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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精选(九篇)

注册税务师考试

第1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目前一些地区税务秩序混乱,强制、乱收费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状况,决定对税务行业进行全面整顿,特别是重点治理强制和收费超标的行为。讨论我国税务的发展方向,研究税务制度如何更好地促进征管体制改革的进程,又一次被税收理论学界所关注。

税务作为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门类,是社会分工所产生的规模效益渗透到第三产业的必然结果。从一些发达国家税务的产业和发展来看,税务行业的形成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规律,是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的标志。

税务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应运而生的,从80年代中期一些大中城市开始探索税务试点起发展到今天,我国税务咨询、借机构已逾千家,从来人员超过3万人,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执行办法陆续出台,税务行业的兴起,对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持续稳定地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当前我国的税务无论是理论论证、方案设计,还是政策措施、实践操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成熟性,甚至由于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影响到了税务业进一步推进。本文拟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比另一新兴中介行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程,旨在寻找一条凑合我国税务发展的道路。

一、我国税务的现状

我国税务是从税务咨询起步的,开始是作为税务咨询的一个具体业务项目逐步发展起来的,大体来说经历了起步、试点、推广三个阶段,这期间既积累了一结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我国税务现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察:

1.的法规建设状况

我国税务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但直到199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章57条中,才第一次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的规定,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税务超截止权限,违反税收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对税务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66条)。”

这些法规虽然初步确实了税务的法律地位,但作为带有税收行政性质的征管法规,对具有民法性质和为纳税人民服务性质的税务而言,却不大适用。

1995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试行办法》,对税务业务范围、税务资格取得、税务关系的确立和终止及税务人权利和义务都做了规范化的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性法规,因此在税务具体实践中很多方面还是无法可依。

2.机构状况

税务机构是税务人的工作机构,是在税务机关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税务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部。”

从理论上讲,独立、客观、公证是税务机构生存、发展的灵魂。它既不是应有尽有征税方所制,也不应为纳税方左右,而是依据税法公正地帮助纳税人处理的纳税事务、协调下纳关系。但从试点情况看,多数税务机构(主要是税务师事务所)是由税务部门发起组建的,有的成为税务行政工作的一个部门,统一为经费的来源。财务上不独立,使得机构在业务上难以自产,无法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强制行为时有发生,机构变成“第二税务所”不利于其进一步拓展业务。

3.业务状况

公认的业务范围可归总为三类:一是代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领代开发票、申请减免税、纳税情况自查和代缴纳税款等;二是税收行政复议,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三是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计划。我国现有业务大多局限于一方面。

首先,应明确指出的是:税务属委托,而且委托人中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不能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进行某些执法工作。但实践中,有的机构不仅接受纳税人委托,还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不仅为企业涉税事宜进行税务,而且进行诸如零散税收等执法工作,大大超越税务业务范围,违反税务制度的宗旨。

其次,由于对行为缺乏正式法规规范,在执业过程中不按合同办事,漫天要价、违纪泄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税务的社会声誉。

4.人员队伍状况

目前我税务不处于初创阶段,加上税务是一项权威性、垄断性、高智商业务、需要从业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精通税法,业务娴熟,经验丰富。但从我国现有税务力量配备来看,数量不足、年龄偏高以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是比较突出的矛盾。我们可以从一些数字看出这种现状:从数量上看,目前实际客户大约只占纳税企业的2—3%,人与税务干部的比例仅为0.0375:1;从文化结构上看,人员中仅有10%是大中专毕业生;从年龄结构看,高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这些都使得税务难以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

除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行政管理向行业的自律过流缓慢;国税和地税工作中缺乏合作,各自为政;对税务宣传不够等众多问题。当然对作为新生行业的税务业,不能要求一步到位,更不能由于出现一些问题就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目前迫切需要找到一条适合我国情的发展道路。

二、注册师待业发展的比较与借鉴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与税务几乎是同时起步的,但在发展速度、成熟程度上有很大差距。二者同属中介服务业,有相近的社会背景、执业准则和管理体制,因此具有很大可比性。我们不妨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借鉴经验,汲取教训,使我国税务走出低谷,走上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发展概况

以1980年12月财政部的《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此处会计顾问处即指会计师事务所)和81年1月1日上海成立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起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渐走上一条“体现本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成功之路,从观16年来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80年到86年7月《中国注册会计蚰条例》的颁布为“恢复起步阶段”;

2.86年到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为“创业阶段”;

3.88年到93年10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为“全面发展阶段”;

4.93年到今天,中国注册会计师行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腾飞阶段”。

至97年底,执业注册会计师已达65万人,非执业会员59万人。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多达8300多家,97年业务总收入突破20亿元。从这结数字我们不难目的地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注册会计师与律师、律师一样成为我国当今颇受社会尊重的职业。

(二)可借鉴的经验

1、法规建设步伐较快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上依据和保证,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与此同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的公司法、证券市场管理法规、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一系列经济法规也相应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在保证和规范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在行业管理方面已建立和完善了从事务所的设立及日常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到中国会计市场的开放等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和规定,有章可循,

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高

对于一种新兴的高智能业务来说,人的因素至关重要。我国有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与税务人员相比,年轻化是一大鲜明特色,在综合皆方面有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是因为有比较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培训制度。

从考试制度的形成来看,最初的会计师称号是通过审核认定的,是为尽快恢复注册会计师缺席的应急之类:其后,出现过考核、考试并用阶段,自1994年1月1日《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后,全国统一考试成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途径,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现已成为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职业资格考试之一。

从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发展来看,1994年3月,国务院成立了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人呈部、中国人民银行等8个部委领导组成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制定《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直接组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的同时,还积极筹建注册会计师全国培训中心,在23所高等院校会计系试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初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

3.体制改革走向正规

我国注册会计师产业初期,在管理体制上走了相当长的弯路。按规定,最初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都需要一个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发起,以提供人员场地、设备、经费。这种单位称为“挂靠单位”,由此形成的事务所称为“国有所”。这种国有所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缺乏公正性;二是没有竞争性和积极性;三是缺乏国际性。

1994,随着《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酝酿多年报事务所体制改革工作开始着手进行,合伙会计师事和所、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集团会计师等多种形式的事务所逐步出现,事务所的脱钩、合并、联合和“五放开”等工作也开始探索。

《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事务所可以有两种组建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二是合伙形式。合伙所必需承担无限责任,在社会上处于超然独立地位,是国际通行的作法,也应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和税务体制的的发展方向。

4.协会的作用不断加强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央对中介组织管理的要求,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应该是一种间接管理,即通过对协会的监督指导、通过法律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的引导来实现其管理。1988年11月1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北京成立,它既是一个独立的由我国全体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又是一上由财政部领导的的事业单位。注册地计量协会成立以后颁布了包括《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原则》在内的15个专业标准以及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组织了历次注会考试;加强了国际交往,创办了《注册地计师通讯》;并;加紧制定颁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它在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上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制度的思考

立足当前的实际情况,展望未来的发展,我为以下几个方面应积极改进:

1.健全法律建设

2.要加快《中国注册税务师法》的出台。目前要先抓紧制定《税务试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日趋完善后,在适当进机由人大批准颁布《注册税务师法》。

3.完整的法律体系仅有一部《注册税务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制定程序法、税务师事务所组织章程,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专门的法规。

