在党内政治舞台上诸多基层党组织没能重视普通党员的角色作用,建立党员个人价值实现机制,没有为基层党组织中的能人提供实现政治价值的平台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不能激励更多的党员积极作为和竞取党组织的领导职务。在党内管理与决策上,潜规则、神秘化、狭隘化的状况还远没有改变,民主不足、集中有余、家长制作风等等,依然随处可见。在调查研究和采纳民意上,一些领导干部走访基层时走马观花,绕着问题走,只与领导接触,党员群众的意愿收集不上来;一些部门单位的意见箱、网络邮箱长期无人问津,成为一种摆设,民主渠道并不畅通。而在党务公开方面,一些本应该让所有党员知道的事情,却总是捂着、盖着,不让党员知道。譬如,在推荐领导干部后备人选时,需要党员投推荐票但不当场公布推荐票数情况;在评议领导干部时,需要党员在评议卷上划钩打分但不让党员知道评议结果。该公开的不公开或少公开,有所公开的内容也缺乏实质性、真实性,做表面文章,特别是有些领导的活动、决策过程和权力运作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度,让广大党员不能全面、深入的了解,无法知情。在党内参与方面,一些本应该让所有党员参与的事情,却总是堵着、瞒着,不让党员参与。该交党员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事情,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避开了这个环节,即使有也不过是走马观花,做做样子,履行“程序”而已。该由党员和基层组织进行民主讨论、民主酝酿、民主推荐的事情,却由班子直接研究决定,然后通报一下或举手表决完事。一些本应该让所有党员去监督的事情,都总是应付着、回避着,不让党员监督。在党内选举方面,在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后党的委员会选举书记通常不过是对已任命的书记进行追认或再确认一次而已,所以这样的选举只能是走过场的或形式主义的。凡此种种,不但使党内民主建设成效大打折扣,而且成为制约社会的基层民主进程的瓶颈因素,所以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第4篇:基层社会治理成果范文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群众自治;研究述评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治理”的概念就被世界银行正式提出,此后,“治理”就从经济领域广泛运用到政治领域中来。随后,在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的概念下了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也是目前对治理做的比较有共识的定义。

一、基层社会治理的含义

我国关于“治理”的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由俞可平教授提出的,他最早把“治理”引进我国的政治研究和国家治理当中,并推广及应用。现在我们提出的关于“治理”的概念不仅是从国外引进的,它在我国也是有历史根源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的圣贤们就对“治理”有所论述:《孔子家语》中也谈到了“昔欲使官府治理”;《荀子》里面就提及到:“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等。历代圣贤和明君都曾反复强调“天下大治”的理念。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党和政府提出了国家治理的创造性思路和社会治理的建设性思路。并且强调性的指出,治理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或者单方面的活动与控制过程,而是一个多元参与、多方互动的过程。基层社会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点,它是特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辖区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所主导、由社会多方参与的,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和过程。[1]

二、基层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

(一)党组织

基层党组织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灵魂和核心,基层党组织不仅要发挥好其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的领导和组织能力,更应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不断实践,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其次,党组织的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将有利于基层党组织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建设水平,因此,基层党组织应积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把法治化的思想运用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战略部署之中。我们应将基层党组织打造成法治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才能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就需要基层党组织带领基层干部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的意识,积极指导政府建设力量下沉、重心下移的法治工作机制,提高基层政府部门的依法办事能力。

(二)政府

基层政府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治化建设。首先,要加强基层组织机构的法治化建设和。我国基层组织机构建设存在诸多问题:基层组织机构结构不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法治工作的后勤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基层政府应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基层法治机构工作能力,提高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基层政府应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要创新并完善社会治理的各种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努力在改革发展中解决矛盾,促进基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努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其次,是加强干部队伍的法治化建设,改善法治机构队伍不稳定和人员不足的问题,大力培育优秀的法治建设人才队伍。推动法治干部队伍下基层活动。基层政府应增强干部队伍的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推动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要积极引导、推荐优秀法治干部到基层挂职、任职或驻地服务,让基层法治干部在实践中学习和成长,为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更多的宝贵经验和财富。最后,要不断增强基层司法机构和监察机构的建设,整合县一级公检法司的力量,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法治网络,从多维度来建立起农村基层法治网络。

(三)基层群众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的一项我国的政治制度之一。基层群众自治权是受我国宪法承认的,同时也是受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的我国基层群众都应享有的权力。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基层群众自治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根据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只要是涉及群众自治范围的改革或者创新都应得到基层群众的同意,即使是并无恶意,怀着良好的初衷,也不能以改革或者创新等名义随意侵犯和剥夺基层群众的自治权力。在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基层群众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政府部门应提供给群众更多的参与渠道,并给予基层群众使用其权力更多的鼓励和法治保障。

三、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施途径

(一)基层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法治化

首先,健全公民民主参与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为基层不同阶层的群众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和机会,提高基层群众参与的水平,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这就需要构建基层政府与多元社会主体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其次,构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综合调解机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不仅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预防和减少基层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还必须要客观理性地认识当前地区各类复杂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调解机构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的重要作用,同时综合运用民间、司法、行政等机构和部门以及教育、沟通、协商、疏导等多种办法,把各方力量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协调、共同化解矛盾纠纷,还应当建立矛盾纠纷综合协调工作平台,使其能有效的协调相对分散、衔接不够的基层各方力量。再次,建立健全基层民主自治的法律保障机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求基层政府要为各阶层社会主体提供自治空间,如农村要保障其村民有规定乡规民约权力,城市社区要保障社区公民参与市民公约的权力,各个行业允许其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支持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同时应当让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其积极的功能和作用。

