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

注册会计师协会精选(九篇)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1篇: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

200*年上半年,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省财政厅的悉心指导和中注协的大力支持下,在新一届秘书处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按照年初既定的工作思路,求真务实,扎实进取,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面加强秘书处组织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行效率.

今年秘书处新一任领导班子到位后,对人员进行调整,增加了一个部门,使秘书处的人员配置更趋合理,岗位设置更加科学,部门间配合更加紧密,工作衔接更加流畅.

一是圆满完成了200*年度的会费收缴,200*年会计报表汇总和及时上报中注协,中评协的工作.完成了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200*年上半年会计报表汇总,上半年,全省行业实现业务收入1.7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严格按会计核算的要求,认真做好了协会的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做好与各市州资金的收付和内部资金往来工作.加强了对协会财产的管理.购买专门的固定资产核算软件,做到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在此基础上建立详细的固定资产卡片,使资产的管理责任到人.同时有计划地对协会的部分办公设备进行了更新,为提高办公效率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是经过详实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省直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考核办法》,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日常工作进行量化计分考核,进一步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协会自律管理力度.对试行一年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修改,下发实施.与此同时,出台了规范协会秘书处内部管理的各项办法和制度.

三是了《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0*年工作要点》,全面指导行业工作.正在积极筹备全省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相关材料已基本完成.上半年出版会刊3期,累计30余万字.在中注协网站会刊,中评协网站,经济电视台,湖南日报等媒体杂志发表报道17篇,展示我省行业风采.在行业网站信息150条,新开辟4个专题栏目,共为18家单位招聘信息,回答网民意见43条.

四是根据中评协要求,完成我省出席中评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推举,推选和资格上报工作.积极举行座谈,广泛征集意见,完成中注协,中评协的各项征求意见的汇总上报工作.完成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的年检工作,保证秘书处有效运转.

二,严格资质管理,把握行业准入制度,净化行业队伍.

一是提前保质保量完成"两师"年检任务.今年,中注协,中评协首次发文对年检时间,内容和报送的材料作了具体要求.省注协及时转发文件,并通过采取优化人员分工,合理分配任务,严格掌握标准,统筹安排时间等措施展开年检工作.2005年全省共有1937名CPA,535名CPV参加年检,其中,1868名CPA通过年检,69名CPA注销注册;532名CPV通过年检,3名CPV注销注册;另有3857名应检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其中3253人参加并通过了年检.

二是学习贯彻财政部新的注册管理文件,认真开展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注册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中人员资格审查工作.上半年,财政部相继下发新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我们都认真组织进行学习,研究贯彻措施,并按新文件要求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至6月底止,全省新批注册会计师91人,注册资产评估师16人,对22名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

三是对会员的基本信息和诚信档案进行清理补充.其中对执业的1875名CPA和533名CPV的全部基础数据进行核实和补充,收集补充诚信档案信息158条.对历年的注册管理资料进行清理,鉴定,整理归档1991年以来会员资格考核,入会和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申报,变更备案材料163卷.

四是制定和规范注册管理工作程序.在对现行注册管理工作规定进行认真学习,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注册管理程序,其中工作流程4套,各类表格23份,并通过网站,做到会务公开,增加注册管理工作透明度,规范和方便会员的申办手续.

五是完成注册管理各项事务性工作.办理转所手续203人次,转会37人次,发放补办资格证书409本,印章56枚,回复网民意见16条.

三,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提高执业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一是对2004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工作进行了汇总分析.今年由于业务报备工作布置早,各市州注协高度重视,所以工作进展较顺利.2004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都进行了业务报备,而且报备质量都比去年有所提高.根据报备情况统计:2004年度我省行业业务报备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事务所)总数为136家.业务报备汇总信息包括年报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三个方面,共报备27564条,其中:年报审计报备10197条,资产评估报备3390条,验资报备13977条.经注册会计师审定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和利润及其对企业提出调整额分别为:审计前的资产总额为18445.66亿元,审定的资产总额为18432亿元,审计核减13.66亿元;审定的负债总额为9225.99亿元,综合资产负债率为50.05%;审计前的净资产总额为9227.99亿元,审定的净资产总额为9206.01亿元,审计核减21.98亿元;审计前的利润总额为1493.08亿元,审定的利润总额为1487.08亿元,审计核减6亿元.注册会计师建议客户调账1760.40亿元,被审计单位实际调整1752.13亿元.

二是在协会网站开辟了法律咨询栏目,由法律顾问在网上回答会员提出的相关问题.从六月中旬起,协会取消法律顾问坐班制度,改为由法律顾问通过网站集中在月中和月末为会员答疑解惑,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截止7月底,法律顾问在网上共回答会员提出的问题共计10个,受到会员的一致好评.

三是配合兄弟处室完成相关工作.会同厅财政监督局,会计处一起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组织全行业从业人员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全省财政法规知识竞赛.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全省共有3700多名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这次竞赛.领取发放试卷4057份,回收4030份,经过监管部阅卷评分,90分以上的848份,60-89分的2341份,59分以下的841份.行业共有3人获一等奖,2人获二等奖,65人获三等奖,充分展现我行业人员的良好素质,由于发动积极,组织得力,省注协也荣膺优秀组织奖.

四是做好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筹备工作,为全面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奠定良好基础.

四,周密组织考试报名工作,精心安排后续教育培训

一是认真组织了全省考试报名工作.今年全省共有22504人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比去年减少1150人.其中省直共有7870人报名,占全省报名人数的35%,报考总科次数48900人科.其中:会计14190人科,审计5992人科,财务管理8106人科,经济法10966人科,税法9646人科.组织销售考试辅导用书45301册.其中:教材销售25674册,辅导教材19596册.根据全国考试工作政策规定,为14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请办理免试一门专长科目手续.在审核汇总工作中,各级考办严把审核关,严格按政策办事.

二是认真办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单科成绩换取全科合格证书事宜.及时为考生做好服务工作,经全国考办审核批准,2004年我省共有431名考生领取了全科合格证.

三是主动征求多方意见及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精心安排课题,精选教师.严格把关,筛选了开元,天华两家事务所作为2005年度行业后续教育内部培训单位.

四是分层分类别做好"两师"的后续教育培训.至6月底共举办4期培训班,培训学员1028人次,其中,注册会计师609人次,注册资产评估师419人次.此外,还选派60名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在上海,北京,厦门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培训,23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和6名注协工作人员参加中评协举办的培训.积极探索课堂面授教学和远程教育教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中注协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系统,举办两期远程视频教学和课堂面授教学相结合的培训班,共培训学员373人次.

五,成立行业党委,推进党建工作,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一是胜利召开中共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第一次党员大会.按照成立行业党委的工作思路和计划,组织对省直管事务所党员及党建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出有党员的省直管事务所有37家,其有中共党员209名,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22家.迄今为止,行业党委批准成立22个党支部和1个党支部的改选结果,已接收党员组织关系122人.在充分对行业党建情况的调查摸底下,召开了中共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第一次党员大会.会上,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友志同志作了《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专题讲话,向行业党委的成立表示祝贺,对行业党建工作提出了要求.与会的121名行业党员选举产生7名党委委员,我省的行业党建工作从此翻开了崭新的一页.行业党委成立后,各项党建工作随后有序跟进,着手建立行业党委的制度.共拟定9个规章制度,使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结合实际,广泛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协会党支部12名党员全部参加了省财政厅组织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并结合协会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中共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支部创建基层党建示范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方案和具体要求,确定4名党员示范岗,发展1名入党积极分子为预备党员.组织党员参观,刘少奇和同志的故居,缅怀革命先辈,重温入党誓词.为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引向深入,力求实效,协会12名党员下基层,排忧解难促发展活动148人次,走访慰问困难群众19户,结成帮护对子7个,为群众化解矛盾,排忧解难60件次,为群众捐款,捐物折合金额4570元.