4.在相关的经济法规中对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做出相应的规定。

5.建立“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鉴于我国税务尚属初创阶段,为保证其健康发展,在试行办法中主要体现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我认为中介组织应当借鉴财政部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路子,走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相结合的道路。行政监督主要指税务部门对税务中介服务从宏观上给予指导,包括制定具体的法规、实施细则,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和注册登记手续的审批;行业自律的内容是建立包括全国、省、地方三级注册税务协会,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操作。

6.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严把入门关。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颁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和注册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其次,应在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制度上下工夫,充分借鉴中注协的成功经验,提高税务人的整体素质。

再次,还应在大中专院校中设立相关的专业,为专门造就优秀的税务人才服务,把税务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四)税务要向深度、文度发展

1、要扩大面:现在一个中小城市,委托的中小型企业数量只有十几家,与日本70%—90%的企业委托相比,还有很大潜力。外资企业在税务方面也有很大的需求,而要拓宽服务对象关键一点就是“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

2、优化的目标策略:税务人不仅要协助纳税人做一些事务性工作,更重要的是利用税法方面的知识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以求得税款的最少付出。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企业在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中,以税法的规定为选择的一个经济发展的内在推动力;而且,对新税制的实施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也给税务的推行提供机遇。

3、利用体制改革契机,通过兼并、联合手段,走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现有事务所合并,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逐步建立一些有国家影响的大型事务所。

第2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一石激起千层浪。27号文之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迅速在其网站了立法起草小组的声明《正确理解国发27号文件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声明认为,27号文是取消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考试资格,将其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该文件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然而,这并未打消业界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可能面临生存危机的担忧。特别是对正在“考证”或者准备“考证”的同志来说,不啻于一个晴天霹雳―“注册税务师”证书或者未来的“税务师”证书含金量是否会下降?是否还值得继续考下去?一时之间,网络上充斥着焦虑、迷茫、感叹等等诸般情绪。

如何理解27号文

争取理解27号文,必须首先清晰27号文出台的政策背景及政策意图。

本届政府的最重要任务就是―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整个政策基调在去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党中央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使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

很显然,根据党中央的决定,“简政放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多次召开会议研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取消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人、国际商务专业人员、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8月12日,国务院正式了27号文,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并取消包括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在内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8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并强调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人社部指出,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

由此盖棺定论,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考试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即将与职称类考试同等级别,最直接最直观的改变就是将被摘掉“注册”的帽子。也许是“税务师”,也许是“某某税务师”,但可以明确的是,不会再有“注册”二字。

准入类与水平评价类到底有什么区别?会有什么影响?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注册会计师考试就是准入类考试,即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报告的签字人必须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税务师考试(姑且认为未来改名“税务师”)不是准入类考试,那么就不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涉税鉴证报告的签字人必须通过税务师考试,这也说明涉税鉴证报告其实不具有鉴证性质,从这点理解,我们认为,税务鉴证业务很可能也会被取消,或者严格讲实质上只是咨询性质的“鉴证”报告。可以会计来类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就是准入类,但是政府不能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中级或者高级资格的会计编制,那么,中级或者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不是准入类的,只能是水平评价类的。

税务鉴证,是指独立第三方对某涉税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目前各地的情况看,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很宽,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亏损弥补等企业所得税事项;出口退税申报和年终清算;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核报告;税负异常的审核报告;纳税入申请减税、免税及缓缴税款的审核报告等涉及很多方面的纳税事项。税务鉴证由企业付费给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站在企业的角度,企业如果正常履行了报税义务,为什么还要花钱出具一份鉴证报告来佐证呢?因为税务机关征税需要,税务机关需要对企业涉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是税务机关的需求,为什么要企业掏钱,难道不应该是政府采购吗?显然,税务鉴证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与审计报告是有明显区别,企业上市需要审计报告,是因为企业需要融资,这是基于企业自身的需求,要求企业付费是理所当然的,而比如工商年检审计等不是基于企业自身需求的审计要求早已经取消了。实事求是地说,目前,不少企业找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不是看业务水平执业能力,而是看重税务师事务所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关系”,能不能“搞定”税务机关,而不少税务师事务所在拓展业务时,也主要强调其与当地税务机关“关系”多铁。这种情况下出具的税务鉴证报告到底能有多少价值呢?此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并不能成为免除企业被稽查、被处罚的护身符。从这个角度,我们就可以明白,国务院出台27号文的意图与立足点就是为广大企业减负,增强企业活力,刺激经济进一步发展。

注税行业未来前景如何?

很不幸,改革的“刀”落在注税行业的头上。改革,必然会打破旧有格局重新分配利益。

早在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一份名为《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的文件。文件指出,“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存在着利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提交社会中介组织的涉税鉴证报告的情形,少数地区甚至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要求。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地要对本地区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对要求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且需由纳税人承担鉴证费用的事项,凡超出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的,应一律予以取消。”

8月27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55号),取消了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和资产损失鉴证报告的规定。

从上述文件管中窥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业务前景堪忧。27号文之后,短期的冲击在所难免。然而,行业未来前景就是一片灰暗?非也。

有人说,上帝在关上一扇门的时候,往往为你打开另一扇门。总体而言,政府对税务师事务所行业还是支持的。

6月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国发[2014]21号)提出,以工商、纳税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在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中提出,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在自然人信用建设中提出,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7月2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其中在商务咨询中提出,引导商务咨询企业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8月7日,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在第十四条中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这里要特别说明一点,《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文列示税务师事务所,而是规定“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这不妨可以认为是国务院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巨大肯定。

上述文件说明国务院在取消职业资格准入许可的同时,其实更加重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以完善国家的治理结构和方式,这不仅使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等业务更具法律、制度依据,还将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扩展到对企业公示信息核查等新业务领域。

注册税务师的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意味着涉税服务市场更加开放,税务师事务所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同时又为税务师事务所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那么,税务师事务所能否保住原有的一亩三分地,又在新领域分得一杯羹,这取决于市场选择,取决于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自身的竞争能力。

在被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之后,经历阵痛的时候,痛定思痛,我们应当积极反思行业的发展。中税协是时候加强工作了。更重要的是,中税协必须改革原有的理念。协会的工作就是服务工作、协调工作、统筹工作、被授权的管理工作,要以围绕服务会员为工作中心,而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准政府机构”。

能否通过立法恢复注税行政许可?