(二)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法治化

近年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问题、新需求和响应上级或中央政府的号召,许多地方政府部门纷纷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实施多种形式的创新活动,形成了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心转向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趋势。不可否认,这些地方政府的创新项目给基层社会治理注入了新鲜血液,引入了新的活力,并取得了不可忽视的成效。但是,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虽然这些创新项目在主观上并无恶意但是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是造成了许多的不良后果:有些基层地方政府部门在未经基层民众同意的情况下,借助行政力量、甚至是采取暴力化的方式,实施一些违背群众意愿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严重的损害了我国的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同时也严重的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拥护;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在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实施创新项目,这严重的违背了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要求,造成了基层社会治理的隐忧。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些政府部门的既未经过基层群众同意,又没有获得专门机构审批和法律授权的政府创新,实质是一种违法有违背民意的“越权”行为。所以说,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项目的法治化应当尽快解决,制定出合理的创新项目审批机制、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使基层创新治理项目在法治内实施和体制内运作。基层政府应使基层治理创新项目既适应基层社会实际,又符合基层群众意愿,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创新项目的可延扩性和生命力。

(三)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人治”“德治”与“法治”

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一直受到传统礼制、习俗和乡规民约影响,一些落后的村落甚至还是由族长管理整个村务,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权的改革不仅直接延伸到乡镇和街道,而且延伸到居民区和各个村落,然而,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改变了传统的管理模式,但是“人治”仍然存在。时至今日,甚至有新的演变:基层领导干部及行政人员的“人治”。这种情况在化和时期尤为严重,改革开放至今这种“人治”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党的十提出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其中,“法治保障”是十的新增内容,从这几个字的变化来看,法治开始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重视,并开始运用到基层社会治理当中,同时也反映了经过建国以来的多年实践探索,基层社会管理确实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一直存在法治与德治边界不清的问题。在我国的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依法治理是不可或缺的,虽然不是最好办法,却是托底的安全线。法治不是无限扩张的,它是有边界的,尤其在处理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问题时,乡俗、情感、德治等方法可能更加有效,更加合理。所以说,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虽然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也应当与德治相结合,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应尽可能多采用德治、同时用法治来维护公平、正义,才能更有效的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结论

本文梳理了近三年关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相关研究:基层社会治理的概念,基层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实施途径这四方面。这些总结从理论上来说,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做了梳理,从实践上来说,使各个治理主体更加清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对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途径有更深层次的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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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顺洪.《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研究》[J].学位论文.2014年.

[3] 中国人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中国人百科全书・政治学卷[M]北京:中国人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

[4] 卢福营.《基层社会治理的政府创新应当法治化》[J].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12期.

[5] 章再彬.《推进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对策建议》[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12月.

[6] 张新光.《中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及其启示》[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月 .

[7] 方世南.《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加强党组织法治建设》[J].唯实・发展要论.2014年,第12期.

[8] 赵鲲鹏,杜晓溪.《法治化背景下的乡镇治理研究述评与思考》[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第5篇:基层社会治理成果范文

区召开党建引领城市社区基层治理专题座谈,会上听取了一些部门单位、办事处党委和基层社区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工作打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的引领城乡基层治理主题推进会主持稿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今天,在xxx召开“党建引领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示范推进会,主要出于这么几点考虑:

一是检验工作质效。xx月xx日,我们在xx、xx进行了现场调研,在xx社区召开党建引领城市社区基层治理专题座谈,会上听取了一些部门单位、办事处党委和基层社区负责人的意见建议、工作打算。大家既发现了短板、找准了问题,也给了承诺、表了决心,同时,我也下了任务、提了要求。今天,我们在xx召开推进会,就是来检验工作成效的。

二是全面动员部署。推进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这既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一件民生工程,是市委高度重视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本人作为市委书记抓在手上的党建领办项目。刚才大家看了示范点,对如何开展抓党建引领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有了些直观感受,等会儿我将围绕“为什么、抓什么、怎么抓”再跟大家一起探讨。目的就是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和乡村基层治理工作,就是要让大家提高认识、拧紧螺丝、开足马力。

三是压担子交任务。在前期调研基础上,组织、政法、民政等部门单位用了心,结合本单位本部门职责,制定了任务清单和落实举措,同时也拟定了一些推进基层治理的具体任务,征求大家意见。

请大家认真阅读,并提出好的意见建议,交给工作人员汇总梳理。会后,请与会单位明确各自职责、敲定明确方案,认领任务、互相合作,推进任务落实。下次推进会上,我们要看一看、比一比、问一问,看看谁在真落实、比比谁做的好、问问为什么推不动?

刚才,听取大家的汇报,既展示了各自的经验做法,又谈了问题和下一步打算,汇报的都很好。特别是镇处的同志对这项工作很重视,提出了我市城市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和宝贵意见。下面,围绕会议主题,我想讲三层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为什么要抓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治理是否有效,直接决定着经济社会是否能持续发展、繁荣和稳定。

首先,抓基层治理是强化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

基层治理涉及面宽、量大、事多,直接面对群众,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俗话说的好,“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我们党是执政党,要实现共产党长期执政,必须严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必须要建强和巩固基层政权、基层组织,必须要确保基层治理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就是要切实贯彻党领导一切的最高政治原则,严格执行党的政策、方针、路线,优化党领导基层的治理机制,构建新时代城乡基层治理新格局。

其次,抓基层治理是落实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四中全会公报原文提出,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20xx年,省委组织部把xx市确定为全省xx个城市基层党建试点示范县市,并报中组部备案。这既是对xx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一种肯定,更是向我们交任务、压担子。

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必须要用发展的思路和办法解决痛点堵点难点,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积极探索更好的运行治理方式。具体到市级部门单位层面,对我们的要求是“简政放权”、是“减负增效”、是“共驻共建共享”;对镇处要求的是“强化自身建设”、是“提升服务能力”、是“强化基础保障”;对基层的要求是“德治、自治、法治” 。

第三,抓基层治理是改善民生需求的生动实践。

推进城乡基层治理,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大举措,必须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需求为导向,才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群众。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才能让基层组织化被动为主动,更好的理清治理思路,端正服务动机,始终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最基础的基层治理准则,以对群众需求的精准分析,建立健全基层治理政策制度,把为人民谋幸福落到实处。

二、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具体要抓什么?