第2篇: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后续教育培训计划(AICPAonsitetrainingprograms),是由AICPA组织500多名专家开发和编写的。这些专家来自许多不同的领域;不仅仅局限于会计和财务专业,因而培训课程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管理以及其他注册会计师服务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如老年人的福利问题、医疗卫生的有关问题等等。AICPA拟通过此培训计划的实施,一方面使注册会计师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落实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目标;另一方面,引导注册会计师根据经济的发展去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这样不仅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而且可以促进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这正是该培训计划最具特色的地方。下面具体加以介绍。

(一)后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目标

该目标是根据注册会计师应该具备的素质出发而设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素质通常认为应包括:基本能力;技术能力,共享知识和核心培训。

1.基本能力包括核。必能力与非核心能力。核心能力的内容包括:(1)个人实力(有效力);(2)控制(驾驭)变化的能力;(3)可塑性;(4)主动性(积极性);(5)适应性;(6)干劲;(7)正直;(8)分析与解决问题;(9)团队精神;(l0)交往能力。非核心能力包括:(11)继续学习能力;(12)领导能力;(13)客户服务;(14)经营管理;(15)企业拓展;(16)技术专长;(17)创新与知识共享。

2.技术能力指业务技术应用,包括:(l)使审计手段运行更便利;(2)工作文件更规范;(3)提升专业知识层次。

3.共享知识指获取知识的能力,包括:(1)沟通一内部信息交流;(2)世界范围的资源信息;(3)业务接触一合同信息;(4)专业图书资料一内外部文献、研究成果;(5)人力与技术资料一知道谁有知识;(6)客户与目标信息;(7)研讨论坛。

4.核心培训指指令性技术培训和选择性技术培训。指令性技术培训包括:(1)大学和专业学校进修;(2)工作最初4年,每年最少5天;(3)第5年起,以后每年至少2天。选择性技术培训包括:(1)一般讲座5天(最初);(2)以后一般讲座1天;(3)电子版必修课(用磁盘自学);(4)特殊领域一税收、财务咨询服务;(5)特殊业务。

根据以上素质要求,AICPA后续教育培训计划设定了两个主要目标:

1.参加培训的人员能够增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尤其是基本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成果,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2.参加培训的单位或组织能借此增强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员工的士气,增加对组织的信心,使所有员工向着共同的目标努力。

(二)后续教育的培训对象

AICPA将培训计划定位为服务于广大会计人员及相关领域人员。这些培训对象包括:(1)注册会计师;(2)在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一般会计人员、财务主管、主计长以及总会计师和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3)非盈利组织的有关会计人员;(4)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业主以及合伙人;(5)律师和咨询顾问(包括税务方面的顾问,医疗卫生、福利方面的顾问等)。

(三)后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特点

1.培训内容顾客化的设计。

2.培训方式方便、快捷。

3.培训结果具有成本效益性。

这三个特点集中体现了培训计划的设计思想,即以顾客的需求为导向,围绕市场开发、设计培训内容,实施培训计划。其中,培训内容顾客化的设计是其最突出的特征。

二、设计思法和课程体系的内容

(-)设计思路

该培训计划提供了230门培训课程。这230个课程其实就是AICPA的230个成熟产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如果把提供培训计划的AICPA视为卖方把有需求的各类组织视为买方的话作为卖方的AICPA在充分研究了当今环境变化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新要求以及会计人员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取胜而产生的对各种知识的需求,掌握了市场动态后,设计开发了包括230门培训课程在内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的设计思路主要有两个要点;首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准绳。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培训内容符合以CPA为主的广大用户的需要使经过培训的人员符合市场的需求。其次,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引导市场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CPA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越来越复杂;工作内容也日新月异一方面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另一方面要在现有的业务中增添新的内容,采用新的方法。AICPA将这一思想体现在培训计划中以达到引导会计市场发展的目的。

(二)课程体系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手册和教材两部分。培训手册提供了关于230门课程的纲要使读者对课程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培训手册采用统一的格式,每一门培训课程都包括5项内容(1)课程的概括说明包括课程梗概、重点以及该课程的意义和作用;(2)课程的目标;(3)以知识点的形式给出培训课程的内容;(4)参加培训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5)课程所需课时。根据CPA参加AICPA培训计划的人员在取得培训手册后,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恰当的业务领域,从中挑选满足自身要求的培训课程,然后可以同AICPA联系他们会派负责该课程的专家与顾客就培训的内容进行磋商。AICPA的培训课程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规模的大小等)和提出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修改。

(三)培训计划的内容

培训手册中,根据不同的业务领域将培训课程分为会计和审计业务、税务业务、咨询业务和管理业务等四个部分。在每类业务里根据业务内容性质的不同,又作了进一步分类。以“会计和审计业务”为例包括:(1)保证信息的完整性;(2)国际性业务;(3)管理咨询和业绩管理;(4)技术相关问题等四个部分。其中(1)主要是关于会计处理和报表审计方面的内容,由65门培训课程组成包括“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和报告实务”、“AICPA小型企业审计指南”、“非盈利组织的分析性程序”、“员工福利计划审计”、“现金流量表编制、披露和使用”、“公立学校审计”、“主计长外部报告准则指南”、“健康福利行业的欺诈行为”、司法会计欺诈性报告、隐藏的资产、计算机盗窃”、“非传统业务”、“房地产会计和审计”、“SFAS133: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和套汇会计”和“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新准则”等;(2)涉及国际会计和与欧元有关的会计及报告规定;由2门培训课程组成,分别为“欧元:会计和报告的规定”、“国际会计和报告”;(3)主要是管理会计的知识,包括“非盈利组织的成本分配方法”和“最新财务和管理会计”等4门课程;(4)讨论计算机对传统审计业务的影响和我们应采取的对策,由“审计电子证据和软性信息”、“如何在无纸化社会中从事审计工作”和“计算机环境下内部控制的应用”3门课程构成。

三、给我们的启示

第3篇: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

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X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会计师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调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十九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款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十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附件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北京地区适用)

单位:万元

────┬─────┬────────────────────

│业务收入│赔偿限额 │ 费率(%) │

│ ├──┬──┼──┬──┬──┬──┬──┬──┬──┤

│ │每次│累计│ a │ b │ c │ d │ e │ f │ g │

├────┼──┼──┼──┼──┼──┼──┼──┼──┼──┤

│ │150 │3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

│100--500│200 │4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

│ │250 │5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 │150 │3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

│ │200 │4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

│ │250 │5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500-- ├──┼──┼──┼──┼──┼──┼──┼──┼──┤

│1000 │300 │6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

│ │400 │800 │0.9 │ 1 │1.1 │1.2 │1.4 │1.5 │1.2 │

│ ├──┼──┼──┼──┼──┼──┼──┼──┼──┤

│ │500 │1000│ 1 │1.1 │1.2 │1.3 │1.5 │1.7 │1.3 │

├────┼──┼──┼──┼──┼──┼──┼──┼──┼──┤

│ │200 │4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

│ │250 │5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1000-- ├──┼──┼──┼──┼──┼──┼──┼──┼──┤

│1500 │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

│ │400 │8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

│ │500 │1000│0.9 │ 1 │1.1 │1.4 │1.4 │1.5 │1.3 │

├────┼──┼──┼──┼──┼──┼──┼──┼──┼──┤

│ │250 │5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

│1500-- │300 │6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XX ├──┼──┼──┼──┼──┼──┼──┼──┼──┤

│ │400 │8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

│ │500 │1000│0.8 │0.9 │ 1 │1.2 │1.3 │1.4 │1.1 │

├────┼──┼──┼──┼──┼──┼──┼──┼──┼──┤

│ │250 │5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

│XX万元│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以上 ├──┼──┼──┼──┼──┼──┼──┼──┼──┤

│ │400 │800 │0.8 │0.9 │1.1 │1.2 │1.3 │1.4 │1.1 │

│ ├──┼──┼──┼──┼──┼──┼──┼──┼──┤

│ │500 │1000│0.9 │ 1 │1.1 │1.2 │1.4 │1.5 │1.3 │

────┴──┴──┴──┴──┴──┴──┴──┴──┴──

附件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投保单及问询表

────────┬───┬─────────┬───┬────────

│ 投保人 │名 称│ │电 话│ │

│ ├───┼─────────┴───┴────────┤

│ │地 址│ │

├────────┼───┼─────────┬───┬────────┤

│ 被保险人 │名 称│ │电 话│ │

│ ├───┼─────────┴───┴────────┤

│ │地 址│ │

├────────┼───┴─────────┬───┬────────┤

│ 营业区域 │ │邮 编│ │

├────────┼─────────────┴───┴────────┤

│ 保险期限 │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追溯日期 │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 │

│累计赔偿限额: 其 中: │

│ │

│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

├────────┼──────────────────────────┤

│ 预计营业额 │ │

├────────┼────┬─────┬───────────────┤

│ 保险费率 │ │主险保费 │ │

│ │ ├─────┼───────────────┤

│ │ │附加险保费│ │

├────────┼────┴─────┴───────────────┤

│ 特别条款 │ │

│ │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

├────────┼──────────────────────────┤

│ 总保险费 │(大写) (小写) │

├───────

─┼──────────────────────────┤ │ 付费日期 │ │

├────────┼──────────────────────────┤

│ 司法管辖 │ │

├────────┼──────────────────────────┤

│ 备 注 │ │

├────────┴──────────────────────────┤

│过往三年的损失记录: │

├───────────────────────────────────┤

│是否知悉有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 │

───────────────────────────────────

───────────────────────────────────

│一、概况 │

├───────────────────────────────────┤

│1、是否有分部? 是 否│

│ │

│ 如有请列出地址和当地合伙人姓名:____ │

│ │

│2、事务所创立时间: _年_月_日 │

│ │

│3、过去5年中,贵公司是否更改过名称、是否收购过其他公司, 是 否│

│ │

│ 是否发生过合并或联合等情况? │

│ │

│ 若是,请写明详情(时间、名称、方式等): ____ │

│ │

│4、主要业务负责人及合伙人详情 │

├───┬──────┬────────┬────┬──────────┤

│姓 名│资格证书种类│取得专业资格日期│从业年数│在公司所任职务及年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5、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员工总数 人 数│