注册税务师准入资格取消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通过立法重新恢复注册税务师行政许可,成为了国家税务总局与中税协考虑的一个选项。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快注税行业立法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并将其上升为管理条例,力争列入国务院2015年一类立法计划。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努力在即将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给注册税务师一个正式的法律地位。中税协也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早在6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就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集中研讨会,7月3日,中税协成立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小组”并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立法工作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7月1日6,注税行业立法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在青岛召开。7月25日,在京召开了注税行业立法工作小组第三次会议。

立法的理由主要基于,涉税服务市场特别是涉税鉴证应该坚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注册税务师不应该是水平评价类资格。水平评价类人员仅是具有一定水平,从事一般业务,不是从事特定业务的专业人才。水平评价类考试是向社会开放的,如美国的注册税务人考试,具备一定的水平能力就可以从事申报业务。注册税务师不是仅仅填一个申报表这么简单的技能性职业,而是一个事关纳税人权益,如纳税人争议救济,关系税法实施公平公正的职业。部分专家更把行业提高到注册税务师不仅直接关系公民财产权,还关系到国家发展、国家治理,事关公众利益,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的高度。

政府简单化地“一刀切”将没有法律依据的注册税务师取消行政许可,确实也有值得商榷之处。涉税业务本身是一定的技术门槛的,不是谁都可以从事。从成熟市场的角度看,正是由于存在技术门槛,市场会自然选择,择优汰劣。但现实是我国市场机制并不完善,当完全放开之后,会不会呈现一个大家低价竞争忽视服务的格局,甚至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而导致整个中介市场坏掉。这是我们最大的担忧。

立法是个耗时复杂的过程,比如《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历经十几年。短期立法成功的可能性实质微乎其微,第一,不是注税一家被取消行政许可;第二,站在国家整体角度,注税并非迫在眉睫的事情;第三,短期立法若能成功,岂不是意味着国务院朝令夕改,又何必将注税列在第一批取消名单之中。基于上述考虑,必须做好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并且未来立法可能会倾向于日本税理士模式,即以税务为主,很难指望比如规定涉税鉴证业务作为税务师的专有法定业务。

税务师证书含金量会否下降?

27号文的导致了最现实的问题,那些参加和打算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同志,尤其是已有部分考试科目通过的同志,考试是否会被取消?有考试科目通过的接下来到底是继续参加考试?全部考试科目通过后拿什么样的证书?含金量如何?考试难易度会有何变化?

含金量下降已经是必然的答案。摘掉“注册”二字,明显将降低证书的吸引力。下降多少含金量?不好说。证书的含金量其实不在于名称。拿到注册证,只是获得了从事业务的资格,并不等于获得了从事业务的能力。社会对某个证书的认同度,实质是建立在对该群体的整体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的认识之上。当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尊敬,“税务师”证书的含金量还会低于其他一些挂着“注册”的证书吗?

第3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不意味着学习的结束,会计人员应该是学无止境的,因为与工作相关的财会、税务类知识是在不断变化中的,所以应该继续学习,并且不断地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要不断深化对专业的理解,不断充实专业知识,不断积累实践经验,持续提高胜任能力的过程。注册会计师考试也应当充分体现不断提高、不断积累的规律,并使不同阶段的要求有所差异。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后可以继续参加国内的其他执业类考试,比如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等。会计是经济活动的语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化程度的加剧,以及中国经济国际化的巨大进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提出新要求,国际趋同将是大势所趋。经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中国会计、审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并在内地与香港间实现等效认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坚实基础。注册会计师更应通晓国际事务,从这点来考虑也可以考虑参加国外类似证书的考试,国外证书在国内认可程度比较高的包括: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不仅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专家的标志,也是目前国际审计界唯一公认的职业资格。CIA需经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简称 IIA)组织的考试取得;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ACCA成立于1904年,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国际会计师组织。ACCA的国际地位举足轻重,联合国确定其环球课程时,亦是以ACCA的课程作为蓝本;美国注册会计师(AICPA),AICPA全球最大,约40万会员;国内懂美国准则且具备AICPA资格的人才缺口约为25万,且AICPA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人均年薪超过40万;AICPA资格被亚洲国家视为荣誉及权威的象征。另外,对于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来说也可以考虑继续学习职称的内容,在企业工作对于职称有比较高的认可度,中级职称的考试对于注会人员来说难度不大,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并且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后,就可以报考高级会计师。

提高英语能力

2009年注册制度进行了改革,培养与国际接轨的注册会计师成为新的目标。但客观地讲,中国注册会计师水平与国际水准相比,还是不高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会计职业国际化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当前,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越来越紧密,在吸引世界各地投资者的同时,中国的优秀企业也走出国门,在国际资本市场进行投融资活动,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国际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这也需要在人才选拔的考试中,逐步体现这方面的要求,英语水平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英语测试水平及国际认可度,以注册会计师在英语环境下应有的职业胜任能力为标准,通过测试,重点选拔能够在英语环境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国际化人才,将英语水平测试打造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通行证”的重要标志

重视审计与税法

审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审计人员拥有丰富的审计知识和审计经验,长期以来,我国审计受管理体制、职能定位、单位领导、人员素质、法律法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足够的权威性,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从审计自身分析,很多企业存在审计风险意识淡薄的问题。许多人误认为审计在工作目标上没有特定要求,审计无所谓“风险”可言;或者认为审计,即使出现工作上的误差或疏漏,也无须承担“风险”。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审计必然陷入一种被动和无所作为的困境,内部审计工作更无从谈起。这对参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来说,审计风险加大,对专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从1990年代初的深圳原野、长城机电、海南新华等案件到近年来的琼民源、郑百文、银广夏等系列造假案,无不与注册会计师串通舞弊、合谋造假,致使独立审计不仅未尽到客观、公正的监督鉴证职责,反而充当了公司违规造假欺骗投资者的帮凶有关。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作为注册会计师更应严格要求自己,并进一步提高风险导向审计的执业素质。风险导向审计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风险评估的各种分析方法要求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行业知识(包括市场、研发、生产等方面),这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复合型人才,不但要掌握一般常用分析工具,还要接受现代管理知识和行业专业知识训练。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新要求,不仅要具备丰富的审计理论和实践经验,还要具备必需的管理学知识和经济学知识,能够运用系统的、战略的观点充分了解、分析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状况,对有可能导致企业会计报表错报风险的内外部因素进行客观、系统的分析与评价。风险导向审计方法要求相关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等专业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懂得法律、市场、管理、计算机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这对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素质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2010年1至12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83080亿元,其中,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73202亿元,增长23%;据此计算,税收收入仍占我国财政收入的主体,2010年占比为88%,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对企业而言,税金则是一种负担,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影响。企业要降低纳税成本,就要求会计人员精通税法。所谓精通,不仅是看了税法政策,而且要看懂,更重要的是会活学活用。

第4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关键词:审计式税务稽查;注册会计师审计;纳税检查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刍议审计式税务稽查与传统税务稽查、审计业务的异同

收录日期:2014年3月12日

一、审计式税务稽查与传统税务稽查

传统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制度;而审计式稽查借鉴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和流程,有模板可循,按照规定格式行动,更加程序化。

审计式税务稽查查前调取数据详尽分析,发现疑点,准备充分;而传统稽查选案往往没有如此详尽的查前分析评判,随意性较强。

审计式税务稽查后必须给企业提供纳税建议,而传统稽查只管追补流失的税款,疏于纳税服务。

审计式稽查各税统查,各生产经营环节统查,数据建模,内查外调,工作量较大。查前预警阶段下达自查提纲,让纳税人自查,鼓励引进社会中介帮助自查,自查从宽,检查从严,检查之前制作检查计划书,确定检查人员、检查方法、结案时间,结案时间到了仍未查结的,经稽查局长批准,可以延期。进户后先行告知纳税人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纪律、举报电话等,纳税人明确自身权利义务。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审计方要取得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申明书,明确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责任和义务,审计式税务稽查也要取得查前承诺,向被查企业送达企业承诺书,要求企业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否则将依法负有法律责任。检查过程重延伸式、解剖式稽查,资料、凭证、协议、合同、物资流与现金流、发票与货物等详细检查,各税种统查;而传统稽查往往是蜻蜓点水,虎头蛇尾,通常包括查前准备、实施检查、分析定案、审批、送达执行、立卷归档等六个环节。定案是税务稽查的终结性工作。在定案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后,即可送达当事人执行。