第一,要着力抓好基层组织建设。

这里的基层组织分为两大类,一个是城市社区,一个是农村。城市社区方面,要把党组织网络建立起来,成立街道党委——社区大党委——网格(小区)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党员中心户”的组织架构,同步建立商圈楼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探索街道党委领导下的组织体系,推进城市社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运行,全力服务城市基层治理。

农村层面,乡镇党委要统筹做好辖区内所属基层党组织的管理工作,利用基层党建“整市推进”工作成果,抓牢抓实农村党组织建设,同时要建好用好村务监督委员会、乡贤理事会等自治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发挥“一户十联”“党员积分管理”等党建特色载体作用,用于解决基层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与此同时,城市社区和农村要同步加强群团组织建设,营造“党建带群建”的工作氛围,发挥共青团、妇联和工会组织作用,通过服务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

第二,要建好四支队伍。

首先要建好党员队伍。疫情期间,广大党员积极响应市委号召,参与疫情防控,取得了非常好的工作效果和社会反响。今年省市主流媒体也报道了xx在发挥党员作用,参与疫情防控方面的优秀经验。我市在发挥党员作用上有很多好的做法,党员“领岗诺责” “积分管理”“一户十联”等等。要利用好这些优秀经验,不断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让党员更多地参与到中心工作,让党员队伍成为推动城乡基层治理工作中的一支中坚力量。

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新时期对干部的能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加强干部的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提升干部在处理突发事件和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履职能力,带动广大干部积极投身到社会建设中来。要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目前,社区干部、网格员是社区工作的主体,建立一个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是开展社区工作,推动社区基层治理的最基本保障。要在合理合规的情况下,稳步提高工资待遇,逐步提高政治待遇,部门资源也要向社区加大倾斜力度,为社区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同时要鼓励网格员、社区干部报考社会工作者资格证,让更多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

要建好志愿者队伍。就疫情防控工作看,志愿者成为了社会治理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各地各单位要把建立志愿者队伍列入基层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团市委、文明办要做好志愿者征募组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志愿者服务点,为志愿者们提供更多参与到社会服务的机会,同时要建立志愿者激励保障制度,鼓励更多的社会群体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

第三,要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城乡基层治理的落脚点是改善民生,提升居民生活的质量。一个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搞得怎么样,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幸福指数。我市近几年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

比如城管会战、厕所革命、老旧小区改造等等,都是完善公共服务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是要想把城乡基层治理工作做扎实,光靠这些硬件还是不够的,还要同步加强软件基础设施建设。要持续加强社区网格管理工作,建立街道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开发智慧网络平台,提高对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编办要加快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力度,完善便民服务网络,提高网上业务办理能力,相关部门要将资源向基层倾斜,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

在加强便民服务网络建设的同时,要完善“村村响”工程,对年久失修的广播台要整修,确保党组织的声音在第一时间传到每家每户。刚刚提到的几项建设任务,各部门主动认领,落实人员、项目、资金等保障,下次开会我要实地看效果。

三、怎么抓好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

第一,要完善协调机制,履职尽责抓落实。

要建立市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镇处村(社区)小组(网格)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局面。市级领导要结合分管工作分领域定责明责,要直接联系镇处、农村(社区),从人力、财力等多方面调动资源,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抓好基层治理提供有力保障;市委组织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具体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务实管用的举措办法。

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部署,带头推动,带头参与。既要履行职能职责、积极指导,又要履行好共驻共建责任。办事处党委要切实发挥好“龙头”作用,要统筹协调,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农村(社区)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改善民生,发挥好志愿者队伍、妇联组织、村民监督委员会等组织作用。

第二,要争资立项,用足政策抓落实。

一是出政策、给优惠。我们“五进小区”里涵盖的老旧小区改造、文明创建进小区、平安进小区、志愿服务进小区这些具体内容,如何做?如何抓?都是各部门要考虑到的问题。在我的领办项目中已经明确要落实市级财政每年列支城市社区网格支部1万元工作经费制度。共建单位每年分别给予共建社区不少于“321”(3万元、2万元、1千元)资金支持;党费支持xx万以奖代补等政策要落实到位。

二是争资金、立项目。各科局要用好专项资金、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围绕基层治理、改善民生确定项目。如“老旧小区改造”“抓好三防五治助力基层治理”等等。

三是抓推进、抓落实。基层治理在基层、靠基层。镇处党委要强化作风建设,提高党委班子履职能力,分工明确,加强指导,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完善议事决策制度,规范党委会议事决策事项、程序、规则,充分发挥镇处党委统筹协调各方、领导基层治理的作用。

第三,要强化服务,主动创新抓落实。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各基层党组织要找准突出问题,按先易后难、轻重缓急的顺序逐个解决。要结合党建工作先进做法,拓展“垸子夜话”“支部考场”“党员积分管理”等活动载体,综合运用乡风民俗、居民公约、法律政策、道德舆论等方式,加强基层的治理。

二是建全服务机制。基层治理并不是全部大动作、大手笔,要着力解决好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提升服务水平。探索建立“村级及时收集梳理,各职能部门限时办结,第三方了解办理效果”的工作机制,将群众小事及时化解,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是坚持敢闯敢试。把驻社区牵头单位负责人作为社区第一书记,推进基层治理各项工作,就是敢闯敢试的例子。将临时党支部转化为功能型党支部也是创新。