│ │

│主要负责人、合伙人或高级职员 ____│

│ │

│(1)专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 ____│

│ │

│ 其他专业人员 ____│

│ │

│(2)非专业 / 行政人员总数 ____│

├───────────────────────────────────┤

│二、贵公司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从事业务活动的种类及比重 │

├───────────────────────────────────┤

│1、一个会计年度中,贵公司从下列各项业务中获得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分布情况 │

│ │

│(1) 上市公司业务 小计 _%│

│ │

│ 审计业务 _%│

│ │

│ 其他业务 _%│

│ │

│(2) 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小计 _%│

│ │

│ 审计业务 _%│

│ │

│ 资产评估业务 _%│

│ │

│ 会计服务或咨询 _%│

│ │

│(3) 其他(请具体说明) _%│

│ │

│ 总 计 _%│

│ │

│2、贵公司的业务获得是否或曾经扩展到国外进行 是 否│

│ │

│如是,请说明: │

│ │

│(1) 所在国家及其在总营业额中分别所占比重 _%│

│ │

│(2) 经营有关业务的方式: │

│ │

│ 直接经办 其他:____ │

│ │

│3、审计业务收入 │

│ │

│请说明贵公司下列会计年度中的审计业务收入总额: │

│ │

│(1) 上一个会计年度 │

│ │

│(2) 当前的会计年度(估计) │

│ │

│(3) 本保险年度(估计) │

│ │

│4、贵公司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的主要对象: │

│ │

│(1) 企业类型: │

│ │

│ 工业企业 商业企业 金融企业 政府机关 │

│ │

│ 事业单位 服务业 其他:____ │

│ │

│(2) 企业体制: │

│ │

│ 国有企业 三资企业 股份制企业 集体企业 │

│ │

│ 私有企业 其他:____ │

├───────────────────────────────────┤

│三、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

├───────────────────────────────────┤

│1、贵公司是否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审核、复核审计业务 是 否│

│ │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

│ │

│机构名称:____ │

│ │

│复核人员人数:____ │

│ │

│2、贵公司是否聘请专门法律顾问或与律师事务所签约合作 是 否│

│ │

│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 │

├───────────────────────────────────┤

│四、以往投保情况及损失纪录 │

├───────────────────────────────────┤

│1、以往是否投保过职业责任保险 是 否│

│ │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

│ │

│2、以往的投保申请是否曾被保险公司拒绝? 是 否│

│ │

│(1) 是否曾被增加保险费? 是 否│

│ │

│(2) 是否曾被附加特别限制条件? 是 否│

│ │

│(3) 是否曾被保险公司予以终止保险/未予续保 是 否│

│ │

│3、过去5年中是否有人向贵公司提出索赔?若有,请说明: 是 否│

│ │

│索赔原因:___

_ │ │ │

│索赔金额:____ │

│ │

│实际赔偿金额:____ │

│ │

│4、贵公司是否存在已经获悉到的某些可能导致向贵公司索赔 是 否│

│ 的情况或事件? │

├───────────────────────────────────┤

│五、是否有扩展承保保险责任的要求? │

├───────────────────────────────────┤

│ │

│ │

│ │

│ │

│ │

├───────────────────────────────────┤

│投保人在此声明,以上陈述的情况均属事实,没有任何谎报或隐瞒。投保人同意│

│以此风险问询表作为投保单的附件及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一│

│并作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 │

│ │

│ │

│ │

│ │

│ 投保人(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附件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

───────────────────────────────────

│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

│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其他事项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单及其附件,以及│

│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

│ │

│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

│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

│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

│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

│ │

│ 投保人按本保险单约定的日期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如投保│

│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 │

│ │

│ │

│签发日期:_年_月_日 │

│签发地点: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

───────────────────────────────────

│一、被保险人名称: │

│ │

│ 地 址: │

├───────────────────────────────────┤

│二、营业区域: │

├───────────────────────────────────┤

│三、赔偿限额: │

│ │

│(一)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 │

│(二) 累计赔偿限额: │

│ │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

├───────────────────────────────────┤

│四、每次事故免赔额: │

├───────────────────────────────────┤

│五、保险期限:共 个月, │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

├───────────────────────────────────┤

│六、追溯期:共 个月, │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

├───────────────────────────────────┤

│七、营业额: │

├───────────────────────────────────┤

│八、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

│ │

│ 保险费率: │

│ │

│ 主险保费: │

│ │

│ 附加险保费: │

│ │

│ 总保险费: │

├───────────────────────────────────┤

│九、付费日期: │

├───────────────────────────────────┤

│十、司法管辖: │

├───────────────────────────────────┤

│十一、特别约定、备注: │

├───────────────────────────────────┤

│十二、特别条款: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

│ │

───────────────────────────────────

附件五: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理赔程序

────────────────────────

│ │

│被保险人接到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索赔申请或收│

│到法院传票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

│ │

────────────────────────

────────── ───────────

│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 │标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 │

│200万元的索赔案,保 │ │200万元的索赔案,由被 │

│险公司与北京注册会计│ │保险人对报告先行鉴定。│

│师协会组织专家,对报│ │ │

│告进行鉴定。 │ │ │

│ │ │ │

────────── ───────────

────────────────────────

│ 鉴定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保险人 │

────────────────────────

────────── ───────────

│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和│ │如被保险人接到法院的传│

│被保险人会同委托人、│ │票,作为连带关系人出庭│

│利害关系人首先采取协│ │,不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商解决的办法 │ │,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与│

│ │ │被保险人共同应诉。 │

│ │ │ │

────────── ───────────

────────── ───────────

│如协商未果,委托人或│ │保险人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利害关系人坚持提│ │发生的法律费用由被保险│

│讼,保险人委派专业律│ │人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理│

│师与被保险人共同出庭││结束后,由保险人根据其│

│应诉。 │ │向被保险人发出的"费用 │

│ │ │确认函"的累计金

额进行 │ │ │ │赔付。 │

第4篇: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后续教育培训计划(AICPA onsite training programs),是由 AICPA组织 500多名专家开发和编写的。这些专家来自许多不同的领域;不仅仅局限于会计和财务专业,因而培训课程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管理以及其他注册会计师服务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如老年人的福利问题、医疗卫生的有关问题等等。AICPA拟通过此培训计划的实施,一方面使注册会计师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落实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目标;另一方面,引导注册会计师根据经济的发展去积极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这样不仅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而且可以促进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这正是该培训计划最具特色的地方。下面具体加以介绍。

(一)后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目标

该目标是根据注册会计师应该具备的素质出发而设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素质通常认为应包括:基本能力;技术能力,共享知识和核心培训。

1.基本能力包括核。必能力与非核心能力。核心能力的内容包括:(1)个人实力(有效力);(2)控制(驾驭)变化的能力;(3)可塑性;(4)主动性(积极性);(5)适应性;(6)干劲;(7)正直;(8)分析与解决问题;(9)团队精神;(l0)交往能力。非核心能力包括:(11)继续学习能力;(12)领导能力;(13)客户服务;(14)经营管理;(15)企业拓展;(16)技术专长;(17)创新与知识共享。

2.技术能力指业务技术应用,包括:(l)使审计手段运行更便利;(2)工作文件更规范;(3)提升专业知识层次。

3.共享知识指获取知识的能力,包括:(1)沟通一内部信息交流;(2)世界范围的资源信息;(3)业务接触一合同信息;(4)专业图书资料一内外部文献、研究成果;(5)人力与技术资料一知道谁有知识;(6)客户与目标信息;(7)研讨论坛。

4.核心培训指指令性技术培训和选择性技术培训。指令性技术培训包括:( 1)大学和专业学校进修;(2)工作最初 4年,每年最少 5天;(3)第 5年起,以后每年至少 2天。选择性技术培训包括:(1)一般讲座5天(最初);(2)以后一般讲座1天;(3)电子版必修课(用磁盘自学);(4)特殊领域一税收、财务咨询服务;(5)特殊业务。

根据以上素质要求,AICPA后续教育培训计划设定了两个主要目标:

1.参加培训的人员能够增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尤其是基本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成果,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2.参加培训的单位或组织能借此增强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员工的士气,增加对组织的信心,使所有员工向着共同的目标努力。

(二)后续教育的培训对象

AICPA将培训计划定位为服务于广大会计人员及相关领域人员。这些培训对象包括:(1)注册会计师;(2)在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一般会计人员、财务主管、主计长以及总会计师和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3)非盈利组织的有关会计人员;(4)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业主以及合伙人;(5)律师和咨询顾问(包括税务方面的顾问,医疗卫生、福利方面的顾问等)。