针对对象不同,审计式稽查工作周期长,工作量大,所以只针对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就没必要搞审计式稽查了。

传统税务稽查的具体方法,主要有复核、对账、调查、审阅、盘点、比较分析。基本方法主要有全查法与抽查法,顺查法与逆查法,现场检查法与调账检查法,比较分析与控制计算法,而审计式税务稽查丰富了稽查的程序和手段,引入三大程序,即风险评估程序、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根据需要单独或综合运用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基础的抽样技术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成为可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推广使联网数据稽查成为可能。

二、税务稽查员稽查企业纳税事项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账目

税务稽查员稽查企业纳税事项以前也是手工为主,对象是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现在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都是纳税事项证据的来源,大部分企业的会计处理已经实现信息化,无论是稽查企业纳税事项还是注册会计师会计报表审计,必须在计划和执行时对企业信息技术进行全面考虑。信息系统的使用,给企业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程序带来很多重要的变化,数据存储截止、存取方式以及处理程序影响到稽查的线索,在信息技术环境下,必须基于系统的数据来源及处理过程考虑数据准确性以支持相关结论。国家“金税”工程的设计和完善应该借鉴和联系“金审”工程,审计机关用得较好的AO2011(现场审计系统)完全可以类似地用于审计式税务稽查。加强对稽查人员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培训,借鉴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常用的审计软件,和软件公司合作开发适用于税务稽查的软件,完善和升级“金税系统”。我国审计署“十二五”规划中有“加大对国家信息化建设情况的审计力度,建立和完善电子审计体系”。笔者认为,“创新审计方法的信息化实现方式”依然会是发展趋势。

税务稽查主要环节有选案、检查、审计和执行。选案时难免有人为偏好,不同的检查组,在检查环节对相同的企业,检查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在审理环节如果检查不全面,审理也就无法全面,因此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意见往往一致,形不成有效制约制衡机制。执行环节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注册会计师会计报表审计是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准则要求的,典型的像审计工作底稿三级甚至更多级的复核制度,重视审计服务作用,把握成果转化是关键。

税务稽查部门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稽查之前制作检查计划书,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稽查过程中形成稽查工作底稿,记载稽查过程、方法、线索、证据、处理意见等,整理汇总后制作《税务稽查报告》,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在不断完善中,可以借鉴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加强质量控制,税务稽查的相关计划、工作底稿、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引入复核制度。

事后廉政反馈,由税务监察部门寄发税务稽查人员廉政监督卡,由企业填写后直接寄往税务监察部门,不得由检查人员收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是经过评价记录而且要接受注会协会监管和财政部门检查的。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行为除了要加强纪检监督,也要加强第三方监督。目前,审计机关执行的税收征管审计是监督税务部门依法履职,加强对税收征管机制、专项优惠政策和重大税收制度运行情况及效果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我国审计署“十三五”规划中还是要强调加强税收征管审计的,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核算水平、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减少税务机关越权行为。

三、账项基础方法与风险导向审计方法

税务稽查如果局限于涉税会计凭证和账簿的详细检查,只是以账项为基础,花大量的时间在对账合账上。例如,对建筑行业企业的税收征管,从征税环节看,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建筑业企业经营周期长,会计核算业务复杂。由于企业规模大,经济活动和交易事项内容丰富,需要的稽查技术也日益复杂,需要有效率的检查方法。20世纪五十年代起以内部控制测试为基础的抽样审计给税务稽查的启示是把视角转向企业的管理制度,特别是会计信息赖以生成的内控,节约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是一种有效分配审计资源、降低审计风险的方法,用在税务稽查中,流程更加程序化、规范化,更有力于提高效率、规避风险。

四、审计式税务稽查模式与注册会计师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审计式税务稽查改进了传统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关键环节,引入风险评估程序,风险评估程序为稽查人员识别需要特别考虑的领域、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稽查程序提供了重要基础,有助于稽查人员合理分配资源、获取充分适当的稽查证据。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中用的一些方法都可以类似地应用到税务稽查中,检查之前采用分析性程序,如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等,企业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同行业比对,财务信息各要素,各个比率及与历史同期的比对等,评估税务风险,确定疑点,利用各种联网数据进行计算机模型分析比对,做到事前详尽了解,发现一些重点疑点,带着重点和疑点进企业,一一检查清楚上述疑点,顺藤摸瓜,减少盲目性。

税务稽查停留在过去的账项基础就像处于详细审计阶段,仅依赖于实质性测试的结果,很多审计历史案例告诉我们,仅有实质性测试程序是远远不够的。税务稽查当然不能故步自封,要与时俱进。许多重点税源企业规模迅速扩大,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方越来越纷杂,纳税人都在学习税法,合理避税,追补税收收入、以查促管需要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站在更高的视角,稽查程序更规范化,人员要有向注册会计师看齐的业务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怀疑态度,在稽查方和纳税人的博弈中才能赢得主动权。

稽查目标集中在发现重大涉税问题,要求稽查人员自始至终保持专业怀疑,并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深入了解企业及其环境,多渠道了解企业所处的行业及同行情况,发现企业潜在的经营风险及财务风险,并评估财务报表发生重大税务风险;以风险评估结果决定稽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如果评估企业发生重大税务问题的风险很高,则需要特别的稽查程序;以风险评估决定收集证据的质量及数量:风险评估越高,所需涉税证据的证明力就越强,数量也越多。控制测试用于评价企业内控设计与执行有效性,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似,了解企业的关键内控点,发现薄弱环节。税务稽查人员不仅要了解税收政策,更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了解每个业务循环的内部控制制度,掌握控制测试的方法,如实填写稽查工作记录。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实质性测试是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直接用以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具体有几百种详细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稽查手段,实际上远远不止这些手段。当然,稽查手段和审计方法在应用上是有区别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实测是针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漏报,税务稽查是针对企业涉及偷逃税款、违反税法的财务事项。

五、审计式税务稽查纳税服务与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提供的管理建议

税务机关制发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还要附上对企业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建议,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详尽的向企业提出税务管理方面的薄弱点,由于审计式税务稽查是全方位税务检查,因此相应的纳税建议也较全面。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终结审计之前也要给被审单位出具管理建议书,建议对方怎样完善管理制度,提供合理建议。税务稽查执行方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广大纳税人当仁不让地提供纳税服务,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同时,在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税收环境健康发展,合理合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方面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谢忠艳.税收审计式稽查的有关问题研究[J].天津经济,2011.3.