第6篇:基层社会治理成果范文

一、基层人大代表化解纠纷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

(一)县、乡(镇)人大代表参与化解纠纷的性质

要明确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首先要搞清楚其性质如何。目前基层地区正大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诉讼不再是唯一的解纷途径,换句话说,诉讼应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喊了多年、倡导了多年的原则,可以说今日已得以实现。无论是人民调解,还是行业调解;无论是行政调解,还是诉讼调解,因其调解主体身份、调解手段、法律后果等等不同,而其性质也不同。政府机关根据职能对纠纷进行的调解属于行政性调解,如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解;诉讼调解属于司法性调解,由法官主导,形成的调解协议直接具有法律强制力;其他基层组织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等等则属于民间解纷性质,当事人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另一方只能继续寻求有关部门或法院维权。县、乡(镇)基层人大代表参与化解纠纷,既不属于司法性质,也不属于行政性质,应将其定性于辅助性调解的范畴。根据有三:一是基层人大代表无开展社会纠纷化解的法定职权;二是基层人大代表作为个体无法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那样,作为纠纷主导机关,来主动受理纠纷,并进行化解;三是基层人大代表作为一种特殊政治身份,是基层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必须依照法律严格行使,不能越位。

(二)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是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事业取得巨大成就,党的报告又55次提及“法治”,释放出依法治国最强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的老百姓对和谐稳定、公平正义、安居乐业美好生活的诉求,比以往何时候都要强烈。县、乡(镇)人大虽无立法权,但也是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实施国家权力机关,身为基层人大代表,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审判机关审判员的职务,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除了通过人大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监督法律实施,更可以通过参与执法检查、见证行政执法和法院执行、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推动法治建设,亦可通过有关部门或组织邀请协助开展社会纠纷的化解,开展法治宣传,提升基层老百姓的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这些都是基层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具体实践。

(三)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必然要求

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这是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之一。由于基层代表们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同时,他们大部分实际工作在基层,生活在群众中,与人民群众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了解基层乡规民约和风土人情,代表身份更是让他们在普通百姓中说话具有影响力和感号力,是人民群众值得信赖的人。他们参与纠纷化解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方式,而且他们参与纠纷化解具有天然的优势。人大代表的身份不同于法官,邀请熟悉纠纷背景的人大代表协助调解,更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也更易于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同时,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可能更符合情理、更易于被当事人接受,也更有利于恢复乡村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使纠纷的解决结果尽可能地兼顾情理,体现法理、情理的融合,也符合人民司法为人民的要求。

(四)基层人大代表开展纠纷化解是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党的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给未来社会治理的发展和创新提出的新目标,从根本上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定位。无论是“共建”还是“共治”,都强调的是全社会都有义务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践行“社会和谐稳定人人有责”的新理念。作为最能代表人民心声,而且深深扎根于基层的人大代表来说,协助开展纠纷化解,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更应成为一种新时代的责任担当,并应该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角色。

二、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对照现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项解纷方式,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规范化程度并不高,较为混乱,各地做法不同,不利于形成一种可长期坚持的解纷机制。存在问题主要有:

(一)基层人大代表适不适合参与纠纷仍存争议

在各地纷纷进行实践的同时,也有人认为人大代表不适合参与纠纷调解。认为,作为人大代表参与纠纷解决依据的宪法第76条,本质上是提倡性条款,其内容也主要是人大监督权的延伸。归根到底,人大代表的身份不仅不适合参与诉讼调解,也不适合参与纠纷的解决。打消争议,才能为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正名,才可名正言顺的参与到基层治理中来。根据第一部分的论述,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不存在制度障碍,而且应是现行宪法和法律的应有之义。

(二)基层人大代表化解纠纷的方式不规范

从目前看,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社会纠纷的化解,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概括之,主要有参与诉前和诉讼调解、参与基层组织调解、 参与人民调解、参与法院调解监督等等方式。在机构设置上,有的法院与基层人大联合下发规范性文件,在法院设立人大代表调解室、工作室,并实施人大代表值班制度;有的乡镇综治或人民调解组织将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范围进行划片区,某村纠纷就近联系所在村或者生活工作于附近的人大代表参与调解等等。有的地方人大代表不仅仅可以参与化解纠纷,还约定顺便监督司法机关履职。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调解的发起、范围、方式、责任等等有关事项,较为混乱,缺乏统一规范,甚至是引发人大代表履职越位或不到位的情况发生,容易影响纠纷化解的公正性和人大代表形象。

(三)基层人大代表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影响纠纷化解效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矛盾纠纷更多样、更复杂,纠纷调解工作更不能只是‘和稀泥’,法律才是让调解工作立得住的根。县、乡(镇)人大代表虽然是来自于基层各行业的优秀人才,他们在自己领域可能在当地属于佼佼者,但具体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面对当事人各种诉求和争议、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时,部分代表化解纠纷的业务水平则显得参差不齐。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化解纠纷,目的是发挥他们的身份优势,但如果他们的参与因自身工作能力、方式方法不当进一步激化矛盾,成为化解纠纷新的争议,则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这种风险无法避免,如何提升他们的调解能力,熟悉矛盾化解技巧直接影响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完善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社会纠纷化解的建议

为了更好的发挥基层人大代表在化解纠纷,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优势作用,应该对这一机制进行必要的完善。

(一)统一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的规范

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一种重要方式,应尽快以省为单位,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协调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进行调研,全面掌握本省区域内各地开展人大代表参与化解纠纷的现状,总结梳理各地经验做法,并对照新时期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改革新形势和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对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的性质、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参与范围、工作机制、联络机制、履职保障及责任等有关事项进行明确,推动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工作的规范化。

(二)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的主要方式

综合各地实践经验,结合基层人大代表自身特点,笔者认为,他们参与纠纷化解在地域上,应实施划分区片,这样更加利于发挥他们熟悉本片区情况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当地乡(镇)综治、人民调解、人民法庭、司法所、村集体组织等可以列为邀请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的主体。并明确,各类主体应重点在处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基层多发的传统民事纠纷中可以邀请所在片区基层人大代表参与到纠纷化解中来,而不能任意扩大人大代表参与化解纠纷的范围,因为他们也有自己的工作和履职要求,化解纠纷不应成为影响他们正常工作的障碍性因素。