(三)后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特点

1.培训内容顾客化的设计。

2.培训方式方便、快捷。

3.培训结果具有成本效益性。

这三个特点集中体现了培训计划的设计思想,即以顾客的需求为导向,围绕市场开发、设计培训内容,实施培训计划。其中,培训内容顾客化的设计是其最突出的特征。

二、设计思法和课程体系的内容

(-)设计思路

该培训计划提供了230门培训课程。这230个课程其实就是AICPA的230个成熟产品。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如果把提供培训计划的AICPA视为卖方把有需求的各类组织视为买方的话作为卖方的AICPA在充分研究了当今环境变化对会计人员提出的新要求以及会计人员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取胜而产生的对各种知识的需求,掌握了市场动态后,设计开发了包括230门培训课程在内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的设计思路主要有两个要点;首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准绳。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培训内容符合以CPA为主的广大用户的需要使经过培训的人员符合市场的需求。其次,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引导市场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CPA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越来越复杂;工作内容也日新月异一方面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另一方面要在现有的业务中增添新的内容,采用新的方法。AICPA将这一思想体现在培训计划中以达到引导会计市场发展的目的。

(二)课程体系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手册和教材两部分。培训手册提供了关于230门课程的纲要使读者对课程有一个总体的了解。培训手册采用统一的格式,每一门培训课程都包括5项内容(1)课程的概括说明包括课程梗概、重点以及该课程的意义和作用;(2)课程的目标;(3)以知识点的形式给出培训课程的内容;(4)参加培训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5)课程所需课时。根据CPA参加AICPA培训计划的人员在取得培训手册后,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恰当的业务领域,从中挑选满足自身要求的培训课程,然后可以同AICPA联系他们会派负责该课程的专家与顾客就培训的内容进行磋商。AICPA的培训课程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规模的大小等)和提出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修改。

(三)培训计划的内容

培训手册中,根据不同的业务领域将培训课程分为会计和审计业务、税务业务、咨询业务和管理业务等四个部分。在每类业务里根据业务内容性质的不同,又作了进一步分类。以“会计和审计业务”为例包括:(1)保证信息的完整性;(2)国际性业务;(3)管理咨询和业绩管理;(4)技术相关问题等四个部分。其中(1)主要是关于会计处理和报表审计方面的内容,由65门培训课程组成包括“非盈利组织的会计和报告实务”、“AICPA小型企业审计指南”、“非盈利组织的分析性程序”、“员工福利计划审计”、“现金流量表编制、披露和使用”、“公立学校审计”、“主计长外部报告准则指南”、“健康福利行业的欺诈行为”、司法会计欺诈性报告、隐藏的资产、计算机盗窃”、“非传统业务”、“房地产会计和审计”、“SFAS133: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和套汇会计”和“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新准则”等;(2)涉及国际会计和与欧元有关的会计及报告规定;由2门培训课程组成,分别为“欧元:会计和报告的规定”、“国际会计和报告”;(3)主要是管理会计的知识,包括“非盈利组织的成本分配方法”和“最新财务和管理会计”等4门课程;(4)讨论计算机对传统审计业务的影响和我们应采取的对策,由“审计电子证据和软性信息”、“如何在无纸化社会中从事审计工作”和“计算机环境下内部控制的应用”3门课程构成。

 

 

三、给我们的启示

第5篇: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

此次会议是在山西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全省经济、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传达落实全国秘书长会议精神、积极筹备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的时刻召开的,非常及时,十分必要。

会上,武涛总会计师通报了今年山西省前4个月经济、财政形势,深入分析了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提出了几点希望:一是坚定不移地加强行业诚信建设,锻造行业公信力;二是加强事务所内部治理,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营造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三是注重事务所人才、文化、品牌建设,打造行业发展软实力;四是转变作风,建设服务型协会;五是解放思想、继往开来,全面回顾总结改革发展成果,以高昂的姿态迎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武涛总会计师的讲话高屋建瓴、切中时弊,为行业的进一步健康稳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会议要求秘书处及时向全省会计师的事务所转发武涛总会计师的讲话内容,组织行业上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将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于行业发展实践。

经会议表决,一致同意增补刘延辉、任冻、曹邑平同志为山西省注协常务理事,选举刘延辉同志为山西省注协秘书长。选举结束后,各位常务理事认真听取了省注协《2007年工作报告》、行业党委《2007年党建工作报告》、省注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和全国秘书长会议精神的汇报,深入讨论了省注协《2008年工作要点》,审议了《山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委员会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和《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讨论稿)》。大家认为:省注协和行业党委的工作报告,内容全面详实,客观实在,工作成绩值得肯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前期筹备充分,考虑细致、部署周全、职责明确;《2008年工作要点》重点突出,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计划得很好,下一步贵在落实;提交的两个管理办法需做进一步修改,选择合适的时机予以出台。

第6篇: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检查材料,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当年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自下一年度起接受检查。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检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关系所在省级协会的检查,认真、如实地填写《××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每年的1月1日至1月20日,注册会计师须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提交《基本情况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省级协会提交《基本情况表》:

(一)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二)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三)省级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因病不能填写《基本情况表》的,可委托本事务所内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并出具相关病历或其他证实患病的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可委托本地区其他注册会计师代为填写。在注册会计师签名栏,被委托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注册会计师编号。

第七条 事务所应当认真组织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基本情况表》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每年的1月21日至1月31日,事务所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协会:

(一)《基本情况表》;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三)《××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汇总表》);

(四)特别事项说明,即对于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情形和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作为特别事项予以说明;

(五)本所开展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事务所申报的检查材料。省级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对于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视情况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有法定注销、撤销注册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

第十条 省级协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暂缓检查:

(一)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二)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三)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不予通过检查: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省级协会应当将事务所申报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并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签署检查意见。同时,省级协会应当认真填写《××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检查情况统计表》)。

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其注册会计师证书上加盖“××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合格”专用章,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还其所在事务所。

对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检查意见栏中注明暂缓检查、不予通过的原因。

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应当在检查结果公告前,对于不予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对于本人申请不继续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申报已死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并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协会应当将符合任职资格、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注协网站以及地方协会网站或地方主要报刊予以公告。

公告时,对暂缓检查及撤销、注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原因;对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明为“协会代管”。

第十六条 对暂缓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待暂缓检查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其所在事务所或省级协会应当在《基本情况表》及《基本情况汇总表》表头空白处注明“补检”字样。对检查结果,省级协会另行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截至每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截至每年9月30日,对仍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级协会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八条 事务所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检查的,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省级协会应当要求事务所限期申报。超过规定期限,事务所仍未申报的,省级协会应当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完毕,省级协会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工作报告、《××年度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并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暂缓检查人员的补检情况及表格,另行备案、抄报。

第二十一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有关检查材料应当建立档案。检查档案应保存五年。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检查,适用本办法。

根据注册管理体制,事务所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分所向所在地省级协会申报检查。

分所应当及时将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的情况及检查结果向事务所报告。

第7篇: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

一、法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

目前,法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两个全国性组织,即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1945年9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负责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会计标准;二是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岗位培训;三是对执业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检查;四是代表注册会计师群体对财政部全国会计委员会草拟的会计法规、准则、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注册审计师协会是依据1969年8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审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司法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制定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二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培训;三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执业检查。

1978年两个协会之间建立了一个质量把关的协调机构。在国际化方面两个协会达成了一个协议,促进行业向国际方面发展,把业务扩展到法国以外的国家。两个协会共同推举代表参加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活动,分别推举代表到国际会计联合会和欧洲会计联合会进行工作。

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均分为两级,即各有一个全国协会和若干个地方协会,但两个协会具体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却不尽相同。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地方协会。法国有22个行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此设立了22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会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每个地方协会理事会的理事数量多少,根据该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决定。注册会计师在200名以下(不合本数,下同)的地区,一般只能有6名理事;200名以上3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2名理事;300名以上5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8名理事;5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24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有30名理事。理事任期6年。每3年各地方协会选举一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改选其中的1/2理事。

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各地方协会理事会的基础上产生,共有23名常务理事(包括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席1名和22个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各1名)。在常务理事会下设置高等委员会,共有66名委员,其中22名为地方协会主席,44名为各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注册会计师。在高等委员会下设置全国注册委员会、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和会计标准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税务委员会等10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注册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地方协会也设置。

法国法律规定,地方注册委员会负责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注册,并定期公告获准从事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员及公司的名册,地方注册委员会的主席由法官担任。全国注册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除政府专员以外,其他成员一律由高等委员会成员按其所属的职业范畴分别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名单中选出,每届三年。该名单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名主席和一名候补主席,由司法部长在上诉法院法官中指定;四名注册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四名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由高等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出。全国注册委员会的决议采取多数票通过的原则。出现相同票时,以委员会主席的票为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违纪注册会计师进行纪律处分。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一名主席,由司法部长在巴黎上诉法院的厅长中任命;一名国家审计法院的法官和一名公务员,由财政部长指定;两名协会高等委员会成员、一名注册会计师、一名会计师,由该委员会按届选举。