第5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人社部发〔201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2目

(此件主动公开)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税务师英文为:Tax Advisor(简称TA)

第五条 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四)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六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恪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

第四条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截至2019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第五条 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6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四大”:扩张太快项目减少闲人增多

就在年中,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还在宣布:今年仍将大规模招聘员工,金融风暴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扩张计划。仅过去短短几月,“四大”裁员已风声四起。

中注协举办行业领军人才第二期境外培训 2008年11月14日,由中注协举办的行业领军人才第二期境外培训班,赴英国开展为期3周的培训。培训班由第二、三批行业领军班部分学员组成。11月13日,中注协在京举行了第二期行业领军人才境外培训班开班仪式。

2008年度中国CPA考试在欧洲地区开考

11月14日至16日,2008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欧洲考区)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办。

央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比选工作启动

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国资委将组织对部分中央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近日,国资委在其网站上公布了《2008年度第二批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比选公告》。

财政部规范08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

为做好2008年度全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全面掌握2008年全国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文件。

会计信息化委员会成立

11月12日,我国会计信息化委员会暨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中国地区组织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

台湾:IFRS会计准则六年后直接采用

台湾金管会28日宣布,台湾决定从「逐步增修国际会计准则以与国际接轨(convergence),改为「直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adoption),即拟比照美国做法,最快在2014年全面采用IFRS。

两岸及港澳会计师交流研讨会在台召开

11月1日,“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在台北召开,来自两岸四地的400多名注册会计师围绕“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师谈股票上市公司的资讯公开与揭露”这一主题展开了研讨。

中注协新推名誉会员和资深会员的评选

为表彰社会各界人士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和做出的贡献,以及协会会员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所付出的努力和做出的贡献,扩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中注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两个办法已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08年10月15日公布。

上合组织将成立审计机关理事会

俄罗斯审计署署长谢尔盖・斯捷帕申22日透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审计机关常务理事会将于近期成立,这一新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最高金融监管机关的一致行动”。他强调说,不排除中国和俄罗斯将在上合组织新设立的审计机构中对双边经济项目进行联合审计。

中注协答问注会考试改革及08年考试实施

目前,中注协正在研究各方意见和建议,对考试改革方案进行修改,拟提交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后。同时,中注协已启动拟订《考试办法》、《考试大纲》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工作。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网络投票开通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候选人公示和公众投票于2008年10月20日零点顺利开通。投票第一天,即有2.2万人上网投票。经资格审查,本次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201名。候选人分为五个系列,即会计工作系列、总会计师系列、注册会计师业务系列、会计科研及教育系列和会计管理工作系列。

政策

财政部:欧盟认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11月14日,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欧盟证券委员会(ESC)就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投票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底前的过渡期内,欧盟将允许中国证券发行者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使用中国会计准则,不需要根据欧盟境内市场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财务报表。

中注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指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该指引为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提供了专业规范和指导。

税总明确境外派发股息需代扣企业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文件,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102项产品取消出口关税

继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将对部分产品调整出口关税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公布了调整的具体品种,其中,部分化工产品、粮食等共计102项产品的出口关税将取消。

国务院:明年1月1日起实施增值税改革

国务院总理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人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收人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进一步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30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货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29日宣布,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3.87%下调至3.60%,下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6.93%下调至6.66%,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获通过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日前在重庆召开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工作协调会,京、津、沪、渝四家产权交易机构交流了2008年以来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共同审议通过了四家机构统一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9个操作细则和4个实施办法。与此相应的国有产权交易系统软件开发工作也开始起步。这标志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在统一、规范的方向上取得了新的突破。

个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

个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首次购房首付降至两成 契税调低至1%

22日,财政部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

财经

国家取消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近日下发《关于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明年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记者19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也是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今年起对央企进行职位薪酬调查

国资委在其官方网站了《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开始在中央企业开展职位薪酬调查工作。

地方

云南省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情况分析

2008年云南省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的主要特点:一是今年昆明地区考试报名人数同比增加23.14%,报名科次同比增加39.63%;二是今年全省出考率大面积下滑跌至30%以下,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进一步加大;三是今年考试经费开支保持高位,各考点的监考费用已从往年的每科次6.5元增至每科次7.5元;四是今年考试资源浪费严重;五是考试组织管理工作量加大。

上海:1家会计所及2名CPA受到公开谴责

日前,为68家单位出具有重大失实的验资报告的上海兴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陈文轶被处以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原主任会计师范富尧也因为违法出具166份内容虚假的验资报告被公开谴责。

湖北:27家会计所和64名CPA被行业惩戒

在2008年湖北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中,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经研究,决定给予执业质量极差的2家会计师事务所及7名注册会计师社会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同时,对15家会计师事务所及35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的行业惩戒,对10家会计师事务所及22名注册会计师给予训诫的行业惩戒。同时也对武汉兴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等3家会计所给予行业内通报表扬。

吉林注协通报批评两家会计所及6名CPA

吉林省注协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有关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问题: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重要的审计程序未执行,审计证据收集不充分、不适当,难以支持审计意见,业务质量控制与复核把关不严,出具的业务报告存在较大的审计风险等。经研究决定,对2家会计师事务所及6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浙江注协不支持中介机构“入会”杭交所

日前,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明确表态,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支持省内中介机构加入产权交易所等类似机构并成为其会员。

山西:07年会计事务所业务收入3.43亿元

截至今年9月,山西省已拥有会计师事务所274家,注册会计师2739人,从业人数近万人。2007年,全省会计事务所实现业务收入3.43亿元,保持了连续增长的态势,行业资产总额达3.65亿元。

声音

国际会计准则暂无其他更佳替代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信托委员会委员兼香港会计师公会前会长张建东表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不是引致是次金融海啸的原因,虽然有关准则未算是完美的,但是是目前世界上最佳及最广泛采用的一个会计工具,而且现时无其他更佳的替代。

国际

普华永道08财报出炉全球收入增长8%

近日,普华永道对外宣布:其全球会计师事务所网络在2008年6月30日结束的财年中总收入达到了282亿美元。按照不变汇率计算收入增长了8%;如果按照浮动汇率计算,涨幅甚至高达14%。

普华永道安永获选参与金融援救计划

日前,美国的金融救援计划已经出炉。10月21日,美国财政部宣布已挑选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援救计划的审计机构,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将提供全面的会计支持服务。美国财政部透露,安永和普华永道的初始报酬分别为492006.95美元和191469.27美元。上述两份合同将于2011年9月30日终止。

新加坡将公布会计新准则

新加坡亚洲新闻网周二报导称,该国即将改革会计准则,允许公司按到期价值为资产估值。报导称,新准则可能将于本周起生效。

韩国将修改出口商会计规则

从今年10月起,韩国将允许出口商在收到海外订单款项前,就将该订单的预估外汇收益入账,以抵减外汇相关衍生性合约损失。

IASB与FASB将召开首场全球金融危机会议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宣布双方将于今年11月14日就这一问题在伦敦的IASB总部召开计划举行三场的公开圆桌讨论会中的首场会议。双方同时宣布成立一个由具有广泛的金融市场国际经验的高层领导所组成的咨询组,这个小组将向双方提供建议。

SEC拟公布WRS路线图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望在近日公布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路线图。绝大部分大型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将在2014年前由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过渡到IFRS。同时,各行业前20强在内的上市公司将在2010年起按IFRS编制财务报表。

美国会计学会投入SNS潮流

近日,美国会计学会(AAA)推出了基于SNS(社会性网络软件)概念的互动交流网站“AAACommons”。大学教授、研究人员以及与AAA有合作关系的会计专业人士可以在其中共享资源、建立个性化的研究和教学空间,并利用注册用户信息寻找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

日本放宽会计准则减轻银行压力

日本金融监管机构7日表示,将放宽银行会计准则,以减轻信贷吃紧的压力,在新准则下,日本国内银行无需计提尚未实现亏损的金融资产。日本金融厅称,新准则将尽快付诸实施,以便银行能在4至12月的财报中使用新准则。新准则在2012年3月底以前一直有效。