(三)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纠纷化解的机构设置

基层人大代表参与化解纠纷是否可设立常设性的机构,笔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省统一规定里面可灵活性进行规范,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当地人大进行协调,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比如,基层人民法院,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可与县级人大进行沟通,将基层人大代表参与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服务纳入到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中,设立人大代表特邀调解员库,设立专门的人大代表调解室,但不应实施人大代表值班制度。法官根据案件化解的需要,从人大代表特邀调解员库中根据每位代表情况,有针对性进行邀请,调解工作全部在调解室进行,一方面方便当事人;另一方面利于防范潜在风险,保障人大代表化解纠纷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7篇:基层社会治理成果范文

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基层公共事务的决策被各种各样的官员和干部控制甚至垄断,普通民众没有机会参与到重大的决策中去,没有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人。换言之,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让普通民众成为公共事务的主要决策者。

毫无疑问,基层的选举非常重要。但是,千万不要误以为村委会、居委会的选举就等于基层实现了民主和自治。事实上,选举不等于民主,选举只是民主和自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民主和自治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选举的那一瞬间,而是选举之间的日常治理问题。哪怕你能选出一个优秀的村委会主任,但如果不能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权力进行良好的限制,他依然会滥用权力,甚至并不亚于一个任命的干部。所以,基层自治的关键是设计出更好的制度来限制权力,而不是完全寄托在选举上。

简单地说,“自治”就是自主治理,即个人或者共同体自行管理本人或者本共同体的私人或者公共事务。一般而言,自治首先意味着个人的自治,即个人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理想目标、职业选择等。其次,自治意味着共同体的自治,即共同体的成员自主决定本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个人的自治,主要针对私人事务而言,而共同体的自治,则主要针对公共事务而言。但是,共同体的自治必须以个人的自治为基础。如果个人不能自治,则很难谈得上共同体的自治。

值得强调的是,要想实现基层的自治或者民主,对于重大的公共事务,应当让尽可能多的民众参与并同意,或者要求尽可能多的民众的代表同意,因为这样可以降低民众所必须承受的外部成本。外部成本的意思是,如果一项决策未经某个人同意,那么他(她)就在支付外部成本。当然,这决不意味着让民众亲自参与每一项公共事务并同意,因为这样的话,交易成本会非常高,可能导致一项决策无限期的讨论而不能获得通过。

落实基层民主和自治需要观念和制度革新,有三个方面最为重要。

首先,确保基层民众的立宪权。就是让村民或者市民为他们的村庄或者社区自主制定治理公共事务的根本规则,自主决定他们的村庄或者社区的组织原则和方式。一提到“立宪”,恐怕很多人都会说,只有国家才谈得上“立宪”,因为只有国家才有“宪法”。这是对“宪法”的极大误解。

“宪法”的本意是指一个共同体的根本组织原则。任何一个共同体都有它的根本组织原则,不论它的大小,并非只有国家这个共同体才有根本组织原则。也就是说,国家以外的任何一个共同体都有“宪法”,不论它是否冠有“宪法”之名。当前的村庄和社区之所以不能自治,在很大程度上讲是由于村庄和社区的根本组织原则不是由村民或者市民自己确定的,而是由国家或者政府为其确定的。

第8篇:基层社会治理成果范文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治理困境;治理能力;善治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2-0029-04

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半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的快速转变期,在这特殊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潜伏的矛盾更易爆发,治理难度俞益加大,基层政府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整合资源,建立科学开放、多元协同的善治模式。

一、当前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的治理困境

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就认识到基层治理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所谓“安邦之难,难在固本;治国之难,难在强基”。基层政府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是底层百姓诉求的保障者,也是群众怨气的直接发泄对象,在治理过程中,极易引发社会冲突。

1.治理观念陈旧落后。我国政府体制是金字塔形结构,政府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构成,政府实行单一的“干部委任制”。基层政府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以严格的管控为手段的治理思维,尤其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初步发展期,基层政府执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主要依靠对公众、社会和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政府因而故步自封,“因循守旧”,按照既有的“章程”理政,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流动”,不能适应新的实际变化,忽略公共管理中涉及的多元主体的利益表达和诉求,甚至侵害某一主体的利益。如前些年,由于无视民族文化的特色,许多民族地区的城镇建设失去了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出现了“千城一面”的现象,[1]由此带来公众对基层政府的愤懑与不满,对其治理理念的排斥,抑制了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

2.治理机制刚性僵化。治理机制刚性僵化,是指基层政府在治理公共事务中,不能根据公共问题的具体实际培育起一种“情景”思维能力以调整固有的治理体制,而是硬性地沿用原有治理机制的状况。基层政府治理机制刚性僵化表现为:一是治理主体间关系刚性僵化。在治理公共事务的认知上,存在着治理是政府的事,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是泾渭分明的不同主体,其他组织和社会公民是看客和路人的观念。即使把社会组织和公民纳入治理主体范畴,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它们的合作往往也是流于形式,没有形成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合作治理体制。2014年昆明近郊普宁县在土地征用中,基层政府忽视与民间力量、社会公众的沟通而导致的暴力冲突事件,就是一个例证。二是治理手段刚性僵化。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基层政府习惯于使用公权力手段。公权力手段作为政府治理社会的手段,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特征,但基层政府公职人员往往将公权力视为社会治理的最有效手段,忽略了其他如市场化、社会化、自治等手段的合力运用。公权力手段体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非平等的治理工具,必须遵循预先设定的固有程序,显得刚硬僵化。三是治理过程刚性僵化。当社会公共问题出现时,尤其是出现重大公共问题时,基层政府是治理的主要组织者、实施者,基层政府必须严格依照程序逐级上报,往往是重大问题等待上级的决策,不会轻易采取灵活的方式,这样容易错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期,给公共治理带来损害。四是治理机制动力不足。基层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积极治理活动需要构筑长效的动力源泉,才能使公共问题的治理成为一项持久高效的活动。目前,基层政府治理活动的运行更大程度上依赖的是权力的强制性。当权力的强制力较弱时,政府对公共事务的治理活动难以开展或进展缓慢;当权力的强制力过强时,往往表现出一个强势政府,引发社会群体的心理抵触,治理效果同样会大打折扣。