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大会,全国大会听取高等委员会关于过去年度执业情况和财政情况的报告。

(二)注册审计师协会

注册审计师协会是按照司法范畴设立地方协会。法国司法部在全国设立了34个上诉法院,注册审计师协会按各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设立了34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审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理事数量按当地注册审计师数量决定:注册审计师在100名以下(不合本数,下同)的地区,可以有6名理事;100名以上25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10到12名理事;250名以上100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14名理事;10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20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以有26名理事。理事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1/2。理事只能直接连任一届。

地方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建立并不断修正本地区注册审计师、审计事务所名册;对注册审计师执业运作进行监控;尽可能预防和调解本地区协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执业纠纷或冲突;调查第三方针对本地区协会成员的执业情况提出的投诉;接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的要求,对某注册审计师的执业行为提出意见;收取本地区协会成员应向地方和全国协会交纳的会费;向协会成员提供保证其正常执业所必要的共同利益的服务。

全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理事会由地方协会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产生的比率为:每200名注册审计师中选出一名代表。理事任期4年,每两年重新选举其中的1/2理事。协会的重大决策都通过全国理事会表决。

全国注册审计师协会下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一是审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据介绍,到目前为止该委员会已制定了一百多种准则,而且还要根据国家法令和经济发展不断对这些准则进行修订完善,并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二是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解答会员提出的有关会计方面的问题;三是法律委员会,负责解答会员提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四是道德委员会,负责有关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五是培训委员会,负责培训注册审计师;六是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质量,一般只对从事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审计的注册审计师进行检查(从事其他企业审计的注册审计师由地方协会负责检查,每个注册审计师每1至2年要接受一次该委员会或地方协会的检查,其中对上市公司审计人员的检查,除协会进行外,法国证监会也要对有关审计业务进行检查。

除了上述工作委员会外,协会还设有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小组,负责编写审计工作资料;研究制定一些特殊行业的审计准则、方法,如审计银行、保险公司的审计方法;制定质量控制指南等。在制定特殊行业的审计准则、方法时,工作小组要主动与这些行业的协会联系,共同商量制定。工作小组制定的各种指南如要上升为准则,必须交审计准则委员会讨论通过。此外,协会还设有一个信息中心,专门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查询服务。

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成员,均是从审计事务所抽出来的注册审计师,而且是自愿和无报酬的开展工作,其薪金仍由所在的审计事务所支付。

二、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在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都是自由职业者。截止到1998年,法国共有16150名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47岁。他们可以接受聘请到任何企业工作。在法国230万家企业中,大约有50%左右的企业聘用注册会计师(这些企业一般是内部没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的中小企业)。截止到1999年,法国共有13350名注册审计师,他们到企业做审计工作,须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任期6年。在其有过失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罢免。(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以拒绝股东大会对某个注册审计师的任命,并请求上诉法院另外指派。)

(一)注册条件

在法国,由于一个公民只要取得了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就可以直接申请成为注册审计师,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注册条件是相同的。法律规定,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国国籍或为欧盟其他成员国的侨民;享有相应的权利;未受过刑事或有损其荣誉的处罚,特别是有关禁止从事公司经营、管理的处罚;拥有法国会计财务证书;提供职业品质担保;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法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及程序是:

1.高中毕业后必须接受至少三年的正规大学教育;

2.再接受四年理论教育,主要是学习商法、税法、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这四年理论教育可在大学、高等商校等单位中进行,期间要通过三级考试,考试合格者,相应发给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财务证书。考试的课目是:初级:企业法概论、经济学、数理统计、金融数理和会计原理、英语口头和文字表达。

第二级:公司法和税法、高级财会和审计、企业组织和管理、金融管理、应用数学和计算机、信贷、劳动和合同法律关系、控制管理。

第三级:财会与法律总论、财会与经济总论,并进行答辨。

3.实习三年,其中二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一年在企业。在事务所实习时,事务所将按照协会的要求专门指定一名注册会计师做其导师。实习期间,每季度都要写出一份报告作为考核的内容。

4.实习期满,协会发给证明,即可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考试分笔试和口试。笔试内容为:合同法、公司法和集体诉讼法、税法、劳动法、会计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口试内容为:行业规则和实务操作。

据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介绍,由于法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比较严格,行业准入门槛较高,一般人要到28岁左右才能考取这一资格。一旦考取,既可以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也可以不加入协会而受雇到企业做财会工作。成为协会会员和成为企业雇员的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当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必须提供由前者编制的财务报表。

(二)注册管理

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管理

法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地方注册委员会提出,如申请人为机构,则向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注册委员会提出。地方注册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超过此期限未就申请作出决定的,该委员会失去决定权。申请书应由政府专员立即转交全国注册委员会,该委员会同样拥有受理申请的权力。地方或全国注册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8日内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和本地区的政府专员。如果申请被地方注册委员会拒绝,申请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请全国注册委员会审核。全国注册委员会应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超过此期限未作决定的,申请生效。如果申请人对全国注册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上诉。

申请人在一个地区的名册上注册之后,有权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根据现行税法或其他法规被暂时或永久禁止进入原所从事的行业,一般情况下将被暂时或永久从其注册的地区名单中除名。

2.注册审计师的注册管理

法国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的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公司)向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内设地方注册委员会,负责具体办理注册事宜,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对外公告注册名单。是否允许申请人注册,由地方注册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的此外,法律还允许注册会计师从事以下业务:接受一些企业或协会委托从事非赢利性的管理工作和法院委托的专业工作;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仲裁或公司财务稽查工作;在不作为业主的前提下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各类调研以及公会组织的各种统计、经济、管理、司法、财政工作,根据授权向各种行政管理或公共、私人组织提出建议;除作为公共教育机构的教师以外,可以参加职业教育工作;可以为私人企业和专业组织进行经济资料的统计和研究工作等。

2.注册审计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审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法定审计。根据法国商法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一般要经过注册审计师审计,股份有限公司更是如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属于50个雇员以上、营业额在1000万法郎以上、资产额在500万法郎以上,这三个条件具备两个的企业,都要接受审计。法国每年有15万个企业要接受法定审计,其中5000个是上市公司。另据1909年政府法令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办的公益性机构,如负责发放救济金、管理低价租房的单位等;一些政府给予财政资助的协会,如研究癌症的协会等,都要接受注册审计师的审计。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注册审计师在法定审计中具有两项特殊职责:一是向共和国检查官报告企业违法问题的职责。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或可能造成触犯刑法的情况,要及时向共和国检查官递交检举信。检查官接到检举信后,或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提交司法部门,或认为没什么关系而予以搁置。查与不查,由检查官决定。二是向企业领导提出警告的职责。如果注册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有潜在的破产危机或破产因素时,要及时向企业领导提出警告(这种警告主要是针对多于50名雇员的企业)。如果这种警告未能引起企业领导的重视,注册审计师就可以向专门负责对处于危机或濒临破产的企业提出警告的商业法庭反映。该法庭就可以更有效地监督濒于破产的企业。

除审计外,注册审计师还可以从事验资,管理咨询等业务。法国注册审计师本身不做评估业务,如果企业要求对某些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注册审计师则另外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如建筑师、工程师等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专家的评估意见出具评估报告。

(四)职业道德准则

法国法律规定,一旦成为注册会计师,就不能从事其他职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能作广告宣传。此外,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商业;接受委托出席行政或司法法庭进行的财务鉴定;对与之有直接或间接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公司进行财务或会计审核;在协会不予承认的公司从事以获取工资收入为目的的工作等。

一旦成为注册审计师,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主要有四项:一是注册审计师工作的独立性。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不得担任任何公司、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或经理;也不能在非商业性机构兼职;不能与被审计的公司有任何利益关系(包括自己的亲属);不能在其所从事审计的企业中从事诸如会计咨询等其他服务活动;不能同时兼任律师或司法顾问。二是保守职业秘密。由于注册审计师在工作中需要参阅的资料比较广泛,甚至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要求注册审计师严守职业秘密,违者将被提交刑事法庭。三是同行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主要是事务所之间、同事之间要保持合作关系,不能搞低价或降时竞争,不择手段地拉客户。四是禁止做广告宣传,审计事务所也不能作广告。

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在依法执业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凡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不能自称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不能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名义执业。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务机构,如果没有需请外面的人来做财会工作,必须聘请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至于聘用谁,企业有自。一个注册会计师可以雇用10个助手共同工作。凡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特别是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必须聘任两个来自不同审计事务所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审计。