第7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

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近日,考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cicpa.省略)进行查询。2009年度试卷评阅继续采用双重评卷方式,确保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考生成绩,保证评卷质量。

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

近日,各地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开始。考试时间为2010年6月18日~6月20日,考试科目包括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实务五门。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推出全国材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09]13号)。财政部委托中国会计学会组织有关专家,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编写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和《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参考法规汇编》等辅导教材,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获授ICAEW荣誉会员

11月13日,财政部王军副部长在伦敦荣授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荣誉会员。ICAEW是英国及欧洲最大的会计职业团体,在英国本土的行业管理以及国际会计审计标准制定中发挥着显著领导作用。“荣誉会员”称号是该协会所授予的最高荣誉称号之一,专门用于表彰在会计职业、金融与商业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

中评协资产评估收费情况分析报告

为配合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2009年12月14日,中评协发出紧急通知,将两次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分析报告,登载在中评协的网站上提供下载。

中注协部署2010年会计所综合评价

近日,中注协《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开始部署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这是自2006年度公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之后开始的第四次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中注协要求做好2009年上市公司审计

中注协近日下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09]7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做出要求。文件提醒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要密切联系当前经济形势,关注重大会计风险领域,重点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

中注协要求各会计所通报合并联合变动

为动态掌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联合情况,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推动行业做大做强走出去,中注协近日发出《关于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报送有关变动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向中注协和相关地方注协通报本所合并联合的情况。

天职国际与北京大公天华合并

11月27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合并公告,称两所已于10月1日完成吸收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注协就会计所加入国际网络做出提示

近日,中注协结合国内事务所开展国际合作和加入国际网络的实践、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就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做出提示。提示指出,在签订合作协议时,要争取国际网络做出在中国仅发展一家成员所的承诺,避免同一网络品牌在国内市场的自我竞争,要争取国际网络对中国成员所进行与成员所规模及国际网络实力相匹配的包括技术、系统改造等方面在内的投入,要明确国际网络对成员所进行人才培养的责任。

财政部下发2009年企业会计决算报表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9]225号),对2009年度企业会计决算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文件规定,2009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格式,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其他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可参照使用本套报表格式。

财政部下发2009年外企财会决算报表

为做好2009年度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财政部近日下发了《200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该套报表为外商投资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统一格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该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

证监会财政部将加强证券评估机构管理

证监会、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证券评估机构应当委托与本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评估业务收入金额以及其中证券业务和非证券业务的收入金额、各类应收应付款主要构成、股东借款情况、职业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政策

九项审计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今年以来中注协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共涉及38个审计准则项目。近日,中注协了第一批几项审计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10年1月14日。

中评协资产评估收费参照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税总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

税务总局制定了《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并于近日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二准则对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承接、业务约定书、业务的实施、业务报告的内容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

税总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就企业年金有关问题做出明确。通知指出,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税总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进行

明确。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出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去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财政部明确国家直接投资财务处理方法

财政部11月30日公布了对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关于政府投资补助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财经

证监会行政许可新增中止审查4种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近日正式,在2004年《试行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中止审查制度、设定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时限、简化申请人主动撤回时的终止审查程序、增加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

国资委要求央企规范对外捐赠行为

国务院国资委目前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明确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并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以有效维护股东权益。要求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制定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

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文鼓励技术出口

商务部与科技部近日了《关于鼓励技术出口的若干意见》,将研究制定符合需要的信贷产品和保险险种,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同时还将鼓励科技型企业并购境外高新技术企业。

外企或个人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颁布

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该办法的规定执行。

新《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出炉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数字

121家会计所和133名注册会计计受惩戒

日前,2009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圆满完成。2009年全行业共检查事务所1592家,占年初事务所总数的21.86%。其中,中注协直接组织对16家证券资格事务所和25家分所进行了检查。各地方协会对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121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33名注册会计师给予了行业内通报批评以上的行业惩戒。

超千亿责任准备金释出保险业会计新政

11月26日,财政部与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协商,对保险新财务标准作出最终定稿;业界关注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得以明确,允许保险公司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即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国债利率水平计提准备金,约在4.25%至5.5%之间。较为宽松的准备金计提新标准有望释放业内超千亿的准备金,这显示保险业净利润水平得以提升,净资产状况有所改善。

16家会计所申请试点审计H股企业

证监会12月1]日宣布,截至2009年11月30日,共有16家会计师事务所向“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试点审计H股企业。提出申请的16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大信、德勤华永、国富浩华、京都天华、立信、立信大华、利安达、普华永道中天、天健、天健正信、天职国际、信永中和、中瑞岳华、中审亚太。

内地人才竞争 83%香港会计师忧前景

香港经济尚未全面复苏之下,年青会计师协会向会员进行的调查亦发现,83%受访者对行业前景感到负面及模糊,67%的人不满收入低、工时长。对于当局容许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签发H股企业上市的申报或审计,61%受访者担心“饭碗”受威胁。协会表示,会计师公会为年轻会员提供的技能培训不足,担心未能与内地人才竞争。

地方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出台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近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一些事项,重申和强调税务师事务所管理的一些事项,同时对税务机关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监管作了强调,并重申了与被监管方各自应遵循的纪律。

厦门会计人员条例明年施行

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这是全国首个会计地方立法。《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七章、四十一条,主要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与执业、职责履行与保障、自律与继续教育、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四川君和与万隆亚洲证券许可证披收回

近日,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公告,公告财政部、证监会已收回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和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四川君和专业人员转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万隆亚洲专业人员转入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

声音

金融企业价值评估需要创新完善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24日表示,当前在金融企业价值评估中,对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和政府救助等因素考虑不足,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

资产评估是金融监管重要手段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长贺邦靖在第四届世界评估师大会上表示,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重大冲击,而资产评估具有“去资产泡沫化”和“稳定器”的作用。资产评估还是金融监管的“预警”和“标尺”,是有效进行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

国际

CIMA“财务应对气候变化”报告

近日,CIMA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联合其他12个国际会计组织以及由英国查尔斯亲王发起的“绿色会计论坛”,向联合国气候大会提交了一封公开信,呼吁建立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以规范未来企业在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相关财务报告,包括如何计量,如何监控,如何披露等。并在联合国气候大会召开之际,公布了一份名为“财务应对气候变化”的报告。这份报告号召企业财务人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因为相关的减排目标最终还是要落到财务身上。

日本修订相关政策允许国内采用IFRS

日本金融厅(FSA)于近日颁布了一系列经修订的内阁府令(Cabinet Office Ordin-ance),其中包括《合并财务报表的术语、格式与编制的规定》和《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阁府令》。随着上述条令的修订,符合一定要求的日本上市公司将获得运用经日本金融厅长官公告认定的各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其合并财政年度终止于2010年3月31日或之后日期的合并财务报表的选择权。

第8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经财政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6日,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公布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国家主席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依照本法规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

2007年4月,国家审计署派组赴中石油标志对垄断行业审计大幕拉开

2007年4月份,国家审计署派组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审计,而此前,对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局的审计工作也已经开始。审计内容主要会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审查会计信息真实性情况,二是检大经济决策情况,三是审大违法违规问题,四是检查企业资产管理问题。这一连串的动作意味着审计署对垄断性行业审计工作的大幕已徐徐拉开。