3.府际组织协同困难。府际协同困难表现为:一是权力本位严重导致府际协作艰难。在治理公共问题中,政府间的合作主要依靠“权力”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在上下级政府间的合作相对顺畅,但同样存在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博弈,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合作行为。在基层一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当一些复杂性的公共问题出现时,尤其是涉及到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问题时,政府之间就会出现对部门有利时都去管、无利时都推诿的状况。在运作中出现执法力量分散,执法依据不一,降低了治理效率,无法形成政府间治理的充分协调统一。如同为市场管理机构的工商、物价、卫生、技术监督部门,它们往往根据自身职能划分的差异而各自盘算,各自为政。二是信息碎片化使府际沟通不畅。沟通不畅是政府间在治理公共问题中的症结之一。面对公共问题的出现,垂直管理系统中的政府部门会及时把信息上传下达,但横向管理系统的部门就很少主动地沟通、传递信息或传递信息不全,唯恐自身丧失信息优势,进而在合作中丧失话语优先权。在相对落后的西部农村地区,基层政府缺乏更多的现代技术设备,缺少更多操作信息高速传递技术的专门人才,致使组织协同更加困难。三是政治晋升博弈使府际协同受阻。政府各级及基层同级不同部门间的官员都存在政治晋升博弈现象,在这场政治博弈中,官员们看重的是政治收益,因为晋升的名额是额定的,某一官员的晋升意味着另一官员的落榜,而现行官员政绩以GDP为主要的考核标准的方式,使担心他人利用合作提升政绩的官员而采取不合作或浅合作行为。

二、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治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多年来,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在治理实践中形成了具有一些地方特色的治理机制和治理习俗,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还普遍较低,亟待提高,其根源主要在于受特定的区域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的影响。

1.官僚文化意识影响深远。受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思想和新中国初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官僚文化意识在公职人员中仍占主导地位,直接影响了基层政府治理模式。一是官本位现象依然突出。随着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虽然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有较大改善,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盛行官本位思想。中国长期存在的臣民文化在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弥散更甚,体现在公务员身上即自认为是父母官、拥有驭民的权力,以权位的高低作为理政的指南,而一些汉族干部粗暴的官本位行为往往被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曲解为民族压迫,进而产生民族对立情绪,加大了基层干部掌控、治理公共问题的难度。二是的形成。西部民族地区在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推动了经济的繁荣,但在一些地区形成了。所谓,指权力与资本合谋,排挤非权贵(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及智慧创造获得财富的出路为手段,形成固化的利益集团。常常凭血缘、姻缘关系及密友关系而获得政治领导人的信任、提拔以及重大经济项目上的支持、合作。使其他中低收入群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降低,将自己视为社会的局外人,公共事务高高挂起。三是庸政懒政现象依旧普遍。一些基层官员工作推诿、办事拖拉、在岗不谋事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基层干部本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态度混日子,将“等靠要”视为工作重点;一些基层干部对基层需求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熟视无睹,工作左躲右闪,大打“太极拳”,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影响了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集结群众的感召力。

2.学习型政府构建不力。“置身于治理环境中的政府必须学习一种适宜的、和往昔那种等级制度思想模式相反的运作规范。”[2]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普遍还停留在推崇等级权威的传统型政府阶段,组织学习能力不强。一是沿用传统学习理论。传统学习理论把独立的个体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将个体行为能力的改善视为学习能力提升的标准,但这种“单线式”“片面式”学习理念只能造就个别人的优秀,难以达到整个组织能力的提升。因此,树立“复线式”“全面式”学习理念是解决基层政府能力的基础工程。二是难以整合共同愿景。学习型政府以共同愿景为粘和剂,“如果没有共同愿景,就不会有学习型组织”。[3]没有共同愿景的政府,充其量只是被动型学习或者适应型学习,只有当政府公职人员致力于实现某种来自内心深处极度关切的事务时,才能形成创造型学习。西部地区基层政府结构复杂,组织文化庞杂,价值观念差异巨大,要把基层政府整合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同愿景组织面临较大障碍。三是难以根除局限思考的学习智障。彼得・圣吉论述了学习智障中的局限思考问题。所谓局限思考,是一种狭隘的“固守本职”观念,人们在处理事务中不愿意或不能以系统整体的方式思考问题。政府组织之间局限思考使得公共治理碎片化,政府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甚至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情形。

3.公民社会发育不良。公民社会是相对于于政府、企业之外的独立的民间组织,它是通过自愿集结成社、自主参与公共事务活动、自由讨论公共问题而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属于企业性质,是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在现代化过程中,西部民族地区公民社会发展存在营养不良、发育不全的状况,影响了政府治理的效率。一是政府主控明显。西部民族地区公民社会虽然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但从总体上看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控制型组织。在关西南民族地区政府管理的调研报告显示,35.5%的调查对象认为居委会和村委会是基层政府,25.8%的调查对象不知道,只有38.7%的调查对象了解其属于居民自治组织。[4]大多民间组织是政府创建并受其管控,尤其是经过合法登记程序的社会组织,它们对政府的依赖性特别高,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不敢挑战政府决策,无法体现社会治理中的合力优化决策的作用。二是公民社会组织面临财力危机。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公民社会组织可持续资金明显不足,主要资金来源要么依靠政府,要么依靠外来资金,大大消减了公民社会的自主性和风险性,在公共事务治理问题上,很大程度上可能出现附和或对抗现象,不利于公共事务治理的合作与优化。三是公民社会组织成员整体素质不高。西部民族地区公民社会组织存在缺乏专业人才、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公民社会要求组织成员具有理能力、与他人的良好沟通能力、参政议政和捍卫自身利益能力等基本素质。但在现实中,公民参与组织的热情不高,缺乏参与组织的归属感,一些人在个人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后出现“政治参与冷漠症”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共问题治理的效果。

三、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治理变革的实践路径

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应结合地区实际,利用后发优势,构建上下左右协调、法治完备健全、责任明确长效、教育有的放矢的治理格局。