(五)纪律和法律责任

法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如果违反了行业准则、规则,由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纪律处罚。纪律处罚的种类有四种:口头斥责(警告);指责并记录在案(严重警告);暂停执业;开除。被开除者将终身禁止进入本行业。注册会计师如果制作商业假发票、假账;利用企业领导对他的信任做违法的事情;在税收上弄虚作假,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国注册审计师在执业中要承担三种责任: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国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职业规则,任何严重的失职,任何损害注册审计师荣誉的注册审计师,即使不再从事其职业,都要受到由于其执业错误而可能给予的纪律惩戒。惩戒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3个月或半年、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的暂停执业;除名。

对注册审计师的纪律惩戒不同于注册会计师,是按司法程序进行。当地方协会收到针对某个注册审计师的举报后,要先进行初步审查,然后将所有有用的信息连同审查意见一并转交由司法部长任命的政府委员会(其成员由检查官组成)。政府委员会审查后,如果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纪律错误,则送交设在上诉法院的地方纪检法庭开庭审理。审理决定做出后,除了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全国协会和地方协会主席外,还须通知总检查官和政府委员会。

受惩戒的注册审计师如对地方纪检法庭的审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全国纪检法庭提出上诉。如对全国纪检法庭的决定不服,可以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地方纪检法庭的决定在上诉期限截止后开始执行。全国纪检法庭的决定自通知注册审计师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果注册审计师受到暂停执业或除名的纪律处分,由地方协会主席通知有关企业中止其注册审计师的职业运作。被除名的注册审计师将被终身禁止进入本行业,而且不能从事与其原职业内容有关的其他职业。

注册审计师在执业中,如果工作疏忽,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以下情形,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问题而没有向共和国检查官检举揭发;捏造事实向共和国检查官诬陷企业领导人;违反职业的非兼职性或回避原则,为其亲属做注册审计师;与企业内部的贪污者同谋,或者接受贿赂,或者通过其他形式违法;伙同企业领导人在财务报表上弄虚作假。

(六)执业收费

由于法国注册审计师是在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督之下执业的,所以收费标准也是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的。1987年以前,收费标准是根据资产负债表总和或盈亏表总和的百分比来确定,1987年以后是根据注册审计师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和能力(等级)来确定收费的数额,有时也可以由企业与注册审计师商量收费的标准。如果在收费问题上发生了纠纷,双方可以通过注册审计师协会来调解。

法国注册会计师的收费比较自由,政府和协会都没有硬性规定,而是由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协商约定。

三、法国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在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可以以两种形式执业,一是以自已独立的身份去执业,另一种是受聘于某个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公司,以下统称事务所)执业。目前,法国共有10779个会计师事务所,从业职员达11万人,其中事务所10人以下的占78%;11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务所占18%;100人以上的事务所占3.5%。共有2789个审计事务所,其中大多是中小型事务所,超过100名职员的事务所只有10家;有450家事务所可以做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的1000家上市公司的审计。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合伙、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前两种形式的事务所组成成员必须全部是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在事务所的名称上要标明每个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的名字。这两种形式的事务所在法国只占很小一部分,大部分事务所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法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一是至少有3名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二是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与其雇员的出例不高于1:10;三是股份的75%要由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掌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和其他领导成员以及至少1/2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应当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为了防范注册审计师执业风险,法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的会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参加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有商业投保和行业保险合同两种形式。行业保险合同是在全国协会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会员按照政府法令规定的形式订立有关民事责任的行业保险合同。上缴基本保险费。据注册审计师协会介绍,审计事务所是按其营业额的0.5%上缴基本保险费。如果事务所的客户较大,风险较高,除了上缴基本保险费外,还需另外参加商业保险。一旦发生工作失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进行民事赔偿。如果该民事责任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该注册审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将受到行业保险合同的保护。

法国法律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名称使用有严格规定:所有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协会的从业人员,在独立行使职责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由协会会员组成的民事机构的名称只能由所有合伙人的名字组成。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才有资格称为“财务鉴定机构”和“财务公司”。非法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业务或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财务鉴定机构或财务公司的名称(包括制造与师所名称相仿或易于混淆身份的情况),依照刑法进行处罚。

四、法国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行业的监管

法国法律规定,财政部和司法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这两个部门在具体监管方式和手段上有所不同。

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向全国和各地方协会派出政府专员,由其代表财政部依法行使监管权。财政部派往全国协会的政府专员,是一位职务仅次于部长助理的高等官员,派往各地方协会的政府专员都是当地税务局的负责人。法规规定,全国协会的政府专员负责领导、指挥、监督、协调各地方协会政府专员的活动,并为此目的命令。地方协会政府专员向全国协会政府专员负责,全国协会政府专员向财政:部长负责。两级政府专员的具体职责是:参加两级协会组织的所有工作会议,会前协会应向其提供书面的会议议程,议程中应附有会议研究的议题内容和应由下届会议批准的书面议题;对协会作出的不合法、不合规的决定有否决权;可以书面或当场对协会的工作状况、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其财务。

第8篇: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

一、法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

目前,法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两个全国性组织,即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1945年9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负责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会计标准;二是负责注册会计师的岗位培训;三是对执业注册会计师进行执业检查;四是代表注册会计师群体对财政部全国会计委员会草拟的会计法规、准则、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注册审计师协会是依据1969年8月政府法令成立的由法国注册审计师组成的自律性职业团体,在业务方面接受司法部的监督、指导,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一是制定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二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培训;三是对注册审计师进行执业检查。

1978年两个协会之间建立了一个质量把关的协调机构。在国际化方面两个协会达成了一个协议,促进行业向国际方面发展,把业务扩展到法国以外的国家。两个协会共同推举代表参加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的活动,分别推举代表到国际会计联合会和欧洲会计联合会进行工作。

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的组织机构均分为两级,即各有一个全国协会和若干个地方协会,但两个协会具体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却不尽相同。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地方协会。法国有22个行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按此设立了22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会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每个地方协会理事会的理事数量多少,根据该地区的注册会计师数量决定。注册会计师在200名以下(不合本数,下同)的地区,一般只能有6名理事;200名以上3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2名理事;300名以上5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18名理事;5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有24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有30名理事。理事任期6年。每3年各地方协会选举一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改选其中的1/2理事。

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各地方协会理事会的基础上产生,共有23名常务理事(包括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席1名和22个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各1名)。在常务理事会下设置高等委员会,共有66名委员,其中22名为地方协会主席,44名为各地方协会选举产生的注册会计师。在高等委员会下设置全国注册委员会、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和会计标准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税务委员会等10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注册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地方协会也设置。

法国法律规定,地方注册委员会负责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注册,并定期公告获准从事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员及公司的名册,地方注册委员会的主席由法官担任。全国注册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除政府专员以外,其他成员一律由高等委员会成员按其所属的职业范畴分别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名单中选出,每届三年。该名单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名主席和一名候补主席,由司法部长在上诉法院法官中指定;四名注册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四名会计师:两名正式,两名候补,由高等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出。全国注册委员会的决议采取多数票通过的原则。出现相同票时,以委员会主席的票为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违纪注册会计师进行纪律处分。全国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为:一名主席,由司法部长在巴黎上诉法院的厅长中任命;一名国家审计法院的法官和一名公务员,由财政部长指定;两名协会高等委员会成员、一名注册会计师、一名会计师,由该委员会按届选举。

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大会,全国大会听取高等委员会关于过去年度执业情况和财政情况的报告。

(二)注册审计师协会

注册审计师协会是按照司法范畴设立地方协会。法国司法部在全国设立了34个上诉法院,注册审计师协会按各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设立了34个地方协会。每个地方协会均设有理事会,由当地注册审计师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理事数量按当地注册审计师数量决定:注册审计师在100名以下(不合本数,下同)的地区,可以有6名理事;100名以上25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10到12名理事;250名以上100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14名理事;1000名以上2000名以下的地区,可以有20名理事;2000名以上的地区,可以有26名理事。理事任期4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1/2。理事只能直接连任一届。

地方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建立并不断修正本地区注册审计师、审计事务所名册;对注册审计师执业运作进行监控;尽可能预防和调解本地区协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执业纠纷或冲突;调查第三方针对本地区协会成员的执业情况提出的投诉;接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的要求,对某注册审计师的执业行为提出意见;收取本地区协会成员应向地方和全国协会交纳的会费;向协会成员提供保证其正常执业所必要的共同利益的服务。

全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理事会由地方协会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产生的比率为:每200名注册审计师中选出一名代表。理事任期4年,每两年重新选举其中的1/2理事。协会的重大决策都通过全国理事会表决。

全国注册审计师协会下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一是审计准则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据介绍,到目前为止该委员会已制定了一百多种准则,而且还要根据国家法令和经济发展不断对这些准则进行修订完善,并与国际审计准则相衔接;二是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解答会员提出的有关会计方面的问题;三是法律委员会,负责解答会员提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四是道德委员会,负责有关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五是培训委员会,负责培训注册审计师;六是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质量,一般只对从事上市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审计的注册审计师进行检查(从事其他企业审计的注册审计师由地方协会负责检查,每个注册审计师每1至2年要接受一次该委员会或地方协会的检查,其中对上市公司审计人员的检查,除协会进行外,法国证监会也要对有关审计业务进行检查。