2007年5月19日,参加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突破130万

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2007年5月19日起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5万个考场同时举行,130万名考生报名参加这次考试。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近些年来,每年考试报名人数均在100万人以上。在开考15年以来所组织的14次考试中,全国共有2031万人报名,1327万人实际参加了考试,333万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7年7月1日,我国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

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了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2007年8月15日,利息税从20%调至5%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2007年10月13日,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满足行业做大做强和国际化战略对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要求,中注协在10月13日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为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教育、考试、培训等人才建设工作,加强行业人才的培养、选拔和继续教育,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颁布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11月28日,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会,颁布了包括8项新准则在内的15项资产评估准则,同时宣布成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对于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于改革与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第9篇:注册税务师考试范文

会计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旨在培养从事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性工作的应用型技术人员,而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资产评估、会计服务等业务的专业人员。CPA考试是从事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资格考试,是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必备条件,其考试主要科目所包含的内容均是会计学本科专业应重点掌握的课程体系核心内容。而有效地融合CPA考试内容与会计学本科人才培养,既能使学生掌握必要的会计学专业核心知识体系,又能使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为将来的CPA考试、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做好准备。

(一)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现状 据教育部于2007年公布的本科专业招生目录的数据资料统计,在全国有678所含独立学院的本科高等院校中,开设有会计学专业的共382所(占院校总数比例的57%);从专业分布看,会计学专业位居我国开设数量最多的十大专业中第六位。以重庆市为例,全市有13所院校设有会计学专业;在本科院校专业年毕业人数排名中,会计学排第5位,每年为社会提供7000余人会计专业人才。可见,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在学生数量和毕业生数量方面已经具有较大的规模,甚至在局部地区开始出现较为饱和的状态。

根据教育部在200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中,会计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规定为:“培养能在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管理部门、学校、科研机构从事会计实际工作和本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但现实中的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从需求角度看,社会用人单位普遍感到难以找到满意的会计专业人才,抱怨刚毕业的会计专业毕业生专业知识不够扎实,缺乏实践经验,实务操作能力不强;同时,从学生就业角度看,部分接受过较高层次教育的会计专业毕业生走上非会计、非财务类的其他岗位,造成较为普遍的“学非所用”的现象。

会计学专业教学质量是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关键要素;而教学质量的高低取决于课程的设置和教学内容的开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专业教学的课程体系经历了分部门、分行业的会计课程体系到以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 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为核心的专业课程体系的转变,这不仅体现了会计学专业的核心教学内容,也间接反映了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变迁过程。现行会计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与我国CPA考试的主要科目在课程名称和教学内容方面大部分相同,这为两者的融合创造了条件。在会计专业核心课程的内容和教材等方面,如果能很好地与CPA考试科目的内容相结合,既能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并改善学生的就业状况,又能满足学生CPA考试的需求。

(二)CPA考试及职业前景 CPA是注册会计师的简称,是从事高级会计、审计类相关工作的必备条件。在我国,取得CPA执业资格必须通过相关科目的考试。新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始于改革开放后的1981年,1993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进一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从业范围等内容。我国CPA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始于1991年,自1993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有超过15万人取得了全科合格证书,获得了执业资格证书。2007年1月面向境外考生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考场首次设立,考试大纲采用了国内2006年的统一考试大纲,这为在境外学习、工作但志愿考取中国CPA的人士提供了便利条件。自2009年全面改革以来,逐步实现了考试制度的国际趋同。与美国通过学分(150学分)积累,获得CPA执业资格不同,目前,我国CPA考试分为专业和综合两阶段进行。专业阶段考试包括:会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审计、企业战略与风险管理六门课程;综合阶段主要考核已通过前六科专业阶段考试人员综合运用相关知识的能力。注册会计师考试不仅为选拔会计和审计类高端人才提供了依据,并且为会计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参考。参加CPA考试的条件相对较低,根据规定: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可申请免考一门科目。这一考试基本条件相对较低,但通常报名参加此类考试的人员有会计学专业学科背景或 工商管理、经济学等学科毕业或具有从事会计、审计等相关工作经验。CPA考试被认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并得到了国际同行的广泛认可。

获得CPA执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有较广阔的执业前景,目前较多的执业CPA从业人员在会计与审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从事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CPA不仅可以在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工作,也可以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审计、会计主管、财务总监等工作。同时,由于执业的CPA人员必需保持工作和经济的独立性,所以非执业CPA成员也较多地分布在高等院校、行政事业单位等;可见CPA的就业范围较为广泛。同时通过CPA考试全科合格的人员在参加美国的CMA(注册管理会计师)、CFM(注册财务管理师)和ACCA等相关考试可以豁免部分科目,这为部分准备考取国外相关资格证书以及在国外从事相关工作的会计人员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专业教学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要点。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关于会计学专业的培养要求,可以看出“会计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会计、审计和工商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会计方法和技巧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分析和解决会计问题的能力。”而会计本科专业的毕业生应该具备的主要知识和能力,包括:管理学、经济学和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会计学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文字表达、语言沟通和解决会计问题的能力等。虽然我国的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在人才数量和质量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当前在会计学本科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材质量等方面仍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

(一)专业知识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在学位授予分类中,会计学属于管理学下工商管理类二级学科。会计学本科专业毕业获得管理学学位;但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申报课题的目录看,会计学归属于应用经济学。所以,从学科体系来看,会计学专业应该属于经济学与管理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会计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应该掌握经济学、管理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而目前一些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的课程开设过多、过细,层次不清,内容重复,并且所占比重过大;部分高校关于企业管理、经济学等基础课程比重过小,甚至有个别学校没有开始《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等基础课程。在专业核心课程开设中,有部分院校的会计学专业课程中,缺少必需的专业核心课程,如《审计学》、《经济法》等专业核心课程在某些高校被设为选修课程或未开设。

(二)实践、实验环节欠缺 会计学专业要求学生掌握必备的专业技能,对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要求较高。如果在会计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实践和实验环节较少,必然导致学生专业实际操作能力较差。一部分高校在部分核心课程教学中缺少必要的实践和实验环节,导致学生实践能力较弱,部分高校会计专业学生甚至不能胜任记账凭证填制、账簿登记、报表编制等基础工作。一些高校没有开设《会计手工模拟实验》、《会计实训》、《会计电算化》实验实训等课程,导致学生书面成绩优良但操作能力低下。

(三)部分课程内容交叉 由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不断发展,会计学专业开设的部分课程在内容上存在重复交叉的现象。如部分高校同时开设有《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财务分析》与《财务管理》,这些课程存在内容的重复;如《财务管理》课程中有“财务报表分析”这一章节的内容,在《管理会计》和《财务管理》两门课程中均会涉及到“成本控制”的内容。开设的《经济法》、《税法》与《税务筹划》等课程,有部分内容也存在交叉;《经济法》教材中大多有专门章节关于“税法”的内容,在《税务筹划》课程中无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章节均会先讲解各税种的具体规定与计算,这与《税法》的很多章节内容相同。

(四)教材质量需要提高 部分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采用的专业教材质量参差不齐,一些教材的内容质量较差。如2006年新会计准则体系颁布后,会计学相关教材内容需要更新,全国各出版社均出版发行了一系列的会计学教材,但有些编者在没有认真学习新准则体系的情况下编写的会计教材出现许多错误;如部分教材将《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混淆,甚至科目运用也出现差错;部分教材中出现编写“金融资产”这一章内容时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相互混淆。