1.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社会善治理念。西部民族地区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断总结治理经验,以善治治理理念引领社会治理新常态。善治是政府的良好治理行为,是政府在管理活动中以最少的社会资本耗费获取最大的公共利益,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公共需求的管理活动。善治非人治,是用法治做保障,形成政府负责、企业协同、公民参与的治理体系。一是基层政府公职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基层政府公职人员是决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要有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每届政府、每届领导人的终极关怀。”[5]在公共问题治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保障公共事务的“公平正义”。二是基层政府在施政策略上,要改变传统的以管控型为主、以命令―服从为代表性的治理模式,走向现代服务型为主、以协商―共治为代表的治理模式。当然以现代服务型为主的社会治理,不是要摒弃管控职能,而是注重转移基层政府的主要职能,以善治为主,以控制为辅助。云南临沧基层政府实施的“一体二会”(党群致富联合体、新农村建设理事会、产业协会)治理模式,以实现公共服务最大化为目的,调动了民族地区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的积极性。三是基层政府在治理路径上,要实现从封闭向开放转向。基层政府由于特殊的历史、地理因素,常以决策主体的利益综合代替社会整体利益,忽视了公众的利益表达,影响了政府治理的公共性和公正性。因此,基层政府应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透明治理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公众的参与热情,将公共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提升公共事务治理的智力平台,实现公共治理的最优化。

2.建立多元互动协同治理网络。实现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实现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调、互动与合作的网络治理机制。一是要厘清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的边界。在经济治理中,要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规则运行,政府是市场规则体系的制定者,其主要在于提供一个公平竞争、高效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社会治理中,政府要减少对基层社会的直接管控,要培育公民社会的发展,健全民间社会组织。浴火重生的贵州瓮安县探索基层治理民生的“三议三公开制度”,群众的事群众议、群众定,群众干、群众管,激发群众参与基层社会的管理,基层社会自组织不断成长,在治理事务中同政府磋商,弥补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的现象,优化了社会治理。二是要形成多元互动的社会治理网络。基层政府从传统的无所不管的管制型治理模式中解脱出来,形成政府、社会、民众各负其责、各履其职、共享其果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从政府单一主体的控制型管理向多元协同型治理转变。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拉萨市城关区政府实施的社区网格化管理,确立“1+5+X”(1个社区,分住户、企事业单位、宗教场所、综合等5种类型,多个网格员对应负责制)的网格力量模式,推行“网格全覆盖,工作无缝隙”的策略,实现网格中的所有工作都在基层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中,发挥各个主体的能动性,提高了群众对政府执政的满意度。[6]三是要创新多元主体互动协同治理的平台。信息化时代,借助网络平台,重视社会、公民参与渠道的便捷化、多样化和立体化特征,建立透明、高效、迅捷的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就公共问题的治理,拓展政府与企业、公民的平等对话的时空,完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的方式。新疆库尔勒市“智慧社区”管理平台,推行“单位化管理、网格化覆盖、社会化服务”,利用现代科技和网络手段,增强了社会治理活力,实现了服务居民的目的。

3.构建现代法治型基层政府。“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制度构建,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结构,才能规制或缓解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克服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悖论,将人类行为导入财富创造性活动,而避免其从事诸如寻租、腐败等非生产性和分利性活动。”[7]现代法治政府建设是基层政府变革的必然趋势。一是弘扬法治精神。法治体现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观念和政治道德信念,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求政府、个人和社会机构都必须遵循,具有权威性和高效性特征。基层政府带头弘扬法治理念,以法治规范治理行为,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社会治理就会有章可循,使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和高效。二是注重法治程序的合法性。法治型基层政府是讲规则、守规矩的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注重程序正义,杜绝治理行为中的任意性、随意性和越权行为。同时,基层政府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公众参与政府治理过程的程序,建立激励公众参与的机制,保障公众的有序参与和有效参与。三是强化行政监督的常态化。基层政府要强化自身的法律责任机制,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察,接受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和质询。行政执法监察及廉政监察要对基层政府所有成员实施全方位、零死角监督。在监察过程中,特别注重投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如广西河池建立的“网络问政”“河池民声”专区,积极回应公众对政府公职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甚至职务腐败问题的查处,强化了问责效力。

4.健全治理评价追责机制。“中国地方官员的治理机制的核心要素是地方分权、财政分成、政治锦标赛和晋升竞争。”[8]政府治理先治官,建立科学的治理评价制度,实施每一治理环节都有人负责任的制度。一是健全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改变传统的以经济锦标赛为主、以GDP为标尺的干部提拔任用制度,修正主要由政府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对干部政绩的考核方式,加大社会公众对干部的意见和评价权重,注重干部施政的善治理念和方式,把具有善治思维,敢于创新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营造激发人才活力的政治生态环境。二是形成全面追责机制。基层政府公职人员要做到在其位,谋其职,推行“民主政府”“透明政府”的施政环节和程序,既向人民负责,又向上级负责,接受人民和上级政府的问责。同时还要养成自我问责的习惯,做到“吾日三省吾身”,接受自身良心的拷问,甚至引咎辞职以表失职的愧疚之情。三是强化公民异体问责机制。公民异体问责克服了行政同体问责和立法司法机关“准同体问责”中存在的“官官相护”“不打自己脸”的问责弊端,能够更直接、更有效地提升政府履职效能。要营造公民问责文化氛围,培育公民社会,支持激励公民参与问责行为,以法制保障公民的问责活动,使异体问责成为公民的份内事,促进基层政府的善治行为。

5.加强行政伦理常态化教育。良好的行政伦理是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善治的内蕴要素,是良好治理的重要前提。行政伦理体现了政府的道德责任,展示了政府的“组织良心”,它主要涉及“政府行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亦即领导、决策和执行等行政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包括公务人员个体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道德观念、道德活动与道德规范,也包括行政主体作为群体及组织机构在行政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价值规范”。[9]一是开展网络化行政伦理教育培训。在基层公务员中开展常设性教育,上级政府中的“政治精英”和高校中的专家学者进行学理性和职前基本从业培训,行业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培训,党校(行政学院)开展政治方向性教育培训,让他们明白公权力的来源,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权利义务观和是非善恶观。二是更新行政伦理教育方式。行政伦理教育要从“说教式补课类培训”为主的教育方式向“思辨式应用类培训”的教育方式转化。思辨式应用类培训主要展现出“‘价值思辨’和‘综合应用’”这两种特质。[10]在培训中,运用情景模拟和案例分享的互动式教学模式,针对基层治理的伦理困境,运用多学科知识,锻炼学员的思维能力,让基层公务员对公共事务进行价值层面的思考与辨别,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既解决公共问题的治理难题,又避免工具理性的泛滥。三是营造创新型行政伦理文化。行政伦理文化作为特定的文化现象,是在行政环境、行政体制及其运转过程中,通过特定的心理定势、文化积淀和潜移默化而铸就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伦理传统。在不断变化创新的时代条件下,基层政府要营造一种创新的伦理文化氛围,汲取中外优秀的伦理文化因子,如广西河池通过推广群众喜爱的刘三姐对歌、白裤瑶铜鼓表演等形式,宣传政府执政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以善治之道应对公共事务之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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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振明.公共管理学: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5.

第9篇:基层社会治理成果范文

关键词:乡镇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1-0334-01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通过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基层的社会稳定是社会的基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乡镇是我国政府的最底层的政府机构,是与农村连接最紧密的政府组织。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因此,想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能真正造福于民,必须夯实社会基础,提升乡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

一、锦州乡镇社会治理现状总揽

1.乡镇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发挥明显

党的基层组织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引领者,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从乡镇政府的角度来看,在基层党员的建设上,各乡镇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都开展了不同内容的具体工作,在带领百姓致富,帮扶贫困百姓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在一些乡镇,党员先锋作用的发扬已经形成一种传统,通过党员活动日,党员便民服务队等多种形式常年坚持,用实际行动体现党员风范,践行党员先锋作用。

2.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内动力不足

社会治理的主体正在经历从政府组织独自引领到以政府组织为主,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过程。在乡镇社会治理的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乡贤”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组织在村民治理的角度发挥了巨大作用。此外,各种行业协会和慈善组织也都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现存的问题就是,乡贤年纪通常都比较大,虽有热情和一定的影响力,但鉴于都是义务服务,出于身体考虑也会有倦怠情况出现。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组织发育不足,乡村精英、农民群众的自治能力比较孱弱,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动力不足,这也是当前乡村社会治理出现诸多困境的深层次原因。行业协会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力也不一而论,有些能够起到一呼百应的作用,有些则是名存实亡。在行业出现问题需要多方协调的时候,仍然不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慈善机构的动力来源也不一而论,有些是“二政府”的慈善机构,有些则是民间自发组织的,不成体系,维持和发展也成问题。

3.各乡镇社会治理重点不一

每个乡镇的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遗留问题也不同,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讲,重点也不一样。在经济发展较慢的乡镇和在经济水平较高的乡镇,前者目前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展经济,后者是的主要任务时保持现有的经济水平,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压力反而较小,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社会治理参与动力不足;最为困扰的则是经济发展水平在中间部分,如城乡结合部这样的乡镇,一方面人员成分复杂,流动性大;另一方面利益需求表达比较多元,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治理工作比较困难,面对的主要问题比较多,包括拓展沟通渠道,凝聚更多社会治理力量,治理方法更加灵活等。

4.上级与基层权力收放问题博弈

在乡镇社会治理过程中,基层往往被布置过多的任务,在相关权力配置上却不对应。如在基层党组织建设过程中,对党员活动室的建设,各村镇都积极努力实现相应的场所提供,但一些乡镇新建的活动室需要较多的经费,村本身的财政难以支持,乡镇也只能够量力而行。这就无形中给基层政府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探求乡镇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途径

1.有的放矢,政府功能转型升级

政府要实现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从政治统治到社会管理的转变,从而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提供施展空间。长期以来的基层工作实践表明,对于基层的社会治理,如果总是政府唱主角的话,最终的结果就是基层工作人员不堪重负,人民群众也不满意。对于乡镇基层政府来讲,要增强对社会组织的信任,从观念上把社会组织看成是合作者,而不是被管理者,真正用平等、协作的态度去面对社会组织,将微观性、事务性和社会性等方面的事务交给社会组织去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夯实社会管理的基础,避免了老百姓大事小事都找政府,政府部门大事小情一把抓的情况出现。同时,要加大乡镇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下放更多的财权给乡镇政府,只有这样,各乡镇才能真正的从自身的具体情况出发,将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2.多元共治,调动各种社会力量

积极构建多样主体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机制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点所在,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力促发展。在乡镇一级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因此,要实现乡村良好的治理必须加快构建真正的“多元”主体的治理格局。这一方面需要大力发展乡镇农村社会组织,不但要重视共青团、妇联等准政治类的组织以及经济合作社等经济类的正规组织建设,还要关注人民调解、公共卫生、治安保卫等群众组织的建设,更要给予宗族组织、宗教组织、文化组织等“天然”组织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还原农村社区组织的多样性。

3.因地制宜,补偿自身短板问题

乡镇社会治理过程中,由于各乡镇所面临和遗留的问题不同,工作侧重点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经济发展较慢的乡镇和村,主要的任务还是凝心聚力发展经济。乡镇政府应给予各种帮助,发挥党组织的先进作用,带领百姓富起来。对于经济水平较高的乡镇和村,应提升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形成各阶层利益表达渠道,畅通言路,重点在于培养社会组织,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对于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乡镇,上访的群众较多且不合理访或是乡镇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这样的乡镇,重点在于获得上级支持,化解基本矛盾,妥善安置,而不是强压硬按,求得暂时平安,为此每年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同时善用利用心理服务机构,缓解上访者情绪,至少以不激化矛盾为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