除了上述工作委员会外,协会还设有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小组,负责编写审计工作资料;研究制定一些特殊行业的审计准则、方法,如审计银行、保险公司的审计方法;制定质量控制指南等。在制定特殊行业的审计准则、方法时,工作小组要主动与这些行业的协会联系,共同商量制定。工作小组制定的各种指南如要上升为准则,必须交审计准则委员会讨论通过。此外,协会还设有一个信息中心,专门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查询服务。

工作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的成员,均是从审计事务所抽出来的注册审计师,而且是自愿和无报酬的开展工作,其薪金仍由所在的审计事务所支付。

二、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在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都是自由职业者。截止到1998年,法国共有16150名注册会计师,平均年龄47岁。他们可以接受聘请到任何企业工作。在法国230万家企业中,大约有50%左右的企业聘用注册会计师(这些企业一般是内部没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的中小企业)。截止到1999年,法国共有13350名注册审计师,他们到企业做审计工作,须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命,任期6年。在其有过失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罢免。(代表公司股本10%的股东可以拒绝股东大会对某个注册审计师的任命,并请求上诉法院另外指派。)

(一)注册条件

在法国,由于一个公民只要取得了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就可以直接申请成为注册审计师,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注册条件是相同的。法律规定,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国国籍或为欧盟其他成员国的侨民;享有相应的权利;未受过刑事或有损其荣誉的处罚,特别是有关禁止从事公司经营、管理的处罚;拥有法国会计财务证书;提供职业品质担保;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法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及程序是:

1.高中毕业后必须接受至少三年的正规大学教育;

2.再接受四年理论教育,主要是学习商法、税法、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这四年理论教育可在大学、高等商校等单位中进行,期间要通过三级考试,考试合格者,相应发给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财务证书。考试的课目是: 初级:企业法概论、经济学、数理统计、金融数理和会计原理、英语口头和文字表达。

第二级:公司法和税法、高级财会和审计、企业组织和管理、金融管理、应用数学和计算机、信贷、劳动和合同法律关系、控制管理。

第三级:财会与法律总论、财会与经济总论,并进行答辨。

3.实习三年,其中二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一年在企业。在事务所实习时,事务所将按照协会的要求专门指定一名注册会计师做其导师。实习期间,每季度都要写出一份报告作为考核的内容。

4.实习期满,协会发给证明,即可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考试分笔试和口试。笔试内容为:合同法、公司法和集体诉讼法、税法、劳动法、会计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口试内容为:行业规则和实务操作。

据法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介绍,由于法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比较严格,行业准入门槛较高,一般人要到28岁左右才能考取这一资格。一旦考取,既可以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会员,也可以不加入协会而受雇到企业做财会工作。成为协会会员和成为企业雇员的注册会计师工作职责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当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必须提供由前者编制的财务报表。

(二)注册管理

1.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管理

法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地方注册委员会提出,如申请人为机构,则向其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注册委员会提出。地方注册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超过此期限未就申请作出决定的,该委员会失去决定权。申请书应由政府专员立即转交全国注册委员会,该委员会同样拥有受理申请的权力。地方或全国注册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8日内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和本地区的政府专员。如果申请被地方注册委员会拒绝,申请人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请全国注册委员会审核。全国注册委员会应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超过此期限未作决定的,申请生效。如果申请人对全国注册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上诉。

申请人在一个地区的名册上注册之后,有权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注册会计师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根据现行税法或其他法规被暂时或永久禁止进入原所从事的行业,一般情况下将被暂时或永久从其注册的地区名单中除名。

2.注册审计师的注册管理

法国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的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包括自然人和公司)向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内设地方注册委员会,负责具体办理注册事宜,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对外公告注册名单。是否允许申请人注册,由地方注册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在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的此外,法律还允许注册会计师从事以下业务:接受一些企业或协会委托从事非赢利性的管理工作和法院委托的专业工作;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仲裁或公司财务稽查工作;在不作为业主的前提下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各类调研以及公会组织的各种统计、经济、管理、司法、财政工作,根据授权向各种行政管理或公共、私人组织提出建议;除作为公共教育机构的教师以外,可以参加职业教育工作;可以为私人企业和专业组织进行经济资料的统计和研究工作等。

2.注册审计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审计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法定审计。根据法国商法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一般要经过注册审计师审计,股份有限公司更是如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属于50个雇员以上、营业额在1000万法郎以上、资产额在500万法郎以上,这三个条件具备两个的企业,都要接受审计。法国每年有15万个企业要接受法定审计,其中5000个是上市公司。另据1909年政府法令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办的公益性机构,如负责发放救济金、管理低价租房的单位等;一些政府给予财政资助的协会,如研究癌症的协会等,都要接受注册审计师的审计。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注册审计师在法定审计中具有两项特殊职责:一是向共和国检查官报告企业违法问题的职责。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或可能造成触犯刑法的情况,要及时向共和国检查官递交检举信。检查官接到检举信后,或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提交司法部门,或认为没什么关系而予以搁置。查与不查,由检查官决定。二是向企业领导提出警告的职责。如果注册审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有潜在的破产危机或破产因素时,要及时向企业领导提出警告(这种警告主要是针对多于50名雇员的企业)。如果这种警告未能引起企业领导的重视,注册审计师就可以向专门负责对处于危机或濒临破产的企业提出警告的商业法庭反映。该法庭就可以更有效地监督濒于破产的企业。

除审计外,注册审计师还可以从事验资,管理咨询等业务。法国注册审计师本身不做评估业务,如果企业要求对某些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注册审计师则另外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如建筑师、工程师等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专家的评估意见出具评估报告。

(四)职业道德准则

法国法律规定,一旦成为注册会计师,就不能从事其他职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能作广告宣传。此外,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商业;接受委托出席行政或司法法庭进行的财务鉴定;对与之有直接或间接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公司进行财务或会计审核;在协会不予承认的公司从事以获取工资收入为目的的工作等。

一旦成为注册审计师,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主要有四项:一是注册审计师工作的独立性。法律规定,注册审计师不得担任任何公司、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或经理;也不能在非商业性机构兼职;不能与被审计的公司有任何利益关系(包括自己的亲属);不能在其所从事审计的企业中从事诸如会计咨询等其他服务活动;不能同时兼任律师或司法顾问。二是保守职业秘密。由于注册审计师在工作中需要参阅的资料比较广泛,甚至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要求注册审计师严守职业秘密,违者将被提交刑事法庭。三是同行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主要是事务所之间、同事之间要保持合作关系,不能搞低价或降时竞争,不择手段地拉客户。四是禁止做广告宣传,审计事务所也不能作广告。

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在依法执业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凡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不能自称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不能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名义执业。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务机构,如果没有需请外面的人来做财会工作,必须聘请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至于聘用谁,企业有自主权。一个注册会计师可以雇用10个助手共同工作。凡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特别是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必须聘任两个来自不同审计事务所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审计。

(五)纪律和法律责任

法国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如果违反了行业准则、规则,由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纪律处罚。纪律处罚的种类有四种:口头斥责(警告);指责并记录在案(严重警告);暂停执业;开除。被开除者将终身禁止进入本行业。注册会计师如果制作商业假发票、假账;利用企业领导对他的信任做违法的事情;在税收上弄虚作假,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国注册审计师在执业中要承担三种责任:纪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国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职业规则,任何严重的失职,任何损害注册审计师荣誉的注册审计师,即使不再从事其职业,都要受到由于其执业错误而可能给予的纪律惩戒。惩戒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3个月或半年、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的暂停执业;除名。

对注册审计师的纪律惩戒不同于注册会计师,是按司法程序进行。当地方协会收到针对某个注册审计师的举报后,要先进行初步审查,然后将所有有用的信息连同审查意见一并转交由司法部长任命的政府委员会(其成员由检查官组成)。政府委员会审查后,如果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纪律错误,则送交设在上诉法院的地方纪检法庭开庭审理。审理决定做出后,除了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全国协会和地方协会主席外,还须通知总检查官和政府委员会。

受惩戒的注册审计师如对地方纪检法庭的审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全国纪检法庭提出上诉。如对全国纪检法庭的决定不服,可以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

地方纪检法庭的决定在上诉期限截止后开始执行。全国纪检法庭的决定自通知注册审计师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果注册审计师受到暂停执业或除名的纪律处分,由地方协会主席通知有关企业中止其注册审计师的职业运作。被除名的注册审计师将被终身禁止进入本行业,而且不能从事与其原职业内容有关的其他职业。

注册审计师在执业中,如果工作疏忽,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有以下情形,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问题而没有向共和国检查官检举揭发;捏造事实向共和国检查官诬陷企业领导人;违反职业的非兼职性或回避原则,为其亲属做注册审计师;与企业内部的贪污者同谋,或者接受贿赂,或者通过其他形式违法;伙同企业领导人在财务报表上弄虚作假。