(五)人才培养缺乏特色 目前国内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无论从培养方式,还是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等方面都基本相似,在人才培养计划、具体课程的设置、教学大纲和专业教材的编写等方面都大致相同,少有自己的创新之处,这也背离了现代高等教育提倡个性化、差异化教育的发展要求。而一些非综合性大学在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方面,有条件结合学校的学科特色创新会计学人才培养,如具有工科背景的高等院校应该更注重基建预算、成本核算等内容的教学,具有语言学科背景的高等院校应该注重外贸会计、国际会计人才的培养;但现实中较少的高校实施会计学特色专业人才培养。因此,迫切需要对我国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对教学内容进行必要的优化,科学地培养高素质会计专门人才,以满足社会的需 求。建立科学、完善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是培养会计人才的根本保证。

三、CPA考试内容与会计专业核心课程的融合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和领导CPA全国考试工作,并负责考试大纲和教材的修订与出版。CPA考试中的专业考试阶段包括《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共六个科目,而这六个科目所涵盖的内容正是会计学本科专业所应掌握的核心专业知识。目前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将CPA考试与会计专业教学有效融合在专业人才培养中。

(一)规范专业课程名称与内容 从教育部关于会计学专业应开设的主干课程看,包括:《会计学》、《财务管理》、《经济法》、《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审计学》等核心课程。而CPA专业考试阶段的六个科目涵盖了以上所列的大部分课程,这也是作为会计学专业人才应该具备的会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但会计学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名称应结合CPA考试内容予以调整,如将科目《会计》分为《中级财务会计》和《高级财务会计》课程;将《财务成本管理》分为《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两门课程,也可以直接开设这门必修课程;其它包括《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审计学》均可以直接作为会计学专业的核心必修课程予以开设。在课程内容方面,可以归并部分课程的交叉内容。如在《税法》课程中采用CPA考试大纲和教材,能避免重复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同时在《经济法》课程中也能避免重复“税法”关于税种具体细则规定的内容。CPA考试中的《财务成本管理》科目较好地将成本会计、成本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整合,将成本计算、标准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等内容较好地进行了融合,在实际教学中也可借鉴。

(二)融合实践、实验环节进入CPA课程 在会计学核心课程开设的同时,应增加专业实践课程或专业实践环节,这样才能更好地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提升会计专业技能。可以将CPA《会计》科目分设为《中级财务会计》和《高级财务会计》两门课程,在中级财务会计教学的财务报告内容中应增加实践环节让学生掌握各种会计要素变动对应的经济业务凭证处理,掌握实际工作中应用的各种报表编制方法。在开设《税法》课程中具体的税种计算时,应增加实际企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计算与申报等实践训练,让学生掌握各类型企业应交纳的税种、计算、具体申报过程,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在《财务成本管理》课程中增加实际案例分析,让学生分组讨论后再通过老师点评,从而掌握投资项目分析、融资方式选择、股利分配政策选择等知识要点。

(三)统一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与CPA考试辅导用书 由于目前部分专业核心课程由专业任课老师编写的教材质量参差不齐,各种课程教材的时效性不足,合理使用CPA考试辅导用书能有效解决这一现实问题。CPA考试辅导用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高等财经院校的专家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编写,分别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教材内容在专业界具有权威性。同时,CPA考试辅导用书每年都会更新一次,局部内容会按最新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进行修订,使得教材内容新颖,能将最新规定准确地反应在教材内容中。同时CPA考试辅导用书的内容往往作为许多用人单位进行笔试和面试的参考资料,便于毕业年级的学生进行复习,更好地应用专业知识寻找就业机会;同时可将CPA考试辅导用书用于本科学生毕业复习和参加CPA考试。

四、CPA考试内容在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嵌入

目前,会计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与社会对会计人才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如何缩短这种差距,成为目前高等院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建议,将CPA考试内容有效地嵌入人才培养方案,使学生在获取专业核心知识的同时为将来参加CPA考试和会计师职称资格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在会计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合理嵌入CPA考试科目和学时 CPA考试在结构上分为专业和综合阶段,专业阶段包括《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和风险管理》六科,专业阶段主要测试会计学专业核心知识的掌握情况;综合阶段一科主要测试职业道德、实务能力等。建议在会计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所有CPA专业考试阶段课程,并在课程后以(CPA)标注。但由于教学内容的复杂性,可以将CPA考试科目按教学课程嵌入会计学专业教学计划,在嵌入教学课程时作相应调整。如将《会计》科目分为《中级财务会计(CPA)》和《高级财务会计(CPA)》两门课程,可以连续两学期实施教学;将《财务成本管理》科目分为《财务管理(CPA)》和《成本会计(CPA)》两门课程实施教学。在专业课程的学时安排上,可参考CPA考试科目的时间长短安排教学课时。如在CPA考试时间安排中《会计》为180分钟,《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为150分钟,《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为120分钟;由于课程内容繁多、难度较大,因此可适当增加《中级财务会计(CPA)》、《高级财务会计(CPA)》和《审计(CPA)》课程的教学学时。

(二)合理安排CPA科目课程教学顺序 CPA考试的六个科目在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教学计划中应合理安排CPA考试科目的课程教学顺序。根据课程的内容和衔接关系,可以在低年级开设《经济法》课程,通过《会计学基础(原理)》课程学习以后再学习《会计》科目课程,即《中级财务会计》。而《财务成本管理》和《税法》科目课程应该安排在《中级财务会计》甚至《高级财务会计》之后学习;《审计》科目课程应该在高年级学习了系列会计课程之后再开设。具体应该在会计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中形成《经济法》、《会计》、《财务成本管理》、《税法》、《审计》的一套较为科学的课程开设顺序。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课程可以开设在高年级,应该在学生已经学习了《管理学原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和《财务管理》课程,掌握了相关基础知识后再开设本门课程。

(三)实时更新CPA考试教材和教案 在会计学专业课程教学中,应合理使用CPA考试教材。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修订,CPA教材内容不断变化,每年春季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均会修订相应的教材内容。会计学本科专业学生每级每年均应更新一次,采用当年的用教材内容,以保持教学内容的新颖性;而由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成员编写的教材,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个别考试科目的辅导教材可作为两门课程的教材,在保证教材质量的同时又节约了学生教材开支。如《会计》辅导用书可作为《中级财务会计(CPA)》和《高级财务会计(CPA)》课程教材,《财务成本管理》辅导用书可作为《财务管理(CPA)》和《成本会计(CPA)》两门课程教材。CPA考试大纲每年年初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每门课程都有不同程度的更新;会计学专业承担CPA考试课程的教师每年应按考试大纲实时更新课程教案和相应的课件。

(四)配备专业与实务教师承担CPA科目教学任务 建议高校在进行CPA相关的专业课程教学中,可以实施专业老师和实务界老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让学生学到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在会计学专业教师队伍中应有多人具有CPA执业资格或实际从事过会计业务工作的人员,同时应安排具有多年教学经验,连续讲授CPA相关课程多年以上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而通过CPA科目的系统学习,会计学本科学生的专业知识和就业能力将得以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