(六)执业收费

由于法国注册审计师是在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督之下执业的,所以收费标准也是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的。1987年以前,收费标准是根据资产负债表总和或盈亏表总和的百分比来确定,1987年以后是根据注册审计师在企业工作的时间和能力(等级)来确定收费的数额,有时也可以由企业与注册审计师商量收费的标准。如果在收费问题上发生了纠纷,双方可以通过注册审计师协会来调解。

法国注册会计师的收费比较自由,政府和协会都没有硬性规定,而是由注册会计师与企业协商约定。

三、法国会计师(审计)事务所

在法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可以以两种形式执业,一是以自已独立的身份去执业,另一种是受聘于某个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或公司,以下统称事务所)执业。目前,法国共有10779个会计师事务所,从业职员达11万人,其中事务所10人以下的占78%;11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务所占18%;100人以上的事务所占3.5%。共有2789个审计事务所,其中大多是中小型事务所,超过100名职员的事务所只有10家;有450家事务所可以做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的1000家上市公司的审计。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合伙、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前两种形式的事务所组成成员必须全部是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在事务所的名称上要标明每个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的名字。这两种形式的事务所在法国只占很小一部分,大部分事务所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法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一是至少有3名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二是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与其雇员的出例不高于1:10;三是股份的75%要由注册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掌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和其他领导成员以及至少1/2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应当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师。

为了防范注册审计师执业风险,法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的会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参加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有商业投保和行业保险合同两种形式。行业保险合同是在全国协会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会员按照政府法令规定的形式订立有关民事责任的行业保险合同。上缴基本保险费。据注册审计师协会介绍,审计事务所是按其营业额的0.5%上缴基本保险费。如果事务所的客户较大,风险较高,除了上缴基本保险费外,还需另外参加商业保险。一旦发生工作失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进行民事赔偿。如果该民事责任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该注册审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将受到行业保险合同的保护。

法国法律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名称使用有严格规定:所有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协会的从业人员,在独立行使职责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由协会会员组成的民事机构的名称只能由所有合伙人的名字组成。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才有资格称为“财务鉴定机构”和“财务公司”。非法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业务或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财务鉴定机构或财务公司的名称(包括制造与师所名称相仿或易于混淆身份的情况),依照刑法进行处罚。

四、 法国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行业的监管

法国法律规定,财政部和司法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这两个部门在具体监管方式和手段上有所不同。

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向全国和各地方协会派出政府专员,由其代表财政部依法行使监管权。财政部派往全国协会的政府专员,是一位职务仅次于部长助理的高等官员,派往各地方协会的政府专员都是当地税务局的负责人。法规规定,全国协会的政府专员负责领导、指挥、监督、协调各地方协会政府专员的活动,并为此目的命令。地方协会政府专员向全国协会政府专员负责,全国协会政府专员向财政:部长负责。两级政府专员的具体职责是:参加两级协会组织的所有工作会议,会前协会应向其提供书面的会议议程,议程中应附有会议研究的议题内容和应由下届会议批准的书面议题;对协会作出的不合法、不合规的决定有否决权;可以书面或当场对协会的工作状况、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其财务。

第9篇: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

关键词:政府财政;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会计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101-02

一、政府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会计管理中的职能及关系

1.政府财政部门监管职能。目前中国政府财政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履行监管职能,全面行使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批、注销、处罚等监管权。国发办2009[5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指出:财政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健全行业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财政部门和审计、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效能。要建立并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退出机制,严厉惩治通同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职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其管理职能包括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规则和惩戒制度;组织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教育和后续教育开展行业内外交流;通过法律授权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代为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调解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惩戒(行业内部纪律处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的自我约束管理;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我管理;三是行业协会的自律和自治管理。

3.政府财政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管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从属财政部门领导。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中,政府与注册会计师协会所承担的具体职能不同,代表的利益不同,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也不同,但根本利益和出发点是相同的,即保证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失,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在政府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上,两者作为独立的管理主体,既有相互制约的一面,又有相互配合的一面,政府在其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据此,应处理好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关系。

二、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直接会计监管转化为间接性监管

(一)目前中国财政监管的现状

目前,中国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表明,政府财政对会计的管理是通过多渠道进行的,通过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监管会计为其中渠道之一。目前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清晰地界定政府与行业协会在行业监管中的职能划分,使得一些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由行业自律组织代为行使。由于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又是社会团体机构,既要承担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又要实行行业自律约束,同时还要维护行业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转换多种角色,同时,由于政府监管力量过于强大,将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纳入政府控制之内,致使监管过度与监管不足现象同时并存。

近年中国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委派制。政府通过向国有控股企业委派会计的管理体制改革尝试,从形式上抑制一些明显的会计信息造假,但没有真正解决会计信息不实和隐蔽性造假或合谋性造假问题;同时,这种做法也有碍于政企职能的分离及会计管理间接化的国际趋势;况且委派会计人员仍有被经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收卖而共同参与会计造假的可能;会计委派制还存在一个监督成本高昂、监督效率低下及其由此而导致的委派会计本身失控(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评价、激励和约束)问题。可见,会计委派制并未改变企业领导者的行为倾向,仅仅只是通过增加单位领导者与会计人员的合谋造假的成本来抑制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因而也不是一种长期的治本之策。相对而言,财政部门只有通过不断强化对社会审计监督机制来间接完成财政会计监督才是根本的财政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出路。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审计监督机制

1.强化财政会计间接监管力度。各级注协应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为核心的决策组织体系;设立以会员为中心的完整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部门;以秘书处为主体的协会执行体系;各级注协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和完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体系,不断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门(专业)委员会等行业管理组织体系;政府财政应派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代表政府参议行业的重大决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大事项须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报政府部门备案;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呼声,认为政府作出的决定影响行业利益时应向政府部门进行反映,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工作;实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完全与挂靠单位脱钩,强化财政通过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监管微观会计主体的监督力度。增强注册会计师机构及其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严格执业质量,使其能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独立负责地提供各种客观中立的会计鉴证服务,并报财政部门,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2.加强法规执行力度并适时调整相关奖惩措施。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各级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管理职能的到位,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一方面,通过省注协和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监督、督促事务所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出具独立的审计、验证报告,客观地评价经济活动;监督注册会计师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的遵守情况、业务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注册会计师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做到实事求是,不出具不实的验证报告,从法律的角度杜绝各经济主体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及其他各利益关系者的利益;财政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抽取事务所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监督实行年检制,规定注册限制,以提高限制档次,纯净注册会计师队伍,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公正和神圣,从而达到财政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年审年检中有突出表现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进行相应的媒体宣传报道,对年审中会计师事务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掩盖事实真相的,要坚决停业整顿,公开曝光,吊销营业许可证,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年检中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以确保间接监督的严格有效。

(三)政府财政部门应着重关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和监督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进行。优先发展无限责任合伙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无限责任合伙制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有限责任所而言,在偿债责任方面,不论是由于经营管理工作造成的负债,还是由于合伙人或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违规造成的负债,每一位合伙人均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从客观上极大地保护了客户的经济利益,使每一位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以负责任的态度更加严于律己,更加注意内部业务的相互监督及职业操守。

三、政府财政部门及注协应相互协调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制定相应章程及行业规则报财政部门备案。注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娘家,同时注协又从属于政府财政的领导,还是政府财政对会计师事务所施以监管的中间桥梁,因此,注协在制定相关行业制度、规则时,要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角度出发,维护其正当权益,反映其呼声,同时也应征得政府财政的许可,应在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与指导下,积极探索和完善行业管理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中注协在研究新形势、新任务的基础上,应适时地制定关于加强注协自律管理体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报财政部门备案;这样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在井然有序的环境中展开工作。

2.政府与应协调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财务监管相应法规措施。政府财政部门起草行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听取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广大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法律的效率性应当以各种选择的方式及其结果是否有助于提高人们行为的效率作为最基本的评判标准,注协是政府财政的基层组织,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附着体或相关法律实施的中间桥梁,要实现行业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只有充分听取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既从政府角度出发、又从社会民意出发,同时又考虑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多角度审视,才能科学地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政策法规,政府部门才能使自己的行政意志在下层机构的执行过程中不折不扣地变为现实,真正达到取信社会、和谐发展的良性循环目的。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性质、职能作用、发展状况、先进事迹等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利氛围,为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综上所述,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中介的财务监管应运而生,并且显示其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也符合国际趋势化模式,会计监管的职能相对单一、中立化,不仅赋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审计的权力,许多复杂的问题如监管中的权力之争、重复监管、职责真空、责任追究等就可以迎刃而解,这样也就不存在在法律中再来划分会计监管权限的问题,会计监管体制的协调化也就容易实现得多,政府的监管行为也易于实现规范化。

参考文献: